中国中铁会计核算手册(2011)(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09 07: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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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中铁财务部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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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会计核算手册(2011)

中国中铁会计核算手册(2011)试读:

出版前言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是集基建建设、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科技研发、矿产资源开发、物资贸易、BT、BOT、金融为一体的多功能特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其前身是成立于1950年的铁道部工程总局和设计总局。60年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创造了一项又一项建筑奇迹,树立了一座又一座历史丰碑,先后参加百余条铁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干线64 000公里,占中国铁路运营总里程的2/3以上。建成大型桥梁5 670余公里,隧道4 700余公里,电气化铁路35 000公里,同时还完成了8 000余项机场、码头、水电、高层建筑等国家重点工程设计施工,为国家基本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91项,国家优质工程103项,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53项,省部级优质工程奖673项;获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奖84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830项。公司大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先后在6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揽铁路、公路等工程550余项,并以优质服务享誉全球。

多年来,企业营业收入一直雄居中国建筑行业首位,2006年,同时入选世界企业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2010年位列世界500强企业第137位,在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9位,在中央企业排名第6位。2007年,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2009年度营业收入3460亿元,利润总额86亿元,截至2010年6月30日,资产总额为3 350亿元,净资产为627亿元。公司一直秉承“勇于跨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在做优做强核心业务基建建设的同时,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拓展房地产开发、科技研发、矿产开发、特许经营、专业服务、金融等业务板块和国际市场,通过多元化、国际化经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集团经营及管理目标,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在业务不断创新发展的同时,企业管理持续提升优化,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公司荣获“2009年全球最具成长性华商上市公司”、“2009年度中国100家最佳管理上市公司”称号。中国中铁规模之大,业务之广,主体之众,层级之多,在中国建筑行业可谓是无出其右。企业的全面持续发展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和挑战。

实践已经证明: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国际国内大型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角色,正在由传统意义上单纯的管理执行者向战略规划者与管理执行者并重的角色转变,财务管理的角色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与多样,财务管理职责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而会计核算在财务管理转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支持作用。内部发展和外部环境都对集团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编写出台一本“合规、标准、实用”的集团企业会计核算工具书,正是适应财务管理转型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决策相关性,满足新形势下内外部对会计核算工作的新要求。在中国中铁公司高管层的直接领导下,中国中铁财务部牵头成立《中国中铁会计核算手册2011》编写组,所属单位财务系统广泛参与,于2010年初正式启动编写工作,力求编写一本涵盖全集团财会业务的实务全书。编写过程历经调研访谈、整体设计、详细编写、复核审定四个主要阶段,在此过程中,编写组周密筹划,合理安排,编写组主要成员充分展现了“铁军”风采和“高铁”效率,披星戴月,日夜奋战,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同时全集团众多人员积极参与,最终手册得以及时高质量地编写完成。

本手册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会计政策、会计科目、主要经济事项举例和财务报告五大部分,其中:总则部分主要包括概述和基本要求;会计政策部分是本书的核心内容,共32章,其中,资产负债类11章,损益类10章,经济事项类11章,每一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分类、确认、计量、核算、报告和披露,会计政策部分既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又结合集团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会计科目部分,详细说明了每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明细科目设置、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同时在附件中描述了1207个会计明细科目及8类公有辅助的具体内容;主要经济事项举例部分,包括了通用经济事项和集团建筑企业基建建设、勘察设计、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科技研发、矿产资源开发、物资贸易、BT、BOT、金融等主要业态的典型业务,囊括了15大业态33个标准业务流程的经济活动及其具体核算规范;财务报告部分,既明确了具体的编报要求、规则、方法和程序,又以涵盖集团建筑企业各类合并事项的合并案例的方式详实阐述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全过程和重要事项处理,提供了非常贴近企业实际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和案例。本书还有标准会计科目表、财务报表及管理报表样表、国内国际准则差异比较、重难点会计事项索引、辅业业务、缩写及简称6项附件,内容涵盖了集团建筑企业主要业态及各个层级的会计核算相关要素。此外,还有报表账表衔接对照表117张,篇幅所限,另行印发。我们认为,这可以称得上是一本中国集团建筑企业的会计宝典和实务大全。“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国际金融海啸的余浪还在回荡,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号角已经吹响,企业发展的使命在召唤,财务管理的重任在肩。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仍处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过程中,企业集团财务管理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日新月异,新的变化和新的要求还将会不断出现,变化是永恒的,挑战无极限。但我们坚信,共同的目标、光荣的事业、执著的追求,已经把我们紧紧凝聚在一起,以我们的责任、智慧和热情,必将勇往直前,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再度谱写财会事业的新篇章!中国中铁财务部2011年1月第一篇总则第一章中国中铁会计核算手册概述一、编写目的

为了适应外部监管和企业持续发展及内部管理的要求,特编写《中国中铁会计核算手册》(以下简称“本手册”),主要目的是通过编写和执行本手册,进一步统一明确会计政策和核算规范,为广大财务人员提供一本内容全面、权威和实用的会计核算工具书,规范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和监控等行为,有效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相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同时通过与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全面提高企业财务会计的决策支持力度。二、参照依据

为了规范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中国中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三、基本框架

本手册主体包括总则、会计政策、会计科目、主要经济事项举例和财务报告五大部分,同时还有标准会计科目表、财务报表及内部管理报告样表、国内国际准则差异比较、重难点会计事项索引、辅业业务、缩写及简称6项附件,如图1-1所示。图1-1四、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中国中铁各单位的各级会计核算主体;对于设立在境外的会计核算主体,如果其财务报告在纳入中国中铁报表合并范围时,应按照本手册要求转换;参股公司中铁工有关单位可参照执行。五、使用说明(一)本手册正式发布后,中国中铁股份公司总部之前制定的相关会计核算办法或同类其他相关制度规章与本手册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手册为准。(二)本手册施行后,国家新出台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补充规定、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与本手册不一致的,以国家的法律及规定为准。(三)本手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的部分,应按照本手册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四)本手册施行后,中国中铁股份公司总部提出新的会计核算要求,与本手册不一致的,以股份公司总部下发的文件、办法、制度、通知或重新修订后的核算手册的有关内容为准。(五)本手册由中国中铁股份公司总部财务部负责解释。(六)本手册的修订将依据中国中铁关于规章制度维护的相关规定。(七)本手册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二章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一、核算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基本假设。(1)会计主体:各单位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2)持续经营:各单位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3)会计期间:各单位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国中铁采用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分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采用公历日期。本手册所称的期末,是指各会计期间末。(4)货币计量:各单位在中国境内所属单位均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境外所属单位业务收支以外货币为主的,可选择影响其经济业务(含资金筹措及存放)的主要计价及结算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在编制中国会计准则报表时,应按本手册规定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各单位如因经营所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记账本位币的,需报经股份公司总部财务部批准。

2.记账基础。各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3.会计要素。各单位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4.记账方法。各单位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5.会计科目使用。各单位应参照正文及附件中的《中国中铁标准会计科目表》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并依据本手册规定进行会计科目使用,如果确属业务需要,可以在标准会计科目或标准辅助设置之下设置明细。

6.财务报告。各单位应依据本手册规定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单位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7.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手册》、中国中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二、会计信息质量基本原则

1.可靠性原则。各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原则。各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各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3.可理解性原则。各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原则。各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各单位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原则。各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7.谨慎性原则。各单位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原则。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三、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计量,确定其金额。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1.会计要素(1)资产。资产是指各单位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各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①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各单位;

②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2)负债。负债是指各单位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各单位的现时义务。

符合上述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①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各单位;

②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3)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各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4)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5)费用。费用是指各单位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各单位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各单位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各单位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6)利润。利润是指各单位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2.会计计量属性(1)历史成本(又称为实际成本),指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2)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3)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成本和预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4)现值,指对未来现金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是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一种计量属性。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5)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四、会计准则适用

各单位会计核算时因执行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补充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进行处理。第二篇会计 政策第三章货币 资金第一节 概述一、分类与确认原则

货币资金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见表3-1)。3-1二、受限资金

受限资金指企业拥有所有权,但是使用受到一定限制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一)冻结资金;(二)抵押资金,包括保函保证金,票据保证金,信用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证金、存出投资款;(三)不可随意支取的,变现能力受限的定期存款;(四)存放在境外的,使用受到一定限制的款项;(五)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六)其他使用有限制的款项,包括维修基金专户、社保专户、房改专户等各种代收代支专户款项。三、不适用本会计政策的具体业务情况

本会计政策不适用于在“金融工具——贷款及应收款项”下进行规范的应收票据、备用金等业务。第二节 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日常资金业务的会计处理(一)计量与核算原则

1.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应按照实际拥有或控制的金额计量,设置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予以核算,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序时登记;

2.存在外币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单位,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二)核算由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现金

1.当企业日常收到或支付现金时,会计人员应及时对现金的增加或减少进行账务处理;

2.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并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对于现金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调整现金账面金额,以保证账实相符。(三)核算由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银行存款

1.当企业收到或支付银行存款时,会计人员应对银行存款的增加或减少进行账务处理;

2.月末,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逐笔分析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四)核算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

1.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存放地点和用途各不相同,应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2.依据收到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关通知或单据进行其他各种货币资金的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第三节 相关管理性规定一、同其他管理性制度的衔接(一)各单位应遵循《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办法》(中铁股份财154号),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预算管理,完善预算审批制度,加强预实差异分析;(二)各单位应遵循《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预警管理暂行办法》(中铁股份财351号),对货币资金的风险进行及时监控,加强货币资金的风险管理。二、货币资金业务的财务内部控制

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铁股份资348号)的规定,货币资金业务环节应关注以下财务内控:(一)各单位库存现金应该做到日清日结,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各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现金盘点工作,编制盘点表,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二)现金收款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三)各单位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检查开立、使用、清理情况,具体按中国中铁账户管理办法执行。(四)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并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账工作应指定除出纳以外的专人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如调节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五)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单位,应当制定电子银行管理制度,并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并定期对授权人员和密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落实内部审核和操作的岗位分离制度。(六)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货币资金支付的内部控制程序,严格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按照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的相关管理要求,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同时资金支付实行预算动用审批与资金支付授权审批的双重管理。(七)中国中铁对下属单位在属地银行的银行存款资金,实行集中统一调度的管理制度,并在内部设立二级内部资金管理中心等作为资金集中和结算的平台,中国中铁与下属单位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除特殊事项外,均实行有偿占用原则,具体参照遵循《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中铁股份资208号)的有关规定。(八)各单位应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三、统借统还贷款业务的注意事项

统借统还贷款业务是指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业务。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7号)文件明确,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中,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下属单位支付的利息,在取得相关金融机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际使用借款的下属单位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按规定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包括统借方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各单位内借款利息费用分摊的协议、实际取得借款额及支付利息费用的相关凭证等。

为加强资金和有关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应尽可能采用统借统还的方式。第四章金融 工具第一节 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一、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一)定义与范围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1.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1)现金;(2)持有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具体来说,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委托贷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其中,货币资金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本手册第三章“货币资金”和第六章“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2.金融负债通常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3.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从权益工具的发行方来看,权益工具符合所有者权益的定义,构成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指企业发行的普通股、在资本公积下核算的认股权等。

4.金融工具包括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1)基础金融工具,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应付债券等。(2)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①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②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③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④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以净额结算的商品期货也包括在内。(二)分类

1.企业的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在取得一项金融资产时,若可确定其不属于货币资金和长期股权投资类,应根据企业管理当局持有该资产的能力及意图对其进行分类,金融资产的分类应是管理层意图的如实表达(见表4-1)。4-1

2.企业的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重分类(1)企业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对其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2)初始确认时被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与其他类别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之间不能互相重分类。(3)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4)一般情况下,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出售或重分类时,如果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出售或重分类前总额较大时,企业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和以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再确认持有至到期投资。

此外,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出售或重分类不属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也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①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②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③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第一,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二,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三,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四,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五,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5)如出售或重分类金融资产的金额较大而受到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能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限制已解除,企业可以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4.衍生工具通常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其中,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三)确认和终止确认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

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金融资产已经转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权。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3.交易日的确定

交易日是指企业承诺买入或者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企业应当按交易日进行会计确认和终止确认,包括在交易日确认将于结算日取得的资产及偿付的债务;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将于结算日交付的金融资产并确认相关损益,同时确认将于结算日向买方收取的款项。上述交易所形成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息,通常应于结算日所有权转移后开始计提并确认。

4.公允价值的确定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应按照如下标准和顺序确定:(1)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单位应使用活跃市场的报价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2)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单位应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可能使用的价格、参照其他实质上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初始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一般应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各单位应当审慎地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四)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1.范围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各单位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①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

②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其中,“金融工具组合”是指金融资产组合或金融负债组合。

③属于衍生工具。衍生工具通常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需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其中,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各单位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的需要等所做的指定。(3)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初始计量

初始确认金额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取得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外部费用是指各单位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3.后续计量

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或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各企业在持有该类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4.处置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五)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量

1.范围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满足上述条件的债券投资等)。“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关合同明确了投资者在确定的期间内获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例如,债券投资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额和时间。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险;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某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被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的、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2.初始计量

初始确认金额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3.后续计量

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确认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投资时确定,在该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原则上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对于浮动利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进行计量。

4.处置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六)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计量

1.范围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具体包括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贷款和应收款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视同贷款管理。

2.初始计量

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3.后续计量

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

摊余成本,是指贷款和应收款项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本期计提的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本期期初摊余成本即为上期期末摊余成本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计提的利息-本期收回的利息和本金-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4.处置

金融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及非金融企业回收或处置委托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差别

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限制。(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

1.范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1)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初始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3.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债权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

4.处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八)其他金融负债的计量

1.范围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包括公司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金融企业吸收的客户存款等。

2.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的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3.后续计量

企业对其他金融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计算。

4.处置

企业终止确认其他金融负债时,应将支付的价款与该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九)权益工具的计量

1.发行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所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应当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等。

2.持有(1)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确认后,因公允价值变动或者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均不予确认;(2)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3.回购与注销

企业回购与注销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请参照本手册会计政策第十三章“所有者权益”第二节“实收资本(或股本)”的相关内容。

4.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均不应当确认任何利得或损失。二、金融资产减值(一)非金融企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1.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2.对除上述类别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上述客观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7)权益工具发行方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3.与判断资产减值客观证据相关的事项必须影响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且能够可靠的计量。

4.企业应综合考虑相关客观证据的总体影响并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

5.债务方或金融资产发行方信用等级下降本身不足以说明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需要将该方面证据与可获得的其他客观的减值依据相联系,综合作出判断。

6.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低于成本本身不足以说明已发生减值,而应当综合相关因素在投资整个期间通盘予以考虑判断。(二)非金融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1.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对上述类别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2.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三)非金融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非金融企业应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价值回升时应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四)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减值

金融企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十二条及有关金融监管当局等的相关规定确定本单位计提金融资产减值的具体标准。(五)各单位应根据上述政策确定减值测试的单项应收款项的重要性水平和减值准备的具体计提比例,报中国中铁备案。第二节 金融资产转移一、定义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二、分类(一)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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