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哲学”的争鸣与思辨(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1 07:39:50

点击下载

作者:霍有光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信息哲学”的争鸣与思辨

“信息哲学”的争鸣与思辨试读:

序言

对邬焜先生“信息哲学”产生质疑可谓纯属偶然。2003年,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部教材——《自然辩证法新编》。邬焜先生在长期研究“信息哲学”并出版多部专著的基础上,将其关于“自然界演化的全息境界论”浓缩编入该教材,长达200多页,使原有的教学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交大《自然辩证法》课程属大面积的公共课,每年有3000多名理工科硕士生必选,所以有多位教师承担课程教学任务。除邬先生外,由于任课教师对这一授课内容都未接触过,所以对这部分内容都是避而不讲。但是笔者作为任课教师之一,不得不开始接触这些“新编”的内容。

笔者第一篇稿件《“自然界演化的全息境界论”质疑》几经波折,终于在2009年10月,于《江南大学学报》(社科版)上刊出。2011年6月邬先生来信邀请,准备编一本《信息哲学问题的探讨与争鸣》,表示“从未和高手过过招”,希望笔者参与,并慷慨寄来了《信息哲学》的Word版,由此有机会更加全面地了解“信息哲学”的理论体系,并在盛情邀请的鞭策下,继续笔耕与思辨,使这场关于“信息哲学”的讨论能够深入进行,在此谨向邬先生表示由衷的敬意。

一般说法是,“信息哲学”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0~1981)在大学二年级读书的邬焜先生最早提出的。邬天启、靳辉在《江南大学学报》(社科版)发表《信息哲学在中国的兴起》(2010年第5期)一文指出:“邬焜先生的《哲学信息论要略》(1985)一文的发表以及《哲学信息论导论》(1987)一书的出版成了信息哲学在中国正式创立的标志。邬焜先生特别强调指出,由于信息哲学阐明了一种全新的存在领域分割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了哲学基本问题的具体表述方式,所以,信息哲学是一种元哲学或最高哲学。信息哲学实现了人类哲学的第一次根本转向,并因而导致人类哲学的全方位的根本性变革。”对于这样的评价,邬先生在《自然辩证法研究》发表《中国信息哲学核心理论的五种范式》(2011年第4期)一文给予了回应:“由于自身显示的间接存在说在哲学本体论层面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存在领域,从而确立了信息哲学的‘第一哲学’的地位。信息哲学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中国首先创立。21世纪以来,中国的信息哲学已开始走向成熟性发展的阶段。”“2005年,我在《信息哲学——理论、体系、方法》一书中,更是强调了信息本体论的建构在信息哲学中的核心地位,我写道:信息在存在论意义上所具有的普遍而独特的品格,恰恰是信息哲学可以成为‘元哲学’、‘最高哲学’、‘第一哲学’的依据。”

早在1985年10月23日,钱学森院士曾致函浙江大学哲学系的老师说:“一个学校中大家不交流,搞哲学不进行多学科的互相讨论是不行的。”正是由于交大哲学系乃至哲学界难以展开“多学科的互相讨论”,因此邬先生的“信息哲学”再次编入2009年出版的《自然辩证法新教程》中。对于一门将“导致人类哲学的全方位的根本性变革”的“元哲学、最高哲学、第一哲学”,中国哲学界居然不闻不问,冷冷清清,这样的学术空气显然是非常不正常的。如果它真的能“导致人类哲学的全方位的根本性变革”,那么中国哲学界这种一潭死水的氛围就是在扼杀世界顶尖级的人才!不言而喻,对信息哲学的讨论,并非针对个人。如果说“中国的信息哲学已开始走向成熟性发展的阶段”,如果说一个理论能够建立、经得起历史的考验,那么必须经得起逻辑与实践的检验。鼓励开展百家争鸣,显然有助于发展中国的信息哲学。通过不同视角的辩论,将自言自语,变为你言我语,必将激活人们的思辨能力,使更多的人来参与。完全可以相信,有争鸣比没有争鸣好,在众多哲学工作者的参与下,通过全面商榷与完善,中国的信息哲学一定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不排除“导致人类哲学的全方位的根本性变革”的可能。

本书是一本倡导争鸣、存疑与思辨的学术著作。读者在阅读时务必注意,“信息哲学”(包括六论,见下文)研究的对象不是物质本体,邬先生为了与传统哲学(马哲)的“物质—精神”范畴相区别,确立“认识发生的信息中介说”、“自身显示的间接存在说”、“哲学认识论的信息中介论”,以“天上的月亮”和“水中的月亮”为案例,通过“存在领域的重新划分”,认定有两种“存在”:“实在、直接存在”的物质(如月亮)和“不实在、间接存在”的“信息”(如水中月)。将“不实在、间接存在”的“信息”视为人类认知的“中介”或对象,建立起一对新范畴或新的话语系统,即“不实在”的“客观信息(自在信息)—主观信息(精神)”。其中“客观信息”一词在不同的语境用不同的术语来表述,即“客观信息=间接存在=不实在=自在信息”;“客观信息(自在信息)”寓于“中介物、中介粒子场、光子场、信息场、第三者”里。

笔者与邬先生争论的全部焦点问题是,如果坚持传统哲学(马哲)的基本观点,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信息)是对物质世界认知后的产物,那么精神(信息)只能是第二性的。这种学说是不是已经不适应21世纪哲学的发展了呢?或者说它已经不能指导人类的实践和认知活动了?如果说“信息哲学”能够成立,核心问题就是有没有一个邬先生所说的“客观的信息世界”?在“客观的信息世界”里有没有从“宇宙开端(宇宙时为零)”就开始能够“纯自然演化”的、名为“客观第二性”实为“客观第一性”的“不实在”的“自在信息”?它们能不能经得起逻辑和实践的检验?因此,本书对邬先生“信息哲学”的六论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质疑,包括:①“信息本体论”——“存在领域的重新划分”以及“不实在、间接存在”的“客观信息”范畴能不能成立。中介物(第三者)是否有关于“实在、直接存在”的物质本体的“全息”,认知事物是面对“实在”的物质本体还是“不实在”的“客观信息(自在信息)”。②“信息认识论”——用中介粒子场(光子场、信息场)来替代“实在、直接存在”的事物本体,用“信息运动的过程”代替传统哲学中认知的实践活动,认为人的认知对象永远是“第三者(中介粒子场)”而不是事物本体(客体)能不能成立。③“信息进化论”——“不实在”的“客观信息(自在信息、第三者)”能否进化或退化(同化或异化),人类生产的本质是不是“信息生产”以及对“物质守恒定律”与“信息守恒与不守恒”的理解问题。④“信息价值论”——在“客观的信息世界”里,是不是“存在”一种“不实在”的“客观信息(自在信息)”,这种名为“客观第二性”实为“客观第一性”的“第三者”是不是既有存在的价值又有认知的价值。⑤“信息思维论”——这种名为关于“不实在、间接存在(信息场、中介粒子场、第三者)”的“信息思维”,实为关于“实在、直接存在”的“物质和能量的思维”能不能成立。⑥“信息的度量(质和量)论”——为什么人类不能直接“度量”具有“实在”质量的、“直接存在”的物质?为什么“不实在”的“客观信息(自在信息、第三者)”能够“度量”?“度量”的单位是什么?将“实在”物质本体的质和量,说成是“不实在”的“客观信息”的质和量,是不是使传统哲学的物质范畴,沦为没有质和量可“度量”的“离休”或“下岗”地位?

本书共收入12篇论文,其中9篇是接到邬先生邀请之后写成的,有7篇已经公开发表。文章排列的次序,大致也是按照当时写成的顺序。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邬先生要编《探讨与争鸣》,笔者的稿件寄给了邬先生,但他的回应文章并未寄给我。所以,邬先生发表的回应文章数量比笔者多,如果读者在阅读笔者的质疑文章时,对所引邬先生的原文觉得存疑或不过瘾,可到中国期刊网查阅邬先生的原文。邬先生的《信息信息——理论、体系、方法》一书在网上也可以下载到电子版。本书能够出版,得到人文学院“985”项目经费的有力扶持,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限于学养,错误之处自难避免,望同行专家不吝赐教,作者将不胜感激。霍有光2012年7月于交大一村

第一编 风起青萍

“自然界演化的全息境界论”质疑

——评《自然辩证法新编》中邬焜先生的理论与观点【摘要】邬焜先生在《自然辩证法新编》中,从哲学角度将信息分为“客观不实在”信息(以“水中月、镜中花”为案例)与“主观不实在(精神)”信息,并用所谓的“客观不实在”(客观信息)取代物质第一性的地位,使物质成为没有认知内容的空壳;以信息进化取代物质进化,认为“客观不实在”信息不仅可以进化或退化,而且可以全息;主张认识世界就是将客观信息变为主观信息,就是创造主观信息;世界统一于全息境界。其逻辑推理不仅是荒谬的,而且也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关键词】自然辩证法;邬焜;客观信息;主观信息;全息

2003年,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部教材——《自然辩证法新编》。通常编写教材,应该采用普遍认可的,或较为成熟的理论与观点,而不是大量阐述个人的学术见解。然而,邬焜先生在长期研究信息哲学并出版多部专著的基础上,将其关于“自然界演化的全息境界论”浓缩编入该教材,不仅涉及认识论、哲学观点的诸多问题值得商榷,而且关系到当前国内高校自然辩证法教学、教材与改革等问题,因此学界如果能够倡导批评与反批评,显然是非常有益的。一、关于《第一章 自然界是物质和信息世界的统一》的质疑

在这第一章中,邬先生首先引用了列宁对物质的定义:“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物质的唯一‘特性’就是它的客观实在,它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接着在指责列宁对物质的定义是“未经严格的科学或逻辑论证的、难以成立的先验性观念”后,邬先生设计出一幅“存在领域分割图”(见图1-1,不妨从右相左看,可整理为表1-1),表述了他对物质、信息、精神三者的理解,提出了与“客观实在”相对应的所谓“客观不实在”、“主观不实在”等概念,其哲学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图1-1 邬焜先生的“存在领域分割图”(参见西安交大《自然辩证法新编》第37页)(1)物质=直接存在=客观存在(图1-1、表1-1)(2)信息=客观信息(客观存在)+主观信息(精神:主观存在)(图1-1、表1-1)。(3)客观不实在=客观信息≤客观存在。“按照前所述及的传统哲学对存在领域的分割方式,‘客观不实在’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这样的一种传统信条是未经严格的科学或逻辑论证的、难以成立的先验性观念。”“‘水中月、镜中花’一类现象中的‘月’或‘花’,既是客观的又是不实在的。这样我们找到了一个‘客观不实在’的存在领域。‘客观不实在’正是对客观事物间的反映内容的指谓。”(4)主观不实在=主观信息=主观存在(精神)。“既然是一种反映,那么反映着的内容就不是被反映的客体本身,它也就不可能是实在的”,“显然指的就是意识、精神之类的现象。它们是主体对客体的主观反应,是主观的,不实在的。”(5)存在=物质+信息(图1-1、表1-1)。表1-1 邬焜关于“物质”、“信息”的定义与划分

邬先生归纳说:“依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结论:整个宇宙(世界、自然)中的一切‘存在’都可以划归客观实在、客观不实在(注:客观信息)、主观不实在(注:主观信息、精神)这样三大领域的。”

仔细分析邬先生的上述见解,在哲学上是根本难以成立的:1.所谓“客观不实在”的概念是玩文字游戏

列宁说:“物质的唯一‘特性’就是它的客观实在。”“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不难看出,我们(主体)“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的认知成果,是第二性的(主观的),通常称其为信息、意识、精神等,而物质(事物)则是第一性的(客观的)。信息(Information)的本意指资料与情报。如果给信息一个哲学的定义,那么所谓信息就是对物质(事物)属性、规律以及对其加以利用的认知成果的总和。由于人的认知总要受一定历史条件的制约(局限性),所以信息有正、误之分而物质无正、误之分。对人类而言,尽管语言和文字具有多样性,但信息必须由人来认知,借助语言和文字(包括符号、图形)来表达,并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得到记录与传播。因此,被人类认知的信息,必须借助语言、文字(包括符号、图形)及其载体而存在,而物质则“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也不需要借助语言、文字(包括符号、图形)及其载体而存在。(表2-2)表2-2 关于列宁“物质”定义的理解与推论

列宁说“物质的唯一‘特性’就是它的客观实在”。为对应“客观实在”之概念,邬先生提出“客观不实在”。假如采用相同的造词方法,那么对应“物质”一词,姑且造词为“虚无的物质”。由于“它”是子虚乌有的,所以也就无法被“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或者说,与邬先生所言“客观不实在”在语词上相对应的、客体世界根本不存在的、子虚乌有的那个“东西”,关于“它”的可被认知、能反映其本质属性的所谓“信息”,也就根本不存在!(表1-2)邬先生认定“水中月、镜中花”就是“客观不实在”,目的是通过转换概念而进一步偷换概念。这样一来,“虚无的物质”居然有“客观信息”了,并且成为客观存在(“客观间接存在”)的东西了。

众所周知,由于“月亮”和“花朵”是客观实在的,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水中月、镜中花”也是客观实在的,而且“水中月、镜中花”可随着“月亮”和“花朵”变化而变化,这也是客观实在的。“水”和“镜”,其实属于观察仪器。譬如:中国古代不直接观察太阳(阳光太耀眼),而是利用水盆里太阳的影子来研究黑子变化,不能说太阳黑子是“客观不实在”,也不能说水盆里有太阳黑子活动的影子是“客观不实在”。从战壕里(或水下潜艇)伸出潜望镜观察敌人活动,不能说敌人的活动是“客观不实在”,也不能说潜望镜里的影像是“客观不实在”。同样,汽车行进时,倒车镜则有助于观察后方的追尾情况。如果客体以及客体产生的镜像是“客观不实在”,那人们还观察什么呢?

利用仪器进行科学观察,又称间接观察。仪器能改善、扩展或补充人的感觉器官,去视、听、尝、摸外部事物。仪器有许多种类,特别是现代光学仪器的功能已成为人脑神经功能的延伸和拓展,诸如显微镜、望远镜、放大镜、夜视仪、投影仪、折射仪、照相机、幻灯等,已成为工农业生产、资源勘探、空间探索、科学实验、国防建设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不可缺少的观察、测试、分析、控制、记录和传递的根据。从仪器中得到的“水中月、镜中花”,是即时的影像(客观实在),绝不是历史的(如几年前的、史前的)或未来的(如几年后)的影像(客观不实在)。通过仪器观察到的事物,是一定条件下多种事物发生相互联系与作用的产物(如影像),它们不是没有本体的、“虚无的物质”,人们对它们的认知,恰恰源自“客观实在”的事物,可被“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人们既可以认知仪器的属性及规律,也可以发挥仪器的作用,认知观察客体的属性及规律,而这些“属性及规律”作为被人认知后的信息,都是第二性的。

倒影与镜像是同一种光学现象,称为虚像。虚像对于水平反射面来说,称为倒影,如水面中建筑物的倒影,光滑地面上物品的倒影等;对于垂直、倾斜的反射面来说,称为镜像,如垂直或倾斜镜面中物体的影子。倒影或镜像遵守光学反射定律,入射角=反射角,镜像和实物关于镜面对称。以“水中月、镜中花”作为“客观不实在”的事物,来证明“客观间接存在”有“客观信息”,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由于“月有阴晴圆缺”(受天气以及自身运行规律制约),“水中月”是时有时无的,难道能够说“水中月”表征的“客观间接存在”的事物(月亮及其属性),有时“存在”,有时又“不存在”(彼此矛盾)吗?月亮是不以人的意志或水面的存在而存在的,关于月亮的完整信息只能通过月亮自身去认识,而不是通过“水中月”去认识。水面不仅可以照影日月星辰、天光云影、水中生物以及周边事物,如果愿意,我们可以根据虚像(光学)原理,人为制造各种邬先生所谓的“客观间接存在”即“客观不实在”的“客观信息”,譬如“水中书影”、“水中佛影”、“水中水影(盛了水的透明器物)”等等,使天地万物与水面、镜面产生虚像关系。遗憾的是,这既不能说明水面、镜面作为“客观不实在”的载体是否异同,也无法说明大千世界的倒影或镜像,它们千差万别的属性。其实,如果没有光线,世界上一切物体都将是漆黑的。由于月亮、水、光、天气等事物都是客观存在的,所以科学家在弄清了它们的相互关系后,才发现了“水中月”的光学原理。正像人吃了五谷,不能通过“间接存在”的五谷的“客观信息”去替代认识人体一样,将信息随意泛化,只能混淆事物的本源(本体)。2.所谓“主观不实在”是为了对应“客观不实在”而臆造词汇

为了与“客观不实在”相对应,邬先生又提出了“主观不实在”的概念。问题是:假如说“主观不实在”是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邬先生说“主观不实在”“指的就是意识、精神之类的现象”),那么这种“主观”获得的认知成果,应该是“实在的”。怎么是“不实在”呢?观察的客体是实在的。反映的内容也是实在的。如果“主观”所要认识的那个对象(月亮与月影)根本不存在,那么能够看到什么呢?谈何去认知它(获取信息)呢?中国古代成语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人们知道利用“铜镜”梳妆打扮自己。唐人卢怀慎《奉和圣制龙池篇》云:“楼台影就波中出,日月光疑镜里悬。”人们能将实物与镜中物进行比较,怎么能妄言从镜(水面)中直接看到自己的形象以及楼台、日月的影像(以及产生的意识),是“主观不实在”呢?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认识世界,物质决定精神,精神反作用于物质,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意识)是第二性的。精神(如真理)的表述形式是主观的(如语言、文字、符号),但表述的内容可以是客观的,否则人类就永远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质、规律、属性等。人们不懈地追寻客观真理(或真理的客观性),目的就是要实现主观与客观统一。因此,所谓“主观不实在”完全是为了对应“客观不实在”而臆造的词汇。3.提出“客观信息”与“主观信息”,实质要替代物质与精神的关系

邬先生将“信息”分割为两类,即:客观不实在=客观信息,主观不实在=主观信息(精神)。从图1-1可以看出,所谓“主观信息”与“客观信息”的区别是,他专门用括号注明前者代表“精神”,本意是让“客观信息”取得等同于“物质”第一性的地位,违背了列宁关于“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它可“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其认知的成果(意识、精神、信息)只能是第二性的思想。可见,邬先生提出“客观信息”与“主观信息(精神)”的真正用意,说白了就是要替代物质与精神的关系,在他撰写的第二章和第三章中,将会看得更加清楚。4.物质作为哲学范畴可有可无了

关于什么是“信息”,邬先生说:“信息概念的含义极为广泛和深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上对之进行探讨。可作通信技术上的考察;可作经济学、社会学、语言学方面的考察;可作神经学、心理学、遗传学方面的考察;可作系统科学和哲学方面的考察。”不难看出,所谓经济学、社会学、语言学、神经学、心理学、遗传学乃至通信技术所言的“信息”,只要是人们的认知所得,自然都是第二性的、精神的。但是,邬先生强调自己的认识与众不同,他说:“邬焜曾在《哲学信息论要略》一文中就信息的本质进行了专门的讨论,现将其基本点扼要转述于下:从信息的存在方式来看,信息并不是一个直接、具体的物质存在形式,信息是在表征、表现、外化、显示事物及其特征的意义上构成自身的存在价值的。信息是它所表现的事物特征的间接存在形式。”

如果根据邬先生定义“客观信息”的这一“基本点”,请问:那么“物质”所“表征、表现、外化、显示”的“事物及其特征”是什么呢?通常人们认知“一个直接、具体的”客体(事物),要回答“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等问题,不仅需要认知物质自身的“特征”与“存在形式”,需要认知事物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特征”与“存在形式”,而且需要认知事物与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特征”与“存在形式”。

邬先生通过对“存在”的划分,将所谓“不实在、间接存在”的“客观信息”从“信息”中分割出来,取得与“物质”并列的第一性地位,这样一来,“实在、直接存在”的“物质”自身反而没有可被认知的内容了,或者说“物质”没有可被认知的“客观信息”了,“物质”什么也不是了。如此划分,醉翁之意不在酒,邬先生进一步推论说:“主观信息是对客观信息的把握或创造的形态。”人类要认识自然界,无须认识“实在、直接存在”的“物质”,而是认识所谓的“不实在、间接存在”的“客观信息”,把“客观信息”“把握或创造”为“主观信息”就行了。

总之,邬先生玩文字游戏:“实在”与“不实在”都是“存在”,“直接存在”与“间接存在”也都是“存在”。“主观信息”与“客观信息”都是“信息”,“信息”是“存在”,“物质”也是“存在”。所以“信息(存在)”取得了“物质(存在)”同等的地位,前者可以架空并抛弃后者,人类对自然界的认知,是对“客观信息”的认知,能够取代对“物质”的认知,“物质”作为哲学范畴,可有可无了。(注:第三章进一步变成“自然界是全息世界的统一”。)二、关于《第二章 自然界的双重演化》的质疑

邬先生在第二章开宗明义说:“物质形态进化的演化观远不能揭示出真实演化过程的丰富的、深刻的全貌。”那么“真实演化过程的丰富的、深刻的全貌”是什么呢?应该是信息的演化。显然,他要在第一章用客观信息替代物质本体论的基础上,用“信息形态进化的演化观”替代“物质形态进化的演化观”。邬先生借用“物质形态进化的演化观”,从自然界的演化包括进化(有序)与退化(无序)两种方向出发,推出信息的演化也可分为进化(“信息模式的创生和积累”)与退化(“信息模式的消解和耗散”)两种方式和方向,并分别与物质的双重演化(进化与退化)相对应。

由于一切有限的事物都要经历有生有灭的过程,所以人们通常将成长的事物(有序)称为进化,将衰亡的事物(无序)称为退化。作为某一具体的事物,对它的认识可以不断的深化,尽管它可能退化并消亡,但是信息作为人类对具体事物演化及其规律的认知成果,只要存储得当,那些已被认知的信息是不会因具体事物的消亡(退化)而消亡(退化)的。譬如像《诗经》、《论语》、《考工记》、《史记》等已被认知、总结并刻意传承的信息,只要自然界和人类没有毁灭它们,是不会在人类的精神财富馆藏里消亡的。

众所周知,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是由人而不是其他有机物(如动物)所认定的。“信息”作为主体(人)对“实在、直接存在”的客体的“认识”,是第二性的。主体(人)对客体不闻不问、熟视无睹,是不可能产生对客体的认知的。信息是人感知了客体以后的产物,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自然界没有“虚无人”所能感知的信息,只有永恒的物质运动,不可能有信息运动(进化或退化)。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后,人无论是认知和揭示自然界事物进化(有序)的规律(信息),还是事物退化(无序)的规律(信息),同样都是非常有意义的。信息作为人类认知客体所揭示的事物的规律或属性,它们有正误之分,但物质没有正误之分,没有值得认识与不值得认识之分。譬如说:明天股市要大涨、明天风和日丽,不能说信息进化了;明天股市要大跌、明天天气不好,不能说信息退化了。认知这两种(关于股市与天气的)信息,反映了事物运动的属性和性质,对人们认识事物运动具有同等的价值。而且,事物进化对人类未必是好事,退化未必是坏事,譬如禽流感病毒、艾滋病病毒等。信息自身不会发生进化或退化,只能是物质运动进化(有序)了,或退化(无序)了。所谓进化或退化,也是按照人的价值标准来判定的,这种价值标准也是第二性的。

显然,更不能荒诞地说,明晚天气晴朗,水中有月亮的虚像,所以“水中月”信息(倒影或镜像)进化(有序)了;明晚天气阴晦,水中没有月亮的虚像,所以“水中月”信息(倒影或镜像)退化(无序)了;当然更不能荒诞地说,“水中月”进化是“创生和积累”了信息,退化则是“消解和耗散”了信息。无论水丰盈还是水干涸,天气晴好还是天气阴晦,都无法制约月亮自身的周期运动(朔望运动、自转和公转)。物质是皮,信息是毛,皮之不存,毛何进化?

需要指出是,人们对待或运用信息的不同态度,可以能动地影响事物进化或退化,这称之为“主观能动性”,而不是“信息能动性”。发明家富尔敦第一次把蒸汽机安装到“克莱蒙特号”轮船上,曾被世人嘲笑为“富尔敦的蠢物”。以蒸汽机为动力的轮船,之所以被世人所接受,不是来自信息的自动进化,而是客观实践促使人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人的认识又反作用于客观实践活动,靠的是主观能动性。

那么,邬先生是如何“对以往的进化理论重新予以审视”,“揭示信息形态进化的过程和机制”的呢?他进一步论证说:(1)原始宇宙的演化:实质是信息的进化或退化,主要是信息进化。结论是:“宇宙信息(注:邬先生未下定义)的自在进化构成了宇宙信息进化的坚实的主流,而那些自为信息,再生信息,乃至社会信息的活动则只是附带增生在这一主流之上的一些为时短暂的、范围极小的信息进化现象。而正是这些附带增生的信息进化现象却成了信息活动的高级形态。”在邬先生的理论里,“宇宙的演化”与物质演化无关,变成了所谓具有客观第一性属性的“宇宙信息的自在进化”,并且是“坚实的主流”。(2)生命的演化:实质也是信息的进化或退化,主要是信息进化。即:生命之所以能够发生进化,在于“信模跃迁”、“动物信息活动的形态跃迁”。“跃迁最重要的是自在信息向自为信息的跃迁,自为信息向再生信息的跃迁,以及自在、自为、再生信息在社会信息中的综合。”在邬先生的理论里,所谓“生命的演化”,与物质演化无关,变成了所谓“生命信息模式”的进化。“生命的信息模式可以通过自复制的遗传信息的表达再造出与自身拥有同样信息模式的新的个体,这种自复制的遗传信息的表达使生命的信息模式在横向上获得了量的扩张,在纵向上获得了历史性的长存。”生命的新陈代谢,不是来自物质的变化而是信息的变化。(3)人类社会的演化:鉴于上述所谓“宇宙的进化”、“生命的进化”都源自“信息进化”,“所以能动地把握、利用、开发,创造和实现信息是人类社会的本质”,“是社会进化的尺度”尽管邬先生说:“与人类、人类社会的存在和进化相一致,人类、人类社会的物质形态和信息形态的进化也都相应是宇宙物质形态和信息形态进化的最高形态。”,似乎谈到了物质形态的进化问题,但只是不得已为之,主旨论证是“人类社会的进化”,与物质演化(有序或无序)无关。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邬先生大谈关于宇宙、生命、人类社会的信息演化时,却忘了自己对信息的定义:“从信息的存在方式来看,信息并不是一个直接、具体的物质存在形式,信息是在表征、表现、外化、显示事物及其特征的意义上构成自身的存在价值的。信息是它所表现的事物特征的间接存在形式。”他讨论的问题,根本不是什么“事物特征的间接存在形式”问题,譬如:“不实在、间接存在”的“水中月”、“镜中花”(倒影或镜像)是如何进化抑或如何退化的,大千世界(如原始宇宙)所反映的倒影或镜像是如何进化抑或如何退化的,他只是抄袭生物学的部分研究成果,生吞活剥地为事物的双重演化贴上信息演化的标签罢了。

邬先生还提出“文化进化”的概念,他说:“社会的进化是文化的进化,而文化的进化又是人的心理和行为活动方式的进化,而人的心理和行为活动方式的进化又是人类把握、利用、开发、创造和实现信息的方式的进化。因此进化即是人类对信息处理的方式的进化,即是人类社会本质的进化,即是人类社会的进化。”对这段话可以理解为:(1)“信息进化”、“文化进化”和“社会进化”是同义词,具有递进关系,而“信息进化”起关键作用。(2)那么信息怎样进化呢?它来自“人类对信息处理的方式的进化”,只要“人类对信息处理的方式”进化了,那么文化就进化了,社会就进化了。邬先生用“人类对信息处理的方式的进化”取代“物质运动的进化”,并决定文化进化,社会进化。

那么如何推动文化与社会的进化呢?邬先生认为:“劳动在广义上被理解为人们的生产实践,它是人们对自然客体有目的的改造活动。……劳动是一个主体目的性信息,通过主体计划性信息的实施在客体中得以实现的过程。这里创造的不是物质,而是信息。是主观信息的客观实现改变了对象的性质,使它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劳动的目的,不是通过劳动来创造人类的生存物质,而是通过劳动来创造“主观信息”,并在客体中实现“主观信息”,就“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于是文化与社会就进化了。笔者在前面曾对邬先生创造的“客观信息”和“主观信息”的概念,进行了批判。看来在这里,邬先生创造的“客观信息”概念已不重要了,人类要推动文化进步、社会进步,无须去认识自然界,只要创造“主观信息”并实现“主观信息”就可以了。

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曾有一段著名讲话:“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类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点,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而邬先生认为,人类关于“吃、喝、住、穿”的生产劳动,没有意义了,而是应该去生产“主观信息”,实现“主观信息”,主观与客观可以相脱离。

邬先生的观点,显然与恩格斯关于“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的思想大相径庭。不能说,经济基础进步了,由于人的认识出现了相对滞后性(未得出“主观信息”),社会就没有进步。“文化”无疑是信息,自然科学(文化)必须来自对自然界的客观认识活动,社会科学(文化)必须来自对人类社会的客观认识活动,“主观信息”不能随意地去创造,人的正确认识只能来自客观实践活动。所谓“文化进化”不取决于创造“主观信息”,也不取决于“人类对信息处理的方式的进化”,经济基础(物质基础)是皮,上层建筑(文化)是毛,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邬先生在结论中说:“人类社会进化的信息意义也并不仅仅停留在‘信息选择’上,而更重要的还在于信息的主体(个人的、社会的)创造,和通过人类的社会实践将这些创造出来的信息转变为社会的、自然的现实。”众所周知,物质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就主体所要认识的客体而言,被感知的该事物(物质运动)的信息,假如它符合该事物的客观属性,那么被认知的信息,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正如客观规律和真理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一样。发挥人的能动性,目的是追求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不能脱离客观实际去“创造主观信息”。信息表征的是事物(物质运动)的属性与性质,由于事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变化性,人类对认知的各种信息的态度是,既有真理标准也有价值标准。所以,认知了信息并不一定非要“转变为社会的、自然的现实”,譬如人类认知了黑洞、恐龙、玛雅文化、奴隶社会、法西斯主义、瘟疫病毒等,并不一定非要将它们“转变为社会的、自然的现实”。三、关于《第三章 自然模式、演化机制与全息境界》的质疑

邬先生为了进一步强调人的认识活动是认知客观的信息世界而不是认知物质世界,在第三章中明确提出,“自然界存在与演化的一般模式和机制”就是全息境界或全息世界。

邬先生说:“自然向上演化的进化发展,乃是一个信息不断创生、不断凝结积累的自组织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有信息形态在量上的扩张,也有信息形态在质上的迁跃。”在自然界进化的过程中,“新创生的和凝结积累起来的信息”与“不断创生、不断凝结积累起来的多重信息”,构成了“种种演化全息现象”:(1)“演化历史关系全息”:“自然系统的发展、进化,意味着信息的产生、凝结和积累,而这种信息产生、凝结和积累是在一个全新结构的建构过程中实现的。”(2)“演化未来关系全息”:“任何事物都只能是一种在种种历史关系中的生成之物,并且又都必然会向未来演化而去。正是在这种历史生成和向未来演化的双重性质中,事物将自身在这样一个历史——现状——未来的关系系列中全息化了自身。”(3)“演化系列关系全息”:“我们便有理由把演化历史关系全息和演化未来关系全息具体地统一到一类更具普遍性的全息现象之中,这就是演化系列关系全息。”(4)“演化内在关系全息”:“进化中的事物内部普遍存在着一种非线性相互作用的协同相干现象,这种内部非线性相互作用的协同相干效应的稳定化,一方面把事物的各个部分紧密结合为一个整体,另一方面又在各部分之间、部分和整体之间建立起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些联系原则上是通过种种质量、能量、信息的交换和沟通来实现的。通过这样的一种普遍的内在相互作用,使事物的部分和整体、部分和部分之间,建立起了某些内在统一的相互规定性,这就导致了演化内在关系全息现象的发生。”(5)“演化结构全息”:“演化结构全息是演化内在关系全息在事物组成结构模式方面的表现。它的内容是:现存的不同等级的事物之间、事物的整体和部分之间、事物的部分和部分之间的一般结构模式相同或相似。”

邬先生口若悬河,针对自以为得意的“不实在、间接存在”的“水中月”、“镜中花”这类事例,鼓吹无须去研究作为物质第一性的“实在、直接存在”的月亮、花朵,而是去研究“间接存在的月亮”等“客观不实在”的“客观信息”,大谈可以从“水中月”、“镜中花”等倒影和镜像事物(大千世界的虚像)中得到所谓的“演化历史关系全息”、“演化未来关系全息”、“演化系列关系全息”、“演化内在关系全息”、“演化结构全息”,是不是有点太荒唐了?

不难看出,邬先生为世人展现的自然图景是,自然界从“原始宇宙的演化”开始,已经不是一部物质运动演化的历史,而是一部信息乃至全息演化的历史。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自然界是一个无限的发展过程,而在无始无终的演化过程中,一切有限的事物都有它的“自然过程”,即发生、发展、消亡的历史。自然界中形形色色的事物,有的产生着,有的成长着,有的消亡着,物质运动永恒循环(物质不灭,运动不灭),且运动转化在量上和质上保持守恒。恩格斯说:“自然界用了亿万年的时间才产生了具有意识的生物,而现在这些具有意识的生物只用几千年的时间就能够有意识地组织共同的活动。”人类只有一百多万年的历史,对信息的认识并以文字形式加以记载,仅有几千年的历史。在史前的自然界或宇宙,不存在“具有意识的生物(地球人)”或“思维着的物质”,对于弥散宇宙间的各种物质形态而言,已经历了不计其数的有生有灭、有灭有生的演化过程,无机物转化为无机物,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有机物转化为无机物,低序转化为高序,高序转化为低序,无序转化为有序,有序转化为无序,此类运动形态转化为彼类运动形态,新的物种产生旧的物种灭亡,等等。人类作为漫漫宇宙长河中有限的生命(意识的局限性与“思维着的物质”的阶段性),无法认识宇宙中全部的(或所有的)有限事物的演化史,因此不可能获得所谓的全息。

除了自然界自身的无限运动以外,作为任何一种有限的事物,既然都要经历“发生、发展、消亡的历史”,那么在地球产生了人类文明以后,对人类能够涉及的那部分客体而言,人们可以认识它。假如某事物已经“消亡”了,可有三种情形:一是有残迹化石存在,若该物种已无法恢复完整实体(形体),一般只能获得部分的信息、片断信息,不可能获得关于实体(形体)的全息。二是某物种可通过各地发现的残迹化石,拼凑成大致完整的物种实体(形体),那么有可能获得较为完整的实体(形体)信息。三是实体(物种)在人类未认知它以前,已经完全消亡并转化为另一种新的物质(运动)形态,通常只能认识后者而无法了解前者了。

众所周知,由于现代人类活动对自然界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已造成众多的物种先后灭绝。譬如,新疆虎从人们视线中消失已有数十年了,华南虎、白鳍豚、中华鲟或将面临同样的命运。人类不仅无法恢复新疆虎这一物种,而且更无法弥补关于这一物种“由来、演化、消亡”的全部历史。又如,以中国古代历史为例,《史记》曾记载汉代西域有楼兰、龟兹等三十六国,然而世道沧桑,如今仅凭史籍中片断的记载以及零星的考古发现,历史学家根本无法了解当年西域三十六国一度辉煌的“由来、迁徙、演化、消亡”以及相互交往关系的全部历史了。这些充分说明,信息是主体(人)认知客体后的产物,是第二性的,它有赖于“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而存在。文字是记载信息的最重要的手段(其次有绘画、器物、摄影、录音、录像等),凡是没有文字的民族,仅凭语言很难保留自己悠久的历史。当客体(一个民族)存在时,如果人类不能及时全面地认知客体(种与群),并将这些信息全面地、永久性地记载、存储下来,那么当客体消亡以后,人类就很难获得所谓的全息了。

邬先生无限泛化信息的作用,与坊间流行的“细胞(全息胚)”理论密切相关,邬先生说:“生物个体首先通过遗传承受了它那个种系在进化中凝结的信息,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遗传信息。这种遗传信息就具体凝缩在母体所产生的子代个体的第一个细胞中。……对于人来说,这就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结构沿生物进化的历史线索进行双重建构的过程。从演化历史关系全息的角度来看,个人的全息元的意义就在于个人只是从动物起源和进化直到人类起源和进化的全部自然历史关系和社会历史关系的凝结物。”

鼓吹“个人的全息元”是“从动物起源和进化直到人类起源和进化的全部自然历史关系和社会历史关系的凝结物”(全息),并无限夸大全息的作用,显然是十分荒诞可笑的。譬如说:从某人身上获得“细胞(全息胚、个人的全息元)”,至少从中无法获得以下的信息:(1)无法获得某人的籍贯、生卒年、婚姻、家庭、学历、经历、习惯、嗜好、研究成果的数量题目内容等信息。(2)无法获得某人五脏六腑的运动情况与健康情况等信息。(3)无法获得某人的人际关系与社会交往情况等信息。(4)无法获得某人的父辈、祖辈、曾祖、高祖曾经思维过什么。(5)无法获得某人的父辈、祖辈、曾祖、高祖之籍贯、生卒年、婚姻、家庭、学历、经历、习惯、嗜好等信息。(6)无法获得某人的父辈、祖辈、曾祖、高祖之五脏六腑的运动情况与健康情况等信息。(7)无法获得某人的父辈、祖辈、曾祖、高祖之人际关系与社会交往情况等信息。(8)无法获得社会及乡党邻里对某人的父辈、祖辈、曾祖、高祖的评价信息。(9)无法获得某人(以及他的父辈、祖辈、曾祖、高祖)所处的时代——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人口、社会发展、国际交往、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信息。(10)无法获得某人(以及他的父辈、祖辈、曾祖、高祖)所处的时代——各国之间的疆域变迁、行政沿革、民族迁徙、战争与和平、相互交往以及自身的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文化、教育、人口、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信息。(11)无法获得某人(以及他的父辈、祖辈、曾祖、高祖)所处的时代,关于地球海陆变迁、天气变化、资源利用与开采、植物和动物进化等方面的信息。(12)无法获得某人(以及他的父辈、祖辈、曾祖、高祖)所处的时代——关于太阳、月亮、金星、木星、水星、火星、土星、天王星、海王星、冥王星、黑洞、暗物质、银河系等演化的信息。(13)……

总之,人类从具体事物中,无法去认识被无限泛化了的信息,只能认识和揭示“客观实在”的物质与物质形态,无论是处于进化阶段还是退化阶段,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而能被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信息属于人类意识、认识、精神的范畴,它依赖于物质而存在。已经被认知的信息,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永久地保存(如书本知识),本身绝不会自动地发生进化或退化。譬如,人类认识了“封建社会”,“封建社会”作为信息,不会自动退化到奴隶社会,也不会自动进化到资本主义社会。

邬先生在旗帜鲜明地指责“列宁关于物质的定义”,“这样的一种传统信条是未经严格的科学或逻辑论证的、难以成立的先验性观念”的基础上,创造了所谓的“存在分割领域”及理论体系,无限泛化“信息”或“全息”,把“自然界是物质与精神的统一”,替换成“自然界是物质与信息的统一”,通过文字游戏使所谓“客观信息”取得物质第一性的地位;把人类应该认知“实在、直接存在”的“物质世界”,替换成应该认知所谓的“不实在、间接存在”的“信息世界”,并将“物质”变成没有认知内容的空壳;将认知“自然界的物质演化(进化或退化)”规律,替换成应该认知“信息的演化(进化或退化)”规律;劳动不是创造物质资料,而是要创造“主观信息”;自然界与人类的演化是全息的境界,世界统一于全息。最终,在颠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完成了学术“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迅速膨胀,国内高校出现了一股自编教材的浪潮,《自然辩证法》课程也不例外。一方面有助于出成果,一方面有助于评职称。遗憾的是,学人身心浮躁、忙忙碌碌,实在是无暇去探讨众多教材的理论观点或学术评价问题。如果学界能够有意识地推动现编各版本教材的学术批评与反批评,必将有助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改革和自然辩证法学科建设。(原载《江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对邬焜先生“信息哲学”的再批评

【摘要】邬焜先生的“信息哲学”,将信息分为“客观不实在信息(客观信息)”与“主观不实在信息(主观信息)”,并赋予了“客观不实在信息”以特殊的(第一性的)地位。在推理论证中,他离开“客观不实在信息”范畴的原意,认为信息可以进化或退化,局部痕迹可保存全息,构建出“自然演化的全息境界”,在认识论上不仅是荒谬的,而且也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关键词】哲学;邬焜;存在;信息;客观不实在

邬焜先生在《江南大学学报》上发表了题为《与信息哲学相关的几个问题的讨论——对霍有光先生质疑的再质疑》一文,对笔者“质疑”提出了反批评。鼓励百家争鸣,是发展学术、解放思想之福,笔者试图就邬先生的“信息哲学”提出再批评,目的是期待更深刻地认识什么是“信息”的哲学与“信息时代”。一、所谓“信息哲学”中“信息”的哲学地位是什么

正如邬先生在《自然辩证法新编》中论证的内容和他的一贯表述一样,他谈的哲学问题是“信息”而不是“物质”,逻辑推理的手法分为三大步(三章或三大部分):赋予“信息”以特殊的地位→信息可以像“物质”一样进化或退化→自然演化的全息境界。可见,赋予“信息”以特殊的地位,是建立“信息哲学”新论的基础。那么邬先生“信息哲学”中“信息”的哲学地位是什么呢?

第一部分(章)提出以列宁为代表的“传统哲学”的“存在划分”是“未经严格的科学或逻辑论证的、难以成立的先验性观念”,目的是旨在对传统的“存在领域”进行重新的分割。结果,确有发现与发明:

邬先生说:“‘客观不实在’是否也确有所指呢?按照前所述及的传统哲学对存在领域的分割方式,‘客观不实在’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客观实在=客观存在’,所以,只要是‘客观的’东西就是‘实在的’,就不可能是‘不实在的’。然而,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这样的一种传统信条是未经严格的科学或逻辑论证的、难以成立的先验性观念。……我们决不可以说水中的月亮和天上的月亮是同一回事。天上的月亮是客观的、实在的月亮,它是一个直接以物质体的方式而存在着的月亮;水中的月亮也是客观的,它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水中的月亮却并不具有实在的特性,它只是实在月亮的一个影子,而映现或载负这个月影的水却又不是实在的月亮本身,虽然,水本身是实在的水,但水中却没有实在的月。‘水中捞月’之所以荒唐,就在于把水中的月亮也看成实在的月亮了。‘水中月、镜中花’一类现象中的‘月’或‘花’,既是客观的又是不实在的。这样我们找到了一个‘客观不实在’的存在领域。‘客观不实在’正是对客观事物间的反映内容的指谓。在客观世界中普遍映射、建构着的种种自然关系的‘痕迹’正是储存物物间的种种反应内容的特定编码结构。正是在这一特定的意义上,我们说‘客观不实在’与标志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的存在方式具有本质的区别。”

邬先生以“水中月”为经典案例,“找到了一个‘客观不实在’的存在领域”,绘出了“新的”“存在领域分割图”,依据信息与意识(精神)的关系,将信息进一步分为两种:图2-1 邬焜先生的“存在领域分割图”(参见西安交大《自然辩证法新编》第37页)(1)客观不实在信息(客观信息)。其关系式是:客观不实在=客观间接存在=客观信息。它与物质有相似的属性,“水中的月亮也是客观的,它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样我们找到了一个‘客观不实在’的存在领域”。参见图2-1。(2)主观不实在信息(精神)(主观信息)。其关系式是:主观不实在=主观间接存在=主观信息。“显然指的就是意识、精神之类的现象。它们是主体对客体的主观反应,是主观的,不实的在。”“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其实正是信息的自为、再生的形态,是主观间接存在。”参见图2-1。

若以本体论为视角,邬先生赋予了“客观不实在信息(客观信息)”非常独特的地位,足以驳倒他自己的说法:“说我‘用所谓的客观信息取代物质第一性的地位’则是牵强附会。因为,在《自然辩证法新编》中根本就没有任何一句话说信息是第一性的……而恰恰相反,坚持物质的第一性、信息的第二性是我所建立的信息哲学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础。”不妨从“存在领域分割图”来看看“客观不实在信息”的哲学地位:(1)与“主观存在(精神)”相对应的是“客观存在”,而“客观存在”包括两大类:“物质”与“客观不实在信息(客观信息)”。其中,“客观不实在信息(水中月)”是“客观存在”的!“它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明摆着与第二性的“主观存在(精神)”的地位有别,为什么说它不是第一性的呢?假如“客观不实在信息”与“主观不实在信息(精神)”都是第二性的,把猫叫成咪,人为将其割裂、对立,那不是同义语反复吗?

相对于地球具有40亿~50亿年的演化史而言,人类,作为“思维着的物质”,至多不过才有一百多万年的历史。信息是人类认识事物的“第二性”产物(意识、精神),在地球没有进化出人类之前,只存在物质世界的无限运动,不存在被“史前人类”认知的所谓“信息”与信息运动。如果像邬先生所说“恰恰相反,坚持物质的第一性、信息的第二性是我所建立的信息哲学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础”,请问在人类诞生之前,邬先生为什么描绘了那么丰富关于“信息”的“自在”、“自为”等进化方式呢?其实,邬先生认定“信息的第一性活动”在“宇宙开端(宇宙时为零)”就开始了。他说:“从信息形态的尺度上来看,此时的宇宙可能存在着某种内部差异间的信息沟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又都具有随机产生、随机耗散的特征。”——这时的原始宇宙,至少比人类要早数百亿年,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意识(精神)还没有产生,然而“此时的宇宙可能存在着某种内部差异间的信息沟通活动”,那么此时的“信息”为什么不是第一性的呢?假如它是第二性的,又是谁使得“信息沟通”呢?或者说是谁将信号,由信源通过信道传给信宿的呢?(2)如果说人类要认知的“信息”寓于“客观不实在信息(客观信息)”中,“主观信息(精神)”是对“客观信息”的认知和“创造”(即“信息的主观创造活动”),那么“实在、直接存在”的“物质”还有没有可被认知的“信息”呢?如果“物质”所要认知的“内容(事物属性及其规律)”,被“客观不实在信息”所替代,“物质”成为没有认知内容的空壳,那么哲学还要“物质”这个范畴有什么意义呢?

笔者在《“自然界演化的全息境界论”质疑》一文中指出了邬先生相对于列宁的“客观实在(物质——有本体)”概念,通过找到所谓“不实在、间接存在”的“水中月”案例,使原本语词学意义上的“客观不实在(无本体、无可被认知的内容)”有了“本体”。他的做法是:混淆了主体(人)、观察的中介(仪器)和观察对象(客体)之间,实体与影像之间的关系。邬先生针对笔者关于“客观不实在信息”范畴的批评,采取了“顾左右而言他”的态度。因此很有必要再深入讨论一番。满足“水中月”的条件是:(1)水面必须平静如镜(可作简陋的观察仪器,如古人利用水盆里的影像观察太阳黑子活动),不能波涛汹涌;水面不应发生干涸或消失。(2)月亮必须处于上弦月与下弦月的一个变化周期之中。(3)夜晚必须晴朗而不能阴晦(月亮不能被阴云遮挡)。(4)水面不能被其他物体(如山体、高大建筑、树木)遮挡。(5)月亮反射的太阳光,必须能够达到特指的水面(如由于时差的关系,处于地球不同纬度的水面,出现月影的先后时间是不同的)。

显然,当能满足上述五个条件时,“水中月”就存在。否则,“水中月”就不存在。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无论“水有月”或是“水无月”,都是物质第一性的反映,人们通过仪器(水的镜面)看到现实的“水有月”或“水无月”,产生了意识,或曰获得了信息,都是“第二性的”。天上的月亮是实在的、客观的,镜面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反射事物的影像也是客观的、实在的,观察者由此获得信息(认识)也是客观的、实在的。那么为什么要创造“客观不实在信息”这个范畴呢?

邬先生说:“我们曾经指出,天上有一个月亮,水中有一个月亮。天上的月亮是实在的月亮,而水中的月亮是不实在的月亮。水中的月亮的存在是因为天上的月亮的存在,前者是后者的‘影子’。这样,我们便在实在的月亮和不实在的月亮之间建立起一种对应相关的关系。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实在的月亮是一个直接存在的月亮,而不实在的月亮则是一个间接存在的月亮。”他提出“实在、直接存在”、“不实在、间接存在”概念,意在以“间接存在的月亮”为依据,建立“客观不实在信息(客观信息)”这一范畴,成为演绎“信息哲学”的基础。但是,必须弄清以下问题:(1)就像研究人的照片,不能替代研究人体一样,研究“水中的月亮”(“间接存在的月亮”),不能替代研究“天上的月亮”(“直接存在的月亮”)。譬如:月球本身并不发光,只反射太阳光。它的亮度随日月间角距离和地月间距离的改变而变化。“水中的月亮”是明亮的(发光),不等于月亮本身会发光。当然,更无法通过“水中的月亮”去研究月球的平原、山脉、沟谷、荒漠、月岩月壤的成分、空气、温度、重力、磁场、运行轨迹等问题。若可替代,人类何必舍近求远,去搞那耗资巨大的绕月、探月、登月工程呢?(2)自然界的一些物体可以作为记录或反映其他事物影像的载体,如水面、望远镜、照相机等,通常称之为观察的中介或仪器。

如果我们将月亮作为观察和研究的对象,直接观察是指凭借人们的感官直接对研究对象进行观察;间接观察是指借助仪器设备对研究对象进行观察,这里观察的对象——月亮以及月亮的影子,都是客观的、实在的。如果让科学家选择水盆或望远镜研究月亮,肯定会选择望远镜,因为同样是仪器,用望远镜得到的月亮影像效果比“水中月”好得多,怎么能将“眼见为实”的月亮影像称为“客观不实在”呢?仪器能改善、扩展或补充人的感觉器官,去视、听、尝、摸外部事物。人们通过现场水面(镜面)、望远镜、照相机等仪器观察客体,获得的都是即时的、眼见为实的影像(客观实在),决不是过去的(如几年前的、史前的)或未来的(如几年后、千年后)的影像(客观不实在)。

人们借助仪器认知客体,恰恰源自观察的对象是“客观实在”的事物,可被“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直接观察与间接观察是人们认识事物的不同方法,它们是相辅相成的。人们既可以认知仪器的属性及规律,也可以发挥仪器的工具作用,去了解观察对象的属性及规律,而这些“属性及规律”作为被人认知后的信息,都是第二性的。(3)将“水中月”作为“客观不实在”的典型案例,是无法用来说明“‘客观不实在’正是对客观事物间的反映内容的指谓。在客观世界中普遍映射、建构着的种种自然关系的‘痕迹’正是储存物物间的种种反应内容的特定编码结构”这种解释的。“水中的月亮”并不存在关于月亮自身的以及“物物间”(如月亮与地球、太阳系、银河系之间)的“特定编码结构”。譬如,化验“水中月”的成分、微生物绝不是月亮的成分、微生物,测量“水中月”的温度、密度决不是月亮的温度、密度(相关“物物”的物性是不一样的)。从认识论(认知世界)的角度看,我们绝不能把观察的对象——事物的实体偷换成事物的影像,把对大千世界(物质)的认知偷换成对它们影像(客观不实在信息)的认知,甚至把大千世界(物质)变成没有实际认知内容(信息)的空壳。月亮是不以人的意志(或水面、仪器)而存在的,关于月亮的完整信息只能通过月亮自身去认识,而不是由“水中月”去认识。“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如果愿意,科学家可以使天地万物与水面、镜面产生虚像关系。形形色色的事物尽管形态、成分、演化等可以千差万别,但它们形成镜像的原理则相同。人们认知万物的属性与规律,不能仅靠“水中宇宙”、“水中生物”的倒影去认识,更无法从它们的倒影中找到什么“储存物物间的种种反应内容的特定编码结构”。

总之,邬先生通过批判“传统哲学”的“存在领域分割”观念,提出新的“存在领域分割图”,赋予“客观不实在信息(水中月)”以“独特的(第一性的)”地位。由于从错误的起点出发,那么其进一步推理,只能是建立在沙滩上的,或者说是更加荒谬的。二、关于“信息演化观”存在的哲学问题

邬先生的第二部分(章)虽以“自然界的双重演化”为题,但实际宗旨是要围绕“信息演化”来构建“信息哲学”。他借用“物质形态进化的演化观”,认定信息的演化也可分为进化或退化。他说:“(自然界有)两种不同的演化方式和方向:A向上的有序化演化——物质形态的进化、信息模式的创生和积累;B向下的无序化演化——物质形态的退化、信息模式的消解和耗散。在这里,所谓‘秩序之展开’,便是‘信息的产生’,因为‘秩序之展开’只有通过某些新的信息模式的创生才能表明自身是否‘展开’,以及‘展开’之方式和程度。‘秩序之展开’正是通过相互作用中之全息性‘痕迹’之建构来实现的,而这一‘痕迹’建构的同时就是信息形态的转化,产生、建构和创造。”那么事实如何呢?1.“客观不实在信息(客观信息):水中月”无法进化或退化

邬先生遇到的最大困境是,不得不抛弃“存在领域分割图”中关于“水中月”作为“客观不实在信息”这一典型案例所自我规定的范畴问题,不得不抛弃这类“特指”的“不实在、间接存在”的事物所谓“在客观世界中普遍映射、建构着的种种自然关系的‘痕迹’正是储存物物间的种种反应内容的特定编码结构”这种说法。其原因是:(1)由于月有阴晴圆缺,“水中月”(受月亮运行规律、天气、水环境等因素制约)是时有时无的。不能说,今晚天气晴朗,存在“水中的月亮”,所以“天上的月亮”或“水中月”信息进化(创生和积累)了;抑或今晚天气阴晦,不存在“水中的月亮”,所以“天上的月亮”或“水中月”信息退化(消解和耗散)了。(2)“水中月”与月亮的演化(进化与退化)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如上所说,有没有“水中月”,至少要受五个条件的制约。而这五个条件,与“实在、直接存在”的月亮本体是否进化或退化无关。“水中月”根本不存在月亮的“物物间的种种反应内容的特定编码结构”。月亮自身的规律和属性在本体之中,而不在“不实在、间接存在”的“水中月”(“信息形态的转化,产生、建构和创造”)的影像里。仅靠研究大千世界各种事物在水中、镜中的虚像,都是无法用来说明事物本体如何进化或退化问题的。(3)可见,“信息哲学”已不是从“不实在、间接存在”的“水中月”的范畴出发,推而广之,去研究“水中宇宙、镜中生物”影像的演化,而是始建终弃,泛指一切“实在、直接存在”的事物(或物质)。没有遵守“同一律”、“不矛盾律”,喧宾(信息)夺主(物质),名实不符。2.“主观不实在信息(精神——主观信息)”不能“自为”地发生进化或退化

如果认为“信息是第二性的”,那么关于“主观不实在信息(精神——主观信息)”能够发生进化或退化的观点,就是难以成立的。(1)根据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在对一个事物没有任何认知之前,那么对该事物的意识(信息、精神)就是零。通过人的“实践—理论—实践”活动,循环往复,从无到有,由浅入深,不断深化认知,那么关于该事物的意识(信息、精神)就会逐渐深化(或进化)。离开了人对客观世界的认知作用,作为“第二性的”信息不能从“原始宇宙的演化”开始,“自为”地发生进化。(2)信息(精神、意识)作为人类对具体事物属性及其规律的认知成果,不能从“原始宇宙的演化”开始,“自为”地发生退化。只要存储得当,那些已被认知的信息是不会因具体事物的消亡(退化)而消亡(退化)的。譬如像《诗经》、《论语》、《考工记》、《史记》等已被认知、总结并刻意传承的信息,只要自然界和人类没有毁灭它们,是不会在人类的精神财富馆藏里消亡的。3.邬先生“信息演化观”存在的其他问题

邬先生在抛弃了典型案例的“主语(水中月、镜中花)”之后,却刻意保留了“客观不实在信息”范畴中两点对己有用的东西,即:①这种“信息”是不同于“物质”而“间接存在”的;②从本体论特征来看,它具有“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属性。又将“信息”进一步划分为四种。需要指出的是,若按他的“存在领域分割图”来分析,不仅难以确定这四种信息的具体位置,而且还存在一些认识错误问题,譬如:

邬先生说:“自在信息是客观间接存在的标志,是信息还未被主体认识的原始形态。”“自在信息的活动是与物质活动同在的,它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存在的永恒性。”——质疑:①这里“客观间接存在”的“自在信息”,已不是通过仪器(镜面)所反映的那种“特指”的“信息(影像)”,在概念上已偷换成具有“普遍性”存在的“信息”(实为各种物质或事物);②从本体论上看,所谓“自在信息”已不是主体通过仪器(镜面)观测获得的第二性的认识,而是“与物质活动同在的,它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存在的永恒性”的具有第一性地位的东西,它在人类意识没有产生的原始宇宙的起点阶段,就已经是客观存在了,并且开始进化(创生和积累)了。

邬先生在对“以往的进化理论重新予以审视”之后,便着手“揭示信息形态进化的过程和机制”。那么“信息形态”是怎么样演化或进化的呢?(1)“原始宇宙的演化”:“(一)宇宙开端(宇宙时为零)……从信息形态的尺度上来看,此时的宇宙可能存在着某种内部差异间的信息沟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又都具有随机产生、随机耗散的特征。”-43“(二)超大统一力支配的宇宙阶段(宇宙时0~10秒)……此时的内部信息的活动在总体上仍是以某些信息模式的随机产生、随机耗散的方式进行的。”“(三)混沌场及量子力学真空涨落阶段(宇-43-35宙时为10~10秒)……在这个进一步展开着的过渡相上信息活动的方式和具体的信息样态也已经现实地生成和发展了。”“(四)-35-3宇宙的暴涨阶段(宇宙时10~10秒)……处于暴涨过程中的宇宙内部结构之间虽然无法进行信息通讯,但是内部结构各点上的新的差异生成的信息模式其实已潜在地建构出来了。”“(五)基本粒子生成阶段(宇宙时第一秒内)……在这里,不仅是新的物质结构的生成、转化和湮灭,而且同时就是新的信息活动方式和内容的生成、转化和耗散。”……总之,“宇宙信息的自在进化构成了宇宙信息进化的坚实的主流,而那些自为信息,再生信息,乃至社会信息的活动则只是附带增生在这一主流之上的一些为时短暂的、范围极小的信息进化现象。而正是这些附带增生的信息进化现象成了信息活动的高级形态”。

正如前面已经讨论过的,从宇宙演化、人类演化的角度来看,物质先于意识,因为先有物质后有生命(意识),所以意识只能是第二性的。邬先生提出信息先于意识(生命),就赋予信息特殊的地位,即信息也是第一性的。在他的宇宙演化图景里,在人类以及人类的意识还没有产生之前的、十分遥远的混沌时代,“信息”就开始进化了。(2)“生命的信息进化”:“如果从信息活动的角度来考察,生命完全可以看作是自然信息活动的产物,它是适宜信息不断同化和异化、不断凝结积累、不断选择自构,不适宜信息不断淘汰,不断耗散而引出的一个必然结果。有机物的合成是特定无机物间相互作用的结果,而这种相互作用的真实价值恰恰在于:在复杂的信息同化和异化的过程中,建立起了载负着新的特定信息内容的质—能结构系统。”——质疑:为什么说生命不是物理的、化学的等多种物质运动叠加的产物,而是“生命完全可以看作是自然信息活动的产物”?生命的演化不是物种发生了复杂的同化和异化,而是“信息同化和异化”?是谁在操纵“第二性”的“信息同化和异化”呢?“生物界出现的第三个崭新的信息活动方式是通过思维的信息的主体创造。主体通过思维创造信息的过程也就是信息的自为形态向再生形态跃迁的过程。”——质疑:将人类只有通过认知客观世界才能促进认识不断深化的实践活动,篡改为可以离开客观世界去创造主观世界,“主体通过思维创造信息的过程”,就可实现“信息的创生和积累”(信息进化)。(3)“人类社会的信息进化”:“从信息形态的哲学划分中我们可以看到,意识是主观间接存在的标志,是信息的自为、再生的态,它包括感知,记忆和思维。……人的意识在本质上是对信息的能动的把握和改造,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信息的主体创造。”“人类社会进化的信息意义也并不仅仅停留在‘信息选择’上,而更重要的还在于信息的主体(个人的、社会的)创造,和通过人类的社会实践将这些创造出来的信息转变为社会的、自然的现实。”

邬先生在这里既不关心客观世界问题,也不关心“客观信息(客观不实在信息)”问题,进一步主张“人的意识在本质上”不是客观世界在人头脑中的产物,而是“对信息的能动的把握和改造”,即信息先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人“把握和改造”的对象是信息而不是物质;不是去认知客观世界,而是“信息的主体创造”,即主观脱离客观,理论脱离实践,“主体(个人的、社会的)创造”信息;“不仅仅停留在‘信息选择’上”,还把“这些创造出来的信息转变为社会的、自然的现实。”

不难看出,邬先生关于所谓信息进化与退化的理论,不仅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主张人的意识的本质就是创造信息,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越来越远了。三、关于“自然演化的全息境界”存在的哲学问题

邬先生第三部分(章)以“自然模式、演化机制与全息境界”为题,实质是通过演绎“自然演化的全息境界”来建立“信息哲学”,并把“全息性痕迹”、“全息元”的作用推向了极端。需要指出的是,邬先生在大谈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时,似乎忽略了“不实在、间接存在”的“水中月”与真实的月亮之间,不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问题,就像人的照片(影像)不是人体的一部分一样,“水中月”根本不存在关于月亮本体的“全息性痕迹”或“全息元”。尤其是在本章里,已不是从“水中月、镜中花”的范畴出发,去讨论“水中宇宙、镜中生物”影像的所谓“全息”问题,而是喧宾(信息)夺主(物质),名实不符。

尽管邬先生没有对“全息”做出具体的定义,然而我们既可以从他行文所谈的内容中理解(见下面关于“全息元”的引文),也可以通过顾名思义来理解。姑且定义:“全息”是指事物的部分或痕迹,蕴含着关于自身全部(已知与未知的)演化过程的属性与规律(所谓“全部”则难以证明)。(注:全息Holography,原本特指一种技术,可以让从物体发射的衍射光能够被重现,其位置和大小同之前一模一样。从不同的位置观测此物体,其显示的像也会变化。因此,这种技术拍下来的照片是三维的。)

邬先生在他压轴性的最后一节“自然演化的全息境界”中,刻意演绎出五种“演化全息现象”:(1)“演化历史关系全息”:“从信息形态进化的理论来分析,自然界中必然会普遍存在这样一类现象:处于演化高级阶段上的系统以其特定的内在结构形式积累着演化低级阶段上的系统及其环境的信息,而这个处于演化高级阶段上的系统的新的信息活动方式,又恰恰是在它所积累的种种信息的综合建构中产生出来的。由于这类现象中所凝结和表现出的信息是关于事物演化过程中的时空有序性的历史线索的信息,所以,我们把这类现象称为演化历史关系全息。”“生物个体首先通过遗传承受了它那个种系在进化中凝结的信息,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遗传信息。这种遗传信息就具体凝缩在母体所产生的子代个体的第一个细胞中。正是这个细胞的内在信息结构,规定着生物个体发育的一般趋势只能是它那个种系进化过程在时空上大大压缩了的一种重演。对于人来说,这就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结构沿生物进化的历史线索进行双重建构的过程。从演化历史关系全息的角度来看,个人的全息元的意义就在于个人只是从动物起源和进化直到人类起源和进化的全部自然历史关系和社会历史关系的凝结物。”

邬先生讨论“全息”时,出现了错误的解读。众所周知,“个体”与“种系”的关系问题,实质是“要素与系统”、“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既属重要的哲学范畴,也事关认识论、方法论。对有机物而言,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代数和关系,而是非线性关系。认知“部分或要素”所包含的信息,有助于认知“整体或系统”,但并不包含关于“整体或系统”的“全息”,因此根本无法代替对“整体或系统”的认识,否则将犯机械唯物主义的错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兹以手臂(部分、要素)与人体(整体、系统)为例:一是结构不同,手臂只是人的整体结构中的一个零件(局部结构);二是功能不同,人的整体功能比手的功能要丰富得多;三是地位不同,失去手,人还可以存活,失去整体生命便终止了。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对“部分或要素”进行优化,可能造成“整体或系统”的恶化。

令人怀疑的是,能不能以“演化高级阶段”的人类之“演化历史关系全息”(“类现象”)为案例,来弄清其“演化低级阶段”的猿类的“系统及其环境的信息”,甚至是全息?更何况眼下还存在“人类是否由猿类进化而来”的质疑。显然,“生物个体”不包含关于“母体”的全息;“人类的个体”不包含人类“从动物起源和进化直到人类起源和进化的全部自然历史关系和社会历史关系”。由于不同的“生物个体(如人)”,后天的内因、成长历程不同,加之受环境(外因)影响不同,有的可以是守法的好公民,而有的可以是罪犯。要用“生物个体”反映的信息来描述“生物群体”,可能以偏概全。(2)“演化未来关系全息”:“一般说来,相同的初始状态在相同的条件和环境中会产生相同的演化过程和结果。这种由初始条件的相同所决定的演化过程和结果的相同的现象就是演化未来关系全息。”“演化未来关系全息所呈现的演化过程和结果的全息性,其实是对演化系统的诸多条件、因素在动态展开过程中的某种全息综合。”

邬先生犯了用“即时的过程”(过去)代替“未来演化过程”的错误。在生物进化的漫长历史长河里,在同一地质时代,当形形色色的物种(生物)处于“相同的初始状态”时,未必“在相同的条件和环境中会产生相同的演化过程和结果”。有些物种被淘汰了,有些物种保留了下来,显然还与物种自身“物竞天择的能力”有关。而当代,许多濒危物种的命运除自然因素制约外,还受人类因素的影响,仅靠濒危物种自身怎么能够决定“演化未来关系全息”呢?(3)“演化系列关系全息”:“任何一个健全的生物体,都是关于它那个种系的历史、现状、未来的一个全息元。在这里,全息不仅对历史而言,而且也对现在而言,另外还将对未来而言。”“我们便有理由把演化历史关系全息和演化未来关系全息具体地统一到一类更具普遍性的全息现象之中,这就是演化系列关系全息。”“任何事物都只能是一种在种种历史关系中的生成之物,并且又都必然会向未来演化而去。正是在这种历史生成和向未来演化的双重性质中,事物将自身在这样一个历史——现状——未来的关系系列中全息化了自身。”

邬先生在认识论、方法论上犯了用局部代替整体、要素代替系统、即时代替过程的错误。从“任何一个健全的生物体”(“一个全息元”)中,是无法获得“它那个种系的”,“对历史而言”、“对现在而言”、“对未来而言”的全部信息的,是无法获得关于该种系“演化系列关系全息(演化历史关系全息和演化未来关系全息的统一)”之认知的。譬如:从仅存的华南虎身上,是无法获得该种系关于“演化系列关系全息”之认知的。从现代黄河流域“任何一个健全的”人身上,是无法获得关于夏、商、周时代华夏民族“演化系列关系全息”之考古认知的。(4)“演化内在关系全息”:“系统的进化采取的是一种全面进化的方式,这一过程对于系统的整体和部分都是一个全新综合建构的过程,这就造成了另一类全息现象:不仅整体包括着部分,而且部分也包括着整体。一方面整体信息样态由部分的综合建构而产生,另一方面,部分的信息样态又由整体来规定,部分中也映射着整体的信息,部分即是整体的全息元。由于这类全息现象是从系统自身的内在关系演化的角度来看的,所以,我们有理由把这类全息现象称为演化内在关系全息。”

什么“部分也包括着整体”、“部分中也映射着整体的信息,部分即是整体的全息元”,只能说明邬先生在继续犯错误。其一,根据系统科学知识,整体不能还原成各个部分、各种元素的总和;其二,部分相加不等于整体;其三,整体先于部分而存在,并且制约着部分的性质和意义;其四,部分的功能与结构,不等于整体的功能与结构;其五,整体的核心规律影响着部分而且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反之,部分的运行很难影响到整体。譬如说,缺胳膊少腿,对人的影响并不太大,至于缺失头发和胡须,那么影响几乎可忽略不计了。(5)“演化结构全息”:“演化结构全息是演化内在关系全息在事物组成结构模式方面的表现。它的内容是:现存的不同等级的事物之间、事物的整体和部分之间、事物的部分和部分之间的一般结构模式相同或相似。”

系统结构是指系统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或秩序,即各要素在时间或空间上排列和组合的具体形式。对于邬先生的这段表述,笔者不敢妄加评价,仅表怀疑。人类应该是生物界进化程度最高的代表,不知人的眼睛(司视觉)、鼻子(司嗅觉)、耳朵(司听觉)、舌头(司味觉)等器官,是否存在“事物的部分和部分之间的一般结构模式相同或相似”?又如,显像管、变压器、天线是电视机的组成部分,它们体现了整体和部分、部分和部分的关系。显像管、变压器、天线三者分别不包含对方的“演化结构全息”,显像管、变压器、天线、电视机四者没有“相同或相似”的“一般结构模式”。

总之,邬先生的“全息论”给人一种误导,只要获得某事物的“一个全息元”(痕迹),就能够认识该事物的整体以及全部演化过程(过去—现在—将来)。人类作为漫漫宇宙长河中有限的生命(意识的局限性与“思维着的物质”的阶段性),是无法认识宇宙中全部的(或所有的)有限事物的演化史的,这是因为:对于弥散宇宙间的各种物质形态而言,已经历了不计其数的有生有灭、有灭有生的演化过程,无机物转化为无机物,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有机物转化为无机物,低序转化为高序,高序转化为低序,无序转化为有序,有序转化为无序,此类运动形态转化为彼类运动形态,新的物种产生旧的物种灭亡,等等。譬如从考古发现的楼兰女尸身上,是无法获得古楼兰国(民族)“过去—现在—将来”或“演化历史关系全息和演化未来关系全息”之完整的认知的。又如,《史记》曾记载汉代西域有楼兰、龟兹等三十六国,然而世道沧桑,如今仅凭史籍中片断的记载以及零星的考古发现,历史学家根本无法了解当年西域三十六国一度辉煌的“由来、迁徙、演化、消亡”以及相互交往的“全部自然历史关系和社会历史关系”了。这些充分说明,信息是主体(人)认知客体后的产物,是第二性的,它有赖于“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而存在。没有先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信息演化(进化与退化),只有先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物质演化(进化与退化)。文字是记载信息的最重要的手段(其次有绘画、器物、摄影、录音、录像等),凡是没有文字的民族,仅凭语言很难保留自己悠久的历史。当客体(一个民族)存在时,如果人类不能及时全面地认知客体(种与群),并将这些信息全面地、永久性地记载、存储下来,那么当客体消亡以后,人类就很难获得所谓的全息了。

邬先生在解答编写《自然辩证法新论》标准时说:要讲“自己的学术见解”,不“袭用他人的学术见解”,要有新意,对学生有启迪。我们应感谢这种治学态度与精神,他的“信息哲学”无疑可拓展人们的视野。只要鼓励学术争鸣与探讨,不仅“对于信息时代哲学的变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价值”,而且有助于加深人们对当前信息科学技术革命、信息经济和信息社会的认识。(原载《江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第二编 邬焜先生“信息哲学”理论体系质疑

邬焜先生“信息本体论”质疑

【摘要】邬焜先生在他的“信息哲学”中,以“水中月”为案例,建立了“客观信息(不实在、间接存在)”这个哲学范畴。由翔实的分析可知:“客观信息”混淆了“事物影像(不实在、间接存在)”与“事物本体(实在、直接存在)”的区别;“客观信息”不能进化与退化;“客观信息”与事物本体,两者不存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所以“客观信息”不可能保存关于事物本体的全息。由于“客观信息”这个范畴不能成立,因此所谓“信息哲学”的理论体系也难以成立。【关键词】信息哲学;客观信息;全息;信息本体论;邬焜

邬焜先生在《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发表了《对信息哲学中的几个问题的再讨论——与霍有光先生再商榷》一文(简称《再商榷》),就笔者对他“信息哲学”存在的问题,做了所答非所问的“解释”。为了推动信息哲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就“客观信息”范畴(“信息本体论”)能否成立问题,再次予以辨析。一、“客观信息”作为信息哲学的基本范畴不能成立

邬先生在他新编的《自然辩证法新教程》(2009)中继续沿用并润色了他在《自然辩证法新编》(2003)中的论点:“‘客观不实在’是否也确有所指呢?按照前所述及的传统哲学对存在领域的分割方式,‘客观不实在’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客观实在=客观存在’,所以,只要是‘客观的’东西就是‘实在的’,就不可能是‘不实在的’。然而,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这样的一种传统信条是未经严格的科学或逻辑论证的、难以成立的先验性观念。我们注意到,列宁曾经表达过这样一种思想:一切事物间都具有类似于反映的特性。反映的实质就是将某物的内容、特性等等在另一物中映现出来,这种映现着的某物的内容、特性显然并不等同于某物本身,也并不等同于映现着这些内容、特性的另一物。我们决不可以说水中的月亮和天上的月亮是同一回事。天上的月亮是客观的、实在的月亮,它是一个直接以物质体的方式而存在着的月亮;水中的月亮也是客观的,它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水中的月亮却并不具有实在的特性,它只是实在月亮的一个影子,而映现或载负这个月影的水却又不是实在的月亮本身,虽然,水本身是实在的水,但水中却没有实在的月。‘水中捞月’之所以荒唐,就在于把水中的月亮也看成实在的月亮了。‘水中月、镜中花’一类现象中的‘月’或‘花’,既是客观的又是不实在的。其实,‘水中月、镜中花’只是一个十分通俗而表面化的例子。相关的更为深刻的例子我们随便可以举出很多。如,树木的年轮中凝结着的树木所经历的多年寒暑状况及其他相关关系的内容;DNA中编码的生命种系发生的历史关系以及个体发育的一般程序的关系的内容;地层结构中凝结的地质演化的历史关系的内容;现存宇宙结构状态中凝结的宇宙起源与演化至今的相关关系的内容等等,都具有了客观不实在的性质。这样我们找到了一个‘客观不实在’的存在领域。‘客观不实在’正是对客观事物间的反映内容的指谓。在客观世界中普遍映射、建构着的种种自然关系的‘痕迹’正是储存物物间的种种反应内容的特定编码结构。正是在这一特定的意义上,我们说‘客观不实在’与标志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的存在方式具有本质的区别。”

这段话是建立“信息哲学(信息本体论)”的精髓。邬先生认为,“信息哲学”克服了传统哲学在基本范畴问题上长期存在的“未经严格的科学或逻辑论证的、难以成立的先验性观念”,以“水中月”为案例,提供了可被验证的科学事实——即“水中月”“既是客观的又是不实在的”,它“与标志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的存在方式具有本质的区别”,这就是“客观不实在”。由此,可对“存在方式”进行新的分割:客观不实在=客观信息,主观不实在=主观信息(精神)。(图3-1)这样,就像传统哲学有“物质—意识(精神)”一对基本范畴一样,“信息哲学”也有了“客观信息—主观信息(精神)”一对基本范畴。(表3-1)图3-1 邬焜先生的“存在领域分割图”(参见西安交大《自然辩证法新教程》第29页)

这段话对以往立论所作的“润色”是,为了使“水中月”“既是客观的又是不实在的”(客观信息)更有说服力,表示“相关的更为深刻的例子我们随便可以举出很多”,于是就“随便”拿出了四个“更为深刻的例子”,它们都“具有了客观不实在的性质”。然而,其效果是,更加自相矛盾。1.“此痕迹”不是“彼痕迹”

笔者在以前的质疑中已经指出:人的观察可分为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科学仪器种类繁多,人们利用某种仪器(中介)进行间接观察,只能认知观察对象的某种和部分信息。譬如,“水面、镜面”可充当观察仪器,可获得“间接存在、不实在”的“月和花”的影像(虚像、表象),这一现象被邬先生释为“痕迹”(客观信息)。

对于“水中月、镜中花”的理解实际上存在歧义。邬先生认为,“水中月”是“不实在的”,因为实在的月亮在天上。笔者的理解是,“镜中花”是“实在的”,因为镜子可反射事物的影像,所以“对镜理红妆”就不至于把口红涂在下巴或鼻子上(事物本体是实在的、反射的影像是实在的)。但是,有一点不存在歧义,邬先生所定义的“不实在、间接存在”的“客观信息”,就是事物本体通过中介物反映的事物影像(月影花影等)。

然而,邬先生补充的四个“更为深刻的例子”,它们已不是“实在、直接存在”的事物本体在中介物中的影像,而是变成了事物本体。“不实在、间接存在”的事物影像之“痕迹”与“实在、直接存在”的事物本体之痕迹,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树木的年轮中凝结着的树木所经历的多年寒暑状况及其他相关关系的内容”——意在使“树木年轮在水里的影像”(客观信息)获得“树木年轮本体”的属性与规律。检验“树木年轮在水里的影像”,是无法获得关于“树木年轮本体”的内部结构、成分、温度、密度、干湿度、细胞、蛋白质等信息的,当然也无法认知“树木所经历的多年寒暑状况及其他相关关系的内容”。年轮是林木因受环境因子的影响,每年所形成的颜色深浅和宽窄不一的环状木质带,也就是说年轮的颜色深浅和宽窄的变化,是通过“木质(本体)”反映的。显然,关于年轮的全息,只能在“木质本体(物质)”中寻找,而不能从水中影像(客观信息)中获得,也不能从所谓“光子场”中获得。“DNA中编码的生命种系发生的历史关系以及个体发育的一般程序的关系的内容”——意在使“生物DNA在水里的影像”(客观信息)获得“生物DNA本体”的属性与规律。检验“生物DNA在水里的影像”,是无法获得关于“生物DNA”的脱氧核糖核酸的成分、组成、排列方式、结构、化学键、聚合物等信息的,当然也无法认知生物DNA的“生命种系发生的历史关系以及个体发育的一般程序的关系的内容”。关于“生物DNA”的全息,只能从生物的本体(物质)中寻找,而不能从水中影像(客观信息)中获得,也不能从所谓“光子场”中获得。“地层结构中凝结的地质演化的历史关系的内容”——意在使“地层结构在水里的影像”(客观信息)获得“地层结构本体”的属性与规律。检验“地层结构在水里的影像”,是无法得到关于“地层结构本体”的内部组成、成分、密度、孔隙度、干湿度、微生物、化石等信息的,当然也无法认知“地层结构中凝结的地质演化的历史关系的内容”。况且,地层内部每一层岩石或矿物的种类、粒径、颜色是不同的,关于它们的种种信息,只能从千差万别的岩石或矿物(物质)中分别去寻找,而不能从水中影像(客观信息)中获得,也不能从所谓“光子场”中获得。“现存宇宙结构状态中凝结的宇宙起源与演化至今的相关关系”——意在使“现存宇宙结构在水里的影像”(客观信息)获得“现存宇宙结构本体”的属性与规律。检验“现存宇宙结构在水里的影像”,是无法得到关于“现存宇宙结构本体”的内部组成、成分、密度、温度、压力、磁场、应力场、基本粒子等信息的,当然也无法认知“宇宙起源与演化至今的相关关系”。关于“现存宇宙结构”的全息,只能从现存宇宙本体中寻找,而不能从水中影像(客观信息)中获得,也不能从所谓“光子场”中获得。

显而易见,以上四个所谓“更为深刻的例子”,是想把“直接存在、实在”的“事物本体(痕迹)”的属性与规律,移花接木到“间接存在、不实在”的“事物影像(痕迹)”或“客观信息”上。恰恰反映了“客观信息(事物影像)”范畴,违背了同一律的困境,逻辑上犯了偷换概念、用“此痕迹”去替代“彼痕迹”的错误,从而实现借壳上市之目的。2.“客观信息(事物影像或痕迹)”意在替代传统哲学里的“物质”范畴

如上所说,邬先生通过偷换概念、借壳上市的手法,使“事物影像”有了“事物本体”的属性与规律,进而得出推论:①就像“水中月、镜中花”案例一样,客观世界中存在着“普遍映射、建构着的种种自然关系的‘痕迹’”。②这种“痕迹(事物影像)”,“储存”着“物物间的种种反应内容的特定编码结构”。

首先,《再商榷》忘了回答笔者先前提出的质疑:“‘水中的月亮’并不存在关于月亮自身的以及‘物物间’(如月亮与地球、太阳系、银河系之间)的‘特定编码结构’。譬如,化验‘水中月’的成分、微生物决不是月亮的成分、微生物,测量‘水中月’的温度、密度决不是月亮的温度、密度(相关‘物物’的物性是不一样的)。从认识论(认知世界)的角度看,我们决不能把观察的对象——事物的实体偷换成事物的影像,把对大千世界(物质)的认知偷换成对它们影像(客观不实在信息)的认知,甚至把大千世界(物质)变成没有实际认知内容(信息)的空壳。月亮是不以人的意志(或水面、仪器)而存在的,关于月亮的全息,只能通过月亮自身去认识,而不是由‘水中月’去认识。”

第二,《再商榷》在回答“有没有必要提出‘客观信息’的范畴”时,再次重申了建立这个范畴的依据:“然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我们所认识的物质对象并不曾与我们的感官直接接触,而与我们感官直接接触的物体又不是我们当下认识的对象。如,我们看到了月亮,而月亮本身并未与我们的视网膜接触,与我们视网膜接触的只是月亮反射的光子场,月不是光,光不是月,而我们看到的是月,却未曾看到有多少个光量子,其波长频率如何,其场态分布如何。这就是说,我们对月亮的观察通过了中介物。如此,我们只能假定在中介物中载负着我们认识对象的信息,而这一信息不是由我们的主观赋予的。”

上述解释十分清晰的表明:①“客观不实在”属于“未经严格的科学或逻辑论证的、难以成立的先验性观念”,来自所谓的“假定”。“只能假定在中介物中载负着我们认识对象的信息,而这一信息不是由我们的主观赋予的”,况且“水中的月亮也是客观的,它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②就像“水中月”不是月亮本体一样,把观察的“中介物”——水面(镜面)换成“光子场”,化验“光子场”中光子的能量、质量,绝不是月亮的能量、质量;测量“光子场”中光子的速度、动量,绝不是月亮的速度、动量。反射事物影像的“光子场”中,同样没有关于月亮本体的“物物间的种种反应内容的特定编码结构”或“全息”。③招认建立“信息哲学”理论体系,就是意在用“我们的视网膜接触”的“中介物(事物影像与虚像)”替代事物本体,因为它“载负着我们认识对象的信息”。

如果从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角度,仔细分析“存在领域分割图”中“主观信息(精神)”、“客观信息”、“客观实在(物质)”三者的关系,(表3-1)无非有两种情况:表3-1 邬先生“信息本体论”中“存在领域分割图”中有关范畴与信息的关系问题(2)“主观信息(精神)”(主体)是对“客观信息”(中介物)的认知。(图3-1)遇到的逻辑困境是:由于“客观信息(水中月=客观的、不实在的=事物影像)”受定义的规定,赋存的认知内容极微,所以既想证明“客观信息”范畴能够成立,又想说明“不实在、间接存在”的“客观信息(事物影像)”之全息,等于“实在、直接存在”的事物本体(物质)之全息。这样,一方面逻辑上不成立(事物影像≠事物实体),一方面使“物质”范畴丧失了在认识论中的地位。

邬先生的选择实为上述第二种,即:“主观信息是对客观信息的把握和创造的形态。”。从“信息哲学”的行文或推理来看,(图3-1、表3-1)传统哲学里的“物质”范畴,已没有了可被认知的客观内容(“客观信息”),凡是关于事物本体的属性与规律、进化与退化的“全息”(可被认知的客观内容),都被所谓的“客观信息(事物影像)”范畴拿走了,“物质”的地位是鹊巢鸠居了,认知事物只要认识“客观信息(事物影像)”就行了,“物质”作为传统哲学的基本范畴,名存实亡了!二、用“客观信息”范畴推导的信息进化论、全息论不能成立

众所周知,科学理论通常是由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或定律、科学推论(基本原理演绎推导出来的结论)所组成;基本概念(范畴)是逻辑推理、建立理论的起点。那么在“客观信息”范畴基础上建立的所谓“信息进化论”、“自然演化的全息境界(全息论)”能不能成立呢?1.“客观信息(事物影像或痕迹)”不能进化或退化

邬先生对他的信息演化观的基本定义是:信息进化是指“向上的有序化演化”,即“信息模式的创生和积累”;信息退化是指“向下的无序化演化”,即“信息模式的消解和耗散”。“在这里,所谓‘秩序之展开’,便是‘信息的产生’,因为‘秩序之展开’只有通过某些新的信息模式的创生才能表明自身是否‘展开’,以及‘展开’之方式和程度。‘秩序之展开’正是通过相互作用中之全息性‘痕迹’之建构来实现的,而这一‘痕迹’建构的同时就是信息形态的转化,产生、建构和创造。”其中,“信息形态的转化,产生、建构和创造”与“全息性痕迹”密切相关。

首先,《再商榷》忘了回答笔者先前提出的质疑:“‘水中月’与月亮的演化(进化与退化)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如上所说,有没有‘水中月’,至少要受五个条件的制约。而这五个条件,与月亮本体是否进化或退化无关。‘水中月’根本不存在月亮的‘物物间的种种反应内容的特定编码结构’。月亮自身的规律和属性在本体之中,而不在‘水中月’(‘信息形态的转化,产生、建构和创造’)的影像里。仅靠研究大千世界各种事物在水中、镜中的虚像,都是无法用来说明事物本体如何进化或退化问题的。”

第二,《再商榷》中说:“客观的信息世界是由客观的物质世界载负的纯粹客观自在的存在,它不需要什么如霍先生所说的‘谁’去‘沟通’,如果硬要像霍先生所希望的那样非要找出一个‘操纵’‘信息同化和异化’的‘谁’来的话,那么,我们就只好去请出那个所谓的‘上帝’了。天地无心、天道自然、万物自化、自为始因、自生中介、自身显现、自结关系、自通信息、自成过程。”这段话刻意将“客观的信息世界”与“客观的物质世界”并列,仔细品味,实际上是说“信息哲学”要研究什么:(1)“天地”、“万物”——“客观的物质世界”,是由形形色色具有实体的物质构成。“天地”、“万物”的演化,属于物质范畴的演化。“从宇宙演化、人类演化的角度来看,物质先于意识,因为先有物质后有生命(意识),所以意识只能是第二性的。”“万物自化”不是“信息自化”,人只有将“万物自化”作为认知的对象,才能获得有关意识(精神、信息)。(2)所谓“自通信息”——就是指在“客观的信息世界”里“信息自通”,此处“不实在、间接存在”的“信息”实指“客观信息”。根据表3-1、图3-1对“信息哲学”基本范畴的规定,因为“实在、直接存在”的“物质”是没有“客观信息”的,或者说“物质”是没有可被认知的内容或“全息”的,所以人的认知活动,就是将“客观的信息世界”或“不实在、间接存在”的“客观信息”变为“主观信息(精神)”。邬先生终于坦白“坚持物质的第一性、信息的第二性是我所建立的信息哲学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础”,只是随便说说而已,在“客观的信息世界”里,“信息的第一性活动”在“宇宙开端(宇宙时为零)”就开始了,传统哲学里的“物质”在“信息哲学”里,有名无实了。(3)根据“信息哲学”对“客观信息”范畴的规定,它是事物的影像(中介物)。至于“不实在”的“客观信息”是不是“由客观的物质世界载负的纯粹客观自在的存在”姑且不论,正如前述所指出的,在“信息哲学”里——诸如“天地”、“万物”在水中的影像,是不存在关于它们本体进化或退化的“痕迹”或“全息”的。(4)既然“信息哲学”里的“不实在、间接存在”的“客观信息(水中月)”与传统哲学里的“物质”、“物质演化”毫不相干,又不存在关于事物本体进化或退化的“痕迹”或“全息”,那么大谈信息演化问题究竟有何指呢?《再商榷》在“重申”“三点基本立场”时说:“1.演化有两个方向:进化和退化,全息现象仅与演化的进化方向相关,因为在退化演化的方向上信息的耗散具有不可追忆的特征。”看来,邬先生认定“客观信息”范畴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既然崇尚“追求真知”,那么一定能解释“水中月”作为“客观信息”典型案例的进化与退化问题:

客观信息(水中月——客观的、不实在的)——在“进化或退化方向”上,譬如关于月亮本体的所谓月壳、月核、月壤、月岩、月气、成分、温度、压力、密度、磁场等信息,为什么能在月亮影像里“自为始因、自生中介、自身显现、自结关系、自通信息、自成过程”的“创生和积累”或者“消解和耗散”呢?它的“全息现象”是什么?为什么在“客观的信息世界”里,客观信息(中介物)能够脱离人对事物本体的认知,能“自为”地演化?

第三,《再商榷》说:“严格地来讲,一切关于演化的理论,一切种类的进化学说,都是关于时空转换的内在统一性的演化信息学说。因为,只有在现存空间结构中解译了储存的时间历史、空间历史的信息码后,演化才是可理解的,才是可被证明的,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理论也才能成为令人信服的科学。”为了“令人信服”,随即举出若干例子,笔者仅挑出一例:“地球地质的层叠结构的现存空间样态,一页页地记录着地球地层的时空演化史,其中不仅包括地质时空样态的变迁,而且包括生活在不同地质年代的生物,以及与之相应的地球环境条件的具体时空样态的信息。”由中可见“信息哲学”存在的问题:(1)“层叠结构”一般指沉积岩,是地质年代里,由于河流水量不断发生变化,每一次搬运的碎屑粒径不一,一层一层地叠压后,呈现韵律状的地层。兹以最简单的三层地层为例(表3-2),根据沉积物空间上的压盖关系,可以确定地层形成的时间先后,即“下老上新”;根据地层中各层碎屑物沉积颗粒的大小、水流的搬运分选原理,可以推知当时的降雨量以及气候等。——可见,关于“实在、直接存在”的地层时空关系的认知,与地层在中介物里的影像(客观信息)无关。如果没有水流变化带来的搬运碎屑粒径的变化,就不会出现碎屑粒径不同的第二、第三层沉积物。只有先形成韵律状沉积物或地层,人们才能根据地层的叠压关系,解释“现存空间结构(时空样态)”即沉积演化史。如果是数亿年前的地层,那时人类社会还没有产生,人的“解释”、“理解”功能子虚乌有。根本不是什么先“解译了储存的时间历史、空间历史的信息码后,演化才是可理解的”,完全是本末倒置了。表3-2 三层地层的沉积演化史与地层的时空关系(2)地层中化石群落(陆相、海相等)可用来确定地层的沉积时代,通常只靠一种化石还不行,因为它的种群可能延续很长时间,会出现在不同地质时代的地层里。一般要结合上下地层的叠压关系,通过分析化石群落(有哪些化石种群共生,哪些化石种群消亡了,哪些新化石种群出现了),与国际或国内标准地层对比,由此大致来确定地层的时代——这里的化石群落、地层,都不是“信息哲学”中介物里的影像(客观信息),仅凭一种化石也无法认知关于某地层形成年代(过去—现在—将来)的全息。只有先形成地层、化石群落,人类才能去解释“现存空间结构(时空样态)”即沉积与生物演化史。如果是数亿年前的化石群落,那时人类社会还没有产生,人的“解释”、“理解”功能子虚乌有。根本不是什么先“解译了储存的时间历史、空间历史的信息码后,演化才是可理解的”,完全是本末倒置了。(3)空间位置的变化一般要用地层与地层、地层与岩体、岩体与岩体的接触关系,以及化石(陆相、海相)、断层、褶皱、构造运动等诸多因素来判断——这些都不是“信息哲学”中介物里的影像(客观信息)。只有先形成不同的地层、岩体,经过不同的地质活动形成不同的接触关系,人类才能去解释“现存空间结构(时空样态)”即沉积与构造活动演化史。如果是数亿年前发生的空间位置的变化,那时人类社会还没有产生,人的“解释”、“理解”功能子虚乌有。根本不是什么先“解译了储存的时间历史、空间历史的信息码后,演化才是可理解的”,完全是本末倒置了。2.“客观信息(事物影像或痕迹)”没有关于事物本体的全息

邬先生“全息论”的基本说法是:可通过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用部分来认知整体,即用“全息性痕迹”来认知“自然演化的全息境界”,即包括“演化历史关系全息”、“演化未来关系全息”、“演化系列关系全息”、“演化内在关系全息”、“演化结构全息”等五种。

首先,《再商榷》忘了回答笔者先前提出的质疑:“需要指出的是,邬先生在大谈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时,似乎忽略了‘水中月’与真实的月亮之间,不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问题,就像人的照片(影像)不是人体的一部分一样,‘水中月’根本不存在关于月亮本体的‘全息性痕迹’或‘全息元’。”“水中月(客观信息)”——无论是水的镜面、水分子、水原子,还是水中的影像、光子场、光子,都不蕴含关于月亮本体的“物物间的种种反应内容的特定编码结构”或“全息”。

第二,《再商榷》在“对客观信息和全息现象的论证依据的进一步说明”中,依然在重复长期以来的逻辑错误。一是把四个“更为深刻的例子”中的一些案例拿出来讲了一番。二是归纳说:“从最为一般的意义上来讲,演化是通过事物的相互作用实现的,而事物的相互作用过程同时就是事物间进行信息的同化和异化的过程。”分析这段表述:①承认了“演化是通过事物的相互作用实现的”,即进化或退化是通过物质运动(事物的相互作用)实现的。需要提醒的是,物质或物质运动留下的痕迹,按传统哲学的规定性,是有信息可供认知的;按“信息哲学”的规定性,则是没有信息可供认知!(表3-1、图3-1)②这里所说的“信息”,按照“信息哲学”的定义,“我们只能假定在中介物中载负着我们认识对象的信息”,即“认识对象(如月亮)”的信息,载负于事物影像(中介物,如月影、光子场)中。然而,这些中介物里,是没有关于事物本体的“同化和异化的过程”的。③再次试图用事物影像(中介物)取代事物本体,使传统哲学的“物质”范畴成为空壳。《再商榷》在“重申”“三点基本立场”时说:“2.全息不全,全息所全息的信息内容仅仅是关于演化的一般程序、合理化的秩序方面的,而不是包罗全部特殊的细节,偶然的因素的;3.不能把全息观点无限泛化,不仅没有‘世界统一于全息境界’、‘自然界是全息世界的统一’这样的说法,而且是反对这样的观念的。”又说:“霍先生‘通过顾名思义’所‘理解’和‘姑且试定义’的‘全息’概念与我所定义的全息概念的距离是甚为遥远。”

邬先生在论述“演化历史关系全息”时说:“从演化历史关系全息的角度来看,个人的全息元的意义就在于个人只是从动物起源和进化直到人类起源和进化的全部自然历史关系和社会历史关系的凝结物。”可以看出,在这一表述中,“个人的全息元”所蕴含的时空范围有多大呢?——包括“从动物起源和进化直到人类起源和进化”!“个人的全息元”所蕴含的全息内容有多少呢?——即这种“凝结物”包括了“个人”“从动物起源和进化直到人类起源和进化的全部自然历史关系和社会历史关系”。这里不仅存在关于“客观信息”的全息(如个人影像的全息元),与关于“物质(事物本体)”的全息(如个人本体的全息),两者在内涵上的区别问题,而且假如说“全息不全”,那么为什么不提“部分信息”而要提“全息”这个概念呢?所谓“全部自然历史关系和社会历史关系”是什么意思呢?所谓“任何一个健全的生物体,都是关于它那个种系的历史、现状、未来的一个全息元。在这里,全息不仅对历史而言,而且也对现在而言,另外还将对未来而言”是什么意思呢?“全部”与“不全”、“种系”与“一个健全的生物体”在语义上相同吗?是谁“无限泛化”了全息的含义呢?

我们还可以看看邬先生在其专著《信息哲学》中所举的“雪花”、“生物遗传基因DNA”案例,尽管是指鹿为马、冒名顶替,它们是“实在”“直接存在”的事物,而不是“不实在”“间接存在”的“第三者”,或者说它们根本不是事物在中介物里的影像而是事物本体。但是,我们不难体会他所说的“全息”到底是“全息不全”还是相反!邬先生说:“空中飘落的每一片雪花都是具体差异着的,这种具体差异的构型,详尽记录着它在高空结晶和落下历程中所经历的变化多端的天气条件的历史信息,在这里,雪花以它自己的特定构型全息着自身产生、运动,变化的历史;生物遗传基因DNA的空间排列结构编码着生物种系进化历史的全部信息,这种信息依其进化顺序的表达便是由此DNA所规定的生物个体发育的过程,这种历史的时空样态以某种大大压缩了的方式在个体发育的现存时空样态中的具体展示,便构成了生物个体发育过程重演其种系进化过程的生物重演律现象”。请问“生物遗传基因DNA”居然能够拥有“生物种系进化历史的全部信息”,这里所谓的“全部信息”到底全不全呢?

需要指出的是,《再商榷》忘了回答笔者先前提出的质疑:“从现代黄河流域‘任何一个健全的’人体身上,是无法获得关于夏、商、周时代华夏民族‘演化系列关系全息’之考古认知的。”同样,如果认为关于“演化历史关系全息”的说法是正确的,那么应该直接面对质疑,说明考古工作者应该如何利用“个人的全息元(个人影像全息元)”,去揭示夏、商、周时代华夏民族“从动物起源和进化直到人类起源和进化的全部自然历史关系和社会历史关系”。

大家知道,20世纪40年代,香农用哲学的视野审视通讯技术,建立了信息论。他指出信息传播的途径是:信源(发信者)—信道(干扰或噪声)—信宿(收信者),即信源(发信者)先将有关认知的“消息、信息、情报”进行“编码”,通过信道传输,再经过解码传达给信宿(收信者)。可见,无论是对“消息、信息、情报”的认知(识别、选择、加工等)、编码,还是对它们的接收解读,被人们认知和传递的“消息、信息、情报”或者说“意识(精神)”,都是第二性的。譬如,对盲人而言,是无法感知镜中前额有没有白发、白发有多少(如全白、花白、若干根白发)等影像信息的,这充分说明,影像作为人认知后的意识(精神、信息),只能是第二性的。或者说,在没有认知它(如白发)之前,它是物质的某种形态;被认知后,才是信息(如白发影像、意识、精神)。离开了人的认知活动,所谓“消息、信息、情报”是无法“自为始因、自生中介、自身显现、自结关系、自通信息、自成过程”的。

必须再次指出,邬先生的“自然演化的全息境界论”给人一种误导,要获得某事物的“一个全息元”、“个人的全息元”、“全息性痕迹”等,就可以认知所谓五种演化关系全息,甚至“演化系列关系全息”还可以将“演化历史关系全息”和“演化未来关系全息”统一起来。然而,“人类作为漫漫宇宙长河中有限的生命(意识的局限性与‘思维着的物质’的阶段性),是无法认识宇宙中全部的(或所有的)有限事物的演化史的,这是因为:对于弥散宇宙间的各种物质形态而言,已经历了不计其数的有生有灭、有灭有生的演化过程,无机物转化为无机物,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有机物转化为无机物,低序转化为高序,高序转化为低序,无序转化为有序,有序转化为无序,此类运动形态转化为彼类运动形态,新的物种产生旧的物种灭亡,等等。譬如从考古发现的楼兰女尸身上,是无法获得古楼兰国(民族)‘过去—现在—将来’或‘演化历史关系全息和演化未来关系全息’之完整的认知的。又如,《史记》曾记载汉代西域有楼兰、龟兹等三十六国,然而世道沧桑,如今仅凭史籍中片断的记载以及零星的考古发现,历史学家根本无法了解当年西域三十六国一度辉煌的‘由来、迁徙、演化、消亡’以及相互交往的‘全部自然历史关系和社会历史关系’了。这些充分说明,信息是主体(人)认知客体后的产物,是第二性的,它有赖于‘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而存在。文字是记载信息的最重要的手段(其次有绘画、器物、摄影、录音、录像等),凡是没有文字的民族,仅凭语言很难保留自己悠久的历史。当客体(一个民族)存在时,如果人类不能及时全面地认知客体(种与群),并将这些信息全面地、永久性地记载、存储下来,那么当客体消亡以后,人类就很难获得所谓的全息了”。《再商榷》中寄言:“我希望霍先生能够提出更新、更严谨、更深入的真知灼见。以有助于推动信息哲学的发展。”在此谨对邬先生的科学态度表示诚挚的敬意。笔者与邬先生看法一样,讨论“客观信息”范畴是否成立,不针对任何人,而是为了学科发展。因为任何一种理论的形成与成熟,都必须经得起逻辑和实践的检验。只要倡导哲学工作者积极参与,鼓励民主讨论和学术争鸣,那么信息哲学就能得到大发展。(原载《哲学分析》2011年第6期)

邬焜先生“信息认识论”质疑

【摘要】邬焜先生在“信息本体论”的基础上,推导出“信息认识论”,论证的基本思路是:一是重复了“信息本体论”的逻辑错误,使“实在、直接存在”的物质成为没有实际认知内容的空壳;二是以偏概全,旨在用“不实在、间接存在”的中介粒子场(事物中介)来替代事物本体,用“信息运动的过程”代替传统哲学中认知的实践活动,认为人的认知对象永远是“第三者(中介粒子场)”而不是事物本体(客体),可以说“信息认识论”也是站不住脚的。【关键词】信息哲学;信息本体论;信息认识论;中介粒子场;信息场;邬焜

邬焜先生在“信息本体论”的基础上,推导出“信息认识论”,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一是重复了“信息本体论”的逻辑错误,使“实在、直接存在”的物质成为没有实际认知内容的空壳;二是以偏概全,旨在用“不实在、间接存在”的中介粒子场(事物的中介)来替代事物本体,用“信息运动的过程”代替传统哲学中认知的实践活动,可以说“信息认识论”也是不能成立的。一、关于“信息的哲学分类”与“客体信息”范畴问题“信息的哲学分类”出自邬先生《信息哲学》第五章,有别于传统哲学“物质—意识”一对范畴,邬先生在“信息本体论”中提出了“客观信息—主观信息(精神)”一对范畴,为了进一步推导“信息认识论”,他又将这对范畴进行了新的划分:图4-1 邬焜先生“信息的哲学分类”(参见《信息哲学》(商务印书馆2005)第60页)1.自在信息=客观间接存在=客观信息(水中月)

由图1可以看出,在“信息认识论”中:①自在信息=信息场+信息的同化与异化。②主观信息(精神)=自为信息(=信息的主体把握=信息直观识别+有感记忆储存)+再生信息(=信息的主体创造=概念信息+符号信息)。

邬先生定义“自在信息”说:“自在信息是客观间接存在的标志,是信息还未被主体把握和认识的信息的原始形态。在这个阶段里,信息还只是以其纯自然的方式,自身造就自身,自身规定自身,自身演化自身,从而展开其自身纯自然起源、运动、发展的历程。信息场以及信息的同化与异化是自在信息的两种基本形式。”这里,用到了“客观间接存在”,如果结合“信息本体论”中“客观间接存”的定义,(表4-1)那么自在信息与客观信息的关系是:自在信息=客观间接存在=客观不实在=客观信息(水中月、中介物)。

两种“间接存在”的“信息”的关系是:邬先生说:“主观信息是对客观信息的把握或创造的形态”,即第二性的“精神(主观信息)”以“不实在、间接存在”的“客观信息(自在信息)”为“把握或创造”的对象,排除了对“实在、直接存在”的物质本体的认知,使“客观信息(自在信息)”获得了客观第一性的地位。表4-1 邬先生“信息本体论”中“存在领域分割图”中有关范畴与信息的关系问题2.观察的客体在“信息本体论”中无信息,在“信息认识论”中突然有了信息

与“信息本体论”中“客观信息”范畴不同的是,邬先生又提出了“客体信息”概念。他在讨论“自为信息”时说:“知觉的过程就是将客体信息对象化、规范化、整合化。”在讨论“三个信息世界和世界模式图示”时说:“实践(工程)活动是一个主体信息向客体运动的过程,同时也是客体信息向主体运动的过程;是主体信息在客体中实现的过程,也是客体信息在主体中实现的过程。”“我们也得到了一个被信息所中介着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崭新模式:客体←→信息←→主体”。

不难看出,邬先生提出这一“崭新模式”:其一,“中介信息”与“客体信息”是两个概念,客体是指观察的对象,“客体信息”是指观察对象——即客体自身赋存的信息。其二,中介信息(中介物)处于主体和客体之间,具有了双向作用的功能。需要指出的是,在“信息本体论”里,客观信息是“客观间接存在(客观不实在)”,它的内涵是指事物在中介物里的影像(水中月)。从主客关系考察,认知的客体(物质)是不赋存任何信息的(实在≠不实在),因为信息赋存于作为“不实在”的中介物的客观信息(水中月)之中,所以,主体(主观信息)认知的对象是“不实在、间接存在”的客观信息(水中月或中介物),而不是“实在、直接存在”的客体(物质)。(表4-1)然而,在“信息认识论”里,摇身一变,用“客体信息”偷换了“客观信息”概念,不仅使中介物(水中月)有了信息,而且使观察的客体也有了“客体信息”。(1)考察“客体←→信息←→主体”,如果是作为中介的“客观信息(水中月)”与客体(物质)发生双向作用,那么它们交换什么呢?假如交换的是信息,那么客体(物质)的本体是什么呢?假如交换的是物质,那么“客观信息(水中月)”的本体是什么呢?假如交换的是意识、精神,那么“客观信息(水中月)”和客体(有机物+无机物等),为什么会有思维功能呢?

邬先生说:“所谓认识的过程,就是客体在和主体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将客体自身的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输入主体,并在主体中被识辨、加工和改造。”仔细品味这段话,实质是使“信息输入”具有了主动性。所谓“将客体自身的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输入主体”,就是说客体“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无需去认知就能自动输入主体,然后再去“识辨、加工和改造”。试问:人想认知黑洞,既然黑洞能够“将客体自身的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输入主体”,那么人还有必要去认知吗?计算机软件“将客体自身的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输入主体”,主体不用学习就会使用了吗?科学事实是:人要认识水中月,水中月不能把“自身的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输入主体”,而是只有主体自觉地去认知,才能获得关于水中月“自身的某些属性、特征的信息”。(2)考察“主体←→信息←→客体”,那么“主体信息(或主观信息)”是如何经过“中介信息场”的?或者说从本体论上看:“主体信息(或主观信息)”如果是意识精神,是如何转化为中介粒子场(信息场)中的粒子或光子的?“主体信息(或主观信息)”如果是物质,又是如何转化为中介粒子场(信息场)中的粒子或光子的?二、关于中介粒子场(信息场)的认识论问题

邬先生关于“中介粒子场(信息场)”的论述是“信息认识论”的精髓,这里主要摘出四段论述:“物体的相互作用是通过物体自身辐射或反射的中介粒子场来完成的。正是这个中介粒子场,载负着反映物体自身存在的方式和状态的信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在感知过程中,我们的感官也并不与认识对象直接接触。我们可以视见天上的日月星辰,我们可以听到户外的鸡鸣狗吠,我们可以闻到远处的花香屎臭……而这些日月星辰、鸡狗花屎则全都远离我们的躯体而存在。我们的触觉,在宏观上看来,似乎是由我们的肌体与对象的直接接触而引起的,但是,在微观量子的水平上,它仍然是一种间接接触的过程。这就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到底是什么东西刺激了我们的感官,从而给我们带来了关于对象的模式?”“现代物理学揭示:物体(‘粒子’)之间广泛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场的普遍联系,这个场的联系是通过中介物质(粒子)的传递来实现的。这就告诉我们,在感知时,主客体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必然存在着中介粒子传递的间接联系。其实,在感知过程中,直接刺激我们感官的并不是客体本身,而是客体反射或辐射出来的粒子场。……正是由于这种场的普遍差异性,才使任一物体产生出来的粒子场能够将该物的特质显示出来,这样,这个场便成了产生它的那个物的信息的载体。就是在这一特定的意义上,我们把这个场叫做‘信息场’。”“由此,我们起码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主客体的相互作用首先被各种不同的信息场所中介着。视觉的中介是客体辐射或反射出来的光子场;听觉的中介是客体振动产生出来的机械振动波场;嗅、味觉的中介是客体辐射出来的各类分子场;触觉则是以各类热温场、机械力场、化学递质场为中介的。这些不同的场只是客体某些方面的信息的载体,而绝不是客体本身。太阳辐射的光子打在我们的视网膜上,使我们获得了太阳形色的信息,但是,直接刺激我们视网膜的光子绝对不是太阳本身,而那个作为我们感知对象的太阳离我们的感官却是那样的遥远。虽然,直接给我们以刺激的是特定的光子,但是,这些光子却并不是此刻我们要感知的对象,我们要认识这些光子,又必须通过它们所辐射或反射出来的另一层次上的粒子的刺激来实现。在其他类型的感知过程中,情景也是这样。主客体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而那些直接接触的刺激物却并不能成为这一过程中的客体,它只能扮演向主体传递另一物的信息的载体角色。换句话说,我们永远只能借助于第三者来把握我们的对象。”

归纳以上论述,所谓信息场=中介粒子场,或者是指光子场(视觉),机械振动波场(听觉),各类分子场(嗅觉、味觉),各类热温场、机械力场、化学递质场(触觉)等。主体(人)凡是要认知客体(物质)时,必须经过中介粒子场(第三者)。1.与视觉有关的信息场(光子场)认识论问题(1)光子场(中介粒子场)不能代替事物的本体。仍以“信息本体论”中的典型案例“水中月”为例,科学事实是:

①“水中月”不是月亮本体,它们两者没有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人们可以扰动水面(使水中月消失)、打破镜子(使镜中花消失),但月亮和花朵依然存在。把观察(视觉)的“中介物”——水面(镜面)换成“光子场(粒子场)”,化验“粒子场”中“辐射或反射”的光子的能量、质量,绝不是月亮的能量、质量;测量“粒子场”中光子的速度、动量,绝不是月亮的速度、动量。“辐射或反射”月亮影像的“粒子场”中,根本没有关于月亮本体的“物物间的种种反应内容的特定编码结构”或“全息”。

②众所周知,宇宙间的物体,有的发光,有的不发光。人们看到的光来自于太阳(热效应)或借助于产生光的设备。反射光“产生出来的粒子场”,不是反光体自身发的光,而是反射了来自发光体的部分光线。光是一种电磁波,但反光体(事物本体)大多不是电磁波。“中介粒子场”的载体是中介粒子,中介粒子既不等于发光体,也不等于反光体。譬如:太阳光粒子并不等于太阳,月光粒子并不等于月亮,水中月粒子并不等于水体。

月亮本体是不发光的,举头望明月,是月亮反射了太阳光。由于月球、地球、太阳三者的相对位置发生周期性的变化,所以地球上可看到新月—蛾眉月—上弦月—凸月—满月—残月—下弦月—蛾眉月—新月等不同的“月相”。“月海”是月亮上比较开阔平坦的部分,反射率低,只有6%,肉眼看到的是月亮上的黑斑。“月亮灰光”是指在新月前后,月面上没有被阳光照射部分所呈现的一种微弱的灰色的光。灰光不是月亮本体发射出来的,它是由地球反射的日光照到背着太阳的月面上而形成的。如果说“任一物体产生出来的粒子场能够将该物的特质显示出来,这样,这个场便成了产生它的那个物的信息的载体”——那么要问:仅凭“月海”或“月亮灰光”模模糊糊的影像,或者说“产生出来的粒子场”,究竟“显示”的是光线的反射定律“特质”呢?还是太阳(直射)、月亮(反射)、地球(反射)自身的“特质”呢?譬如:能够“显示”“月亮上比较开阔平坦的部分(黑斑)”、“背着太阳的月面(灰影)”多少信息呢?“地球反射的日光照到背着太阳的月面上”,又能为月球提供多少关于地球(如人类、有机物、地幔、地核)的信息呢?(表4-2)表4-2 月亮灰光与中介粒子场(信息场)以及阳光的关系(2)外貌或外观影像不能代表整体。邬先生说:“光子是以它的光量子特性为其直接存在的,但是,光子的波长、频率及其场的分布方式却对应着反射这个光子场的物体本身内部以及与其他物体的差异的特质。正因为如此,不同物体反射的不同光子场作用于我们的视网膜,才使我们观察到了不同的形状、颜色、运动状况等等。可见,在场的直接存在的形式中,以其相对差异的结构编码形式间接携带着产生这个场的物体本身的信息。正是在这个间接存在的、确定的信息意义上,我们把这个物质场从信息论的角度规定为信息场。”

视觉是光作用于视觉器官,人和动物可感知外界物体的大小、明暗、颜色、动静等影像,或称物体的影像刺激视网膜所产生的感觉。人眼能看清物体是由于物体所发出的光线,经过眼内折光系统(包括角膜、房水、晶状体、玻璃体)发生折射,成像于视网膜上。视觉生理可分为物体在视网膜上成像的过程,及视网膜感光细胞如何将物像转变为神经冲动的过程。光线通过眼内折光系统的成像原理基本上与照相机及凸透镜成像原理相似。众所周知,光的传播有直射(如太阳光、白炽灯)、折射(在两种均匀介质的接触面上发生折射)、反射(在介质交界面反射回原介质的现象)、衍射(又称为绕射,波遇到障碍物或小孔后通过散射继续传播的现象)等形式。①所谓“不同物体反射的不同光子场”,从认识论上看,排除了光的直射、折射、衍射等形式。譬如直接观察太阳,太阳光是直射而不是反射。②“不同物体反射的不同光子场作用于我们的视网膜”的图像,其实都是物体的外貌或外观影像。所谓外貌或外观,是指物体的外观结构与容貌。科学事实是:我们能够看见电视机,但看不见机箱里边的集成电路板、变压器、扬声器、电源线;能看见大衣柜,但并不知道里面装的什么衣物或东西,自然也无法知晓是否有存折、存折上有多少钱(必须打开大衣柜,找到与翻开存在,与存在直接接触)。又如:月球永远都是一面朝向地球,地球上只能看到月球的半面。无论是水中月亮还是天上的月亮,人们通过所谓“光子场”(中介粒子场)所观察到的,只是月亮表面的结构与容貌,看不到月亮表面的温度、温差、重力、元素等,更无法看到月壤、月岩、月表(深度0~2千米)、月壳(深度约2千米~65千米)、月幔(深度约65千米~约1388千米)、月核(1388千米以下)内部的温度、压力、密度、比重、成分、矿产、月龄、月磁等内容。(3)即时不能包含过程。水中月所反映的影像是即时的(退一步讲,即便是直接观察月亮所获得的月亮本体影像,也是即时的),需要注意的是,月亮本体已有大约40多亿年的地质演化史了。兹以地球或月球上的砾岩为例,当拿起数亿年前砾岩标本进行观察时,可以获得关于砾岩的即时(当今)的影像,但仅凭即时影像,是无法确定砾岩的演化史的。因为这块砾岩可能经历了数亿年的历史,最简单情形是:①先形成一套完整的地层;②经过地质运动将其破坏成砾石;③砾石经过搬运沉积活动,与新的泥沙一道,固结砾岩。若要确定这块砾岩生成的地质年代,还要综合地层中的化石群、上下层的叠压关系等地质因素,才能做出认定。这些内容,显然仅靠获得的即时影像,是根本无法认知的。

正是由于“信息场(光子场)”不能代替事物的本体、外貌或外观影像不能代表整体、即时不能包含过程,所以说将“中介粒子场(影像、自在信息)”作为人类认知客观世界的根本途径,就是荒诞不经的。邬先生说:“自在信息是客观间接存在的标志,是信息还未被主体把握和认识的信息的原始形态。在这个阶段里,信息还只是以其纯自然的方式,自身造就自身、自身规定自身、自身演化自身,从而展开其自身纯自然起源、运动、发展的历程。”“间接存在虽然产生于直接存在的相互作用,但是,间接存在一旦产生便以自身独具的特质超越了直接性的本性,并由此展开了自身运动和发展的历程。在此历程中,信息呈现出了自身的不同的形式和形态。”显而易见,若以“信息本体论”中“间接存在”的“水中月”为例,硬说月亮在水中的影像(自在信息)“以自身独具的特质超越了直接性的本性”,可以“自身造就自身、自身规定自身、自身演化自身,从而展开其自身纯自然起源、运动、发展的历程”,就不禁令人哑然失笑了。2.关于“主客体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问题

邬先生说:“主客体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而那些直接接触的刺激物却并不能成为这一过程中的客体,它只能扮演向主体传递另一物的信息的载体角色。换句话说,我们永远只能借助于第三者来把握我们的对象。”这段话以偏(视觉)概全,根本不符合科学事实。(1)在与主体“直接接触的刺激物”中,最重要的客体是劳动对象和生产工具。在人类早期没有发明生产工具之前,人要与劳动对象直接接触(如采集、渔猎等);在发明生产工具以后,人也要与生产工具直接接触。即便发展到当今高科技时代,人也必须与客体直接接触,譬如:从事采摘棉花、水果、蔬菜等农业劳动;驾驶摩托车、汽车、拖拉机、火车、飞机、轮船;人写字要用笔,用电脑要敲键盘,打电话要拿手机,开灯要按开关,腕上戴手表,脚上要穿鞋,刷牙要用牙刷,洗脸要用毛巾,入厕要用手纸;人必须穿衣服,吃饭要用碗筷,喝水要用杯子,睡觉要用床和被子,扫地要用扫帚,买东西要用钱,坐着要有椅子,站着要有地面……不知何年何月进入“主客体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永远只能借助于第三者来把握我们的对象”的荒诞时代了?人类不能靠中介粒子场上中介物,解决生产问题、冷暖问题、温饱问题、购物问题……人类是通过直接接触与间接接触两者方式来认知客观世界的。(2)味觉是主体与客体直接接触的重要感觉器官之一。味觉是指食物在人的口腔内对味觉器官化学感受系统的刺激并产生的一种感觉。按生理角度分类可有四种基本味觉:酸、甜、苦、咸,它们是食物直接刺激味蕾产生的。科学事实是:人吃梨子的滋味与吃苹果的滋味不一样,只有亲自品尝,才能感受美味佳肴的各种滋味,人对食物滋味的感知,缘自直接咀嚼食物,胃脏则是接受并消化食物的器官,根本不是所谓的中介粒子场或“第三者”。(3)肤觉是主体与客体直接接触的重要感觉器官之一。肤觉指人的皮肤所具有的感知能力,皮肤是人体面积最大的器官。肤觉是皮肤受到物理或化学刺激所产生的触觉、温觉、冷觉和痛觉等皮肤感觉的总称。皮肤一般由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构成,含有各种感受器,许多肤觉感受器的功能和机制目前还不很清楚。科学事实是:人的手脚几乎天天都要直接接触生产工具或劳动对象,乃至磨出老茧;摸热水就感觉烫,摸冰水就感到冷,被蚊虫叮咬会感觉痒,蜂蜇打针感到疼,跌打损伤感到痛,握手会感亲切,亲吻感到兴奋,打架表示敌意;针灸是将银针扎在穴位里,点滴是将药物输入血管里,起搏器是安在心脏里,体温计要含在嘴里,胎动是在母腹里,脉动是在动脉血管里,沙疗要将身体埋在沙子里,游泳要将身体浸泡在水里……这些受物理或化学刺激作用所产生的肤觉,与所谓的中介粒子场或“第三者”无关。3.与听觉、嗅觉有关的信息场(机械振动波场、各类分子场)认识论问题

所谓“听到户外的鸡鸣狗吠”,这与人的听觉有关。听觉是对同种个体或天敌发出的声音的感知能力。外界声波通过介质传到外耳道,再传到鼓膜。鼓膜振动,通过听小骨传到内耳,刺激耳蜗内的纤毛细胞而产生神经冲动。神经冲动沿着听神经传到大脑皮层的听觉中枢,形成听觉。丧失听觉的人无法感知声音。人对声音的感觉大约在每秒钟振动20~20000次范围内,频率范围是20~20000Hz,如果物体振动频率低于20Hz(次声波)或高于20000Hz(超声波),人耳就听不到了。①不能因为“鸡鸣狗吠”,它们声波振动频率相同,就认定鸡等于狗。当代潜水艇的噪声已和大洋背景声音相同,不能说藏匿在大洋深处的潜水艇就等于海水。②不能用部分属性代替整体,更不能用中介物代替事物本体。听到声音只表明客体能够发声,用精密仪器可测量频率范围。但是,仅凭测量声音,是得不到关于客体的化学成分、温度、大小、重量、生活习性、生命周期等认知内容的。③不发声的客体,人类也可以利用声波来认知。人类听不到振动频率高于20000Hz的超声波,但人类可用超声波来测速、清洗、焊接、碎石、杀菌消毒等。譬如:声音在空气中的传播速度是每秒340米,而在0℃水中是1500米。声波在水中的衰减比在空气中小,因此,声音在水中比在空气中传播得更远。声音在水中遇到障碍物之后,会反射回来。这样,根据声波在水中的传播速度与反射原理,可捕捉敌人的潜水艇与水面舰船;可利用多束声波探测海底深度,再经电子计算机处理,绘制大区域海底地形图。④人类听不到振动频率低于20Hz的次声波。次声波具有极强的穿透力,不仅可以穿透大气、海水、土壤,还能穿透坚固的钢筋水泥构成的建筑物,甚至坦克、军舰、潜艇和飞机。海上风暴、火山爆发、海啸、水中漩涡、空中湍流、龙卷风、磁暴、极光等都可能伴随次声波。人类可以利用次声波的原理,制造各种探测仪甚至次声波武器。

所谓“我们可以闻到远处的花香屎臭”,这与人的嗅觉有关。嗅觉是一种通过长距离感受化学刺激的感觉。不同人对同一种气味物质的嗅觉敏感度,有很大的区别,有的人甚至缺乏一般人所具有的嗅觉能力,通常称为嗅盲。丧失嗅觉的人无法感知气味。感知“花香屎臭”,说明客体能发出某种化学气味,但某种气味的化学成分不等于客体本身。譬如:人可以发出汗臭味,但汗臭味不等于人体。同样的道理,仅凭认知动物的汗臭味,是得不到关于动物的化学成分、温度、大小、重量、生活习性、生命周期等认知内容的。在认识论上,绝不能用部分属性代替整体,更不能用中介物代替事物本体。4.所谓“自在信息”不能发生信息的同化和异化

邬先生在定位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时曾说:“‘主观不实在’显然指的就是意识、精神之类的现象。它们是主体对客体的主观反应,是主观的,不实的在。”可以看出,他是大致认可传统哲学主体(人)通过认知客体,获得“意识、精神之类的现象(主观不实在=主观信息)”的。然而,邬先生有一段话,让人颇感玄幻。他说:“信息场一经在某物的基础上产生,就展开了信息自身的运动。当这个信息在其运动中作用于它物,并对它物产生了影响时,这就发生了信息的同化和异化现象。客观上,无论在无机界,还是在有机界,或是在二者之间,都普遍存在着物物之间的相互信息传递和接收。信息的同化和异化就是这种相互传递和接收所引起的结果。某物体(信源)扩散的信息为另一物体(信宿)所接收,对于某物体来说就是信息的异化过程,而对于另一物体来说则是信息的同化过程。”

品味这段高论,声称“无机界”也“普遍存在着物物之间的相互信息传递和接收”(注:排除了物质的传递与接收),它们彼此可以互为信源与信宿、主体与客体,这样在“信息认识论”中,使无机物获得了主体的地位。根据“信息本体论”中关于客观信息(自在信息)与主观信息(自为信息+再生信息)的定义:①无机物与无机物之间,如果相互传递的是客观信息(水中月)即影像,那么它们之间传递影像有何意义呢?譬如太阳与地球,彼此传递影像有何意义呢?地球接受太阳光,到底是接受能量(物质)还是接受客观信息呢?所谓“某物体(信源)扩散的信息为另一物体(信宿)所接收,对于某物体来说就是信息的异化过程,而对于另一物体来说则是信息的同化过程。”试问:太阳“信息的异化过程”与地球“信息的同化过程”具体内容什么?②有机物与有机物之间,如果相互传递的是主观信息,难道诸如松树与槐树,通过“相互信息传递和接收”,也出现了“意识、精神之类的现象”吗?它们之间到底“传递和接收”的是物质(如树木的气味)还是主观信息(意识、精神)呢?又如,预警机是通过机载搜索雷达发出雷达波,当雷达波碰到飞行目标飞机、导弹等时,一部分雷达波便会反射回来,根据反射雷达波的时间和方位便可以计算出飞行目标的位置(成为被人认知的信息);隐形飞机则是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尽量减少或者消除预警机可接收到的衍射和散射雷达波。可见,在目标飞机、导弹等未被人识别前,辐射的雷达波是物质而不是“意识、精神之类的现象”,只有当机载计算机采用人工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处理收集到的雷达波以后,雷达波才变成了关于飞行目标位置的信息(意识、精神)。可见,预警机与目标飞机、导弹之间,离开了人的认知活动,根本不存在所谓“信息自身的运动”、“意识、精神之类的现象”或“信息的同化和异化现象”。

邬先生还说:“‘记忆’,则是信息同化和异化所产生的直接结果。这个结果在信息同化物和异化物双方都具有意义。因为二者都将在这一过程中改变自身的内在结构、运动状态或性质,以这种有所改变的‘痕迹’保留了某种‘异化’过或‘同化’着某些信息的‘记忆’。……信息场本身不仅是信息异化的产物,而且也是信息同化的产物。信息场的载体,作为信源辐射或反射出来的它物,首先就具有了和信源相互作用的性质,正是在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信源给信息场的载体留下了某种特定的‘痕迹’,以此映现出信源本身的某些特征。”——科学事实是:①作为无机物而言,天上的月亮(信源)与地上的水面(信息场),两者之间不存在“相互信息传递和接收”后的“记忆”。月亮不会保存关于水面的“记忆”,水面也不会保存关于月亮的“记忆”。反射或辐射光线,是物质(太阳粒子)转递而不是信息传递。虽然水面曾映照过“秦时明月汉时关”,但现今的水面绝不会留下当年的“痕迹”或“保留了某种‘异化’过或‘同化’着某些信息的‘记忆”;“作为信源(月亮)辐射或反射出来的它物”如月影,不存在“和信源(月亮)相互作用的性质”,月亮不会因为水面(信息场)反映了自己的影像而“改变自身的内在结构、运动状态或性质”。③作为有机物而言(如人),甲被乙看了一眼(为乙留下了即时的影像,乙可能对此有“记忆”),但务必注意,这种“记忆”是人留下的记忆,而不是光子场(信息场、第三者)留下的“记忆”,甲和乙都不会因“看了一眼”或“被看了一眼”而“改变自身的内在结构、运动状态或性质”。试问:某甲即“信源给信息场的载体留下了某种特定的‘痕迹’”究竟是什么?“信息场的载体”与某甲的身体(肉体)有什么关系?这种“特定的‘痕迹’”载体(第三者),到底是“实在”的物质还是“不实在”的信息?

由此可见,关于“信息”可以“自在”(第一性)、“自在信息”可以发生信息同化和异化的说法是非常可笑的。科学事实是:天上月亮自身的演化(同化和异化作用),与反射太阳的光子场(信息场)关系不大,主要是靠本体自身(物质)的自组织。天上月亮的存在,不以水面(光子场)是否存在为转移。5.“自在信息(客观信息)”或“第三者”使传统哲学的“物质”有名无实  邬先生说:“信息场是信息空间传输的基本形式。本来,信息和物质是同在的,信息的存在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要找一个信息的开端正如要找一个物质的开端一样是毫无意义的事情。”“主客体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而那些直接接触的刺激物却并不能成为这一过程中的客体,它只能扮演向主体传递另一物的信息的载体角色。换句话说,我们永远只能借助于第三者来把握我们的对象。”——邬先生通过语言游戏,混淆“信息与第三者同在”、“信息和物质是同在的”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与界限!宣称“我们永远只能借助于第三者来把握我们的对象”,使“自在信息(客观信息)”获得了物质第一性的地位,传统哲学里的物质丧失了可被认知的内容,而所谓“自在信息(中介物)”,可以“自身造就自身,自身规定自身,自身演化自身,从而展开其自身纯自然起源、运动、发展的历程。信息场以及信息的同化与异化是自在信息的两种基本形式”。显然,旨在用中介物(中介粒子场)或“第三者”来取代事物本体,认定关于事物本体及其演化的认知内容,“永远只能”赋存在中介物里。这样,传统哲学关于“物质”及其“物质演化”的认知理论,有名无实了。三、“必须以信息凝结为中介”又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如上所述,邬先生关于信息中介的定义,是从“信息意义上”看,可以把中介粒子场视为信息场。也就是说,所谓信息场,原本指的就是中介粒子场,而场里传递或表达的信息,对于视觉而言实为事物的影像。然而,总的来看,邬先生在进一步论述“认识主体的产生必须以信息凝结为中介”、“个体认识结构的建构仍然必须以信息凝结为中介”等内容时,重蹈覆辙,所谓“信息凝结为中介”其实已不是中介粒子场或中介粒子。

邬先生说:“组成生命和认识主体的元素在无机界中都有,有些微生物的质—能尺度是非常之小的,小到只有在高倍显微镜下才能观察到,而作为万物之灵的认识主体的人体刚出生时也只有几斤重,一尺多长,就是成人之后一般也只有百十来斤重,一米六七来长。如此平常的一些元素,如此微不足道的质—能尺度,之所以具有生命或认识的能力,这就只能从其是一种特殊信息体的角度上来加以解释了。……具体讲来就是:任何物的结构和状态都映射和规定着关于自身的历史、现状、未来的信息,任何物的直接存在的结构和状态都是由它所凝结的间接存在(信息)所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从“客体←→信息←→主体”这一“崭新模式”看,这里的“微生物”、“人体”、“元素”、“任何物的直接存在的结构和状态”,已不是中介粒子场中所表征的事物影像,这里的“凝结的间接存在(信息)”也不是中介粒子场(第三者)中的粒子,发生了用事物影像替换事物本体的移花接木、偷换概念现象。“微生物”、“人体”、“元素”、“任何物的直接存在的结构和状态”都是事物的本体,而本体的演化(进化与退化)与本体影像或粒子场毫不相干。此外,事物影像也没有关于事物本体的“物物间的种种反应内容的特定编码结构”或“全息”。(参见前述)

邬先生说:“如果从信息活动的角度来考察,人体完全可以看成是自然信息活动的产物,它是适宜信息不断同化和异化、不断凝结积累、不断选择自构,不适宜信息不断淘汰、不断耗散而引出的一个必然结果。正是人体中同化凝结着的这些特定的质和量的信息,规定了人体的认识主体的特性。”——需要注意的是:①所谓“人体中同化凝结着的这些特定的质和量的信息”,就是明确地宣称,信息具有了“特定的质和量”,实质是用信息替代了物质。即物质“特定的质和量”被信息拿走了,物质成为没有“特定的质和量”的空壳了。②“人体完全可以看成是自然信息活动的产物”显然有误。应该是,“人体完全可以看成是”物质活动的产物,人如果离开或停止了物质活动,那么就根本不可能有认知或生命活动。

邬先生说:“在生物起源和进化的过程中,伴随着生物进化的每一次质的大飞跃的是地球自然环境的剧烈变化。这一变化,实质是改变了生物起源和进化的环境信息。正是这个环境信息的改变,迫使生物体不得不改变它选择、同化、凝结信息的质和量。对这个新质的环境信息不适应者退化了,灭绝了;而适应者则发展了,进化了。在这里,环境信息的改变直接成了生物进化的契机。”——需要注意的是:①这里的“生物”与“地球自然环境”,都不是中介粒子场中所表征的中介物(第三者),而是事物本体;这里的“信息”也不是中介粒子场中的粒子,发生了移花接木、偷换概念的现象。“生物”与“地球自然环境”的物质演化,与它们在中介光子场(粒子场)中所表征的中介物无关。②生物进化或退化,是生物本体(物质)的质和量发生了进化或退化,是由“地球自然环境的剧烈变化”形成的物质运动引起的,而不是由“环境信息的改变”引起的。如果没有“地球自然环境的剧烈变化”,那么就根本不可能有“环境信息的改变”。不是“环境信息”“退化了,灭绝了”、“发展了,进化了”,而是自然环境中某些事物本体、生物“退化了,灭绝了”、“发展了,进化了”。

邬先生说:“个体首先是通过遗传承受了人类种系进化中凝结着的信息,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遗传信息。这种遗传信息具体凝缩在母腹中的一个受精细胞中,正是这个细胞的内在信息结构,规定着人的个体发育的一般趋势。因为这个遗传信息凝结的是人类种系进化的信息,所以,由这个细胞所规定的人的个体发育的一般趋势也只能是人类种系进化过程在时空上大大压缩了的一种重演。”——需要注意的是:①这里的“个体”、“母腹”、“受精细胞”都不是中介粒子场中所表征的中介物,而是事物本体;这里的“信息(遗传信息)”也不是中介粒子场中的粒子,发了移花接木、偷换概念现象。“个体”、“母腹”、“受精细胞”、“遗传信息”的物质演化,与它们在中介光子场(粒子场)中所表征的中介物无关。②所谓“细胞的内在信息结构”,这与“信息本体论”的规定不符。“信息本体论”的物质(客体),是不赋存任何信息的,(表4-1)所以“细胞”里没有“内在信息结构”,“信息”应该在客观信息(中介物)里。显然,为了夸大信息中介论的作用,一而再,再而三地犯移花接木、偷换概念的错误。四、关于“实践为中介”或“信息为中介”问题

邬先生说:“‘活动’、‘实践’的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信息中介的意义”一节里,着重讨论了“信息中介论”问题,他说:“基于上述论述,我们看到,‘活动’、‘实践’不仅是一个物质性运动的过程,而且也同时就是一个信息运动的过程。对于主体认识结构的建构、认识产生的过程、认识‘格局’的变化等方面来说,‘活动’、‘实践’的信息运动的意义是更为重要的。正是在这一信息运动的意义上,‘活动’、‘实践’才真正成了主客体相互作用、主体认识发生的现实中介。”他又说:“主客体矛盾双方的对立是有中介的对立;双方的联系是有中介的联系。正是在这个客体←→信息←→主体三者的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运动中,人类才完成了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细细品味高论,有如下问题:1.“信息运动的过程”难成立(1)邬先生认为:人的实践活动“不仅是一个物质性运动的过程,而且也同时就是一个信息运动的过程”。与传统哲学说法不同的是,他先将人类在实践中的认识活动,更改成“是一个信息运动的过程”,但承认还有“一个物质性运动的过程”。然后,邬先生又说:“实践活动是一个主体信息向客体运动的过程,同时也是客体信息向主体运动的过程;是主体信息在客体中实现的过程,也是客体信息在主体中实现的过程。”这样,实践活动就完全变成“一个信息运动的过程”了。

必须指出的是:认知活动是人通过实践来认识客体的规律和属性;“信息运动”是指中介信息对主客体具有双向作用。如前面分析所指出的,物质在“信息本体论”里是没有信息的,在信息认识论里突然有了信息。退一步讲,就算上所谓的“客体信息”成立,按照邬先生的原意,这种信息也不应该赋存于“实在”的事物的本体里(如“细胞的内在信息结构”),而应该赋存于“不实在”的中介粒子场里(应改为:“细胞在中介粒子场里的内在信息结构”)。或者说:“太阳辐射的光子打在我们的视网膜上……主客体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而那些直接接触的刺激物却并不能成为这一过程中的客体,它只能扮演向主体传递另一物的信息的载体角色。换句话说,我们永远只能借助于第三者来把握我们的对象。”(2)“主体信息向客体运动的过程”——邬先生说:“主体也在不断地向外辐射或反射信息场。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中介面(场)上,同时存在着互逆的两种信息流的运动。一种是主体信息向客体方向的运动,一种是客体信息向主体方向的运动。这互逆的两种信息流的运动使客体和主体都会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

必须注意的是,所谓“信息流的运动”、“主体也在不断地向外辐射或反射信息场”,就是说“主体信息(意识精神)”要转化为中介粒子场(信息场)里的粒子或光子。试问:“主体信息(意识精神)”是怎样转化为粒子或光子的?它与“辐射和反射的太阳光粒子”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不是主体(“我们”)通过实践(如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来认识客体(物质),而要通过粒子和光子——中介粒子场(信息场、第三者)来认知客体?“主体信息(意识精神)”经过中介粒子场(信息场)的转化后,向客体传递的到底是“意识精神”还是物质?如果是意识精神,那么客体(有机物与无机物)是如何具有思维能力的?如果是物质,为什么“直接存在”“实在”的客体(有机物与无机物)原本自身没有信息,现在为什么又有了信息了?到底客体的本体是什么?(3)“客体信息向主体运动的过程”——前面已有分析,此处略。(4)“主体信息在客体中实现的过程”或谓“使客体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笔者认为仅仅是主体认知客体,客体不会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的,如人类认识了月亮、长城,月亮、长城不会因为主体对它有认知而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分析主客关系:“主体信息”是意识精神,是人认知客体后的第二性的产物,客体是物质(无机物+有机物等)。邬先生在“信息本体论”中曾举了四个“更为深刻的例子”,即:树木年轮、DNA中编码、地层结构、现存宇宙结构状态。试问:如果“主体信息”是意识精神,怎样使四种事物“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譬如说树木年轮(或硅化木的树木年轮)受到意识精神作用后,“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具体内容是什么?如果“主体信息”是中介粒子场(信息场)里的粒子或光子,那么粒子或光子怎样使四种事物“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譬如说树木年轮(或硅化木的树木年轮)受到粒子或光子作用后,“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具体内容是什么?(5)“客体信息在主体中实现的过程”——邬先生说:“主体正是在客体信息作用引起的自身变化(生理结构、认识结构的变化)中完成对客体把握的认识过程的。”

必须注意的是:在客体未被认知前,它是黑系统;在客体被认知后,它是白系统。一般来说,如果客体是黑系统,它是不会引起主体的自身变化(认识结构的变化)的,所谓“主体正是在客体信息作用引起的自身变化(生理结构、认识结构的变化)中……”云云显然有误;只有当客体被人类认知后,才有可能引起主体自身的变化(认识结构的变化)。因此,假设客体已是白系统,那么要它通过中介粒子场(信息场)转化为粒子或光子,对人类的认知就没有意义;假设客体仍是黑系统,那么要它通过中介粒子场(信息场)转化为粒子或光子,形成的只是中介物(如事物影像),这样的“信息认识论”,势必以偏概全,将大大限制人类认知的深度与广度。2.人类的实践活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活动,不能认定为“主体信息活动”

邬先生说:“实践只能是主体信息对客体积极作用的一个过程。在这里,无论从实践的开始(目的性、计划性)、实践的过程(主体器官的运动、对工具的操作、对客体的加工改造),还是从实践的结果(客体的被改造)来看,都具有信息活动的意义。而实践活动本身要完成的也只不过是把主体认识中的目的性信息转化为客体的结构信息,这一过程的完成又直接依赖着主体认识中为完成这一过程所设计的计划性信息的实施。”

必须指出的是,主体的实践活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活动,是指人类有意识地、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社会、自然与思维)的一切社会的客观物质活动,也是一种脑力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客观物质活动。劳动是人们为了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物质和精神需要而对体力和脑力的耗费。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是统一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的。体力劳动是指主要依靠人的身体器官从事劳动,其能量不能不受到劳动者生理界限的限制。脑力劳动是劳动者以大脑神经系统为主要运动器官的劳动。生理劳动是劳动者以除运动系统及大脑神经系统以外的其他生理器官为主要运动器官的劳动。

世上没有完全分割的体力与脑力劳动。《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是,劳动是心或身之劳作(labour is bodily or mental work)。譬如:看书是脑力劳动,翻书是体力劳动;不翻书无法获得下页的认知内容和知识,而翻书不看书则是在做无用功,不能创造使用价值。人是通过体力与脑力劳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来认知和改造世界的。当代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都要使用生产工具,如机床、仪器、电脑(计算机)等,用好它们既要消耗智力(心力)也要消耗体力。人本身是物质的,是具有特定意识体存在的客观物质,意识也是物质活动的产物。人类认知和改造世界,离不开由劳动力、劳动手段(工具)与劳动对象三要素所构成的劳动。不能简单地定义为“实践只能是主体信息对客体积极作用的一个过程”或“信息活动”。“主体信息”不能直接操作工具、加工改造客体。科学试验离不开各种各样的科学仪器与设备,生产活动离不开各种各样的生产工具与资源(如土地、矿产、石油、水资源)。譬如:就具体实践活动而言,人类了解如何种庄稼是认知客体的活动,但通过劳作种庄稼,即育种、选种、播种、育苗、壮苗、收获以及改良土地、田间管理、施肥浇水等都是蕴含着脑力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物质活动。人类生产粮食是为了生存,盖房子是为了居住,所谓“实践活动本身要完成的也只不过是把主体认识中的目的性信息转化为客体的结构信息”是站不住脚的,人类首先要解决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而不仅仅是了解“客体的结构信息”;人需要吃得是的食品(物质),而不是食品的结构信息(客体的结构信息)。人类至今对各种各样的食物(植物、动物、菌类)的DNA并不清楚,但人类首先要满足生存的需要。退一步讲,如果说“客体的结构信息”是由“主体认识中的目的性信息转化”来的,或者说“客体的结构信息”是“目的性信息转化”来的白系统,那么人类又何必去认知客体呢?劳动又有何意义呢?

更为可笑的是,所谓“主体认识中的目的性信息”、“主体信息”,相当“信息本体论”规定的“主观信息”;根据“崭新模式:客体←→信息←→主体”所做的规定,当主客相互作用时,要先将“主观信息”转化为中介粒子场(信息场)的粒子或光子。试问:中介粒子场(信息场)里的粒子或光子,是怎样实现“对工具的操作、对客体的加工改造”的?是怎样从事种粮食、盖房子等生产活动的?为什么“信息本体论”中“实在”的客体(物质)是不赋存信息的,这里的客体(物质)又突然有“客体的结构信息”了?3.“主体信息活动(中介粒子场)”不能代替人类利用科学仪器开展的实践活动

人的认知实践活动,可分为直接观察与间接观察。直接观察是用人的器官对客体进行观察;间接观察是通过中介物或仪器对客体进行观察。在认知活动中,两种观察是相辅相成的。两种观察各有利弊,直接观察没有中间环节,可信度高,缺点是人的感官灵敏度较低,譬如人类的鼻子、耳朵的灵敏度还不如狗;间接观察可提高灵敏度,譬如太阳、炼钢炉的温度很高,不能用手去感知,可利用观测仪器,缺点是如果仪器不精准怎么办?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观察手段。

利用科学仪器(中介)与利用“主体信息活动(中介粒子场)”来认知,两者虽然都说是“中介”,但本质上是不同的,因为前者是“客观实在、直接存在”,后者是“客观不实在、间接存在”;前者强调的是主体直接的实践活动,后者是中介粒子场(第三者)活动。人类发明各种各样的科学仪器(中介),是为了改善、扩展或补充人的感官功能,提高观察中认知事物各种属性的灵敏度(如超高温、超高压、高真空、高电磁等)以及认知的深度与广度。譬如人站在海边,最多只能看清几千米远或几十厘米水深,但远洋测量船装载各种仪器,可以遍游世界各大洋,开展测量水深、海底地形、海底地貌、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洋生物、海洋矿产等全方位的科考工作。显然,就凭中介粒子场或中介光子,既不能提高人在观察中的灵敏度,也不能提高认知的深度与广度。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科学仪器是用于检查、测量、控制、分析、计算和显示被测对象的物理量、化学量、生物量、电参数、几何量及其运动状况的器具或装置。人们与科学仪器的接触,一般是直接接触而不是间接接触,要进行安装、调试、维修、操作。光学仪器是以获得影像(图像)为特点的科学仪器,只是科学仪器大家庭中的一类,还有探测温度、压力、速度、密度、频率、成分、磁性、酸度、甜度等等诸多类型的科学仪器,它们都与光的作用或所谓的中介粒子场(第三者)无关。

总而言之,邬焜先生“信息哲学”与传统哲学(马哲)的根本区别是:前者认知的对象(客体)是“不实在、间接存在”的客观信息,即事物本体在中介粒子场上的中介物(“永远只能借助于第三者来把握我们的对象”);后者认知的对象(客体)是“实在、直接存在”的事物本体(物质);前者认为认知活动是“主体的信息活动”,后者认为是理论与实践(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相结合的活动。“信息认识论”不仅自身逻辑矛盾重重,而且以偏概全、以中介物代事物本体,是无法接受逻辑和实践的检验的,因此必然也是难以成立的。(原载《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1期)

邬焜先生“信息进化论”质疑

【摘要】邬焜先生在“信息本体论”、“信息认识论”的基础上,推导出“信息进化论”。行文的基本特点是:一是重复了以往的逻辑错误,使“实在”的物质成为没有实际认知内容的空壳,将“不实在”、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信息(自在信息、第三者)”定为人类认知的对象;二是用“第三者(粒子场)”代替物质本体,认定具有客观第一性地位的“客观信息(自在信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在中介粒子场(第三者)里演化,信息具有质和量,或者说成为“变相的物质”,物质本体演化失去了可被认知和描述的内容(信息);三是夸大“信息生产和信息生产力”的作用,其实有悖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关键词】信息哲学;信息进化论;中介粒子场;信息生产力;邬焜

邬焜先生在《信息哲学》中,用了两编共计10章的篇幅讨论了“信息进化论”问题,由于相当多的内容是“信息本体论”、“信息认识论”中所涉及过的,笔者也在《对邬焜先生“信息哲学”的再批评》(江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等文中,专门探讨了“‘客观不实在信息(客观信息):水中月’无法进化或退化”、“‘主观不实在信息(精神——主观信息)’不能‘自为’地发生进化或退化”等问题,为了避免重复,这里仅就“信息进化论”中前人尚未质疑的问题,进行剖析与探讨,目的是通过追踪邬先生的脚步,验证“信息哲学”是否成立。需要指出的是,“信息进化论”在逻辑上是不断地重复犯相同错误,为了避免给人落下“重复”质疑的印象,方法是尽量地举要。一、关于事物演化的规定——中介粒子场的界定与质疑

邬先生认为:“间接存在虽然产生于直接存在的相互作用,但是,间接存在一旦产生便以自身独具的特质超越了直接性的本性,并由此展开了自身运动和发展的历程。在此历程中,信息呈现出了自身的不同的形式和形态。”“自在信息是客观间接存在的标志,是信息还未被主体把握和认识的信息的原始形态。在这个阶段里,信息还只是以其纯自然的方式,自身造就自身、自身规定自身、自身演化自身,从而展开其自身纯自然起源、运动、发展的历程。”那么这种与人类认知活动无关(“未被主体把握和认识”)的、“间接存在”的“自在信息(客观信息)”,究竟如何“展开其自身纯自然”的演化呢?对此,邬先生在第五编“信息进化论(上)”第一章《相互作用、演化与信息》中,对这种演化再次做了规定,这是我们分析“信息进化论”的理论基础,务必深刻领会与反省。1.事物的演化“都是通过在作用中派生出的中介粒子场的传递和交换来实现的”  邬先生说:“黑格尔曾强调说,仅仅停留在相互作用上还不免于贫乏和空洞,还需要有一个‘中介’。……迄今发现的维系宇观、宏观、微观世界运动、变化的四种基本相互作用过程,都是通过在作用中派生出的中介粒子场的传递和交换来实现的。由于中介产生的这种自身派生性,便使相互作用之物在发生相互作用的同时,便不得不改变了自身旧有的结构和状态。中介,一方面是事物相互联系、规定、过渡和转化的媒介,另一方面又是事物自身运动、变化、发展的方式和环节。”“现代物理学对物之相互作用中介物的产生,是在粒子辐射和反射的两种意义上来解释的。辐射是由于物体内部相互作用所引起的质量或能量的外溢,这种外溢出来的质量或能量以粒子或波动的形式沿着空间向各个方向传播。”

邬先生说:“相互作用的被中介的性质,以及相互作用必然是某种结构‘痕迹’的建构过程,都充分揭示着相互作用乃是信息产生、信息模式的传递的过程的实质。事物之演化恰恰就在这种结构建构、信息产生、信模传递、信息交换的过程中实现。”

这些表述主要立了三个标准:(1)凡是事物的演化,都是发生在事物的外部而不在内部。由于事物的相互作用“都是通过在作用中派生出的中介粒子场的传递和交换来实现的”,“正是中介物的这种显示差异的特性,使产生这个中介物的物本身的特有存在方式和状态得以外化。这种外化了的特有存在方式和状态便构成了派生这个中介物的物的间接存在,亦即是构成了派生这个中介物的物的信息”。所以,“信息”只能在“间接存在”的“中介粒子场”里通过“传递、交换”才能“实现”,事物的本体(客观实在)无“信息”,“信息”寓于“中介物的物”或“不实在、间接存在”的“客观信息(水中影像)”里。由此可见,所谓认知“实在的”的“物之相互作用”或事物演化问题,就变成是认知“间接存在”的“中介粒子场(信息场)”的信息演化问题,邬先生定性为“认识发生的信息中介说”、“哲学认识论的信息中介论”。(2)在中介粒子场里形成的信息有两类:“中介,一方面是事物相互联系、规定、过渡和转化的媒介,另一方面又是事物自身运动、变化、发展的方式和环节。”(3)在中介粒子场里,发生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粒子辐射和反射”,“这种外溢出来的质量或能量以粒子或波动的形式沿着空间向各个方向传播”,即“信息”具有“质量或能量”。对此,邬先生进一步分为“绝对信息量”和“相对信息量”。“不实在、间接存在”的“客观信息(自在信息)”有了物质第一性的地位。2.物质形态的“普遍差异性”与中介粒子场辐射和反射的粒子(光强)无关

邬先生说:“我们知道,自然界的物质形态,一方面具有质的差异的无限层次,另一方面又具有量的差异的无限方面。正是物质世界本身的这种普遍差异性,造成了它们辐射和反射的中介物的种类、性质和形式的无限多样和无限差异性。物对它所派生的中介物并不采取随随便便的不负责的态度,在这里,中介是受到严格限定的,它必然与派生它之物本身的特性相关。现代物理学中的光谱分析技术和理论所依据的就正是这种中介物与派生这个中介物的物的‘特性相关’性,因为不同的原子发出的是不同能量的光子,特定的原子只能发出确定能量的光子,这也正如任何两个人不会有完全相同的指纹一样。”

世界上的事物的确存在“普遍差异性”,但从“辐射和反射”角度来考察,只有两大类,一类是发光体,一类是反光体(不发光体)。仔细品味上述这段话,存在的问题是:(1)反光体(不发光体)只吸收并反射来自发光体的光,譬如月亮、地球(含地球上的万物)都能吸收并反射太阳光。一般黑色物体吸收光最多,灰色物体吸收光较少,白色或镜面反射物体吸收光最少。当进入地球的太阳辐射没有被云遮蔽时,即直接照射时通常被称为阳光,是明亮的光线和辐射热的组合。太阳光粒子的物质形态不存在“无限多样和无限差异性”,只是光的波长、强度、热量存在差异(如太阳黑子)。发光强度简称光强,国际度量单位是candela(坎德拉,或称烛光)。太阳光是最重要的自然光源,是太阳上的核反应“燃烧”发出的光,是一种电磁波,分为可见光和不可见光。“自然界的物质形态”“无限多样和无限差异性”,即便没有任何光线也仍然存在,不是靠反射了多少太阳光(光强)来显现的。宇宙万物(无机物与有机物)存在多种多样的差异,是由它们的物质构成(物理的、化学的)存在的差异造成的,凭借反射太阳的电磁波,不能反映事物本体的物理性质或化学构成。(2)发光体所发的光粒子,不存在“无限多样和无限差异性”,无非就是电磁波或能量。发光体发的光(能量),来自本体,与自身的属性有关,与不发光体(反光体)无关。(3)若从中介粒子场里的“粒子”角度来考察中介物,也不存在“无限多样和无限差异性”。所谓“无限多样和无限差异性”是宇宙间形形色色的“实在、直接存在”的万物本体,而不是“不实在、间接存在”的中介粒子场。发光体和不发光体(反光体),与中介粒子场没有整体和部分的关系。3.事物本体的“痕迹”不等于中介物中的“痕迹”

邬先生说:“正是在这一派生自身中介的过程中,某物的直接存在过渡到了它的间接存在。某物的直接存在向间接存在的过渡,不仅在其派生的中介物中实现,而且同时就在其自身中实现。因为,随着这种派生中介物的过程的发生,某物本身的内在结构、状态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这种改变使某物保持了某种曾经派生过他物的‘痕迹’,这种‘痕迹’凝结了该物曾经有所运动、变化、转化的自身历史的信息。”仔细品味这段话,存在的问题是:(1)若以视觉来考察,对于“实在、直接存在”的不发光的物体(如地球及其承载的万物)而言,它们反射的都是太阳光(电磁波),事物的“无限多样和无限差异性”不能靠反射阳光数量的多少来识别。作为不发光的物体,不能“向间接存在过渡”,将自身变成太阳光或光粒子。譬如:人可以反射太阳光,尽管晴天和阴天反射阳光的数量有较大的差异,但不会通过反射作用将自己的物质组成变为光子;月亮反射太阳光,也不是将自己的物质成分变为光子。(2)“实在、直接存在”的事物本体的“痕迹”不等于“不实在、间接存在”的中介物中的“痕迹”。譬如,恐龙大约在白垩纪时期逐渐灭绝,恐龙化石是恐龙本体留下的“痕迹”,不是中介粒子场里留下的“痕迹”。距今最近的恐龙化石也是6500万年以前的“痕迹”,而6500万年以前,假如有所谓的中介粒子场的话,那时的光子或粒子早已灰飞烟灭。试问如何从湮灭的光子或粒子中,寻找当年关于恐龙“运动、变化、转化的自身历史的信息”?(3)中介粒子场形成的只是关于事物本体的即时影像(外观或外貌),即便事物本体与自身的影像发生相互作用,也不会改变“本身的内在结构、状态”。譬如:人在镜子里欣赏了自己的影像后,“内在结构、状态”不会“发生相应的改变”。人可以看到大衣柜,但看不到衣柜里有多少男女衣物和首饰,更看不到存折里存了多少钱,有多少笔收入和支出。认知中介物不能替代认知事物的本体。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