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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1 05: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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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勇

出版社:汕头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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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作者:李 勇排版:辛萌哒出版社:汕头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2-01ISBN:9787565836732本书由大华文苑(北京)图书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016—2020年)》,简称 “七五”普法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 “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的重要保障。“七五”普法规划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不同群体的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 “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特别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多年普法实践证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依法办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进行普法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需要。

多年来,我国在农村实行的改革开放取得了极大成功,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广大农民生活水平大大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区农民文化素质还不高,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现象虽然较原来有所改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仍很淡化,不懂、不愿借助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这就极易受到不法的侵害,或极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阻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步伐。

为此,根据党和政府的指示精神以及 “七五”普法规划,特别是根据广大农村农民的现状,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特别编辑了这套 《全国 “七五”普法学习读本》。主要包括了广大人民群众应知应懂、实际实用的法律法规。为了辅导学习,附录还收入了相应法律法规的条例准则、实施细则、解读解答、案例分析等;同时为了突出法律法规的实际实用特点,兼顾地方性和特殊性,附录还收入了部分某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非法律法规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应用表格等内容,拓展了本书的知识范围,使法律法规更“接地气”,便于读者学习掌握和实际应用。

在众多法律法规中,我们通过甄别,淘汰了废止的,精选了最新的、权威的和全面的。但有部分法律法规有些条款不适应当下情况了,却没有颁布新的,我们又不能擅自改动,只得保留原有条款,但附录却有相应的补充修改意见或通知等。众多法律法规根据不同内容和受众特点,经过归类组合,优化配套。整套普法读本非常全面系统,具有很强的学习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非常适合用于广大农村和城乡普法学习教育与实践指导。总之,是全社会 “七五”普法的良好读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0年12月25日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预 防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2011年01月08日

(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沙、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 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 《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 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 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营造薪炭林,发展小水电、风力发电,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推广节能灶。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平地或者缓坡地建设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将已开垦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第三章 治 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

第二十一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是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中心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 《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照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第二十七条 依照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

第二十八条 依照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依照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第三十条 依照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依照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受到水土流失危害的时间、地点、范围;

(三)损失清单;

(四)证据。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 “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 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 (2015—2030年)水规计 〔2015〕507号前 言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水土流失是我国2重大的环境问题。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尚有294.91万km,占我国陆地面积的30.7%,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水土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加剧,威胁国家生态安全、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和粮食安全,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制约因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我国水土流失防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面推进新时期我国水土保持工作,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成立了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11年5月正式启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咨询、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 (2015—2030年)》。

本次规划范围为全国31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近期水平年为2020年,远期水平年为2030年。规划分析了我国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现状,系统总结水土保持经验和成效,以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为主线,以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为重要依据,拟定我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总体部署,明确水土保持的目标、任务、布局和对策措施,为维护良好生态、促进江河治理、保障饮水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本次规划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首次 “自上而下”和 “自下而上”相结合、系统开展的国家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发展蓝图和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的行动指南。

规划基础数据来源于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等工作成果,国家和地方已公布的经济社会统计年鉴,相关批复规划成果等。本规划与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1998—2050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 (2013—2020年)》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2005—2020年)》《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等做了充分衔接。规划中的水土流失面积是指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布的水力侵蚀和风力侵蚀面积。

我国疆域广阔,地形起伏,山地丘陵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二。复杂的地质构造、多样的地貌类型、暴雨频发的气候特征、密集分布的人口及生产生活的影响,导致水土流失类型复杂、面广量大,成为我国重大的环境问题。

水土保持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山丘区小康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程,事关国家生态安全、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和粮食安全。为全面推进新时期我国水土保持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在系统总结水土保持经验和成效、深入分析水土流失现状的基础上,水利部会同有关部委组织编制了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 (2015—2030年) 》。

一、现状与形势

(一)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水土流失面积减少,土壤侵蚀强度降低。通过60多年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水土保持步入国家重点治理与全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的规模治理轨道,水土流失防治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3年,累计综2合治理小流域7万多条,实施封育80多万km。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由222000年的356万 km下降到2011年的294.91万km,减少了17%;中度及22以上水土流失面积由194万km下降到157万km,降低了19%。

——治理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民收入大幅增长。通过综合治理,大量坡耕地改造为梯田,并配套农田道路和水利设施,有效提高了土地生产力;荒山荒坡变为林地草地,农村生产生活基本条件得以改善;同时水土保持与特色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增加了农民收入。截至2013年,全国共修筑梯2田1800余万hm,累计增产粮食3000多亿kg;据测算,水土保持措施累计实现林产品及饲草等效益约5600亿元。近十年来治理区人均纯收入普遍比未治理区高出30%~50%,有1.5亿群众直接受益,解决了2000多万山丘区群众的生计问题。

——林草植被覆盖逐步增加,生态环境明显趋好。坚持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多部门协调合作,通过大面积封育保护、造林种草、退耕还林还草、退化草场治理等植被建设与恢复措施,林草植被面积大幅增加,森林覆盖率达到21.63%,林草覆盖率达到45%,生态环境明显趋好。经过20年国家重点治理,长江流域的金沙江下游及毕节地区、嘉陵江中下游、陇南陕南地区、三峡库区等林草覆盖率提高了约30%,荒山荒坡面积减少了70%。黄河粗泥沙集中来源区已有一半区域实现由 “黄”转 “绿”,植被覆盖率普遍增加了10%~30%,局部区域增加30%~50%;京津风沙源治理一期工程实施12年来,累计完成退耕还林还22草和造林752万hm,草地治理933万hm,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5%以上。

——蓄水保土能力不断提高,减沙拦沙效果日趋明显。通过合理配置水土保持措施,蓄水保土能力不断提高,土壤流失量明显减少,有效拦截了进入江河湖库的泥沙,延长了水库等水利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据统计与测算,全国现有水土保持措施每年可减少土壤流失量15亿t。黄河上中游地区采取淤地坝、坡改梯等综合治理措施,年均减少入黄泥沙约4亿t;长江中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已治理水土流失23面积约8万km,土壤蓄水能力增加20多亿m。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2保持一期工程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5万km,项目区年均保土能力3达到近5000万t,蓄水能力达到4.3亿m,年均减少进入丹江口水库泥沙达2000万t以上。

——水源涵养能力日益增强,水源地保护初显成效。近年来,通过在江河源头区采取预防保护、草场建设与管理措施,在水源涵养功能区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营造水源涵养林,同时在重要水源地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水源地保护初显成效,水源涵养与水质维护能力日益增强。据测算,全国梯田、坝滩地、乔木林、灌木林、经济33林、人工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累计保水量6604亿m,年均120亿m。到2013年全国累计建成清洁小流域1000多条,有效维护了水源地水质。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一期工程完成后,水源涵养能力进一步增强,进入水库的面源污染物明显减少,据陕西省水文局7个水质监测断面分析,汉、丹江年度水质基本稳定在Ⅱ类或优于Ⅱ类。

(二)形势

我国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和气候条件,众多的人口以及长期的开发利用,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大规模频繁的生产建设活动,地表和植被不断遭受扰动,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水土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2011年我国水土流失面积294.9122万km,占我国陆地面积的30.7%,其中水力侵蚀129.32万km,风力侵蚀 22165.59万 km。按侵蚀强度分,轻度侵蚀138.36万 km、中度 56.88万 2222km、强烈38.69万 km、极强烈29.67万km和剧烈31.31万km。总体分析,水土流失以轻中度侵蚀为主,其中轻中度水力侵蚀面积占水力侵蚀总面积的78%。水蚀主要集中在蒙滇川陕晋甘黔黑等省 (自治区);风蚀主要集中在西部的新蒙青甘藏等省 (自治区)。

规划期内正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态势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人口增长趋缓,老龄人口比例渐增。2013年我国总人口13.6亿,预期2030年全国总人口达到15亿左右,年均增长率5.5‰;同时,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到2030年,老龄化人口预期达到3.6亿,年轻劳动力比例呈下降趋势,依靠国家补助和农民投劳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管模式将会改变。

——农业人口锐减,城镇化率不断提高。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2013年全国城镇人口7.3亿,预期2030年城镇人口将达到9.4亿,城镇化率由2013年的53.7%增加到62.7%,农业人口锐减,农村劳动力成本渐趋增加,农民投工投劳参与水土保持的程度将有所降低。

——资源开发强度增加,供需矛盾仍旧突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土地、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面临严峻的挑战,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日益增强,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尤其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开发力度不断加大,由此带来的水土流失问题值得关注。资源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仍将是水土保持监管的重点。

——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基建规模依然较大。我国能源、交通、通讯、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尚处于继续发展完善的阶段,今后一段时期基本建设项目仍将维持相当规模。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引发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依然突出。

——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生态意识日益增强。2013年我国人均GDP达到6767美元,进入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预期2030年人均GDP将突破1.5万美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幅提高,建设美丽中国、提高生活质量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景,全社会的生态意识日益增强。

我国水土保持总体形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重点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成效显著,植被保护和修复初见成效,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不断扩大和巩固,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逐年下降。但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水土流失依然严重,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防治要求不断提高,城镇化建设、生产建设项目产生的水土流失问题日益凸显。纵观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建设的发展历程,今后一段时期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因此,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紧紧抓住历史机遇,深化改革,依法防治,大力推进水土保持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注重自然恢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以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为重点,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重视生态自然修复。

2.坚持整体部署,统筹兼顾

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整体部署,统筹兼顾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开发与保护、重点与一般、水土保持与相关行业。

3.坚持分区防治,合理布局

在水土保持区划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区域水土流失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分区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方略和途径,科学合理布局和配置措施。

4.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充分考虑水土流失现状和防治需求,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分期分步实施。

5.坚持制度创新,加强监管

分析水土保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创新体制,完善制度,强化监管,进一步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6.坚持科技支撑,注重效益

强化水土保持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示范推广,不断创新水土保持理论、技术与方法,加强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效益。

(三)目标任务

近期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基本实现预防保护,重点防治地区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生态进一步趋向好转。全国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222万km,其中新增水蚀治理面积29万km,风蚀面积逐步减少,水土流失面积和侵蚀强度有所下降,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林草植被得到有效保护与恢复;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8亿t,输入江河湖库的泥沙有效减少。

远期目标任务:到2030年,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实现全面预防保护,重点防治地区的水土流失得到2全面治理,生态实现良性循环。全国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94万km,2其中新增水蚀治理面积86万km,中度及以上侵蚀面积大幅减少,风蚀面积有效削减,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防治;林草植被得到全面保护与恢复;年均减少土壤流失量15亿t,输入江河湖库的泥沙大幅减少。

分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土流失治理规模见附表1。

三、总体布局

(一)总体方略

按照规划目标,以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为重要依据,综合分析水土流失防治现状和趋势、水土保持功能的维护和提高需求,提出全国水土保持总体方略。

预防:保护林草植被和治理成果,强化生产建设活动和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封育保护,促进自然修复,全面预防水土流失。重点突出重要水源地、重要江河源头区、水蚀风蚀交错区水土流失预防。

治理:在水土流失地区,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坡耕地、侵蚀沟及崩岗的综合整治。重点突出西北黄土高原区、东北黑土区、西南岩溶区等水土流失相对严重地区,坡耕地相对集中区域,以及侵蚀沟相对密集区域的水土流失治理。

监管: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水土保持动态监测与预警,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区域布局

为了科学合理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总体布局,首次开展了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区划采取三级分区体系。一级区为总体格局区,确定全国水土保持工作战略部署与水土流失防治方略,反映水土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的总体格局。二级区为区域协调区,协调跨流域、跨省区的重大区域性规划目标、任务及重点。三级区为基本功能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途径及技术体系,作为重点项目布局与规划的基础。全国共划分8个一级区、40个二级区、115个三级区 (见附表2、附图2)。

按照总体方略要求,综合协调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草原保护建设、保护性耕作推广、土地整治、城镇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等相关水土保持内容,以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为基础,提出水土保持区域布局。

1.东北黑土区

即东北山地丘陵区,包括内蒙古、辽宁、吉林和黑龙江4省(自治2区)244个县 (市、区、旗),土地面积约109万km,水土流失面积25.3万2km。

东北黑土区主要分布有大小兴安岭、长白山、呼伦贝尔高原、三江平原及松嫩平原。主要河流涉及黑龙江、松花江等。属温带季风气候区,大部分地区年均降水量300~800mm。土壤类型以黑土、黑钙土、灰色森林土、暗棕壤、棕色针叶林土为主。主要植被类型包括落叶针叶林、落叶针阔混交林和草原植被等,林草覆盖率55.27%。区内耕地222总面积2892.3万hm,其中坡耕地230.9万hm,缓坡耕地356.3万hm。水土流失以水力侵蚀为主,间有风力侵蚀,北部有冻融侵蚀。

东北黑土区是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既是我国森林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也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是全国重要商品粮生产基地,呼伦贝尔草原是国家重要畜产品生产基地,哈长地区是全国重要的能源、装备制造基地。由于森林采伐、大规模垦殖等历史原因导致森林后备资源不足、湿地萎缩、黑土流失。

以漫川漫岗区的坡耕地和侵蚀沟治理为重点,加强农田水土保持工作,实施农林镶嵌区退耕还林还草和农田防护、西部地区风蚀防治,强化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的预防和监督管理。

增强大小兴安岭山地区嫩江、松花江等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功能。加强长白山-完达山山地丘陵区坡耕地及侵蚀沟道治理,保护水源地,维护生态屏障。保护东北漫川漫岗区黑土资源,加大坡耕地综合治理,推行水土保持耕作制度。加强松辽平原风沙区农田防护体系建设和风蚀防治,实施水土保持耕作措施。控制大兴安岭东南山地丘陵区坡面侵蚀,治理侵蚀沟道,防治草场退化。加强呼伦贝尔丘陵平原区草场管理,保护现有草地和森林。

2.北方风沙区

即新甘蒙高原盆地区,包括河北、内蒙古、甘肃和新疆4省(自治2区)145个县 (市、区、旗),土地面积约239万km,水土流失面积142.6万2km。

北方风沙区主要分布有内蒙古高原、阿尔泰山、准噶尔盆地、天山、塔里木盆地、昆仑山、阿尔金山。区内包含塔克拉玛干、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库姆塔格、库布齐、乌兰布和沙漠及浑善达克沙地,沙漠戈壁广布。主要涉及塔里木河、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内陆河,以及额尔齐斯河、伊犁河等河流。属温带干旱半干旱气候区,大部分地区年均降水量25~350mm。土壤类型以栗钙土、灰钙土、风沙土和棕漠土为主。主要植被类型包括荒漠草原、典型草原以及疏林灌木草原等,林草覆盖率31.02%。区内耕地总面积754.4万22hm,其中坡耕地20.5万hm。水土流失以风力侵蚀为主,局部地区风蚀和水蚀并存。

北方风沙区荒漠草原相间,绿洲零星分布,天山、祁连山、昆仑山、阿尔泰山是区内主要河流的发源地,生态环境脆弱,在我国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家重要的能源矿产和风能开发基地,是国家重要农牧产品产业带。天山北坡地区是国家重点开发区域。区内草场退化,土地风蚀与沙化问题突出,水资源匮乏,河流下游绿洲萎缩,局部地区能源矿产开发活动频繁,植被破坏和沙丘活化现象严重,风沙严重危害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

加强预防,实施退牧还草工程,防治草场沙化退化。保护和修复山地森林植被,提高水源涵养能力,维护江河源头区生态安全。综合防治农牧交错地带水土流失,建立绿洲防风固沙体系,加强能源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

加强内蒙古中部高原丘陵区草场管理和风蚀防治。保护河西走廊及阿拉善高原区绿洲农业和草地资源。提高北疆山地盆地区森林水源涵养能力,开展绿洲边缘冲积洪积山麓地带综合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加强南疆山地盆地区绿洲农田防护和荒漠植被保护。

3.北方土石山区

即北方山地丘陵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山东和河南10省 (自治区、直辖市)共662个县 22(市、区、旗),土地总面积约81万km,水土流失面积19.0万km。

北方土石山区主要包括辽河平原、燕山太行山、胶东低山丘陵、沂蒙山泰山以及淮河以北的黄淮海平原等。主要河流涉及辽河、大凌河、滦河、北三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漳卫河,以及伊洛河、大汶河、沂河、沭河、泗河等。属温带半干旱、暖温带半干旱及半湿润气候区,大部分地区年均降水量400~800mm。主要土壤类型包括褐土、棕壤和栗钙土等。植被类型主要为温带落叶阔叶林、针阔混2交林,林草覆盖率24.22%。区内耕地总面积3229.0万hm,其中坡耕地2192.4万hm。水土流失以水力侵蚀为主,部分地区间有风力侵蚀。

北方土石山区的环渤海地区、山东半岛地区、冀中南、东陇海、中原经济区等重要的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是我国城市化战略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辽河平原、黄淮海平原是重要的粮食主产区,沿海低山丘陵区是农业综合开发基地,太行山、燕山等区域是华北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区内除西部和西北部山区丘陵区有森林分布外,大部分为农业耕作区,整体林草覆盖率低。山区丘陵区耕地资源短缺,坡耕地比例大,水源涵养能力有待提高,局部地区存在山洪灾害。区内开发强度大,人为水土流失问题突出,海河下游和黄泛区存在潜在风蚀危险。

以保护和建设山地森林草原植被,提高河流上游水源涵养能力为重点,维护重要水源地安全。加强山丘区小流域综合治理、微丘岗地及平原沙土区农田水土保持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加强生产建设活动和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加强辽宁环渤海山地丘陵区水源涵养林、农田防护林和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开展燕山及辽西山地丘陵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动城郊及周边地区清洁小流域建设。提高太行山山地丘陵区森林水源涵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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