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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4 23: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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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 J. S. 密尔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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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政府

代议制政府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代议制政府作者:(英) J. S. 密尔【著】排版:咪奥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14-10-01ISBN:9787100006842本书由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前  言

承蒙读过我以前著作的人,也许从目前这本书中得不到任何强烈的新奇印象;因为其中所叙述的原则是在我大半生中逐渐形成的,而所提出的实际建议则大多经别人或我自己先前提到过。然而,新奇之处在于我把它们汇集一处,并在它们的彼此联系上将它们展示出来;而且,我相信,还在于为支持它们而提出的很多论据。若干意见,如果不是新的,无论如何也宛如新的意见那样目前不大象会得到普遍的承认。

然而,从种种迹象以及仅仅从近日关于议会改革的辩论看来,保守党人和自由党人(如果我可以继续按照他们仍然自称的那样来称呼他们的话)都似乎对他们名义上表白的政治信条丧失了信心,而另一方面任何一方看来都没有在为自己提供更好的政治信条方面取得任何进展。但是,这样一种更好的学说无疑是可能的;不是一种单纯的妥协,将双方的分歧加以折中,而是一种比双方的信条更为广泛的东西,这种学说,由于极为全面,无论是自由党人或是保守党人都可加以采用,而不致放弃他们自己的信条中真正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在很多人模模糊糊地感到需要这样一种学说,而甚至自以为已掌握这种学说的人又极少的时候,每个人都可以不揣冒昧地把能有助于形成这种学说的他自己的思想和他所了解的别人的最好的思想提供出来。第一章 政府的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是个选择问题

一切有关政府形式的理论,都带有有关政治制度的两种互相冲突学说或多或少互相排斥的特征,或者,更确切地说,带有关于什么是政治制度的互相冲突的概念的特征。

在有些人看来,政府严格地说是一种实际的艺术,除手段和目的问题外不发生其他问题。政府的形式和达到人类目的的其他手段一样,它被完全看做是一种发明创造的事情。既然是人制作成的,当然人就有权选择是否制作,以及怎样制作或按照什么模式去制作。按照这种看法,政府是一个问题,应和任何其他事务问题一样加以处理。第一步是明确政府所须促进的目的。第二步,是研究什么样的政府形式最适于实现这些目的。在作到了这两点并确定了将最大好处和最小害处结合起来的政府形式之后,剩下的就是争取国人或所由设立该制度的人们同意我们私下得出的意见。发现最好的政府形式,劝说别人相信它是最好的,然后鼓动他们坚持要这种制度,就是采取这种政治哲学观点的人们心中的一系列想法。他们就象看待一部汽犁或一部打谷机那样(可能程度上有所不同)来看待一个政体的。

和这些人相反,另一种政治理论家则远远不是把政府形式等同机器,而是把它看成一种自然产物,把政治科学看成(好比说)自然史的一个分支。照他们看来,政府的形式不是一个选择问题。大体上我们必须按照它们的现实情况加以接受。政府不能靠预先的设计来建立。它们“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我们对于它们,就和对于宇宙中的其他事实一样,所能做的就是熟悉它们的自然特性并使我们自己适应它们。在这学派看来,一国人民的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从该国人民的特性和生活成长起来的一种有机的产物,是他们的习惯、本能和无意识的需要和愿望的产物,而决不是故意的目的的产物。除了用权宜的设计应付一时的需要以外,他们的意志在这问题上不起作用。这种设计如果充分符合民族的感情和性格,通常是持久的,经过连续不断的凝聚,就构成适合该国人民的政体,但是一国人民的特性和情况未自发地产生这种设计,要企图将它强加于他们则是徒然的。

假如我们可以假定这两种学说是互相排斥的学说,要决定两者中哪一种是最不合理的就是困难的。但是人们在任何争论问题上所表白的原则通常是他们真正持有的意见的极不完全的代表。没有人会以为每一国人民能够实行每一种制度。不管我们愿意怎样运用机械装置的类比,人们连选择一个木和铁制的工具也不会仅仅因为它本身是最好的。他考虑到他是否具有为使这种工具的使用变得有利而必须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特别是使用该工具的人是否具有管理工具所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把制度说成好象是活的有机体的人们,也并不真正是他们自称的政治宿命论者。他们并不妄称人类对于他们将生活在它下面的政府绝无选择的余地,或者妄称对由不同政体形式产生的后果的考虑全然不是决定选择哪种形式的一个因素。然而尽管每一方为了反对另一方都大大夸大了自己的学说,而且没有人抱有不对两种学说都作些修正的意见,但是这两种学说是符合两种思想方法之间根深蒂固的分歧的。尽管两者中任何一个显然都不是完全正确,但两者中任何一个显然也不是完全错误,我们必须努力认真考虑两者的根本立足点,并利用两者中含有的全部真理。

我们首先要记住,政治制度(不管这个命题是怎样有时被忽视)是人的劳作;它们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人们并不曾在一个夏天的清晨醒来发现它们已经长成了。它们也不象树木那样,一旦种下去就“永远成长”,而人们却“在睡大觉”。在它们存在的每一阶段,它们的存在都是人的意志力作用的结果。所以,它们象一切由人做成的东西那样,或者做得好,或者做得不好。在它们的制作过程中,可能运用了判断和技能,也可能情况相反。又,如果一国人民出于疏忽而未能,或者由于外来压力而无权,通过试验性方法——即当邪恶发生时,或当受害者有力量反抗时,对每一种邪恶进行矫正的方法——为他们自己发展出一种政体,这种政治进步方面的阻滞对他们说来无疑是巨大的不利,但不因此证明对别国人民是好的东西对他们就不会也是好的,以及当他们认为适于采用时仍然不是好的。

另一方面,还须记住政治机器并不自行运转。正如它最初是由人制成的,同样还须由人,甚至由普通的人去操作。它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从,而是人们积极的参加;并须使之适应现有人们的能力和特点。这包含着三个条件。为人民而设的政府形式必须为人民所乐意接受,或至少不是不乐意到对其建立设置不可逾越的障碍;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做为使它持续下去所必要的事情;以及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做为使它能实现其目的而需要他们做的事情。“做”这个字应理解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他们必须能满足行为的条件和自我克制的条件,这些条件不论是对保持既定的政体存在,还是对使它能达到目的都是必要的。政体有助于这些目的就是这个政体的长处。

这些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使政府的形式变得不适合于特定情况,不管它显得多么有希望。

第一个障碍,即人民不愿要特定的政府形式,不需作太多的说明,因为这在理论上是决不能被忽略掉的。这种情况是不断发生的。只有外来的暴力才能劝使一个北美印第安人部落服从正规的文明政府的限制。对蹂躏罗马帝国的野蛮人也可以这么说,尽管不那么绝对。要把他们训练得经常服从即使是他们自己的领袖(当他们不是实际服役于该领袖的旗帜下的时候),需要有几个世纪的时间和整个情况的变化。有些民族除服从某些家族的政府外不愿服从任何政府,这些家族从远古时候起就享有为他们提供头领的特权。有些民族,除了靠外国征服,不能使之容忍君主制;另外一些民族则同样不喜欢共和制。这种障碍常常达到一时无法克服的地步。

但是还有这样一些场合,一国人民虽不反对——甚至可能想望——一种政府形式,但不愿意或不能够满足该政府形式所须具备的条件。他们可能连保持政府名义上的存在所必要的条件也无力满足。比方说,一国人民可能情愿要自由政府,但是如果由于懒惰,或是不关心,或是怯懦,或是缺乏公共精神,他们和保持这种制度所必要的努力不相称;如果当该项制度遭到直接攻击时他们不为它而斗争;如果他们能被阴谋诡计所骗脱离这种制度;如果由于一时的沮丧,或是暂时的惊慌失措,或是对某个人的一时狂热,他们能被诱使将自己的自由奉献于即使是一个伟大人物的脚下,或者托付给他以足够破坏他们的制度的权力;在所有这些场合,他们多少是和自由不相适合的。即使在短期内有了这种制度也可能对他们是有好处的,但他们未必能长期享有这种制度。此外,一国人民可能不愿意或不能够履行特定的政府形式所要求于他们的义务。一个未开化的民族,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感觉到文明社会的好处,也许不能实行它所要求的克制:他们也许太容易动感情,或者他们的个人自尊心太强,而不能放弃私斗,把对事实上的或者所认为的不法行为的报复留给法律去解决。在这种场合,一个文明政府要对他们真正有利,将必须是在相当程度上专制的,即必须是一个他们自己无法实行控制,却对他们的行动加以大量强制的政府。又,一国人民如不愿积极地和法律及公共当局合作镇压作恶的人,就应被看作仅仅适于有限制的自由。更有意庇护罪犯而无意逮捕罪犯的人民;象印度人那样,他们宁愿用伪证来庇护曾抢劫过他们的人,而不愿不怕麻烦或挺身而出进行报复,提出犯罪人的罪证;象直到近日为止的某些欧洲民族那样,若有人在大街上捅死另一个人,他们袖手走过,因为这是警察的事情,事不关己以不干预为妙;对执行死刑有反感但对暗杀却不感到震惊的人民,需要公共当局握有比别的地方严厉得多的镇压权力,因为文明生活的首要条件除此以外别无可依靠。民心的这种可悲状态,在刚脱离野蛮生活的民族,无疑通常是以前的坏政府的恶果,教给他们把法律看做是为了其他的目的而不是为了他们的利益制定的,以及法律的执行者是比公然违反法律的人更坏的敌人。但是,尽管对养成这种心理习惯的人们不能多所责备,尽管这种习惯最终可以由较好的政府克服,然而当这些习惯存在时,一个有这种倾向的民族,就不能象对法律具有同情并愿积极协助其贯彻施行的民族那样,受到那么少的权力统治。此外,当大多数选民对选举自己的政府缺乏足够的关心,或虽去投票,却不把选举权用于公共的理由,而是为金钱而出卖选票,或者按照控制着自己的人或出于私人原因希望谋求其好感的人的意思投票时,代议制度就没有多大价值,并可能成为苛政或阴谋的单纯工具。这样实行的普选,不是防止苛政的保证,而是为虎添翼。除这些精神上的窒碍以外,技术上的困难也常常是政府形式不可克服的障碍。在古代世界,尽管可能有,也常常有过伟大的个人自主或地方自主,但不可能有超越单个城市社会界限的有秩序的平民政府之类的东西。因为除了在可以被召集到同一广场来讨论公共事务的人们之间,不存在形成和传播舆论的物质条件。一般认为经过采用了代议制度这一障碍就不复存在了。但是要完全克服这个障碍,就需要有出版物,甚至新闻报纸,这是和古雅典及古罗马集会的广场真正同等的东西,虽则不是在一切方面都适合的同等物。有过这样的社会情况:甚至一个具有较大领土的君主国也不能继续维持其存在,而不可避免地分裂为几个小公国,或是彼此独立,或是由一种象封建关系那样的松散的纽带维系在一起,因为权力机器尚未完善到足够把命令从统治者本人传递到很远的地方。甚至其军队的服从统治者也主要依靠自愿的效忠,同时也不存在向人民征收足够税款的手段以便维持在整个幅员广大的领土内强迫服从所必要的军队。在这些以及一切类似的场合,不用说障碍是有大有小的。障碍可以大到使政府形式运转得很坏,还不致达到完全排除其存在或使之还不如可能有的其他形式的地步。这最后的问题主要视我们尚未谈到的一种考虑——不同的政府形式促进进步的倾向——为转移。

我们刚才已经考察了政府形式适应于受它统治的人民的三个根本条件。如果可以称之为自然主义政治学说的支持者们的意思只是要坚持这三个条件的必要性,如果他们的意思只是说,凡不能满足第一和第二条件,以及在相当程度上满足第三个条件的政府,不能永久存在,则他们的学说,经这样限定以后,就是无可争辩的。超出这个范围,在我看来就是站不住脚的。一切关于制度必须有历史的基础,制度必须和民族惯例和性格和谐一致,以及如此等等的说法,要不就是指这一点说的,要不就是不得要领的。与这些类似语句相联系的超出它们所包含的合理涵义的纯粹感情用事是大量存在的。但是,从实际上考虑,这些所谓的政治制度的必要条件,不过是实现上述三个条件的诸多便利罢了。当一项制度,或一套制度,具有民族的舆论、爱好和习惯为它铺平的道路时,人民就不仅更易于接受,而且更容易学会,并从一开始就更倾向于去做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以维护这种制度,和把它付诸实施,俾能产生最好的结果。任何一个立法者在考虑措施时不利用这种可供利用的现存的习惯和感情,将是一个重大的错误。另一方面,把这些单纯的帮助和便利上升为必要的条件则是一种夸大。人民更容易被诱导去做并且更容易做他们已经习惯的事情;但是人民也学会做对他们说来是新的事情。熟悉是一大帮助;但是一种观点,即使起初是陌生的,如果多想想,也会对它熟悉起来。全体人民热中于未经试过的新事物的例子是很多的。一国人民做新事情和适应新情况的能力大小本身是这问题的重要因素。这种特质使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文明阶段彼此有很大差别。不能用一条总括的法则来判定特定民族满足特定政府形式的条件的能力。特定民族的知识水平,和一般的实际判断力和才智,无疑可以作为指导。还有不应忽略的另一种考虑。一国人民也许对好的制度缺乏思想准备,但为他们点燃一种希望就是这种准备的一个必要部分。推荐和拥护特定的制度或政府形式,并把它的优点突出出来,就是不仅为了使人民接受或要求这个制度,而且为了实行这个制度而对民族进行思想教育的方法之一,并往往是能够采取的唯一方法。在上一代和这一代中,意大利的爱国者们为了给意大利人民作自由统一的准备,除了煽起他们去要求自由统一外还有什么方法呢?然而,担负这样一种任务的人们,不仅要适当记住这制度或政体的好处,而且要记住为实行这制度所需要的道德上的、智力上的和积极行动的能力。还须记住要尽可能避免煽起超出这种能力的过高要求。

以上所论的结果是,在反复提到的三个条件所规定的界限内,制度和政府形式是个选择问题。抽象地(如人们所说的)研究最好的政府形式,不是空想,而是对科学智能的高度的实际运用;而把最好的制度引进一个国家,是实际努力所能专心致志的最合理的目标之一,只要在这个国家的现有状况下这种制度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满足这些条件。凡可以作为贬低人的意志和目的在政府问题上的效能说的话,也可能在其应用的其他方面这样说。在一切事情上人的力量是有很严格的限界的。它只有靠掌握某个或更多的自然力量才能起作用。所以,可以应用于所希望的用途的力量无疑是存在的;这种力量将仅仅按照它本身的法则起作用。我们不能使河水倒流;但我们并不因此就说水车“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在政治学上,和在机械学上一样,发动引擎的力量必须于机器以外求之;如果找不到,或是不足以克服可以合理地预期的障碍,则发明就告失败。这不是政治艺术的什么特殊之处;这只等于说政治艺术服从和其他一切技艺同样的限制和条件。

在这里我们碰到另一种异议,或者在不同形式上的同一种异议。他们争论说,大的政治现象所依赖的力量并不听从政治家或哲学家的指挥。他们断言,一国的政府,在一切实质性方面,是由这个国家关于社会力量成份的分布状况预先确定和决定的。社会中最强大的力量将取得统治的权力;并且,除非先有或伴随有在社会本身中的权力分配上的变化,政治结构中的变动是不能持久的。因此,一个国家不能选择它的政府形式。它可以选择的只不过是细节和实际的组织;但整体的实质,最高权力的中心,是由社会情况为它决定的。

这个学说中有部分的真理,这点我可以马上承认;但要使它变为有用,就必须使它成为一种明确的说法并给以适当的限度。当它说社会中的最强大力量将变成政府中的最强大力量时,力量指什么而言呢?不是指体力;否则纯粹的民主政治就会是唯一能够存在的政体形式了。在单纯的膂力以外加上两个其他因素即财产和智慧,我们就更接近真理,但还远未达到真理。不仅多数常常受到少数的压制,而且多数也许在财产上占优势,在个人的智慧方面也占优势,但仍然可以被在这两方面都不如它的少数用强迫的或其他的方法加以压服。要使这些不同的力量因素在政治上有影响,就必须把它们组织起来;而掌握政府的那些人必然在组织方面居于有利地位。当政府的权力被抛入天平盘时,在其他一切力量因素方面弱得多的一方可能大大占优势;并可能仅仅由于这一点而长期保持优势,尽管政府无疑是处在机械学上叫做不稳定的平衡状态中,象用较小的一头倒立着的东西那样,一旦被干扰,就失去平衡,越来越离开以前的状态,而不是恢复到以前的状态。

(3)在沃尔姆斯会议(the Diet of Worms)的议席上变成比查理五世皇帝(Emperor Charles the Fifth),以及在那里集会的所有君主更为强大的社会力量。但这些,也许可以说,是涉及宗教的事例,而宗教信仰在其力量方面是有些特殊的。那末让我们举一个纯粹政治的例子,在这例子中,就宗教说它主要处于不利的一方。如果还有人不相信纯理论的思想是社会力量的主要因素之一的话,让他回想一下那个时代吧,那时欧洲几乎高踞宝座上的不是自由主义的和主张改革的国王,就是自由主义的和主张改革的皇帝,更奇怪的是,还有自由主义的和主张改革的教皇;弗雷德里克大帝(Frederic the Great)年代,凯瑟琳二世(Catherine the Second)年代,约瑟夫二世(Joseph the Second)年代,彼得·利奥波德(Peter Leopold)年代,本尼迪克特十四世(Benedict XIV)年代,甘加内里(Ganganelli)、庞巴尔(Pombal)、阿兰达(Aranda)年代;当时那不勒斯的波旁(Bourbons of Naples)王室本身是自由派和改革者,而法国贵族中的所有积极活动的人士都充满着后来不久就要使他们付出极高昂代价的观点。这的确是关于单纯体力和经济力量远远不是社会力量的全部的一个带结论性的例子。黑人奴隶制在英帝国和其他地方的宣告结束,靠的不是物质利益分配上的任何变化,而是道德信念的传播。俄国农奴的获得解放,如果不是有赖于一种责任感,至少也得感谢逐渐形成的有关国家真正利益的更为开明的舆论。这就是人们认为决定他们怎样行动的东西。尽管普通人的信仰和信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他们的个人地位而不是决定于理性,但具有不同的个人地位的人们的信仰和信念,以及受有教育的人们联合起来的权威,对普通人施加的影响是不小的。所以,当受有教育的人们能一般地被导致承认一种社会安排,或者一种政治制度或其他的制度是好的,而另一种是坏的,前者是值得想望的,后者则是应受谴责的时候,那就已经朝着把足以使之存在下去的社会力量的优势给予前者,或者不给予后者方面作了不少工作了。一国政府决定于现存社会力量的这个原理只有在下述意义上是正确的:它有利于而不是不利于试图对现存社会条件下一切可行的政府形式进行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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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基督教的最初的殉教者斯蒂芬。——译者

(2) 指基督的使徒保罗,当时他是犹太教徒,并参与迫害耶稣最初的追随者,目睹斯蒂芬被用石头打死,但后来不久改宗基督教成为基督的使徒。——译者

(3) 指德国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他在1521年沃尔姆斯会议上被判定为持异端者。——译者第二章 好的政府形式的标准

既然适于特定国家的政府形式是(在一定条件下)服从选择的,现在需要考虑的是根据什么标准来指导这种选择;什么是最适于促进特定社会利益的政府形式的突出特点。

在开始研究这个问题以前,似乎有必要确定什么是政府的固有职能。因为政府整个说来只是一个手段,手段的适当性必须依赖于它的合目的性。但是对问题的这种说法对研究问题的帮助不如可能设想的那么大,甚至看不到问题的全部。因为,首先,政府的固有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在不同的社会状态而有所不同,在落后的社会状态比在先进的社会状态要广泛得多。其次,当我们把注意力限定在政府职能的合法范围的时候,我们就不能对一个政府或一套政治制度的性质作出充分的估计。因为尽管一个政府的好处必然局限在那个范围以内,但它的坏处却不幸地并不是。人类能受到的任何种类和任何程度的害恶都可能被他们的政府加在他们身上;而社会存在所能有的好处,则不能超出政府的构成与这种好处的获得相一致或留有余地的范围而得到进一步的实现。间接的影响不用说,公共当局的直接干预除人类的生存以外无任何必然的限界;而政府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简直可以按照整个人类利益来考虑或估价。

既然我们因此不得不把社会利益的总和这样一个复杂的对象作为检验政府好坏的标准,我们就乐于试图对这些利益作某种的分类。这种分类既使我们想起它们的类别,就可能表明政府形式适于分别促进各种利益的性质。如果我们能说社会的利益是由如此这般的因素组成,那将会是很方便的;这些因素之一要求这样的条件,另一因素要求另外的条件,那末,在最大程度上把所有这些条件结合在一起的政府就必定是最好的政府了。这样就会从构成一个好的社会状态的各种因素的各别原理上建立起政府的学说。

(1)的话来说就是永久性和进步性。从两个项目之间的显然明确的对立来说,以及从两者所投合的感情的显著不同来说,这个划分好象是有道理的和吸引人的。但是根据我的理解(不管在普通谈话中怎样可以允许),用“秩序”或永久性和进步性之间的区别来说明政府必须具备的性质是不科学的和不正确的。

因为,首先,什么是“秩序”和“进步”呢?就“进步”来说不存在什么困难,或者不存在乍看起来明显的困难。当“进步”被说成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需要时,可以认为它意味着改进。那是相当不同的概念。但什么是“秩序”呢?它的涵义时宽时窄,但从不曾意味着人类社会除改进以外的全部需要。

就其最狭的意义说,“秩序”意味着服从。如果一个政府成功地使它自己得到人民的服从,就说它保有“秩序”。但是有各种不同程度的服从,而且不是每一种程度的服从都是值得赞美的。只有绝对专制的政府要求每个公民无条件服从当权者的每一道命令。我们至少必须将这种命令的涵义限定为一般的、以慎重的法律形式公布的命令。这样理解的“秩序”无疑表示着政府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属性。凡是不能使人民遵守他的法令的人,就不能说是在统治着人民。但是这虽然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却不是政府的目的。政府应得到人民的服从,这是必要的条件,以便能完成某个其他的目的。我们仍然必须寻求这个其他的目的,即抽象地从改进的观念出发政府应当完成的目的,也就是在每一个社会,不论是停滞的或进步的社会,必须完成的目的。

在稍为扩大一些的意义上,“秩序”意味着通过停止私人暴力来保持和平。一国人民通常不以私人强力解决他们之间的争吵,并且养成了将对他们的争议和损害赔偿的决定提交给公共当局的习惯,在这种地方,就说是有“秩序”。但是在这个较广的意义上,和在前面的狭义意义上一样,“秩序”所表示的毋宁是政府的条件而不是它的目的或政府好坏的标准。因为服从政府并将一切争议事项提交政府当局的习惯可能已经确立起来,但政府处理争议事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方式,还可能由于区分开最好和最坏政府之间的整个间隔而有不同。

如果我们想把社会要求于它的政府而又不包含在“进步”概念中的一切都包括在“秩序”概念之内,我们就必须把“秩序”界说为保持已经存在的一切种类和数量的好处,并把“进步”界说为增进这些好处。这一区别的确把能够要求政府加以促进的一切东西都包括在这个或那个部分之内。但是,这样理解以后,它就不给政府的哲学提供任何基础了。我们不能说,在构成一个政体时,某些规定应当有利于“秩序”,而另外一些规定应当有利于“进步”,因为“秩序”的条件,在现在表明的意义上,和“进步”的条件,不是对立的而是同一的。倾向于保持已有的社会优点的力量,就是有助于增进这种优点的同一力量,反之亦然。唯一的不同点是,为了后一目的较之前一目的需要程度较大的力量。

例如,什么是各个公民最有助于保持住社会已有的全部良好行为、良好的经营管理、成功和繁荣的品质呢?大家将会同意,那就是勤勉、正直、公正和谨慎。但是所有这些品质不是最有助于改进吗?社会本身的美德的任何发展不是最大的改进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凡是政府中增进勤勉、正直、公正和谨慎的特性,就同样有助于永久性和进步性,只是较之仅仅保持永久将更需要这些特性来使社会变得显然是进步的罢了。

又,什么是和“进步”特别有关而又不直接联系到“秩序”和“保存”观念的人类的特殊属性呢?它们主要是智力活动、进取心和勇气等特性。但所有这些特性,对保存我们已有的幸福来说,不是和增进幸福同样十分需要吗?人类事务中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凡是已经得到的有价值的东西只有继续用取得它的同样的精力才能加以保持。事物如任其自流就不可避免地会衰退。凡是因成功而松懈其小心谨慎和思虑周到的习惯和不愿遇见不如意事的人,很少能使他的好运长期保持在顶峰。似乎专属于“进步”并且是导致“进步”的各种倾向的集中表现的智力属性是“创造力”或“发明才能”。但是这对永久性是同样必要的。因为,在不可免的人事变迁中,新的不便和危险不断产生,必须临之以新的智谋和办法,以便使事情继续下去,哪怕仅仅象过去那样好也罢。因此,凡是政府中倾向于鼓励活动力、能力、勇气、创造性的性质,和对“进步”一样,对“永久性”也是必需的。只是对后一目的来说,较之对前一目的,这些性质的程度只要稍为低一些一般也就够了。

现在从社会的精神条件转到社会的外部条件和客观条件。要指出任何仅仅有助于“秩序”、或仅仅有助于“进步”的政治上的设计或社会事务的安排是不可能的。对两者之一有帮助的都同时促进两者。试举普通的警察制度作为例子来说吧。“秩序”似乎是和这部分社会组织的效能最直接有关的目的。但是,如果它对促进“秩序”是有效的,就是说,如果它镇压犯罪,并使每个人能感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能有任何事态比这更有助于“进步”吗?财产的更大安全是促进更大生产的主要条件和原因之一,而更大的生产就是“进步”的最平常和通俗的方面。镇压犯罪搞得较好,就压制犯罪的倾向,而这就是在多少较高意义上的进步。使个人从不完善的保护状态下的焦虑和不安中解放出来,就解放了他的能力以便用来为改善自己和他人的状况作出新的努力。另一方面,同一奋斗目标使他热爱社会存在,不再在自己的同胞中看到当前的或未来的敌人,从而培育起对待他人的亲切感和友谊,以及对社会普遍福利的关心,所有这些都是社会进步十分重要的部分。

再举人们所熟悉的好的税收和财政制度的事例来说吧。人们一般地把它归入属于“秩序”领域的一类。但是什么能比它更有助于“进步”呢?一个促进前者的财政制度,由于恰恰同样的优点,也就有助于后者。比方说,经济既保存现有的国家财富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财富。负担的公平分配给每一个公民展示出具体运用于困难的调整工作上的道德和良心的范例,以及最高当局高度评价这种工作的证明。这样的负担分配,无论就定额来说或就区别对待来说,都大大地培养了社会的道德感情。这样一种不妨害公民的勤勉也非不必要地干涉其自由的征税方法,不仅有助于保存国家财富,而且有助于增加国家财富,并鼓励个人能力更积极地发挥出来。反过来说,一切有碍于增进人民财富和道德的财政和税收上的错误,如果达到足够严重的程度,肯定也可能使人民贫困化和道德败坏。总而言之,普遍有效的是,当我们在最广的意义上理解“秩序”和“永久性”时,为了巩固现存的利益,“进步”所要求的不过是“秩序”在较大程度上的要求,“永久性”所要求的不过是“进步”在较小程度上的要求。

在支持那种认为“秩序”本质上不同于“进步”,以及现有美好事物的保存和另外的美好事物的取得在提供根本分类的基础方面有区别的立场时,我们也许应该记住“进步”可能以“秩序”为牺牲;当我们正在取得或力求取得某种美好事物时,我们可能在别的方面正在退步。例如,我们可能在财富上有所增长,另一方面在美德上则有所退化。在承认这一点的情况下,它所证明的不是“进步”在种属上与“永久性”有何不同,而是财富与美德有所不同。“进步”就是“永久性”再加上点东西;而且,说在一件事情上的“进步”不意味着一切事情上的“永久性”,并不是对这一点的回答。同样,在一件事情上的“进步”也不意味着在一切事情上的“进步”。任何一种“进步”包含同一种事情上的“永久性”;每当“永久性”为某种特定“进步”作牺牲时,其他“进步”为之作更大的牺牲;而如果它不值得那种牺牲,那就不仅仅是“永久性”的利益被忽视了,而且普遍的“进步”利益也被弄错了。

如果在给好政府观念以具有科学准确性的最初开端的尝试中竟必须使用这些不适当地加以对比的概念的话,在好政府的定义中略去“秩序”一语而说好政府就是最有助于“进步”的政府,从哲学上说就更正确些。因为“进步”包括“秩序”,但“秩序”不包括“进步”。“进步”是一件事情的较大程度,“秩序”则是其较小程度。在任何其他意义上,“秩序”仅仅代表好政府的必要条件的一部分,而不代表好政府的概念和本质。“秩序”会在“进步”的条件当中找到更为适合的位置,因为,如果我们要增加美好事物总和的话,最要紧的莫过于照看好我们已有的东西。如果我们竭力要获得更多的财富,首先第一条应该是不要无益地浪费掉我们现有的财富。如此看来,“秩序”不是应和“进步”调和一致的另外的目的,而是“进步”本身的一部分和手段。如果在一个方面的所得是用同一方面或其他方面的超过等价的损失换来的,就不存在“进步”。这样理解的“进步”的增进包括政府的全部优越性。

但是,这一关于好政府标准的定义虽然抽象地是言之有理的,却是不恰切的,因为尽管它包含着全部真理,但它让人想起的只是一部分。“进步”一语所暗示的是前进的意思,而它在这里的意思却差不多同样是防止倒退。同样的社会原因——同样的信仰、感情、制度和实践——对产生进一步的发展一样,对防止社会倒退是同样必要的。假使没有什么改进可以指望,生活会同样是为反对倒退而作无休止的斗争,象甚至现在这样。古代人所想的政治就完全是这样。人们和他们的工作的自然倾向是退化。然而,得到良好管理的好制度可能在不确定的长时间内阻止这种倾向。尽管我们已经不再抱有这种意见,尽管现时代的多数人表白相反的信条,他们相信事物的倾向整个说来是朝向进步的,但是我们不应当忘记存在着人类事务趋向更加恶化的一股长流不息的潮流,构成这股潮流的是人类的一切愚蠢、一切邪恶、一切疏忽、懒惰和苟安。这种倾向,仅仅由于某些人经常地,以及其他的人凭一时高兴地,向着美好而有价值的目标作出的努力,才被控制住,不致泛滥成灾。认为他们的主要价值在于用他们的手段实现的实际上的进步,这种努力一旦停止,其后果将仅仅是使我们保持现状,乃是对为改进和提高人类本性和人类生活所作努力的重要性的严重估计不足。稍许减少这种努力,就不仅会停止进步,而且会使事物的总的趋势转向倒退。这种倒退一旦开始,就会加速度地进行下去,变得越来越难以阻止,一直达到历史上可以常常看到的那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甚至今天还有很大部分的人类匍匐于其中。这时,除了超人的力量就很难扭转这种趋势,和重新开始向上的运动。

这些理由使得“进步”这个词和“秩序”及“永久性”等词一样不适于当作对政府形式必要条件的分类的基础。这些词所表达的根本对立,并不象存在于符合这些词的人的性格类型中那样存在于事物本身之中。我们知道,有些人以谨慎小心为主,而另一些人则勇敢大胆占优势。有些人,避免危及既得利益的愿望比改进已有的并取得新的利益的愿望更为强烈。另一方面也有其他一些人则倾向相反,比留意当前利益更热中于未来利益。走向这两种人的目的的道路是一样的,但他们容易在相反的方向上离开这条道路。这种考虑对组织任何政治团体的班子是具有重要性的:两种典型的人都应当被包括进去,以便在每一种人的倾向趋于极端时可以由适当比例的其他倾向的人加以调节。不需要有明文规定来保证这一目的,只要注意不要有不符合该目的之处就行。一般地,老年人和青年人,已经有了地位和声望的人和尚无地位和声望的人自然地和自发地混合在一起,就足可达到这个目的,只要这自然的平衡不被人为的规定所干扰。

 

既然最通常地用来作社会事务分类的区别并不具有所需要的性质,我们就必须寻求更适于该项目的的某个其他的主要区别。这样一种区别将由我现在要进行的考虑加以表明。

如果我们试行自问,好政府在其所有的意义——从最低微的到最高尚的意义——上究竟依靠什么原因和条件,我们就发现其中主要的、超越其他一切的是组成作为统治对象的社会的那些人的品质。

我们可以举司法作为第一个例子来说。这样做是更恰当的,因为没有哪一部分公共事务其单纯的机构、规则和工作细节的设计是具有如此重大后果的。但甚至这些,较之所雇用人员的品质,在重要性上也大有逊色。如果人民的道德情况坏到证人普遍说谎、法官和其下属受贿的地步,程序规则在保证审判目的上又有什么效用呢?又,如果人民对市行政漠不关心,不能诱使忠实而有才能的人出来管理,把职务交给那些为谋取私利的人去担任,制度又怎能提供一个好的市行政呢?如果选民不关心选择最好的议会成员,而是选择为了当选而愿花最多的钱的人,最广泛普及的代议制度又有什么用处呢?如果一个议会的成员可以被收买,或者如果他们性情暴躁,得不到公共纪律的矫正或个人的自我克制,使他们不能作冷静的考虑,并且在下院议席上动手打人或互相开枪射击,这样的代议制议会又怎能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呢?还有,如果人民是那样爱嫉妒,只要有个人可能获得成功,那些本应当和他合作的人却形成默契,联合起来使他归于失败,这样的人民怎样能以相当健康的方式进行政府管理或任何共同的事业呢?每当人民普遍倾向于只注意个人的私利而不考虑或关心他在总的利益中的一份时,在这样的事态下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的。知识的缺乏对好政府所有要素方面的不利影响是不需要作任何说明的。政府管理是由人们的行为组成的,如果行为者,或选择行为者的人们,或行为者须对之负责的人们,或其意见应当影响和制约所有这些人的旁观者们,都只是无知的、愚蠢的和具有可悲的偏见的群众,则任何政府管理都将搞不好。反过来,按照人们高出于这个水平的比例,政府的性质也将有所改进——直达到卓越的程度(这是可能达到的但没有一个地方已经达到),那里的政府官员,其本身就是具有卓越的美德和智慧的人,而围绕着他们的是有道德的和开明的公众舆论的气氛。

好政府的第一要素既然是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所以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对任何政治制度来说,首要问题就是在任何程度上它们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的各种可想望的品质——道德的和智力的,或者可以说(按照边沁(Bentham)更完善的分类),道德的、智力的和积极的品质。在这方面做得最好的政府,就很可能在其他一切方面是最好的,因为政府的实际工作中一切可能的优点正是有赖于这些品质(就它们存在于人民中来说)。

因此,我们可以把政府在增加被统治者(集体地和各个地)的好品质的总和方面所能达到的程度,看作区别政府好坏的一个标准。因为,除了被统治者的福利是政府的唯一目的以外,被统治者的好品质为开动政府机器提供动力。这样,政府机器本身的性质就成了政府优点的另一构成要素了。政府机器本身的性质就是它适于利用每个时候存在的全部好性质来帮助实现正当目的的程度。让我们再举司法这个题目作为例子来说明吧。司法制度一旦确定,执法上的优点就和组成法庭的人员的价值以及影响或控制他们的舆论的价值成比例。但是好的司法制度和坏的司法制度之间的全部差别,在于为了使存在于社会中的全部道德的和智力的价值对执法施加影响,并使它对执法的结果充分起作用而采用的各种办法。为使法官的挑选能得到最高水平的美德和智慧而作的安排,有益的诉讼程序的程式,允许对任何差错进行公开的评论和批评,通过报刊进行讨论和指责的自由,按照是否适于引出真相的采证方式,接近法庭的便利(不管有多少),侦查犯罪和逮捕罪犯的办法,——所有这些都不是动力,不过是使动力排除障碍的手段。手段自己不能活动,但没有它,不管动力有多大,也将被浪费掉而无效果。在政府的行政部门的构成中存在同样的特点。行政部门所拥有的手段是好的:规定了对官员资格的适当考查,对官员升级的适当规则;事务被适当地分配给办理事务的人,为事务的处理建立起便利的和有条不紊的秩序,在事务处理之后保留正确而明了的记录;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所负的责任,并让别人知道他的责任所在;对行政部门中的疏忽、徇私或假公济私行为规定精心设计出来的控制办法。但是政治控制不能自己活动,正如徒有马笼头而无驭马者不能指挥马一样。如果进行控制的官员和他们所要控制的官员一样腐败或玩忽职守,如果作为整个控制机器的大发条的公众太无知,太消极,或太不经心和不注意尽自己的本分,那么即使有最好的行政机构也不会得到多大好处。虽然这样,好的机构总是比坏的机构更为可取的。它能使现有的不充分的动力或控制力量发挥尽致;没有它,不管多大的动力或控制力量都会是不充分的。例如,如果公众对所作的事漠不关心的话,公开的办法,就既不阻止坏事也不是鼓励好事。但是,如果不公开,公众又怎能对不允许他们看到的事情加以制止或鼓励呢?公共机关的最理想的完善构成,就是其中官员的利益和他的职务完全一致。单靠制度是做不到这样的,但若没有为这一目的适当设计出来的制度就更做不到这样。

我们就具体的政府管理的各项安排所说的话,对政府的一般构成来说显然更是适用的。一切旨在成为好政府的政府,都是由存在于社会各个成员中的一部分好的品质为管理集体事务而组成的。代议制政体就是这样一种手段,它使社会中现有的一般水平的智力和诚实,以及社会中最有智慧的成员的个人的才智和美德,更直接地对政府施加影响,并赋予他们以在政府中较之在任何其他组织形式下一般具有的更大的影响。虽然在任何组织形式下,他们所具有的影响都是政府中一切好事物的根源和阻止一切坏事物的条件。一个国家的制度所能组织的这种好品质越多,组织形式越好,政府也就越好。

这样,我们现在已经得到对任何一套政治制度所能具有的优点的双重区分的基础。这种基础一部分由政治制度促进社会普遍的精神上的进步的程度所构成,包括在才智、美德,以及实际活动和效率方面的进步;一部分由它将现有道德的、智力的和积极的价值组织起来,以便对公共事务发挥最大效果所达到的完善程度构成。评价一个政府的好坏,应该根据它对人们的行动,根据它对事情所采取的行动,根据它怎样训练公民,以及如何对待公民,根据它倾向于促使人民进步或是使人民堕落,以及它为人民和依靠人民所做工作的好坏。政府既是对人类精神起作用的巨大力量,又是为了公共事务的一套有组织的安排。在前一种职能上,它的有益的行动主要是间接的,但并不因此是较不重要的,而它的有害的行动则可以是直接的。

政府这两种职能之间的不同,不是象“秩序”与“进步”之间的区别那样仅仅是程度上的不同,而是性质上的不同。然而,我们不应认为它们之间没有密切的联系。保证在现有的文化状态下实际可行的最好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制度,单凭这一点就可能进-步改进那种状态。一国人民具有和他们在道德和智力的进步上已达到的阶段相一致的最好的法律,最纯洁和最有效率的司法,最开明的行政管理,最公平和最不繁重的财政制度,就有希望迅速地进入到更高的阶段。政治机构除克尽厥职而外也无其他方式能更有效地促进人民的进步。相反地,如果政府机器构造得不好,以致不能克尽厥职,就会处处感到它降低人民的道德和压抑人民的才智和能动性的后果。但是这种差别是真实存在的,因为这只是政治制度用来改善或是败坏人类精神的手段之一,至于那种有益的或是有害的影响的原因和方式则仍然是有待研究的另外的和广泛得多的课题。

就一种政府形式或一套政治制度影响社会福利的两种工作方式——它作为国民教育机关的工作和它在现有教育情况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安排——而论,因国家和文明状态的不同而发生的变化,后者显然比前者要少得多。它和政府的根本构成的联系也少得多。在自由政体下最好的管理政府实际事务的方式,在君主专制政体下一般地也是最好的,只是君主专制政体不大象会实行它罢了。比方说,财产法规,证据原则和审判程序,税收和财政制度,在不同的政府形式都不必一定不同。这些事项中的每一项都有它自己的原理和规则,都是各别研究的科目。一般法学,民事和刑事立法,财政和商业政策,本身都是科学,或者可以说,广泛的科学或管理艺术的各别部分。有关所有这些科目的最开明的原则,尽管不是在一切政府形式下都能同样地被理解或照着做,但是如果被理解了和照着做的话,在所有的政府形式下一般地都会是同样有益的。诚然,这些原则不能毫不加修改地适用于一切社会状态和人类精神状态,但是大多数原则只需要作细节上的修改,以适应任何充分发展到拥有能理解它们的统治者的社会状态。它们完全不适合的那种政府,一定是那种本身很坏,或不合舆情,以致不能靠诚实手段维持其本身的存在的政府。

否则它就是和涉及到人民本身的较好或较坏训练的那部分社会利益有关。考虑到制度有助于人民本身的训练,按照已经达到的发展阶段,所需要的制度必须显著不同。对这一真理的承认,尽管多半是经验上的而不是哲学上的承认,可以被看做是当代政治学说超乎过去时代政治学说的主要优越之点。在过去时代,通常主张在英国或法国实行代议民主制所依据的论点将同样会证明这制度是对阿拉伯人或马来人唯一适合的政府形式。就文化和发展来说,不同的社会状态的下限可达到仅仅稍高于高等动物的那种状况。上限也是相当大的,而将来的可能扩展则更大得多。一个社会只能根据各种影响的汇合从这些状态之一发展到更高的状态,在这些影响中,主要的就是它们所从属的政府。在一切迄今已经达到的人类进步的状态中,对个人行使的权威的性质和程度,权力的分配,以及命令和服从情况,是除宗教信仰外最强有力的影响,这些影响使他们变成现在这样,并使他们能成为什么样就成为什么样。由于他们的政府和特定发展阶段不相适应,他们的进步可以随时停止下来。政府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优点(为了这个优点可以原谅几乎任何程度的其他不与进步相矛盾的缺点)就是,它对人民的影响有利于,或者不是不利于,他们为了把自己提高到更高的水平所必须采取的下一个步骤。

因此(重复前举的一个例子来说),处在蒙昧未开化的独立状态的人民,每个人为他自己活着,除偶尔一时高兴外不受任何外部的控制,这样的人民在学会服从以前实际上是不可能取得任何文明方面的进步的。因此,在这样一种人民之上确立起来的政府的必不可少的美德,就是它使它本身得到服从。为了做到这点,政府的体制必须是近乎或完全专制的。有赖于社会各种成员自愿放弃他们个人的行动自由的任何程度的平民政体,将不能贯彻实行位于这种发展阶段上的初学文明的人民所需要的第一课。因而,这种部落的文明,如果不是由于和其他已经开化的部落杂处一起的结果,就几乎总是一个专制统治者的业绩,他的权力或者来自宗教,或者来自军事上的勇武;很常常是来自外国的武力。

又,未开化的种族(最勇敢、最富有精力的种族尤其如此)不喜好继续不断的毫不令人兴奋的劳动。然而一切真正的文明就是以此为代价的;没有这种劳动,人既养不成文明社会所需要的习惯,物质世界也不准备接受他。这里需要有一种罕见的各种情况的巧合,为此常常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使这种人民和勤勉协调起来,除非他们在一段时间内被迫这样做。所以甚至人身的奴隶制,由于它给勤勉生活一个开端并把这种生活强制规定为社会中人数最多的那部分人的专属职业,较之好斗和掠夺生活更可能加速向更好的自由的过渡。不用说,奴隶制的这一辩解只是在很早期的社会状态下才是有效的。文明民族有很多其他方法将文明给予在它影响下的人们,而且奴隶制在其一切细节上都和法治抵触,而法治却是一切现代生活的基础,并且对奴隶主阶级来说,当它一旦受到文明的影响时,奴隶主又是富有腐化作用的,所以现代社会中在任何情况下采用奴隶制,就是回到比野蛮更坏的状态。

(2)政府的政府,看来是为使这样的民族最迅速地通过社会进步方面必要的下一步所需要的。秘鲁英卡斯(Incas)政府的想法似乎就是这样;巴拉圭耶稣会教士的想法就是这样。不用说,仅仅作为逐步训练人民独自走路的一种手段,引带才是可允许的。

再作进一步的说明将是不适当的。试图研究哪种政府适合于每一种已知的社会状态,将不是写一篇有关代议制政府的论文,而是有关一般政治学的论文。为了我们较有限的目的我们仅借用政治哲学的一般原理。要确定最适合于某个特定民族的政府形式,我们就必须能够在属于该民族的缺点和短处中辨别出成为他们进步的直接障碍的东西,发现(比方说)拦路虎是什么。对他们说来最好的政府就是最能给与他们那种如缺少了他们就不能前进或只能跛行地和歪歪斜斜地前进的东西的政府。但是我们不可忘记一切以改进或进步作为其目的的事物中必然含有的保留;那就是,在寻求所需要的好处时,不损害或尽可能少损害已经有的好处。应该教会野蛮民族服从,但不是用把他们转变为奴隶的方式。而且(为了给立论以更高的概括)对于使人民渡过进步的下一阶段说来最有效的政府形式,如果它这样做所用的方式妨碍或者肯定地使他们不适于往前更进一步,将仍然是对他们极不适当的。这样的事例是常有的,而且是属于历史上最可悲的事件。埃及的等级制度,中国的父亲式专制政治,对于把这些民族提高到它们已达到的文明程度来说都是很合适的工具。但是一经达到那种程度以后,由于缺乏精神自由和个性,它们就永远停止下来了。把它们带到目前状况的制度使它们完全无能力取得进步所需的这些条件;并由于该项制度并未崩溃和让位于别的制度,进一步的改进就停止了。和这些民族相比,让我们来考虑由另一个比较不重要的东方民族——犹太人提供的性质相反的例子。他们也有过绝对君主制和等级制度,并且他们所创立的制度具有和印度人一样明显的祭司制渊源。这些制度为他们做了其他东方民族的制度为各自民族所做的事情——使他们变得勤勉和服从秩序,并给他们以民族的生活。但是无论是他们的君主或是祭司教士,都不曾象在其他那些国家那样,独占对他们性格的塑造。他们的宗教使具有天才和高度宗教虔诚的人们能被看做,也使他们能把自己看做是受到天启,这种宗教产生了一种无可估量地宝贵的并非由人建立的制度——先知教团(如果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在他们神圣地位的一般虽非经常有效的保护下,先知们是民族中的一种力量,往往不止是君主和祭司的对手,并在地球的那个小角落里保持着势力的对抗,而这种势力的对抗是不断进步的唯一真正的保证。在那里宗教因而就不象在其他许多地方那样,将一切已经确立的事物神圣化和成为反对进一步改进的障碍。著名犹太人M.萨尔瓦多(M.Salvador)所说先知们在教会和国家具有和近代的出版自由同等的价值这番话,为犹太生活中这一伟大因素在民族以及全人类的历史中所发挥的作用提出了一个正当的虽然不是足够的概念。因此之故,天启的教义从来不是完全的,在才智和道德感情方面最杰出的人们不仅能够以上帝的直接权威对任何他们认为值得如此对待的事情进行公然抨击和表示异议,而且能够提出对民族宗教的更好的和更高的解释,这些解释以后就成为宗教的一部分。因而,凡是能放弃把圣经当做唯一无二的一本书那样读的习惯的人——这种习惯直到最近在基督徒中和不信仰基督教的人中同样是根深蒂固的——看到在摩西五书或甚至历史著作(无疑是犹太祭司阶层保守分子的作品)中的道德和宗教同预言书中的道德和宗教之间的巨大差异而不胜惊叹。这种差距和预言书同福音书之间的差距一样大。比这更有利于“进步”的情况是难得有的,因此犹太人不是象其他亚洲人那样静止不动,而是仅次于希腊人的古代最进取的民族,并和希腊人一道,是现代文化的出发点和主要推动力。

因此,不仅要考虑到下一步骤,而且要考虑到社会有待采取的所有步骤,否则不可能理解政府形式适合社会状态的问题。既要考虑到能够预见到的,也要考虑到目前还看不到的远为广泛的不确定范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要判断各种政府形式的优点,就必须建立一种实质上最合格的理想的政府形式,就是说,如果存在实现其有益倾向的必要条件,它将比任何其他形式更有利于促进不仅是某项改进,而是一切形式和程度的改进。做到这一点之后,我们必须考虑为使这个政府能实现其倾向所必要的各种精神条件是什么,而使一个民族不能受益的各项缺点又是什么。这样,我们就可能建立起一条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明智地采用该政府形式的原理,同时,在最好不采用该政府形式的场合,也可能判断哪种较次的政府形式将最有助于那些社会在其变得适于最好的政府形式以前渡过它们必须通过的中间阶段。

上述第二点与本书所讨论的无关;但第一点则是我们论题的主要部分。我们可以毫不轻率地立即宣布一项命题,即这一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可以在这种或那种代议制中看到。有关这一命题的证明和解说将出现在以下各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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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尔里奇(Samuel Taylor Coleridge, 1772-1834)英国形而上学者和诗人。——译者

(2) 指用来教幼儿走路的牵引绳带。——译者第三章 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

长期以来(也许在英国人争取自由的整个期间)有句谚语说,假使能保证有一个好的专制君主,君主专制政体就会是最好的政府形式。我看这是关于什么是好政府的一种极端的也是最有害的误解。这种误解如不加以清除,就将严重地损害我们关于政府的一切推理。

这个谚语的假设是,在杰出人物手中的绝对权力将保证完善而明智地执行政府的一切义务。好的法律将被创设并施行,坏的法律将得到改革;最优秀的人将被放在一切负责的位置上;在这个国家的情况和它的知识和道德教化程度允许的条件下,司法将得到很好的实施,公共负担将规定得很轻而且很适宜,每个行政部门将得到廉洁而明智的管理。为了辩论起见,我愿意承认这一切;但是我必须指出这种让步是多么大;甚至要产生和这一切相接近的结果也要求有比好的专制君主这个简单词汇所具有的意义多得多的东西。实现这些结果事实上将意味着不仅仅一个好的君主,而且一个洞察一切的君主。他必须在任何时候都相当详细地正确了解国家每个地区每个行政部门的行为和工作,必须能够在给予他的全部时间即和给予一个最低微的劳动者一样的一天二十四小时里有效地注意和监督这广阔领域的一切部分;或者他必须至少能从他的臣民群众中不仅辨别和选出一大批适于在监督和控制下管理每个公共行政部门的忠实而有能力的人,而且辨别和选出少数具有杰出美德和才能的人,这些人不仅可以被信任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工作,而且对别人实行监督。差强人意地完成这项任务就需要有非凡的才能和精力,因此我们所假设的好的专制君主很难想象会同意承担这项任务,除非为了逃避不可忍受的祸患和对未来的事情作过渡的准备。但即使没有上面开列的大项目,论点也能成立。假设困难消失了,那时情形怎样呢?一个具有超人的精神活力的人管理着精神上消极被动的人民的全部事务。他们的消极被动暗含在绝对权力这个观念本身中。整个民族,以及组成民族的每个人,对他们自己的命运没有任何潜在的发言权。关于他们的集体利益他们不运用自己的意志。一切都由并非他们自己意志的意志为他们作决定,违反这种意志对他们说来是法律上的犯罪。在这种制度下能造成什么样的人呢?他们的思想或活动能力在这种制度下能得到什么发展呢?他们或许能被允许考虑纯理论的问题,只要他们的考虑或者不涉及政治,或者同实践毫无联系。在实际事务上,他们最多只能被容许提建议;而即使在最温和的专制君主的情况,也只有被认为优秀或以优秀出名的人才能指望他们的建议能被负责管理事务的人们知道,至于重视就更说不上了。一个人当他的思想不会有什么实际效果而仍要不怕麻烦地去思想,或者使自己适合于他并无指望被允许去担任的职务,这个人对智力活动本身一定具有极不平常的爱好。对智力活动的唯一充分的诱因(这在一个世代中不过是少数几个人的情况),是智力活动的结果有被实际采用的希望。并不由此得出结论说这个民族整个地缺乏智力。通常生活上的事务,这是必然要由每个人或每个家庭自己处理的,将唤起某种程度的才智和实际能力(在这些概念的一定的狭窄范围内)。可能有第一流的大科学家,他们为了科学的实际利用或是为了研究上的乐趣而钻研科学。将会有一群官僚,以及被训练作官僚的人,他们将被教会至少某些政府管理和公共行政的经验原则。可能有也常常有过由国家的最好的智力在某个特殊方面(通常是军事方面)组成的系统,俾增进专制君主的威严。但一般公众依然无知无识并对一切较大的实际问题不感兴趣;或者,如果他们对这些问题有任何了解的话,那也不过是一知半解,就象从未拿起过工具的人所具有的机械知识那样。他们受到妨害的不仅是在知识方面;他们的道德能力也同样受到妨碍。凡是人们的行动范围受到人为的限制的地方,他们的感情也就相应地变得狭隘和不健全。感情的食粮是行动;甚至家庭的感情也有赖于自愿的照顾。使一个人不能为他的国家做任何事情,他也就不关心他的国家。古来有一句谚语说,在专制国家最多只有一个爱国者,就是专制君主自己。这个谚语是以正确理解绝对服从——哪怕是对善良而贤明的统治者的服从——的后果为依据的。还有宗教;也许可以认为,宗教至少是一种可以依靠来提高人们的眼光和思想的力量。但是即使假定宗教不为了专制政治的目的而受到歪曲,它在这些情况下也不再是一种社会关心的事,而缩小为个人和上帝之间的个人私事,涉及的只是他个人的拯救问题。这种形式的宗教和最自私最狭隘的利己主义是完全适合的,和肉欲本身一样不能使信仰者在感情上和其同类一致起来。

好的专制政治意味着这样一个政府:在这个政府里,就依靠专制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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