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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1 12: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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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筑考试培训研究中心

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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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试读:

前言

《2013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红宝书》系列丛书通过整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的知识点,形成具有简洁、完整、系统特征的体系,直击二级建造师考试,便于应试者理解和掌握。

本系列丛书紧扣考试大纲,对考试用书知识点中的重点、难点及高频考点进行了提炼和精选,在精细剖析知识点内容的同时,精研考点、突出重点、化解难点、诠释疑点,核心解读考题的动向,使应试者做到心中有数,从而达到能力提升与知识储备并举。

本系列丛书涉及的考点划分科学、安排合理,对知识点和考点百分百的覆盖,既可以用来系统地学习,又可以针对个别知识点做重点掌握。在内容布局上注重人性化阅读的习惯,方便应试者使用和查询。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尽管我们希望做到尽善尽美,但可能会存在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编者2013年1月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专题一建造师注册管理

建设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专题二法律体系

表1-1 法律体系

续上表专题三法的形式

表1-2 法的形式专题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专题五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表1-3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续上表专题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专题七代理的种类

表1-4 代理的种类

续上表专题八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表1-5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续上表专题九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专题十债的发生根据

表1-6 债的发生根据

续上表专题十一债的消灭

表1-7 债的消灭

续上表专题十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表1-8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专题十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专题十四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物权法》规定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专题十五质押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专题十六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专题十七建设用地使用权

表1-9 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题十八施工许可制度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专题十九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专题二十建设工程发包制度

1.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3.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三种形式:(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专题二十一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资质管理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建筑法》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转包

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法律责任(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的法律责任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专题二十二建设工程分包制度

1.分包的含义

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2.对分包单位的认可《建筑法》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违法分包《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5.法律责任(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专题二十三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工程监理的含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

2.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①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3.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监理在本质上是项目管理,是代表建设单位而进行的项目管理。其监理的内容自然与项目管理的内容是一致的。其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1)进度控制;(2)质量控制;(3)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沟通协调。但是由于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其权限将取决于建设单位的授权。因此,其监理的内容也将不尽相同。

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包括:(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5.履行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必须要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去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监理的过程中还要注意:(1)独立监理;(2)公正监理。

6.法律责任(1)与建筑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专题二十四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表1-10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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