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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1 13: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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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祥智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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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作经济评论(2017年第2期总第2期)

中国合作经济评论(2017年第2期总第2期)试读:

合作经济热点

国家视角下的供销合作社改革

汤益诚

摘要 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都选择供销合作社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对解决“三农”问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当前中央又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中,并做出新的顶层设计。本文对新的顶层设计的主要内容、显著特点以及重点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合作经济 供销社改革 国家设计

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中之重。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选择了供销合作社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对解决“三农”问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无论在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每当历史关头,党和政府都审时度势地把供销合作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性选择,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再次被纳入了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布局中,并在国家层面党和政府有了新的设计和安排。那么,党和政府到底对供销合作社赋予了哪些重要使命?新时期中央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寄予了什么希望?供销合作社如何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改革发展?本文试图就这些重要问题做一深入的探讨。一 为农服务自始至终都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供销合作社不变的历史使命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面临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在一个小农占绝大多数人口的落后农业大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任务。如何快速实现工业化,并引导小生产者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一个重大的政治经济问题。党中央经过认真研究和实践总结,决定优先发展供销合作社。一方面它是相对薄弱的国有经济中最可靠有力、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助手,是国家五种经济形态之一,是国有经济的同盟军;另一方面,它是小生产者与国家结合起来的一根经济纽带,符合国情又符合长远目标,最受农民欢迎。因此,优先发展供销合作社要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工作之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自上而下普遍组织,派得力干部去办,并给予扶助和优待;同时明确供销合作社要为社员服务,为下级社服务,为农业生产、城乡流通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为工业生产服务,为出口贸易服务。供销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己的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群众团体,只要按法律办事,政府就不予干预。被派去的干部必须掌握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精通合作社业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强有力的组织推动下,供销合作社从组织体系到建章立制,迅速发展成为一个网点遍布全国、自成体系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组织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成为连接城乡、联系工农、沟通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在为工业化提供物资积累和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此期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原商业部三次合并后又三次分开,但供销合作社体系一直相对独立运行。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历了10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村的商品经济市场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广大农民迫切要求国家能够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能够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国家也要对农村经济加以指导和调控。哪个组织能够担当起这个重任呢?党中央、国务院经过深入调查,认为虽然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供销合作社受到了市场经济的严重冲击,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必须发挥供销合作社的重要作用并加快对其进行改革。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强调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就是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供销合作社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和重点任务,要求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要从单纯的购销组织向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组织转变。指出一切活动要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在此后的近20年里,供销合作社秉承为农服务宗旨,加快理顺体制机制,积极拓宽服务领域,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着力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发展活力开始增强,服务水平得到提高,综合实力明显壮大,逐渐成为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这迫切需要加强农业发展、服务农民,打造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供销合作社能否再次担当重任又是党中央需要做出的一次重大抉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2014年7月24日,在纪念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60周年电视电话会议中明确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发挥其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张洪胜,2014)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由此被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之中,并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6项重点任务之一。持续推进的改革和发展已经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2015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做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中发〔2015〕11号文件)。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供销合作事业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

回顾上述历史不难看出,第一次选择,国家是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下,通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在农村实行统购统销,重点解决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和工业化原始积累问题;第二次选择,在农村改革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分”的问题解决了,“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要求供销合作社尽快承担起“把一家一户办不了或办不好的事情办起来,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在一起”(中发〔1995〕5号文件)的重任;第三次选择,在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农业现代化持续加快,不断涌现的新型经营主体需要新型服务主体配套,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需要避免“非农化”“非粮化”的解决方案,长期存在的小农生产需要更高水平的社会化服务配套。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更加迫切,要求供销合作社通过综合改革,发挥出不可替代的“国家队”作用。三次选择,既是“三农”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战略的大局需要,是国家主动顺应时代的历史性选择,体现了执政为民的价值理念和高瞻远瞩的战略远见。尽管不同时期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有所不同,但为农服务始终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供销合作社不变的历史使命。二 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对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顶层设计

党中央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实际上就是新时期国家对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顶层设计。这个设计,旨在解决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松散、体制不够顺畅等突出问题。“按照为农服务宗旨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方向,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同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运行更有效的合作经营组织体系。”(2016年5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的讲话)为便于理解,本文把这个设计概括为由互为联系、有机统一的“四个体系”组成。(一)以服务为导向的目标体系

第一,把更广泛、更深入地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作为首要任务,一切改革都要奔着为农服务去。强调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的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重点是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拓展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服务领域,推动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农业生产服务上,创新生产方式和服务手段,提供系列化服务,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在流通服务上,着重加强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在生活服务上,着力打造城乡社区综合平台,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大力发展农村新兴服务业,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在金融服务上,明确在有条件的地方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第二,着重在基层社、县级社和城市供销合作社打造综合服务平台。基层社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县级社要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打造县域范围内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服务平台,着力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城市供销合作社要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对打造综合服务平台的要求,显然比办成综合服务组织又上了一个新台阶。要求城市供销合作社更多发挥整合和共享资源作用,兼具生产性和生活性功能,为农民创业增收提供综合服务,为各类专业合作社和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专门服务,为第一、二、三产业提供融合服务,为国家支农政策下乡提供载体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经营性和公益性服务,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公共服务。

这种设计足以说明供销合作社不是一般的经济组织,既要完成经济任务,又要履行政治使命。目标是服务,核心是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根本在于打造更加完备的服务功能和中国特色的为农服务综合性组织。(二)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体系

第一,突出经济组织与经营服务功能。供销合作社首先是经济组织,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政府要“兼顾它的经济利益”(中发〔1995〕5号文件)。经营服务是它实现目标的主要方式。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更要强调企业的支撑与龙头带动作用,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跨区域横向联合、跨层级纵向整合,在农资、棉花、粮油、鲜活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

第二,发挥行业指导与组织功能。在经营服务的同时,强调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功能,实现“双轮驱动”,既要有存量的增长,又要通过扩大组织规模实现增长,这是供销合作社优于一般企业的优势。发挥组织功能主要包括:基层社改造和恢复重建,领办专业社组建联合社,推进生产、供销、消费、信用等合作,大力发展行业协会,通过开放办社更加广泛地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等。从而真正体现出供销合作社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平台作用。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贯通上下,打造出深耕农村、联结农民、遍布城乡的庞大网络,形成系统优势和规模优势。

这种设计说明,供销合作社既有经济功能,又有组织功能,两种功能兼具、两股力量聚合,只有充分发挥两种功能和力量,才能打造出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整体优势,实现更快发展,更好提升服务能力。(三)以创新为导向的治理体系

第一,健全“三会”制度。在创建之初,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建立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察机构的民主管理制度。1995年供销合作社的恢复成立和这次综合改革都要求理顺内部管理体制。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大会制,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

第二,分层级构建不同特点的治理结构。专业合作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点实行规范的“三会”制度;基层社进行改造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吸收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按照合作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县级社着力推进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各级联合社创新治理结构,县及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前提下,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优化各级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

第三,建立双线运行机制并加以规范。在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上,总社要充分发挥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作用,落实县级以上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在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上,加快社有企业改革,推进兼并重组,建立发展基金和投资平台,健全自我发展能力,按照社企分开方向构建规范的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加强资产监管,优化社有资本布局。

第四,因地制宜,给予探索创新空间,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允许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包括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公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参公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相关人员可探索实行聘任制,联合社机关参公人员经批准可到本级企业兼职但不兼薪,选择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等,不搞“一刀切”,给基层更多选择权。

这种设计说明,供销合作社既不是行政组织,也不是一般的工商企业,具有自身独特的内部治理特点。只有创新符合国情社情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服务机制,才能实现科学管理和高效的市场化运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四)以支持为导向的保障体系

党中央在新的顶层设计中强调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事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传统和优势。在指导思想上,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在加强领导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在措施部署上,要求各部门形成支持合力,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抓紧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立法保障上,明确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以确立特定的法律地位。

这种设计说明,供销合作社不但是合作经济组织,而且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各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保障。供销合作社不仅是为了自身发展,更重要的它还是为农服务的阵地,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三 新的改革设计与以往相比的几个显著特点(一)改革目标方面

在改革目标上,新的改革着眼于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以“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中发〔2015〕11号文件)为目标任务。毫不动摇地坚持合作方向和合作经济基本属性,采取更加务实和多方位探索推进的安排,明确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强调要按照合作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要求按照合作原则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把基层社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要求,优化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有条件的县级社可以设立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这样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既尊重了国情社情现实,又坚定不移地朝着既定方向扎实推进,同时也厘清了与同期农垦公司化、集团化改革的区别,强调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是为了强化合作经济属性,强化独具特色的系统优势和规模优势,发挥全系统为农服务的整体合力,而不是简单的企业化、公司化。新的设计中也更加注重有质量的发展,追求影响力、辐射力、控制力;更加注重自我发展能力的培育,追求可持续性,实现良性循环的长远发展;更加注重协同发展,以形成为农服务合力。(二)定性定位方面

在定性定位上,新的改革第一次明确了供销合作社具有特定法律地位,其组织和服务体系独具中国特色,地位性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发〔2015〕11号文件)。要抓紧起草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把供销合作社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作为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供销合作社的定性定位更加清晰,它不是一般的市场主体,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发展活力,又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不仅要有一般企业没有的行政资源和动员能力,还要有一般行政单位没有的市场资源和经营主体。明确提出“国家队”这种内涵深刻的定位寓意,意义重大。从经济上看,它是政府拥有农村市场调控能力的主要载体,是党和政府抓得住、关键时候用得上的一支为农服务骨干力量,是专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从政治上看,它是中国特色农村经济制度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保持与农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也是党的农村工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到底是“官办”还是“民办”这个存有争议的问题上,不再简单地下结论,而是实事求是地根据国情社情,稳定基本的,保留必要的,允许过渡的,指出大方向,“开出口子”鼓励或允许按照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方向进行探索创新。在处理社企关系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理顺、规范和创新。(三)改革路径方面

在改革路径上,新的改革更加强调“改造自我”,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在动力和发展活力”(中发〔2015〕11号文件)。改革与创新并举,既推进体制改革,又推进一系列创新,包括联合社治理机制、运行机制、治理结构创新,服务方式、流通方式、商业模式创新,管理方式、投资方式创新等,把创新摆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也不再拘泥于过去“就汤下面”还是“另起炉灶”的思维,一方面鼓励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另一方面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体现了“多条腿走路”、多种形式发展的新思路。要求供销合作社在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的同时,对其他合作社的发展重在服务引导、联合合作、搭建融合发展平台。在解决上下贯通问题上,不是简单采取虽有效率但问题复杂的行政式整合,而是要求做实合作发展基金,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和跨层级整合,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等,鼓励以产权连接、组织联合等多种方式,按照市场的手段和合作经济的原则予以逐步推进。(四)改革方法方面

在改革方法上,新的改革强调要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既明确了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统一要求,又注重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允许差异性和过渡性安排,鼓励创新性探索,不追求同步到位,有刚性要求,又有弹性选择;既做好顶层设计,又鼓励基层大胆实践,先试点探路,再总结推广;既强调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和改革的主动性,又强调上级督导考核,要求各省拿出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分工,由党中央统一审核把关,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既要求大力推进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又强调稳妥有序、守住“五个不能”的底线;既强调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发挥主观能动性,又强调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与以往的设计相比,这次的总体设计是立足供销合作社这个老系统、大系统实际和现有体制提出的改革方案,更多地考虑了复杂的国情、农情和社情,更好地体现了问题导向,更具有操作性和配套性,较好地体现了科学的改革方法论。四 在全面深化综合改革中必须解决好的几个重点问题

2014年4月,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先从河北、浙江、山东、广东四省试点开启,2015年3月,全面展开。三年多的实践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进入到由点到面、全面深化的新阶段。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长期积累的老大难问题开始破题,各种创新模式逐渐形成。河北省着力构建新型供销合作社组织架构,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浙江省集中打造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为农服务大平台,把供销合作社的流通优势、农民合作社的生产优势、信用合作社的资金优势以及农业科技推广机构的技术优势整合到“农合联”组织,实现了大平台与小农户的对接;山东省大力探索和推进土地托管服务,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避免了“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应中国国情农情的农业现代化路径;广东省推动跨层级、跨区域联合合作,促进了供销合作社上下贯通。其他省(市、区)都在积极探索,已经形成了不少各具特色的经验和做法,涉及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专项试点已经在全国铺开。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正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自上而下、由点到面全面有序地向前推进。新一轮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仍面临不少艰巨任务,需要我们认真总结改革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战略定力;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强有力的领导,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提供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尤其需要在全面深化综合改革的进程中,始终坚持不懈地解决好以下三个事关全局的重点问题。(一)能否始终如一地履行好服务“三农”的使命和责任

供销合作社作为中国特色农业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为农服务的方向不能动摇,为农服务的宗旨要始终如一地履行,这是贯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主线,也是供销合作社生命力和价值之所在。具体讲,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第一是紧盯而不偏离为农服务方向;第二是紧跟而不滞后于“三农”不断提升的新需求。放眼世界,合作社一直是解决农民组织化的有效形式,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合作经济的普遍发展。因此,在县级以下特别是基层社,加快与农民的经济联结和组织联合,将其改造成规范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必然的要求,其成效如何也是检验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一块“试金石”,无疑需要做长期艰苦的努力;在各级联合社的资本布局中处理好重点投向并保持盈利,在市场激烈竞争中的企业不偏离为农服务方向,在市场运行与服务履责之间实现总体动态平衡,这在实践中经常是不易实现的,需要坚定不移的信念和高超的智慧;“三农”的需求一直处在变化中,顺应需求积极应变,既服务好“三农”、服务好农业现代化,又服务好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供销合作社具备较强的拓展和变革创新能力;处于流动中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主要领导人,牢固树立起为农服务的政绩观,更好地做到将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机结合,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摆脱行政化思维和工作方式,使市场化运行更高效,这涉及关键少数人的素质、能力的提升;各级党委和政府能否长期自觉地担负起领导责任,在对供销合作社领导的考核与使用上能否与为农服务真实绩效紧密挂起钩来,并探索建立一套不会因人而异、变形走样的规范程序和基本规则,使其可复制、可推广,从体制上制度上确保合作经济不变,为农、务农、姓农不变,从制度层面建立长效机制等,这些都是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最终成功的重要考验。供销合作社在60多年间出现的波折,往往与供销合作社姓不姓“农”密切相关,多是因姓“商”而并、因姓“农”而分,因归“公”(公有制)而并,因归“合”(合作制)而生。服务好“三农”始终是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逻辑起点和核心指向。所以一定要真正领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不但要为农而且要务农、姓农”的深刻内涵,矢志不渝地坚守立身之本,无论是体制改革、机制创新还是经营服务各项工作,都要一心一意地奔着为农服务去。(二)如何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党中央要求供销合作社改革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走行政化的道路,也不能走计划经济的老路。一般意义上,供销合作社要将履行为农服务宗旨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这对其在客观上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从产业选择看,供销合作社要更多投向微利的涉农产业;从地域选择讲,要重点在农村发展;企业要担负龙头带动责任,与农民合作要实现共享双赢。这些要求,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来看,从供销合作社走向市场的方向来看,似乎束缚较多,但从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整体来权衡,其优势和潜力恰恰都在农村,离开了“三农”,供销合作社将会一事无成,广大的农村足以支撑供销合作社的生存和繁荣发展。脱离了“三农”,即便一些企业做成功了,供销合作事业也必将衰败。只有把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与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有机统一起来,供销合作社才能开创出一片崭新的天地,这种大局观和自信心必须牢固地树立起来。在为农服务实践中,关键要善于从延长服务产业链中获得延伸收益,从综合服务中获取综合收益,从创新服务模式中获取创新收益,从拓展服务领域中获取拓展收益,不断开辟新的服务和盈利空间;要善于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地统一起来,把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供销合作社服务宗旨协调好,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要着力把龙头企业与遍布基层的经营网点连接起来,形成有效的网络,把整个体系上下贯通起来,集聚整体的力量,不断增强独特优势、整体优势,从而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竞争优势。这些年在综合改革的实践中,已经涌现出很多成功的案例。例如,一些地方在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兼顾多方利益,实现了村集体、农民和供销合作社“三赢”的局面;一些地方打造盈利板块,以盈补亏,实现了综合动态平衡;还有一些地方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办好为农服务,在政府支持下,逐步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实际工作中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片面追求企业单方利益甚至小集体利益,而与为农服务渐行渐远的情况,防止过度依靠支持而长期不能自负盈亏的情况,同时还要注意防止和纠正一些领导干部忽视成本、不讲效益,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甚至个别领导干部把供销合作社岗位当作个人转岗晋升的跳板,追求短期效应,搞出一些所谓“为农服务”的形象工程,红火一阵子,违背经济规律而劳民伤财。因此,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要求,当前特别需要破除行政思维的传统定式,提高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市场意识和市场化运作能力,勇于面对市场,多从体制机制入手,激发内在动力和发展活力,为市场化奠定坚实的思想和制度基础。在重点工作推进中,要在企业改革这个关键环节上多下功夫,跟上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大胆创新,抓紧理顺关系,切实把企业办好办活,既要打造好供销合作社企业集团这支“正规军”,又要发展好经营组织遍布各地的“游击队”,尽快建立起自我发展的机制,切实把社有资本做大,为尽快构建起强大的经营服务体系提供支撑;要在县级社这个重点领域率先创新运行机制上多做文章,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争取尽早取得突破;还要善于运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市场经济的新办法,学习掌握以管理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监管的新模式和委托法人代表管理、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的新方法,积极引入市场元素,不断强化市场机制,着力解决供销合作社行政化过浓顽疾,清除供销合作社走向市场的“拦路虎”。从一定意义上说,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市场化改革能否成功,正因如此,必须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确保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坚定地朝着市场化方向不断迈进。(三)怎样探索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十分重要,要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达到市场化运作更加高效、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进一步激发的目标要求,这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都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需要在实践中破解不少难题。只能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农情,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方向和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创新。比如,如何把党的领导与“三会”制度有机融合,如何按照层级的不同特点有所区别地构建治理结构,如何在实践中形成民主办社的多种实现形式,如何有效地发挥“三会”各自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厘清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经济发展三方面职能,如何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如何进一步减少行政化色彩增强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如何逐步建立起适应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等,这些都是事关大局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应在与国际合作社的比较中寻找共同规律同时又加以区别,在与行政组织、群团组织和国企改革的对比中找准差异同时又把握其中相通的思路,积极探寻符合中国国情、农情和社情的改革之路。杨团(2017)认为,2012年以来,同样地处东亚的韩国农协开启了一场结构性市场化改革,目的在于处理好农协与公司、公益与商业的关系,持续打造国家行政模式与市场模式之间的、可持续成长的第三条道路,这对中国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具有启示作用。国内的国有企业经过混合所有制、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一系列改革之后,又把党的领导嵌入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群团组织的改革更加突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特点,这些对于探索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同样具有重要的启示。构建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是一个不断破旧立新、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需要解放思想,也需要责任担当。参考文献

杨团,2016,《综合农协:中国三农改革的突破口》,《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第3期。

张洪胜,2014,《习近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办好供销合作总社》,《烟台果树》第4期。

Reform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tate

Tang Yicheng

Abstract:In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our country has chosen the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as a form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which plays an irreplaceable unique role in solving the“three rural issues”.At present,the central government has integrated the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the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into the overall reform of the overall deepening of reform,and made new top-level design.In this article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new design,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new design,significant features and key issues are described.

Key words:cooperative economy;reform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national design

合作社成员准入门槛设置与目标指向

——作为平衡机制的合作社扶持政策

曲承乐 任大鹏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成员入社准入门槛和收敛人数规模的行为体现了对扶持政策的阶段性、差异化的利用方式。这种主动放弃现有制度设计中开放性原则的做法,既来自经营绩效的压力,也与益贫性在现实中的掌控力不足有关。这种状况的改变主要依赖于基于弥补合作社广泛的正外部效应成本而设立的扶持政策。本文以两个合作社为案例说明准入门槛设置的成因不在于成员异质性,而是与合作社的益贫性目标和产业发展目标之间的冲突相关,即有的扶持政策的平衡性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主要原因在于承担着多元目标的扶持政策在实践交互的层面上出现了与目标设置偏离的情况。平衡机制要真正发挥形塑作用,除了在序列上采用重点让位的方法外,政策制定者应从受众的角度在不同的目标之间寻求一种目标交集,并把这种交集强调执行到具体的地方情境之中。

关键词 准入门槛 益贫性 扶持政策 平衡机制一 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尽管作为一种游离于市场机制失灵边缘的制度设计对扶持政策具有天然的倾向性(崔宝玉,2014),可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的这十年间,随着合作社数量的快速增加和质量的逐渐稳定,作为政府规制、扶持对象的合作社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对这种外部诱导与规制不再是一味地马首是瞻,而是表现出一定的自主性反思。基于弥补广泛的正外部效应成本而设立的扶持政策(任梅,2013)难以长期弥补合作社的竞争劣势。所以在实践中,合作社便出现了对扶持政策、示范社评审条件、农业项目申报条件等法律规制和政策诱导的阶段性、差异化利用。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直以来在对合作社内部事务方面都给予合作社充分的自治权限,然而,现实中绝大多数合作社成立初期却往往不经成员大会讨论而直接套用主管部门所拟的示范章程(徐旭初、吴彬,2017)。随着合作社自身经营水平与能力的不断提高,合作社内部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显现出自治需求,已有成员逐渐意识到运用章程等自治规范对合作社实施民主控制。这一过程中的一个具体表现是合作社将成员门槛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之中,合作社出现设置入社准入门槛和收敛人数规模的需求。

基于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研究发现,在合作社成立初期,成员异质性的低准入门槛有利于激励相关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徐旭初、吴彬,2017)。即便是在资金要素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合作社仍然会借助较为宽泛的入社条件,实现规模扩张,以匹配其配置的专用性资产的要求(孔祥智、周振,2017)。除自身需求之外,政策的刺激、示范社的评审要求与导向作用也是合作社在初期急速扩张的重要缘由。关于合作社扶持与规制必要性的研究素来将异质性现实下低门槛的入社制度设计视为重要的理由。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大多数的研究将视角集中在合作社成员参与问题上。而土地“三权分置”等新情况的出现,一些合作社已经试图在生产资料上摆脱对小规模农户的依赖,通过逐步剥离小规模农户的方式将大农户和小农户形成的合作社逐渐变成一种大农户间日趋成熟的合作(任大鹏,2015)。在成员退社的问题上,现有关于成员退出的研究往往把视角放在农户的身上(崔宝玉等,2008;孙亚范,2010),或者是政策应激上(任智超,2011)。在合作社内部管理层面上,现有研究则主要倾向于运用优势群体的优势利用来解释,较少研究合作社出于经营考虑而进行收敛人数规模的策略。这种视角的产生既与受访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和阶段有关,也与研究者和合作社都受制于合作社制度设计上的退社自由原则有关。除此之外,合作社设置入社准入门槛的策略往往对既有成员的效力有限,而对新成员则具有隐蔽性,这也是这种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更多的先前讨论没有将成员异质性和合作社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纳入分析之中,而是以结果呈现的方式将合作社宽容的准入条件视为合作社发展的阻力。比如,团队生产不完备的监督和高昂考核成本引发的众多“搭便车”现象(奥尔森,1995)与激励不足(Binswanger & Rosenzweig,1986)常常被用于解释中国面临的合作社发展的难题与困境。大量借用产权与制度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集体行动理论对当前合作社生产无效率症结的讨论背后都影射着合作社入社的低门槛和成员同质这一前提。从已有文献来看,合作社内部成员是否异质并不影响合作社出于经营效率的考虑做出抬高入社门槛与收敛人数规模的决定。

现有文献为研究合作社的成员门槛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视角,但本文认为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第一,实践中合作社为什么会主动放弃现有制度设计中的开放性原则、包容性态度,出现设置或者抬高成员准入门槛的需求?门槛设置的积极意义与负面作用又是什么?第二,影响合作社做出这种选择的因素既与合作社的目标指向有关,又与外力相关,这就需要扶持政策在其中起到平衡的作用,而承担着多元目标的扶持政策在实践交互的层面上则可能出现与目标设置偏离的情况,对此的探讨有助于进一步认清抬高门槛背后隐含的逻辑。为了将“能人治社”中“能人”个人的意愿尽可能地排除在讨论之外,本文选取了成员异质与成员同质两种不同的现实合作社样态,分析说明了合作社高门槛和收敛人数规模需求产生的逻辑及承载着综合效应的扶持政策对合作社成员规模的形塑。二 门槛设置的现实需求与背后逻辑

合作社成员入社准入门槛是指成员为享受合作社某项产品收益或服务而加入合作社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这种合作社出于自身经营绩效考量而设置的门槛与合作社为了保持成员稳定性而设置的退出障碍不同,不是政府出于规制目的而在制度设计上为合作社设置的市场准入门槛(罗玉峰等,2017),而是类似于企业这一组织形态对于股东出资条件和员工能力的要求。合作社的成员入社准入门槛常常表现在对成员在出资、是否同业、经营业绩、人员身份、技能等多方面的要求。入社准入门槛的设置所反映的不仅是一个合作社基于未来发展的评判与预估而对自身规模大小的调整,更多的还是折射出农业产业组织形式受制于行业特征,而非政策的诱导与规制。合作社准入门槛设置不同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作社借助自主经营可以实现政策目标导向之外的目标偏好,在尊重农业生产小团队、家庭生产的优越性的基础上,实现合作社的效率型目标导向。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合作社设置门槛的动因往往与组织效率的高低有关。已有研究已表明,小团队生产是高效的农业合作组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罗必良,2007),过于庞大的组织规模使得内部化监督很难实施。而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规模化的土地流转释放了机械化应用和人工替代在更多的生产环节出现的可能,因而合作社发展的成员规模需求即便是从专用性资产的角度而言也并不会呈现出持续增加的状态。一方面,出于经营效率的考虑,合作社的发展规模在成立一段时间后便会显现出一定的限制性倾向。这反映到合作社自身就是在没有外力条件干预的情况下,合作社为追求效率和收益会倾向于抬高准入门槛,控制新入者的数量与质量。另一方面,合作社在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出于对稳定性、专用性资产的有效利用的考量,对特定成员的退出也会倾向于设置较高水平的门槛,以保证合作社对成员的控制能力和谈判能力。

合作社设置门槛的现实诱因较为复杂多样。一些成员对合作社的决议消极抵制,以决策一致性来影响合作社的决策效率。合作社保留其成员权无疑会加大合作社的道德成本和监督成本(任大鹏,2017)。在特定阶段,合作社配置的专用性资产服务能力和自身业务能力有限,扩大规模又会使边际效益递减,加上获得的扶持性资产和捐赠资产的刺激,当“挤公交心态”成为合作社内部的主流情绪时,保护既得利益的考虑就会促使现有成员选择抬高合作社的门槛。另外,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关系往往比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由于合作社往往根植于具体的乡土环境之中,村治的权力网络常常会与合作社的社会关系网络纠缠在一起。合作社承担着一定的非经济功能,这种功能的展开常常会演变成为一种基于地缘的变异的社会福利,当关心社区的行动被解读成为一种区域性的“俱乐部产品”,成员所处的地域性排他要求就会出现。再加上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需要借助当地有限的资源,最终往往不会演变为一个单纯的基于业缘的开放性组织,而是在亲缘、地缘的裹挟中,逐渐倾向于设置封闭性高门槛。虽然合作社可以在不同的层次上存有不同的圈层结构的合作点要素组合(于欣慧、任大鹏,2017),但从合作社自身的角度来看,当初始规模或政策匹配规模实现之后,通过高门槛加大对成员合作能力的考察,合作社就可以实现在效率层面更多高水平的合作点和合作机会。

合作社本身不是一个经济组织,所以高门槛的衡量标准并不局限在资金的维度,与地缘、人际网络等现实合作社的自身需求息息相关。这种门槛既可以表现为明确的自治制度设计,也可以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呈现,但在最终的区隔效果上则是一致的,即通过特定区域、特定成员的强强联合实现合作社的蜕变。尽管基于现实诱因而采取的门槛设置方法在现实中并不会发挥“一劳永逸”的作用,在解决“搭便车”、降低交易成本和考核成本、解决监督的不完备性等方面的作用最终可能也不如设想的那样显著,可是在一定时间段内通过设置较高的进出门槛合作社可以达到维护内部稳定、追求更高治理效率、实现相对公平的风险分担与灵活应对市场变化的目的。三 合作社的现实选择:强弱同盟抑或是强强联合

在制度设计上,较其他经营组织而言,合作社通常是以弱者联合体的姿态出现的,对于成员资格的要求是开放的。现实起步阶段的合作社多受资金、土地、劳力、农业资产专用性等要素的掣肘,所以此时的合作社更倾向于采用自愿、开放的入社条件,在章程上不设防。这个过程的典型表现就是成员数量的迅速扩张与合作社业务范围的扩展。

尽管在现实中很难排除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异质性,可是整体弱势的合作社也并不是绝对的弱弱联合,即便这样也不能把合作社出现入社准入门槛和规模收敛状况的原因完全归结到成员内部“大欺小”“强压弱”的身上。为此,本文在描述合作社在成员资格门槛上的变化时,选用了成员基本同质和成员异质两种不同的现实存在的合作社,一方面借以说明门槛变化和背后的逻辑;另一方面引出对合作社目标指向和作为平衡机制的扶持政策之间关系问题的讨论。(一)成员异质前提下的门槛设置

北京市门头沟区特种茶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07年10月成立。在合作社成立之前,理事长已经拥有一个茶加工厂,雇用的12名员工来自本村或省外。2007年,茶加工厂为了保障原料充足供应、平稳地区原料采购价格、谋求更高生产收益,理事长开始积极鼓励周边种植户加入合作社。为了争取成员,合作社采取了一系列价格让利与利益引导措施:将加工厂的设备、厂房等折价记入合作社的账目之中;为入社成员垫付出资款,甚至允许成员预支未来分红当作出资款;合作社对成员是否同业也不严格要求,同时允许成员以劳力出资的方式加入;鼓励低保户、残疾人加入合作社;对流转土地的成员实行保底分红;对从事种植的农户实行保护价收购。作为一个在当地长期经营的精英式人物,理事长要获得周围农户的认同并不困难。从发起到设立短短一两个月,合作社很快达到甚至是超过了预期的配套规模,这种成员的急速扩张方式在合作社实践中也并不少见。当合作社成立时,成员数迅速达到153户,辐射范围为方圆20公里以内的4个村。

随着业务活动的展开和业绩的提升,合作社逐渐收紧了成员的准入口径,抬高了合作社的加入门槛。一改过去开放式的入社条件,原则上不再接纳新成员,在实践中将与之新发生业务往来的农户吸收为合作社的“类成员”。类成员在业务往来上可以与合作社成员享受同等的权利,但不享有分红和将国家扶持资金及捐赠财产量化至自己名下的权利。近年来由于有限的市场需求和缺乏有效的营销手段,合作社只能以相对较薄的利润维持营收状况的相对稳定,所以入社禁令的原则又有所松动,逐步演变出一套对成员资格的隐性要求。比如,对于有生产能力的加入者而言,合作社在其供货能力、供货忠诚度、供应产品的规格与等级等方面均提出了专门性的要求。一方面,由于成员自身种植结构的调整,这种专门性的要求在收紧意图加入者的准入口径的同时,也逐渐将供应能力有限的成员边缘化;另一方面,合作社对于有加入意愿的农户也有了较为严格的出资要求,标准也逐渐向公司式的出资模式靠拢,不再接受以劳务出资的新成员。除隐性要求外,政策干预直接导致了部分成员退社。2011年,随着地方民政部门提出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不再具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资格政策的实施,合作社同意了5户成员的退社申请(任智超,2011)。因为章程中并没有强制退社的规定,所以尽管合作社提高了门槛,可是只要成员一方不主动退社,仍然是合作社的成员。只不过此类成员在业务上与合作社实现了脱钩,在合作社决策中也逐渐被边缘化,逐渐蜕变为类似股东的角色,不再参与合作社的事务,但成员名册难以反映这种变化。截至2016年底,合作社有在册成员148户,在种植、收购、加工等环节有实际经营业务往来的登记成员为70余户。

合作社逐步通过使成员接受风险收益理念的方式,从对成员的风险保障承诺之中解放出来。在经营过程中,合作社对于成员的吸纳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即只发展与自身加工规模相适应或略少于加工规模需求的高质成员。在完成示范社政策导向性要求的人数下限之后,合作社基于各方考虑,逐步以“类成员”和成员分类的方式,形成了内部成员的分层,逐步以雇用外地人的方式,通过不同地域的劳动分工降低了合作社的治理和人工成本。(二)成员同质前提下的门槛设置

为了解决各个合作社发展过程所遇到的贷款困难、市场波动和突发状况应对能力有限的难题,11家合作社于2013年7月成立了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联合社。联合社起初以服务各社为宗旨,在信贷互保、技术交流和资源共享上团结发力,意图聚集本地区的优势农业资源,达到规模效应的目的。为此,联合社获得了100万元的政府扶持资金和2000万元的银行授信。11个成员社之间在股权结构上是不均等的出资,但在决策上仍然实行一人一票,也没有设置附加表决权。联合社的章程规定了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须经联合社全体成员一致同意,但未涉及有关成员入社、退社的程序性与实质性规定。

多年来,联合社在经营上一直没有起色,业务上也没有突破,联合社理事长希望能够通过吸收新成员的方式改善内部人员和业务构成相对单一的问题,借以扩大联合社的规模和区域影响力,有9个左右的合作社表达了加入该社的意愿。2016年底,联合社就此事已召开数次成员大会,对此却迟迟无法达成共识。倾向于严格控制成员数的一方希望能够在准入的程序性门槛和实质性门槛上均做出较为严格的限定,对新入成员社在实际资本额、成员人数、经营绩效、地理位置等方面提出详细的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再进行投票表决,并反对对章程中关于重大事项须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条款的修改,认为即便是大幅增加新入者的进入成本,也要先满足所有成员社的门槛要求以后,才可成为成员社。对于已获得的100万元政府扶持资金,所有成员社均不同意将自己的部分量化稀释到新入者的成员账户上,而是希望新入者能够对其进行补偿。(三)成员准入门槛设置的动因1.成本压力

通常认为,小型的、灵活的和非等级制度的组织非常适合小批量的生产(Joan,1980),合作社同样有着“船小好掉头”的战略优势,再加上理事长个人对产品的市场眼光和经验判断,合作社是有其市场优势的。由于市场的稀缺性造成合作社在新产品成本控制方面的压力并不大,合作社利用好既有的资源禀赋要素,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的优势组合。然而,农产品的特性与农业的生产特点决定了大量的潜在竞争者会随时出现。追随者和模仿者低廉的模仿成本迫使合作社要从品质管控入手,提高产品的质量与标识度。在市场认可程度不足的情况下,农产品的易复制性也使合作社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如何降低成本。例如,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特种茶种植专业合作社中,人力资本支出在总支出中的占比达到2/3还要多,减员增效就成为合作社的首选出路。2.均衡的合作点

虽然多点合作有利于合作社组织的壮大和持续稳定发展(于欣慧、任大鹏,2017),但棘手的问题是合作社如何处理新旧成员之间的关系。合作社对于新的合作点的开拓往往意味着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这又与合作社的人力资源储备有关。合作社自然希望在经营过程中可以实现精英循环,但自身所面对的成员或者围绕在合作社周围的潜在成员在很大程度上难以符合经营精英的定义。广大的潜在进入者仅仅是以资源共享者的姿态出现时,就必然会遭到现有成员的反对。当合作社的力量不强,服务能力不足以覆盖到所有成员的主要业务领域时,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显得尤为微妙。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联合社的例子中,虽然联合社的初始目的是服务成员社,但由于联合社的服务能力不足以涵盖所有成员社,成员社之间的合作点是否均衡就成为各个成员社在利用联合社时的重要考量,对于申请加入者而言也同样如此。现有成员会考虑与新入者的合作点和竞争关系,而联合社自身想要聚集的资源则被置于次要位置。只有当合作点布局妥当,竞争与合作的博弈与互惠才会开始,“抱团取暖”才会成为其衡量加入的因素。在这一系列的互动关系中,联合社发起者的本位主义倾向所引发的成员社与联合社的关系问题也是门槛设置的重要动因,当为成员社服务的联合社表现为发起成员社聚集资源的一种渠道,则门槛的设置将更具主观性,结构则可能更为松散。3.道德经济

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优势资源的拥有者对于弱者的盘剥现象(仝志辉,2016),但受产业特性和地理位置的影响,成员退社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合作社的发展仍有牵制力。理性人假设认为交易双方能够理性地寻求最好的价格。而在合作社的实践中,成员出于对风险规避的需求,仰仗合作社对其原料供应的依赖,可以谋求到一个不景气年份的相对高价。而合作社愿意支付这一高价,一方面在于难以承受全面的内部监督费用;另一方面,则是远在物质刺激之外的借由村落的地缘政治和宗族势力形成的地域道德标准对于双方的约束。道德经济作为一种双向制约,不仅仅涉及农民的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也表现为合作社为了谋取一个稳定发展的社区环境而进行的关系专用性投资。由于合作社所处的家庭承包经营的社区环境起到了信息传递的作用,非正式的乡土性规则有助于打破合作社内部长期的信息不对称和完全的隐蔽利益输送,这就迫使合作社提供满足地区一般社会认同的道德标准的经济活动。这种符合相应规范性标准的值得信任的行为的存在,使得成员能够抛弃机会主义的做法,使合作社之外更高的收购价格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吸引力。这种资源对整个合作社成员而言是排他的。一方面打开保护圈使得合作社成员丧失了与未加入合作社农户的比较优势;另一方面脱离现有成员网络会造成合作社监管成本的上升,在原料产地、产量上更容易受到供应者的欺骗。所以,即便是北京市门头沟区特种茶种植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现有成员与合作社在卖出和买入之间出现了分歧,合作社仍要顾虑成员的诉求,阻挡低价原料提供者的进入。4.治理目标

学界对于合作社的治理目标一直存有争议,这也是合作社的落脚点究竟是通过联合以解决小规模农业生产与大市场对接过程中的矛盾,提高广大成员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追求其益贫性和问题,还是侧重于从农业结构转型中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追求农业产出的效率与收益的问题。实践中的合作社对自身目标问题的处理往往具有阶段性,在成立之初,成员彼此之间往往认同协同协作的理念,以人合性的标准自我组建或者是以政府诱导的方式产生。而随着业务活动的开展和政策福利的消失,合作社面临自主扩大的选择时,便会出于对经营效率的考虑接纳“适格”的新成员,而不是充当弱者联合的组织形态。毕竟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通过经营来维系生存是大多数面临的主要出路。联合社的问题同样如此。发展联合社的目的是加强合作社之间的协同协作机制,实现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更广范围、更大程度、更高层次上的联合与合作,使原本相互竞争的合作社转变为团结协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利益联合体(孔祥智,2016),因而联合社成立初期对于益贫性价值的追求与倡导还是非常明显的。联合社门槛的提出同样是有其阶段性的,成员社在成立初期往往对彼此抱有很强的包容性,因而章程中规定的准入条件也较为简单。但正是由于联合社的体量庞大,其经营、关系协调方面所面临的压力更大,较一般的合作社更容易尽早抛弃对于弱者联合姿态的固守。合作社面临自主扩大成员社数量的选择时,已有均势体系的保持成为各成员社的重要任务,而不再是保持自觉的高水平合作。实质性门槛的设置就是为了确保新入者在经济实力上达到与现有成员社的均势。新入者还要顾及原有成员社能否基于合作预期而保持原有的合作状态,而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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