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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1 05: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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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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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

道路交通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试读:

出版说明

为了方便读者充分了解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书范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丛书根据常见法律问题,收录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常用文书范本,并予以精要解读,以便广大读者充分利用法律文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为此,本丛书在内容和体例上作如下安排:

①法条速查 选取法律法规的标准文本,根据常见法律问题标明条文主题及关联索引,收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方便读者快速检索相关条文。

②条文注解 根据常见法律问题编写条文注解,介绍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实务要点及关联条文,帮助读者理解和应用相关法条,撰写法律文书。

③文书范本 根据法律法规条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编辑整理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或参考样本,突出重点法条与文书范本的关联配套。

④应用指引 从法律实务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释明文书范本的基本格式、应用要点及其他注意事项,以便读者操作使用。

⑤流程图表 结合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收录和编写流程图表,方便读者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本书范本及应用指引由易萌、李佳负责收集整理编写。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3年11月于北京

范本索引

01 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 10

02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14

03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15

04 机动车检验登记表 17

05 机动车检验记录单 19

06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3

07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5

0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27

0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 31

1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33

11 机动车申请延缓报废审批表 35

12 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40

13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42

14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45

15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登记表 46

16 机动车驾驶证证明书 47

1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 48

18 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61

19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72

20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86

21 交通事故认定书 89

22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91

23 交通事故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92

2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95

25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95

26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98

27 民事起诉状 98

28 民事答辩状 100

29 民事反诉状 101

30 民事上诉状 103

31 先予执行申请书 104

32 财产保全申请书 106

33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108

34 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 110

35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112

36 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决定书 121

37 违法停车告知单 124

38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135

39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137

40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38

41 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139

42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43

4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返还物品凭证 144

44 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 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提要

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在这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害;二是大中城市的交通拥堵日趋严重,道路通行效率降低,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三是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证审验等管理环节没有很好地体现管住重点、方便群众的原则,该严管的没管住,该便民的不便民;四是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管理手段单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制止和惩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乱执法、滥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是迫切需要的。

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将本法的几个主要问题介绍如下:(一)关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明确规定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道路通行基本条件和基本规范的同时,针对近几年来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第一,防止“带病”车辆上路行使。一是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二是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第二,防止超载运输。

第三,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二)关于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

目前,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适应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一是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造成交通阻塞;二是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作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既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影响了纠纷的处理效率;三是缺少国际上通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制,致使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难以得到及时补偿。

针对上述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了较大的改革:一是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二是不再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经与保监会商量,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三)关于严格管理与方便群众

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应当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原则。

一是经国家机动车技术质量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合格证的,登记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二是公开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号牌和行驶证。三是对驾驶不同车型的驾驶员规定了不同的驾驶证审验期。(四)关于加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滥罚款、当场处罚不开罚款收据、开罚单不如实填写罚款额、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办驾校等行为,往往导致腐败,影响交通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详细规定:一是从加强组织建设入手;二是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严格执法,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三是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四是针对超标收费、罚没收入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国库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彻底切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与经济利益的联系;五是规定交通警察必须接受行政监察、公安机关内部督察和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六是为了强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责任,根据其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开除、撤职、降级、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赔偿原则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就是要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本法从三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第一,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第二,防止超载运输;第三,强化对机动车驾驶人,尤其是营运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 条文注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中国公民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或者通行、乘车的,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通行或者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特权。本条中的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是指虽然与道路交通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其行为或者活动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密切相关的一些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设置、养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等。> > 关联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条第三条 【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 条文注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着眼于解决道路交通中的突出问题,从现实需要和交通管理的实际出发,确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的原则主要表现在:(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2)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活动日益繁多和复杂,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依法管理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下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方式执法,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自由裁量。(3)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执法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带头守法,切实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违法越权,侵犯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原则。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工作时,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便利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参与人从事交通活动的顺利实现。第四条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 关联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五条 【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 条文注解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登记、发牌、发证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试和管理、道路交通指挥、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处理交通事故、纠正违章和进行行政处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国务院公安部门即公安部负责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如制定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指导全国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安全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证、发牌等工作并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包括县一级在内)的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大队、支队、总队。交通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部门。> > 关联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5、109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第六条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 关联索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41条第七条 【科研推广】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 【登记制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条文注解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主要指机动车从出厂或者进口到购买人上道路行驶这一中间的阶段,如运输、销售及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机动车以后,在申请登记前的这一段时间需要上路的情况。对于这些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实行临时通行牌证管理,是整个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的一部分。临时机动车牌证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临时通行牌证只能用于机动车运输、移动等临时通行需要,不得代替机动车牌证。>>文书范本 01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适用于一次性委托)

_____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兹授权被委托人_____代表_____(机动车所有人)办理_____(委托范围)业务。

机动车所有人确认:经办人在申请上述业务时签署的文件、提供的资料有效,代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愿。

委托办理车号牌或识别代号:_____

本委托有效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授权为经办业务授权,再次委托无效。机动车所有人(盖章):_____授权经办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适用于委托代理)

_____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兹授权代理人_____代理_____(机动车所有人)拥有的机动车申请 _____业务(写明代理业务范围)。

委托代理人在公安机关申请上述业务时签署的文件及提供的资料,均代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愿。

机动车所有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_____日内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以下车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车号或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所有人(盖章):_____委托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人保证已取得机动车所有人授权,此委托书真实、有效。代理人签名:_____受托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应用指引

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是机动车所有人对代理人或经办人的授权性法律文件。

委托授权行为又称授权行为,是指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办理机动车业务时,代理人或经办人在委托授权书写明的授权范围内,以机动车所有人的名义处理业务事项,且行为效力及于机动车所有人。对经办人的授权一般为一次性授权,对代理人的授权时限则一般限制在一段时间以内。

制作本文书应当注意区分委托事项是否一次性具体事务,并写清楚委托权限,对授权事项作出列举性的明确规定,此外,适用于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须由机动车所有人与委托代理人双方签名或盖章。> > 关联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113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条第九条 【申请登记证明及受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 条文注解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依法能够用于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本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书。

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证明机动车来源合法并已经办理了国家规定的必要手续的各种证明,如对于购买的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机动车的销售发票。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机动车整车生产企业对其出厂的机动车经检验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是指证明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进口管理各项规定的各种证明文件。

车辆购置税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应缴纳的税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除了提供上述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本条第2款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已经由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缩短为2日,提高了办事效率。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依法登记、编号后,发放的标识机动车编号的标牌。它是机动车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应当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登记工作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保证机动车牌号的唯一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号牌的发放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实施。此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放机动车号牌,也不得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文书范本 02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 应用指引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是机动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注销登记与车辆管理所辖区内转移或车辆管理所辖区间转移等事项时须填写并提交给机动车管理机关的格式文件。

填写“机动车”栏“品牌型号”项目时,须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填写。在填写“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栏时,如机动车属于单位,由单位被委托人签字;由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机动车所有人不需签字。在填写“代理人签字”栏时,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的经办人签字;属于本单位的机动车的,由本单位被委托人办理的不需填写本栏。>>文书范本 03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 应用指引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是机动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申领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与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时需要填写并提交给机动车管理部门的格式文件。

填写时需要注意,“号牌种类”栏,按照大型汽车号牌、小型汽车号牌、普通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低速车号牌、挂车号牌、使馆汽车号牌、使馆摩托车号牌、领馆汽车号牌、领馆摩托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教练摩托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警用摩托车号牌填写。“登记证书”栏中的“未获得”是指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情形。> > 关联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9、64条《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3~9条第十条 【安全技术标准】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文书范本 04机动车检验登记表机动车检验登记表> > 应用指引

机动车检验登记表是机动车所有人或其经办人在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必须填写提交的格式文件,机动车安全检验是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必经程序。

填写时应注意,确定检验类别后在对应项目方框内划“√”;定期检验时,经办人姓名与经办人联系电话两项须由经办人本人填写。>>文书范本 05机动车检验记录单机动车检验记录单> > 应用指引

机动车检验记录单是机动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机动车年检时,载有机动车检验项目并由机动车检验部门填写并印发给年检办理者的格式文件。

机动车检验记录单分为外观检验与上线检测项目记录,以及调修项目记录。

填写时应注意,合格的项目为“○”,不合格项目为“×”,不合格项目需要经机动车检验部门调修以后记录于调修项目记录及复检记录。填写时应按机动车实际状况如实填写,不得将合格项目填写为不合格。> > 关联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十一条 【车牌号】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 条文注解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登记后,依法发放的用于识别机动车身份的带有编号的标识。要求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也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注意保持号牌清洁卫生,号码清晰可辨。号牌因故损坏的,应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更换,以便于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行驶证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用于证明机动车身份,表明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的证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证明,保险标志是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标识。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随车携带以上证明,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查验。> > 关联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4条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 条文注解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需要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是指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旧机动车交易。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登记内容的变更的,需要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内容的变更,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需要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机动车抵押,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机动车的占有的情况下,将机动车作为债权的担保。

机动车报废的,需要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因此,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报废登记。>>文书范本 06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 应用指引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是机动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变更、更换发动机、车身颜色、整车等事项时须填写并向机动车管理部门提交的格式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3)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4)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

填写时应当注意“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栏,机动车属于个人的,由变更后的现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代理人签字”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的经办人签字;属于单位的机动车,由本单位被委托人办理的不需填写本栏。“号牌种类”栏,按照大型汽车号牌、小型汽车号牌、普通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低速车号牌、挂车号牌、使馆汽车号牌、使馆摩托车号牌、领馆汽车号牌、领馆摩托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教练摩托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警用摩托车号牌填写。>>文书范本 07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 应用指引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是机动车所有人与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或与质押权人(通常为典当行)办理质押备案时须填写并提交于机动车管理部门的格式文件。

填写时应注意,“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栏,机动车属于个人的,由变更后的现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 关联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10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32条第十三条 【安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 条文注解

车辆进行登记时的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是无法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长期处于良好状态的,对投入使用后的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很有必要。根据本法的规定,在确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期限时,首先,法律直接对机动车定期检验的期限作出详尽的具体规定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授权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确定具体的检验期限和检测项目;其次,国家在制定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时,应当考虑机动车的用途、载客载货数量和使用年限等对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影响比较大的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本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具有机动车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为其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部门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文书范本 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

检验类别:__________

机构名称:_____(公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

申请类别:__________

资格证号:(仅申请换证时填写)

申请日期:__________

第一页: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第二页: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第三页: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第四页: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第五页:特殊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第六页:

常规检验机构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图略)

第七页:受理、审查、批准意见> > 应用指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是法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有12名以上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有严格完备的工作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已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的设施;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行车跑道和检验制动器的驻坡台,进、出停车场地标志标线明显,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影响公共交通;检验厂房宽敞、明亮、防雨,通风照明设备完好,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检测线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拥有申报所承担的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必要的能够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具备与从事特殊检验相适应的2名以上高级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等条件。

填写本申请书时应注意,内容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晰,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文书范本 0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

检验类别:__________

机构名称:_____(公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 应用指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书,是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在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检验车型范围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法律文件。

填写时应注意,变更申请须于信息变更发生3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出,否则视为新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构负责人签字”一项应由变更后的现机构负责人签字。>>文书范本 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补领申请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 应用指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补领申请书,是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在机动车检验资格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法律文件。

填写时应准确填写资格证编号及其有效期,并写明遗失声明公开刊登的情况。> > 关联索引《价格法》第1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17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51条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 条文注解

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就是在法律上要求,对于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机动车出售、赠与、自行拆解或者使报废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这里的“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各种机动车,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对于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文书范本 11机动车申请延缓报废审批表申请延缓报废审批表续表> > 应用指引

申请延缓报废审批表是机动车所有单位在机动车法定报废期限到达时向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延缓报废时须填写提交的文件。

办理车辆报废应先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审核档案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指定的检测线验车,经鉴定合格的车辆才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车管所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 关联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报废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第15条第十五条 【标志和示警灯的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 条文注解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属于特种车辆,主要用于执行直接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任务。为了保证这些特殊任务的有效完成,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利益,法律规定特种车辆经批准应当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以区别于一般机动车辆,便于识别。凡是不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的,不得喷涂有关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的,在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本法第53条规定了特殊车辆的特别通行规则。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本条第3款重申了公路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不属于本条第1款所列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范围,不享有本法所赋予上述车辆在通行规则上的优先通行权。> > 关联索引《公路法》第7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8条《警车管理规定》第15~18条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条文注解

拼装机动车,是指使用报废或者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是指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者修理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载明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如更换不同型号的发动机,改变燃料种类等。拼装车辆和对机动车进行重大改装,很难达到机动车应有的安全技术标准,这样的车辆上路行驶,会构成很大的事故隐患。

所谓机动车型号,是指机动车的车型技术参数;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都是实际打刻在机动车的发动机、车架等部位的特定号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包括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在机动车发动机、车架等部位上采用涂抹、喷涂、凿改等手段改变上述型号、号码的内容的行为。

本条第三项中的“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 > 关联索引《机动车登记规定》第64条第十七条 【保险】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名词解释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称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在我国境内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 条文注解

在国家强制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有必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尚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关联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登记】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 名词解释“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文书范本 12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 应用指引

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是非机动车所有人申请领取、更换、补领、变更、注销非机动车牌证、转移非机动车所有权时应填写提交给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的格式文件。

需要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手续的非机动车包括人力小三轮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 > 关联索引《电动机动车通用技术标准》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 【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条文注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等。其中,驾驶证是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证明,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执照、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驾驶证件。凭此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

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准驾车型代号表示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辆种类,如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机动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代号,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该代号代表的一种或者几种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是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为了方便道路交通管理,有利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文书范本 13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续表> > 应用指引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申请驾驶资格、增加或降低准驾车型、补、换驾驶证、注销、恢复驾驶资格时须填写提交给机动车管理部门的格式文件。

填写时应注意“申告义务及内容”栏内的八项不准申请情形,并如实填写。

准驾车型代号的详细说明如下:>>文书范本 1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应用指引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是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后15日内向机动车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提交的证明文件。

需要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的机动车驾驶人分类如下:(1)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2)机动车驾驶人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3)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4)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5)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文书范本 15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登记表> > 应用指引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登记表是机动车管理部门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的档案。

填写时应注意,档案编号、姓名、出生日期、住所地址按机动车驾驶证所记录的信息填写;实际地址和联系方式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实际情况填写。>>文书范本 16机动车驾驶证证明书

机动车驾驶证证明书(_____)_____字第_____号

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内容与_____(当事人)所持的第_____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相符。该驾驶证上_____省(市)公安厅(局)车辆管理所证件章均属实。根据上述驾驶证,_____(当事人)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驾驶证日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可以驾驶_____车和_____车。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区、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应用指引

本证明书是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具有驾驶资格的法律文件。适用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印鉴属实的公证。

办理此公证的目的在于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公证机关在制作该证明书时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将拟证明的内容逐项填写清楚。> > 关联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28、103、104、114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 条文注解

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指国家机关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由社会上有关单位,如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等培训机构承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关的资格后,才能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开业。

本条第二款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关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举办条件、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教员、教练车、教练场等规定。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对学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驾驶技能培训。“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包括本法、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交通规则等。驾驶技能培训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机动车驾驶的有关知识,如遇到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处置知识和实际驾驶车辆的能力,如机动车的操作方法,以及观察、判断、预见交通状况,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文书范本 1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

机构名称: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

第一页: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

第二页: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第三页:培训教练场地情况登记表

第四页:教练车辆情况登记表

第五页:教学设施设备登记表

第六页:理论教练员情况登记表

第七页:操作教练员情况登记表

第八页:机构设置及负责人员情况表

第九页:管理人员登记表

第十页: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申请书,是机动驾驶员培训企业向公安机关机动车管理部门申请机动驾驶员培训许可时应填写提交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管理制度情况登记表> > 应用指引

填写时应注意,若申请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资格,应向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咨询并提交相应材料。> > 关联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22条第二十一条 【上路前检查】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 条文注解

安全技术检查,一般包括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及各部机件连接的坚固情况,检查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等是否清洁,是否有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等问题,刹车是否灵敏。第二十二条 【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 条文注解

饮酒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饮用白酒、啤酒、红酒等任何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在酒精作用下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的药品,如安纳咖、安眠酮、甲基苯丙胺。麻醉药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麻醉性毒品。酒精、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会使人产生神经中枢的兴奋或抑制,导致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下降。服用者驾驶机动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过度疲劳,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每天驾车超过8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在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情况。

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的主体包括任何人,如机动车驾驶人的雇主、上级领导、乘客、托运人。如果上述主体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需要负法律责任。> > 关联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定期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关联索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0~63条第二十四条 【累积计分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条文注解

累积记分制,是指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1年内为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累加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即1年内,记分分值累加达到规定分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等考试合格后再及时返还。

对累积记分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累积记分制度的实质是一项行政强制性措施,并不是行政处罚,目的是纠正违章行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二是累积记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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