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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3 22: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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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法的起源、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的起源(1)习惯是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①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同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有着直接的联系。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公社制度下,没有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因此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和法自然也就无从产生。

②在原始公社制度下,习惯是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不同于阶级社会中的法,是原始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产物,是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因而能为人们自觉地遵守,不需要特殊的强制机关来做后盾。(2)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①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

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出现了剩余产品,这就为私有制和人剥削人现象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前提。社会分工的发展,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氏族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悬殊。奴隶阶层的出现使得私有制得以巩固和发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原始公社社会,被奴隶制社会所取代。

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确保自己的经济利益,建立了特殊的暴力机构——国家。原来的氏族习惯,已经无法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一种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并以国家的强制力迫使社会成员一同遵守,用以调整阶级社会关系,确立起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秩序。这种行为规则就是奴隶制法。

②法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因此,它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法也就失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自行消亡。

2.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阶级性

①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②法体现整个统治阶级意志,但不能把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理解为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这是因为,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除有共同利益外,还有各自的特殊利益。

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法所体现的并非是一般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④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并不是统治阶级的随心所欲,而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许多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2)法是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法的社会性

①法的社会职能或称公共职能,即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而维护全体社会居民共同利益的职能。此类职能表现为对社会生产、各种公共事务和公共秩序的管理。法之所以具有社会职能,实乃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它的实现,不仅有利于统治阶级,而且有利于全体居民。

②和法的阶级性一样,法的社会性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不同的是,法的阶级性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它赖以存在的生产关系的性质,而法的社会性的内容则更多地受制于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3)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①法的本质是它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的阶级性的实现有赖于法的社会性的实现,法的社会性是法的阶级性的基础。

②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就其量的对比来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般的情况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法的阶级性的分量总体上在不断地减弱,社会性的分量则不断地加强。

3.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这些基本特征是:(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及其规范的一般性特征,使人们在行为前就有可能测知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以及这种行为将会给行为人带来何种后果。这就是法的可预测性。正是法具有这种属性,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法的规范性、一般性和可预测性等属性,并不是法所独具的,其他行为规范诸如习惯、道德、礼仪和社会组织的规章等,也都程度不同地具有这些属性。(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①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②制定,就是国家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愿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认可,就是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行为规范(如习惯、道德规范等)以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的规范。在法产生的初期,国家认可习惯是国家创制法的主要方式。(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①只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国家强制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强制力,它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

②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国的法对该国领域内的每一个人都具有约束力,它不仅约束被统治阶级,而且也约束统治阶级的成员。(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的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一般地说,法律上的权利,通常表现为法律允许人们做或不做某种行为,法律上的义务则通常表现为法律指令人们必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

二、法的定义、渊源、分类和历史类型

1.法的定义(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2)对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①依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a.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b.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c.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主体可以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范。

可以把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②法律规范按其内容确定的程度,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a.确定性规范是直接、明确地规定规范内容的一种规范。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属这类规范。

b.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予援用其他有关的规范。

c.委任性规范也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了它的内容将由其他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2.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是指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2)法的本质与法的渊源的关系

法的本质与法的渊源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但这并不是说本质上相同的法,它们的形式也必然相同。由于各国的具体条件不同,本质上一致的法,它们的形式却往往有区别。当然,同一种法的形式,也可以为不同本质的法所利用。(3)历史上法的渊源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成文法或制定法。由于制定的国家机关不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法律效力也不同。

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a.在法产生的初期阶段,习惯是法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形式。随着法的演变和发展,不成文的习惯法逐渐为成文法所取代。到近代,成文法已成为法的主要形式,即使在习惯法仍起着重要作用的英美法系国家中,成文法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b.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判例,就是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判决。

c.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或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①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

②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为习惯法、非制定法。(2)依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①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最为严格。

②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所有的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3)依据法的内容性质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①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②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实体法中往往也规定了某些程序问题,而在程序法中则多有关于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4)依据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①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是一般法。如民法、刑法。

②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如公职人员、军人)或在特定的时期内(如战争时期)有效的法律,是特别法。在适用上,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5)依据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的实施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6)依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分为公法和私法

凡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是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西方法学通常把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归于公法,而把民法、商法归于私法。实际上,进入20世纪后,国家参与和干涉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现象,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从而动摇了公私法划分的传统。(7)法系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按照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

①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属于这个法系有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②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又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属于这一法系主要有英国、美国和曾经沦为英国殖民地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在法的渊源、法的部门的划分,乃至诉讼形式和法律术语等方面有着种种差别,但其本质基本上是一致的。

4.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或称法的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在法学中的具体运用,对于深刻了解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有着重要的意义。(2)法的历史类型,就是以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为标准,对法所作的最基本的分类。(3)根据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马克思主义法学把自有法以来的全部法划分为四种历史类型:奴隶制类型的法、封建制类型的法、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法。这四种不同类型的法的依次更替,反映了法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过程。前三种类型的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之上,体现的都是剥削阶级的意志,因而可以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是最高也是最后一种类型的法。

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基础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关系至为密切。(1)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首先表现在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即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其次还表现在,法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不仅发生在经济基础发生根本性的质变的时候,就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经济基础发生部分质变的时候,也会引起法的相应变化。(2)法积极反作用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不过这种反作用的社会效果却未必总是积极的、进步的。衡量法对于社会的发展是起积极的、进步的作用,还是起消极的、反动的作用,主要取决于法所维护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性质。如果法所维护的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那么这种反作用就是进步的,应该予以肯定;反之,就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这种法就应该改革或者废除。

2.法与政治(1)政治主要是指阶级斗争和处理阶级关系。它既包括敌对阶级之间的斗争关系和同盟阶级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包括一个阶级内部各个阶层和各个集团之间的关系。(2)由于各个阶级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不同,它们的政治要求也就不同。这种政治要求集中体现在各个阶级的政策上。但是,只有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才有可能利用法这个有力的工具。所以,法和统治阶级的政策的联系最为密切,它把统治阶级的政策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使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以保证统治阶级政策的实现。可见,国家的立法活动,实质上就是把体现为政策的统治阶级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因此,脱离政治的法是不存在的。

3.法与道德

法和道德既然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且又都是社会规范,它们之间必然会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但是,法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之间又有着质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表现为:(1)两者的产生和发展趋势不同。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道德则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原始社会没有法,却有自己的道德。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法消亡了,道德则依然存在,并将得到充分发展。(2)两者形成的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通常以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地、逐渐地形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人们有时可以借助文字来表述某些道德规范,但即使没有这种文字形式,相应的道德规范依然存在。(3)两者实施所凭借的强制力不同。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现则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4)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法调整的只限于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那部分社会关系,而且通常只限于对人们的行为提出要求,只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要广泛得多。它不但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提出要求。(5)两者在体系上也有所不同。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只有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才能使自己的意志被奉为法律。所以,一国之内只有一个法律体系。道德则不同。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并形成各自的体系。因而一国之内就有几个道德体系同时并存。当然,占统治地位的必然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在探讨法与道德的关系时,必须首先分清是哪个阶级的道德。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之上,体现同一阶级的意志,完成着共同的使命。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法以其独具的特征,维护着统治阶级道德的统治地位。统治阶级的道德则以自己的标准影响和指导着法的制定,并且以其特有的强制方式,敦促人们恪守法律的规定。法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是相互对立的。

1.2 课后习题详解

(说明:本章无课后习题)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我国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在推翻了反动统治,夺取了政权之后,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创立的。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创立自己的法律,既是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需要,也是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需要,又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法必然反映工人阶级、农民、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劳动者、一切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我国社会主义法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3.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党的政策规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活动的方向,指导着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体现了工人阶级先锋队与全体人民的关系,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2)在我国,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党的相关政策为依据。法的实施中,也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正确理解政策的精神实质是正确实施法的重要保证。(3)强调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指导作用,绝不意味可以丝毫贬低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性,或者可以用党的政策来取代法律。这是因为:

①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而法则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且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②政策的规定一般比较原则,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法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③制定法所依据的政策,是经过实践证明为成熟了的政策,而且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所以,法较之政策具有更大的稳定性。(4)在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的相互关系问题上,既要防止把政策和法对立起来的错误倾向,也要反对把政策和法混同起来,以政策代替法的错误观点。

4.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1)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点

它们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并且都担负着最终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和实现共产主义的使命。所以,它们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上是一致的。(2)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

①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有所不同。

②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实施的手段也有很大区别。

③在实践中应划清违法行为同违反道德行为之间的界限。凡是违反社会主义法的行为,一般也违反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但是,并非所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5.社会主义法与客观规律

规律或称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规律是客观的,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人们既不能创造它,也不能任意加以改变或消灭它。但是,人们可以认识它并利用它来改造自然和社会。(1)法与客观规律不同。法是国家创制的,是人们意识的产物。法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使它的内容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应该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利用客观规律来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3)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不可能始终是正确的。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种种条件的限制,人们的认识同客观规律的要求不相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1.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法的制定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地说,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地说,是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

2.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也是最高的立法原则。(2)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①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②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③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或权力与责任。

④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⑤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⑥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权限

法的制定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1)法律制定的权限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我国《立法法》进一步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①国家主权事项。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④犯罪和刑罚。

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⑥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⑦对非国家财产的征收、征用。

⑧民事基本制度。

⑨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⑩诉讼和仲裁制度。

⑪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2)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

①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②《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a.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b.《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的权限

①依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后,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新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其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此次《立法法》又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是:

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b.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③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

①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②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b.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5)关于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主要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把本属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总统或内阁等),但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的授权。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曾先后就有关利改税和税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以及经济特区等方面的问题,分别授权国务院和部分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①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专属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②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权的权力。

③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④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国家机关。

⑤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的法律条件成熟时,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

⑥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此外,《立法法》对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问题作了新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4.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程序(1)法的制定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的法定过程或步骤。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活动,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条件。(2)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包含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

①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是关于制定、修改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提案,由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

a.在我国,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

b.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法律案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或者常委会的议程。

②法律案的审议

a.列入全国人大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继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征求意见。

c.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③法律案的表决

a.列入全国人大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c.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规定,法律案的表决采取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但现今通常是采取按电钮的无记名方式表决,增强了表决的民主性。

④法律的公布《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5.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以规范性文件为其主要渊源。(1)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根据现行《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为我国法的渊源的规范性文件按其制定的国家机关的权限及其效力范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①宪法。宪法是我国最主要的法的渊源,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②法律。法律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法律;另一类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③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所属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规章或部门规章。

④军事法规。军事法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调整和规定关于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规章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和本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法规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或者规定本自治地方某一具体事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且必须报经有关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我国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宪法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⑧国际条约。我国法的渊源还包括我国同外国签订的含有规范性内容的某些条约。(2)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结构

在我国,属于法律类别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都称“法”,也有少数称“决定”。

我国法律类规范性文件的正文,其结构通常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有些规范性文件因内容较少,可以不分编、章、节,仅由条组成。(3)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为了有利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必要对各种已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使之系统化。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就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方式。

①法律汇编,或称法规汇编,是把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按颁布的年代顺序或按所属的法律部门,分门别类加以系统排列,并汇编成册,它不是一种立法活动。

②法律编纂,或称法典编纂,是对某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的全部现行规范,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审查,既要剔除其中过时的、重叠的、前后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部分,又要根据新情况对原有的规范作修改、补充,或制定新规范以填补空白,从而形成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一致、内容系统完整的新的规范性文件。这种规范性文件有的国家称为“法典”。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只能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

6.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部门(1)法律部门就是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性质。但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并不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有时调整的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此外,同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并不总是由一个部门法来调整。(2)一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可划分为以下一些法律部门:①宪法及其相关法;②行政法;③民法和婚姻家庭法;④商法;⑤经济法;⑥社会法;⑦刑法;⑧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⑨军事法。

7.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1)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所有法律部门的各个层次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2)我国法律体系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向世界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的概念和方式(1)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2)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

①法的遵守,是社会主义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②法的适用,是指当人们之间发生关于权利归属的争端,需要由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措施,来保证法的实施,它是法的实施的又一重要方式。

无论是法的遵守还是法的适用,就其实质来说,就是要把法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从而使体现为法律规范的国家意志得以实现。

2.我国杜会主义法的适用  (1)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实现法律对特定社会关系调整的活动。(2)我国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实践经验,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六个字。正确,就是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确定案件的性质,并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合法,就是要严格依法办案,不仅定性、处理要符合法定标准,而且在程序上也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及时,就是要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及早结案。正确、合法、及时这三者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不能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略其他方面。

为了达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在适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a.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b.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c.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d.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a.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b.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不能分割。前者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后者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根本。只有把这两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处理案件,避免出现错案。

③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选择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b.同位法中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c.同位法中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d.不溯及既往。

e.关于“变通规定”的适用。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或经济特区法依法或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区或本经济特区应分别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或经济特区法规。

3.法的效力、法的解释和法的冲突(1)法的效力

正确解决这个问题,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条件。.

①空间上的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它所管辖的地区内生效。

②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第二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止的日期。

③对人的效力。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或称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按照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法律解释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

①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限,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正式解释由于解释的主体不同,所作解释的法律效力也不同。

在我国,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性解释。

a.立法解释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或补充规定。这种解释实质上是国家立法权的延伸,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b.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类解释对下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时具有约束力。

c.行政解释是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所作的解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不属于审判或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另一种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立法解释的精神。这类解释往往包含在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实施细则中。

d.地方性解释是指地方政权机关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所作的解释。这类解释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效力只及于其管辖范围内。

②非正式解释包括法制宣传性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三种,是国家宣传部门、文化机构、社会团体、报刊、法学工作者和公民等对法律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3)法的冲突

法的冲突即法律冲突,是指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互相矛盾的状况。这种状况的存在,有碍法的准确适用。

关于法的冲突的解决,《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①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冲突。属于法律之间的事项,由人大常委会裁决;属于其他的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事项,原则上由制定的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国务院可以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这是由于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具有改变或撤销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出现这种情况,由国务院裁决。

④授权立法与法律的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1)一切国家机关首先要模范地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居于执政党地位的共产党,在维护社会主义法的尊严、保证它的实施方面,具有特别重大的责任。(3)保证社会主义法的遵守,从根本上说,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5.违法和法律责任、法律制裁(1)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由于过错而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构成违法,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某种行为,而不是思想问题;

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

③一般地说,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④行为人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2)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行为的存在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3)法律制裁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①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等。

③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法律关系。(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②在我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自然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此外,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经我国认可的外国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③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有权利能力。所谓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我国,一切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非依法律不得限制或剥夺。法人和各种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各依其成立的目的和业务活动的范围而有所差别。

④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行为能力是指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公民虽然都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法人和各种社会组织的行为能力有其特点:它们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除非该组织被撤销,它们的行为能力不会丧失。(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权益。

②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应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③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法律美系中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就意味着另一个主体负有义务。但是权利和义务对主体来说不一定是对等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几个主体负有义务;有时则相反。在多数情况下,一个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亦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

①物,即可以为人们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

②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如人们的著作、发明创造、姓名、肖像等。

③行为,即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的形式有两种:作为和不作为。

④人体,是指由人的全部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5)法律事实

①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②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区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a.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b.行为是最广泛最普遍的法律事实。行为按形式可分为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情况是极其普遍的。

2.2 课后习题详解

1.怎样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答: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法必然反映工人阶级、农民、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劳动者、一切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我国社会主义法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怎样理解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关系?

答: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党的政策规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活动的方向,指导着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体现了工人阶级先锋队与全体人民的关系,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2)在我国,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党的相关政策为依据。法的实施中,也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正确理解政策的精神实质是正确实施法的重要保证。(3)强调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指导作用,绝不意味可以丝毫贬低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性,或者可以用党的政策来取代法律。这是因为:

①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而法则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且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②政策的规定一般比较原则,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法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这就更便于人们了解、执行和遵守。

③制定法所依据的政策,是经过实践证明为成熟了的政策,而且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所以,法较之政策具有更大的稳定性。(4)在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的相互关系问题上.既要防止把政策和法对立起来的错误倾向,也要反对把政策和法混同起来,以政策代替法的错误观点。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怎样正确估量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三个方面。(1)我国杜会主义法的适用

①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实现法律对特定社会关系调整的活动。

②我国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实践经验,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六个字。正确,就是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确定案件的性质,并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合法,就是要严格依法办案,不仅定性、处理要符合法定标准,而且在程序上也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及时,就是要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及早结案。正确、合法、及时这三者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不能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略其他方面。

为了达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①一切国家机关首先要模范地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居于执政党地位的共产党,在维护社会主义法的尊严、保证它的实施方面,具有特别重大的责任。

③保证社会主义法的遵守,从根本上说,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3)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①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行为的存在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

②法律制裁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4.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为什么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答:社会主义法的实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2)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

①法的遵守,是社会主义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②法的适用,是指当人们之间发生关于权利归属的争端,需要由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措施,来保证法的实施,它是法的实施的又一重要方式。

无论是法的遵守还是法的适用,就其实质来说,就是要把法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从而使体现为法律规范的国家意志得以实现。(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在适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a.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b.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c.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d.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

5.什么是法律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答:(1)法律关系的概念

①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等。

③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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