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旧约章补编(清朝)--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上下册)(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16 17:21:41

点击下载

作者:郭卫东编

出版社:中华书局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中外旧约章补编(清朝)--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上下册)

中外旧约章补编(清朝)--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上下册)试读:

总目录

CONTENTS封面版权信息

中外旧约章补编(清朝):上册

中外旧约章补编(清朝):下册

目录

CONTENTS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出版说明

凡例

中荷《台湾媾和条约》

中荷《清荷协约》

中英《东印度公司与台湾通商条约》

中英《东印度公司与台湾通商补充协定》

中英《广州停战协定》

中法《天主教在华弛禁照会》

中法《上海设立法国租界换文》

中英《香港交解华人逃犯章程》

中外《上海海关协议》

中外《引航章程》

中英《永租九龙司章程》

中法《议租广州地基建复天主教堂合约》

中英《汉口租界条款》

中外《津关各国商船进口下货章程》

中外《游历传教查验印照并无约各国不准给照申明》

中法《上海法租界拓界章程》

附录:《法国驻上海代理领事爱棠致苏松太道的照会》

中法《续议印花布加长纳税章程》

中法《保护教民章程》

中法《议租广州地基建复天主教堂续约》

中英《现议轮船章程》

附录:中英《雇佣洋兵合同》

中法《江西教案议结条款》

中英《阿思本舰队变价归还合同》

中外《洋商请照入内地摘要章程》

中法《陕西保护教士条约》

中英《英商在台湾采办樟脑条款》

中法《天津教案往来照会》

附录:《法署使罗淑亚为开送从天津关收领赔款事照会》

中外《福州港停泊轮船章程》

附录:《沪尾鸡笼二口章程》

中外《厦门口停泊轮船章程》

中外《汕头口停泊轮船章程》

中外《上海口停泊轮船章程》

附录:《吴淞口章程》

中丹《买回福建省厦电线合同》

附录:中丹《买回福建省厦电线汉文合同》

中法《黔江教案议单》

中丹《买回马尾电线合同》

中丹《委托丹麦北路电报公司代管马尾电线合同》

中英《矿师马立师雇佣合同》

中丹《省厦电线续立条款》

中美《旗昌轮船公司财产售予招商局合同》

附录一:《旗昌轮船公司财产售予招商局合同提要》

附录二:中美《招商局购买旗昌码头、轮船、栈房合同》

附录三:《旗昌洋行来单作价录列》

中英《矿师雇佣合同》

附录:中英《矿匠派克合同》

中外《议定租界洋货免厘及存票改限章程》

中外《海河行船泊船章程》

中法《四川江北厅教案结案合同》

中法《四川涪州教案结案合同》

中法《四川江北厅涪州教案善后章程》

中英《轮船招商局与太古公司长江水脚合约》

中德《订购克鹿卜十二生特炮合同》

中古《优待华人条约》

中德《伏尔铿厂造钢雷艇合同》

中法《四川江北厅教案议结续合同》

中丹《电报交涉事宜条款》

中朝《商定借银合同》

中英《轮船招商局、太古洋行、怡和洋行订明合走轮船往来上海、烟台、天津等处合同》

中法《新议云南民教交涉条款》

中朝《轮船往来上海朝鲜公道合约章程》

中朝《轮船往来上海朝鲜合约章程续约》

中、丹、英《渔团保护水线条款》

中朝《改订贸易章程》

中朝《仁川口华商地界章程》

附录:《附订二条》

中朝《会拟釜山华商地界章程》

附录:《附订三条》

中、英、美《怡和、太古、旗昌代招商局承办漕运合同》

中美《轮船招商局产售与旗昌洋行契约》

附录一:《附载各产详细条款》

附录二:《补订附契》

附录三:《驻沪美总领事署文案处证明》

中德《泰来洋行购炮合同》

中朝《仁川济物浦各国租界章程》

附录:《地契程式》

中朝《元山港进口米谷免税换文》

《复照》

中丹《安设琼雷海线合同》

附录:《续款》

中、英、美《怡和、太古、旗昌洋行与盘记合约》

中德《地亚士洋行定购军火合同》

中英《汇丰银行借兵债合同》

中英《汇丰银行续借兵债合同》

中英《轮船招商局向汇丰银行借款合同》

中美《轮船招商局向旗昌洋行购回局产契约》

附录一:《附载各产详细条款》

附录二:《驻沪美总领事署证书》

中美《轮船招商局与旗昌续订局产换旗过户合约》

附录:《专条》

中丹《中国电报局雇洋匠合同》

附录一:中丹《中国电报局、丹国赫巴同订合同》

附录二:中丹《中国电报局与丹匠谢尔伦合同》

附录三:中丹《中国电报局与丹匠弥令司德合同》

附录四:中丹《中国电报局与新雇赫备、韩生、勒生订立合同》

中法《天津法工局修路修码头合同》

中朝《兵船来往上下章程》

中葡《拟议条约》

中葡《续订洋药专条》

中英《购办台厦水线合同》

中英《粤海关与汇丰银行借款合同》

附:《摊还本利清单》

中英《汇丰银行为中国政府募债书》

中法《重庆教案赔款合同》

中朝《续立釜山设立电线合同》

中美《中国电报公司与美国传声公司会立合同》

中俄《珲春接线简明条约》

中法《中国铁路公司于天津法租界内建桥合同》

中朝《红参免税照会》

中外《航海避碰章程凡例》

中法《广西中越东路立界图约》

中英《轮船招商局、太古洋行轮船合走上海至宁波齐价合同》

中英《轮船招商局、太古洋行、怡和洋行轮船合走上海至汉口齐价合同》

中英《轮船招商局、太古洋行、怡和洋行轮船合走上海、烟台、天津等处齐价合同》

中英《轮船招商局、太古洋行、怡和洋行轮船齐价合同》

中英《轮船招商局、怡和洋行轮船合走福州条款》

中德《信义洋行代购枪炮合同》

中俄《边界陆路电线相接条约》

中朝《贷款合同》

附录:《同顺泰号代办朝鲜转运局拨运上海道署官款各条》

中英《轮船招商局、太古洋行、怡和洋行会同水脚约章》

中朝《续订贷款合同》

中朝《约订购造浅水小火轮船条规》

中英《轮船招商局与太古洋行齐价合同》

附录一:《轮船招商局与怡和洋行、太古洋行恢复长江代各行合同议定书》

附录二:《招商局与太古洋行恢复宁波代各行合同议定书》

中英《招商局与怡和洋行恢复福州

中英《轮船招商局、太古洋行、怡和洋行合并广丰长江小轮船章程》

中英《轮船招商局、太古洋行、怡和洋行与广丰公司合同》

中英《轮船招商局、太古洋行、怡和洋行与益利船东合同》

中英《轮船招商局、太古洋行、怡和洋行与麦边洋行合同》

中德《轮船招商局售船换旗密约》

中德《轮船招商局与礼和洋行换旗密约》

中德《信义洋行承购军械运保合同》

中日《威海降约》

中德《地亚士洋行代购无烟药枪弹合同》

中英《改订克萨借款合同》

附录一:《债券形制》

附录二:《信件格式》

中德《京西月岩寺煤矿开采合同》

附录:中德《北京门头沟天利煤窑开采合同》

中法《湖北长阳煤矿合同》

中法《湖北长阳煤矿代雇洋员合同》

中法《中越边界立界纪要》

附录一:《附件一》

附录二:《附件二》

中法《汉口租界租约》

中瑞《中国遵照邮政公会定章粘贴信票通咨》

中英《新议英拓天津租界章程》

附录:《拿犯章程》

中英《撤销安设厦门南台水线办法合同》

中比《京汉铁路借款续订办理章程》

中、英、意《山西矿务借款合同》

中美《茂生洋行军品定购合同》

中美《中国铁路总公司订请美国铁路总工程司合同》

中美《粤汉铁路借款合同另约一款》

中、俄、英《划分山西路矿范围合同》

中日《汉口日本租界条款》

中法《保定天主堂互换合同》

中英《汉口英国新增租界条款》

中外《矿务铁路公共章程》

中俄《改订华俄合股瑷珲商号煤矿合同》

中德《萍乡煤矿借款合同》

中英《路透局试办新闻报务暂定章程》

中德《山东沂属教案议结合同》

附录:《山东沂属教案议结恤银清单》

中日《天津日租界各段地价条约》

中外《海牙国际和平会议最后文件》

中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海牙公约》

中外《海牙陆战法规和习惯公约》

附录:《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章程》

中外《关于1864年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中外《禁止从气球上或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

中外《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宣言》

中外《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扁的投射物,如外壳坚硬而未能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的子弹的宣言》

中德《买回北京西山通义天利煤窑字据》

中美《开办吉林天宝山矿务合同》

中日《煤铁互售续订条款》

中外《福建互保协定》

中英《开平矿务总局产业移交合同》

附录一:《开平矿务局转让东方辛迪加合同一》

附录二:《开平矿务局转让东方辛迪加合同二》

附录三:《东方辛迪加将开平权益再转让伦敦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合同》

中英《湖广总督与汇丰银行借款合同》

中日《续订大冶矿石合同》

中俄《天津租界条款》

中法《衡州教案议结草约》

中俄《开办吉林矿山草约》

中法《浙江衢州教案议结草约》

中英《开平矿务有限公司新订试办章程》

中法《湖北襄阳议结天主教案合同》

中俄《公同踩看天津租界地界条款》

中外《京畿教堂赔款清单》

中外《鄂托克等旗教案条约》

中德《拓广天津租界合同》

中外《直隶宣化议结天主教案合同》

中英《耶稣教自立会议结山西教案合同》

中英《耶稣教自立会议结寿阳教案合同》

中英《耶稣教内地会议结山西教案合同》

中俄《新订开办吉林金矿草约》

中俄《黑龙江金矿合同》

中法《天主教山西教案议结合同》

中意《山西教案议结合同》

中英《山西耶稣教内地会与洋务局续议教案合同》

中俄《黑龙江矿务草约》

中俄《抚顺千台山煤矿合同》

中法《办结塔拉特旗教案草约》

中外《湖北蕲州议结天主教案合同》

中英《淞沪铁路借款合同》

中美《宣道会山西教案议结合同》

中意《山西天主教案赔款全清合同》

中德《山东矿务章程》

中外《筹办矿务章程》

中法《朝阳教案续订合同》

中法《黑龙江省教案赔款合同》

中法《南阳教案议结条约》

中俄《奉天五湖嘴西界煤矿合同》

中德《闽省定购军火续合同》

返回总目录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出版说明

后期资助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设立的一类重要项目,旨在鼓励广大社科研究者潜心治学,支持基础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它是经过严格评审,从接近完成的科研成果中遴选立项的。为扩大后期资助项目的影响,更好地推动学术发展,促进成果转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按照“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版式、形成系列”的总体要求,组织出版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凡例

一、清代是中国与外国全面交往的时代,是近代条约关系发生发展的时代。本书是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的补编,凡该书中已收录的约章,本书不再收录。又,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分清代和中华民国两个时段,而本补编仅以清代(即从清朝建立至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为限,补录其所未载约章,故名之曰《中外旧约章补编(清朝)》。

二、本书所收录的“约章”,包含条约和章程两个类别:(一)条约。一般而言,广义的条约包括:条约(treaty)、规约(statute)、盟约(covenant,pact)、专约(convention)、公约(convention)、协议(agreement)、议定书(protocol)、临时协议(interim agreement)、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补充协议(supplementary arrangement)、在互换照会等基础上形成的换文(exchange of notes)等等。这些条约形式在清朝均有。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清政府参加的各类国际公约,凡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未收录的,因其是近代中外条约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影响深远,故一并收录。(二)除了上述中外政府之间正式缔结的条约外,本书还收录了中国有关方面与外国企业、公司及法人代表等缔定的比较重要的各类章程、合同、约定及协议。严格说来,此类章程、合同等并不属于国际条约的范围,但在鸦片战争后的晚清社会,此类文件却往往具有与条约同等的效力,也是列强侵夺中国权益的重要和常见的手段,内容则涉及中外缔订国之间的外交、军事、工商、经贸、文教等关系。故本书将这些文件一并收录。需要说明的是,清朝初年台湾郑氏政权与荷兰、英国签订的约章,也发生在清史时段内,且与台湾回归祖国和清朝历史息息相关,故本书也加以辑补。

三、本补编包括凡例、目录、正文和附录。凡例是关于本补编相关编纂事项的说明。目录为便于查阅检索之用。正文为约章内容的汇示,其中包括约章名称(同时标注与约国,如“中俄”等;如与多国互定约章则标注“中外”字样等),签约时间地点,以及约章内容。页下附有注释,列举文献出处,并对某些约章内容中出现的中外文本不一、条款差异等现象予以解释说明。最后的附录则为“旧约章分国表”。另有“参考文献”。

四、本补编约章的编排顺序以其订立时间为序。在正文中,每个约章均以清代年号和夏历纪年为主,同时标注公元纪年,如同治九年五月二十三日(1870年6月21日)。一般而言,订立时间系指约章签字日期。若该约章没有准确的签字日期,比如说以照会形式确立的约章,则以最主要的照会(或往来照会并立)作为订立时间;若该约章的签字日期未能查明,则以相关重要日期(换约日期、批准日期或施行日期等)为序,并在注释里予以说明。约章只有年份无月日者,则放在该年之末;约章只有年月无日期者,则排在该年月之末。约章签字地点以清朝当时的地名为准,一般“省”、“县”字样省略。

五、若干约章类别辑补的处理方式。对正约之外另有附约的情况,采取两种处理方式:其一,与正约同时订立或内容密切相关的,不单列,与正约一并出现;其二,未与正约同时订立或正约、附约内容相对各自独立的,则单独罗列。两种处理方式均在文中予以说明。

六、有关征引文献的处理和说明。若约章文本之间无差异,又常见于各类约章汇编的,不专列,而在书后“参考文献”呈现。若文本上有差异,或是在各类常见的约章汇编中未列的约章,则在相应约章的注释中予以注明。约章出自原始档册者,由编者实施整理;若该约章存在标点和简化处理方面的讹误之处,则进行订正。

七、附录“旧约章分国表”中,将正表和附表中的约章统一按国别分类,两个以上缔约国的约章称为“多国”;而与各国互订的约章称为“外国”。其排序原则是:按照与该国的第一件约章的时间来确定国别先后排序(如1662年中荷签订第一件约章《台湾媾和条约》,而1672年中英签订第一件约章《东印度公司与台湾通商条约》,那么,荷兰排序在英国之前);与多个国家共同签订的约章排序在国别条约之后;与各国互订的约章排序在最后。[1]中荷《台湾媾和条约》[2]顺治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1662年2月1日)台湾

由一方为自一六六一年五月一日到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围攻福尔[3]摩沙的热兰遮城的大明招讨大将军国姓殿下,另一方为荷兰国该城长官菲特烈揆一及其议员们,所订立的条约条款如下:

1.双方都要把所造成的一切仇恨遗忘。

2.热兰遮城及其城外的工事、大炮及其他武器,粮食、商品、货币及所有其他物品,凡属于公司的都要交给国姓爷。

3.米、面包、葡萄酒、烧酒、肉、咸肉、油、醋、绳子、帆布、沥青、柏油、锚、火药、子弹、火绳及其他物品,凡所有被包围者从此地到巴达维亚的航程中所必需者,上述长官及议员们得以自上述公司的物品中,毫无阻碍地装进在泊船处及海边的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的船。

4.属于在福尔摩沙这城堡里的,以及在这战争中被带去其他地方的荷兰政府特殊人物的所有动产,经国姓爷的授权者检验之后,得以毫无短缺地装进上述的船。

5.除了上述物品之外,那二十八位众议会的议员们,每位得以带走二百个两盾半银币;此外有二十个人,即已婚的、单位主管及比较重要的人,得以合计带走一千个两盾半银币。

6.军人经过检查之后,可以带走他们的全部物品及货币,并依我们的习俗,全副武装,举着打开的旗子、燃着火绳、子弹上膛,打着鼓出去上船。

7.福尔摩沙的中国人之中还有人向公司负债的,他们负债的金额和原因,或因赎租或因其他缘故,都将从公司的簿记中抄录出来交给国姓爷。

8.这政府的全部文件簿记,现在都得以带往巴达维亚。

9.所有的公司职员、自由民、妇女、儿童、男奴、女奴,在这战争中落在国姓爷领域里且尚在福尔摩沙的,国姓爷将从今日起八至十日内交给上述的船,那些在中国的,也要尽快送来交给上述的船;对于那些不在国姓爷的领域里面仍在福尔摩沙的公司其他人员,也要立刻给予通行证以便去搭乘公司的船。

10.国姓爷要把他所夺去的四只船上的小艇及其附属设备立刻还给公司。

11.国姓爷也要安排足够的船给公司,以便运送人员和物品到公司的船。

12.农产品、牛和其他家畜以及其他为公司人员停留期间所需要的各类食物,要由国姓爷的部下以合理的价格,从今日起每天充足地供应给公司的上述人员。

13.在公司人员还留在此地或未上船以前,国姓爷的兵士或其他部下,如果不是为公司工作而来,就谁也不得越过目前用篮堡或该殿下的阵地所形成的界线,来接近这城堡或其城外工事。

14.在公司人员撤离以前,这城堡将只挂一面白旗。

15.仓库监督官在其他人员和物品都上船之后,将留在城堡里二至三天,然后才和人质一起被带去上船。

16.国姓爷将派官员或将官Ongkim及其幕僚Punpauw Jamosie为人质,于本条约经双方各按本国的方式签字、盖章和宣誓之后,立刻送去停在泊船处的一艘公司的船;相对的,公司将派这政府的副首长Joan Oetgens van Waveren及众议会议员David Harthouwer为人质,到大员市镇国姓爷那里;他们将各留在上述二个地方,直到一切按照条约内容确实履行完毕。

17.国姓爷的人被囚在这城堡里或被囚在此地泊船处公司船里的俘虏,将和我们的人被囚在国姓爷的领域里的俘虏交换。

18.本条约如有误会或确有需要而在此被遗漏之重要事项,将由双方基于能为对方乐于接受的共识,立刻修正之。

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在大员的热兰遮城里

签名者:Frederick Coijett等二十八人

[1] 原件藏荷兰海牙档案馆(Algemeen Rijksarchief),转引自江树生译,黄永松发行:《郑成功与荷兰人的缔和条约,1662》,台北汉声杂志社,1992年。

[2] 据考证,1662年2月1日是双方开始停火谈判的日期,条约的签订日期是2月10日。参见杨彦杰:《荷据时代台湾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0年,第291页。

[3] “热兰遮城”(Fort Zeelandia),位于台湾大员岛北端。[1]中荷《清荷协约》康熙二年九月二十七日(1663年10月27日)福州

一、清荷两国民间,应有不得破坏之同盟关系存在。

二、为对抗共同敌人——郑军,两国应紧密合作,至敌人投降为止。

三、双方应通知各方旗帜,以便得与敌人鉴别。

四、攻敌远征队,由双方出兵组织之。

五、清方帆船及小船应由荷军指挥,荷军分三船队前进。抵厦门、金门时,荷舰吃水太深,无法靠近海岸,需帆船进港,因此需雇佣华籍领港人。

六、双方应同时登陆攻击敌人。

七、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中国与一切华人得享有贸易之自由,不受任何干涉。但联军未克服金、厦两地以前,对于荷兰人所带来之货物,暂不讨论。

八、克服金、厦两岛后,荷兰人必要时,得在两者之间,择取其一或其他地点,以驻舰队,以防海贼攻击。

九、克服金、厦两岛后,联军应驶往台湾。攻取此岛后,清军应将该岛以及一切城堡物件交与荷兰人,以供荷兰人居住。

十、清方总督应提供一优良船只,以便荷兰人遣使至巴达维亚报告。[2]

十一、此约应得清廷之批准,并将其批准书送交荷兰人。

[1] 该约仅见荷文本,汉文本似已佚。荷文汉译本见赖永祥、卜新贤、张美惠纂修:《台湾省通志稿·政事志外事篇》,“台湾省政府”出版,1960年,第26—27页。另参见高育仁、邵恩新等主修,郭嘉雄编纂:《重修台湾省通志·政治志外事篇》,“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出版,1998年,第76页。

[2] 该约由获得清帝授权的靖南王耿继茂和闽浙总督李率泰与荷兰提督巴尔特(Balthazar Bort)签订。[1]中英《东印度公司与台湾通商条约》康熙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1672年10月l3日)台湾

1.为维持双方友谊,国王允协助公司及其所属人员在台之生活自由;英人得在其房舍及居留地揭示国旗及标志。

2.国王允于英人受虐待、困扰或伤害时,予以保护或补救之;郑方人员受英方人员伤害时,国王得要求处罚暴行者,以避免事件之再发生。

3.公司与国王属下人民间应公开自由贸易,为避免公司蒙受损害及不利,国王对英人房舍或居留地给予书面保证此等权利及自由。

4.公司所属英人或他国人得被留用或征用为国王或其臣民服务,但应得英国首长之允许及本人基于自由意志之同意,而将来应以妥善保护之方法送还之。

5.今后公司之船只不论大小均得自由出入或停泊国王治下或将来归入国王统治之港、湾、河、船泊处,并如于安平一样,在各处可购备薪、水、食粮及其他必需品,但除安平一地外,不得进行交易。

6.国王同意每年将在台湾生产之糖及各种皮革之三分之一供给英人,以时价在每年适当时间交易优良品质之货品;英人得视利润或用途,购买分配量之全部或一部。

7.暴风或刮烈风时,英船得驶入国王治下之各地海港避难——如第五条之规定,但除非特别紧急,则避免驶入基隆港。

8.公司人员得长期租借一房舍,但每年应纳租金五百比索。在此条件下,国王应负担修缮,并应公司之需要增建仓库。荷人原住馆舍将为此目的而使用。

9.公司得随意选用适当之华人为通事,国王愿保证其对公司之忠诚,如有不法行为,概愿负责。

10.今后公司为贸易之安全及顺利进行起见,得视需要随时提出约款,国王应尽量承认上述要求。

11.为和平相处,公司同意船只入港停泊时,将各种军器及英人所掌管之帆舵等物移交于郑方,待船只要出港时,再由郑方交还之。此等交还不得有任何阻挡及迟滞不履行之情形。

12.公司应交纳所输入售出之货款百分之三的关税,但为国王所购进之货物不税。输入货物无法售出而装运出境时,亦免缴税,公司得将所购买之货物自由不需缴税。公司同意每年将国王所需要之货物运来。

13.本约第十一及十二条应得总公司之同意后生效,但未得总公司确答以前,英人仍暂照此等条约实施之。本约以中文及英文写成二份,一份由英国公司执存,(一份)由台湾国王执存,而按中国之习[2]惯签印并举行仪式确认之。

[1] Dagh,Register Gehottdenint Costeel Batavia,Vant Passerende daer ter Plaetse alc over geheel Neder!andts India ,Anno.1673,pp.80—83。转引自刘鉴唐、张力主编:《中英关系系年要录》第一卷,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第159—160页。

[2] 该约由台湾郑经政府代表和英国东印度公司代表签订。[1]中英《东印度公司与台湾通商补充协定》[2]康熙十四年五月十七日(1675年6月10日)台湾

1.英船入港时,船长应向郑方官宪通知载货之种类。英船应运销下列各种货物:即毛瑟火枪二百挺,铁一百比克尔、胡椒三百比克尔,枝状珊瑚随便,良质大红布二十匹,精制绿布二十匹,大琥珀若干,其他精良布料,白檀木一百比克尔,球状珊瑚随便,大幅精良布匹十匹,暗紫色毛质布随便。

2.准英方船只之航行、运货、持枪、火药、军械等自由处理。

3.货物价格应由双方所组成之委员会评议之,对其评定之价格,国王亦不予变更。

4.同意英国人居住于荷兰人旧馆,准英国人自由升扬英国国旗,对其悬挂不受任何干涉及困扰。

5.如有英国人或属英国人之其他人员逃走时,郑方应协助捉回之。

6.暴风或天候恶劣时,英船得驶入澎湖岛避难。

7.郑方不得凌辱英人,英人得随意与任何人交易。

8.英国人得自由购买郑方全部生产三分之一之糖及鹿皮,如仍不足时得请求增量,但应给郑方一个月之准备期间,并应由国王所属之商人购买之。

9.必要时得增加约款。

10.房屋土地之租金年为五百荷元(Rs.8/8=Rials of eight),附带提起者,英人得自由雇用三名书记以便收取债务。如有薪炭饮水之需要时,得向税关购买,郑方应协助英人之船只配发等项。此项协议由英方约翰·德克雷斯(John Dacres)、巴维达(Ed Ward Barwe11)及郑方委员Hoaqua Leekee,Leq ua Ginacy,Tanqua Chaqin之间所达成者。而上述双方委员则亦为评议货物价格之委员也。

[1] 转引自刘鉴唐、张力主编:《中英关系系年要录》第一卷,第170—171页。

[2] 参见陈孔立主编:《台湾历史纲要》,台北人间出版社,1996年,第100页。[1]中英《广州停战协定》[2]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初六日(1841年5月26日)广州

一、要三位钦差大人与同率带各省官兵,六日内全出城外,远往二百余里则可。

二、要将银600万元缴送英国,以为赔还使费之用。要即明日(初七日)先缴100万元,自初七日起,至七日内,缴清600万银全数。

三、英兵拒(原文如此)占各处,仍行据守,惟两边军士,不得另行预备交战。待至缴清600万元全数,才将城外炮台缴还,连船兵皆可退出外洋。若七日内未能缴足600万元,就要多缴至700万元。如十四日内未能缴清,则要多缴至800万元。如二十日内未能缴清,就要多缴至900万元。倘能如期缴足银数,则各船退出外洋,将横档及河内各炮台缴还可也。惟各事未能善妥以先,不得再排炮位。

四、各馆被掠诸件,须于七日内如数赔还,并十九年将吕宋船误烧一事,亦要七日内赔还。

五、此各端须要广州知府奉有三位钦差大人会同驻守广州将军、两广总督部堂、广东巡抚部院六位会衔公文,令其代行议定依议办理,方为妥善。

[1] [日]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东京:近代中国研究会,1964年,第107—108页。

[2] 该约于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初六日由英国全权代表义律提出,四月初七日钦差大臣奕山等人会衔盖印后,由广州知府余保纯签字。[1]中法《天主教在华弛禁照会》[2]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初五日(1844年12月14日)广州

窃查天主教为西洋各国所崇奉,意主劝善惩恶,故自前明传入中国,向不禁止。嗣因中国习教之人每有借教为恶,甚至诱污妇女,诓取病人目睛,经官查出惩办有案,于嘉庆年间始定为分别治罪专条。原所以禁中国借教为恶之人,并非禁及于西洋各国所崇奉之教也。今据佛兰哂使臣喇萼呢请将中国习教为善之人免罪之处,似属可行,应请嗣后无论中外民人,凡有学习天主教并不滋事为非者,仰恳天恩,准予免罪。如有诱污妇女,诓取病人目睛,及另犯别项罪名,仍照定例办理。至佛兰哂及各外国习教之人,止准其在通商五口地方建堂礼拜,不得擅入内地传教,倘有违背条约,越界妄行,地方官一经拿获,即解送各国领事官管束惩治,不得遽加刑戮,以示怀柔,庶良莠不至混淆而情法亦昭平允。

[1] 天主教弛禁由中法间的一系列照会及交涉文件形成,现引录钦差大臣耆英为清廷代拟的以“贴黄”形式出现的致法国特派全权公使大臣拉(喇)萼尼(Theodore de Lagrene)的“弛禁”照会。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中前期西洋天主教在华活动档案史料》第三册,中华书局,2003年,第1296页。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34页。约章名目由本资料编者所拟。

[2] 该日期为道光皇帝批准日期。[1]中法《上海设立法国租界换文》道光二十九年三月十四日(1849年4月6日)上海

监督江南海关兼管铜务分巡苏松太兵备道加五级记录八次麟,为晓谕事:

照得上海与法国通商,昨准法国领事敏体尼,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1844年10月)经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等会同法国全权大臣剌(喇、拉)萼尼,议定永远友睦通商条约,奏奉两大国上谕允准和约。内载:凡法兰西人按照第二十二款至五口地方居住,无论人数多寡,听其租赁房屋及行栈贮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法兰西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议定法兰西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凡地租、房租多寡之处,彼此在事人务须按照地方价值定议。中国官阻止内地民人高抬租值,法兰西领事官亦谨防本国人强压房地主降低或接受租值。在五口地方,凡法兰西人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俾法兰西人相宜获益。倘有中国人将法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上述种种久经各国遵行在案,今法兰西人尚无租住之地。应即会勘合适地点。接此公函,本道台会同法国领事敏体尼勘定上海北门外一处地:南至城河,北至洋泾浜,西至关帝庙诸家桥,东至广东潮州会馆沿河至洋泾浜东角,注明界址。倘若地方不够,日后再议别地;若需另划新地,亦当会商议定。其所议界内地,凭领事随时按照民价议租,谨防本国人强压迫受租价;如若当地民人违约昂价,不照中国时价,凭领事向地方官饬令该民人等遵行和约前录之条款。至各国人如愿在界内租地者,应向法国领事商明办理。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九年三月十四日(1849年4月6日)示

[1] 此系同日由清朝苏松太道麟桂与法国驻沪领事敏体尼(Louis Charles Nicolas Maximilien de Montigny)签字的换文。参见The North China Herald ,July 6,1854.中译本见[法]梅朋、傅立德著:《上海法租界史》,倪静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第42—43页。[1]中英《香港交解华人逃犯章程》道光三十年二月初七日(1850年3月20日)[2]广州

中英两国既立和约约内有载明:凡华人在中国犯罪逃往香港,一经省宪知照,即当查拿解交省宪讯办。故此例之设,以便申行和约云:

一、凡有控告或华官照会巡理府,请将华人逃犯拿获,交领事官审办。巡理府当即察明犯罪之人,委系华人所犯,亦是中国之例,应出票拿获研讯;如其犯已被获,或已在狱,可即提讯。

一、所发之票应注明该犯罪名,如查拿别犯焉。

一、既研讯后,视该犯确有令人信其果有作此奸科者,可将其犯监押,候总督发落,或释放,或交解,均听总督查夺。如定夺将该犯交解,巡理府即将该犯卷宗呈缴总督,以便按和约交解。

一、港督可有权劄(札)饬巡捕官查拿逸犯,或劄(札)饬监狱官羁押该犯,或将该犯交解中国官宪审办。

一、凡官员按此例奉公查办,在该犯不准控其错拿,如有错拿,亦不准该犯讨控赔偿。如该犯控告,经官讯得确是,奉票拿犯,应即断被拿之犯曲,拿犯官得直。其衙费须该犯输缴。

[1] 徐宗亮等编:《通商约章类纂》卷二十七,北洋石印官书局,光绪戊戌年印本,第12—13页。另见郭云观主编:《中外条约司法部分辑览》,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53—54页。

[2] 签约地点未查明,暂定为广州。[1]中外《上海海关协议》咸丰四年六月初五日(1854年6月29日)上海

一、过去海关监督所遇到的主要困难,为无法获得严格遵守条约和海关章程所必需的廉洁、认真及懂外国文等必要条件的海关关员。唯一有效的补救办法,似乎只有在海关机构中引用外籍人员,由道台慎重遴选,加以委任,并将成为道台进行工作时之干练而可靠的助手。

二、实行这个办法的最好方式,即由道台派任一个或数个确实廉洁的外籍人员为税务司,受道台之命工作。下设一华洋关员的混合机构,包括通士、文书及稽查员;以及一只海关巡逻船,该船应配以优良的外籍船员,并由一可靠而有知识的船长指挥。这个海关机构的全部开支由道台在税收项下支付,其俸给标准须足以保证所选派的各种职员具有最高的德才。上述俸给将由海关总监督按月支付。

三、关于负责的税务司之任命及整个辅助部门之组织,兹经同意,为杜绝将来争执及怨尤,同时为对人选有较多了解以保证适当的选任,最好的方式为每一条约国的领事在发现合格人选时即进行选择,各提出司税官一名,由道台加委,并由此三名税务司组成一个行动一致的税务司署。该署得受权选任各级华洋属员。在遴选华籍职员时,将从道台方面获得各种便利及协助,道台得根据税务司署所推荐的若干人选予以任命,其俸给即按前述第二条规定办理。会议认为,对税务司署之分工及职责,不必作任何规定,加以束缚。但会议却同意,下列一点值得税务司本人考虑,即英、美领事提名的税务司应特别注意其本国的船只,而法国提名的税务司则除法国船只外,还要对英、美以外的其他各国船只加以严密监察。但是,如果三名税务司合格人选一时不易物色齐全,会议同意三国领事中任何一国领事可立即执行其提名的权力,而对所选任之人经道台加委后,三国领事得承认其有权代表整个税务司署,因此该员应对该署的集体职能负责。此事并不妨害其他两国领事对其余二名税务司随时提名的权力。此二名税务司是根据现在商定的编制,为完成这个机构所必需的名额。任用人员的报酬、数目及办公地点,在本备忘录签字后,即将由道台决定,并正式备文合咨三国领事。

四、如对该税务司等,发生任何勒索、贪污或失职的控告案,应由各该国领事进行审讯及宣判;对彼等不法行为,外侨可直接向各该国领事提出,各该国领事在正式通知中国当局及其他条约国领事后,即向彼等提出控诉。但是,这些控案如有必要及正当理由,则将由道台及三国领事会同审查;同时根据任命该税务司所签合同,此项会审法庭的决定,对被告及任命被告的海关监督,具有同等约束力。此项决定采投票方式通过,道台有两票。除经各国领事同意变更整个制度,以致税务司的工作已无必要,或者已无益处外,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革除或调动税务司的职务。遇有上述情况时,税务司有权在三个月前获得通知,或领得三个月的恩俸。税务司以下的一切属员如品行优良,应长期供职,只有根据税务司的建议,才能免除其职务。此项建议,在只有一个税务司时,即由该税务司单独提出,如有三名税务司,则至少应由二名税务司提出。但道台在收到此项建议时,应立即免除其职务。

五、会议所考虑的这个海关辅助部门——税务司署——的职能与责任,特别着重于监督航运及关税方面正确遵守海关章程及条约的规定。各负责税务司应采取一致的共同行动,并付有充分权力和一切必需的工具,以便详细检查出口装单和进口舱单、卸岸及装船准单、所纳关税及港口结关单,从而查出各方面发生的一切错误、违法及舞弊行为。在接受任命时,每一税务司将各自分别宣誓,矢忠于一切职责,弃绝一切私人的贸易利益,并且要对任命他们的道台及三国领事忠诚遵守约言,负担法律上的责任。这些有关当局均为会审法庭的成员,由于税务司等自身所作诺言,对该法庭应负有法律责任。彼等责任包括:当发现任何舞弊或不法行为时,随时向海关总监督及三国领事揭发;如须提出诉讼,则应取得判罪所必需的证据,经海关监督批准后,对从事任何逃税或企图逃税的不法行为者提出诉讼而采取一切适当步骤。至于道台方面,只要被告者确实犯了舞弊或违法的罪行,对一切案件即应无例外、无差别地严加惩罚,或课以罚款,或予没收,并将道台的意旨公布周知。海关监督对根据告密而判决的没收案,应按今后通知各领事的一定标准,提出没收货物价值的一定成数,给予告密人或有功人员,以资鼓励。税务司办公室应设在海关官署内,以便随时调阅中国海关的账册及文件。彼等应负责设置一套完整而清晰的、用英文及中文记录的海关账册,详列关于管理航运及税收的全部情形。此项账册得随时,或按今后决定的一定时期,在道台及三国领事等监视之下,与海关中国部门所登录的账册及纪录详加核对;如发现任何差异,应严予查究。此种共同的正式检查,得根据道台或任何一位领事的要求随时进行。为了整个海关工作更有秩序和行动一致起见,海关总监督保证,海关专理华事部门不再为任何外籍船只或外籍货主签发卸岸或装船准单、完税收据、港口结关单或任何其他正式文件。换言之,上述各项文件未经税务司副署及用印者,概不生效。税务司对上述文件应保存一详细记录,以供参考。会议还进一步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除了通过一个经正式承认的外国领事外,将不准任何外籍船只报关,或不按照本章程在港内停泊、装货或卸货,此点最关重要。各税务司应将有关外国海关法令及按照条约可在中国付诸实施之有关各点,随时向海关总监督提供情报及建议。海关监督及三国领事中的任何一领事提出正式要求时,各税务司应无区别地提供关于航运及征税的一切资料,并听其随意取阅海关账册及记录。但是彼等无权让任何其他方面查阅此项账册及记录。

六、会议认为一只武装缉私船是不可少的。该船给养及人员均应从优配备,并由一外籍船长指挥。其船身要大小适度,以便在内河行动迅速,并能追上未经官方认可擅自离港的船只,同时,必要时还能驶往大戢山。

七、会议认为对1851年8月公布的海关章程,必须详加修订,以便作必要的更改并符合条约的规定。修订以后,应以中文及英文重行颁布,俾中外周知。

八、道台愿意并保证根据此次会议一致同意并通过的上述各条,改组海关机构,并于十日之内将此项组织及建制的详情,以正式公文送达各签字国领事,征求彼等根据条约所能提供的赞助及积极支持。同时,三国领事表示,愿意尽其所能对此诚实而有效率的海关组织予以帮助;并在收到此项公文后,准备在一个规定的日期公布海关总监督的正式就职,并通告各货商及船长应严格遵守海关及港口章程,违则按条约规定科以罚金并没收货物。

[1] Chinese Maritime Customs,Documents Illustrative of the Origin,Development,and Activities of the Chinese Customs Service. vol.VI,pp.51—55.中译本转引自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一册,中华书局,1962年,第500—503页。[1]中外《引航章程》[2]咸丰五年十一月初二日(1855年12月10日)上海

下列关于上海港中,外籍引航员管理的章则,系由上海道兼海关监督会同三个条约国家领事制定并使之生效:

1、经道台大人批准,由三国领事任命一个引航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船长组成,必要时由一名海军军官与之联络。所有打算从事引航业的人,都必须经过该委员会的考核。

2、经委员会多数通过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资格证书,并以此存放于其本国领事处,换取引航员执照。所有与中国无条约关系的外籍申请人,则将资格证书存于领袖领事处,并从彼处获得引航员执照。

3、每艘引航船都必须悬挂上红下白的引航旗,引航船的编号应以黑色显示于旗上。

4、引航费率以船舶吃水为标准计算:从大戢山开始吃水每英尺5元,从灯船起每英尺4元,从吴淞外、灯船内任何地点起每英尺3.50元,从吴淞到上海每英尺3元。出口船引航费率与进口船舶相同。

5、每位引航员登上船舶后,应将其引航员执照出示给船长阅看。

6、任何人未经前项规定取得引航员执照,不得从事引航工作,违者由其本国领事依法处理。三个缔约国管辖范围以外的人违犯此规定,则交由中国地方当局处理。

7、引航员有义务忠实尽责地履行其职务,任何由于疏忽、不称职、有意忽略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行为违规,一经证实,将没收其引航员执照,并可能依照其本国法律受到其他制裁。

8、本章程自1855年12月10日起生效。

[1] 该约章未见中文本,此处译自英文本,见The North China Herald ,Jaurary 5,1858.该中译本转引自徐万民、李恭忠主编:《中国引航史》,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年,第369—370页。

[2] 该日期系约章生效时间。[1]中英《永租九龙司章程》咸丰十年二月二十九日(1860年3月21日)广州

大清总督两广部堂劳崇光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巴夏礼先生议明立据于下:

兹因新安县九龙司尖沙咀一带多为荒芜山丘,不宜农耕,且该地近已成为盗贼和不法之徒出没之地。他们与维多利亚城近在咫尺,时常穿越港口潜入香港,抢劫该居留地,给英国臣民造成极大伤害。后者并无法迫使劫匪赔偿。两广总督劳崇光与正使巴夏礼因而议定,作为初步措施,如附粘地图所示,将九龙半岛在所划界线(该界线从临近九龙炮台南部之一点起,至昂船洲最北端止)以南的所有地方,包括昂船洲在内,租借给代表英国政府的正使巴夏礼,使英国政府能够完全控制该地,并采取措施除暴安良,使当地井然有序,不再成为盗贼出没之地。为此,每年须付给中国地方当局租银五百两。只要英国政府按时如数交付租金,中国政府便不得要求归还上述土地。在劳崇光向中国最高政府提出请求,经皇帝授权另外缔结永久性协定之前,该租约不列为有效。

此租约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1860年3月20日,即咸丰十[2]年二月二十八日签于广州。

[1] 该约章未见中文本,此处译自英文本,见英国外交部档案F.O.17/337,pp.239—241. 该中译本转引自刘蜀永编著:《割占九龙(香港历史问题资料选评)》,(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95年,第92—93页。

[2] 实际签约时间为咸丰十年二月二十九日(1860年3月21日)。[1]中法《议租广州地基建复天主教堂合约》咸丰十年十二月十五日(1861年1月25日)广州

大清头品顶戴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两广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劳,大法钦命驻扎中华粤东省城总管水陆军务水师总镇御赐勋劳四品宝星谷,大法会理华洋政务总局正使司水师协镇御赐勋劳五品宝星安。

为立定合同以昭信守事,案照咸丰十年九月十五日奉上谕。恭亲王奕奏,互换和约一折。本月十一、十二等日,业经恭亲王奕将八年所定和约及本年续约,与英法两国互换。所有和约内所定各条,均著逐款允准,行诸久远,从此永息干戈,共敦和好,彼此相安以信,各无猜疑。其和约内应行各事宜,即著通行各省督抚大吏,一体按照办理,钦此。钦遵照办在案。查法国条约第十款内载:法国人至通商各口地方,听其租地自行建造礼拜堂、学房各项,凡租地多寡,彼此照价定议。又续增条约第六款内载:前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房廊等件,应交还法国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建造自便等因。兹由法国总镇谷芳德布阿与法国正使司大努安,在广东老城之外新城内,选择合式空地一块。东至白米巷住户后墙为界,对面传教要砌墙,中间留六尺宽作巷一条,量长六十九丈七尺七寸二分;西至玉子巷为界,量长六十四丈九尺九寸五分;南至卖蔴街为界,量长二十七丈九尺九寸三分;北至大新街为界,量长四十六丈七尺二寸五分,共计地四十亩零二厘六毫。另南边小空地一段,以照壁为界,东边量长十丈零八尺九寸九分,西边量长十一丈二尺四寸五分,南边量长十三丈三尺八寸七分,北边量长十五丈零二寸五分,共计地二亩五分八厘。此一段小空地,因不得起建房屋。总共地二段,计四十二亩六分零六毫,其尺丈照法国通商税则核算。

法国总镇饬正使司请永远租赁与法国,颁发公帑,于此地基上建造天主堂、并传教神父住房、及本地习教读书、普济施医等院、育婴堂,共五色屋宇。此后只有法国普行劝善会中之人在内居住管理。经总督两广部堂劳与本地官绅商议允准。将此地基按照条约第十款及续增条约第六款,永远租赁与法国。由驻粤总镇转饬正使司查收,并将此堂基合同送到驻京之法国钦差,转交粤省传教之人。但此地仍属中国之业。应照条约议定。该地每亩每年租钱一千五百文。该地四十二亩六分零六毫,每年共纳租钱六万三千九百零九文,由法国官交与中国地方官收存。每年除纳租之外,无论何时何故,不准中国官员衙役绅民人等另索钱文,别生枝节等弊。至前时传教人于城厢内外共有天主堂数处,现在止要租还此处,其余各处一概不题,永远不须再补。为此立定合同四纸,彼此盖印画押,各执一纸为据。须至合同者。

一立合同四纸,计法国收执三纸,本署存案一纸。

咸丰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1]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二辑(三),台北精华印书馆,1974年,第1563—1564页。[1]中英《汉口租界条款》咸丰十一年二月十一日(1861年3月21日)汉口

大清钦命湖北武昌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奇齐药勒特依巴图鲁唐,大[2]英钦差大臣参赞兼管领事官事务巴,为立约永租地基事。

现在英国遵照和约来汉通商,应定地段,以便英国商民盖造房栈居住。今大学士湖广总督官,派委本司,会同本参赞查勘。定准汉口镇市以下街尾地方,自江边花楼巷往东八丈起,至甘露寺江边卡东角止,量得共长二百五十丈,进深一带一百一十丈,并无参差不齐。经本月初十日,本参赞会同委员萧、守汉阳县黎,令立明四至,用石块上刻“大英国地基”字样,按至钉明。共合地基四百五十八亩八十弓,每亩地丁银一钱一分七厘,共银五十三两六钱二分五厘;漕米每亩二升八合四勺,共米一十三石一升五合七勺,每石折银共银三十九两四分七厘一毫,两共银九十二两六钱七分二厘一毫。将此地永租与英国官宪,分为英国商民建造房栈居住之所。应如何分段并造公路,管办此地一切事宜,全归英国驻扎湖北省领事官专管,随时定章办理。每年四月内,由英国领事官将以上地丁漕米价共银九十二两六钱七分二厘一毫,清交汉阳县如数查收,方可永租无异。

查此地民房铺户地基系论块算,目下不能逐一计亩,其中所有瓦房、草房、棚寮应早日计明间数开册。自定此约之后,即不准民人在租界内再造房屋、棚寮等。间俟领事官到楚用地之日,即会同汉阳府县,随时传集本房屋地主呈验地契,当面合算。其中所有官房、庙宇及民间瓦屋、草房、棚寮、菜园、麦地,分别大小粗细等次,由官按照地势定银若干,不准百姓高抬价值,亦不许英商任意发价勒买,总以两不吃亏而昭平允。一面拆房交地,永为英国之业。

立约之日,本参赞、本司当面言明,所定此地界址,不能越花楼巷之西一带再租,免碍镇市铺屋。嗣后各国来汉租地,自必一律办理。

此议之后,两无异词。现立租约两纸,各执一纸存照为凭。此约本参赞书押为凭,俟本国钦差大臣批准,再盖湖北省领事官印。此照。

[1] 《汉口租界志》编纂委员会编:《汉口租界志》,武汉出版社,2003年,第519页。

[2] 该约由湖北布政使唐训方与英国驻华使馆参赞巴夏礼(Harry Smith Parkes)签订。[1]中外《津关各国商船进口下货章程》[2]咸丰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1861年5月30日)天津

第一款,凡商船抵本口应照例将船牌等件呈交领事官;如该国无领事官者,则自行赴关禀报,该船系在拦港沙内外停泊限二、三日报官。

第二款,凡商船进口先将舱内所载货物据实开单,赴关报明,方能照所呈货单领取开舱准单。

第三款,凡商船领取开舱准照之后,方准将舱内之货下载驳船。若系停泊拦港沙之大船,驳船起货,行抵大沽,由大沽委员督率号船巡役查明封贴船舱,方准前来天津。凡驳船运货至新码头者,货主即应将所载货件详细开汉字清单,并书英国字或法国字开单请验,由本关发给验单。俟该商完纳税饷,呈回银号发给之号收,方准该驳船过关起货。

第四款,凡商船欲装出口之货,应照起货之例,赴关呈请查验,验明后将舱口封贴,发给验单,俟完清出口税饷,方准驳船过关,前赴海口装入洋船。如该洋船系在关下内口停泊,即派差押送前往;如该洋船系在大沽拦港沙停泊,该驳船到大沽报明号船扦子手,由扦子手查验开舱,方准将货装入洋船。

第五款,凡载进出口货之驳船,须在紫竹林码头以上起装货,违者议罚。

第六款,凡两船欲行互拨货物,必先请领本关特准单据,方准互拨。

第七款,凡请免税单、存票等件者,须将复出口之货详细开明:包箱、花色、数目、字号,系何船装载,进口何时完清税饷,现装何船,前赴某口各等情,逐细禀明,并将该货运到新关码头验明,请领过关准照。

第八款,凡商船在请领出口红单之先,应将出口货单呈交本关。

第九款,凡洋人领单下货,因船已载满,复行退回者,须带货赴本关码头查验,方准上岸。

第十款,凡商船在拦港沙起下货物者,须在本关号船之外停泊,其余小号各船,可入内河者,须在梁家园以上紫竹林以下停泊。如违此界限,在中途起下货物,即以走私议罚。

第十一款,本关每日自十点钟时开关,至四点钟闭关。凡礼拜及给假日期停止办公。

[1] 该约章系清朝代理总税务司赫德与天津海关税务司克土可士吉等草拟,经与英国驻天津领事商准后颁行。见徐宗亮等编:《通商约章类纂》卷九,北洋石印官书局,光绪戊戌年印本,第55—56页。

[2] 此为英国驻天津领事同意实施章程的日期。见徐宗亮等编:《通商约章类纂》卷九,第57页。中外《游历传教查验印照并无约各国不准给照[1]申明》[2]咸丰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1861年8月4日)北京

为咨行事。本衙门现已与英、法两国驻京公使议定:嗣后英、法各国人无论往何处游历,均应由该处领事官发给执照,注明前往何处;并由该处地方官钤用印信,方准前往,沿途经过之地方,必须验明印照,方准放行。如无钤印执照,地方官即应按照条约,严行阻止。其往各省传教之人,亦应一律办理,如无领事官及地方官盖印执照,均不准该国人等任意游行盘踞,应由该地方官设法拦阻,毋许前进,一面飞咨本衙门,以便办理。此外,并未换约之国,虽有该国领事官执照,亦不准前往内地。此种人必有内地奸民随行,如该国人不遵约束,即先将该奸民扣留递解回籍。相应知照转饬办理可也。须至咨者。

[1] 该约章系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与英、法公使议定。参见颜石清等编:《约章成案汇览》乙篇卷三十三下,点石斋刊本,1905年,第6—7页。

[2] 此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行章程的日期。见徐宗亮等编:《通商约章类纂》卷二十,第10—11页。[1]中法《上海法租界拓界章程》咸丰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1861年10月29日)上海

为出示晓谕事,案奉钦差大臣薛训令开:案准总理衙门咨开:准法国全权公使布尔布隆照会称,法国欲在上海租地一块盖造房屋,请为饬令上海地方官府指定一块沿河可通黄浦江之地,至多三十亩左右。

租价应由上海道台同法国领事商议,公平酌定;应由上海道台出示晓谕百姓。

查和约第十款内开:法兰西人至通商各口岸租赁房屋或租地自行建屋,中国官府应阻止内地民人高抬租价,法国领事馆亦谨防本国人强压迫受租价等语。

兹查法国欲借上海小东门外地皮三十余亩,并奉钦差大臣转发法国公使照会,饬令酌情办理等因。同时并准法国领事爱棠照会,要求处理此项租地问题并出示晓谕以便地主出让该地,而领事得与地主商定租价后竖立界石等由。准此自应照办。

除令知上海县勘明该地情况并转令地保暨地主迅即公平确定租价外,合行出示晓谕,仰各该地保、地主即便知照:此项租地问题系奉钦差大臣之命办理。仰各该地主迅即协同地保确定相当之租界并签订契约,法国人方面亦应秉公办理,不得强迫压低租价。

江南海关督办苏松太道

咸丰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1861年10月29日)附录:《法国驻上海代理领事爱棠致苏松太道的照[2]会》

照得恭亲王和法国特派驻华全权公使布尔布隆已在北京议定:将法租界的边线延长至小东门外直通黄浦江之小河沿,上海地方官府应立即就延长地带内沿南面黄浦江旁边的界石指定三十四亩地皮供皇家邮船公司租用。所以特请贵道台即便出示晓谕百姓,一体周知,以免有人反对法国人在此界线和此地段内所得到的专有权利。同时,您曾准我所请,派役吏会同领事馆主事翻译萨莱斯和布尔布隆委派规划租界的工兵部队军官以及法国邮船公司代表比索内先生前往察看地点和面积的大小并确定三十四亩地皮的方圆。

然而,根据此次察看的结果以及工兵部队的军官为新开发地区设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