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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8 11: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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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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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分析师考试大纲与培训指南(2009版)

系统分析师考试大纲与培训指南(2009版)试读:

前言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考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人事部、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的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规定了这种考试的政策。计算机软件考试包括了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等领域初级资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资格(工程师)、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的27种职业岗位。根据信息技术人才年轻化的特点和要求,报考这种资格考试不限学历与资历条件,以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现在,软件设计师、程序员、网络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系统分析师考试标准已经实现了中国与日本国互认,程序员和软件设计师考试标准已经实现了中国和韩国互认。

各种资格的考试大纲(考试标准)体现了相应职业岗位对知识与能力的要求。这些要求是由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组织了全国相关企业、研究所、高校等许多专家,调研了很多相关企业的相应职业岗位,参考了先进国家的有关考试标准,逐步提炼,反复讨论形成的。一般的做法是先确定相应职业岗位的工作流程,对每个工作阶段又划分多个关键性活动,对每项活动再列出所需的知识以及所需的能力要求,最后,汇总这些知识要求与能力要求,形成考试大纲。初级与中级资格考试一般包括基础知识与应用技术两大科目;高级资格考试一般包括综合知识、案例分析与论文三大科目。

正由于考试大纲来源于职业岗位的要求,是考试命题的依据,因此,这种考试已成为衡量考生是否具有职业岗位要求的一个检验标准,受到社会上各用人单位的广泛欢迎。20多年的考试历史也证明,这种考试已经成为我国著名的IT考试品牌,大批合格人员得到了升职聘用,对国家信息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就是广大在职人员以及希望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学生积极报考的原因。

为了帮助考生进一步理解考试大纲,根据广大考生的要求,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还组织了有关专家编写了各个资格考试的培训指南。这是考试大纲的细化,对考生查找相关的知识以及所需的实践训练具有指导作用。考试的目的是选拔合格人才,对考试大纲的细化,有利于考生全面细致了解考试的要求,有利于备考,也有利于有关学校以及各种培训机构开展全面的教学与培训,有利于培养出更多的合格人才。

为适应信息技术以及信息产业的发展,我们将程序员、网络管理员、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系统分析师的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一些较新的知识点,剔除了部分应用较少的知识点,并统一规范了大纲中相同知识的描述。其他级别的考试大纲将会陆续修订。修订后出版的考试大纲,是今后命题的依据。

计算机软件考试的其他有关信息见网站www.ceiaec.org中的资格考试栏目。编者2008年8月11日人事部 信息产业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39号

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评价工作,促进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现将《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6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9号)即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事部 信息产业部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八日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国计算机应用技术和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负责,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

第五条 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市场需求,设置并确定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级别设置: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3个层次。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专家拟订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和统筹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

第九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第十一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即行取消其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在本规定施行日前,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1]6号)参加考试并获得人事部印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算机软件初级程序员、程序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和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其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

具体考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原中国计算机软件考试中心)负责。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和信息产业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举行。

第四条 根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划分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5个专业类别,并在各专业类别中分设了高、中、初级专业资格考试,详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别层次对应表》(附后)。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将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

考生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专业资格(水平)参加考试。

第五条 高级资格设:综合知识、案例分析和论文3个科目;中级、初级资格均设: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2个科目。

第六条 各级别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高级资格综合知识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案例分析科目考试时间为1.5小时、论文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

初级和中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第七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根据各级别、各专业特点,采取纸笔、上机或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身份证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与考试有关的培训。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大纲由信息产业部编写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信息产业部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由信息产业部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培训的机构,应具备师资、场地、设备等条件。

第十三条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登记、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规定办法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各总部。

人事部办公厅 2003年10月27日印发全国计算机软件考试办公室文件软考办[2005]1号

关于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地计算机软件考试实施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标准化,促进国际间信息技术人才的流动,推动中日两国信息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与日本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中心,分别受信息产业部、人事部和日本经济产业省委托,就中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与日本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以下简称中日信息技术考试)的考试标准,于2005年3月3日再次签署了《关于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协议》,在2002年签署的互认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工程师和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互认。现就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中的有关事宜内容通知如下:

一、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级别如下: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宣传,不断扩大考试规模,培养和选拔更多的信息技术人才,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三、根据国内外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继续加强考试标准的研究与更新,提高考试质量,进一步树立考试的品牌。

四、鼓励相关企业以及研究、教育机构,充分利用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新形势,拓宽信息技术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的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发展对日软件出口。

五、以中日互认的考试标准为参考,引导信息技术领域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改革,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岗位实际工作要求。二〇〇五年三月八日全国计算机软件考试办公室文件软考办[2006]2号关于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地计算机软件考试实施管理机构:

为加强我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标准化,促进国际间信息技术人才的流动,推动中韩两国间信息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与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分别受信息产业部和韩国信息与通信部的委托,对中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与韩国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以下简称中韩信息技术考试)的考试标准进行了全面、认真、科学的分析比较,于2006年1月19日签署了《关于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协议》,实现了程序员、软件设计师考试标准的互认,现将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级别如下:

二、各地应以中韩互认的考试标准为参考,积极引导信息技术领域的职业教育发展,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岗位的要求。

三、鼓励相关企业以及研究、教育机构,充分利用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新形势,拓宽信息技术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的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发展对韩软件出口。

四、根据国内外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加强考试标准的研究与更新,提高考试质量,进一步树立考试的品牌。

五、各地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宣传,不断扩大考试规模,培养和选拔更多的信息技术人才,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介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称计算机软件考试)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的国家考试,其目的是,科学、公正地对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水平测试。

计算机软件考试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实施了二十年,年考试规模已超过二十万人。该考试由于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了社会及用人单位的广泛认同,并为推动我国信息产业特别是软件产业的发展和提高各类IT人才的素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39号),计算机软件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通过考试获得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因此,这种考试既是职业资格考试,又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任何级别不需要学历、资历条件,考生可根据自己熟悉的专业情况和水平选择适当的级别报考。程序员、软件设计师、系统分析师、网络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考试标准已与日本相应级别实现互认,程序员和软件设计师的考试标准还实现了中韩互认,以后还将扩大考试互认的级别以及互认的国家。

本考试分5个专业类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每个专业又分三个层次: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中级资格(工程师)、初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对每个专业、每个层次,设置了若干个资格(或级别)。

考试合格者将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用印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本考试每年分两次举行。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考试的级别不尽相同。考试大纲、指定教材、辅导用书由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组编陆续出版。

关于考试的具体安排、考试用书、各地报考咨询联系方式等都在网站www.ceiaec.org的“资格考试”栏目公布。在该网站上还可以查询证书的有效性。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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