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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4 2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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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内置零部件外观设计的侵权认定标准(专利权)

产品内置零部件外观设计的侵权认定标准(专利权)试读:

产品内置零部件外观设计的侵权认定标准

(专利权)作者:编辑部排版:燕子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产品内置零部件外观设计的侵权认定标准

——毛某诉善德仕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4179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视点】

侵犯产品内置零部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都集中在生产、销售内置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零部件的整机产品是否构成侵犯零部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目前,法院对此类型案件的审理在认识上尚存四大分歧,消弭这些分歧,明确产品内置零部件外观设计的侵权认定标准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意义重大。

【案情】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输液泵的泵头”,专利权人为毛某,申请日为2008年8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12日,专利号为:ZL2008301324022。目前,该专利的法律状态为有效。2011年8月2日,善德仕公司就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准予受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包括六面视图及立体图,其显示为一个大致形状为L形的部件。

2010年10月30日,毛某向善德仕公司发送告知书,告知其毛某享有涉案专利权,善德仕公司未经毛某许可制造、销售含有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输液泵,要求其停止使用该项外观设计专利,并保证今后不再使用。2011年4月26日,毛某的代理人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6室,购买了型号为SDS—SMP08的医用输液泵一台,单价为3100元。该购买过程为[2011]京方圆内民证字第3711号公证书所记载。该输液泵的包装、说明书、及产品本身均显示善德仕公司字样。善德仕公司认可其是该输液泵的制造者,但不能提供输液泵的泵头的来源。原、被告双方当庭将涉案医用输液泵进行拆解,输液泵内部安装有泵头。就涉案医用输液泵的泵头与涉案专利图片进行了比对,涉案专利图片所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医用输液泵的泵头的各个视角对比:从主视图看,两者均大致为L形,前者在左上角的右侧有一圆环状结构,后者此位置没有此结构,前者左中部的斜线其长度与斜度与后者不同,前者周边的圆环状结构比后者大;从后视图看,两者均大致为L形,前者在右上角的左侧有一圆环状结构,后者此位置没有此结构,前者右中部的斜线其长度与斜度与后者不同,前者周边的圆环状结构比后者大;从俯视图看,两者基本无区别;从仰视图看,两者基本无区别;从左视图看,两者基本无区别;从右视图看,两者基本无区别。

毛某认为善德仕公司生产、使用、销售型号为SDS—SMP08的医用输液泵的行为侵犯了其“输液泵的泵头”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善德仕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理结果及主要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毛某取得了名称为“输液泵的泵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合法有效,受我国专利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善德仕公司主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授权标准,已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但鉴于该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应该依据涉案专利现有法律状态进行审理。

原告毛某指控被告善德仕公司制造、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输液泵泵头。被告善德仕公司制造了涉案输液泵,不能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输液泵泵头的来源,所以可以推定涉案输液泵泵头系善德仕公司制造。将被控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泵头作为零部件,制造输液泵并销售的,属于销售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被控侵权输液泵的泵头与涉案专利所表示的产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输液泵泵头与表示在图片中的涉案专利产品相比,虽局部有细小差别,但是从一般消费者视角对两者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其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因此,被告善德仕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输液泵的泵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毛某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毛某请求法院判令善德仕公司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输液泵的泵头并赔偿毛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毛某请求判令善德仕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侵权输液泵的泵头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毛某索赔数额过高,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予全额支持,酌情确定善德仕公司赔偿毛某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综上判决:一、善德仕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毛某享有的名称为“输液泵的泵头”(专利号:ZL200830132402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产品。二、善德仕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毛某经济损失三万元。三、驳回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善德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毛某的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在北京高院主持下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善德仕公司撤回了上诉。

【评析】

侵犯产品内置零部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都集中在生产、销售内置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零部件的整机产品是否构成侵犯零部件外观设计专利权。

此类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1)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载体均为零部件产品,原告均主张被告擅自将侵犯自己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制造整机产品的内置零部件使用。(2)从整机产品的外观看,肉眼无法直接观察到被控侵权零部件产品,被控侵权零部件产品需经专业拆卸,才能从整机中剥离。(3)原告常常不明确被控侵权行为,有的将被告的生产、销售整机产品的行为列为被控侵权行为,有的以被告将专利产品作为制造整机产品零部件的使用行为列为被控侵权行为。

此类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这些分歧不仅影响到原告权利基础的有效性认定,还影响到被告行为的定性:

1.原告权利基础的认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产品的内部设计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原告的专利产品隐蔽于内,无法从外部用肉眼直接感知,因此原告的专利授权存在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有零部件外观设计的授权,只要授权没有其他缺陷,原告的权利基础不可仅因零部件专利产品位于整机内部就遭质疑。

2.被控侵权产品的认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包含零部件专利产品的整机产品,因为被告生产、销售的都是整机产品。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内置于整机中的与零部件专利产品同类的产品,否则,因整机产品与零部件专利产品不同类,即可径行认定此类型案件的被告均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3.被控侵权行为的认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控侵权行为是被告生产、销售整机产品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必然包括了生产、销售内置于整机产品中的与零部件专利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只要能够做出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判断,就可认定被告侵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是整机产品,与零部件专利产品相比,两者用途不同,也不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分类表中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不可能构成侵权,但如果能够证明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明知是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零部件产品,仍作为整机产品的组成部件使用,宜作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特殊行为样态”,认定侵权,因此,被控侵权行为应是被告将专利产品作为制造整机产品零部件的使用行为。

4.功能性设计排除抗辩的认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若能证明被控侵权零部件产品的形状是由其功能决定的,在近似性比对时,无需对被控侵权设计的对应设计部分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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