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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31 21: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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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国徽

出版社: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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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研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研究试读:

引言

进入21世纪,全球环保产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逐渐成为支撑产业经济效益增长的重要力量,并正在成为许多国家革新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目标和关键。环保产业内涵扩展的方向将主要集中在洁净技术、洁净产品、环境服务等方面,环保产业的概念也将演变为“环境产业”或“绿色产业”,而环保服务业被认为主导着世界环保产业的发展。2006年全球环保产业的市场规模约为6920亿美元,是1996年的1.4倍。美国、欧洲和日本的环保产业成为全球环保市场的主要力量。在美国,1998—2006年间环境技术与服务市场年增长率达到了1.8%,2006年的环保服务业的市场达到1344.5亿美元,是环保产业中最大的门类,占48%。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下,从2007年开始,环保支出科目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政府对环保工作提出了新思路、新对策,受益于此,中国环保产业继续高速增长,且增速进一步提高。2008年中国环保产业年收入总额为7900亿元人民币。2010年环保产业的年收入总值达8800亿~10000亿元;其中环境服务业产值约1500亿元,占环保产业比重为15%,从业单位1.2万家,从业人数约270万人,服务人口约3.2亿。按规划,到“十三五”末,环境服务业服务人口将增至10亿,环境服务业的主业收入有望超过3000亿元。环境服务业的需求也将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号称“环境物业”产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环保产业。

目前,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非常完善的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走过了发展、污染、治理的工业化过程。大量投资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已经建成,实际运营也取得了非常好的环境综合治理效果。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转、维修、维护问题,还有就是升级改造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包括政策、法律、法规、技术、管理等方面。这些都为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贵的借鉴之处。

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经过十几年的迅速发展,在“十一五”期间呈爆发式的大发展态势,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得到空前发展。根据环保相关部门的测算,整个“十一五”期间,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总投入达到1.4万亿元,占同期GDP的1.5%。而在辽宁省,2008,2009两年的城镇污水厂建设投资就达近百亿元,新建99座污水厂,覆盖全省的县级以上行政单位;为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辽宁省政府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建设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每年按全省乡镇总数20%左右的比例建设污水处理设施,5 a累计建设900座以上,到2015年,全省所有乡、镇都将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日处理能力约100万t,乡镇污水处理率将达60%以上。国家花了这么大投资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上,可以看出国家的重视程度之大以及对环境治理的决心。但是,建设并不是目的,只有正常运营才能发挥这些设施的真正作用,即环境的好转。从这一点上,就能看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走出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道路。政府的行政管理,是在国家环境管理体制、环境法制的框架下,按照环境标准的要求,适应人们日益提高的环境质量要求而发展起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始终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体制和法制的两条线的要求下生存发展,此为两条纵线;同时,也是在环境标准的严格约束下存在,此为一条横线。政府环境管理的有效实施有力地保证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有效的运营,又扶植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有这个市场需求,就提高了相应的技术研究水平;研究水平上升了,技术应用水平也上来了;新技术的应用提高了治理的效果,反过来,又降低了建设成本;再加上实际运营的项目的增多和时间上的积累,运营企业的管理水平的上升和完善,又降低了运营的成本。这样,一个新兴的产业就蓬勃发展起来,也确实达到了环境治理的目的。

目前,我国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上的研究基本上还是空白,只是在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上的宏观管理上有一些总结性的研究,还有一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技术和个别点上的研究以及企业的运营管理层面上的研究。而这个运营市场已经初步形成,规模庞大,今后的发展方向已经明确。这个时候,急需我们加以详细研究、分析,总结出有意义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为以后环保产业高速、有效的发展指明方向,提供借鉴。这就是本书的出发点和意义所在。张国徽2012年6月8日

1 世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概况

1.1 世界环保服务业概况

1.1.1 世界环保服务业概况

环保产业(Environment Industry)是指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产品开发、商业流通、资源利用、信息服务、工程承包、咨询服务等活动的总称。它在美国称为“环境产业”,在日本称为“生态产业”或“生态商务”。环保产业是一个跨产业、跨领域、跨地域,与其他经济部门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综合性新兴产业。因此,有专家提出应列为继“知识产业”之后的“第五产业”。

环保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已与生物技术、通信技术一起,并列为当今最被看好的三大技术领域。据世界权威环保产业研究咨询公司美国EBI(环境商业国际公司)的数据,2008年全球环保产业的市场规模为6000多亿美元,是1996年的1.4倍(图1-1)。据估计,目前的市场规模已经超过7000亿美元。图1-1 1996—2006年全球环保产业市场规模增长趋势

环保产业一般包括3个方面:一是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与经营,二是资源综合利用,三是环境服务。环境服务就是指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等的各种服务。其中,环保服务包括环境分析、污水处理工程、固体垃圾管理、有害垃圾管理、工业污染修复、环境工程咨询以及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等;资源管理包括水资源管理、生态资源恢复、清洁能源及电力系统。这3类行业领域的市场份额中环保服务业比重最大,在40%~50%之间。其次是资源管理行业,比重在25%~30%之间,环保设备产业为20%左右[1]。

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环保产业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并且促进了其他行业的快速发展。联合国环境计划署2005年4月发表的《全球环境保护前景展望》的调查报告认为,过去人们所指的环保产业,仅限于治理空气污染、废水、垃圾、噪声、土壤及海洋污染和环境监测的产品、设备、服务及技术项目。而现代社会的环保产业,其内涵已经延伸到发展具有防止和减少污染、节省能源和减少资源投入等效应的新领域,由此促进了多种新的产业和服务的开发和成熟,例如促进新能源产业中的太阳能、风能、氢能、生物能等的快速市场化,据估计,仅电池一项未来几年就可形成近百亿美元的大市场。

在全球环保产业领域,发达国家及地区是市场的主导者。美国、西欧、日本占据了全球85%以上的市场份额,这3个地区的环保产业经历了从20世纪70年代早期到80年代末的快速增长。快速发展得益于80年代一系列环保法案和政策措施的出台推动,首先得到发展契机的是污废水处理、空气污染治理以及垃圾处理等行业。随后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又急剧下降。例如美国环保产业的年增长率从1971年的10%提高到1988年的16%,接着在1996年降低到2%,包括西欧、日本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增长也显示出了相似的模式。最近几年,受抑制全球气候变暖的驱动,发达国家致力于提高能效、发展推广可再生能源相关的环境服务业开始加速发展。

从环保企业发展规模看,正向着综合化、大型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其企业形式大致可以分为2类:一类是国际性跨国公司,这类公司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集科研、设计、制造、安装于一体,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如美国的艾利斯-查默斯公司成立于1947年,制造各种机械和环保设备。在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等14个国家设分公司,在美国500家最大制造商中名列前茅;英国的波特尔斯水处理-沸石有限公司拥有5家英国公司和22家海外公司,有25万名雇员从事环保领域的第一流国际性承包业务;日本久保田铁工株式会社,建于1930年,下设5个部门,资产达617.7亿日元,雇员1.76万人,在美国、英国等国设6个海外事务所。此外,还有IU国际公司、美国弗赖式喷丸清理公司、日本三菱公司、法国的德格拉蒙公司、德国的派色凡公司等上百家企业都属于跨国公司。另一类是大型垄断企业中的环保设备分部或子公司,这类企业涉及面广、技术比较全面、适应能力强,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既可为石油、化工、冶金、造船等设备配套提供环保设备,又可提供单项服务,是环保设备领域的主要力量。如美国的燃烧公司、道氏化学公司;日本的千代田化工建设株式会社、三菱重工;德国的鲁奇公司、克虏伯公司等。这类企业量大、面广,以生产单一的名牌产品为主,同时可通过协作网组合后提供成套设备。这类企业专业性强,技术先进,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日本的粟田工业公司,专门提供工业废水处理装置、上下水道设备、环境卫生设备等;美国的布鲁勒污染控制系统公司,在焚烧固体废物、废液处理等方面经验丰富;英国的约翰-马瑟化学公司,专门生产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及节能催化装置。

世界各国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手段和方法,但各个国家治理的效果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世界各国当前的治理情况来看,西方国家在污染治理运营管理上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因此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按照环境管理学的理论,尽管各个国家所面临的具体的治理、管理环境不同,即国家的发展程度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政治制度不同等等,但是由于经验的通用性和普遍性,各国之间可以在治理、管理方面相互借鉴。

1.1.2 环保服务业在环保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进入21世纪,全球环保产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逐渐成为支撑产业经济效益增长的重要力量,并正在成为许多国家革新和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目标和关键。环保产业内涵扩展的方向将主要集中在洁净技术、洁净产品、环境服务等方面,环保产业的概念也将演变为“环境产业”或“绿色产业”,而环保服务业被认为是主导着世界环保产业的发展。在美国,1998—2006年间环境技术与服务市场年增长率达到了1.8%,2006年的环保服务业的市场达到1344.5亿美元,是环保产业中最大的门类,占48%。

环保服务业是具有公益性、区域自然垄断性的高技术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子产业,属于第三产业类别。环保服务业是环保产业中最为活跃的,一方面为环保技术、环保产品与设备生产提供需求,通过环保产品设备贸易服务、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服务等为现有环保技术和产品设备寻找需求市场;另一方面环保设施运营、环保服务贸易、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等向环保产业提出更高要求,推动环保技术开发与环保产品生产向更深层次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环保产业的发展。在市场运行环境与环境管理制度下,活跃的环保服务业还可能把以前环保设施投入转化为有效资产,通过环保资本市场让过去投资的环保设施有效运营起来。从本质上说环保服务业是联系环保技术、环保产品生产与环保资本市场的纽带。通过环保服务业的发展,拓展环保产业的发展空间,使环保产业投资成为具有较大盈利与发展空间的产业,从而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环保设施与资源综合开发、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同时,通过环保服务业的发展也可以带动环保产业的资源整合,提升环保产业的发展空间与产业发展能力。在资源整合成为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手段的背景下,环保服务业的作用尤其突出。连接环保技术开发、环保产品设备生产与环保资本市场,通过环保技术开发、环保产品设备生产提升环保产业品质,通过环保资本市场发展环保产业、整合环保产业资源与社会资源,提升环保产业的产业竞争能力,进而提升社会的环境保护质量。因此,可以看出,环保服务业在环保产业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没有环保服务业的产业化发展,环保产业很难健康、有效地发展起来[2]。

1.2 美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概况

1.2.1 美国环保产业发展概况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环境技术生产者与消费者,这些环境技术服务包括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或环境友好的生产工艺、产品与服务,涉及污染控制、废弃物管理、生态恢复、环境监测和循环利用等(表1-1)。

由表1-1可知,美国环保产业分为环保服务、环保设备和环境资源三大类。包括了专业技术、商品和服务的美国环保产业,已成为全球经济中持续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2006年美国环境技术与服务市场年增长率为1.8%。其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被划定在“环保服务”类的“咨询与设计”项之中。

2006年美国环保产业企业有11.5万家,提供了约140万个就业岗位,其中中小规模企业占据绝大多数,创造了美国环保产业总收入的28%,大型公司创造了美国环保产业总收入的40%,市政当局和其他公共实体只创造总收入的32%,而且主要集中于水利用、废水处理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在全球环境市场中,水和废水处理占40%,美国是主要的水和废水设备与化学品供应商。到2008年,美国环保产业产值已达3157亿美元,吸纳就业人数187万人。

从美国当代环境保护的发展方向来看,呈现4个明显的趋势:(1)日益重视市场机制的运用,并以之作为环境法规和政策的有力补充;(2)日益强调在生产线始端的污染控制和污染减少,而不是重在传统的终端治理,也就是贯彻清洁生产的概念;(3)日益强调把环保与经济发展和提高就业紧密结合;(4)将环保产业概念扩大化,使其包括各类技术、产品和服务。

图1-2为1998—2008年美国环境技术与服务市场增长情况。图1-2 1998—2008年美国环境技术与服务市场增长情况[3]

美国政府公开表示,环保产品享受出口免税、出口信贷优惠,并在商务部下设环保产品出口办公室,专门负责环保产品的全球促销。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政府就将税收手段引入环保产业,至今已经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征收环境税和减免税等激励政策。鼓励各种环境友好行为,例如,政府规定凡购买和安装节能设备的公司或企业均可享受税收抵减,以鼓励企业安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美国政府对诸如市政固体废物储存工程、医疗废物储存工程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实行完全免税政策,以此来激励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发展。近年来,美国各州越来越多地使用绿色税收和绿色收费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些税收措施有以下5种形式:①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造成污染的企业征税;②以各种税收奖励制度促进清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③将税收与环保表现挂钩:④天然产品发展税;⑤交通优惠政策。奥巴马政府在经济刺激计划中,有710亿美元用于环保产业,另外还有200亿美元用于绿色税收,这些资金占整个经济刺激投资约9%。

近年来美国众多公司开展的环境保险业务主要为两大类型:①针对一般性企业或机构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②针对专业的环保咨询、设计、工程、服务等公司的环境保险。

环境保险的发展必须依靠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环境保险作为经济界和环境界共同的合作伙伴,它的发展促进了企业界的环境保护活动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它避免了企业界因其环境责任而蒙受经济损失,从而保障了企业正常的经济运行。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深入,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界的共识,环境保险业在美国的实践,也将被世界各国认同和效仿[3]。

1.2.2 美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的形成与发展

自从1970年美国设立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后,加强了环境规制,推动美国环境规制体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美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控制。美国环境规制模式正在从命令强制性规制向自愿性伙伴合作转变。命令强制性规制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制定各种具体的环境管理制度、政策,并用行政控制手段加以实施。自愿性伙伴合作规制模式是指政府与企业之间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在协议中对企业提出更高的环境目标和更严格的环境责任,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力义务。在这种规制模式中,参与主体是多元的,且主体之间相互依赖,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共同改善环境质量并从中获益。美国环境规制手段逐渐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手段演变。行政管制手段是指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或法规条例的形式为被规制企业设定应达到的污染控制目标,主要是采用环境技术标准和排污标准。针对行政规制手段的种种缺陷,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规制手段诞生了。通过采取鼓励性或者限制性措施,促使排污企业自发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一手段主要包括污染收费、补贴、保证金(还款制度)、排污许可交易制度等[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的重点之一就是污废水的控制,美国在1972年制定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修正案,1977年修正为清洁水法案。这项法案的实施已阻止数十亿磅的污物排入河川,来自工厂、下水道的污物和土壤侵蚀的污染也大幅度减少。为了达到清洁水法案原先制定的目标:每一个美国人都能在所有河川、湖泊和沿海地区游泳和钓鱼。1997年10月,美国农业部和环保署与其他联邦机构和民众合作拟订一项积极的清洁水行动方案,以减少水污染。克林顿总统接着在1998年国情咨文演说中宣布了新的清洁水行动计划,提议在1999会计年度编列5.68亿美元的预算,加强公共卫生保护、有限保护社区水源以及控制社区的污物排放[5]。

要达到这样目标的关键一项就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效果,所以美国环保服务业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份额也越来越大。这样的情况也正符合经济学规律:越是发达国家,第三产业越发达,即服务业越发达。环保服务业也是这样,而作为环保服务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相对新兴的产业更值得我们去研究和重视。

1.2.3 美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的政策

公众的环保意识高涨促使了美国政府较早地通过立法来推动环保运动,并将环保产业推向了市场经济的前沿。到目前为止,美国国会已颁布了20多条联邦环境法规。美国环保局代表联邦政府具体实施国家环保法规中的绝大部分,环保局的实施手段包括行政命令、惩罚、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等,美国州政府主要负责联邦法规各州的具体实施,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州环境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的环保实施方案。与此同时,通过公众和企业界持续不断的努力,美国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一套强有力的执法机制。即由政府监测—查证—执法和公众投诉—查证—执法两条路线的并行实施来构成。这种真正意义上的执法保证了法律的完整性,也保证了环境的质量。此外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法规的实施。

目前,美国已建立起多层次、多门类的环境研究实验机构和综合性环境科学研究与管理机构,有规模庞大的环保科技队伍,使其环境科学技术的创新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联邦政府还注意及时调整环保技术战略,如1995年美国公布了旨在促进环保技术进步与出口的新环境技术战略。该战略从国内外存在的环境问题出发,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今后的目标、任务、指导方针和具体措施,并要求联邦各有关部门据此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为环境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商品化与应用创造更有利的条件。联邦政府牵头成立了由35个单位组成的环境技术咨询委员会以监督该战略的执行。环保产业已是美国最具创新能力和技术含量的经济领域之一,其研发成果的70%以上转为专利或技术许可证,大大高于工业界相应的转化率,再加上其先进的现代管理手段和经验,因而美国环保产业尤其在环境服务业等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由于税收本身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点,使税收手段在环境经济体系中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规定对企业研究控制污染的新技术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1986年,又规定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1991年,美国23个州对资源循环利用投资给予税收抵免扣除,对购买循环利用设备免征销售税。在美国对汽油税的征收,鼓励了消费节能汽车,从而减少了污染排放。虽然汽车使用量增加,但一氧化碳比70年代下降了97%,二氧化碳下降了42%,悬浮颗粒下降了70%。总之,这些经济手段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环保产业,特别是环保服务业的发展[4-5]。

1990年,美国通过了《污染预防法》,提出工业界应当从生产源头预防污染的产生,这正是“清洁生产”思想的核心。污染预防将环境保护的核心从生产工艺的末端治理、中间回用,提前到了生产源头控制,即在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选择、生产工艺与设施确定时,就要考虑减少资源与能源的消耗以及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美国从90年代开始推行一系列的自愿性伙伴合作计划,环境管理模式也从强制性转变为鼓励性模式,鼓励企业超越现行的环境规定和标准,取得更佳的环境表现。

美国在某些法规中引入灵活的市场竞争机制,如《空气清洁法》的1990年修正案,在酸雨问题的战略,环保局给各企业制定限额,但这种限额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交易买卖。

美国尚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废旧电子产品统一回收的法律,但是不少州和城市已经有了相关立法,其中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市是美国回收锂离子等电池的先行者。纽约要求所有出售可充电电池的零售商全面负担起回收工作。

为了使企业在遵守法律要求之后,能进一步采取措施,在发展生产、扩大市场份额、降低成本的同时,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更好地保护环境与节约资源,美国现行的环境管理模式逐步从强制性转变为鼓励性模式,以更灵活而有效的方式鼓励企业超越现行的环境规定和标准,取得更佳的环境表现和社会效益[6]。

目前,美国绝大部分企业及其他团体都能够遵守环境法律,即履行相关的环境规定与要求、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这样的大环境使企业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上能保证其效果,再加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渐渐地扶植起了这样一个产业。

1.2.4 美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的发展趋势

美国的环境保护大致经历了污染治理、污染控制和污染预防3个阶段。在环境管理方面,污染治理阶段以强制性手段为主,检查和监督污染者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污染控制阶段使用强制性和经济刺激手段,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用经济手段限制企业的污染行为;进入污染预防阶段,在美国环境状况明显好转以及绝大部分企业能够遵守环境法律和履行其环境责任的条件下,美国环境管理以鼓励性手段为主。这样环境质量的保证和提高在市场经济的杠杆下就步上了良性循环的轨道[6]。

目前,美国在实施污染治理和预防方面表现得越来越积极,由政府和行业推出的多种多样的自愿性伙伴合作计划,给予企业和社会各团体极大的选择空间,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目标,自愿选择加入伙伴合作计划,企业与政府结成伙伴关系,超越现行标准地改进企业的环境行为,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和行业发展。环境服务业作为环保产业中的朝阳产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技术与服务相结合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的发展和壮大则是这一切的保证。

1.3 欧洲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概况

1.3.1 欧洲环保产业政策概述

随着欧洲各国环境意识的增强,欧洲的环境立法呈现出一种新趋势,即朝着更加灵活和综合的方向发展,更多地运用市场与工业界的自愿协议。自愿协议比环境立法可以更快地产生环境效益。在西欧各国,生产者责任制已经在多个废物产生行业得以实施。为了促进废物的减量、再生和循环利用,芬兰、荷兰等9个国家开始对填埋处理固体废物的方式征税。虽然目前此项税收对减少废物产生的影响还值得商榷,但是对其他可持续发展的废物处理方式的鼓励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欧盟近期推出一项对欧洲范围内工业污染源实行网上登记的举措,有关方面希望公众能借此督促污染者减少污染排放。所有15个欧盟成员,加上挪威和匈牙利,将对包括大型畜禽养殖场在内的1万家大型及中型企业的50种空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予以登记,并在欧洲污染物排放登记网上予以公布。这些数据的公布将对公司、企业及其国家实行监督,进而促使其采取环保措施消除污染。欧盟新成员国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数据将从2006年起被加入该网站。分析人士评论说,欧洲污染物排放登记网将带来欧洲企业更低的排放和更高的效率。此前,8个欧盟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德国、希腊、意大利、荷兰、葡萄牙和西班牙已经因为在采取措施对付空气污染方面的失败而被欧盟委员会告到了法庭。

2003年2月13日,欧盟公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共同批准的《电气与电子设备废弃物指令》和《关于在电气与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这两项规定旨在加强废弃电气及电子产品的重复使用和回收再利用,减少处置和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和风险。欧盟《电气与电子设备废弃物指令》涉及到包括大型家电、小型家电、信息技术和远程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等在内的共十大类100种产品。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规定了产品的环境设计、投入到市场的产品的标识和信息、产品废弃后的分类收集和处置要求,以及不同产品的回收利用率目标。

同时,还规定了生产商和产品进口商的责任,要求自2005年8月13日起,生产商和进口商对他们投入市场的产品回收利用提供经费。欧盟《关于在电气及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电器及电子产品禁止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PBB)和聚溴二苯醚(PBDE)6种有害物质。

波兰环保金融体系中成立了环保商业银行,此银行是波兰环保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属商业银行,在波兰环保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波兰环保项目筹集资金并扩大其投资额,对环保现代化的项目进行贷款与投资,包括对水资源的保护、治理空气污染、垃圾处理、保护环境、自然资源设备的生产等;同时还为波兰绿色环保项目提供投资咨询业务。波兰环保银行主要负责环保项目的贷款与投资,提供优惠贷款,贷款的利率比其他银行低,还款期长。贷款优惠范围根据贷款单位以及国家环保项目投资政策的情况而定[7]。

1.3.2 欧洲各个国家环保产业概况

1.3.2.1 德国环保产业概况

近年来,德国可再生资源、纳米技术和环保产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德国优势产业。德国正成为全球环保技术领先的国家。在德国工商会注册的环保企业达1.1万多家,从业人数超过140万,约占总就业人数的4%。世界市场上近1/5的环保产品来自德国,德国的环保技术贸易额占世界总贸易额的1/6,居世界领先地位。德国环保产业涉及社会经济的多个方面,如土地、大气和水污染治理,环保产品和环保生产工艺开发,废弃物处理和再循环和无公害食品行业等。德国的环保产品中,技术含量高的高端解决方案占主导地位[8]。1.3.2.2 瑞典环保产业概况

瑞典的环保产业发展迅速,环保技术也比较发达。主要技术有污水处理、废气排放控制、固体垃圾回收与处理等。据瑞典统计局统计,瑞典环保产业年产值已达2400亿瑞典克朗,其中垃圾处理和再生循环产值占环保产业总产值的41%。瑞典拥有一大批拥有专有技术的环保企业,企业数量超过4000家,就业人口9万。既有拥有13800名雇员的环保设备生产商和在全世界55个国家建成3000多个污染处理厂的“交钥匙承包商”,也有拥有2500名雇员的大型国际咨询商,此外,还有众多雇员不足百人的中小企业。瑞典环保产业出口强劲,约占环保产业总产值的38%,并以年均8%的速度递增。瑞典出口的主要市场是欧盟和波罗的海国家,中国已成为瑞典在亚洲最大的环保产品出口市场。1.3.2.3 英国环保产业概述

近年来,英国的环保产业得到快速发展。英国拥有环境技术领域各类企业1.7万家,就业人数40万人,年营业额250亿英镑(2004年)。英国环保产业的优势领域包括清洁技术、水处理、空气和土地污染控制、海洋污染控制、噪声和震动控制、环境监测、可再生能源等。据Waste watch report报道,2010年全英国废弃物回收率达到30%的目标,会增加4.5万个新工作机会,又据Occupational and functional map of the UK recycling industry报道,2010年英国废弃物循环和再利用产业潜在就业机会大为提升[7-9]。

在水及污水处理领域,英国企业优势在于工程设计和建造以及过滤器、管道、控制和遥测设备的生产制造,年均海外市场收入超过30亿英镑。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技术和产品主要有气体洗涤器、集尘器、焚烧炉以及整套的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在噪声和震动控制领域的关键技术包括消声器、静音器和噪声监控。

为满足欧盟关于废旧电子和电器设备指令和限制特定有害物质指令的要求,英国重点开发了应用于汽车和交通领域的清洁技术。世界领先的交通与工程顾问公司Transport Design International开发了零排放电力有轨城市交通系统,莱斯特达在离子液体电镀工艺领域的技术居世界前列。

伯明翰大学和STS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监测技术可大大减少发现和应对水污染的时间,Severn Trent试验室的环境测试技术居世界领先水平。主要环境问题咨询顾问公司有环境资源管理公司、Hyder工程顾问公司、Climate Care公司等。

英国企业在低碳、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等领域形成了自身优势,主要包括自动监测和定位、节能建筑和建材、能源审计和热电联产。位于爱丁堡的能源系统研究所和位于Northumberland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中心是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主要科研机构。Voller能源集团是世界上最早从事便携式氢燃料电池商业化开发和生产的企业之一。

在生物质能方面,英国现已建成370多座生物质能发电站,装机容量达848 MW,使用原材料包括木屑、能源作物以及农业、城市和工业废物。英国Green Spirit Fuels公司在西南英格兰地区建造英国第一座使用谷物为原料的生物乙醇工厂,计划年产10万t汽车燃料以及动物饲料和工业用瓶装二氧化碳2种副产品。

在太阳能领域,英国现有8万多个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数千个离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集热器制造、测试、安装、培训和咨询等领域具有专长,在光伏发电材料研发领域居世界领先水平。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电池模块生产商日本夏普公司在英国设有欧洲生产基地,Solar Century、Thermomax等生产企业和Halcrow集团、IT Power等咨询公司积极参与海外项目。

在风能领域,英国已拥有110多个风电场,发电量达1338 MW,其中最大的风电场位于威尔士Cefn Croes,共有39台轮机,发电量达58 MW,在其25 a的运营期内可节约400万t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中,Garrad Hassan顾问公司是并网风电领域的领先者。

英国苏格兰地区拥有丰富的潮汐能和波浪能资源,欧洲海洋能源中心就坐落于此,世界上装机容量最大的波浪能装置Pelamis以及Seagen潮汐洋流系统都在英国。

根据英国政府确立的目标,到2015年,英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将占总发电量的15.4%,到205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减少60%。

1.3.3 法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的政策

法国环境保护部的行政部门分为行政管理和发展总局、预测污染和公害局、自然和风景局、经济和国际事务研究局,专业化的环境考察团、最高防务官、前景预测办公室、部级办公厅和新闻局。1992年法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后,由原来的法国能源局、水务局等单位组合成法国环境能源局,更便于统一执行法国的环境管理,进一步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的实施和执行[10]。法国环境政策主要靠以法律为依据,通过行政、管理、经济、协议、教育和技术等手段加以实现,这些手段的综合运用是贯彻落实环境政策的关键。1.3.3.1 法律手段

法国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本国或本行业的具体情况,自1917年首次颁布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以来,已颁布了大量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法体系,其中国家制定的主要法律有20余部,有效地遏制了各种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了法国人民的身心健康。近几年来,法国政府又不断修改、完善和深化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力图使之具有更高的原则性和较强的实施性。除上述环境保护法律外,法国政府还制定了各种实施政令和条例。为保证有关条款的统一性和可读性,政府正在加紧完善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政令的系统化及简单化工作,争取早日发行法国环境法典。

1964年,法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水法》,据此,成立了覆盖全国、不按行政区域划分而以流域划分的六大流域水务局,以统筹、协调流域的水务建设、管理,并逐步形成了一套世界上唯一的水务管理体系。1992年,根据欧盟的统一要求,法国议会又对《水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一部《水法》和因此而形成的体制、机制,推动了各级政府对水污染的防治,使法国境内的河流治理卓有成效。从90年代以来,欧盟15国相关政府部门经过多次协商,制定了一系列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水务文件及纲领性政策。1991年制定了工业、农畜业的排放标准,禁止了一批有毒有害的物质向水体排放;1998年又制定了欧洲自来水的供水标准;2006年年底出台全欧洲水务体制的文件。根据以上文件和政策,欧洲各国可以根据自己国家情况,制定法律和法规,以此来保证欧洲跨国的河流和水体得到同步治理和统一治理的标准及目标。

法国治理大气污染的政策首先着重于改善高度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重污染区的大气质量,大气质量署制定了“静态能源”等法案[11]。1.3.3.2 行政手段

环境行政管理是法国政府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包括行政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两种做法。法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源于1917年,其主要对象是一些危险或污染特别严重的设施或机构。

目前,法国拥有需向环境部门申报的各类设施共60万座,其中包括18万座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设施,4000座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必须受到严格的监控。自1976年以来,法国所有基础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该项工作由具有评价资格的单位执行,并征询公众及有关团体的意见。然后,环保主管部门再对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进行最终审查。自1993年以来,法国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越来越严。1997年初颁布的《空气与能源合理利用法》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包括“各种污染和危害的集体成分分析,以及项目营运的能耗估计”等内容。这系列措施充分表明,法国环境影响评价已开始走向更高的层次。1.3.3.3 经济手段

法国在成立水流域管理机构时,便确定了用经济手段强化水管理的政策。之后,又陆续公布了这些经济手段。为确保实行严格的环境管理,政府越来越借助于这种经济手段。政府意识到要达到具有重大环境及经济目标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花费大量的资金和费用,因此,各种排污收费和环境税率随之逐年增长,以资助越来越宏伟的环境保护计划。

①排污收费。排污收费是法国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的一项具体措施,其重要性和可操作性从该款项的收入(300亿法郎)及其涉及面(水、空气、废弃物、绿化空间、分类设施、高压电缆塔、核电站等)上可以得到证实。这些收费不仅达20多种,而且受益人和用途各不相同。第一,水污染收费。这一收费体制是建立在“污染者付费”原则上的。其具体做法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向污染者按比例收取排污费,并将其收入投入到水污染防治工程和活动中去。1995年,法国的水污染税收总收入达94亿法郎,全部交给法国的6个水流域管理局,以促进水污染防治设施和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第二,空气污染收费。这是一种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附加税,实际上是对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灰尘而征收的。1995年,其收费标准为180法郎/t,总收入约为2亿法郎,全部交给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以资助先进的空气污染控制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建设。第三,垃圾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包括生活垃圾消除税和垃圾储存(填埋)附加税两种。前者是根据居住情况,由居民以地方税的形式向市镇政府缴纳的。1995年,该项总收入达127亿法郎,全部用于支付收集和处理垃圾的费用。后者是按填埋垃圾数量缴纳的。1995年,其税收标准为25法郎/t,缴纳给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来管理,以实现废弃物的管理现代化以及受污染场所的治理和恢复。

②补助金。法国采取各种有利于环保的税收鼓励政策(如加快折旧等),以促进企业和个人投资环保事业。为此,企业和个人兴建减噪工程,购买预防污染设备及投资节能等,可享受税收减免或相应的补贴。此外,企业实行环境审计还可获得80%的政府津贴。使用无铅汽油也可享受减税政策(1994年,政府为该项开支付出了418亿法郎)。法国还从欧共体得到用于促进地区发展的补助金。从1989年至1993年,法国将所得到的10多亿法郎的地区发展补助金用于鼓励环境保护活动。

③损失赔偿。法国对造成污染者实行一项相当于客观责任制的制度。只要污染者的身份已经确认,就必须负责赔偿受害者。此外,法国还推行一种有关设施营运者义务提供金融保证的做法。这些设施主要指采石场、垃圾填埋场及带风险的设施,从而避免了无人支付清理整治费用的风险。另外,企业也可以认购持久性和事故性污染民事责任保险,以支付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每次事故的保险赔偿金额可达2亿法郎。除此之外,法国还建立了强制性的自然灾害特别保险制度,以支付日益频繁和严重的自然灾害(洪水、干旱等)损失赔偿。目前,法国每年用以支付各种公害和灾害的损失赔偿达10亿~50亿法郎。

④其他手段。除上述3种强制的手段外,法国还通过协议、承诺或行动计划等自愿行动,以及宣传教育、科技发明、非政府组织活动等自觉手段来贯彻实施其环境保护政策[11-12]。

1.3.4 法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2008年发布的报告称,欧洲低碳产业部门的就业已经超过传统污染产业。据估算,在欧洲,煤、气、电子、水泥、钢铁等污染产业的就业人数为280万人,而可再生能源、绿色交通和高能效产品和服务提供至少340万人就业。法国巴黎大区目前污水处理量都在400万t/d以上,而且污水处理厂均采用了新工艺,旨在提高河水中的含氧量,其污水排放标准BOD均控制在5~10μg/L。5还建设了若干污泥处理厂,改变了以前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抛海和填埋的处理方法,杜绝了二次污染。巴黎在70年代就达到了98%以上的下水道普及率,其2.15 m口径以上的下水道就超过1万km,除个别大工厂以外,全部污水都纳管后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法国威利雅和苏伊士公司等都是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起步的,但是当它们的业务扩展到经济转型国家、发展中国家时,由于这些国家缺乏建设资金,迫得其参与投融资,以投资的形式获得快速发展。目前,他们在法国本土还是保持了专业化运营服务的特性。2002年以来,威利雅、苏伊士等集团开始在全球业务范围内向服务业回归,大量减少了在海外投融资行为,主要输出环境服务,强调服务品牌[13]。

法国威利雅公司是全球环境领域的领先企业,共有雇员27万人。在水处理、垃圾处理、能源管理以及交通管理方面成绩斐然,2005年实现营业额达252亿欧元。集团的350名专家在能源领域寻求新的解决办法,在水系统管理、节省原材料、污水回收利用、处理生物固体废料、工业和市政污水、发展可替代能源、优化城市交通等方面进行研发。集团每年研发预算为1.1亿欧元,在法国安茹以及北欧、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都设有研究中心。

苏伊士集团业务遍布100多个国家,拥有16万余名员工,2亿个人用户,5万个工业用户。每天为3000个城市提供服务。2005年实现营业额415亿欧元,比2004年增长6.3%。在能源以及工业服务方面为欧洲第一,在环境服务上位居欧洲第二,共为世界上9100万人提供水务和环卫服务,以及为6400万人提供废物处理服务。苏伊士集团高度重视研发,2005年共投资8500万欧元用于集团研发,2005年申报新专利15项。集团在能源方面主要有两个研发中心,分别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和法国里昂。在环境方面有3个研究中心,其中2个在巴黎大区、1个在美国的Richmond。

1.4 澳大利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概况

1.4.1 澳大利亚环境管理概况

澳大利亚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在行政机构上,它有两套政府班子,即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无论是在联邦一级,还是在地方一级,环境保护都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澳大利亚是由一个国家议会和九个分立的州或领地的议会或立法机构组成。因此,涉及澳大利亚环境、资源等方面的法规制定和管理是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以分级管理方式共同合作完成的。联邦政府的主要环境监管职责是对各州的环境与资源保护事宜进行总体规划和协调,只负责制定法律和管辖具有全国影响的环境议题,执行澳洲必须履行的国际环境条约,并对国际国内的环境问题承担责任。但按规定,澳联邦政府在签约前必须与各州政府磋商和咨询。各州政府则有权负责立法和管理其州界范围内的大多数的环境议题。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保护本地方的环境。如地方政府有权不同意在风景区建造高楼以防止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经济刺激手段间接影响本地区企业的生产活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土地使用的控制一般要经过州长和有关部门批准等。

澳联邦政府总理和九个州或领地政府的州总理成立了“澳联邦和州政府理事会”,负责协调联邦和各州政府之间在各种政府事务管理方面产生的冲突和漏洞,如该理事会协调和处理在环境立法和管理方面发生的争议和疏漏,以便形成全国统一的、一致性的政策和措施,提高政府管理效率。该理事会于1992年批准通过了一个历史性的协议,名为“澳大利亚联邦和州政府间环境协议”,用于指导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环境法规,明确各自的责任,协调双方的环保管理活动,形成一个有效的、严密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管理网络。“澳政府间环境协议”明确提出了联邦和州政府将以合作和协商的原则处理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和法规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对一些具体的环境议题制定了一系列协作行动计划。如根据协议成立的国家环境保护理事会由联邦环境部长为主席,各州总理代表负责资源或环境的各州部长组成。该理事会可以审议和通过全国性的环境标准,如水质、大气质量标准和噪声污染控制等。理事会成员多数表决通过的文件或决议,将自动成为各州的法律予以实施。又如关于必须共同遵守的环境政策制定原则,该协议指出应当采用预防性的方式对应环境问题,制定决策时应将环境和经济议题结合起来考虑。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设立政府环保部门的国家之一。早在1970年,维多利亚州就成立了环境保护局。目前,澳大利亚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3个层次都设有专门的环保机构。联邦政府设有环境与遗产部。州一级的环保机构较为复杂。以维多利亚州为例,政府设立了自然资源与环境厅,下设环境保护局、自然资源局和生态再循环局。根据资源生态环境特征,澳大利亚把国土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因区施策。维多利亚州把全州分为4个区域,州环保局在每个区域都设立1个办事处。昆士兰州把全州划分为北部、中部和南部3个地区,州环保局内设的地区办公室常年在各自的地区办公。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出台环境保护法律的国家之一。早在1970年,维多利亚州就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目前,澳大利亚已经建立起了十分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联邦层次,环境保护立法已有50多个,有综合立法,如《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持法》;也有专项立法,如《大堡礁海洋公园法》;还有20多个行政法规,如《清洁空气法规》、《辐射控制法规》等。在州层次,各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法律法规都多达百余个。澳大利亚环保法律法规的条款很细,可操作性很强。维多利亚州的《环保收费法规》,条款多达百余条,从收费的种类、标准、单位、计算公式到最大排污允许量、交费流程、费用减免等,都规定得十分详细。仅垃圾填埋就按照废物种类和数量列出了16个层次的收费水平,每个层次收取若干个“费单位”。“费单位”的个数,由垃圾填埋成本确定。每个“费单位”的具体金额,由当年物价水平确定。这样的规定,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摩擦。

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理事会是全国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最高组织,也是国家管理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主要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范围的水资源规划和研究。水资源属州政府所有,管理权限主要在地方,形成了以州为核心的权责明确、适度统一、运转有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这样的结构有利于管理信息的传播和反馈,能够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政策,减少实施的环节,避免了政出多门的矛盾。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用水增长导致河道水量减少,墨累河滋生了大量海藻,造成了震动全国的水质危机。这促使了政府对水资源的承载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并启动了以控制水的需求为主的水改革。其中关于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各州改革供水业管理体制,组建政府控股的供水公司,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赋予企业和经营者更大的自主权。澳大利亚的充分协商机制使以分水为主要行为的流域管理得以运行。墨累—达令流域管理为按流域统一管理水资源提供了一个模式。墨累—达令流域分水的成功,依赖于委员会协商机制和通过工程对水资源实现高度控制,鉴于分水问题的复杂性,设置委员会,建立充分协商机制是完全必要的。核定水量、充分协商、分水到州、州内自调的操作步骤,使分水方案得以落实。尽管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很长的时间,甚至有时会影响决策,贻误时机,比如水质问题,但事实说明,流域管理的权威应建立在协商机制之上,方案制定阶段的充分参与是落实分水协议的关键。这种管理体制的实行,也为污染治理设施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澳大利亚采取水质管理、地下水控制、污水处理及节水方面的技术。澳大利亚对水质管理非常重视,联邦和州的环保部门制定了极为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监测部门实施水质监测,法庭和政府环保部门依据环保法规对污染者进行处罚。这些标准的制定除了考虑污染物的指标,同时也考虑排放水域的纳污能力。澳大利亚对地下水资源以保护为主,限制开采,尤其是深层地下水,更是严禁开采。农业部已实施了一项计划封闭大自流盆地的一些水井,以保证这一地区的生态不致恶化。目前澳大利亚水资源技术的发展重点是污水处理和节水。各种类型的污水处理厂都有,在首都堪培拉,一种小型自动化污水处理厂有占地少、运行成本低、方便回用(灌溉草坪)等特点,技术比较先进。国家灌溉研究所在格林菲斯进行的生活污水灌溉处理系统也很好。节约用水不仅可以减少用水,防止污染,还能促进水资源技术的进步。全澳大利亚水协会与国家标准协会共同推出了节水标志认证,分3个等级,鼓励节水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在澳大利亚,充分利用水价等经济手段促进供水业的良性循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其中水价改革是澳大利亚供水业改革的关键,建立起了完善的水价体系,将污水处理、水资源许可等费用计入水价,推行两部制水价,对用水量超过基本定额的用水户进行处罚。各地新水价的制订和供水企业化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目前,澳大利亚不论是城市供水企业,还是农业灌溉公司都能盈利运行。以墨尔本供水公司为例,如果没有适当的水价,它就不可能承担供水、污水处理、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维护等多项城市水务职能,同样,水费如果没有占到市民人均收入的1%以上,人们就不会把节约用水当一回事。事实是,与15年前相比,供水企业总收入中,水费收入由15%增加到60%;曾经持续增长的工业用水,在近5年内降低了16%;一种节水型双水箱马桶的安装率也达到了70%。而且开放水权交易,发挥了市场在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中的配置作用。澳大利亚各州把水权从土地中剥离出来,明确水权,开放水市场,允许永久和临时性的水权交易,用水户可以将富余的、不用的分水量出售赢利,也可将取水权永久卖掉。开放水权市场,允许用水额度自由交易,使新老产业的用水矛盾,高附加值农业与传统农业的用水矛盾,水量控制与新增需水的矛盾,农业用水与城镇、工业用水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在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方面,澳大利亚的每个城市都建立起了较为完整且科学的固体废物处理系统,并实行专门的垃圾收集制度。澳大利亚政府以及各个地方政府都很重视市民在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方面的参与,提倡市民自觉收集垃圾以减轻政府的管理负担。许多地方政府在其工业政策中都明言协助与固体废物的再利用有关的工业,并对这些工业给予了包括资金、税收、技术或信息等方面的各类方便,有些地区甚至为这种工业开辟了专门的企业特区。同时,为了从本源上根除固体废物,澳大利亚政府和传媒还通过各种渠道,竭力规劝市民养成正确的消费观,以减少各种极易污染环境的“一次性”产品及难以为环境所自然降解的包装袋的使用,从而尽可能地防止产生不必要的垃圾。

1.4.2 澳大利亚的环保产业概况

澳大利亚对全球环境问题非常关注。如表1-2所示,澳大利亚在废弃物管理、大气治理等方面的主要投资者是公司和企业,其次是个人,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然而,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景观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投资则主要以政府为主,公司、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则相对较少。从1996—1997年澳大利亚个人、公司和政府在环境保护的支出情况来看,在废水治理和水资源保护方面,主要的投资者是个人,公司和企业也是投资的主要参与者,政府投资相对较少。

表1-2还表明,澳大利亚1996—1997年度环保开支约为86亿美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6%,环境保护投资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拉动作用。

澳大利亚政府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来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在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积极的鼓励措施,如:为节约能源和减轻机动车造成的大气污染,政府鼓励机动车的动力由燃油改造成燃气,改造每辆车需要3000~4000澳元的费用,政府则给予每辆车1000澳元的补助等。

澳大利亚非常重视水资源技术方面的科研工作,开发的重点主要是污水处理和节水。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家家户户都安装有小型自动化污水处理设备。这种污水处理设备具有占地少、运行成本低、方便回用等特点,回收的水可以用于灌溉草坪,既节约用水又保护环境。澳大利亚大力鼓励开发并利用节水装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对节水技术的物化工作十分支持,从而使各种节水技术能够通过产品渗透到千家万户。澳大利亚消耗淡水的70%都是用于农业灌溉。现在,澳大利亚在农业用水上普遍采用了先进的节水灌溉设备,在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用水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农民用水的费用支出。澳大利亚CDS公司研究开发了一种“雨水净化设备”,它是运用旋流的原理,通过过滤网将固体废物截流下来,让清洁的雨水排走。在澳大利亚,雨水净化设备被广泛安装在公园、旅游度假村、海滩、港口等位置,用于对雨水的清洁,起到了很好的环境保护作用。

金融机构及工商业非政府组织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经济发展评估体系,对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很多大型金融机构采用环境会计审计制度,对新建、已建企业进行评估,不单纯进行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还将其资源消耗情况、环境污染状况纳入企业经济发展评估体系以促使企业调整管理和生产工艺,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基金会(如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基金体系)、银行等金融投资机构也对企业环境问题高度关注。将企业的环境影响纳入经济评价体系,将水体污染、生物多样性破坏及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国家经济发展评价体系,是澳大利亚环保事业的发展方向。尽管采用环境评估可能会在短期减少企业的经济效益,却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进而保证了企业与金融投资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收益。尤其是一些企业还通过节省资源、能源获得了经济利润,比如堪培拉一家建筑开发商所建造的BRINDABILLA CIRCUIT大厦在设计和建造时考虑了有利于节水、节电、绿色建筑材料使用、排水生态及土地利用等五个方面,被称为五星级绿色建筑,并被澳大利亚绿色建筑管理委员会认可,为开发商创造了良好的市场前景。

澳大利亚政府鼓励企业参与环保产业的开发,发动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澳大利亚政府对从事环保事业的企业在税收、设施等方面给予优惠,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环保产业。堪培拉市有70~80家企业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和填埋工作,每年创造1000多万美元的产值。政府还与商业企业合作,推出了“生态商业”计划,鼓励商业企业减少水、电、气等资源的使用。

1.4.3 澳大利亚的环境污染治理产业概况

澳大利亚污染治理基本上采取的是政府投资建立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由承包商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承包经营,把政府的责任和企业的积极性有机结合起来,使政府既承担了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又丢掉了大量运行费用的包袱。同时,集中治理环境污染,一方面减轻了企业分散治理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便于政府对污染治理的监督和管理。澳大利亚政府每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污水和垃圾处理。如约有150万人口的布里斯班市,建有14个污水处理厂,对生活、工业废水经过层层处理,尽量做到循环利用,即便是排入大海的废水也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了澳大利亚海滩和海水的洁净。在布里斯班的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除部分排放外,相当量的出水都循环用于BP公司的生产用水,从而节省了大量的水资源。悉尼市积极实施城市固体废弃物VR-3R项目,通过投资7000多万元建设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将减少城市生活垃圾量的80%,实现每年可回收利用资源1.7万t。

1.5 日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概况

1.5.1 日本环境法律体系的形成

日本在二战前没有形成系统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律相当不完善,基本是运用传统的民事调整法。二战后日本环境法得到了飞跃的发展,可以把日本战后环境法分为3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20世纪40—70年代):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1967年公布了第一部环境基本法——《公害对策基本法》,这是日本环境法发展的第一个阶段。

第二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1970年底召开的日本第64届临时国会,一次就通过了新制定和修改的14部环境法律,其中有《公害对策基本法》、《公害防止事业费企业负担法》、《水质污染防止法》、《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关于处罚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的法律》、《大气污染防止法》等。1971年设置了环境厅,有效地促进了环境行政,大量的环境问题的行政管制措施都以立法加以确定,此阶段的环境法调整方法已经由行政调整方法占据主导位置。1972年《自然环境保全法》与《公害对策基本法》的颁布是日本环境法的发展进入第二个阶段的标志。

第三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是日本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也标志着日本环境法发展进入了第三个阶段。日本环境法调整方法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采用不同的环境行政法调整方法,不再只依靠直接强制的行政方法,除了过去的行政命令、行政禁止外还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计划、加强民主参与等间接的方法。随之也出现了新的融合性的法律制度,例如排污权交易制度等。采用民法、刑法的调整不足以解决环境与资源的危机,过度硬性的行政法调整也暴露出了缺陷,完全市场化的经济调整也值得商榷。因此,日本出现了综合采用或相互融合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调整方法来治理环境的方法[13-14]。

日本在环境管理方面采用强化管理,制定严格的标准和法规。日本的环境管理始终与经济发展密切联系,重点放在“防”而不是“治”,重视影响评价,防患于未然,减少污染和突发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采取鼓励及优惠政策,是强化管理的一条主要措施,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财政补贴、减免税政策、低息贷款、折旧优惠以及建立制度等,优惠政策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投资和从排污收费中开支。

日本于1972年发布《自然环境保护法》。1993年颁发了《环境基本法》,包括化学物质、能源、公害、固体废物、自然保护等方面共52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框架性法律文件。2000年5月发布了《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共包括《废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容器和包装再循环法》、《家电再循环法》、《建筑工程材料再资源化法》(新制定)、《食品再生利用循环法》和《促进绿色购买法》等7部法律[15]。

日本政府提出以21世纪绿色地球为新主题的《绿色地球百年行动计划》,积极扶持其环保产业。

1.5.2 日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日本环境市场规模及雇用人员的现状和预测情况如表1-3所示[15]。目前,日本各行业正在逐步实行环境经营,建筑业和制造业在环境经营市场上相对其他行业更为活跃。防公害装置、资源再生利用、节约能源和资源、燃料电池开发、低公害车开发等方面的环境经营活动在日本已普遍得到开展。

据日本环境厅预计,由环境产业推动的其他产业规模将由2000年的41万亿日元增加到2025年的103万亿日元,就业人数大大增长(表1-4)。

日本是以专门职能管理水资源的典型代表,日本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属于“多龙治水,多龙管水”的模式,但他们依靠法律紧密地统一起来,依法办事,既分工又合作,关系协调。水资源开发与管理分别由国土厅、建设省、厚生省、通商产业省、环境厅、自治省、农林水产省、科学技术厅等几个部门按职责分工行政。防洪与河道治理由建设省管理,发电和工业用水由通商产业省负责,灌溉和农业开发由农林水产省负责,生活用水由厚生省负责,水污染防治由环境厅负责。在这些机构之上,国土厅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编制全国河川水系综合规划,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审议评价各部门的水资源开发计划。建设省除了管理河道外,还负责多目标水坝进行发电、供水和灌溉的部门,除申请河道取水权外,还必须向建设省申请多目标水坝的使用权。可见,日本虽然是按部门职能进行水管理,但水权还是由国家统一管理,以加强河流水系的统一管理与开发,保证流域规划的实现[4]。

日本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在经历了各种污染公害盛行阶段后,吸取了惨痛的教训,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大幅提高,企业对污染治理是依法的自觉行为。根据日本行政体制改革提出的一个原则:在必须行使政府权力并由政府承担的事务时,应该以国家为主体承担;能够委托给民间主体的事务,尽可能由民间主体承担。首先是要把一些公益性特点不突出或不宜继续由国家作为主体的机构实施民营化,或者将有关社会事务以委托方式交给民间主体(包括民间营利性主体和非营利主体)承担,减少政府的直接管理和组织责任,更多地发挥民间的力量和市场的作用。由于日本的市场经济发达、技术咨询服务业规范、公众环保参与意识高、政府职能精简等条件,环境污染治理运营产业与技术管理体制有鲜明的市场化特点。例如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当中的环境监测类就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对公共环境质量的监测是以政府为业主的市场化模式;另一个是对企业污染的监测是在政府监管下的开放式市场模式[17]。

在日本环保领域,在不影响环保局公正监管的情况下,只要民间愿意从事的(即可赢利的)环保业务,都要以市场机制运行和管理。各县市议会与选民对政府影响很大,环保局的建制和职责、技术系统的建设运营,都是由专家组提议、经市议会审议和投票决定的。其内容大到环境规划和项目实施,小到采样制式和分析项目等,因地制宜,非常务实。其市民认为,环保是公益事业,使用纳税人的钱,项目要为市民带来实惠。

日本环保企业认为企业不会以偷排污染物触犯法律:一是环保局采用的监管手段已能全面掌控污染源(特别是重点源)情况;二是日本大企业环保意识较高,其拥有的环境在线监控系统是企业内部管理用的,小企业一般都安排在工业园区,有集中处理设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有安全司法部门介入,按紧急预案处理,责任认定由法院审理处罚;三是公众监督广泛而有效,市民对任何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会积极举报和投诉,政府对市民投诉会认真处理[17-18]。

目前,日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污废水运营服务并未完全向市场开放,污废水的治理设施运营服务都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提供,企业只是负责去运营这些设施,这也是日本环保产业界默认的污废水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商业模式[17]。

日本已经完成了供排水的城乡均等化,东京有100多年的城市建设历史,管网覆盖了包括了郊区的所有市和区,其1200多万人口的供水和污水(包括初期雨水)全部实现了集中的收集和处理。虽然其环境服务业运营主业并没有进入市场,但其服务质量非常高,其覆盖全部市域的抄表到户率仅仅有3%~4%的供水漏失率。但这种服务的代价也是巨大的,按照人民币计算,其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均高出国内的4~8倍。但是这种代价并不完全由公众支付,政府财政的补贴占有很大比重。这种模式不仅是首都东京,在川崎等中小城市也同样采用。东京的水价单价平均在每吨10~12元人民币,污水处理费每吨5~6元人民币。由于日本设施有很大比例由各级财政投资,因此,此价格不是真正的服务全成本。其收费方式上也有特点,一是采用基本用水水价,即6升以下用水有基本水价,无论是否使用均需交费,政府对低收入人群适度减免,这样避免了大部分的偷水行为;第二是阶梯水价,因为抄表到户率高,而得以有效实施。

同时,日本的污废水处理排放标准有五个方面的要求:最基本的是环境省(相当于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基本排放标准有40多项指标,相对宽松;二是由县政府(相当于中国的省)发布的地区排放标准,相对严格;三是川崎市政府发布的标准,主要是有机物指标;四是交通运输省(原建设省,相当于中国的建设部)发布的少量几项运营标准;五是卫生部门发布的几项卫生指标。针对不同的排放要求,可以采用不同的灵活的技术手段,就构成了不同的运营成本。

日本环境监测体系由政府(含技术部门)与民间公司构成,政府是规划监管者,公司是实施者,相互制约。政府进行项目管理、资质审核、技术监督和随机抽查。公司对公共环境和污染源进行常规性监测。对于监测设备维护与技术性的操作管理(涉及各种仪器,维修更新困难)的问题,政府大多以“政府规划监管、民间投标实施、市场模式运营”方式进行,政府出资,以外包或租用的方式运作项目,政府与企业形成相互制约和依存的关系。

日本环境监测体系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8]:

①环保部门的作用与分工。一是环保局对监测管理负总责。制订监测计划,安排调度,落实监测队伍和运作方式,并现场监督,接收样品和数据。二是环境综合研究所对监测进行技术指导,对采集样品化验分析的结果进行技术认定,处理分析技术问题,汇总上报和发布。

②社会专业性机构。有专业能力的机构经相关技术部门认证,获得资质,均可进行监测分析业务,如接受企业的委托进行污染源监测。例如熊本市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水质、空气、噪声)的运行都由专业公司承担,按日本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和频次开展监测,结果按期上报环保局。这些社会化专业性机构种类繁多(包括上面提到过的化工、生物、电子和仪表等行业),运行的形式多样,是完全市场化经营类型。

③劳务型公司。对公共地域环境(水、气、噪声、震动等)日常性和普查性的监测采样,由专门的民营公司进行。公司是以提供就业机会为主旨的非营利组织(企业),由环保部门招标论证和业务培训,主要招募弱势群体参加。因为日本城市对公共环境的监测采样布点密度大、时间频次高,因此有大量技术要求不高,劳动强度稍大的经常性工作(如采河流水样、测水文数据、回收空气采样滤纸等),公司定期采样时环保局派专人监督和接收样品。

④社团式活动。对于技术和劳动强度都不大的采样工作,如空气加密网格的快速简易监测(例如熊本市采用简易的采样装置,每季度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布设41个采样点加密普查,对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进行人工取样,属被动吸收-实验室法)、噪声的网格布控采样和其他适于公众参与的环保监测工作等。有的采用社团形式,组织学生、社区和家庭主妇等进行采样。每逢采样环保局都派专人作指导,监督和接收样品。运营经费中有政府财政补贴的因素,也吸纳各种募捐资金,这是环保技术系统市场化的另一种类型,以提高公众参与为主旨。

日本环境监测体系市场化运营的基本模式为设备管理委托和项目运行委托:

①设备管理委托。对设备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由专业公司建设、管理和运行,包括项目的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操作。如政府办公大楼网络主机、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和电子公告系统等信息工程与设备等。设备产权可以是环保局或公司所有。某些专用的设备系统(如环境GIS遥感图像处理系统)产权通常是公司的,只以租用形式使用。

②项目运行委托。对技术要求低、经简单培训即可开展的工作,以运行委托或外包方式管理。环保局将建设调试好的设施,委托给专业公司运行管理。如地表水监测采样、大气网格简易监测和噪声的网格布控采样等,交由企业、民间组织、社团组织或安排学生完成,以提高公众参与、宣传环保、提供就业机会为主旨。

1.5.3 日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的发展趋势

事实上,日本企业在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管理和设施运营上不弱于欧美企业,日本环境企业界的合作意愿也十分强烈,中国企业对日本的技术与管理上的需求也十分显著。目前,日本本身的环保产业市场已经进入稳定发展阶段,成熟却缺乏活力,急需要向外输出,以降低其早期研发投入的成本。因此,在日本的环保产业,特别是环境污染主力设施运营产业的发展必将步入在技术上向高新研发、在管理上向精细深入发展、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的方向。但是,在技术上面临着平均成本过高的问题,资金上因为金融风暴而并不充足的困境,再加上日本人所固有的观念束缚,中日之间的环境污染治理产业合作事实上是被模式屏障所阻碍。而随着日本与中国交流的深入,随着中国环境污染治理及运营产业的技术回归,破除中日间合作模式障碍的基础已经具备,如何发展将拭目以待。

2 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产业的现状

2.1 中国的环境管理

2.1.1 环境管理

2.1.1.1 环境管理的概念

环境管理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同时也是环境科学与管理科学相互融合而产生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举行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前,环境问题基本上被看作是一个由工农业发展而带来的污染问题,其解决办法主要是运用工程技术措施去减少污染,同时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去限制排污。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环境保护机构,此后,环境管理的概念越来越完整,内容也越来越科学。从广义上讲环境管理是指依据国家的环境政策、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宏观综合决策与微观执法监督相结合,运用各种有效管理手段,调控人类的各种行为,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维护区域正常的环境秩序和环境安全,实现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的行为的总体。

环境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管理,目的是主要解决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各类环境问题,保证区域环境安全,实现区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环境管理涉及到社会领域、经济领域和资源领域等许多学科。2.1.1.2 环境管理的基本内容

环境管理的实质是追求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协同发展,使人类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拥有优越的环境质量。因此,从环境管理的性质和环境管理的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环境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管理、环境技术管理等。(1)环境规划与计划管理

通过计划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对环境保护加强计划指导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环境规划与计划管理是指组织制订、督促检查和调整各地方、各部门的环境规划与计划,使其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从而付诸实施。环境计划管理首先是制订好环境规划,使之成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然后是执行环境规划,用规划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并根据实施情况调整环境规划。(2)环境质量管理

环境质量管理是指为了保持人类生存和健康所必需的环境质量而进行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环境要素的不同,可划分为: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水环境质量管理、噪声环境质量管理、固体废物环境质量管理等,其核心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的决策必须有可靠的预报作基础,已采取的环境管理措施也要通过检查、评价不断地调整、改进。所以说调查、监测、研究、情报交流、检查和评价这一系列环境评价过程,是环境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3)生态环境管理

生态环境管理实质上是人类对自己的“参与行为”的管理,重点是对自然环境的要素(自然资源)的管理。这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和生物资源管理等。(4)环境技术管理

环境技术管理是通过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政策对技术发展方向、技术路线、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行环境经济评价,以协调技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使科学技术的发展既能促进经济不断发展,又能保证环境质量不断得到改善。它包括环境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环境监测与信息系统的建立、环境科技支撑能力的建设、环境教育的深化与普及、国际环境科技的交流与合作等。(5)区域环境管理

包括整个国土的环境管理、城市环境管理、水域环境管理等,主要是协调区域、水域发展目标与环境目标,对发展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制订环境规划,提出保证措施与手段,同时进行环境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建立优于原生态系统的人工生态系统。

在实际工作中,这些环境管理内容是常常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因此环境管理内容是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2.1.1.3 环境管理的性质和特点(1)环境管理的性质

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环境管理的性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政府行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国家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代表国家行使政府职能,对人们的自然行为、经济行为、社会行为进行综合的管理,以维护区域正常的环境秩序和经济秩序,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2)环境管理的特点

环境管理有4个显著的特点,即权威性、综合性、区域性和群众性。

①权威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开展环境管理工作,行使环境管理的权力和职能,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可采取强制性对策和措施,政府其他部门要在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之下履行国家法律所赋予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②综合性。环境管理的综合性是由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管理手段的综合性、管理领域的综合性和应用知识的综合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因此,开展环境管理必须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入手,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走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的道路。在实际环境管理工作中,既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又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极大地调动社会各阶层、政府各部门的环境保护积极性,实施分工合作、综合协调、综合管理。

③区域性。环境管理存在区域性特点是由环境问题的区域性、经济发展的区域性、资源配置的区域性、科技发展的区域性和产业结构的区域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开展环境管理必须根据区域环境特征,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地区为主进行环境管理。

④群众性。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的环境权和生存权。所以,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开展环境管理除了专业力量和专门机构外,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这意味着一方面要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能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这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两个重要条件。培养公众具有较强的环境意识和参与能力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基础。有了这个社会基础,才能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部门执法监督的职能。2.1.1.4 环境管理的手段

政府(包括立法和司法机构)是环境管理的最关键最重要的主体,其实施环境管理的基本手段是:(1)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行政机构以命令、指示、规定等形式作用于直接管理对象的一种手段。行政手段的主要特征是:

①权威性。行政机构的权威越高,则行政手段的效力越强。因此,环境保护行政机构权威性的高低,对提高政府环境管理的效果有很大的影响。

②强制性。行政机构发出的命令、指示、规定等将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管理对象必须绝对服从,否则,将受到制裁和惩罚。

③规范性。行政机构发出的命令、指示、规定等必须以文件或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布和下达。

我国的环境管理工作,行政手段通常包括:①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地方环境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②颁布和推行环境政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一定时期内国家的环境保护目标,制订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并予以推行。(2)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环境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手段,依法管理环境是控制并消除污染,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并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法律手段最显著的特征是强制性,即通过国家机器的保障,强制执行。违反法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3)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指运用价格、税收、补贴、押金、补偿费以及有关的金融手段,引导和激励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主动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措施。在目前的环境管理中,环境和自然的价值(环境成本)虽然在认识论上已被肯定,但一时还无法在价格上加以表示时,可以运用一些经济手段加以补救,以间接调整对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利用。

在我国,环境管理的现行经济手段主要包括:

①排污收费制度。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标准,排污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交纳排污费。

②减免税制度。国家规定,对自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5 a内免征产品税、对因污染搬迁另建的项目实行免征建筑税等。

③补贴政策。财政部门掌握的排污费,可以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划拨给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用于补助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治理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补助费用。

④贷款优惠政策。对于自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项目等,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4)技术手段

技术手段是指借助那些既能提高生产率,又能把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控制在最小限度的技术,以及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等。例如,国家环保技术政策中的最佳实用技术,发展环境友好的新材料,推广整治生态环境破坏、治理环境污染、提高环境承载力的先进科学技术等,都属于环境管理中的技术手段。(5)教育手段

教育手段是指通过基础的、专业的和社会的环境教育,不断提高环境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社会公民的环境意识,实现科学管理以及社会监督的环境管理措施。例如:各种专业环境教育、环保岗位培训,环境社会教育等都属于环境管理中的教育手段。

目前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已经从法律上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广大群众也普遍关心环保事业,积极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1.1.5 环境管理的体制

环境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实质在于解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模式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建立一个协调、和谐的层次结构和职能结构的统一体,并解决好各个层次结构和各种职能结构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划分问题。

—个合理、健全、有效的管理体制,不仅为正确的环境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推广运用提供组织保证,而且还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和弥补由于某些政策、法规的不完善,经济、技术的不发达所造成的缺陷。一个国家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健全,取决于该国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高低,它又与该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也将不断变化和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2.1.1.6 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为了使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我国在多年环保工作的实践中逐步积累和制定了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1986年在我国正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发布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经过20年的实践,这一制度不断完善,评价的范围由具体的建设项目发展到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我国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队伍不断壮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技术和管理体系。通过“先评价、后建设”,推进了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优化选址,预防了许多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果。(2)“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性建设项目,其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继续,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3)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的制度。我国从1982年开始全面推行排污收费制度,随后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征收排污费工作(当时仅限超标排污收费)。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项目有污水、废气、固废、噪声等四大类100多项。

根据我国的经济水平,国家要求排污者缴纳的排污费实际上大大低于其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排污费的本质属性是国家法律规定排污者排污行为造成环境影响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以缴纳排污费的形式来补偿对环境的损害。所以,缴纳排污费之后,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排污费由各级环境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并上缴财政,财政返还部分按规定用于污染治理、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业务补贴。

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共同组成了中国的“老三项”环境管理制度,曾被誉为“中国环境管理的三大法宝”。(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通过“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明确了一个区域、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理顺了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而使改善环境质量的任务能够得到层层落实。这是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推行,解决了“谁对环境质量负责”这一关键问题,有利于把环保工作真正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有利于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环保目标和年度计划具体化;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各行各业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机构建设,强化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在该项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一般要经过“责任书”制定、“责任书”下达、“责任书”实施和“责任书”考核4个阶段。(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是指通过定量考核,对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该制度是把城市综合整治的基本内容划分为若干子项,诸如城市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年日均值、SO年日均值、烟尘控制区覆2盖率、饮用水源达标率、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人均绿地面积等。再把这些项目规定某一指标,并赋予一定分数,按分数实行考核,根据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分,可综合看出这个城市的环境质量。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包括了城市建设、环境建设、经济建设等多方面内容,实行定量考核改善和提高了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各有关部门都来关心和改善城市环境。(6)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和保护环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设施和采取的管理措施,是强化污染控制与环境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是以实现环境质量目标和污染物实现最大削减为控制原则,不过分追求污染源的达标排放,而是经过科学、合理的污染集中处理措施的规划,以最小的投资换取最大的环境、经济效益。污染集中控制有利于集中物力、财力和人力解决主要环境问题;有利于采用和推行新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效率;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生成、加速有害废物资源化,节省投资和运行费用;有利于保护目标的实现。(7)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的一项管理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是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实践证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可行的,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推行这一制度对于促进老污染源的治理,实现污染负荷的削减;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加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目标的实现;全面提高企业和环保部门自身管理素质;推动污染源的控制向系统化、科学化、定量化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排污许可证在性质上是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排污单位的排污活动的同意,有效控制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排污许可证制度包括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许可证控制指标的确定、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控制目标的规划分配、发放排污许可证、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全面实施以环境容量控制为基础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把总量控制目标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落实到每一个污染源。(8)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各级政府为了解决某一环境问题,或为了实现某一环境目标,对于造成污染或其他环境问题的某些单位,发布限期治理的决定,也就是要求其必须在某一规定的限期内治理好某项污染,或解决某种环境问题,造成污染或其他环境问题的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随着环境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深入,限期治理不仅限于某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已扩展到一个地区或水域。(9)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条件下,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制,其总量控制目标可以按环境容量确定,也可以将某一时段排放量作为控制基数,确定控制值。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可使环境质量目标转变为流失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企业的各项管理之中,它是环保监督部门发放排放许可证的根据,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之一。确定总量指标要考虑各地区的自然特征,弄清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扩散、迁移和转移规律和环境对污染物的净化规律,计算出环境容量,并综合分析该区域内的污染源,通过建立一定的数字模式,计算出每个源的污染分担率和相应的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求得最优方案,使每个污染源只能排放小于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放总量。

随着环境管理工作的发展和不断深入,人们愈来愈认识到,对污染源仅仅实行排放浓度控制,根本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确保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的目标,必须同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

2.1.2 环境法制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理论界和实践领域,一般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统称为环境法。环境法的实施是为加强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利用法律手段,制定和颁布环境法来强制约束人们的环境行为,这是环境这一要素所具有的特性决定的。

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国际上对环境法的提法有所不同,如日本称为“公害法”,在西欧称为“自然保护法”,在美国称为“环境法”,我国则称为“环境保护法”。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2.1 环境法的发展历程(1)起步阶段(1979年以前)

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这次会议是在世界各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加剧,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召开的,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

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1973年8月5日至20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后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文件中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的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的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该规定是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同时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1978年以前,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试行标准(试行)》等。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973—1978年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2)发展阶段(1979—1993年)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该法总结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经验,参考了外国环境法中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环境保护的对象、任务、方针、政策,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基本要求和措施,环境管理的机构和职责、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奖励和惩罚等作了全面的原则规定。该法还把环境影响评价、污染者的责任、征收排污费、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等,作为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确定下来。

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环境立法发展十分迅速,成为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到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己通过十几部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年制定,1989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制定,1999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制定,1996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2000年修改)等。在资源立法方面,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79—1993年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法制体系基本建成。(3)巩固阶段(1993—2000年)

1993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建立了一种新的立法机制。

从1993年到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或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等13件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国家环境保护局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了一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部门规章。(4)完善阶段(2000年以后)

2000年以来,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境法体系。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标志着环境立法逐渐向污染预防的方向发展,环境管理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实现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目标,建成一批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城市和地区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证。2.1.2.2 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简要地说明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定和颁布的目的和任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生态环境是我国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保护环境是指在现有的基础上不要再使环境恶化,保护环境的基本途径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改善环境指要将已经被污染和破坏了的环境,恢复到良好状态,改善环境的基本途径是治理已有的污染,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来恢复和改善已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重点

这是因为环境污染通常是指由于某种物质的介入使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极大地影响了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公害是专门用来指由于工业或人类活动所造成,在相当范围内对大气、水、土壤等的污染,已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社会生活和自然生态的现象。如印度博帕尔市农药厂甲基异氰酸酯泄漏事件,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件,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等,这些均是世界上近几年发生的较大的公害事件。(3)保障人体健康是我们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最终目的

近半个世纪,由于工业的发展以及人类某些不文明的活动,已严重地破坏了环境以及自然生态系统,影响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保护环境已成为我们人类共同的责任。因此,环境立法必须把保护人体健康作为立法的目的和重要任务。而作为环境立法基础的环境标准的制定,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污染物排放对人体致害的阈值,以确保人体不受危害为依据。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逐步提高环境标准,使其不仅确保人们的身体不受污染的侵害,而且要确保人们生活在一个安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4)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可持续发展是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标志着人类社会对自身面临的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化,探索并找到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正确道路。“可持续发展”概念是将环境保护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之中,即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更加密切地联系起来考虑,以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1.2.3 环境法的原则

我国的环境法经过近20 a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已经形成了一些贯穿在各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之中,体现我国环境法精神和本质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既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的总结,同时也借鉴了许多国外的经验和教训。(1)协调发展的原则《环境保护法》总则第1条指出,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为环境法的立法宗旨,明确体现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协调发展就是指经济建设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协调,是从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方面,对发展方式提出的要求,其主要含义被归纳为著名的“三建设、三同步、三统一”,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种发展思想要求既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损害的严重后果,也不能刻意要求环境保护超越现实经济的承受能力。在发展经济中解决各类环境问题,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中求得经济的健全发展,这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状况,也符合我国的国情。(2)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这一原则的最早表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主要含义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中,要采取各种预防性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或限制在最小的程度,尽量在生产的过程中解决环境问题,而不是等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产生以后再去想办法治理。人类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实践证明,环境问题形成以后再进行治理,在经济上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许多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一旦发生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必须采取预防的手段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自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来,已在多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中得以确认。这项原则在各项法律中的具体措施包括: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建设项目及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项目的“三同时”制度,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等,这些法律措施,都是着眼于源头控制,以达到预防污染的目的。(3)全面规划的原则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既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方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对工业、农业、城市、乡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做出统一考虑,把环境和资源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进行统筹安排、规划和布局。要求从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等多个角度对各种产业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调,减少资源破坏和过度消耗,缩小污染危害范围。(4)各负其责的原则

各负其责的原则是指与环境法有关的各个主体都必须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职责,在环境法原则的传统分类中包括以下3个方面:

①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治理环境污染和补偿损害的责任。目的在于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排污者积极采取措施,治理环境污染。

②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一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义务。这体现了开发利用与养护更新并重的指导思想,要求对可更新的资源不断增殖、永续利用,对不可更新的资源坚持节约使用与综合利用。

③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目的在于明确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职权和责任,使其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和监督。坚持这项原则是因为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除了自然因素以外还涉及各个方面,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建设、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资源供给以及资金投向、人口政策等。因此只有各级政府才有足够的权威和能力来组织协调如此繁杂的环境管理和环境建设工作。(5)可持续发展原则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和思想在我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并很快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1992年就提出:“转变发展战略,走持续发展道路,是加速我国经济发展、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选择。”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国21世纪议程》,是我国第一个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综合性文件。该文件针对可持续发展的各个领域提出了指导原则、具体措施和优先项目,在此后出台的很多法律法规中,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条文中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2.1.2.4 环境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的环境法体系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说,既包括作为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调整因实施国家环境行政管理而产生的行政关系的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既包括民法中有关环境规范和环境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规范,也包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环境中有关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规范;既包括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的技术性措施和要求的技术性法律规范,也包括有关环境诉讼的程序性法律规范。此外,还包括一些有关的经济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因此,我国的环境法体系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的,由若干彼此相互联系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际条约所组成的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现行立法体制下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看,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如下几个层次构成:(1)宪法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我国宪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等问题。如1982年的《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宪法规范属于指导性法律规范的范畴,它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一切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都必须服从宪法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宪法相违背。(2)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国际条约《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就是说,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国际条约,较我国的国内环境法有优先的权利。

近年来,我国本着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或者缔结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公约和条约30多件。(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法律。目前我国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9部侧重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以及《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12部侧重于资源保护的法律。另外,其他一些法律中也有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内容,如《乡镇企业法》、《电力法》、《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

在我国,除了以上所列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外,在其他许多法律中也有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旨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环境损害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中,专门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共9条,对一些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刑事处罚方面的空白,增强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权威性。(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行政法规。目前国务院已制定100多件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行政法规,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5)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部门规章和标准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行政规章。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比,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标准数量更大、技术性更强,是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如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根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和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比,部门规章和标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6)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地方环境法规

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地方法规。近年来,各省、市、自治区已先后制定了600多件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7)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地方行政规章

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地方行政规章。从全国范围来说,地方环境行政规章的数量很大。(8)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

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上述内容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发布决定和命令”。2.1.2.5 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和专项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79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试行法使用了10 a,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1989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步伐,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试行法》进行了修订,并于1989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共分6章47条,内容涉及我国环保工作的各个方面,内容广泛。这里,将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①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在环保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应负的责任和权力。

②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环保法中,把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几项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以及近几年正在逐步推广实施的部分制度放到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这些制度主要有:

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实行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对排放污染超标的单位,征收排污费制度;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对在重点保护区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单位和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的制度。

此外,在环保法中还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科研、规划、监测、污染事故报告等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做了原则规定。

③对违反环保法,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所应负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作了规定。

④对制定环境标准作了规定。在环保法中明确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应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⑤对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18条规定,在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应限期治理。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⑥保护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2)环境保护专项法

环保专项法指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八届十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7年公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做了修改,时隔5 a,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最新一次修改,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有7章66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a.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这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2000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新确立的法律规范。提出建立这项制度的意图在于,当时在中国许多人口和工业集中的地区,由于大气质量已经很差,即使污染源实现浓度达标排放,也不能遏制大气质量的继续恶化,因此,推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势在必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首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并且进一步明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这个基础上,《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又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于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大气污染防治法》则要求,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

b.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该法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作出了规定,同时该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明确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法律地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的,应限期治理,并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排污收费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实质是排污者由于向大气排放了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征收排污费就是进行这种补偿的一种形式。这种制度,一是体现了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二是实行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促使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所以它也是推行大气环境保护的一种必要手段。因此,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作出如下一些规定: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这是从法律上确立了这项制度。

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除了上述3项主要内容外,《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有以下重要内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特别区域保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现场检查、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制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八届十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做了修改。2008年2月28日通过了最新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本方法具有如下特征:

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同时规定,国家施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新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二是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新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新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四是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进一步对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作出规定,减少水污染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二是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三是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加大了违法成本,完善了法律责任。一是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二是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新法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完善行政措施,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新法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四是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新法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八届十六次常委会通过,2004年12月29日通过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有6章91条。

全面落实了污染者责任,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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