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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7 19: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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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身健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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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欺瞒

伟大的欺瞒试读:

精密司法

从诉诸情感到依靠理性

曾有导演携带影片到政法大学和学生交流,我担任评论人。看完电影,学生们说被打动了,这种感受和大片带来的感官刺激不同,没有血腥的打打杀杀、养眼的俊男靓女、抢眼的银幕色彩。导演对大片很不屑:“我的电影哲学是不张扬,有节制。像艺术人生一样故意惹你哭,像小品一样逗你笑,这不是好电影。我认为,文明就是有节制,放纵感情离野蛮最近。”

艺术家对生活的把握总是很直白、准确。文明就是有节制,不放纵感情,还真有点儿道理。拿葬礼为例,这是生者缅怀逝者的悲伤时刻,不同文化背景下,表达追思的方式有异,原始野蛮部落,死者亲属捶胸顿足,撕扯头发,甚至损伤身体来表达悲伤。我国传统社会,逝者亲属披麻戴孝,嚎啕大哭,靠宣泄悲伤来缅怀逝者。而现代西方葬礼上,常见的是亲友身着黑衣,在牧师引领下祷告逝者尘归尘、土归土,平安进入天国,亲属的哀伤写在脸上,但是,哀伤有节制,不是涕泗交流。任何地方,生者哀痛死者的悲伤程度是相同的,人的喜怒哀乐等情感不会随文明阶段而进化,但是,是否能节制情感的放纵,即表达情感的方式,却决定了文明与野蛮的分野。

尽管我自己也难以完全做到,但我执拗地坚信,在公共场合应当节制自己的情感泛滥,只有少不更事的孩子才会不顾体统靠当众哭闹去表达不满、博取同情。当年刘翔退赛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教练痛哭失声,泪如雨下,也许他难以抵御巨大压力。但我总觉得成年人当众哭鼻子有失体统,有失理性,不文明。

现代社会注重理性的力量,社会学家韦伯认为现代化就是理性化的过程,现代司法的特质就是理性化。中国司法的变迁,同样是从情感化到理性化的过程。学者徐忠明提出中国传统司法的心态模式是诉诸情感,因为传统中国是情感本体的社会。日本学者寺田浩明指出清代状纸不同于以法律为依据主张权利保护的现代民事起诉状,前者充斥着己方哀哭无告,对方横行欺压的表述,要求官府为己申冤,民事诉讼是以申冤与哀矜为特征的,而刑事诉讼也概莫能外。官府看重的是被害人的冤情,它是被害人冤死给家属带来的悲愤之情、哀告之情及复仇之情,如果得到了公众的同情及响应,那么被害人的冤情会被加倍放大,形成官府无法忽视的强大压力。总之,通过诉诸情感的方式去博取司法官员的同情及怜悯是有效的诉讼策略。同样,被告人方对抗被害人方的常用策略往往也是诉诸情感,企图凭之化解对方的申冤。

当下转型中国社会还有情感本体的影子。日前,央视采访河北大学车祸案肇事者李启铭及其父李刚,面对镜头,两人失声痛哭,李启铭表达了悔意,李刚起身长时间深深鞠躬向受害者及家属表达歉意,并表示将依法处理绝不袒护。但是,有网民用美国电视剧LietoMe中的方法力图证明,“李刚儿子开车撞人后,内心根本毫无歉意,一直到现今为止,他都没有感到内疚,他相信父亲李刚会把事情摆平。李刚运用了他的公关策略,试图用感情武器得到大家的同情。于是他叫儿子在拘留所尽情表演一番,自己也在媒体前卖弄一番,以求同情。”我对此看法不以为然,因为强大的舆论压力不是李刚父子所能抵御的,他们肯定已经感到危机四伏、风声鹤唳,如果父子二人能够从容到处心积虑欺骗镜头的地步,那绝非等闲之辈。令我吃惊的是堂堂公安局副局长及大学生,却哭得像个孩子。其实,表达悔恨,哀求国家宽大也不必这么夸张,现代司法不相信眼泪。

现代社会,刑事诉讼不能沿袭申冤哀告的老路,当事人不能靠诉诸情感而取胜,推动诉讼程序的是理性的力量。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的对抗遵循理性法则,法官奉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现代社会的罪与罚不再诉诸情感而是代之以诉诸理性,确定犯罪及刑罚的过程越来越复杂。犯罪定义、具体罪名界定及相应刑罚须预先由刑法规定,这是所谓保护被告人的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实,须由侦查程序确定。刑事审判的任务在于确定犯罪事实的有无、确定被告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而实现上述目标,绝非易事,即使存在犯罪事实,还要看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在审判中,无论证据认定、被告人精神状态的评估等,在许多情况下还需要专家鉴定。控辩双方,作为“相抗衡的对立力量,最终导入精心准备的司法辩论和惯常的司法策略形式渠道之中。司法制度往往将恶意理解的愤怒,转变成对诸如刑事责任与公平秩序之类更宽泛问题的程式化辩论。”

从传统到现代的司法变迁就是从情感到理性的变迁。对犯罪行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意见,甚至对犯罪人同仇敌忾,以强烈情感表示谴责。但是,不要忘记,文明就是节制,简单诉诸情感,通过贴标签方法解决罪与罚的问题是对司法的贬低;同样,如果司法听命于舆论压力,丧失独立的理性判断,造成误判或有瑕疵的判决,这是司法的自我贬低。对犯罪及犯罪人的道德谴责及情感否定是必要的,但是,谨记推动刑事审判的应是理性的力量。连亚里士多德都认识到:“法律是去除了情感的理性。”很显然,强烈的情感宣泄意味着偏见,在罪与罚的确定过程中,诉诸感情没有用武之地,这样做是和诉讼文明背道而驰的。

案件主张之争胜过情感化简单思维

最近,在美国收看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纪实。被告人是夫妇俩,一天夜里,家中失火,他俩带着两个女儿跑出家中,而养女不幸葬身火海。火很快被扑灭,消防员惊呆了:不幸的女孩竟然被铁链锁在床上,这就是她没能逃过此劫的直接原因。这起蹊跷的火灾很快就转入刑事程序,检察官指控被告人谋杀及虐待。

初看上去,案件很符合人们耳熟能详的老套故事:继父母或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残忍虐待,中国版是凄惨童谣小白菜,外国版是继母用毒苹果谋杀白雪公主的童话故事。从传媒角度讲,案件有不少吸引眼球之处:花季少女被铁链锁在床上、将亲生女儿带出火海却唯独弃养女于不顾。这是小报渲染的绝好题材,配上黑漆漆的火灾现场照片、女孩生前靓照,肯定会一纸风行。但是,案件并没有发生媒体爆炒的情况。媒体报道严格依照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相关规则,并没有越界,没有做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报道。媒体的作用在于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它是社会公器,不能代替审判机关越俎代庖去实施所谓媒体审判,与之相反,它应该注意平衡性报道,这才是媒体独立的应有品格。说到底,定罪量刑是由裁判者决定的,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人是否构成指控罪名是由陪审团决定的,认定罪名成立后的具体量刑由主持庭审的职业法官决定。在陪审团定罪之前,丈夫一直西装革履,妻子始终时尚套装,两人和辩护律师并肩而坐。最终,陪审团认定谋杀不成立,虐待罪成立。之后,戏剧性一幕发生了,两人换囚服、戴手铐后被法警带入法庭参与量刑程序。

整个庭审持续了四五个星期,控辩双方不停地传证人出庭作证。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在这里也不例外。法官的职责在于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事实和法律,最终准确裁判。毋庸置疑,有些案件,双方在事实方面存在争议。但是,本案在关键事实方面并无争议:女孩被锁链困在床上后死于火灾,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是,承认上述事实并不意味着认罪伏法。这些事实在证据开示阶段已经为双方所熟知,开庭时双方也围绕着上述事实做文章,控辩双方在庭审中针对同样案件事实展开针锋相对的案件主张之对抗。双方交锋的关键是对上述事实的解读截然不同,双方建构的案件主张迥异。

在美国诉讼实践中,所谓案件主张(casetheory)是将事实与法律有机结合在一起,讲述一个有说服力的故事,最终实现本方委托人的诉讼目标。具体而言,案件主张是事实主张以及法律主张的综合。换言之,一方如欲胜诉,必须具有可以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主张,同时也必须具有说服力的法律主张。首先,符合要求的案件主张首先必须具有说服力;其次,该主张自身有可信度;再次,提出该案件主张的一方能适当借助于情感因素,以情动人;最后,该案件主张应当全面,假如失之偏颇,则会走入败局。

本案双方对抗是案件主张的交锋,控方主张: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长期精神及肉体双重虐待,在火灾发生后,两人将亲生女儿带出火场,明知养女被锁在床上却不积极施救,最终使养女惨死火场。而辩方主张:被告人对养女视同己出,同样疼爱,将其锁在床上纯属不得已而为之,养女是问题少女,在学校表现不端,另外,在心智上也有问题,晚上如果放任她自由行动,会造成害人害己的后果。辩方坚持被害人死亡纯属意外,声称如果不爱这个孩子,那么为什么被告人有两个孩子还要收养被害人呢。在庭审中,双方各自宣召本方证人作证,并聘请专家证人发表意见证据。这是一场真正的对抗,体现了对抗式审判的魅力。其实,在对抗制审判中,经过审前严格强制取证程序,已经形成了丰富的书面证言,再经过证据开示程序,双方已经对证据稔熟于心,但是,按照对抗式审判的机理,书面证言并没有预定效力,必须经过交叉询问。按我们的话说,真理越辩越明,按美国人的话说,交叉询问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佳工具。

相形之下,在习惯书面审判,证人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言满天飞的庭审环境中,人们认识不到交叉询问的魅力,对审判的机理茫然无知,可以仅凭媒体报道就指点江山,成了明察秋毫的现代包公。在网民格外活跃的社会,案件会很快成为网上热点,帖子很快会被顶上去,被告人会被网民同仇敌忾,说不定被冠之以“雌雄凶手”的绰号。法律专家的明智选择就是和网民站在一起,从专业的角度声讨被告人,当然,为保护自己、爱惜羽毛起见,发表意见时,切记要声明“从媒体报道披露的事实看,鄙人认为……”如果谁的意见不合网民口味,那么就要小心板砖飞来,“砖家”、“叫兽”等辱骂会不绝于耳。此时,网民对法律人的要求仿佛是“9·11”之后小布什的说法:“要不站在我们一边,要不就站在恐怖分子一边。”何况受到媒体开放程度的限制,人们习惯接受单方信息,长此以往,自然就会形成概念化、情感化的思维模式,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形成非黑即白的简单判断。易被情感左右,缺少深入思考是不成熟的表现,孩子才喜欢做出好人与坏人的简单判断。现代司法的本质是理性,对比本案及国内某些热点案件的审判,其中的分别难道不发人深省吗?

把刑事案件放进ICU

2012年春节后,我所在的研究会的一位前辈病危,我和会长一起到医院探望,老人病得很重,已经住进ICU病房,经特许,我们进病房探视。走出病房,会长问我:“我知道ICU的意思大体是指特护危重病房,但为什么是ICU这几个字母?你英语好,ICU字母缩写是指什么意思啊?”这还真把我问住了。我猜想IC是指“特护”(Intensive Care),用手机百度后才知道,ICU是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的缩写。

ICU有30多年历史,现已成为医院中危重病人的抢救中心。ICU的监护水平如何,设备是否先进,已成为衡量一个医院水平的重要标志。重症医学监护是随着医疗护理专业的发展、新型医疗设备的诞生和医院管理体制的改进而出现的一种集现代化医疗护理技术为一体的医疗组织管理形式。ICU把危重病人集中起来,在人力、物力和技术上给予最佳保障,以期得到良好的救治效果。ICU设有中心监护站,直接观察所有监护的病床。每个病床面积较宽,床位间用玻璃或布帘相隔。ICU的设备必须配有床边监护仪、中心监护仪、多功能呼吸治疗机、麻醉机、心电图机、除颤仪、起搏器、输液泵、微量注射器、气管插管及气管切开所需急救器材。

会长听了介绍,兴致不减,他说:“我发现英语里医疗护理medicalcare这个词里面也有care这个单词,这个单词是指护理,好像也有小心的意思吧?”会长一边说着一边指着走廊里的药箱上两行中英文对照提示语——“易碎品,小心轻放!Fragile,handle with care!”听了会长的这番话,我说:“会长就是会长,确实善于发现,善于总结。”

的确,美国人在医学领域使用care这个词确实很恰当。英文care这词既有“关注”之义,也有“小心谨慎”之义。现代医学飞速发展,许多以往难以诊断、难以治疗的疾病已经不再是不治之症,医生借助现代化检查手段得以早期发现病症,同时,医生运用新型治疗手段进行有效治疗,许多病人在医生精心治疗下恢复健康。但是,毋庸置疑,医学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医生对于某些病症的成因以及治疗尚未可知,有时只能痛苦地承认医学的有限性,眼睁睁地看着病人受难。与此同时,医生深知医学治疗的风险性,一个合格医生对于病人应当采取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应当时时处处关注病人,处处谨小慎微,关注病人病情的细微变化,以避免出现医疗事故。在国外,医生一旦出现医疗事故,他将面临巨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只能密切关注病人的状况,国外医生对病人的无微不至关怀甚至到了对病人造成骚扰的程度,不少病人觉得医生大惊小怪、小题大做。不过,谁也不能否认,医学的特点要求医生密切关注病人的病情变化,医生对病人麻木不仁、粗枝大叶是医疗事故的温床。换言之,医生对病人的关注程度是与病人病情的严重程度结合在一起的,病情越重,要求的护理程度越高,重症需要特护,ICU就是这一制度的体现。

我和会长讨论着care这个词,这个词是西方政客在竞选中喜欢使用的法宝,政客为了拉近与选民的距离,吸引选票,他们用“我关注”(Icare)这个说法表示自己关心选民的疾苦。我想到,这个词在刑事司法也适用,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理应当也采取这一基本态度。错案的发生往往与公安司法人员粗枝大叶的工作作风结合在一起,“细心谨慎”(care)这个态度运用到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求侦查人员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恪守深入、细致的工作原则,保持心细如发、洞若观火的敏锐眼光,提高自身的观察、分析能力,防止被犯罪人的文过饰非所误导,避免被光怪陆离的假象所迷惑。正如神探李昌钰在总结成功经验时所说:“只要秉持科学家的精神,客观、审慎地观察、收集线索及物证,再运用理性逻辑思考,一定会进步飞快,成为新世纪的科学神探。”刑事司法由于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因此,公安司法人员应当采取谨慎细致的工作作风,借鉴ICU工作机制,在人力、物力和技术上给予最佳保障,以期得到良好效果。

将刑事案件放进ICU,才能最大程度防止错案。

玻璃金字塔的启示

前几年,我到欧洲开会期间,前往卢浮宫参观。在卢浮宫外排队时,我端详着矗立在广场上的玻璃金字塔,感觉这个建筑并不见佳,甚至有点怪异,我嘟囔着:“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可是,同行者一边读着文字介绍,一边说:“真美啊,比照片美多了。”可是,我执拗地觉得一点儿也不美,和周边环境不协调。各花入各眼,美是主观的,美不美是我的主观感觉。

回顾历史,它走过了从公众奚落到众口称赞的曲折过程。20世纪80年代初,法国总统密特朗决定扩建卢浮宫。法国政府广求设计方案,密特朗出面邀请,最终选择了华裔建筑师贝聿铭的设计方案,用现代建筑材料在卢浮宫庭院内建造一座玻璃金字塔。此事在法国引起轩然大波。九成巴黎人反对建造玻璃金字塔,认为会破坏这座具有八百年历史的古建筑风格。贝聿铭把金字塔方案当“钻石”提交到法国历史古迹最高委员会时,得到的回答是:“这巨大的破玩意只是一颗假钻石。”为了说服骄傲的法国人接受他的方案,他不惜在卢浮宫前建造了一个足尺模型,邀请6万巴黎人前往参观投票表态。结果,最终大部分人转变态度,同意实施该方案。当下,世人对其不吝溢美之词,认为“这座玻璃金字塔不仅是体现现代艺术风格的佳作,也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独特尝试”,“卢浮宫院内飞来了一颗巨大的宝石”。

法国公众态度180度大转弯现象可不仅表现于玻璃金字塔,刑事司法观念上的玻璃金字塔现象同样存在。尽管法国是个自称信奉自由、平等与博爱的国家,然而,现实却唱反调。当禁止死刑的条款已经写入《欧洲人权公约》多年时,法国仍是西欧唯一保留死刑的国家。引人瞩目的是法国执行死刑方式是以断头台著称的,当时,不少法国人对断头台这种所谓法国文化遗产有着畸形迷恋,唯恐因废除死刑而使这种所谓优雅的执行死刑方式成为绝响。废除死刑似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法国著名律师和政治家巴丹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一书描述了法国废除死刑的漫长过程。他是1972年被处决的布封和本坦斯案的辩护律师,也是于1977年审判的谋杀儿童案中被告帕特里克·亨利的辩护律师,他坚决主张废除死刑,保护人权。当时法国人对于臭名昭著、恶贯满盈的被告人恨不得食肉寝皮,一片喊杀之声。而巴丹戴尔逆潮流而动,为被告人不遗余力地辩护。为了避免受到愤怒公众的人身攻击,每次庭审之后,他不敢光明正大地跨出大门,而是灰溜溜地从后门脱身,法官对他的辩护往往不屑一顾,但是,他从未灰心,废除死刑的信念始终如一。公众对于被告人的罪行深恶痛绝,杀声阵阵,但是,他顶住压力,最终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保住了被告人的项上人头。

巴丹戴尔实现废除死刑的成功之路和贝聿铭如出一辙:既走群众路线也走上层路线。贝聿铭的玻璃金字塔从蓝图变成现实的路径有二,首先,获得领导支持,他是密特朗亲自聘请的;其次,群众的拥护必不可少,他请巴黎市民投票,获得了多数票支持,构建玻璃金字塔就有了正当性。巴丹戴尔的废除死刑之路也同出一辙,首先,废除死刑要获得信仰同态复仇的草根阶层的支持。主张同态复仇可以理解,这是公众朴素正义观的体现,但是,提倡生命权至高无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被剥夺生命权这种“人作为人最为重要的权利”,这是一种更为理性的选择,是更高程度的正义。他通过一次次不懈辩护及大声疾呼,最终使公众逐步接受理性观念,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其次,废除死刑作为一项重要国策,离不开政治家的支持,领导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在法国,废除死刑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政治问题。1981年总统选举,只有密特朗是纯粹的死刑废除论者,其当选使断头台在法国寿终正寝成为可能。巴丹戴尔同密特朗关系非同寻常,志同道合。密特朗在电视讲话中说:“我说的是我所想的,我说的是我所认为的,我说的是我的精神契合,是我的信仰,是我对文明的关注。我不赞成死刑。”由此可见,废除死刑除了巴丹戴尔不屈不挠的努力之外,同样重要的是他获得了群众拥护以及领导支持。尽管公众最初把废除死刑视为离经叛道的玻璃金字塔,但是,成为现实之后,废除死刑又成了傲视世人的玻璃金字塔,成为法国人自夸文明人道的标志。在密特朗的支持下,卢浮宫和废除死刑这两座玻璃金字塔尽管构建过程相当曲折,但是,最终令人称颂。

我国同样存在建筑及刑事司法观念的玻璃金字塔现象。许多人不喜欢中央电视台新址,恶搞式地称之为“大裤衩”,而建筑界却将之评为世界十大建筑之一,随着时间发展,公众肯定会逐步接受它。由于社会转型,刑事司法观念也在发生巨大变化。1983年“严打”中,一女子因与多人发生过性关系而被判死刑,她面对判决时说:“我的这种行为现在也许是超前的,但20年后人们就不会这样看了。”网民称之为“83版木子美”。要以当年的标准来看,现实中的木子美恐怕会被枪打成筛子了。回顾这近30年刑事司法观念的变化,怎不令人唏嘘不已。也许有些司法观念一时令公众难以接受,但是,如果确实是符合发展趋势的人道司法观念,有识之士应该不懈努力,先知先觉者要带动后知后觉者、启发后知后觉者,最终使刑事司法观念的玻璃金字塔从蓝图成为现实。

成熟的判断力

读小学的时候,有一份面向小学生读者的报纸。记得该报有个名为“社会主义好,资本主义糟”的栏目,旨在对我们这些小屁孩儿进行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一天,班主任声情并茂地把这个栏目念给我们听。老师先声音欢快地朗读“社会主义好”一栏:一个中国小朋友捡到钱包,拾金不昧,找到失主。小朋友捡到他人财物不财迷的精神受到老师及同学的表扬,他获得了“拾金不昧好少年”等光荣称号,拿奖状拿到手软。我们瞪着小眼,羡慕得眼睛放光。老师念“资本主义糟”一栏时,放慢语速,声音凄惨:一个美国小朋友不幸捡了个钱包,费老大劲找到失主。谁知,他所在小镇的刁民并不领情,这个老实孩子被镇上评为年度最大傻瓜。听了这个故事,同学们都替这个傻孩子感到难过,个别女同学气得直抹眼泪。老师读完报纸,大声问大家:“同学们,大家有什么感想?”我们拉着长声喊:“社会主义好,资本主义糟!”

长大以后,回想当年,对于这种教育方法我颇有微词,田忌赛马,拿自己的好马和人家的劣马比,不厚道。尽管“社会主义好,资本主义糟!”这个命题至今坚信不移,但这个命题不能这样论证,否则哪能凸显马克思几大卷《资本论》的伟大。这种简单的论证方式对于培养国人成熟的判断力造成了不良影响。从理解角度看,非黑即白的简单两分法是最便利的,可以减少思考、分析的痛苦。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最适合的是缺少思考能力的人。小孩子看电影,最常问大人的问题就是:“这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如果大人告诉他:“有时候对人的判断不能用简单的好人与坏人去分类。”这肯定会弄得小孩子更加懵懂。

当下,观察一些影响性案件的审理情况,上述非黑即白的判断屡见不鲜。法律人对于网络民意感到很纠结,期望网民能够理解法律人的批判性思维,摒弃非黑即白的简化思维。其实,这种简化思维是国人长期以来所受教育的反映,是公众社会化的产物。我们的教育强调知识灌输,应试教育关注的是对确定结论的记忆。学生头脑要像硬盘,准确记忆相关信息的就是好学生。另外,我们的媒体大同小异,差别不大。不像国外媒体既有《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这样的大报,也有渲染八卦、清凉女郎的小报。大报追求新闻职业道德,追求平衡报道。翻开我们的报纸,也许头版是通稿,二版是气宇轩昂的社论、评论,再往后就是美女名模、影视八卦了。这样的报纸看不出其真正立场是什么。不利于培养读者的独立思考能力。

在培养公众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力方面,专业法律节目也差强人意。主流法律类节目,从专业角度看也存在许多问题。节目的有限的播出时间还要留出一大块儿给广告,案情往往做了简化,播出时就蕴藏着明显的诱导式观点。为了证明观点的正确性,最后请专家耗时一两分钟做点评,屏幕上打出专家头衔。此时,媒体和专家相得益彰,形成一种共谋关系。专家凭节目扩大知名度,而媒体依靠专家头衔去印证节目观点的正确性以及权威性。专家说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专家在说。据说节目要求点评语言平实,要求“你姥姥可以听懂”。我也反对专家在媒体发言满口专业术语,故弄玄虚。从沟通效果来看,受众更加接受通俗语言。但是,我反对将问题简化成好人、坏人模式,把公众看成心智不成熟的孩子。专家在一两分钟里如何能够把专业问题表述清楚?他们除了做编导的应声虫之外,没有其他选择。央视记者柴静提道:“节目究竟应不应该深刻?应不应该加入思想?观众会不会不容易体会?”她说有编导不想在片子里放入思想,因为“我妈说看不懂”。而已故制片人陈虻说:“思想、你、你妈这是三个东西,现在你妈看不懂,这是铁定的事实,到底是这思想错了,还是你妈的水平太低,还是你没把这思想表达清楚?我告诉你,你妈是上帝,不会错。思想本身也不会错,是你错了,思想没有被传递。”

在实行陪审团制的国家,裁判者是外行人,对于专业问题,原被告(控辩)双方各自延聘专家证人出庭,他们使出浑身解数,用通俗语言让代表公众的陪审员理解专业问题。但是,要外行人理解专业问题不能依靠省略必要的时间及过程,沟通和传达是需要技巧的。在美国讲学时,经常收看庭审纪实节目,这些节目专业性很强。被告人有罪与否,拍板权是在外行人——陪审团的手中,因为陪审制度有个假定:对于有罪与否,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只需要普通人的正义感就可以了。但是,尽管决定权交给了陪审团,在最终投票决定之前,庭上会花大量时间把一个个问题核实清楚。所以,像辛普森这样的案件审理期限高达十个月就一点儿也不奇怪了。要是按照“从重从快”的方式来审理,估计辛普森的脑袋就得搬家了。在庭审纪实节目中,对于审理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主持人会给该领域的专家打电话,让专家给观众做解读,专家会用通俗的语言将复杂的技术性问题解释清楚。这使我得出如下结论:能用通俗语言将专业问题解释清楚的才是专家,但是,一味迎合公众,唯唯诺诺的行为背离了专业精神,不是真正的专家。

总之,法律人不能一味责怪公众缺少法律问题的成熟判断力,关键在于要恪守底线,加强和公众的沟通,用专业的角度启迪公众对于法律问题的成熟判断力。

头套的悖论

据《京华时报》报道,最近,某市公安局在火车站站前广场,举行了“联动整治暨公处大会”,(所谓“公处”是“公开处理”的简称),被公处的30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参与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公处大会对这些人实施逮捕、劳动教养或刑事拘留。火车站向来是个摩肩擦踵、熙熙攘攘的热闹地儿,在这里举行公处还真是选对了地方。笔者曾经在某地火车站站前广场目睹对票贩子的公处,在公安人员的押解下,诸位车票黄牛站成一排,听候处理。票贩子形态各异:满不在乎、昂首挺胸者有之,嬉皮笑脸、左顾右盼者有之,羞惭满面、垂头丧气者有之,真是人生百态尽收眼底,想必各地的公处模式大抵如此。但这次当地警方做了改革,各位难兄难弟头戴黑色头套隆重出场,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犯罪嫌疑人戴黑头套出场,原先的个性化展示改成了黑头套下的去个性化,估计群众只能看个高矮胖瘦了,时间一长,估计看客们失望之余可能会大叫“不看了,没劲,没劲!”

公处一旦没了观赏性,恐怕再难以吸引眼球,警方何苦如此呢?且听公安局长解释其中缘由,局长认为,在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前,这些人员因尚未被最终确定有罪,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公处大会上,让这些人不戴头套接受公处,势必会侵犯到尚未被最终定罪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原来警方此举意在于此,难怪有关传媒称之为“执法人性化”,这样做确实有值得肯定之处,从当地警方的良苦用心,可见无罪推定原则之深入人心及我国法治秩序的进步。

在积极肯定警方的做法之余,笔者对上述改良措施也存在不解之处,因为该做法存在一个内在的矛盾,笔者称之为头套的悖论。说穿了,让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意在遮丑,而公处的震慑目的却是让其出丑,这不就矛盾了。犯罪嫌疑人在某些场合戴头套的做法是舶来之物,国外及港台地区警方逮捕嫌犯或带其指认现场时,出于保障人权的考量,为其戴上头套。但是,某市警方将此举嫁接到公处这个场合就别扭了,原因就在于它与公处的功能完全相悖,存在内在的冲突。一般而言,实务部门举行公处的理由在于:首先,公处对于罪犯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在大庭广众之下,罪犯当场接受处理,除了少数怙恶不悛者外,多数罪犯会感到颜面扫地,以后再要作奸犯科还真得三思。而对于那些漏网之鱼,目睹此景能不后怕吗?其次,公处对于人民群众能够起到教育作用。这些年来,由于诸多原因,各种形态的犯罪还很猖獗,老百姓经常有严重的不安全感。犯罪是对法律秩序公然挑战的行为,如果民众耳闻目睹身边犯罪,却见不到罪犯落网,久而久之,他们对国家法律实施丧失信心。而公处就是旨在集中处理一批嫌犯,让民众看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重新恢复对国家法律秩序的信心,强化对侦查部门的信赖。

但是,尽管公处看上去很美,理论界非议公处的观点也相当尖锐。学者们认为这种做法是封建时代游街示众现象的残余,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好,起不到威慑和教育的作用,往往事与愿违,产生负效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有损法律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归根结底,它侵犯了嫌犯的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因为公民只有能够维护自身尊严,才能够真正成为具有崇高价值的存在。正如康德所言,人永远是目的,而非手段。因此,尽管罪犯触犯刑律应受处罚,但是应当经公平审判处理,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是公平审判的必然要求。此外,我国相关立法对于此类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指出:“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尽管该通知并未提到公处,但需要指出的是,游街与公处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游街是动态演示,而公处是静态展示。某市警方想必看到了公处的弊端,故而让罪犯戴上头套,也许以为可以鱼和熊掌兼得,既有公处所谓威慑、教育之利,又无侵犯人权之虞。实际上,这样做给人感觉不伦不类,有些滑稽。公处存在诸多弊端,假如通过给犯罪人戴头套的做法使公处正当化,那这头套还不如不戴。况且在盛夏8月,罪犯头蒙黑布罩,想必汗如雨下,滋味不会好受。警方要真正做到执法人性化,让公处寿终正寝才能解决根本。因此,建议当地警方不如索性将公处一废了之,免得让人说咱只重形式,舍本逐末,被刻薄地讥为作秀。

鞋子再好别乱穿

笔者曾经有机会到西南边陲调研,在调研之余,当地检察机关派员陪同前往参观当地的高山茶园。在崎岖不平的山路上,遇到了正在劳作的苗族老少三人,攀谈几句后得知她们从环境恶劣的大山腹地中移民到此地不久,俗话说“十里不同俗”,尽管生活条件改善许多,但移民们感到对当地习俗不很适应,她们表示要慢慢适应当地的习惯,可见,到任何地方都得入乡随俗。结束劳作之后,她们开始起身下山,突然我惊异地看到其中的青年妇女脚穿一双极其细高的高跟鞋,毫不夸张地说在平地上走路都很容易崴脚,看着此景,我感到她所随的俗是不符合她自己的现实需要。也许她在城里看到女同胞穿着高跟鞋挺胸抬头,颇为摩登,于是心向往之,如法炮制。其实城里妇女登山远足的时候,往往换上轻便的运动鞋,真要是固守高跟鞋不放,恐怕除了吃苦头以外,并无太大好处。可见和城里人接轨,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不顾环境盲目引进,要分清平路、山路。此情此景让我进一步思考与调研相关的主题:对国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借鉴及移植问题。

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该法的修改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日程,那么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途径是什么?有学者认为,路径选择应当为兼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优势,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仅应当向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学习,也应当向真正的职权主义诉讼制度学习。对于学习的方法,他们指出,一方面,应当注意吸取职权主义诉讼与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共通性特征。因为同为现代型刑事诉讼制度,职权主义诉讼与当事人诉讼之间的共同点是主要的部分,其差异是技术性的,而非价值性的,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因此,改革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两者的共同点。另一方面,对每种模式所特有的某些制度设计也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斟酌、考量、借鉴、移植该制度的可能性及可行性。

显然,兼得两种诉讼制度之长是法律制度移植的最佳境界,但我认为这种想法不免过于天真。因为两种诉讼制度植根于相应的社会环境,对于制度移植,如果不考虑制度的社会因素,单纯地拿来,以求兼得各项制度之长,这属于不切实际的做法。因为,制度之间往往存在内在的价值冲突,希望通过嫁接不同的制度来提高绩效往往事与愿违。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诉讼制度在各自的环境中运作多年,各有优劣短长。但是,总体而言,它们在西方法治国家中运转多年,与制度环境相得益彰,刑事诉讼程序由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阶段的诸多程序构成,这些程序环环相扣,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刑事诉讼程序总体上而言是一个完整的结构,而其中的诸多程序承担不同的功能。这些程序放到结构中才有意义,如果割裂开来,恐怕会出现认识的偏差,这就如同一座高楼是由数不胜数的砖头依照设计的蓝图相互黏合而构成的,这些砖石放到高楼的结构中才有意义,假如把砖石一个个单独分离出来,它们只是一块块孤立的砖石,完全体现不出置于高楼墙体中砖石所发挥的功能。因此,忽视程序的制度背景,忽视程序之间的相互关联,对孤立的制度不加分析,试图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有时难免会出现南橘北枳之虞。由此可见,所谓兼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优势,真正实行起来有诸多难题。应当指出,尽管笔者反对忽视制度背景的所谓“拿来”,但这不等于说重构刑事法治秩序只能依靠所谓的“本土资源”,我们所反对的是不顾法治社会根基,对于某些细微、具体制度的简单模仿。有些时候艳羡他国的某些具体诉讼制度,简单拿来,实际上这并不足取。这种做法就如同见到别人穿高跟鞋看上去很美,于是拿过来学步,只重美观,忽视实用,最终结果不外乎东施效颦、邯郸学步,最终是要吃苦头的。

我曾听到有的同行说:“某某制度连有些非洲国家都引进了,难道我们还不如非洲国家?”此话大有如果不见贤思齐,再不迎头赶上,那么就要比落后的非洲国家还不如之意。初听上去,好像挺有道理,但在情理上似乎有问题。就像我在文中提到过的少数民族移民脚穿高跟鞋走山路现象,难道她们不因地制宜,我们也得学她们蹒跚着脚步走路吗?说到底,穿什么鞋子取决于你走什么路,别人错了,难道你也要重蹈覆辙?我建议持此论者看一下喜剧片《上帝也疯狂》。该片中的非洲土人捡到飞机抛下的可口可乐瓶子后起初将其奉为至宝,引得大家你抢我夺。在此情况下,有人又认为此物是万恶之源,恨不得丢到天尽头。其实,这可真是小题大做,不过是个空瓶而已。如果有一天捡到可乐瓶子,难道对瓶子的处理方式也要如同土人那样开始顶礼膜拜,最后又对它唯恐避之不及。其实,到底是留是抛,自己长着脑子,何必唯非洲马首是瞻呢?

演戏才需穿行头

近年来,有些学者推崇法袍、法槌及法庭假发等物,赞誉它们是正义的行头,法院系统以与国际接轨之理由推出法袍,律师界也提倡律师穿律师袍出庭。那么,这些东西真是国际惯例吗,是否真是必需呢?

据报道,英国首席大法官办公室1月7日发布文告称,法官和律师顶着一头卷毛假发上法庭的造型过于古老,因此正考虑将其淘汰,几个世纪以来英国司法体系的这一象征符号,可能将被宣判“死刑”。众所周知,假发套是英国司法系统的象征符号,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戴假发套是法庭最具特色的传统,身为律师的英国第一夫人切丽也戴自己的假发套。在一些受英国司法制度影响深远的前英国殖民地,人们也可以看到这种大不列颠法律文化的烙印。因为旧时代的欧洲贵族流行戴假发,假发在人们心目中不仅是一种装饰,也是权威的象征。后来,英国法官也就用戴假发来显示其权力和威严,并一直沿用到现在。假发套的拥趸们说,假发套既是一种历史传统,也是一种荣誉。

其实,从历史上看,国外并非众口一词主张假发套、法袍这些所谓正义的行头。就拿长袍来说,在旧时的欧洲,穿长袍的除了法官之外,还有学者及神职人员。法国教授一生享尽了身着锦衣的尊荣,在授课时他们穿镶红边的黑袍,而在进行博士资格考试时,身穿黑里红袍。在1951年之前,法国教师在进入教室之前,需有专门人员引导,此人负责命令全体学生起立迎候。而在今天,教授不能再凭袍子唬人了,也不能享有在进入教室时有专人为其喝道的特权。课堂上的教师早已回归传道、授业、解惑的应有角色,学生有不同意见可以提问、质疑,老师也不会感到师道尊严受到冒犯而勃然大怒,有时老师反倒会恭维学生:“阁下提了个好问题。”师道尊严可不是表现在穿不穿袍子上。当然,在毕业典礼上,师生要穿上不同的袍子,毕业典礼是人生大事,马虎不得,大家要把这出戏唱好。可要是天天唱戏,累不累呀!今天的神职人员也只是在有限场合穿上祭服。只有法官一直到今天还顽固地坚持在法庭上穿法袍,宛如天天在演戏一样。英国法学家边沁支持法官穿法袍,他把法庭比喻为司法剧场,在法庭上进行的司法活动就是一幕幕司法剧,法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司法剧的演员。各种服饰“不是为了赢得尊敬的道具,而是区别身份的手段……表明他们在剧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以特殊的服饰加以区别。”可见,边沁把庭审看成了戏曲活动,法袍、假发都是演戏所需的行头,就像中国传统戏曲中色彩斑斓的行头,观众可以凭此区分角色。不过,边沁不认同法官穿黑袍,因为黑色令人感到阴森可怖,无法使人产生亲近感。边沁建议法官改穿茶色法袍,这倒是颇有创意,但是要使人亲近,穿那劳什子干吗?几百年来,有许多有识之士主张法官脱掉法袍。思想家帕斯卡认为从法袍到各种使法庭显得庄严的东西都是用来糊弄人的,“如果法官代表着真正的正义,他们就不必如此。”英国作家拉伯雷嘲笑法官穿法袍是“穿皮袍的猫”,大有中国成语“沐猴而冠”之意。俄国大文豪托尔斯泰在《复活》中假借主人公聂赫留朵夫之口说:“要知道,这样的弄虚作假要耗费多少极其紧张的精力啊。”聂赫留朵夫进而想到俄国有无数人凭借在法庭上演的谁也不需要的戏剧而在领取薪金。

据报道,2003年,英国最高法院批准进行主题为“法庭工作服”的调查,在接受访问的1571名法官和506名律师中,有60%的人赞成改革传统的法庭制服,至少应该首先将法官和律师佩戴的这种源于18世纪的假发套取消。最高法院大法官说:“这些年社会进步了,我相信对法庭着装有必要进行一次新的、适当的改革。让那些出庭的非专业人士感觉到舒适。”很多英国人也认为法官的假发、长袍不合时宜,这样的“道具”早就应该寿终正寝了。黑色长袍是1714年为了悼念圣安妮女王驾崩而穿的丧服,黑色长袍因之沿用至今,但是,眼下看黑色显然是不合时宜了。许多证人、被害人,甚至被告都觉得假发套和黑长袍对他们有胁迫作用。媒体已经公布了未来法官和律师出庭服装的照片。高等法庭法官和巡回法官的服装略微进行了修改,头上的假发已经取消,地方法官甚至可以穿深色西服出庭。英国法律协会主席说:“让出庭的人不要感觉到胁迫和疏离,这很重要。所以我们有必要废除假发套。”多数人认为假发套是“陈旧的、令人恐惧的和多余的”。“对普通人来说,这些穿着怪异服装和戴着假发套的人简直让人无法理解,他们就像是一群怪物。”在社会日益进步的今天,在庄严的法庭上,还墨守成规,戴着没有任何实用价值的假发套,跟在戏台上演戏能有多大区别。您看,国外观众对这出戏早就倒了胃口,为何还要求法官们卖力地身穿行头唱下去呢?要是乞灵于那些劳什子来唬人,那可真是本末倒置了。

法院要会讲故事

随着网络媒体快速发展,法院审判面临如何面对公众舆论的新课题,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说:“舆论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言行呈现高强度、高密度、高持续度的无缝隙监督。法院和法官的一举一动都被放置在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一次开庭、一份裁判、一项执行、一个言行、一个态度,都可能以一个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引起大众注意,瞬息之间传遍各地,引发争议。”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法院系统已经形成下列共识,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既是法院新闻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法院其他部门的共同任务。

那么,谁应该成为法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力呢?有人主张,案件审理法官了解案情,知晓司法推理的过程,因此,他们是承担向公众释惑解疑的责无旁贷者。然而,法官已经承担了沉重的审判职责,再赋予其以上职责,是否会给劳累的骆驼之身再加稻草?另外,还有下列必须回答的问题:法官判后答疑是否符合司法规律?裁判受到质疑,法官能否直接回应?对于热点议题或未决案件,法官公开发表观点是否合适?这些问题近年都曾被网络或报刊热议。反对者多以西方法谚“判决之外,法官无语”为由,并据此认为:法官对案件和法律的见解,都应当明白、透彻、清晰地写在裁判文书里,庭外不宜表露立场,否则既易引发争议,又违背司法伦理。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院,都将“慎言”要求明确写入法官伦理或行为规范。

除了工作负担以及职业伦理考量之外,法官的职业角色以及知识背景也决定了他们未必能胜任向公众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清晰解释复杂的证据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应当寻觅裁判者与公众之间的中介,让其担任两者之间的沟通桥梁。鉴于法院以往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呈现“多头管理”、资源分散、职责分工交叉等问题,严重影响新闻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法院系统亟须建立专门新闻宣传机制,统一调度新媒体环境下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发布对判决的释疑解惑以回应社会关切,防止司法公信受损。正是出于上述理由,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健全专门的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希望借此构建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

当然,法院建立专门的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并不意味着释疑解惑的任务就能水到渠成,万事大吉。法院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应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公众关心的司法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对司法审判的关切。法院在及时公布相关司法信息的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回应公众对热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的疑问,向公众释疑解惑。毋庸讳言,某些法院负责新闻宣传的专业队伍对热点案件有关问题向公众所做的分析尚不尽如人意。在媒体发布的有关通报和说明几乎是判决书的摘抄,专业性过强,使公众难以理解。因此,法院就判决向公众的释疑解惑要达到舆论引导的目的,有关人员除了尊重司法工作规律之外,还应当尊重新闻传播规律。

有关人员应当研究与公众有效沟通的手段,既不能满口专业术语,晦涩难懂,也不能回避问题逢迎公众,应当以公众的关切为核心,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讲清楚专业法律问题。央视已故制片人陈虻审片时,有编导说不想在片子里放入思想,“我妈说看不懂”。陈虻说:“思想、你、你妈这是三个东西,现在你妈看不懂,这是铁定的事实,到底是这思想错了,还是你妈的水平太低,还是你没把这思想表达清楚?我告诉你,你妈是上帝,不会错。思想本身也不会错,是你错了,是你在叙述这个思想的时候,叙述的节奏、信息的密度和它的影像化程度没处理好,所以思想没有被传递。”

陈虻这番话对法院有关人员不无启示:公众是上帝,因此,不能以公众法律水平低为借口。必须尊重公众,了解其关切,注意与其有效沟通的方式。公众对热点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法院对判决的释惑解疑工作必须针对公众的问题以及疑问进行,必须具有针对性。

总之,首先,法院应当有专门机构及专门人员从事司法判决的释疑解惑工作,其次,如果他们能够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就判决向公众释疑解惑,那么,构建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并非高不可攀。

公众与司法关系的三种类型

近年来,许多影响性案件的审理结果已经体现出民意对司法的巨大影响,网络影响力不断增强,与各种因素叠加,开始挑战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眼下,法院慨叹审判责任之大,审判工作之难,民意走向之难以捉摸,业内人士呼吁构建公众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考察不同时期的司法与公众关系,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类:儿童与父母关系型、青春期青少年与父母关系型以及老夫老妻关系型。所谓儿童与父母关系型是指传统社会的司法与公众关系,青春期青少年与父母关系型是指转型社会的司法与公众关系,而老夫老妻关系型是指现代法治社会的司法与公众关系。

传统社会的公众与司法关系就像儿童与父母关系。在传统社会,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一,法官享有极高权威,公众对其顶礼膜拜,法官被神化,是睿智的化身,西方有所罗门王的传说,中国则有包公。公众对法官无条件顺服,就像儿童对父亲充满了崇拜,正如一首台湾歌曲:“爸爸,爸爸,真伟大!”传统社会法官将司法视为牧民工具,古代公堂常常回荡着“大胆刁民,再不招供,大刑伺候。”此时,青天大老爷就如同虐待儿童的虎爸虎妈,将“棍棒下面出孝子”奉为圭臬,公众在恐怖法官的怒喝下,就如同担心受爹妈棍棒的孩子一样瑟瑟发抖。

转型社会的司法与公众关系就像青春期孩子与父母的关系。在转型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利益分化,各种纠纷增多,需要法院定纷止争。法院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压力空前巨大,与此同时,公众却开始质疑法院的公信力以及权威性,如同青春期青少年变得越来越反叛,他们再不像儿童那样顺服父母,相反,此时他们拥有浓厚的逆反心理,不管父母意见是对是错,他们一味顶撞,好像专门要和爹妈作对,弄得父母叫苦不迭。青春期青少年反抗父母管教的行为容易提升为反叛社会的行为。青春期青少年在家里反抗父母权威,在社会上他们喜欢结成团伙,穿着前卫,言行出格。青少年热衷群体行为的原因在于他们享受群体归属感所带来的安全感,并且因为自身处于某个团体一员而自豪。父母对这些孩子非常头痛,如果父母处于更年期,那么关系就更加难以处理了,自然,矛盾冲突成为家常便饭。当下,我国正处于转型社会,从近期一些案件的审理看,网民对于司法越来越不信任,法院处于转型期,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网民就像青少年那样喜欢结伙,网络压力使法院进退失据,左右为难。司法与公众的互动尽管并不顺畅,但是,从正面去看,双方最终都会走向成熟,公众将学会理性成熟地表达意见,法院则会审慎行使裁判权,使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这就如青春期的青少年会走向成熟,更年期的父母也会摆脱焦躁,走向平和。

现代社会司法与公众关系就像互敬互爱,相濡以沫的老夫老妻。老夫妻的典范就像安徒生童话《老头子做事总不会错》中的老夫妇。童话中的老翁生性善良,纯真朴质,对于自己的判断力信心满满,他考虑问题总是从他家庭的实际出发,尽管他的决定有时候在外人看来显得荒唐。开始,他把自家的一头牛换了一只羊,老太太很满意,因为羊“可以在我们沟旁找到许多草吃。冬天它可以跟我们一起待在屋子里。”老头儿后来又把羊换了一只鹅,老太太还是夸老爷子做得对。老头最后用鹅换了一袋子烂苹果,老太太还是为老头叫好:“老头子做的事总不会错。”她还给了老爷爷一个吻。童话里的两个外国人对此目瞪口呆,因为他们原本预测老头会挨老太一顿暴打。这对和睦的老夫老妻的家庭生活无疑是幸福的,妻子顺服丈夫,老公做事是从家庭利益出发,尽管外人觉得老头的决定匪夷所思,但是,老太太却觉得老头做事总是对的,就连老头换来了一袋烂苹果,她也自豪万分,幸福指数很高。和谐夫妻的相处之道有着相似的特点,肯定是长期相互尊重的结果。丈夫为家庭利益作出决断,而且判断力正确精准,自然会获得妻子的信任和顺服,丈夫会受到妻子尊敬。现代社会司法与公众的关系也如同童话故事里的老夫妻,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定纷止争,获得了公众信任。双方关系的理想状态就是互敬互爱的老夫妻,换句国人耳熟能详的说法就是:“人民法院人民爱,人民法院爱人民。”公众尊重法院的判决,颇有“老头子做事总不会错”之风。

当下,我国司法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不很顺畅,司法权威有待进一步强化,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获得人民对司法的充分信赖。司法为民是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因此,法院应当自觉畅通民意沟通表达的渠道,积极主动地倾听、回应、引导民意,构建司法与民意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司法应当通过公开、独立的审判获得公众的信任,法官应当以其严谨、专业的判决,凭借详尽载明判决理由的判决书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当公众能够有效参与审判,使司法民主落到实处的时候,公众将会以理性来审视司法审判,民意和司法也将在更大的程度上保持一致,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也必将为公民所普遍认同。

肯尼迪案件与命案必破之难

2009年10月,应邀到美国讲学。在美国国内机场转机的时候,看到机场书店出售的《时代周刊》及《新闻周刊》等杂志都出版了肯尼迪家族传奇的专刊,以纪念肯尼迪参议员的逝世,世人再次将目光对准多灾多难的肯尼迪家族。在美讲学期间,美国历史频道连续播出关于肯尼迪总统遇刺案的节目。

1963年11月,肯尼迪总统在得克萨斯州遇刺身亡,事件发生两小时内,警方逮捕了一名叫奥斯瓦尔多的嫌疑犯,一小时后,此人被当地夜总会老板鲁比枪杀,鲁比被捕后最终瘐死狱中。政府成立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沃伦为首的特别委员会调查此事,最后得出的主要结论是:一、杀死肯尼迪总统并使康纳利州长身负重伤的子弹是由奥斯瓦尔多射出的。子弹由得克萨斯教科书大楼六楼窗户射出,一共发射了三颗子弹。二、奥斯瓦尔多在枪杀总统45分钟后又枪杀了巡警蒂彼特。三、奥斯瓦尔多和鲁比与国内外任何暗杀组织没有牵连,他们两人之间也没有联系。四、没有任何证据说明联邦、州或地方的官员有针对政府的密谋和不忠行为。五、奥斯瓦尔多的犯罪动机是因为他对一切权威的憎恨及对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仰。

沃伦报告公布后,公众并不相信报告结论,普遍怀疑政府掩盖真相,报告中存在的瑕疵与矛盾之处被人为夸大。报告牵涉的所有资料要待所有证人去世后,在2038年才能公开,看来众说纷纭的情况仍然会持续下去。“对该案的各种研究人员总共提出了多达60个与刺杀肯尼迪有关的人或组织。其中包括——中央情报局、纳粹极端主义分子、中情局局长胡佛、得克萨斯州采油商、黑手党、克格勃、法国匪徒、共济会成员、以色列总理本古里安、约翰逊总统(他怀疑卡斯[1]特罗下令刺杀了肯尼迪)以及其他几十个嫌疑人。难怪哥伦比亚广播公司1998年开展的一项民意测验显示,75%的美国人不相信奥斯瓦尔多当时是单独行动的,68%的美国人确信政府掩盖了该案的真相。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的一位充满魅力和活力的总统竟然会被一个无名之辈用一支只值二十美元的步枪所杀,这太难以置信了,肯定只有一[2]个像迷宫一样复杂的阴谋才能推翻这位美国鼎盛时期的总统。”最近一个离奇的新说法是约翰逊总统的情妇指认约翰逊本人是该谋杀案的策划者。两届奥斯卡最佳导演奖获得者斯通在其执导的《惊天大刺杀》中借用主人公之口说:“1963年11月22日的事件,是一场政变!它最直接最可悲的后果,就是改变了肯尼迪从越南撤军的决定。每年消耗800亿美元的战争,是美国收益最大的生意。肯尼迪总统的谋杀案,是由政府最高层事先策划,由五角大楼和中央情报局当中鼓吹战争的狂热分子实施。这是毫无疑问的。可却被达拉斯警方、特工处、联邦调查局和白宫里臭味相投的人庇护起来,这里还包括胡佛和约翰逊,我相信他们在事后成为共犯!因前总统遇刺而进入白宫的那个总统,一方面尽可能多地大谈渴望和平,同时在国会里为他的军事合同伙伴充当生意代理人。”听上去真是离奇,令人触目惊心。

实际上,美国人对政府的担心有点神经过敏,看上去莫名其妙。试想,尼克松在水门事件中企图动用行政权力以及凭借个人的崇高声望去掩盖安放窃听器事件,不料惹火烧身,最终含泪忍辱离开白宫,被美国人讥为“被免予起诉的阴谋家”,至今牢牢占据着美国十位最差总统排行榜。当时,毛泽东认为总统有权做出安置窃听装置的决定,对美国人不依不饶表示不解,他直截了当地将水门事件称作“屁事”,何况尼克松既非主谋,事先也不知情。但是,这是在美国,总统撒谎是大事不是“屁事”,尼克松为了避免被弹劾而黯然辞职。既然连“屁事”都遮盖不住,那么,美国政府哪有本事去掩盖一起总统谋杀案呢?“其实政府没有这么聪明,而人们对政府也没有那么忠诚。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事情,那么迟早会有人把事实真相捅出来的。”沃伦委员会的调查是扎实的,案件已经尘埃落定,有了权威结论。“在历史上,没有任何一起谋杀案像肯尼迪遇刺那样受到人们如此详尽的分析,也没有任何一起犯罪曾经引起法医学界如此激烈的争议。来自1963年11月那个可怕的日子的每一项证据都被人们翻来覆去地研究[3]并放在各种各样的显微镜下仔细看过。”调查肯尼迪案的沃伦委员会总共询问了二百个左右的证人。委员会发布长达30万字的调查报告,加上照片、图表、证人证言和其他文件共26卷,总字数达一百万字。整个报告的结论是有扎实的证据支持的。

尽管从专业角度讲,案件已经告破,但是,FBI并未大张旗鼓地为自己宣传如何卓越有为,也并没有高呼“命案必破”的口号。按说,总统被刺杀绝对够得上大案、要案、命案的标准,可谓全美第一案,难怪香港人将斯通的电影JFK意译为《惊天大刺杀》。案件发生后,调查程序按部就班、紧张有序,没有官员召开记者招待会向公众表决心:“命案必破,一定将谋杀总统的凶手缉拿归案。”尽管美国笼罩在愁云惨雾中,但是,也看不到公众如丧考妣。事实证明,警方的侦查措施是积极有效的,出事后几个小时即将凶手缉拿归案,事后的犯罪现场重建也有力地证明了奥斯瓦尔多即作案人。尽管至今争议不断,但是,警方不为所动,看不到FBI出面辟谣。为什么美国警方不采取“命案必破”的口号吸引眼球。说到底,在犯罪侦查中,警方应当持有科学理性的态度,正像胡适所说:“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用不着过分煽情,彰显与犯罪作斗争的决心,何必追求口号式的效果。

我国公安部门提出“命案必破”的口号是有特定背景的,公安部刑侦局何挺局长指出:“这并非硬性指标,而是强调一种锲而不舍、[4]不破不休的信念和态度,是一种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当下也有学者对该口号提出“合理性论证”。但也有人认为,“命案必破”是个错误的提法,首先,违反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是在不断提高的,但认识却又是没有止境的。其次,“命案必破”违反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再次,“命案必破”违反司法实践。但我认为,该口号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转型特征的写照,与理性科学的办案方式是有距离的,反映了当下刑侦文化的特征,带有浓厚的转型社会特征。

其实,尽管美国警察没有该口号,但中美两国警察的追求并无二致,美国警察也有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劲头。电视剧《铁证悬案》中,费城凶杀案件调查科的女探员丽丽,执着坚定,费尽心思去寻找那些还健在的当事人,让真正的凶手在各当事人的不同回忆及证言的差异中露出马脚,最终落入法网,为死者洗冤。在美期间,晚上我习惯在公寓里收看电视节目,电视里热播的电视连续剧有《犯罪现场:纽约篇》、《犯罪现场:迈阿密篇》、《识骨寻踪》、《罪案终结》、《铁证悬案》(ColdCase)等。看来福尔摩斯式的犯罪调查法已经过时了,“过去人们所一直依靠的那些刑侦技术,如老式的调查方法、告密者、逻辑排除法等已无法对付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虽然这些方法如今仍然是大多数刑事调查的基石),我们需要新的武器。走进犯罪实验室去看看吧。你会突然发现,电子显微镜、光谱、气体彩色成像、DNA鉴定以及上百种其他法医学分支科学已成为刑事侦查人员不可缺[5]少的帮手。”回想国内类似的电视剧好像只有以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洗冤录》作者宋慈为原型的《大宋提刑官》,尽管宋慈在世界上首次提出了许多法医学的基本方法,但是,这些方法早熟却不成熟,如果电视荧屏上充斥着眉头紧蹙的宋慈以及神出鬼没的包公,未免会使人将刑事侦查的印象简单化。《水浒传》中潘金莲毒杀武大郎,武大郎因中砒霜之毒,七窍流血而死,其被焚烧未尽的骨殖呈黑色,这些都用作指控潘金莲下毒的证据。其实,现代法医学研究表明,中砒霜之毒不会七窍流血,服用砒霜而死之后,骨头也不会变黑。相形之下,法国自然主义作家福楼拜在描写包法力夫人服毒自杀的情节时,事先就此进行了大量的阅读与研究,撰写了大量笔记,因此,对包法力夫人死前的症状描写十分准确,今天的法医学专家也无法挑出毛病来。这就是西方科学、理性的传统。西方的电视观众经常接触此类电视节目,已经不像19世纪下半叶,科学开始走进法庭之初,陪审团会被手持显微镜的所谓专家立即唬住,几张照片就能将其整晕的时候了。看看我们自己,如果电视上大量充斥的是不顾史实,纪连海式的戏说历史、于丹心灵鸡汤式解读《论语》,一味编造。有限的法制节目墨守警察抓坏蛋式的模式,那么,自然人们会对犯罪侦破持有不小的误解,科学理性不够,自然要靠口号去填空。说到底,侦破案件更重要的是秉承理性、科学的办案作风,这与口号式、运动式的办案方法旨趣相距甚远。

理性科学办案,何需“命案必破”口号?【注解】[1][美]埃文斯著、毕小青译:《证据——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医学案例》,201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2][美]埃文斯著、毕小青译:《证据——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医学案例》,202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3][美]埃文斯著、毕小青译:《证据——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医学案例》,203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4]沸腾:“命案必破的逻辑悖论”,载《中国青年报》。[5][美]埃文斯著、毕小青译:《证据——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医学案例》,8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媒体与公众应理性对待刑事错案

近年来,媒体陆续披露一些冤假错案,如滕兴善杀人碎尸案、赵作海案及佘祥林案等,其中暴露出的问题触目惊心。最近张辉案、张高平叔侄案,特别是前几天被无罪释放的李怀亮案再一次使错案问题成为媒体以及公众关注的焦点。这里所指的错案是指无辜者被错误追究、错误判刑甚至被错误执行死刑的情形,换言之,狭义上的错案就是指冤案。错案发生后,无辜的被追诉人面临冤狱之灾,甚至有的无辜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死刑,成为冤死的刀下之鬼。尽管少杀、慎杀是保留死刑国家信奉的一项重要死刑政策,然而,从实践看,出现错杀绝非罕见,正如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官团藤所说:“在执行了死刑的人中,完全有可能是冤罪的人。这蒙冤而死的人数从明治时代算起绝对不是一个小数字。每次想到这里,我就会觉得心口发疼。从维护正义的角度考虑,我也坚决认为不应该设立死刑制度。”日本有资深法官指出,“死刑总是伴随着误判的可能。无论采取何种制度,总是消除不了误判置人于死刑的恐怖。”判决以及执行极为严格的死刑尚且如此,其他类型的刑事判决出现冤假错案更是不胜枚举了。有学者指出,“错案冤案是在司法过程中很难避免的情况,究其发生原因,是由于口供、物证等多方面因素所致。冤假错案被纠正,多数是事实认定,但近年来证据不足等法律上无罪的因素所占比重也逐渐增大。”上述观点是学者审视错案的理性态度,那么,鉴于错案往往是媒体公布后引起公众关注的,那么,这里引出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媒体应当如何报道冤案错案,而公众又应当如何正确看待错案呢?

媒体应当如何报道错案?媒体作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公器,无疑要时刻对错案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尽管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也经常披露一些错案信息,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多数曝光很快消失在网络的海量信息中。相形之下,权威媒体的地位决定了它们能让公众更加关注并深入思考相关问题。如果说微博等自媒体的长处在于提供错案信息,其优势在于迅速、及时披露错案。那么,权威媒体的长处在于它不仅能提供错案信息,还能还能提供对错案信息的进一步梳理、整合、分析以及推论,亦即权威媒体对错案的舆论功能在于不仅给予公众关于错案的“舆”,还能提供关于错案的“论”,此处的论是指见识。权威媒体供职者已经认识到,“分析家的时代已经到来”,因此,权威媒体的优势不仅在于能客观报道错案,而且在于它能向公众提供关于错案的立场与观点。权威媒体的重要性在于能为公众梳理、整合杂乱的错案信息,为公众提供关于错案的冷静观察与分析。信息时代,由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快速发展,错案一旦引起关注,关于错案的诸多信息便会铺天盖地,这样,公众对错案信息的了解已经不是一个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错案信息经微博多次转发评论之后,网络对错案的披露有时甚至达到过度的程度。需要指出的是,公众在已经获得错案详尽信息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上述信息尚存在许多矛盾的时候,此时公众更加需要的是对错案信息的解读与分析,而非就事论事、道听途说。毋庸讳言,当下媒体尚难以做到充分满足公众的这一深层次需要。

那么,媒体报道错案的具体原则是什么呢?首先,对于错案的报道应当力求准确严谨,不能采取哗众取宠的庸俗小报式报道,以吸引眼球为目的,因为,采取吸引眼球报道方式只能吸引眼球而已,往往难以引起受众的进一步思考及心灵触动。

值得指出的是,在转型社会的公众尚未形成独立思考的习惯之前,转型社会媒体在报道错案时应更加注意恪守媒体伦理及责任,注意平衡报道,不能误导公众。以往错案披露之后,有些媒体倾向于全面接受错案发生地公安司法机关的所谓通稿,不愿意派记者深入错案发生地公安司法机关做深入调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值得指出的是,西方法律记者专业性较强,职业分工也比较精细,比如美国主流媒体甚至有专门针对联邦最高法院的新闻记者,尽管该法院只有九位大法官。这些主流媒体看待联邦最高法院有各自视角,绝对不会唯联邦最高法院所谓“通稿”马首是瞻。相形之下,尽管我们的媒体几乎每家都设有法治栏目都有所谓专门跑政法口的记者,甚至有为数不少的法制类媒体。但是,恐怕绝对没有专门负责采写最高法院报道的记者。法制类媒体的专业分工尚且如此,那么非法制类媒体法律记者的专业性程度更加不令人乐观,其关于错案的报道状况就更加不能令人满意。就眼下披露的若干错案来看,当时,所谓案件侦破的时候,有关媒体一窝蜂地按照公安司法机关的通稿或者提供的相关案件材料,连篇累牍地按照所谓宣传口径做报道,歌颂公安司法机关作风过硬,将所谓罪犯绳之以法,与此同时,对所谓罪犯同仇敌忾、口诛笔伐。这些为公安司法机关唱赞歌的报道千人一面,人云亦云。等错案露出水面的时候,常见的是各类媒体开始笔锋一转,开始谴责存在违反取证手段的侦查人员,开始浓墨渲染被告人身受刑讯逼供之苦以及身陷囹圄后骨肉分离的苦楚。几乎每个错案发生之初及被披露之后的报道均大体遵循上述路数,给人似曾相识的感觉。教训在于,在刑事案件侦破之时,有的媒体简单遵循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现成材料,现炒现卖,没有采取新闻媒体寻求事实真相的认真态度,不愿意做进一步的新闻调查,没有按照当时已经暴露的蛛丝马迹,对案件做深入剖析,使错案能够早一点被发现。等错案曝光之后,媒体又开始了大同小异的报道,只不过将谴责的对象做了改变。也许上述简单化、程式化,缺少反思及思考的媒体报道也是错案屡屡发生,似曾相识的原因之一,因为某些媒体没有尽到监督公安司法机关的职业责任。

公众应当如何理性看待错案,如何提升自身鉴别错案的能力?显然,这一能力源于公众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而这一能力的核心是批判性思维,所谓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基于充分的理性和客观事实而进行理论评估与客观评价的能力与意愿,它不为感性和无事实根据的传闻所左右。显而易见,没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会丧失判断力。批判性思维的基本要求是敢于怀疑,保持开放的头脑。在现代社会,工于心计的政客善于作秀来博得公众的认可以及选票,而包装巧妙的商业广告以及商业软文都在挖空心思吸引公众的注意以掏空其钱包。在媒体管制的社会,统一口径的所谓权威观点努力占据公众的头脑,这些权威观点反复灌输给公众而不给怀疑留下丝毫空间,此谓洗脑。当然,即使在所谓舆论自由的社会,公众倾向于选择和自己立场相近的媒体,这种选择性观察自然也会造成偏见。然而,在媒体受到管制的社会,公众从小就接受非黑即白的所谓正面教育,因此,公众批判性思维训练不足,看待问题容易形成所谓好人坏人的简单两分法。比如,曾有微博爆料政府官员在娱乐场所被女工作人员刺死,许多人对这一事件的细节并不关心,想当然地认为官员企图强奸而被该女正当防卫所杀,这个女工作人员是贞妇烈女。并没有多少人关注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没有多少人挖掘该女性为何会在这种地方工作,她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人,为什么会脱离她那个令人羡慕的大家庭而到那种场所来工作。令人遗憾的是,多数媒体配合微博的喧嚣,这个案件缺乏反思最终一地泡沫,真相无处可寻。先入为主者以偏见看待相关问题而非从事实出发得出观点。这种从偏见出发的思维模式一次次重复证明同一种现象:偏见比无知离真相更远。

因此,公众看待错案应当采取批判性思维方法,应当对置于面前的所谓定论持怀疑态度,在自身对相关证据加以评判之前,不要轻易下结论,要谨慎地根据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得出结论。具体到案件的媒体报道而言,公众应当将批判性思维运用于审视媒体的案件报道。公众应当学会采取一种怀疑的态度审视媒体的案件报道,审视其对证据的搜集以及解释是否可靠,要敢于怀疑,从相关报道中分析公安司法机关的结论是否有先入为主之嫌,是否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当然,批判性思维模式下的问题思考并不简单,其思考过程大体有以下几个环节:第一,要确定相关问题;第二,收集并检视所有可获得的证据;第三,检视事实,根据数据提出理论或合理的解释;第四,分析假设,酌情考虑其他因素并最终确定支持或反对某个观点的理由;第五,最终谨慎地得出结论而排除其他可能性。

形成批判性思维方式的公众对错案发生一般会持理性态度,他们深知人类认识的有限性以及违法取证行为的危害性,他们不会轻信公安司法机关所谓“命案必破”的不切实际口号,他们对案件的侦破结果与案件审理抱怀疑态度。公众的理性态度促使公安司法机关规范侦查起诉行为,将判决建立在稳固的证据基础上。当然,公众批判性思维的典型表现可见诸陪审团审判,外行人组成的陪审团代表人民的声音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控方负举证责任,定罪标准只有一个——排除合理怀疑,而排除合理怀疑是批判性思维的典型表现。

总之,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公众看待错案均应当采取理性方式,这对于促使公安司法机关理性办案也不无裨益。

强化证人保护,提升证人出庭率

据报道,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件时,两名关键证人在法院专设的作证室出庭作证,二人经过模糊处理的头像实时出现在法庭内的显示屏上。最终,法庭依据证人证言对被告人作出判决。海珠法院院长邬耀广向记者介绍说,这是该院制定出台《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及被害人出庭司法保护实施办法》后,首次对证人实行隔离保护。

众所周知,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诉讼各方必须亲自出庭参加审判活动,法官的裁判必须基于其法庭调查活动,禁止其以控方提交的书面证据作为裁判基准。该原则要求证人及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但是,毋庸讳言,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未得以完全落实,证人及鉴定人出庭率较为低下。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确立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落实上述立法是个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难题。在上述背景下,海珠法院的相关规定应运而生,值得肯定。

据该院院长介绍,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保护级别,分为隔离保护、信息保护、人身保护三项措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或综合运用。“办法细化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保护的一系列程序。从保护的对象、对象权利的告知到保护申请的审查、审查的期限以及具体采取措施的种类告知、申请人对措施的选择等都作了详细规定。”所谓隔离保护是指,使用与公众候庭区域隔离的候庭场所,或使用法院设置的证人作证室通过实时视讯传输出庭作证;信息保护是指,法院对于准许不公开个人信息的证人、被害人,法庭提前核实身份,采用化名在出庭笔录、保证书上签字,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而采取人身保护的,经法院审查准许可由法庭安排专门车辆接送出庭,并派法警进行人身保护。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况,可同步采取面部遮挡、技术变声、模糊身像等方式进行保护。

证人因作证指控犯罪及揭露黑幕而受到恐吓,这种现象在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违法犯罪者恐吓证人,意在阻止证人向执法部门提供证言。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就旨在有效克服恐吓证人的现象,从制度上保障证人的人身权利,最终促使其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积极作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已经构建了成熟的证人保护制度,如美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政府建立证人保护计划,以保护与政府合作的证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联合国有关司法文件也积极提倡证人保护制度,如联合国《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规定:“保护证人免遭暴力和恐吓的方法在刑事侦查和审讯过程中及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执法工作中越来越重要,此办法包括为掩护证人身份以免被告及其律师知悉的方法、提供受保护的住所的人的人身保护,转移住所和提供资金援助。”相比国外证人保护的相关实践,海珠法院对证人实行隔离保护的相关办法范围更加宽泛,这是针对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过低的现实做出的应对措施。

相比而言,尽管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往存在某些证人保护案例,但是证人保护在理论及实务上均存在诸多疏漏,因此,需要参考国外实践构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以应付打击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执法部门应当有效打击各种威吓证人现象,加强证人保护的有效措施。因此,此次海珠法院制定对证人实行隔离保护的相关办法,有利于强化证人保护,提升证人出庭率。

当然,海珠法院对证人实行隔离保护的相关办法尚有改进空间,证人保护并非法院一家的责任,法院也并没有足够资源保证相关措施的落实。应当与公安等执法部门相结合,形成对证人的有效保护,以保证证人出庭,保障司法公正。

神仙老虎狗

前些日子,带学生访问台湾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黄荣坚给大家做了一个关于性犯罪的主题讲座。讲座中,黄教授提到了去年发生的“白玫瑰运动”。

白玫瑰运动,源于台湾接连发生女童遭性侵犯案件,主审法官以没有违反女童意愿为由轻判罪犯,判决引发社会对法律适用与法官适任的强烈质疑。运动于去年9月25日晚在台北凯达格兰大道举行,吸引近万民众身着黑上衣,手拿白玫瑰,牵着穿着象征纯洁白衣的小朋友到场参与,民众以行动要求台湾地方政府尽快发动司法改革,让不适任法官有淘汰、退出机制。参加集会者手上挥舞着白玫瑰,一起唱歌、呐喊要求改革司法,民众抗议法官对几起性侵案判太轻。运动有三大意旨:一是将性侵害保护对象由7岁以下扩大到14岁,同时扩及身心障碍者;二是建立儿童性侵害案件专家证人制度;三是通过“法官检察官评鉴法”,让不适任法官不受宪法终身职务条款之保障。了解白玫瑰运动的来龙去脉之后,我立刻对法官、民众以及专家证人这三个群体产生了一个形象化的认识:神仙老虎狗。

首先,法官角色宛如神仙,因为法官拥有特殊社会地位,世人如敬神般尊崇,对法官的角色期待就是正义的化身,在中世纪西方,民众甚至把法官看成“肉身的神”。在现代社会,“审判的内容得体是赢得国民信赖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法官判决应当从法律的精神出发,不能对法律作出死板理解。此外,法官还应把握世俗生活的日常经验。但是,由于法官的职业特点,职业生活的闭塞使其宛如生活在仙境之中,容易作出脱离实际的匪夷所思的判决。美国大律师丹诺曾说:“法官为了主持正义,量刑之前必须了解罪犯;这点,他们不但没有做,也做不到。他们总是以自己的立场、观点和知识,来裁判自己的同胞。每天在舒适的环境中工作很短的时间,就能领高达两万美元年薪的法官,如何能够了解一般劳工的生活,和那些被债务压得无法喘息或有志难伸者的想法?然而,若对这些情形毫无了解,他又怎么作出正确的判决?”几起女童性侵案的轻率判决,引发台湾公众对法官口诛笔伐,使岛内司法改革呼声愈来愈高,人们追问:“什么样的法官,会认为女童没哭喊就是未违背其自主意愿?什么样的法律,规定性侵7岁以下幼童应加重其刑,而对7岁以上儿童就无所谓?什么样的法官,一再作出违背社会价值的判决,照样能升官担任高级职务?”不绝于耳的问责,连大S、蔡康永、蔡依林等艺人也纷纷声援,更有网友痛批涉案法官只拘泥于法条,却不顾实际状况,“干脆换成日本的机器人,取代这些不食人间烟火的恐龙!”面对民意,马英九“公共事务办公室”声称肯定白玫瑰运动诉求,表示马英九认为司法固然要独立,但也要贴近民众感受等。换言之,希望法官从仙境走入人间,睁开眼睛看世界。

其次,民众对于不公正判决的态度就像老虎咆哮般令任何人都无法忽视。现代社会,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司法是人民的司法,赢得人民信赖是司法应有的价值追求。对于太过离谱的判决,人民发出的怒吼宛如虎啸,演变成强大压力,对自视神圣的司法提出无情批判,也让那些冷血、傲慢的法官无所遁形。几个无辜女童,反映了台湾司法体系的封闭落后、不恤民情,凸显了司法改革的迫在眉睫。此次白玫瑰运动中,民众通过Facebook串联,近万人挥舞白玫瑰形成一片花海,对一连串性侵幼童案件遭法官轻判的现象表达不满。活动发起人表示,白玫瑰运动不是属于特定人的,参与活动的人都是自发性参加的,都是因为看不惯“恐龙法官”离谱判决,为了保护下一代安全,呼吁马英九倾听民众声音,迅速做出改变。台湾“民间司法改革委员会”2005年底公布的司法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在对法院表现的一般印象调查中,85%的法官自认为法院表现良好,60%的律师认为法院表现良好,当问及一般民众对法院表现的印象时,只有30%的民众认为法院表现良好。现在,民众对台湾司法改革感到极度失望也在情理之中,据台湾《联合晚报》称,这次发生的女童性侵犯被轻判案,再一次引发了民众痛批法官只活在自己的象牙塔里,打着“独立审判”、“不受干预”的大旗,却与社会和大众脱节。在这次“白玫瑰运动”的催生下,“法官法”加速通过,完成立法。但是,台湾业界也指出,“一部法官法不足以推动所有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仍在于人的因素,希望司法首长的改革魄力等更大刀阔斧地发挥,让法官法带来司法界的苏醒。”

再次,专家证人角色宛如走狗,当然,这里并无贬义,并非反智主义者所谓“砖家”、“叫兽”的揶揄。专家证人只是就案件所涉及的技术性问题发表意见,并没有当然的权威性,控辩双方都可以聘请为自己出力的专家证人,该证人奉行“以委托人为中心”的理念,其忠诚是献给委托人的,这与良犬的角色无异。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我提出神仙老虎狗的隐喻是要提醒法官,要少点仙气,多点人气,切忌做出充满妖气的变态判决,否则沸腾的民意就如同出笼的猛虎一样难以驾驭。法官面对复杂的技术性问题,可以通过观察双方专家证人的角力,凭借哮天犬来降妖除魔,做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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