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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1 10: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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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元欣

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格致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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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研究报告——建设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2019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研究报告——建设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试读:

前言

时逢2018年年底,当我收到本书校对稿时,正值中国改革开放40年纪念之际。中国改革开放40年,从温饱不足到小康富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篇章。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国家“试验田”,对接国际规则、试验开放政策、形成中国特色,为全国探索新途径和积累新经验。这一改革探索更多的是面向新时期,面向未来。

2013年9月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2015年4月增加广东、天津、福建等自贸试验区,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区;2017年4月增加浙江、辽宁、陕西、河南、湖北、重庆、四川等。全国11个自贸试验区呈“1+3+7”雁行式。

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指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2018年4月,中央决定在海南全境建设自贸试验区,并逐步探索、稳步推进海南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5月,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2018年10月,习近平主席作出重要指示,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更大力量。2018年11月,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宣布,将增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新片区,鼓励和支持上海在推进投资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大胆创新探索,为全国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继《2016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研究报告》,本书真实记录了2016年5月以来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成果。本书有14章,第1章“走中国道路与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第2章“自贸试验区154项可复制推广经验”,其余12章写各个自贸试验区,其中包括,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5周年(2018年9月),广东、天津、福建等自贸试验区建设3周年(2018年4月),辽宁、浙江、重庆、四川、湖北、河南、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1周年(2018年4月),以及海南方案。

本书是《201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研究报告》《2015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研究报告》《2016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研究报告》的延续成果,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和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系列成果之一。

本书由孙元欣教授主编。各章撰写人为:第1章、第2章、第3章、第9章和第14章,孙元欣;第4章、第11章和第13章,牛志勇;第5章、第6章、第7章,应珊珊;第8章、第10章和第12章,殷华。全书由孙元欣负责统稿。

本书涵盖了12个省市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情况,搜集资料十分困难,作者尽了最大努力,仍可能存在遗漏和差错。对于书中存在的不足,诚望读者们批评指正。在撰写过程中,我们参考和引用了许多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和文献,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感谢!我们希望新一版的《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研究报告》将有进一步提高。主编:孙元欣2018年12月10日于上海财经大学[1]第1章 走中国道路与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

中国现在到底在走什么发展道路?这与自由贸易试验区有什么关系?自贸试验区改革进程和主要领域有哪些,获得了哪些成果,如何进一步发展?本章分析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两个背景、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初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四个台阶和七大改革领域,以及在中国建设全面开放新格局下的新使命和新作为。1.1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背景

建设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自贸试验区肩负着中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

2013年9月,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建设,其建设背景有:

一是时代背景,我国已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自1978年始,国家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经过30多年的改革,至201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了全球第二,贸易规模达到了全球第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防和军队建设以及党的建设七大领域,其中经济改革是核心。

二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16个方面60项措施。其中,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有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还有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等内容。《决定》提出,“有序开放服务业,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外资负面清单2013年版有限制和禁入措施190条,到2017年版减少为95条,遵循了这一开放路径,开放度不断提高。

中国自贸试验区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按顶层设计安排,通过局部和通过实践加以检验,并决定是否能向全国推广。自贸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

在全球经济格局大变化的环境下,中国正在编织“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与“高标准高水平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网络”。全国自贸试验区的建设,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四个台阶。

2013年9月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2015年4月增加广东、天津、福建等自贸试验区,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区;2017年4月增加浙江、辽宁、陕西、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自贸试验区等。由此,11个自贸试验区呈“1+3+7”雁行式,中西部地区有5个。这是前三个台阶。

2018年4月,中央决定在海南全境建设自贸试验区,并逐步探索、稳步推进海南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同月,中央批复《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全文中提及,河北省支持以雄安新区为核心设立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8年9月,国务院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这是第四个台阶。

中央决策支持海南省建设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雄安新区建设自贸试验区。这样,全国自贸试验区已经有四批,即“1+3+7+2”,在前三批的基础上,新增海南省和雄安新区。全国自贸试验区呈现出园区面积显著增加、促进中西部地区开放、差异化改革试点、产业更丰富、更好地对接服务国家战略的新格局。根据国务院批复各地自贸试验区的总体方案,共同任务是要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探索新经验和新途径。1.2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初衷

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就上海自贸试验区工作汇报进行批示,其中有一段谈到了建设“初衷”。他指出:“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3年来,上海市、商务部等不负重托和厚望,密切配合、攻坚克难,紧抓制度创新这个核心,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工作取得多方面重大进展,一批重要成果复制推广到全国,总体上实现了初衷。”

其中,可以提炼出五个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服务国家战略、制度创新、重要成果复制推广。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服务国家战略是建设要求,制度创新是建设路径,重要成果复制推广是期望成果,这就是建设自贸试验区的“初衷”。

制度是指人际交往中的规则设计,以及社会组织的结构和机制。通过制度建设,形成更明确的规则和约束力。40年来中国由计划经济慢慢转向市场经济,国有企业转向新型的企业产权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建立,这些都是中国的制度创新。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主要特征是接轨国际规则,探索中国之路,提出全球经济治理的新方略,成为国际规则的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中国要引领国际规则,比如在电子支付、贸易便利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自贸试验区的作用体现在四方面:第一,国家推出新的政策,需要局部试验,试验区是改革先行者、排头兵,有荣誉感;第二,试验区是为国家作贡献,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国家用自贸试验区这种方式调动了各地政府的改革积极性;第三,被批准的自贸试验区要有一个建设方案,方案内容要体现国家需求,要为国家试制度,这就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国家意识和协同意识;第四,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新经验和案例,可以供全国借鉴。1.3 自贸试验区七大改革领域

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涵盖七大改革领域(5+2),即“投资体制改革、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营商环境、科技创新和服务国家战略”。前五大改革领域是首轮改革的重点,体现了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形成倒逼机制。后两大改革领域是自贸试验区扩区后新增的,体现了“开放+创新”的思路。

第一个领域是投资体制改革。核心是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放宽外资、国内资本的市场准入限制,减少事前审批,提高“引进来、走出去”的质量。核心改革事项有: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服务业扩大开放,国民待遇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商登记改革、“证照分离”改革试点、APOP亚太运营商计划、境外投资服务促进等。

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激发了企业和市场活力,上海自贸试验区新增企业4万多家,全国其他自贸试验区也呈现了相似的效果。在上海有1500多个项目落地,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合资道路运输公司、外资独资游艇设计公司、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外资医院、外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外资认证机构、合资邮轮公司、中外合资旅行社和欧洲最大的独立资产管理机构等。中德合资阿特蒙医院是案例之一。

第二个领域是贸易便利化。贸易便利化有两个改革方向,减少放松管制和政府部门协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一线进境货物先入区,后报关”“进境货物预检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等等。政府部门协同的范例是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一次性提供贸易数据,海关、检验检疫、税务、海事、边检等近20个部门提供审批和服务。目前,正在按五个层级推进建设,即“无纸化报关单一窗口”“监管型单一窗口(口岸监管部门)”“港口单一窗口(加各类服务)”“一体化的国家单一窗口”和“跨境单一窗口交换平台”。

通过实施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形成了一些新模式和新平台,如保税展示平台、跨境电子商务、汽车平行进口、货物状态分类监管、中转集拼、船用发动机保税维修、国际文化艺术品平台、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上海已经有钢铁、煤炭、化工等八种类型)、进口商品展示直销平台、技术贸易交易平台、澳大利亚等十多个国家的国别馆等。

第三个领域是金融开放创新。核心任务是开放和创新,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领域对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开放。金融创新有人民币跨境使用、投融资汇兑便利化、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通过金融创新实践,形成了融资租赁、企业集团资金池等新模式。上海也利用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机会,加快建设金融市场体系,如上海国际黄金交易市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上海保险交易所等。

第四个领域是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放松了企业准入的事前审批,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和社会机构的作用。事中事后监管的1.0版本,含国家安全审查工作制度、反垄断工作机制、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和综合执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等。事中事后监管的2.0版本,重点建设三大信息平台:一是网上政务大厅,二是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是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第五个领域是完善营商环境。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和仲裁的制度建设,还有一些鼓励投资和贸易的专项政策,如融资租赁、进口环节增值税、选择性征税、部分货物免税、启运港退税试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激励等7项专项政策,以及优化税收服务的努力。其中,有两项重要政策在2013年就被提出,但至今仍未落地。一项是境外股权投资税收政策,另一项是离岸业务发展税收政策。

第六个领域是科技创新。上海要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在2020年前,形成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体系,再用10年时间,形成科技创新中心城市的核心功能。目前,上海要重点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创新创业人才不足、体制机制、创新创业环境、科技创新布局有待优化等5个短板。在张江高科技片区,形成“双自联动”工作机制,如集成电路产业保税监管试点,生物医药保税研发和便捷通关等,实施金融科技政策,规划建设张江科学城,采取措施大力吸引海外人才。

第七个领域是服务国家战略。各地自贸试验区共同承担和服务西部开发、东北兴起、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重大规划,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的深度发展,深化两岸的经济合作。其中,上海加快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为全国服务,这是国家战略。广东自贸试验区将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成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广东珠海横琴片区专门拿出一块土地建澳门科技大学,并从“葡萄牙语系”着眼,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天津推进京津冀一体化,建设高水平开放平台;福建建设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对台湾地区进行开放和互通;海南建设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对外开放门户。

上海市浦东新区作为地方一级政府,积极探索政府组织架构的优化。如建立“市场监督局”,整合工商管理、质检、食药监、物价等政府部门;建立新“知识产权局”,整合专利、商标、版权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综合服务,如推出“知识产权金融卡”,对创新企业有很大支持作用;建立“科技和经济委员会”,合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经济与信息委员会,为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全产业链的服务;新建“海外人才局”。上海自贸试验区陆家嘴片区管理局由政府派出机构改为法人机构。

自贸试验区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也有一些政策试行后有所调整。如境外投资政策和金融创新。改革初期,境外投资一般项目都只需备案,现在把境外投资分成了三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有些境外投资项目受到限制,如到境外买房地产、收购酒店、收购好莱坞等。金融创新在实施过程中也有一些收紧,如资本项目可兑换,原先是要大力推进,现在是有序推进。自贸试验区的改革探索不是照搬国际规则,而是要符合中国国情,要符合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1.4 自贸试验区的主要改革成效

自贸试验区要发挥国家“试验田”的作用。自贸试验区是改革高地,不是政策洼地;是苗圃,不是盆景;是国家试验田,不是地方自留地。自贸试验区的期望成果是探索新路,形成在全国范围可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

据统计,自2013年9月到2018年5月,国务院和国家部委发布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共154项。其中,由国务院发布的有4批共91项,由国家部委发布的有63项;改革试点经验142项,最佳实践案例12个。此外,各省市、地级市和地方政府,还有一大批在管辖范围自行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改革经验主要涉及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服务业扩大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

在多个领域制度创新的推动下,形成了保税展示、融资租赁、汽车平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全球维修与检测、国际文化艺术品平台、国际中转集拼、智能制造专业贸易平台、保税燃料油供应、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国别贸易中心、国际黄金交易市场、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交易、联合产权交易所、保险交易所、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新模式和新平台。

全国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实践,激发了企业和市场活力,以及显著的经济效益。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截至2016年底,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面积约480平方公里,区税收超过了4090亿元。其中,服务业是税收主力,高端制造业快速增长,外资企业贡献增长很快。

据商务部统计,2016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吸收外资879.6亿元,同比增长81.3%,以十万分之五的国土面积吸引了全国十分之一的外资。截至2017年10月,自贸试验区新设企业将近37万家,吸引外商投资设立企业2.3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融2371.7亿美元。随着自贸试验区面积扩大和改革成效显现,新设企业数量还在继续上升。截至2018年,前三批自贸试验区累计新增企业数量见图1.1。图1.1 截至2018年,前三批自贸试验区累计新增企业数量1.5 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2018年4月,中央决定在海南全境建设自贸试验区,并逐步探索、稳步推进海南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同月,中央批复《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全文中提及,河北省支持以雄安新区为核心设立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广东自贸试验区就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先行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和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示范区,有18项新举措。天津自贸试验区就增创国际竞争新优势、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有16项举措。福建自贸试验区就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有21项举措。

2018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含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和禁止措施45条,与2013年版190条相比,缩减了145条,缩减幅度达76.3%;与2018年全国版48条相比,具有更大的开放度。

2018年9月,国务院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海南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对外开放门户,有7个方面29项改革任务。

2018年11月,习近平主席宣布,上海自贸试验区再次扩区建设。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发表题为《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的主旨演讲,其中谈到:“为了更好发挥上海等地区在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决定,一是将增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新片区,鼓励和支持上海在推进投资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大胆创新探索,为全国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全国自贸试验区的改革探索,下一步将主要在6个方面展开:

第一,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港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枢纽节点,是贸易强国的通道窗口和口岸,是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承载区。建设自由贸易港要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我觉得,其含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标国际新协定,如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二是国际上的好经验和先进管理模式,不能把这种国际对标简单视为优惠政策的对标。

建设自由贸易港要有系统观,归纳迪拜、新加坡、鹿特丹、伦敦、中国香港等经验,主要涉及八大要素:港区一体化、监管制度、组织架构、税收政策、资金流动、港区基础设施、特色产业、腹地经济。各自都关注自身动态比较优势,发挥自身特色。政府的政策措施有:相对宽松的监管制度;充分授权的集成管理机构;清晰透明的税收政策;鼓励形成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等。

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可以有两种类型。一是城市型(海岛),如海南省,有天然的封闭或半封闭条件;二是港区型,以港口为核心的相关区域。名列全球港口排名前20位的中国内地港口,如上海、深圳、广州、舟山、天津、青岛、大连、厦门等,其中大部分是自贸试验区,有条件建设自由贸易港,其中有综合港,也有专门港。

第二,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各地自贸试验区地理位置不同,改革任务各有侧重。主要措施有:海关通关和监管合作,各地海关重点合作对象不同;建设枢纽港口和物流中心,如郑州双枢纽模式;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如在国外建立农业科技示范产业园;国际文化和旅游合作,如西安对外文化交流;建立有针对性的合作机制,如辽宁面向东北亚合作;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如上海建设国际经贸合作、金融服务和总部经济三大平台。

第三,成为高质量高水平利用外资的示范地。2017年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指出,要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指出,将在12个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包括新能源汽车、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国家希望把外资引入到中西部地区,使整个国家的产业分布更加均衡。利用外资要实现制造业服务业协同开放、逐渐拓展到中西部地区、价值链中高端、制度成本优势的转变。从注重降低准入前门槛向注重保障准入后公平转变,形成更好的营商环境。

第四,探索试点差异化制度创新。各地自贸试验区的产业结构不一样,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开展差异化改革。东北要振兴,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重点。浙江舟山则要推进油品全产业链的制度创新。重庆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四川可以打造为内陆性经济的新高地。陕西要发挥“一带一路”节点城市的作用,西安代表中国文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积极开展人文交流。上海正在加强开放创新相结合的改革试点,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第五,率先营造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制高点之一。在世界银行评价体系中,中国目前的营商环境是78名,相比2013年的96名有所上升,但还是比较靠后,营商环境还需要改善。新的自贸试验区在这些领域进行改革,比如辽宁自贸试验区在“申请建筑许可”方面大胆简化,包括土地、建筑项目的审批都进行了简化,如果能够成功,可以在全国推广。

第六,形成自贸试验区和城市发展的联动机制。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会发现有许多工作难点和“不对称”现象。例如,为国家试制度与为地方谋发展,如何更好结合起来。再如,许多改革任务超出了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的范畴,如政府转变职能,这需要在地方一级政府层面展开。

解决这种“不对称”问题,形成联动机制是个好方法。具体包括:自贸试验区与城市发展目标的联动,与地方一级政府转变职能的联动,与城市重点产业发展的联动,与其他产业园区的联动。这样做可以拓展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应用范围,加强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和政府组织层面的对接,丰富制度创新的差异化探索,提升企业和城市居民对改革的感受度。第2章 自贸试验区的154项可复制推广经验

自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截至2018年5月,国务院和国家部委发布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共计154项。其中,由国务院发布的有4批共91项,由国家部委发布的有63项;改革试点经验142项,最佳实践案例12个。

2018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自贸试验区第四批可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共30项,归纳总结了11个自贸试验区差异化制度创新的成果。各地结合各自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新一批可复制推广经验。2.1 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推广经验的概况

2.1.1 国家层面的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推广经验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5月,国家层面的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推广经验共154项。其中,国务院发布的有91项,国家部委发布的有63项;改革经验有142项,最佳实践案例有12个(见表2.1),154项改革经验的领域分布(见图2.1)。除此之外,省(直辖市)层面、地级市层面自行总结复制推广的自贸试验区经验,总量估计超过1000项。

自贸试验区已形成的改革经验,体现了国家“试验田”的作用,体现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初衷,即在扩大开放、全面深化改革和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大胆试,大胆闯,积极推进改革探索,探索新途径和积累新经验的要求。表2.1 截至2018年5月,国家层面的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推广经验图2.1 国家层面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的领域分布

2.1.2 国务院发布的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推广经验

自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由国务院发布的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推广改革试点经验已有4批,共有91项。其中,改革试点经验有83项,最佳实践案例有8个;前三批改革试点经验有61项,第四批30项。

第一批,2014年12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一年后,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总结了34项改革试点经验,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印发全国进行推广。其中,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有28项。投资管理领域有9项,如“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等;贸易便利化领域有5项,如“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等;金融领域有4项,如“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等;服务业开放领域有5项,如“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有5项,如“社会信用体系”。在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有6项,如“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

第二批,2015年11月,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8个“最佳实践案例”,作为改革试点经验供全国各地借鉴学习。其中,贸易便利化方面有4个案例,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福建)、“京津冀区域检验检疫一体化新模式”(天津)、“跨境电商监管新模式”(广东);投资体制改革方面有1个案例,即“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四个一’”(福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有3个案例,即“以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托的市场监管制度”(天津)、“政府智能化监管服务模式”(广东)、“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加强社会诚信管理”(上海)。

第三批,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共有19项改革试点经验。该通知总结推广的试点经验,是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试点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例如,投资管理领域的“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贸易便利化领域的“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事中事后监管的“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有:“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等。

第四批,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共有30项经验。这些改革试点经验是在全国11个自贸试验区探索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各地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2.1.3 国家部委发布的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推广经验

自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由国家部委发布的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推广改革试点经验共有63项。其中,改革试点经验有59项,最佳实践案例4个。

自2013年至2017年1月,据商务部统计,商务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外汇局、保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自行复制推广的经验有53项。这些经验涵盖投资管理及便利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等三大领域。

2017年7月,商务部《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最佳实践案例”的函》(商资函〔2017〕465号),发布了新一批4个最佳实践案例,具体有:“‘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企业专属网页’政务服务新模式”“集成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关检‘一站式’查验平台+监管互认”等。

2017年8月,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具体有“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进口研发样品便利化监管制度”“海事集约登轮检查制度”“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等5项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范围复制推广。

另外,还有单项经验复制推广的情况。2015年7月,商务部《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575号)。该通知指出,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要严格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遵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兼营的商业保理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通知要求各地做好规划引导、完善公共服务、加强行业监管,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2.2 国务院第四批30项改革试点经验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11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第四批可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共30项,其中包括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7项,以及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3项。这30条改革经验体现了差异化制度创新和地区特色。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具有很强当地特色和创新意义。比如,在生物医药领域,上海自贸试验区围绕加强与建设科技创新联动,率先探索推广了“低风险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广东自贸试验区聚焦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先行试点了“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着力建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在国际航运领域进行了深入探索,此次推广“船舶证书三合一办理”等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船舶领域改革试点经验。

第二,虽然设立时间只有一年,辽宁等7个新设自贸试验区提供了新经验。30条改革经验中,7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占了17条,达到一半以上。例如,辽宁自贸试验区的“保税混矿”监管创新;浙江自贸试验区围绕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投资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积极探索,形成了“保税燃料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等5项保税燃料油供应方面的新措施;陕西自贸试验区围绕提高中欧班列的辐射能力,提炼了“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等新模式,显著提升了中欧班列的通关效率。

第三,国际船舶、保税油、简化审批手续成为改革重点。交通运输部负责的可复制推广经验有10项,如“国际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等。浙江自贸试验区要建设成为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数据显示,2016年新加坡市场港口吞吐量约5亿吨,船用燃油供应量4860万吨。相比之下,中国港口吞吐量高达上百亿吨,而保税燃油供应量仅为842万吨,发展空间很大。此外,27项全国复制推广试点经验中,很大部分措施涉及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注册成本和时间。

第四,较好地体现了对比试验、互补试验和差异化探索。这些改革试点经验来自地方,但服务于全国,更好地释放了自贸试验区的改革红利和开放红利。这些可复制推广经验体现了多元化和高水平的制度创新成果。

第四批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推广经验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有27项。(1)服务业开放领域:“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代理领域扩大开放”“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场站和堆场业务扩大开放”等5项。(2)投资管理领域:“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低风险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等6项。(3)贸易便利化领域:“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先放行、后改单作业模式”“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入境大宗工业品联动检验检疫新模式(福建福州)”“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申报无疫放行’制度”等9项。(4)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简化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入出境手续”“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便利化海事监管模式”“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等7项。

第二类: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有3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保税混矿’监管创新”等2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复制推广:“先出区、后报关”1项。

国务院《通知》给出了具体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见表2.2)。表2.2 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续表)

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2.3 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具体内容

2.3.1 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27项)

1.服务业开放领域(6项)

事项1: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司法部)。

具体内容:在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将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实施区域扩大至全国范围。

2014年1月,国家司法部印发《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批复》,允许在广东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工作。这是一项对港澳地区扩大开放的措施,要点有:(1)合伙型联营的基本方式。拟由符合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在广东指定的试点区域实行合伙型联营。(2)两地律所参与合伙联营试点的条件规定。参与试点的港澳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条件:①根据香港、澳门法律登记设立;②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③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合伙人或者负责人须是在香港、澳门注册的执业律师;等等。对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条件为:①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②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③本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④申请联营前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3)合伙联营各方出资、派驻律师的安排。最低出资额拟为500万—1000万元人民币,采用认缴出资的方式,并要求申请联营时实际出资不少于认缴额的30%,各方派驻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少于10人,负责人应当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中产生。

事项2: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全国范围)。

原先政策: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其中,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可设立港澳独资企业。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详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

事项3:国际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全国范围)。

原先政策:经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详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

事项4:国际船舶代理领域扩大开放(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将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全国范围)。

原先政策: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详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

事项5: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场站和堆场业务扩大开放(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允许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场和堆场业务(全国范围)。

原先政策: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详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

2.投资管理领域(6项)

事项1: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海事部门整合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实行船舶国际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等三项证书合并办理、一次办结。

2016年9月,根据福建海事局发布的《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便利性措施的公告》,即日起在厦门、平潭片区登记注册的1000总吨以上船舶,可以一站联办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等三项证书。证书申请合并受理,开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通过“三合一”并联办理完成。

主要成效:(1)“三合一”并联办理,可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办结”,相比各自分别申报办理模式,办理时限缩短了近70%。(2)截至2018年3月底,福建海事部门共为215艘船舶提供证书便捷办理服务,累计为船舶企业节省审批候时3000多个工作日,加快了船舶营运周期,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3)有利于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

事项2: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交通运输部)。

具体内容:允许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船舶申请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全国范围)。

解读:一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了国际船舶在自贸试验区登记主体的股比限制;二是对标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船舶登记的成功经验,开拓信息系统网络申请;三是进一步突出服务理念,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服务,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简化办理条件,优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结时间,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海事一站式办理服务。

事项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

具体内容: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即视同完成原产地证备案,实现“一口受理、一次审核、一次发证”。

解读:(1)改变了原来外贸企业须分别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贸促会机构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证备案登记的做法。(2)减少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每年为辖区新增外贸企业节约支出近千万元。(3)通过执法互助和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系统全程留痕可追溯,降低了相关风险,提高了信息共享和政府部门协同。

事项4:低风险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改革(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将D级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全流程下放至试点驻地检验检疫机构。

解读:逐步放宽对血液、细胞、模式生物、组织切片、标准菌株、特异性培养基等风险较低的基础性原料的进境限制;逐步取消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急需的低风险产品的进出口行政审批;简化科研用化学试剂管理程序;实施低风险生物材料及制品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验证书的措施,营造生物材料及制品进境便捷通关环境,以及深化改革检验检疫模式等。

主要成效:(1)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率先开展这项试点工作,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已占与检验检疫业务有关的企业总量的近60%,大幅度提高了进境生物材料的检验效率。(2)试点以“事前备案、优化审批、强化监管、确保安全”为原则,在保证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生物医药研发企业进口生物材料的通检效率,增强生物医药发展的国际竞争力。

事项5: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税务总局)。

具体内容:由纳税人在网上提交登记资料,税务机关以网上受理、网上回复的方式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在网上查询和打印登记结果,实现一般纳税人登记免上门。

解读: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操作:(1)业务概述,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网上发起申请,申请以后税务大厅进行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通过后在线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登记通知)推送给纳税人。(2)业务前提,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存在增值税税种认定信息;增值税纳税人状态非一般纳税人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人不存在相同类别未办结事项。(3)功能节点,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4)操作步骤,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认定”菜单,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主要成效:(1)通过互联网上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可以一周7天,每天24小时申请办理,大大方便了企业纳税登记,降低企业时间成本,优化营商环境。(2)有利于开展大数据管理,开展数据分析。

事项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具体内容:进一步改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将原“串联”的多个审批事项改为“并联”合并审批,使“多证”简化为“一证”,即许可申请实施审查时对企业生产现场的多个类别产品一并审查,取消原来由企业承担费用的许可前产品检验环节,推动企业许可证到期延续直接发证,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解读: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第10号)。其要点有:(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按企业主体发证的模式。凡是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副本中同时注明许可的产品名称。(2)企业在办理下一许可事项时,可以按“一企一证”的原则,一并申请,换发新版证书,证书编号从企业相应细则产品的编号中选择,一般以主导性产品编号为证书编号。对新发证企业直接按照“一企一证”和“一证一号”的原则办理;已获证企业在换证时按“一企一证”换发新证书,逐步换发完毕,具体包含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迁址或名称变更、补领、其他情形等情况的处理。(3)“一企一证”在同级审批权限的产品内实施。(4)自2018年1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产品范围包括目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38类产品。

主要成效:进一步落实“减证”要求,深化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改革,大幅精简压缩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

3.贸易便利化领域(9项)

事项1: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根据《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联合检查的实施方案》,按照“能联尽联”原则,建立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机制,明确口岸联合检查主体,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交互平台实现指令对碰,统筹使用监管设施设备,推进联合检查资源和结果共享,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实施“一次开箱(包)、一次作业”的联合检查。

解读:(1)详见2018年3月,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口岸查验单位一次性联合检查实施方案》,力争在2018年底前将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覆盖到全国所有口岸。(2)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本着集约化、便利化、科技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提出了在口岸通关环节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和监管互认,遵循“能联尽联”原则,建立健全检查人员集约、检查时间集中、检查对象便利、检查结果可查、检查信息共享的联合检查机制。

主要成效:(1)避免多个政府部门检了又检、查了又查,确保通得快、管得住。(2)提高了口岸通关效率,降低了企业通关时间和成本,支持企业贸易活动的及时开展。

事项2: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交通部)。

具体内容:位于舟山的浙江自贸试验区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对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实施“白名单”管理,为保税燃料油供应企业提供了更多租船选择。有效提升了港口竞争力。(1)允许保税燃料油供应企业期租水路运输企业的适装船舶从事保税燃料油供应业务。(2)制定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白名单”,根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舟山籍为主、外地籍按需补充”和适装适航的原则,根据相关保税燃料油供应企业申请,确定允许在舟山港域从事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名单。(3)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要求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企业与承租的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船舶保税燃料油供应过程中各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适装船舶的管理。

主要成效:(1)围绕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这一新模式,形成符合实际和有效的准入条件,形成“白名单”,防止一哄而上,盲目经营,维护了市场秩序。(2)及时引入了安全生产的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防范行业风险。

事项3:先放行、后改单作业模式(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海关对经查验发现异常后仅需改单处理且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进出口报关单,允许先予放行后再进行改单操作。

主要成效:(1)改变了原来经查验发现异常应根据查验结果修改报关单数据后才能予以放行的作业模式,提高了货物通关效率,降低了企业因货物滞港产生的成本。(2)这是一项很有效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大大降低了企业因货物查验滞港而产生的成本,既符合现有的规章制度,又支持了贸易企业和运输企业的经营活动。(3)平均节省通关时间约12小时。

事项4: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舱单归并”,实现企业从原来的“一柜一单”模式改为“舱单归并”模式。

解读:“舱单”是指运输工具的载货清单,一节车厢生成一个舱单,是进出口企业报关的重要文件。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是指同一品名、同一规格、同一合同、同一公司、同一批次的大宗进口货物,几十节车厢的舱单归并成一个舱单,用一票报关单申报。此项举措将原来的“一柜一单”模式改为“舱单归并”模式,大大节省了通关时间,降低了通关费用,提高了通关效率。

主要成效:(1)西安爱菊集团从哈萨克斯坦采购2000吨初榨食用油,通过“舱单归并”模式,将原来需要申报86票的货物缩减为两票,节约通关费用97%。(2)哈尔滨海关在绥芬河铁路口岸启动“舱单归并”便捷通关举措,开启了黑龙江省通关模式的新变革,进出口企业报关量减少30%以上。

事项5: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海关总署)。

具体内容:对符合条件并主动提出申请的企业给予减少抽检比例、允许港外查验等便利化措施,提高口岸贸易便利化水平。

解读:由于贸易不平衡、集装箱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每天都有大量未装载货物的集装箱由箱源充裕地区运往匮乏地区,这就产生了空箱调运问题。如果每批次空箱都要开箱验明,对空箱运输经营人而言费时费力费钱。2015年12月,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试点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对评级高的空箱运输经营人经营的海运进境空箱,检验检疫机构降低其查验比例。(1)空箱运输经营人分类管理。空箱运输经营人是指对海运进境空箱具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对海运进境空箱的安全及清洁卫生承担企业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试点后,上海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海运进境空箱运输经营人将被分为A、B、C三类。

A类经营人所经营的进境空箱,可申请直接提运至经检验检疫机构能力评估通过的场站,由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场站相关人员查验,定期上报查验结果,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抽查监管。B类经营人相对受限,其所经营的进境空箱,只有发现重大不合格需扩大抽查比例或后续检疫处理时,才可申请将空箱提运至经检验检疫机构能力评估通过的场站,由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后续查验和检疫处理。同时,A类经营人“降低进境空箱港区查验比例”的待遇,B类经营人不能享受,但仍可享受所经营进境空箱“以提单号为批次进行抽批查验”及“如需其他口岸执法部门查验,可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同时开箱查验”的优惠。至于C类经营人,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及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有相关规定执行,不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2)空箱运输经营人的评级并非“终身制”。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表示,将对经营人企业等级实行年度审核和动态调整,对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检出重大不合格情况或受到国家质检总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警示通报的,将动态调整企业等级和对应的便利化措施级别。

主要成效:近年来,上海口岸通过提高运输设备的利用率以及改进班轮公司箱管制度等方式,已将空箱率控制在较低水平。而检验检疫的便利化措施,有望进一步缩减企业成本,增加上海口岸的贸易吸引力。

事项6:入境大宗工业品联动检验检疫新模式(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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