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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7 2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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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问答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问答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排版:青杨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3ISBN:9787503693168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上篇保险法实用问答第一章总则01 为什么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1995年《保险法》),于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1995年《保险法》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995年《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1995年《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02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经过了哪些过程?

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国保监会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近60个单位的意见,包括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中央有关单位,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方人民政府,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公司、中国人保财险股份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太平洋(601099)保险(集团)公司、华泰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经纪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等协会组织,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吉林大学等研究机构。此外,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保监会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03 保险在《保险法》中是如何定义的?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活动,而不调整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险。04 《保险法》确立了保险活动的哪些基本原则?

现行保险法确立了保险活动的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意即:(1)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05 在我国,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有哪些?

根据《保险法》第6、174条的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06 如何理解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07 如何理解保险利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08 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根据《保险法》第13、14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7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09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否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15、47、50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10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11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必然有权解除合同?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具体包括:(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里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12 什么是格式条款?我国《保险法》对格式条款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根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13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保险合同可否予以变更,如何变更?

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此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在这里,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根据《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4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理赔?保险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及时核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人依法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15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6 在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保险法》第27条的规定,在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43条规定的情形外,不退还保险费。(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17 什么是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再保险当事人有以下几项权利和义务:(1)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2)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3)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4)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18 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19 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保险法》第32条的规定,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可能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合同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20 投保人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吗?

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1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是否有效?

根据《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项限制。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22 投保人如何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期支付当期保险费,应如何处理?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上述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2)合同效力因未按期支付当期保险费而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保险人依照上述情况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23 如何确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39、40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24 受益人是否可以变更,如何变更?

根据《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5 在哪些情况下,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26 在哪些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上述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7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是否有权向第三者追偿?

根据《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28 何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9 保险标的转让的,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发生哪些变化?

根据《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发生以下变化:(1)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3)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4)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5)被保险人、受让人未依法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0 在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保险合同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51条的规定,在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保险合同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2)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4)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31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如何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2 在哪些情况下,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1)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2)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33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4 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重复保险当事人有下权利和义务:(1)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2)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35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应当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因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费用由谁负担?

根据《保险法》第57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36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保险标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37 对于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有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根据《保险法》第60~63条的规定,对于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2)此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4)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38 什么是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65、66条的规定,责任保险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2)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3)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4)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第三章保险公司39 保险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保险公司的质量直接涉及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提高保险公司的质量,本次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1)增加了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规定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最低限额内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修改为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根据新修订的《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40 保险公司的申请设立程序包括哪些具体步骤?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的申请设立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②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筹建方案;④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⑤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2)审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筹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4)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保险法》第68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5)批准开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1 保险公司如何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其申请设立程序包括哪些具体步骤?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其申请设立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设立申请书;②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③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④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2)审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批准。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4)办理工商登记。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2 外国保险机构可否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其代表机构是否有权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根据《保险法》第80条的规定,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43 保险公司的董事长、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哪些任职条件?

保险公司的质量直接涉及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1)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2)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3)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44 保险公司哪些事项的变更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保险法》第8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4)撤销分支机构;(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6)修改公司章程;(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45 关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新修订的《保险法》还有哪些具体规定?

关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新修订的《保险法》还有下列具体规定应予注意:(1)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3)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上述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10年。(4)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46 保险公司因故需要解散的,应当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为法定原因或者出现法定事由,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关闭其营业场所而停止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8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保险公司经批准后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清算组的成立,《保险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解散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制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应当负责了解已解散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在保险公司的清算期间,行使法定职权。

根据《保险法》第9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47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哪类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

人寿保险合同期限较长,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言,具有储蓄性质的投资价值,因此必须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持予以特别规定,才能有效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因此,《保险法》对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解散,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型规定。根据《保险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48 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何清偿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和《保险法》第9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保险法》第91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49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如何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保险法》通过转让人寿保险合同的方式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50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领域?

根据《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根据《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上述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1)分出保险;(2)分入保险。

按照1995年《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这一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已有所拓展,如从事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为了适应现实需要,并借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国外有关立法例,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51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哪些具体规定?

防范风险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偿付能力监管与建立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共同构成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三大支柱,对防范保险业风险至关重要。根据《保险法》第10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此外,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还作了如下规定:(1)保证金。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2)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3)公积金。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4)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①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②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5)自留保险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6)最大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2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和形式?

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应兼顾安全和稳健原则,新修订的《保险法》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将1995年《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增加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根据《保险法》第10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1)银行存款;(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3)投资不动产;(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同时,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增加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按照稳健、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专业化方式运用保险资金。53 什么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设立和运营?

根据《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54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行为有哪些规定?

根据保险业发展的实践,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行为作了如下规定:(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2)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3)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55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人在保险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法律义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人在保险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几项法律义务:(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2)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保险销售人员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3)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4)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5)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此外,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56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根据《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6)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8)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9)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11)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12)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57 什么是保险代理人?什么是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58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如何设立和登记?

根据《保险法》第119条的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132条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5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哪些经营管理条件?

根据《保险法》第120~124条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以下经营管理条件:(1)注册资本。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限额。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2)管理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3)从业资格。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4)经营场所、账簿记载。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5)保证金或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86、113、133条的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的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60 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的资格条件及其限制?

考虑到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特点,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24条删去了1995年《保险法》中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领取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仅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个人保险代理人合法的经营活动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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