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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立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审判权】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理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5题)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A.检察监督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答案】C【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解析】C项,《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②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可见,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A项,《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④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B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守信。

D项,《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九条 【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8题)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答案】D【考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解析】A项,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分为两大类:①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②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BC两项,《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①双方当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②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项,《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第十条 【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辩论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5题)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答案】C【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解析】C项《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A项,《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关于同等原则的规定。B项,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例如,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制度;有些自认是无效的,例如,基于胁迫、重大误解的自认无效。法院没有根据当事人的自认予以认定,属于独立审判原则,并没有违背处分原则。D项,法律直接赋予环保组织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这是环保组织行使自身诉权的体现,不属于支持起诉原则。【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答案】C【考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解析】C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依法决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而不得任意进行证据的取舍。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意味着参与民事诉讼的各种主体均应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行使诉讼权利,实施民事诉讼行为,而不得滥用其诉讼权利。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当事人以欺骗性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禁止证人提供虚假证言。

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9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B.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

C.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D.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答案】A【考点】级别管辖、合议庭组成、开庭审理原则、判决【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的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即中级法院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①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第一审程序中,两种合议庭的组成形式都存在;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因此,中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可以邀请陪审员参加。

C项,中级法院既可以审理一审案件,也可以审理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诉讼阶段。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即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在特殊情况下,经合议庭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D项,中级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

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答案】AB【考点】地域管辖;诉讼终结;离婚案件再审;公开审判制度【解析】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项,《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3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

C项,《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382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D项,《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离婚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的案件,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诉讼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台同纠纷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例题】(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7题)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答案】AB【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移送管辖【解析】ABC三项,《民诉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朱某住所地为A市东区,婚后一直居住在A市东区。刘某住所地为A市西县,婚后离开住所地住A市东区,后又工作于南县,起诉前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县,原告朱某起诉离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即A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由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因此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西县为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D项,《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题中,西县法院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9题)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答案】D【考点】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题中,乙市B区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时,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即不得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或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题,乙市B区与甲市A区法院应协商解决该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8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B.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

C.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答案】BC【考点】级别管辖【解析】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同时适用于对地域管辖和对级别管辖的异议。

B项,《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C项,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的前提并非因为管辖错误,而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将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

D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的协议不能变更级别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章 【一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审判长】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 【评议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8题)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答案】D【考点】评议及制作笔录规则【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合议庭的评议及制作笔录规则为:①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审判长;②笔录的签名人是全体合议庭成员;③评议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而非裁判书。

A项,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时,应按多数意见为准判决。

B项,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多数意见判决,而不是可按该意见判决。

C项,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时,应以多数意见为准判决,而无须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项,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是正确表述。

第四十三条 【依法办案】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 【回避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权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7题)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答案】C【考点】回避制度【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A项,如果该审判长是由院长担任的,其回避应由审委会决定;如果该审判长是由除院长之外的其他审判人员担任的,其回避应由院长决定。

B项,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故陪审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

C项,《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1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D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属于其他人员,故翻译人员的回避应由审判长决定。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诉讼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1题)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答案】BCD【考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据此,企业法人依法清算并注销前,应当以本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B项,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仍享有诉讼权利能力。

C项,《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非法人组织属于“其他组织”的范围。

D项,《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例题】(201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7题)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答案】D【考点】诉的要素与诉的种类【解析】AB两项,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要在辩论终结前完成。该案中刘某与李某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始终是侵权关系,诉讼标的未发生变化。只是刘某的诉讼请求由“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变更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CD两项,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变更之诉必须是变更法律关系。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该案刘某起诉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李某基于侵权关系履行义务以实现自身的民事权益,属于给付之诉,即使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请求,其请求内容的性质并未变化,仍属于给付之诉。【点拨】注意概念的区别: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是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作出特定判决的一种要求;诉讼标的物是具体的有争议的东西。

比如甲侵害了乙的土地,乙提出要求甲赔偿损害、停止侵权的请求,在这个案例中,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物是土地,诉讼请求是赔偿损害与停止侵权。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77题)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答案】AC【考点】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解析】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本案中债权人将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其基础在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即甲同大恒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据此,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所以不存在诉讼客体合并的问题,只存在诉的主体的合并。

第五十三条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8题)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答案】C【考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解析】ABC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本案中,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后,当事人内部既没有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也未能与法院协商成功确定诉讼代表人,因此,应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

D项,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具有拘束力;②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

第五十五条 【民事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1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答案】D【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解析】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从而起诉主张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A项,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起的第一审程序,不产生中止原裁判执行的法律效力。B项,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通过撤销生效法律文书从而改变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例题】(2011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2题)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

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答案】AB 【考点】法定诉讼代理人【解析】A项,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B项,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C项,尽管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中止或终结诉讼。

D项,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法中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监护权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丧失法定诉讼代理权的人只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才能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36题)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

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

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答案】C【考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析】C项,诉讼代理人只有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两种,无指定代理人。A项,《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B项,民商事纠纷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民事诉讼、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解均可以解决民商事纠纷。D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属于人民调解,体现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

第五十九条 【委托程序】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代理权变更、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例题】(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3题)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书证

D.物证【答案】AD【考点】证据理论分类与证据法定种类【解析】AB两项,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划分,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即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标准主要有:①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②在证明手段上是否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是否需要运用逻辑推理。本题中,书店向法院提交的被损毁图书就是要直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损失是该案的主要事实。并且该证明不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也不需运用逻辑推理。因此,被毁损的图书是直接证据。

CD两项,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书证的本质特征是以其记载的文字、图形或者符号传达的意思来证明案件事实。本题中,被损毁图书并不是以其符号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而是以其破损的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它是物证,不是书证。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及时提供证据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40题)大皮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小华公司,双方商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法院认可。时限届满后,小华公司提出还有一份发货单没有提供,申请延长举证时限,被法院驳回。庭审时小华公司向法庭提交该发货单。尽管大皮公司反对,但法院在对小华公司予以罚款后仍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下列哪一诉讼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

A.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举证时限

B.双方确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

C.小华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D.法院不顾大皮公司反对,依然组织质证【答案】C【考点】举证期限的确定、延长及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解析】《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A项,举证期限为任意期间,其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B项,法律未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举证时限作出下限规定。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和提高诉讼效率之考量,双方确定25天的举证时限符合规定。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小华公司延长举证时限的申请必须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D项,《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即使是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在罚款之后也可采纳,进而予以质证。

第六十六条 【证据收据】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法庭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例题】(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85题)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答案】CD【考点】民事证据的质证与认定【解析】BC两项,当事人偷录的录音带,在民诉中一般将其归类为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从民诉法理论上讲,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题中看不出来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节,故该录音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其可以作为质证的对象。

AD两项,《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当事人是质证程序的唯一主体,且在质证程序中,应该注重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对于涉及上述内容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第六十九条 【公证证据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 【书证、物证】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证人义务、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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