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15年6月·总第221期)(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08 1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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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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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15年6月·总第22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15年6月·总第221期)试读:

税收征管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5月10日 国发〔201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5年5月10日 国发〔201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节选)

   2. 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编者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节选)(共49个大项以及其他8项中的17个子项)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2015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

现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该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附件: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

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5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做如下调整:

在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烟类、酒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表式见附件),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附件: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符合消费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填报。本表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未发生减(免)消费税业务的纳税人和受托加工方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消费税申报表主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的名称。

四、本表“减(免)性质代码”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五、本表“减(免)项目名称”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项目名称,填写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对应的减(免)项目名称。

六、本表“减(免)金额”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金额,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减(免)金额应区分不同税率分栏填写。

七、本表“减(免)数量”栏,填写本期应当申报减征、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减(免)数量应区分不同税率分栏填写。计量单位应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一致。

八、本表“适用税率”栏,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九、本表“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减征、免征消费税额。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同一应税消费品适用多档税率的,应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额。

十、本表“减(免)税额合计”为本期减征、免征消费税额的合计数。该栏数值应与当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栏数值一致。

十一、本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公告”在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2015年5月7日 财税〔201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5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附件1),其中:

1. 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2. 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二)纳税人于2015年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

   2.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时使用。此表数据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

二、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四、本表“销售数量”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卷烟批发销售数量。

五、本表“销售额”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卷烟批发销售收入。

六、本表“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税款所属期5月1日至5月9日)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税款所属期5月10日至5月31日)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附件2: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卷烟批发销售数量。

六、本表“销售额”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卷烟批发销售收入。

七、本表“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八、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九、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一、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二、本表“期末未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5月12日 税总函〔2015〕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现就做好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后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调整安排

为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纳税申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后涉及的纳税申报表及征管系统调整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对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适用过渡期纳税申报安排;对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使用调整后的征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

二、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过渡期管理(一)纳税申报资料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2015年6月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附件受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所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和《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对纳税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纳税人更正后重新报送。(二)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校验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表内适用税率及逻辑关系进行校验,对适用税率不准确和逻辑关系不符的,告知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报送。(三)申报数据录入及税款征收

对纳税人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校验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已取消征管系统中《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中各栏次逻辑关系校验,表中“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项目下各栏次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中“合计”项对应“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中的数据完成申报数据录入,办理消费税税款征收事宜。(四)纳税申报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后,将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归档备查。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和征管工作,由货物劳务税部门牵头,征管科技、纳税服务、收入规划、信息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统筹力度,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实施。(二)加强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迅速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纳税申报变更事项告知纳税人,细致解答纳税人疑问,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三)加强跟踪分析

各地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掌握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的实施情况,做好动态评估分析,加强风险疑点排查,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向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报告。(四)完善考核机制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情况已纳入2015年度绩效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5年6月22日前,将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正式报告(含纸质和电子)上报税务总局,报告内容应包含政策调整后首个申报期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效果、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工作建议,同时填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附件1),作为报告附件一并上报。税务总局将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附件: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附件: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统计表注:1. 本表“应纳税额”栏,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2. 本表“已纳税额”栏填写税款实际入库数。3. 本表“应纳税额”栏数据与“已纳税额”栏数据不相等,需另作说明。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

2015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加强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并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有关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并及时修改有关征管系统。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及填表说明附件:《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填表说明:1.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2.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3.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栏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减免税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4. 本表“填表日期”栏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5. 本表第1栏“税目”填写纳税人减免税事项对应的营业税税目。6. 本表第2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纳税人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项目对应的代码。7. 本表第3栏“减免事项名称”填写纳税人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具体项目,有多项的应分别填列。8. 本表第4栏“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应税收入。9. 本表第5栏“税率”填写减免税事项对应营业税税目的税率。10. 本表第6栏“减免税额”=“减免税收入”(4栏)ד税率”(5栏),下列情况除外:(1)当减免税事项为享受降低税率的方式时(如“高速公路收费减按3%征收营业税”“农村金融机构减按3%征收营业税”等),先计算出减免税额填列,再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减免税收入栏:减免税收入=减免税额÷税率(享受政策前的税率)。(2)当减免税事项为按符合条件的人数乘以每人可享受的减免税限额计算的,首先按下列公式计算出当月可享受的最大减免税额(每人可享受的减免税限额×人数-本年已经享受的营业税减免税合计),再与本月应纳税额比较,计算出本月减免税额,最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减免税收入栏:减免税收入=减免税额÷税率。11. 本表第7栏“备注”填写当减免税事项为促进就业减免税政策时(如“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安置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等)企业安置的享受政策人数。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减免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发布本公告。二、《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主要内容《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共设7列,分别为税目、减免性质代码、减免事项名称、减免税收入、税率、减免税额、备注,纳税人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列。三、《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报送的时间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并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进出口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

2015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为加强出口退税工作,更好地支持外贸发展,服务出口企业,税务总局决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联次,以下统称纸质报关单)。具体公告如下。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二、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上述货物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其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的申报数据与对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特此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的解读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发展,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口日期在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的出口货物,除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时,不需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联次,以下统称纸质报关单)。出口日期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包括出口退(免)税申报、免税申报、免税核销、出口退税相关证明开具等原规定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业务。二、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在填写相应申报表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企业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三、税务机关将企业申报数据与对应海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审批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持续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时,不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四、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见附件1);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见附件2),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的企业,应当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主管国税机关对留存企业备查的原始凭证应当定期进行抽查。(一)属于客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1. 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2. 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3. 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二)属于货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1. 运输收入会计报表;2. 货运联运运单;3“. 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服务,按本条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属于2014年及以前海关办理核销的,免税核销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0日。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六、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应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七、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

八、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

九、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之(2)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4目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编者略)

   2. 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编者略)(注:附件编者略,详细内容请登录中国税务出版社税收资讯网http://www.taxation.cn查询。)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持续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的主要内容(一)简化出口企业报送的资料,为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提供便利。1. 明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不再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但为了保证退税准确,要求《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企业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2. 明确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核销时,由于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缺失等原因,按规定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不用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3. 明确出口企业不再填报《出口企业预计出口情况报告表》。(二)明确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仍实行《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管理,其他委托出口的货物,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需要提供《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三)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需填报的报表。明确了该类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并规定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进行抽查。(四)明确了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申请办理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对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明确应由委托方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五)重新明确了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时,需提供的资料。(六)考虑到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特殊性,为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明确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退税的,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可不评定为三类。二、《公告》的执行时间除《公告》第四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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