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聚焦——中国2013年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点(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2-08 06: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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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时延安、刘计划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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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聚焦——中国2013年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点

大案聚焦——中国2013年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点试读:

主编简介

时延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领域:刑法学、刑事政策学、英美刑事法学。译有:《解缚的哥特城——纽约黑帮兴衰史》《公共犯罪学》等。著有:《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研究》《刑事管辖制度研究》《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以及2010至2013年大案要案点评系列等。

刘计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等。著有:《控审分离论》《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国控辨式庭审方式研究》《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欧遏制酷刑比较研究》《刑事审前程序研究》《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等。序PREFACE

2013年,无疑是中国刑事法治进程中重要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备受争议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得到完善和加强,反腐败工作史无前例地强力推进,广受关注的刑事案件通过微博平台直播庭审,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这些无疑都是推动我国刑事领域法治建设、带有指标意义的重大举措。在这一年里,多起具有典型意义的错案依法得到纠正,虽然这是“迟来的正义”,但无辜的人获得自由、赢回清白终究令人鼓舞,而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则是刑事司法体制“痛定思痛”后的应然选择。当然,在这一年里,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也凸显了当前社会发展变化中的安全问题、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这也就提醒我们,如何运用刑罚手段来惩罚和预防这类严重事件的发生。一

刑事法制的进步没有终点。一方面,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客观上需要刑事法制的介入,而公众对安全的心理需求在不断上升,在主观上也需要刑事法制能够提供更良好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公众对人权理念认知不断进步,对自身权利的关注和追求也越发积极主动,与此同时,在理论与实践上权利的类型和内涵也在不断扩张,因而公众既希望刑事法制能够为其权利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又担心国家公权不当干涉其权利的行使。对安全的需求和对权利的诉求,形成两条无终点的轨道,刑事法制这列火车也必然沿着轨道前行,而这两者又成为这列火车前行的牵引力,刑事法制始终跟随着它们前行。不过,在这一前行的轨迹中,总能看到一些“站点”标志着刑事法制的进步。盘点2013年的“站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完善、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无疑是其中的“大站”。

劳动教养制度终于在2013年“下了车”。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实施了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客观地讲,劳动教养制度的设计理念并非毫无可取之处,其在功效上是有利于犯罪预防的。然而,它的弊端大大压制了这一合理性,加之这一制度在合法性方面的“先天不足”,最终导致了被废止的命运。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治建设与人权理念的发展。当然,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后,是否需要某种新的替代措施来解决这一制度留下的空白?这一话题成为当年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然而无论怎样,刑事法制的进步都不能允许“开倒车”、“走回头路”。解决犯罪预防问题,应做总体设计,通盘考虑现行刑事法律、治安行政法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律等确立的保安性措施,将犯罪预防纳入社会治理当中,优化并整合各种积极力量建立有效且合理的犯罪预防机制。从这个角度看,劳动教养制度“下了车”,但车上的其他制度应适当调整座位,合理安排自己的位置。

对待冤假错案的态度,反映了一国刑事法制的文明程度。公众对正义的理解与追求,也聚焦在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处理上。这种朴素情感,通过《窦娥冤》、《杨乃武与小白菜》等传统曲目和当下很多中外影视作品中得到表现和宣泄。近几年来,对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错案的纠正,虽然令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见不得光的场景暴露于大众视野之下,但发现并纠正冤假错案是有利于树立刑事司法正面形象的。2013年,张辉和张高平叔侄二人身陷囹圄十年后因真凶被发现而无罪释放,李怀亮被羁押12年后终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释放。个别冤假错案发生确实有偶然性,然而以往诸多冤假错案的形成又有一定的规律性,从中可以看出,现有法律制度、机制存在问题。“亡羊补牢”的典故提示我们:“亡羊”后,重要的是“补牢”,而不仅仅是找羊或打狼。如此比喻刑事司法制度,在发生错案后,应从检讨和完善制度和机制入手,而不仅仅对受到错误对待的当事人道歉赔偿。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并重申了刑事司法的一些基本原则。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树立科学司法理念、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完善审核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制约机制五个方面,形成了完善的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舆论不当干涉司法、闹访上访干扰司法现象,该意见还特别提出,“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当然,从制度和机制上全面而彻底解决冤假错案问题,任重道远,这些问题需要通盘考虑、系统性解决。例如,审前羁押率过高、时间过长,会无形中给办案机关造成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某种“无路可退”的局面,现有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公开是刑事司法赢得公信力的一个主要途径。正义是刑事司法追求的基本价值,而正义应该是能够看得到的。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全面公布。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方面有助于公众了解其所关注的案情以及犯罪现状、刑事司法审判活动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公众对刑事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进而提升刑事审判的工作质量。我们可以预期,随着裁判文书全面上网等司法公开举措的实施和推进,刑事审判活动会变得更加透明,其审判结果也会赢得更多人的信赖。而且,这类举措可能还会带来其他效果。例如,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可以相互借鉴审判经验,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定罪量刑(尤其是量刑)的一致化,证据标准和裁判规则的一致化;刑辩律师则可以更为便利地从以往各级各地法院中寻找生效裁判文书,从中发现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裁判规则和定罪量刑结论,以此作为辩护的一项理由,即便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受理法院也可能对以往生效裁判置之不理;法律研究者则可以更为便利地进行实证分析。当然,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工作,还可以做得更细致、更专业,令查阅者更为便利地使用这些裁判文书。

2013年,在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援助、修订国家赔偿标准、明确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环境犯罪、威胁民航安全犯罪、适用标准、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严惩性侵幼女、规范化量刑、监所管理、接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等诸多方面,都能看到刑事法制前进的亮点,而这些也正是刑事法制进步的证明。二

社会的发展进步,并不意味着公众安全感的正相关上升,刑事案件发案率的总体趋稳、暴力刑事案件的下降,并不意味着公众的不安全感也在同时下降。公众安全感指数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个案被各种传媒大肆渲染后就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对公众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在这个信息爆炸的年代,千里之外发生的灾祸,都可能让人感到不安甚至恐慌,因为很多人会联想自己周遭可能具有隐患,尤其涉及民生方面的安全问题。

恐怖主义犯罪,在很多国人心目中,曾是一个发生在遥远的地方,因宗教、民族以及地缘政治等原因而导致的问题,与中国这个东方国家关系不大,即便在中国西部时而有恐怖活动的发生。然而,2013年10月28日发生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的恐怖袭击案件令世人震惊,而这起案件也提醒国人,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当前最大的安全问题,而且构成这一安全问题的因素比较复杂,对其治理也存在某种不确定性。当前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强烈的政治性,是国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而其在过去几年的蔓延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也受到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对待恐怖主义犯罪,只有高压震慑、坚决打击,绝不能有“宋襄之仁”,而对待恐怖主义的根源,则应当综合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予以应对,并逐步加以铲除,这也是今后中国社会要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目前看,首先解决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技术问题,如警力配备及反恐专业化、公共场所的监控及专业机构反应、公众防范恐怖袭击的常识教育,等等。同时,要考虑反恐的模式问题,即“专业反恐模式”和“人民战争反恐模式”之间的协调。

网络安全问题,在2013年是一个世界范围的热点话题。引发话题的人就是原美国中央情报局技术分析员爱德华·斯诺登。他向世人揭示了美国政府有计划、有组织的网络监控活动。斯诺登事件更多地被从政治角度加以解读,但实际上网络安全问题并不限于此。网络已经成为当前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其作用已经超越了电话电报、电视广播。随着人们对网络的依存度越来越高,由此带来的风险也随之加大。网络安全是个综合性问题,既有传统安全问题通过网络来实施,如煽动分裂、煽动暴力活动,也有因网络自身特点而形成的问题,如网络攻击,还有因网络特性而危害倍增的问题,如网络谣言、利用网络侵犯个人信息。如果笼统地讨论网络安全,不区分问题的层次和特性,用一种模式加以应对,势必带来诸多不利效果,比如打击网络谣言的方式与打击煽动分裂、民族仇恨的手段不能等而划一。网络快速发展使各种网络交流工具的更替日新月异,因而以“堵”、“压”的方式显然不能奏效。所以说,网络安全问题,应更多借鉴“治理”的观念,即由多主体参与、多维度介入,综合各种积极力量促进网络空间的有序环境的形成。

2013年,另一类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个人因各种原因而采取的极端报复社会行为。例如2013年“6·7厦门公交起火案”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其中8名参加高考的学生遇难,纵火者陈水总也被烧死。同年7月20日,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引发爆炸物,虽然造成的损害结果较轻,但在如此重要公共场所实施如此行为,造成的公众恐慌可想而知。与以往发生的类似案件相同,犯罪人都曾受到过(或者自认为受到过)某种不公平的对待,因而以这种极端方式报复社会,或者以这种极端方式表达所谓合理诉求。在他们的心目中,自己受到了冤屈,就需要社会给他们补偿,而他们行为的结果就是无辜的人受到伤害乃至失去生命。社会发展并不能消除一些人心理上的相对被剥夺感,而这种扭曲的心理也成为他们采取极端行为的“正当”理由。如何看待并应对这种以极端方式报复社会的行为,也是当下讨论安全问题的一个重点。与其他安全问题不同,这种行为是由个体实施的、零星的,而且不易事先发现和控制。对于这类安全问题,应主要从解决产生问题的根源入手,从制度和机制创设有效的、符合法治精神的救济途径,同时,对于明显的人身危险性不稳定个体,应依循法治原则确立必要的处分措施。应对这类安全问题,如何加强对易受害群体的保护,也是应予重视的问题。2013年,发生在吉林长春的“盗车杀婴案”、北京大兴的“摔婴案”,让孩子尚幼的父母们不寒而栗,而这些年一些校园性侵案件、针对留守儿童的性侵案件,也提醒我们应该因循法治理念设计相应的防范机制。

安全的内涵以及具体类型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公众对安全的理解和追求也是没有止境的。现实而言,解决安全问题,应作系统研究,分类型、分层次、分程度加以解决。在机构建设方面应更加强调专业性,包括机构职能和人员的专业性,同时,在不同职能机构之间,也要强调综合性和集成性。三

2013年,刑事司法与舆论之间仍存在某种紧张关系,而司法机关在解决这种紧张关系方面也付出了诸多努力,以期求得化解。让刑事审判活动公开,就是化解这种紧张关系的一个重要举措。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是裁判结果的公开,而如何让审判活动过程公开、透明,也需要从制度和机制上进行设计。

2013年8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为让公众了解案情,济南中院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公开方式——微博直播。这种公开方式是符合当下的司法理念的,即一方面确保了庭审的公开,且能够为更多公众所了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法庭秩序,避免法庭以及诉讼参与人受到不当干扰。由于该案影响巨大,因而关于这种直播方式的评价也存在不同声音。无论怎样,审判公开既是法律确定的一项原则,也是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不过,审判公开必须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情因素、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因素以及公众的心理承受因素等。从这个角度分析,在审判公开这一大的原则指导下,应对公开的形式进行区分,比如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案件外,哪些案件可以用直播(以及哪种直播)的方式公开,哪些案件宜用录播或者摘播的方式公开等,这些都应予以明确细化。

与审判公开相关的问题是,对于审判之前的活动应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的问题,例如公安、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公开案件举报线索,侦查阶段是否公开或者侦查阶段哪些信息可以公开,辩护律师是否有权公开其所掌握的案情,公诉机关是否有权公开案情(能否公开定罪证据),等等。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即引发相关讨论。从某种意义说,可以把诉讼活动看作是控方、辩方以及被害方的博弈过程,每一方都希望最终的审判结果有利于自己。然而,刑事诉讼法律及规则之所以重要,也正是因为这一博弈过程牵扯利益方太多而涉及利益重大,所以每个诉讼参与方必须按照法律和规则行事,在法律和规则不明确的时候,应依据法治理念和基本法理行事。任何一方都不能为以“己”之私超越规则谋取有利于自己但不当的机会,否则,这个过程就不是“fair play”了。普通法系国家用体育竞技精神来比喻刑事诉讼过程,就是这个道理。在李某某一案中,大量“剧透”行为让一场刑事诉讼的“正剧”变成“闹剧”,其中很多“剧透者”忘记了自己法律职业者的身份,也漠视了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利。

王蒙先生在30多年前提出“费尔泼赖应该实行”。在大力建设并推行法治的时代,“费尔泼赖”精神十分重要。费尔泼赖,就是要求按竞赛规则公平竞赛。按照规则办事,输的人最多是一个,而不按照规则办事,输的人至少是一个。当大家都不按照规则办事时,最终将没有一个赢家。法治,作最通俗化的理解,就是按照规则办事。法治是当今社会的“王道”,法治要求每个人,无论何种身份,都应按规则行事。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的传统,建设法治过程自然步履维艰,所以就要求公职人员、法律职业者首先要按规则办事并形成表率。

媒体行业的从业者,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被视为拥有“第四种权力”的群体,也应加入规则捍卫者的第一方队。媒体引导舆论,在信息化社会里,其威慑力更加重要,而媒体从业者不遵守规则,通过散布不实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的损害十分巨大。新闻从业者的不当行为,还会直接损害到“新闻自由”这一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价值。维护新闻自由,必然要打击谣言。按理说,这应当主要通过媒体的“自净”活动来加以解决,但当媒体的“自净”功能无法实现时其他力量必然会介入。2013年,对网络谣言的清理即是如此。对网络谣言的整治,包括对一些严重造谣者(如“秦火火”)进行了刑事追究,总体上持有力、有节、有针对性的策略。然而,从过去数年网络谣言横行的事实看,媒体自净、自纠能力实在太弱了,有些媒体(包括传统媒体)也参与跟风炒作。媒体公信力的削弱,相应地也会纵容谣言的传播。

法治建设过程中,媒体自然不能缺位。虽然到今天,我国还没有出台“新闻法”,但是各种规章和行规就是媒体从业者的规则。就刑事司法而言,媒体当然有义务监督刑事司法,但是应当按照规则行事。从维护法治权威的角度看,在处理媒体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方面,媒体监督刑事司法,尤其是对个案的监督,会促进刑事司法的进步,纠正对个案的处理不当结果,但同时媒体也要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司法的价值及其社会角色。比喻而言,媒体应作刑事司法的啄木鸟,而不是伐木工。四

编著“年度最受关注刑事案件评点”,透视过去一年刑事司法的变化,是这本小书希望达到的目标。目标能否实现,端看写作者和编辑者的努力,而出版者的关爱则十分关键。本书的出版,得到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刘晶编辑更是给予极大的鼓励和厚爱。对于编者和作者来讲,作品就是我们的孩子;没有任何一件事情,比孩子呱呱问世,能够让父母更加高兴了。为此,由衷地感谢清华大学出版社以及为此付出辛勤劳动的编辑们。时延安 刘计划2014年5月恐怖主义活动的罪与罚——2013年国内恐怖袭击事件评析

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孟子》

尽心,尽智,尽力爱他(主),又爱人如己,就比一切燔祭,和各样祭祀,好得多。——《新约·马可福音》12章33节

你应该凭着智慧和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你应当以最优美的态度与人辩论。——《古兰经》16章125节

恐怖主义行为古已有之,但近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1968年则开启了现代恐怖主义的帷幕,2001年发生于美国的“9·11”事件,造成3000余人伤亡,是目前为止恐怖袭击事件巨大破坏力所达到的极致。也正是这一事件,让恐怖主义为国内寻常百姓所熟知。“9·11”事件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多国在阿富汗进行了长达十年的反恐战争,但直至今日,恐怖主义不但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全球范围内的恐怖袭击事件的频率、伤亡人数却呈增长趋势。据统计,自伊拉克战争爆发至今,全球恐怖主义袭击数量增加了4倍;有反恐问题专家表示,眼下全球恐怖主义袭击总体呈上升趋势,而恐怖袭击的集中地则经历了从70年代的西欧地区、80年代的拉美地区到90年(1)代的亚洲和中东地区这一转变。近年来,我国也深受恐怖主义之害,“三股势力”频繁在我国境内,尤其是新疆地区制造事端,造成各民族群众、基层工作人员和宗教人士的大量伤亡,严重破坏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2013年发生的十余起暴力恐怖事件之密集频繁,更是让我们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残忍、非人道的累累罪行有了最清晰的认识,也促使我们深思这一犯罪现象:其背后有哪些法律问题?它又该如何依法治理?一、代表性案件回顾

巴楚“4·23”恐怖袭击案。2013年4月23日,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色力布亚镇3名社区工作人员在一居民家中发现多名可疑人员和管制刀具,遂用电话向上级报告,之后被藏匿于屋内的暴徒控制。接报后,镇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干部分头前往处置,先后遭屋内外暴徒袭杀,此前被控人员也被杀害,暴徒点燃房屋焚烧。共造成民警、社区工作人员15人死亡。随后赶到的民警击毙暴徒6人,抓捕8人,11人外逃(2)后被抓获。

鄯善“6·26”恐怖袭击案。2013年6月26日,新疆吐鲁番地区鄯善县鲁克沁镇发生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多名暴徒先后袭击鲁克沁镇派出所、特巡警中队、镇政府和民工工地,放火焚烧警车,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公安民警当场击毙暴徒11人、击伤并抓获生人。(3)

和田“7·18”恐怖袭击案。2013年7月18日,新疆和田市一公安派出所遭一伙暴徒袭击,暴徒冲进派出所袭击民警,劫持人质并实施纵火。事件导致3人死亡,2人重伤。警方击毙暴徒14人,抓获4人。(4)“10·28”天安门金水桥恐怖袭击案。2013年10月28日,乌斯曼·艾山、其母库完汗·热依木及其妻古力克孜·艾尼3人驾乘吉普车闯入长安街便道,沿途快速行驶故意冲撞游人群众,造成3人死亡,40人受伤。嫌疑人驾车撞向金水桥护栏,点燃车内汽油致车辆起火燃烧,车内的乌斯曼·艾山等3人当场死亡。在新疆等地公安机关大力配合下,北京警方先后将玉江山·吾许尔、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玉苏普·吾买尔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玉苏普·艾合麦提5名同伙抓

(5)获。

疏附县暴力恐怖袭击案。2013年12月15日,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公安局民警在萨依巴格乡抓捕犯罪嫌疑人时,突遭多名暴徒投掷爆炸装置并持砍刀袭击。事件造成2名民警牺牲,警方击毙暴徒14人,(6)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

莎车县“12·30”暴力恐怖袭击案。2013年12月30日,以乌斯曼·巴拉提、阿布都艾尼·阿布都喀迪尔为首的9名暴恐成员投掷爆炸装置袭击县公安局,警方击毙暴徒8人,抓获1人,在现场缴获25枚爆炸装置、9把自制砍刀等一批作案工具。经查,以乌斯曼·巴拉提、阿布都艾尼·阿布都喀迪尔为首的9名暴恐成员,自2013年8月就开始陆续纠集,多次观看暴恐视频,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结成暴恐团伙,筹措(7)资金,制造爆炸燃烧装置并进行试爆,预谋实施暴恐活动。二、恐怖活动犯罪法理评析(一)恐怖主义速描

何为恐怖主义,世界上不同国家和组织给出的定义各不相同,学理上的争论也比较多,莫衷一是,至今没有统一的说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如下几个:2001年9月,欧盟委员会通过的《反对恐怖主义法案》规定,恐怖主义犯罪是指“个人或者组织故意针对一个或者多个国家,或者针对被侵犯国家的机构和人民进行旨在威胁、严重破坏甚至摧毁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及其建筑物的行为”。2001年美国通过的《反恐怖法》(又称《爱国者法》)将其描述为“该恐怖主义活动对于人民生命造成危害,主要发生在美国领土管辖权内,违反联邦或各州刑法规定,意图威胁或者强制人民,借由威胁或压抑影响政(8)府政策,或借由大规模破坏、谋杀或者绑架政府行为”。2011年10月29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2条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一些组织给出的概念还有百余种之多。

总体上来说,这些概念基本上已经全面反映了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征,其中共性比较多,被广泛认同的有犯罪活动的恐怖性、动机的政治性和社会性、对象的平民化等。

1.恐怖性。恐怖性是恐怖活动犯罪最本质的特征之一。恐怖活动犯罪不仅惯常使用暴力、极端的犯罪手法,而且通过这种方式引起社会恐慌效果,企图使公众或政府对其屈服。恐怖性不仅表现在犯罪手法的残酷、非人道,危害后果的严重致伤致死性,还表现在侵害对象的任意性、无差别性。强化恐怖性的方式还有很多,譬如恐怖分子的口号、装束也总是给人以神秘、恐惧的心理效果。恐怖分子就是希望通过恐怖形象和恐怖手段,达到社会陷入恐慌、安全部门时刻加强戒备、普通民众时刻担惊受怕、社会关系变得复杂脆弱、信任度骤降等一系列社会效果。相较于普通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追求的是物理上的破坏和精神上的摧残双重打击,并且不同于普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追求的心理压力是持续性的、经久不衰的。因此有专家表示,恐怖活动犯罪还是一种心理战,考验着公众、政府的反恐意志与应对策略。

2.政治性和社会性。恐怖活动犯罪大多具有政治目的和诉求,近代的恐怖主义更是如此,这一时期,因为政治理想或路线的不同而大肆盛行的针对某些领袖或者领导人的暗杀正说明了这一点。现代政治民主制度的成熟,多多少少减少了这类情形的发生,然而却没能阻挡恐怖活动的矛头更多地指向普通人。完全没有任何政治性图谋的恐怖活动是很少见的,即使一些具体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团伙,可能没有明确的政治倾向,但在背后支持鼓动他们的恐怖组织却是怀有政治目的的。规模较小的恐怖团伙可能没有明显的政治性,但规模更大的恐怖组织多还是有政治性的。当然,有学者指出,近些年出现了一些不以反对政府、建立国家为目的,而是仅仅对于某些具体的政策不满,发泄对社会的敌对情绪而实施威胁公共安全活动的犯罪组织,其犯罪活动的性质具有更强的社会性。

3.犯罪对象一般是平民等非战斗人员。学者们的一系列分析研究表明,恐怖袭击的目标有向无辜、不特定平民转移的趋势。其中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方面:首先,这类目标防护、抵御能力差,很容易得手,一旦得手,能形成很大的社会震动,有利于营造恐怖氛围。其次,在恐怖分子及极端主义者看来,对不同群体的区分是非此即彼、非友即敌的,只要不同于自己的价值观念的思想和人都是不可接受的,即使平民也是如此。最后,通过对大规模平民的杀伤,引起公众在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方面对政府的舆论压力等其他社会效应,更利于问题被放大、变得复杂。除此之外,意图引起其他同类组织的效仿、提升自身影响力及认可度、破坏社会稳定等也是其选择平民为目标的原因。

除此之外,被比较广泛接受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征还包括暴力破坏性;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性;直接受害者与打击目标的分离;宣传性、象征性等。当然,这些特征都是抽象的描述,并不是界限鲜明的,例如,暴力破坏性是很多普通犯罪也具有的特性,只是恐怖活动犯罪的暴力无论从程度、范围上或者说从量到质上都更胜一筹,不然就显示不出其非同一般的恐怖了。而直接受害者与打击目标的分离很大程度上包含了恐怖活动犯罪的政治性、对象的平民化特征,也即,很多恐怖活动犯罪直接打击的目标本不是平民,但却需要通过这种办法来施加社会、政治压力,这种情况下,非战斗人员都只是无辜的牺牲品或者恐怖分子要挟政府和社会的筹码。(二)恐怖活动犯罪何以谓之恐怖

恐怖活动犯罪是一种反人类的犯罪,其犯罪手法和对象上都表现出反人道性和无节制性。普通犯罪仍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但对于恐怖活动犯罪,这一方法近乎失灵,因为这类犯罪的直接目的并不在于获得利益,恐怖分子有时似乎仅仅是为了犯罪而犯罪,在其扭曲、错位的价值观指导下,对话交流和利害衡量几乎都丧失了地位,暴力和杀戮成为“合法正当”的“事业”。

普通犯罪,即便发展到更高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犯罪的形式与方式也都是有所克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目标其实还是获取经济利益,谋取称霸一方或者某行业的控制权,满足自身挥霍和享乐,其背后虽常有一些保护伞,但鲜有什么政治目标;其犯罪手段也经常是暴力强迫的,但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无辜平民,他们一般也不具有制造社会恐慌、要挟政府的企图。对于普通犯罪的集团,组织来说,社会稳定、文化自由、经济发展并不是坏事儿,只有如此他们才能从中稳定地谋求更多利益;而恐怖活动犯罪则完全相反,这类犯罪缺乏具体明确的利益诉求,其意在完全摧毁社会赖以存续的根基。因此,什么样的犯罪性质越恶劣、手段越残酷、社会危害越大,就越会受到他们的青睐,恐怖分子袭击的场所经常是车站、广场甚至学校,袭击的手段多是爆炸、劫持,袭击对象有时会选择学生或者妇孺。例如,2004年3月的马德里连环爆炸案,恐怖分子引爆了13枚自制炸弹中的10枚,造成近200人死亡,2000多人受伤。2004年9月俄罗斯发生的别斯兰人质事件中,恐怖分子冲进学校,绑架了1000余名师生,事件导致300多人死亡,其中包括100多名儿童。2002年于尼日利亚成立的极端恐怖组织博科圣地,频频制造事端,屠杀基督教徒、绑架妇女及外国人、袭击军警及政府工作人员,至今已导致近1000人死亡。

在一些恐怖事件中,恐怖分子枭首处死被害人甚至做出侮辱被害人遗体的行为,前些年出现的恐怖分子砍头处死美国人质,车臣武装分子砍下俄罗斯士兵的头颅当球踢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人道主义的。这种恐怖行径在古代就发生过,如色诺芬的《远征记》记载,希腊士兵奉命毁坏波斯战死者的遗体,以恐吓波斯国王的追兵。这类残忍的恐吓行为在普通犯罪中很少出现,恐怖活动犯罪中则时常听闻类似的暴行发生。

恐怖活动犯罪具有公开或者半公开性,其犯罪经常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近乎疯狂地残害无辜甚至近乎自杀式地袭击军警人员。一次恐怖袭击事件过后,经常有数个组织争相认领、表示对其负责。恐怖活动犯罪已经干脆把最后的遮羞布和伪装也摘下,大张旗鼓地宣扬暴力、美化暴行,已经泯灭了基本的良知和是非善恶观念。(三)暴力恐怖行为该当何罪

暴力恐怖活动的气焰如此嚣张,手段如此残忍反人道,人们可能情不自禁地要问,这些作恶多端、犯下累累罪行的暴恐人员,到底该当何罪?法律又作出了哪些规定作为惩罚呢?刑法中的反恐罪名大体可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类,广义的反恐罪名又包括恐怖主义实行行为相(9)关犯罪、恐怖主义预备行为犯罪、恐怖主义帮助行为等。狭义反恐罪名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恐怖主义实行行为犯罪包括爆炸罪、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等。恐怖主义预备行为、帮助行为的犯罪包括伪造货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洗钱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等。

例如,2014年6月5日,乌鲁木齐、阿克苏、喀什、和田等6地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对23案81名刑事被告人集中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死刑、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在这23起案件中,有13案68人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非法制造、储存、运输爆炸物罪,抢夺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有10案13人制作、传播暴恐音视频,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传授犯罪方法

(10)罪。

我国刑法目前还没有针对恐怖活动犯罪早期行为进行规制的罪名,这确实是一个比较大的缺憾,不利于有效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以尽早将其消除于萌芽状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参加了恐怖活动组织,即使其实施了暴力恐怖性质的犯罪行为,也只能按照普通罪名(11)定罪量刑,难以体现反恐工作的特殊性。例如,行为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但其犯罪活动仅进人到谋划、制订犯罪计划等阶段,对于这种行为依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只能作为普通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意图实施杀人行为的,按照故意杀人罪的预备形态处理,行为人意图制造爆炸的,只能按照爆炸罪的预备形态处理,按照普通犯罪的预备形态处罚恐怖活动犯罪,刑罚显得太轻,并且实践中只是原则上处罚预备犯,这无疑使刑法打击恐怖主义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只能确定行为人已策划实施恐怖活动,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手段、方式尚不能确定时,对其定罪处罚则会出现非常尴尬的空当,因此,很多学者已经指出,对此还需要立法的及时完善。

预谋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员,只要结成了一个犯罪集团,即使还没有具体实施其他犯罪,但却可以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这一罪名是专门的、为人们较为熟知的反恐罪名,也是暴恐活动犯罪最常触犯的一个罪名。当然,单个的个人也可以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但这种情况下,谈不上可以构成本罪;由二人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是一种共同犯罪,也没有适用该罪名的余地,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是行为人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就定什么样的罪名,例如,行为人实施了爆炸、故意杀人行为的,定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因此,作为一种集团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最少必须为3人,不然的话,也谈不上组织、领导和参加之分了。另外,对于本罪中的“恐怖组织”,应该理解为从事恐怖活动的犯罪集团,而不是那些仅仅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恐怖组织,因为目前为止,我国公安部只认定了4个恐怖组织,如果对“恐怖组织”作这种理解的话,势必会大大限制对本罪名的适用,降低本罪打击暴恐活动犯罪的作用。再者,恐怖组织的认定必然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局限性,难以满足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这种理解也不利于打击新出现的恐怖组织以及恐怖组织名单之外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暴恐团伙。

恐怖活动犯罪一般必然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般而言,根据犯罪手法及犯罪的形态等具体事实,并不难对各罪名进行区分,但对于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有必要进行更详细的阐述。例如,2014年6月16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对涉案人员所判处(12)的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没有故意杀人罪。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怎样区分呢?概括而言,其区分的标准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犯罪对象的特征等。多数暴力恐怖袭击事件中,暴恐分子疯狂、漫无目的的杀戮,都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这一点是无差别的,但有些袭击事件中,暴恐分子冲击公安机关,砍杀现场附近的行人,有些则先是驾车冲撞人群,进而进行其他方式的袭击。在前一种情形中,行为人针对的目标是相对特定的,即公安人员或者公共场所的少量民众,行为人故意的内容也是相对确定的,就是杀人;后一种情形中,行为人冲撞的是公共场所不特定的公众,至于撞到谁、撞到多少人、撞死撞残,暴恐分子都是持放任、漠不关心态度的。因而,前一种情形下,行为人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后一种情形下,行为人则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再处以故意杀人罪。罪名的不同,只是反映了犯罪具体形态的不同,和犯罪的性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没有必然联系。并且,两罪的法定刑幅度差别不大,都具有3年至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格度,不会造成对犯罪分子的轻纵。

在刑罚配置方面,暴力恐怖活动犯罪所涉及的相关犯罪的处刑还是比较合理、严厉的。以恐怖活动犯罪经常涉及的几个罪名为例,《刑法》第249条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最高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其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其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该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那么,一旦该组织实施了这些具体犯罪,其领导、组织及具体实施者的最高法定刑都是死刑。这里又牵扯到一个问题,即死刑适用问题,总体来说,限制死刑适用是大趋势,我国刑法死刑罪名也已大幅减少,但对于恐怖活动犯罪,应坚持对其适用死刑。恐怖活动犯罪是全人类的公敌、文明社会的毒瘤,其持有的一些暴力、狭隘的极端思想是与当今世界政治法律文明和基本的民主自由价值完全对立的,他们不愿意与任何国家为伍,“不想在桌子上获得一个位子,而(13)是想彻底摧毁这张桌子和坐在桌子旁的每一个人”。恐怖分子已不是单纯的犯罪人,而是走向了人民的反面——敌人,对于残忍、非人道的敌人,不能回避最严厉的刑罚。三、惩治恐怖活动犯罪:法律如何作为(一)恐怖组织如何认定

要有效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就必须先确定规制的对象,在法律框架内找到正确识别目标的办法,也就是为认定恐怖组织确立一个法律标准。恐怖组织的认定模式总体上来说有三种,分别是行政认定模式、司法认定模式以及安理会认定模式。行政认定模式即由国家行政机构来认定恐怖组织,通过行政法规确定恐怖组织的内涵;司法认定模式指由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根据刑事法律和犯罪事实来认定某组织为恐怖组织;安理会认定模式是指根据安理会制裁决意之规(14)定成立的制裁委员会将某些实体认定为恐怖组织。前两种是国内法认定恐怖组织的模式。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各有优劣,没有绝对的选择标准,采用者都甚众。例如,采行政认定的有美国、英国、加拿大、印度等国,采司法认定的有德国、俄罗斯、意大利、墨西哥等国。一般认为,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行政模式和司法模式双轨制认定的方法。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均有权认定恐怖组织,一方面,立法机关发布恐怖组织认定的解释,由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予以适用;另一方面,由专门的反恐立法设置行政认定的主体、程序、标准,行政机(15)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国内外恐怖组织进行认定。

但是,这种认定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难以找到对“恐怖活动组织”进行司法认定的实体或者程序依据。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审判工作,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而非对恐怖活动组织进行认定。反恐工作需要一支专门稳定的技术化、专业化的队伍,密切追踪恐怖活动的发展态势,搜集、分析评估恐怖活动信息,司法机关不可能也不适合承担这种工作。其二,恐怖组织的认定工作也包括我国对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地区认定的恐怖组织进行确认,涉及我国的主权问题,国际政治、经济、军事领域的反恐合作问题,因而由司法机关认(16)定恐怖组织不妥当。我国应该采用行政认定模式来认定恐怖组织。

2003年12月15日公安部公布了首批认定的4个“东突”恐怖组织和11名恐怖分子名单,4个恐怖组织包括“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东伊运”)、“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东突解放组织”)、“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和“东突厥斯坦新闻信息中心”(“东突信息中心”)。认定的具体标准为:(1)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组织(不论其总部在国内还是国外)。(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分工或分工体系。(3)符合上述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曾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正在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恐怖活动;资助、支持恐怖活动;建立恐怖活动基地,或者有组织地招募、训练、培训恐怖分子;与其他国际恐怖组织相勾结,接受其他国际恐怖组织资助、训练、培训,或者参与其活动。(17)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决定》同时规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这样不但明确了恐怖活动犯罪作为一种集团犯罪,而且剥离了很多传统的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中具有严重政治色彩、容易造成分歧的要素。同时,《决定》第4条规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决定第2条的规定认定、调整;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并未被赋予认定恐怖组织的权限,那么,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只需要查明被告人是否属于某个恐怖组织即可。(二)反恐法律模式选择

鉴于暴力恐怖事件的频繁发生,如何进一步做好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更好地依法治理恐怖活动犯罪,维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和社会稳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此,不少专家呼吁,我国Y亟须一部专门的反恐法案。关于反恐法立法模式,国外的做法也不尽相同。英国、美国、俄罗斯已经通过了专门的反恐法案。法国、德国则还没有统一的反恐法案。法国在其刑法典第2章第2部分设置了“恐怖主义”一节,对恐怖主义行为及其处置作了规定,在其刑事诉讼法典第15部分中对恐怖主义行为的起诉、预审和审判工作作出了规定,在其货币金融法典中对被怀疑来源非法的款项或交易的申报及金融组织的警惕义务作出了规定。

我国目前的反恐立法比较零散,反恐内容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但没有一个专门性的法律规定。在刑法领域,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增设、修正了一些罪名。在其他法律法规领域,也有一些具体性的规定,如2006年的《反洗钱法》将掩饰、隐瞒恐怖活动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规定为洗钱行为,并对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及反洗钱国际合作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例如,其第3条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特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2009年的《武装警察法》第7条第7项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任务。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3条规定: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反恐怖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级别管辖、律师会见、证人保护、技术侦查、没收违法所得等诸诉讼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于我国未来反恐法律模式的构建,大致有几种观点:有意见认为应建立一部专门的、内容系统的综合性反恐法,应调动各方力量、明确反恐职责、涉及多个方面和多个部门法,程序和实体兼备。也有意见认为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方式补充刑法在规制恐怖活动犯罪方面的不足。还有意见认为,应采用反恐法加刑法修正案的模式,反恐法不是一部刑事法,不适宜出现罪与刑的内容,至于反恐所需的特别程序,可以通过刑诉法的修正加以满足。最后一种方案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的。目前,除了一部统一的刑法典之外,我们国家不再通过部门法、单行刑法来规定犯罪与刑罚,恐怖活动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通过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可完成。未来反恐立法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颁布全面的反恐怖法;二是完善反恐立法薄弱环节,如安全预警立法、应急处置立法、刑事制裁立法和善后恢复立(18)法;三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增强反恐立法可操作性。(三)反恐刑事立法的完善

恐怖主义犯罪危害非常广泛,既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也可能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法益,并波及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如果在《刑法》中增加恐怖活动犯罪专节的话,其体系地位如何,有一定可选择性,鉴于这类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将其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观点认可度更高。在具体罪名方面,不少学者主张可考虑增设如下一些:危及海上安全罪,劫持人质罪,非法邮寄危险物质罪,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及一些非法持有型犯罪。有意见认为,虽然我国刑法现有反恐罪名较少、不够全面,不利于刑法提前介入,为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早期化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但现有反恐罪名加上普通罪名,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刑设置基本能满足需求,没有大的缺陷。恐怖活动犯罪相较于普通犯罪虽然有政治性、组织性、社会性等方面的不同之处,但其实施故意杀人、爆炸、放火等普通形式的犯罪时,与普通人实施这类犯罪相比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以相关罪名处理即可。再者,恐怖活动犯罪的控制需要社会综合治理,以及不同职能部门、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合,因为一些特殊社会背景或事由而大量犯罪化的做法不够稳妥。这种意见有一定道理,如前已述,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涉及的罪名很多,继续大量增加罪名或者修改条文和罪状,只能算是治标之举,不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严谨性。

不过,增加一些针对性比较强的罪名还是必要的,例如学者们呼声比较高的恐怖活动罪,入境发展恐怖组织罪,包庇、纵容恐怖组织罪、煽动恐怖活动罪、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及海盗罪等。恐怖活动罪,有学者表述为恐怖行为罪,前一表述更准确些,一者,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中,使用的都是“恐怖活动”,没有“恐怖行为”的说法;二者,“恐怖活动”一语的涵盖范围远大于恐怖行为,后者有将行为只限于着手和实行的意味,而前者可将犯罪的准备、谋划等相关诸行为都囊括进去。另外,一些暴徒客观上虽然是以普通犯罪形式实施犯罪,但其主观上意图制造恐怖氛围,恐怖活动罪能更好地体现这类犯罪的特殊主观目的这一特点。该罪名还有利于解决一个问题,即当个人或者只有两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行为时,因为达不到集团犯罪的人数要求,不能适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而以普通犯罪的犯罪预备形态处罚,刑罚太轻,也不能准确反映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对于入境发展恐怖组织罪和包庇、纵容恐怖组织罪,正如很多学者所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着公权力,包庇、纵容恐怖组织,既亵渎了人民赋予的权力,又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对这种行为有必要专设罪名严厉惩处。对于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虽然我国尚未发生过此类袭击事件,但是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前车之鉴警示我们要对此提高警惕,因而有必要将这些行为犯罪化,这也是刑事立法的前瞻性和适度超前性的彰显。四、恐怖主义活动的趋势及应对

自“二战”后半个多世纪以来,世界局势总体稳定,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充分享受和平稳定、政治民主自由和经济繁荣发展带来的幸福生活。然而,刚刚远离了战争与动荡的袭扰,恐怖主义又使这来之不易的安宁阴云笼罩。20世纪中后期,恐怖主义经历了几次起伏,在进入21世纪的第2个年头,便发生了震惊世界、也是目前为止史上伤亡最惨重的“9·11”事件,警示人们恐怖主义阴魂未散、时刻可能重临。

当前世界恐怖主义活动出现恶化趋势,据统计,恐怖主义活动在2007年达到一个高峰之后,在2008—2010年呈下降趋势,但是从2011年开始又出现恶化,2012年共发生8500多起恐怖事件,至少导致15500人死亡,比2011年分别增加69%和89%,2013年上半年即发(19)生了5100多起恐怖事件。恐怖主义有从西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外溢的趋势,一些原本比较安定的国家和地区受到的恐怖主义威胁日益严重,由于政府组织的低效或者反恐经验不足,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恐怖袭击往往造成非常惨重的损失,如北非、中东及南亚一些国家的恐怖袭击,经常造成死伤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后果。2013年国际恐怖活动呈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基地”等恐怖组织“卷土重来”;非洲的恐怖活动呈急剧上升趋势;西亚的恐怖活动呈反弹之势;俄罗斯北高加索的恐怖活动依然猖獗;中国的恐怖活动再次呈高发状态,且呈现出恐怖活动地域扩大的趋势、以政府机构和军警为主要袭击目标、恐怖势力使用冷兵器等简(20)陋工具作案的新特点。

我国面临的恐怖威胁总体上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随着我国海外利益的拓展,与很多国家、地区的交流日益频繁、深入,其中一些国家、地区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我国海外尤其在非洲、中东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遇袭甚至遇害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要注意做好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恐怖活动预警、预防工作。二是境内外的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三股势力”对我国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威胁,尤其是对新疆地区的危害比较严重。特别是2013年中国境内的恐怖活动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严重程度看,相对于(21)前几年都处于一个活跃期。从大环境上来看,国际反恐形势日趋严峻,反恐共识和恐怖主义威胁意识淡化。一些国家在反恐问题上持双重标准,不仅只管清理自己门前雪,还经常对其他国家的反恐行动指手画脚,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了恐怖主义,不利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从小环境来看,我国在反恐怖工作方面还缺乏经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有待加强,社会和民众反恐意识不强,恐怖袭击中应对、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等问题比较突出。

反恐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涉及面广、千头万绪,惩治恐怖活动犯罪最有力的武器是法律制裁,但法律是事后补救手段,要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恐怖活动,还是需要社会综合为治。不仅要在技术上、战术上挫败恐怖活动犯罪行动,更根本的是要在思想上、战略上消弭犯罪的意图,这其中比较关键的一个环节是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思想氛围,让恐怖、极端思想无处生根。具体而言,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思想引导工作,弘扬积极正面的宗教、社会文化。在多起暴力恐怖袭击案后,警方在暴恐分子藏匿、活动的窝点都发现了宣传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书籍等物品。暴恐分子利用当地绝大多数群众都信仰宗教的特点,大肆宣传被歪曲、断章取义地理解的教义,为暴力、杀戮提供“神圣”根据,这些在稍有知识和辨别能力的人看来都是非常荒谬肤浅的,但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却很有煽动性。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加强对民众的思想引导,积极引导规范化的宗教宣讲和传播活动,提高神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应加强对伊斯兰教历史与文化的研究,有理有据地与暴力、极端思想作斗争,削弱错误思想言论的影响力,在舆论战上抢得先机。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国际伊斯兰教主流力量多次召开国际会议,批驳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宣传和提倡伊斯兰教的中正之道;中国伊(22)协也一贯宣传中正之道,谴责暴力恐怖。知识界、宗教界对极端暴力思想作坚决回击,传扬正确的宗教知识和教义解释责无旁贷,唯有如此,才能让正义之声与正义之气压倒异说谬论与歪风邪气。另外,反恐也是一场民心争夺战,要赢得此战就必须更坚实地打牢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据悉,有的暴恐分子主动帮助一些地方的村民解决生活困难,借机传播极端暴力思想,拉拢、煽动群众对抗国家政策、法律的实施甚至世俗政权,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也提醒我们注意,在改善民生、解决群众实际生活中的困难等工作方面,要做早做好,并且要让群众认清不法分子的真目的、真面目。最后,全社会都应正确看待暴力恐怖袭击事件以及民族、宗教问题。鄯善“6·26”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有维族群众愤怒地表示:暴力恐怖分子代表不了任何民族、任何宗教,他们既背叛了自己的祖国,也背叛(23)了自己的民族,是新疆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这也是新疆各民族群众的一致认识。因此,我们与暴力恐怖主义的斗争,不是民族、宗(24)教问题,而是捍卫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斗争。在对所有这些问题的认识上,要避免乱贴标签、以偏概全、管中窥豹。简单、不负责任的言论、行为只会激起更多的误解与对立,而不是形成和睦包容的氛围。

2.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从近期打掉的一些暴恐团伙的情况来看,恐怖活动参与人员有朝低龄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其成员中有很多80后甚至90后,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都只有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甚至是文盲,他们本应都正处于初建家庭或者单纯明净的学生阶段,却走上恐怖活动这条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恶道路,令人惋惜。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暴力、极端思想对青少年以及学生的渗透和感染。青年学生缺乏一定是非善恶辨别能力,对世界的看法经常都是二元对立的,加之青少年叛逆心理强,对社会上一些问题容易产生狭隘、偏激的认识,很容易受到极端、暴力思想的蛊惑、煽动。有些学生参加甚至自己组织非法的地下讲经班,学校对这种行为要做到尽早发现,尽早进行积极约束和指导。当然,据称,南疆一些较边远落后的地方,(25)父母坚决抵制孩子接受学校教育,称学校发的毕业证不清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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