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正之供:清代的田赋与财政(1730—1911)(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4-10 11:38:46

点击下载

作者:周健

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维正之供:清代的田赋与财政(1730—1911)

维正之供:清代的田赋与财政(1730—1911)试读: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维正之供:清代田赋与国家财政:1730-1911/周健著.—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1(新史学 & 多元对话系列)

ISBN 978-7-303-23201-7

Ⅰ.①维… Ⅱ.①周… Ⅲ.①土地税-赋税制度-研究-中国-1730-1911②国家财政-研究-中国-1730-1911 Ⅳ.①F812.949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7)第291709号

营销中心电话 010-57654738 57654736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谭徐锋工作室 http://xueda.bnup.com

WEIZHENG ZHI GONG QINGDAI TIANFU YU GUOJIA CAIZHENG

出版发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www.bnup.com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12-3号

     邮政编码:100088

印  刷:鸿博昊天科技有限公司

经  销:全国新华书店

开  本:730mm×980mm 1/16

印  张:28

字  数:488千字

版  次:2020年1月第1版

印  次:2020年1月第1次印刷

定  价:88.00元

策划编辑:谭徐锋   责任编辑:王艳平

美术编辑:王齐云   装帧设计:蔡立国

责任校对:陈民    责任印制:马洁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反盗版、侵权举报电话:010-57654750北京读者服务部电话:010-58808104外埠邮购电话:010-57654738本书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与印制管理部联系调换。印制管理部电话:010-57654758绪论一、清代的田赋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清代的田赋。田赋是根据土地所有而课征之税,按照田地面积与相应之科则计算税额,以户为单位进行征收。在包括清代在内的任何农业社会,田赋都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民众最主要的赋税负担。然须注意的是,在传统中国的语境下,完纳田赋是基于王朝国家对于编户齐民的人身支配,不同于近代西方赋税征收[1]中的公法规范与同意原则,尽管这一色彩至清代已渐趋淡化。

从赋役制度的演变来看,清代田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从16世纪[2]明嘉靖、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改革开始形成的。明初朱元璋建立的里甲赋役制度,将人户按籍编入里甲,通过十年大造一次的黄册登记各户下的人口、财产,确定户等,作为编派赋役的依据,其本质是一种等级户役。在此制度下,政府的运作建立在严格的人身控制基础上,大量依靠劳役与实物征发。在该制度下,编户齐民完纳税粮,也属当差之一种。这不仅是因为民众纳赋是基于国家的人身控制,也因为他们不仅需要承担田赋正额,还需负责田赋的催征、经收与解交。田赋制度的运作呈现出“赋中有役”的特征。至明代中期,里甲制度的运作出现很大的问题,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变动的大背景下,一条鞭法改革应运而生。

从明中后期的一条鞭法到清前期的摊丁入地,总体趋势是赋役的合并、税制的简单化,以及用银缴纳。其中的重要契机,是16世纪美洲、日本的白银大量流入中国,进入王朝的财政运作。这使得政府的收支可以用白银作为统一的价值标准来进行预算,并据此征收定额的赋税。编户的赋役负担,经历了由等级户役向定额化的土地税的演变过程。由明初依据户等(由人丁、土地等决定)纳粮当差,到“一条鞭法”后转变为按照土地(或粮额)与人丁缴纳地银与丁银,至“摊丁入地”后,更简化为只需按照土地所有缴纳地丁银。相应地,在征收层面,直接输纳与官征官解制度逐渐确立。康熙至雍正年间,自封投柜、三联串票等制度成为清代田赋征收的定章,反映出官民直接征纳、减少中间环节的基本设想。

明中后期至清前期赋役的银纳化、定额化与税制简单化,也使得[3]财务行政方面高度集权于户部的管理体制成为可能。清初中央政府通过《赋役全书》等册籍的编造、奏销与解协饷制度的建立,将地方各级政府的赋税收支纳入其直接管控之下。州县政府征收的田赋收入,除解送京师及协拨他省的起运部分,另有留充地方经费的存留部分,但两者并不等同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顺治、康熙年间,在强大的军费压力下,存留经费一再被大幅削减,提充军饷之急需。地方政府经费无着,遂造成亏空正项、私征火耗之泛滥。雍正年间推行耗羡归公,将额外私征之火耗裁减归公,固定充作养廉银与公费,由此为地方各级政府提供了相对充足的行政经费,也调整了中央、地方之间的分配格局。至18世纪前期的雍正年间,随着各类定章、经制的确立,清代田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完毕。

在清代的官方文献中,田赋常被定义为“维正之供”。这一称谓已经远离其本意(典出《尚书·无逸》),更接近“正供”之意。称田赋为“维正之供”,其内涵大致包括:田赋是国家财政中最重要的部分,其额数是固定的,征解俱有经制。因其为度支所系,关系匪浅,小民应竭力全完,官员应勉力催征,不可使其缺额,致影响国家俸饷之支放、王朝大政之运作。

作为维正之供,田赋在有清一代始终是中央政府的首要财源。在道光末年(1850)以前,田赋在各项税收中占有支配地位,占国家财政收入的70%以上。据王业键先生统计,乾隆十八年(1753)的田赋收入(包括地丁钱粮与米粮的正额、耗羡与浮收)为白银5421.4万两,占清朝财政收入的73.5%。汤象龙先生估计,在鸦片战争(1840)以前,每岁地丁钱粮(包括正额与耗羡)为3550万两,仅此一项即占货币岁入的73.2%,此外另有米粮800万石,则是全部的实物岁入。咸同以降,清朝的财政收支结构发生剧变,厘金、洋关税等新财源出现,田赋的增长速度不及其他税种,其重要性有所下降。但直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据王业键先生估计,田赋岁入增至10241.7[4]万两,仍占清朝财政收入的35.1%,尚居收入栏之前列。而在整个清代,田赋也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收入。州县政府的公私经费主要取资于田赋附加税/盈余。其中的部分,又由州县官以“规礼”“摊捐”等形式呈送各上司,故州县以上各级衙门(尤其是道、府、两司)也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田赋盈余。即便在咸同以降,田赋盈余在州县等地方政府收入中的重要性,也较少因国家财政结构的变动而下降。因此,在清代任何一级政府的收支中,田赋(正项、附加税)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

本研究使用的田赋概念,与清代税目中的“田赋”一项略有不同。雍正年间摊丁入地改革后,田赋的主体是指以货币形式征收的地丁银。广义的田赋,也包括与地丁银一并征收的漕项、杂赋(各类租、课)、屯饷,以及以实物形式征收的米粮。清代文献中也称为“地丁钱粮”“正项钱粮”。本研究所谓田赋,除以上概念外,也包括清代税目中的“漕粮”,即于江、浙等有漕八省征收的本色米、麦、豆,起解北京、通州,以供八旗兵丁口粮、官员俸米及皇室食用。作为“天庾正供”,漕粮对于京师的供应具有重大的意义。故围绕漕粮运京,形成了庞大的漕运官僚系统与复杂的漕运制度。

解运层面的巨大差异,造成地丁钱粮、漕粮在清代分属不同的税目。如民初贾士毅称:“漕粮本包括于田赋之内,所以与地丁别为二者,以地丁向系征银,而漕粮则由地粮内派征本色、依水次之便而运[5]输者也。”也就是说,在征收层面,二者同为按亩征收之土地税,且在各有漕省份,漕粮与地丁钱粮中的米粮统征分解,并无区别,后者常称“南米”(以示并不北运,留支本省兵米)。对于有漕省份的地方官而言,地丁、漕粮皆系按额起解之正供,其盈余也同属本地的重要财源。正因如此,时人常将二者并称。“钱漕”“丁漕”“条漕”这些官私文献中的常见术语,说明了二者在时人眼中的共性。同治初年,冯桂芬与李鸿章论江苏减赋称,“田赋以米为主,而银次之,减[6]银不减米,民不感也”,又称,“浮勒闹漕皆因米而不因银”。冯氏籍隶苏州吴县,是当日最具代表性的经世派士人,咸同年间数次筹划、推动江南的田赋改革。在他看来,“米”(漕粮)与“银”(地丁)同属“田赋”。且在财赋重地江苏,漕粮之负担重于地丁,影响也较后者更大。

另一方面,在清代中后期,漕粮、地丁钱粮在实际征解中的差异也在不断缩小。自18世纪末,由于地方各级经费的结构性匮乏,漕粮、米粮的私行折征逐渐成为各地惯例,以银、钱征纳之比重越来越大。咸丰军兴后,漕粮河运制度趋于瓦解,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河南五省漕粮奏准以折色征解。光绪二十七年(1901)起,除江苏、浙江海运100万石外,其余漕粮一律以折色征解。同时,各省米粮也因旗、绿营的逐渐裁撤,改以折色征解。也就是说,19世纪后半期,漕粮、米粮的征解与地丁银渐趋一致,普遍改为货币形式。如晚清河南有漕州县,“多以地丁为上忙,漕粮为下忙”,足见二者在征纳中的合流。该省清理财政局员因此认为:“(咸丰七年)漕粮改折以来,征收之名与实不符,故并漕粮与地丁统属于田赋可也。歧丁、[7]漕而为二,徒滋名目耳。”这很能反映清季之人的认识,他们多认为地丁、漕粮二者存在相当的共性,应合并征收,以符赋税简单之原则。清季各省编纂《财政说明书》之时,多将二者共同归入“田赋”项下。因此,本研究探讨的田赋也属广义概念,其主体是地丁银与漕粮。

以上对于田赋的界定是基于税目,至其构成,则包括正项及附加税。所谓正项,包括地丁正额与耗羡,漕粮、米粮之正米与耗米。雍乾年间,各类耗银、耗米经奏准定额后,其地位等同于正额。简言之,田赋正项属于额定的、经制的财政收入。但州县在钱漕征收中,普遍按照当地惯例私行加征,或在正项基础上加征,或按高于银、米市价的折价征收。自耗羡归公之后的18世纪后期起,借附加税获取钱漕盈余已成为普遍现象。但因田赋盈余在地方各级经费中的重要性,这些不合法却合乎地方惯例的附加税通常被官民所默许,它们并不被简单地视作“浮收”。基于惯例的附加税尚属隐性之加征,而四川自咸丰军兴后为筹措军饷随粮带征之“津贴”“捐输”,则是清代显性的田赋附加税之开端。庚子以降,各省为筹措新案赔款、新政经费,普遍随粮加征“亩捐”“粮捐”,显性之加赋扩展至各省。以上各种以地丁、漕粮正额(或地亩)为标准的附加征收,均在本书讨论之列。二、田赋制度与财政结构

全面梳理有关清代田赋制度与国家治理的既有研究,是十分困难之事。粗略而言,既有研究主要在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国家与社会之间,主要关注县以下的基层社会,围绕田赋征收过程中形成的官民关系、基层社会的治理等问题来展开,相关研究或可定义为制度史、社会史取向;二是中央与地方(包括省及省以下的州县)之间,主要关注围绕田赋收入分配形成的中央—地方关系、财政管理中的集权与分散、财政结构中的不同体系等问题,相关研究可定义为财政史取向。

关于清代的田赋制度与田赋管理,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当属王业键的Land Taxation in Imperial China,1750—1911,以及作为该书副产品的An Estimate of the Land Tax Collection in China,1753 and [8]1908。王氏的研究兼采“制度的探索”与“数量的分析”两种方法。关于制度的重建,他认为,清朝田赋管理的显著特征是存在双重结构:法定的或正式的制度(statutory or formal system)与非法定或非正式制度(nonstatutory or informal system)并存。关于后者,他开拓性地利用了清季各省《财政说明书》等资料,描述了其基本样貌,包括法定的、合乎传统惯例的与不合法的各种制度实践。王业键高度肯定非正式制度的意义,认为尽管田赋行政中大量的官方活动被置于正式法规控制之外,非正式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却与法定制度同等重要,并且在社会传统习惯的影响下,进行得颇有条理。而清代田赋管理的最大缺点,便是国家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获得更多的田赋收入,其症结在于财政管理上的分散性。与之相关的是,王业键结合物价水平、土地产量分析清末的田赋负担,得出了迥异前人的结论:清朝最后的二十五年中,在多数省份,田赋占土地产值的2%~4%,仅有苏州、上海地区占8%~10%。田赋负担的绝对值虽然在清末明显增加,但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民众的负担实际上是减轻了。他因此[9]否定了田赋负担的不公平引发了清朝的灭亡这一常见的观点。[10]

陈支平也强调了清代赋役制度的多层体系及其问题所在。他指出,清代沿袭明代的黄册和鱼鳞图册制度,作为赋役制度的基石。但该制度无法应对频繁的土地买卖与人口流动,自明中期起便流于形式,实为一种“乌托邦式的制度设计”。为了应对这种脱离现实的定制,地方官征收赋役,则固守原额;民间则建立各种中间环节,借助乡族包税的方式,应对定额化的负担。因此,官府册籍中的赋役征收与民间的赋役协调应对,越来越变成两个具有一定相互关联而又各具运作特点的不同赋役运作体系。清代的赋役制度正是建立在这种多层而又名实不符的组织体系之上。陈支平认为,这反映出政府在与民间争夺人口与土地的过程中逐渐处于劣势,不得不采取维持原额这一保守的态度,这是清代国家对于赋役财政的失控。何平也指出,自摊丁入地改革后,保甲制成为基层社会组织的主流,但其职责仅在督催,作用有限。基层社会赋税征收的权力因此转移至宗族组织,而国家通[11]过赋税征收所体现的社会控制能力削弱了。

对于上述现象,郑振满、刘志伟则从地方社会的角度,做出了不同的解读。郑振满以福建为例,指出明代中叶以降,明初建立的里甲组织纷纷解体,里甲户籍趋于固定化、世系化,由此形成以家族为本位的赋役共同体。家族组织直接与里甲制度相结合,承担了户籍管理与赋役征派等职能,演变为基层政权组织。郑氏认为,这一“基层社会的自治化”的趋势,反映出明中叶以降政府将其部分职能“授权”于乡族的过程,其实质是明清国家统治体制由直接统治向间接统治演[12]变。刘志伟的研究则以广东为例,从户籍赋役制度演变这一角度,解释了明中后期国家与社会的转型。他认为,经过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明中期到清初的一系列赋役改革,赋役负担由明初的等级户役演化为比例赋税,编户只需缴纳条鞭银、地丁银,其负担由“纳粮当差”转变为“完纳钱粮”。相应地,户籍登记的重点也随之变化,政府征收赋税,只需核定每户下的田产与税额,通过各种中介机制来征收,不再着力于控制每一户下的人口。也就是说,基于赋役征收的国家与百姓的关系,从直接的人身支配转变为依赖各种中介组织(宗族、绅士等)来实现控制。作者将其理解为国家与社会交往方式的转[13]型,而非国家控制的加强或削弱。

在郑振满、刘志伟的研究中,清代的田赋征收普遍借助宗族等中介机制来完成,基层社会由此呈现“自治”的色彩。黄宗智则依据晚清的县衙门档案,重建出直隶的基层赋税征收机制。在华北的场景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中介组织是乡役。他发现,在清代的地方行政实践中,普遍依赖乡村自身提名的乡保等人物进行县以下的治理。乡保负责所辖村庄的赋税与诉讼、治安等事,很大程度上自行其是,县衙门仅在发生控诉或纠纷时才介入。黄氏将这一行政实践定义为“集权的简约治理”(Centralized Minimalism),以此来理解高度中央集权而又保持简约的官僚机构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在黄氏看来,这一治理传统是有意识的主动设计,其较低的行政成本也与小农社会较低的税收水平[14]相匹配。此外,杜赞奇定义的清末华北基层社会的经纪统治(brokering rural administration)与李怀印笔下晚清民国时期直隶获鹿县的实体治理模式(substantive government),也呈现出类似的特征。[15]

概言之,赋役制度史、社会史取向的研究聚焦于田赋役征纳所形成的国家—社会关系,并尝试解释其背后的王朝控制、国家治理机制及其转变。具体而言,经过明代中后期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赋役改革,王朝国家不再致力于控制每一具体的“户”,据此进行徭役与实物征发,而是借助于各种中介机制,通过征收货币或实物形式的定额赋税来联系基层社会。在此背景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各种中介——宗族、士绅乃至胥吏、乡役——得到了发展的空间,基层社会呈现“自治化”的趋向。但这种看似“放任”的基层治理模式,未必是国家的“失控”,或者控制力的下降,而是政府的主动设计。将包括田赋征收在内的部分事务“授权”于各种中间组织,成为清代的治理传统。另一方面,从制度的内涵来看,尽管鱼鳞图册、实征册、三联串票、自封投柜构成征收之定章,然而宗族包税或者乡保、乡地制展现的民间应对,却是属于另一个系统的征收实践。当然,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后者是在前者的制约与规范下形成的应对策略与变通方式。两者共同构成了征收制度之内涵,从中可以窥见清代田赋制度之多重结构。

与赋役制度史不同的是,财政史取向的研究更多地关注田赋收入在政府内部的分配情况,及由此呈现的中央—省—州县之间的财政关系。岩井茂树曾对赋役制度史与财政史两种研究取向做了如下的区分。他认为,赋役制度史的研究取向,是以展示制度曲折的演变这一赋法、役法上的问题为线索,把握各个时代的财政政策与制度的特征。但是,“赋役的征派只是财政运作的入口,如果将财政比作一座寺院,进入山门是必需的一步。为了能够‘登堂入室’,首先应当从空中鸟瞰寺院,开辟出必由之路”。把赋役制度作为财政问题来处理,注重[16]观察制度背后结构的研究方法,可以称作财政史的研究取向。

王业键以财政管理中的非正规制度来理解清代的田赋附加税,颇具启发意义。他指出,清代的财政管理中存在双重结构:一方面,清前期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制度来管理财政活动,对这些法定制度的违反或背离行为将受到驳斥或惩罚;另一方面,由于法定制度不完备及缺乏弹性,无法满足不断加增的经费需求,必然产生一种非正规管理体制。财政结构中的非正规制度使得公共经济管理变得零散和混乱,同时它的非正规和灵活性又维持了公共行政的运作。清代田赋附加税的发展,与田赋税制及财政管理的缺陷、18世纪人口增长与物价上涨导致的开支增加,以及20世纪初年庚子赔款、清末新政造成的巨额[17]摊派等因素直接相关。

岩井茂树关于明清至近代中国财政的结构性分析,同样有助于我们理解清代的田赋制度与财政管理。他在清代的解协饷制度、地方经费与附加税、晚清的外销经费及明代的徭役等专题研究基础上,提炼出“原额主义”这一关键词,以概括明清以来财政结构的特征:对于经济扩张毫无应对的僵硬的正额财政收入,与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机构职能扩大而增大的财政需求之间始终存在不整合,这必然导致正额外的附加性征收普遍存在。因此,僵化的正额财政与具有很强收缩性的额外财政形成互补关系。由于这样的财政结构的存在,无论是中央与各省,还是省与属下州县之间在财政上都呈现出相同的分散性。[18]

曾小萍(Madeleine,Zelin)在关于火耗归公的研究中,也提出了贯穿有清一代的“非正规经费体系”(the informal system of funding)的概念。通过亏空、挪移与浮征等方式,清代的地方政府演化出一种复杂的非正式经费体系,它并不是简单的、已经制度化的腐败,尽管参与其中的人无疑会从中牟利。从根本上说,该体系的存在,是对于帝制后期的法定财政无法提供官员开展政务的经费这一制度失败的回应。曾小萍认为,火耗归公是将非正规经费体系纳入法定财政的“财政合理化”改革,其主题在于保障地方政府的职能,这是18世纪中国的“现代”因素。火耗归公百年后的嘉道之际,火耗等同于正项,合理的财政管理已死,非正规经费体系再次成为清朝官僚体制的标志。曾氏对于18、19世纪之交地方财政状况的准确描述,[19]成为本研究的重要背景。

何平关于清前期赋税政策的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他认为,经过康熙五十一年(1712)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与雍正年间的摊丁入地,清朝建立起定额化的赋税征收制度,由此导致财政分配制度普遍存在支出缺口。他把这一现象定义为“不完全财政”,即各级政府的经常性支出被排除在经制之外,只能谋求财政以外的途径来解决,主要表现为官吏薪俸的低微、地方公费的缺乏和军费开支的不足。雍正朝的耗羡归公与养廉银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支出缺口,但随耗羡管理的变化、物价的上涨,新的经费缺口再度出现。至乾嘉之[20]际,浮收加派与亏空正项再度成为常态,赋税政策趋于失效。

继耗羡归公之后,直至19世纪中期,长江流域及东南各省督抚推行了以裁减钱漕浮收、重订收支章程为中心的又一次财政合理化改革。日本学者较早从地方各级政府经费收支的角度,讨论这一晚清田赋与财政制度的重要变革。佐佐木正哉以咸丰二年浙江鄞县的抗粮暴动为切入点,将问题置于雍正以降的财政制度演进脉络中,以州县财政的结构性匮乏来解释道咸之际浙江的地丁浮收与同治初年的平余银[21]改革,在相关讨论中具有开拓性意义。山本进则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省级财政的重建来考察同光年间各省的田赋与差徭改革。他指出,清代地方政府缺乏独立的财政,故借助于来自田赋的浮收、陋规等“地方征收”解决经费问题。他考察了同光年间各省的财政改革,认为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区,地方征收得以成功革除,以商业税收为核心的“省财政”建立起来,而经济上相对边缘的地区,其田赋、[22]差徭改革则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战争赔款与外债的影响,清朝的财政收支经历了剧烈的变动。何汉威关于清季甲午战争以降财政经济的系列研究,在史实、视野方面均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他指出,甲午、庚子战后,清朝的财政收支平衡被长期破坏,然在筹款维艰之际,清政府既无勇气也无动力对田赋税制做通盘清理,发掘潜在收入,只能采取阻力较少的方式,诸如盐斤加价,银铜币的滥铸,烟酒税、契税等杂税的课征,土药税的开征等,以开辟税源。这些措施在短期内固然可以带来可观的收入,但因种种因素掣肘,如强弩之末,难以为继。

透过对这些筹款方策的坚实考察,何氏更对清季中央与各省的财政关系这一老问题提出了深入的新思考。他指出,以往对于19世纪中期以降财政格局的讨论,多强调督抚主导下新生财政机构引发的离心、脱序,而对各方所做的整合努力则较为忽略。然此类财政上的整合举措,不仅发生在中央与省之间(如清季中央仍可借助强制摊派从各省提取相当的收入),也见于省与州县之间,其成效则因主客观条件差异而高下有别。他提醒到,清末中央与各省间错综复杂的财政关系,不应以非此即彼的零和游戏视之。省级政府既无能力也无意愿专擅自主,并没有独立于中央之外,但似也未受中央政府有效的管控。与之相似的是,当日督抚也基本失去有效地监督管理省财政的能力,其财权大受属下州县、局所之制约。这些讨论,多维而又动态地呈现了清末财政结构与财政管理之变动,也清厘了中央—省—州县财政[23]的不同层次及其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概言之,财政史取向的研究从财政结构、财政管理的角度,为理解田赋制度的运作,尤其是制度积弊的形成提供了更多的思路,避免仅仅以“封建制度”“官僚腐败”来进行解释,落入“因为腐败,所以腐败”的陷阱之中。在这些研究中,赋税制度的运作也常与大一统国家的治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等问题相联系。地方的制度实践中的溢出、脱序与变异,可以从高度中央集权管理之下各级政府的变通与应对来理解。三、本研究的侧重

赋役制度史与财政史两种取向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只是各有侧重,而上述研究也普遍结合了两者。事实上,田赋的财政史分析需以制度阐释为基础,而对于制度的理解也离不开财政层面的结构性分析。本书试图结合两者,既呈现田赋制度的复杂性与多重性,勾勒其演进之脉络;也将制度放在各级政府的财政运作中来理解,由此讨论清代的财政管理与国家治理等问题。

从时段来看,在既有研究中,赋役制度基本上是一个明清史问题,极少与1840年以降的晚清史、近代史相联系。这显示出两个时段的研究者的关怀与问题意识相当不同。在晚清财政经济的相关研究中,论者多关注咸同以降的新式税种(如厘金、洋关税),和洋务运动中兴起的近代工业、交通运输业,鲜有关于田赋这一传统税源的专门探讨。因此,既有研究给人的大体印象是,自雍正朝的摊丁入地、耗羡归公之后,清朝的田赋制度便不再有大的变动。但事实上,若从制度层面来看,作为田赋重要组成部分的漕粮,其征收、解运方式在太平天国战争前后发生剧变,由此导致明清以来漕务的整体性变革。而在财政层面,同样是在咸同年间,各省普遍对19世纪初已不合时宜的地丁、漕粮收支章程进行了合理化调整。至甲午、庚子以降,政治、外交失败导致清朝的财政收支平衡被打破,新增的赔款、外债、新政开支对于田赋收支的影响同样剧烈。因此,咸同以迄清季的60余年,实为田赋制度变革的重要阶段,其间的因革损益尚待细致的梳理。

从既有的论题来看,赋役制度史研究的主要工作,仍是利用政书、奏议等,考释全国性的田赋经制、规章,而对各地动态的制度实践,由于资料的分散与研究的难度,则明显关注不足。事实上,正如前文所述,制度的双重、多层构造或曰经制与实践之间的脱节,正是清代中后期田赋制度的显著特征。在既有研究中,除民间完纳与州县征收这一课题积累较为丰富外,其余的制度实践则鲜有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田赋制度的内涵并不仅限于征纳,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的田赋管理便是重要的课题,其中最为关键的州县一级的收支管理尤其值得深[24]入讨论,而这也是既有财政史研究的薄弱环节。

迄今为止的绝大多数清代财政史研究,几乎等于国家财政史,或中央—省财政关系史。多数的相关研究只有一种“中央的视野”,而缺乏从省乃至州县政府的角度来观察整个财政格局的“地方的视野”。一个尚待回答的问题是,在理论上一切收支均属“中央财政”,不应存在“地方财政”的清代,地方各级政府如何解决经费问题,各级之间又存在怎样的财政关系。如果我们还不了解州县至省级政府如何获取并分配社会资源,又以何种方式上与户部代表的中央、下与县以下各类业户打交道,那么既往研究中的一些重要结论很可能是不完整的,甚至是不准确的。试举一例,晚清督抚专权说至今仍是主流的观点,如就财政而言,督抚若能专擅所在省份之财权,前提自是掌握省以下州县之经费收支,然此实大有疑问。由本书第一章讨论的嘉庆二十五年(1820)清查陋规一事所见,当日地方政府大量依靠经制外的收支。因此,不仅户部无法控制外省的陋规、摊捐收入,督抚也不了解州县收入的“详细曲折”。清查的失败,正说明集中财权之不易,中央—省—州县各级之间的“包征包解”模式,才是财政管理之常态。

在清代的田赋管理中,州县政府的作用至为重要。当日的田赋管理以高度中央集权为原则,然实际运作中多呈现分散性。田赋正项完全属于中央财政,户部通过奏销、解协饷等制度,严格控制其征收与解支。这种远距离的控制又需通过地方政府来实现,其中州县承担着最重要的职能,拥有田赋征收、经管以及初次分配等重要事权。因此,州县官在名义上不过是中央财政在地方的代管人,实际上却拥有不小的操作空间。如钱漕虽有额定收数,但州县普遍按照地方惯例,以更高的价格征收,并在地方各级中分配田赋盈余。此外,州县以各种方式挪移、欠解和亏空田赋正项,也是当日之常态。因此,研究田赋制度的运作,需以州县一级田赋管理为先,重建其与省一级的督抚司道之间的财政关系。

另一方面,州县的钱漕征解又与国家的财政状况、中央—省级政府间的田赋分配紧密相连,前者实为后者之基础。关于此点,本书以大幅笔墨讨论的19世纪江苏的漕粮征运与交仓漕额问题便是典型的例子。自道光后期(1840—1850)起,江南的漕务浮费空前膨胀,极大提高了糟粮河运之成本,以致江苏州县历年捏报灾歉,减少起运的漕额,终于造成京师仓储告急。户部因此自上而下推动漕粮海运,要求江苏以海运节省之浮费筹补亏缺,将漕粮足额起运。道咸之交,漕粮海运一度实现了户部减费裕漕的设想。但咸丰三年(1853)起,海运便基本丧失了筹补仓储、库储之机能,漕粮亏短的趋势并未得到扭转。同治初年,江苏漕额虽经大幅核减,然直至19世纪末,该省起运漕额仍常年亏缺三成以上。这主要是由于,户部、督抚关注的只是中央与江苏之间的漕粮分配,他们无意从最基础的田亩清丈入手,彻底厘清州县一级的漕粮征解,而后者才是前者之基础。因此,本书试图从中央与省、省与州县这两组财政关系的相互关联中,讨论清代田赋制度的运作。

笔者在此处使用了“省”与“州县”来界定财政层级,但仍需厘清的关键问题是,在当日的财政结构中,何为“地方财政”。在明清史研究中,各先进勉强以田赋中的“起运”“存留”来划分中央、地[25]方财政,但同时又强调,存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地方财政。这一定义显然只针对经制财政,且忽视了耗羡归公等重要的制度变革。而在晚清史、近代史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清代的地方财政形成于咸同以降,此为督抚领兵筹饷、财权下移的产物,标志着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瓦解。所谓地方财政,以厘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由督抚及各[26]类局所支配。该观点较多地强调咸同以降的变局,但忽视了前后的连续性。而且,这一定义同样无法回答,在财政上高度中央集权的清代,地方政府(尤其是州县)如何解决额定经费不足的问题。咸丰军兴以前,督抚至州县各级难道不存在可以自由支配的经费体系?

笔者认为,所谓“地方财政”应从当日的财政结构中来理解。在清代高度中央集权的管理模式下,理论上一切财源均属中央财政,地方不应有独立的经费收支。各级政府的所有收支均由户部通过奏销与解协饷制度来控制,这表现为每一笔开销均有其“例”,每一笔合于例的款项均有确定的“额”。从中央集权的理念来看,符合这样的例与额的财政便是清朝财政的全部,即后人所说的“中央财政”。但该部分财政较少随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动(如物价上涨、人口增长、银价波动)而调整,即有调整,也颇为缓慢、被动。因此,它呈现出固定化的倾向:并非绝对静止,但始终试图遵循某一“额”与“例”。笔者认为,“额”与“定”是最能代表这一财政体系特征的关键词,因此称其曰“额定财政”或“经制财政”。与之相对的经制外的、非法[27]定的财政体系,便是“额外财政”。这一财政体系相对游离于户部控制之外,由地方各级官员进行支配,尽管必要时中央政府仍可干涉。在这一意义上,额外财政虽无地方财政之名,却有“地方财政”之实。

如何借助后出的“地方财政”概念,来理解清代财政高度集权管理之下地方政府的收支,仍是相关研究中的难题。正如论者所言,“地方财政”的概念,至少需放在明清以来赋役制度与社会经济的演[28]变中动态地理解。时人对于这一问题的观察与反思,尤其值得研究者注意。

同治十一年(1872)刊刻的湖南《衡阳县志》之“赋役志”中,作者详细开列了地丁钱粮、漕粮、南米正耗额数,但此后笔锋一转:“右所列皆律令也,官民所见行共知者,大异于此。”他写道,衡阳每岁额征地丁钱粮、漕折等银42500余两、南米等米12969石有奇,然此赋役全书所载者“徒具文耳”。官吏仍可于此外“违例浮收”,其额数“虽视官吏廉贪能懦为多寡,数有增损,不可胜纪”,“而积任承袭,亦自有授受,廉者恃以自给,贪者无厌,或别求聚[29]敛”。不同于同时期的绝大部分方志,作者直率地道出:额征代表的“律令”不过是具文,缘“州县之征收,久与律令悬绝”。实际征额视官吏个人而有增减,但亦有大体之惯例,廉吏足以维持衙门运转,贪者则别求聚敛,中饱私橐。其中“律令”、《赋役全书》代表的即笔者定义的“额定财政”,而来自于浮收、可为州县公私之用者,则相当于“额外财政”。

在19世纪70年代的方志作者看来,两者悬绝久矣。笔者认为,此种悬绝大约始于耗羡归公后的18世纪后期。雍正朝将私征之火耗限以一定额数,提解藩库,用于地方官员的养廉银及公费开支,建立起一套相对合理的地方经费体系,或可视作法定的地方财政。然至18、19世纪之交,这一地方财政体制已名存实亡,地方各级的行政经费普遍依赖陋规、摊捐代表的额外财政体系。就全国范围而言,该体系以田赋盈余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如咸丰八年(1858)湖南巡抚骆秉章所称:

州县廉俸无多,办公之需全赖钱漕陋规稍资津贴,缺分之优瘠,即视陋规之多寡为衡。此东南各省所同,不独湖南一省为然,湖南亦[30]不独近日为然也。

这意味着,整个清代中后期,由州县等级政府自行支配的田赋盈[31]余,相当程度上发挥着地方财政的作用。因此,田赋制度实际上是在额定与额外、中央与地方两个财政体系内运作的。而且,后一体系对于理解田赋制度更为重要,因各地制度实践中区别于定章的部分,多与此相关。

由此,本研究将在中央、省、州县各级的财政运作中,理解田赋制度之多重构造,特别注意经制之外的地方实践。具体而言,各章将讨论以下一些主题:州县政府依靠何种群体、以何种方式征收田赋;地丁、漕粮以何种形式征收(银、钱或米石),其征价如何确定,又受何种因素影响,长期的变动趋势如何;不同身份的业户的田赋负担存在何种差异;田赋的支出结构,州县政府如何起解正项、分配盈余;19世纪以降中央政府的田赋收入的变动趋势(正项的亏缺与附加税的加增)及其原因;户部对于漕粮、地丁收入的管控能力与方式。从以上角度来看,田赋制度在清代中后期经历了怎样的变革与延续。四、基本思路与史料利用

与多数清代赋役制度史或晚清财政史研究不同的是,本书处理的时段是清前期的雍乾之际直至清末,大致对应于1730年至1911年。雍正一朝为清代田赋与财政制度的奠基期,而本研究讨论的时段,可谓是“后耗羡归公”时代。故首先试图回答的问题是:18世纪中期以降,清代的田赋制度与财政体制经历了怎样的演变。本书的第一、二两章直接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第二章以雍正七年(1729)江苏巡抚尹继善的漕务改革为中心,讨论先行研究较少注意的雍乾之际有漕各省的“漕耗归公”。尹继善的改革一度成为各省之模版,然至乾隆三十年(1765)前后,由于社会经济变动与吏治风习转移的交互作用,漕耗归公渐趋失效。嘉庆四年(1799)清厘江南漕务的讨论,显示出尹继善改革后七十年,漕耗归公已有重来一次的必要。类似的趋势不仅限于漕粮,第一章讨论的嘉庆二十五年(1820)清查陋规事件反映出,雍正年间建立的财政体制已无法满足地方政府的经费需求,钱漕盈余代表的陋规收入在地方各级行政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这不仅是19世纪初年的常态,相当程度上也是晚清地方行政与财政的一般背景。

类似嘉庆四年、二十五年的事件在19世纪前半期一再上演,中枢与疆吏顾忌“加赋”之名,多次否定了提升收支标准的可行性,放任钱漕浮收、浮费不断膨胀。再加以银贵钱贱、吏治窳败等因素的综合作用,田赋定章与实践之间出现巨大的鸿沟,19世纪前半期(尤其是道光中后期)因此成为清代田赋制度最为混乱、失序的时代。第三、四、五三章处理的问题,便是以上背景下漕粮、地丁制度的具体运作。第三章选取嘉道年间的江南,通过各种漕务积弊的考察,勾勒州县的漕粮收支结构,刻画漕务管理之细节。当日漕务浮费对于正项的空前侵蚀,显示出额外财政与额定财政间的相互关系。浮费的空前膨胀,大幅提升了漕运的成本,以致河运制度在道咸之际趋于解体。漕粮海运由此在额漕最重的江苏展开,取代河运成为道咸以降之常态。不过,当日之海运因京师仓储、库储之空虚而起,户部、督抚关注的只是短期内中央与省级政府间漕粮的分配格局,未及清厘州县一级的漕务收支,嘉道以来的漕弊也因此延续,这是第四章的主题。第五章是道咸之际湖北地丁银制度的个案分析。与第三章以弊政为切入点不同,该章处理的是一个常态下的制度横切面。该章主要利用州县钱漕征解“指导手册”,依据册中的征解惯例考释地丁银的收支细目,重建湖北通省68州县的地丁收支结构。

19世纪中期以降,清朝的田赋收支结构经历了两次调整。咸同之际的太平天国战中及战后,长江流域及东南各省督抚出于筹措饷需、维持善后的考虑,普遍推行了裁减浮收、核减额赋为主题的钱漕改革。各省通过漕粮改征折色、钱漕收支章程的重订,对雍正年间确立的田赋定章进行了合理化改革,可谓是清朝田赋收支章程的重构。在这一意义上,笔者称其为“第二次耗羡归公”。本书第六章选取咸丰七年胡林翼的漕务改革,因湖北漕粮的改折定价在当日具有示范意义。同治初年的江苏,几乎同时推行了钱漕的改章与额赋的核减。作为赋额远超他省的财赋重地,江苏的改革对于清朝财政结构与田赋制度的影响力,非为他省可及。本书的第七、八两章,便试图在较长的时段中,观察同治年间江苏减赋与改章的成就与局限。

降至甲午战后以迄清末,骤增的赔款、外债压力打破了清朝的财政收支平衡,中央政府不得不从田赋及他种收入内筹款,以强制摊派责成各省解交相应的负担。田赋项下的筹款,主要来自于提解州县的田赋盈余,以及钱漕的随粮加捐。这是第九章讨论的问题,主要涉及田赋的支出层面,即中央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开始参与田赋盈余的分配。以上各章大体以时间顺序排列,最后一章则属于贯穿清代中后期的概观式分析。从“能力”与“动力”的层面,分析何以颇为时人诟病的书差包征,却成为州县催科的合理选择。田赋征收制度中的“包征包解”逻辑,实贯穿清代财政管理的各个层面。

需要说明的是,清代的田赋绝非本书可以“解决”的问题,笔者也无意撰写一部耗羡归公后的清代田赋史。各章所涉,多半是前贤著力已深的旧课题。笔者试图在前人基础上,充分利用新旧史料,从时人的思考与关心出发,在更广阔的时空脉络中检讨相关史事与制度,以呈现先行研究相对忽视的重要面相,达致对于基本问题的重新认识。各篇以解决具体问题为原则,兼顾史料利用的“实用主义”,或不构成“结构完整”的统一整体。然其间亦有内在联系,即从财政收支与管理的角度,观察清代田赋制度的变革与延续。

另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是所谓区域性与结构性。毫无疑问的是,清代的田赋制度存在不小的区域差异,甚至一州一县均有独特的制度实践。因此,赋役制度史研究的“标准操作”,是选取某省或地区为个案,考察该区域的制度实践。但另一方面,笔者在史料阅读过程中也深切感受到,由于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管理,各地的田赋制度又具有相当大的一致性。无论是一致性抑或差异性,均取决于制度背后的逻辑,尤其是财政逻辑。在本书的多数篇章内,笔者以省为单位来考察制度的运作与变革,其中又多集中于江苏与湖北。之所以如此选择,是由问题本身决定的。从展现制度的基本面与变革的关键节点来看,两省的个案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此外,也部分出于史料利用的“实用主义”,两省的资料,或是相对丰富,或是难得一见。然笔者在梳理苏、鄂两省区域制度脉络之时,关注的仍是制度背后的结构与机理,这一定有助于我们理解其他省区的制度实践。此外,在第一、九、十三章中,笔者是以清朝的财政状况与田赋制度为分析对象的。在史料处理中,以搜集、排比各地的同类记载,进行结构性的归纳、[32]分析为主。笔者认为,偏重结构性的研究方法固有其局限,但对于清代的田赋与财政这一课题而言,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分析,似乎更有意义。

本书的主体史料是清代的档案与文献,包括中央档案、官绅文集、政书、调查报告、方志、官箴书、报刊等。其中利用最多的,一是清代中央档案,包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宫中朱批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户科题本”“上谕档”,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宫中档”“军机处档折件”,将两地所藏互相拼合,基本可以涵盖现存的清代奏折、谕旨。此外,另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清代钞档”,以资补充。由于赋税财政对于王朝统治的重要意义,相关档案的数量颇为庞大,且因各类奏销、奏报制度的存在,多有连续性、可资定量分析的文献存世。自20世纪30年代社会调查所、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经济史组的年轻学人开启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之时起,系统地抄录、整理和利用明清档案(尤其是清代军机处档案中的财政经济史料),并在理解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定量为主的分析,[33]便是清代财政经济史研究的传统。近三十年来该领域的代表性论[34]著,也多依据坚实的档案史料完成。

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档案整理与刊布条件下,有必要以更具批评性的眼光来思考档案史料的优劣,进一步提高解读的精度。比如与本研究相关的记载多为京内外官员的奏报及相关议覆、谕旨,这最可反映疆吏、京官对于地方政情的观察、制度利弊的分析,以及中枢的态度与决策。故据此在论述中展现这些层面,或能更多地挖掘史料的价值。此外,各省漕粮、地丁征收额数的三年比较清单(始自19世纪前期)、起运漕粮额数的相关题本等,均为田赋制度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性记录,既可观察一定时期内田赋收入的变动,亦可据此分析中央、地方各级田赋管理之实态。这一极具价值的大宗史料,至今鲜有研究者系统利用,这与清代厘金、关税研究的现状反差明显。另一方面,档案资料也不乏“官样文章”,多有叙述的固定格式,仍需结合他种史料进行利用。如对于决策考量、运作过程的重建,或需辅以书信、日记等私密性文献。而考察改革、新政的落实情况和制度的地方实践,也离不开方志、公牍等地方性史料。还应注意的是,对于地方之积弊,言官与疆吏常有两歧的描述,利用时须谨慎分析甄别。

另一类本书使用较多的史料,是宣统年间成书的22省《财政说明书》,这是清季清理财政、实行预算的产物,由宣统元年(1909)各省成立的清理财政局根据财政调查所纂。该资料保存了关于有清一代省以下各级经费收支的详细记录。由于清季观念与制度的剧烈变革,编纂者对于赋税财政问题的顾忌明显较前减少。书内所载各省州县一级的田赋征解惯例,以及对清代田赋与财政制度的批判性反思(多含近代财政学的基本理念),极少见于清代的他类史料,价值颇高。然此大宗史料,似仅有王业键、何汉威两位先进曾在相关研究中系统利用。

研究田赋制度,理应以记载相关规章的政书为主体史料,但本书所利用者多属时人对于制度的观察。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就清代中后期的田赋而言,纸面上的制度与实际运行的制度之间存在相当的差距,而通过重建后者来理解二者间的背离,正是笔者的关心所在。另一方面,清代的田赋管理实际上是不透明的,除中央政府所能控制的额定部分外,钱漕的收支实况不见于任何正式的“预决算报告”。尽管如此,地方政府在田赋征解过程中仍形成了各类账簿、私册、“指导手册”,类似的文献可能是最接近制度实态的文字记录。本书第一、三、五、十各章将利用此类记录,如道咸之际浙江乌程、江苏金匮之钱漕收支账簿,咸丰年间湖北各州县钱漕清册,光绪末年金匮钱漕实征册。此类文献均为未刊稿钞本,较少为相关研究所利用。其中透露的直接性信息不同于一般的间接性描述,在相关分析中具有关键的价值。当然,此类记载多属“脱离之断片”,对其形成过程及内容的严格考订,自是解读利用的前提。且笔者利用此类“新史料”,也是在广泛阅读各类“旧史料”(政书、文集、方志、笔记等),并与之互相参照的基础上进行的。[1] 中西不同语境下的赋税行为所依据的不同逻辑,确是在进行比附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王毓铨先生认为,与近代西方代议制国家中公民的税收不同,古代中国的税粮是“人身隶属于或依附于帝王的编户民服事其君父的封建义务”,田赋在本质上是一种役,“纳粮也是当差”。刘志伟在此基础上指出,自明代中后期至清代,在赋役制度演变与白银进入财政运作的背景下,王朝国家与编户齐民的关系从基于人身控制的“纳粮当差”,转变为民众根据不同的“户”向国家缴纳定额比例赋税的关系,即“完纳钱粮”的关系。岩井茂树也认为,财政学定义的租税是一个近代西方的概念,指在严格的公法规范下,在形式上获得纳税人的同意所构成的制度。因此,前近代中国对于土地的课征不同于近代国家的租税。这不仅是财政学的概念问题,也是有关土地所有权形态、国家支配的性质及其历史发展的问题。参见王毓铨:《〈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身分〉写作提纲》《纳粮也是当差》,《王毓铨集》,290~307、363~38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刘志伟:《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14~19页;岩井茂樹:《中国近世財政史の研究》,64~65页,京都,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04。[2] 本段及下段参考梁方仲:《一条鞭法》《释一条鞭法》《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后记)》,《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34~89、229~244、556~57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刘志伟:《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14~19页。[3] 本段参考彭雨新:《清代田赋起运存留制度的演进——读梁方仲先生〈田赋史上起运存留的划分与道路远近的关系〉一文书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124~133页;陈锋:《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529~561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刘志伟:《略论清初税收管理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陈锋、张建民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史论稿——彭雨新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210~220页,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4] Yeh-chien Wang,An Estimate of the Land Tax Collection in China,1753 and 1908,East Asian Research Center Harvard University,1973,Table 2,27.[美]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高风等译,87~1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汤象龙:《鸦片战争前夕中国的财政制度》,《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193~204页,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5] 贾士毅:《民国财政史》,第二编,81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6] 冯桂芬:《显志堂稿》卷5《再启李宫保》,《续修四库全书》第1535册,565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7] 《河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77、60页,经济学会,1915。[8] Yeh-chien Wang,Land Taxation in Imperial China,1750—1911,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3(中译:《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Yeh-chien Wang,An Estimate of the Land Tax Collection in China,1753 and 1908,East Asian Research Center Harvard University,1973.[9] 何汉威也以晚清四川的例子证明,尽管19世纪中期以降,川省田赋附加税在各省中增幅最大,但清末的赋税负担实不如文字记载的那么沉重,如与北洋时期相较,并未对民众生活构成严重的威胁。何汉威:《晚清四川财政状况的转变》,《新亚学报》第14卷,1984,198~348页。[10] 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合肥,黄山书社,2004;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120~160页,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11] 何平:《清代赋税政策研究:1644—1840年》,255~29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2] 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183~195、242~24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郑振满:《明清福建的里甲户籍与家族组织》,《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17~131页,2009。[13] 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186~215页;刘志伟:《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14~19页;刘志伟、孙歌:《在历史中寻找中国——关于区域社会史研究认识论的对话》,207~208页,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6。[14] [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229~25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美]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414~43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5]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乡村》,王福明译,37~51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美]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岁有生、王士皓译,北京,中华书局,2008。李怀印定义的“实体治理”,是指直至20世纪初仍在地方上流行的官民两便的非正式治理方式,以区别于近代西方侧重正式官僚制的“形式主义治理”。[16] 岩井茂樹:《中国近世財政史の研究》,26~27、252~254页。包伟民在总结宋代财政史研究时,也做了类似的区分,即“制度阐释”与“论题式研究”,前者的重心在于阐释各种财税制度的具体内容,后者则是“依据近代财政学理论,从论题出发来归纳、探讨宋代国家财政史的特征”,其数量明显较少。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7~8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17] 参见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63~86页。[18] 岩井茂樹:《中国近世財政史の研究》。[19] Madeleine,Zelin,The Magistrate's Tael:Rationalizing Fiscal Reform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g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中译本:[美]曾小萍:《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董建中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 何平:《清代赋税政策研究:1644—1840年》,72~140页。[21] 佐々木正哉:《咸豊二年鄞県の抗糧暴動》,187~299页,《近代中国研究》第5辑,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63。[22] 山本進:《清代財政史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2;山本進:《明清時代の商人と国家》,東京,研文出版,2002。[23] 何汉威:《晚清四川财政状况的转变》,《新亚学报》第14卷,1984,198~348页;《清末赋税基准的扩大及其局限——以杂税中的烟酒税和契税为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册,1988,69~98页;《从银贱钱荒到铜元泛滥——清末新货币的发行及其影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2本第3分,1993,389~494页;《清末最后十五年间政府的筹款方策:盐斤加价》,《中国史学》第6卷,1996,49~68页;《从清末刚毅、铁良南巡看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1分,1997,55~115页;《清季国产鸦片的统捐与统税》,《薪火集:传统与近代变迁中的中国经济:全汉昇教授九秩荣庆祝寿论文集》,545~589页,台北,稻乡出版社,2001;《清季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的反思》,《“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2本第3分,2001,597~698页。值得一提的是,何汉威在以上研究中,除广泛利用清代档案、政书、文集、方志等中文史料外,还对同时期的西文史料多有引用,这几乎是相关研究中仅见的。[24] 陈支平反思道:“清代的赋役问题,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制度本身的制定与实施、各级财政的运作与调整、民间的负担与应对,等等。”他认为,以上三者中,“关于制度设置与民间实际执行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尤其值得深入探讨。参见陈支平:《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83~84页。[25] 梁方仲:《田赋史上起运存留的划分与道路远近的关系》,《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201~218页;彭雨新:《清末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社会科学杂志》第9卷1期,1947年6月;《清代田赋起运存留制度的演进——读梁方仲先生〈田赋史上起运存留的划分与道路远近的关系〉一文书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陈锋:《清代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调整》,《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100~106页。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