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理实一体化教程(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4-21 04:33:34

点击下载

作者:龚云峰等主编

出版社: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国家税收理实一体化教程

国家税收理实一体化教程试读:

前言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健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税业务越来越多,为了更好适应这一变化,使税收教材跟上税制改革的步伐,本书吸收了最新税收法规制度,组织几位常年在税收教学一线工作、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以企业纳税申报工作为任务来设计课程内容,共同编写了本教材。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针对高等职业教育注重实践性、应用性、技能性的要求,本着“适度、够用”原则,强调职业技能的掌握与训练,突出了以下特点。

1.以就业为导向,注重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教材编写中始终以帮助学生熟练掌握税收基本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目的,明确各项任务应达到的素质目标、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本教材在对每一税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的基础上,配合了大量实例介绍纳税申报程序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方法,体现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性。

2.教材结构项目化

教材结构打破了以往教材的传统模式,强调以工作岗位所需职业能力为核心,基于工作任务将整个教学内容设计成若干项目,教学环节以实务训练过程为主线,将理论教学融入课程章节实训中,使知识与能力实现有机结合,每个项目既是教材有效组成部分,本身又是相对完整的单位,便于组成教学。

3.注重实用性和先进性

本书所采用的税收法律依据,争取做到“最近”、“最新”。在编写过程中,不仅引入了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重要税种的改革进行了介绍,体现了内容的前瞻性和时效性。针对学生动手能力弱的问题,侧重动手能力的培养,在教材编写过程中,安排一定的纳税申报内容,强化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社会适应性。

本书共八个项目。由龚云峰、朱天高任主编,王亚军任副主编,周国栋为本书提供了重要的编写资料。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对本书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今后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编者2010年8月

项目 导入税收理论基础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税法概念、特征;熟悉税收的分类与税制要素、税法的分类;掌握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的方式与方法。

任务一 熟悉税收基本知识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理解税收的概念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第一,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

第二,税收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西方学者更强调“公共需要”);

第三,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此,征税体现了强制性特征;

第四,征税的过程是物质财富从私人部门单向地、无偿地转给国家的过程;

第五,从税收征收的直接结果看,国家以税收方式取得了财政收入。二、税收的基本特征

税收特征,亦称“税收形式特征”,是指税收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财政分配形式的质的规定性。税收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也是古今中外税收的共性特征。

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概括为税收“三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一)无偿性

国家征税以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直接形式的报酬,纳税人从政府支出所获利益通常与其支付的税款不完全成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并成为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二)强制性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而非纳税人的一种自愿交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是国家的权力在税收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根本前提。它也是与税收的无偿性特征相对应的一个特征。正因为税收具有无偿性,才需要通过税收法律的形式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三)固定性

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即使税制要素的具体内容会因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但这种改革和调整也总是要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而且改革调整后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

基于法律的税收固定性始终是税收的固有形式特征,税收固定性对国家和纳税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和可靠,可以防止国家不顾客观经济条件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滥用征税权力;对于纳税人来说,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增强其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选择合理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和经营结构等,降低经营成本。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三、税收的作用

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外在表现。在不同历史阶段,税收职能发挥着不同作用。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入的稳定;同时,税收的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入。国家要行使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保障。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而税收收入是大部分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90%以上,说明税收是目前我国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和工具。(二)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三)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进行的分配,而是凭借政治权利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四)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国家在征收税款过程中,一方面要查明情况,正确计算并征收税款;另一方面又能发现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是在缴纳税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机关对征税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措施纠正,也可以通知纳税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四、税收的分类

税收分类是以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出发,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不同税种隶属税类所做的一种划分。我国的税种分类主要有:(一)按课税对象分类(1)流转税。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2)所得税。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等税种。(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4)行为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5)资源税。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二)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1)从量税。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2)从价税。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如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3)复合税。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如对卷烟、白酒征收的消费税,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1)价内税。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2)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增值税等。(四)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类(1)中央税。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2)地方税。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屠宰税等。(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五)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分类(1)直接税。直接税是指纳税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等。(2)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主要是对商品征收的各种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六)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1)比例税。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2)累进税。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如土地增值税等。(3)定额税。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任务二 熟悉税收制度

一、税收制度的概述(一)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它是国家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规定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税收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各税种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现了税收的征纳关系;广义的税收制度是指税收基本法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而发生的各种关系。这里主要是指狭义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的核心是税法。(二)我国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按税法的职能作用可以分为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两大部分。

1.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其中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2)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2.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我国现行的实体税法按征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分为五类。(1)流转税类,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的劳务额为征税对象,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2)所得税类,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利润额为征税对象,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行为税类,是对纳税人的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税;(4)财产税类,是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作为征税对象。包括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税;(5)资源税类,是对某些特定的自然资源,就其级差收入为征收对象。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

1994年开始的全面税制改革,在我国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以其他税种为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结构,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占全部收入的60%左右,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5%左右,其他税种虽然数量较多,但收入比重不大。二、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会随着地区和时间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就某个国家或地区而言,由于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其税收制度也会有所变化,虽然各国家税收制度的结构和体系存在差异,但其基本构成要素是大致相同的。其构成要素如下: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家对谁征税的问题,如我国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以及印花税等暂行条例的第一条规定的都是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相对称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出版社代扣作者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将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反之,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造成应纳税款流失或将已扣缴的税款私自截留挪用、不按时缴入国库,一经税务机关发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该缴纳的消费税。(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税条例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

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如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因征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名也就不同。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特定行为等五大类,通常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五大类;即流转税或称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三)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设置税目的目的首先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其次,划分税目也是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国家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等为依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规定税目,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一般无须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等。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比较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营业税等,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四)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在适用时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我国现行税法又分别按产品、行业和地区的不同将差别比例税率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二是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营业税等;三是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区分不同的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等。(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的纵向公平问题。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累进依据不同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其中使用时间较长和应用较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当税基超过某个级距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级距相应税率征税。全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简便,但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划分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式递增,甚至会出现税额增加超过课税对象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

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历诸多流转环节,各环节都存在销售额,都可能成为纳税环节。合理选择纳税环节,对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控制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可靠,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灵活机动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有三个概念: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如增值税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是纳税期限。纳税人每次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可能马上去缴纳税款。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纳税期限,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如增值税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三是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七)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八)减免税

减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措施,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减免税的形式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等。其中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起点,即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除征税的数额,即不论征税对象数额大小,首先将免征额部分扣除,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和规定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收、核定减征率、核定减征额等。(九)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违章行为包括偷税、欠税、骗税、抗税、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和不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等。纳税人发生违章行为时,首先必须限期补缴税款、办理登记、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检查等,然后再视情节轻重加以处罚。处罚措施包括:罚款、罚金、加收滞纳金、追究刑事责任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在接受处罚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任务三 熟悉税收的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联系的开始。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一样,都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重要义务。同工商登记相一致,税务登记也包括三类,即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一)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经由工商登记而设立,或者相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时,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a)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b)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c)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1)申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对于符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条件的,发放《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并附送相关资料。(2)受理: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件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对纳税人申办事项需转办的,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相关环节办理。(3)审核: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表格,进行分类审核,内容包括: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对比,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与已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审核对比,检查是否有重码问题、按认定管理程序审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实地调查后符合要求的,在《税务登记表》中核定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上述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4)发证:对符合规定,经确认准予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应制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税务登记证》(对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经核批可增发副本,并按顺序编号)及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资料并签收;同时,向税务登记管理环节交纳工本费。(5)资料归档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该留存的资料录入电脑,进行分类归档。(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就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包括:改变纳税人名称、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改变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迁移、改变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改变承包、承租人、改变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纳税专用账户(包括开户银行账号)。

2.变更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提供如下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提供如下资料: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1)申请: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及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在填好表格后,将表格交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交相应资料。(2)受理: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登完毕的表格,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应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对纳税人申办事项需转办的,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转相关环节办理。(3)审核: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变更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审核: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必要时,可以安排实地调查。对符合要求的,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上加盖主管机关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4)发证: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及有关资料并签收;因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工本费。(三)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后,发生特定的情形,需要在所登记的税务机关终止纳税而注销其登记的行为。

1.注销税务登记适用范围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或终止经营;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经营;纳税人依法中止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1)申请: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注销登记事项内容及原因。并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发票管理环节、税款征收环节及稽查环节分别办妥发票缴销、税款清算等事宜。纳税人为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只需到发票管理环节和税款征收环节办理相关事宜。(2)发票缴销:对申请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的发票进行缴销,收回空白发票及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簿及发票专用章,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信息录入传递至申报征收环节和稽查环节。(3)清算税款:对申请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在5天内组织稽查,进行税款清算,作出稽查报告,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信息录入传递至申报征收环节。(4)清缴税款:申报征收环节根据发票管理环节、稽查环节的意见和信息,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税款清缴,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税款清缴情况和意见,并将信息录入传递至税务登记环节。(5)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整并有税务机关相关岗位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审查纳税人税款清算、发票缴销等情况,符合受理规定条件的确认申请,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录入信息,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及《税务文书传递清单》,将注销申请资料传递到调查执行环节。(6)审查批准:核实纳税人税款清缴、发票缴销及相关资料的情况,对已缴清税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核准注销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核准申请;纳税人因破产确定无法清缴税款、无法强制执行的,上报业务管理部门核批;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及时制作《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录入信息,将核准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编制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未予核准的申请资料传递至税务登记环节。(7)发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税务登记环节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相关资料。(8)文书资料管理: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四)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复业登记的一般要求

停(复)业登记只适用于双定征收的纳税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停(复)业登记,其在核定的纳税期内如果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办理零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停业时,应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停业、复业的程序(1)提出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前,需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并持,《停业登记表》到发票发售环节、税款征收环节办理相关事宜。

第一,到发票发售环节办理封存未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及已用发票缴销事宜;

第二,到申报征收环节办理至申请停业起始日止的应纳税款清缴事宜;

第三,到税务登记环节办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的封存事宜。(2)受理停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已办结发票缴销封存、税款清缴及税务登记证件封存事项后,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停业申请,同时制发《受理停业申请通知》和《复业单证领取表》、《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登录纳税人停业信息并将停业信息及《停业登记表》传递至调查执行环节。(3)停业管理:第一,对纳税人在报告停业期间的行为进行调查,在纳税人所报告的停业期限届满或纳税人提前复业之时,在《停业登记表》上据实核准停业状况并相应调整应纳税额,登录信息,传递至申报征收环节和税务登记环节。持续停业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不给予调整应纳税额;超过十五日的,根据调查情况确定停业期应纳税款加上复业当月所剩天数的应纳税款为下月应申报缴纳的税额。

个体工商户双定业户应纳税额的确定:

第二,纳税人在报告停业期间经调查有经营行为的,不予核准停业状况,按正常户管理,传递信息及文书至税务登记环节和申报征收环节。

第三,纳税人超过停业期限未申请延期复业的,按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并将信息传递至申报征收环节。(4)复业受理:纳税人停业期届满或提前复业时,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税务机关即时受理,登录复业信息,并在《复业单证领取表》上签字,解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同时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将受理信息即时传递至调查执行环节。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5)解封存发票及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复业单证领取表》到发票发售环节领回封存和未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领购簿》,发票发售环节登录解封信息并收回《复业单证领取表》,当日内传递至调查执行环节。(6)核准停业状况:调查执行环节接税务登记环节、发票发售环节传来的纳税人复业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停业登记表》上登录纳税人停业状况核实意见和应纳税额调整意见,并制作《核准停业通知书》,传递信息及文书至税务登记环节、申报征收环节。(7)发放《核准停业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8)文书资料管理: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五)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非正常户处理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二、账簿、凭证和发票的管理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核算财务收支的重要资料,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管理、稽查的重要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一)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等。(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账簿、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三)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印制与领购(1)发票的印制: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总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2)发票的领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同时应当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劳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依法应当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2.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的时候,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开具发票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以后重开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越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3.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4.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可以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按期向征税机关申报与纳税有关的各类事项的一种制度。纳税申报是连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重要纽带,是建立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环节。(一)纳税申报的主体

纳税申报的主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要包括: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全部或部分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2)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要包括: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车船税的纳税人。(3)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二)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

申报内容,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的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也称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与数据电文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

4.其他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5)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结算的时候,预缴税款大于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四、税款的征收

税款的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的目的和归宿。(一)税款的征收方式

税款的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如实计算和提供生产经营状况,并能正确计算税款,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纳税人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目前,查定征收仅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工矿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如城乡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和火车站、机场、码头、公路交通要道等场所经销商品的税款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期核定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难以查清真实收入、账册不全的个体工商户。

5.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由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此种方式适用于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税务机关应向受托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应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指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或收取款项时,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依法代为扣缴或收缴的征收方式。此种方式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降低征税成本,但税务机关应按税法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二)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下,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第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第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由此不难看出,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时所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在税款征收环节,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使用该措施。

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内不缴纳税款,同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

第二,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能够保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采取的一种事前防备、控制措施。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就会发生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后果。

2.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及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即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纳税人在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此时,税收保全措施解除。

此外,对于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或者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追缴手段。税收强制执行是保障税收法律安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重要措施。(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这里是指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

b)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c)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条款,也有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的程序和时限有所不同。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无论在征收管理阶段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限的税款进行追缴,因此,都是税款与滞纳金一同执行。而对罚款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两种: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b)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基础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

1.按()分类,我国税种可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

A.征税对象的性质B.管理和使用权限

C.税收和价格的关系

D.预算收入构成和征税主管机关的不同

2.一般而言,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

A.税收利益

B.税收支出

C.税收收入

D.纳税人

3.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其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应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A.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C.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D.无期徒刑或死刑

4.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是()。

A.征税对象

B.税率

C.税基

D.税源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6.狭义上的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谓的(),这是最主要和最普遍的纳税主体。

A.税务机关B.扣缴义务人C.企业单位D.纳税人

7.我国税种按()分类是基本的分类方法。

A.征税对象的性质

B.管理和使用权限

C.税收和价格的关系

D.预算收入构成和征税主管机关的不同

8.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

A.政治权力

B.经济权力

C.所有者权力

D.财产权力

9.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是()。

A.纳税期满前

B.纳税期满后

C.申报期满前

D.申报期满后

10.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A.1个月

B.3个月

C.半年

D.1年二、判断题

1.依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2.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3.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是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措施。()

4.主管税务机关因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减免税款的,税务机关无权停止减免。()

5.价内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格或劳务销售价格中的税。()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且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8.零税率就是免税。()

9.税务管理包括税务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10.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骗税。()

项目一 增值税计征与缴纳

【学习目标】通过增值税的学习,理解增值税纳税人的区别,掌握销售额、进项税额的有关规定;掌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掌握进口业务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掌握进项税额抵扣;能根据企业业务资料分别填制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及税款缴纳。【典型业务分析】

永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纳税人识别号为140104753318431,2009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11.7万元;(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4)销售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04万元;该摩托车原值0.9万元;(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货物验收入库;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货运发票;(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4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农产品验收入库。本月下旬将购进农产品的4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假设有关发票均在当月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

问题:(1)针对上述资料,请说明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确定?(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和认定标准?(3)采购物资取得的抵扣联是否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有哪些?(4)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5)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6)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7)计算该企业10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

任务一 熟悉增值税相关法律规定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简要来说就是对货物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二、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特点

现行增值税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1)实行价外计税,即不再将增值税税款包含在销售价格内,而是使税款和价款明确划分开来,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填写,使增值税的间接税性质更加明显。(2)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后,销货企业在开出的专用发票上,不仅要注明价款,还要注明税款。这样,对进货企业来讲,进项税额是发票上注明的,而非自己计算的,从而大大减轻了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金的工作量,而且使抵扣税金更加准确。(3)实行道道环节课征,但不重复征税。选择道道课征制,有利于广泛筹集财政收入、保证预算资金入库的均衡。(4)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新的增值税按照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将纳税人划分为两类:一类为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税;另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的特殊办法征收。这样,既有利于增值税制度的推行,又有利于简化征收,强化征管,尤其是使基层税务机关能够集中较多的力量加强对大中型企业纳税人的管理,抓好收入重点。(5)征收范围广泛,税源充裕。增值税可以课征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领域和环节,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为课征对象,具有广阔、经常和稳定的税源。三、增值税纳税人(一)一般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这里所称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二)特殊规定(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若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3)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4)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三)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划分

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按其生产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两项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便易行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2)除以上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即把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3)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新开业的企业(非商贸企业)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商贸企业除外)。(5)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2)个人(除个人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四、征税范围(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各种有形动产及电力、热力和气体等。“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注意:这是讲的是修理修配,其劳务的对象是有形动产;而营业税中的修缮业务,其劳务对象是不动产。(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的规定

视同销售,就是将不属于销售范围或尚未实现销售的货物,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指属于营业税项目的交通、建筑、金融保险等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4)、(5)中不包括“外购货物”。外购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2.混合销售的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交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比如,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两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向商场运去这100台彩电。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电视机厂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做出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纳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注意: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而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既从事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二者之间并无直接从属关系。

4.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的业务,集邮商品(如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的生产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销售,均应征收增值税。五、增值税的税率(一)一般纳税人的税目、税率

1.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适用17%的税率

2.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按13%征税。(1)粮食,食用植物油;(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刊、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机零部件除外)、农膜、农业产品;(5)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

零税率,是指对销售货物的全部税额予以免征。零税率仅适用于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两类:一类是报关出境货物,另一类是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2009年1月1日以前,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的征收率为6%。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的物品,经有权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六、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一)免征增值税项目:

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可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二)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

任务二 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的计算

现行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在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确认

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除此之外,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均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税法分别作了以下规定:(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和收取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还本销售是指销售方将货物出售之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将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

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但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其中,“逾期”是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但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6)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4.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

对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其销售额均为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二)进项税额的确认与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这个概念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增值税税额是销售方通过价外收取的,因此,进项税额实际上是购货方支付给销售方的税额;第二,进项税额是发票上注明的,不是计算的,但购进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支付运费除外。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的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6)本条第(2)项至第(5)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5.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抵扣。(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典型业务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1)将外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一批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成本10000元。(2)将外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一批用于对外捐赠。成本5000元。(3)当月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得到认证。注明增值税2000元。(4)当月销售货物取得含税收入58500元。

要求:计算该纳税人本期应纳增值税。(购进和销售的货物的税率均为17%)

提示:(1)将外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应转出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该部分进项税额的,按其实际成本计算。10000×17%=1700(元)(2)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无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5000×(1+10%)×17%=935(元)(3)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得到认证,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元。(4)销售货物应计算销项税额:58500÷(1+17%)×17%=85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1700+935+8500-2000=9135(元)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典型业务2】某机械厂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为2060元,受托加工货物一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金额为3000元,机械厂收取加工费委托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00元。

要求:计算该机械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提示:(1)销售货物应纳税额:2060÷(1+3%)×3%=60元;(2)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1000×3%=30元;(3)该机械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额=60+30=90元。三、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一)组成计税价格

若进口货物为不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若进口货物为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其中,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典型业务3】某公司2009年5月进口一批生产原料,该批原材料关税完税价格为48万元,关税税率为25%。

要求:计算该公司进口这批原材料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1)进口关税=48×25%=12(万元)(2)组成计税价格=48+12=60(万元)

该公司进口这批原材料应纳增值税额=60×17%=10.2(万元)

任务三 出口货物退(免)

一、出口退(免)的适用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我国的出口货物的基本政策为三类:(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货物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款予以退还。适用这个政策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2)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a)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b)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c)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d)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是指货物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前一道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使得出口货物本身就不含税,因而出口也无须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a)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b)外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12类除外)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c)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2)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

a)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b)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c)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d)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e)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即出口货物照常征税。(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自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恢复按13%的退税率退税);(2)援外出口货物(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起按17%的退税率还增值税)、白银等。二、出口货物退税率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是指退税额与退税依据之间的比例。目前,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为17%、15%、13%、11%、9%、5%六档。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三、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一)“免、抵、退”方法

按照现行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中,对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通过免、抵、退就可以计算出本期应纳税额。如果应纳税额为正数,则说明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为负数,则允许退税。在确定应退税额时,将“免、抵、退税额”与“当期应纳税额(负数)的绝对值”进行比较,其中数额小的即为应退税金额。

如果出口货物使用了免税购进的材料,在计算出口退税时还要作出调整。

这一方法最终是要得到两个数据进行比较来决定应退税额,这两个数据是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所退的是两者中的最小值。

1.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计算结果如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则为当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抵减额,是在本期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下需要计算的项目,如果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则前述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后面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无需计算。

2.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典型业务4】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提示:(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12(万元)(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4)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典型业务5】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9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提示:(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7%-13%)=4(万元)(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4=8-4=4(万元)(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7-30-6=-19(万元)(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3%=13(万元)(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3(万元)(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3-13=0(万元)(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19-13)(二)先征后退法

先征后退法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其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三)特定退(免)税

1.特定退(免)税适用范围(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计算方法

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其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销售额×退税率

任务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1)会计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a)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b)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c)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d)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e)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f)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g)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一)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二)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但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所开具普通发票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能将价税分填。(三)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

对以上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应开具普通发票,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如果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1)字迹清楚;(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3)项目填写齐全;(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和联次

从2003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和销售数量、不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单位售价及货款金额、增值税税率、税额、发票填开日期、发票号码、密码区。(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任务五 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在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还需要掌握具体纳税期限,以保证按期缴纳税款。根据《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及不同情况,税法具体规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以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2)纳税申报资料: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即:《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b)附报资料: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经营规模大的纳税人,如上述附报资料很多,报送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派人到企业审核。(3)对确实不具备复印条件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不报运输发票复印件。(4)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规定逐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每月专用发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5)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后,不再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所要求填写的《月份专用发票存根汇总清单》及《月份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6)一般纳税人每月普通发票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普通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普通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一般纳税人应按普通发票填写的顺序逐票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张表格不够的,可以在另一张表格内填写,直到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如果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有空格的,应将空格部分用线划掉。(7)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保管附报资料,即“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报表的具体格式见下表。(表12)(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有无计税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于次月1至10日办理纳税申报,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申报表的具体格式见下表:五、纳税申报综合案例【典型业务分析】

1.业务分析及处理(1)计税依据=100+11.7÷1.17=110万元

销项税额=(100+11.7÷1.17)×17%=18.7万元(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29.25÷1.17=25万元

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元(3)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税依据=20×(1+10%)=22万元

销项税额=20×(1+10%)×17%=3.74万元(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免税,售价高于原值按4%税率减半征收,

不含税销售额=1.04÷(1+4%)=1万元

应纳税额=1.04÷(1+4%)×4%×50%=0.1万元(5)支付给运输公司的购进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普通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按7%抵扣

进项税额=10.2+6×7%=10.62万元(6)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按收购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支付销售货物运输费,取得普通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按照7%抵扣,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40×13%+5×7%)×60%=3.33万元

该公司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18.7+4.25+3.74-10.62-3.33)+0.1=12.84万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根据以上分析计算结果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训练一

一、单项选择题

1.企业出租包装物所收取的租金,()。

A.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B.应征收营业税

C.视情况确定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D.不征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B.营业执照

C.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D.发票换票证

3.下列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应该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是()。

A.个体工商户

B.其他个人

C.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D.非企业性单位

4.纳税人放弃免税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A.6

B.12

C.24

D.36

5.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规定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扣除率为()。

A.7%

B.10%

C.13%

D.17%

6.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扣除率为()。

A.7%

B.10%

C.13%

D.17%

7.下列有关增值税的表述,错误的是()。

A.企业租赁给他人经营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纳税人

B.代理进口货物的,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C.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D.进口货物,也应按规定纳税

8.依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A.90

B.60

C.30

D.15

9.一般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C.发出货物的当天

D.收到销售额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10.某增值税一般外购下列货物,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A.外购的低值易耗品

B.外购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C.外购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D.外购的货物分给职工二、判断题

1.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增值税纳税人,经批准,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增值税3%的征收率,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3.按照增值税税法有关规定,销售折扣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4.从2003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要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为货主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政府收取的建设基金。()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如果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发放时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7.某企业的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该企业的销售行为均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8.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不得计算销项税额,收票方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10.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就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和运输该货物取得的营业额一并计算征收增值税。()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2.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4.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属于折扣销售的一种形式,折扣的实物款额只要与销售额同开在一张发票上,可从销售额中扣除。()三、实务训练题

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2009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1)本月全部进项税额50000元。其中21000元属于自行车使用货物,19000元属于轮椅使用货物。其余10000元属于自行车和轮椅共同耗用货物。(2)本月销售自行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000元,本月销售轮椅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50000元。

计算该纳税人本月应纳的增值税。

2.甲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永和,地址为××市北京东路39号,电话号码为82918827,开户银行为××市中国银行北京东路分理处,账号为01092519589484839,纳税人识别号:242073632892760,2009年9月发生以下购销业务:(1)购入服装两批,两张税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分别为20万元和36万元,进项税额分别为3.4万元和6.12万元,另外,先后购进这两批货物时已分别支付两笔运费0.26万元和4万元。并取得承运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2)批发销售服装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万元,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结算,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货款尚未收回。(3)零售各种服装,取得含税销售额38万元,同时将零售价为1.78万元的服装作为礼品赠送给了顾客。(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家用电脑20台,每台零售价6500元,另支付顾客每台旧电脑收购款500元。

要求:计算该商场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假定上述税控专票和运费发票当期均已认证通过)

项目二 消费税的计征与缴纳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消费税的基本内容;能熟练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能根据业务资料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典型业务分析】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1)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货款已收到。(2)自制粮食白酒5吨,对外售出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3)自产药酒1200斤,全部售出,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7.2万元。(4)从另一酒厂购入粮食白酒800斤(已纳消费税0.4万元),全部勾兑成低度白酒出售,数量1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5)为厂庆活动特制粮食白酒2000公斤,全部发放职工,无同类产品售价。每公斤成本为15元。(白酒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药酒比例税率为10%,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

问题:(1)增值税与消费税征收范围有何不同?普遍征收与特定征收有何区别?(2)将自制白酒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要征税吗?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何征收税款?(3)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有哪些?(4)有无税收优惠政策?(5)如何计征消费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6)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并归纳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思路。

任务一 熟悉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二)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消费税只是选择了一部分消费品征收,而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个环节多次征收。也就是说,应税消费品只要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税后,其他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即一次课征制。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消费税可以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征收方法,既采取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又采取对消费品制定比例税率,依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

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特殊调节的税种。

5.税负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消费品价格中所含的税款最终必然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三)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具体包括以下五大类。

第一类,对有害消费品征税。这类消费品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征税,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对奢侈品、非生活必须品等产品征税,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等。

第三类,对一些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征税,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对不可再生产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征税,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对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征税,如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等。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我国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本制一次性和筷子、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一)消费税的税目

1.烟

烟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特殊消费品。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并按照一定的配方辅之以糖、酒、香料加工而成的产品。

2.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2)薯类白酒: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3)黄酒: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过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4)啤酒: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过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5)其他酒: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6)酒精: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

3.化妆品

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1)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2)珠宝首饰的种类: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

5.鞭炮焰火

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焰火是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

6.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7.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8.摩托车(1)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2)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重量不超过400千克(带驾驶室的正三轮及特种车的空车重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9.小汽车

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11.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动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二)消费税的税率

现行消费税分从价征税和从量征税,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于从价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目前税率由3%~56%共有十档。对于从量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目前单位税额由0.8~250元共有八档。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如下。四、消费税的优惠政策(1)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镶嵌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2)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香皂、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对子午线轮胎(外胎)免征消费税。(3)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4)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5)自2008年4月1日起,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6)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7)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 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任务二 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

一、消费税基本计算方法

消费税的计算一般采用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和从价从量复合计税等基本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一)从量定额计税

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往往将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对采用定额征税的货物,必须核定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二)从价定率计税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1.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均视同对外销售。(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销售额的确定(1)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2)纳税人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销售额:包装物作价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三)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中,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三类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从量复合计税方法,该方法是指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二、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