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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3 03: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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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斌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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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利用国家对“三农”的优惠政策

怎样利用国家对“三农”的优惠政策试读:

前言

“三农”指农村、农业和农民。“三农”问题,指关于农业、农村、农民的所有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居住地域、从事行业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但三者侧重点不一,三个问题必须一体化的统筹考虑,不能割裂开来。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

在此,先简要概括性地介绍这关系国计民生的“三农”问题。

一、农业问题

我们常常听到农民兄弟抱怨,种了东西卖不出去或卖得过于低廉,这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遵循市场规律。这就是农业产业化问题,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形态,农业的购销体制不畅是农业不能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产供销一条龙是当前农业在市场经济中大有作为的重要方法,党和政府在创设“产—供—销”链条的活动中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还有一个问题是我国农业目前基本上属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就是说只是一家一户地种地,而没有形成大规模的规模效益。而且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业面对着国外的集约型农业的挑战,是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面临的严峻问题。现在看来,目前我国需要通过加快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抛弃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努力发挥我国农业的自身优势,充分应对国际竞争。

二、农村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是农村问题的一个突出问题。以往户籍制度将城乡二元分割,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文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自上而下行政管理,如今已经受到理论界的一致质疑。目前,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已经受到各方的“开炮”,纷纷兴起户籍制度改革,希望能够借此进一步解放农村剩余的劳动力。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旧村改造问题。旧村改造也要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征用宅基地的行为要制定出具体补偿办法,建立必要的服务设施。农村问题遍及农村发展的方方面面,养老医疗问题和幼儿教育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都需要我们整个社会去关注、去解决。

三、农民问题

农民问题可以分为素质和减负两个问题。

农民素质问题主要是指文化素质,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中国农民数量如此庞大,如果没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国民如何参与强国竞争?提高农民素质是富民强国的重要举措。减轻农民负担首先应该考虑加大力度,进行机构调整、减员增效,始终把农民增收放在第一位,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

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就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三农”问题的11个“一号文件”,积极推动了农村改革和发展,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粮食增产,使我国农村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编者于北京师范大学第一章国家对“三农”的优惠政策第一节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源

中国的农民问题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始终存在于历史发展过程中,只是在进入近代才形成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一、“三农”问题的历史原因“三农”问题在近代以来的中国始终存在。中国人口绝大多数是农民,农民居住在农村,主要从事农业,这是中国自近代以来一直为人们所了解和重视的基本国情,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必须从这个基本国情着手。20世纪90年代前后,“三农”问题成为一个特定的理论研究对象。

造成农民贫困的历史原因很多,我们不仅要分析农民自身的原因,并且要从中国的历史发展来研究,撇开中国的发展历程则无法找到根本原因,无法谈论农民问题。(一)中国在世界上虽然是地大物博,但由于中国人口多,所以平均耕地面积少

清朝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废除了人头税,这一举措虽然有一定进步意义,但是从雍正年间到乾隆年间,人口飞跃式地增长,几十年时间从2000多万人口激增到将近4亿人口。到了近代,虽经连年战乱,但因为有雍正、乾隆时期的人口基础,中国人口数量始终居高不下,形成人多地少局面,客观上成为中国农民贫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二)封建制度的存在以及封建地主阶级的剥削

在近代中国,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所以很多农民沦为佃户,手中没有自己的土地,辛勤耕作后,他们的大部分收成却要交给地主,苦不堪言,这使得大部分中国农民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三)中国农民自身的局限性

虽然中国农民有一定的革命觉悟,但中国农民由于自身的阶级局限性,他们的革命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先进阶级的组织领导,因此,在近代的几次革命运动都在封建地主阶级和帝国主义列强的勾结下被残酷镇压,始终没能通过革命取得政治权利。

近代中国百年历史中,农民贫穷的原因一定要从中国人多地少的客观现实和中国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性质,还有中国农民自身的局限性三个方面入手,缺少任何一个都是不完整的分析,更不能够充分说明问题,只有从这些方面入手才能使问题清晰明确。二、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

导致“三农”难题持续存在的根源主要有四点:(一)是农业弱质性与市场风险性的双重制约

任何一个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对国民经济运行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农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基础和经济波动的起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与非农产业相比,呈现出明显的弱质性特点;在二元经济结构转换滞后的发展中国家,农业的弱质性表现得更为明显。我国“三农”难题形成的市场之因恰好是农业弱质性与市场风险的共同作用。(二)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迟滞与历史惯性

从国际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过程中必然的普遍化的经济现象。我国同样面临着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约束与现实困境。一方面,它为中国工业化基础的建立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三农”问题的生成与加剧。改革开放以来,传统二元经济结构受到了来自市场化改革与农村制度创新的共同冲击,但现在二元经济结构的转换迟滞与历史惯性,仍然是解决“三农”难题的主要制度障碍。(三)人多地少的现实约束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根,土地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在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中的地位不容质疑。我国农村土地问题始终是革命与建设的首要问题。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硬性地约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是“三农”问题生成发展的基本要素。对我国“三农”问题起制约作用的矛盾主要有:一是基本国情矛盾即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二是体制矛盾即城乡分立的二元经济结构。(四)农村资本大量流失“剪刀差”,是我国采取的工农产品价格政策,导致农村资本大量流失,牺牲了农民自身利益和发展机遇。除了税收以外,全国乡一级政府维持正常的运转每年至少需要3700亿元,其中约1800亿元要靠收费来解决,这又加大了农村资金的流失。此外,农村信贷也是农村资金流失的重要渠道,由于农村居民在银行存款多而贷款少,以致农村资金通过银行信贷大量向工商业和城市流转。(五)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政府行为偏向

我国农业发展一贯倡导“一靠政策,二靠投入,三靠科技”,我们认为“三靠”的中心与关键在于政策,因为政策既是决定科技与投入能否到位的关键,又是农业人为兴衰的根源;而政府作为政策制定与实施主体,在农业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历史检索,还是现实分析,一些地区政府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均表现出浓厚的工业偏向、城市偏向与市民偏向,是“三农”问题迟迟无法根除的宏观根源。第二节国家对农民、农村、农业的优惠政策概述

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就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三农”问题的11个“一号文件”,积极推动了农村改革和发展,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粮食增产,使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一批“五个一号文件”是指从1982~1986年,党中央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农村工作的五份文件。这五个一号文件,记录了中国共产党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指导中国农村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对实现农村改革率先突破、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解放农村生产力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983年1月,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正式颁布,从理论上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文件要求全面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

第三个一号文件是中共中央于1984年1月1日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文件使农民吃了“长效定心丸”。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第四个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中心内容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取消30年来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制度,对粮、棉等少数重要产品采取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还将农业税由实物税改为现金税。

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第五个一号文件《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摆正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在肯定原有的一靠政策、二靠科学的同时,强调增加投入,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第一批“五个一号文件”,通过对家庭联产承包的肯定,使亿万农民逐步从绵延数千年旧有的生产模式中解放了出来,通过非农经营等方式,实现了劳动力自身的进一步解放,开始参与到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伟大历史进程,为中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取之不竭的精神动力。

在改革丰碑上的第一批“五个一号文件”,激发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开创了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局面。自此,农民收入稳定快速增长,增速快于城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几千年温饱不保的中国农民越过贫困,从温饱向小康迈进。

历史的车轮驶入21世纪,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势头不减,“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成为现实。

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不断面临新的难题。特别是从1997年开始,农民收入增幅连续4年下降。1997~2003年,农民收入连续7年增长不到4%,不及城镇居民收入增量的五分之一。粮食主产区和多数农户收入持续徘徊甚至减收,农村各项社会事业也陷入低增长期,城乡发展严重失衡,农村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城乡居民收入又进一步扩大。

党中央审时度势,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对城乡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做出重大调整:党的十六大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更多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得到再三强调。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地制定了加强“三农”工作的大政方针,连续出台5个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以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为主题,共同形成了新时期加强“三农”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政策体系,构建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制度框架,掀开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篇章,迎来了农业农村发展的又一个春天。

2004年2月8日,新世纪的第一个关于“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公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六个涉农的一号文件。自此,中央一号文件重新锁定“三农”问题。

2005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公布,要求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200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布,要求完善强化支农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良好开局。

2007年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布,提出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

2008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公布,提出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20世纪80年代的五个一号文件的重点是解决了农村体制上的阻碍、推动了农村生产力大发展,进而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创造物质和思想动力。新世纪的6个中央一号文件的核心思想则是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通过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措施,使农民休养生息,重点强调了农民增收,给农民平等权利,给农村优先地位,给农业更多反哺。

2009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下发。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十一个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意见》明确提出,必须切实增强危机意识,充分估计困难,紧紧抓住机遇,果断采取措施,坚决防止粮食生产滑坡,坚决防止农民收入徘徊,确保农业稳定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安定。加大对农业的基础设施和科技服务方面的投入;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直接补贴,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这四项补贴,提高政府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水平;加大力度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在民生事业的建设方面,强调了农村电网建设、乡村道路建设、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的沼气建设、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进行试点工作五个重点领域,强调要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且依照法律规范地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在改革开放31周年之际,中央一号文件继往开来,始终不渝地体现了跨越二元社会的历史藩篱、追求城乡和谐发展、共同繁荣的伟大梦想。可以预期,这必将成为今后“三农”工作再创辉煌的新动力和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新起点。第二章国家对农民的惠农政策

中央坚持把支持“三农”作为预算安排和财政工作的重点,巩固、完善和强化各项强农惠农财税政策,突出加强农业基础,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继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多渠道增加“三农”投入。第一节现行惠农政策

1.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2009年起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

2.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2009年要在上年较大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

3.2009年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扩大国家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猪肉储备,2009年地方粮油储备要按规定规模全部落实到位,适时启动主要农产品临时收储,鼓励企业增加商业收储。

4.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

5.采取市场预警、储备调节、增加险种、期货交易等措施,稳定发展生猪产业。继续落实生猪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加大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实施力度,充实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内容,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村级防疫员补助经费。

6.提高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启动草原、湿地、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安排专门资金,实行以奖促治,支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7.加大力度支持重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费。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8.按照3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尽快明确职责、健全队伍、完善机制、保障经费,切实增强服务能力。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9.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10.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要求,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11.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已经落实到户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尚未落实到户的地方,要在加强宣传、做好培训和搞好勘界发证基础上,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加大财政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

12.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13.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农村学校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改善农村教师待遇,推进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加固和改造。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2009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国家新增助学金要向农村生源学生倾斜。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大病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开展门诊统筹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水平。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力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14.扩大电网供电人口覆盖率,加快推进城乡同网同价。加大农村水电建设投入,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规模。加快农村公路建设,2010年底基本实现全国乡镇和东中部地区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油(水泥)路,西部地区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力度,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增加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投资,扩大秸秆固化气化试点示范。

15.对当前农民工就业困难和工资下降等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安置好农民工,努力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妥善解决劳资纠纷。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在岗培训等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引导农民参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输出地、输入地政府和企业都要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同时,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社保统筹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农民工统计监测制度。

16.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2010年基本完成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继续选择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形成的乡村债务进行化解试点。

17.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

18.2009年在全国范围实施“家电下乡”,对农民购买彩电、电冰箱、手机、洗衣机等指定家电品种,国家按产品销售价格一定比例给予直接补贴,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的补贴品种。保证下乡家电质量,搞好售后服务。加强农资产销调控,扶持化肥生产,增加淡季储备,保障市场供应。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商贸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加快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推行农资信用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改造建设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行为。

19.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尽快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继续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加大整村推进力度,提高劳动力转移培训质量,提升产业化扶贫水平。

20.完善村党组织两推一选、村委会直选的制度和办法,着力拓宽农村干部来源,稳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完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创新培养选拔机制,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按照定职责目标和工作、有合理待遇、干好有发展前途、退岗有一定保障的要求,以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确定村干部基本报酬,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业绩考核奖励制度,逐步解决好村干部养老保障问题,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选任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力度。第二节现行惠农具体补贴政策一、国家粮食补贴政策

为确保农民增产增收,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国家将继续加大加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其中包括全力组织开展主要农产品收购,较大幅度提高生产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一)全力组织开展主要农产品收购

当前,在东北地区,按照粳稻0.92元/斤、玉米0.75元/斤的价格实行国家临时收储;按照1.85元/斤的价格挂牌收购中央储备大豆。加强“北粮南运”的运输协调,继续实行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政策,鼓励销区企业积极到东北产区采购稻米。在南方稻谷主产区,按照0.94元/斤的价格收购中、晚籼稻,作为国家临时收储。在油菜主产区,按2.20元/斤的价格向农民收购油菜籽,充实食用植物油中央储备。国家已经在新疆地区按照12600元/吨的价格收储了一定数量的棉花,下一步将视市场情况再增加收储数量,并组织好棉花外运。(二)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生产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从新粮上市起,白小麦、红小麦、混合麦每市斤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0.87元、0.83元、0.83元,比2008年分别提高0.10元、0.11元、0.11元,提高幅度分别为13%、15.3%、15.3%。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也将作较大幅度提高。(三)较大幅度增加对种粮农民的补贴

2010年将统筹考虑化肥等农资价格和粮食价格的变动情况,进一步增加农资综合直补。提高良种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补贴范围涵盖小麦、水稻、玉米和东北大豆。扩大农机具补贴范围和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四)完善化肥市场调控机制

适当扩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规模,保证化肥供应和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建立化肥等农资价格上涨与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联动机制。加强化肥市场监管,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行为的打击力度。(五)促进生猪生产和奶业健康发展

继续落实国务院出台的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性保险,奖励生猪养殖大县等政策,完善应对生猪生产周期性波动的政策。尽快出台和认真落实好整顿及振兴奶业的政策措施,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加大扶持力度,保持奶业发展势头,建设现代奶业。(六)大幅度增加农业投资

着力加强农田水利、农村能源、农村交通、农村人畜饮水、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启动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快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加快东北地区大豆、长江流域油菜、新疆优质棉生产生产基地建设;加强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国家积极政策措施支持农业、农业机械化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多予少取,直补于农民,让农民充分享受现代农业工具带来的文明成果。

实践证明,这项政策满足农民对农机化技术和机具的需求,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节本增收,在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补贴程序1.公布政策

各县(区)农机局(站)根据年度补贴资金额度和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现状及趋势,与财政局研究确定当年重点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比例、补贴额度、补贴申请时间和相关要求等,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和农民公布。2.农民申请

农民根据当地县(区)农机局(站)公告的内容,选择愿意购买的机具,向乡镇农机管理站或直接向县(区)农机局(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3.张榜公示

县(区)农机局(站)根据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对购机农民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购机种类和数量等,在县和乡镇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4.签订协议

待公示无异议后,县(区)农机局(站)与购机农民签订购机补贴协议(需一式三份)。5.联系供货

购机农民持购机补贴协议自行到机具生产厂家的“购机补贴经销商”处购买机具。6.交款提货

农民提取机具时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供货方向购机农民出具购机发票。7.领取补贴

供货方凭“购机补贴协议”原件和“购机发票”复印件每季度向省农机部门结算补贴资金。(二)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

1.农机大户和种粮大户。

2.配套购置机具的(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

3.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

4.农机作业服务组织。

申请补贴资金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申请农民都能接受的其他方式确定。另外,只有在本地的补贴机具范围内,才有可能享受购机补贴。(三)怎样“差额购机”“差额购机”是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农民购机时,只需交纳减去国家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比如一台60马力拖拉机销售价格是50000元,国家补贴15000元,农户购买拖拉机时只需交35000元就可以提货了,这就是“差额购机”,农民直接受益。国家补贴资金15000元,也就是国家承诺的补贴款,由省级农机部门和财政统一与供货单位结账,这就是“统一结算”或是“集中支付”。(四)购机台数限定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套(12台,即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种粮大户)购买水稻插秧机、育秧机组、深松机和旋耕施肥播种机直接从事作业服务的,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可适当放宽;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奶罐);一户农民(渔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五)农民不得擅自转卖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农民买了补贴机具就要遵守在“购机补贴协议”中所做出的承诺,即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所购的补贴机具。应该说,这也是购机农民对社会的一个承诺,也是一种诚信。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差价倒买倒卖补贴机具,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扰乱农机市场正常秩序。凡发现倒买倒卖国家补贴机具的情况,有关人员将受到严厉查处。三、家电购置补贴政策

从2008年12月1日,山东、青岛、河南、四川、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开始推广家电下乡。试点的三省一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2年11月底。下乡家电从过去的四个增到八个,除了之前推出的“彩电、冰箱、手机、洗衣机”之外,本次家电下乡又新增了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和空调。它们和彩电等产品同样享受国家13%的补贴。各个省市可以根据各地区不同的需求在这四个产品中选择两个进行推广。

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是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补贴。将补贴品种和型号、补贴的比例、补贴资金的负担等政策设计好,将补贴流程设计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农民是最关键的。

家电下乡利用财政政策杠杆,引导生产企业设计、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的产品,完善售后服务,同时引导经销商健全农村家电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实现了财政政策与生产、贸易政策的结合,利民、利企、利国,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这是这项政策的创新所在。

推广家电下乡,能够让更多的农民用上性价比高、服务有保障的名牌家电产品,尽早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特别是在农村普及彩电和手机,可以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帮助农民了解国家政策、获取更多市场信息、学习生产技术,促进农民增收。这是贯彻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具体体现。

中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家电下乡在产品标准中特别强调了节能,使家电下乡产品成为家电节能减排的先导和示范。其中,家电下乡冰箱、冷柜、彩电比市场同类产品节电20%以上,洗衣机能效等级比市场平均水平高2~3个等级。有利于减少农民家电使用成本、减轻农民经济负担。

根据农民消费水平和消费需求,家电下乡产品的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冷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空调的最高限价为3000元,各型号产品的最高终端零售价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附:国家下发的家电下乡文件(细则)总则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广。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转拨。中央财政将与地方财政定期清算。

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第六条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家电下乡产品生产

第八条 家电下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产品标准应当包括质量、节能、环保、耐用、安全及农村适应性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生产企业投标时应当签署承诺书,在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企业的产品投标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合理税费和利润,以利于调动销售环节的积极性。

第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家电下乡产品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安排好生产进度,保证家电下乡产品充足供应。

第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家电下乡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家电下乡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销售企业投标时,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程序。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要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十九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

第二十一条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要正规发票;(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他储蓄存折。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审核兑付。

第二十四条 分步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率先进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其他地区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推行,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二)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三)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四)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非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一)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二)销售网点在网上录入销售信息后,农民应持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以及储蓄存折(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存折),及时向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三)乡镇财政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销售现场集中审核方式。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联合下乡,积极创造条件在销售网点现场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请,方便群众。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各地要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不管是改革试点地区还是未改革试点地区,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再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算。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领取补贴的原则,创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加快补贴兑付进度。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的售后服务工作。市场秩序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以及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简称“一会两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政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补贴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地区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中央财政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中央财政对各地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给予适当奖励。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各级质监等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对不履行质量承诺、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中标生产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质检总局作出并公布。

对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以及故意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作为严重失信企业列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网,质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吊销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 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作出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

为了便于农民识别,商务部、财政部特别制定了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家电下乡产品外包装的正前面(手机的包装应为正上面即顶部)应印制家电下乡中标产品标识及“财政部商务部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字样(图一);洗衣机、彩电、冰箱(冰柜)外包装的左侧面右上角应印制家电下乡产品说明(图二);家电下乡产品使用说明书封面左上角应增加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财政部商务部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字样,右下角粘贴有“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图三)。图一图二图三

此外,农民朋友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应事先了解家电下乡政策,确认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最高限价和销售网点名单(可查询www.jdxx.gov.cn),或致电400-887-3200。

第二,索要正规税务发票。

第三,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开箱时,要注意验证及保存产品标识卡(粘贴在说明书封面上),确定标识卡正确完好后,方可从说明书上取下标识卡,并以此作为申领补贴的重要凭证。无标识卡的产品应拒绝接受。

第四,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需将标识卡上的卡号、产品编码的条形码和购买人的个人信息告知网点销售人员,进行销售登记以备补贴。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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