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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2 11: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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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洋 席天扬

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格致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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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叙事——中国特色政治、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分析

中国新叙事——中国特色政治、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分析试读:

导读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著作,是用符合国际规范的学术语言,阐释中国制度、模式和道路的作品。本书的主旨,是基于多学科的研究视域,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不同的理论维度,来探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体制的法理原则、政治基础、经济绩效和治理逻辑。

所谓“中国新叙事”,并非对现实的简单描摹,也不是空谈理论的镜花水月,而是试图构建一种创新性的语言,阐述中国特色政治、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使得中国道路和模式成为一种具有全球意义的叙事,用全世界听得懂的语言来讲中国的故事。这个故事,不同于占据国际主流的、后冷战时代的“民主叙事”和基于华盛顿共识的新自由主义叙事,也不同于20世纪历史上的革命叙事和基于计划经济的传统社会主义叙事。这个叙事既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它在逻辑上涵盖了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积淀的治国理政智慧,自鸦片战争以来全民族反抗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道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体国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探索现代化国家道路的经验和教训,以及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经济和社会全面高速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这个叙事也必然是面向未来的,体现着继往开来,为实现“两个百年”宏伟蓝图而努力奋斗的美好愿景。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离不开理论体系的建构。具有现实感、有价值的理论,需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华民族的主体性相勾连。古人云:“若罗网之有纪纲而万目张也。”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迎接党的十九大”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理论的作用,增强理论自信和战略定力。……要在新的伟大斗争中赢得胜利,就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来思考和把握国家未来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问题,在理论上不断拓展新视野、做出新概括。”这些目标和问题的提出,为国内学术理论界的研究指明了新的方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者的研究自有其视野,学术研究成果不等于国家意识形态和执政党的理论,但学术应该呼应时代脉搏,以社会现实的重大关切作为问题的聚焦点。“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这是学者、特别是哲学和社会科学学者研究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内学术理论界在树立理论自信、构建具有中国主体性的学术话语体系的道路上任重而道远。尽管当代包括哲学、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在内的各个学科在方法论上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并在不少领域获得了国际影响,但总体而言,国内学术理论界对于中国问题的研究,仍以对局部问题的实证或政策性研究为主,缺乏对于重大基本理论命题的关注。更严峻的是,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者,面临一种理论“失语”的尴尬境地。传统官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术语因其与现实脱节而显得缺乏解释力和吸引力,迫使中国问题的研究者从当代西方主流的学术话语体系中寻找理论概念和解释框架。这就造成两个结果:其一,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往往需要以对西方主流学术理论观点的验证或回应作为其学术价值的锚点;其二,对中国问题的研究结论往往需要以西方主流学术理论观点作为其评判的尺度。用英文写作的学者常常有这样的经验:反映中国发展的进步、优势或政策的正面效果的研究,就容易受到挑战和质疑;而暴露中国的问题和缺点,乃至故意抹黑中国的研究,发表起来更容易,甚至会受到西方主流媒体的追捧。我们认为,一个“失语”的话语体系是不可持续的,中国的学术理论界需要在中国问题和中国模式上发出声音,构建具有理论自信的新叙事。这种新的理论话语,需要以中国问题的主体性为首要原则,同时,又不回避西方主流理论的概念和话语,而是积极进入其中,发展与之对话和辩论的“交互理性”。本书就是这个努力的一个尝试。“中国新叙事”首先是关于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系统叙事。谈论中国的政治体制,一个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党”与“国”之间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和现代民主、法治的政治理念是否相容?如何相容?如何理解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长期执政为首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宪治原则层面的政治合法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和西方主流的三权分立或分权制衡、多党竞争的宪政体制有何异同之处?本书第1章“理解中国共产党体制”(姚洋著)对于上述问题提出了阐释性的理论解释。姚洋借鉴了国际政治学者布尔诺·德·梅斯奎塔等人提出的选举团理论,提出中国共产党在官员选拔的治理机制上的作用类似于选举团。与西方党争民主或者寡头制下的选举团不同,中国特色的选举团制度的特点在于执政党不代表某个具体的局部利益,也不仅仅代表社会中某个具体的群体。执政党的超越政治地位决定了中国的官员和政策不受任何利益集团的制约,官员只需保证对党和政治制度的忠诚。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不同于西方语境中的政党,其政策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在这个意义上是“中性的”。党既是一个组织,同时也是一种制度。以这个制度为核心,并辅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体制可以解读为一种混合体制。

第2章 “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姚洋、秦子忠著)剖析了自由主义作为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政治哲学基石的内在矛盾,揭示了自由主义的抽象平等与其所秉持的个人价值和个人自决之间的不相容性。由此,他们认为,当代西方民主体制过于强调“一人一票”的形式民主,而忽略对于公民道德、判断力的培养。接下来,他们从儒家人性观出发,分析建立在人性的差异性基础之上的儒家政治的应有特征。结合中国的历史和当代实践,他们提出,把儒家政治文化中符合现代理念的部分整合进入执政党的理论体系,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与选贤任能的历史传统得以结合。

到此为止,本书对当代中国体制的特征和政治哲学基础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但尚未涉及这个体制的运作机制。对于任何现代复杂政体而言,权力制衡都是实现良治所不可或缺的核心机制。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当代中国体制如何实现权力制衡?第3章“可信承诺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姚洋著)试图给出一个答案。姚洋提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首要功能,在于提供一种明确的游戏规则,这种游戏规则需要以国家背书的方式成为对于全体国民的可信承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分权以及权力之间制衡和监督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正如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分权和制衡也不是西方民主制度所特有的。在党的领导下,分权厘清国家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力界限,制衡则防止权力的滥用,如此,党和社会之间就可以建立相互的确信,由此更加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第4章 “法治民主及其概念分析”(陈晓平著)梳理了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的宪政和民主观念,从社会契约论的哲学角度对于东西方模式竞争的“福山问题”做出回应,指出代议制民主无法满足保障自然权利的先验约束,具有天然的道德脆弱性。从人类历史来看,代议制民主的出现和流行或是偶然。而过于重视程序性的代议民主,忽略了人民主权的先验价值维度,可能是使得西方代议制民主和分权制衡的体制屡屡陷入了合法性危机的原因。“中国新叙事”也是从丰富的制度面向出发、讨论官员选拔和公共治理问题的经验性叙事。在这个层面上,中国新叙事应该以实证研究为基础,因而它是诚实的,既看到当代中国体制的治理成绩,也指出它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5章 “官员引领发展”(王贤彬、徐现祥著)为官员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在这个框架内,中央、地方和民众是三大主体。中央的任务是任命和激励地方政府实现其执政目标;地方官员的权力来自中央和上级,对上级负责;民众基于政府对其诉求的回应与满足度来决定对政府的支持度。王贤彬和徐现祥分析了在激励、信息和资源约束下官员的行为模式及其影响,既指出了“官员引导发展”的优势,也指出了这个发展模式的局限。第6章“官员调动的收获、代价与改进方向”(张牧扬著)更进一步讨论官员选拔中的调动问题。张牧扬详细介绍了官员调动制度的历史源流和主要特征,指出除了强化对官僚体系控制之外,能力甄别是官员调动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他同时也分析了由调动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官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空降官员的信息劣势、党政官员和技术官僚的磨合等。

第7章 “弹性任期、政绩压力与中国增长奇迹”(钟灵娜、庞保庆、耿曙著)则从官员的弹性任期这一视角入手,剖析官员政绩压力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动态关系。三位作者通过大量实证数据,揭示出中国地方官员的任期存在大量弹性安排,这一点和西方官员的固定任期形成显著差异。弹性化任期有助于通过政绩考核的压力更有效地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增长,但是也对长期规划和可持续发展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

第8章 “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周期”(聂辉华著)分析了政治周期对中国经济周期的作用。聂辉华提出,中国和西方体制下的政治经济周期存在驱动因素、时间趋势、影响渠道和微观机制四个方面上的显著差异,指出中国式的政治经济周期源自中国独特的政府组织和官员激励结构,是中国政治经济学的最可识别和具有研究价值的现象之一。

第9章 “基层政府如何制度创新”(陈硕著)以村级治理的“一事一议”政策为例,研究了基层政府制度创新的决定因素,并运用空间计量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了基层政府之间政策模仿学习的溢出效应。陈硕基于实证数据的发现表明,基层政府的改革和创新实验并非简单跟风,而是存在具有鲜明网络效应和理性化决策机制的微观过程,局部性的政策实验可能是未来促进系统性制度创新成功的重要手段。

本书对于当代中国政治经济体制和治理模式的探讨既是宏观的,又是具体的;既有抽象的理论思辨,也有实践层面的实证分析;既有对成功经验的正面阐释,也有对问题不足的客观反思。本书是国内学术界立足于中国的历史和国情,讲好中国故事的一次尝试。我们也诚挚地期待国内外对中国问题关切的学术同行加入我们的讨论,就本书的观点和研究进行批评指正,以期共同为在世界舞台上构建具有中国主体性的理论话语和叙事体系而不懈努力!姚洋、席天扬2018年3月1日

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系统叙事

1 理解中国共产党体制姚 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理解当代中国,必须从理解中国共产党开始。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是围绕着中国共产党及其延伸制度形成并运转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可以称为“中国共产党体制”。党的官方文件已经对这个体制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如何从当代政治学和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理解这个体制,并用世界普遍能够听得懂的语言把它说清楚,则是下一步需要做的事情。

显然,中国共产党体制是和西方民主制度不同的体制,但它也不是普通的威权体制。从设计层面来看,它是一个混合体制,主要特点将对官员的选拔和民众的利益表达分开来,前者通过一个中央集权的选拔机构——中国共产党——来完成,后者则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正式或非正式机制来完成。另一方面,党还肩负着加总全社会利益的责任,社会利益的表达通过党员以及各级党委转化为党内的讨论,最终形成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法律。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一个组织,而且也是中国宪法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中国宪法构架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政党。在理论层面,“三个代表”使得中国共产党从仅仅是无产阶级政党变为既是无产阶级的政党也是全体人民的政党;在组织层面,党向各个阶层的人士、特别是知识分子和企业家敞开大门;在社会经济层面,当不同群体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党保持一种中性的态度。最后这个特征的表现是,党所领导的政府在分配资源的时候不偏袒任何一个阶层或群体;因此,党所领导的政府可以被称为“中性政府”。它的对立面是以获取政治支持为目标的有偏政府。与有偏政府相比,中性政府更愿意将精力花费在提高全社会的效率和福利上(姚洋,2013)。

从治理的层面来看,中国共产党体制的核心组件是官员选拔制,后者的核心是一个集权、但具有包容性的“选拔团”(selec-torate),而中国共产党承担了“选拔团”的职责。意识形态的去泛政治化使得中国共产党能够成为一个具有包容性的“选拔团”。在1978年前,党对自身政治基础的定义是狭隘的。随着社会的经济分层与社会思潮的多样化,要保持党的代表性,党就必须改变这种狭隘的定义。作为一个有包容性的“选拔团”,党允许任何拥护党的领导并希望为国家做事的个人入党,而不过多地考虑他们的个人偏好和社[1]会出身。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保持制度的可信性,党必须在选拔官员的过程中做到选贤任能。实证研究表明,在县、市两级,促进经济增长的能力是政府官员得以晋升的重要依据(Landry, Lü,and Duan,2017;Yao and Zhang,2015)。政府的大门向任何愿意通过党内的选拔机制获得升迁的个人敞开。官员必须凭借能力参与竞争,谋求升迁。中国的选拔制具有开放性、竞争性和选贤任能的特点,从而,中国共产党体制满足一个合法政体应当拥有的一大要素。

在实践中,中国以选拔制为核心的混合体制远不是完美无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真正成为民意表达的制度化场所;人民政协的职能需要进一步明确,成为民主党派和社会贤达对党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机构。

本章的讨论勾画了关于中国共产党体制的一个“新叙事”。首先,政治选拔是通过一个中央机构,即中国共产党完成的;其次,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官员的决策;第三,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监督党的政治选拔和其他领导职能。党的合法性来自党作为官员选拔机制和决策机构的宪法职责,党的领导体现在对官员的选拔和管理以及对国家决策的把握之中。选拔制继承了中国贤能体制的传统;在实践中,它利用了党的组织资源。从过程来看,中国的政治选拔具有开放性、竞争性以及选贤任能的特征;从结果来看,中国共产党体制足以实现良治。辅之以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的完善,中国共产党体制就足以保障个人自由和社会多样性,并实现权力的制衡。一、党的中性化(一)意识形态转型

意识形态转型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后的重要特征之一。汪晖在一篇影响广泛的文章中指出,进入21世纪之后,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政治的去政治化”,即党派界限趋于消失。他认为,这个趋势有碍公共空间的形成,不利于不同利益的公开表达,进而有利于国家的集权(Wang,2006)。然而,在中国,意识形态转型对于党维护正当性是必要而紧迫的。在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高层领导人意识到中国在经济上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务实主张认为,只有破除“文革”激进思想的阻碍,中国才能以更加务实的方式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党告别“文革”时代的激进思想,不论在理论构建还是在经济建设方面,党都走上了一条更加务实的道路。自此以后,党的意识形态就随着经济改革与社会变革而演变。

农村改革是由农民和基层干部发起的自下而上的改革。在1979—1984年期间,地方政策实验和中央的意识形态调整遥相呼应。受农村改革成功的鼓舞,党在1984年宣布开始进行城市改革,但官方意识形态直到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才开始松动。会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这个理论是对业已发生的改革的认可。党的意识形态的一次重大转变发生在1993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会议明确指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相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不仅是对已有改革的承认,而且还对90年代后续改革起到了指导性作用。毫无疑问,最艰巨的改革都是在90年代完成的,这包括放弃计划价格、产业转型、国企改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等。

90年代的改革加快了中国走向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步伐。改革的成果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得到了体现,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修改了党章。中国共产党不再仅仅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而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经历90年代的改革,中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巨变,“三个代表”是对中国这些变化的回应。在“三个代表”的旗帜下,党向各个阶层的人士敞开大门。意识形态转型的结果为各种利益表达提供了场所,通过党内的民主集中过程,党本身变成了各种利益的加总机制。正如民主制下的议会一样,党得以成为宪法架构的一部分;差别在于,议会不存在一个集中机制,而党可以通过民主集中制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和加总。(二)中性政府

中国共产党实现了意识形态上的转型,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则转变成为一个中性政府(Yao,2013)。所谓中性政府,就是当不同社会阶层或政治集团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能够选择中立的政府。换句话说,中性政府不会一直代表任何一个社会阶层或政治集团,更不会被任何政治势力所俘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性政府没有自身利益,只是这些利益不受分散的社会群体的利益所左右。因此,与持续代表一个特定社会阶层或政治集团的有偏政府相比,中性政府更可能采取有利于全社会长远利益的政策。

只要对1978年以来中国的重大改革和政策变动稍加回顾,就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政府选择的是有利于长期经济发展的政策。即使这些政策偏向某些群体,那也是因为这种偏向有利于整体经济的发展。但是政策不会永远偏向同一个群体;当环境改变的时候,党就会采取偏向其他群体的政策。

举例来说,建立四个经济特区是为了试验市场经济制度,让特区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经济特区享有巨大的政策优待,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税费减免和更加灵活的劳动法规等。这些政策显然是有偏向的,但是对中国的改革开放至关重要。又如,农村改革显然是偏向农民的。改革不仅恢复了家庭生产,将部分地权还给了农民,而且大大提高了粮食的政府收购价。虽然城市居民也获得了更多的食物供给,但是农民无疑从农村改革中受益更多。一个显而易见的证据是,城乡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7倍下降到1984年的1.8倍。到了90年代,党的重心向市场经济建设转移,国企改制成为迈向这一目标的重要一步。这一次,国企管理者成为偏向对象。在1995年到2005年的十年间,5000万国企员工下岗(Garnaut et al.,2005)。之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偏向的对象变成了出口企业,而农民的利益再次被迫调整。生产大豆和棉花的农民不得不面对廉价的进口农产品的冲击,不得不经历痛苦的转型。胡锦涛时期,政府政策转向补偿90年代受损的群体。农业税被全面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得以建立;新劳动法更多地保障工人权益。当前,习近平总书记领导的反腐也可以理解为保持党的中性的努力。反腐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消除官商勾结,因为官商勾结使党面临被利益集团所控制的危险。

总而言之,从1978年起,通过意识形态转型和政治基础的扩大,中国共产党完成了中性化的过程,党领导的国家也变成了一个对社会冲突保持中性的政体。意识形态转型为党成为中国的“选拔团”打下了基础,保持中性使得选贤任能可以成为选拔政府官员的一致性标准。二、党的宪法地位

在西方民主制中,国家和政党是分离的。政党通过选举竞争政府职位,政党一旦掌权就受到宪法的制约。西方流行的“民主叙事”将这些标准推广到对其他政体的评价中,认为只有当执政者获得民众选举认可之后,才可能成为合法的执政者。从这个叙事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政体就失去了正当性。但是,这个叙事是基于西方民主制构建的,排除了存在其他正当政体的可能性。政治治理的目标是良治和保障公民自由,西方民主制不一定是实现这个目标唯一可行的政体。如果放松“民主叙事”的条件,如官员必须由选举产生,那么,正当政体的范围就可能扩大。一个政体如果拥有公民认可的治理模式,也可以是正当的。比如,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可以是正当的,只要公民通过自由的方式或者历史先例认可这一政体。本章的目的之一,就是论证中国共产党体制具有一个正当政体应当拥有的多个特征。本节将围绕中国的宪法架构展开讨论,着重解释党与国家的关系;下一节将探讨官员的选拔及其标准问题。

与西方民主制不同,在中国的政体中,中国共产党不是和国家分离的政治组织,而是混合体制的一部分。西方学者把中国的体制称为“党国体制”,但党国体制并非中国共产党首创,它可以追溯到孙中山按照列宁的布尔什维克党对国民党进行重组的时期。清政府被推翻之后,民国照搬了西方民主制的法律框架。但是,当时的中国很快就出现了军阀割据的局面,政党政治在军阀的武力面前脆弱不堪。孙中山意识到和平的政党政治的软弱性,决心借鉴布尔什维克模式,重建国民党。他的重要一步就是组建了一支属于国民党的军队。在随后的北伐战争中,国民革命军战胜了大多数军阀。1927年之后,蒋介石建立了国民党主导下的党国体制。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对党国体制进行了修正,代之以一种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混合体制。借助广泛的组织网络,党能够渗透到中国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替代凭借血缘和地域建立起来的传统社会组织。在中央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颁布,它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并赋予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名国务院主要领导人的权力。但是,党的权力也受到监督和制衡。经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行使监督中国共产党的权力,并参与国家的重大决策,政府的一些关键岗位由党外人士担任。

但是,1957年的“反右”运动之后,政协的地位大大下降。然而,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很快就紧张起来,在这之中,毛泽东本人对于僵化的官僚体制的反感起到了很大作用。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发动群众攻击官僚体制,使国家遭遇动乱。林彪事件之后,毛泽东开始重新整顿社会和政治秩序。尽管1975年宪法反映了“文革”的激进主张,但党在五四宪法中确立的国务院领导人的提名权得以保留。“文革”结束之后,《宪法》于1978年再次修改,党的提名权继续保留。1982年,《宪法》再次修改。这次修改的目标是制定一部长治久安的《宪法》,未来《宪法》将不再做大的改动,小的改动将以修正案的方式出现。在当时人大主要领导人的主导下,党对国务院领导人的提名权被删除,党的作用只在《宪法》序言中加以了概括。然而,这一改动并不反映党在现实中所扮演的角色;五四宪法所赋予党的权力在现实中仍然有效。

党的第一个职能是对国家重大政策进行决策。八二宪法赋予党领导中国的权力。“领导”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既确立党在宪法架构中的核心地位,也确立党对国家重大决策的控制。党的第二个职能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提供指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党的第三个职能是选拔政府官员。尽管八二宪法删去了党对国务院主要领导人的提名权,但党管干部仍然是党的一个重要职责,而且,这一职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日益清晰和强大。它是中国选拔制的核心内容,党由此取代了民主制的几个重要功能。本章将在下一节对此进行详尽的讨论。

以上的三个职能都不在法律的管制之下。但是,从上一节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1978年以来党的决策基本上是理性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党受到党章所规定的党内决策与选拔程序的制约。党不仅是一个居于领导地位的政治组织,而且也是一种制度。党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宪法职责。《党章》和其他党的重要文件对党的决策和官员选拔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是《宪法》所没有确定的,但却涉及中国政体的关键性组成部分。鉴于党在宪法架构中的关键作用,我们也不妨把中国的体制称为“中国共产党体制”。党在过去三十多年里的中性化为此打下了基础,使得这个体制和日益多元化的中国社会相兼容。三、作为“选拔团”的中国共产党“选拔团”理论由Bueno de Mesquita等(2003)提出。“选拔团”是能够决定政府官员任用的团体。“选拔团”理论的价值在于,它为研究不同政体的学者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概念。每一个政体都面对如何选拔政府官员的问题;“选拔团”的规模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形式。在民主制中,“选拔团”包括全体公民;在独裁体制中,“选拔团”由能够威胁独裁者统治的少数人或者少数几个家族组成。“选拔团”的性质决定了对执政者的激励机制,执政者必须要迎合“选拔团”的利益诉求。在民主制中,执政者愿意提供造福于大多数民众的公共品;在独裁体制中,执政者只需要贿赂一个很小的“选拔团”中的少数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个人或家族。“选拔团”理论对中国政体的解释力受到了学者的挑战(比如,Gallagher and Hanson,2013),其中最重要的,是这个理论忽视了中国政体的制度化。但是,“选拔团”这个概念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中国的官员选拔制度。与西方民主制不同,中国的政府官员并不是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他们是党提名的。因此,他们对党负责。在这个意义上,党就是中国的“选拔团”。但是党和Bueno de Mesquita等人定义的“选拔团”有一个重要的差别:它不是由一群人构成的,而是由党的选拔制度构成的。这套制度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并在之后的三十多年中不断完善。这个差别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中国的官员不必迎合任何群体,而只需要对体制有信心,对党忠诚。这再次说明,党不仅是一个组织,而且还是一种制度。“选拔团”不是一群能够潜在地决定执政者命运的人,而是一套规范选拔程序的制度。“选拔团”理论的一个推论是,在非民主制中,执政者如果要继续执政,就需要贿赂“选拔团”中得势的一派。在这样的政体中,利益交易是王道,执政能力没有任何意义。这一点也许适用于大多数非民主制度,但是不适用于中国,因为中国的“选拔团”不是由个人组成的,而是一套规范选拔程序的制度。(一)中国的政治选拔

如上所述,党在80年代就开始建立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制度。2002年,这些制度被总结为《干部任用条例》,经过2014年1月的修订,这个文件改称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2]《条例》)。这个条例详尽地规定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选拔程序。《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其他原则包括: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各级党委负责实际的选拔程序。一般来说,党委组织部和党委书记是选拔工作的主要决策者。组织部先草拟一个小范围的候选人的名单,然后与候选人以及他们的同事、下属进行谈话。在关键岗位如党委书记和主要政府首脑的选拔上,组织部也会邀请刚刚卸任的老干部进入考察组。考察完毕之后,组织部向党委推荐候选人,党委集体决定最终的人选。对于政府官员的选拔,候选人名单形成后,需要在地方人大进行投票确认。《条例》为选拔程序提供了细致的指导。《条例》还规定,年轻官员可以成为考察对象,成为储备干部,并对考察过程做出了详尽的说明。成为考察对象的官员通常被安排在处于同一行政级别的不同岗位上轮岗。《条例》还对领导干部交流做出了规定。除了常规的选拔,公开选拔也是选拔任命领导干部的一种方式。这为在非政府部门工作的人提供了一个进入政府的快捷通道,也为政府内部的官员提供了一个尝试新岗位以及快速升迁的机会。《条例》也对公开选拔做出了规定。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的选拔任用制度是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这套制度将中国的政体与其他非民主政体区别开来。研究表明,制度化程度是决定非民主国家经济表现的重要因素(Gehlbach and Keefer,2011)。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成就也许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化。在“文革”时期,国家机器遭到严重破坏,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极其不规范,加重了国家和社会的动荡。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建设重新走上正轨,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逐步制度化。在西方民主制中,官员由民众选举产生;在中国,党通过一套既定的程序选拔官员,因此,用“选拔制”来称呼中国的官员产生机制是再恰当不过的了。

然而,制度化并不能保证政体的正当性,一个正当政体的政治选拔首先必须是开放和竞争的。中国的政体经常被认为是封闭和非竞争性的,这也许来自两个误解。第一,中国政体受中国共产党的掌控,排除了其他政党的参与;第二,入党要求党员信仰党的正统意识形态,因而排除了信仰其他意识形态的人。本章之前的论述已经证明,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中国共产党并不固守单一的意识形态,党向各行各业的人士开放;党允许不同群体的人士入党,为利益群体提供一个竞争和妥协的平台;党已经和国家机器融为一体,党是否垄断权力是一个伪问题。但是,中国选拔制的开放性和西方民主制的开放性的确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在西方民主制中,理论上公民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开始从政;因此,一些政治家能够在比较年轻的时候脱颖而出就不足为奇。在中国,一个人如果要从政,就必须在年轻时就进入体制,用一生来完成在体制内的升迁。党也非常重视吸引年轻人入党。改革开放以来,精英大学的学生得到更多的垂青(Walder,2004)。部分学生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府,开始在体制内与同龄人开始漫长的晋升锦标赛。他们中的少数人最终能够上升到较高的职位,大多数人则在普通岗位上退休。几乎所有中央领导人都有过地方从政的经验,政治局委员几乎都当过省委书记。(二)官员能力与政治选拔

从政治选拔的角度来看,我们最好把中国共产党看作是代替西方民主制中的选举机制的一种制度。在西方民主制中,政客之间竞争的是选民的选票;在中国,官员加入一场长期的晋升锦标赛。西方民主制和中国选拔制的区别在于,官员需要迎合的“选拔团”不同:西方民主制中的官员需要迎合选民,中国的官员需要迎合党的选拔标准。

对党的忠诚是选拔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是,由于党已经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政党,这里的忠诚并不是对某一政治意识形态的忠诚,而是对以党为中心的宪法构架的忠诚,是对中国共产党体制的忠诚。从这个角度来看,现有官方的叙事没有把党放在恰当的地位上加以充分的论述;党还是被当做一个常规的政党,而不是宪法构架的一部分来看待。如果中国的选拔制得到全体中国人民的一致认同,从而获得宪法意义上的一致同意,那么,对党的忠诚就是对于政体的忠诚。

在已有文献中,一些研究表明,政治关联对中国官员的升迁有很大作用。比如,Shih, Adolph和Liu (2012)认为,派系是决定能否成为中央委员的重要因素。我们姑且不讨论这个研究涉及的一些技术问题,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在运转良好的西方民主制中,政治关联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比如,当一位美国新总统上任的时候,他会更换超过2000个的政府职位,能够得到职位的新人都是和他有关系的人。比政治关联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能力是否是决定官员选拔的一个关键性标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一个政体就退化成了裙带政体,很难获得正当性。在这个方面,许多研究表明,能力的确是中国选拔制中的重要选拔标准。最早的研究见于李洪彬和周黎安在2005年发表的文章(Li and Zhou,2005)。他们研究了相对经济增长率如何影响省级领导干部进入中央的概率。他们发现,在一个官员任职期间,如果他任职省份的经济增长率比平均水平高出一个标准差,则这个官员的升迁概率就会在平均概率的基础上提高15%。后来的研究表明,控制官员与中央政府的关联之后,经济表现就失去了预测能力(如Jia et al.,2015)。然而,在大多数研究中,政治关联是通过同事关系或校友关系或两者合起来定义的。这种定义可能有两个问题。一是多数高层领导人都来自少数几所顶尖大学,二是多数中央官员都有在沿海省份工作的经历。这样,政治关联可能只是对升迁结果的事后描述,而不是决定升迁的原因。

意识到对省级官员研究中的种种问题,姚洋和张牧扬(Yao and Zhang,2015)把目光下移到市级官员。使用更为精细的计量经济学方法,我们测量了官员发展地方经济的能力,并发现,对于49岁以上的官员而言,能力越强的官员越可能得到升迁。Landry等(Landry, Lü and Duan,2015)更进一步研究了经济表现如何影响县、市、省三级政府官员的升迁。他们发现,GDP和税收增长显著地提高了县级官员的晋升概率,对市级官员的效果也比较显著,但对省级官员的效果不显著。这种显著性的变化顺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能力和忠诚在选拔过程中的作用。在一个大型企业里,人事部门非常看重刚入职的年轻人的能力,总是要反复挑选才最终决定雇哪些人;在考虑中层干部的时候,工作表现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察指标;到了公司高层,所有高管的能力都差不多,因此,谁最终能够担任总经理,某一方面的能力也许不是最重要的考察指标了。中国的选拔制和一个大型企业的人事制度类似,低级别官员的能力很重要,但经过几轮的选拔之后,较高级别官员的能力都差不多了,忠诚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

考虑到经济增长是党在相当长时期里的工作重心,官员选拔把发展经济的能力作为关键性标准,就不足为奇了。为适应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回应大众的要求,党也在尝试建立更加全面的干部考察制度,将其他指标加入考核体系中。然而,党的组织部门和官员之间是一个多任务的委托—代理问题,根据经济学里的多任务定理(Holstrom and Milgrom,1991),由于经济增长是最容易依据度量的指标,官员主要围绕经济增长展开竞争就是必然的。这是为什么上级部门只好在一些重要的政策目标(如计划生育和环保)上使用“一票否决”制度的原因。

选贤任能把中国的选拔制与其他非民主制度区分开来。它吸引有抱负的年轻人进入体制,增强了民众对现行制度的信心。社会学研究表明,多数中国人相信“应得”的理念(张静,2013)。投射到政治领域,人们自然会期望能力高的官员在体制中脱颖而出。选拔制满足了这种期望,因而增强了自身的正当性。四、正当性问题

行文至此,我们需要讨论由本章所引出的最关键性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体制的正当性从何而来?前面几节对此已经有所述及,本节将对此给出更全面的回答。但在给出回答之前,有必要对什么是一个正当的政体这个问题进行简要的讨论。

一个正当政体必须满足三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保证政治职位对所有人开放。这正是罗尔斯对自由社会设定的第一原则(Rawls,1971),它把现代社会和古代社会区分开来。在古代社会里,世袭君主是其政治体系的最主要特征。到了现代社会,人生而平等成为主流政治思潮,政府职位因此必须向所有人开放,而且,个人的能力和德行必须是决定他能否获得那些职位的先决条件。第二个原则是保障个人表达、迁徙、结社以及拥有财产的自由。也就是说,一个正当的政体必须保证一个自由的社会。一个正当政体需要得到民众的同意;如果它不能保护个人自由,要想获得民众的同意是不可想象的。而如果没有民众的同意,一个政体就随时都可能面临民众的挑战,即使它能够为民众提供好的结果。比如,一个善意的独裁者可能会善待他的百姓,但是,这不能保证他的继承者也会做同样的事情,如此一来,民众就不可能接受这个独裁政体的正当性。然而,保护政治竞争和个人自由并不总是能够保证一个政体的正当性。如果一个政体总是无法维持一定的政治秩序并改善民众的福利,它就不太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而且,在一个竞争的世界里,它也不太可能生存下去。所以,一个正当的政体还需要满足第三个原则,即能够保障良治,包括政治秩序、合理的决策和社会福利的改进等。

民主在前两个原则方面做得非常好。如果每个人的意见在政治选拔中应该占据相同的分量,那么,民主还是分散的个人会选择的唯一政体;换言之,民主是自我实施的。另外,获选官员还需要根据选民的意愿来制定政策。因此,政治选拔和监督的权力都集中在选民手中(当然,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实现的)。这是民主制度最吸引人的地方。

然而,如果不能实现良治,一个自我实施的政体也可能是非正当的。一个例子是纳粹政权。纳粹是通过民主程序获得在德国的领导权的,在其崛起的过程中也得到多数德国民众的支持;但是,它所犯下的罪行让它无可辩驳地成为一个非正当的政体。另一方面,是否每个人的意见都应该在政治选拔中获得同等的地位,也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公理。民众可能只是部分、或者根本不了解候选人;民众可能被一些候选人的虚假承诺或鼓动所迷惑;民众还可能不明白什么是构成一个美好社会的要件,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就不是一个合适的政体。最后,民主可能无法生产良治的结果。在理论层面上,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表明,一个非独裁的社会选择规则会产生自相矛盾的结果,其中的一个原因正是民主所秉持的要义之一,即社会选择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个人的偏好,无论它们有多么地荒谬。在现实层面上,当选官员常常必须逢迎选民的短期诉求,忽略社会的长期目标,最终伤害民众的长期利益。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这些并不是民主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正当政体所要求的三个原则本身所产生的冲突的结果。在其长期演化的过程中,人类必须面对许多不同的环境,进而构造了与这些环境相匹配的价值规范。这些价值规范的适用性依赖于使用它们的环境,因而可能是相互冲突的。相应地,一个政体具有多个面向的功能,人类给每个功能所施加的原则可能来源于不同的道德推理过程,因而可能是相互冲突的。民主——就其纯粹形态而言——选择把重心放在正当政体的第一和第二原则上,而较少关注第三原则。在现实中,这个缺陷在很大程度上被民主制度中的一系列非民主的制度安排所弥补。然而,当“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压倒性主张、从而民粹主义盛行的时候,这些制度安排的作用就被压制了。这正是一些西方民主社会所发生的事情。

以上述讨论为背景,我们接下来将讨论当代中国体制的正当性问题。从现代政治的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主要来自它作为“选拔团”在中国宪法构建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于西方民主社会,中国的选拔制将官员的选拔和监督在制度上区分开来,选拔由党来完成,监督则是由一个复合系统来完成。这种区分使得中国的选拔制相对于西方民主制具有了上一节所提到的一些显著的优势。从理论上讲,通过一人一票选拔官员不是保证正当政体三原则的必要条件。事实上,美国的国父们在创立美利坚合众国的时候,已经深刻意识到这个问题。按照他们的设计,美国不是一个民主的国家,而是一个共和国。这充分体现在总统的选举上。按照最初的设计,民众不是直接选举总统,而是推选“选举院”(E-lectoral College)里的“选举人”,后者应该是一些热心公益事业的地方精英分子,他们根据自己的判断给总统候选人投票。然而,今天这个制度已经名存实亡了。两党候选人都事先在各州指定自己的“选举人”,确保一旦在一个州获胜,所有“选举人”都把票投给自己。中国的选拔制和美国的“选举院”制度在本质上具有两个共通之处。其一,两者都承认,在官员选拔这个问题上,不是每个人的意见都是同等重要的;其二,两者都将官员的选拔和监督分离开来。不同的是,“选举院”把权力交给了地方精英,选拔制把权力交给了一个中央机构;在将官员的选拔和监督分离开来方面,后者比前者做得更加彻底。

本章对经验研究的综述表明,中国的政治选拔具有开放、竞争和选贤任能的特征,因此满足了一个正当政体的第一原则。中国的选拔制特别重视选拔德才兼备的官员,德与才的标准既来源于儒家传统,[3]也来源于当下社会的需要。选拔制与民主制之间的差别,起始于它们所赖以存在的政治哲学的不同。民主的政治哲学基础是,每个人的意见都是同等重要的;选拔制的政治哲学基础是,一个政治过程必须以产出德才兼备的官员为目标。然而,“每个人的意见都是同等重要的”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它保证了个人的自决权和政治平等,但却可能损害个人自由——我们前面已经说明,民主可以保证一个正当政体的第一和第二原则,但却可能得到不合意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是程序驱动的。与此相对照,选拔制是结果驱动的,因而选拔可以由一个中央机构来实施。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就是这个中央机构,它替代了西方民主制下的“一人一票”的投票机制。这就是为什么说,从现代政治的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来源于它作为“选拔团”的宪法作用。

但是,民众是否都赞同由一个中央机构、而不是他们自己的选票来决定官员的任用呢?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因为“一人一票”似乎是一个自我实施制度的自然选择。尽管对这个问题的一个政治哲学回答是可能的,但在中国,这个问题更可能和民众对儒家传统的认可度有关。儒家传统是选拔制的哲学基础,认可儒家选贤任能的政治主张,[4]就意味着认可选拔制的制度安排。那么,多数中国人认可儒家学说吗?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细致的政治学和社会学实证研究,这显然超出了本章的讨论范畴。此处把这个问题提出来,目的是说明,在非个人主义哲学的基础上,我们也可能构建良治的制度安排。本章所引用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的选拔制是开放和竞争性的,同时也能够选贤任能,因而满足了一个正当政体的第一原则。另外,它也保证了个人和社会福利的提高,因而也部分满足了第三原则。剩下的问题是,它是否满足第二原则以及能否完整地保证良治,特别是对权力的制衡。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完全是正面的,我们也没有理由完全放弃对中国体制正当性的讨论。正如前面的讨论所表明的,一个正当政体所要求的三个原则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民主只能够坚守其中的两个原则。和西方民主体制相比,中国体制用更加挑剔的眼光看待这些原则,但是,在可及的改进下,中国共产党体制可以大大增加坚守的原则的数量。五、改进和“新叙事”(一)容纳多样性

在本质上,一个正当政体的第二原则是要求对民众意愿的尊重。如前文所述,选拔制找到了解决政治选拔的方案,但是,它需要在尊重民众意愿方面做得更好。在一个多元社会里,究竟什么是社会福利必须经由公开讨论才可能得到答案。在这一点上,民主制做得很好。但是,民主制也存在着无法达成共识的危险。选拔制提供了一个找到平衡点的机会,即将官员的选拔和监督区分开来,选拔由中央机构完成,监督则由一个民选机构完成。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这样一个监督机构。只要人大代表是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由民众选举产生的,依据《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就可以有效地监督官员的决策。也就是说,只要党有效地实施《宪法》,选拔制就能够接纳多样性,与一个多元社会并行不悖。与民主制相比,选拔制也能够更好地实现在贤能的政治领袖与民众诉求之间的平衡。

为了实现这一平衡,《宪法》需要进行修订,为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供双向权力保障。一方面,《宪法》需要恢复五四宪法的条款,保障党对国务院主要领导人的提名权。而且,党还应当拥有在这些权力上的一定程度的否决权。举例来说,如果党提名的人选没有获得人大通过,党有权再次提名同一候选人,而人大需要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票才能二次否决提名。《宪法》还应当赋予党提名一定比例的人大代表的权力。另一方面,党不能僭越“选拔团”的角色,要让人大成为民众意愿表达和交锋的平台。这个要求没有超越现有的《宪法》框架。《宪法》反映了党自身的意志;遵守《宪法》对党的威信有利无害。(二)监督选拔者

选拔制还必须面对一个问题:谁来监督选拔者?提出这个问题不是要挑战中国共产党的正当性。如本章一再强调的,党是中国宪法架构的一部分,因此党的正当性取决于中国政体的正当性——后者已经由本章的论证所证明。问题在于,当选拔者选出不称职的官员时,能否对选拔者进行问责?在这方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应该起到更大作用。《宪法》规定,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党通过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实现多党合作。人民政协第一届会议于1949年9月召开,“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所有八大民主党派参加了人民政协。人民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拥有政治协商和对国家大政方针进行监督的权力,因此,人民政协自然有权监督党的官员选拔过程。但是,目前的政协规模过于庞大,委员的参政素质良莠不齐,要充分发挥政协的监督作用,缩小政协规模、提高委员的参政素质是必要的。

读者可能会自然地认为,引入多样性和监督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中国共产党体制内部的分权。中国共产党体制可以和分权相兼容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分权对于这个体制的良好运行是必不可少的。中国不是铁板一块的集权体制,而是由宪法架构、多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组成的,国家决策由专门的党政部门完成。同时,和民主制一样,每一个决策都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而他们的利益未必是一致的,决策和执行部门可能成为某些利益的代表。这样,我们就无法保证每个决策都体现党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制衡可以有效地防止决策者对权力的滥用。这将帮助、而不是弱化党作为中国宪法架构一部分的权力。就实施而言,分权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力之间的制衡可以帮助党和国家在不同的决策者和政策执行者之间取得平衡,以诱导他们执行党的政策。权力在操作层面上的相互制衡,不是西方民主的专利;只要一个政体需要通过代理进行决策,则权力之间的制衡就是一个必备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把党的运作置于人民政协的监督之下,不是党的主导地位弱化的表现,也不是对党的领导的否定。党的地位是由《宪法》决定的,它的正当性是由中国选拔制的正当性决定的。由于组织规则所限,党内未必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内个体或机构(包括党的领导机构)所犯的错误。人民政协作为一个外部机构,可以补充党内监督的不足。(三)新叙事

当代中国的最大矛盾是正统叙事和现实之间的脱节。在建立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的革命党;马克思主义是党的正统叙事的理论源头。但是,自上世纪70年代末党的重心转向经济建设以来,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党的任务不再是摧毁旧体制,而是建立一个新体制,目标是为中国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马克思主义无疑是一个伟大的理论,它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至今仍然具有振聋发聩的作用,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已经很难指导党在现阶段的工作,也无法概括党在现实中的所有作为。结果就是,党的理论和实践之间产生了很大差异。

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体制还要面对民主化的外在挑战。“民主叙事”大行其道,以至于党的著名理论家也承认“民主是个好东西”。[5]但是,必须意识到的是,民主制是19世纪西欧国家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平民与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精英阶层斗争的产物(Acemoglu and Robinson,2000),是植根于欧洲近代史的一种治理方式。但这绝不是唯一正当的治理方式。中国没有经历欧洲那样的历史过程,因而也没有产生西方的民主制度。历史让中国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体制,党不仅建立起了这个政体,而且努力改善民众的生活,党的目标和民众的目标始终是一致的。以这样的独特历史为起点,中国正在努力寻找自己的通往自由政体的道路。把西方的“民主叙事”强加给一个国家,未必会得到理想的效果;中东地区在“阿拉伯之春”之后出现的混乱局面,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严重的难民问题,为盲目的民主化敲响了警钟。

中国需要一个“新叙事”,以弥补当前正统理论和现实之间巨大的差距,并为中国共产党体制提供一个坚实的正当性论述。这个工作已经超出本章的范畴,但是,本章的分析为今后的探讨提供了坚实基础,并围绕着选拔制描绘了“新叙事”的大致轮廓。

首先,从源头上讲,选拔制源于中国悠久的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贤能体制(Bell,2015)。尽管存在争议,但是,古代中国绝对是向上流动最充分的古代社会之一。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是唯一一个在古代实施贤能体制的社会;所有其他主要的古代社会都采用世袭制度。在文明发展的初期,中国就解决了一个人类社会面对的重要问题:如何选拔出有能力的官员(钱穆,2001/1952)。中国共产党不必羞于承认自己继承了中国的贤能体制传统;“新叙事”需要做的,是为这一传统找到坚实的当代哲学和政治学基础。

其次,中国共产党体制是一种不同于西方民主制的混合政体。与西方民主制不同,它将官员的选拔和监督区分开来。在官员选拔方面,它拥有开放性、竞争性和选贤任能的特点,因而满足一个正当政体的第一原则,并部分地实现了第三原则。在监督方面,《宪法》保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达意愿,行使监督权力,同时也通过人民政协实现对作为“选拔团”的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因此,选拔制能够兼容多样性、保障个人自由,并形成权力之间的制衡,从而实现正当政体的第二原则和全部第三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政党,它不仅仅是一个组织,更为重要的,党还是中国宪法架构中不可或缺的制度构件。党的宪法地位既是历史选择的结果,也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混合政体的要求。就实现人类多样价值而言,混合政体是人类社会的最佳选择。中国共产党体制是混合政体的一个选项,它可以成为具有完全正当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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