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重庆社会变迁与法律秩序研究(1927-1949)(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4-24 11: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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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

出版社:重庆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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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重庆社会变迁与法律秩序研究(1927-1949)

近代重庆社会变迁与法律秩序研究(1927-1949)试读:

序论

一、选题及其意义

1927年“宁汉合流”后,南京国民政府为达到其政治统治的目的及适应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广泛吸收外国的优秀法制成果,制定并初步实施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其在中国法律史上,树立了法制近代化的里程碑。然而,以1937年“卢沟桥事变”为起点的中国抗日战争之爆发,打乱了国民政府原定的司法改革步伐,国民政府疲于应付内忧外患,战前制订的司法改革计划不得不因此停顿或延缓。在战火的笼罩下,当保家卫国、争取抗战胜利成为国家的主旋律时,国民政府在政治、经济、司法等方面的举措容易被忽略。这些为了适应战争剧变而采取的战时应急措施,为取得抗战最终胜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笔者在思考:在社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下地方纠纷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又是如何解决的?在战争的影响下,法律制度如何适应?具体有哪些调整和改革?这些调整和改革的出发点是什么?是否仅仅只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战时司法审判的特点有哪些?消灭犯罪和不法行为的效果如何?有何借鉴之处和不足之处?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但就目前学界的研究而言,仍显薄弱。

1937至1946年,重庆作为国家战时首都和陪都,是中国抗战的大本营和战略大后方的核心,其司法实践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同时,加上重庆档案馆目前馆藏民国司法档案近30万卷,保存比较完整,没有遭到破坏。包括司法院、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重庆地方法院、北碚地方法院的司法档案,以及各种文书档案和诉讼档案。诉讼档案中的起诉状、答辩词、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等,具体详细地记载了重庆各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实践全过程。于是本书选择以重庆为中心进行考察,试图通过对重庆地方司法实践的描绘,展示整个历史时期地方司法实践的基本面貌。

本选题所依托史料主要是重庆档案馆馆藏司法档案,辅之以司法公报、战时书报、地方史志等材料,力求将研究建立在翔实的史料基础上,尽可能真实地展现近代重庆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原貌,并尽量避免以论代史和就文本而谈文本。

二、选题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学界在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方面成果较多,但对于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法制与实践的研究还不多见,具体研究重庆地方实践的文章较少。西南政法大学罗金寿博士的论文《战争与司法——陪都时期重庆的法院及审判》一文涉及了战时重庆的主要审判组织以及典型的案例;也涉及一些民事和刑事案例,以及战争与司法的关系,主要从战争与司法关系的角度进行论述,即战争如何影响司法,以及司法如何策应战争,其援引的案例发生在1944、1945、1946年的居多,并未对具体刑事审判制度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其着手点在战时司法体制上。同样,西南政法大学宋宏飞博士的论文《战时首都重庆的民事审判制度与实践》主要以战时首都重庆的民事审判制度及其实践为样本,探讨抗日战争时期大后方民事审判的实然状态,并对民事审判战时的社会功能和意义进行评析,分析民事诉讼程序上的变化以及与战争密切相关的案例,包括典权回赎、房屋租赁以及管制物品买卖的案件。抗战时期,学者们开始审视当时的司法体制,并相继发表文章探讨。涉及刑事审判方面的,如陈盛清教授的《抗战期内的司法》一文认为,司法在战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抗战前途。主张乱世用重典,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甚至在特别中更须优先适用特别法之特别法,提倡让军法审判的领域尽量地扩充,直到一个不能扩充的限度。司法审判与军法审判范畴的大小,因前方后方或戒严与否不同。后方一般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应当充分利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李立侠的《抗战建国期间司法的重要性》论述了司法的重要作用,并提出应当健全司法机关,主张司法独立,应提高司法效率、增加办事的机动性和自主性。胡恭先在《抗战时期的立法和司法》一文中提出:审判案件应当较之平时严厉、迅速;检察官应积极履行职责,司法院应厉行考绩。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抗战建国与司法》一文指出司法在监犯调服军役和协助兵役的推行上对军事胜利的帮助。同时,若干专著面世,如张知本、张庆桢等人编著的《抗战与司法》在法治与抗战建国、抗战一年司法设施、抗战期间的司法行政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立法政策、民法与刑法和改进西康司法等几个方面上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各自的见解。李生灇的《战时司法》在战时司法的意义、高等法院巡回审判制度、战时处理刑民事案件办法、战区司法人员的安排、监所犯人的安置办法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主张。孙仁山编著的《惩治贪污条例释义》与朱观编著的《刑事诉讼法要义》对于具体的刑事法律条文、判解进行了整理和归纳。此外,最高法院、司法行政部、中华民国法学会、陈璞生、沙千里等机构或个人对当时国民政府颁发的法律法规及各种司法解释进行了汇集和整理,并集刊发行。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8年时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主持编著的《战时司法纪要》一书,从司法行政部隶属之变更、增设各省法院、简化诉讼程序等26个方面归纳总结了1937至1947年的战时司法大概情况,对于战时刑事审判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除此之外,研究抗日战争时期大后方的相关政治、社会、文化、经济、金融制度的成果较多。如重庆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丛书:《重庆国民政府》(杨光彦等主编)、《抗战时期重庆的经济》(韩渝辉主编)、《抗战时期重庆的教育》(李定开著)、《抗战时期重庆的文化》(苏光文主编);2008年出版了重庆市档案馆和重庆师范大学合编的《中华民国战时首都档案文献》丛书(五卷本),从国民政府之迁都(定都与还都)、战时动员、战时工业、战时金融、战时社会五个专题进行了文献整理和收集;2011年出版了《中国抗战大后方历史文献联合目录(上、中、下)》《抗战时期重庆大轰炸日志》《重庆大轰炸档案文献:财产损失》《抗战大后方歌谣汇编》《英雄之城——大轰炸下的重庆》《重庆大轰炸档案文献:轰炸经过与人员伤亡》《抗战时期西南后方社会变迁研究》《重庆大轰炸档案文献:证人证言》等著作。这些研究成果是抗战时期抗战大后方的中心——陪都重庆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研究的基本资料。

在当今的法律史教材中,抗日战争时期的审判制度基本上是空白。谢振民编著的《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下册)》;张晋藩主编的《中国司法制度史》;张晋藩总主编、朱勇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梳理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问题,但对于抗战大后方这样具体的期间和地点的法制情况则较少关注。

在目前学界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制的研究成果中,与本书主题有一定关联性的成果主要有:南京大学陈书梅和陈红民撰写的《抗日战争时期立法院的立法工作述论》一文根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从战时法令、一般法令和立法院其他活动等几个方面,对立法院在抗日战争时期中的立法活动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概述。四川大学黄小彤的博士论文《民国时期民控官的途径与控案处置——以川政统一后的四川基层政权为例》,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四川为例,着重探讨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控官的途径以及控案处置,以揭示该制度的实质,并深入展现该时期的社会政治实态。四川大学吴燕的博士论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四川基层司法审判的现代转型》关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四川各县诉讼的全过程,通过起诉书、判决书,直接观察这一时期四川普通民众的民事法律观念逐渐形成、变化,从基层司法建设的举措及成效、基层司法的实践研究、基层司法的转型。张仁善的《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1928—1949)》一书对民国后期的司法混乱与腐败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苏州大学孙宝根的博士论文《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缉私研究(1931—1945)》指出抗战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全面调整缉私工作的整体格局,统一缉私机关,颁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规范缉私行为,明确缉私职责,建立了统一的战时缉私制度,取得了显著的缉私成效。四川大学鲁克亮的博士论文《政治腐败、认同危机与政府应对——民国时期广西民众控告县长》;冯尚的《南京国民政府禁止烟毒立法浅析》;梁敏捷的《试论抗战时期国统区司法改革》;黄小彤著《从军法到司法: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政府贪污案审理权的转移》;盛波的《陪都时期重庆法律人群体的特征研究》;王圳霖的《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司法实践研究》;孟国祥、程堂发著《惩治汉奸工作概述》;张群著《抗战·军婚·人权——我国近代军人婚姻立法初探》;高远著《抗日战争时期四川匪患治理研究》;曾代伟、盛波著《陪都时期重庆法律人群体的特征》;谢冬慧著《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审判制度述论》;曾代伟著《民国时期刑事审判中的自由心证——基于司法档案的考察》;李雅茹、潘敏著《国民政府惩治汉奸法令述论》等。这些研究成果范围较广,对于近代国民政府的刑事审判制度与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然而具体涉及抗日战争期间重庆的地方实践的却不多。

三、选题研究方法

不同的研究方法会导致不同的研究成果,科学方法的运用对于一本专著的研究和完成而言尤为重要。法律史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兼顾法学和史学的研究方法。本书在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上,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结合历史学、法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抗战大后方特别是战时首都重庆的刑事审判改革和实践进行整理和分析,用历史、全面、发展的眼光考察近代中国刑事法制的传承和发展,探究其原因和规律,总结其经验和教训。具体而言,本书主要采取下述研究方法。

第一,法社会学的方法。注重案例及当事人所处的社会背景与传统文化之间的联系,并通过个案分析,试图深入剖析体现一些问题。

第二,客观的方法。实事求是地研究和评价近代重庆地方审判历史,在挖掘其真实面目的同时,不以是为非,亦不以非为是,更不能因为阶级立场差异而否定其作用或价值,而拒绝汲取其有益内容。本书尽量对于近代重庆司法审判活动的内容和影响做相对客观、准确、全面的评价。

第三,档案文本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一系列重庆档案馆馆藏的司法档案进行比较、分析、综合,从中提炼出自己的分析和思想。从微观入手,着眼宏观,力图避免先入为主、保持“价值中立”理念,增强研究对象和研究结论的客观性,试图发现一些重大理论问题。

第四,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战时与战前战后、战区与大后方的审判制度的对比,试图寻找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差异性及其原因之所在,并借以解释说明该特定时期下——战争状态下大后方的法律运行现象,探讨特定历史状态下的司法审判制度,并为当今中国司法改革的途径选择提供借鉴。第一章近代重庆概况(1927—1949)重庆,古称巴郡、江州、渝州、恭州,地处长江、嘉陵江之汇,三面环山,东出三峡,西连三蜀,南达滇黔,北通汉沔,水陆交通方便,地理位置独特,为四川之门户,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自古就是西南地区区域性的军事政治中心和重要的商业物资集散地。地貌以丘陵、山地为主,坡地面积较大,故有“山城”之称。1891年3月1日,重庆海关成立,标志着重庆正式开埠。1929年,重庆从巴县分离,正式建市。1937年12月1日,国民政府各院部开始在重庆办公,重庆成为战时首都。1939年5月5日,重庆升格为特别市,直属国民政府行政院。1940年9月6日,国民政府颁布定重庆为陪都的命令,称:四川古称天府,山川雄伟,民物丰殷,而重庆绾毂西南,控扼江汉,尤为国家重镇。政府于抗战之始,首定大计,移驻办公。风雨绸缪,瞬经三载。川省人民,同仇敌忾,竭诚纾难,矢志不渝。树抗战之基局,赞建国之大业。今行都形势益臻巩固。战时蔚成军事政治经济之枢纽。此后自更为西南建设之中心。恢闳建置,民意佥同。兹特明定重庆为陪都,着由行政院督饬主管机关,参酌西京之体制,妥筹久远之规模,借慰舆情,百彰懋典。明定陪都之后,国民政府成立了隶属于行政院的“陪都建设计划委员会”,规划和设计重庆的全面建设,客观上推动了重庆的城市近代化进程。重庆作为国家战时首都和陪都,是中国抗战的大本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东方战场统帅部所在地,全国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外交中枢,战略大后方的核心。一、政治环境

国民政府在重庆时期,与南京时期的政府相比,还是有其一些特点如下所述:

第一,重庆时期的国民政府是一个党政军一体化的政府。南京国民政府虽然既接受国民党的领导,但也必须束缚于军事委员会,而国民党内部也有中央政治会议和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没有形成一体化;1939年1月国民政府特设国防最高委员会,统一领导党政军。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属之各部会,国民政府五院和军事委员会所属之各部会都要受其指挥,战时总动员委员会更是要直属国防最高委员会管理。这个时期立法院的立法由于受到战时体制的影响也必须在其允许下进行立法活动,由最初的“立法院所议各案,与战争有关系者和应交立法院议决之案而国防最高会议认为有紧急处置之必要时,可事后按立法程序送立法院”改为“立法院对于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之立法原则只有陈述的权利;而‘紧急和有必要’之具体含义由国防最高委员会解释;国防最高委员会决定公布之法令,应令知立法院,立法院对此项法令毋庸再行审议”。如果说重庆是抗战的司令塔,则国防最高委员会便是抗战的司令部,党政军一体化由此形成。

第二,重庆时期的国民政府是具有某些民主形式但实为党政独裁化的政体。1938年3月31日,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在抗战期间设立国民参政机关“以集中全国才智,共谋国是”,4月7日通过《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案》,建立国民参政会,其在国民政府中既有建议和咨询的权力,也有一些参议和干预内政外交的权力。同时,从中央到地方都要相应建立省、市、县参议会。重庆时期的国民政府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构似乎呈现了某些开放趋势,一些非国民党人士、国民党内非蒋系人士以及地方一些实力派参于国民党政府组织中。周恩来、黄琪翔担任军事委员会政治部副部长、朱德任第二战区副司令、郭沫若为政治部第三厅厅长、卢作孚任交通部次长、章乃器任安徽省粮食厅厅长等。但是,所有国民参政委员会的委员以及国民参政委员会所有的议决案都必须经过国防最高委员会的首肯以及通过才可以担任或者获得可能“依其性质交主管机关制定法律或颁布明令行之”的机会,所以,国民参政委员会的价值有无是完全操纵在国防最高会议之手的。

抗战时期,虽然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但是阶级矛盾并没有消失,有的时候还会激化,这就必然制约了重庆国民政府的民主化程度,更注重向党政独裁的方向迈进。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确立“独裁制”的议决案,并推蒋介石为总裁。蒋介石不仅以总裁的身份对国民党进行独裁,而且同时也以总裁及行政院院长的身份对国家行政大权进行独裁。1931年12月15日—1943年8月1日,林森任国民政府主席时行虚位元首制;1943年8月1日林森逝世,时任行政院长的蒋介石“依法”代理国民政府主席职务。9月10日五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案》,废弃四届一中全会关于国民政府不负实际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国民政府主席为中华民国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国民政府主席为海陆空军大元帅”; “国民政府主席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而直至“宪法实施后,依法当选之总统就任时”始卸任,“国民政府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理之”;公布法律与发布命令均有国民政府主席“依法署名行之”;五院正副院长均有国民政府主席于国民政府委员中提请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国民政府主席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五院院长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9月13日蒋介石被“一致选为”国民主席,“依法”取得了党政军三大系统的最高职位,拥有了最大权力,其统治权是不受任何约束的,完全到达了其独裁统治的巅峰。

最后,重庆时期的国民政府始终是一个抗战政府。1927年4月到1937年7月的南京国民政府是一个内战政府,主要矛盾是阶级矛盾。1937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宣布“自卫抗战”,但很短时间就迁往重庆了。重庆时期政府的出现就是抗战的结果,而且政府坚持了八年抗战,并最终赢得了胜利。虽然中间出现了动摇或者妥协,但是抗战几乎是这个政府的主流和完全任务,其这个时期的机构设置、法制建设、政策措施大都是以抗战为主要目的出现的。

国民政府在组织抗战的同时,也未停止过立法工作。从1938年立法院在重庆重新开始到1945年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为止,其间立法院共开会155次,议决法案791件,其中法律案463件。抗战时期立法院主要在军事、政治、经济以及司法等领域审查或议决了与战局相关的法令,其中主要是关于军事和经济领域的。二、经济环境

抗战时期,重庆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战前的省辖城市一跃成为中国的战时首都;从位于四川东陲的地区性的农产品港埠上升为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中心,成为国际名城;从一座古老的城市发展成为一座现代的工商业城市等。

1.战时经济的施政方针

作为战时大后方的经济中心,重庆经济的实施方针,包含在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战时经济施政纲领里面,主要包括战时经济任务以及完成这些任务所采取的大政方针政策。抗战爆发以后,国民政府就已经下定长期抗战的决心,这就意味着两国都必须集中全部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在战场上以保证战争能最后获得胜利。因此,国民政府必须尽快也最大限度地动员全部力量,尤其是尽快发展大后方的经济以保障战争所需。1938年3月,徐州会战之际,国民党召开了临时代表大会,制定了《抗战建国纲领》,并将其作为临时的施政方针,规定“抗战与建国同时进行”。经济建设目标是“以军事为中心,同时注意改善人民的生活”。随着中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欧洲战场战争爆发,战局紧张,日军加强了对国统区后方的封锁,外援骤然减少,大后方物资紧缺,物价上涨飞速。在这个时候,国民党政府就更加强调战时经济的重要性。在1941年召开的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上提出:“国家在战时其经济之能否持久,为最后胜利之关键。”“建设之首要,在乎民生,战争之胜负,决于经济,今日经济建设之努力,在于充实国防之力量,以保障民族之生存,与统筹全国人民之生计,以维持社会之安定。”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党政府实施《国家总动员法》的目的是:“为集中运用全国之人力、物力,加强国防力量。”战时经济的目的和任务至此已经非常明确。

在战时经济任务不断明确的同时,国民党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施政纲领。1938年制定了《抗战建国纲领》,主要内容为:以军事为中心,实行计划经济,奖励海内外人民投资,扩大战时生产;全力发展农村经济,奖励合作,调节粮食,开垦荒地,疏通水利;开发矿业,树立重工业基础,鼓励轻工业的经营,发展各地之手工业;推行战时税制,彻底改革财务行政;统制银行业务,从而调整工商业之活动;巩固法币,统制外汇,管理进出口货,以安定金融;整理交通系统,举办水陆空联运,增筑铁路、公路,加辟航线;严禁奸商垄断居奇、投机操纵,实施物品平价制度。

1941年五届八中全会上又作出了有关经济的决议案,主要有11项,作为对上述方针的重要补充和完善。主要有改进财政系统、田赋直接归中央、实施统制经济、在行政院下设立贸易部(其后改在财政部下设立贸易委员会)以统制战时贸易、确立战时经济体系、举办盐、糖、烟、酒等消费品专卖,以求物价稳定和财源增加。

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通过了《加强国家总动员实施纲领案》,主要规定全国上下无论政府还是人民、团体或者个人,都要同心协力将其人力、物力、地力,统统听其政府统治。“自今伊始,必当加强全国总动员,使每一个国民皆恪尽其对于战斗之任务。每一物资皆能增其对战斗之效用。人人牺牲自由,贡献能力,使全国成为一统一坚强之战斗体,无论任何部门之工作,皆须适合于现代战争之条件。”根据其意旨,1942年3月29日颁布,5月5日开始施行《国家总动员法》,对经济实行了彻底管制,其主要内容是:①政府于必要时对国家总动员物资,征购或购办一部分或全部。②政府于必要时对国家总动员物资之生产贩卖或输入者,命其储存该项物资之一定数量,在一定期间不得自由处分。③政府于必要时对国家总动员物资之生产、贩卖、使用、修理、储藏、消费、迁徙或转让,加以指导、管理、节制或禁止。④政府对国家总动员物资及民生日用品之交易价格、数量加以管制。

虽然《国家总动员法》第28条规定:“本法实施后,政府对于人民因国家总动员所受之损失,得予以相当之赔偿或救济,并得设置赔偿委员会。本法实施停止时,原有业主或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对于原有权利有收回之权。”但是,上述经济方针或政策是国民党政府所制定和采取的经济措施的依据,其大体趋向都是逐渐加强政府对于经济的控制,并最终实现和强化国家对经济的控制权,以适应战争的需求。其大部分内容都对当时重庆的经济起到直接指导和管理作用。这种对于经济生活的完全政府管制,其中包括对于人民生活资料和人身自由的控制,不能不对重庆市民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2.战时重庆经济的管理体制

重庆战时的经济在宏观管理上经过了一个重大的发展变化过程。战前的重庆经济管理基础是不发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地方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较弱;战时重庆成为首都,沿海工业大量内迁,经济迅速发展,一跃成为大后方的经济中心。全国抗击日军侵略的环境使重庆的经济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国民政府对整个国统区的经济宏观管理政策就对重庆发生了直接影响,出于建设陪都的需要,中央有关的经济管理部门会直接对重庆经济建设进行管理。其次,在重庆活动的经济管理实体,既有中央有关的经济管理部门,也有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所以,战时重庆的经济管理体制是中央与地方共同发挥作用,条块混合式的管理体制。根据战争形势的发展以及战时经济的发展需要,战时重庆的经济也在不断地进行相应的调整,从平时经济向战时经济逐渐过渡,最终完成和强化国家对整个经济的统制和集权管理。

重庆政府对于国民经济的统管在抗战初期确实推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自1943年开始,便步入了困难时期,而1944年是最为艰难的一年。1942年之后,国统区的工业发展就结束了其“黄金时期”,发展趋势明显减缓,以当时重庆地区嘉陵江一带的煤炭、钢铁、机器工业为例,1943年春,停业100余家,据1943年11月《新华日报》在《后方产业在困难中》社论曾有评论:“重庆市18家铁厂竟有14家停炉。4家制钢厂中,一家已停顿,三家只能勉强支撑。”机器工业由于金属材料不足,1943年有436家机械厂,到1944年只剩下200余家,而就这二百多家的开工率也不足百分之五十。1944年7月9日的《新华日报》指出:后方各类工业均有停滞、减产或倒闭趋势。1944年11月,重庆嘉陵江一带的机器工业只剩下67家在运转,嘉陵江地区的煤业由月产量8万吨减至6万吨,以致重庆等地大闹煤荒。1944年重庆的民营工厂也从1942年的1077家下降到533家。

经济衰落的原因当然有很多,如抗战的损耗、物资匮乏,尤其是滇缅公路被封锁,国民政府的外援几乎断绝,生产资料的匮乏而导致产品不足,供给减少,因而引起产需矛盾,再加之投机倒把、囤积居奇现象屡禁不止等,都会导致经济萧条,但国民党政府对于经济的过于管制也应是主要原因。但是,国统区中后期经济衰败的根本原因还是国民党政治的腐朽。抗日战争中前期,国民政府的军事失利,导致大部分国土沦丧,其传统的关、盐、统税的税收大部分丧失,为了军事需要以及权力机构的正常运转,国民政府必须增加新的税收,此项本无可厚非,但是国民政府没有采取紧缩支出、开源节流的方法,而是采用增加捐、税等“杀鸡取卵”的方法。据1942年11月桂林《大公报》载,当年的直接税和间接税实际收入不过20亿,但第二年税收预算却定为100亿元,这种增税的速度也未免太过惊人了。为控制物价上涨,对于物价进行控制在原则上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在物品种类如何选定、限价标准如何决定,各地的价格差异如何避免等问题在客观上无法解决的前提下,便会窒息经济的发展;在实施限价中,国民政府只注重控制军需和民用必需品的价格,对原料价格比较放松,致使价格逾趋昂贵。有些品种又盲目限价过低,使物资来源大受影响。重庆商会等4团体在“说帖”中道:“桐油全国产量约150万担,战时后方生产尚均应七八十万担。自被统购统销以来,几等于令无,无可统购,始久放宽;……蚕丝全国约10万担,战时后方应产二三万担,自统购统销以来,每年减至二千余担,不及十分之一;猪鬃全国年产12万担,战时后方尚应产七八万担,自被统购统销以来,年产不过二万余担”。政府对于经济的硬性管制,也使轻纺工业之间不能协调配合的现象严重,工业与交通、农业、金融、财政等经济部门无法配合和协调的现象也相当突出。

与民营工矿业衰落相反的是官僚资本凭借其政治上的特权,借以管制的方便渠道,得以迅猛发展。如以孔家资本为主的中国兴业公司,1939年7月成立时的资本额为1200万元,到1943年就增为12亿元,共13个厂,成为大后方资本额最大的公司。国统区经济的衰落和官僚资本的迅速崛起,使各阶层人民生活十分困苦。工人因为工厂的破产或停产而失业,生活无以为继;农民因地主、贪官和高利贷的无情盘剥,农业生产本已履步为艰,再加以自然灾害的侵袭,农民更无法生存;城市平民以重庆为例,许多平民聚集在江边草棚居住,以各种苦役谋生,饱受饥寒病灾的侵袭。许多妇女因生活无路被迫卖身。当时重庆妓女总数在1万人以上,占该地青年妇女的三分之一。城市小职员和学校教师也生活困苦,大学教授都往往以典卖补贴生活。青年学生因营养不良、疾病而死亡率极高。面对如此窘境,人民群众为了存活只能起而反抗:工人掀起罢工斗争,1944年11月成都人力车工罢工;1945年2月重庆各行业工人举行罢工;农民也举行武装起义,如1944年7月河南桐柏山区数万农民起义,反抗不抗日的国军;国统区的学生运动也蓬勃开展等。国民政府在政治上后期不仅要专心于对日的反抗战争,为了统治秩序的稳定,更要关注国统区内的工、农、学反抗其统治的斗争。

3.物价问题

由于战争切断了国际运输线路,也使得沦陷区和后方的交通不便,导致物质运费增高,进口商品价格猛涨。内迁到重庆的人口日益增多,日用品供不应求,原材料供应不及,部分商人囤积居奇。加上,国民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不惜大量发行货币,从而使得大后方地区物价高涨,普通百姓生活苦不堪言。关于国民政府的货币贬值情况,美联社在1947年7月24日发表了一个材料,形象地说明了法币一百元可买的物品:1937年为二头牛,1938年为一头牛,1941年为一头猪,1943年为一只鸡,1945年为一条鱼,1946年为一个鸡蛋,1947年仅为三分之一盒火柴了。尽管国民政府设立物价管制委员会,选择生活必需品(粮盐、食油、棉花、燃料等)及运价工资等实行限价,以及选择若干重要城镇为管制据点实施管制,但是仍然解决不了通货膨胀、物价高涨的问题。比如,1941年成立重庆市经济检察大队,负责检举对于经济管制法律规定管制物质而有囤积居奇、投机垄断操纵行为,而由警察机关办理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案件,查获了一些囤积案件,打压了部分奸商豪滑,却改变不了物价的涨势:1942年重庆物价指数由31倍增至78倍(以1937年上半年为基期),比1941年高208%。货币的贬值和物价的飞涨,使得重庆在抗战后期经济萎缩,工业萧条,失业增多,民不聊生。第二章近代重庆城市治理一、战时首都重庆——抗日战争大后方中心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贯彻“攘外必先安内,统一方能御侮”的反动国策,在大力“剿匪”的同时,实施有限度的抗日。面对西南各省由地方军阀割据的时态,国民政府利用“追剿”红军的机会,一方面假借抗日之名,高调宣称西南将为民族复兴的基地;另一方面从经济、财政、金融入手,削弱地方行政权,裁减地方军队,调遣中央军进驻,逐步将西南版图纳入其控制范围。如1935年3月4日,蒋介石一到重庆即指出:“就四川地位而言,不仅是我们革命的一种重要地方,尤其是我们中华民族立国的根据地。无论从哪方面讲,条件都很完备:人口之众多、土地之广大、特产之丰富、文化之普及,可说为各省之冠;所以自古即称‘天府之国’,处处得天独厚。我们既然有了这种优越的凭借,如果各界同志,大家能够本着‘亲爱精诚’的精神,共同一致的努力向上,不仅可以使四川建设成为新的模范省,更可以使四川为新的基础来建设新中国。”同年8月,蒋介石在成都演说时谈到:“本部十八省哪怕失去了十五省,只要川黔滇三省能够巩固无恙,一定可以战胜任何强敌,恢复一切失地,复兴国家,完成革命。”但实际上,国民政府此时仍在不断围追堵截并企图消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农红军。

随着中国工农红军长征的胜利结束和日本在华北的侵略威胁国民党统治,以及国内抗日运动的高涨,国民政府在对日政策上逐渐强硬,并作出相应的国防准备,国防中心开始逐渐转向西南地区。1936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重庆行营成立了江防要塞建筑委员会,分别建筑宜昌、重庆间要塞,这是抗战前长江的重要国防建设。同年初,湘黔线、黔桂线、川黔线和滇黔线公路网初步形成,成渝线、滇黔线和滇钦线的铁路建设也在计划实施中。同时,蒋介石还多次指令将未完工的兵工厂迁入四川、贵州。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中国进入全面抗战时期。次月,“虹桥事件”发生,上海、南京告急。同年10月29日,国民党国防最高会议召开,蒋介石在《国府迁渝与抗战前途》的讲话中明确:“为坚持长期抗战,国民政府将迁都重庆,以四川为抗敌大后方。”并分析了抗战以来的战争局势、迁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军事上最重要之点,不但胜利要有预定计划,即挫败亦要有预见的打算。不但胜利要立于主动地位,就是退却也要有主动地位。然后一时的挫折,不致有全盘溃退之虑,而可以把握最后的胜利。今天我们主动而退,将来可以主动而进”。11月16日,国防最高会议通告全国迁都重庆。11月20日,国民政府发表《国民政府移驻重庆宣言》,称“国民政府兹为适应战况,统筹全局,长期抗战起见,本日移驻重庆。此后将以最广大之规模,从事更持久之战斗”, “继续抗战,必能达到维护国家民族生存独立之目的”。随后,国民政府的党、政、军机关和大批工厂学校陆续内迁,以重庆为战时首都的抗日战争战略大后方得以正式确立。

国民政府确立以重庆市为抗战大后方中心的方针,对抗战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和影响。首先,它标志着抗战的总战略由战役持久转变为战略持久,在当时军事形势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坚持持久战,有鼓舞人心、实行不屈不挠的民族救亡运动的作用。其次,迁都重庆确立政治中心,树立长期抗战的大旗,表明了国民政府的抗日决心,在抗战初期,上海、南京等城市相继沦陷,全国士气低迷的情况下,能稳定军心民心、坚定抗战意志。再次,实行金融、商业、工矿、学校的内迁,不仅改变了战前经济畸形发展的工商业布局,而且为持久抗战打下了物质基础。二、近代重庆人口状况

重庆在被定为陪都后,辖区面积不断扩大,合并了一些邻近的城镇及土地。重庆市市区面积从1937年的47平方千米,激增到1945年抗战结束时的294.3平方千米。辖区的扩大加上政府内迁,导致重庆人口不断增加。1937年重庆已有110120户、473904人;1938年有117893户、5288793人;1939和1940年由于空袭伤亡及政府疏散人口的原因,市区人口下降至40万人左右;但随后逐年增长,1941年超过70万人,1944年突破90万人,1946年人口总数达1245645人。但这些人群并不是固定的,流动人口占据了一定比例,如在1941年,就有76337人涌入重庆,同时有70839人移出重庆;从1943年10月到1944年2月间共迁入38697人,迁出8537人。其中,大批难民难童涌入,1938年9月10日,统计难民数为363人,1946年遣返来渝难民数为45650人。

在重庆市居民人口中,受教育程度不均衡,如1941年12月统计总人口数为702002人,其中大学以上教育程度12416人,占比1.77%,中学教育程度90163人,占比12.8%,小学文化228725人,占比32.6%,小学以下文化303640,占比43.2%。1943年统计142518人中,大学教育程度为2772人,占比1.95%,中学教育程度21923人,占比15.4%,小学文化45845人,占比32.2%,小学以下文化69966人,占比49.1%(识字人数为35257,占比24.7%,不识字人口达34709人,占比24.4%)。其中,大批科技人员和熟练工人的迁入,提高了重庆的科技水平,推动了重庆的经济发展;大量教育界、文化界人士的涌入,繁荣了重庆的文化与艺术,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文艺作品宣扬抗日救国运动,增强了民族凝聚力,激发了大后方人民的抗战斗志。

重庆市民中失业和无业人口占一定比重。如1941年12月统计总人口702002人,失业1317人,占比0.18%,无业人口56428人,占比8.0%,其他(就业、失业、无业之外的人口)107101人,占比15.3%。1943年统计142518人中,失业1492人,占比1.0%,无职业11795人,占比8.3%,其他1487人,占比1.0%。1944年5月,无职业人口达114851人,占总人口数950769人的12.1%。1945年统计无职业人口达到222318人,占总人口数1049470人的21.19%, 1946年无职业人口达到242201人,占比19.44%。失业人口的增加,给城市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三、城市综合治理

为集中抗战力量,净化城市环境,稳定社会秩序,战时国民政府及重庆市政府大力革除烟毒、娼妓、赌博等陋习,推行社会赈济,提倡新风俗。

1.禁绝烟毒

国民政府鉴于鸦片危害至深,遂下令限期将全国烟毒一律戒绝净尽。重庆市1939年经由市政府第32次市政会议议决,设立烟民勒戒所,凡与勒戒烟民有利者,无不竭力督饬改善,期于最短期限间将烟民完全肃清,以加强抗战建国之力量。烟民如所后,由训育股登记室登记,即由医院调研组登记,其瘾量之大小体质强弱以及有无疾病而酌发各种施戒药剂。日分3次发给,按日逐渐减少,通常以5日停药者最多,瘾小者则日数较少瘾大者可酌加日数,总以能够脱瘾为目的。停药以后修养7日,修养期间由烟民勒戒所训育股给予训话,以恢复其体魄,并坚定不再吸毒之信念。1939年9月1日至1940年5月14日,共收容男烟民5981名、女烟民1820名,共戒绝男烟民5981名、女烟民1699名。而估计尚有烟民3万人左右。但由于产地不能完全禁种、运销不能完全禁绝、禁烟权职不能完全统一等弊端,导致重庆市烟毒不能禁绝。

2.取缔娼妓

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娼妓与人类社会如影相随至今不离。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曾在首都南京发布了禁绝全城所有妓院的命令(1928年7月30日),欲将南京作为全国废娼的表率,以期在全国逐步废除娼妓。但是由于国民政府及地方政府并未废止公娼制度,于是导致禁娼屡禁不绝。

战时国民政府也曾向各省下达过废娼令。如为取缔娼妓一案电请查照(1943年5月)写道,特奉蒋委员长,交下京沪杭甬铁路特别党部主任,夏恩监丑歌电一件内第(五)项,以少数地方,娼妓群体奢淫不堪,请令禁绝案。认为娼妓不仅有害善良风俗,影响民族健康,且藏垢纳污,妨碍治安生产,为期振衰起废去除淫靡恶习起见,凡属私娼歌女,殊有严行查禁之必要。但这种取缔仍指私娼,政府并没说要废除公娼及其制度。实际上,在抗战最紧张的1940年,蒋介石就曾下令要取缔娼妓。1938年12月13日《国民公报》报道,重庆市警察局依照以前颁布的取缔流娼办法,在较场口、小什字等地逮捕流娼102人。娼妓行业容易导致人口拐卖、疾病传播、道德低下等社会问题,同时也容易滋生妨害风化(略诱)、妨害家庭(奸通)、堕胎等犯罪。

3.严禁赌博

针对内迁机关公务员及眷属打牌聚赌的风气浓厚,行政院于1940年12月14日发布训令,要求各机关长官对所属人员“严切规诫”,务期“湔除恶习,力挽颓风”。1942年2月8日《中央日报》报道,该训令颁行后“收效甚好”, “自即日起”,重庆卫戍总部将严查一切赌博行为,“不论高低级文武官吏,不问男女老幼”,一经察觉,即行逮捕,同时没收赌具赌资,赌资留存空袭救济之用,赌具一律焚毁。面对部队军人的赌风甚炽,伤风败德,破坏纪律,“若非严厉取缔,影响抗战非浅”的情况,国民党军事委员会公布实施了《取缔军人赌博暂行办法》,共17条,对于军人犯赌博罪进行军法惩处,如军人在营区内赌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营区外赌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赌博而贻误要公或酿成事故的,加重刑罚,部队长官犯赌博罪的从重处罚。赌博罪的查缉由各地宪兵负责。同时,对于民间赌博问题,重庆市政府亦予以查禁,然屡禁不止。如1944年6月,“重庆市区近年赌风日炽,赌博摊子随处可见,警察多不纠正,反参加共赌,影响市容及中外观瞻”,军政部致函重庆市政府严加取缔。赌博的恶习危害个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容易滋生社会问题;而公务员及军人赌博,则败坏政府形象、影响执政地位。

4.大力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由于战争前线军事失利,战区难民日益增多,为此国民党中央社会规定救济难民四项原则,规定战时慈善事业以救济难民保育难童为主要工作,同时拟开办工厂,容纳入川难民从事生产工作。战时重庆各救济机关、社会团体根据国民政府中央的救济政策,制订了本部门的救济措施,积极开展各项社会救济工作。救济内容主要有建立收容所、发放救济费和实物、医疗救助、疏散安置、职业介绍、组织生产自救等,并针对难民群体中的老人儿童等进行了特别救助,如中华慈幼会于1937年设立上海战区难童收容所,收容难童1500余名,开难童教养之先河,1938年4月24日成立战时儿童保育会四川分会,1945年设立国际难童教养院。1939年9月成立的重庆市赈济会在1939至1943年的工作情况可以反映重庆社会救济的实际效果,如在1940年接受乞丐收容所,在空袭时设立茶粥站放振,补助各救济机关经费,办理平价粥厂等;在1941年计发救济费6870.63元,新收乞丐214名,改平价粥厂为平价食堂,廉价供应,实发征属优待费10万元;在1942年救济贫民难民1884人,新收游民632人,平价食堂供应26036人,实发征属优待费134300元;在1943年计发救济费433329.2元,新收难民745人,介绍116名来渝难民赴贵阳等地工作,平价食堂供应140739人,实发征属优待费333600元。战时社会救济政策及措施的实行,产生了积极影响,如提供了部分难民难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为抗战输送了后备力量,有利于全民抗战。

5.提倡新风俗

为转移社会风气,改善民间陋俗,国民政府以“新生活运动”为准则倡导新风俗。内政部于1944年5月9日,将先前颁行的《禁止蓄婢办法》《禁止妇女缠足条例》《废除卜筮星相觋堪舆办法》及《加强查禁社会群众神权迷信办法》合并修订为《查禁民间不良习俗办法》,共计12条,对于崇拜神权迷信、妇女缠足、蓄养婢女、童养媳、堕胎溺婴等不良习俗予以查禁,并由县政府具体执行。另外,在婚姻上,提倡男女平等的合理婚姻,反对早婚,提倡集团结婚,举行婚姻登记等。在丧葬上,提倡丧葬以哀敬为主,革除一切繁文缛节,提倡速敛速葬、火葬,废除跪拜礼节。在礼仪上,推行民间短服,尽量使用国货,简约朴素、整齐清洁。还有,倡导生活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取缔公务员宴会,严禁跳舞厅会等。第三章法律调适与司法变革在“参酌古今,会同中外”的宗旨下推进的清末“新政”,开始了中国法制近代化转型的曲折历程。中华民国成立后,在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理念下,国民党亦在不断努力使中国法制步入现代化轨道。南京国民政府在1928到1935年间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初步健全“六法体系”,标志着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得以确立。客观来看,“抗战以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力度大,起色快,按此趋势发展下去,司法改革循序渐进,成果定会更加丰硕。殊料抗战烽火燃起,政府疲于应付内忧外患,不少司法改革计划不得不因此停顿或迟缓,打乱了司法改革步伐”。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后,导致抗战大后方的人口剧增,大量难民难童涌入,无业和失业人口增加;政府当局不能及时提供住房,难民居无定所,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抗战初期,工商业的内迁带动了重庆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是国民政府出于抗战需要,在重庆陆续实行经济统管,对关系战争和民生的粮食、糖、盐、火柴、棉花等物资实行“专卖”,并增加税赋以补充军费,造成地方经济趋于崩溃,加之国民政府的腐败问题及官僚资本的巧取豪夺,使得重庆物价飞涨、通货膨胀严重,各阶层人民生活艰难,民不聊生,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在如此动荡不安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下,重庆市的社会秩序动荡、犯罪高发、纠纷不断,直接导致重庆法院的刑事案件收案率逐年上升,如1942—1946年,重庆地方法院新受理刑事案件分别为4254、5584、8423、10312、7706件,其中1944、1945年度分别以44%、34.5%的速度增加。战时,法律精英云集重庆,他们的法治理想开始对中国的司法进程产生影响。近代法律人群体大都产生于清末,成长、壮大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涌现了吴经熊、张知本、谢冠生、杨兆龙、章士钊、戴季陶、蔡枢衡、史尚宽、戴炎辉、程树德、胡长清、沈钧儒、居正等贤才俊彦。近代法律精英的产生及其法治理想的形成是在清末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变迁之后,法律精英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追求自己的法治理想:尝试制定良法,构建近代法律体系;创制宪法,追求宪政;收回治外法权,捍卫司法主权;争取司法独立,倡导司法公正;强调依法而治,注重保障人权。由于受现实因素,诸如政治、社会及自身条件的制约,法律精英们的各种“法治理想”注定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政权更迭之际,自身也面临复杂的人生抉择。法律精英们以深厚的法律知识背景,传播法律知识,整合中西法律观念差异,解释和批判现行法律,苦苦推动着中国司法改革的现代化步伐。一、法律的修订

审判与法是不可分离、密切相关的。法是审判的依据,它决定审判的权利范围,确定审判的效力期限,赋予审判以权威性。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或者判例,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案件做出公平、公正判决的活动。“法官有责任按照某一明显应适用于一个诉讼案件的法律规则来审判该案件。”因此,法官的审判活动原则上都应该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只有依据法律做出的判决才是有效的判决。(一)实体法方面

司法审判不可能脱离实体法而独立存在,它与实体权利联系密切。“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它就没有任何价值了。”由于实体法决定了司法裁断的内容,无论经过何种程序,法官最终都要寻找到适合于具体案件的实体法律规定。程序法的规定始终是为了支持一个案件可以最终找到恰当的实体法律,从而实现实体权利,而“实体权利”是由实体法律规定的。战时重庆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其依据的实体法律是《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民法》及大量民刑单行条例。

1.《中华民国刑法》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于1928年3月10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作为南京国民政府的第一部刑法典。施行不久,唯成立仓促,条文繁复,“即感觉其诸多内容既不甚符合国情,又未能吸收各国最新立法经验”,各地法院纷纷请示最高法院和司法行政部要求释法。加上各类特别刑事法令有增无减,层现叠出,不能划一。于是,立法院于1931年年底成立刑法起草委员会,草拟修正案,耗时近3年,四易其稿。1934年下半年,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案。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同年7月1日起实施。

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史称《中华民国新刑法》,包括总则、分则两编,共357条。总则编主要规定:法例、刑事责任、罪数、量刑、保安处分等。分则编规定具体罪名,如有内乱外患罪、渎职罪、妨害投票罪、杀人罪、公共危险罪、妨害风化罪、伪证及诬告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公共危险物罪、鸦片罪、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罪、赌博罪、伤害罪、窃盗罪等。在刑种方面,分别规定了主刑和从刑。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五种。从刑分褫夺公权与没收两种。其中,有期徒刑的刑期为2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最高累加至20年。拘役期限为1日以上,60日以下,最高不超过120日。罚金为1元以上。褫夺公权主要指剥夺公务员录用资格和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的资格。违禁物、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预备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均可没收,没收亦可单独适用。

作为对刑种的补充,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设立了刑罚易科制度。对于一些轻微犯罪,虽然依法作出刑罚判决,但由于存在某些特定原因,对于罪犯不执行刑罚更为适当时,可根据刑罚易科制,而改以其他方式替代刑罚的执行。刑罚易科主要有三种方式:易科罚金,易服劳役,易以训诫。

同时,修正后的《中华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改为14岁,并设立了“保安处分”专章。分别为:未成年人犯之感化教育处分,精神病人犯罪之监护处分,吸毒酗酒者之禁戒处分,习惯犯和懒惰成习而犯罪之强制工作处分,患性病和麻风病者之强制治疗处分,外国人犯罪之驱逐出境处分,宣告缓刑和其余处分实施前可付保护管束。引入保安处分制度标志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转向主观主义、由行为责任转向行为人责任,体现着时代性特征。

刑法修正案通过后,梅汝璈发表如下感慨,一语中的:

我们中国是一个政治落后,经济落后,教育落后的国家,这是毋庸讳言的。但是在法律方面,我们却又顶欢喜采纳世界上最时髦最进步的制度和条文。所以结果常是那些制度和条文在实际上每每形同虚设,等于具文。即拿现行刑法而论,它有缓刑制度,它有假释制度,它有感化教育,它有监护制度。可是,在实际上,这些制度几乎等于虚设!这是稍微关心中国司法实况的人们都知道的。这次修正案又平添了许多种的保安处分,如戒酒,戒烟,强制工作,强制治疗……几乎应有尽有。然而,它们在实际上将来是否能够不等同具文,是否能够不和其他种种制度陷于同一的命运,那却是一个绝大的疑问。我们虽不愿责备立法当局只好高骛远,不顾国情;但是我们却不能不希望司法和行政当局加倍努力。以期立法和司法行政能够渐渐地走到一根水平线上去。换句话说,我们希望条文上的法律制度和实际上的法律制度能够渐渐地趋于一致,不要彼此的距离相差太远。

2.《中华民国民法典》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成立,胡汉民为院长,次年1月即成立由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郑毓秀、林彬为起草委员的民法起草委员会。民法典的制定,采取了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方式。民法典各编的起草,以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为主要参考。尤其是参照德国民法、瑞士民法中的多项制度和条文,同时,也参考了法国、日本及苏联的民法规定。另外,还吸收了自清末法制改革至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法制建设的成果和经验,其中包括对中国固有法律中某些传统的保留。《中华民国民法典》撰写完成于1930年年末,采用德国式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制,共1225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总体上反映了清末至民国法典化的最高成就。该法典目前仍在台湾地区沿用,虽然总则、债、亲属、继承等编都经修订,但“潘德克顿”的五编体制始终没有更易。《中华民国民法典》并不仅仅是单纯移植西方一些国家民法的体例和内容,而是在总结清末变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传统中国的法律进行了更理性的思考和取舍。“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有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条款、礼、习惯和宗族法等形成了一些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民事传统。其中,既有一些符合当时国情民风、对于确立更易为中国社会所接受的民事法律体系具有积极意义的内容;也有一些迁就历史惰性、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制度更新的糟粕。”早在中国民法法典化之初,立法者就一直关注中国的民事习惯。当时担任北洋政府司法总长的江庸在主持《中华民国民律草案》编纂时认为必须修订《大清民律草案》的理由之一就是:“前案多继受外国法,于本国固有发源,未甚措意。如民法债权篇于通行之‘会’,物权篇于‘老佃’、‘典’、‘先买’,商法于‘铺底’等全无规定,而此等法典之得失,于社会经济消长盈虚,影响极巨,未可置之不顾。”1918年民国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省高审厅处仿照奉天高审厅设立民事习惯调查会,并限令到日起四十日内报部”。由于战争导致国内局势动荡,这次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持续了四年而结束。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中华民国民法典》时,法案的起草者认为:“我国幅员辽阔,人口最多,各处所受之影响不同,社会及经济上种种进步,种种组织,未必到处能与其他种种进步及组织并驾齐驱,结果所至,各省各区域之风俗习惯,大相悬殊,且根深蒂固,牢不可拔者有之,且此等习惯,多因各地特殊情形,均有特殊之适用,一旦废除之,殊非易事,故对于全国应划一遵守之事项,拟规定为强制条文,间有各地不同不能划一之事项,拟规定为任意条文,或不规定之,而暂委之于习惯。”《中华民国民法典》重视中国传统习惯对于民法的影响并在立法技术上也给予民事习惯一个较大的运用空间。1923年施沛生、鲍荫轩等所编的《中国民事习惯大全》,是迄今为止最早的民事习惯调查资料。真正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是北洋政府所收集和保存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所得72册。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典对本国固有传统进行了部分保留和认可,有些上升为法律规则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直接适用,有的则做原则性规定,作为司法官裁量的重要依据。中国在民间有一种独特的典权关系,因为体现传统的互助、救济精神而存在时间较为久远。所谓典权就是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对该不动产使用并获得其收益;出典人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届满时,交还典价,赎回典物。国家法律确认典权关系的历史比较悠久。如《大元通制》有设“典卖田宅”条,《大明律》《大清律例》都设有“典买田宅”条,具体规定了典权关系的设定、典权人与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中华民国民法典》保留了典权制度这一历史传统。立法者认为保留典权这一传统有保护经济上弱者和简化程序的重要意义:

我国习惯无不动产质,而有典。……二者比较,典之习惯实远胜于不动产质。因(一)出典人多为经济上之弱者,使其于典物价格低减时抛弃其回赎权,即免负担;于典物价格高涨时有找贴之权利,诚我国道德济弱观念之优点。(二)拍卖手续既繁,而典权人既经多年占有典物,予以找贴即取得所有权,亦系最便利之方法。《中华民国民法· 物权编》专门保留了典权制度,废除了《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不动产质权,设“典权”章。

家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基本的构成单元,在中国的社会关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家法律明确家在财产关系、生产活动等方面基本单位的作用以及一定程度上在刑事、治安等方面的自治体地位,给予家长在组织生产、管理财产、维系家庭伦理秩序及约束、管理家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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