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用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5-16 0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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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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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用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用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试读:

前言

为了配合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教材的学习,帮助广大考生加深对考试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并通过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我们组织了部分会计领域的专业人士,严格按照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确定的范围和辅导教材的内容,结合往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命题特点,编写了本书。本书分为多个体系,从不同的角度帮助考生理解和掌握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1.考试大纲解读——分析考纲,提炼考点

本书在分析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对各章节的考试内容进行了提炼,并对重点内容进行了强调,帮助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抓住重点,分清主次。2.近5年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回顾历史,心中有数

本书对2010—2014年各章节的考试题型及分值进行了统计,让考生对各章节的在考试中的分量做到心中有数。3.

知识清单

——梳理知识点,明确构架

本书对每一章节的内容框架进行了整理,帮助考试理解各章的要点,从整体上把握教材的内容和结构,做到全面复习。4.重点难点分析——名师点睛,加深印象

本书结合历年考试特点,有针对性地介绍2015年度考试教材的内容,对每一章节的重点难点进行恰当讲解,强化考生对教材的理解。5.历年考题精选——回顾经典,掌握技巧

本书对历年的考试真题进行了整合并对答案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帮助考生理解命题人的出题思路,掌握答题技巧,在考场上能够从容应对。6.本年命题热点——预测真题,直击考点

本书在分析往年真题的基础上,结合2015年的考试大纲,对本年度的考试热点进行了大胆预测,让考生在大量的习题训练中加深对考点的印象,把握答题技巧。7.易出错知识点一览——最后的提点,保驾护航

本书结合往年的经验,在每章的最后对本章的易错知识点进行了梳理,提醒考生一些重要又容易出错的地方,让考生反复回顾,保证考试顺利。“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本好的辅导书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成为通往成功的捷径。本书旨在带给考生重要的知识和学习的理念,帮助考生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道路上披荆斩棘,一路向前。希望考生在认真学习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书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应试知识点和内容,顺利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由于时间限制,本书难免有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第一章总论

考试大纲解读

本章需要考生了解法律的一般知识以及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机制;掌握法律关系理论,理解其对法律分析的重要意义。通过对法律基础的了解形成法律思维。本章在试卷中所占比重不大,命题通常为直接考察相关定义,难易程度相对简单。从历年试题分布来看,主要还是以客观题为主,有时会涉及主观题,作为综合题中的一部分来进行考查。学习本章内容时,需要掌握法律基础的相关概念,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具体类型。

本章属于基础性章节,难度不大,在历年考试中多以客观题形式出现。从历年考试情况看,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仲裁的相关程序、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说明:五星级(★★★★★)代表近五年内至少三年在此考点命题,属于必须掌握内容;

四星级(★★★★☆)代表近五年内有两年在此考点命题,属于重点掌握内容;

三星级(★★★☆☆)代表近五年内有一年在此考点命题,属于掌握内容;

两星级(★★☆☆☆)代表近五年内未在此考点命题,但是存在命题可能性,属于应理解内容;

一星级(★☆☆☆☆)代表近五年内未在此考点命题,但是对于知识框架整体的掌握比较重要,属于应了解的内容。近5年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

说明:(1)题型下的数字表示小题的个数;合计下的数字表示分值。(2)综合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章节的,所涉及的章节均统计一次分数。(3)以下各章节同上。知识清单

第一节 法律基础

重点难点分析

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律的概念。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方面:(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① 公民(自然人)。

② 机构和组织(法人)。

③ 国家。

④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3.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东西应当具备的特征是: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① 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

② 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③ 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④ 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他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体现。

三、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时也构成法律事实。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他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他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简言之,即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这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这是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这是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类。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所作的分类。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所作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国务院令第287号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

7.规章。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因此,这些条约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这种划分方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却众说纷纭。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历年考题精选

1.(2014年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最低的是(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宪法【答案】C【解析】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2012年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

A.宪法

B.行政法规

C.法律

D.行政规章【答案】C【解析】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国务院令第287号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故C选项正确。

3.(2014年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基本特征的是( )。

A.强制性

B.规范性

C.利导性

D.国家意志性【答案】ABCD【解析】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4.(2014年多选题)下列规定性文件中,属于规章的有( )。

A.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B.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C.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D.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答案】BC【解析】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选项A属于行政法规;选项B属于地方政府规章;选项C属于部门规章;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5.(2012年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自然人

B.商品

C.法人

D.行为【答案】AC【解析】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故AC选项正确。

6.(2011年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家最高权机关制定,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中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答案】A【解析】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7.(2011年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法和发布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答案】A【解析】选项B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类的;选项C是根据法的内容分类的;选项D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类的。

8.(2011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

A.自然灾害

B.公民死亡

C.签订合同

D.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选项A和B是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选项C和D是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

9.(2010年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是( )。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行政规章【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制定。所以答案是B。

10.(2010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国有企业

B.集体企业

C.合伙企业

D.个人独资企业【答案】A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第一章总论”的“法律关系主体”知识点。根据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所以本题答案是ABCD。

11.(2009年单选题)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税法进行不同的分类。对税法所作的下列分类中,以税法功能作用的不同作为分类标准的是( )。

A.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

B.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C.税收根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D.税收一般法和税收特别法【答案】B【解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一般法和特别法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公法和私法是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而划分的。税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一般法,国内法和公法。税法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类。所以答案是B。

12.(2009年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答案】ABCD【解析】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他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方面:(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题中四个选项,均属于法的本质与特征。所以答案是ABCD。

13.(2009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自然人

B.发明专利

C.劳务

D.物质资料【答案】BCD【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和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自然人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他三项均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答案是BCD。

2015年命题热点

» 考点1 法的形式和分类

1.(单选题)根据法的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下列属于程序法的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答案】B【解析】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所以答案是B。

2.(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山东省注册会计师条例》

B.国务院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是由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的形式的有( )。

A.宪法

B.某企业的内部规定

C.税收征管法

D.会计法【答案】ACD【解析】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协定等。

4.(多选题)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 )。

A.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B.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C.省级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地方会计管理条例

D.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选项AB: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选项D:属于“行政规章”。

5.(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规章的是( )。

A.《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答案】AB【解析】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属于法律。

6.(多选题)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法律规范分为( )。

A.义务性规范

B.非强制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禁止性规范【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分类。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7.(多选题)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一法律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答案】BC【解析】“可以”表明是授权性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为方式,授权性规范同时也是任意性规范。而其他两种规范则没有给当事人选择权。

8.(判断题)实体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9.(判断题)一般法和特别法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答案】√【解析】一般法和特别法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 考点2 法的效力

1.(单选题)行政法规是指由(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务院的组成部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形式中行政法规的理解。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2.(单选题)在我国下列经济法的渊源中,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 )。

A.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B.规章

C.单行条例

D.民族自治条例【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根据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考点3 法律关系

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公益组织

B.设计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生产经营行为【答案】AC【解析】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BD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2.(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经济管理行为

B.商标权

C.土地

D.建筑物【答案】ABCD【解析】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ABCD选项都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

3.(多选题)下述情况中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发明创造

B.货币

C.企业员工

D.经济管理行为【答案】ABD【解析】货币是一种物,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经济管理行为是一种行为,他们都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企业员工只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可能成为客体。

4.(判断题)由于经济活动通常是由组织参加的,所以普通的个人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答案】×【解析】普通的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个人参与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活动时,便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5.(判断题)财政机关由于行使的是国家的职能,因此他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中包括国家机关。

6.(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A商品的买卖合同,则A商品属于甲、乙之间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答案】√【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考点4 法律事件

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件有( )。

A.合同双方认真履行了合同

B.企业乙侵犯了丙的专利权

C.森林大火

D.突然爆发了战争【答案】CD【解析】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的有( )。

A.纵火

B.爆发战争

C.地震

D.签发汇票【答案】ABCD【解析】地震和爆发战争都是当事人无法控制、无法预见的事件,而纵火和签发汇票则是人有意识的行为,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属于法律行为(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

3.(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

A.订立合同

B.成立公司

C.录取职工

D.爆发战争【答案】ABC【解析】爆发战争属于法律事件。ABC是法律行为。

4.(判断题)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行为和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为绝对事件。(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的规定。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称为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称为相对事件。

5.(判断题)法律事件仅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 )【答案】×【解析】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易出错知识点一览

1.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

2.法律规范的分类。

3.法律关系客体具体类型的识别。

4.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重点难点分析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仲裁(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仲裁的特征。

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且符合一定专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六)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民事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回避制度,是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被告应诉,又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还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起诉权。(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在《民法通则》之外,《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也都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称为执行措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九种不同的执行措施:

①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 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四、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为行政复议机构。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书面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面审理的特点,是排除当事人的言辞辩论,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 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 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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