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工伤条件的认定)(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7 11: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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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工伤条件的认定)

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工伤条件的认定)试读:

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工伤条件的认定)作者:编辑部排版:辛萌哒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分析解答】

工伤的认定是不考虑职工的过错问题的,即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职工受伤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情形进行,而不应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作机械理解。在实践中,必要的休息时间是为了更好的工作,因此不能机械地将这一休息时间是作为非工作时间。

【案情】

国家法院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9~761页。

1999年3月,宣某经老乡介绍,被北京吉诺经贸公司招用为装卸工。公司规定宣某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装卸货物、挂钩、换轮胎,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宣某以提成方式取得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999年3月26日至4月17日,宣某跟随吉诺公司司机董某一车工作,负责跟车装卸货物。4月17日起董某驾驶的车辆出现故障进行修理。吉诺公司另一名司机薛某让宣某跟自己负责的车装卸货物。4月21日,薛某被派驾驶黄河牌20顿挂车与另两辆车一同到首钢特钢厂运输钢材,宣某跟车前往装卸货物。11时左右,薛某驾驶汽车在装货过磅后等待其他同行车辆过磅时,宣某到车下“吸烟、歇凉”休息,薛某启动车辆时将宣某挤伤。2000年1月20日,宣某向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3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因宣某在车下后桥处“吸烟、歇凉”,被车辆挤伤,此行为与其工作无关;受伤地点亦不属其工作区域,宣某受伤情况不符合法定情形,其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宣某对此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决定。宣某不服,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吉诺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工作需要,在外出实施装货劳务活动过程中,被雇用单位车辆挤伤,属于其从事日常生产工作;在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第1条第1款第(1)项、第(4)项的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不认定是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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