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与状元历史纵横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7 13: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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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萧枫

出版社:辽海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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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与状元历史纵横谈

科举与状元历史纵横谈试读:

前言

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灿烂历史、又充满着生机与活力的泱泱大国。中华民族早就屹立于世界的东方,前赴后继,绵延百代。中国历史曾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伟人巨匠和英雄豪杰。

鲁讯先生曾说过: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拥有五千年历史的中国历史可谓博大精深,流光溢彩,每个中华儿女无不为拥有这份丰厚而珍贵的历史遗产感到无比自豪。中华历史是我们民族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一代又一代人的智慧结晶,是我们灵魂的生发与归依,是我们内在生命的本源。它滋养了我们的心灵,激发着我们的创造力,并孕育着我们民族的未来。传承中华历史即是在延续我们民族的灵魂。在21世纪的今天,新一代的中国人更需要从中国悠久的历史中汲取营养,提高人文素质,树立文化自信。

历史泛指世间所有事物的发展演变过程,一般专指我们人类社会与文明的演变情形。简单地说,就是对我们人类社会过去事实的记载。历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然而,在记载历史或研究历史的过程中却往往随着人的主观意识而变化、发展和完善,甚至也有歪曲和捏造的成分。特别是近年来受电影、电视戏说历史的影响,许多真实的历史失去了本来的面目,这就给我们广大读者造成了许多错觉或误解,以为历史就是电影、电视演的那样,让我们难以正确地把握历史的脉搏,除了具有娱乐的特点,就没有了历史的功用了。

当一个民族或者我们一个人,能够从历史中不断汲取力量、不断思考、不断创新、不断反省时,那就具有强大的进步力量和智慧了。我们广大读者非常幸运,我们生活在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辉煌历史是我们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丰富宝藏,显示了我们民族文明智慧的无穷魅力,这是我们炎黄子孙的无比自豪。

我们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是世界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是站在世界历史的潮头,独领时代的风骚。因此,我们学习民族的历史,同时也要放眼世界,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看到我们民族的价值和不足,以找到我们未来的发展方向。诚如伟人所说,不了解自己历史的民族是一个失败的民族。历史有助于我们树立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有助于我们建立民族的责任感。

因此,我们在参考了大量权威性历史著作的基础上,将中国悠久历史沉淀下来的丰富的图文资料融为一体,直观的介绍历史发展进程,全书以丰富的珍贵图片,配以深沉的文字叙述,全方位介绍了中华文明的历史,内容涵盖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外交、科技、法律、宗教、艺术等领域,具有很强的系统性、知识性和可读性,不仅是广大读者学习中国历史知识的最佳读物,也是各级图书馆珍藏的最佳版本。

第一 科举制度历史

一、官吏考选制度

禅让制

古代的中原地区,也就是黄河中下游的河谷、平原和丘陵地带,当时被称为“膏壤沃野”。大约在四五十万年以前,就有原始人居住在这个地区。经过漫长的旧石器时代、中石器时代以及新石器时代的演化变迁,直至公元前三四千年,逐渐形成了最初的社会结构———原始社会。在那个时候,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有依靠集体劳动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当时的生产资料以及产品都是归集体所有,大家共同劳动,共尽义务,在生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阶级,没有剥削。人们的共同敌人是大自然,人们团结一致向大自然作斗争,向它索取自己的一切生活资料。原始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氏族和部落,氏族和部落的首领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若是这个首领死亡或出缺,必须马上补选继任者;若是所选出的首领不合众人意愿,也可以立即罢免。这种选举权和罢免权都是属于部族全体成员的。可见,氏族和部落本身就是一种原始民主组织。据《尚书》以及《史记》中的《五帝本纪》《夏本纪》等记载,尧的哥哥挚就曾经是部落联盟的酋长,由于他为人不善而被部落成员所罢免,再推选尧接替了他的职位。尧在晚年曾询问“四岳”(当时的四个部落酋长)有谁可以继任自己的职位,四岳表示他们的德行都还不够,于是就把舜推举出来。关于舜被推举出来的情况,《尚书•虞书》中有这样的记载:“帝曰:‘咨,四岳……汝能庸命巽朕位?’岳曰:‘否德忝帝位。’曰:‘明明扬侧陋、师锡帝。’曰:‘有鳏在下曰虞舜。’帝曰:‘俞!予闻,如何?’岳曰:‘……克谐以孝,蒸蒸,不格奸。’……帝曰:‘钦哉!’”这段话的大体意思是:尧说:“四方诸侯之长啊,你们中间有谁能顺应上帝的命令,顶替我登上天子大位呢?”四方酋长回答说:“我们的德行鄙陋,不配登上天子的大位。”尧说:“应该考察贵戚中的贤人,或是隐伏在下面地位虽然低贱而实际上却是贤能的人,还是使贤能之人登上帝位吧!”四方酋长便告诉尧说:“在民间有一个处境困苦的人,名字叫虞舜。”尧说:“是啊,我也听说过这个人,但他的德行到底怎么样?”四岳回答说:“舜能和父母兄弟和睦相处,以自己孝行美德来感化他们,家庭关系处理得很妥善。家人也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不至流于奸邪。”尧说:“这个候选人先定下来再说。”舜被推举为继承人之后,尧对他进行了一系列的考察。据《史记•五帝本纪》载:“于是尧妻之二女,观其德于二女,舜饬下二女于妫汭,如妇礼。尧善之,乃使舜慎和五典,五典能从。乃偏入百官,百官时序。宾于四门,四门穆穆,诸侯远方宾客皆敬。尧使舜入山林川泽,暴风雷雨,舜行不迷。”经过三年的实际考察,尧对尧舜禅位图舜的评价是“女谋事至而言可绩”,便正式把帝位让给他。

后来,舜也采取了同样的办法征求四岳,来选择自己的继承人。据《尚书•虞书》记载:“舜曰:‘咨,四岳,有能奋庸熙之载,使宅百揆,亮采惠畴?’佥曰:‘伯禹作司空。’帝曰:‘俞!’”其意思是:舜说:“唉,四方诸侯之长啊,有谁能够奋发努力,以发扬光大先帝的事业,能够主持政务,率领百官,并帮助百官,使他们能遵循大法行事?”大家都说:“伯禹担任司空,工作不错。”舜说:“好吧!”

舜除了选定自己的接班人外,还与12州君长商量,选取弃担任后稷这项职务,以教导人民种植庄稼;选取契担任司徒,负责对人民进行教育;选取皋陶担任法官,命他根据犯人罪情大小,依法使用5种刑罚;选取垂、殳、伿和伯与担任百工;选取益掌管山林川泽中的草木鸟兽;选取伯夷主持三礼,以负责祭祀鬼神;选取夔担任乐官,以音律教导人民;选取龙担任纳官,负责收集人民的意见。各部门人选确定以卮,舜对他们说:“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这段话的意思是:“你们22人都要恭敬地对待自己的职务,时刻想着接受上天的命令并帮助上天治理臣民。每隔3年就要检查一下你们的政绩。凡是有功的人,便提拔表彰。凡是有过错的人,便予以罢免,以示惩罚。”

据《尚书•大禹谟》记载:“禹曰:‘朕德罔克,民不依。皋陶迈种德,德乃降,黎民怀之。’……帝曰:‘禹,官占,惟先蔽志,昆命于元龟。朕志先定,询谋佥同,鬼神其依,龟筮协从,卜不习吉。’禹拜稷首固辞。帝曰:‘毋,惟汝谐。’”禹和舜的这段对话看,禹之所以坚决推辞当接班人,其本意是怕“民不依”,而他竭力推荐皋陶当候选人的原因,是因为皋陶“黎民怀之”。禹是从民心向背来考虑这个问题的,而舜是从“询谋佥同”、“龟筮协从”这个角度来考虑的,认为“惟汝谐”。换句话说,舜认为,能否当接班人,不完全取决于人民是否拥护,还须取决于鬼神是否同意和四方诸侯长是否支持。从“鬼神其依,龟筮协从”这一条件可以看出,原始时代的所谓民主选举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虚伪性和依据“鬼神意志”的欺骗性。但是,舜也知道民心向背的重要,所以在禹被确定为继承人之后,便派他去治水。禹治理水患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得到了人民的赞颂和爱戴,舜死后便自然被人民公认为正式首领了。由此可见,在原始时代,凡被推举为接班人的人,都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取得人民的信赖之后,才能继承帝位。《礼记•礼运》有这样的记载:“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当时部落联盟的最高首领都必须由下一级共同选举,并经过一定形式考核,得到大家的公认,才能确立为接班人。这就是我国古代传说的“禅让”制度。至于当时选举的具体步骤和办法,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唐尧和虞舜相继担任部落联盟首领的时期,部落联盟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人口,战争频繁发生,规模也日渐扩大。相邻部落为了自卫和掠夺的需要,纷纷结成部落联盟,设立由部落联盟首领、军事首领和宗教祭司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日常的共同事务。重大事件由全体成员组成的议事会决定,但军事首领的个人权力有日益加强的趋势,这一时期被称为“军事民主制时期”。频繁的战争,加强了各级军事首领、部落首领和祭司的权力,部落联盟首领的社会地位更是日益巩固和上升。由这样一批特殊人物和大小显贵组成的集团,虽然在名义上仍代表广大氏族成员的意志,保留着决定一切重大事情的民主制度,但在实质上正在发生着变化。黄帝之后,颛顼时,为了更好地加强统治,将民政与宗教职务分开,部落首领只管民政,不再兼管宗教事务,宗教事务另设祭司掌管,祭司还兼管天象历法,“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南正重”是指善于观察天象、通晓巫术的巫师之类的人物。“火正黎”由部落首领担任并专管地上的“民事”,后来就发展成为各级官尹和国家机构。神事与民事的分离,标志着国家权力和政府机构雏形的出现。

到舜时,部落联盟议事会进一步蜕变为贵族的议事机关,内部分工更明确,如“八元’管土地,“八恺”管教化,契管人民,伯益管山林川泽,皋陶作刑等,共设9官,反映了国家统治机构已粗具规模。在部落联盟内部,虞舜为了巩固自己的首领地位,曾联合属于商阳氏的众多部落军事贵族“八恺”以及属于高辛氏的众多部落军事首领“八元”,共同打击反对他们的所谓“四凶族”和共工氏、崇伯鲧等反对势力,“流共工于幽陵,以变北狄;放鹱兜于崇山,以变南蛮;迁三苗于三危,以变西戎;殛鲧于羽山,以变东夷”,从而加强了统治地位,“天下咸服”。最后,舜还“野死”在这种“勤民事”的“南巡”途中。禹在位时,治理水患的成功极大地提高了他的威望,扩大了夏部落的实力。当大禹率众对三苗发动大规模的军事征伐,并取得三苗从此踣毙不振、绝后无主的决定性的胜利后,大禹显赫的权势和王权实际上已经基本上确立,同时建立世袭的王权条件已逐渐成熟。

据《史记•五帝本纪》载:“尧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于是乃权授舜。授舜,则天下得其利而丹朱病;授丹朱,则天下病而丹朱得其利。尧曰‘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尧之所以注意到其子丹朱“不肖”之事,就隐约可见在他的脑子里已有“父子继位”的影子了,只是因为考虑到其子“不肖”,恐怕四方诸侯不服,才选贤而授。事实证明,当尧死后,舜想把帝位让给丹朱,但“诸侯朝觐者不之丹朱而之舜,狱讼者不之丹朱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丹朱而讴歌舜”。在这种情况卞,舜才“践天子位”。从《史记》记载看,舜颇有谦让之意。《史记•五帝本纪》注引《竹书纪年》则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见。”又说明舜的帝位是用暴力取得的。两种记载尽管不同,但都表明了尧舜时期禅让制度已开始动摇了。后来,舜虽然也公开征求过自己继承人的问题,但他心里却同样想把帝位让给他的儿子商均,也是因为商均“不肖”,禹以同样的手段取代了舜的地位。可见,尧舜时代是由军事民主制向世袭王权过渡的阶段。他们在名义上虽然还实行禅让,但实际上已有相互争夺的苗头。

禹是原始社会末期由民主推选产生的最后一个部落联盟领袖。在他的身上,既保留着原始社会部落联盟首领的特征,又有了阶级社会中专制君主的征兆。他当时的权力已经很大了,为了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权威,到处举行盟会。他在涂山召集各氏族部落首领集会时,首领们带着很多礼品来朝见他。他在会稽大会诸侯的时候,有个防风氏的首领迟到,禹一怒之下,把他处死,可见他已经很专横了。

按照传统的禅让制,禹在他晚年,也先推举一人作为他的继承人,这人就是在舜时担任过司法官、后为东夷首领的皋陶。推举不久,皋陶死去,又再推举东夷的首领伯益。与此同时,禹又多方为他的儿子启培植势力。因此,在禹死后,启就取得了夏朝第二代帝位。据《晋书•束皙传》注引《竹书纪年》云:“益干启位,启杀之。”可见伯益和启在帝位的争夺中进行过一场激烈的战争,伯益终因失败而被启所杀。韩非子说:“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之弑其君也。”韩非子把舜、禹与商汤、周武王并举,谭明虞、夏、商、周都是使用暴力取得政权的。这与文献记载虽略有出入,但其中已指出原始社会后期禅让制受破坏的现象。自启杀伯益、以强权手段夺得帝位以后,我国原始时代的“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便被父死子继的传子制所取代了。从此,世袭王权就正式确立,以“天下为家”的奴隶制国家体制已基本确立。

应该说,禅让制是我国原始社会的历史投影,不是凭空虚构的。它反映了那个时代部落联盟推举首领的方式。部落联盟是原始时代人类的一种组织形式,它通过民主方式推选自己的领袖,以领导联盟成员进行生产和生活斗争。由于领袖是出于推举,所以权位不能私人相授受。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物质不断丰富,“私”的观念逐渐形成,部落联盟领袖头脑中的民主意识也随之淡漠,传说中尧、舜、禹传位中存在的矛盾纠结正透露出这种信息。

在我国古代一度相当盛行的民主选举首领的禅让制,其基本原则是选贤举能。在从尧到舜、从舜到禹时期,禅让制至少表面上还在发生作用,但凭借强权、力图变禅让制为世袭制的企图和斗争愈演愈烈。春秋战国时代,以孔孟为代表的学者极力美化禅让制,他们不了解当人类社会已经或即将进入阶级社会时,世袭制比禅让制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因此,另外一些记载就显得更合乎逻辑。例如:《竹书纪年》有“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见”的记载。韩非子更说:“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当时的实际情况,当是唐尧要求其子丹朱成为他的后继者,虞舜代唐尧后也要求由子商均继承,禹又凭借他的权势和威望直接代替了虞舜。这样,丹朱和商均就都被诋毁为“奸子”。事实说明,强力在实际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禹取得最高统治地位,博得诸夏首领的拥护,具有“夏后氏”的称号,即诸夏之族的最高君长,正式建立了夏王朝。从此,世袭王权才完全确立下来,开始了我国文明时代的历史。

宗法制

中华民族栖息于东亚大陆辽阔而肥沃的原野,很早就从事定居农业。华人的主体农民世代相因,大体稳定地聚族而居,“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是中国广大农村长期沿袭的情形。这种生活方式培养了中国人对于土地的一种特别执著、深厚的情感。《易•坤•彖传》这样称赞大地:“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

如果说先民对苍天敬畏如严父,那么对大地则亲近如慈母。《易•说卦》日:“干,天也,故称乎父;坤,地也,故称乎母。”《礼记•郊特牲》也说:“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

以农事耕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由这种生活方式决定的对于土地的深深眷恋,使中华民族自古养成“固土重迁”的习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男耕女织,安居乐业。除非极端严重的灾荒或战乱,他们是绝对不愿离乡背井、远走他乡的。即便是为了躲避一时的灾祸而出走的农民,只要条件可能,又总是迫不及待地回归家园。“故土难离”、“落叶归根”几成中华民族千年一贯的心理定势。由于中华民族以农业社会的形态经历着氏族制度解体的过程,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主要由血缘家族组合而成的农村乡社世世代代得以保存。换一句话说,在中华民族的文化演进过程中,氏族社会血缘纽带关系基本上未遭到破坏,这正是宗法制在中国数千年不衰的历史渊源。

大约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开始,中华民族跨入文明社会,阶级对立产生。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氏族部落酋长职能向王权的转变,引起氏族部落成员的反对,以及夏王凭借军事力量实行对各部族方国的征服和压迫。但此时,不论是夏朝内部还是被征服的部族方国内,原始氏族血缘关系基本未遭破坏地保存下来。公元前16世纪,商人在氏族公社关系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取夏而代之,社会结构表现为以商王为最高家族长的血缘家族系统。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还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公社,其直接生产者“族众”虽然也可视为奴隶,但那是一种家长制公社关系,“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

总之,在中国奴隶制的形成过程中,以血缘家庭关系、血缘纽带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原则是宗法制的灵魂。

宗法制是由氏族社会组织演变而来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族制系统。其具体内容是:天子世世相传,每世的天子都是以嫡长子的身份继承父位,奉祀始祖,叫“大宗”。嫡长子是土地和权位的法定继承人,其地位最尊,称“宗子”;嫡长子的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叫“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祀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卿大夫,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祀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士,为小宗。士以下诸子为平民。诸侯对于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宗则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其本宗则为大宗。宗法制,简言之就是嫡长子继承父位(大宗),庶子分封(小宗)。确定以嫡长子身份对国土和田邑有继承权的宗法制,是解决贵族间的矛盾、巩固分封制的一种方法。宗法制提倡尊祖,对祖先的尊敬表现在祭祀典礼上。不是所有的子孙都有祭祖的资格的,只有大宗的才有资格祭祀祖先,但无论任何人都必须尊敬祖先。必须尊祖而自己又无权祭祖,那只有尊敬那个能祭祀始祖的大宗了。这样大宗的地位便因有主持祭祀始祖的特权而重要起来,嫡长子(大宗)继承父位的国夏禹王像土、庶长子(小宗)分封也就变成无可争辩了。可见宗法制是维系分封制度的。它表面上看来,好像是以血统关系为主,其实它的主要目的不在分别亲疏,而在通过亲疏的血缘关系确定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所以,宗法制是在贵族间解决财产、权位等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为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服务的。

由此来看,宗法制的选官方式必然是世卿制。

嫡长子继承制

禹死后,子启继位。由于传统的禅让制没有完全消除,东方偃姓之族的伯益就曾借此与启争夺王位。这就是《竹书纪年》中所说的“益干启位,启杀之”。同时,西边的同姓诸侯有扈氏(陕西户县)更起兵反对。启亲领大军讨伐,声称有扈氏犯了“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的罪行,他要“恭行天之罚”,“剿绝其命”。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河南洛阳市南),有扈氏终于被“剿绝”了。《淮南子•齐俗训》说:“有扈氏为义而亡,知义而不知宜也。”有扈氏败亡的原因,就是只知墨守旧“义”,而不能顺应时“宜”。夏启排除了这些干扰,巩固了王权,正式确立了世袭制度,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家天下”局面。

为了使世袭王权为众多的诸侯所确认,夏启就在都城阳翟召集众多的诸侯,举行盛大的“钧台之享”。这一朝会,“所以示诸侯礼也,诸侯所由用命也”。夏王朝的世袭王权制确立了。

世袭王权制虽然确立,但直到商代,政治权力尤其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承递并没有一定之规。以商为例:从汤到纣共31王,王位递嬗30次,其中兄终弟及者14,父死子继者16,几乎各占一半。依商朝“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兄死,王位由弟继承,直至少帝死后再由长兄之子继王位,重行“兄终弟及”。但是,自第十一王仲丁之后,这一制度发生了危机,继位之弟死,弟之子却不肯还王位于兄之子,王室一片混乱,“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

就血亲关系而言,兄弟当然不如父子亲密。周人一改“兄终弟及”为“父死子继”,主要是为了利用家族父子血亲情感来维系王权的秩序性,以避免王位继承的纠纷。但是,君王们后妃成群,儿子有嫡庶之分,嫡子又有长幼之别,为了防止诸子争位,于是又立下“立子以贵不以长”(嫡子先于庶子)、“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先于嫡次子)的王位继承制度。

按照宗法制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原则,嫡长子的继承权得到了维护。其他诸子有的受封为诸侯,有的在畿内分得采邑并在王室担任官尹,称为“别子”。他们分别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分成若干新的别宗,各有自己的“氏”号。受封的别子成为这些别宗的始祖,他们的封地和爵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成为别宗的宗子,对周天子而言,他们是“小宗”;在自己的宗族内则为族长,就是“大宗”。这就是“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主要内容。

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地位最高的“宗子”。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掌握全国最高的政权和族权。天子的宗庙祭祀自始祖以来的历代祖先,是全国规模最大、地位最高的祭祀祖先的场所,称为“太庙”。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排列(宗庙祖先牌位排列,昭为左,穆为右,始祖居中,第二代为昭,第三代为穆,第四代为昭,第五代为穆,以下类推),都有一定的地位。只有天子才有这种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权。

在诸侯国内,国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建立卿大夫之家。这些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内立有家庙,统率自己的家族。对国君而言,他们又是诸侯国内的“小宗”。

卿大夫以下,还可分出他们的亲属,建立各自的父权家长制家庭。这种家庭各有一定的田地,家长就是士。所有的士都要尊重所属家庭的卿大夫为宗子。

士以下,就是各级宗子的比较疏远的宗族成员,他们就成了一般的平民。

这种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使族权和政权合一。于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制度,就是依据这种宗法关系来确立的。这段话只讲到等级之别,没有讲到各等级的任务。《左传•哀公九年》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的说明:“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国语•周语》有一段话,对这个问题又有进一步说明:“古者先王既有天下,又崇立上帝,明神而敬事之,于是乎有朝日、夕月,以教民事君;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大夫、士日恪位着,以做其官;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其上。”由上所述,可知“天子”以下的“诸侯”“大夫”“士”“庶人”“工”“商”“皂隶”等都在不同的等级阶梯上,享有不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特权。这些等级依其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同可分为两级:天子、诸侯、大夫、士可列为一级,统称为“贵族”。若就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而言,是属于“食之者”,或称之为剥削阶级。庶人、工、商、皂隶可列为另一级,统称为“庶人”。若就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而言,是属于“生之者”,或称之为被剥削阶级。这里所说的“食之者”与“生之者”,就是孟子所说的“劳心者”与“劳力者”的分别。孟子说:“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由于奴隶制国家体制与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关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所以各级奴隶主贵族必须十分重视这种宗法关系,尊奉他们共同的祖先,树立牢固的“尊祖”“敬宗”观念。而直接继承祖宗的事业、代表全族最大利益的,就是周王室这个全国最大的“大宗”和周王这个地位最高的“宗子”。各级“小宗”都必须结合在周王的周围,对周王无限崇敬,这就是“敬宗”。等而下之,其他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核心,表示“尊祖”和“敬宗”。因此,“尊祖”和“敬宗”就成了维护宗法制的基本信条。

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奴隶主贵族阶级中占据首要的地位,此即所谓“周之宗盟,异姓为后”。但是,这并不排除异姓贵族。一方面,宗法制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百姓贵族;另一方面,在姬姓贵族与异姓之间,还要通过婚姻关系结成亲戚之国,以加强联系,“昔挚、畴之国也由大任,杞、缯由大,齐、许、申、吕由大姜,陈由大姬,是皆能内利亲亲者也”。因此,周天子常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这种甥舅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也是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世卿制

政治上的宗法分封、世代承袭,反映到官吏制度上就是世卿世禄制,即:天子嫡长子为天子,诸子为诸侯;诸侯嫡长子为诸侯,诸子为大夫;大夫嫡长子为大夫,诸子为士。这是西周政权选任官吏的基本制度。这里所说的“卿”,是指商周时代对政府中高级长官的称谓,天子、诸侯所属的高级长官都称“卿”。我们知道,周王朝所设置的一套庞大官僚机构中,最重要的有“六官”,即:“天官冢宰”,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称为“治官”,为六官之首;“地官司徒”,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抚邦国”,被称为“教官”;“春官宗伯”,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称“礼官”;“夏官司马”,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被称为“政官”;“秋官司寇”,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禁”,称为“刑官”;“冬官司空”,职掌“工程”。此外,在周天子下面还有太师、太傅、太保,称为“三公”或“三保”。以上合称“九卿”。他们世代为官,世代享有卿的政治大权,执掌着政权的制度,就称为“世卿制”。《诗•大雅•文王》曰:“文王孙子,本枝百世,凡周之士,不(丕)显亦世。”这段话概括地反映了周代贵族累世为官的事实。

在世卿制下,王朝官吏和地方诸侯虽然都具有世袭官职的特点,但二者又有区别。封国有相当的独立性,所以其世袭性较为突出。王朝官虽然也有土地附庸,但毕竟不像诸侯国那样有很强的独立性,国王的意志和贵族间的权力之争等因素都可能造成王朝官职位的变动,因此王朝官虽然可以世代为官,但世袭的职位并非固定不变。

如前所述,世卿制的产生是与分封制和宗法制分不开的。西周初年,周天子把土地分给自己的子弟或同姓子弟,是为诸侯国;诸侯国又把自己分得的土地分给自己的子弟,是为“采邑”,任命他们为卿大夫;卿大夫又把自己分得的土地分给自己的子弟,是为“禄田”,任命他们为士。与这种分封制相适应的宗法制的具体内容是:天子世世相传,由嫡长子继承,奉祀始祖,是为大宗;嫡长子的同母弟及庶兄弟封为诸侯,叫小宗。诸侯也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始祖为大宗;他的同母弟及庶兄弟为士,是小宗。士的长子仍为士,其余为平民。诸侯对天子是小宗,但在本封国是大宗。卿大夫对诸侯是小宗,但在本族又是大宗。这种由嫡长子世袭的制度,在官制上就是世卿制。

世卿制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当时也发生过重要作用。首先,作为王朝统治基础的贵族,在世袭制下与王朝形成较长时间的共存共荣,有利于维持和巩固正常的统治局面。各级贵族必须依赖王室的庇护来谋生求发展,而世卿制给各级贵族充分共享政权的机会,从而换取其对王朝的效忠,世世藩屏周室。其次,贵族垄断教育文化,从而保证了王朝统治的有效运转。

军功制

军功制度就是按照军功的大小赐给臣民田宅、食邑的制度。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选任官吏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诸雄蜂起,竞相争霸,哪个国家拥有人才,哪个国家就能取得霸主地位。而传统的世卿制将选用人才的范围限制在血缘关系以内,不利于更广泛地吸纳人才。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血缘关系也日渐疏远,血缘纽带的维持作用日趋松弛。诚如李斯所说:“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在这种情况下,各诸侯国公室与卿大夫的矛盾日益尖锐,地方诸侯随着其势力的不断扩大,对周天子也不再那么尊重,从周王到诸侯、卿大夫再按血缘世卿制选用官员显然难以巩固其统治。各地诸侯为了发展自己的势力,便纷纷冲破世卿制的限制,事先选用一些不是贵族而才华出众的人担任要职,如齐桓公重用小商人出身的管仲、秦穆公重用沦为奴隶的百里奚。因此,废除世卿制,广泛地选贤任能就显得势在必行了。特别是各国在变法的过程中,大胆创新,任人唯贤,都把奖励军功作为选贤的重要内容。公元前445年至公元前396年,魏国魏文侯在位,李悝任相后,进行变法。变法令中的第一项内容就是宣布废除世卿制,代之以“察能而授官”和“食有劳而禄有功”,即选拔官吏、按照官吏的功劳分配俸禄的新制度。魏国坚持“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吴起初到魏国,魏文侯问李悝:“吴起怎么样?”李悝回答:“贪而好色,但用起兵来天下无双。”魏文侯毫不犹豫,任吴起为大将。吴起果然一出征便克服5座城池。这是春秋战国时期选贤任能的一个事例。最有代表性的还是公元前359年至公元前350年秦孝公支持商鞅变法时确立的军功爵制。在当时两次颁布的变法中明确规定:废除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宣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秦王的家族成员中如果没有军功,也要被取消贵族的资格,不得以血缘关系取得官爵利禄。异姓的贵族更不得享受世袭特权。变法中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赐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韩非子评价当时的情况说:“明主之吏,宾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起于卒伍。”可见,从有政绩、有战功者中选拔官吏已经是普遍现象。

封建统治者虽然实行以军功赐爵的政策,但出于严格的封建等级限制,却不允许一般吏民通过军功获爵而进入上层统治者的行列,因而规定他们只能获得低级爵位。在秦代,爵分20级,第七级为大夫,第八级为公乘,“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当时,七级以下为低爵(或称民爵),八级以上为高爵。《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制》:“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最高者也。”第八级公乘是以军功获爵的最高级,一般吏民不得超过这一级,如果超过必须转让给自己的儿子或兄弟。尽管封建统治者对一般吏民通过军功获爵作了严格的限制,但无论是高爵或低爵,都能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一些特权。因此,它适应了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及建立集权政治的需要,为各国选拔了大批优秀人才。在诸侯称雄的情况下,哪个国家新的选任制度推行得好,哪个国家就能够聚拢人才,就能在争霸中取胜。秦国之所以歼灭六雄而成就统一大业,与其新的选任制度的完备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汉朝以才力为官,其实质就是以军功。《汉书•地理志》记载:“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以才力为官,名将多出焉。”这里的六郡,据颜师古注,乃指陇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汉书•赵充国辛庆忌传赞》有一段话,正好可给《地理志》做注脚:“秦、汉已来,山东出相,山西出将……汉兴,郁郅王围、甘延寿,义渠公孙贺、傅介子,成纪李广、李赵括像蔡,杜陵苏建、苏武,上邦上官桀、赵充国,襄武廉褒,狄道辛武贤、庆忌,皆以武勇显闻……何则?山西天水、陇西、安定、北地处势迫近羌胡,民俗修习战备,高上勇力鞍马骑射。”显而易见,志文“以才力为官”亦即赞文“以武勇显闻”之意。此途实为军功人仕的一种特例,过去史家亦有称其为“从军”者。

后来,明代也采取过从士兵中提拔军官的制度,作为科举制度的补充形式。如成化十四年规定:“军人有功,升一级,至小旗。”由军功再逐级升总旗、百户。

客卿养士制

客即“宾客”。对任何一个诸侯国来说,凡外来者,从广义上看,均为“客”。《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杜预《集解》对客的解释是:“为上宾。”襄公二十七年《集解》道:“一座所尊。”《史记•张丞相列传》解释道:“为帐下宾客,不掌官。”客的出现是与当时的新兴阶层“士”的崛起密不可分的。游士四处游说,各国视为座上宾客,又被称为“食客”。这些食客的特点是:“君有势,我则从君;君无势,则去。”从《史记•孟尝君列传》得知:当时的客是分等级的,其中最尊贵的称为“上客”。上客经常被诸侯们拜为卿,称为“客卿”。这种选官制度,就是“客卿制度”。

秦以客出仕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形式,即先拜为客卿,然后再予升迁。由于这一形式存在由客拜客卿的环节,故我们把它特称为“客卿制度”。显而易见,客卿制度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客卿”。

那么,何谓“客卿”呢?著名秦史专家马非百指出:“客卿乃一特定的官名,专为位置某种诸侯之人来仕于秦者而设……此狭义之客卿。至于广义之客卿,则不限于有无拜为客卿之事实,举凡诸侯人之不产于秦而来仕于秦者,皆得名之日客卿。”马先生的诠释自然有其独到之处,但对官名何以用“客卿”称之,这层意思似还没有说出。大家知道,周制规定,凡天子、诸侯所属的高级长官均称为“卿”。然而,有些特殊官职虽不在卿之数,却居卿之列,如《左传•桓公十七年》记载:“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杜预《集解》云:“日官,天子掌历者,不在六卿之数,而位从卿,故言居卿也。”春秋时期,这种现象很普遍,谓日“散位从卿者”。秦及其他诸侯国客卿之设,亦即采取这种方法。对此,《资治通鉴》胡三省注曾作过说明,谓:“秦有客卿之官,以待诸侯来者,其位为卿,而以客礼待之也。”我们认为,这应是关于客卿较完整的解释。另外,有必要再说一下“客卿”与“客”两个概念的区别。先秦时,卿乃官爵称谓,客卿之称包含了“卿”字,其必然指官爵无疑。而战国时的“客”,仅为“宾客”之意,其位尊者也不过称为“上客”而已。显然,客卿与客之间不能画等号。这里,客是属概念,客卿是种概念。客卿只是客当中入仕居客卿官位的那一小部分人,而客却包含了客卿。就秦以客出仕的两种形式而论,第一种形式既然没有拜客卿孟尝君像的环节,故以这种形式人仕的“客”就不存在“名之曰客卿”的问题。事实上,迄今所见到的有关秦客卿的材料,似乎也只有“狭义”的客卿,而不存在“广义”的客卿。

搞清了客卿的定义,客卿制度也就更容易理解了。很明显,从一定的意义上看,客卿之制就是拜“客”为“客卿”的制度。据徐复的《秦会要订补》统计,秦之客卿今可考者共有9人,见如下秦客卿表:

通过分析上面的秦客卿表,首先可以看到的一点是关于秦推行客卿制度的时间问题。《商君书•境内》记云:“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国外的一些学者据此认为,商鞅变法规定的军功爵制的第十级即客卿。这种看法固然有可商榷之处,但把客卿的出现与商鞅变法联系在一起告诉我们:秦推行客卿制度的时间绝不会在商鞅变法以前。从上列的秦客卿表可知:今可考秦客卿最早为惠王时的,最晚为始皇统一前的。这段时间(前337~前221),正值商鞅变法以后,其中又以昭王时期(前306~前251)最为突出(9位客卿中7位都是此时的)。由此完全可以肯定,秦推行客卿制度,是在商鞅变法之后至统一前这段时间。

分析上面的秦客卿表,还可以看出:客卿制度下的入仕过程要比以客出仕的第一种形式复杂得多。从以第一种形式入仕的商鞅的典型事例可知,他仅仅通过4次与秦孝公的谈话(前2次均失败,后2次才取得成功),便由普通宾客一跃而为主持国政的要员。从客卿表所列诸客卿的情况来看,就不全然如此。尽管他们入仕的第一步由客而拜客卿,每每也只需与国君一席话谈得投机便可立获,但拜客卿后,一般还要率兵征战,经过严峻的战争考验,然后方能升迁拜为正卿或相。例如:张仪、范雎等人拜客卿后,都是历时数载,立下以军功为主的功劳之后,才得以拜相的。这种做法,完全体现了商鞅变法所制定的“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的原则,与《商君书•境内》关于客卿拜正卿的规定亦基本吻合。可见客卿制度下的入仕,不仅含有以客出仕第一种形式的特点,而且还含有军功授官爵制度的特点。惟其如此,客卿制度对于人才的选拔才比单纯的以客出仕(即以客出仕的第一种形式)更具有优越性和生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客卿制度是以客出仕的规范化发展。

上书拜官制

所谓“上书拜官”,就是毛遂自荐。它是由自荐上书并得到皇帝赏识,从而获得官职的一种方式。

上书拜官肇始于春秋。春秋时期,士阶层异常活跃,他们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或政治主张竞相奔走,在游说自荐和他人荐举的同时,常常通过上书来表达自己参与政治的愿望。一些当政的新兴地主阶级为了本集团的利益,也竞相养土。自荐与招贤在竞争的社会气氛中有机地结合起来。《说苑》载:晋献公时,“草茅臣东郭民祖朝,愿请闻国家之计”,献公召见,“三日与语无复忧,乃立以为师”。《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载:齐孙武以兵法13篇见吴王阖闾,被任为将。由此我们说,在春秋时期,上书拜官制度在传统的世卿世禄制日渐破坏的同时应运而生了。

战国以来,上书拜官日成风尚。苏秦、申不害、张仪、公孙鞅、范雎、尉缭、李斯等皆以上书或游说而拜官。由文官服饰俑秦及汉,随着统一政体的形成,上书拜官之制日臻完备并迅速发展。特别是汉代,上书拜官已经成为选官的一种重要形式。

汉代把这种仕进的方式叫“自炫鬻”。颜师古注“炫”曰“行卖也”,注“鬻”曰“亦卖也”;也有的人习惯直称为“上书求官”。据《汉书•东方朔传》记载,武帝时“四方士多上书言得失,自炫鬻者得以千数”。西汉末的梅福也曾指出:“孝武皇帝好忠谏,说至言,出爵不待廉茂,庆赐不须显功,是以天下布衣各厉行竭精以赴阙廷自炫鬻者不可胜数。”由此可见当时自炫鬻风气之盛。扬雄曾言自炫鬻者“策非甲科,行非孝廉,举非方正,独可抗疏,时道是非,高得待诏,下触闻罢”,倒颇符合实际情况。

汉代的上书拜官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其发展轨迹大体可划分为3个阶段。

汉武帝以前为上书拜官制度的逐步完备时期。西汉建立之初,机构简当,门禁不止,吏民多面见皇帝陈述己见。据《史记•刘敬传》载:汉五年,齐人娄敬“愿见上言便事”,以首言都关中被赐为刘姓,拜为郎中,号“奉春君”。汉六年,楚王信谋反,高祖伪游云梦,计擒楚王信。有田肯者建言“非亲子弟,莫可使王齐者”,高祖称善,赐金500斤。至高祖后期及文景时期,随着一尊之局的形成,吏民面陈已非易事,只好用上书的形式自荐。《史记•张苍传》:“鲁人公孙臣上书言汉土德时,其符有黄龙当见。诏下其议张苍,张苍以为非是,罢之。”《史记•晁错传》:晁错“书数十上,孝文不听,然奇其才,迁为中大夫”。上述公孙臣、晁错皆因上书言事而拜官。由此我们说,在高祖后期及文景时期,吏民面陈已鲜见,上书言事成为自荐求仕的重要方式,朝廷也对所言可采者拜以官职,上书拜官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走向完备。

汉武帝时期是上书拜官制度的隆兴时期。武帝欲文治武功,积极鼓励吏民上书言政,其时上书自荐者达千人之多。《汉书•东方朔传》记载:“武帝初即位,征天下举方正贤良、文学、才力之士,待以不次之位,四方之士多上书言得失,自炫鬻者以千数,”汉武帝也不厌其烦,亲自审读吏民上书,从中选拔了不少人才。“朔初入长安,至公车上书,凡用三千奏牍。公车令两人共持举其书,仅然能胜之。人主从上方读之,止,辄乙其处,读之二月乃尽,诏拜以为郎。”“(主父偃)上书阙下,朝奏,募召入见。所言九事,其八事为律令……是时,徐乐、严安亦俱上书言事务。书奏,上召见三人,谓曰‘公皆安在?何相见晚也’,乃拜偃、乐、安皆为郎中。”“终军,年十八……至长安上书言事,武帝异其文,拜军为谒者给事中。”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武帝时期上书拜官者较以前增多,而且多拜为郎官。郎官为皇帝的近侍,也就是说上书拜官者多为皇帝左右亲信。《汉书•严助传》:“武蒂擢严助为中大夫,后得朱买臣、吾丘寿王、司马相如、主父偃、徐乐、严安、东方朔、枚皋、胶仓、终军、严葱奇等,并在左右。”上述左右之臣,多因上书而拜官。

武帝以后,自炫鬻一途逐步走向衰落,但作为一种仕进方式,并未绝迹。《汉书•萧望之传》云:“上(指宣帝)初即位,思进贤良,多上书言便宜,辄下望之问状。高者请丞相御史,次者中二千石试事,满岁以状闻,下者报闻,或罢归田里。”此足见当时尚有武帝时之遗风。《汉书•贾捐之传》载、元帝初即位时,贾谊曾孙贾捐之“上书言得失,召待诏金马门”;《汉书•息夫躬传》也载,哀帝之初,“息夫躬上书,召待诏”。这是自炫鬻的两起典型实例。但是,昭宣之时,有很多自炫鬻者并未拜官,有的甚至因上书而获罪。宣帝于元康二年夏五月诏曰:“闻古天子之名,难知而易讳也。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其更讳名,诸触讳在令前者,赦之。”这说明吏民上书获罪已非个别现象。成帝以后,外戚王氏干政,以强权压制言论,吏民上书“多触不急之法,或下廷尉,而死者众”,上书拜官已徒具形式。东汉时期,上书拜官作为一项制度依然存在。例如:耿秉“以父任为郎,数上书言兵事”,拜谒者仆射;葛龚“为太官丞、上便宜四事,拜荡阴令”。但是,上书者多为现任官吏,他们因上书而得到升迁。与西汉相比,平民上书者较多。特别是东汉后期,政治腐败,言路堵塞,仕途为大族所垄断,上书求官已非易事,而言之不慎又可能获罪,上书求官被视为畏途,上书拜官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吏民上书的程序,一般是亲至京师,至公车投递,是谓“诣阙上书”。例如:《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随上计吏为卒,将重车至长安,诣阙上书”。《汉书•终军传》载,终军“揖太守而去,至长安上书言事”。《后汉书•襄楷传》载,襄楷“自家诣阙上疏”。之所以亲至京师上书,主要是便于天子召见,增加拜官机遇。

吏民诣阙上书,由公车司马负责向皇帝传递。《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宫仪》曰:“公车司马,掌殿司马门,夜宫中,天下上事及阙下,凡所征召皆总领之,令秩六百石。”《汉书•东方朔传》颜师古注曰:“公车令属卫尉,上书者所诣也。”《后汉书•百官志》载:“公车司马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

除诣阙上书之外,也有个别径由内官或宠臣将上书传递给天子者。武帝时齐人公孙卿有《札书》,欲通过武帝近臣所忠传递给天子,“所忠视其书不经,疑其妄言”,婉言拒绝。公孙卿又“因嬖人奏之,上大说”。此所言“嬖人”,便充当了传递上书的角色。远离京师者,也有拜托上京使臣代为传递上书者。成帝时,九江寿春人梅福“数因县道上言变事”。师古注曰:“附县道之使而奏对也。”

皇帝接到吏民上书后,常常亲自审阅,遇到疑问则随时向大臣询问评判或派使调查详询。《史记•封禅书》载:文帝时鱼人公孙臣上书言终始五德之事,文帝询问大臣,丞相张苍以为非。《史记•河渠书》载:武帝时“人有上书欲通褒斜道及漕事”,武帝询问御史大夫张汤,张汤做了调查以后,认为该上书合理,建议武帝采纳,武帝才“发数万人作褒斜道五百余里”。

随着上书制度的发展,上书者日众,事分巨细,皇帝一人实难一一处理,便委任责成,设置官员协助皇帝处理上书,有价值者才转交皇帝亲裁,其言不善则留而不报。《汉书•魏相传》载:“故事,诸上书者皆二封,署其一日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不奏。”《汉书•杜延年传》载:“吏民上书言便宜,有异,辄下延年平处复奏。”《汉书•萧望之传》载:“天子拜望之为谒者,时上初即位,思进贤良,多上书言便宜,辄下望之问状。”由此可见,设置专人初审吏民上书已成制度。《颜氏家训•省事篇》依据汉代上书的具体内容,将其分为4种类型:“攻人主之长短,谏诤之徒也;讦群臣之得失,诉讼之类也;陈国家之利害,对策之伍也;带私情之与夺,游说之俦也。”汉武帝对于自炫鬻者基本上采取了鼓励的政策。史称:“汉家得贤,于此为盛。”像主父偃、朱买臣、东方朔、徐乐、严安、终军等一批对西汉文治武功做出贡献的人,都是被武帝破格提拔的自炫鬻者。

三宅三俊法

据《尚书•立政篇》载,周公在将他长期主持的国政交于周成王时,曾经告诉他理政的基本经验和教训,其中特别强调了夏、商两代任人以贤的治政经验。他说:“宅乃事,宅乃收,宅乃准,兹惟后矣。谋面用丕训德,则乃宅人,兹乃三宅无义民。”又说:“乃用三有宅,克即宅;曰三有俊,克即俊。严惟丕式,克用三宅三俊。”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夏朝时诸侯们竞相选举贤人,经过考察他们的作为,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行事。这种标准就是:官员们各司其职,凡管理政务的能认真地管理臣民,使之安居乐业;负责司法的能够做到执法公平合理。假如不是这样,而是以貌取人,不是根据德行而是根据个人的喜好用人,那就不会得到贤能的人做国家的栋梁。还有一点,就是商朝根据夏朝的经验,特别强调从政务、理民、执法3方面来考核和选拔官吏,结果证明,那些获得信用的贤良官吏的确是有真德实才,而不是徒具虚名。从此,商朝就把政务、理民、执法3方面作为严格选用官吏的标准规定下来,即商代的“三宅三俊法令”。从此,“三宅三俊”作为选拔和考核官吏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后来的周朝发扬光大,成为乡举里选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德、六行推选法

西周接受了夏、商两代末期官员无德亡国的教训,强调选拔官员时要以德行优、尊艺法、知技艺为标准,选用司法官员及掌握实际权力的官员更要严格地反复推选和考察。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周朝终于形成了我国最早的职官选拔制度,并产生了第一部行政吏典《周官》。周朝选拔官吏的理论和实践,概括起来,有如下要点:

专门的选拔机构和人员

在中央政府,主持选拔官吏的最高首长是大司徒,其职能为:“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兴,就是推举或推荐;宾,是以乡饮之礼款待选举的官员。此外,还规定:以大典而设立的各部首长都有按照各部需求及国家标准选用官吏的职责。这样,官吏的选拔便作为政府官员的首要职责之一用官典加以确定,并付诸实行。

特定的选拔程序

选拔官员的程序一般定为四阶:“乡老论士之秀者,升诸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诸学曰俊士;既升而不征者曰造士;大乐正论造土之秀者,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官论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然后因其才而用之。”这便是选士、俊士、造士与进士4个层次的逐级选拔以及最后确定是否任用的程序。可以这样认为:在升学之后做俊士,就是取得了人仕的最初资格;然后接受大乐正的教育,经过培养可晋升为造士;然后再提交给司马,由司马教育和考察,作出最后定论,这就达到进士之阶(此处的“进士”一语,不同于科举的进士科)。只有经过司马论定才可授官。这一程序周期一般要经过3年才能完成,正如《地官•司徒》所说:“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最后,在举行选拔大典中确定对贤者、能者的选任。这一程序既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又有具体官吏的管辖,已初步具备了国家选择文官酌法定要件。

选拔官吏的具体标准

据《通志》载:“大司徒之职,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日六德,二日六行,三日六艺,诗书礼乐谓之四术,四术既修,九年大成。”

六德,即知、仁、圣、义、中、和;六行,即孝、友、睦、姻、任、恤;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凡具备这些标准者,在三年大比时被推举出来,作为贤能者奉献给王,此之谓“使民兴贤,人使治之;使民兴能,出使长之”。所谓“人使治之”,是用为乡吏,即比、闾、族、党之长;所谓“出使长之”,就是用作伍长。这种推举制度经过吏典《周官》的规定,即形成为选拔行政官吏的法定标准。

周朝还十分重视对司法官员的选拔。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司法的对象是生活于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各个阶层的臣民、特别是夏商的后裔,法律的实施是否准确公平,关系到新建政权的存亡与前途,因此在选择执法者时必须严格把关。当时,周公旦就反复告诫说:“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又说:“今往何监(鉴)?非德于民之中,尚明听之哉,哲人惟刑。”他明确提出了选择司法人员要遵循“有德惟刑”和“哲人惟刑”的两大标准。如果说六德、六行、六艺是选拔行政官员的基本标准,那么这里的“德”与刑、“哲”与刑就是对选拔掌握国家命运的最高层次的官员的特别规定。这既是德才兼备的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又是两周时代选拔官吏走向制度化的重要开端。

选拔官吏的等级标准

周代的官吏选拔,最初由乡举里选产生士,即从秀士到进士的5个阶层,再由大司马进行全面考核,然后决定正式授官。大司马所考察的内容有三:一德行;二知识;三言语。凡三条都具备者授官,具备其一或其二并不都录用。司马本是武职官员,他主持辨才,是以武官身份负责一般政府官员的选举与考察。这样,武职和文职的选拔逐渐由专一的武选走向文武双选,由单一的讲射弓、比武、论艺走向辨别其治政才能。至此,选官制度从最初的乡举里选过渡到具有一定选拔程序和考选标准的因才授职阶段,使乡举里选制度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综观周朝的职官选拔,有以下三点值得重视:

其一,它在夏商三宅三俊法基础上,注重治事官、理民官和执法官的选拔,强调道德学问和治政才能并重,初步由单一的武职技艺转向治国才能的全面考核,从而确立了才德并重的基本标准。

其二,周朝选士与授官程序的分立,可视为是建立文官考选制度的尝试。选士从通过4个层次的反复试验考察到最后完成辨才的程序,才获得一种资格的认定,而取得这一资格的前提是必须通过正规的教育,即孟子所谓的“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的基础知识教育。此外,每当通过这种乡学的结业考试后,要推举于君,乡大夫便为之举行“乡饮酒礼”送行,后来发展成为一种固定制度,这正是科举制度中乡试的滥觞。

其三,周朝在职官选任时考核才德的规定,把积学敦品作为一种荣誉灌输于有志仕途者的人生观中,开创了学而优则仕的先例。这对于选拔国家的优秀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西周选士举官系统

应当看到,奴隶制社会的选举对象仅限于士以下的初级官吏,而不包括大夫以上的世官。这样乡举里选的意义也就仅限于地方基层,对占统治地位的世卿世禄制则毫无触及,但它毕竟确立了才德并重的选官标准,对于选拔优秀人才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三选制

春秋时期,奴隶制走向崩溃,中国社会出现了第一次大震荡,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使春秋各国、尤其是春秋五霸的选拔人才制度迅速确立起来,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齐国的三选制。

公元前7世纪,齐桓公执政,任管仲为相进行改革。管仲首先提出选拔优秀官吏的三选制。其具体做法就是:先由地方举贤(一选);齐桓公亲自接见,根据面视与问策,决定任用与否(二选);然后将所选官员再让各部门长官考察。在实践中加以考察,优秀者给以重用,平常者去之(三选)。凡经三次审选,政绩最优者升为上卿,由普通的士直达将相阶梯。这种破格选拔要求很严格,并且规定了一定的标准:劝勉国事有功无过的,为上等;从政有政绩,且田野土地多不荒废,办狱案严肃认真的,列二等;劝勉国事有功且又有过者,从政有政绩,但能力偏低,田野多荒芜,办案又轻忽者,一律为下等。这一标准打破了西周的贵族世袭制度,齐国也因此得到了一大批奇才异士,终于成了春秋第一霸。这种选拔人才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在当时的时代也不愧为一个巨大的进步。

齐国的三选制度对楚、秦诸国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楚国打破常规,不论出身贵贱,凡有治国之才者均被重用,也很快富强起来,并成为势力显赫的春秋霸主之一。秦仿效齐的做法,以贤为宝,唯才是举。秦穆公由于勤求贤达,选拔了百里奚、蹇叔、由余等人为将相,使各种人才集结于秦,终于形成争夺春秋霸主地位的强大势力。始于齐国的三选制度,经楚、秦进一步发展,成为不同于夏、商、周三代的任管仲像用选拔制度,为建立新型的选任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严格意义上讲,乡举里选实际上就是一种荐举制度,只不过这种荐举是在贵族的基层组织乡、里(闾)进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被察举制所代替。

明经

汉代出现的选举科目之一,至宋神宗时废。被推举者须明习经书,故以明经为名。这一科目似始于武帝时。从昭帝到成帝时,龚遂、翟方进等都以明经人仕。

两汉举明经并不定期,也无固定名额。东汉章帝元和二年(85),曾下令郡国人口满十万者举五人,不满十万者举三人。这种按人口比例荐举应属特殊现象,因为史籍中仅一见。

明经由郡国或公卿推举,被举出后须通过

射策

以确定等第而得官,如西汉时召信臣、王嘉,都因射策中甲科而为郎。明经也有除为博士、文学等官者。汉代设置这一科,为儒生进入仕途提供了渠道。

魏晋之时,似无明经之举。南朝又出现了明经。国子学学生,例以明经射策出仕,成绩优者为高第。学馆外也有举明经者。北周及隋,也有明经之举。

唐代明经与进士二科构成科举制基本科目,明经又分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等,要考试帖经(主考人将应试人所习的专经文句,遮掩其前后文,留下一行,令其诵读全段,以测验其记忆力,并定出优劣,名为“帖经”)、墨义以及时务策。录取时分四等,分别按从八品下、正九品上、正九品下、从九品上授官。明经考试主要试记诵,比进士容易。参试者及录取员额亦较进士为多。因而在时人心目中,明经不如进士地位高。

宋代科举除进士外,诸科中亦有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学究等科,是由唐代明经而来,考试之法亦与唐相近。仁宗嘉祜中,又于进士、诸科外别设一明经科,分二经、三经、五经,考试时问大义十条,试时务策三条,出身同于进士。神宗时,明经与诸科皆罢。

上计

秦汉时地方守、相向朝廷申报一岁治状的制度。这一制度随着集权制加强而形成,早在战国时,魏、秦两国即已实行。秦律的《仓律》中即提到有关县里上计的情况。

两汉时,郡国守、相于岁终遣吏赴京师上计。汉律中有《上计律》,是处置上计事务的专门律条。西汉时从郡中派到中央去上计的人为丞或长史,东汉时有专职的上计掾、史。上计时地方向中央呈交计书,或称为计簿,其内容为郡国一岁中的租赋、刑狱、选举等情况。郡国上计,一般由皇帝或丞相亲自接受计书,汉武帝刘彻曾在甘泉宫和其他地方受计。西汉末到东汉,多由大司徒受计。朝廷根据计簿对守、相进行考核,有功者受赏,有过者受罚。各地所上计书,最后集中到丞相府,由计相把这些计簿存档保管。东汉时计簿归尚书掌管。

汉代州刺史每年也须向中央上计。各县于岁末向守、相上计簿,其性质和郡国向京师上计相似。乘计吏赍送计书到京城之便,地方上把向朝廷申报的其他簿籍或贡奉物品也一并带去,郡国向中央推举的孝廉之类人才,也可相随而行,秦汉时称这种办法为“计偕”。

地方官上计时常舞弊,武帝时上谷太守郝贤因上计欺谩不实免官。虽然犯者要受重惩,但弄虚作假仍不断发生。汉宣帝刘询曾指出当时地方所上的计簿,是虚假不实的具文,他命令御史要加强对计簿的查对和核实。元帝时,贡禹说有的守、相因有过而企图逃避法律的裁制,上计时便委使善于作弊者起草计书。尽管汉代上计制存在不少弊病,但对于从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仍起到较大的作用。

都试

即大试,汉代各郡中每年举行一次的军事演习。汉代平民中年满23岁的男子,要在郡中服役一年,充当材官、骑士,受射御、骑驰、战阵等方面的训练,都试即是对他们作战能力的一种考核和检验。汉制每年八月或九月举行都试以讲武,由郡守主持,都尉及各县的令、长、丞、尉也都要参加。演习的内容因地而异,在设楼船的郡,演习行船水战;北边等郡则以骑兵巡行障塞。都试时陈设斧钺旗鼓,仪式隆重。《光禄挈令》规定,凡应当受试者,如不到试所,就将被除名。都试不限于郡中,昭帝时大将军霍光于京城阅试羽林军,也称为都试。

汉代通过都试以加强地方武备,但郡守在军事上权限过大,也会给集权制带来不利的因素。新莽时东郡太守翟义,利用都试之机,纠集一郡的兵马反莽;刘秀在举事前,曾谋划乘南阳郡都试而劫夺一郡的土众。东汉初年,汉光武帝刘秀为了削弱地方军事力量,在裁减都尉的同时,取消了都试制,后一直未曾恢复。

对策

汉代出现的

察举制

度的一种考试方法,又称“

策试

”。汉文帝二年(前178)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再诏举贤良能直谏者,并亲自加以策试,其时参加对策者百余人。察举对策制度自此而成立。所谓对策,就是把策题书于简册之上,使应举者作文答问。策问有君主“求言于吏民”之意,策题一般以政事、经义等设问;答策则相当于“应诏陈政”,发表政见。王朝往往因灾异、动乱而下诏特举,使应举者对策进言。君主常常亲自主持策问并阅读策文。所以,对策兼有征询政见与考核才识的双重意义。

在汉代,对策之法一般用于特科察举。贤良方正、有道、敦朴、明阴阳灾异等科一般都属于特科,实行对策。晁错、董仲舒、公孙弘,都是通过对策显示了才识而得到君主的赏识。董仲舒的“天人三策”,对汉代政治曾产生重大影响。答策出色者,可以评为“第一”或“高第”。参加对策者一般都能得到任用,拜为中大夫、谏大夫、议郎、郎中、县令等。

西晋时期,岁举的秀才科也采用了对策之法。根据《晋令》,秀才对策必须五策皆通,才能授官。南朝刘宋时定秀才考格,五问全部合格为上第,四、三为中第,二为下第,仅一问合格为不及第。北朝之秀才亦对五策。南北朝时期,对策的“求言”“陈政”的涵义在实际上日益淡漠,人们的关注主要已不在于应试者科举考堂的政见高下,而是其文辞的优劣了。策题与答策,一般都骈四俪六,典雅工巧。所以梁时沈约批评秀才对策已成“雕虫小技”,与政治见解毫不相干。隋代设进士科,亦采用对策之法。唐代进士考试有时务策五道以考察对策者的政见和文辞,制举诸科常常也要对策。射策

汉代选士的一种以经术为内容的考试方法。主考人将若干考题写在策上,覆置案头,受试人拈取其一,叫作“射”;按所射的策上的题目作答。

西汉时射策分甲、乙、丙三科,东汉只分甲、乙两科。颜师古以为汉人出题时依题之难易而预设甲,乙等科,而《汉书音义》则以为出题时不分科,到评卷时依成绩高下分科。答题不合格,当时称为“不应令”或“不中策”。落选的可以再射,西汉时匡衡射策多次都不中,直到第九次才中丙科。汉人分科的目的,是为了择优录取,按成绩安排中选人的官职。如中甲科者可为郎中,中乙科者可为太子舍人,中丙科者只能补文学掌故。

两汉时射策的题目,都和经义有关,东汉时甚至分经出题,录取时还限定每一种经应录取的名额。

汉代射策之法,一般应用于太学诸生的考试,选补博士以及明经、察举的考试。魏晋南北朝时孝廉、明经等选士科目的经术考试仍称“射策”,但也常常称“对策”,二语巳不甚区分。察举制

察举又称“荐举”,是封建社会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即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员根据考察,按照一定的名目(标准),将未有官职的士人以及下级官员推荐给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酌情授予一定官职或提升其职位。在秦以前,记载各种制度的《礼记》中有类似于察举的记载:“司马辨官论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这一记载说明,察举制的萌芽确实已经出现,表明了儒家关于选官的一种政治主张。这一主张在秦汉时期得以实施,特别是在两汉逐渐形成了诠选任用官吏的察举制度。察举制度是一种区别于宗法制的选官制度,其优越性是宗法制不可比拟的。从出现察举制萌芽的选贤任能、荐举形式到察举制的正式确立,经历了实践和时间的检验,成为宗法制之后一种比较有效的选官制度。

春秋时期的荐举

春秋时期,周王室衰微,诸侯各自拥兵为政,为巩固自己的地位和国土,举贤思想显著发展。在士大夫以上的世官之中,也要举贤了,此即所谓的“以世举贤”。春秋末年,世官制进一步衰落,就连政治思想偏于保守的孔子也主张从下层举荐有才能的人充实到官僚队伍中去。《毂梁传•昭公十九年》曰:“名誉既闻,有司不举,有司之罪也;有司举之,王者不用,王者之过也。”这充分表明以举选官已经成为当时一股很大的潮流。战国时,由于贵族骄淫矜夸,根本不足任事,臣的贤与不贤、能与不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一些国君终于打破贵庶界限,从庶民中举用人才。随着社会生彦方式的变更,世官制度趋于崩溃。当时各国激烈竞争,都想开辟土地、消灭他国,所以对举用贤才十分重视。那些举荐得人的国家,便能迅速繁荣强大起来。

齐国便是当时通过举荐得人而强大起来的典型例证。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王位,为争夺霸主,首先就注意选拔人才。他接受鲍叔牙的建议,从鲁国迎回管仲,而且不计射钩之仇,与管仲交谈了两天两夜而无倦意。从谈话中,齐桓公发现管仲确实有才能,不是浪得虚名,便决定拜他为相,并诚恳地自省说:“我爱好游猎,又贪恋女色,因此影响了建立霸业。”管仲说:“其实这些都是小事。君王不能成就霸业的主要原因:一是不知贤能;二是知贤不能用;三是用贤而不能信任;四是贤才与小人并用。好比建造大厦不能只靠一根栋梁之才,浩瀚的大海不能只靠一条河流之水。君王如果决定要拜我为相,请同时起用5个杰出的人才。”齐桓公询问5个人的姓名。管仲说:“管理官吏,公平升迁,我不如公孙隰朋,请以为大司徒;管理农业,我不如宁戚,请以为大田;指挥军队,我不如王子成父,请以为大司马;明察狱讼,我不如宾须无,请以为大理;刚直不阿,犯君颜而直谏,我不如东郭牙,请以为谏臣。君王若能任用这5个人,使各居其位,我才服从您的命令,为齐国建立霸业。”齐桓公答应了管仲的请求,把他推荐的5个人分别拜官,使各治其事。同时,还尊管仲为仲父,并通告百官:“凡国家大事,要先告诉仲父,然后再告诉寡人,重要决策由仲父裁决。”在管仲的治理下,齐国成为春秋五霸的第一个霸主国。管仲的政绩为天下所传诵。当人们赞颂管仲贤能的同时,也对鲍叔牙的识才和举荐贤才的高尚品格大加赞赏。管仲也常常叹息:“生我者父母,知我者鲍叔牙。”公元前650年,管仲积劳成疾,在病危时,齐桓公握着他的手说:“仲父的病太重了,万一不幸,我要把政事托付给谁呢?”当时宁戚和宾须无都已经先后去世了。管仲叹息说:“可惜呀,宁戚。”齐桓公说:“除了宁戚,没有别人了吗?我想委任鲍叔牙,如何?”管仲说:“鲍叔牙是我的恩人。但是,他不能当相国,因为他善恶太分明,不能宽容别人。见到别人的一点过错,一辈子也忘不了,这是他最大的短处。”齐桓公问:“公孙隰朋怎么样?”管仲说:“公孙隰朋不耻下问,居家不忘公门,公而忘私。但天生的公孙隰朋只能充当我的舌头,我死了,舌头也不会存在,恐怕您不会用公孙隰朋太久,因为他的身体也比较差。”齐桓公又问:“你看大夫易牙怎么样?”管仲说:“即使您不问我,我也要说,易牙、竖刁、开方这3人都是小人,一定不能亲近。”齐桓公说:“为了让寡人尝到鲜美的人肉,易牙把自己的儿子杀了煮熟给我吃,可见他爱寡人胜过爱他的儿子。”管仲说:“人情至深,莫过于爱怜自己的儿子。他对儿子都这样残忍,将来会怎样对待您呢?”齐桓公说:“竖刁为了进宫能日夜伺候寡人,宁愿忍受宫刑,可见他爱寡人胜过爱自己,怎么可以怀疑呢?”管仲说:“爱护自己的身体,是人之常情。他忍痛损害自己的身体,为了讨好大王,他一定是有企图的。”齐桓公说:“开方是卫国的公子,他放弃拥有1000辆兵车的太子地位,而做寡人的臣子,父母死了也不去奔丧,可见他爱寡人胜过爱他父母,这是不应该怀疑的吧!”管仲说:“再亲的人情,莫过于孝顺父母。他连父母都不孝顺,怎么会爱国君呢?拥有1000辆兵车,是一般人的欲望,他放弃这个好处投奔而来,一定是想得到更大的好处。您一定不要亲近他,否则国家肯定要大乱。”齐桓公说:“他们3人在我身边已经,很多年,仲父为什么以前不告诉我呢?”管仲说:“我所以不说,是想让您生活舒心。这3个人好像洪水,我就是堤防,我活着的时候,他们不敢作乱,我死了以后,他们恐孤就要犯君作乱。您以后一定要远离他们。”管仲与齐桓公的对话被人窃听而告诉了易牙,易牙十分恼怒,赶紧跑到鲍叔牙面前,说:“仲父当相国是你推荐的,现在他在病危中,君王问他谁可以继任相国,他竟然忘恩负义地说你不能做相国,而推荐公孙隰朋,我很为你抱不平。”鲍叔牙不以为然地说:“我当时推荐管仲为相,是因为他有贤相之才,并不是为了朋友之间的交情。我当司寇驱除奸佞小人还是有余力的,但不能挑起整个国家的重担。”易牙挑拨不成,尴尬而退。管仲死后,齐桓公按照管仲的遗嘱,拜公孙隰朋为相,果然不到1个月,他就去世了。齐桓公又以鲍叔牙为相,鲍叔牙推辞不了,说:“我没有管仲的才能,如果一定要让我为相,请远离易牙、竖刁和开方3个小人。”齐桓公说:“仲父早就嘱咐过,我怎么敢不遵从呢?”于是立即斥逐了3人,不许入朝相见。鲍叔牙谨慎地按照仲父制定的政策行事,齐国仍然保持着霸主地位。此外,其他一些国家也采取破格提拔人才的做法,如楚国起用虞丘孙叔敖、晋国任用解孤等人。凡是能不拘一格起用人才的国家,都很快变得强大起来。与其他国家相比,齐国实行的选贤任能与荐举是最成功的。秦朝到穆公时,主要的选官方式梁十九年鼎仍然是世官制度,不过当时的世官者仅限于大夫以上,大夫以下的士、府、吏、胥、徒等却取诸“乡里贤能”,这就是《周官》所记载的乡举里选制度。这种制度一般习惯称为“选举”,但其确切的含义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选举”,而是荐举。秦穆公在位时,推行推择为吏的办法,就是乡举里选的遗留,并加以完善、发展。考察春秋时期秦朝的荐举选官的史实,有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特点,即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宗法制的藩篱,大胆举用本宗族及本国以外的人。就通常情况来看,春秋列国之执政,多以宗族任之,外人极少受到重用,这也是导致各国衰落的一个原因。秦与此恰恰相反,其本族人受重用者远不如外人多。例如:春秋时,秦宗族同姓见于经传记载者:仅有公子絷等寥寥数人,而为秦所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外人如百里奚、蹇叔、由余、巫豹、公孙枝、内史廖、随会、白乙丙、西乞术、孟明视等济济一堂。秦穆公大胆地从已沦为社会下层的人物之中举用人才,起用百里奚就是最著名的例子。对百里奚的起用,还有一段生动的故事。百里奚原是虞国的大夫,虞被晋灭亡后,百里奚作为亡国大夫被带到晋国。公元前655年,秦穆公派公子絷代自己去晋国求婚,晋献公把大女儿许给了秦穆公,还送了一些奴仆作嫁资,其中就有百里奚。在回秦国的路上,百里奚偷偷地跑掉了。跑了一个奴仆,公子絷完全不在意。在半路上,他看到一个臂力过人的大汉,就把他招来充数,带回秦国。这个大汉名叫公孙枝,晋国人。秦穆公在完婚以后,查阅陪嫁奴仆的名单,发现少了一个百里奚,就问公子絷。公子絷说:“他是虞国人,是个不肯在晋国当官的亡国大夫,在陪嫁的途中逃走,不知去向。”秦穆公再询问公孙枝。公孙枝说:“百里奚是一个很有本领的人,可惜怀才不遇,没有施展才能的机会。”秦穆公听后,马上派人四处打听百里奚的下落。百里奚半途逃跑后,跑到楚国。开始,他被楚国当作北方诸侯国派去的奸细,大遭凌辱和鞭打。当楚国人弄清他的来历时,才允许他住下,让他放牛。由于他有一套放牛的本领,凡是经他放的牛都很肥壮,因而很快闻名楚国。不久,连楚成王也知道他的名字,并派他去南海牧马。当秦穆公知道了百里奚的下落后,便准备了厚礼,想派使者到楚国,请求楚成王送回百里奚。公孙枝连忙阻止说:“不能这样做,现在楚国还不知道百里奚是个怎样的人物,所以才派他去牧马。要是你以厚礼去请他,这不是公开告诉他们,秦国将要重用他。这样,楚国哪肯放他回来?”后来经过大臣们的反复计议,秦穆公按照当时一般奴隶的身价,派使者带了5张黑色的上等羊皮前往楚国。使者遵嘱献上羊皮,并对楚成王说:“鄙国有个奴隶犯了法,逃藏在贵国。这个人名叫百里奚,请让我们把他赎回去治罪。”楚成王不知其中底细,信以为真,便把百里奚装上囚车,交还给秦国使者。百里奚一到秦国,秦穆公亲自为他打开囚车,待以上宾,并向他请教治理国政的大事。他们就如何富国强兵、争霸诸侯的谋略进行商讨。经过几次长谈,秦穆公懂得了不少治国安邦的道理,觉得百里奚的确很有才能,便要拜他为相国,但百里奚坚决推辞。他说:“我算得了什么?真正能治国平天下的人是我的老朋友蹇叔,他的才能至今尚未被人发现,我必须为他宣扬一番。譬如:我曾想去侍奉齐君,就因他的劝阻才没有去成,使我免于在齐受难;王子颓要重用我,又是他的阻止,才使我免于受株连;后来我要去侍奉虞君,他也曾反对过,当时我虽知虞君不可能重用我,但由于环境所迫,也是为了贪求爵禄,听不进他的劝告,结果便和虞君一起成了晋国的阶下囚。像蹇叔这样有远见卓识的人,确实难得!您若有诚意要引进人才,最好还是把他请来吧!”秦穆公自然乐于寻访这位贤才,便立刻请百里奚写信,派公子絷到鹿鸣村迎接蹇叔。但是,蹇叔不愿意出来做官。公子絷再三央求,最后说:“要是先生不肯去,恐怕百里奚也不会留在秦国。”蹇叔听了,叹口气说:“百里奚是个很有才能的人,一直找不到一个施展才能的地方,现在总算碰上理想的国君了,我理该成全他。”就答应公子絷说:“好吧,我就为他走一趟,但我还得回来种我的地呀!”公子絷又同蹇叔的两个儿子西乞术和白乙丙交谈,觉得他们也是很不平凡的人物,经再三恳求,把他们两人也一起请到秦国来了。秦穆公见到蹇叔,非常高兴,就向他请教怎样做个有作为的国君。蹇叔随口谈吐,有条不紊,使秦穆公听得入神,连饭都忘了吃。次日,秦穆公就拜蹇叔为右相,百里奚为左相,西乞术、白乙丙为大夫。由于重用贤才,注重发展生产,操练兵马,秦国很快富强起来,并一举击败了中原强大的晋国,俘虏了晋惠公,灭掉了梁国和芮国。后来秦穆公又吸取因不听蹇叔、百里奚的劝告而行“崤之战”的沉痛教训,转而向西发展,扩地千里,做了西戎的首领,成为继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而崛起的强大诸侯国,称霸于西方。

招徕和任用出身比较低贱而有真才实学的人为秦国所用,这是秦国选拔官吏的一个显著特点。秦相李斯在《谏逐客书》中曾说道:“昔穆公求士,西取由余于戎,东得百里奚于宛,迎蹇叔于宋,求丕豹、公孙枝于晋。此五子者,不产于秦,而穆公用之,并国二十,遂罢西戎。”这是对秦国选官制度的一个很好的总结。

在那样一个时代,任用一个用5张羊皮买来的人,是需要勇气和魄力的,与秦同时的齐、晋、楚3国就缺少这种勇气与魄力。虽然这3国或多或少地亦实行“荐举”,并且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秦相比较仍有很大差距。这些国君仍受宗法制的束缚极重,没有像秦国那样大胆地突破陈规,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用人。当然,秦之所以能突破宗法制的限制,是与它本身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密切相连的。秦建国较晚,当时宗法制已经开始动摇,日渐出现了礼坏乐崩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秦不可能像其他诸侯国那样实行严格的宗法制。不仅如此,秦地处偏僻之地,长期在戎夷之间,难免会受到其习俗的影响。直到商鞅变法前夕,秦国人和夷戎一样,仍然处在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状态中,以致中原各国一直称秦为“夷狄”。

秦在商鞅变法后,选官制度由荐举制发展为保举制。保举制除具备荐举的特征外,还有其他一些规定。孙承泽在《春明梦余录》中对保举的解释是:“保举者,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即保举人与被保举人同进共退。秦昭王五十年(前257),秦将郑安平带领军队进攻赵国,结果反为赵国军队包围,郑安平率领、2万名士兵投降赵国。郑安平是由秦相范雎保举而为将军的,按照当时的秦令,范雎保举不当,应诛,罪罚九族,但秦昭王十分宠信范雎,不但没有将他立即正法,反而下令不准任何人议论郑安平投降这件事,如果有谈论者处以重罪。不过两年,范雎保举的王稽犯法,范雎与王稽同时被诛。由此可见秦朝保举制的具体情况,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其法制性基本上能得到贯彻执行。

由乡里选举演变而来的荐举制在汉代得到了新的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察举。所谓“察举”,就是考察后予以荐举的意思,即先由丞相、列侯、刺史等推荐,经过考核合格后,授给官职的制度。从荐举到察举,反映了我国古代统治阶级在选取人才方面由简单到比较复杂、由粗疏到比较严密的进步。

察举制的萌芽

秦灭亡后,项羽自称“西楚霸王”,封刘邦为汉王。刘邦既不愿听任项羽的摆布,又慑于项羽的势力,不敢公开抗衡,就采纳丞相萧何和将军樊哙的建议,接受“汉王”封号,前往陕西汉冲。后来在楚汉战争中,刘邦重用谋土张良,计听萧何,还破格提拔韩信,筑台拜将,委以重任。由于刘邦善于用人,收揽四方人才为其尽力,而项羽只有范增一个有才的谋士,却还加以猜忌,不听其计,结果在刘邦的锐利攻势下,项羽很快失败。

刘邦即帝位后,立即着手安抚百姓,分封有功的大臣。汉高祖五年(前202),刘邦在洛阳南宫大摆筵宴,犒劳全体文武功臣。在宴席上,刘邦说:“列侯诸将都讲一讲,我能够取得天下的原因是什么?项羽兵势强大,最后却以失败而告终,又是什么原因?”王陵和另一人回答:“陛下平时待人傲慢无礼,项羽表面上看来仁慈爱人,但是陛下指挥将士攻城掠地,所夺取的城池都封予有功之臣,与天下人同享其利,所以将士愿意为陛下效劳。而项羽嫉贤妒能,刚愎自用,猜疑功臣和贤人,战胜而不予人功,得地而不予人利,这是项羽失败的根本原因。”刘邦却不同意二人的分析。他说:“你们二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若论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我不如张良;镇定国家,安抚百姓,源源不断地供给军饷,我不如萧何;统帅百万大军,战必胜,攻必取,我不如韩信。这3个人可称当今天下豪杰,而我能真诚委用,这就是我之所以能得天下的原因。项羽只有一个范增,尚且不能重用,这就是他被我灭亡的原因。”这是刘邦对自己功业成就原因的经验总结。刘邦深知人才的重要性,因此汉初选拔官吏特别注重真才实学。

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刘邦颁布求贤诏书:“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高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未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使明知朕意。”从这一求贤诏来看,刘邦要选取的对象,系具有治国才能的所谓“贤士大夫”,这种做法虽然仍带有战国时期“亲士”的色彩,而且诏文所规定的推荐标准也仅仅是在遣使相国府时标出“行”“义”、“年”而已,不过就令郡国荐举人才这一点而论,实际上是开了西汉荐举制的先河。由于当时实施改革的社会条件还不成熟,尽管在汉王朝建立后刘邦下了几次求贤令,但终未能招致多少贤才。直至他去世,也只是表示自己对“贤士大夫”的景慕之情,而不能在选拔人才方面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因此,汉代选官制度的建立是在刘邦之后。

察举制的正式确立

汉惠帝在位时,曹参、陈平执政,他们崇尚黄老,奉行“清净无为”的方针,各项制度均遵循高祖、萧何既定法令,无所更张。至文帝时,察举制度逐渐建立起来。文帝即位于公元前180年,西汉建国至此已近30年。从仕进的角度来看,这个时期显著的特点是正值官吏更新之际。更为重要的是,文帝本为北方边地的代王,是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一个偶然的机会把他推上皇帝的宝座。他当政之后,为巩固自己的地位,树立自己的权威,就必然要选拔一批对自己比较忠实的官吏。在这种情况下,要选拔自己的官吏,就必然要突破当时固有的选官制度而确立一种新的选官制度,察举制便应运而生了。如果说高祖晚年仅仅是认识到仕进改革的重要性而下诏求贤的话,那么文帝时期这一问题便成为议事日程上需要处理的大事了。

文帝当政后,一方面以恭俭、敦朴取得拥立他的大臣们的继续支持,另一方面也企图逐步擢用一部分新力量,为自己固本。据《汉书•文帝纪》记载,公元前178年发生日食,文帝下罪己诏说:“……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同书又载,公元前165年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从文帝所颁布的诏书中可以看出,一种新的取士方法在文帝时形成。这种选官的做法一般分4个步骤进行:第一,先由皇帝不定期下诏令,根据所需人才,指定荐举科目;第二,自丞相、列侯、公卿至地方郡国按所定科目察举人才;第三,各地把所荐举的人才送集京都,由皇帝亲自对他们进行策问;第四,依据对策的高下,依次授官。这4个步骤是察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据《汉书•晁错传》记载,文帝的诏书颁布之后,“对策者百余人,唯错为高第,由是迁士大夫”,这说明这种选举制度是很受当时的士人欢迎的。文帝利用察举制度选拔人才,也有许多生动的事例。当时有个叫张释之的骑郎,很有贤才,在求贤令下达后,被中郎袁盎推荐给文帝。文帝亲自召见了张释之。张释之把秦王朝之所以灭亡、汉王朝之所以兴起的原因进行了一番分析。文帝听完后觉得张释之很有才能,当即拜他为谒者仆射。张释之受命后,发挥了治国的才能,尤其是执行法律严明公正。

虽然察举制在文帝时已建立,但在当时并没有成为选官的常制。文帝在位23年,仅下过两次察举诏令,而且所察举的对象基本上未超出现任官吏的范围,比如晁错在察举前为秩百八石的太子家令。察举制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仕进制度,并得以真正确立其在两汉仕进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是在汉武帝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汉武帝对于察举人的标准制定了明确的新规定。《汉书•武帝纪》曰:“建元元年(前140)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土。丞相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这就是说,凡崇尚百家之言的,一律作为“乱国政”而不予察举。《汉书•董仲舒传》云:“自武帝初立,魏其、武安侯为相而隆儒矣。及仲舒对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才、孝廉,皆自仲舒发之。”这就是历史上所称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董仲舒以后,儒家学说取得了中国学术思想上的正统地位,而察举的主要标准也就以儒术的高低定去留了。这是首次对察举人才的明确规定。

其次,察举取士的范围比以前有所扩大。文帝时,被察举者基本上限于现任官吏。到武帝时,吏、民均可被察举。董仲舒的主张是:“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例如:公孙弘就是以平民被察举的。他年轻的时候当过看守监狱的小吏,因犯罪而被罢免了。他家里很贫穷,少时曾“牧豕海上”,到40岁时才开始学习《春秋》等史书。汉武帝即位后,“招贤良文学之士”。这时公孙弘已经60岁了,被淄川国(今山东寿光一带)推荐为贤良之土。他应召入京,被征为博土。武帝派他出使匈奴,回来后奏事“不合意”,被斥责为无能,便告病还乡。元光五年(前130),武帝再次

征召

贤良文学,淄川国又把他推荐上去。他谦让再三,说:“前已尝西,用不能罢,愿更选。”国人却坚决要推荐他,公孙弘便再次西行进京。武帝亲自召见各地荐举的100多名儒生,经过策问,公孙弘对策最好,被擢为第一,当即拜为博土,待诏金马门。后奉命出使西南夷,回京后,武帝“察其行慎厚,辩论余,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很满意,一年之中直升至左内史,几年后再迁至御史大夫。元朔中,代薛泽为丞相。按照汉朝的常规,一般是由列侯晋升为丞相,而公孙弘无爵而居相位。武帝为此特诏云:“朕嘉先圣之道,开广门路,宣招四方之士,盖古者任贤而序位,量能以授官,劳大者厥禄厚,德盛者获爵尊,故武功以显重,而文德以行褒。其以高成之平津乡户六百五十,封丞相弘为平津侯。”从此以后,就有先为丞相然后再封爵的成例。公孙弘身居丞相,为百官之首,但他生活很俭朴,平时粗茶淡饭。他用自己积蓄起来的俸禄盖起了一座茶馆,招待各地来投奔的贤人,经常和贤人智士商量国家大事,并屡次向武帝荐举贤能之士。公孙弘为丞相御史先后共6年,晚年患病时还上书武帝,劝说要“招徕四方之士,任贤序位,量能授官,将以厉百姓劝贤才”,并主动请求归还封爵及丞相职位,以“避贤者路”。武帝非常赞扬公孙弘以国家为重的品德,赏赐给他许多金钱和布匹,劝他好好休养治病。后来公孙弘至80岁终于丞相位。《汉书•公孙弘传》称“公孙弘起徒步”,就是说他被察举时乃一介平民,并非现任官吏。此外,严助被察举贤良时,也同样是“布衣之士”。董仲舒主张地方郡国每年推举两人,使这种做法进一步制度化,但后来根据官员需要丽临时察举,没有受时间的限制。

再次,武帝时察举的科目有所增加。文帝时,两次察举诏令所列的科目,一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一为“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其实二者是同一意思。到武帝时,除已有的“贤良科”之外,又增加了“孝廉”、“秀才”等新科目。由此可知,秦国贵族用的金带钧两汉察举中最重要的岁举孝廉科,正是从元光元年开始实行的,而且还具体规定了察举的人数。察举制以岁举性科目的产生为标志,既表明它本身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仕进途径,也表明它作为两汉仕进制度的主体地位的确立。

两汉察举的科目

两汉察举科目分为常科和特科。(一)常科

所谓“常科”,是指定期、经常性进行的科目。一般说来,常科是指岁举性科目而言。常科中最主要的是孝廉,其次是茂才。

1.孝廉

孝廉实际上就是人们常说的“孝子廉吏”。孝廉之科在汉代是一项范围十分广泛的察举科目。《汉书•武帝纪》云:“元光元年(前134)冬,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董仲舒传》云:“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故州郡举茂才、孝廉,皆自仲舒发之。”汉朝以孝治天下,所以后来“孝廉”逐渐成为察举中经常使用的一种科名,并要求地方郡国每年推举两人,使这种做法进一步制度化。被荐举的孝廉多是先到郎署任职,然后由郎官转迁为尚书、侍御史,或外迁为县令、长、丞,再迁为刺史、太守。“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日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日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正之行。”文中讲的“四科取士”,就是两汉孝廉察举的4项标准。孝廉的要求,一是岁举,二是要由地方即郡国向中央荐举,三是有人数的限定。

孝廉重品行,所以应选的人很少,郡国执行也很不得力,有时甚至荐不出1人。举孝廉制度刚开始推行时,竟然出现了“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的现象,原因是当时汉承秦制,如果举人不当则要受惩罚。为将孝廉推行下去,武帝于元朔元年(前128)冬十一月下诏,令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荐罪,之后更严格规定:“不举荐,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当免。”举孝廉这才得以顺利地推行下去。

如前提到,孝廉刚举时,每郡令举2人。西汉后期,大土地所有制已有了突出的发展,豪强地主的势力明显增长。东汉时,豪强地主势力更是急剧发展。豪强地主在经济上的发展,必然要求相应的政治权力,这样原来不分大郡、小郡一律岁举两人的制度就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为满足豪强地主的政治要求,汉和帝颁布了察举孝廉的规定:“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人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举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举一人。”自此,举孝廉的多少取决于各郡人口的多少,即按人口比例来决定所察举孝廉的人数。

举孝廉制度对于加强封建统治具有重要意义。西汉前期诸帝对于儒学与儒者,经历了一个从不认识到认识、从不理解到有所理解、直到最终采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过程。汉代统治者之所以最后把儒学定为显尊的地位,显然是认识到了儒学维护其统治地位所发挥出来的巨大效用。考察西汉前期统治者对儒学的态度的变化,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它恰好与察举制度发生、发展的节拍相吻合,均呈现出三峰两谷的波浪形变化。西汉前期儒者一步步地走向政治舞台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察举制度发生、发展的历史。随着举孝廉制度的推行、深化,各地儒者通过察举孝廉进入汉王朝官吏的行列,使汉王朝官吏队伍逐步儒学化。汉武帝独尊儒术,统一思想,加强封建统治的目的,就是这样以举孝廉制度为杠杆,一步一步地变为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举孝廉制度作为提倡儒学的重要环节,自然受到格外重视。在这一制度的刺激下,读书人竞相讲求孝行、廉洁,社会上逐步形成一种注重名节的风气。东汉以后,统治者尤其全力尊祟节义、敦励名实,遂使此风大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这对于振励风俗自然有某种积极的意义。

为了防止在察举孝廉过程中出现弊病,东汉顺帝规定对被察举的官员实行“试任制”,即被察举的人必须先试任1年(犹如今之试用期),如果能胜任职守,则可转为正式官职;若不胜任,就要被撤销资格,而且推举的人也要相应受到处罚。例如:太尉施延“以选举贪污策罢”。此外,从汉文帝开始,还采取了策问的办法来考察被察举者的才干学识。这种策问考试,至武帝时才比较普遍实行起来。《汉书•武帝纪》载:“元光元年(前134)五月,诏贤良曰……贤良明于古今王事之体,受策察问,咸以书对……朕亲览焉,于是董仲舒、公孙弘等出焉。”《通考•选举考六》云:“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前后百数,而董仲舒以贤良对策,天子览其对而异焉,乃复策之,对毕复策之,遂以为江都相。”《汉书•杜钦传》曰:“上尽召直言之士,诣白虎殿对策。”对策的具体做法是:先由皇帝提出一些关于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按难、易分为甲、乙等科,均作密封,然后由被察举人任意抽取问题回答,称为“射策”。最后根据他们回答的成绩优劣派官。例如:公孙弘就因“策奏,天子擢弘对为第一”而拜为博士。但是,这些办法对于植根于极度黑暗政治之中的举孝廉制度的弊病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2.茂才

茂才,西汉曰“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林”。

察举、茂才是汉武帝所创。据《汉书•武帝纪》载:“元封六年(前106)……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元封五年,大司马大将军卫青薨,初置刺史部13州。名臣文武欲尽,诏曰:“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马或奔而致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驾之马,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决国者。”宣帝及元帝之世,均有举茂才异伦或茂才特立之事。

从武帝诏令中可以看出,举“茂才”与“异等”连在一起,显然茂才与异等的含义是差不多的。值得注意的是,茂才之选,每每由皇帝派员循行地方时直接进行察举,这也进一步表明了察举茂才特举的特性。

从茂才的资历来看,既有已仕之官吏,又有州郡吏与被察举之孝廉,还有太学生、平民等。不过相对来看,已仕之官吏与孝廉所占的比重比较大。茂才的使用绝大多数是当显灵或相当于显灵一级的官吏。与孝廉相比较,茂才的使用显然较孝廉为重要。因为茂才是高一级的察举,所以每年察举茂才的人数十分有限,故其影响较之举孝廉略小一些。(二)特科

汉代察举的特科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贤良方正

贤良方正科在文帝时曾举行过两次,武帝时继续保留。《汉书•昭帝纪》载:“始元元年(前86),遣故廷尉王平等五人持节行郡国,举贤良。”《汉书•宣帝纪》载:本始四年(前70),诏令三辅太常、内郡国,举贤良方正各一人。”

2.孝悌力田

汉惠帝四年(前191)、高后元年(前187)、文帝十二年(前168)及宣帝地节三年(前67)均有举孝悌力田之事。

3.荐举勇武之士

凡熟知兵法或掌握某些技艺的人,郡国均可荐举。汉成帝元延元年(前12),诏公卿、博士、议郎“与内郡国举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各一人,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汉书•平帝纪》载,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秋,举勇武有节、明兵法,郡一人,诣公车”。

4.博士弟子和文学掌故《汉书•儒林传》载:“为博土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等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又云:“平帝时,王莽秉政,增文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勿以为员,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

5.以明经进身者

明经就是通晓经学。自武帝尊祟儒学,明经亦为察举及人仕之一途。《汉书•龚遂传》载,龚遂以明经为官,召信臣以明经甲科为郎,出补谷阳长。《通考•选举考》云:“孝平五年,召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数、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以及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

6.以明法进身者

明法就是通晓法律。《汉书•元帝纪》载,宣帝对元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意思是说:汉治国的传统制度是儒法兼用,故在选官时除重视儒生以外,也把明律令文法者作为察举的一个科目。例如:郑崇的父亲郑宾就是以明法被选为御史的;薛宣以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

7.以学童进身者《汉书•艺文志》云:“汉兴,萧何草律、亦着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诵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

察举特科中除了上述比较重要的途径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途径,因为只是偶尔实行,影响不大,这里不再叙述。

汉代所实行的察举,不一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而是根据人才需要在特定地区内举行,有时只在三辅、三河等地,有时则限定在内地某些郡县。察举的办法,有时只限于丞相、御史大夫等高级官员直接向皇帝推荐,有时则由朝廷派人直接到地方进行察举。《汉书•宣帝纪》载,宣帝元康四年(前62),“遣太中大夫强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治得失,举茂才异伦之士”。

到魏晋时期,秀孝两科的,察举依然继续实行。魏文帝曹丕即位局,常令郡国选举人才。黄初二年(221)二“初令郡国口满十万者,岁举孝廉一人;其有秀异无拘户口。”黄初三年又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晋武帝泰始五年(269)又诏令“州郡举勇猛秀异之才”。东晋时作出明确规定岁举孝廉,“江左以丹阳、吴、会稽、吴兴并大都,岁各举二人。汉制岁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偕簿,至令行之。”

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制变成了九品中正制。晋以后,专以门第高下代替对士人道德行为的评定,失去了察举的意义,但仍继承汉的传统,郡察孝廉,州举茂才。据《宋书•百官志》记载:“江左扬州岁举二人,诸州举一人,或三岁一人,随州大小,并对策问。”据《晋书•孔坦传》记载,晋官品令中规定:“举秀才必五策皆通为郎中,二策不通不得选。”“有不中科者,刺史太守免官。”此外,在两汉察举中可先举孝廉后举茂才,西晋遵此而行;在东晋则实行分割,只许举单科,二途不得交叉。这就说明魏晋时期,察孝廉、举茂才依然秉承汉制,仍是察举人仕的正途之一。对世人包括在任官员来说,它仍是梦寐以求的荣誉之举。例如:孙权当时虽已登将相之位,当他求举孝廉后还引以为荣。又如:右护军镇西将军陆逊已晋封为娄侯,因他在建安二十四年(219)的战功被举茂才,他感到这是一生的光耀。还有属将蒋琬,虽已在丞相府中为东曹掾,但仍举茂才。不仅大将军如此,一般官员也把举为孝廉或茂才作为毕生的宿愿。如周“为刺史召为别驾从事,府举秀才,除议郎”。尽管这种形式的察举纯是形式,并无实在意义,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魏晋时代的世风。

以上说明,魏晋南北朝也是处于多元取仕的状态,只不过它以九品中正制为主导,比汉朝的察举制更为成熟、更进一步制度化了。

隋唐废止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察举制近乎消失。唐太宗曾准备允许自举,被魏徵劝止。宋朝又有“保任”之制,保任是荐举的一种新形式。上自侍从、台谏、馆学,下至钱谷、兵武之职,有时也用荐举的方式选任。荐举者(举主)对被举者负有法律责任,如被举者犯罪,举主要连坐。根据司马光的建议,荐举分为10科,如第一科叫“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中高级官员每年须于10科内举3人,于中书登记人册,以备选用。

金朝规定:朝官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官1员。所举名实相符,即议授官;若名实不符,酌情降罚。

明初重荐举。太祖曾一度罢科举,专以荐举取士,其科目有聪明正直、孝悌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等。成祖时规定:京官文职七品以上,外官知县以上,各举所知1人,量才选用。仁宗时又规定:凡布、按二司及知府有缺,令三品以上京官保举。应举而不举的,影响官员的升迁。清代选官,荐举(当时叫“保举”)仍是重要途径之一,“荐擢一途,得人称盛”。清代的保举分为明保和密保,明保藩、臬、学3司可参加意见,密保则由巡抚1人决定。保举范围较广泛,官吏、幕僚、教职、候补官员、富绅均可保举。富绅主要通过赈捐保举得官,官吏、幕僚主要以劳绩列保。清廷还规定:黄河决口1处,允保举卓异、寻常官员6人,但所保官员不一定参加黄河工程。策试

策试即以考试的方式挑选官吏。两汉的察举与策试是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的。察举加策试,这是汉代选官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步骤。察举之后,是否选得其人,还要经过策试,然后才能量才录用。因此,无论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还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中央之后,均须经过复试。另外,公府与州郡

辟除

之士、三署郎官、博士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策试。

策试有对策、射策之分。据《汉书•萧望之传》注引师古说:“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后汉书•顺帝纪》注引《前书音义》曰:“甲科,谓作简策难问,列置案上,任试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谓之射策。上者为甲,次者为乙。若录政化得失,显而问之,谓之对策也。”这就是说,对策是命题考试,射策是抽签考试。对策是由皇帝亲自主持,以政事经义策问应考者,以其对政事的见识而观其文辞之高低,以便量才录用的制度。《汉书•文帝纪》云:“十五年(前165)九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以纳言。”策试对象主要是察举或征辟的土人。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汉书•儒林传赞》云:“武帝立五经博士,谓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策试内容一般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所谓“家法”,就是指所学某一经学大师的经说;所谓“笺奏”,指对治国安邦大计或时事进行答对。通常情况下,由太常对试卷进行初审,确定等第后报呈皇帝审阅,并由皇帝重新确定等第。具体到各类考试情况不同,分述如下:

天子策试

凡属诏令特举之士,皇帝往往亲加策试。文帝十五年“诏诸侯王、公卿、郡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至武帝时,则“受策察问,咸以书对”,当时称为“对策”,天子亲览其策,而第其高下。例如:“元光五年,复征贤良文学,茁川国复推上(公孙)弘……时对策者百余人,太常奏弘第居下。策奏,天子擢弘对为第一。”“郡举贤良,对策百余人,武帝善(严)助对,由是独擢助为中大夫。”“盖宽饶……以孝廉为郎,举方正,对策高第,迁谏大夫。”“太仆王音举(何)武贤良方正,征对策,拜为谏大夫。”“建初元年,肃宗诏举贤良方正,大司农刘宽举(鲁)丕,时对策者百有余人,唯丕在高第,除为议郎。”石砚、毛笔

被举者对策时,如引起皇帝的特别注意,有的甚至还要反复进行二三次。例如:董仲舒以贤良对策,武帝览而异之,遂至两策、三策,对既毕,武帝以仲舒为江都相。自西汉至东汉,在察举诏令中,常有“朕将亲览”之句,如武帝元光五年诏、成帝建始三年诏、光武建武七年诏均是如此。这样提法,无非是表示皇帝对于举贤、选官的重视。对策的地方或在太常寺,或在公车,或在白虎殿,均为随时指定。

公府复试

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京师之后,也要依其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不同,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后汉书•左雄传》云:“雄又上言:‘郡国孝廉,古之贡士……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所学某一经学大师的经说),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帝从之,于是班下郡国。”《后汉书•胡广传》云:“(胡广为郡散吏)……遂察孝廉。既到京师,试以章奏,安帝以广为天下第一,旬月拜尚书郎,五迁尚书仆射。”孝廉考试的内容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胡广因系文吏出身,故试以章奏。

东汉时,孝廉考试制度又有增益。

据《后汉书•黄琼传》载:“琼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

公府辟召之士,西汉至东汉初通常由公府主官负责荐举,或依诏令所定科目,选出高第以贡于朝廷。但是,自东汉中叶以后,由于公府辟召不慎,过限未除,清浊混淆,良莠不齐。左雄为尚书令,为了革除其弊,乃奏请举吏皆先试之公府,复试于端门。后尚书张盛奏除此科,尚书令黄琼上言:“复试之作,将以澄洗清浊,复实虚滥,不宜改革。”帝乃止。于是,复试始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

左雄所创立的复试制度,虽遭顽固派的反对,但对于防止营私舞弊、择优选拔人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后汉书•左周黄列传》论曰:“汉初诏举贤良、方正,州郡察孝廉、秀才,斯亦贡士之方也。中兴以后,复增敦朴、有道、贤能、直言、独行、高节、质直、清白、敦厚之属(其中有些科目,前汉已有之),荣路既广,觖望难裁。自是窃名伪服,浸以流兢。权门贵仕,请谒繁兴。自左雄任事,限年试才,虽颇有不密,固亦因识时宜……故雄在尚书,天下不敢妄选,十余年间,称为得人,斯亦效实之征乎?”我们认为,范晔的这一评论还是比较公允的。

博士三科

博士本由察举或荐举、征召而来,但既为博士之后,仍须进行考试。成帝时有三科乏制。《汉书•孔光传》云:“成帝初即位,举为博士……是时,博士选三科,高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光以高第为尚书。”

东汉以来,仍承西汉制度,考试博士。博士们为了争第高下,至有私行钱货,定兰台漆书经字,以合其私文者。据《后汉书•吕强传》云:“(汝阳李巡)以为诸博士试甲乙科,争第高下,更相告言,至有行贿定兰台漆书经字,以合其私文者,乃白帝,与诸儒共刻五经文于石。于是诏蔡邕等正其文、字。自后五经一定,争者用息。”

博士弟子课试

自武帝立五经博士,置博士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博士弟子通过考试选补官吏遂成为定制。《汉书•儒林传序》记其事云:“(武帝元朔五年,公孙弘奏请)为博土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其不事学若下才,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而请诸能称者……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请着功令,它如律令。制曰:‘可。’自此以来,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昭帝时,举贤良文学,增博士弟子员满百人,宣帝末增倍之。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皆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郡国置五经百石卒史。成帝末,或言孔子布衣养徒三千人,今天子太学弟子少,于是增弟子员三千人。岁余,复如故。平帝时,王莽秉政,增文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勿以为员,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

西汉时,博士弟子员额既少,弟子的人选也较严格。山阳侯张当居为太常择博士弟子故不以实,坐城旦罪。博士弟子的来源有郡国选送者,有以令诣太常受业者,也有以父任者。例如:《汉书•儿宽传》载,儿宽“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汉书•萧望之传》载,萧望之“以令诣太常受业”。《汉书•伏湛传》载,伏湛“成帝时,以父任为博士弟子”。

东汉建武五年(29)起修太学。明帝复为功臣子孙、四姓末属别立校舍,自期门、羽林之士悉令通《教经》章句。匈奴亦遣子入学。顺帝时又扩建舍240房、1850室,试明经下第补弟子,增甲乙之科,员各10人。质帝本初元年,梁太后又诏令大将军下至六百石,悉遣子就学,博士弟子多达3万余人。自西汉武帝置博土弟子,至于东汉,皆按甲乙之科射策,试以经学。例如:

儿宽“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以射策为掌故”。

何武“诣博士受业,治《易》。以射策甲科为郎”。

房凤“以射策乙科为难掌故”。

匡衡“射策甲科,以不应令,除为太常掌故”。

按条令,策甲科应为郎中或郎,匡衡以不应令,即所对不符合甲科之令,所以只能为掌故。

以上是西汉博士弟子考试制度。当时郡国贡举的明经,大抵亦遵此制加以复试,故又有明经射策之科,如王嘉“以明经对策甲科为郎”,召信臣“以明经甲科为郎”。顺帝时试明经下第者补博士弟子,也就是让他们在博士的教导下再进修一年,以便来年再试。

东汉仍承袭西汉制度,设甲、乙两科,以课试太学诸生。和帝时,因太学试博士弟子,皆以意说,不修家法,司空徐防上疏请试博士弟子甲、乙策均依家法章句。以后左雄亦建议令诸生试家法。至灵帝光和元年置鸿都门学,“时其中诸生,皆敕州郡三公举召能为尺牍辞赋及工书鸟篆者相课试,至千人焉”,于是诸生考试内容为之一变。《后汉书•蔡邕传》对此评论说:“宰府孝廉,士之高选。近者以辟如不慎,切责三公,而今并以小文超取选举,开请托之门,违明王之典,众心不厌,莫之敢言。”考试内容以尺牍辞赋代替经学,再加以选举不实、请托公行,于是博士弟子考试制度名存实亡。

以上均为固定的考试制度。此外,尚有根据临时需要而进行的考试,如东汉安帝时“尚书有缺,诏将大夫六百石以上试对政事、天文、道术,以高第者补之……由是(翟)酺对第一,拜尚书”。可见仕至六百石以上即相当于县令长一级的现任官吏,仍可由诏令规定特考,高第者可以迁官。这种办法既是对现任官吏的考核,又是发现和选拔人才的一条途径。征召

所谓“征召”,即指皇帝以特征或聘召的名义任用一些知名人士担任高级官员的选官方法。

征召至少源于周朝。据《吕氏春秋》记载:“周天子,勉诸侯,聘名土,礼贤者。”其中“聘名土”即为征召。这种选任官员的方法被沿用了下来。

战国时期,七雄并峙,争战激烈,急需真正有才干的武将和士人。有的国家为了招揽人才,采取公开招贤的办法。如秦孝公颁发招贤令:“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商鞅就是应招人秦的,并受到重用。燕昭王即位于危难之际,“卑身厚币以招贤者”,于是“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士争趋燕”。齐国为了吸引人才,开办稷下学,一些有名望的学者“皆赐列第(上等房屋),为上大夫(爵位),不治而议论”。一些有远见的太子、公子、丞相等也无不礼贤纳士,作为自己的下属或门客。

秦汉最高统治者为治国安邦计,常常根据国家的需要布告天下,征召贤能之士,对个别才能出众者甚至单独征聘。《史记•叔办通列传》记载了始皇时薛人叔孙通以文学征的例子。《水经•漯水注》记录了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的例子。《史记•萧相国世家》也记载了萧何为泗水卒史,课居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之的事实。这说明皇帝征召已成为秦朝重要的选官制度。

西汉建立以后,人才缺乏,能征善战的布衣将相未必能在和平环境中管理好国家。汉高祖认识到了这一点,于十一年下诏曰:“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以此布告天下,公开征召治世贤才,直至汉亡,相沿成例。皇帝征召一直是重要的选官途径。一般情况下,被征用的士人应自备车马,赴朝廷任职。《汉书•贡禹传》:“元帝初即位,征(贡)禹为谏大夫……禹上书曰:‘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汉书•龚胜传》载:皇帝征贤者,“大夫乘私者来”。有时诏令沿途州县,对应诏者供应酒食住宿。例如:汉武帝元光五年(前130),曾征吏民有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昭帝时,涿郡韩福以德行征,诏令“行道舍传合,县次具酒食,食从者及马”。

对于一方之望或有特别才能者,皇帝往往派专人、专车,带着礼物前去征聘,一方面昭示国家重视人才,另一方面也是对被征召者的一种优待和荣誉。《汉书•儒林传》载:“武帝初即位……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弟子二人乘轺传从。”《后汉书•韩康传》载:“(韩康)博士公车连征,不至,桓帝乃备玄纁之礼,以安车聘之。”对于皇帝的征聘,被征聘者有应聘或不应聘的自由。例如:“(严光)特征不至,年八十终于家。”(徐稚)“桓帝乃以安车玄纁,备礼征之,并不至”。凡此不应聘者,东汉多于西汉。从表面上,似是一种自由宽松的气氛,但这一现象的背后显示了深刻的社会问题。对东汉统治者来说,征聘只是一种沽求贤之名的方式。对被征召者来说,遁隐则是钓清高之誉的一种手段。同时,由于东汉末年政治黑暗,也有一些知识分子受儒家“道明则出,道暗则隐”的思想的影响,不愿与社会上的浊污同流,暂时隐大司马印耕山林,以待“道明”时博取更高的资本和荣誉。

魏晋南北朝时期,征辟仍是一种重要的选官制度。刘备三顾茅庐,聘请诸葛亮辅政,成为我国历史上的佳话。高级官员开府自辟僚属的更多,因而有“开府仪同三司”的制度和官位。凡身兼军政要职的,都置两套僚属。

隋唐加强中央集权,官吏的选用权集于中央,州郡不可自辟僚属。中唐以后,身兼中央要职(宰相、御史大夫)的节度使仍可自选僚属,但不算正式职务,一般还得奏请朝廷任命其他正式职称。例如:杜甫曾被四川节度使严武聘为节度参谋,又经严武举荐由朝廷任命为检校工部员外郎。检校是“检查督促”之意,并无实职。

宋朝在制举之外,对于确有才学而又不肯应试的隐逸之士,命地方官尽量搜罗,予以征用,做到“幽隐必达”。

元代也很重视访求隐逸之士,征求隐逸、召集贤良是集贤院的主要职务之一。

明初重视征用儒士,建礼贤馆安置应征的人。

清代征召多与荐举相结合,或遣官征访遗贤,或命巡、按举荐,以备征用。

一般而言,征召只是皇帝针对个别人采用的临时性选官方法,因此在方法、程序、授职等方面并无一定之规。不过,从各朝皇帝的征召活动中我们尚能总结出大致的规律来。

其一,名士与现任官吏同为征召对象。一类是所谓品学兼优的名士,他们虽无一定的官职,但名气很大,在地方上有相当的影响或势力。《后汉书•逸民列传》载:“韩康家世著姓……遁人霸陵山中……桓帝乃备玄纁之礼,以安车聘之。”杰出的科学家张衡由于精通天文、历算,善为机巧,海内闻名,汉安帝征他为郎中。《后汉书•张衡传》载:衡善机巧,尤致思于天文、阴阳、历算……安帝雅闻衡善术学,公车特征拜郎中,再迁为太史令。另一类人则是现任或曾经任过职的官吏。这些人的官职一般都比较低,但颇有才干,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皇帝慕名征召。《后汉书•儒林列传》载:谢该“仕为公车司马令,以父母老,托疾去官……诏即征还,拜议郎”。

其二,征召与臣属荐举相结合。封建皇帝身居深宫,根本无法直接了解宫外人事。因此,皇帝征召的对象一般都是由臣下推荐的。这种推荐与征召相结合的选官方法与察举不同,它只是臣属以个人名义向皇帝荐举人才,然后再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将人才礼聘来,授以官职,比察举制更具有灵活性。《后汉书•郑兴传》载:侍御史杜林向皇帝推荐郑兴,于是皇帝征郑兴为太中大夫。《汉书•何武传》载:“大司马曲阳侯王根荐(何)武,征为谏大夫。”《汉书•彭宣传》载:“(张)禹以帝师见尊信,荐(彭)宣经明有威重,可任政事,由是人为右扶风,迁廷尉。”

其三,征召只是皇帝针对个别人而进行的选官活动,不像察举制涉及的范围那样广泛,但两汉时也仍然发生过规模较大的征召活动。例如:汉武帝元光三年(前130)曾下令“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又如:王莽秉政时,曾“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

其四,对于征召礼聘来的人,所授职务大体有两种。一种授予博士等职,作为皇帝的顾问。例如,《史记•叔孙通列传》载:“叔孙通者,薛人也。秦时以文学征,待诏博士。”又如:西汉夏侯胜善于讲说礼服,被召为博士。贡禹以明经洁行闻名于世,被征为博士。像这样被征召来备为顾问的人,一般都是文人学者。另一种则授予握有实权的高职。《宋书•自序》中有这样的记载:“秦末,沉逞征为丞相,不就。”《汉书•隽不疑传》载:隽不疑被“征诣公车,拜为青州刺史”。《后汉书•张堪传》载:东汉张堪有志操,为光武帝刘秀“召拜郎中,三迁为谒者”。

征召,这种由臣属私人荐举、再由皇帝礼聘授官的方法,虽然比察举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但很容易为臣属提供相互勾结、营私舞弊的机会,因为谁也不会向皇帝推荐自己的仇敌,总要将亲友推荐上去,如果被征召授官,就能与自己互为依托、彼此照顾。另外,被征召的人都是来自地方世家或在任官吏,贫寒小户之家的人很难得到这种荣幸。因此,这种征召选才的方法很难说能选上多少真正有才干的人。可以说,征召不过是封建最高统治者摆出来的所谓礼贤下士的一种姿态,以此笼络收买人心、换取一个好名声而已。辟除

辟除又称“辟举”“辟署”“辟召”等,是公府或州郡选用属员的一种制度。一般说来,辟除人仕要分两步进行,即先辟为掾属(即助手),然后再由掾属升转。它与征召的区别是实行的主体不同,实施征召的主体是皇帝本人,而实施辟除的主体是中央和地方的官吏。所以,辟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三公府辟除(有关两汉史书中提到的公府辟除,就是指三公之府对属官的选用),试用之后,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荐举与察举,可出补中央官或外长州郡,故公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一种是州郡辟赊(有关文献中常有“仕郡辟州之语”,就是州郡长官所辟除),由州郡佐吏积功久次,或试用之后以有能被荐举或被察举,亦可升任中央官吏或做地方长吏。

中央各部署辟除

在这一类型之中,主要是公府辟除。所谓“公府”,《后汉书•灵帝纪》注云:“公府,三公府也。”丞相(司徒)府、太尉(司马)府、御史大夫(司空)府简称“三府”。汉朝还有所谓“四府”“五府”之称。《后汉书•赵典传》注:“四府,太尉、司徒、司空、大将军府也。”《后汉书•樊准传》注:“五府,谓太傅、太尉、司徒、司空、大将军府也。”由此可见,广义的“公府”,当是三公外加太傅及大将军的统称。《后汉书•百官志》“本注”记载:“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这就是说,两汉的辟举,除了“汉初”一段时间外,“皆自辟除”。不过,对这里的“皆”字只可理解为“大多”之意。因为据史籍记载,皇帝有时也敕令公府辟召,《后汉书•寒朗传》的一条记载就很典型:“寒朗……好经学……举孝廉。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免官。复举孝廉。建初中,肃宗大会群臣,朗前谢恩,诏以朗纳忠先帝,拜为易长。岁余,迁济阳令,以母丧去官……章和元年……帝至梁,召见朗,诏三府为辟首,由是辟司徒府。永元中,再迁清河太守。”

另据《后汉书•杨震传》可知,朝廷如欲令三府辟召,必有“尚书敕”。

为了进一步说明公府辟除的情况,兹略举若干实例如下:《汉书•孙宝传》:孙宝以明经为郡吏。御史大夫张忠辟宝为属。《汉书•薛广德传》:萧望之为御史大夫,除薛广德为属,数与议论,器之,荐广德经行,宜充本朝,为博士……迁谏大夫。《汉书•诸葛丰传》:诸葛丰以明经为郡文学。贡禹为御史大夫,除丰为属,举侍御史。《汉书•萧育传》:萧育少以父任为太子庶子。元帝即位,为郎,病免,后为御史。大将军王凤以育名父子,著才能,除为功曹,迁谒者,使匈奴副校尉。《汉书•匡衡传》:匡衡射策甲科,以不应令除为太常掌故,调补平原文学……乐陵侯史以外属为大司马车骑将军,领尚书事……辟衡为议曹史,荐衡于上,上以为郎中,迁博士、给事中。《后汉书•杨秉传》:杨秉年40余,乃应司空辟,拜侍御史,频出为豫、荆;徐、兖4州刺史。《后汉书•李膺传》:李膺初举孝廉,为司徒胡广所辟,举高第,再迁青州刺史。《后汉书•杜抚传》:杜抚少有高才,后为骠骑将军东平王苍所辟,及苍就国……辟太尉府。建初中,为公车令。《后汉书•尹敏传》:尹敏少为诸生……建武二年,上疏陈洪范?肖灾之术……令敏待诏令公车,拜郎中,辟大司空府,后三迁长陵令。《后汉书•郑众传》:郑众永平初辟司空府,以明经给事中。《后汉书•缪彤传》:缪彤仕县为主簿……太守陇西梁湛召为决曹事史……辟公府,举尤异,迁中牟令。《后汉书,韩韶传》:韩韶少仕郡,辟司徒府……尚书选三府掾能理剧者,乃以韶为赢长……子融声名甚盛,五府并辟。《后汉书•王允传》:王允少好大节,有志于立功……三公并辟,以司徒高第,为侍御史。《后汉书•袁绍传》:袁绍少为郎,除濮阳长,遭母忧去官……后辟大将军何进府,为侍御史、虎贲中郎将。

以上各例表明:被公府辟除者,或为处士,或为州郡吏,或为孝廉,或为郎,或为其他官吏,或为免官居者,个人资历多种多样。其被辟后出仕大概有两途:一由辟主私人荐举。一经各种察举科目,进而出补中央官或外主州郡。由于公府属吏地位比较重要,故其出仕升迁一般都十分迅速。诚如崔实在《政论》中所云:“三府掾属,位卑职重,及其取官,又多超卓,或期月而长州郡,或数年而至公卿。”例如:李膺被司徒胡广征辟后,举高第,再迁青州刺史。王允为三公并辟,以司徒高第为侍御史。再者,汉法规定“三公得举吏”,这无疑也是造成公府属吏升迁迅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看出,公府州郡辟除为汉选官的一条重要途径。

两汉三公以外的九卿及其他中央长官亦可辟除属吏。由于时人以公府辟除为上,英才俊士均争相依附,故史籍所录绝大多数都是公府辟除,而九卿等中央长官辟除的实例极为罕见。据《汉书•王嘉传》记载,王嘉免郎曾被光渌勋于永辟除为掾,后“察廉为南陵丞,复察廉为长陵尉”。从这一实例可以看出,九卿辟除后出仕大多是经由察廉一途。《后汉书•张酺传》关于执金吾窦景移书辟河南尹部吏杨章等6人的记载,固然说明了外戚的擅恣跋扈,但却不失为反映执金吾辟吏的一个实例。

地方各州郡辟除汉代地方州郡长官亦拥有辟除之权。汉碑里经常可以看到一句话,叫作“仕郡辟州”,其意就是说曾被州郡长官所辟除。不过,郡守自辟除掾属,“汉初”以后即为通制,而州的辟除较晚一些。盖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初置之州郡刺史,仅为秩六百石的监察官,几乎没有什么用人权。据应劭的《汉官仪》载:“元帝时,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东汉官印为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估计自此之后,州刺史才开始拥有较大的用人权。至东汉灵帝时,为镇压农民起义,重设州牧,并提高其地位,居郡守之上,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这样州的辟除之权也就大大超过郡守了。关于州郡辟除的实例,史籍中记载极多,这里仅举数例如下:《汉书•王尊传》:王尊年30,求为狱小吏。数岁,给事太守府,问诏书行事,尊无不对。太守奇之,除补书佐,署守属监狱。久之,尊称病去,师事郡文学官,治《尚书》、《论语》,略通大义。复召署守属治狱,为郡决曹史。数岁,以令举幽州刺史从事,而太守察尊廉,补辽西盐官长。《汉书•朱博传》:朱博迁琅邪太守……右曹掾史皆移病卧。博问其故,对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辄遣吏存问其致意,乃敢起就职。”博乃召见诸曹史书佐及县大吏……博尤不爱诸生,所至郡辄罢去议曹。《后汉书•方术列传》:任文公少修父术,州辟从事……后为治中从事……辟司空掾。《后汉书•方术列传》:李邰袭父业,游太学,通五经,善河洛风星……县召署幕门候吏……太守奇其隐德,召署户曹史……岁中举孝廉,五迁尚书令,又拜太常。《后汉书•谢承书》:周景为豫州,辟陈蕃为别驾。

从以上的实例可知,州郡辟除后的升迁途径主要有二:一是经过察举,被授以官职;一是再辟公府,然后从公府掾属走上仕途。上述王尊事略可视为既辟郡又辟州的实例。《汉书》如淳注引《汉仪注》文曰:“刺史得择所部二千石卒史与从事。”从朱博一例不难看出,汉时郡守不仅有权辟除掾属,而且对于诸曹设置亦可酌情变更。汉代县亦可召署属吏,然而县吏人仕,一般仍要经由州郡,故州郡辟除里面实际上已经包含着县之召署了。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就辟除之制的发展来看,两汉的情况还不尽相同。西汉之权以丞相为最大。据《汉书•田蚣传》载,蚣居相位时,“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以至武帝竟对他说:“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当时丞相除了署置除吏之外,且可大开客馆以招四方之士,公孙弘拜相后“开东阁,营客馆”即其例证。至东汉以后,相权大大削弱,正如仲长统所言:“虽置三公,事归台阁”,“三公之职备员而已”。不过,社会上辟除人仕的风气明显较西汉更加盛行,什么“九辟公府”“四府并命”“五府俱辟”的史实俯拾皆是。这无疑是东汉以来豪族地主势力大发展的必然结果之一。用人之权更多地转移到私人之手,自然有损于中央集权制度。东汉末年分裂割据局面的酿成,与此不无关系。

征辟,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选官制度,在两汉时期是察举制的补充措施。征辟,可以为统治者搜罗一批被察举所遗漏的人才,同时公府州郡的试用也可以检验被辟除者是否真正具备才干,以保证选官的质量。但是,这不过是某种良好的意愿而已。正如察举制一样,征辟(尤其是辟除)也与吏治好坏有着更为紧密的关系。两汉时,被辟除者尚算国家官吏,而东汉中后期,公卿牧守为了发展个人势力,纷纷利用手中的辟除之权笼络士人,而士人为了做官,也不得不投靠权势。正如《东汉会要•选举》中所说:“名公巨卿,以能致贤才为高;而英才俊士,以得所依秉为重。”被辟除者对辟主感恩戴德,辟主则利用被辟除者扩大个人政治力量;辟主成了被辟除者的主人,被辟除者则变成唯辟主之命是从的私属。于是,逐渐发展成类似君臣关系的集团,促成地方势力的极度膨胀,从而为分裂割据培植了温床,进而导致了东汉末年中央集权力量的四分五裂。

任子

“任”,注家一般释为“保任”。“任子”,即“子弟以父兄任为郎”或“大臣任举其子弟为官”之意。这里,“任”就是“保任”和“任举”之意。颜师古注《汉书•哀帝纪》除任子令时说:“任者,保也。”“任子”,即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任子制就是依靠前辈的官位(地位)、功劳保任后代为官的制度。这是一种任人唯亲的选官制度,不分贤愚,不论德才,只要父祖达到一定的官品就可入仕。

任子制度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是世袭制的残留。作为古代选官方式之一,它在官吏制度中占有特殊的位置。它使官僚子弟不按才学、能力,仅凭借门第和父兄的职位跻身于政治舞台。以“任子”入仕,是做官的终南捷径。

任子的发展

封建制度确立后,职官世袭制已瓦解,但新兴地主阶级出于其阶级本质,也希望永远保持自己的既得利益。正如秦始皇幻想他的子孙永远为帝一样,官僚阶层亦渴望世代为官。西汉时,由于官吏制度还不成熟,选官制度不尽完善,“任子”作为一种选官方法应运而生。封建社会初期,它在选官制度中占相当的比重。随着选官范围的扩大和选官制度的完善,任子选官又成为保护地主阶级既得利益和维系统治集团内部稳定的手段,使这种无益于人才选拔的做法为后世沿用,并与古代官制和整个封建制度相始终。

秦是否有任子制,史无明文,但从有关记载分析,应该是“汉承秦制”。首先,郎官制度是从秦开始的,而史籍中又有吕不韦任李斯为郎的记载。据此,官吏“任子”是完全有可能的。其次,云梦秦简中有关于“葆子”的记载。《司空律》规定:“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法律答问》:“葆子以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甫)告之,亦不当听治,勿收,皆如家罪。”

又:“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岁。”

这里,葆子犯了罪不同于其他罪犯,享有一定的特权。此种“葆子”疑即为“任子”。

从秦简中这些记载来看,可以推知秦官吏是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的。

在汉代,任子一般首先保任为郎官,但也有不尽为郎的。

西汉初年,功臣、高级官员子弟一则可以继承其父爵位,二则年纪尚小,不存在任官问题,故汉初很少有“任子”的记载。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子弟逐渐长大,而且越来越多,于是就开始了任子弟为郎这一条途径。《汉书•袁盎传》载:“孝文即位,盎兄哙任盎为郎中。(如淳曰:‘盎为兄所保任,故得为郎中也。’)”以后任子弟即成为通制。

东汉时又推及祖孙,如黄琼为司徒,琬以公孙拜童子郎。除此之外,还有“以族父任”、“以宗家任”乃至以姊任者。如《后汉书•侯霸传》云:“族父渊……元帝时,佐石显等领中书,号曰大常侍。成帝时,任霸为太子舍人。”此即以族父任。《汉书•宁成传》云:“周阳由其父赵兼以淮南王舅侯周阳(师古曰:封为周阳侯),故因氏焉(师古曰:遂改赵姓而为周阳也),由以宗家任为郎。”此即所谓以宗家任。《汉书•义纵传》云:“纵有姊,以医幸王太后(师古曰:武帝母)。太后问:‘有子、兄、弟为官者乎?’姊曰:‘有弟为行,不可。’太后乃告上,上拜义姁弟纵为中郎,补上党郡中令。”这是以姊任为郎。

两汉时期,任子制日益发展,东汉时尤盛,无论保任者还是保任的对象都在不断扩大。对象除了上述子、弟、孙等等之外,又扩大到了“门从”,如顺帝即位,“除(邓)兄弟子及门从十二人悉为郎中”。保任者,则不仅现任官吏的子弟可以得官,死亡的官吏也可以任子,如《后汉书•刘茂传》载:“朝廷愍(严)授等(死)节,诏书褒叹,厚加赏赐,各除子一人为郎中。”更有本非官吏,因有义行也可荫其子弟得官者,如《后汉书•索卢放传》载:“(索卢放有义行),除子为太子中庶子。”宦官亦可保任其子弟为官,如《后汉书•杨秉传》载:桓帝延熹年间,“宦官方炽任人(注:任,谓保任)及子弟为官,布满天下”。有时且由诏令特除,如《后汉书•安帝纪》载,安帝建光元年二月诏:“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各一人为郎、舍人。”《后汉书•献帝纪》载,献帝中平六年九月“赐公卿以下至黄门侍郎家一人为郎,以补宦官所领诸署,侍于殿上”。

汉代任子制是官僚子弟做官的重要途径。最初,保任多数为郎官,或者与郎类似的太子洗马、庶子、舍人等官。如苏武、王骏、陈咸、张安世、冯立皆以父任为郎,爰盎、杨恽、霍光均以兄任为郎,皆以郎官步人仕途,然后再迁升为朝廷大官;类似郎官者如:汲黯以父任为太子洗马,冯野王以父任为太子中庶子,董贤以父任为太子舍人,萧育以父任为太子庶子,史丹9男皆以丹任并为侍中诸曹,伏湛以父任为博士弟子;还有为其他官吏者,如辛庆忌以父任为右校丞,杜延年以三公子补军司空等等。

还需一提的是:东汉时期在任子制下,宦官子弟也乘势居官掌权,胡作非为。顺帝阳嘉四年(135),朝廷竟公然规定,允许“中官得以养子为后,世袭封爵”。汉代旧制本是“中臣子弟不得居位秉执”、“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但是,到了东汉桓帝时,已是“宦官方炽,任及子弟为官,布满天下,竞为贪淫,朝野嗟怨”。这对于导致东汉末年宦官秉权操政的局面自然是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任子制到唐以后称“门荫制度”。《通考•选举七》云:“任子法始于汉,而其法尤备于唐。汉唐史列传中凡以门荫入仕者,皆备言之。”这说明唐代的门荫制度已经十分完备。

明清时期实行的荫叙制实际上就是任子制,它只用于官僚子弟,尤其适用于三、四品以上的高级官宦子弟。

任子的条件

在通常情况下,一般是任子弟1人。《汉书•哀帝纪》注引应劭曰:“任子令者,《汉仪注》吏二千石(相当于郡太守一级)以上,视事满三岁,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不以德选……”这就从制度上规定了任子的条件及名额限制。但是,从事实上看,保任多人者也不少。例如:《汉书•苏武传》载,西汉时,苏武“少以父任,兄弟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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