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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9 02: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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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新 主编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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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 基础篇

高处作业 基础篇试读:

前言

安全生产与联动保护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的文明与社会稳定,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家庭幸福。电信运营商的安全生产还牵系着国家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信息网络的畅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为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和《关于调整特种作业操作证技术规格和要求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09号)的规定,并结合电信行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了符合电信行业特点的特种作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系列丛书,本丛书被列为浙江省“十一五”重点教材。

本系列丛书的主要读者对象为电信行业从事通信线路及塔桅施工、维护的从业人员,也可供高等院校、高职及技工学校相关专业人员学习参考。丛书旨在增强特种作业(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知识技能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本系列丛书共3册,分别为《高处作业 基础篇》、《高处作业 通信线路专业篇》和《高处作业 通信塔桅专业篇》。

本书为《高处作业 基础篇》,书中以电信生产的全过程为出发点,以预防、管理、治理为线索,全面介绍电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知识。针对电信行业的安全生产特点,从危险源、安全隐患及从业人员心理调适等多方位、多角度进行阐述,结合电信企业所特有的电气安全、机房安全、交通安全等典型案例,深入地剖析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了具体的防范及整改措施。

本书的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和第七章由张新编写,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由李冰编写,张新、刘小忠负责全书的组织、审稿。本书在编写中得到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浙江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途电信传输局、中国通信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公司等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2年1月

第一章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定该法的目的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以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该法包含以下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加以规范;明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强化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

2006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作为浙江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对安全生产的主体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也为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具有如下权利。(一)劳动合同保障权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违反劳动合同的其他协议,以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三)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也不得对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四)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五)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具体赔付标准在《民法通则》中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是确保人身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不得提供价廉质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不得超期使用。应当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更新、报废等管理制度。(八)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有:三级教育( 即入局教育、部门教育和岗位教育 ),调岗、转岗教育,复工教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专门培训教育。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从业人员在享有以上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一)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可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如果违反规章制度,不讲科学,冒险蛮干,就会发生事故。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要相互提醒,相互支持,及时发现并报告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处理事故隐患,及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努力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二)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企业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如考勤、就餐、住宿等一系列的厂规厂纪,这些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自觉地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纪律既是为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服务,也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当今社会,企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个人违反劳动纪律,就可能会导致企业生产大范围的不正常,还会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员工应当认真地对待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在工作中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心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自身综合文明素质提高的需要。

三、法律责任

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准、许可、颁发证照、验收通过的。

2. 对应当依法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和处理的。

3.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

5.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6. 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7. 违反规定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

8.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2. 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3.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 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四)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五)《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节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待遇标准,并明确了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多种监督形式,切实维护和保障员工基本权益。条例还体现了无责任补偿的原则,对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其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

该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行各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和合同工正式确认为从业人员的一部分,同样享受工伤保险。为了使《工伤保险条例》更具操作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随后发布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一、工伤的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职工符合上述(一)、(二)规定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四)认定工伤的程序和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三)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七)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八)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九)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十)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员工生前的工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因工死亡的规定待遇。

5. 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十一)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员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十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三节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除了《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外,还有多部其他的法律法规,由此组成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基本法律体系。

一、劳动合同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因涉及人群、领域众多而被中国公众与媒体热切关注。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在完成劳动人格、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它确认了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保护权、休息权及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该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三、消防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本法对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等作出了规定。与以往的道路交通法规比较起来,这部法律其中的很多内容更贴近民意,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人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法具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意义;也为解决道路交通中的难题提供法律保障;通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本法为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2011年4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它的修改,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搞好企业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概述

一、安全生产概念

安全,就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例如,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道路交通中的人身和车辆安全等。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企业为实现生产安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激励等管理活动。简言之就是为实现安全生产而进行的工作。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奖励与处罚等。(二)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机械设备伤害预防;车辆伤害预防;电气伤害预防;火灾预防;有毒有害气体预防;地理、气候等自然因素伤害的预防;化学性灼伤、烫伤的防护;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检测装置的设置等。(三)劳动卫生

主要是防止职业病、职业中毒和物理伤害,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例如,低温、高温等异常条件下作业健康的防护;高频、微波、紫外线等放射线物质对员工健康危害的防护;静电危害与预防;预防控制噪音对员工听觉系统的危害;防止强光和照明不足对员工视觉的危害。(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

主要是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年度休假和探亲假规定;严格限制加班加点等。(五)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护法规;对女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实行特殊保护;严禁未满16周岁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严禁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员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健康的工作。

三、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任务

(一)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它是党和国家从社会主义建设全局出发提出的经济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国家一项基本政策。这一方针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要求,社会主义建设必须遵循这一方针。认真贯彻这一方针,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促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二)安全管理的任务

安全管理的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 制订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规定和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3. 积极采取各种安全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使企业的生产机械设备和设施达到本质化安全的要求,保障员工有一个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采取各种劳动卫生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定期检测,防止和消除职业病及职业危害,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5. 对企业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和所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素质。

6. 对员工伤亡及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

7. 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与方法,深化企业安全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各个企业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五大功能的作用。

四、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及意义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职业危害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这和以往的体制有了相当大的区别,这一新的格局,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提出的,既反映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也体现出《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一)政府统一领导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统一要求。(二)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管理和某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三)企业全面负责首先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政府简政放权、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扩大的必然结果,因此,新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突出强调了企业的责任。(四)社会监督支持是指要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

为了有效实现企业安全管理目标,必须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将各项工作能够分配给各个部门和成员,使他们形成一个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协作的统一整体。组织机构是发挥管理功能实现管理目标的工具。

安全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是根据规模及行业危险性决定的。企业规模越大,组织机构层次越多,机构和人员分工也就越细。反之,企业规模越小,组织机构层次就越少,管理人员负责的工作范围也就越广。因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企业整体组织机构的一个部分,所以其层次不宜过多。

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其安全管理机构相对健全。由于企业规模较大,因此需要一个组织层次较多、功能完备的安全管理机构,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分工明确,按专业实施精确化管理。(一)安全生产委员会

电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企业内各个部门和每一个员工。安全生产管理与各部门业务交叉较多,必须建立一个能够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工作的非常设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行政最高管理者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管理者代表担任这个机构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由企业行政最高管理者(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管理者代表)和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安全保卫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及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任务是:全面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上的问题;发布指令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和计划。(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1.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运行的组织协调、检查与考核工作。

2. 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所涉及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查和监督。

3. 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的要求。

4. 负责安全生产评估活动的实施。

5.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与部分支持性文件的组织编写、评审和颁布。

6. 主管安全生产的信息交流。

7.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运行中出现问题的协调和解决,并对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运行效果进行考核。

8. 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三)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1. 省级公司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市级分公司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县级分公司配置专(兼)职安全员。

4. 部门配置兼职安全员。

5. 班组配置兼职安全员。

6. 车辆管理部门应配置交通安全员或车辆安全技术人员。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和车辆安全技术人员应相对固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告相关部门。

三、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是贯彻经营单位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及员工做好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一)安全生产教育特点和作用

据权威机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统计分析表明,90%的事故原因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这说明了人的安全行为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是企业实现生产安全的关键所在。安全生产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向员工灌输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安全知识,使员工在思想意识上重视安全,在行动上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劳动纪律,按章操作,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实现生产安全。

1. 安全生产教育特点(1)长期性。随着企业的发展,市场经营环境和生产条件的不断变化,员工的新老交替,以及员工心理和生理的变化等,决定了安全生产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2)广泛性。企业的员工,在各自生产岗位上,由于人、机、环境的不匹配和管理上的缺陷,都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对每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要做到因人施教和因岗施教。(3)专业性。安全生产教育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科学,有自己的理论基础,独特的内容和区别于其他教育的方式。(4)时效性。当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出台时,应及时开展教育活动,使全体员工领会精神并贯彻落实。

2. 安全教育的作用

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而进行的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发挥着重要作用。(1)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所谓安全意识就是安全生产重要性在人们头脑中反映的程度。人的行为是由人的思想意识支配的,研究证明,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态度与事故发生概率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通过安全教育,能有效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能使员工对安全生产有正确的认识,增加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使员工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最终达到“我会安全”,珍惜生命,关注安全,成为员工在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共同安全价值观。(2)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要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员工不仅要有良好的安全意识,更要有过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知道岗位安全的重要性,从思想上重视安全固然重要,但还远远不够,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懂得安全,会安全,才是最重要的。例如,在通信机房发现了火情,员工不但要知道如何报告,还要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掌握逃生知识。(3)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关键是对人的管理,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水平和责任感,只有人人都感觉到,搞好安全生产是关系到自已的切身利益,与自己本身和家庭幸福息息相关,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才会积极行动起来,自觉地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总之,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二)安全生产教育的对象及内容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颁发安全资格证。(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①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②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

③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编制原则;

④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3)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① 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和本行业的安全标准;

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

③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

④ 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⑤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学时。

3.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安全员)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责:

①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

② 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③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④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4. 从业人员(1)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2)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3)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三)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形式

安全生产教育形式主要有3种,分别是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专门培训和经常性教育。

1. 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包括公司、部门和生产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安全教育是对新员工和调换工作岗位的人员在未分配到基层单位前进行的安全教育,目的是使他们树立起安全生产观念,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熟悉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生产安全。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性及其意义,一般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点、概况,伤亡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教训等。(2)部门安全教育是对新员工和调换工作岗位的人员分配到基层单位后进行的安全教育,目的是使他们知道本部门的危险部位、有害作业的情况,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3)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是对新员工和调换工作岗位的人员分配到固定工作岗位,开始工作前进行的安全教育,目的是使他们知道本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岗位的作业环境、危险部位,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等。

2. 特种作业专门培训

按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在电信行业中属于特种作业序列的主要有: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线路施工和维护登高作业等。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知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经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培训内容按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 员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经常开展。随着企业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生产流程、岗位等都要适应市场变化而变化,这就要求员工掌握新的安全知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已经掌握了的知识、技能,如果不经常使用会逐渐淡漠;遇到生产任务繁忙时,“安全第一”的思想往往会动摇。因此,安全工作要时常提醒,警钟长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十分有必要。经常性安全教育主要方式有以下5种。(1)坚持班前会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讲评安全情况。(2)围绕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3)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4)召开事故现场会,分析事故原因及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5)组织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技能。

在安全教育中,要注重方式、方法,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动机和热情,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安全管理缺陷所导致的。在电信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通信设备、通信线路等不断发生变化,有可能从安全状态变为不安全状态,或者存在潜在的不安全状态。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其行为由于受到环境、管理和心理、生理等方面的影响,有可能出现不安全行为或养成不良习惯。这些不安全因素,称之为“隐患”。如果隐患不及时消除,就有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检查,是对生产作业过程和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中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有害与危险因素,确保企业安全。同时,安全生产检查可以使员工感受到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促使其自行调节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安全生产检查还可以达到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和交流学习的目的。

因此,安全生产检查是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的有效办法,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一)安全生产检查形式(1)按检查的时间划分,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2)按检查的内容划分,可分为普查(全面检查)和专业检查。(3)按检查的组织主体划分,分为自查、互查、抽查。

定期检查:一般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实现的安全检查,包括每周、每季、每年、节假日、季节转换期等时间周期所进行的安全检查。

不定期检查:是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不受时间周期限制,是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边作业边检查或突击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普查:即全面安全检查,是指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等方面的检查。特点是涉及面广、检查内容多、检查时间长。

专业检查:是针对特殊作业、特殊设备、特殊作业场所等进行的检查,如电气、起重设备、车辆运输等方面的检查。

自查:是指单位对自身作业场所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

互查: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

抽查:是指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的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二)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电信企业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

1. 安全生产管理(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情况。(2)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3)是否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按要求配备监督检查人员。(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5)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数据、档案资料是否齐全。(6)基本建设与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执行情况。(7)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情况。(8)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9)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对新员工进行三级教育,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10)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和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情况。

2. 劳动安全(1)生产场所是否布局合理,安全通道畅通,照明充足,环境整洁。(2)通信设备是否按标准维护,各种机械电器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3)通信线路施工、维护是否符合《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锅炉、压力容器、升降设备的购置、安装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规定。(5)企业员工执行岗位安全制度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6)生产指挥人员、操作人员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7)各种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8)在重点部位、危险部位有无明显的标志。

3. 劳动卫生(1)生产场所有无毒害物质,毒害物质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无防护措施。(2)防暑、防寒措施是否落实。(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是否建立了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

4. 其他方面(1)国家颁布的《女员工劳动保护条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是否得到贯彻执行。(2)单位是否依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结合电信生产工作的特点,合理安排本单位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年度休假。(三)安全生产检查方法

安全生产检查方法很多,主要采取听、问、看、测、评的检查方法。

听:是听取检查单位领导或相关人员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可采用汇报、座谈会、调查会等形式。

问:针对检查内容,主动询问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技员、安全员、班组长和部分员工有关安全生产检查内容的情况。

看: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台账等安全管理情况,到作业现场,查看劳动条件、场所、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状况。

测:使用安全监测仪器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空气、噪声、照明、辐射、温湿度等劳动条件进行定量监测。

评:通过听、问、看、测等方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评价。肯定成绩,指出差距,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安全生产检查隐患的整治

安全生产检查不仅要发现存在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而且要及时采取措施,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交流检查信息。必要时,检查单位可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安全生产检查查出的问题,被检查单位要登记造册,并逐项落实整改。对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要做好对隐患点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要及时报告,请求上级支持。对因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的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责任。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

(一)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1. 事故的定义

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可能造成人们有目的的活动暂时或永远终止,同时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的后果有以下3种情况:人身受到伤害、财产没有损失;人身没有伤害、而财产遭受损失;人身受到伤害、财产也遭受损失。因此,对事故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用伤亡人数的多少和经济损失的大小来衡量。

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指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2. 事故的分类

总体上说,事故可分为自然事故和人为事故两大类。自然事故是指非人为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如地震、台风、洪水等造成的事故。人为事故是指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

事故的分类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法。(1)现有的通用事故分类如下。

① 交通事故:分道路交通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

② 水运事故:称为“海事”或“海损”事故。

③ 航空事故:空难事故。

④ 火灾事故。

⑤ 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称为工伤事故或生产事故。员工伤亡事故又分为因工伤亡事故和非因工伤亡事故两类。(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①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报告

要求如下: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三)事故处理

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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