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成人教育会计本科系列教材·中国税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3 00: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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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珊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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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成人教育会计本科系列教材·中国税制

暨南大学成人教育会计本科系列教材·中国税制试读:

前言

税收制度是国家用以体现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经济运行,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经济、法律手段,国家通过不同的税制规定可产生不同的调节效果。税收制度使国家确立了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合法权利。国家通过分配关系将一部分社会产品从企业单位或个人向国家转移,根据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征纳不同的税收。在当今社会中,税收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了解税收知识,掌握税收理论,操作税收实务,已经成为经济工作者必备的技能。

自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来,为了建立一套适应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我国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推行了一系列税收制度改革。

我国的税收制度正处在一个新的变革与发展时期,近年来推出了许多重大税制改革举措: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改革出口退税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革资源税,改进个人所得税制,试行房产税改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这一系列的税制改革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税收制度,满足了我国改革发展的需要,也促进了我国财政收入的大幅增长。

本教材在写作过程中,仔细查考了近年来税收法规的最新规定,充分吸收了税制改革的精神和理论精髓,体现了本教材的时效性和前瞻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税制改革正处在一个分步推进的时期,许多税种的改革正在酝酿中或处在改革进程中,教材中的部分内容必然会失去其“时效性”,因此在教学中应注意税制改革的最新动向,以便与时俱进。

本书是一本适用于经济类和管理类本科学生的中国税制教材,以税种为基本分类准则,主要讲解中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理论和实务、各主要税种的具体规定与应用,以便读者能通过本教材掌握中国税制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应对工作之需,进一步提升相关知识。

本书是作者集二十多年的教学经验,参考国内外同类教材和最新税收法规,结合本科教育的特点,精心写作而成。本书内容涵盖的范围和深度以适用为原则,在诠释税收理论和实务操作的过程中辅以每章的学习要点、小结、关键术语和概念、复习思考题、拓展阅读等,增加了教材的趣味性和实用性。

本教材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教材和文献,在此对相关作者表示深深的谢意!同时对暨南大学出版社潘雅琴主任对本书的仔细编审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专家、读者批评指正。张珊2013年3月第一章税收制度总论【学习要点】税收制度的概念与特征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税制原则理论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第一节税收制度的概念一、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征收税款的各种法令法规以及税收管理体制的总称。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为了履行其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保障,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多种多样,但目前大部分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主要是税收。国家通过征税,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国家利用征集的税款,履行其公共职能,提供公共产品,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公平分配。

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制定税法,构建国家与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规范税收分配活动中征纳双方所应遵守的行为。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制度指国家设置的所有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及各项征收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税收基本法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制度,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等。狭义的税收制度指国家设置某一具体税种的课征制度。它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基本要素构成。国家设置税种征税,必须对这些要素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具体的政治、经济条件而定。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其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就同一个国家而言,其各个时期不同的政治、经济条件也使得各个时期的税收制度有所差异。可见,因时因地而异地制定适合一国国情的税收制度非常重要。二、税收制度的特征

税收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这是税收分配形式不同于其他分配形式的本质区别。(一)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不需要对具体的纳税人有直接的偿还,也不需要支付任何直接形式的报酬,纳税人从政府支出所获收益与其支付的税款不存在对应的比例关系。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这也是税收明显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根本特征。(二)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参与社会产品的强制性分配,而非纳税人的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是国家权力在税收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根本前提。(三)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是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征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保持相对连续性和稳定性。国家征税一定是依据已经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三、税收制度的意义(一)税收制度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保证

国家为了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应付不时之需,为了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和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即组织国家的财政收入。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收入主要通过税收形式取得,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90%以上。为了保证税收的职能发挥,国家必须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征税的税种、税目和税额等,以保证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保证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二)税收制度是国家实现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国家通过税收制度体现其宏观调控政策,运用经济、法律的手段引导经济运行,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国家通过不同的税制规定产生了不同的调节效果。例如,规定对烟、酒等特殊消费品征税,可以调节这些消费品的消费及生产,从而可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三)税收制度可促进社会公平竞争

税收制度使国家确立了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合法权利。国家通过分配关系将一部分社会产品从企业单位或个人向国家转移,根据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征纳不同的税收,如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征收所得税,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平衡社会财富,鼓励公平竞争。(四)税收制度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征税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纳税是各企业单位或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收制度就是税收征纳工作的法律依据。税收制度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地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严格规定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因此,税收制度也是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第二节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所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内容。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二、纳税人

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对谁征税的问题。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最基本的要素之一。

从法律角度划分,纳税人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两种。法人是指按照法律程序设立,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和行使经济权利的单位。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各项税收一般由纳税人直接申报缴纳或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但为了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收管理,有效控制税源,税法还规定了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按税法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按税法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缴纳的消费税。代收代缴和代扣代缴义务人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必须履行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义务,否则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个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是负税人。负税人一般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人。在实际生活中,有的税收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纳税人本身是负税人;有的税收虽然由纳税人交纳,但纳税人可将其所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方式转移给他人负担,纳税人本身不负担税款,即通常所说的税负转嫁。因此纳税人并不一定就是负税人。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亦称课税对象、征税客体。

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的需要,可以根据客观的经济需要选择多种多样的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体现着一个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了某一税种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税条例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这些税种因征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名也就不同。

税基是与征税对象相关的一个概念。税基又称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是对征税对象的量的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两种。价值形态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等,以价值形态为税基计税称为从价计征方法;物理形态包括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以物理形态为税基计税称为从量计征方法。四、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具体规定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广度。有些税种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税目。有些税种征税对象复杂,或者需要针对不同的征税对象设置不同的税率,这就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以消费品为征税对象,但对哪些消费品征税,就需要通过税目来规定。营业税以应税劳务为征税对象,但需根据不同行业的应税劳务设置不同的税率,因此对应税劳务设置了7个税目。

设置税目有两种基本方法:一种是列举法,即按照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必要时还可在税目之下再划分若干个细目;另一种是概括法,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列举法的优点是界限清楚,便于掌握,对号入座;概括法的优点是税目较少,简单明了。五、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尺度。它既体现了征税的深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分为以下几种:(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单一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即一种税只采用一种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又分为三种类型:(1)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是对不同产品分别规定不同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税率,我国的消费税、关税采用此税率。(2)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是对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税率,我国的营业税采用此税率。(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是对不同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税率,如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就是按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区的不同来设置不同的税率。

3.幅度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中规定一个税率的幅度,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我国营业税的娱乐业税目采用此税率。

比例税率的优点是同一征税对象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同,税负比较均衡合理,有利于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计算简便,税负透明度高,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符合税收效率原则。但是比例税率的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相适应,不能体现负担能力强者多征、负担能力弱者少征的原则,税收负担程度不尽合理,在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方面存在局限性。(二)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当征税对象数额达到某一级距时,对征税对象全额都按该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地规定相应的税率,当征税对象数额提高一个级距时,只对超过部分按照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等级的税率计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采用此税率。

3.超率累进税率

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时,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此税率。

累进税率一般适合在所得税中使用,优点是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全额累进税率的计算简便,但在两个级距的临界点,税负不合理。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的计算比较复杂,但累进程度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三)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定额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税额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化的影响,负担相对稳定。但是,由于税额一般不随征税对象价值的增长而增长,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所以在调节收入和适用范围上有局限性。(四)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为了分析的需要,税率还可分为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等。

名义税率即法定税率,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税收实际负担率。由于存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通货膨胀等因素,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间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边际税率是指最后一个计税依据所适用的税率,平均税率是全部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总额的比率。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累进税率情况下,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的提高而提高,但平均税率低于边际税率;在比例税率情况下,边际税率就是平均税率。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任何一种税都要确定纳税环节,以便明确纳税责任和方便征收管理。按照某种税征税环节的多少,可以将税种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从原则上讲,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当立即向国家缴纳税款。但是,由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纳税义务有阶段性,不可能每取得一次应税收入或发生一次纳税义务就立即缴纳一次税款。为了简化纳税手续,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同时保证税款及时纳入国库,国家有必要根据各种税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纳税期限。

税法对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涉及三个概念: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二是纳税期限,即按期纳税或按次纳税;三是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八、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税免税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起征点

起征点是课税对象的数额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课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

2.免征额

免征额是在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课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部分。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3.减税免税规定

减税免税规定是对特定的纳税人和特定的课税对象所作的某种程度的减征税款或全部免征税款的规定。在具体运用上,减税免税规定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根据国家的政策需要所作的统一的减免税规定,这类减免在税法中有明确的范围和期限,通常是列举项目,统一实行;另一种是针对某些纳税人的临时性或个别性的减税免税规定,这类减税免税多属于统一减税免税规定所不能解决的特殊问题,不宜在税法中作出具体规定或统一规定,并且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和补充,以保证减税免税的机动性和灵活性。九、罚则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而采取的处罚措施。十、附则

附则一般是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第三节税制原则理论

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国逐渐形成了一定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思想,同时也相应地形成了一定的税收制度理论。一国的经济政策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并制约着国家的经济制度。税制理论受一定的经济政策的制约,也必然要体现各自国家的经济政策,并随着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管理制度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发展。

税制原则理论的核心表现,是制定税收制度必须遵循的准则。任何一个国家要建立适用本国政治、经济情况的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使税收制度发挥对社会政治、经济的积极推进作用,就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一、西方国家的税收原则理论(一)威廉·配第的税收原则理论

一般认为,最早提出税收原则理论的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1623—1687),他在其最著名的代表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较深入地阐明了税收原则理论问题。

威廉·配第的税收原则核心是公平负担税收。他认为,税收应当贯彻公平、简便、节省三项原则:公平就是政府征税要对任何人、任何事物一视同仁,无所偏袒,税负也不能过重;简便就是要征税方法简便透明,征税手续便利;而节省是指征税费用应尽量节约。威廉·配第主张税收应重视经济效果,应在国民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把握住税收的经济效果,根据税收经济效果的优劣相应地决定税制结构,反对重税负。(二)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理论

税收学界普遍认为,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升到理论高度的是英国古典政治学家亚当·斯密(1723—1790)。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出版的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税收的四项原则: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并明确系统地加以阐述。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根据个人能力征收税款,以使国家可凭借税赋维持政府的运转,而人民也可以在国家的保护下享有收入的比例。

2.确定原则

确定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事先明确征税的日期、方法、数额,不得随意变更,应当让人民十分清楚完税的手续和计税方法。否则,每个纳税人或多或少会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

3.便利原则

便利原则强调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以及完纳的方法,均须以纳税人最大的便利为重。在时间上,应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候征税;在方法上,应力求简便易行;在地点上,应将税务机关设在交通方便的场所;在形式上,应尽量采用货币形式。

4.最少征收费用原则

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强调在征税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所征税款应尽量归入国库,使国库收入与人民缴纳的差额最小化。即一切赋税的征收,须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得的。减少征收费用,提高征税效果。(三)瓦格纳的税收原则理论

阿道夫·瓦格纳(1835—1917)是德国社会政策学派代表人物,他的研究使税收原则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瓦格纳将税收原则归纳为四大项九小点,亦称“四项九端原则”。

1.财政收入原则

财政收入原则指税收要以保证财政支出、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经费需要为主要目的。具体包括收入充分原则和收入弹性原则。

2.国民经济原则

国民经济原则强调国家征税要有长远考虑,要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不能急功近利,危害税源。具体包括慎选税源原则和慎选税种原则。

3.社会公平原则

社会公平原则是指国家要利用税收杠杆矫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两极分化的弊端,从而缓和阶级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环境。这一原则又分为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

4.税务行政原则

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定、便利、节省三个具体原则。这一原则是对亚当·斯密税收原则的继承和发展。二、我国的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是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的一切税收活动均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我国税收制度应确立的原则为以下四个。(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也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制度的建立属于法律范畴,具有严肃性。税收立法需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也必须依法进行,无法律依据不得征税,无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减征、免征或停征。(二)财政收入原则

财政收入原则是指国家通过税收取得财政收入的原则,它的核心内容是兼顾需要与可能。这条原则吸收了古代“量入为出”和“量出制入”的理财治税思想。“需要”是指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征收税款是为了维持国家机器运转所需的支出;“可能”是指人民负担的能力,即征税需有度。建立税收制度,必须考虑国家的需要,否则,国家职能就难以实现;但也必须考虑人民负担的可能,不能因税收影响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三)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应包含税收横向公平和税收纵向公平两方面。简单地说,就是所有纳税人都应该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当负担相同的税款,这就是横向公平;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应当负担不同的税款,能力强者多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这就是纵向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是国家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重要原则,它体现了税制的合理性。税收的公平性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必不可少,同时,对于调节收入水平,平衡社会财富,甚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社会动乱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经济效率,二是行政效率。前者要求国家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税收制度的设计应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化和使税收的额外收益最大化;后者要求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减少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入。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一、税收制度概述

一个国家在其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称为税收制度,简称税制。也就是说,一国的税收制度是由该国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构成的税法体系总和。

一个国家为了有效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运行,在一定时期一定体制下会根据其经济条件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设置若干税种,各国设置的税种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但一般都包括所得税类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税类如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类如房地产税、车船税等。每个税种的征收和缴纳办法都有具体规定,包括征税对象和范围、纳税人、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申报、违章处罚等,这些不同的税种就构成了一国的税收制度。税种的设置及每种税的征收办法,一般以法律形式确定,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税法。

国家设置的税种,应从总体考虑,使各税种之间相互联结、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以形成一个合理的税制总体格局。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税收体制,并经历了一个由繁到简,由简到繁,再由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国家对原有税制结构进行了全面改革,逐步形成了现有的税制结构。经过几次较大的税制改革和调整以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两步“利改税”使我国的税制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过去单一的税制结构变为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结构;由过去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变为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实践证明,这种税制结构,在保证财政收入和调节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利益关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二、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此规定,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国家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都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我国现行税法中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是税收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我国现行税法中的《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印花税法》和《契税法》等都是国务院经授权立法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暂行条例。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行政法规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此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每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经济政策、发展状况不同,其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税种,其征税范围、征税办法也有很大的差异。就同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政策和条件,税收制度也有变化。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其他税类为辅助税种的复税制体系,按征税对象划分,大致分为以下五类。(一)流转税类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这类税种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领域发挥调节作用。(二)所得税类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类税种主要是在分配阶段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三)财产税类

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这类税种主要是对纳税人拥有的某些财产的价值进行征税,发挥对财产资源的调节作用。(四)资源税类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这类税种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五)行为目的税类

行为目的税类包括证券交易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车辆购置税。这类税种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调控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我国现行税制由以上23个实体法税种组成,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已停征,农(牧)业税已取消。在23个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还设置了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程序法,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执行对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

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前财政机关的农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部分省市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我国的税制体系及各税种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情况,如表1-1所示。表1-1 我国的税制体系及各税种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情况第五节我国税收制度的变革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与之相伴的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经历了跌宕起伏的变革历程。概括起来,我国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的改革。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到现在比较完善的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合税制结构,我国税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一、1950年开始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会议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于1950年1月公布实施。《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制度、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等一系列重要内容。除农业税外,全国开征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随后,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公布了各种税的税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后来,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开征契税。

1950年7月,中央政府对税收作了进一步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1]减并税种。决定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2]减并税目。减并货物税和印花税的税目。[3]调低税率。盐税按原定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税、利息所得税及房地产税不同程度地调低了税率;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也增加了累进级数和级距,降低了税收负担。[4]改进征管。改进了工商税收的征税办法和纳税手续。

1951年4月,为了配合棉纱统购统销政策,开征了棉纱统销税。

1952年9月,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位税暂行办法》。

经过上述的统一和调整,我国基本建立起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复税制的工商税收制度。

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建立了农业税制。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原有税收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经济形势。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保证财政收入,从1953年1月起,国家本着“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对税收制度进行了修正。这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有:试行商品流通税,调整货物税,调整屠宰税,修订工商业税,简化交易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二、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统一全国农业税制

1958年9月,针对社会经济结构的改变,中央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加以合并,试行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采用比例税率,基本上每个税目不同的税率。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四种税的简单合并,它与原来四种税相比,发生了以下变化:(1)简化了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基本上实行两次课征制,改变了过去工、农产品批发一次就征一次税的办法。(2)简化了征税办法。一是简化计税价格,工业产品一律改为按销售收入计税;二是减少对中间产品的征税。(3)在原税负基础上,对个别利润过大或过小的产品适当调整了税率。(4)对协作生产、新兴企业作了某些减税、免税照顾。

经过这次改革,除农业税外,我国实际开征的种税有9个: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关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屠宰税、契税等。改革后,原来多种税、多次征的状况进一步发生了变化,税种大大减少。纳税环节统一实行两次课征制,使税制进一步简化。

1958年6月,国务院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度,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了原来的农业税制。三、1973年简化税制,合并税种

1973年税制改革的原则是在基本上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企业原来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维护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但盐税仍执行原征税办法。

改革后的工商税与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相比,有以下几点变化:(1)把原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由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2)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少数税率作了调整。(3)简化了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的征税办法和手续。

经过这次改革,除农业税外,我国实际只开征8种税,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关税、契税。改革后的税制体系与结构并未发生大的变动。但是,企业交纳的税种大为减少。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与工商所得税两种税。

这次改革过度地简化税制、合并税种,使税收无法更好地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工商税一般按经营的行业分别设计税目、税率,要求一个企业只适用一两个税率,不适用客观经济情况,因此在实际执行中,又不得不逐渐恢复按产品规定不同的税率。四、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同时,实行对外改革开放政策,引进外资和技术,发展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技术交往。1979年开始,国家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对经济体制进行重大改革。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我国社会经济结构、部门结构和产业结构均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方式也由原来的以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以间接控制为主,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发展,也急需建立相应的涉外税法。这样,必须对原来的过于简化的税收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改革。

这一轮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特别行为税等,是一次全面的税制改革。(一)改革流转税(1)1984年10月,将原工商税按征税对象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四种税。(2)修订关税。[1]1980年1月,先后对涉及200多个税号的进口税税率作了较大调整。1980年至1987年,对多种产品的出口关税进行了调整。[2]1985年3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以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为基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较大范围地调整了关税税率,降低了税率水平。(二)建立资源税

1984年10月,对开发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自然资源的企业开征了资源税。1986年,又改进了征税办法,由按产品销售利润率计征改为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和盐税的开征,初步形成了我国的资源课税体系。(三)建立、完善收益税(1)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

1983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对有赢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按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其余部分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上交国家;小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归企业。1984年10月,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利润超过核定留利水平的,交纳调节税;小型企业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实行自负盈亏。(2)将工商所得税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0年10月,对工商所得税进行了调整。1985年,将工商所得税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同时调整了税率,减轻了集体企业税收负担。(3)1986年1月,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不再按集体企业所得税办法纳税。(4)1987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5)1988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6)调整农业税。

1983年,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作了统一规定。1985年,农业税由征收实物改为折征代金。(四)建立涉外税收体系(1)1980年9月,开征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开征了个人所得税。1982年1月,对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2)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办法。(3)1991年7月,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实现了三个统一: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待遇、统一税收管辖权。(五)建立特别行为税体系

从1982年7月至1989年2月,我国陆续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资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特别消费税等,建立起我国的特别行为税体系。

在此期间,我国的地方税也得以逐步完善,包括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恢复开征房产税和车船税等。

经过这轮全面的税制改革,我国的税种主要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进口调节税、船舶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农(牧)业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烧油特别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筵席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此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工商统一税征税办法。五、199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和所得税制

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后建立的税制体系,对于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加强宏观调控、改善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税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1992年9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加强宏观调控,加快税制改革的重要决策,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全面改革流转税制,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取消对内资企业征收的产品税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原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2)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将对原来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内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仍按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将原来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1993年10月八届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4)其他税种也作了大幅度调整。扩大了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盐税并入资源税中,取消了盐税、奖金税、集市交易税等7个税种,将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统一的房产税和车船税,开征了土地增值税,新设了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一直没有立法开征),将屠宰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后,全部工商税种由31个减少到18个,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

在税制改革的同时,税收征管制度也进行着相应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以自行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简化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六、2003年以后的税制改革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推行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取消农业税

2004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我国从此告别了历史悠久的农业税。(二)消费税调整

2006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税目由原来的11个调整为14个。(三)增值税转型

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改革,同时对原消费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四)个人所得税调整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此项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2000元。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六次修订,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进一步提高到每月3500元,并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这些调整提高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五)统一内外资税法

2007年1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随后,于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决定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创造了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外部经营环境。

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也着力于提高依法治税水平。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法律文件,推动了我国税法体系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依法治税的水平。本章小结

本章概括了税收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包括税收制度的概念、税制构成要素、税制原则、税制结构等,并简要介绍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我国税制的变革历程。通过本章的学习,可以对我国的税制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税制要素有充分的理论认识,为学习后面各具体税种打下坚实的基础。税收制度是与一国的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在不同时期,国家根据其经济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需要制定相适应的税法,因此,税收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学习税收制度,并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与时俱进,以掌握税收制度的精髓。

关键术语和概念

税收制度 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名义税率 实际税率 边际税率 平均税率 税目 起征点 免征额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税制构成要素?税制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2.税率种类有哪些?它们各有什么优缺点?

3.什么是税收公平原则?什么是税收效率原则?

4.简述我国税收的立法机关。

5.简述我国税收制度的变革历程。【拓展阅读】我国的宏观税负

一、近年来宏观税负状况

宏观税负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期间内税收收入占当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是反映一个国家税收的总体负担水平的重要指标。从税收与GDP关系看,税收主要来源于GDP中的第二、三产业增加值。通过对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纵向比较,可以分析税收制度的完善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协调状况;通过对不同国家之间宏观税负水平的横向比较,可以分析一国税收制度与其他国家或国际通行税制的差异。宏观税负水平既是税收与经济互相作用的结果,又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和政府掌控资源的规模,进而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确定适度、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是我国政府通过税收筹集财政资金的立足点,也是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出发点。

自1995年开始,我国宏观税负持续上升,在2009年略有下降。1995—2010年各年宏观税负依次为:9.8%、9.9%、10.4%、10.8%、11.5%、12.8%、13.8%、14.1%、15.1%、16.1%、16.7%、17.4%、18.6%、18.4%、18.5%、19.4%。2005—2007年是我国宏观税负上升较快的时期,平均每年提升近1个百分点(此处计算税负所使用的“税收收入”包括由我国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未扣减出口退税。税收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核算数据)。

二、影响宏观税负的主要因素

影响和拉动宏观税负上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税制相对稳定的条件下,主要是经济和税收征管两大因素。经济因素对宏观税负的影响是最主要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业结构和行业结构的变化。以“十一五”期间为例,在“十一五”期间,第二产业(特别是冶金、石化、有色金属、机械制造、煤炭、电力等行业)发展速度相对比较快,工业增加值累计完成627376亿元,年均增长15.7%,快于GDP的增长速度,占GDP的比重为40.9%。由于第二产业税负高于其他两次产业税负,因此,第二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税收的增长速度快于GDP的增长速度,从而拉动宏观税负水平的上升。二是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在经济发展速度一定的条件下,经济运行质量越高,企业的税收贡献额就越多,从而使宏观税负水平也相应提高;反之亦然。税收征管是影响宏观税负水平的重要因素。征管水平高,征收率就高,宏观税负也就相应提高。近年来,随着征管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征管手段的逐步现代化,征管质量和效率与1994年税改时相比,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税收的总体征收率也大大提高,成为拉动宏观税负逐年上升的直接原因。

三、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

我国宏观税负水平虽逐年提升,但与国际宏观税负水平相比仍属于较低水平。如选取42个国家进行比较,并把纳入比较范围的国家划分为两组:一组是发达国家,共24个;另一组是发展中国家,共18个。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宏观税负的定义,此处区分了两种宏观税负口径:一是以不含社会保障缴款的全国税收收入与GDP的比值来定义宏观税负,二是以含社会保障缴款的全国税收收入与GDP的比值来定义宏观税负。按照国际惯例,在计算各国“全国税收收入”时均包括中央(或联邦)税收与各级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其中含关税,扣除出口退税,不包括行政性收费等非税收收入。为与此口径保持一致,计算我国“全国税收收入”时也对口径进行调整,具体是:将包含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和船舶吨税等各项税收全部纳入“全部税收收入”中,且扣除出口退税。外国税收收入、社会保障缴款等数据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网站、世界银行数据库等。

比较之一:中国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不含社会保障缴款)比较。

从宏观税负(不含社会保障缴款)的发展变化趋势看,从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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