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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8 19: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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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解学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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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殊工人”:日军奴役战俘劳工实态

中国“特殊工人”:日军奴役战俘劳工实态试读:

文前彩插

日军抓捕、输送中国战俘(日本读卖新闻社:《支那事变写真帖》)石家庄劳工集中营的战俘在等待接受训话北票煤矿台吉西大门旁监视劳工的高墙、炮楼北票煤矿台吉南山万人坑局部黑龙江东宁要塞日军残害劳工的狼狗圈遗址。其中狗舍18间,另有厨房、管理人员宿舍等,面积共250平方米。阜新特殊工人暴动失败后被关押的监狱——“海洲工人辅导所”局部参加阜新暴动后被集体埋葬的部分特殊工人尸骨参与领导1942年阜新新邱特殊工人暴动的李振军(左)、朱韬本溪湖煤铁公司1942年4月26日瓦斯大爆炸后死难劳工的埋葬地及日本人所建“殉职产业战士碑”“殉职产业战士碑”碑文局部,写明该处埋葬的“殉职”“产业战士”为1327人记载虎头要塞劳工被杀害的日文图书:《战尘之心》关东军司令部关于从华北接收特殊工人的命令,1943年6月25日日军关东宪兵队文件:由山神府第3619部队管辖下的600名特殊工人于10月17日移交鞍山昭和制钢所日军关东宪兵队报告:由3619部队管辖下的177名病残特殊工人于10月27日转移到哈尔滨曾被送到黑河修路的幸存特殊工人武心田本溪湖煤矿瓦斯大爆炸幸存的特殊工人翟文华东宁要塞特殊工人暴动幸存者张思问石家庄集中营中共“六月特支”创始人、本溪煤矿特殊工人谷自珍

作者简介

解学诗 1928年生,辽宁开原人,吉林大学研究生毕业。现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半个多世纪以来,从事中日关系史研究,涉足满铁、伪满洲国和日本侵华史三大领域,在史料编纂和史学研究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著有《伪满洲国史新编》《满铁与中国劳工》等11部专著(含个人独著和合著),主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满铁档案资料汇编》等5部多卷本档案史料集,4次获国家级成果奖。

李秉刚 1948年生,辽宁海城人,辽宁大学历史系毕业,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教授。自1980年代开始,先后从事东北抗日斗争史、东北沦陷史研究,曾参加《东北抗日联军斗争史》编写组,主持“日本侵华时期辽宁万人坑调查”“日本在东北奴役劳工调查研究”课题,并取得相应成果;著有《辽宁人民抗日斗争简史》《万人坑——千万冤魂在呼唤》,主编《中华英烈碑文选》等。

全书摘要

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期间,自1941年起大规模使役中国战俘——主要是来自华北的抗日军政人员,这些战俘和被抓捕的平民百姓被作为“特殊工人”,送到东北、蒙疆或日本等地进行奴役,其中被送到东北的人员最多,总数近20万人。这既是日本战俘政策的必然结果,也涉及其战时劳动政策问题,是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的重要战略与政策之一。

日本俘虏政策问题的突出特征,是其残暴性。日本虽然参加了诸如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签订,但没有批准该条约,以致日本帝国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战俘问题上制造了一系列暴行,加上战时强制劳动政策的推行,致使日本的虐俘行为残暴有加,遭到世界各国政府和舆论的谴责与声讨。虐待战俘,是日本战俘政策的本质特征。

中国战俘劳工为了重返前线,避免死亡,义无反顾,从被俘那一刻起即捕捉一切机会,利用各种办法,实现伙同或个人的逃走,或者实施暴动计划。逃走与暴动,成为战俘劳工抗拒奴役与屠杀的最主要形式;他们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用逃亡、暴动展现了一条特殊的抗日战线。

本书在阐述上,大量使用了战俘劳工亲历者的口述史料及部分日军和满铁档案,从政策上和事实上揭示和探究了被运送到东北的战俘劳工被奴役、虐杀以及暴动、逃跑斗争的内情实态。

序言

根据本书的研究,日本帝国主义自1941年起大规模使役中国战俘劳工,他们主要是来自华北的抗日军政人员,这些战俘和被抓捕的平民百姓,作为“特殊工人”(或称“特种工人”)被送到各地进行奴役,其中被送到东北的战俘劳工总数近20万人。我们在着手研究的初始阶段,是把它作为日本战时强制劳动即强制劳动形态之一进行研究的;后来逐渐扩大视野,认识到它也是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战略和政策之一,既是日本的战俘政策,也是关于战时劳动政策的重要问题。本书试图从政策上和事实上揭示和探究这批战俘劳工被奴役、迫害,以及他们进行英勇斗争的内情实态。

日本俘虏政策问题的突出表现,是其残暴性。日本虽然参加了诸如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签订,但没有批准该条约,以致日本帝国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战俘问题上制造了一系列暴行,加上战时强制劳动政策的推行,致使日本的虐俘行为残暴有加,遭到世界各国政府和舆论的谴责与声讨。本书把日本对华战俘劳工问题,放在日本对外侵略扩张的大环境中去考察,故设专章阐释其俘虏政策的残暴性。虐俘是日本战俘政策的本质特征。

日本对华战俘政策及其实施的残暴性,较之日本在东南亚各地,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时也有其特定的复杂性。日本很早就设有将俘虏训练为劳工的诸如哈尔滨、牡丹江的集中营性机构,也进行过有关训练。但是,战俘劳工化政策的大规模实行,是和战时劳动力供应紧张,战时强制劳动政策推行,紧紧地捆绑在一起的,后者推动前者。本书专章说明了这个问题,指出了两者的关系;同时,利用日伪粗陋的统计,辨析了战俘劳工的使役规模。

按规定,战俘劳工主要使役于军事工程、煤铁企业和特殊工程,但特殊工程使役战俘劳工较少。军事工程与煤铁企业,分属军、企不同部门,但在战俘劳工的分配、使役等方面,则由关东军统一指挥和统制,军、企两方面事实上也已形成互动的连锁关系,许许多多战俘被辗转使役于军、企各部门。日本帝国主义不承认武装侵华是侵略战争行为,故不认为有中国战俘的存在,但是,在其所有内部有关中国战俘劳工处理规程或规定中,都毫无例外地规定,战俘劳工准据俘虏处理。对于在军事工程中的战俘劳工,还规定须将之“压伏在军律之下”;对于煤铁企业中的战俘劳工虽无此规定,但强调“恩威并施”和谍特活动;在劳动和警备等方面,两者规定基本一致,都把战俘劳工当作战争奴隶来对待。不过,由于环境、条件的不同,在军事工程中,由关东军直接使役、管理战俘劳工,而在煤铁企业中,战俘劳工的使役与管理全由企业担当,宪兵、警察基本上是间接介入,两者存在差别。为了显现两者的联系、特点和区别,本书分别就军、企两方面的实态进行了阐述。

在军事工程中可以看到,每年在那里仅战俘劳工就使役着两三万名。对此,他们无论是生活上或劳动上,均被置于军律“压伏”之下,强调“绝不宽恕”。一支在黑河的一千三四百名的筑路战俘劳工,只经过三个多月时间的劳动、迫害和屠杀,最后只剩几百人;还有大批劳工长时间地被强迫在齐腰深的水中作业,或者在极其寒冷的天气下从事其他艰难的工作。大批战俘劳工和大批濒临死亡的战俘劳工,不得不移交企业,或者为了保密而加以屠杀。从东北地区的大多煤铁企业中,还可以看到,有更多的战俘劳工被奴役。他们被划分为本质没有差别的“辅导工人”和“保护工人”。宪兵、警察直接或间接介入,监视、迫害工人;把头看管和剥削工人。战俘劳工在身份无处理和归乡者微不足道的情况下,难逃劫难,遭受着重大的流血与牺牲。

早在中日甲午战争期间,日本就曾大规模杀害放下武器的清军和平民百姓,一手制造了旅顺屠城事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对待东南亚的英美荷印等战俘一样,日本大规模地、残酷地奴役中国战俘劳工。中国战俘劳工为了重返前线,避免死亡,义无反顾,从被俘起,即捕捉一切机会,实施暴动计划,或者利用各种办法,实现伙同或个人的逃走。据日伪1943年的资料统计,“辅导工人”逃走率为47.4%,“保护工人”逃走率高达78.2%。逃走与暴动,已成为战俘劳工抗拒奴役的最主要的斗争形式;他们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用逃亡、暴动展现了一条特殊的抗日战线。本书末章所记述的战俘劳工重大暴动事件包括:1941年抚顺大暴动,1942年阜新新邱夏菜园子大暴动,1943年铁路线上140余名劳工的飞车大逃亡,以及同年9月东宁日军570部队数十名战俘劳工夺取武器、袭击日军警备兵、打死打伤多名日军的集体暴动成功入苏的事件。日军对这些事件进行了疯狂报复和镇压,使战俘劳工付出重大代价和牺牲;但是,他们在日军高压下所表现出来敢于斗争的英雄行动,沉重地打击了敌人,震惊了敌人。坚持到最后的战俘劳工,在日本战败投降的时候,毅然参加了保卫国家和解放全国的武装斗争。据称战俘劳工参加解放战争者,达两万多人。

当年日本侵略者把战俘劳工的一切都当成军事秘密,遗存文献很少。本书的研究,除利用多年来搜集的一批档案资料(主要是日本关东宪兵队和满铁档案)外,还获得许多战俘劳工幸存者的口述资料。战俘劳工口述和档案文献,都是可信性极强的资料,两相对照,可以证实许多历史事实。尤其是口述资料,几乎全系口述者亲历事项,生动、具体,可以看到档案文献所不能显现的问题与情节。本书的出版,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些口述和档案文献所促使,感到应该让人们看到这些东西。本书的研究,也可以说是对它们的解说。

课题研究

第一章日军战俘政策的暴虐性一 虐俘是民族之耻1.日本之俘虏政策传统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广播终战诏书,日本无条件投降。9[1]月2日,外相重光葵和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登上停泊在东京湾的美舰“密苏里”号,代表日本先后签署了日本投降书。随后重光葵被定为甲级战犯,1948~1950年,在巢鸭监狱撰写了《昭和的动乱》一书初稿,1950年被假释出狱后,进行调查核实,于1952年2月最后完成。该书不是战犯对侵略罪行的反省书和认罪书,相反对日本的侵略政策与行径多有辩解和开脱,但在阐述许多重大历史事实时,也不能不触及某些内幕。关于日本对待俘虏问题,由于战时和战后受到各国太多的抗议和揭露,以致促使他不得不在书中设专项说明这个问题。他写道:

笔者在外务大臣任内,最苦恼的一个问题就是处理战俘和敌国人员问题……随着战争的进行,通过中立国,外务省收到敌国方面的抗议日益增加……抗议内容不一,包括有各种情况,比如:泰缅铁路使用俘虏问题,威克岛的虐待行为,南洋地区俘虏待遇不当,及击沉伤员船等问题。其中有许多例子,不但是站在人道上不容许,即使在战[2]争法律上也无法申辩。作为日本人,实在感到可耻。

不单是外相重光葵,就连业已知情的日本天皇也曾称,如果确有像外国抗议所说的那样事情发生,“不仅是惭愧,更是日本的耻[3]辱”。可是,鉴于虐待战俘问题的严重性而把情况直接报告天皇的重光葵,却把责任推给军部中层和前线部队中的“不少纳粹意识形态的分子”,说是他们“无视上级的意图而擅动”,所以,他不满和怨恨战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认为有关各国都是“发挥”战胜国的“威严”,甚至是“复仇”。同时,他还认为,战时发生的虐待战俘问题,“违背了传统”,特别指出日俄战争时期,日本表现出了“人道精神”。[4]

2005年,日本青木书店推出的内海爱子《日军的俘虏政策》一书,该书更全面地肯定了日军俘虏政策史,即在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包括在占领山东半岛时对德、奥军队,及随后在武装干涉苏联十月革命时所“管理的各方俘虏,都按各种条约规定做了适当处理”。正是根据该书的论述,有的著述认为,日本的俘虏政策经历了“从宽松到苛刻”的过程,这就是:日本在中日甲午战争时期即建立了俘虏政策,及至日俄战争时期正达到基本完善的程度,因而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便按日俄战争时的俘虏政策执行。本书因为没有给自己规定探讨日军俘虏政策史的任务,所以对此问题,无发言权。问题在于,从日本的历史来看,是否存在着像重光葵在其书中所要强调的对战俘的人道主义“传统”?这恐怕是需要研讨的,它涉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的俘虏虐待政策,包括对中国俘虏的虐待政策的本质与根源的认识,需要辨别清楚。

中日甲午战争研究,势属中国史学研究强项,成果斐然,著述丰盛。中日甲午战争史研究权威和著名学者戚其章先生和辽宁关捷先生,[5]都有诸多著作先后问世。戚先生除曾出版《甲午战争史》等多部专[6]著外,还主编出版了多卷本的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稿《中日战[7]争》一书。关先生及其团队不但于2005年推出六卷本的《中日甲午[8]战争全史》(吉林人民出版社),还曾主编《旅顺大屠杀研究》一书。戚、关两位先生的著述以及其他中国有关中日甲午战争的更多研究成果,完全清楚地揭示了作为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历史全过程中,具有决定性质的中日甲午战争的真实经历、本质特征、对中国历史进程的严重影响,以及强加给中国人民头上的深灾大难,包括日本始终讳莫如深的战争过程中对中国军民的大规模屠杀。

中国学者经过多年和多方考据探索,核定中日甲午战争后不久即修建的“万忠墓”所记载的约2万名中国军民被屠杀的数字是比较准确的。1896年11月,直隶知州顾元勋主持建立“万忠墓”,碑文记载,旅顺“官民商民男妇被难者一万八千余口”。后因日方一再平毁该墓,中方曾数次重修。1948年重修的“万忠墓”碑文载“死难者凡二万余人”,1994年重修的碑文亦载为“约2万人”。始建时数据的依据是当时处理尸骨骨灰数量,其后的“约2万人”,是依据旅顺博物馆人员的长时期实地调查数据。即发生在中日甲午战争期间,自1894年11月22日起,连续五昼夜,日军对中国军民进行大屠杀,“残暴杀害的清军应为2500多人,杀害平民、妇孺老幼应是1.8万多人,总计屠[9]杀约2万人是比较准确的”。其中,关于屠杀中国战俘的数字来源于日方。而且,关于日军屠杀俘虏的罪行,不仅有中国幸存者目睹,而且还有进行大屠杀的日军自供。当时,日军屠杀中国军民的狂暴已达极致,甚至连“武装起来的军夫”也参加了对居民和俘虏的屠杀。[10]如此集中的大规模的屠杀暴行,绝非日军官兵的自发行动。中国学者根据日军供词得出结论称:

旅顺大屠杀惨案的制造者毫无疑问是亲自发布过屠杀密令的日军师团长山地元治中将,是他部署的一次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很明显,这样一次大规模持续5天之久的屠杀,如果不是日军依照战场指挥官的命令或得到更高层次的第2军司令官大山岩大将乃至日本政府、天皇的同意和批准,不但不合常理,而且也是根本不可能发生。[11]

内海爱子的《日军的俘虏政策》一书没有回避旅顺大屠杀问题,但她仍把中日甲午战争定位为“颂扬遵守国际法的中日战争”,而所谓旅顺屠杀,不过是战争的另外一种面孔。书中特别提到,当时不仅日本天皇关于战争的诏敕中,有着“不违反国际法”的字样;且任命陆军大学教授、国际法学者有贺长雄为大山岩的第2军法律顾问,“让大山关心国际法,实际在应用上也有了功绩”。但日军第2军所属部队正是旅顺大屠杀的制造者,该军究竟是如何实际应用了国际法并产生了功绩?内海的书却无交代。但是,书中披露了1904年11月28日美国纽约《华尔街日报》声言“今天日本已脱去文明的假象露出野蛮的实体”后,外相陆奥宗光致驻美公使的训电。当时日本正同各国谈判签订废除治外法权条约,陆奥生怕日本的恶劣形象影响日美条约的签订,在训电中指示日本大使迅速采取行动。训电承认大屠杀一事,说“旅顺口之事,虽传说那种程度不无夸大,但是无益的屠杀多少是存在的。日本士兵声称,其他方面经常博得称誉,此次的屠杀,是有着某种引起他们愤怒的原因吧!现已明了,被杀者几乎没有无辜的一般平民,而是脱了军装的清兵”。关于屠杀状况,书中只是援引了冈部牧夫发现的《窪田仲藏从军日记》。窪田所属的第2军第1师团第1旅团第15联队,(1904年)11月21日参加了对旅顺的攻击。窪田的日记说:我们急速追击,敌人像蚂蚁一样逃散,此刻我们进入旅顺市街时,看到一个日本兵的人头放在路旁,于是愤怒地对市里的人全杀,“大约住户没有不被杀死二三人到五六人者”。至于杀了多少人,日记没有说明,因为晚间到了市内宿营,且因天气寒冷而都喝得酩酊大醉,只说战后据调查有40多个妇女被杀云云。接着,内海解释称:翌22日,窪田看到败兵的死者堆积如山,并指出中日战争中,日本从军者240616人,在战争进行的5个月间死亡13487人,日军抓捕的[12]清国官兵1790人,因战场上的无差别杀戮,清兵俘虏很少。

综合如上陆奥宗光致驻美公使训电、窪田日记,和内海书中的结论性清国官兵被俘屠杀数据,可以看出,“日军颂扬遵守国际法的中日战争”之另一副“面孔”,无非是:日本承认屠杀一事的存在,但被屠杀者均为脱去军装的清兵;日军被激怒的原因,是目睹日军被砍下的头陈放在街头,以致引起对全部市民的屠杀,甚至杀到居户中不存在未被屠杀者;可是,清兵被杀者只相当于日军阵亡者的5.6%。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深知,冈部牧夫先生是颇富良知的进步学者,他在史学研究实践中,坚持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立场、观点,曾推出诸多优秀著述,颇得好评。不无疑问的是,内海的书单凭窪田日记中的一般论述,能否概括中日甲午战争的日军行为全貌,能否取代中国学者多年研究、大量发掘的罪证性成果?况且,日记突破陆奥训电所云,披露了陆奥训电中所省略的对中国无辜居民的无差别屠杀。可是不仅日记本身没有进一步展示状况,内海的书也舍此不谈。这样,我们对内海的书中关于中日甲午战争时日军战俘政策的论述,不能不暂且持保留意见。特别是,从19世纪末的中日甲午战争到20世纪30~40年代的日本侵华战争,从旅顺大屠杀到南京大屠杀,把历史事实联系起来进行观察,还看不出日军战俘政策人道性“传统”的存在。尽管内海的书把继中日甲午战争后的日俄战争说成是“日本意识国际法”的战争,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对德军等又基本上延续了日俄战争时期的政策。

不过,旅顺的“无差别”大屠杀,日本无法也没有完全否定。被[13]激怒的媒体当时即抨击“日本是脱掉文明面具露出野蛮实体”的国家。彻底丧失道义和道德的日本帝国主义,在其偷袭珍珠港后的亚太战场,对盟军和占领区军民的残暴、屠杀暴行更是罄竹难书。西方的有关著述称“其罪行的数目和杀人方法之多实在超出最荒唐的想象,杀戮的规模之大足以灭种”;“约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战俘,在日[14]人审问过程中,因饥饿、疾病或任意虐待而死亡”。惟其如此,日本侵略战争的失败,特别是极端严重的虐待、屠杀俘虏与占领区军民暴行,使其在战后国际信誉及地位一落千丈。“关于人道问题,被各国检举有许多不法行为,过去的名誉已经完全扫地,给外人的印象是[15]最残忍的无道德的民族。”众所周知,日本于1945年8月14日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后,才于翌日8月15日由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的。而在波茨坦宣言中,明确记载,要严惩日本包括虐待俘虏等一切战争犯罪,而在各种战争犯罪中,只把“虐待俘虏”特意指名列出。联合国,尤其是美国之所以特别积极和急于追究、审判和严惩日本的虐待俘虏罪行,是因为被俘美军受日本所害最为深重。美国资料表明:战争中,美军官兵被俘者130201人,其中被日军俘虏33587人,死亡率高达37.3%,而被德军俘虏的美军死亡率为1.1%;澳大利亚军被日军俘虏者死亡率也高达35.9%。美国为追究日本虐待战俘罪行,至1945[16]年9月已调查多达1000个罪案,数千名犯罪嫌疑者被载入名册。然而,战后美国对日本战争犯罪的追究,由于转入冷战等原因,虎头蛇尾,东京审判中的战俘虐待问题,虽未像日军细菌战犯罪那样,日美私下交易,被免于追究,但也一拖再拖,最后也随着审判的收场而不了了之。战后,日本又严密封锁资料,有关的研究不得开展,当年的犯罪者犯罪事实成了他们的个人隐私。关于日本战时的虐待俘虏犯罪的追究、审判,只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法国、菲律宾、中国等国的所谓乙、丙级战犯审判中进行,被追究和判刑者多为俘虏[17]收容所有关人员。对于这种有限的审判,日本右翼势力仍表示反对与怨恨,他们不顾日本国际地位的改善,让日本人民继续背负民族耻辱的历史包袱,不得解脱。2.面对国际公约的政策尴尬

日本的俘虏问题,无法回避的首先是,其政策和政策执行如何?

战俘衍生于战争,但战争的敌对行为,和对战俘及被俘敌国人员的处理,是两回事,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19世纪末,国际社会[18]即签署了规范战争行为和关于战俘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根据该公约精神,1929年又特别签订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

[19]约》。作为国际社会一员的日本,签署并批准了于海牙签订的前一个陆战公约,也派员参与了后一个战俘公约的签署,但是对后一个条约,日本政府始终未予批准,这才是问题所在,值得研究。

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由八部共97条构成。其第一部总则,包括有如下规定:

战俘是在敌方国家的权力下,而不是在俘获战俘的个人或队伍的权力下。

他们在任何时候都应受到人道待遇和保护,特别是不受暴行、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

对战俘的报复措施应予禁止。

战俘应受人身及荣誉之尊重。对于妇女的待遇应充分顾及其性别。

俘虏应保持全部民事能力。[20]

拘留战俘的国家应有维持战俘生活的义务。

可见,贯穿日内瓦公约基本宗旨,是对战俘实行人道主义,传统而又现代的日本“武士道”、军国主义和法西斯化,与其背道而驰。所以,反对批准公约的主要是日本陆海军军部。据称,日本海军曾以日军观念、俘虏待遇保证等四项理由反对批准公约;陆军方面,是因为公约签署后不久即开始对中国实行武装侵略,特别是到了1934年面临批准问题时,军部所关注的是向全中国动武的问题,认为批准公约势必修改军律和法规,以此为由而反对批准。当时,东条英机曾称:“日本自古以来就认为,成为俘虏是最大耻辱,教诲战士宁可选择死亡也不成为俘虏。因此,批准日内瓦公约,就会误解为鼓励被俘,而[21]与上述传统相矛盾。这个理由,直到此次战争开始,亦未消除。”据此,日本有的著述认为,日本与欧美的俘虏观不同,是日本没有批准日内瓦公约的主要原因。

不错,不能否认俘虏观对战俘政策可能造成影响,但说它是影响战俘政策的决定性因素,未免牵强,因为战俘政策主要是如何对待和处理敌方战俘问题,与所持俘虏观并无关系。况且,日本反对批准日内瓦公约者不单单是军部。日本的俘虏政策,是日本侵略与战争政策的组成部分,探讨日本战俘政策的实质,需要联系其战争性质、目的、过程、手段进行观察,换言之,应该主要地更多地从对待战俘的实践实态去研究其究竟。至于纸面上的战俘政策,由于日本既签署又不批准的日内瓦公约的存在,由于对手是强大的美英等盟国,由于国际社会舆论的谴责与反对,等等,更应该揭示其政策的暧昧性、矛盾性和欺骗性。

1929年7月,与日内瓦关于战俘公约签订的同时,还签订了关于非战斗员的国际红十字会条约。所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1941年12月27日美国政府通过瑞士驻东京公使了解日本政府对如上两个条约的执行意向。1942年1月29日日本政府回答美国称:“(一)帝国政府作为1929年日内瓦红十字会条约的缔约国严格遵守该条约;(二)帝国政府因未批准关于俘虏待遇的1929年条约,故不受该条约任何约束,但在日本权力下,对美国人俘虏,可准用该条约的规定(appliauer mutatis mutanclis)。”同样的讯问与回答,也曾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国之间进行。同日,日本回答英国等称:“帝国政府未批准,不受该约任何约束,但在日本权力下,对于英、加、澳及新西兰人俘虏,可准用该约规定;(二)关于俘虏的被服及[22]粮食补给,以相互为条件,将考虑国民和人种的习惯。”

日本方面如此回答,是军部与外务省等部门沟通后所做出的。问题是回答中的“可准用”如何理解?据称:陆军大臣东条英机曾解释,所谓“准用”,就是“按照本国的国内法规及现实事态,对日内[23]瓦条约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使之适用的意思”。这样说来,日本对日内瓦公约,既不受任何约束,又要按日本国内法及日本实际需要修改,公约之存在有何意义呢?所剩者,难道不是只有无实质意义和不具操作性的空言,以及难以表示否认公约的姿态吗?

日本外务省是代表日本和日本政府对外打交道的机构,在“准用”一词上,虽未曾进行争论,但未必没有自己的想法和理解,虽然陆军大臣东条英机业已做了独特的解释了;不过,东条的说法只能是关上门来的自家话,外务省也只能是越来越顺从军部,而不是相反。因此,外务省在1942年度,在回答盟国的不断质问时,尚且虚言敷衍称“在无重大妨碍并与国内法无抵触时,条约优先”。但在两年后,即日本由胜转败、虐待俘虏政策变本加厉的最后战败时刻,它也和军部一样,暴露出侵略者的可憎面孔。1945年2月,瑞士公使质问日本:“日内瓦公约哪一条难以适用?”日本外务省诡异地声称:“当本方面到了感觉条约适宜、时间也适宜的程度,就意味着是适用的时候了。”一个月后,即同年3月,瑞士公使对日本拒不适用日内瓦公约再次提出抗议,日本外务省竟翻脸强硬声称:“日本不受1929年关于俘虏条[24]约的束缚。”

日本军部也好,外务省也好,都反对和否定日内瓦公约,这是问题的实质。可是,日本帝国主义不愿意在侵略战争发动者之外,又背上国际公约叛逆者的罪名,而成为双料的侵略战争责任者。因此,日本一方面不批准日内瓦公约,也不准备加入公约,而是违背公约,实行俘虏虐待政策;但在对外的解释上,又虚伪地声称,可以受到与公约批准相同的“准用”。有人认为,日本的这种“对国际法的暧昧态度”,对公约应“准用”的解释,给俘虏处理留下了“很大祸根”,甚至也是虐待俘虏事态产生的原因之一。当然,矛盾、混乱确实严重存在,但其产生不在于“准用”的解释,而是俘虏政策的必然表现;“准用”解释,更不是虐待俘虏的根源,根源在战争性质,日本帝国主义为实现其战争目的,恣意妄为,对一切行为都进行有利于己的解释。二 是军令俘虏还是军政俘虏1.有悖俘虏管理宗旨的体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不是日本俘虏政策的始点,却是日本俘虏法规大量推出和竭力推行虐俘政策的黑暗时期,且因其间充斥着暧昧、矛盾与混乱,决不能说是俘虏政策的完备时期。表1-1的日本俘虏法规表概为日本官方所编列,均为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法规,这些法规本身和法规的实施状态,见证了日本俘虏法规内容的矛盾性和执行的任意性。表1-1 日本俘虏关系法规

俘虏(或称战俘)是战争过程中,敌对双方捕获的对方非武装人质,其最终结局或称前途有二:或者与敌方进行交换,或者解放即释放。既然他们业已脱离战争行为,放下武器而非武装化,并远离战场,就应该作为一般人而受到人权保障、人格尊重和人身安全与生存确保。19世纪末世界各国签署实行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亦一般称《巴克公约》)关于战俘的规定,和1929年7月世界各国再次签署的内容多达97条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可以认为都贯彻着对于战俘的这种基本理念和态度。因此,两公约都开宗明义首先规定:战俘是处在敌对国政府的权力之下,而不是处在捕获他们的个人和军[25]队之下。这就是说,战俘不但要离开战场,而且要远离暴力集团,以免战俘应该受到的人道待遇与保护遭到侵犯或破坏。

但是,作为两项国际公约签署国的日本,姑且不说“二战”前的情况,单就“二战”期间的俘虏管理体制而言,它既不是使战俘处于“敌国政府的权力之下”的政府管理体制,也不是使战俘处于“敌方国家的权力之下”的国家管理体制,而是实行使战俘处于敌方军权之下的军事管理体制,并由军令系统即作战部队和由陆军大臣管理的军政系统两个系统构成。也就是说,战俘不仅没有脱离军事,甚至尚未脱离捕获他们的军队,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战俘是处于军令系统即作战部队的权力与管理之下。理应依据国际公法的所谓“军政俘虏”,徒具虚名。《俘虏处理规则》,作为日本陆军省的法规,于日本参加1899年7月《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之后的1904年2月推出,一直贯彻实施到战争终结。但是,在日俄战争期间的1904年和1905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1914年以及“二战”期间的1943年,规则被四次修改,确是一项既体现国际公约“精神”,又按东条英机所说,根据日本国内法和日本实际需要对国际公约进行了修改而推出的重要陆军法规。所以,法规中并列着友善宽松和充斥杀气的条款,也就是既有“对俘虏以博爱之心处理,决不加以侮辱虐待”、“不得擅自拘禁其身体”,使其“有信教自由,得参与其宗教的礼拜典礼”等内容,又有强调“帝国权力”、“军纪军风”、“俘虏有不顺从行为时,得给以监禁、制缚及其他惩戒上必要的处分”、“在俘虏图谋逃亡时,得以兵力防止,必要时予以杀伤之”,以及对俘虏得“准据陆军惩罚令,其犯罚于陆军军法会议进行审判”等规定。该规则没有战俘管理体制的明确规定,但明文记载着军司令官或卫戍司令官是俘虏收容所管理长官。他们不但有权制定俘虏收容所服务规定和俘虏收容所内取缔规则,而且得以处理俘虏的解放、交换,以及决定俘虏军官是否可以携带刀剑等事宜的权力,而其上级是军政部门陆军省和军令部门大本营或参谋[26]本部。

按道理,所谓军令俘虏,只是军令系统作战部队在将俘虏交给军政部门时的过渡性存在,军政部门——陆军省接管后,就成为军政部组建的机构管理的军政俘虏,切断了与作战部队的关系,即国际公约所说的那种正式俘虏。但是,在日本并非如此。日本军政部门接管俘虏后,仍交由军令系统的军司令部、师团司令部(或卫戍司令部)主管的战俘收容机构。实际上完全切断与军令系统作战部队关系的军政俘虏并不存在。这在日本国内如此,在殖民地及占领区尤其如此。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未与中国宣战,称战争为“事变”,故不承认中国人俘虏,这在实质上就是否认及反对国际公约在中国战场上的适用。可是,日本军令系统的华北方面军于1937年9月10日和1941年11月29日两次推出并实施《关于俘虏处理规程》。华北方面军与关东军之间的俘虏授受,也是军令系统内部之间的交接。而且,关东军也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有关俘虏处理、管理及使役等规则。前述内海爱子《日军的俘虏政策》一书也认为,中国人俘虏全都是被当作日军的军令俘虏来对待的,也就是在陆军各级指挥官的“责任”下,中国人俘虏从被俘到被奴役和被拷打、屠杀,遭到任意处理。内海的书在揭示当时的所谓对俘虏的“适宜处分”的内涵时,曾以1940年入伍的新兵近藤一的一些经历为例:近藤当兵一个半月后被命令用战俘作靶子进行刺杀训练,结果他在用力向被绑着双手的中国人左胸刺去后,称“感觉好像筷子扎豆腐一样,很快就扎进去了”,全然没有道[27]出杀人的犯罪意识。而这正是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所需要的。事实表明:日军对中国人俘虏的“适宜处分”,也包括就地杀戮的所谓“严重处分”,和送交731部队作为细菌试验的材料。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陆军省也曾先后成立战俘管理部和俘虏情报局,但是,由于日本对国际公约采取表面承认实际否定的政策,对此等新设的俘虏管理机关施行了敷衍、消极的对策。属于陆军省的战俘管理部与军务部门实行全员兼职,毫无实权,形同虚设。俘虏情报局是战时临时机构,1941年12月27日发令新设的俘虏情报局,在日本历史上属于第三次设立。情报局的任务是,对俘虏进行动态调查并进行通报,同时从事有关俘虏的国际一些具体事务。国际公约对此[28]之所以设有专条规定,无非是意在使战俘管理更加公正和透明化。可是,日本“二战”时期的俘虏情报局,由于编制过小,作业手段落后和效率低下,直到战争结束时,也交不出一部反映俘虏身世经历的名册,以致作为战时临时机构的俘虏情报局,不得不长时间延期[29]撤销,以应战后的国际审判及战争责任追究之需。总之,日本施行无视并否定国际公约的俘虏政策,并在俘虏的管理和处理上,使令军令系统的作战部队掌握主导权,这就为侵犯和破坏人道地处理俘虏,甚至造成俘虏虐待事件频发,提供了体制及机制方面的便利。2.变收容所为集中营

日本作为走上军国主义快车道的好战国家,有着处理战俘的传统与经验。日俄战争期间,即曾俘虏俄军近8万人,将7万余人运至日本国内,建立26个战俘收容所,进行关押。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侵入中国的青岛和山东半岛后,也捕获4000余名俘虏,同样又在日本国内建立十多个战俘收容所进行关押。日本进行全面侵华战争后,[30]到1941年俘虏中国军民15万余人,在不承认他们是俘虏的情况下,建立多个集中营进行关押、奴役与处理。不过,“二战”时期日军对盟军的俘虏收容所不仅规模大,在战俘的对待和处理上也比较典型,作为实施贯彻其俘虏政策基本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显现了施策实态。表1-2 日军所获的俘虏数(1942年6月7日 大本营发表)

日军在采用惯用的闪电袭击的方法偷袭美国珍珠港的同时,在亚洲及太平洋各地,迅即进攻侵占,在1942年上半年,即完成占领阶段。如前面的日军俘虏数统计表所示,到1942年5月末,已捕获俘虏[31]24万余人。根据当时的决策,白种人与非白种人分别处理的原则,自1941年12月23日日本以敕令发布《俘虏收容所令》起,到1942年底,15个战俘收容所均已建立,地域分布格局也已形成。与历史上的日本俘虏收容所均设在日本国内的情况不同,“二战”时期日军的对盟国军民俘虏收容所,分别设在日本国内、殖民地及中国占领地,和日本的所谓“南方”,即对亚洲及太平洋进行侵略战争的各地区。需要说明的是,按日军决定的白种人与非白种人俘虏分别处理的原则,俘虏收容所的收容对象主要是白种人,但是,非白种人俘虏的所谓解放或释放,迄今没有看到确切史料与数据,可是在战俘收容所中,特别是“南方”各收容所中,收押着大批非白种人即亚洲当地军民,却是明摆着的客观事实。表1-3 日军俘虏收容所一览表(1945年)“二战”时期的日军战俘收容所,不单设在日本,而是分布在日本本土、其殖民地占领区以及正在进行征战的战区各地。近20处的收容所本所,及以分所、派遣所为名的百余所收容分支机构,再加上对中国军民的俘虏集中营,在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构成了由日军统辖、管理、奴役、残害他国军民的网络体系。

设在日本本土的5所战俘收容所中,善通寺俘虏收容所,是与香港、上海收容所等几乎同时设立的日本最早设立的收容所,它收押着来自关岛的以美军为主的战俘。而大阪与东京、函馆与福冈4处收容所,是1942年9月、12月设立的。它们也都以收纳美、英、荷、澳等战俘为主。这5所收容所几乎保存到战败,只是在1945年初,日本为准备本土决战,调整军事部署,撤销原各军司令部,成立方面军及军管区司令部,随之,各收容所归各军管区辖属,从原来的5所改组为7所,即撤销善通寺收容所,新设广岛、名古屋、仙台3处收容所。

地处朝鲜、香港、台湾、上海、奉天等5所收容所中,有4所设在中国日军占领区。香港原有英印正规军13000余人,所谓义勇军5000余人。1941年12月25日日军很快占领香港时,英印联军全部投降,当即(12月31日~1942年1月31日)设立的香港战俘收容所,共[32]收容战俘10000余人。其他台湾、上海和奉天收容所也都是在1942年设立,其中奉天最晚也于当年12月设立起来。它们分别隶属于中国派遣军、关东军和日本驻台日军,收容对象也以美、英等白种人为主,不同于其他的是,奉天收容所集中收容了盟国和盟军34名高级[33]将领。

在太平洋战场上日军战俘收容所,有菲律宾、泰国、马来、爪哇、婆罗洲5处,分所、支所、派遣所等30余处,到1942年中旬均已成立,其中除菲律宾收容所随着菲律宾解放而较早瓦解外,其余都保存到1945年。这些收容所规模庞大,多为万人以上,而且关押战俘数量变动也较大,有的最多时达数万人。被关押者含美、英、荷、澳等盟国人,也有大量亚洲人,其中包括被派到日军部队被用于对盟军盟国从事谋略活动的印度俘虏。太平洋战场上的收容所,更是纯军令俘虏营,日本陆军大臣通知南方军各日军军部成立战俘收容所时,特别表白此举不是干预统帅权。在南方军总部统辖下,各军对其所辖收容所,大多都使用大量朝鲜人,驱使其充当收容所监视员。

战俘之在战俘收容所,当然是“被拘禁”的,且“得被拘禁在设[34]有围棚的营内”,对其进行防止“逃脱”的管理。但是,国际战俘公约规定的对俘虏的管理,是以人道主义为宗旨的,最为基本的规定是:拘禁战俘的国家,不仅负有义务维持战俘的生活,而且须使战俘享受基于原来军级、健康、职业能力等的待遇,更不得对战俘进行威胁、侮辱和强暴行为。可是,日军的战俘收容所对如上规定无一能够做到,初期做不到,之后就更加做不到。日军战俘收容所,完全沦为无差别地扣押战俘,进行奴役和政治迫害的法西斯集中营,其残酷程度,堪与德国法西斯集中营相比。所以,战后国际上进行战犯审判时,首先着重追究虐待战俘罪行,是不无道理的。三 高压统治与战争奴隶1.高压统治与时俱烈

日军虐俘罪行,固然与战俘管理体制及战俘收容所恣意妄为息息相关,同时,一再强化统治压迫,也是日军战俘政策的根本宗旨。特别是1943年以后,此种倾向极为明显,并且,强化统治与压迫,不是局部性的,而是全面的。同年3月9日,日本的新法律《俘虏处罚

[35]法》颁布,它取代了自日俄战争时期开始实行的《俘虏处罚法》。随之,原来实行的《俘虏处理细则》亦被修改,同年4月21日新的处[36]理细则出笼。此后,侵华日军,主要是关东军,于同年7月13日也[37]推出了《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废除了此前于1941年6月11日实行的《关东军筑城工程就劳特种工人处理规定》。关东军的新规定与日本政府于3月9日颁布的上述新法律,方针一脉相承,核心就是强化对战俘劳工统治与镇压的所谓“警戒”。况且,关东军的新规定的对象,虽未由筑城工程(要塞工程)战俘劳工,扩大化为军与非军工程中使役的全部战俘劳工,即所谓的“特种工人”(或称“特殊工人”),但关东军新规定重申“特种工人的处理,除特别规定者外,准据俘虏”;还特别着重提出:“将之压伏(原文如此,同压服)在军律之下”,“对特种工人的管理,严格按军纪,绝不宽恕。”

上述同年3月9日《俘虏处罚法》,有悖于国际公约规定的对于战俘的违犯行为判断,特别是是否应予司法性处罚时“应尽量从宽”[38]的宗旨。并大都予以极刑及重罪的处理。例如,处罚法规定:

多人聚众制造暴行或进行胁迫者,魁首处以死刑或无期惩役,抑或监禁,其他者处以一年以上惩役或监禁。

杀害监督、看守或护送者,处以死刑。

伤害监督、看守或护送俘虏者,或对之采取暴行或从事胁迫者,处以死刑或无期,抑或二年以上惩役或监禁。

反抗监督、看守或护送俘虏者的命令,或不服从者,处以死刑或无期,抑或一年以上惩役或监禁。

对俘虏的监督、看守或护送者,在其面前并以公然的方法进行侮辱者,处以五年以下的惩役或监禁。

党与逃走者,魁首处以死刑或无期,抑或十年以上惩役或监禁,其他处以无期或一年以上惩役,抑或监禁。

接受宣誓被解放者,违背宣誓时,处以死刑或无期,抑或七年以上惩役或监禁。

宣誓不逃而又违背宣誓者,处以一年以上有期惩役或监禁;违背其他宣誓者,处以十年以下惩役或监禁。

以不顺从行为为目的的结党者,魁首处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惩役[39]或监禁,其他处以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惩戒监禁。

上述1943年4月21日《俘虏处理细则》,与《俘虏处罚法》意旨一致,充斥其中的是强化对战俘的统治监管,尤其是外出取缔、逃走[40]防止、会见限制、强化监视,不得与当地人联系,等等。

稍后出台的《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其内容类似,但更加残酷。属于规定“监视与警戒”部分的第十九至二十二项规定:

十九、特种工人的监视及警戒,鉴于其素质及前历,特别对有关防止逃亡和防止谍报、谋略等,应严格进行。对此,部队长使用所需兵力直接进行对工人的监视和警戒,联络其他有关宪兵队,在监视警戒工人平时起居、言行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十、特种工人收发之电报、邮件均须预先进行检阅。

二十一、特种工人犯罪或不服从,以及其他须惩戒行为时,得监禁、绑缚和其他必要的处分。对图谋逃亡者,必要时得使用兵器。

二十二、特种工人身上附以一定标识,以便于与一般工人区别。[41]

从新的《俘虏处罚法》到《关东军特种工人处理规定》,已使日军对战俘的杀罚与血腥统治跃然纸上;而当此类法规化为现实时,则更如《日军的俘虏政策》一书所述,暴行惨案和私审胡判等泛滥起

[42]来。

至于进入1943年的虐俘政策与行为的新升级何以产生,有人把它归咎于战俘自身反抗斗争的加剧。即使假定如此,当时的反抗斗争强化和日军统治压迫强化,孰因孰果,也是需要研究的。必须正视的是历史背景。众所周知,太平洋战争开始后,日军很快取得对南洋各地占领的胜利,但是,从1942年中期到1943年中期,战局却无情地由胜转败。这就是,从1942年6月5日日军遭受致命性重创的中途岛之战开始,到1943年5月30日美军登陆阿兹岛,日军全军覆灭,其间还有堪称太平洋战争决战的瓜达尔卡纳尔战役,使日军付出20000名[43]生命的重大代价。元气大伤的日本,不得不大幅度地调整战略与[44]政略,战俘政策的新变化,既是适应战局的强化战俘统治和扩大奴役战俘的需要,也是对敌方的新示意。

随着日军的败势发展,战俘的处境日益悲惨。1944年7月7日,日军在塞班岛全军覆灭后,美军逼近濑户内海,同年11月24日美军80架B29型轰炸机实行东京大轰炸,预示着本土作战的临近。战俘所面对的只有迫害、奴役、饥饿和死亡危机的日趋严重。在日本国内,日军仍在加强监管,战俘营竭力移向内地,依靠战俘劳役支撑,而在改善战俘艰难生活方面,毫无作为。及至1945年,掺豆子和萝卜干的米饭,完全被马铃薯饭所取代,这种饭也不够所需的一半,真乃与[45]死亡为伴的伙食。1944年1月末美英两国就日本的虐待俘虏问题发表公开声明;1944年2月5日,又向日本外务省转交了内容达18条的抗议文书;1944年10月,还进行了以盟军总司令官为名的对日本虐待俘虏的警告。尽管如此,日本内阁从未讨论过俘虏问题。可是日军却准备着在战败时全杀俘虏的计划,证实该计划存在的资料,战后被[46]提交给了东京国际审判法庭。2.“军关押者”的遭遇

1943年11月7日,日本陆军省推出一项法规《军关押者处理规程》,向陆军普遍传达。所谓“军关押者”指何而言?特别是何以此刻突然发布这样一项与战俘相关又不是战俘本身的有关规定?令人费解。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上述《军关押者处理规程》附有一件名为《军关押者处理规程要纲》的资料(无署名,无日期)。资料没有对所谓“军关押者”做出解释,但称“关于军关押者的处理,因无一条约、法律、敕令、规则可做准据,故在现地管理上当然感到疑惑,帝国政府在此次战争开始后,以关押者准据俘虏待遇为旨”。看来此次之公布贯彻《军关押者处理规程》并不意味政策的改变,主要是“因以敕令或军令”制定法规“目前仍有困难”,故采取“内部规定”形式,通令设置“军关押所”,继续与俘虏收容所同样收容管理“军关[47]押者”。

所谓“军关押者”,就是日军在侵略作战过程中抓捕的非军平民百姓,即规程中所说的“被关押的敌国人或第三国人”;而日军对他们的关押行为,被规程解释为,限制其行动,或“为进行保护”,[48]“而于一定场所收容”。这种关押和被关押的人,确无任何法律许可和认可。《巴克条约》,即1899年7月签订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和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日内瓦公约》,对于随军人员,如通信员、记者、供应商、小贩等,有着完全一致的规定,这就是,他们[49]一旦落入敌手,而敌方又认为需要拘留时,应受“战俘待遇”。然而,日军的“军关押者”,既非随军人员,亦未受到“战俘待遇”,而是和战俘一样,遭受的却是各种虐待。据日本军方统计,截至1943年2月底,在战俘之外,日军在各地(含中国各城市)还关押着来自各盟国的“军关押者”67000余人,内含美国人3200余人,英国人8000余人,荷兰人53000余人,其他1900余人。另外,在爪哇岛(今属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位于该岛),还以拘留、限制居住及规定定居点等方式,监押着“军关押者”46000余人,合计“军关押者”[50]为110000余人,占日军关押总人数(含战俘)280000人的40%。其中荷兰人所占比重最大,在“军关押者”总数中,或在爪哇岛上各种方式下的“军关押者”数量中,荷兰人均占大半。战前,大约共有10万荷兰人,作为殖民者来到荷属印度支那,即今日之印度尼西亚等地,落户生根,生活、经营,甚至与当地人结成婚姻关系。但是,战时与美英盟国站在一方的荷兰变成日本的敌国,日军在占领荷属印度支那的同时,荷兰平民百姓也随之悉数被日军捕获,沦为“军关押者”,他们全被剥夺自由、剥夺财产,陷入被日军拘留的饥饿与恐怖之中,虽然战争已过去多年,许多荷兰人依然忍受着心灵创伤的折磨,无法摆脱。民族关系和国家关系均深受影响。荷兰人如此,其他凡是遭受过日军暴行者,莫不如此,只是五十步与一百步之差。

日军之将占领区和平居民“军关押者”化,是与战争同时开始的,在没有任何法令、规章可循的无法无天情况下,与侵略战争同步前行,时至1943年末期,突然以“内部规定”的形式,推出上述《军关押者处理规程》,肯定有其值得考究的缘由。单从纸面上来看,实行战俘与“军关押者”管理体制并轨和统一化,并不重要,因为它是既已实行的事实,重要的还是,在败势已定的形势下,强调“军关押者”的一切“准据俘虏处理”,强化监管与统治。此外,说不定也是对外的一种微妙的姿态和示意。

当然,将占领区非军居民百姓化为“军关押者”,与战俘同样奴役与统治,不是“南方”日军的独创。侵华日军在这方面也十分卖力,手段与规模均不逊色。1939年,日伪军警即在光天化日之下,于城市大规模地围捕所谓“投降兵”,1941年起,华北日军抓捕百姓充当俘虏的专门侵略作战,也司空见惯。1941~1943年,东北沦陷区使役战俘劳工已达高潮。据日伪官方统计,只此两年间(1941年6月至1943年6月),仅在煤铁厂矿就使役着近60000名战俘劳工,其中原为[51]平民百姓特别是一般农民就有18000余人。关东军当时每年使役战俘劳工至少20000人(使役的其他劳工每年达数十万人),其中也包含大量非军平民百姓。当时,关东军统辖下的军企协同使役战俘劳工的体制业已形成,具体情况,本书后面各章将详细阐述。3.奴隶与谋略工具

战俘,作为获自敌方的生命资源,其基本使用价值,就在于俘虏交换,也就是,用获自敌方的俘虏,换取落入敌手的本方被俘人员。为此,国际公约规定,为确保战俘,虽得以对战俘进行拘禁,防止逃逸,实行纪律处罚,但是,须尊重其人身及荣誉,维持其战俘生活,特别是不得对其进行威胁、侮辱或任何不利待遇;在劳动上特别规定[52]使用体力合格的战俘,按其等级和能力,从事劳动。但是,日军俘虏政策实施状况表明,俘虏继续被视作敌人,同时也成为战时重要劳动资源之一。所以,俘虏的战争奴隶化,是日军所犯下的普遍而重要的虐俘罪行。为达到俘虏的战争奴隶化的最大化,即尽量更多地扣押俘虏,以进行劳务奴役和政治统治,侵华日军的华北方面军竟在1941年11月开始实行的俘虏处理规程中规定:“本事变期间(指侵华战争期间)不实行俘虏处理规则第十一条所规定之俘虏送还及交[53]换。”也就是华北日军居然以法规形式,宣布拒不实行关于俘虏处理的根本规定,使俘虏除了被迫充当侵略者奴役的对象,完全丧失了自身存在的意义和未来的前途。

日军对中国人等亚洲人俘虏和白人俘虏,虽采取差别性和歧视性政策,但在实行俘虏的战争奴隶化方面,本质上并无二致。1942年2月至5月,新加坡、爪哇、菲律宾相继沦陷,日军暂时胜利的南方作战告一段落,28万多盟军人员被俘,其中白人俘虏12万多人,亚洲人16万多人。后者亚洲人俘虏包括印度人、印度尼西亚人、菲律宾人、马来人、缅甸人、中国人等。1942年5月5日,日军《俘虏处理要领》所定方针:白人俘虏送朝鲜、“满洲”等地服劳;亚洲人俘虏,无扣押必要者,或解放或现地活用。但是,后者,即对亚洲人俘虏的所谓“解放”和“活用”方针,几乎是有名无实,或者说实际意义不大。据日军统计,到1942年8月前,16万亚洲人俘虏中,只有大约2.5万人被所谓“解放”,其中只爪哇人即达1.8万多人,占爪哇全部被俘[54]者3.4万人的半数以上,他们主要是因为没有大型土木工程,当地日军又无力扣押这么多俘虏,才“解放”的。至于所谓“活用”,其中也包括诸如印度兵的“特殊劳务队”之类的劳务奴役,同时为摆脱国际公约制约,“解放”俘虏,然后进行劳务奴役,也是一种选择和方法。另外,对俘虏还有其他方面的“活用”。

日本在发动太平洋战争前,为应对日益紧张的劳动力供应形势,本土及殖民地(如伪满洲国)已开始实行“全民皆劳”的战时强制劳动体制,并在采取各种形式迫使日本人民服劳的同时,处心积虑从朝鲜和中国强制输入劳动力。在这种形势下,很快在太平洋战场上出现二三十万战俘,不能不使日本当权者心动。但是,战俘是盟国方面的国际战俘,又有关于战俘的国际公约,不可能像花钱雇佣工人那样随便大规模地强制使役,结果,即如上面所说的,是1942年经陆军省军务局决定,由兵站总监传达给南方军的《俘虏处理要领》所规定的,将白人俘虏利用于“我之生产扩充及军事上的劳务”,“白人以[55]外的俘虏……尽量在现地活用”政策。对策、手段有二:一是进行法规游戏,阳奉阴违,偷梁换柱,表面上尊重国际公约,实际上就像东条英机所声称的那样,对国际公约按日本国内法规和日本需要修改后,再适用于外国人,因而有的既有法已被篡改,或者未被篡改,也有新定法规与之并立;二是施展改头换面之策,即如“解放”“活用”等,先将俘虏“解放”,然后再以普通人身份继续奴役统治。

实际上,日本有关当局没等对策决定即已开始行动。1942年1月至2月,善通寺、香港和上海3个最早设立的俘虏收容所,就对首批俘虏进行了劳务奴役:善通寺收容所的俘虏来自关岛,以美国人为主的300多名俘虏,被送到大阪车站司令部、大阪船舶停靠场司令部,从事装卸劳动;香港收容的俘虏,是在香港投降的将近11000名英印官兵,他们被使役于道路、港口、机场修建,物资(含旧铁)搜集、装卸等兵站作业,以及矿山、农地开发等;上海收容所的俘虏,是威克岛上的1600余名美英战俘,被使役于道路修筑、农业生产、建筑、开矿等方面的劳动作业。及至1942年5月5日,《俘虏处理要领》开始实施,将白人俘虏使役于扩大战时生产及军事劳务的方针决定时,又规定,在同年8月底前,建立朝鲜、台湾两个俘虏收容所,收容昭南岛(即新加坡)的部分白人俘虏。当时日本军部认为,印度尼西亚荷兰人(即印荷混血人)和荷兰人技术知识水平较低,故决定将荷兰系俘虏使役于土木、矿山、煤矿等单纯劳动作业,而将美英战俘使役于造船、机械、钢铁等需要技术知识的部门。于是,由于英印军在新加坡大批投降(85000名),英国人俘虏成为白人俘虏中人数最多者,而看好他们技术与知识的日军,便开始了俘虏的大规模北运,包括日本本土。由于同年9月大阪、东京俘虏收容所的同时建立,奴役俘虏的战时强制劳动在日本全面展开。随之也展演了20世纪的海上奴隶运输,一只只俘虏运输船,都呈现为一幕幕的俘虏悲惨剧。[56]1942年10月21日,陆军省又以省令形式推出《俘虏派遣规则》新法规,根据该法规,俘虏得以被送到远离收容所的企事业单位,由“派遣俘虏使用者”的企事业负责俘虏的居住、取缔、劳动和警戒,但“派遣俘虏使用者”的企事业单位“须向俘虏收容所长交纳工[57]资”。由此可见,所谓“俘虏派遣”,实即军、企之间的俘虏有价转让——战争奴隶交易。1942年11月陆军省决定新建的函馆、福冈和奉天俘虏收容所,实行的就是这种“俘虏派遣”。他们“为充实……附近劳务,将在南方俘获之外国人(不含中国人)俘虏逐次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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