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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9 2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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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辉,孙广坤

出版社:重庆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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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

汽车保险与理赔试读:

前言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我国逐步形成的现代保险服务业是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2014年,财产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7546.1亿元。其中,车险保费收入5515.9亿元,同比增长16.8%,车险在保费收入构成中居首位。随着我国家用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人们对汽车保险需求也随之增大。与此同时,如何提升保险企业服务能力,培养高素质保险人才成为解决当前保险服务业稳步发展的关键之举。为了适应社会经济转型发展和市场需求,贯彻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精神,我们重新组织编写了本教材。

本书基于学习过程化、系统化的开发理念和“任务引领,项目导向”的方式编写。教材内容紧贴市场需求,贯彻理论“必须、够用”的原则。本书在编写前深入保险公司、维修厂和4S店等用人单位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教材编写的内容能够满足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要求。在贯彻理论“必须、够用”原则的同时,强化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充分体现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原则。本书共分为9个学习任务,内容涵盖汽车保险基本知识、保险合同、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公司业务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汽车保险理赔、汽车保险风险控制以及汽车消费贷款及其保险。该书充分体现了技术应用型大学教育的特点,适应新形势下汽车行业高技术人才的需求。该书是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成果的物化,有相当的实践运用和推广价值。本书除了可供高等院校汽车类专业学生使用之外,还可供保险公司业务培训和保险理论工作者与实务工作者参阅,还能够提供给驾驶员学习汽车保险理赔知识之用。

本书由黄河科技学院史辉和黄河科技学院孙广坤共同编写。具体编写分工如下:学习任务1、学习任务3、学习任务4、学习任务5、学习任务7由史辉编写,学习任务2、学习任务6、学习任务8、学习任务9由孙广坤编写。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编者参考了大量的国内外汽车保险与理赔方面的文献资料及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在此谨向原作者表示诚挚的谢意。

由于时间仓促及编者水平所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不妥之处,恳请同行和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在今后的修订中不断完善。编者2015年12月学习任务1汽车保险基本知识任务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风险的分类及汽车保险所面临的风险;熟悉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历程及汽车保险产品;掌握风险的含义、要素与分类,风险管理的含义及程序,保险的要素、功能和分类。

2.能力目标:能对汽车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会判别可保风险。

3.态度目标:通过学习保险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增强管理沟通能力,为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任务描述

车主购买了汽车之后,其用途各不相同,那么面临的事故风险各异,学习风险知识和风险管理知识以后,学生能对车主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由于汽车存在风险,保险才应运而生,保险具有分散风险、组织经济补偿;积聚社会资金、资金投资运用;社会管理等功能。因此,保险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助推器。我国汽车保险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长为全球最大的车险市场,汽车保险已成为一个朝阳行业,为我国经济发展正在作出巨大贡献。本项目主要学习汽车保险的基本知识,为后面的学习打下基础。1.1风险与风险管理

情境导入

36岁的王先生,驾龄3年,买了一辆2.0T自动舒适版君越家庭私人小轿车,新车购置价为25万元,该车停在王先生居住的校区门外,一般用于上班代步和自驾旅游。

讨论:王先生的爱车面临哪些风险?结合保险知识进行问题分析。

理论引导1.1.1 风险

在人类社会关系中实现其秩序和价值目标都靠制度来维系。保险制度是人类解决分析问题的主要手段之一。无风险无保险,无损失无保险。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保险是人类社会用来对付风险和处理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有效手段。正是由于风险与保险有着这般内在联系,故研究保险必须从认识风险开始。(1)风险的含义

对于风险这个概念,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许多定义:

①损失的可能性。

②损失的概率。

③潜在的损失。

④潜在损失的变动。

⑤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般而言,风险与不确定性有关,若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即可认为该事件存在风险。在保险的领域,风险特指和损失有关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2)风险的要素

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那些会影响某一特定风险事故的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或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风险因素是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例如,对于建筑物而言,风险因素是指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质量、建筑结构的稳定性等;对于人而言,则是指健康状况和年龄等。

根据风险因素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两种类型。

①有形风险因素

有形风险因素也称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如某一建筑物所处的地理位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的性质等。

②无形风险因素

无形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或行为有关的风险因素,包括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其中,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即由于人们不诚实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虽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为,但由于疏忽、过失或是漠视等原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加大损失的严重性的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均与人密切相关,也可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导致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在事故发生之前,风险只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风险事故的发生最终导致损失。例如,汽车刹车失灵酿成车祸而导致车毁人亡,其中刹车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如果仅有刹车失灵而无车祸,就不会造成人员伤亡。

3)损失

在风险管理范畴,损失的含义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一般以丧失所有权、预期利益、支出费用和承担责任等形式表现,精神打击、政治迫害、折旧等行为的结果一般不能视为损失。

在保险实务中,常将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损失和人身伤害,称为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称为间接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等,有时间接损失可能超过直接损失。

综上,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引发风险事故,最终导致损失。对于某一特定事件,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风险事故。例如,因下冰雹使得路滑而发生车祸而造成人员伤亡,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如果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如冰雹直接击伤行人,冰雹则是风险事故。

简单来说,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和风险这四者的关系如图1.1所示。图1.1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和风险这四者的关系(3)风险的主要特征

1)风险的不确定性

①不能确定是否会发生

就个体风险而言,其是否发生是偶然的,是一种随机现象,具有不确定性。

②不能确定发生时间

虽然某些风险必然会发生,但何时发生却是不确定的。例如,生命风险中,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但是具体到某一个人何时死亡,在其健康时却是不可能确定的。

③不能确定事故的后果,即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例如,沿海地区每年都会遭受台风袭击,但每一次的后果不同,人们对未来年份发生的台风是否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及损失程度也无法准确预测。

正是风险的这种总体上的必然性与个体上的偶然性的统一,构成了风险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客观性

风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例如,自然界的地震、台风、洪水,以及社会领域的战争、瘟疫、冲突、意外事故等,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风险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正是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活动或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3)风险的普遍性

人类的历史就是与各种风险相伴的历史。在当今社会,风险渗入社会、企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面临着生、老、病、死、意外伤害等风险;企业面临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等;甚至国家和政府机关也面临着各种风险。正是由于这些普遍存在的对人类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构成威胁的风险,有了保险存在的必要和发展的可能。

4)风险的可测定性

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但通过对大量风险事故的观察发现,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运用统计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独立的偶发风险事故,可比较准确地反映风险的规律性。根据以往大量资料,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可测算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并且可构造出损失分布的模型,成为风险估测的基础。例如,在人寿保险中,根据精算原理,利用对各年龄段人群的长期观察得到的大量死亡记录,就可以测算各个年龄段的人的死亡率,进而根据死亡率计算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4)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标的分类

根据风险标的的不同,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及信用风险。

①财产风险

财产风险是指一切导致有形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以及经济的或金钱上损失的风险。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家具等会遭受火灾、地震、爆炸等风险;船舶在航行中,可能遭受沉没、碰撞、搁浅等风险。财产损失通常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部分。

②人身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导致人的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增加医疗费用支出的风险。如人会因生、老、病、死等生理规律和自然、政治、军事、社会等原因而早逝、伤残、工作能力丧失或年老无依靠等。人身风险所致的损失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收入能力损失;另一种是额外费用损失。

③责任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契约或道义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对由于产品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费者(或用户)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依法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合同一方违约使另一方遭受损失,违约一方依合同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④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通常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按风险性质分类

依据风险的后果不同,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①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房屋所有者面临的火灾风险,汽车主人面临的碰撞风险等,当火灾或碰撞事故发生时,他们便会遭受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②投机风险

投机风险是相对于纯粹风险而言的,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的后果一般有3种:一是“没有损失”;二是“有损失”;三是“盈利”。例如,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就存在赚钱、赔钱和不赔不赚3种后果,因而属于投机风险。

通常可保风险都是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是不可保的。

3)按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

依据产生风险的行为不同,风险可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①基本风险

基本风险是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它对整个团体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影响,而且是个人无法预防的风险。如地震、洪水、海啸、经济衰退等均属此类风险。

②特定风险

特定风险是指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它只与特定的个人或部门相关,而不影响整个团体和社会。如火灾、爆炸、盗窃以及对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所负的法律责任等均属此类风险。特定风险一般较易为人们所控制和防范。1.1.2 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期望以最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由风险管理的概念可知,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为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及风险效果评价等环节。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对企业面临的、尚未发生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地判断、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原因的过程。

2)风险估测

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大数法则和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

3)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通过对损失频率、损失程度及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3)风险处理方式

风险处理是指通过采用不同的措施或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经济运行过程。常见的风险处理方式有规避风险、预防风险、自留风险及转移风险。

1)规避风险

规避风险即决策中直接设法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例如,某路段因洪水冲毁了部分路基和桥梁,可以采用临时便道通行,但比较危险,为了安全起见,过往车辆完全可以选择其他路线绕到通行,绕道通行虽然增加了运行费用和时间,但达到了避免风险发生的目的,这就是规避风险的处理方法。又如,乘坐旅游缆车上山有一定安全风险,为了避免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可以选择不乘缆车,步行上山,这同样也是规避风险的处理方法。这些处理方法虽然比较简单,但都是很有效的风险处理方式。通常,采用规避的方法处理风险虽然有效,但却容易给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新的不便或困难。

2)预防风险

多数风险事故都有一定的成因和规律,及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就会起到控制风险发生的作用。预防风险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控制风险发生的措施,以使发生风险的频率及其损失程度降到最低。预防风险通常分为防损和减损两类。防损是指通过对风险因素的分析,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减损则是尽量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并控制损失的程度。防损的目的在于努力减少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减损的目的则在于尽量减轻损失的程度。

3)自留风险

自留风险是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结果的方法。它包括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通常情况下,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对企业或单位不影响财务稳定时采用。

4)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由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它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①非保险转移方式

非保险转移方式是指通过经济合同,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一个主体去承担,如大型商场、宾馆聘请保安公司负责安全工作,也就是将失盗风险进行转移。

②保险方式

保险方式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其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风险管理技术。

任务实施

在上述情境中,可按照表1.1所列步骤对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管理。表1.1 本任务实施表1.2保险概述

情境导入

2012年2月2日,省内某财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客服接到报案信息:一投保车辆当日下午2时在湘乡发生翻车事故。查勘员王浩(化名)与报案人取得了联系,并告知客户要报当地公安机关,又与湘乡中支理赔负责人联系,要他们先看一下现场,还委托当地的协作修理厂查勘事故现场。下午3时保户又打来电话:当地的交警不接受此事故的处理,所有交通事故均由当地派出所处理。下午6时湘乡中心支公司收到修理厂现场查勘情况,此事故翻车属实,方向盘上6有新鲜血迹,并将事故现场照片上传至省分公司。该车2月1日投保,2日才生效,生效当天就出险,太巧了!省分公司决定派人前去调查。

调查:历经曲折现真相

2月3日,王浩赶往事故第一现场调查核实。他首先到当地抢救伤者的医院,因司机事故中受伤在该院抢救过,但该医院不提供入院时的单据证明,仅提供了一张2月2日的治疗费用单。

随后他赶到现场,发现事故车仍倒在约10 m深沟的河中。附近的目击者证实,此车是1月30日翻的车,并非2月2日。为更充分证明该车是在投保前20 h翻的车,他请求当地政法委支持。在政法委的协助下,当地派出所统一协助调查。最后,医院才提供了司机入院抢救的单证,抢救的时间为1月30日下午2时。

至此,真相已明,该车属于先出险后投保,不属于保险责任。虽然事故车主利用多种欺骗手段隐瞒事实,但最终还是水落石出。

经调查,公司营业部出单员会议,该保户于2月1日打电话来称有车需要投保。客户声称他的车交强险已在该公司投保,并称车辆正在郊县搞保养不方便开到武汉来,目前需要投保一份商业险。于是出单员给他办理了一份车损险、商业三者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险。

理论引导1.2.1 保险的概念

我国保险界一般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的定义,即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这个概念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前一部分阐述了财产保险;后一部分阐述了人身保险。应该从两方面来理解这个概念:一是从经济角度来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参加保险,实质上是将其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确定的小额支出,即保险费。而保险人集中了大量同类风险,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损失的发生额,并根据保险标的损失频率制订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因此,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并体现了一定的经济关系。二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为其提供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2.2 保险的要素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1)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2)有大量同质标的存在

保险标的数量的充足程度关系到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离程度,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风险的发生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这种损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承担的。如果损失很轻微,则无参加保险的必要。此外,保险费不仅包含损失成本,而且包括保险人经营的费用成本。因而对被保险人来讲,将轻微的损失通过保险转嫁给保险人在经济上是非常不合算的。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如果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则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所建立起的保险资金根本无法抵消损失。然而在保险实践中,有些可保风险可能并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如洪水、地震等巨灾往往导致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力求将风险单位分散,这不仅可避免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重大损失,而且可保证预期的损失与实际的损失相一致,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在保险经营中,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转嫁一部分风险责任,也能达到力求风险单位分散的目的。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制订出准确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如果风险发生及其所致的损失无法测定,保险人也就无法制订可靠稳定的保险费率,也难于科学经营,这将使保险人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如果风险缺乏现实可测性,一般不能成为可保风险。

但是,可保风险的条件也会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如市场竞争、国家政策等。当然,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从而保证保险经营的科学性。因此,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界定可保风险时,坚持上述条件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风险的大量性

风险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数理原理,集合的风险标的越多,风险就越分散,损失发生的概率也就越有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依此厘定的保险费率也才更为准确合理,收取保险费的金额也就越接近于实际损失额和赔付额。倘若仅仅是少量的风险标的,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而且损失发生的概率难以测定,大数法则更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2)风险的同质性

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如果风险为不同质的风险,那么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风险也就无法进行统一集合与分散。此外,不同质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倘若进行集合与分散,则会导致保险财务的不稳定。(3)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换行为,因此,制订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但是,保险商品的交换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公平性原则

一方面,公平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对等的;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或者说,各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照其风险的大小,分担保险事故的损失和费用。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针对某险种的平均费率而言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应在抵补保险赔付或给付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即要求保险人不为获得非正常经营性利润而制订高费率。

3)适度性原则

适度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如果保险费率偏高,超出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就会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发展;如果费率偏低,就会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最终也将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应当是就保险整体业务而言的。

4)稳定性原则

稳定性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经营,又有利于投保人续保。对于投保人而言,稳定的费率可使其支出确定,免遭费率变动之苦;对于保险人而言,尽管费率上涨可以使其获得一定的利润,但是费率的不稳定也势必导致投保人的不满,影响保险人的经营活动。

5)弹性原则

弹性原则要求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因为在较长的时期内,由于社会、经济、技术、文化的不断进步与变化,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保险费率水平也应随之变动。如随着医药卫生、社会福利的进步、人类寿命的延长、死亡率的降低、疾病的减少,过去厘定的人寿保险费率就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因此从长期看,保险费率应该随着各种条件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以达到保费的适度、合理。

为防止各保险公司间保险费率的恶性竞争,一些国家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指导性保险费率。”(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履行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准备金,称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称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3)总准备金

总准备金(或称“自由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提取的。

4)寿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把投保人历年交纳的纯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而提取的资金,或者说是保险人还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5)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

保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需要有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和约束,即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种法律形式就是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为了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投保人要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就是以承担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的义务为前提的。而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1.2.3 保险的特征(1)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2)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3)经济性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保障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4)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通过提供保险的补偿或给付,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5)科学性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1.2.4 保险的功能(1)保险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1)财产保险的补偿

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险的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保险。由于人的生命价值不能用货币来计价,故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交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后确定的。因此,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年龄到达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保障功能也得到充分的体现。2014年,中国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20233.6亿元,同比增长17.5%。保险深度为3.18%,保险密度为1479.3元。赔款给付金额达7194.4亿元,同比增长15.9%。保险公司总资产达10.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2.3%。2014年,财产保险公司承担风险金额761.7万亿元,是同期名义GDP总量的12倍,同比增长13%。全年行业共支付赔款3969亿元,同比增长11.7%。财产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重大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及时恢复生产生活,充分发挥改善民生保障、救灾减灾的作用。2014年,财险行业向辽宁特大旱灾的118.7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9.3亿元,向威马逊台风和海鸥台风影响的海南、广东、广西三地受灾群众支付赔款15.5亿元和4.2亿元。充分发挥了保险的保障功能。(2)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中的闲置部分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具有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滞差,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性全部赔偿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有时也存在着数量滞差,也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但是,保险资金的融通应以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同时也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及效益性的原则。(3)社会管理功能

一般来说,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不同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而是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在保险业逐步发展成熟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和增强之后衍生出来的一项功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为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等没有参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劳动者提供保险保障,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具有产品灵活多样、选择范围广等特点,可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此外截至2009年我国的保险从业人员达到382万人,为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2)社会风险管理

风险无处不在,防范、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保险公司从开发产品、制订费率到承保、理赔的各个环节,都直接与灾害事故打交道,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为全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并通过采取差别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3)社会关系管理

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而且可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社会关系的管理之中,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润滑器”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4)社会信用管理

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在培养和增强社会的诚信意识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收集企业和个人的履约行为记录,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来源,实现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1.2.5 保险的分类(1)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①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及农业保险等种类。

②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等。

③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及忠诚保证保险等。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①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及万能寿险等。

②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③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3)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及重复保险。

1)原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2)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分出业务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接受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保险实务中,可能是多个保险人分别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也可能是多个保险人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份保险合同。与再保险不同,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它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4)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险也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任务实施

在上述情境中,可以按照表1.2所列步骤进行分析。表1.2 本任务实施表1.3汽车保险概述

情境导入

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逐年提升,交通事故频发,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严重,促使汽车保险发展快速,驾驶员保险意识随之增强。但汽车面临哪些风险,汽车保险有哪些特征,投保汽车保险有哪些作用,汽车保险有哪些险种,应该如何选择险种,这些都需要投保人心中清晰。如果你买了一辆车,该怎么办?

理论引导1.3.1 我国汽车保险发展历程(1)萌芽时期

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以前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2)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不久就出现了对该保险的争议,不少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

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馆等外国人对汽车保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3)发展时期

1980年,我国保险业开始复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汽车迅速普及和发展,汽车保险也随之得到飞速发展。1983年11月,我国将“汽车保险”更名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性。在此后的近20年中,汽车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险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与此同时,汽车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汽车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汽车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7年我国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制度,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1.3.2 汽车保险的特征(1)保险标的出险率较高

汽车是陆地的主要交通工具。由于其经常处于运动状态,总是载着人或货物不断地从一个地方开往另一个地方,很容易发生碰撞及其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于车辆数量的迅速增加,一些国家交通设施及管理水平跟不上车辆的发展速度,再加上驾驶人的疏忽、过失等人为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汽车出险率较高。(2)业务量大,投保率高

由于汽车出险率较高,汽车的所有者需要以保险方式转嫁风险。各国政府在不断改善交通设施,严格制订交通规章的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对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

保险人为适应投保人转嫁风险的不同需要,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在开展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附加险,使汽车保险成为财产保险中业务量较大,投保率较高的一个险种。(3)扩大保险利益

汽车保险中,针对汽车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不同的特点,汽车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不仅被保险人本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凡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车辆时,也视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保险单上约定的事故,保险人同样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须说明汽车保险的规定以“从车”为主,凡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人的汽车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此规定是为了对被保险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并非违背保险利益原则。但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为了促使被保险人注意维护、养护车辆,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并督促驾驶人注意安全行车,以减少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上一般规定: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以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享受无赔款优待。以上两项规定,虽然分别是对被保险人的惩罚和优待,但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

除此之外,汽车保险具有广泛性、差异性、保险标的可流动性、出险频率高等特点。1.3.3 汽车保险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汽车保险业务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伴随着汽车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汽车保险正逐步成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其重要性和社会性也正逐步突现,作用越加明显。(1)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

从目前经济发展情况看,汽车工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汽车产业政策在国家产业政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汽车产业政策要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离不开汽车保险与之配套服务。汽车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对于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汽车保险的出现,解除了企业与个人对使用汽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担心,一定程度上提高消费者购买汽车的欲望,一定程度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2)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重要的生产运输和代步的工具,成为社会经济及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汽车作为一种保险标的,虽然单位保险金不是很高,但数量多而且分散,车辆所有者既有党政部门,也有工商企业和个人。车辆所有者为了转嫁使用汽车带来的风险,愿意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投保。在汽车出险后,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开展汽车保险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有利于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

在汽车保险业务中,经营管理与汽车维修行业及其价格水平密切相关。原因是在汽车保险的经营成本中,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车辆的维修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汽车保险产品的质量。保险公司出于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需要,除了加强自身的经营业务管理外,必然会加大事故车辆修复工作的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水平。同时,汽车保险的保险人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汽车安全设计新技术,并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而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4)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汽车保险业务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5%左右,占全部保费的20%左右。亚洲地区的日本和中国台湾汽车保险的保费占整个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更是高达58%左右。

从我国情况来看,随着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实施,道路交通建设的投入越来越多,汽车保有量逐年递增。在过去的20年,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在国内各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部分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60%以上。汽车保险业务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吃饭险种”。其经营的盈亏,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汽车保险业务的效益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1.3.4 汽车保险产品简介

目前,国内汽车保险主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两个部分。(1)交强险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中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座位责任险;附加险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身划痕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有些保险公司还推出了醉驾险,这些保险产品都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商业行为,而非强制购买。

任务实施

在上述情境中,可以按照表1.3所列步骤进行分析解答。表1.3 本任务实施表拓展与提升努力提升保险行业在汽车产业链中的地位

保险业积极参与汽车后市场体系建设。2014年9月,中国保监会与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共同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共同研究制订“建立汽车可追溯配件体系”工作方案,努力改善车险行业生态环境。2014年,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开展汽车配件“零整比”系数研究和发布工作,引导公众理性消费,正确认识车辆售后成本。国内常见汽车车型“零整比”研究成果,披露了36种常见车型的“整车配件零整比”和“50项易损配件零整比”系数。零整比研究成果的发布,产生了一系列积极效果:一是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零整比”系数首次公布后,10天之内网络曝光度超过一百万次。二是推动汽车行业反垄断工作深入开展。“零整比”研究成果直接推动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多项针对汽车纵向垄断行为的调查。三是对遏制零配件价格无序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极大地提升了消费者对汽车维修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地提升了保险行业在汽车产业链中的地位。“零整比”指的是整车所有的装车配件的价格总和和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乘以百分百,最后得出一个百分比的系数。其作用是用来在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要做到让维修价格更透明,为保险和维修两个行业的定价提供一个比较科学的一个参考的数值。“零整比”是指配件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50项易损配件零整比”则是选取事故车维修过程中使用频率、赔付金额最高的50项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这两个系数可使消费者清楚地了解各品牌、各车型之间维修成本的差异。

2014年4月1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汽车维修协会首次披露了18种常见车型的“整车配件零整比”和“50项易损配件零整比”两个系数。结果显示,在18个车型零整比系数中,最高的为1273%,也就是说,如果更换该车型所有配件,费用相当于购买12款新车。零整比系数高意味着修车成本高,而修车成本未来将直接影响保险保费价格。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国内常见汽车车型“零整比”研究成果表明,我国汽车“零整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零整比”系数普遍偏高。据了解,国外汽车“零整比”一般在300%以内,但在已研究的国内36个车型中,“零整比”系数超过300%的有30个,占比为83%。二是不同车型间“零整比”系数差距较大。在36个车型中,“零整比”系数最高与最低车型的系数相差超过4倍。(摘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中国保险市场年报(中文)[R].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推荐链接

点击以下网站学习:

[1]中国保监会网页

[2]中国保险网

[3]平安网上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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