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解读与问题分析——电气专业(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6 17: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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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日新 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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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解读与问题分析——电气专业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解读与问题分析——电气专业试读:

前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业已成为当今最具有活力的一个行业。纵观全国,数以万计的高楼拔地而起;公路建设、铁路建设发展迅猛,成就斐然,纵横交错的公路网,铁路网不断延伸、完善。而建筑行业的卓越成就,会更进一步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增长。所以,努力发展建筑行业,有利于各行业的共同进步,也可以把我国经济建设推入一个良性循环之中。

目前,建设工程规模的日益扩大促使建设施工队伍不断增加,这也严重考验着建设行业的综合素质,而要想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就一定要从开端入手,即从施工图设计文件入手。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依据之一,而且是重中之重。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进而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此,我们精心编写了本套图书,目的就是让设计人员能够快速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培养设计人员具备按照国家标准,正确设计施工图的能力。同时,本套图书中提出大量常见问题、共性问题,也为设计及审查人员敲了警钟,有助于相关人员对新规范的理解,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最终确保建筑的安全和维护公众的利益。

本套图书遵循认知规律,将理论基础与实际工程紧密结合,以新规范为指导,通过大量的常见问题列举,循序渐进地介绍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思路、流程、技巧及注意事项。

本套图书共分为四个分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解读与问题分析——建筑专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解读与问题分析——结构专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解读与问题分析——水暖专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解读与问题分析——电气专业》。

本套图书主要作为相关专业院校的辅导教材,也可作为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核人员的参考用书。

本书由张日新主编,第一章由刘海明、刘娇编写;第二章由张日新、李仲杰编写;第三章由张日新编写;第四章由张日新、王文慧编写;第五章由张日新、张忍忍编写;第六章由梁燕编写;第七章由付亚东、李仲杰编写;第八章由朱思光、吕君编写;第九章由张跃、江超编写;第十章由张日新编写。

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广大同仁及读者不吝赐教。同时,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吸收了该学科目前研究的最新成果,特别是援引、借鉴、改编了大量的案例和训练素材,编者在此对上述文献的作者一并表示致敬和感谢!编 者2015年1月第一章 施工图审查必备基础第一节 施工图文件的设计一、设计的原则

1.安全

由于电使用的广泛性及隐蔽性,使得电具有易忽视性、易发生性和易扩展性,再加上电反应的瞬时性及结构上的逐级联网性,使得“安全用电”应放在首位。而且要从生命、设备、系统、工厂及建筑等方面,在设计阶段予以充分、全面地考虑。

电气安全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见表1-1。表1-1 电气安全包含的内容

2.可靠

供电电源的可靠即供电的不间断性,亦即供电的连续性。根据供电负荷对不间断供电的要求的严格性分类,见表1-2。表1-2 供电负荷

供电质量的可靠,包含两个方面。(1)参数指标 如电压的高低、频率的快慢、波形的正弦规律的误差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2)不利成分 如高次谐波,瞬态冲击电压减小到一定的范围。

3.合理(1)符合要求 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令,要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部门的各种规程、规范及要求。(2)符合国情 设计要满足使用要求,也要符合建设方的经济实力,同时还要考虑管理及运行、维护及修理、扩充及发展的需要。

4.先进

一方面要杜绝使用落后、淘汰的设备,并要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面向未来发展,采用切实可行、经国家认定成熟的先进技术。

另一方面,未经认定可靠的技术是不能在一般工程上试用的。在投资费用与技术先进的矛盾中,注意防止片面强调节约投资的趋向。

再一方面还要充分为未来发展考虑,兼顾运行维护,预计增容扩建。

①运行检验设计质量。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正常运行时的维护管理、操作使用、故障排除及安装测试、吊装通道等问题。正式运行后才能综合反应、客观检验整体设计质量。

②要预计五年内发展的配电路数和容量,留出位置及空间。

5.实用(1)节能降耗 节能降耗是工程设计各专业中与电专业联系最为密切的。这一工作必须贯穿整个设计,从电器设备选型到系统构成的各个阶段。同时还要与降低物耗、保护环境、综合利用、防止重复建设等全面考虑。(2)符合实际要求 消防、安保、通信、闭路电视、规划、环保各方面都有各种具体实际的要求,设计时必须要综合、全面考虑。二、设计的要求

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这是因为民用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用于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施工,都是必不可少的;初步设计文件用于审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或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若无审批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就没有出图的必要。因此,对于无审批要求的建筑工程,经有关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建筑电气设计包括以往通称的“强电”、“弱电”设计内容,也包括“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内容。我国实行的“建筑电气注册工程师”制度无“强电”、“弱电”之分,故统称为建筑电气。建筑电气设计的具体要求如下。

①必须先了解建设单位的需求和提供的设计资料,必要时还要了解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完工后的建筑工程是以交付建设单位使用,满足建设单位的使用需要是设计的最根本目的。当然,不能盲目地去满足,而是在客观条件许可之下适当地去实现。因此,在设计中应进行多方案的比较,选出技术、经济合理的方案,加以设计和施工。

②设计是用图样表达的产品,尚需施工单位去建设工程实体。因此,设计方案能否满足施工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否则只是“纸上谈兵”而已。一般来说设计者应掌握电气施工工艺,了解各种安装过程,以使图样能够有指导作用。

③由于电气装置使用的能源和信息是来自市政设施的不同系统。因此,在开始进行方案设计构想时,就应考虑到能源和信息输入的可能性及具体措施。与之相关的设施救是供电网络、通信网络和消防报警网络等,相应地就要和供电、电信和消防等部门进行业务联系。

④“安全用电”在建筑设计中是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因此,在设计中考虑多种安全用电设施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还要保证建筑电气设计的内容完全符合电气的规程、规定。在这方面,当地供电、电信和消防等部门不但是能源和信息的供应单位,而且还是“安全用电”和“防火报警”的管理部门。建筑电气设计的关键应该是经过这些部门的审查后,方能施工与验收。

⑤建筑电气是建筑工程重要的一部分,与其本体不可分割,而且与其他“系统”纵横交错、休戚相关。一栋具备完善功能的建筑物,应该是集土建、水、暖、电等系统所组成的统一体。建筑电气的设计必须与建筑协调一致,按照建筑物格局进行布置,同时要不影响结构的安全,在结构安全的许可范围内“穿墙越户”。建筑电气设备与建筑设备“争夺地盘”的矛盾特别多。因此,要与设备专业协调“划分地盘”。如在走廊内敷设干线、干管时,设计中应先约定电气线槽与设备干管各沿走廊的一侧敷设,并协商好相互跨越时的高度。

总之,各专业在设计中要协调好,认真进行专业间的校对,否则易造成返工和损失建筑功能。三、设计的程序

建筑电气工程设计的程序如图1-1所示。图1-1 建筑电气工程设计程序四、设计的依据

1.基本依据(1)批复文件 项目批复文件包括来源、立项理由、建设性质、规模、地址及设计范围与分界线等。初步设计阶段要依据正式批准的“初步设计任务书”。施工图设计阶段依据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审批修改意见”及建设单位的“补充要求”,此时不得随意增、减内容。如果设计人员对某具体问题有不同意见,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应以文字形式确定下来为设计依据。(2)供电范围 包括电源、电压、频率、偏差、耗电情况,应保持用电连续性、稳定性、冲击性、频繁性、联锁性和安全性,以及对防尘、防腐、防爆、温度、湿度的特殊要求,建设方五年内用电增长及规划,工厂本身全年计划产量及计划用电量。对电气专业的要求包括自动控制、联锁关系和操作方式等。设计边界的划分要防止与土建混淆,土建是以国土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确定范围;电气通常是建设单位(俗称甲方)与供电主管部门商议,不以红线,而是以工程供电线路接电点来划定的。它可能在红线内,也可能在红线外。另一点是与其他单位联合进行电气设计时,还必须明确彼此的具体分工、交接界限,本单位设计的具体任务及必须向合作方提供的条件(含技术参数)。所以往往又要区分内部线路与外部网络、设计范围与保护范围、建设范围与管属范围。(3)地区供电 电源来源、回路数、长度、引入方位、供电引入方式(专用或非专用、架空或埋地)。供电电压等级、正常电源外的备用电源、保安电源以及检修用电的提供。高压供电时,供电端或受电母线短路参数(容量、稳态电流、冲击电流、单相接地电流)。供电端继保方式的整定值(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供电端对用户进线的继保时限及方式配合要求。供电计量方式(高供高计、高供低计或低供低计)及电费收取(含分时收费、分项收费)办法。对功率因数、干扰指标及其他方面的要求。(4)服务设施 电信设备位置、布局及提供通信的可能程度,如中继线对数,专用线申办可能、要求、投资,电话制式及未来打算,线路架设及引入方式。闭路电视及宽带多媒体通信现状、等级、近期规划。在本工程位置地应具体了解其他布局、安排,如电视频道设置、电视台方位及工程所在地磁场强度。个别工程还要了解无线、卫星通信的接收可能性及电磁干扰状况。消防主管部门对当地消防措施的具体要求、地方性消防法规。环保要求中个别工程要注意电磁干扰的限制性指标。地区通信、宽带网系统的现状、等级、未来规划发展及在本工程位置具体布局、安排。电信部门所能提供中继线的对数,专用线申办的可能性、要求及投资,电缆电视的要求,消防、火灾报警及数据通信的具体要求。(5)气象资料 一般情况是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近20年来当地全部气象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年均温。年均温是全年12个月的平均值,为全年气候变化的中值,用于计算变压器使用寿命及仪表校验。

②最热月最高温。每日最高温的月平均值,用于选室外导线及母线。

③最热月平均温。每日均温,即一天24h均值的月均值,用于选室内绝缘线及母线。

④一年中连续三次的最热日昼夜均温。用于选敷设于空气中的电缆。

⑤土壤中0.7~1.0m深处一年中最热月均温。用于考虑电缆埋地载流量。

⑥最高月均水温。影响水循环散热作用。

⑦土壤热阻系数。电缆在黏土和砂土中的允许载流量不同。

⑧年雷电小时及雷电日数。涉及防雷措施。

⑨土壤结冰深度。涉及线缆埋地敷设。

⑩土壤电阻率。关系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大小。水位。50年一遇最高水位,涉及工程防洪、防水淹措施,尤其是变配电所地址选择。地震烈度。关系变、配、输电建筑及设施抗震要求。风速。30年一遇最大风速。空气温度。离地2m、无阳光直射空气流通处空气温度,用于考虑设备温升及安装。3空气湿度。每立方米空气含水蒸气质量(g/m)或压力[mmHg(1mmHg=133.322Pa)]它为绝对湿度。空气中水蒸气与同温饱和水蒸气密度或压力之比为相对湿度,用以考虑设备绝缘强度、绝缘电阻及材料防腐。(6)地区概况 工程所在地段的标准地图,随工程大小及不同阶段,图样比例不同。当地及邻近地区大型设备检修、计量、调试的协作可能。当地电气设备及相关关键元件材料生产、制造情况、价格、样本及配套性。当地类似工厂电气专业技经指标,如工厂需要系数、照度标准、单产耗电及地区性规定和要求。(7)控制设计 如果涉及控制设计,则需增加以下内容:工艺对控制仪表的要求;引进专用仪表有关厂商的技术资料(含接线、接管、安全、要求);国内有关新型仪表的技术资料、使用情况及供货情况;生产过程控制系统有关的自锁及联锁要求;仪表现场使用情况;机、电、仪一体化配套供应情况及接线要求。(8)常规要求 建筑的类型、等级,相适应的规程、规定、要求,电专业具备的功能,即设计的内容及要求。如宾馆、饭店是何等星级,它的装修、配置差别很大。剧场、会场还应包括舞美灯光、扩声系统。学校建筑应有电铃、有线广播、多媒体教学,且照明也有特殊之处。

2.合同依据

①与当地供电部门签订供电合同。

a.可供电源电压及方式(专线或非专线、架空或电缆)、距离、路线与进入本厂线路走向。

b.电力系统最大及最小运行方式时供电端的短路参数。

c.对用户的功率因数、系统谐波的限量要求。

d.电能计量的方式(高供高计、高供低计、低供低计)、收费办法、电贴标准。

e.区外电源供电线路的设计施工方案、维护责任、用法及费用承担。

f.区内降/配电所继电保护方式及整定要求。

g.转供电能、躲峰用电、防火、防雷等特殊要求。

h.开户手续。

②往往还要与电信、闭路电视部门签订合同。

③倾听、征求消防、环保、交通、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及要求,商议后签订合同。五、设计的资料

1.法规资料

①由全国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执行的法律和各级政府主管部分颁布实施的规定、条例等统称为法规。

②有关建设方面的法规是从事建设活动的根本依据,是规范行业活动的保障。因此,法规在其行政区划内都是必须执行的。

③法律条文通常制定得较为原则,有时还附有实施细则。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是根据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条例。

④法规通常由颁布部门负责解释。

⑤工作中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其他有关法规。

2.规范标准

①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②标准的分级如下。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和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1991年以后,强制性标准代号采用GB,推荐性标准代号采用GB/T;发布顺序号大于50000者为工程建设标准,小于50000者为工业产品等标准。

行业标准:它由国家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在全国某一行业内实施。同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的代号随行业而不同。对“建筑工业”行业,强制性标准代号采用JG,推荐性标准代号采用JG/T;属于工程建设标准的,在行业代号后加字母J。“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代号为CJJ(CJJ/T)。

地方标准: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实施。同时报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的代号随发布标准的省、市、自治区而不同。强制性标准代号采用“DB+地区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推荐性标准代号在斜线后加字母T。属于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少的地区在DB后另加字母J。

企业标准:由企业单位制定,在本企业单位内实施。企业产品标准报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代号为QB(与轻工行业代号一样)。

标准的修改:当标准只作局部修改时,在标准编号后加(××××年版)。

四级标准的编制原则:下一级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上一级的标准,但可以提出更高的要求。即国家标准中的要求为最基本的要求,也可以当做市场准入标准。

③标准的分类按照标准的法律属性,我国的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强制性标准: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环保和公共利益内容的标准,均属于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

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均属于推荐性标准。

标准体制: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其中,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具有技术权威性,经合同或行政性文件确认采用后,在确认的范围内也具有法律属性。

④标准的表达形式我国工程建设标准有以下三种表达形式。

标准:通常是基础性和方法性的技术要求。

规范:通常是通用性和综合性的技术要求。

规程:通常是专用性和操作性的技术要求。

⑤常用的标准与规范见表1-3。表1-3 常用的标准与规范

3.技术资料(1)自然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海拔高度、地震烈度、环境温度、最大温差。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最大冻土深度。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夏季气压、气温(月平均最高、最低)。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形、地物情况(如相邻建筑物的高度)、气象条件(如雷暴日)和地质条件(如土层电阻率)。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相对温度(月平均最冷、最热)。(2)电源现状 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电气主管部门规划和设计规定。市政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回路数及距离。供电电源的可靠性。供电系统的短路容量。供电电源的进线方式、位置、标高。供电电源质量。电源计费情况。(3)电信线路 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划和设计规定。市政电信线路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接口地点。市政电话引入线的方式、位置、标高。(4)有线电视 市政建设项目所在地有线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划和设计规定。市政有线电视线路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接口地点。市政有线电视引入线的方式、位置、标高。

4.工具性资料

常用工具性资料主要包括:设计手册、标准图、常用综合图集、常用资料集等。第二节 施工图文件审查要领一、审查依据

1.配电

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3.2.14 保护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式(3.2.14)的要求,或按表3.2.14的规定确定:2式中 S——保护导体的截面积(mm);

I——通过保护电器的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交流方均根值(A)];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流的动作时间(s);

k——由导体、绝缘体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和最终温度决定的系数。表3.2.14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注:1.S—相导体的截面积;2.k—相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规定确定;13.k—保护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2~表A.0.6的规定确定。24.k、k、k:系数的计算和确定详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1250054—2011)附录A。

6.3.3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I≤I≤I  (6.3.3-1)BnZ

I≤1.45I  (6.3.3-2)2Z式中 I——回路计算电流(A):B

I——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n(A);

I——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Z

I——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2断路器时,I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为约22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见《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2.5.4 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停止按钮。

8.0.6 插座的形式和安装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在住宅和儿童专用的活动场所应采用带保护门的插座。

2.防雷及接地

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4.5.4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 从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和PE线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

3 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应不大于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2.12 专门敷设的接闪器,其布置应符合表5.2.12的规定。布置接闪器时,可单独或任意组合采用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网。表5.2.12 接闪器布置

3.防火

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3.3.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 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3每个50000m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4 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3.3.2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22宜超过500m;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100m。

3.3.3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 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 建筑物闷顶、夹层。

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列车上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每节车厢的出入口和中间部位。

6.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4.住宅

见《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2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2.5mm。

5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见《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3.9.3 无障碍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在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设高400~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3.11.5 无障碍客房的其他规定: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400~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3.12.4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的其他规定:

4 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二、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

根据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要求,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三)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

5.汽车库

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6.中小学校

见《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10.3.2 中小学校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各幢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6 配电系统支路的划分应符合以下原则:

1)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

2)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

3)教室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

4)空调用电应设专用线路。

7.图书馆

见《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7.3.7 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凡采用金属书架并在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具及其开关插座等的书库,必须设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8.档案馆

见《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7.3.3 特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一级。

7.3.5 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档案库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过载的安全保护装置。

9.剧场

见《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10.3.1 剧场用电负荷分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包括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电声设备、电视转播、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

2 二级负荷:应包括乙、丙等剧场的消防设备、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等。

10.3.5 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10.老年人建筑

见《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5.5.1 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公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宜采用户外报警式,将蜂鸣器安装在户门外或管理室等易被他人听到的部位。

5.5.2 居室、浴室、厕所应设紧急报警求助按钮,养老院、护理院等床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呼叫信号直接送至管理室。

11.体育建筑

见《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10.3.1 体育建筑电力负荷应根据体育建筑的实用要求,区别对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级以上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比赛厅(场)、主席台、贵宾室、接待室、广场照明、计时记分装置、计算机房、电话机房、广播机房、电台和电视转播、新闻摄影电源及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电力负荷应为一级,特级体育设施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2 体育建筑的电气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为该工程最高负荷等级;

3 1项中非比赛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乙级以下体育建筑的用电设备为二级。

12.人防

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引自专用消防配电柜或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和控制线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8.2.4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墙面设置的疏散标志灯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1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的疏散标志灯的方向指示应与疏散通道垂直,其大小应与建筑空间相协调;标志灯下边缘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2.5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7.3.2 每个防护单元内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宜设置在清洁区内,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可设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7.4.5 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7 各类母线槽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需采用防护密闭母线,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4.8 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符合第7.4.5条中预埋备用管的要求。

13.加油加气站

见《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

11.2.2 加油加气站的电气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接地电阻值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值确定。

2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电气系统的工作和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地上油品、LPG、CNG和LNG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4.特殊场所用电安全及防间接触电

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7.7.10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手握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

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宜动作于报警。

12.9.2 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2 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将0、1及2区内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连接起来。

12.9.3 游泳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12.9.4 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室内喷水池与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室外喷水池在0、1区域范围内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见《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

8.3.4 洁净手术室必须有下列可靠的接地系统

1 所有洁净手术室均应设置安全保护接地系统和等电位接地系统。

15.法规

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2008年8月1日)。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①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负荷计算、有代表性的场所的设计照度值及设计功率密度值。

②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叙述建筑类别、性质、面积、层数、高度、用电负荷等级、各类负荷容量、供配电方案、线路敷设、防雷计算结果类别、火灾报警系统保护等级和电气节能措施等内容。

16.电气节能设计说明

在设计说明中增加“节能设计”内容,用规范性语言概括地说明变配电系统、电气照明及控制系统、能源监测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等方面遵照有关节能设计标准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以及选用的能耗低、运行可靠的产品、设备。

17.电气照明节能

见《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3.2.3 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2 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 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4 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 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3.2.4 下列工作场所可采用白炽灯:

1 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 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

3 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4 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 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3.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1的规定。表3.3.2-1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2的规定。表3.3.2-2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

3.3.5 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 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7.2.10 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7.4.2 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18.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计算

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4.5.7 配电、照明设计图。

3 有代表性的场所的设计照度值和设计功率密度值。

4.5.7 条文说明: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列出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实际计算值,以及其他需控制的节能指标。

19.计量

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08]114号附件一)。

4.3.2 分项能耗

分项能耗中,电量应分为4项分项,包括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和特殊用电。电量的4项分项是必分项,各分项可根据建筑用能系统的实际情况灵活细分为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是选分项。其他分类能耗不应分项。(1)照明插座用电 照明插座用电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插座等室内设备用电的总称。照明插座用电包括照明和插座用电、走廊和应急照明用电、室外景观照明用电,共3个子项。

照明和插座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灯具和从插座取电的室内设备,如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若空调系统末端用电不可单独计量,空调系统末端用电应计算在照明和插座子项中,包括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2)空调用电 空调用电是为建筑物提供空调、采暖服务的设备用电的统称。空调用电包括冷热站用电、空调末端用电,共2个子项。(3)动力用电 动力用电是集中提供各种动力服务(包括电梯、非空调区域通风、生活热水、自来水加压、排污等)的设备(不包括空调采暖系统设备)用电的统称。动力用电包括电梯用电、水泵用电、通风机用电,共3个子项。(4)特殊用电 特殊区域用电是指不属于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用电设备的耗电量,特殊用电的特点是能耗密度高、占总电耗比重大的用电区域及设备。特殊用电包括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或其他特殊用电。2

注: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0000m以上的公共建筑。二、审查机构

1.审查机构的成立

施工图审查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它是一般政府公务员难以完成的,所以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审查机构来承担,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中介组织。

按照原建设部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文)的规定,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①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③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④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县级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⑤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2.审查机构的审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首批通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换证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考虑。已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审查机构,按规定做适当调整、充实,并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可继续承担审查工作。三、审查责任

1.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所明确规定了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因此,设计文件并不是因为通过了审查机构的审查就可以免责或由审查机构来承担质量责任。审查机构对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它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间接的审查责任,其直接责任仍由完成设计的单位及个人负责。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审查人员的责任(1)设计文件质量责任 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设计审查单位和设计审查人员只负责间接的监督责任。例如,如因设计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时,业主只能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追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法律上并不承担赔偿责任。(2)工作责任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设计质量问题上的免责并不意味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权力和责任总是相对的,社会赋予了审查机构的审查权力,则必须认真、慎重地行使这个权力。也就是说,既不能滥用权力,刁难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也不能放弃权力,对审查工作失职或放弃不管。因此,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也必须承担自己的直接责任,这些责任可以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将依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法认定。

3.政府部门的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质量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对其审批工作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个责任具体表现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审查要求

1.施工图审查要求

①审查结构在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有审查人员的签字和审查机构的盖章。

②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③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工作报告。

④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经过批准后方能实施。

⑤施工图审查所需要的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2.审图人员要求(1)勤学苦练 大部分审图人员最初都是做设计的,审查与设计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审图偏重于经验和对规范条文的理解,设计偏重于结构概念和体系、机算(PKPM软件)和手算;设计需要创新而审查需要保守,因此审图人员不需要高智商,但必须勤学苦练,与结构有关的强制性条文三百多条,要记熟很难,天天看,天天翻,用时能记起在哪本规范哪一页,已经是非常不错了。另外随着规范的更新加快,新旧知识的更替,需要审图人员不断学习,不断积累,接受再教育。(2)吃透规范 规范是行业专家们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对过去经验和成熟技术的总结,审图人员不但要掌握规范,而且要吃透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这是审图人员的准则,要结合条文说明,图示内容仔细理解条文背后的规定(直接或隐含),不仅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知道为什么(这么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图纸审查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提出的问题让设计人员心服口服,设计人员也愿意和审图人员去交流,共同提高业务水平。(3)准确判断 规范是“死”的,图纸是“活”的,掌握规范不是盲从规范,死抠规范,这就要求审图人员必须把规范条文和图纸有机结合,对图纸中存在的结构安全问题,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对审查图纸时间不长的审图人员来说,错审、漏审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一些高水平的资深审图专家一眼就能看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这就是差距,需要长期的磨炼和经验的积累。(4)提高能力 审图人员需要加强概念和手算的能力,规范是指导、概念是灵魂、审查是手段、手算是基本、安全是目的。对于审图人员,一方面要加强手算能力,特别是结构审查人员,在审查计算书的基础上,能够通过简化计算,发现其中的问题,防止有些人修改计算书中的数据,蒙混过关,给工程留下隐患;另一方面要注重概念的学习,学会从整体上把握施工图审查,保证建筑的安全。(5)诚信为先 最后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一名审图人员如果缺少诚信,无论其水平多高,也不是一名合格的审图人员,审查机构必须本着为政府把关,替业主负责的宗旨,需要审图人员不唯上、不唯下、只唯实,对图纸不敷衍,对设计人员不刁难,诚信为先。

3.书写审查意见要求(1)术语的专业性 术语的专业性就是不说外行话,意见尽量采用专业术语。(2)整体的逻辑性 整体的逻辑性就是避免把意见写得前后矛盾,给设计人员修改图纸带来困惑,另外应注意意见的先后顺序,尽量按专业和图纸编排的顺序写审查意见。(3)内容的简练性 内容的简练性就是指提出的问题要简练,不要啰嗦,去繁就简,就问题提问题,不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第二章 设计总说明审查要领及常见问题第一节 审查要领一、文件内容

①工程设计概况,应将经审批定案后的初步(或方案)设计说明书中的主要指标录入。

②各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布线、设备安装等)。

③设备订货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④防雷及接地保护等其他系统有关内容(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⑤本工程选用标准图图集编号、页号。二、审查内容(1)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

①施工设计说明可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9 DX 003),并应视工程情况增删。

②设备材料选用。

③设计文件齐全无漏项,内容、深度应符合要求,包括:

a.落地式动力配电箱、配电柜系统图中应标注柜内母线型号、规格;

b.继电保护采用的控制柜、直流电源及信号柜、操作电源均应选用企业标准产品,图中应标示相关产品型号、规格和要求;

c.系统图中应标注电器元器件的型号、规格、整定值,单相负荷应标明相序,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

d.平面图中应标注建筑平面标高;

e.施工图设计应绘制“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平面图”、相关专业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并布置总等电位联结MEB端子板。

f.设计文件的格式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图例符号应符合《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第11部分:建筑安装平面布置图》(GB/T 4728.11—2008)的规定,特殊图例符号应标注说明。(2)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应重点突出功能性和安全性。(3)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电气重点审查内容

①住宅。

a.高层住宅应设总配电间,公共用电设备的计量电表安装在总配电间内。高层住宅的垂直干线应在专用的楼层配电间内敷设,各种计量仪表的位置应满足能源计量和物业管理的需要。

b.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

c.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10~18层为二级负荷,19层及以上为一级负荷。

d.住宅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7.2条的基本安全要求:

应采用TT、TN-C-S或TN-C接地方式,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2宅进户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0mm,分支回路的截面面积不小于22.5mm;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除壁挂式分体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e.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见《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7.3条。

f.套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见《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7.4条。

g.公共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能采取消防点亮的措施,见《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7.5条。

②汽车库。

a.汽车库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见《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第6.4.1条。

b.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防火电缆时,应敷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线槽内,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c.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第9.0.7条。

③图书馆。

a.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见《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第7.3.4条。

b.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凡采用金属书架并在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具及其开关插座等的书库,必须设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见《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第7.3.7条。

④档案馆。

a.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见《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第7.3.1条。

b.空调设施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保护,见《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第7.3.4条。

c.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二级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三级防雷建筑物,见《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第7.3.7条。

⑤医院。

a.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第5.4.1条,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他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b.医院洁净手术部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第8.3.1条:洁净手术部必须保证用电可靠性,当采用双路供电源有困难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在1min内自动切换;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

c.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的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开关,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9.7.4条。

d.NMR-CT机的扫描室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9.7.10条要求: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进入室内的电源电线、电缆必须进行滤波。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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