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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0 00: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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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正鸣,倪铁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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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勘查案解

犯罪现场勘查案解试读:

前言

本书是上海市第三期侦查学专业本科教育高地建设的子项目“犯罪现场勘查学课程建设”的研究成果,也是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各位同仁和专业研究生共同努力的理论结晶,凝结了侦查学专业众多师生辛勤的汗水。

本书共分十章来展开叙述,以犯罪现场勘查定位为起点,梳理了犯罪现场勘查的发展,对当前中国犯罪现场勘查的各个程序、运作环节进行讨论,还选择了几类重要的犯罪现场勘查进行分析。本书十章内容安排如下:现场勘查概述,现场勘查的发展,现场勘查的管理,现场勘查的运作程序,现场访问,实地勘验,现场勘查取证,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分析与犯罪现场重建,各类典型案件现场勘查。

本书在写法上,每一章先对犯罪现场勘查的主要原理进行简述,再引出相关案例,并以案解部分续之,结合原理对案例进行分析。在行文中,作者尽量保持了简洁的行文风格,有叙有论,详解案例,说理较为透彻,避免把案解变成学术性论文。《犯罪现场勘查案解》在倪铁编印于2005年讲义的基础上编就而成,其中吸收了美国《刑事侦查学》的诸多资料。本书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专业师生精诚合作而成,其撰写分工为:艾娜艳,第一章、第十章第五节;倪铁,第二章;陈波,第三章、第四章、第十章第二节;张艳凤,第五章、第六章、第十章第三四节;沈臻懿,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一节;赖佩君,附录、图示、案例图片。全书由倪铁、赖佩君、沈臻懿负责统稿,各位作者各就其著述部分承担文字责任。

在本案解写作过程中,各位作者研读、整理和参考了众多犯罪现场勘查学领域的优秀著作、论文、教材和网络案例等,在众多方面借鉴和吸收了已有的优秀科研成果,作者在注释中都一一加以体现。在此向为本书提供参考思路和学术借鉴的专家学者表示我们最诚挚的谢意。并向为本书出版付出辛勤努力的复旦大学出版社的张永彬副总编和孙程姣编辑表示我们衷心的感谢!

在写作过程中,作者力图突破现有窠臼,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作者投入了极大的精力,付出辛勤的劳动和努力,从酝酿到成稿,数度增删、修改。虽然本书在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可能还存在不尽完善之处,诚挚地期盼各位专家、学者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1年7月第一章现场勘查概述第一节犯罪现场概念一、现场“现场”一词由“现”(一个具有时间含义的词)和“场”(一个具有空间含义的词)组成,这显然表明现场是一个时空概念,即人们实施某一行为的场所或某一事件发生的场所,前者如施工现场、实验现场、比赛现场等;后者如地震现场、洪灾现场、交通肇事现场等。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各式各样的现场,这些现场的形成可能是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也可能是自然因素的作用,人为因素造成的现场如生产现场、交易现场、会议现场等;自然因素造成的现场如雷击现场、自燃现场、火山爆发现场等。二、犯罪现场

传统观点认为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及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的一切场所。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反映,是储存有犯罪信息和犯罪证据的遗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尤其是互联网的广泛使用,计算机犯罪也呈上升趋势,不仅数量剧增,手段也是花样百出,危害越来越严重。纵横交错的网络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全新的世界——网络虚拟世界,由此也产生了一种新的犯罪现场,即虚拟犯罪现场。

基于以上新的犯罪现象,对犯罪现场也应该赋予其新的内涵:即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所涉及的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证据和犯罪信息的场所,包括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

犯罪现场是一种现场,是一种特殊的现场,它既有现场的一般特征,又有其独有的特征。(一)内涵

1.犯罪现场必须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现场

犯罪现场首先是人为造成的,即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因此,因自然因素而形成的现场不可能是犯罪现场,如因雷击而造成人员伤亡的现场则不属于犯罪现场。

2.犯罪现场必须是与犯罪有关的人为现场

并不是所有的人为造成的现场都属于犯罪现场,还必须与犯罪有关联,如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现场、马路旁工人的施工现场、自杀现场,虽然都是由人的行为造成的现场,但由于其与犯罪无关,因此不属于犯罪现场。

3.一起犯罪可能有好几个犯罪现场

一般情况下,一起案件只有一个犯罪现场,但有时候,一起案件特别是一起复杂的犯罪案件,可能存在几处犯罪现场,犯罪分子为了顺利地完成犯罪行为,必须有准备犯罪、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隐匿罪证的过程,这些过程,一般不可能在一处地点完成,而往往是在不同的时间,在若干个地点陆续完成的。这样,就形成了若干个发展阶段内的几个犯罪现场。

犯罪现场是犯罪人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在一定时间、空间侵犯一定的对象,从而引起该对象及其所在物质环境发生一系列变化的客观存在。换言之,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然要受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必然要受一定时空中的一定客体所制约。就是说,犯罪现场必须具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犯罪的时间与空间和被犯罪侵犯的物质实体的变化三种要素,缺一不可,离开任何一种要素,犯罪现场就不存在。(二)外延

1.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

犯罪分子一般都会选一个对其作案有利的空间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一空间则是案件发生地,即犯罪分子直接侵犯犯罪对象的地点。每一起犯罪案件都存在发生地,如杀人案件的杀人地,盗窃案件的盗窃地,强奸案件的实施强奸地。相对而言,在案件发生地,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蕴含的犯罪信息量较大,所以,一直以来,案件发生地都是侦查人员勘查的重点,是侦查破案的关键所在。

2.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

一起犯罪案件除了案件发生地外,一般还存在一些其他的遗留有与犯罪有关信息的场所,这些场所的形成可能是犯罪分子有意为之,也可能是犯罪分子无意之下形成的。这些场所包括:(1)犯罪前的准备场所。有预谋的犯罪中,犯罪分子在作案前都会事先“踩点”以了解犯罪对象的情况,再根据这些收集的资料来制订最有利的计划。犯罪分子在“踩点”地点活动过,势必会留下一些与犯罪有关的痕迹或物品。如犯罪分子在“踩点”地留下的脚印、烟头等。除此之外,还有犯罪分子自行制造工具的地点、犯罪成员聚集谋划犯罪事项的地点、犯罪分子守候伺机作案的地点,这些场所都可能存在破案的线索,因而侦查人员不可忽视对这些场所的勘查。(2)犯罪后转移的场所。许多犯罪分子犯罪后,为了寻求替罪羔羊或扰乱侦查员的视线,可能会实施一些转移痕迹、物品的行为,以此企图逃脱惩罚。如杀人案件中,犯罪分子杀人后,将尸体搬上车,然后到一处偏僻地抛尸,此时,车就成为第二现场,抛尸地则成了第三现场,这些第二现场、第三现场也是具有重要勘查价值的场所。(3)犯罪分子来去犯罪现场的道路。犯罪分子要去某一地点准备犯罪或实施犯罪行为,都必须选择一定的道路前往目的地,这一道路可能是公路,可能是乡间小道,也可能是人迹罕至的偏僻之处,不管是哪种,犯罪分子只要出现过就可能会留下一定的痕迹,也许是给他人留下了记忆痕迹,也许是在道路上留下了实物痕迹,如犯罪分子在道路上留下的足迹,行人行走时对犯罪分子留下的印象等。因此犯罪分子进入和逃离有关场所的路线也应视为犯罪现场的范围。这些犯罪分子来去的道路,有的有重大的勘查价值,有的则勘查价值很小,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勘查价值,对此,侦查员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对于如何寻找这些道路,不同区域可利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对在城市发生的案件,则可通过查找案件发生地四周的电子监控录像;对发生在乡村的案件,因乡村土地开阔,任何地点都有可能,此时应着重访问行人及周边村民来掌握犯罪分子来去犯罪现场的行动轨迹。(4)犯罪后隐匿罪证的场所。逃避追究是犯罪分子的天性,作案后,他们必然会想尽办法掩饰犯罪时留下的痕迹,这些隐匿罪证的场所有时也是能否破案的关键或是打开犯罪分子心理防线的重要因素。这些场所包括遗弃犯罪工具的场所、隐藏赃物的场所等,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具备该类场所。(5)可能遗留有电子物证的场所。这类场所包含面十分广,可以是使用计算机系统的场所,可以是遗留有U盘、移动硬盘等实物的场所,还可以是使用其他电子类产品来控制犯罪的场所等,这些场所可能距离作案地点较远,也可能距离较近。(三)特点

犯罪现场是特殊人为因素造成的现场,其特点是指犯罪现场所呈现出的不同于其他类型现场的特性。研究犯罪现场的特点,对于正确认识和揭露犯罪现场的本质、指导犯罪现场勘查的正确实施,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犯罪现场是载有犯罪信息的场所

犯罪既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又是一种特殊的个体行为,只要犯罪分子在特定的场所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必然改变犯罪现场的物质形态,留下各种反映、证实犯罪活动的犯罪痕迹,从而形成特定的犯罪现场。例如:盗窃犯罪的现场,门、窗有被打开或撬开的痕迹、屋内橱柜有翻动的痕迹、物品有短缺的痕迹等。没有或不储存犯罪信息的现场就不是犯罪现场。

侦查员通过勘查这些遗留痕迹可以推测出犯罪的性质、类型、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作案手段、作案过程及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习惯和犯罪条件等,为揭露犯罪,惩罚犯罪分子提供了基础。即使有些犯罪分子作案后伪装甚至伪造犯罪现场,这些伪装痕迹或伪造痕迹在破坏一些原有痕迹的同时也创造了新的痕迹,这些储存了破坏行为或伪装行为本身的痕迹同样可以反映犯罪分子的个性特征和犯罪条件等信息。

2.犯罪现场是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形成的

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犯罪现场,犯罪现场是犯罪活动的共生体。犯罪分子都是在一定时空中实施犯罪行为的,都处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其犯罪行为都要受到自然或社会环境的影响或制约,为了达到犯罪目的,犯罪分子必须克服环境中的阻碍因素,这一克服阻碍的过程也就是犯罪现场形成的过程,这两者是同步的,也正因为如此,侦查员才可以通过勘查犯罪现场了解犯罪过程。

3.犯罪现场复杂且易变

犯罪现场形成后,由于人为有意、无意地破坏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动乃至消失,特别是室外的犯罪现场。如:美国有一警员到犯罪现场勘查因看到现场的尸体已腐败生蛆而恶心,就近到离尸体几米远的洗脸池呕吐,后这一呕吐物被作为物证而收集,这是人为无意的破坏;有些犯罪分子犯罪后可能会重新回到犯罪现场,放火烧毁整个现场,这是有意地破坏;而犯罪分子留在户外的足迹可能会因天气下雨而被冲刷不见,这是自然因素的作用。这些因素同样使犯罪现场变得复杂难辨,为侦查员的侦查工作带来了障碍,再加上犯罪现场中遗留的痕迹、物品种类繁多,数不胜数,大到汽车、割草机,小到毛发、粉尘颗粒,这些都让侦查员头痛不已。(四)分类

1.根据犯罪现场是否变动可将犯罪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原始现场是指犯罪现场形成后到犯罪现场勘查之前,未遭受人为地破坏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的犯罪现场。此时的现场最能反映犯罪人的作案手段、作案心理和作案过程。因为现场的物证、书证、痕迹都是犯罪人当场遗留下来的,都保持着原始的状态,这些处于原始状态的痕迹物证为侦查人员侦查案件,明确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提供了有利的客观依据。

变动现场指犯罪现场形成后,由于人为地破坏或自然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犯罪活动的原始状态遭到部分或全部改变的现场。造成犯罪现场改变的因素主要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自然因素造成的现场变动,如下雷阵雨,尸体可能会沿着街道漂走,而遭受地震、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时,整个现场可能会被毁灭。

人为因素又分为人为无意造成的现场变动和人为有意造成的现场变动。

人为无意造成的现场变动,有时这种变动是无法避免的,也是无可奈何的。如在一个现场中,被害人遭到严重的暴力攻击,但尚未死亡,为了挽救被害人的生命,救护人员陆续进入现场,进行紧急抢救,然后将被害人搬走,送往医院,此时的现场则是不能避免的人为无意造成的改变,因为侦查员不能禁止医务人员去救人。同样当犯罪分子纵火烧毁犯罪现场,不能因其会将现场的证据冲刷掉就阻止其进入现场救火。

以上两种现场中的现象都已经遭到破坏,无法全面地呈现出犯罪人犯罪时的真实行为和目的,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时要细致入微,分辨真假。

人为有意造成的现场变动,很多时候,犯罪人实施犯罪后,为了逃避追究,他们会故意地破坏现场,或无中生有,将一个无关紧要的场所伪造成犯罪现场混淆侦查人员的视听。此时的现场虽已被犯罪人改造或完全是伪造而成,但这些改造或伪造的痕迹又形成新的证据,这些新证据同样能反映犯罪人的特征和目的,因为改造总是不能完全掩藏原始的痕迹,而伪造总会存在缺陷和漏洞,只要侦查人员细心地去分辨就能看出端倪。

2.按照犯罪现场形成的阶段可分为犯罪预备现场、犯罪实施现场和犯罪掩饰现场

犯罪预备现场是犯罪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地点。如:犯罪人制造犯罪工具的地点,犯罪成员聚集谋划犯罪事宜的地点,犯罪人守候伺机作案的地点。

犯罪实施现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犯罪后果的地点,有时一起犯罪案件中存在几个实施现场,即犯罪人针对犯罪目标实施侵犯行为的地点与造成犯罪后果的地点并不是同一个地点,更甚于犯罪人有时在几个不同的地点对犯罪对象实施侵害行为。

犯罪掩饰现场指犯罪人在犯罪后破坏犯罪证据,隐藏犯罪工具的地点。逃避追究是犯罪人的天性,作案后,他们必然会掩饰犯罪时的痕迹,由此便形成了犯罪掩饰现场。

3.按照犯罪行为实施的先后顺序可分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等

有时一起案件可能存在好几个犯罪现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现场称为第一现场,亦称为主体现场,其他与犯罪有关联的现场则为第二现场、第三现场……,又称为关联现场。

4.按犯罪现场所处的空间位置不同分为户外现场和室内现场

户外现场指犯罪分子在户外作案时所形成的现场。如犯罪分子在树林、田野、操场、小巷中作案所形成的现场。

室内现场指犯罪分子在封闭的环境内作案时所形成的现场。如犯罪分子在房间、商店、银行、仓库内作案所形成的现场。户外犯罪现场要比室内犯罪现场更难调查,它们很容易受到环境变化的影响。道路上的行人,田野中玩耍的小孩,树林中的动物都可能让整个户外犯罪现场变得面目全非。

需要注意的是,当一个犯罪现场既有室内现场又有室外现场时,那么“室内现场”和“室外现场”就不再是两个独立的现场,而是同一个犯罪现场的相互联系紧密的两个部分,应成为现场的室内部分、室外部分。事实上,纯粹的室内现场几乎是不存在的,即使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室内,室外也常发生其他犯罪行为并留下相应的痕迹物品而成为犯罪现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即现场的外围部位。

5.按案件性质不同分为杀人现场、盗窃现场、抢劫现场、爆炸现场等

研究犯罪现场分类的目的,在于使广大侦查人员了解各类犯罪现场的不同地位、作用和特性,以便制定相应的勘查对策,采取行之有效的勘查方法,确保侦查质量的提高。侦查人员在发现两个以上犯罪现场时,应分清主次,以主要的最能反映案件性质的现场为主,不同性质的计算机犯罪案件,其犯罪现场也不同,在制订现场勘查计划时,勘验的重点和勘验的对策也应存在差异。第二节犯罪现场勘查一、概念

犯罪现场勘查指在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员为了查明案件性质及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发现侦查线索,揭露犯罪分子,依照法律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策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二、内涵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犯罪现场勘查具有以下几方面内涵:(一)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侦查人员勘查权,《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有侦查人员才有权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公民个人都无权进行这一行为,即使在一些复杂的疑难案件中,必要时可聘请专门人员,但仍然必须有侦查人员在场主持勘查工作。现场勘查权既是侦查人员享有的权利,也是侦查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如果案件发生了,存在犯罪现场,侦查人员就必须去勘查,否则就是侦查人员的失职。

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侦查工作的需要。侦查人员负责勘查现场,开展现场访问、实地勘验、现场搜索等各项具体工作,能够熟悉犯罪现场的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现场上的犯罪活动,有利于对犯罪行为人及其犯罪活动作出切合实际的分析判断。这样才能把犯罪现场与侦查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侦查破案建立在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之上,有的放矢地开展侦查工作,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但是为了保证勘查工作的质量,公安机关要对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现场勘验、检查资格”。(二)犯罪现场勘查的对象是特定的

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现场勘查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其中人身特指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身体。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即使是现场访问,现场勘验、检查,也都是围绕着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及其后果进行的,凡是与犯罪无关的人、事、物,均不在勘查之列。(三)犯罪现场勘查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犯罪现场勘查是一项程序性很强的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103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根据需要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必须以法律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强化程序规范意识,依法提取现场各种证据,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三、意义

犯罪现场勘查是法定侦查措施,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侦查行为,是发现和获取证据、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对侦查破案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任何一起犯罪案件都存在犯罪现场,只是每起案件的犯罪现场的表现形式及勘查价值不同而已。因此,犯罪现场勘查是案件侦查中使用最普遍、最多的侦查措施。(一)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

对于一起犯罪案件,首先呈现在侦查人员面前的是反映犯罪后果的犯罪现场,因此,对有犯罪现场的犯罪案件而言,现场勘查就成为侦查该案的起点和基础。现场勘查的目的是在确定案件性质的基础上,揭露犯罪现场的犯罪现象,研究现场现象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查明犯罪情况,从而准确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和犯罪条件,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全面推动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由上述内容可以得出,现场勘查工作进行的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侦查工作的成败。现场勘验、检查得越仔细,获取的痕迹物证越多,现场访问收集的与犯罪案件有关的信息越充分,对案件分析地越透彻,侦查工作就进行地越顺利,破获案件的概率就越大。(二)现场勘查获取的资料是侦查工作的客观依据

犯罪案件的侦查首先必须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确定案件的性质,分析、判断案情。现场勘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越全面,对案情的分析和判断就会越准确。现场勘查获取的情况还是寻找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根据现场遗留的凶器、细微痕迹、物品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式、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人数等情况,为最终抓获和证实犯罪嫌疑人提供基础。(三)现场勘查是获取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

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进行的活动,所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一定的痕迹、物品,会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有时作案人自己也会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受伤,在作案人身上,也可能留下犯罪痕迹。在有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还可能对犯罪现场加以伪装和掩盖,可是就在伪装和掩盖的过程中,有可能留下伪装或者掩盖的痕迹。所以,通过勘验、检查,可以发现和取得犯罪活动留下的种种痕迹和物品。而对这些证据材料加以分析研究,就可以了解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情况,判断案件的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发现侦破案件的各种线索,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从而为彻底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四、任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5条第1款规定:“现场勘查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犯罪现场勘查是取得第一手资料的重要途径,对于收集固定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都起着重要作用。(一)深化对案情的认识,判断案件的性质

侦查人员接到报案人的报案后,对案件的第一认识都是来源于报案人的陈述,而这种陈述只是报案人基于看到的表面现象作出的,由于报案人的心理因素,认知水平的局限,这种陈述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所以要了解事情的详细内容必须到现场去勘查,分析这一现场究竟是否为犯罪现场,对于不是犯罪现场的,侦查人员应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属于犯罪现场的,侦查人员应予以仔细侦查。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对每一个地方进行细致地勘查,进而准确地确定案件性质,这是是否立案,是否进行下一步侦查行为的关键,既不能将非犯罪案件当成犯罪案件,造成冤假错案的同时,又浪费司法资源,也不能将犯罪案件当成意外事件来处理,从而放纵犯罪分子,对社会造成消极的影响。(二)分析犯罪分子及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犯罪现场就像一个犯罪信息库,只要认真寻找,仔细揣摩,就能将存在于现场中的零碎信息整合起来,串成一个较完整的信息网,从而了解犯罪分子及犯罪行为的情况。

1.查明犯罪时间

时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信息,特别在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往往是侦查员要确定的最重要的信息,它可以告诉人们谁是最后一个与被害人在一起的人,它肯定能够揭示被害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曾去过什么地方。这些就可能揭示出谁杀死了他。侦查员可以收集一些现场物证以推断案发时间,如尸体的腐烂程度、被害人胃内食物的消化程度,遗留在现场的钟表等。

2.找出关联现场

有时一起犯罪案件有几个犯罪现场,侦查员可通过对已发现现场的勘查来找出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现场。

3.查明犯罪分子的情况

犯罪分子在作案时会不知不觉地将平时的生活习惯融入其中,通过分析犯罪现场的一些细小物质和痕迹变化可推测出犯罪分子的年龄、身高、身份、职业、文化程度、作案熟练程度、使用何种工具、作案人数、同被害人的关系等。

4.查明犯罪过程及后果

侦查人员在勘查犯罪现场时要注意查明犯罪分子的进出路线,实施犯罪行为的先后顺序,犯罪分子作案时的状态,犯罪造成的后果。

5.发现、收集、固定物证

犯罪现场勘查的过程,也就是发现、收集、固定物证的过程,侦查员应当尽可能毫无遗漏地将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的各种各样地物品、痕迹收集起来,以便以后在控诉过程中作为揭露犯罪的物证,在勘查过程中,不仅收集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还要收集被害人留下的痕迹、物证,不但要收集有罪的物证,而且要收集无罪的物证。

6.收集言辞证据

包括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知情人所述情况及群众等提供的各种证言。

7.获得勘验笔录《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现场勘查的重要任务。现场勘查笔录是犯罪现场的客观反映,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对于分析研究案情印证犯罪嫌疑人口供,破获案件,认定犯罪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现场勘查记录也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8.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侦查员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查,掌握犯罪案件的整体情况,以这一情况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现场分析,从而确定下一步的侦查方向和大致的侦查范围,为以后深入的侦查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旦确定了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就可以制定一个初步的侦查方案。五、原则

侦查员在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不能随性而为,切忌主观臆断,应当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这样才能完成现场勘查的各项任务。在现场勘查实践中,行为准则的提出,有利于规范侦查员的勘查行为,有利于保障现场勘查的质量。(一)合法原则

现场勘查是一项侦查活动,其任务是为了查明案件性质,确定是否立案,发现和提取犯罪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和信息证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明确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提供前提,其中最主要是为了提取各种类型的证据。为了证据能在随后的起诉和审判中被法庭采纳,为了证据具有足够的证明力,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查并收集证据,唯有如此,现场勘查所获取的证明材料才能作为揭露、证实犯罪的证据,否则即使证明材料客观真实且能够证明案件情况,也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加以运用。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勘查主体合法

现场勘查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及其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的资格。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带有由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2.依法邀请见证人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这样可以对公安人员的勘验、检查行为进行监督,保证现场勘查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3.具体程序合法

对勘验、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如解剖尸体、提取及扣押痕迹物品、现场实验等,勘验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性法规进行。例如:解剖尸体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解剖前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也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提取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防泄密。扣押物品、文件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由扣押经办人、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进行现场实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二)及时原则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犯罪现场具有易变的特点,也许几分钟的时间就可以让整个现场变得面目全非,特别是发生在人群密集地如大街及一些公共场所等的案件,侦查员赶到现场的时间就决定了以后的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因为一旦现场的物品被移动或改变,一旦失去了这个机会,那么将永远也不会有第二次机会了。有些案件中的犯罪人作案后并未立即离开现场而是逗留在现场伺机破坏犯罪证据,此时就看哪方更快一步掌握现场,时间就成了破案的关键环节,因此,公安部在发布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4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及时勘查体现在三个方面:

1.及时赶赴现场

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要做到这一点,公安干警们就必须保持警惕,做好随时出警的准备,保证交通工具和勘验设备性能良好,通讯畅通无阻。这样可以尽可能地节省出警时间,减少案发到勘验的间隔时间,可以尽可能地保证现场的原始性。

2.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并果断处置,以迅速查获、控制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在暴力犯罪案件中,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可以防止其再次行凶,避免严重后果。如果现场有伤员的,应立即部署,进行抢救工作,以减少伤亡情况。

3.及时部署各项勘查工作

现场勘查工作内容多且繁杂,必须认真、有条不紊地进行,同时勘查时间有限,尤其是当犯罪案件发生在一些公共场所,如商场甚至高速公路,此时,侦查人员必须抓紧时间进行勘查,以尽快恢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同时可以进行现场访问,两项工作同步进行,获取不同的证据和线索。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分析,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三)细致原则

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一定要全面客观,细致入微,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有时一些看似细小的东西却对侦查破案起到关键作用。

1.在现场访问时,要注意访问方法。针对不同年龄的人要使用不同的语气和语调,针对不同身份和不同阶层的人要使用不同的态度和方法;要认真了解与犯罪案件有关的所有情况;在被访问者回忆、陈述时,要仔细地聆听,注意他们描述地细节,观察他们在访问过程中的表情和神态,寻思他们的话语中是否一致,有没有相矛盾的地方。

2.在提取和发现时,一定要精心仔细。不仅要注意那些明显的痕迹、物品,还要注意寻找那些细微的物质,特别是微量痕迹、物品以及经过拭擦但仍然遗留下来的痕迹,如血迹;不仅要注意显而易见的地方,也要注意容易忽视的地方,如床下、门后、墙角等地;不仅要收集完整的痕迹、物品,还要收集破损的、不完整的痕迹、物品;不仅要收集证明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例如,美国某州侦查人员在一所公寓的厨房地板上发现了一具女性裸尸,被害人的脸部朝下。她的前男友发现了她的尸体,并向警察报案。他告诉警察说,他只接触过她的胳膊,想看看她是否还活着,但是,并没有破坏现场,被害人的喉咙被锋利的工具割破。此案场勘查人员在她的背上喷洒血液增强显示试剂之后,显现出三枚残缺不全的鞋印。这些印痕包括一个圆点形鞋底痕迹,该图案类似于某品牌运动鞋的鞋印。侦查人员对被害人男朋友的鞋子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被害人男朋友的鞋子印痕与犯罪现场上遗留的鞋印具有相同的种类特征。另外,在被害人男朋友的鞋底存在的树枝形状的花纹里,现场勘查人员发现了微量的血迹。该信息表明,被害人的男朋友做出了虚假的陈述。

3.现场分析要全面细致,从局部到整体,先对每个细小现象进行分析,再将这些现象联系起来,综合分析,最后对案件形成一个整体认识。(四)客观原则

客观要求侦查人员在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现场的痕迹状态,不可任意增加、删减或改变,实事求是地做好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发掘现场信息,不可先入为主,以个人的主观印象去评断现场的物证价值。公安部颁布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9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

1.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要认真发现、提取痕迹、物品,并记录下发现、提取的过程,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地记录和反映现场真实情况,决不能按照自己的主观需要,随意删减、更改事实,或者随意添加某些事实。对于一些可疑的痕迹,应当仔细勘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对于一时无法确定的痕迹,不可轻易将其排除,应当反复进行检验,只有穷尽一切可能,证明其与案件无关,才可能将其否定。

2.在现场访问过程中,对于被访问者的陈述,不可全信,也不可不信,但不管怎样,应先将所有的信息都如实记录下来,因为每个人的感知、认知能力不同,侦查人员不能以个人的想法来决定记录的内容,对自己认为有用的就听取、记录,自己认为无用的就舍弃。

3.在进行现场分析时,应当以勘查和访问所获的材料为依据,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切不可依自己的主观想象来作出臆断,否则将导致根本性错误。在分析失误时,不要回避,要勇于承认和面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失误予以纠正。(五)保密原则

现实中发生的许多案件都不同程度上涉及了公民个人的隐私问题,尤其在强奸案中,被害人不仅身体上受到伤害,心理上也受到了极大的摧残,但侦查人员为了侦查破案的需要,必然要接触到这些信息,为了避免给被害人带来更大的伤害,也为了避免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侦查人员对于侦查过程知晓的个人隐私或其他秘密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人知晓。依《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规定,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2.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3.勘验、检查现场时,非勘验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4.为了鼓励群众提供线索,或查找尸源,或通缉、堵截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地公布案情,但被害人要求不予公布的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要注意不泄露。侦查人员要正确处理好保密和适当公布案情的关系。

5.严厉处理泄密的人员。处理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而在于警示,让相关人员引以为戒,规范自身的行为。(六)安全原则

随着勘查实践的变化,随着对人权问题的日益关注,安全侦查也显得更为迫切,在保证破案效率的同时,也强调保障侦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1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我防护”。对涉爆、涉枪、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身安全的,应当先排除险情,在保证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佩戴帽子或头套、手套、鞋套等。【案例一】

某年某市公安局分局接到报案,有一名女子被杀死在家中,公安干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该起案件发生在一座旧居民大楼里,一楼是门卫室,被害人住在三楼,侦查员走到二楼即闻到一股刺鼻的血腥味,走进房内,发现里面十分干净,只有床板被掀起,床板下是一具用被子裹着的女尸,全裸,尸体头部蒙着一个塑料袋,据法医鉴定,尸体上没有任何打斗痕迹,被害人是窒息而死,因天气炎热,尸体已经高度腐烂。“整个现场收拾得很干净,门窗完好,有伪装痕迹。”侦查员认为此现场明显经过伪装。

为了保护现场,侦查员在勘查后立即封锁了现场,副局长连夜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次日凌晨,侦查员却接到被害人所在小区的门卫的电话,称昨天深夜有一神秘男子来敲过被害人的门,后接了一个电话,挂了电话后就慌张而逃了,这让侦查员感到奇怪的同时,也开始好奇这一神秘男子的身份及其与被害人的关系,于是侦查员兵分两路。

一路去调查被害人的身份,生活及交友情况,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杀人后能用很长时间去清理现场,应该对死者的生活状况和习惯十分了解,且死者在死前没有任何打斗痕迹,应该是熟人作案。”副局长如此推断。经排查后发现,被害人已与前夫离异,后一直独居,生活十分简单,与其相熟的人寥寥无几,据了解,被害人唯一的爱好是上网聊天,且已经到了一种痴迷的程度,侦查员于是想通过QQ聊天记录来寻找一些线索,打开被害人的电脑却发现,什么东西都没有,被害人的QQ程序、聊天记录全被格式化,显然电脑被人动过,这说明聊天记录中很可能有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

另一路去寻找神秘男子。侦查员几经周折、访问,终于找到了那名神秘男子——一名个体老板。他声称那晚是一女网友打电话邀请他去她家,她给的地址则是被害人的住址,他到达被害人家时,依暗号敲了三声门,却无人回应,他便到门卫那询问,当得知那户主人已死后仍不肯相信,因其明明刚才还接到电话,他于是再次上楼,这次他看清了封条,并闻到一股刺鼻的血腥味,他开始毛骨悚然,此时他又接到那名女网友的电话,他询问明明人都死了为何还叫他来,她却说肯定是找错地方了,随后就挂了,他越想越怕,最后慌张而逃。侦查员为了辨明该男子的话是否真实,其是否与案件有关,特别调查了他近段时间的行踪,最后因其无作案时间而将其排除。

在调查中,侦查员又有了进一步发现,被害人的工商银行的存款,就在被害人被害的几个小时后被人取走了,根据银行的监控录像显示,取款人是一名女子,戴着帽子和眼镜,很难认清其面目,显然她是经过伪装才出动的,可是,依副局长的分析,犯罪嫌疑人应是名男子,因为被害人较胖,犯罪嫌疑人要在杀死后将其置于床下,不是女子能做到的,但取款人却是名女子,这使侦查员有点疑惑,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名女子就算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关系。

此时调查被害人的侦查员又发现,被害人的手机仍在使用,这是个奇怪的现象,正常情况,犯罪嫌疑人杀人后拿走手机应该会换卡,可该案嫌疑人却仍在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卡。侦查员到移动营业厅打印了被害人手机的通话单,经过仔细的查找发现,有一个139的号码在被害人被害前连续8天都在相同的时间内给被害人打过电话,这让侦查员眼前一亮,这个号码的主人很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因其只与被害人联系,查找后却得知这号码已经停用。侦查员推测,嫌疑人在启动专门与被害人联系的号码前一定还用过其他号码,于是再往前调查,结果发现有一个132的号码,其给被害人打电话的时间点与139号码非常相似,侦查员通过此线索在一出租房内抓获了该132号码的女户主郭某。经询问后,郭某交代,该132号码一直是其情人杨某在使用,她去取款,让网友去被害人的家都是其情人让她做的。侦查员在对她家进行搜查时,发现了一个重要物证——一本小本,上面写着:取款伪装,伪装进入现场,打扫现场,删除计算机的一些记录,在这些自己记录的铁证面前,她的情人杨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杨某与被害人经网络聊天认识,很快两人便确立了情人关系,杨某因要养育妻子和孩子,又要供郭某花销,手头拘谨,在发现被害人有10000元存款后就起了杀机。案发当天,他到被害人家中,趁其处于半睡半醒状态中,将其双手绑住,逼问存折密码,得手后便用塑料袋套在其头上,使其窒息而死。事后从容地打扫现场,删除计算机中的QQ聊天记录。他让郭某继续用被害人的手机联系网友和被害人的亲属、朋友,是企图寻找替罪羊,扰乱侦查员的视线。【案解】

在这个案件中,侦查人员在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并对犯罪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在现场勘查结束后,为了便于以后复验、复查,还将犯罪现场封查了,避免之后人为的破坏。侦查人员根据犯罪现场的干净程度判断出现场为伪造现场,由此得出是熟人作案;根据被害人的体型判断出作案人为男性,这些推断在后来都被证明是正确的。在现场勘验后,侦查机关立即进行了案件分析,并根据最新情况作出了及时调整,最终确定下一步侦查工作:首先,调查访问,围绕被害人的生活和亲友情况展开,同时针对可疑人员进行调查,确定其作案可能性。在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刚开始对可疑人的陈述并未全信,而是全面、客观地进行一一排查,最终因其无作案时间将其排除。可疑人被排除后,侦查人员马上就被害人喜欢上网这一细节检查了其电脑,当发现电脑被动过手脚后,判断出作案人的信息可能曾储存在该电脑中,有可能是被害人的网友。可惜聊天记录都已被删除。

在以上所有工作都陷入僵局后,侦查人员马上改变了侦查方向,由作案目的出发,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因财杀人,由此将注意力集中到被害人的存折,果然,存折上的钱减少了,由存折到银行,再到监控录像,发现了取款人,但无法辨认。这时,侦查人员发现一个奇怪现象,被害人的手机仍在使用,于是从被害人的手机入手,查看所有通话记录,找出通话特点相似或联系密切的号码,再进行排查,终于确定了可疑号码,并追踪到了号码用户。侦查人员再一次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搜查,获取了关键证据,最终使犯罪分子认罪。整个案件胜利告破。【案例二】

某镇派出所接到群众反映,村里的艾大娘不见了。艾大娘原姓爱新觉罗,是大清皇族,今年已经80岁了,无儿无女,孤身一人。艾大娘靠一手捏骨的好手艺在村里过得无忧无虑,她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嗜好,就是爱吃金源食堂做的野菜包子。每天早上,艾大娘就会准时来到金源食堂,喝上一碗面汤,吃一份野菜包子,然后就回到家里等病人上门求医。这样艾大娘就和金源食堂老板的老李成了好朋友,艾大娘一天不来吃包子,老李就会亲自用饭盒盛了面汤、包子给艾大娘送上门去。前几天早上,艾大娘在金源食堂吃完早餐后,刚出门就见一个骑摩托车的小青年正在等她,老李正在忙着生意,也没有听到他们谈了什么,发现艾大娘坐上小青年的摩托车走了。第二天,艾大娘没有按时来就餐,老李像往常一样用饭盒盛了面汤和一份野菜包子给艾大娘送去,却发现她家的门紧闭着,上面挂着铁锁。直到今天也不见艾大娘,村里人觉得太稀奇古怪了,就把这情况报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也非常重视,通过多方查找也没有找到艾大娘,更没有人见到她去了什么地方。民警感到很奇怪,经报市公安局同意,打开了艾大娘的家门进行搜查,在艾大娘家发现了有人翻动物品的痕迹。

民警认为艾大娘可能已经遭遇毒手了,因为一个孤寡老婆子一下子就失踪了近半个月,而且屋里的物品还有翻动的痕迹。所长立即决定从寻找艾大娘的去向上下工夫,捎带查找一下她屋里的东西为什么会被人翻动。

据了解,艾大娘年轻时候曾在南京做过妓女,在那时她学了捏骨手艺,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对妓院行业的改造,艾大娘嫁给了一个支援边疆建设的工人,随着这位工人来到H市,不久工人就去世了,艾大娘又改嫁到了该镇。她先后嫁了五个丈夫都没有能和她走过风雨一生,她从60岁开始就一个人孤零零地生活,70岁那年,她再次嫁人,一个哈尔滨市的退休工人在与原配妻子离婚后就跑到这儿和艾大娘过起了日子。一个月前,艾大娘的老伴也去世了,为了埋葬老伴,艾大娘给老伴远在哈尔滨市的儿子汪某打电话,让他来为父亲尽最后一次孝,花费全由艾大娘负担。

老李向侦查员介绍了寻找艾大娘的过程。12天前的早上,艾大娘在食堂吃野菜包子的时候,食堂外面就停有一辆摩托车,当艾大娘吃完野菜包子走出食堂的时候,骑摩托车的小伙子走上前来,和艾大娘说了两句话,从艾大娘的表情看她显得很着急。小伙子把她扶上摩托车,带着她就离开了。“他们说的什么事”?“我正在忙着卖包子,人声喧哗的,没有听见”。“这个小伙子长得什么样”?“也就是20多岁的样子,个头高高的,很瘦,穿一件灰色的鸭绒袄,头上戴着灰色的头盔”。“你不认识吗”?“我也奇怪呀!艾大娘从来不出诊,今天这个人两句话就让她上了摩托车,并且我也不认识这个小伙子,不知道他是从哪儿冒出来的”。“是不是她的亲戚?”“艾大娘哪会有亲戚呀?没儿没女,平日里除了我们这些人和她来往外,没有听说过她有什么亲戚”。“亲戚?那个老头的儿子应该算一个吧?”艾大娘的邻居在一旁提醒道。“是,有这么一号人,艾大娘的老伴死了,她就让老伴的儿子来为他送行。不知为什么?她老伴的儿子没有回哈尔滨市,就在镇上租了一间房住了下来,靠蹬人力三轮车为生。平日里经常到艾大娘家去,帮助她干点体力活,大家都说他是个好人”。

从老李家离开,侦查员直接来到艾大娘家。院子里保持着农家小院的特色,两间旧房在一片新房中显得很低矮,院子里堆着一堆劈柴。推开门,当门的桌子上放着一只香炉,香炉后面是一只陶瓷的观世音菩萨塑像,炉中满是香灰。卧室的炕席已经掀到了地上,有一边的炕角也被敲开了,几只老式的衣柜和箱子也被撬开,铁锁和锁扣散落在地上,屋子里凌乱不堪,一眼就能让人看出作案者试图从里面找出什么东西来。由于案发时间过长,除了几枚模糊不清没有鉴定价值的鞋足印外,没有发现任何有利用价值的痕迹。

在案情分析会上,侦查员作出以下推断:

如果艾大娘家仅是遭到了盗窃,那她家就是第一现场,但如果艾大娘本人的生命遭到不测,那她家就不是第一现场,只能算是凶杀案件的关联现场,属第二现场,此时就要找到第一现场。因为现场没有尸体,不能准确地判断艾大娘现在的生死。接下来的侦查方向就要紧密围绕艾大娘的因果关系人进行排查,从而找出是谁把艾大娘用摩托车带走了?带到什么地方去了?

侦查员于是从汪某开始调查。来到汪某的住处,找到房东杨某了解情况。“汪某住在这吗”?“在,可你们来得不巧,他在10天前就回哈尔滨了,说是老闺女要嫁人,他回家准备嫁妆,把嫁妆准备好了就回来伺候艾大娘!临走的时候给我留了电话,说艾大娘有什么事可以打电话告诉他,他马上就可以过来”!“什么时候离开的?艾大娘找不到后,你给他打电话了吗?”“他10天前走的,他走的时候,还是我儿子帮他把行李送到班车上的,昨天镇里都传说艾大娘失踪了,我马上就给汪某打了电话,他听了后非常着急说今明两天就赶过来”。“艾大娘找不到了,有人反映到公安局,凡是与艾大娘有关系的人都要说说情况。你把汪某的房间打开让我们看看吧。”

汪某住的房间只有20多平方米,屋里支着一架宽大的火炕,床上的铺盖折叠得非常整齐有序,一条崭新的床单铺在炕席的褥子上。这让侦查员起了疑心:他为什么在离开的时候铺一条新床单呢?把床单上的被褥挪开,掀起那条新床单,下面是一条半旧的炕被,这是炕上的原物品,没有更换。侦查员掏出放大镜,弯下腰在炕被上仔细观察,在炕被的一头发现了疑似血滴状的浸痕,随着放大镜的移动,浸痕越来越明显,炕被的一角被人剪了,侦查员断定这些浸痕是人滴到炕被上的,是人血,而被剪去的炕被角上,一定有更多的血迹,让剪炕被角的人不好处理,索性剪了去。一个技术员拿出化学试剂喷了上去,很快,血迹的新鲜度显示了出来,是新鲜的。技术员在炕头的空间里发现了两块木板,其中一块木板上还黏有头发,仔细看上去,还能在木板的一端发现少量的血迹。头发是灰白色的,可看出是老年人的。侦查员心里有点底了,这应该是案件的第一案发现场。

看到屋里摆放的碗筷,侦查员问杨某,“除汪某外,这屋里还有外人住吗”?“有,是一个叫魏某的,他们两个是朋友。我们租房没有多久,魏某就来了,汪某蹬人力三轮车,魏某跑乡下补锅”。“魏某呢”?“回老家了,说这一段时间天太冷,等开了春再来”!“什么时候走的”?“和汪某一起走的”。

就在艾大娘失踪没有两天,魏某和汪某同时离开了镇上,这让侦查员心存疑问。

随着勘查的深入,汪某的屋子里疑点越来越多,侦查员马上开出了临时手续,对汪某的住处进行了彻底搜查。很快,在炕道中发现了一副老花镜片和一副镜架,经过科学测试,镜片和镜架非常吻合,可以断定是同一副眼镜。将这副老花镜拿给老李看后,肯定了是艾大娘经常戴的。

通过调查了解到,汪某在以前公司当仓库保管员期间,监守自盗,被公司除名,后来就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侦查员立即和哈尔滨市警方进行联系,将汪某抓捕归案。在抓捕汪某的同时,从汪某家中还搜出了样式非常古朴的金银首饰,汪某说是他给老闺女买的嫁妆,但当警方要求他拿出发票时,他又拿不出,让他说出购买的地点时,他指了几个地方,经警方调查都没有卖过这种样式的金银首饰。倒是艾大娘的邻居认出了这些首饰,他们说过去曾经见过艾大娘戴过。

面对汪某的抵抗,侦查员想到了魏某,也许可以从他身上找到突破口。通过和魏某老家的公安局联系,请他们配合抓捕魏某,恰巧,因为摩托车肇事,魏某的摩托车被扣到公安局里,公安局就以推走摩托车为由,把魏某叫到了公安局看管起来。在公安局里,魏某知道他和汪某作的案被发现了,如果是因为摩托车肇事,公安局不会把他扣留起来。于是他戴着手铐跑了,公安局花了不到30分钟的时间就将他抓捕归案了。侦查员给他讲明了利害关系,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感召下,魏某如实交代了他和汪某杀害艾大娘的过程。

那天早上,魏某开着摩托车来到金源食堂门前,等艾大娘吃完饭走出门时,魏某迎了上来,说汪某生病了,躺在床上起不来,嘴里喊着要见艾大娘,就这样,心地善良的艾大娘相信了魏某的话,坐上魏某的摩托车来到了杨某家。在汪某和魏某的租住处,汪某露出了他狰狞的面容,要艾大娘说出家里藏匿现金和存款、折的地点,任汪某想尽一切威胁利诱的办法,艾大娘就是不告诉他。看从艾大娘嘴里审不出什么油水来,汪某就抄起炕边的木板向艾大娘的头部狠狠打去。仅几下,艾大娘就被打死了。打死艾大娘后,汪某带着从艾大娘身上搜出来的钥匙,和魏某一起来到艾大娘家,找到了一包金银首饰,价值2万多元。回到住处后,汪某把艾大娘的尸体用布单包好,趁着天黑,魏某开着摩托,汪某坐在摩托车后面,背着艾大娘的尸体,神不知鬼不觉地把艾大娘的尸体扔到了矿井里。

在魏某的指认下,侦查员来到那口废弃的矿井,准备打捞矿井下的尸体。可附近的村民们已经把矿井填实了,没办法,只有向矿场借来挖掘设备,请来矿山救护队进行挖掘,三天后终于把艾大娘的尸体挖了出来。

通过和艾大娘的DNA对比,汪某住处的炕被和木板上的血迹、头发就是艾大娘的,这些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了汪某确实是杀害艾大娘的凶手。在事实面前,汪某终于低下头,承认了犯罪行为。【案解】

这起案件的成功破获首先得力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重视。虽然报案人仅是说老人失踪了,但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侦查人员感觉失踪案中可能另有内情,于是迅速进行了调查访问,将视线一步步移向犯罪嫌疑人。一起犯罪案件可能存在几个犯罪现场,而人们发现的现场并不一定是案件发生的第一现场,但可以通过对发现的现场的勘查和分析一步步找出案发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往往是现场勘查的重点,因为第一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较多,同时,第一现场也最能反映案件的性质。具体到本案中,找不到第一现场就无法确定案件的性质,也就无法继续进行侦查,因为如果被害人的家是第一现场,那案件性质可能是盗窃,如果被害人的家不是第一现场,则被害人可能已遭不测,那案件性质可能转为杀人案件。对这点,侦查人员在案情分析会上进行了推断。

紧接着侦查人员从失踪老人的唯一关系人汪某入手,通过检查他的住所发现了异常情况和可疑血迹,此时侦查人员并没有轻率地下决定,在得知有人和汪某同住,且两人在老人失踪后不久同时离开,汪某还有前科时,侦查人员认为嫌疑已经可以确定了,便经过合法程序对两人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对现场证据进行了提取和鉴定,过程中,侦查人员非常细致地勘查,发现了失踪老人的头发、眼镜、首饰等。因老人的尸体未见,无法进行DNA比对,只有从首饰的独特性出发,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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