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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0 01: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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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京玲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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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第三版)

建设工程监理(第三版)试读:

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基本建设开发速度的加快,社会对监理人才、项目管理人才的需求日趋增涨。为了培养高素质的监理人才、项目管理人才,以满足新形势的需要,我们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建设工程监理》教材。

建设工程监理制在我国推行了近20年,这项制度的实施,对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控制投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为此,国家不断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完善监理制度,健全监理法制体系,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书依据我国现行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教学要求编写的,力求反映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和监理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较全面系统地阐述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理论、内容和方法。本教材对应的课程学时为24~32学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有选择的应用。

为了确保读者更好地理解、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理论、内容和方法,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既力求内容全面、充实、新颖、实用,更做到通俗易懂易学易用;每章前附有本章要点,每章后附有思考题,很多章后还附有案例分析。本书既可作为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也可供工程建设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考使用。

本书共10章。其中,前言和第1,7,9章由天津城建大学李京玲编写;第2章由李京玲、哈尔滨商业大学刘佳生编写;第3章由刘佳生编写;第4章由内蒙古科技大学王振华编写;第5章由天津城建大学阳芳、内蒙古科技大学李晓光编写;第6章由天津城建大学李锦华、李东光编写;第8章由阳芳编写;第10章由内蒙古科技大学宋继强编写。全书由李京玲主编并统稿。天津大学王雪青教授审阅了全书并提出了修改建议,在此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同类专著和教材,书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了参考文献所列书目中的部分内容,在此一并致谢。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某些观点与理念还未有一致的认识,其理论与实践仍处于进一步探讨摸索阶段,加之编者学识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错误或不妥之处,恳请广大读者和同行批评指正。编者2013年5月第1章 绪论【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产生、发展概况及发展趋势,简单介绍了国外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情况。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国内外建设监理的基本制度。1.1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产生的背景

1988年7月25日,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它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即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这个制度的诞生起源于以下三个方面。1.1.1 反思传统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即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投资和工程项目均属国家。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业主、设计、施工单位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者,通常是政府直接支配建设投资和进行建设管理,大家在计划指令下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在工程建设管理上一直沿用建设单位自筹自管和工程指挥部的两种方式。建设单位自筹自管方式即为国家按投资计划将建设资金切块分配给地方和部门,再根据需要安排建设任务,由建设单位自筹、自管、自建工程项目。工程指挥部方式则为针对一些重大工程项目,由政府直接组织管理工程项目建设。这两种管理方式均存在弊端。如:建设单位自筹自管的传统方式其管理是封闭的,人员多是临时的,专业化水平低,经验难以积累。这种一家一户式的、封闭的小生产管理模式,与当时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大生产方式是不相匹配的,使得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上严重失衡。而工程指挥部的弊病在于政企不分,其组织和管理不符合项目管理的原则。工程指挥部往往凌驾于建设单位之上,取代建设单位的投资管理权,但又对投资使用不承担责任,更不负责投资的回收,即作为工程建设的决策者却不承担决策风险,造成工程指挥部不仅在工程项目建设期的投资上控制不佳,更不去关注建设项目全寿命的经济效益。另外,工程指挥部的人员大多是临时组成的,人员成分和关系复杂,组织机构庞大,往往在工程建成后,有经验的建设人才不是改行就是流失,建设管理费高而建设水平总是在低层次上徘徊。同时,该方式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过于强调指挥职能,忽视或削弱其他管理职能;过于强调行政管理手段,忽视或削弱其他管理手段,使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始终难以提高。

总之,传统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的两种管理模式,使得我国许多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质量、进度目标失控,妨碍了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的提高,不适应改革开放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市场的形势。因此,必须改革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新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推行建设监理制正是实施这一改革的目的之一。1.1.2 改革开放的实践推动了建设监理制度的出台

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把按国际惯例进行项目管理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吸收国外资金并吸取国际上先进管理经验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我国在世行贷款等项目上引入了建设监理制度。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工程是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个利用世行贷款、对外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工程。当时,日本大成公司以低于标底43%的标价中标。在施工组织上,承包方只用了30人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进行管理,施工人员是我国水电十四局的500名职工。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工程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等管理模式,工程建设创造了工期、劳动生产率和工程质量3项全国纪录,其工程建设的管理方式以及取得的成效在全国引起很大震动,并受到国务院领导的关注。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也是世行的贷款项目,主要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当时,我国政府与世行谈判,要求我国承包商与世行有资质的国外企业组成联合体承包。监理方面的总监理工程师由我国派出,副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聘请国外人员。该项目不仅保证了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有最佳效果,还在管理方式和做法上改变了我国业界一些旧的管理观念,为我国培养了一批高速公路监理骨干。实践证明,作为国际惯例的建设监理制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具有很大优势,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就是在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推动下实现的,各项监理制度的出台就是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促成和发展的。1.1.3 工程领域改革深化需要建立建设工程监理的改革机制

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设领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如“拨改贷”,投资实行有偿使用、投资包干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投资主体多元化等,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破除了一些旧的制度和体制,市场经济新的机制随之产生,由此增强了建筑领域的活力。同时,改革深化也带来新的矛盾,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盲目建设、重复建设、投资膨胀、违反建设程序、效率降低、质量下降、建筑市场腐败等现象日趋严重。这些表明,在搞活经济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加强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必须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强有力的规范,建立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即建设工程监理制。它不仅能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约束,而且还可满足投资主体降低投资风险的项目管理服务需求,促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科学化,从而达到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的目的。1.2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概况及发展趋势1.2.1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概况1)建设工程监理经历三个阶段

自1998年以来,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先后经历了试点、稳步发展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1988—1992年为试点阶段,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等八个城市和交通、水电两个行业中开展试点工作。1993—1995年为稳步发展阶段,在监理试点工作取得很大发展的情况下,建设部于1993年5月在天津召开了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全国建设监理工作的形势,总结了试点工作经验,并决定在全国结束建设监理试点工作,转入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截止1995年底,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39个工业、交通等部门推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开展监理工作的地级以上城市153个,占总数的76%。1995年底,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明确宣布自1996年开始我国的建设监理由8年前的试点、稳步发展阶段转入全面推行阶段。目前,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蓬勃发展。2)建设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为了监理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形成了建设工程监理法规体系。这些先后出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证。例如:

1997年11月1日,由全国第八届人大会议通过的第91号主席令予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该法整部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全文分8章共计85条,其中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对工程监理的依据、政府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工程监理企业的义务等做了相应的规定。《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建立了工程监理在建设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2001年1月10日,由第279号国务院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2003年11月24日第393号国务院令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在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

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发布了第86号令,颁发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这个规定对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其范围是五个方面,规模标准一般为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该规定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91年12月17日,建设部发布了第16号令,颁布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义务范围等进行了规范。2001年8月25日,建设部在16号令的基础上,发布了第10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又以第158号令重新颁布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这三个部令的先后实施,加强了政府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走上了规范化的市场运行轨道。

1992年6月4日,建设部第18号令颁布了《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具体规定了监理工程师实行考试注册制度。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在18号令的基础上又发布了第147号令,颁布了《注册监理师管理规定》,对国内注册监理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以上建设部第16号令、102号令、18号令、147号令的先后实施,建立了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准入双重控制,即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这种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对保证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0年,建设部在总结十几年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并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这个规范虽不属于建设工程法规体系,但却建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为规范制度,它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已经走上了规范化的新阶段。

近年,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的监理规范即将实行,新监理规范的使用必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监理行为。3)监理成效显著,监理范围扩大

据2004年北京、重庆、云南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监理工程的质量抽查,其工程质量合格率均达到了100%。一些重大工程项目,如上海的金茂大厦工程(高420.5米,地上88层)实施了建设工程监理。该工程完成后,经验收,所有分项分部工程均达到优良等级,中心位移偏差最大的一层仅2毫米,垂直度偏差小于1.26厘米,大大低于规范允许值,被国外专家称为“质量第一流”的建筑工程。又如,中国石化广东茂名30万吨乙烯工程,一改以往组建庞大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管理方式,从设计阶段就开始实行监理,取得了节约资源(和以往指挥部投入的人员比较,减少约1000人,仅此一项便节约建设管理费和一次性生活安置费4亿多元)、提高质量(工程质量优良品率达85%以上)、缩短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3个月)和10套装置均一次投料试车成功的良好成效。这些事实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对控制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创造了一批优质名牌监理工程(京津塘高速公路、京九铁路、首都新国际机场、黄河小浪底以及三峡大坝等工程)。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在铁道、交通、水利、电力、冶金、机电、林业、矿山、航空航天、石油化工、信息产业、轻工纺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等各类建设工程中普遍实施了工程监理制度,这表明监理涉及的范围覆盖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4)监理队伍稳步发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以来,我国工程监理队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实践中发展壮大,监理人员经过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实践探索,素质不断提高。全国的监理企业数量、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的人数每年均按一定比例稳定增长。目前,我国的监理队伍不仅具有承担国内各类工程监理的能力,部分监理企业及优秀的监理工程师还具有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5)监理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入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它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自建设项目管理学。这门新兴学科发展很快,加上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参照国际惯例引入的,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环境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以来,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从业的领导和员工、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士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如监理法规体系完善、工程监理定位、安全监理责任界定、监理企业及人员诚信评价体系、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人员定额标准、监理企业向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转化、代建制项目管理等,进行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这些成果对完善监理的理论体系,指导政策法规的制订,推动监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6)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工程监理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调控和规范建设监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2)建设工程监理覆盖面宽,服务内容肤浅。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绝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管理服务上,且侧重质量管理,离全方位、全过程服务还有较大距离。(3)监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主要反映在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均不能满足监理工作日益发展的需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和层次也不能满足实施监理工作的要求,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还不适应“监理工作走向世界,向全方位、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发展”的要求。另外,由于现阶段工程监理是以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为主,所以,从业人员经验型、技术型居多,而创新型、复合型偏少。(4)监理企业和业主的市场行为不规范。突出表现在监理企业低价抢标和业主盲目压价行为比较普遍。(5)监理取费普遍较低。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监理收费标准一直参照1992年制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取费办法》来定,虽然2007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发布了670号令,颁布了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此规定适当提高了监理取费标准,但实际取费由于恶性竞争又打了折扣,很多项目的监理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致使监理企业无法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而是采取减少人员、降低人员层次、减少工作程序等方式来降低成本、获取利润。这种恶性循环的做法,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6)缺少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大型“名牌监理企业”。目前我国的监理企业虽然量大面广,但普遍规模小,实力弱,真正实力强、规模大,能够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公司不多,能够在国际上具有知名度、与国际知名咨询管理公司抗衡的更是凤毛麟角。1.2.2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并已为社会各界所认同和接受。但是应该看清:我国的建设监理制仍处于发展摸索阶段,许多地方还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健康有序地发展,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预期的效果,建设工程监理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成为必然。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规体系

目前,在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些充分反映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然而,从加入WTO的角度看,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还不健全;市场机制包括信用机制、价格形成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仲裁机制等尚未形成;专门为建设工程监理而编制的更具体、有操作性的高层次法律、法规还未出台;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在某些问题上还存在着不一致的说法。因此,只有在总结监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加快完善工程监理的法规体系,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走上法制化轨道,才能适应国际竞争新形势的需要。2)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已有近二十年时间,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体制上认识的问题,也有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素质及能力等问题。但是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形势看,监理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监理企业只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尽快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建设工程全方位、全过程监理过渡,不仅要做好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而且要进行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只有这样,我国的监理企业才能具有国际竞争力,才能为我国的工程建设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3)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企业的发展规模和特色必须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需求相适应。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也应是多种多样的。尽管上文所述建设工程监理应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但从市场投资多元化、业主需求多样化来看,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都朝这个方向发展。因此,应通过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业政策引导,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监理企业与专业性监理企业相结合,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按工作内容分,建立起能承担全方位、全过程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如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按工作阶段分,建立起能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的大型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型监理企业和只提供旁站监理劳务的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这样不仅能满足不同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多样化、专业化和全过程的需求,又能使各类监理企业均得到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4)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从全方位、全过程、高层次监理的要求来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急需加以提高。另一方面,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更新较快,信息技术日新月异,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监理人员培训工作应重点做好岗前培训和注册监理工作的继续教育工作,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目标的人才培养体系。继续教育内容应注意更新理论知识,合理知识结构和扩大知识范围,经过培训和实践,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工作水平,造就出大批适应监理事业发展及监理实务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从而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5)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力争走向世界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虽然是参照国际惯例从西方借鉴引入的,但由于中国的国情不同于外国,在某些方面与国际惯例还有差异。我国已加入WTO,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规则、技术标准、经营方式、服务模式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与国际惯例接轨可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国外同行按照同一规则同台竞争,既表现在国外项目管理公司进入我国后,与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产生竞争,也表现在我国工程监理企业走向世界,与国外同类企业产生竞争。要在竞争中取胜,除有实力、业绩、信誉之外,还应掌握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只有熟悉和掌握国际规则,才能在与国外同行的竞争中,把握机遇,开拓市场,加速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国际化进程。1.3 国外建设工程监理简介1.3.1 国外建设工程监理发展简况

国外建设工程监理起源于产业革命发生以前的16世纪,它的产生、演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建设领域的专业化分工、社会化生产相伴随。当时,由于社会对房屋建造技术要求的提高,建筑队伍出现专业分工,其中一部分建筑师专门向社会传艺,提供技术咨询或受聘监督管理施工,建设监理制出现萌芽。

18世纪60年代的英国产业革命促进了整个欧洲大陆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进程。社会大兴土木工程建设,而项目建设单位却感到单靠自己的监督管理来实现建设工程高质量的要求是困难的,建设工程监理的必要性开始为人们所认识。

19世纪初,随着建设项目规模日益扩大,技术日趋复杂,建设领域商品经济更加活跃。为了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界限,维护各方经济利益并加快工程进度,英国政府于1830年以法律手段推出了总合同制度,要求每个建设项目由一个承包商进行总包。这个制度的实行,催生了招投标交易方式的出现,促进了建设监理制的发展。行业组织也于19世纪初开始出现。当时,咨询人员都是个体的或小型的咨询公司,从业人员逐渐增多。为了协调各方和彼此之间的关系,1818年,英国建筑师约翰·斯梅顿组织成立了第一个“土木工程师协会”,1852年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成立,1904年丹麦国家咨询工程师协会成立,1907年美国怀俄明州通过了第一个许可工程师作为专门职业的注册法。这些都表明工程咨询作为一个行业已经形成并进入规范化的发展阶段。

20世纪50年代末,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业、国防建设需求增加,如水利工程、核电站、航天工程、石油化工和新型城市开发等许多大型、巨型工程处于待建状态。这些工程投资风险巨大,技术复杂,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建设单位都不能承担由于投资不当或项目组织管理失误而带来的巨大损失,所以项目建设单位在投资前要聘请有经验的咨询监理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从而作出科学的决策,同时在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还要进行全面监理,以此规避投资风险,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建设监理的需求机制就这样形成了。

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理制度向法制化、程序化发展,进程较早较快,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对监理的内容、方法以及从事监理的社会组织做了详尽的规定,咨询监理制度比较成熟。

20世纪80年代以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结合本国的国情也开始采用这种制度,我国便是其中之一。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已成为进行工程建设的国际惯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发达国家政府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都把建设工程监理作为贷款条件之一。1.3.2 国内外建设监理制的比较

建设监理制度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推行时间先后不同,各国使用的名称也不尽相同,但称为工程咨询的较多,也有称为项目管理服务、工程管理、工程监理的。中国和日本就称之为工程监理。国内外建设监理制的称呼虽然不同,但其基本内容大同小异。1)相同的方面(1)基本概念相同。这个行业均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进行工程策划、工程管理,对承包商进行监督,都是属于工程服务行业。(2)主要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相同。主要工作内容即前期策划、实施阶段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方法都是通过合同来实现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的控制。2)不同的方面(1)政府管理力度不同。我国政府的管理力度大于国外。如:我国是通过立法明确建立企业的地位、权利、义务的,政府管理企业的资质,发布相应的规范和工作标准。我国是政府认可,而国外是社会认可或者信任认可。另外,关于监理工作标准,我国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外国没有这一说法。外国有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工作平台的重要内容,而国外企业标准往往高于行业标准。我们国家只有一个标准。(2)业主地位和权利不同。我国投资建设的项目业主与国外业主不同,在于项目业主不是真正的投资所有者,项目业主的资产是国家的,不是个人的。因此在项目建设管理力度上,不同于国外真正的投资者,即资本家。资本家投资办事会坚持优质优价原则,注重效益,谁干得好,我委托谁;谁能赚钱,我就高价聘谁。我国的项目业主,对优质优价不认可,总是把价压得越低越好,有的业主甚至吃回扣。其原因在于投资风险不是完全由个人承担,一旦出现风险,损失最大的是国家。正是我国项目业主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得我国工程监理市场出现了很多不正常、不规范的现象。(3)企业所有制不一样。我国的监理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尽管近几年在逐步改制,但尚未彻底完成。由此造成了我国的一些监理企业经营死板,运营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另外,我国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远低于国外,专业资质甲级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底线是300万元,而300万元显然是承担不起项目投资风险的。(4)监理取费标准不同。一是我国的监理取费标准是由政府确定的,国外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二是我国的取费标准是建设部监理司1992年制订的,远低于国外取费标准,如我国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标准常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算,取值范围为(0.6~2.5)%;2007年5月新发布的政府指导价略有提高,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为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1~3)%。而美国监理取费有四种方式,但计算无统一规定,综合实际取费额,平均约占工程概算的(2~5)%;马来西亚则把监理费用标准转换为工程建设成本百分比计算,其中土木工程按建筑成本的(1.75~4)%计算;新加坡监理取费一般为工程造价的3%。我国监理取费低导致监理企业地位低,经营困难,高素质人才流失,监理水平下降。(5)监理工作内容、范围、深度侧重点不同。国外监理侧重于咨询、决策,即协助业主出主意、拿方案,我国监理是侧重于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监督。国外监理工作范围更广一些,多数实施的是全过程监理,而我国监理服务范围过于狭窄,业务单一,多数仍停留在施工阶段质量监理。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与国外的相应制度尽管有些不同,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主要源于国情不同、起点不同和经验不足。随着我国监理制的不断完善,工程监理一定能发展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建设事业。1.3.3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模式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全球化,建筑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同时私人投资逐渐取代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投资,成为建筑市场的主要发包人。这些变化都使业主方对项目的要求越来越高,希望建筑业能提供形成建筑产品的全过程的服务,包括项目前期的策划和开发以及设计、施工,以至物业管理。因此,新型的项目管理模式不断出现,以下主要介绍5种常见模式。1)FIDIC合同条件下的项目管理模式

FIDIC合同条件下的项目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及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业主采用这种模式时,首先委托建筑师/咨询工程师开展前期各项工作(如进行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在设计阶段还要进行施工招标文件的准备,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部位的分包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合同并组织实施。业主一般指派业主代表(可由本单位选派,或由其他公司聘用)与咨询方和承包商联系,负责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但是,在国外大部分项目实施阶段,有关管理工作均授权建筑师/咨询工程师进行。建筑师/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没有合同关系,但承担业主委托的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这种模式长期以来已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其管理方法较为成熟,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各方对有关程序都很熟悉。2)CM模式

CM的全称应为Fast—Track—Construction Management。这种模式近年来在国外广为流行,它是随国际建筑市场发展变化而产生的,在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为投资者创造了明显的效益。由于CM模式项目的设计过程被看做是业主和设计人员共同连续地进行项目决策的过程,因而当某个方面的决策一定,即可进行这部分工程施工。在CM模式中,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被分解成若干个部分,当每一部分的施工图(完整)完成后,紧跟着进行这部分的施工招标。整个项目的施工不再由一家施工单位总包,而是被分解成若干个子项目分包,按先后顺序分别进行招标。这样,设计、招标、施工三者充分搭接,施工可以在尽可能早的时候开始,与传统模式相比,大大缩短了整个项目的建设周期。可以看出,CM模式的基本思想是通过设计与施工的充分合理搭接,在生产组织方式上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从而达到缩短建设周期的目的。这就是“Fast—Track”——CM模式的主要特点。采用CM模式时,业主委托设计单位(合同关系)进行设计,然后再委托一个具有施工经验的单位来担当CM单位(合同关系)。CM单位的工作是:在设计阶段即介入项目,负责协调设计,管理施工,协调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以解决由于采用Fast—Track方式组织施工而使得业主管理工作复杂化的问题。采用CM模式管理项目具体还分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CM/Agency模式,即代理型CM模式。采用这种模式时,CM经理是业主的代理和顾问;CM单位与设计单位分包商、供货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有的分包合同和供货合同均由业主直接签订。但分包的招标工作由CM单位主持,并且凡是与业主签约的分包商、供货商均由CM单位负责管理,业主只与CM经理之间有指令关系,而不直接指挥分包商、供货商;业主可以向设计单位发指令,而CM经理对设计单位无指令权,只能向设计者提合理化建议,他们之间是协调关系。

第二种是CM/Non-Agency模式,即非代理型CM模式。采用这种模式时,CM经理相当于施工总承包商的角色,CM单位与分包商、供货商之间是合同关系,但对业主自行签署部分的分包商、供货商,一般情况下根据业主和CM经理双方的商定,可由业主直接进行管理,也可委托CM单位进行管理。此外,有时CM单位会承包部分未分包工程;CM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同CM/Agency模式。3)EPC模式

EPC英文全称为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可译为设计—采购—施工。这种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诞生于美国,后来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被广泛推广使用。EPC模式可以说是具有特殊含义的设计—建造模式,在采用此类模式时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要求为业主提供包括项目融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直到竣工移交的全套服务。其中,设计、采购、施工的工作范围分别包括:设计除设计计算书和图纸外,还根据“业主的要求”中列明的设计工作,即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套公用工程设计,辅助工程设施的设计以及结构/建筑设计等。采购可能包括获得项目或施工期的融资,购买土地以及在工艺设计中的各类工艺、专利产品以及设备和材料等。施工一般包括全面的项目施工管理,如施工方法、安全管理、费用控制、进度管理及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协调等。

该模式的优点:①EPC项目属于总价包干(不可调价),因此,业主的投资成本在早期即可得到保证;②由单个承包商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面负责,项目责任单一,简化了合同组织关系,有利于业主管理;③能够较好地将工艺的设计与设备的采购及安装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项目综合效益的提升;④业主方承担的风险较小;⑤可以采用阶段发包方式以缩短工程工期。

该模式的缺点:①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工程项目的效益、质量完全取决于EPC项目承包商的经验及水平;②工程的造价可能较高;③能够承担EPC大型项目的承包商数量较少。4)BOT模式

BOT英文全称为Build—Operate—Transfer,可译为建造—经营—转让。这种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在国外提出的,依靠国内外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融资和项目管理方式,它是指东道国政府开放本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吸收国外资金、本国私人或企业资金,授给项目公司特许权,由该公司负责融资和组织建设,建成后负责运营及偿还贷款,在特许期满时将工程转让给东道国政府。这种模式的主要参与方是政府、项目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建设期间参与者由咨询公司负责项目设计,对项目融资方案等提供咨询;总承包商负责项目设计、施工,一般也负责设备采购;工程师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运营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开发公司负责特许权协议中其他项目的开发;代理银行负责外汇事项;保险公司为各个参与方提供保险;供应商负责供应材料、设备等。这种模式有两个主要特点:①项目大多是大型资本技术密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所需资金额大,涉及利益主体多。这种承包方式对业主有利,而对承包商、供应商和投资商则颇具风险,往往施行于发展中国家,而且较多适用于大型的能源、交通及基础设施建设。5)代建制模式

代建制最早出现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特别是公益性项目。针对财政性投资、融资社会事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缺位,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缺陷,并导致建设管理水平低下、腐败问题严重等问题,通过招标和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具有实力和工程管理能力的专业公司实施建设,而业主则不从事具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业主与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公司通过管理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代建制有三种运行模式。①政府专业机构管理模式,即由政府成立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代建管理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代理建设;②项目管理公司竞争模式,即由政府设立准入条件,按市场竞争原则,批准若干家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实力,有良好建设管理业绩并可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管理公司参与项目代建的竞争,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③政府指定代建公司模式,即由政府指定若干家具备较强实力的国有建设公司、咨询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对指定项目实行代理建设,按企业经营管理。以上三种模式的特点见表1-1。表1-1 三种模式特点

目前,代建制还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①绝大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取费下限和严格的标准,导致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使代建费一降再降;②缺乏“代建制”相关法律制度;③“建设”和“使用”不能真正分离;④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⑤“代建制”监管机构难以明确;⑥“代建制”标准合同范本尚未出台。【思考题】

1.针对我国建设监理的现状谈谈对监理发展的设想。

2.论述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性。第2章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性质、作用以及基本任务。要求学生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和基本任务,了解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2.1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2.1.1 监理的概念

所谓监理通常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具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得这些具体行为符合行为准则的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监理”是“监”与“理”的组合。“监”是对某种预定的行为从旁观察或检查,使其不得逾越行为准则,即为监督的意思,也就是发挥约束作用。“理”是对一些相互协作和相互交错的行为进行协调,以理顺人们的行为和权益关系,即对一些相互协作和相互交错的行为进行调理,避免抵触;对抵触了的行为进行理顺,使其顺畅;对相互矛盾的权益进行调理,避免冲突;对冲突了的权益进行调解,使其协作。概括地说,它起着协调人们的行为和权益关系的作用。所以,“监理”一词可以解释为一个机构或执行者依据某种行为准则(或行为标准),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采取组织、协调等方式,促使人们相互密切协作,按行为准则办事,顺利实现群体或个体的价值,更好地达到预期目的。

监理活动的开展和监理目标的实现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应当有明确的“监理执行者”,也就是必须有监理组织;应当有明确的“行为准则”,它是监理工作的依据;应当有明确的被监理“行为”和被监理“行为主体”,它是被监理的对象;应当有明确的监理目的和行之有效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2.1.2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正确理解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明确的,即工程监理企业。只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非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的监督活动不能称之为建设工程监理。即使是作为管理主体的建设单位,它所进行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也非建设工程监理。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2)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前提是建设单位的委托《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委托监理合同。这样,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就确立了,并且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这种受建设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监理活动,同政府对工程建设所进行的行政性监督管理是完全不同的;这种委托的方式说明,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权力主要是由作为管理主体的建设单位委托而转移过来的,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主要决策权和相应风险仍由建设单位承担。3)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主要涉及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三个主体

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一方。按照我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承建单位又称承包单位或承包商,它是指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取得某项工程的施工权,材料、设备的制造与供应权,并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承担工程费用、进度、质量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中,必须明确上述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一,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通过合同确定经济法律关系,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承包商,承包商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得到利润,违约者要赔偿对方损失。第二,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按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代表业主利益工作,业主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作,否则为侵权违约;同时,监理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和承包商有经济联系,更不能串通承包商侵犯业主利益。第三,建设监理企业和承包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而是监理、被监理的关系,这个关系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代表业主利益工作,但也要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正确而公正地处理好工程变更、索赔和款项支付。若监理的行为是不公正的,承包商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

需要指出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因此,作为行使政府监督职能的各级主管部门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将对上述三者实行强有力的监督。2.2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和范围2.2.1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工程建设文件,如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2)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如《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如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2.2.2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因此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6号令)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①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新能源、交通运输、信息网络、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基础设施等项目。

②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2.3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特殊的工程建设活动,它与其他工程建设活动有明显的区别和差异。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建设工程监理在建设领域中成为我国的一种新的独立行业,其性质包括多方面。2.3.1 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材料、设备、劳动力,也不必拥有雄厚的注册资金。它只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技能、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业主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它所采用的主要手段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目的是协助业主在计划的目标内将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工程监理企业既不向业主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承包商的赢利分成,所获得的报酬(监理酬金)是技术服务的报酬,是脑力劳动的报酬。因此,建设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企业接受项目业主的委托而开展的管理和技术服务活动。它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委托方,也就是项目业主。这种高技术服务活动是按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来进行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管理。2.3.2 科学性1)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

建设工程监理以协助业主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己任,力求在计划的目标内建成工程项目。在工程规模日趋庞大,环境日益复杂,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参加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日渐增加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才能驾驭工程建设。2)科学性是由被监理单位的社会化、专业化特点决定的

承担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的都是社会化、专业化的企业,它们在技术、管理方面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这就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更高的素质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3)科学性是由工程项目所处的外部环境特点决定的

工程项目建设总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外部环境之中,时刻受到外部环境的干扰。因此,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既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又要具有科学的思维和灵敏的应变能力及创造性工作的能力。4)科学性是由监理工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使命决定的

在开展监理活动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把维护社会最高利益当做自己的天职。这是因为工程项目建设关系到国计民生,维系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涉及公众利益。因此,监理工程师要讲究科学性,以科学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方法来完成监理工作。

所谓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主要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和应变能力强的监理工程师组成骨干队伍;应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应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应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应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应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3.3 独立性《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是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与项目业主、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监理企业是独立的一方。因此,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2.3.4 公正性1)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

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当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特别是当这两方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监理工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调解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处理工程索赔和工程延期,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以及竣工结算时,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2)公正性是建设工程监理正常和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

监理工程师进行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都是为力争在预定目标内实现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这个总目标服务的。但是,仅仅依靠工程监理企业而没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积极配合,是不能完成这个任务的。监理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与承建单位以及与项目业主进行良好合作,相互支持、互相配合,而这一切都需要以监理能否具有公正性作为基础。3)公正性是承建商的共同要求

由于建设监理制赋予工程监理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力,被监理方必须接受监理方的监督管理。所以,它们迫切要求工程监理企业能够办事公道,公正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因此,我国建设监理制把“公正性”作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的重要准则。2.4 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质量监督的区别

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是,前者属于社会的、民间的行为,后者属于政府行政行为。建设工程监理是发生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行为。因此,二者在性质、执行者、工作范围、工作方法、手段、工作依据等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1)性质不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委托性的服务活动,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之后,为项目业主提供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一种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2)执行者不同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是社会化、专业化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其监理工程师。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则是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专业执行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3)工作范围、深度不同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伸缩性较大,它因业主委托范围不同而变化。如果业主委托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则其范围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此时,建设工程监理包括整个建设项目的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且质量监督具有连续性。而政府质量监督则仅限于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与备案管理。质量监督具有阶段性,监督范围具有稳定性。4)工作方法、手段不同

建设工程监理主要采用组织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5)工作依据不尽相同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是以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和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规范等法规为基本依据,维护法规的严肃性。而建设工程监理不仅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要以各类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它不仅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还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2.5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大量的工程实践证明,我国推行监理制在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为社会所公认。2.5.1 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全过程监理的条件下,在建设单位有了初步的项目投资意向之后,工程监理企业可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监督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这样,不仅可使项目投资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方向,而且可使项目投资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或承担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也为实现建设工程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5.2 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准则。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自律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为此,首先需要政府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这是最基本的约束,也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但是,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政府的监督管理不可能深入到每一项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因此还需要建立另外一种约束机制,能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约束。建设监理制就是这样一种约束机制。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等,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监理单位也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决策失误或发生不当的建设行为,这对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也可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当然,要发挥上述约束作用,工程监理企业首先必须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2.5.3 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不仅价值大、使用寿命长,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不允许有丝毫的懈怠和疏忽。

工程监理企业对承建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实际上是对工程建设生产过程的管理,它与产品生产者自身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按照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法律和管理的专业人士,凭借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有能力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工程所用材料、设备以及阶段产品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工程质量事故或留下工程质量隐患。因此,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之后,在加强承建单位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由工程监理企业介入工程建设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重要作用。2.5.4 有利于实现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

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三种不同表现。

①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额最少。

②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

③工程建设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之后,工程监理企业一般都能协助业主实现上述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第一种表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表现。随着工程建设寿命周期费用观念和综合效益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所接受,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的第二种和第三种表现的比例将越来越大,从而大大地提高我国全社会的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2.6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任务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任务是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目标,即控制经过科学地规划所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这三大目标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目标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一定的投资限额条件下,实现其功能、使用要求和其他有关的质量标准,这是投资建设一项工程最基本的要求。一般来说,实现建设项目并不十分困难,但要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范围内实现,则需要采取综合措施,这也是社会需要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因之一。因此,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任务就是控制三大目标。【思考题】

1.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监理?

2.简述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3.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有哪些?

4.说明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任务。第3章 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监理工程师的概念、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要求以及工程监理企业的概念和组织形式、工程监理企业与各方关系、工程监理企业的设立、资质管理和经营管理。要求学生掌握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的概念、工程监理企业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内容;熟悉监理工程师的素质、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工程监理费用的构成;了解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要求、职业道德、设立工程监理企业的条件及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

从国际、国内工程监理的经验来看,建设单位能否选择好并聘用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程建设的成败。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完成工作所消耗的时间、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管理能力、专业经验、技术力量以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是能否提供高水平监理服务的关键条件。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管理服务活动。这种活动效果的好坏不仅取决于监理队伍的总量能否满足监理业务的需要,而且还取决于监理人员,尤其是监理工程师水平的高低。所以,推行监理制就需要深入研究监理工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研究监理工程师的培养、教育等问题,以及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问题等。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是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后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这种企业的主要责任是向项目法人提供高智能的管理服务,即监理服务,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实践证明,监理企业已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3.1 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和素质3.1.1 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所谓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是指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它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应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现职人员;第二,已通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经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所以,如果监理工程师转入其他工作岗位,则不应再称为监理工程师。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但尚未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员。在工作中,监理员与监理工程师的区别主要在于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岗位责任的签字权,而监理员没有相应岗位责任的签字权。

凡取得监理岗位资质的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员的称谓,不同国家的称呼不尽相同。我国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的规定,把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和监理员(Site supervisor)。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都是临时聘任的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岗位职务,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被聘用,就没有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头衔,而只有监理工程师的称谓。3.1.2 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为了适应监理工作岗位的需要,监理工程师应该比一般工程师具有更好的素质,对这种高智能人才素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要有较高的学历和广泛的理论知识

现代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巨大,工艺越来越先进,材料、设备越来越新颖,应用科技门类复杂,组织千万人协作的工作十分浩繁,如果没有广博的理论知识,是不可能胜任监理工作的。即使是规模不大、工艺简单的工程项目,为了优质、高效地搞好工程建设,也需要具有较深厚的现代科技理论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如果工程建设委托监理,监理工程师不仅要担负一般的组织管理工作,而且要指导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搞好工作。所以,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上述理论知识就难以胜任监理工作。

要胜任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就应当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学识水平。在国外,监理工程师都要具有大学学历,而且大都具有硕士甚至博士学位。如美国的兰德公司,在500余名咨询人员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约占总人数的70%。德国的克虏伯康采恩系统工程公司,在100余名咨询人员中,有50%的人具有博士学位。在我国的有关法规中规定,我国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大专院校毕业以上的学历,包括由其他工作岗位转入监理行业的工程师、建筑师和经济师。这是保证监理工程师队伍素质的重要基础,也是向国际水平靠近所必须的。

工程建设涉及的学科很多,其中主要学科就有几十种。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不可能学习和掌握这么多的专业理论知识。但是,起码应学习、掌握一种专业理论知识,没有专业理论知识的人员是难于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还应力求了解或掌握更多的专业学科知识。无论监理工程师已掌握了多少专业技术知识,都必须学习、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从而达到一专多能,成为工程建设中的复合型人才,使工程监理企业真正成为智力密集型的知识群体。2)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就是理论知识在工程建设中的成功应用。一般来说,一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工作的时间越长,经验就越丰富;反之,经验则不足。大量的工程实践证明,工程建设中出现失误,往往与参与者的经验不足有关。当然,若不从实际出发,单凭以往的经验,也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据了解,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在考核某一个单位或某一个人的能力大小时,都把实践经验作为主要的衡量尺度之一。例如,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规定,入会的会员年龄必须在38岁以上;新加坡有关机构规定,注册结构工程师必须具有8年以上的工程结构设计实践经验。

所谓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工程建设立项评估、建成使用后的评价分析实践经验。

②工程建设地质勘测实践经验。

③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实践经验。

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中介服务的实践经验。

⑤工程建设设计实践经验。

⑥工程建设施工实践经验。

⑦工程建设设计管理实践经验。

⑧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⑨工程建设构件或配件加工、设备制造实践经验。

⑩工程建设经济管理实践经验。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实践经验。3)要有良好的品德和工作作风

监理工程师的良好品德和工作作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建设事业。只有这样,才能潜心钻研业务、努力进取和搞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②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处理任何问题时,都能从实际出发,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从复杂的现象中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要矛盾,而不是凭“想当然”、“差不多”草率行事,使问题能得到迅速而正确的解决。

③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对自己,不谋私利;对业主,既能贯彻其正确的意图,又能坚持正确的原则;对承建商,既能严格监理,又能正确处理其同业主的关系,公平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④能听取不同意见,而且要有良好的包容性。对与己不同的意见,能共同研究、及时磋商、耐心说服,而不是急躁行事,不轻易行使自己的否决权,以事实为依据,善于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4)要有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尽管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管理和技术服务,以脑力劳动为主,但是也必须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才能胜任繁忙、严谨的监理工作。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由于露天作业,工作条件艰苦,工期往往紧迫,业务繁忙,更需要有健康的身体。我国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退休,也都是从人们的体质上考虑的。一般来说,年满65周岁就不宜再在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国家规定对其不予注册。3.2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监理工程师是一种执业资格。只有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我国按照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得到社会承认、具有国际可比性、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等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取得,体现出执业资格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2.1 实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的重要意义1)保障监理工程师队伍素质能力的需要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有利于统一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标准,有助于保证全国各地方、各部门监理队伍的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促进广大监理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向合格监理工程师的方向努力,使之早日具备国家认可的监理工程师资格。2)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需要

我国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批时,对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行便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同时,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工程监理企业时,主要看重的是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素质与能力;政府部门加强监理企业监督管理,便于业主选择工程监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有助于建立建设工程监理人才库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行,不仅把工程监理企业以内的监理人员资格确定下来,而且把工程监理企业以外已经掌握监理知识的人员的监理资格确认下来,形成蕴含于社会的监理人才库,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管人才库的建立和运行。4)通过考试确认相关资格,是国际通行做法

我国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助于开拓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它是国际通用做法;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大幅度地提升了我国建设界的监理水平,而且更有利于监理工作与国际接轨。3.2.2 报考监理工程师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对监理人员素质的要求,我国对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考试报名条件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的人员;

②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报考时,要填写“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并交验学历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3.2.3 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1)考试时间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5月份进行。2)考试科目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是对考生监理理论和监理实务技能水平的考察,是一种水平考试,因而采取统一命题、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标准、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考试科目共分四科,即《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对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即:

①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

②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③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的人员;

④从事监理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工作人员。3)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国家人事部、建设部批准。3.2.4 考试组织管理

根据国情,我国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管理的原则。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政策制订、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在考试前,国家成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是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制订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情况。

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考试公告;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加考试者的资格;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3.3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监理工程师是一种岗位职务,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的责任和权利。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是为了建立一支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监理队伍,也是为了确保和维护监理工程师岗位的严肃性。3.3.1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制订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法规、政策和计划等;制订《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式样并监制;受理各地方、各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上报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监督、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受理对监理工程师处罚不服的上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监理主管机构为本部门直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构。两者的职责基本相同,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法规、政策和计划,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受理所属工程监理企业关于监理工程师注册的申请;审批监理工程师注册,并上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备案;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处罚;负责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日常考核和管理。

监理工程师注册的申请,由申请者所在的工程监理企业向相应的注册管理部门(或机构)提出。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于合格的,根据需要和注册计划择优予以注册,并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工程师的证书由进行资格审查的注册管理部门负责颁发。

注册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中注明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3.3.2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种形式。1)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质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没有不予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中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2)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②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③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②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申请变更注册程序同延续注册。4)不予注册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③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⑤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⑥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5)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①聘用单位破产的;

②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④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⑤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⑥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⑦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⑧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6)注销手续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作废: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注销注册的;

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④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⑤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⑥受到刑事处罚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3.3.3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及继续教育1)监理工程师的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2)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目的在于加强培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弥补执业资格考试中不能解决的问题,不断提升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水平,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政策法规变化的需求。因此《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①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②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③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④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选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①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②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③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④需要补充的其他与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和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3.4 监理工程师权利和义务3.4.1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的权利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①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③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④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⑥接受继续教育;

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3.4.2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②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③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⑤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⑥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⑧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⑨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⑩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3.4.3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领域里一项高尚的工作。为了确保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都有严格的要求,在有关法规里也作了具体的规定。1)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

①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②按合同条件的约定开展工作,遵守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

③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完成所承诺的全部任务。

④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地工作。

⑤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⑥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⑦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材料;不得从事与监理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业务有关的中间人活动。

⑧除监理费之外,不收受与合同业务有关单位的任何礼金。

⑨不泄漏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当需要发表与所监理项目有关的文章时,应经业主认可,否则会被视为侵权。

⑩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在监理业务的分包或聘请专家协助监理时,应得到业主的同意。

监理工程师应成为业主的忠诚顾问,在处理业主和承包商的矛盾时,要依据法规和合同条款,公正、客观地促成问题的解决。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监理守则,认真完成合同义务。否则,业主有权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中止监理合同。通知发出后15天,若监理工程师没有做出答复,业主即可认为终止合同生效。

监理工程师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工作纪律,由政府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处以罚款。监理单位还要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2)FIDIC相关道德准则

在国外,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由其协会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1年在慕尼黑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上,讨论批准了FIDIC通用道德准则。该准则分别从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能力、正直性、公正性、对他人的公正等5个问题、计14个方面,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道德行为准则。目前,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的会员国都认真地执行这一准则,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

①接受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②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办法;

③在任何时候都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2)能力。

①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务采用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②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方才进行。(3)正直性。

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4)公正性。

①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②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权时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③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5)对他人的公正。

①加强“按照能力进行选择”的概念;

②不得故意或无意地作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的事情;

③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一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

④通知该咨询工程师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⑤在被要求对其他咨询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节进行。3.5 工程监理企业的概念与组织形式3.5.1 工程监理企业的概念

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以及承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研院所和工程咨询单位。它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

建筑市场是由三大主体构成的,即业主、承建商和监理方。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不仅要具备法人资格的交易双方,而且要有协调交易双方、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就建筑市场而言,业主和承建商是买卖双方,承建商以物的形式出卖自己的劳动,是卖方;业主以支付货币的形式购买承建商的建筑产品,是买方。一般来说,建筑产品的买卖交易不是瞬时间就可以完成的,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交易的时间越长,或阶段性交易的次数越多,买卖双方产生矛盾的概率就越高,需要协调的问题就越多。况且,建筑市场中的交易活动的专业技术性都很强,没有相当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就难以圆满地完成建筑市场中的交易活动。工程监理企业正是介于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第三方,它是为促进建筑市场中交易活动顺利开展而服务的。3.5.2 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有可能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监理企业、合伙监理企业、个人独资监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以下简要介绍公司制监理企业、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的特点。1)公司制监理企业

监理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制监理企业的主要特征包括: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企业法人;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完整纳税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采用规范的成本会计和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监理公司的种类有两种,即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监理股份有限公司。(1)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以下特征:

①公司不对外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

②股东交付股金后,公司出具股权证书,作为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凭证(这种凭证不同于股票,不能自由流通,必须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转让,且要优先转让给公司原有股东);

③公司股东所负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即把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的其他财产脱钩,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只以公司所有的资产偿还债务;

④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⑤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⑥公司股东可作为雇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通常公司管理者也是公司的所有者;

⑦公司账目可以不公开,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公开。(2)监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监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以下特征:

①公司资本总额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在对外经营业务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公司债务。

③公司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

④公司股东的数量有最低限制,应当有1个以上(含1人)发起人。

⑤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⑥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⑦公司账目必须公开,便于股东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⑧公司管理实行两权分离。董事会接受股东大会委托,监督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行使公司财产所有者职权;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掌握公司的经营权。2)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1)基本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是指以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一方,以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为另一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签订合同、制订章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主要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我国的法律规定,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主要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经济实体。(2)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的区别。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日趋国际化,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将占有重要的地位。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企业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法人型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②组织机构不同。合营企业是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实行单一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作企业可以采取董事会负责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既可由双方组织联合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一方管理,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③出资方式不同。合营企业一般以货币形式计算各方的投资比例;合作企业是以合同规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以非现金投资作为合作条件,可不以货币形式作价,不计算投资比例。

④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依据不同。合营企业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合作企业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和分担风险。

⑤回收投资的期限不同。合营企业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作企业则允许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3.5.3 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1)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比较高(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比较低(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因此,我国绝大多数工程监理企业现阶段不宜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但这种形式是我国监理企业以后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

在试行建设监理制的初期,我国的绝大多数监理企业是由国有企业集团或教学、科研、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传统的国有企业模式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监理企业。这些监理企业普遍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晰、管理体制不健全、经营机制不灵活、分配制度不合理、职工积极性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的现象,企业缺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四自”能力。这必将阻碍监理企业和监理行业的发展。因此,国有工程监理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是必然发展趋势。

监理企业改制的目的:一是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不少国有监理企业经营困难,主要原因是体制、机制问题;改革的关键在于转换监理企业经营机制,使监理企业真正成为“四自”主体。二是有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监理企业经营困难,除了体制和机制外,管理不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有利于提高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国有企业固有的产权不清晰、责任不明确、分配不合理的传统模式,难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2)工程监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步骤

现阶段,我国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监理企业应尽快改制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一般程序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发起人并成立筹委会。

发起人确定后,成立企业改制筹备委员会,负责改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2)形成公司文件。

公司文件主要包括改制申请书、改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等。(3)提出改制申请。

筹备委员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时,应提交基本文件包括改制协议书、改制申请书、改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4)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价值的重估,它是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以保证资产价值与实际相符。资产评估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等程序进行。(5)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是指对财产权进行鉴别和确认,即在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鉴别企业各所有者和债权人对企业全部资产拥有的权益。对于国有产权,一般应指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即用评估后的总资产价值减去国有企业的负债。(6)股权设置。

股权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定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股权设置是指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根据股份制改造的要求,按投资主体所设置的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和外资股。从目前发展趋势看,应减持国有股,扩大民营股,并折成股份,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和经营者。(7)认缴出资额。

各股东按照共同订立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8)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时,一般应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等。(9)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签发证明股东已经缴纳出资额的出资证明书(股权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原有企业即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3.6 工程监理企业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替代业主管理工程建设。同时,它又要公正地监督业主与承建商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这种特殊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它在工程建设中特殊的、重要的地位。3.6.1 工程监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1)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和业主都是建筑市场中的主体,不分主次,自然应当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它们都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同行业的企业法人,只有经营性质的不同、业务范围的不同,而没有主仆之别。即使是同一行业,各独立的企业法人之间(子公司除外),也只是大小的不同、经营种类的不同,不存在主仆关系。所谓主仆关系就是一种雇佣关系,被雇佣者要听命于雇佣者,被雇佣者不必有主人翁的思想,更没有主人翁的资格。显然,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且法规要求工程监理企业与业主一样,都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工程建设负责,对国家、对社会负责。

另一方面,它们都是建筑市场中的主体,都是因为工程建设而走到一起来的。业主为了更好地搞好自己担负的工程项目建设,而委托工程监理企业替自己负责一些具体的事项。业主可以委托甲监理企业,也可以委托乙监理企业。同样,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不接受委托。工程监理企业仅按照监理委托合同开展工作,对业主全面负责,但并不受业主的领导。业主对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没有任何支配权、管理权。如果两者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不成立,那么就不存在任何联系。2)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委托之后,业主就把一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权力授予监理企业。诸如工程建设各方面协调的主持权、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以及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以及围绕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种建议权等。业主往往留有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决定权、对承建商的选定权、与承建商签订合同的签认权以及工程竣工或阶段的验收权等。

工程监理企业根据业主的授权开展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具体实践活动中居于相当显赫的地位。但是,工程监理企业毕竟不是业主的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界定,“代理行为”的含义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工程监理企业既不能以业主的名义开展监理活动,也不能让业主对自己的监理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显然,工程监理企业不是也不应该是业主的代理人。3)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承接监理业务,首先应与业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的经济利益、权利、职责和义务等在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中均有体现。

但是,监理委托合同毕竟与其他经济合同不同。这是由于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业主、工程监理企业、承建商是建筑市场三元结构的三大主体。在工程建设发包与承包这种交易活动中,业主向承建商购买建筑商品(或阶段性建筑产品)。买方总是想少花钱而买到好商品,卖方总想在销售商品中获取较高的利润。工程监理企业的责任就是既帮助业主购买到合适的建筑商品,又要维护承建商的合法权益。或者说,工程监理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不仅表明工程监理企业要为业主提供高智能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表明,工程监理企业有责任维护承建商的合法权益。可见,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处于建筑商品买卖双方之间,起着维系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制衡作用。因此,不能把工程监理企业单纯地看成业主利益的代表。3.6.2 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建商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承建商不单是指施工企业,而是包括承建工程项目规划的规划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任务的勘察企业、承接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企业、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以及承接工程设备、工程材料、构配件供应或加工制造企业在内的大概念。也就是说,凡是承接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相对于业主来说,统称为承建商。1)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建商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如前所述,承建商也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没有承建商,也就没有建筑产品;没有了卖方,买方也就不存在。但是,像业主一样,承建商是建筑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既然都是建筑市场的主体,那么,就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都是为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承担的具体责任虽然不同,但相对于业主来说,两者的角色、地位是一样的。无论是工程监理企业,还是承建商都是在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条款的制约下开展工作,两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建商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虽然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建商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经济合同,但是,工程监理企业与业主签订有监理委托合同,承建商与业主签订有承包工程合同。工程监理企业依据业主的授权,并根据建设监理法规、监理委托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承建商实施监理,从而形成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建商不再与业主直接交往,而转向与工程监理企业直接联系,并自觉接受工程监理企业对自己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3.7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与管理3.7.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他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1)综合资质标准。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③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④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⑤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⑥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2)专业资质标准。

①专业甲级资质标准。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b.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c.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见表3-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d.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e.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f.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g.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h.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i.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②专业乙级资质标准。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b.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c.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见表3-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d.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e.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f.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g.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h.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③专业丙级资质标准。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b.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c.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见表3-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d.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e.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3)事务所资质标准。

①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②合伙人中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③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④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表3-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单位:人)2)工程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1)综合资质。

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等级见表3-2),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表3-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2)专业甲级资质。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3)专业乙级资质。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4)专业丙级资质。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5)事务所资质。

事实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除外。3.7.2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申请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应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定级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②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③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⑥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⑦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2)资质延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3)资质变更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除以上变更外的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以上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3.8 工程监理企业经营管理3.8.1 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

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1)守法

守法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工程监理企业来说,守法就是要依法经营,依法从事监理活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工程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是指填写在资质证书中、经政府资质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核定的业务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监理业务的工程类别;二是承接监理工程的等级。

②监理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③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即无效合同除外),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不得无故或故意违背监理委托合同的有关条款。

④工程监理企业离开原住所承接监理业务,要自觉遵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发的监理法规和有关规定,并要主动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管理。

⑤遵守国家关于企业法人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等。2)诚信

诚信即诚实守信用,这是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中的体现。它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护市场道德秩序。诚信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指导当事人以善意的心态、诚信的态度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正确地从事民事活动。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是完善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重要保证。信用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良好的信用能为企业带来巨大效益。我国已是世贸组织的成员,信用将成为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并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它是能给企业带来长期经济效益的特殊资本。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使企业成为讲道德、守信用的市场主体。

工程监理企业向社会提供的是管理和技术服务,按照市场经济观念,出卖的主要是自己的智力。智力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产品,但它最终要由建筑产品体现出来。如果监理企业提供的管理和技术服务有问题,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从这一角度讲,工程监理企业在从事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诚信的基本准则。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②建立健全与业主的合作制度;

③建立健全监理服务需求调查制度;

④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度等。3)公正

公正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活动中既要维护业主的利益,又不损害承建商的合法利益,并依据合同公平合理地处理业主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

工程监理企业要做到公正,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③要熟悉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条款;

④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⑤要提高专业技术能力;

⑥要提高综合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4)科学

科学是指工程监理企业要依据科学的方案,运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开展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工作结束后,还要进行科学的总结。实施科学化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科学的方案。

工程监理的方案是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监理前,要尽可能准确地预测出各种可能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拟定解决办法,制订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监理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制订监理实施细则,使各项监理活动都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2)科学的手段。

实施工程监理必须借助于先进的科学仪器(如各种检测、试验、化验仪器,摄像、录像设备及计算机等),以提高工程监理的有效性、先进性和科技含量。(3)科学的方法。

监理工作的科学方法主要体现在监理人员在掌握大量的、确凿的有关监理对象及其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适时、妥当、高效地处理有关问题;解决问题要用事实说话、用书面文字说话、用数据说话;尤其体现在开发、利用计算机软件,建立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上。3.8.2 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服务的内容

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经营服务的内容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工程建设决策阶段的监理、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和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理。1)工程建设决策阶段监理

工程建设决策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是对投资决策、立项决策和可行性研究决策的监理。但是,工程建设决策的监理既不是工程监理企业替业主决策,更不是替政府决策,而是受业主或政府的委托选择咨询单位,协助业主或政府与咨询单位签订咨询合同,并监督合同履行和对咨询意见进行评估。而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直接为业主提供决策阶段监理服务。

工程建设决策阶段监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决策监理。

投资决策主要是对投资机会进行论证和分析,其委托方可能是业主,也可能是金融单位,或是政府。其监理内容如下:

①协助委托方选择投资决策咨询单位,并协助签订合同书;

②监督管理投资决策咨询合同的实施;

③对投资咨询意见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2)工程建设立项决策监理。

工程建设立项决策主要是确定拟建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条件是否具备)以及拟建规模,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其监理内容如下:

①协助委托方选择工程建设立项决策咨询单位,并协助签订合同书;

②监督管理立项决策咨询合同的实施;

③对立项决策咨询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3)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决策监理。

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是根据确定的项目建议书在技术上、经济上、财务上对项目进行更为详细的论证,提出优化方案。其监理内容如下:

①协助委托方选择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单位,并协助签订可行性研究合同书;

②监督管理可行性研究合同的实施;

③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

对于规模小、工艺简单的工程来说,在工程建设决策阶段可以委托监理,也可以不委托监理,而直接把咨询意见作为决策依据。但是,对于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来说,最好是委托具有咨询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以期得到帮助,作出科学的决策。2)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监理

工程建设设计阶段是工程项目建设进入实施阶段的开始。工程设计通常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在进行工程设计之前还要进行勘察(地质勘察、水文勘察等),所以,这一阶段又叫做勘察设计阶段。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可将勘察和设计分开来签订合同,也可把勘察工作交由设计单位进行,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和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协助业主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②协助业主审查和评选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③协助业主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④协助业主编制设计要求文件。

⑤协助业主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书。

⑥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合同的实施。

⑦进行跟踪监理,检查工程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验收工程设计文件,协助业主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是对勘察设计进度、质量和投资的监督管理。总的内容是根据勘察设计任务批准书编制勘察设计资金使用计划、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和设计质量标准要求,并与勘察设计单位协商一致,圆满地贯彻业主的建设意图。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跟踪检查、阶段性审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文件的规范性、工艺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结构的安全性、施工的可行性以及设计标准的适宜性等;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合理性,若超过投资限额,除非业主许可,否则要修改设计;在审查上述两项的基础上,全面审查勘察设计合同的执行情况,最后代替业主验收所有设计文件。3)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

这里所说的工程施工阶段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它包括施工招标的监理、施工监理和竣工后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

在施工招标阶段,工程监理企业主要协助业主做好施工招标工作,其内容如下。

①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②核查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图预算和标底。当工程总包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时,工程监理企业更要投入较大的精力搞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施工图预算审查工作。另外,招标标底包括在招标文件当中,但有的业主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编制标底,所以,工程监理企业要重新审查;

③协助业主组织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向业主提出中标单位建议;

④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施工阶段监理。

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申请报告;

②查看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向承建商办理移交手续;

③审查、确认总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④制订施工总体计划,审查承建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下达单位工程施工开工令;

⑤审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清单;

⑥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

⑦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⑧主持协商和处理设计变更;

⑨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主持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⑩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审查工程计量,验收分项分部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1)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施工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

(13)审查工程结算;

(14)向业主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并签署监理意见;

(15)协助业主编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工程保修阶段监理

在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维修。

工程监理企业除承担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的业务之外,还可以承担工程建设方面的咨询业务。属于工程建设方面的咨询业务如下。

①工程建设投资风险分析;

②工程建设立项评估;

③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标底;

⑤编制工程建设各种估算;

⑥有关工程建设的其他专项技术咨询服务等。

当然,对于一个工程监理企业来说,不可能什么都会干。建设单位往往把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承担,甚至把同一阶段的监理业务分别委托几个不同专业的监理企业监理(一般来说,大型和特大型工程需要几家监理企业同时监理,规模较小的工程则不宜委托几家监理企业监理)。3.8.3 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

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是工程监理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1)强化监理企业管理的措施

加强监理企业的管理,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市场定位要准确。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开放,监理市场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新形势下,要使基础普遍较弱、竞争力不强的监理企业得以生存、发展和壮大,首先必须加强自身发展战略研究,适应日趋激烈的监理竞争市场,并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的市场地位,制订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2)管理方法现代化。

要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推广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借鉴国外企业现代管理方法,推陈出新,锐意改革,逐步完善和优化企业管理体制和机制。(3)完善市场信息系统。

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建立灵敏、准确的市场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为企业经营和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4)积极开展贯标活动。

监理工程师的中心任务是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质量控制。因此,要积极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其作用是:①能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②能够提高企业人员素质;③能够规范企业各项工作;④能够避免或减少工作失误,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5)严格贯彻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我国制订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的重要文件。在贯彻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过程中,应紧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组织全员学习。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工作、检查考核监理业绩、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等各个环节中,都应当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主要依据。(6)加强监理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

目前,我国监理行业的监理水平、监理实效与国外先进国家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加强监理人员的培训或再教育,并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经验交流和总结,对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至关重要。2)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工程监理企业的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企业内部机构和各机构职能,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择优聘用,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完善制约机制。(2)人事管理制度。

健全工资分配、奖励制度;完善职称晋升、评聘制度;加强对企业职工的业务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推行职工全员竞争上岗,严格劳动纪律,严明奖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4)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资产管理、财务计划管理、投资管理、资金管理、财务审计管理等。要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改进和加强经济核算。(5)经营管理制度。

制订企业的经营规划、市场开发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等。(6)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制度。

制订监理机构工作会议制度、对外行文审批制度、监理工作日志制度、监理周报(或月报)制度、各项监理工作的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等。(7)设备管理制度。

制订设备的购置办法和使用保养规定等。(8)科技管理制度。

制订科技开发规划、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办法等。(9)档案文书管理制度。

制订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制度,文件和资料的使用、归档管理办法等。3.8.4 工程监理企业的经营1)取得监理业务的基本方式

工程监理企业承揽监理业务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投标竞争取得监理业务;二是由业主直接委托取得监理业务。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在不宜公开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工程,或者是工程规模比较小、比较单一的监理业务,或者是对原工程监理企业的续用等情况下,业主也可以直接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同时,我国《招标投标法》还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l%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项目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因此,通过投标取得监理业务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比较普遍的形式。2)监理企业的竞争策略

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工程师在投标竞争过程中,要熟悉监理企业的选择程序,要掌握业主及其代表人在这一阶段考虑取舍因素的心理活动,掌握拟监理工程项目的详细情况等。只有这样,才可能为自己确定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竞争策略。(1)提出高水平的监理大纲。

对大多数工程监理企业来说,要想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积极地去寻求顾客(委托方),以期得到更多的监理业务。这一目标往往是通过良好的社会信誉,高质量的监理工作,公正、科学的求实态度达到的。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投标的企业要想中标,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取决于工程监理企业能否认真地准备和撰写投标书,而监理投标书的核心是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的主要作用有两个,一是使业主认可大纲中的监理方案,从而承揽到监理业务;二是为今后开展监理工作制订方案。其内容应当根据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制订。通常包括的内容有:监理单位拟派往项目上的主要监理人员,并对他们的资质情况进行介绍;监理单位应根据业主所提供的和自己初步掌握的工程信息,制订准备采用的监理方案(监理组织方案、各目标控制方案、合同管理方案、安全管理方案、组织协调方案);明确说明将提供给业主的、反映监理阶段性成果的文件。项目监理大纲是项目监理规划编写的直接依据。(2)防止陷入价格竞争的陷阱。

业主在监理招标时应以监理大纲的水平作为评定投标书优劣的重要内容,而不应把监理费的高低当做选择工程监理企业的主要评定标准。片面地根据价格高低来选择监理企业,对业主来说是得不偿失的。同样,靠压低报价来获取监理业务,对于工程监理企业来说也是一个灾难。工程监理的质量与效果,不仅要靠执行中所采用的程序,更主要的还是靠监理工程师的主观能动性,靠他们的技术、经验、判断与创造力。这一切在不同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差异是相当大的,而这些又往往成为决定服务价格的重要因素。从建设单位想获得高质量服务和监理企业想求得生存和发展的不同利益来看,可以说盲目的价格竞争,对于双方均是没有益处的。特别是对那些饥不择食的监理企业来说,靠压低价格来得到监理业务,简直是为自己挖掘一个陷阱。目前,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和发展,在各种办法尚不很健全、成熟的情况下,要特别注意防范这个陷阱。所以,对于每一个监理企业来说,应特别注意合理地报价。(3)工程监理企业在竞争承揽监理业务中应注意的事项。

①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监理行业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②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③承揽监理业务的总量要视本企业的力量而定,不得与业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把监理业务转包给其他监理企业或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监理企业的名义挂靠承揽监理业务。

④对于监理风险较大的项目,或建设工期较长的项目,或遭受自然灾害、政治、战争影响的可能性较大的项目,或工程量庞大、技术难度很高的项目,监理企业除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外,还可以与几家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监理业务,以分担风险。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1)总则。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具体收费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算公式为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①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见表3-3)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3-3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②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③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见表3-4)中查找确定。表3-4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按不同专业相应的《工程复杂程度表》确定。下面仅给出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见表3-5)。表3-5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高程调整系数:海拔高程2001m以下为1;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3)其他方面。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思考题】

1.说明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2.监理工程师需要具备哪些素质?

3.各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4.监理工程师的各类注册程序分别是什么?

5.什么情况下对监理工程师的申请不予注册?

6.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7.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哪些?各自都有哪些特征?

8.简述工程监理企业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9.说明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内容。【案例分析】

某工程的建设单位A委托监理单位B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总承包单位C按合同约定选择了设备安装单位D分包设备安装及钢结构安装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主体结构施工时,发现总承包单位C在未向监理机构报审危险性较大的预制构件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已自行施工,且现场没有管理人员。于是总监理工程师下达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事件2: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巡视时,发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违章作业,有可能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口头要求总承包单位暂停分包单位施工,但总承包单位未予执行。总监理工程师随即向总承包单位下达了《工程暂停令》,总承包单位在向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转发《工程暂停令》前,发生了设备安装质量及安全事故,重伤4人。

事件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发现D施工单位使用的高强螺栓未经报验,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即向乙施工单位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并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C施工单位得知后也要求D施工单位立刻停止整改。D施工单位为赶工期,边施工边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及时报告了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出的当天,发生了因高强螺栓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的钢梁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二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可以口头要求暂停施工?为什么?

3.指出事件3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第4章 监理组织与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组织的基本原理、建设工程组织管理基本模式、建设工程监理模式与实施程序、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要求学生掌握组织的概念、组织机构活动基本原理和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熟悉监理组织机构的形式和特点、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了解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和方法、人员结构安排和基本职责以及组织协调的概念。4.1 组织的基本原理

组织是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职能。它是建立精干、高效的项目监理机构和实现其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实现建设工程监理目标的前提条件。

组织理论的研究分为两个方面:组织结构学和组织行为学。它们是相互联系的两个分支学科。组织结构学重点进行组织的静态研究,以研究如何建立精干、高效的组织结构为目的,即什么是组织、什么样的组织才具有精干、高效、合理的结构;组织行为学重点进行组织的动态研究,以研究如何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提高行动效率为目的,即怎样才能建立良好的组织关系,并使组织发挥最佳的效能。4.1.1 组织的概念、职能与组织活动的基本原理1)组织的概念

组织是指人们为了实现系统的目标,通过明确分工协作关系,建立权力责任体系而构成一体化的人员的组合体及其运行的过程。由组织的概念可知道,组织具有三个特点:

①目的性。目标是组织存在的前提,即组织必须有目标。

②协作性。没有分工与协作就不是组织,组织必须有适当的分工和协作,这是组织效能的保证。

③制度性。没有不同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制度就不能实现组织活动和组织目标,组织必须建立权力责任制度。2)组织职能

组织职能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的组织设计和职权关系结构来使各方面的工作协同一致,以高效、高质量地完成任务。组织职能包括5个方面。

①组织设计。是指选定一个合理的组织系统,划分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确立各种基本的规章制度。

②组织联系。是指确定组织系统中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明确信息流通和反馈的渠道,以及各部门的协调原则和方法。

③组织运行。是指组织系统中各部门根据规定的工作顺序,按分担的责任完成各自的工作。

④组织行为。是指应用行为科学、社会学及社会心理学原理来研究、理解和影响组织中人们的行为、语言、组织过程以及组织变更等。

⑤组织调整。是指根据工作的需要、环境的变化,分析原有的项目组织系统的缺陷、适应性的效率状况,对原组织系统进行调整和重新组合,包括组织形式的变化、人员的变动、规章制度的修订或废止、责任系统的调整以及信息系统的调整等。3)组织活动的基本原理

在通常情况下,个人联合起来共同协作的组织可以完成个人无法办到的事情,但不同的联合、不同的组织机构,其组织活动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为保证组织活动所产生的效果,一般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理。(1)要素有用性原理。

一个组织系统中的基本要素有人力、财力、物力、信息、时间等,这些要素都是有用的,但每个要素的作用不尽相同,而且会随着时间、场合而变化。有的要素作用大,有的要素作用小;有的要素起主要的作用,有的要素起次要的作用;有的要素暂时不起作用,将来才起作用;有的要素在某种条件下、在某一方面、在某个地方不能发挥作用,但在另一条件下、在另一方面、在另一个地方就能发挥作用。所以,在组织活动过程中,人们不但应看到人力、财力、物力等因素的有用性,还应看到一切要素的特殊性,根据各要素作用的大小、主次、好坏进行合理的安排、组合和使用,做到人尽其才、财尽其利、物尽其用,尽最大可能地提高各要素的有用率。这就是组织活动的要素有用性原理。例如,同样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专业、知识、能力、经验等水平的差异,所起的作用也就不同。因此,管理者还要具体分析和发现各要素的特殊性,以便充分发挥每一要素的作用。(2)动态相关性原理。

组织系统是处在相对稳定的运动状态之中的,因为任何事物处在静止状态是相对的,处在运动状态则是绝对的。组织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这种相互作用推动着组织活动的进步和发展。这种相互作用的因子叫做相关因子,充分发挥相关因子的作用,是提高组织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事物在组合过程当中,由于相关因子的作用,可以发生质变。一加一可以等于二,也可以大于二,还可以小于二。整体效应不等于各局部效应的简单相加,各局部效应之和与整体效应也不一定相等,这就是动态相关性原理。如果很好地协调各方面关系则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更好地发挥组织的整体效应,使组织机构活动的整体效应大于其局部效应之和。(3)主观能动性原理。

人和宇宙中的各种事物一样,运动是其共有的根本属性,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物质;所不同的是,人是有生命、有思想、有感情、有创造力的。人的特征是会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在劳动中改造世界,同时也改造自己;能继承并在劳动中运用和发展前人的知识,使人的能动性得到发挥。组织管理者应该努力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出来,只有当主观能动性发挥出来时才会取得最佳效果。(4)规律效应性原理。

规律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组织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要掌握规律,按规律办事,把注意力放在抓事物内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上,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取得良好的效应。规律与效应的关系非常密切,一个成功的管理者应当懂得只有努力揭示规律,才有取得效应的可能;而要取得好的效应,就要主动研究规律,坚决按规律办事。4.1.2 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就是一个组织内构成要素之间确定的较为稳定的相互关系和相互联系的方式,即组织中各部门或各层次之间所建立的相互关系,或是一个组织内部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并且用组织图和职位说明加以表示。1)组织结构与职责、职权的关系(1)组织结构和职权的关系。

组织结构和职权之间存在着一种直接的相互关系。因为,组织结构与职位以及职位间关系的确立密切相关,组织结构为职权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格局;职权指的是组织中成员之间的关系,职权关系的格局就是组织结构。(2)组织结构与职责的关系。

组织结构与组织中各部门及各成员的职责和责任的分派直接相关。有了职位也就有了职权,从而也就有了职责。组织结构为职责的分配和确定奠定了基础,依靠组织结构可以确定机构和人员职责的分派,从而可以有效开展各项管理活动。2)组织结构表达方式

目前,组织结构图是描述组织结构的较为直观有效的办法,它是通过绘制能表明组织的正式职权和联系网络的图来表示组织结构的。如图4-1所示。

组织结构图是组织结构简化了的抽象模型。尽管它还不能准确地、完整地表达组织结构,如它不能确切说明一个上级对下级所具有的职权的程度,以及同一级别的不同职位之间相互作用的横向关系,但它仍不失为一种常用而又有效的组织结构表示方法。图4-1 某工程监理组织机构4.1.3 组织设计1)组织设计的概念

组织设计是指对一个组织的结构进行规划、构造、创新或再构造,以便从组织结构上确保组织目标的有效实现。优秀的组织设计对于提高组织活动的效能具有重大的作用。

组织设计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组织设计是管理者在系统中建立一种高效的、相互关系的、合理化的、有意识的过程,这个过程既要考虑系统的内部因素,又要考虑系统的外部因素;第二,形成组织结构是组织设计的最终结果。

只有进行有效的组织设计,健全组织系统,才能提高组织活动的效能,才能使其发挥重大的管理作用。组织设计的流程如图4-2所示。图4-2组织设计流程2)组织构成因素

组织结构通常呈金字塔的形式,从上到下权责递减,人数递增,由管理层次、管理跨度、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四大因素组成,各因素密切相关,相互制约。在组织结构确定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各因素及相互间的平衡与衔接。(1)管理层次。

管理层次是指从最高管理者到基层实际工作人员分级管理的层次数量。

在通常情况下,管理层次分为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操作层三个层次。决策层的任务是确定管理组织的根本目标和主要方针计划;协调层的职能主要是参谋、咨询;执行层主要是直接调动和组织各种具体活动内容的;操作层是从事具体操作和完成基层的具体工作任务的。三个管理层次的职能任务不同,其人员要求、职责权限也不同。一般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到最基层的实际工作人员权责逐层递减,人数却逐层递增。在组织设计中,管理层次不宜过多,否则会造成人力和资源浪费,也会使信息传递慢、指令走样、协调困难。(2)管理跨度。

管理跨度又称管理幅度,是指某上级管理人员所直接管理的下级人员的数量或部门数。由于每一个人的能力和精力是有限度的,一个上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有效地指挥下级的数目具有一定限度。

在组织中,某一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跨度的大小取决于需要该级管理人员进行协调的工作量的多少。因此,必须合理确定各级管理者的管理跨度,才能使组织高效地运作。管理跨度的弹性很大,影响因素很多,它与管理人员性格、品德、才能、个人精力、授权程度以及被管理者的素质关系很大,此外还与职能难易程度、工作地点远近、工作的相似程度、工作制度和程序等客观因素有关。管理跨度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工作的开展,过大会造成领导管理的顾此失彼,过小则不利于充分发挥管理能力。(3)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是组织机构内部专门从事某个方面业务工作的单位。管理部门的划分要根据组织目标与工作内容、业务工作性质按分工合理的原则来确定,使之形成既有互相分工又有相互配合的组织系统。组织中各管理部门的合理划分对于能否有效地发挥组织作用是十分关键的。如果部门划分不合理,则会造成人浮于事,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在管理部门划分时应做到:适应需要,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量;功能专一,利于实行专业化的管理;权责分明,便于协作。(4)管理职能。

组织设计中要确定各管理部门的职能,使各管理部门有职有责、分工明确。在具体工作中,应使纵向便于领导、检查,指挥灵活,从而达到指令传递快、信息反馈及时准确;应使横向各部门间便于联系,协调一致,相互尽职尽责。3)组织设计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组织设计的好坏,关系到监理工作的成败。在监理组织设计中,一般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目的性原则。

项目组织机构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产生组织功能,实现管理总目标。从这一根本目标出发,就要求因目标设事、因事设岗,按编制设定岗位人员,以职责定制度和授予权力。(2)集权与分权统一的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故项目的监理集权于总监理工程师手中。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权力交给各子项目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监理组织中,实际上不存在绝对的集权与绝对的分权。在监理机构中采取集权还是分权形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地理位置,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精力,下属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经验、能力和工作性质综合考虑确定。如工程规模小、建设地点较集中、工程难度大,则可采取相对集权的形式;如工作地点较分散、工程规模较大、工程难度较小或下属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较强,则可采取适当的分权形式。(3)分工协作的原则。

分工就是按照提高监理的专业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的要求,把监理组织的任务目标分解成各级、各部门以及各个职位的任务和目标,明确干什么和怎么干。

有分工就必须有协作。协作包括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协调和配合,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工作中的沟通、联系、衔接和配合的方式,找出容易引起冲突的地方,加以协调。若协调不好,再合理的分工也不会产生整体的最佳效益。(4)管理跨度和管理层次统一的原则。

管理跨度的大小影响和决定着组织的管理层次,并成反比关系,即管理跨度增加,管理层次则减少。实现管理跨度与管理层次的统一,就可以建立一个规模适度、层次较少、结构简单、能高效运作的监理组织。(5)责、权、利对应的原则。

责、权、利对应的原则就是在监理组织中明确划分职责、权力和利益(待遇),且职责、权力、利益(待遇)是对应的关系。同等的岗位就应该赋予同等的权力,享受同样的待遇,当然做到完全对等是不可能的,但必须保证三者大致平衡。责、权、利不对应就可能损伤组织的效能,职权大于职责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危及整个组织系统的运行;职责大于利益容易影响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组织缺乏活力。(6)才能、职务相称的原则。

每项工作都应该确定为完成该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组织设计时应善于考察、了解每个人的知识结构、能力、特长等,使每个人的才能与其职务上的要求相适应,做到才职相称,即人尽其才,才得其用,用得其所。(7)效益原则。

任何组织的设计都是为了获得更高的效益,监理组织设计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在保证项目目标有效完成的前提下,力争减少管理层次,精简结构和人员,充分发挥成员的积极性,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更好地实现组织的目标。(8)动态弹性的原则。

为保证监理组织的高效和正常运行,组织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因为组织的变动必然需要一个磨合和适应的过程,给组织正常运作带来损害。随着监理组织内、外部条件的变化,组织应当在保持稳定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弹性,以提高组织结构的适应性。4.2 建设工程组织管理基本模式

建设工程项目落实的基本形式是承发包。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与建设监理制度的实施,使工程建设形成了以业主、承建商和监理企业为三大主体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系统。三大主体在工程结构体系中是平等的关系,为实现工程项目的总目标相互联结、相互联合、相互结合在一起,形成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系统。而这种关系就是以承包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来确立和维系的。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的结构形式很大程度上受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的影响。建设工程项目主要有平行承发包、设计/施工总分包、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等模式。4.2.1 平行承发包模式1)平行承发包模式的概念

建设项目的平行承发包模式,是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设备和材料采购的任务按一定的方式进行分解,分别发包给若干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厂商,并分别与各方签订合同。各设计单位之间、各施工单位之间、各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均是平行的。平行承发包模式如图4-3所示。图4-3 平行承发包模式

平行承发包模式的重点是将项目进行合理分解,分类综合,以确定每个合同的发包内容,便于择优选择承建商。在进行任务分解与确定合同数量、内容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建设项目情况。

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结构等是决定合同数量和内容的重要因素。对于建设规模大、范围广、专业多的项目往往比规模小、范围窄、专业单一的项目合同数量要多。建设项目实施时间的长短、计划安排的妥否也对合同的数量有一定影响。例如,对分期建设的两个单项工程,一般可以考虑分成两个合同分别进行发包。(2)市场结构状况。

由于各类承建商的专业性质、规模大小在不同市场的分布状况不同,因此,建设项目的分解发包应力求与其市场结构相适应,合同任务和内容也要对市场有吸引力。中小合同对中小承建商有吸引力,但又不妨碍大承建商参与竞争。此外,还应按市场惯例、市场范围和有关规定来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大小。(3)贷款协议要求。

对两个以上贷款人的情况,在拟定合同结构时应考虑不同贷款人可能对贷款使用范围有不同的要求、对承包人的贷款资格有不同的要求等。2)平行承发包模式的特点(1)有利于缩短工期目标。

由于设计和施工任务经过分解分别发包,设计与施工阶段有可能形成一定的搭接关系,从而缩短整个建设工程的工期。(2)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

整个工程经过分解分别发包给各承建商,合同约束与相互制约使每一部分能够较好地实现质量要求。如主体工程与设备安装分别由两个施工单位承包,若主体工程不合格,设备安装单位不会同意在不合格的主体上进行设备的安装,这相当于质量有了他人控制,比自控具有更强的约束力。(3)有利于择优选择承建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上专业性强、规模小的承建商已占有较大的比例。这种承发包模式的合同内容比较单一,合同价值与工程风险均比较小,从而使它们有可能参与竞争。这样,不论大承建商还是中小承建商,都有同等的竞争机会,而业主可选择范围是很大的,为提高择优性创造了条件。(4)有利于繁荣建设市场。

这种平行承发包模式给各类承建商提供承包机会、生存机会,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5)合同多,管理较为困难。

平行承发包模式合同乙方多,因项目系统内结合部位较多,使组织协调工作量增加,组织协调难度加大。因此,重点应加强合同管理的力度及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工作,沟通各种关系,使工程建设有条不紊地进行。(6)投资控制难度大。

一是总合同价短期内难以确定,影响项目投资控制实施;二是工程招标任务量大,需控制多项合同价格,增加了投资控制的工作量及难度。4.2.2 设计/施工总分包模式1)设计/施工总分包模式的概念

设计/施工总分包就是业主将全部设计任务发包给一个设计单位作为设计总承包,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还可以将其任务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从而形成一个设计总合同、一个施工总合同以及若干个分包合同的模式。设计/施工总分包模式如图4-4所示。图4-4 设计/施工总分包模式2)设计/施工总分包模式的特点(1)有利于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

首先,由于业主只与设计总包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签订设计或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数量比平行承发包模式要少得多,因而有利于合同管理。其次,由于合同数量大量减少,也使业主方的协调工作量相应减少,这样能充分发挥监理与总包单位间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2)有利于质量控制。

在质量方面,各分包方进行自控,同时又有总包方的监督及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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