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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2 07: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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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丙中(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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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领域的公民互信与组织构成:提升合法性和应责力的过程

社会领域的公民互信与组织构成:提升合法性和应责力的过程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社会领域的公民互信与组织构成:提升合法性和应责力的过程作者:高丙中(著)排版:Cicy出版社: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12-01ISBN:9787520102322本书由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第一章总论:社会领域及其自主性的生成

通过近40年的改革发展,中国已经不仅是一个在思想意识、经济性质、行政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家,而且是一个私有财产[1]存量巨大、自愿结社成长快速、文化价值多元并存的开放社会。我们从经济之外的“社会”范畴来看,中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正是因为行政体系不再直接统治“社会”,“文化领导权”对“社会”的行使也改换了方式,执政党及其各级政府才有各种“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急切努力,试图重建社会自主性不断增长条件下的社会治理机制。

对于中国的“社会”变化,很多人表示失望,提出了各种批评,[2][3]如人文主义失落论、社会溃败论,以及各种道德滑坡的批评。但是我们倾向于给予中国的“社会”变化以高度的肯定。我们认为,中国的社会是进步了,而不是退步了;其进步的幅度,我们固然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但是只有通过社会科学的宏观理论进行总括,我们才能够对此得到完整的认识。任何社会都有其自身的问题。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具体的社会问题与宏观的社会进步。对于中国的社会,只有在学术上认识了它在宏观历史进程上的位置的前提下谈论它的问题才是合理的。中国的社会进步,是中国改革近40年来最重要的成就,或者说是中国改革近40年来各种成就在“社会”的汇总。

如何在学术上认识并表述中国的“社会”进步,是一个尚在探讨中的议题。一些学者尝试用“公民社会”来概括中国社会已经取得的[4]积极方面,认为中国已经是一个公民社会;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国正[5][6][7]在积极地走向公民社会。但是,也有一些学者或党政干部反对采用“公民社会”的范畴来给中国社会涂色,而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下,用“公民社会”来描述中国是不恰当[8]的。这些争议既源于作者的不同政治立场,也源于其观察的不同视角。从国家的视角来看,中国的行政权力依然强势,原有的意识形态还是每天出现在官方媒体中,这容易产生一种炫光,从而遮蔽往下发现新生的社会的眼光。但是,若从社会的视角来看,注意到社会中的各种增量现象,我们就能够看到政治(行政力量和意识形态)和经济(营利组织和支持性的体制)力量之外的另一个社会世界。

按照采用社会的总体理论来概括中国的“社会”进步的想法,我们尝试用区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三个领域(部门)的理论来评估中国“社会”的状态,我们十分肯定地说,经过近40年改革开放条件下的不懈创新,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清晰可辨的社会领域,其自主性已经达到令政治力量和经济部门不得不重视并多少有所尊重的状态。第一节 社会的分演与三个领域的理论

虽然人类共同体的领域分化以及其中一部分的社会分化都在长期的历史中具有久远的渊源,但是在根本上,这些分化都是在现代化进程达到相当水平后才初具形态的。“社会分化的水平成为能够定义一[9]个社会的现代性的主要标准”,领域分化的水平也是如此。

在西方的政治哲学、社会理论中,人们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对政治结合的自觉意识标志着他们对所谓的自然状态的脱离,共同体是以政治范畴作为文明进化的标志的;到近代资本主义兴起之后,黑格尔在政治国家之下发现了主要包含私人经济关系的市民社会的兴起,经济范畴成为时代发展的新标志;直到非常晚近的时期,一个不同于政治国家、经济领域的“社会”才逐渐彰显自己的价值、机制与边界,被称为“第三部门”“非营利领域”“社会领域”。三个领域划分的理论是以西方为代表的国家演化历史的反映,虽然共同体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三个方面的专门化发生在不同时期,但是到当代它们广泛并存于发达国家,是我们在宏观上认识它们的基本范畴。

第一,古希腊时期城邦国家出现后,理论家重视这种共同体新兴的“政治”属性,宣称人类由此进入了崭新的阶段,也就是一个脱离了自然状态的阶段。对于新兴的城邦国家,亚里士多德称之为[10]“politike Koinonia”,即“政治共同体”。在词源上,“城邦”发音“波里”,是“政治的”之词根;在词义上,城邦的本质是与“公民”[11]的本质连接在一起的,因此“城邦的”、“政治的”与“公民的”是互文关系,指同一种现实状态。在亚里士多德的描述中,“若干公[12]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而城邦的存在[13]目的是公民“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城邦国家是公民通过平等缔约方式建立的政治共同体,从历史比较来看,这种政治共同体是人类脱离了缔约前的野蛮的自然状态的文明社会。亚里士多德把政治发展作为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标志,他的论述方式仍然是霍布斯、洛克等人政治思想表述中的基本方式,他们虽然具有不同的思想倾向,但是都假定人类在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组成了政治社会[14],从而进入文明。

第二,近代资产阶级市民阶层兴起后,因经济活动的发达而形成了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市民社会。作为思想和学术概念的“市民社会”被用来彰显政治国家与经济社会的区别。约翰·基恩回顾了18世纪末期欧洲区分“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两个概念的渊源,以及它们在19世纪的发展情况,“市民社会”(societas civils)传统上是指一种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现在却是指与领土意义上的国家原则[15]在制度上相区别的社会生活领域。至少自康德开始,国家与社会[16]不再被认为具有相同的目标,应该被分别看待。在黑格尔的详细论述中,市民社会是私人实现自己的利益并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各种社[17]会结合的现实,“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18]的手段”。但是,为了个人利益的劳动与交换使个人成为实际上“为他人”的存在,这种结构在现代的分工与合作就生成“社会的”[19]。这样一个以国家的存在为条件、又区别于国家的实体显然是新兴的资产阶级所代表的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也沿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概念,用以指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20]利益关系的总和。于此,强调国家的政治属性和社会的经济属性的二分模式成为被广为接受的宏观社会理论的基础,尽管不同的哲学家、思想家对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第三,现代文明中产生了一个以私人利益为目的、以市场为机制的经济领域,但是现代社会也顽强地保留并以新的形式发展了抵抗资本主义经济逻辑的力量,越到晚近,这种力量自身的组织化、体制化越强,因而逐渐被承认是一个区别于经济领域的社会领域。与国家相区别的社会,固然由经济关系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但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同于理性算计的人际情感,不同于商品交换的馈赠、非营利的服务、志愿组织的慈善公益等)不仅保留着传统的许多方式,还不断产生着新的方式。波兰尼在1944年出版的《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中对此有关注:鉴于“自16世纪之后,市场变得既有规模又有重要性”,他肯定黑格尔等人据此在国家之外“发现了一个社会的存在”,但是,“这个正在浮现的社会其实就是市场体系”,[21]其实只是市场逻辑支配的经济领域,而在市场扩张的过程中,“社会的自然本质和人文本质”并没有也不会完全被市场化,“社会”以抵抗市场化的反向运动得以幸存与发展,“社会”以自我保护原则进行自组织(互惠关系、工人维权组织、公益组织),完全不同于按照[22]自由主义原则运行的经济领域。

如果说波兰尼充分地解析了经济领域与一般的社会领域的区别,而比他略早的意大利共产党理论家葛兰西对国家作为政治领域与代表文化的社会领域的区分与关系进行了影响深远的论述。葛兰西将社会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society),前[23]者是同意、自由意志的领域,后者是高压、暴力、干预的领域,二者的支配原则和运作逻辑是明显不同的。

在葛兰西与波兰尼之后,知识界广泛接受社会是一个不同于政治、经济的(相对)独立的领域的观点,尽管不同学者对领域的具体划分与特定领域的强调总是有所不同。依循宏观社会理论的这个基本分类,帕森斯在20世纪50年代建立了影响西方社会科学20多年的结[24]构功能理论。他虽然将现代社会划分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个子系统,其实按照社会主体来看,仍然对应的是经济、政治和社会这三个领域,因为“文化”并不对应经济体系、政治体系和社会生活之外的任何实体。文化恰恰只是这三个体系的主体的文化。文化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另外三个子系统的协调,以达到社会整合。贝尔借助这一划分在20世纪70年代以美国为分析对象做了一次案例研究后,发表了《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他表白说,“我认为较有益的方法是把现代社会看作由三个特殊领域组成,每个领域都服从于不同[25]的轴心原则”。他剖析了以效率为轴心原则的技术-经济系统、以合法性为轴心原则的政治系统与以个人价值的实现为轴心原则的文化系统的三个领域的价值差异与冲突。贝尔的文化领域是从表达方式的角度而言的,从主体的角度来说,表达与表现文化的是日常生活中的民众及其各种组织、各种艺术门类和团体、各种传播媒体,它们对应的大致就是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相区分的社会领域。贝尔所论的资本主义世界的文化矛盾是价值多元的社会与政治、经济在功能上的矛盾。

三个领域的界定既是历史进步的反映,在当代又成为宏观社会理论的范畴。“文明社会”(civil society)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是由告别野蛮状态的政治文明所代表的,在黑格尔的时代是由私人可以自由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文明所代表的,而到波兰尼、葛兰西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时代,是由一个可以凝聚力量制约政治与经济的“社会”所代表的,因此这个概念在这三个时代可以具体而准确地翻译为“政治社会”、政治之外的“市民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之外的“公民社会”。社会领域突出“公民性”,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的自主性、自组织性显著增强,尤其是传统的慈善、互惠和现代的非营利组织所代表的公益使“社会”成为道德、良序、人道的承载体,在组织、体制和价值上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构成三足鼎立的结构。

三个领域的划分承载着历史进步的内涵,也包含着国家内部有序分工的发展,作为历史的概念和结构的概念,也作为具有描述社会进步的潜力的过程概念,对于评估近40年来中国的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国知识界早先较多使用“社团”“民间组织”的概念,1992年后,中国学界越来越多地采用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市民社会、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等概念来表述一个逐步成长的社会领域,真正有分量的成果是1999年以“第三[26]部门”名义出版的一个系列丛书。这些概念因为各有侧重,在经验研究中各有其用。但是,对于中国当代的宏观发展而言,社会领域在中国是一个能够概括伴随政治改革、经济崛起而发生的社会进步的概念工具。第二节 “社会”的兴起

传统中国历来有一个区别于朝廷和官府的由各种私人和民间组织[27]构成的社会,但1949年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后,强调国家建设(nation-state building),建立了一种新型的总体主义(totalitarian)国家。个人的思想必须与国家意识形态一致,在社会主义道德之外没有什么价值观是正确的。所有个人的劳动与生活统一纳入政府的垂直管理系统,个人没有可能自己建立横向结合的组织。我们今天讨论中国近40年来的“社会”成长,要以这个状态为参照:在国家意识形态及其倡导的价值观之外的价值观,在行政垂直隶属关系之外的个人自愿结合,是我们今天发现“社会”增量的最基本的观察点。

今天的“社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但并不是一种设计的后果,[28]或者说是一种非预期后果。改革开放涉及的是经济发展,但是劳动分工和社会分化,导致了中国向更复杂的社会结构转变。鉴于商业与自由之间的选择性亲和,以及个体所具备的能动性,伴随着国家领导的市场的发展,平等、自由、契约精神成为人际结合的基础,“社会”从总体主义的国家中自发地潜滋暗长起来。

首先,全体国民的垂直隶属关系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分化、弱化,个人的自由度及其实现方式也随新技术的改进与普及而不断丰富。单位体制中,国家是唯一的资源提供者和分配者,政府直接控制企业,在社会层面上实行“垂直化管理”,通过福利和控制,或者用“有组[29][30]织的庇护”,或者监管与关怀兼用,去管理治下的人员。这种有组织的供给和关怀,与对人民生存和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结合起来,形成了对个体的垂直控制体系。随着国家正式制度从基层社会撤退,单位功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个人不再全面地隶属于工作单位,虽然失去了某些福利,但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资源不断增多,可以进入[31]的社会空间不断扩大,因而增加了个人自由的内涵。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出现,促成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形成了混合经济的占有与分配的新现实。现代各种个人中心的社会思潮在中国的传播,持续地引起各种思潮的讨论和各种时尚的风行(如各种“文化热”)。在中西、古今之争中,不同于国家意识形态的多元文化价值有了公开讨论和尝试实践的可能。新的公共领域的出现与扩大为知识阶层形成理性的辩论、培育与时俱进的价值提供了条件,平等、自由、人权等抽象的价值观与礼貌、相互尊重、慈爱、志愿者精神等现代文明的修养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观念。中国从经济特区建设到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再加上加入WTO造成的与世界经济与国际规则的接轨,再后来是移动电话与网络、新媒体的普及,都明显促进了中国的个人自由,也伴生了由宗教的活跃与民俗的复兴所构成的社会多元价值观格局的形成。对于新观念构造的“个人”的出现,阎云翔在村落[32]社会的跨世纪观察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深刻的案例。

其次,社会流动与陌生人社会环境的常态化使基于个人自愿选择的社会活动与人际关系越来越不同于原来的垂直隶属体系主宰的时代。以往被固定在单位和城乡二元体制中的个体开始有了自由流动的可能性,并开始通过迁徙来获得更好的生活机遇。近些年来,仅在重大节日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的人就可以以亿计,2014年中国人出国出境的人数已经突破一亿人,这构成了一种全国人民在全国(全球)行走的局面。人口流动在传统时代与现代的差异给人们造成了不[33]同的共同体意识。“熟人社会”变成了一个陌生人随处可见的社会。以政治成分为唯一标准的僵化的社会分层,由于经济、知识能力、[34]职业等因素而出现了多向度的分化。正是从原有体制分离、从原居地游离的人需要重新发生人际结合,新的“社会”才源源不断地获得旺盛生长的活力。

社会自身作为一个新型的人际结合的空间,靠人与人经过协商建立联系而发展起来,而成为不同于政治与经济的自主领域。农村社队解体后,农民成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出门在外打工、谋生的农民也普遍利用血缘、亲缘和地缘以及其他传统组织形式获得资源、信息、资金等多种支持。在城市,市场的发育和人才流动逐渐使单位的占有性人事权向单纯的劳资契约转化。个体可以便利地与各种认识或不认识的人,通过各种方式在社团里结成平等的成员关系,愿意不计报酬地付出自己的劳动或者愿意捐献自己的钱财,以帮助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或者自己不承担直接责任的人。无论是利益关系还是没有直接利益诉求的关系,都可能在平民百姓中以各种内生机制发生与成长。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与技术条件的更新与公民的现代文明修养相结合的积极产物。第三节 社会自身的组织化

个人不再牢固而单纯地归属于国家的垂直体系,能够既以个人的身份出现,也以自愿结成的组织的方式出现,共同构成了“社会”景观(landscape)。面对强势的行政组织和越来越有实力的国营与私营的经济组织,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实现自己全面的价值,必然寻求结社的方式,这种路径被大众所采取,社会自身就广泛地得[35]以组织。中国的经济繁荣伴随着各种民间组织(社团、NGOs、NPOs)的大量兴起。从2007年开始,对社会中各种民间组织的称呼逐渐被统一为“社会组织”,以区别于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各种民间组织的统一归类,既有使用上的方便,也是中国的民间结社产生整体影响和认知的反映。

中国的社会从国家肌体中独立生长出来,并逐渐强大起来。这可以以社会组织的发展作为指标来观察。社会组织数量持续增长,我们既可以将其看作社会体数量持续增长的表现,也可以将其看作社会的能力或力量持续强大的表现,因为社会相对于行政与经济组织的强弱在很大意义上取决于社会自我组织能力的大小。

由于统计数据的限制,我们这里只能分析30多年来社会组织中法人团体的成长。法人社会组织在数量上不能代表全国社会组织的水平,但是法人数量的稳定增长,甚至是10%左右的持续增长,确实能够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公民结社与经济增长比较接近的成长速度和规模。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人社会组织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36][37]段。第一阶段是1978~1987年,为社会组织的恢复期。在这一时期,学术类组织恢复并蓬勃发展,社会经济领域涌现出各种各样的协会类组织,各种公募基金会也得以发育和成长。但这一阶段的数据没有官方统计,因而还难以用数据说清楚。

第二阶段是1988~2001年,为社会组织在清理整顿中的曲折发展期,具体发展情况可参见表1-1。这一时期国家在民政部成立了社团管理司,确立了“双重管理体制”。民政部以限制性管理为主,领导了两次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工作。

第一次重新登记是在1988年和1989年分别通过《基金会管理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后,1989年下半年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的复查登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随后,从1990年6月到1991年6月开展了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清理整顿。1990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32号)。这次重新登记没有造成社会团体数量的下降,反而开启了已经存在的大量社会组织陆续登记成为法人的机会,迎来了社团法人快速增长的一个时期。

第二次清理整顿及其造成社会团体数量下降的影响从1997年持续到2001年。1997年4月8日,国务院转发了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团体进行了第二次重新登记。2000年民政部发布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对未重新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进行限制和除名。这导致了社会团体数量的下降。这次的整顿使许多组织失去了法人资格,反映在统计上,连续5年的社会团体法人数量都是下降的,共减少了54000多家,2001年的法人社团只相当于下降前的1996年的约70%。只是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从1999年纳入“民间组织”统计,因而社会团体的减少在总量上的反映被弱化了。表1-1 1988~2001年注册社会团体情况

第三阶段为2002年至今,是社会组织持续、稳定增长的发展期。从2002年开始,社会团体的数量开始回升;从2003年,社会组织在统计上开始按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执行,社会组织的总量一直呈现稳定的上升趋势,具体而言,社会组织总的年增长率是7.4%,其中,社会团体的年增长率是7.0%,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增长率是7.5%,而基金会的年增长率是14.0%。总的来说,经过1988年到2001年的高速发展和波折之后,从2002年以来的10多年里,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增长已经是一种不可逆的稳健趋势,其中,增长的幅度有减缓的时期,但是多数年份都保持在8%~11%的水平,而2015年比2002年增长了1.7倍。这反映出某种“常态”,透露了社会的自组织化与政治、经济等宏观因素大致形成了平稳的关系。表1-2 2002~2015年法人社会组织的增长情况

总的来说,1988~2015年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大势与经济的发展是相似的。正式登记的组织因为政府工作的影响而在部分年份有起有落,但是在长期趋势上,社会组织一直在以可观的速度持续增长。即使仅以社会团体来看,在有统计数据的1988~2015年,年均增长率达到17%以上,比同期经济增长率还快。

人们按照社会中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密切程度把社会团体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人民团体,主要包括参加全国政协的八大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是免于登记注册的组织。第二类是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既包括商会与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学会、联谊会、文体社团,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第三类是可以公开活动但没有注册的社会组织。第四类是不能公开活动的“地下”社会组织,包括地下宗教组织、秘密社团等。上述对社会组织数量增长的分析主要是第二类登记注册的组织,实际上中国的社会组织比登记注册的组织要多若干倍。一些地方登记为法人的组织与未登记的组[38]织的数量之差达到10倍。

第一类社会组织是改革开放之前就存在的,数量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工会组织,后面三类基本上都是在近40年里出现了增量。但是,第一类组织因为时代的变化尤其是行政改革的影响,现在基本上已经转化为公共服务组织,没有什么行政权力了。尽管转变还不彻底,但是转变已经发生,它们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交往不再是垂直的领导关系,只能是平等的协商关系。后三类组织是社会自身的组织化在近40年来的产物,而第一类组织的改变也代表着社会从行政与经济组织中独立出来并按照不一样的逻辑发挥作用的事实。

总而言之,社会组织的数量增长(是注册登记组织的10倍以上)与增长率都能够大致说明“社会”在中国的巨大而快速的发展。中国社会的自组织用数量来衡量已经是比较可观的,而在发展趋势上已经是不可逆的,在近几年的增速也比较稳健。“社会”趋于一种常态是好的现象,而社会组织的发展正被接受为一种常态。第四节 “社会组织”被整体接受的事实与意义

社会组织在数量上的不断增长固然是社会因为自身的组织化程度持续提高而成为一体的标志,同时,社会组织在整体上能够被社会公众、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所接受,也是社会作为一个可认知的领域的重要标志。社会领域不是地下社会,它的存在要得到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公众的承认,它的独特性和自主性要得到尊重,这都有赖于作为它的积极行动者的社会组织具有较高的可接受度(受欢迎程度)。

社会组织的可接受度从1989年以来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巨大变化。1989年之后,中国的有些政府官员对于社会组织(不是具体的组织)在整体上产生了怀疑的认识,认为社会自发产生的组织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必然产生消极乃至破坏作用。因此,在登记、管理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社会组织的发展遭遇了寒冬。到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NGOs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得到肯定,整个政府与社会才改变了对于民间组织的负面认知。

2002年以来,国家、市场与社会三个领域内出现了出乎意料的积极变化。据2004年6月15日《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中国政府业已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并不等同于“反政府”组织。在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非政府组织对解决“三农问题”所做出的贡献得到肯定。2004年6月,国务院扶贫办与部分非政府组织负责人召开会议,对扩大非政府组织在消除贫困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官方言语中对非政府组织的直接提及,和其与政府合作机会的不断增长密切相关,这表明对于NGO的官方认识在公共舆论中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从2007年十七大以来,官方开始统一采用“社会组织”作为统计口径,把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都归入“社会组织”,这表明社会的组织化在整体上得到了官方的承认。这一概念也很快流行开来。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在救灾及灾后重建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民间公益组织以及数以百万计的志愿者的身影,媒体称之为“中国NGO第一次集体亮相”。中国社会的志愿服务、志愿捐献出现了同样让人震惊的井喷现象,一时间整个社会都在谈志愿者,谈社会组织。在这一历史性的时刻,社会组织持续地作为一种主角出现在主流媒体中,完全改变了以前只是作为边缘力量偶尔出现在公共话语的历史。社会组织的公共认知的完成,是中国的社会领域形成的重要历史阶段。

政府的社团管理已经发生了方向性的转变,从以限制为主变为以鼓励为主,这首先体现在大幅放宽了社团登记注册的限制。随着社团力量的壮大、中国社会制度的整体变迁,社团许可登记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经制约了社团和其他民间组织的发展。在2012年3月19日的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加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改革,简化登记管理的程序,对一些社会组织采取直接登记的形式。自2012年7月1日起,广东省除特别规定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同时,允许行业协会一业多会,以前一业只能一会的规定开始松动。2013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除个别省份外,全国多数地方都已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此外,民政部继续致力于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多年困扰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体制逐步松绑,结社的便利明显提高。

另一项重要的变化是政府把中国特色的GONGOs(govemmeut-organized non-gevernm-ental organization)也归入社会组织,尽管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枢纽型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会、妇联、共青团作为官方组织与过去近40年来出现的民间组织一直都是两类完全不同的组织,现在也被归入“社会组织”的范畴。这是划分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的一项标志性的举措。尽管政府的本意是通过枢纽型社会组织去影响或孵化普通的社会组织,但是长远来看,这种分类将[39]推动这些GONGOs最终成为社会的部分,而不再是政治的部分。它们参与孵化的其他社会组织,孵化成功后并不是它们的下属组织,而是独立的法人组织。2012年,共青团广州市委成立了全省首个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成立一周年以来共吸纳50家青年社会组织入驻接受孵化。其中公益类社会组织38个,10家社会组织在入驻孵化[40]基地后成功注册,成为独立的法人。

社会组织在中国已经具有整体上的可接受性。这种变化对于社会领域的特殊性被公众所接受具有明显的影响。作为共识,社会领域以非政府组织与政治领域相区隔,以非营利组织与经济领域相区隔,但是,各种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的监督者和辅助者对政治和经济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们的存在与运作使一个更好的社会成为可能。改革开放之初,“非政府”组织一度被解读为“反政府”组织,具有挑战政府,与政府争夺人民和资源的含义。但30多年来的社会发展显示,社会的组织化已经达到相当大的规模,社会组织已经是一种强大的力量。政府与其把社会组织当作“敌人”,不如把它们当作帮手。社会组织被相信不一定是社会问题的制造者,而是社会问题的解决者。它们发挥的社会作用有利于推动政府转变职能,督促政府更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众多的社会组织在环保、劳工、妇女、教育、卫生、扶贫开发等涉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各个领域都做出了重要贡献。

社会是从具体的个体之间的关系中突生出来的,并且具有超灵性[41]特征。在这个领域里,多种目的和能动的主体组成多元化的社会组织;个体与个体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形成“行动者网络”(actor [42]network),各种多元化的社会组织形成独特的组织场域[43](organizational field),并且通过这种网络和场域形成了一个自觉的社会,对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正是这三个领域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联系所呈现的复杂性,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推动着中国社会的转型。第五节 社会的新价值及其主流化

如果说现代社会是各种人际关系、各种社团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国家共同体的关系的一种集合,那么社团作为组织实体是公民社会的外显的方面,而公民精神(civility,也可以译为公民修养)则是它的内在品质。中国曾经是一个信奉斗争哲学的社会,“与人斗,其乐无穷”曾经是中国的时代精神。如果从社会领域来看,过去近40年来的社会进步正表现为现代的公民精神逐渐在公众生活中被接受,并且成为社会价值的主流。

希尔斯将公民精神视为公民社会的定性要素,他认为公民性主宰[44]着一个社会作为公民社会在运转。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公民修养项目(Johns Hopkins Civility Project)创办人P. M. Forni在《立[45]志公民修养》一书中提出了25项待人接物的守则,这表面上是一些礼貌、风度、谦让的教导,其核心却是一种公共生活的“觉醒”,是对其他人(尤其是陌生人)的存在和需要的一种关注。

中国社会领域公民性的成长具体表现在以下六点。第一,礼貌的基础地位逐步得到全社会的承认。这个价值或习惯所涉及的是对待人的公民底线。作为价值观来说,把任何人都当作人来对待,在日常生活中尊重人是常规的表现,这与中国社会作为礼仪之邦的传统是一脉相承的。但是对待犯罪嫌疑人、服刑的人、竞争者(政敌)也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也必须对他们礼貌相待,而这种对待与中国传统(坏人是畜生)和社会主义的新传统(对待敌人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是相左的。现在,改变已经发生。2010年,网络对一些地方的公审提出了质疑,对公布嫖客和小姐的姓名提出了批评,结果公安部下发通知,促使一些地方执法部门放弃了这些做法,并追究了部分执法人员[46]的责任。我们无意在此推论,今后类似的事情不会再发生,但是我们看到网络的批评得到大量网民的支持并促使执法部门改变的事实,我们要推论的是,礼貌待人作为一种普遍主义的价值观在主流社会已经基本确立。

第二,任何人不要以任何理由去强迫他人,甚至不能以任何善意去强迫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尤其不能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使用暴力;即使是国家机器使用暴力也必须受到限制。经过一些事件,最大限度地限制暴力的价值观在中国社会逐步得到确认。2003年,孙志刚在广州被城市收容人员的暴力执法致死。该事件引起广泛的社会讨论,国家执法部门对公民使用暴力的行为受到了公众的谴责,舆论推动政府废除了旧的收容遣送制度。这次事件所树立的节制国家执法部门的暴力的思想对中国社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家庭内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不能使用暴力的观念也被许多家长所认识、接受。非暴力作为日常生活的准则,也已经是一种社会价值。

第三,从比较消极的方面来说,公民个人对他人的容忍、宽容是必有的心态,整个社会要能够容纳差异。宽容的价值在中国社会相对来说是比较突出的。没有宽容,中国社会不可能像今天这样呈现宗教、意识形态、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多样化局面。各种新的职业、兴趣团体、新的文化群体都不断涌现,甚至同性恋这类在以往算得上“罪大恶极”的事情,也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同情和理解。从个体社会结合、参与社会组织的角度而言,一个人可以同时参加多个相互包容甚至有所冲突的组织。原先的黏合性社会资本(bonding social capital)逐[47]渐转型为连接性社会资本(bridging social capital),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团结。

第四,从比较积极的方面来说,对他人尤其是对陌生人的同情之心是公民性的重要内容。关心、帮助亲戚朋友,这是中国社会固有的日常生活经验,而声援、资助不认识、不相干的人,却是近些年来在社会上自发形成的新价值。传统时代,一个地方的人因为灾害发生生活必需品的匮乏,他们或者分别去他乡乞讨,或者组织起来作为土匪去抢劫。现在的情况是,一个地方发生灾害,这个地方就会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各地的捐献会汇集过来。这就是现代社会公民性价值的具体表现。

第五,志愿者精神已经能够在社会上广泛出现。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区分开来保持独立、自治的属性,主要依靠的就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一个人不是因为权力的驱使,不是因为金钱的算计,而是因为个人的价值观而自愿站出来帮助他人,参加公益活动。汶川地震发生后,300万个人志愿者先后奔赴灾区。有研究报告估计,NGO和志愿者组织等民间公益力量在汶川地[48]震救灾过程中的价值贡献超过20亿元。社会捐赠款物总额则高达[49]1070亿元。“免费午餐”公益项目从2011年3月发起,到2013年10月,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不仅筹款7000万元,而且参与人数突[50]破千万人,有力地推动了国家营养改善计划的建设。这说明志愿者精神在中国已经具有非常深厚的基础。

第六,从公民精神的代际传承来说,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的可接受度也越来越高。近些年来,志愿者精神的培育已经成为青少年成长的一个部分。从政治文化转型的角度来说,强调经济和人身安全的“物质主义”价值观开始逐步让位于强调自主和自我表现的“后物[51]质主义”。青年一代更加关心社会和未来,这使整体社会公民性出现进步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社会领域的就业人数越来越多,参与公益活动和社会组织的年轻人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高校社团开始进行社会公益活动,如爱心助学。大学生暑期志愿服务已经是常态,许多中学也开始鼓励学生在社区参与志愿服务。而越来越多的公益行动[52]也着力于培养下一代公民的自主能力,比如灯塔计划、麦田计划[53]。

今天,中国人在社会上不再能摆出“人民”代表的姿态对别人施以强制甚至暴力,而只能像“公民”一样以平等身份和别人好好说话,求同存异;谁也不能再通过把别人列为阶级敌人而置自己于竞争的优势地位,剥夺他人的平等机会。以此而论,中国社会已经形成了新的价值观。第六节 社会领域及其自主性的呈现

中国的社会要被认知为区别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独立领域,就要做到三点:①需要有自己的行动主体,②需要自身能够作为整体被感知,③需要显示自己的自主性。

社会领域包括三个层次的行动主体:个人、个人结成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的合作所形成的更大实体。个人本身不是社会,但是具有代表性的个人可以代表社会,使社会被作为一个整体被感知。社会组织是一种社会结合的形式,它们倡导一些理念,制造一些事件,构成“社会”的呈现方式,造成公众对于“社会”的特定认知。社会组织的合作,尤其是大量发生的和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合作,使整个社会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被动员起来,实践共同的价值。由此发生的社会事件使个人和社会组织能够感知社会整体的存在,形成社会的自我意识。

行动者网络理论将社会世界视为经由事物相联结的循环[54](circulation)。社会领域正体现在这些行动者之间的联结与合作中。中国的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是一直都在发生的,但是由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限制社团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结合,所以大规模、具有全国影响的合作事件是直到近些年才不断涌现的。其中,以2003年发生而一直持续到现在的“怒江反坝事件”最具有标志性。国家发改委在2003年批准了《怒江中下游水电规划报告》,由华电集团与云南省政府共同组建的云南华电怒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开始在怒江六库地段平整兴建水坝。此事引起了国内环保组织的共同行动。为首的环保组织有北京汪永晨女士创办的绿家园志愿者(以下简称“绿家园”)、云南于晓刚先生创办的云南省大众流域管理研究推广中心(以下简称“云南大众流域”),还有梁从诫先生创办的自然之友、廖晓义女士创办的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以下简称“地球村”)。他们不但各自开展活动,而且还形成了有效合作的网络组织,共同行动或者发出共同的声音。它们通过大大小小的讨论会、论坛、讲座、图片展览表达了反对建坝的声音,引起了众多网民的支持。后来相关部门要求电力集团和地方政府缓建这个水电项目。历经十年,这个项目还处在进一步的论证之中。这是中国的社会组织第一次进行全国性的动员与联合,并且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中国的社会组织第一次作为整体被公众、政府和企业所认识。从此,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社会组织合作就越来越常见了。汶川大地震发生以后,在灾区一线和NGO相对发达的全国其他地区纷纷出现了20个左右的大规模NGO集体性联[55]合救灾行动。

除了在偶发事件中合作之外,社会组织还借助非公募基金会的作用而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我国,不能公募、缺乏募款能力、不能开具免税票据等,都成为民间NGO资金吃紧的关键问题。非公募基金会是资金支持型的民间组织,专门为其他各种实践型的社会组织提供项目和资金,把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民间组织联合在一起,追求共同的目标。非公募基金会的有识之士已经自觉发挥机构的优势,在推动有志于社会事业但缺乏资金的公益组织联合行动上做出了示范。如南都公益基金会的“新公民项目”着眼于把流动人口的子女作为未来的公民对待,既资助城市农民工子女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也资助科普组织、大学生志愿者组织、艺术培训中心为农民工子女提供课后活动的辅导,还资助研究中心和维权组织探讨让农民工子女融入公立学校的制度创新。这个项目在北京、上海等各个大城市开展,联合起来的社会组织达到20多个,产生了全国性影响,获得了中国公益界的广泛认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阿拉善SEE生态协会这些年也都在做类似的事情。有了更多支持型的公益组织,中国的社团合作就是常态了。

纯粹民间的非公募基金会资助众多的民间组织,是社会内部产生自我支持能力和机制的表现,也是社会领域自主性的一种表现。从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开始,非公募基金会快速增长,在数量上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据基金会中心网统计,2004年中国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共745家,非公募基金会共180家,非公募基金会[56]占基金会总数的24.16%。截至2015年底,基金会总数达4719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已经远远超过了公募基金会,占总数的近2/3。非公募基金会自2005年以来常年的增长率都在20%以上,高于同期公募[57]基金会10%的年增长率,也高于长期以来社会组织近10%的年增长率。中国高速的经济增长与个人财富的增长为来自公民捐献的非公募基金会创造了增长的条件,也为“社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创自己所期盼的未来提供了可能。这在一个长期具有中央政府进行规划和资源分配的传统的国家是十分难得的。社会领域的自主性以个人自由、结社自由和自有资源为条件。我们在中国的现实里看到了这些条件的匹配,尽管它们的成长还非常不够,但是无疑已经相当可观。

中国的社会组织正在学习着创造全国性的舞台,正在以行动造成全国性的影响,从而造成一种存在全国性的社会领域的公共认知。①慈善公益领域的“京交会”在2009年得以成功举办,这表明社会组织能够有序地集结为全国性的盛大活动,打破了民间组织不能全国合作的禁忌。2009年8月12日,由中国扶贫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和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发起的“社会组织5·12行动论坛暨公益项目交流展示会”,联合了21家知名社会组织参与主办,全国各地150余家社会组织、80余家企业、50余位专家学者、10余家国际机构和近百家媒体参与这次盛会,除了经验交流之外,它们还达成了众多公益项目的合作。这是中国的社会领域被整体呈现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这些活动后来仍然在举办,并且以类似方式举办的其他活动也时有发生,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社会组织举办全国性活动的模式。

②网络社会的公民活动,事实上是一种成功的全国性动员的公共舆论平台和公共事务参与的方式。从芝麻琐事到国家大事、国际事务,只要有网民介入就会被提出来供公众讨论;只要有足够的公众参与,就会形成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声音。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自2009年以来每年发布“中国公民社会十大事件”,从环境保护、公民维权到监督政府、揭露腐败,几乎所有入选的事件都涉及网民的参与。我们从中能够清楚地看到,“社会”拥有自己的价值观,能够形成自己的声音,有能力追求自己的目标,并且往往能够取得成功。2012年8月2日,律师甘元春在个人微博爆料,称湖南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当日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上访妈妈”唐慧做出劳教一年半的决定。网络舆论一片哗然,质疑之声迫使当地政府在8月10日释放唐慧女士。与此同时,这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大讨论。权威部门不得不明确表示要把废除劳教制度的问题纳入制度改革的日程。经过网络社会公民的介入,小事会变成大事,个人之事会变成涉及公共价值的事情,最终不仅让问题得到解决,而且有时能够让相关的制度得到改进。

③社会领域的自主性能够促使国家与市场进行变革,并要求它们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制度建设。2011年,“郭美美事件”的爆发使中国最大的公益组织——中国红十字会遭遇严重的信任危机。当年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赠降幅近六成。这说明捐赠者对于公益组织的问责性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也迫使GONGOs认真应对信任危机。同时,社会领域能够在社会层面上筹集资金,进行公共建设和社[58]会财富的再分配。2013年四川雅安地震,截至当年4月25日,深圳市红十字会仅募集捐款155.2万元。相比之下,民间公募基金会深圳[59]壹基金在24日前共收到捐款近1.5亿元。捐赠者有了更大的自由,显然更加信任来自于“社会领域”的壹基金。民间的社会组织如果能够坚持做到公开、透明的运作,是能够获得全社会的信任的。如果社会组织能够以基金会中心网那样的行业自律机制进行自我约束,那么它们就能够在整体上提升自己的可信任度,也能够增进社会的总体信任度。

社会要作为一个自主的领域被感知,代表性人物的出现是一个标志和机制。社团合作的组织者和社会事件中涌现的领袖都可以发挥代表性人物的作用。徐永光先生毫无疑问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物。1988年,徐永光辞去团中央组织部部长职务,以10万元注册资金成立了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创立“希望工程”项目,这一项目在17年里募集海内外捐款逾30亿元人民币,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289万人,建设希望小学12559所,成就了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公益品牌。在2001年,他与几位企业家合作筹办了南都公益基金会,从一位公募基金会的负责人转变为一家非公募基金会的操盘手。从2009年,他又开始推动成立中国基金会的联合组织,这就是后来的基金会中心网。他组织实施的大量公益项目都着眼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全国性影响。另外,像环保领域的汪永晨、廖晓义、于晓刚,公益领域的李连杰、邓飞等,都是中国的社会领域被公众鲜明感知的代表性人物。由于特殊的社会环境,大部分社会组织存在着也许可以[60]称之为“个人组织化”的过程,但毕竟,社会有了可以选择的组织,有了选择组织的自由,有了值得信任的组织。

这些个体在政治或经济领域中都获得过成功,但最后都选择在社会领域中更好地证明自己。而原本来自社会的环保英雄、良心律师、爱心模范,更是数不胜数,让一个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领域被呈现在大众媒体面前。社团合作的领袖可以发挥代表性人物的作用,社会事件中涌现的领袖也可以发挥这个作用。有了他们,社会领域就不再是匿名的,而是有代表的:有代表性人物、有代表性组织;有意见领袖,也有行动领袖。社会领域也因此有了名誉和名望,能够对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产生相应的影响。

综上所述,一个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与经济领域相区隔、以非政府组织的名义与政治领域相区隔的社会领域已经在中国形成,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改革开放近40年的一项成果是“社会”的(重新)出现,这个新出现(再出现)的社会克服重重阻力,通过结社使自己组织化,通过倡导活动使自己的价值得到宣扬。由此,这些组织通过项目合作、通过媒体(尤其是新技术条件下的新媒体)的呼应,造就了一个内部形成认同、外部可以辨识的整体性的社会领域。

中国的社会领域已经基本形成了不局限于单一意识形态的价值体系,其中,公民精神中的减少暴力、包容差异、同情弱者、平等协商、追求自我的价值等,与原有的阶级意识和斗争哲学等形成反差。基于这些价值,公民与各种社会组织开展与慈善公益、保护环境、维护公民权利、监督政府、质疑问题相关的活动,成为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我们所呈现的这些案例都是一个一个的社会组织在做什么,但是我们应该尝试由此想象同一个大社会里发生的社会结合总量。个人由此可以和各种各样的人联系起来——没有这些结社,个人只是孤寂的原子。在上文列举的有限例子里,中国社会已经在价值观、组织方式上为作为普通人的个人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即个人通过结社可以建立与大社会乃至大世界的联系通道。我们由此可以想象,我们的共同体因为数百万社会组织的存在与行动而结成了怎样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大家在社会组织生活中积累善意、合作,共同营造自己安身立命的社会。这在性质上就是现代文明的社会,尽管它还只是格局初成,还面临着诸多的现实问题,如社会组织还亟需提升能力,公民精神还需要进一步培植,但是它的前景因为它的实力而非常光明。

当代中国的社会领域不是分散的原子化的个人组成的“匿名社会”,而是能够自主组织集体行动的主体。中国这样一个长期只能够通过垂直行政体系才能够组织多边的、大规模活动的社会,已经转变为一个可以通过社会组织自主进行横向联合和公共动员制造全国性的事件、提供大范围的服务、产生全国性影响的社会。在社会领域成长的过程中,一些杰出人物的努力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他们也在一定意义上发挥了社会领域的代表者的作用。

社会领域的形成及其自主性的获得,并不意味着国家与市场领域的弱化。波兰尼的《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既为我们提供了宏观社会理论的三个领域划分的框架,也以西欧丰富的历史论证了三个领域互为条件发展的现代模式。国家的控制、经济的自由与[61]社会的反商业化是不同的原则,但是其中任何一个领域按照自己的法则运行,都是以另外两个领域按照自己的原则运行为条件的[62],他尤其以大量篇幅论证了市场自由如何以国家法规的管控为条件。他的社会整体哲学是,人的社会不是以一个单一逻辑在运行的。三个领域的分化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必然,而现代国家的治理之道在宏观上就是把任何一个领域在分化上的进步转化为另两个领域进步的积极条件。面对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三个领域的事实,国家总体建设的目的是有制衡的政府、有秩序的市场和有活力的社会,“强国家、强经济、强社会”的局面不仅在波兰尼的论证里存在,也在帕特南对意大[63]利的历史比较案例研究中得到了证明,而在我国的“希望工程”“免费午餐”等公益慈善领域里的一些成功项目中也得到了证明。社会领域的自主性以及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的合作性的形成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产物,也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推动力量。最近这些年,企业界对社会组织的热心资助、各级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服务的高调投入,其实都表现了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对社会领域的积极预期。由此可见,中国正在进入三个领域以各自的主导原则相对自主而又互为依托和支撑的发展时期。

本章是我和夏循祥博士多年合作的社会组织研究的一项成果,比较简略的版本以《社会领域及其自主性的生成》(高丙中、夏循祥)为题发表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初稿的英文版“The Emergence of an Autonomous Social Sector in China”(Gao Bingzhong,Xia Xunxiang)收录在NGO Governance and Management in China,edited by Reza Hasmath and Jennifer Hsu,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2016。本章是目前最完整的版本。特此说明并致谢。

[1] 熊培云:《重新发现社会》,北京:新星出版社,2010;任剑涛:《社会的兴起: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问题》,北京:新华出版社,2013。

[2] 王晓明:《旷野上的废墟——文学和人文精神的危机》,《上海文学》1993年第6期。

[3] 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4] 高丙中、袁瑞军主编《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 王名主编《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1978—200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6] 郑杭生:《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研究与中国社会学使命》,《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4期。

[7] 周本顺:《走中国特色社会管理创新之路》,《求是》2011年第10期。

[8] 卜正民、傅尧乐编《国家与社会》,张晓涵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

[9] 马尔图切利:《现代性社会学:二十世纪的历程》,姜志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第79页。

[10] 拉丁文的civis/公民、civitas/公民权、civilis/公民的/文明的,来源于希腊文的polites、politeia和 politike。公元前一世纪,西塞罗将亚里士多德的“politike koinonia”概念转译为拉丁文的“societas civilis”,以后在英文中写作“civil society”,在中文中可以翻译为“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文明社会”“民间社会”。

[1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第109页。

[1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第119页。

[1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第140页。

[14] 如洛克论述古希腊的政治社会如何基于自由人的协议自愿结合而成。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第63页。

[15] John Keane,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London:Verso,1988. John Keane,Civil Society and the State:New European Perspective,London:Verso,1988.参见约翰·基恩《市民社会:旧形象 新观察》,王令愉、魏国琳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第3页。

[16]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17] 黑格尔说,“个别的人,作为这种国家的市民来说,就是私人,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市民社会主要涉及需要的体系、所有权保护、因共同利益而结合的同业公会。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第201~203页。

[18]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第197页。

[19]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启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第207~208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第154页。

[21] 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第48页、96页、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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