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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3 15: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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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启华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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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

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试读:

绪论

本书探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中国的和会外交(1914~1920)。

1914一战爆发迄今已一百年,世界各地有许多学术会议及反省纪念活动。一战形成的国际政治格局,以及东亚权力架构,一直影响到今天。在一战残酷的帝国主义(Imperialism)争霸中,新兴的威尔逊主义(Wilsonianism)与列宁主义(Leninism)各自提出理想主义的新外交理念,竞争建构新世界秩序的道德制高点;日本则标举大亚细亚主义(Pan-Asianism),意欲领导亚洲排除欧美霸权。中国兴起的民族主义(Nationalism)与前四者都有密切的互动与合作竞争关

[1]系,共同构成1920年代以来东亚外交的深层结构。研究百年来的中国外交,需要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突破过时政治宣传与观念的束缚,除了注意发扬民族主义的一面外,还应观照到其他国际面向,进而能提出对全球有吸引力的新的世界秩序构想。

1919年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中国现代史的开端,原因之一即与巴黎和会“外交失败”及其引发的五四运动密切相关。巴黎和会的中国外交过去学术研究不多,却早有定论:北洋政府亲日卖国,对日借款缔约换文,自甘丧权,种下外交失败的根源;担任代表团团长的陆征祥对和会没有准备,对外懦弱,又无力整饬代表团秩序;虽有顾维钧、王正廷等外交官的优异表现,但和会仍决定将德国在山东的权利交给日本,而北洋政府居然还训令代表签约;好在国内爆发五四运动,人民坚持“外争主权,内除国贼”,促使三个亲日卖国贼辞职下台,也让代表团拒签和约,得以稍挽国权。

过去这种历史叙事结构中,民族主义及革命史观色彩太重,遮蔽[2]了许多史实。百年来国人的印象就是:凡主张签约的就是亲日卖国,主张拒签的就是爱国,基本上无法对巴黎和会中国外交进行客观学术[3]研究。近年虽有学者指出中国在巴黎和会外交上有不少成就,但基本的诠释架构仍无多大变化;至今许多基本的史实没能弄清楚,不注意其他国家的观点及国际局势,也没注意到一些争议的国际法理依据。基本上,过去巴黎和会的中国外交,是被当成国内政治史发展的背景看待,而不是作为外交史进行研究。

随着近年中国外交档案逐渐被广泛使用,而外国档案及研究成果取得较容易,同时革命史观也在发生变化,对巴黎和会的中国外交进行学术研究的条件日益成熟,主要问题在于民族主义观点仍然强势。

从史料说起

过去研究巴黎和会依据的北洋档案,主要是被学界广泛使用的[4][5]《秘笈录存》。此书系1920年代吴笈孙将徐世昌任内总统府秘书厅归档的电报编纂而成,辑录有关巴黎和会及华盛顿会议大部分重要文件,1927年书稿粗具规模却中止了,未及发刊。编辑附注称:“以外交关系,于原电中有伤及友邦感情之语及揭明某国某人似有不便者……多所删易。如发刊在若干年后,事过境迁,届时应捡原稿择选补入。”惟此书于1984年出版时并未做增补工作。《秘笈录存》保存许多当时收发电报,甚有史料价值,但是因为是编辑过的史料,经过特定目的之检选与删改,在凸显部分史实的同时,也遮蔽了许多真相,使用时要小心,最好能与原档做比对。

有关巴黎和会中国外交的一手史料,主要是北洋外交部的档案。[6]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有部分收藏,其中一部分已经出版。然而,第二历史档案馆庋藏之巴黎和会相关档案,近年随该馆之北洋档案封库,无法使用,而近期数字化又处理不到这类档案,笔者只能等待日[7]后有机会时再参阅。

收藏于台北南港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的《外交档案》[8](1861~1928),则是目前最重要的史料来源。其中档案号为03-37的《巴黎和会档》是与和会相关的文件,但该档主要只有代表团会议录、和会期间在巴黎收到各国外文公文部分(应是原件,有陆征祥、王正廷等人的阅后签字),其他都是杂件,缺少最重要的收发电。反倒是在03-13《驻比使馆保存档案》中有1918年10月至1919年3月外交部及陆征祥的收发电,应系和会期间外交部与代表团之收发电档,但是并不完全。

近年《外交档案》03-13《驻比使馆保存档案》增添了新的重要[9]内容。1983年3月台北“外交部”将驻比利时使馆档案141卷共37函,转移给近史所档案馆,经该馆整编扫描后,于2007年末提供在线影像阅览。这一批新档案包括许多与巴黎和会及陆征祥相关的机密档案,其中03-13-067-069《陆总长在和会专电》,应是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团收发电原件,许多收电后有阅看者(如王正廷、顾维钧、施肇基、魏宸组等)签字,少部分有陆征祥的批示及秘书之处理状况记录,十分珍贵。03-13-071-01《总长室和议事收发电》,是1919年1~12月北京外交部代理总长陈箓的收发电,即外交部和会收发电。这两个近年开放的珍贵档案,相当完整地呈现了巴黎和会当时的外交情境。

为何这两份重要档案不在外交部的《巴黎和会档》,而在《驻比使馆保存档案》?《陆总长在和会专电》放在比利时使馆可以理解,因为巴黎和会期间负责代表团档案管理的是魏宸组,即当时之驻比利时公使;加以陆征祥、王正廷于1919年9月10日签署完对奥和约后,代表团解散,后续事务由顾维钧负责,1920年6月后由魏宸组接手,因此该批档案保存于驻比使馆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和会期间收到的外文公文原档放在《巴黎和会档》观之,《陆总长在和会专电》很有可能也曾带回北京,后来才移至欧洲。

然而,《总长室和议事收发电》绝对应该存放在外交部,在03-33《中日关系档》、03-38《国际联合会档》中,都有巴黎和会时期相关档案的抄件,显示《总长室和议事收发电》原来是在外交部的,为何后来会存放在布鲁塞尔驻比利时使馆?笔者认为合理的猜测是,1920年初陆征祥回到北京后,即整理了部分机密档案,8月陆氏辞去外交总长职,次年8月偕夫人赴瑞士养病,这批档案(甚至与《陆总长在和会专电》一起)可能即在此时随陆氏带到瑞士,1922年6月陆氏受任为驻瑞士公使后,就放在驻瑞士使馆。1927年5月陆氏辞驻瑞士公使职,送夫人归葬布鲁塞尔,10月入天主教修道院,观礼者有驻比公使王景岐,或许陆征祥即将该批档案托给王氏,存放在比利时使馆。这一批新近开放的档案中,有许多陆征祥不希望被别人看到的文电,巴黎和会期间列强在华竞争激烈,与中国党派政争及南北之争互相牵引,北京政府内部政策多次变化,加以发生五四运动,国人民族意识强烈,许多外交机密无法说清楚,而囿于当时的国内环境也无法讲道理,陆征祥只能把这批档案藏起来。

此外,《外交档案》之03-12《驻美使馆保存档案》收有1918年底至1919年初,顾维钧与北京外交部往来电文,翔实地呈现当时顾氏与美国总统威尔逊(Woodrow Wilson)及国务卿蓝辛(Robert Lansing)等的接洽谈论过程,对于理解当时中国外交转向“联美制日”,有极大的参考价值。03-33《中日关系档》中的巴黎和会与山东[10]问题部分则已经印刷出版,使用很方便。

过去研究成果

中国学界主要相关研究成果,有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11]王芸生在1930年代初编写该书第7卷第70章“巴黎和会”时,引用不少《外交档案》中的密电,其中(原批)部分,现在已看不到。另外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1911~1921)》,成书于1936年春,其中第六章专论巴黎和会,写作相当严谨。这两本书奠定了巴黎和会中国外交史研究的基础,后来的著作基本上都延续它们的基调。

近年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项立岭《中美关系史上的一次曲折——从巴黎和会到华盛顿会议》(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应俊豪《公众舆论与北洋外交——以巴黎和会山东问题为中心的研究》(台北:政治大学历史系,2001);徐国琦著、马建标译《中国与大战:寻求新的国家认同与国际化》(上海三联书店,2008);川岛真著、田建国译《中国近代外交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马建标《冲破旧秩序:中国对帝国主义国际体系的反应(1912~192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等。学位论文主要有:廖敏淑《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中兴大学历史系硕士论文,1998);祝丹《北洋政府在巴黎和会上的外交策略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等。

英文方面近年主要研究成果有:Zhang Yongjin,China in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1918-1920:The Middle Kingdom at the Periphery,主要使用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的外交档案,以及英文史料及成果,相当完整地叙述了巴黎和会的中日山东问题争夺历程,是笔者所见最翔实的学术研究成果。Bruce A.Elleman,Wilson and China:A Revised History of the Shandong Question,Armonk(N.Y.;London,M.E.Sharpe,2002),对美国总统威尔逊在1919年巴黎和会背叛中国的说法提出修正,认为美国并没有背叛中国,苏联没有平等对华。Xu Guoqi,China and the Great War:China’s Pursuit of a New National Identity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Cambridge(U.K.;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使用大量中英文史料,从国际关系史的视角考察欧战与中国的关系,在国际学界广受好评。

日本方面,近年主要专书是川岛真《中国近代外交の形成》(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4),其中第二部第三章“第一次世界大战与山东问题之解决”,主要使用03-33《中日关系档》与03-37《巴黎和会档》,讨论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尤其是4月30日至6月28日间,中国对签字或不签字的决策过程。

基本上,2000年以前的研究未能使用《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一书,而2008年以前的研究未能使用《外交档案》03-13《驻比使馆保存档案》新整理公开的部分。本书主要使用上述新史料,辅以英日文史料及研究成果,希望经百年沉淀后,能比较平心静气地还原历史真相,摆脱先入为主刻板印象的扭曲,理解陆征祥等外交官苦心孤诣的外交努力成果。

[1] 参见Akira Iriye,After Imperialism:The Search for a New Order in the Far East,Cambridge,Mass.,1965,pp.1-22。

[2] 例如袁成毅就指出:过去我们在考察巴黎和会的中国外交时,往往只注意到统治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对立的一面,简单地认定和会代表只不过是代表着反动的北京政府,其外交不可能有爱国可言,正是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对出席和会的中国代表为争取国家和民族利益所做出的积极努力就根本不可能予以重视,在讲到拒约问题时也把拒绝签约的原因仅仅归结为国内人民的压力和其他外部因素,而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作为半殖民地的中国,在争取和维护国家主权问题上统治阶级内部一些成员也往往能以民族利益为重,做一些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事情,对此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是统治阶级的一部分而对他们的功绩加以否定。见氏著《重评巴黎和会上的中国外交》,《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第68页。

[3] 如波赖《最近中国外交关系》,曹明道译,正中书局,1935,第67~68页;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北京大学出版部,1936,第284页;徐国琦《中国与大战:寻求新的国家认同与国际化》,马建标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第283~288页;袁成毅《重评巴黎和会上的中国外交》,《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第68~73页;袁继成、王海林《中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巴黎和会问题》,《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6期,第162~163页;等等。

[4]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主编、天津市历史博物馆编辑《秘笈录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5] 吴笈孙(1875~1947),字世缃,河南固始人,曾任清末民政部员外郎;徐世昌任东三省总督时,吴任督署秘书。1918年10月,徐世昌任大总统,聘吴任总统府秘书长;1922年6月徐世昌下野,吴辞秘书长。

[6] 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北洋政府档案》,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

[7] 张勇进曾使用过这批档案,见Zhang Yongjin,China in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1918-1920:The Middle Kingdom at the Periphery,London,Macmillan,1991,pp.244-245。

[8] 参见《外交档案目录汇编》,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

[9] 引号为编者所加。此类情况下同。——编者注

[10] 见林明德主编《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中华民国七年至八年)》,台北:中研究近代史研究所,2000,将此书与《秘笈录存》相应文电对照,即可发现后者删改之处何在。

[11]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7卷,大公报社出版部,1934。同书有三联书店1980~1982年之7卷本及2005年之再版,除第8卷为新增外,前7卷的部分文字也有修改。1981年版第7卷中的“巴黎和会”改为第66章,删除第12节“希望条件”,重要改动主要在第31节的最后加了一段,以及全章最后一节后半改写,主要是歌颂五四运动民意发扬对外交产生的影响。第一章欧战期间中国对和会的筹备

在过去的观念中,一提到巴黎和会就会想到山东问题,事实上在当时的中国外交,应是先有山东问题,才有参加和会与参战的问题。北京外交部在1914年9月青岛战事开始,中国中立地位遭到破坏时,就体认到必须参与战后和会争取发言机会,将山东问题诉诸国际公论,才有可能争取到比较公允的解决方案。11月青岛战事结束后,北京就开始构想如何加入和会。

当时北京政府认为欧战不会打太久,应会在1915年内结束,故加紧脚步对和会做了许多筹备工作。但经“二十一条”交涉,日本由《关于山东之条约》(简称《山东条约》)取得德国原有权利;又经洪宪帝制失败袁世凯身亡,恢复共和后黎元洪、段祺瑞府院相争,北京政局动荡,和会筹备基本中止。迨1917年初美国对德抗议、绝交,并邀请中立国共同行动,北京政府为是否对德宣战爆发激烈政争,引起张勋复辟及南北分裂。段祺瑞执意参战后,对日大借所谓西原借款,签署防敌协定,并有1918年9月之《关于处理山东省各问题换文》(简称《山东问题换文》),日本在山东权益之法理地位日益巩固。其间梁启超、梁士诒及陆征祥等,仍努力筹划以工代兵,争取参列和会机会。国务院及外交部先后成立多个机构,规划对德绝交、宣战及和会事宜。最后中国对德宣战,等于取得了和会入场券。

北京政府对和会筹备的大方针,在中立时期偏重于研究海牙保和会以来,国际公约中对中立国权益的保障,调查日本破坏中国中立的证据,并研究欧洲外交史对中国参加和会有利的先例,以及国际法上对中国争取山东权利的有利论点。参战以后,则更进一步响应美国总统威尔逊宣言之原则,援引国际理想主义外交新趋势为助力,与日本渐行渐远。第一节袁世凯时期的筹备和会(一)——保和会准备会

1914年8月,欧战蔓延到东亚,日英联军假道山东进攻青岛,衍生出许多复杂的外交及国际法问题,诸如,中国宣告局外中立,日军登陆山东侵犯中国领土,中国无力善尽中立义务,不得不划定战区,此举在国际法上是否站得住?日军假道山东,中国官民生命财产受损,如何索偿,向何国索赔?日军以胶济铁路为租借地延伸为由,超出中国划定之战区,进占潍县车站至济南车站铁路沿线,进一步破坏中国主权,并侵犯官民生命财产,如何索偿?若铁路公司受损向中国索偿,中国如何自处?等等。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后,日本继承德国租借地、铁路及山东权益。中国为求补救,积极研究参与和会方式以及与青岛相关法律纠纷的国际法论点。北京政府这一积极筹备山东问题的历程,为日后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发言及提交大会之说帖奠下基础,“保和会准备会”是当时最重要的研究机构。

海牙保和会到国际联盟的传承与联结,是近代中国参与国际会议及组织的重要初始阶段,欧战与巴黎和会是其间关键的联结枢纽。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世界政治中帝国主义当道,列强竞相扩张军备,互结同盟,争夺海外殖民地及势力范围,国际局势暗潮汹涌,大战危机迫在眉睫。同时国际和平运动也风起云涌,鼓吹和平裁军,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1899年、1907年两次海牙保和会(Hague Conference,or International Peace Conference)的召开,第三次会议原拟于1914年前后召开,因欧战而中止。清末参与两次保和会,签署了一批国际公约。民国建立之后,1912年5月陆征祥从圣彼得堡回国接掌外交部,旋被任为国务总理,但因组阁问题遭参议院否决与弹劾。9月解职后,陆氏发起组织“国际法会”,以预备修改条约及第三次保和会提议案为主要目标。同时,外交部也呈准临时大总统袁[1]世凯,派陆征祥研究海牙保和会。陆氏遂组织保和会准备会,自1912年12月12日成立至1916年4月止,由外交部及相关各部处派员定期开会。

保和会准备会第一阶段讨论第二次保和会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保留的条款,至1913年3月研究完毕,呈请大总统饬下国务院及陆军、海军、司法等部修改相关法律,再由外交部与瑞士、荷兰政府接洽取消保留。第二阶段讨论第二次保和会中国未行签押之各条约,到1914年6月大致结束,除《设置国际捕获审检所条约》拟请暂缓签署[2]外,其余各约皆呈请大总统签署。

保和会准备会原计划继续讨论第三次保和会提案,然而随着欧战爆发,日本出兵山东,不久中日“二十一条”交涉,该会转而讨论山东问题与如何加入战后和平大会问题。

1914年7月28日奥匈帝国对塞尔维亚宣战,各国相继卷入,战事迅速蔓延全欧。8月6日,袁世凯下令:本大总统欲维持远东之平和与我国人民所享受之安宁幸福,对于此次欧洲各国战事,决意严守中立,因特宣布中立条规24条。其中第一条即云:“各交战国在中国领土领海内不得有占据及交战行为,凡中国海陆各处均不得倚之为根据[3]地以攻敌人。”

然而,欧战仍然蔓延到远东,8月15日,日本对德国发出最后通牒称:

日本帝国政府以为现在情况之必要措置为除去一切远东乱源,并保护全般利益,如英日同盟协约所预期者。兹为永保东亚之和平,达到上项协约之目的,日本帝国政府切信劝告德国政府实行下列两事,乃其职责也:

一、立即撤退日本及中国海上之一切德国军舰,不能撤退者立即解除武装。

二、在9月15日以前,将全部胶州湾租借地,无偿无条件交付于[4]日本帝国官宪,以备将来交还中国。同时声明,如至8月23日正午不得德国政府无条件接受之答复,日本将被迫采取认为必要之手段。

至8月23日德国并无答复,日本遂于是日对德宣战。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与北京外交部交涉,要求将黄河以南之山东省划出中立区外,外交部答以:行军路线宜限在潍县以东平度一带离华军较远地点,胶济铁路由中国尽力保全。

9月2日日军登陆山东,3日中国划定战区,外交部照会各国使馆,声明不负完全中立之责任,称:

此次欧洲战事,所有交战各国,均系本国友邦,故本政府决意宣告中立,竭力奉行。兹先后据山东官吏报告,德国军队在胶州湾一带有行军备战各形状,日英联合军在龙口及胶州湾、莱州一带亦有军事行动等情。查本国与德、日、英三国,同居友邦,不幸在中国境内有此意外之举动,实属特别情形,与1904年日俄在辽东交战事实相仿。惟有参照先例,不得不声明在龙口、莱州及连接胶州湾附近各地方,确实为各交战国军队必须行用至少之地点,本政府不负完全中立之责任。此外各处,仍悉照业经公布中立条规,完全施行。但以上所指各地方内,所有领土行政权及官民之生命财产,各交战国仍须尊重。

日军自龙口登陆后,对战区各县人民大肆骚扰。9月26日,日军越出中国所划战区范围,占据潍县车站,进一步破坏中国中立,衍生出棘手外交及国际法问题。外交部向日本公使抗议。28日,日置益称:胶济铁路系胶澳条约所发生,纯系德国政府产业,为租借地之延长,当与胶澳一并占领,故按站占领管理营业,俟战后问题解决,全行撤退云。10月5日,日军占领青州车站,6日占据济南车站,7日外交部再向日本抗议。

11月7日,日军占领青岛,战事结束。1915年1月7日,外交部照会英、日公使,声明取消山东战区。10日,日置益照复:不承认取消战区。不久日本提出“二十一条”要求,中日随即展开密集谈判,取消战区之事无从谈起。

由于日本破坏中国中立,军事占领胶东及胶济铁路沿线,中国无力对抗,遂有将山东问题提出国际会议,或争取参加战后和会解决此问题的构想。1914年8月17日,外交部秘书刘符诚赴法国使馆会晤公使康悌(Alexandre R.Conty),询问进攻青岛之消息。康悌答以:克取青岛为必然之事,将来战事平定,各国必有一大会议,届时中国必[5]应设法得各国许可参列会议,则中国之问题可不任各国随意解决。

青岛战事结束后,11月7日政事堂参议兼外交部参事伍朝枢上大总统说帖,云:

日之攻青,英人亦派海陆军队助战,其意殆不欲日人独奏战功,预留自身发言之地步。试揣日本之谋,必先与德单独交涉,得其所欲,再与我单独交涉,效其日俄战后之故智。我国似宜与英国提携,慎勿与日单独交涉,主张中英日三方交涉,或中英日德四国交涉。或最好俟战局既终,付之国际公会,则尚或有主持公道之国,而我之丧失,[6]或可挽回一二。

建议多方努力,试探可否以非交战国身份加入欧战媾和会议。11月17日,日本外相加藤高明接见新闻记者,就时局问题发表意见,谓:“青岛不问其施行军政民政,必须早日开放,于欧洲战乱终结以前,青岛自必由我保留。至于和平会议,中国非交战国,无列席[7]之资格,固得明言。”北京外交部十分在意日本的态度,12月17日函驻日公使陆宗舆:“中国有青岛主权,虽非交战国亦应加入和平会议。又处置青岛及胶济铁路等项问题,既不能由中日两国径行解决,必须加入此会始能有公允之结果。对日本当局尤应注意探听,不妨向[8]加藤面谈,请其帮助,并设法疏通解释,庶免从中梗阻。”同时,驻美公使夏偕复也函外交部称:“本馆顾问福士达……谓欧洲息战之时,必有会议,中国似应派员参列,则受益较多……中国如拟参列,[9]似应先加布置。”

北京政府于是命保和会准备会研究参列战后和会及日军进攻青岛引发的诸多复杂国际法问题。1914年10月3日,该会开第四十八次会议,徐树铮担任临时主席,讨论日军侵占潍县车站破坏我国中立问题。首先要确定胶济铁路之所有权属谁,才能讨论日本占领利用以应军事上之必须,应有何种权利与义务?会议最后定出议题:研究胶济铁路:(1)中德两国官资合办,或(2)两国商资合办,或(3)两国官商[10]合办,三种状况下,被日本利用或占有后,各应如何处置?

同时,在欧洲休假的陆征祥,接袁世凯电催兼程回国。10月13日陆氏重行主持会议,致辞云:本会第一阶段研究第二次保和会各条约,已于暑假前讨论完毕,我国将努力征求各国同意,加入条约。今日起本会进入第二阶段,研究第三次保和会提案。首先讨论局外中立国权利义务之问题,此问题与第二次保和会条约密切相关,与我国所[11]处地位尤其密切。

10月17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五十次会议,陆征祥认为讨论胶济铁路问题应正本清源讨论租借地主权问题,既可准备第三次保和会提议之条件,亦可在此问题内研究领土主权。会中确定中国对租借地之主权,租借地非得地主之同意,不能擅以兵力攻击之;并决议:本会为研究机关,应研究时局问题最终之对付,不应研究时局随时之对[12]付,决定从租借地问题研究入手。

10月24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五十一次会会议,讨论租借地问题。陆征祥云:租借地在国际公法中无先例,1907年第二次海牙保和会讨论中立国权利义务时,因认为租借地为双边条约规定事项,不应在公会讨论,因此并未讨论租借地之中立问题。会议决议:从研究[13]1898年《胶澳条约》入手,待条约印好再讨论。

10月31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五十二次会议,《胶澳条约》印好,研究将来在第三次保和会如何提出此问题,使租借地不致受战事波及。陆征祥云:欧战后必开大会,即非交战国亦可加入,中国若加入可提出胶澳战事问题,现研究租借地问题,以为将来开大会及第三次保和会提出之用。顾维钧提议根据条约加以限制,会议遂决定请顾氏提出议题。

11月7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五十三次会议,讨论顾维钧所拟之议题,决定将来向战后大会或第三次保和会提出之议题大纲为:“凡承租国与他国交战而出租国守中立时,租借地应由出租国一律保守中立”。14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五十四次会议,继续讨论租借地属中国领土之法理方面及实事方面之理由。决定由与会各员各自承担一条研究,搜求先例,撰写理由书。21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五十五次会议,继续讨论实事方面之理由各条。以下数次会议未见记录。1915年初,陆征祥重任外交总长,负责与日本谈判“二十一条”交涉,无暇到会。

1915年1月22日晚上,“青岛善后问题研究会”在外交部迎宾馆开会,陆征祥主席,曹汝霖、伍朝枢、顾维钧等出席,研究青岛善后问题:(1)交还青岛问题;(2)胶济铁路赔偿问题;(3)私产损失赔偿问题;(4)官产损失赔偿问题;(5)日本破坏中立区及战区问题。研究之宗旨:为将来中国在战事终结各交战国开大会时,与议之[14]根据。会议决定由与会各员分项研究。

1月30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提出大会理由书内容,继续讨论如何加入大会之手续,及提出议案使外人如何可以[15]承认;并请各员搜求先例,以备讨论。以后或受“二十一条”交涉影响,间隔三周才又开会。

同时,由于日军攻占青岛,日本外相又表示中国无列席和会资格,北京政府则积极筹划参与战后和会事宜。1月13日,外交部秘书王廷璋赴俄国使馆,试探云:青岛问题必待欧洲战事告终,于媾和大会时解决之,中国既有种种利益主权上之关系,当然有加入此和会之资格。俄国公使库朋斯基(B.N.Krupensky)称:余料届时有反对贵国加入者,仅日本一国而已,不过中国既非交战国,则仅能与闻关于其国有[16]关系之问题,不能完全与会。

袁世凯时期对加入大会问题颇为积极,政府收到数份说帖。总统府顾问有贺长雄在1914年、1915年之交撰成《媾和大会论》,考察了1815年维也纳会议、1856年巴黎会议、1878年柏林会议三次和会的召开情况,将与会国家分为“直接关系国”与“间接关系国”,指出两者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区别。尽管间接关系国由参加战争国介绍也能出席和会,但直接关系国通过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容易通过;而间接关系诸国之意见,实行甚难,只能倚赖直接关系诸国中之一国或数国,假其力以成事。中国此次虽未参与战事,然对于胶州湾如何处置有重大之利害关系,故当然有参列于和会之权利。宜趁胜败将定开预备讲和会议时,请直接关系国中有势力之一国介绍,要求参列此次和会,尤其以得三协约国之赞成为最要(美国当时仍守中立,也是[17]间接关系国)。

1915年1月夏诒霆说帖云:日本出兵山东,种种违法举动,我国以一时无从解决,拟待欧战终结,加入议和大会,以求公允之处置。日本有贺顾问援据维也纳会议、巴黎会议、柏林会议先例,谓与战事间接关系诸国,亦得由交战国介绍列席。然1877年俄土之役,罗马尼亚明为交战国,议和时求派一委员赴会陈述意见,而俄国尚极力抗拒,况我为中立之国,欲求参与此次议和大会,难保无从中阻挠者。故为我国计,目前应以设法加入,为筹备之第一时期。加入之后之各项提议,为筹备之第二时期。不能加入以后最后之对付,为筹备之第[18]三时期。夏并就三期应筹备事项,提出各种建议。同时,金邦平[19]也呈具说帖,提出青岛相关问题11则并拟具答案。

1月18日,外交部函告驻外各使馆,派刘式训赴欧争取参加和会,云:

比因日英联攻青岛,战事波及东亚,我国中立因之破坏。现青岛一方战事虽然已终结,山东以青岛借地之故,无端受此蹂躏,官民财产损失甚巨,所有关于此次各项问题,以及将来青岛之处置,非于欧洲议和大会解决,无以得最公允之结果。政府以青岛地主之权,乃属我有,届时自当加入会议,以期补救万一,除密商陆专使在京先期筹备,并电知驻巴西刘使前往欧洲会商各驻使,先期密与各国公法家接洽,俾得各交战国同意……希密探驻在各国政府意旨,勷同刘使预筹[20]加入办法,是所至要。“二十一条”交涉期间,陆征祥仍关心参加和会之事。2月3日陆征祥与日置益第一次会议时,即对第一号要求修正案提出:日本国政府言明,中国政府承认日本拟与德国协定继承德国在山东之权益时,日本[21]以胶澳交付中国,并允认中国将来得加入大会议。22日第三次会议时,陆氏再向日本提出介绍中国加入和会的要求,日置益以中国为[22]非交战国不能加入为由,拒绝将中国的请求加入条约中。中日交涉结束后,陆征祥建议袁世凯:外交上的补救办法只有参战,到和会[23]时再提出请各国修改。。北洋政府外交大楼

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开始后,保和会准备会会议中止三周,2月20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六十三次会议,此后的会议又称“保和会准备会特别会议”,主要讨论如何加入战后和平大会问题。20日的会议因陆征祥赴总统府讨论中日交涉问题,由外交部参事顾维钧任主席,决定就如何加入和会之手续,搜求先例及相关书籍,请各员研究[24]有贺长雄《媾和大会论》,并严守秘密。

3月6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六十四次会议,顾维钧主持,由司法部马德润就研究欧洲外交史上1648~1878年万国会议的12次先例,提出报告云:此次战争告毕,交战各国必开大会解决和议问题,我国自当设法加入,拒我者必以参与交战国乃有列席之权为词。顾维钧认为,中国将来如得一二大国代为介绍,则较更易加入。夏诒霆主张最好详查先例,征集学说,俾外交有所依据。

3月20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六十五次会议,顾维钧主持,决议分工搜书,调查当时开会情形与各国加入之手续,并欲加入而不可得,嗣后经过若干手续始得加入者种种情形,详细搜求借资考证。

4月3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六十六次会议,顾维钧主持,刘光谦建议集中于1815年维也纳、1856年巴黎、1878年柏林三大会议,有数国加入之种种困难情形,详细研究,作为我国加入大会之参考。会后刘光谦撰《巴黎会议与柏林会议之中立国》,称:“当今欧战方酣,胜负未决……未来战后议和,非仅以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区别做与会不与会之标准,全球四十四国凡与战争有利害关系者均得入会参与和议,此证之历史向有先例也。”

其后因中日交涉紧急,准备会停会两个半月。5月25日中日签署《民四条约》,其中《山东条约》第一条规定:“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25]系对于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6月26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六十七次会议,陆征祥邀请赴欧归[26]来之刘式训主持。刘式训云:现可研究欧洲战事后所开之大会,我国应如何设法加入,及加入后如何不致受累。顾维钧谓:各中立国无论能否加入该会,我国因受青岛之影响与其他中立国情形不同,必当设法加入。王继曾认为似可分作两端,一为加入大会之手续,二为加入后提出之条件,加入之手续不得不由青岛善后问题着手。提出之条件当分:一远东租借地限制之方法,二青岛善后问题,三关于山东一切损失问题,就此三层之中议定范围。经讨论后,会议决定讨论总题为加入大会问题,下分三层:第一加入手续,第二加入后如何不致[27]受累,第三不能加入应如何筹划,并请顾维钧起草议题。

会后顾维钧根据夏诒霆《加入大会之条件》,有贺长雄《媾和大会论》,陆征祥总长指定统率办事处蒋廷梓中将,政事堂参议伍朝枢,外交部司长王继曾、科长王鸿年及顾氏本人等研究青岛议案之大纲,[28]并增加数条顾氏自己意料所及者,汇集而成《加入大会问题之分析》议案,作为保和会准备会日后讨论的依据。

加入大会问题之分析

甲、设法加入大会之问题

一、加入之提议(一)应否联合他中立国同时要求加入。(二)应否临时请交战国中一国或数国介绍,应以何国为合宜?

二、加入之理由(一)处置青岛问题有关中国领土。(二)青岛之役侵犯我中立损及我生命财产,须知赔偿之责应归谁负。(三)中国与东亚之平和有密切关系。

乙、为筹备在大会内提议之案应先研究之各问题

一、青岛战事以前之各问题(一)德国在青设施各种军备是否违背胶澳条约?(二)前项所指各种军备是否违反中国之中立?(三)日英用兵青岛有何理由?(四)日英攻取青岛是否系侵犯中国领土之举动?(五)当时如德国愿将青岛交还中国,英日两国有无反抗理由?(六)当时如德国将青岛交还中国,中国可否收受?

二、青岛处置问题(中日关于胶澳之换文内云:日本于战后胶州租借地全然归日本自由处分之时,于指定条件之下,将该租借地交还中国,但如果日本处分之权稍不自由,便可借口不还,故应研究此问题)(一)日本与德国最后通牒内所称交还青岛等语之解释?(二)中国应否向德国索还青岛?(三)德国如将青岛让与中国是否可以收受?(四)德国如将青岛让与日本,能否按照胶澳条约第一条第五款办理?(五)日本如将青岛交还中国,能否要求按照胶澳条约第一条第五款办理?(六)日本如永久占领青岛为己有,中国应如何对付之?(七)青岛应否改为公共地?(八)现在青岛之日本对于中国立于何种地位,应有何种权利?(九)青岛原为英日会同攻取,关于处置青岛问题中国应如何对付英国?

三、行军区域(一)中国对于此次战事有无画出行军区域之必要?(二)此次画出行军区域有何种法理与先例可据?(三)此次画出行军区域与日俄战争辽东情形有无异同?(四)日俄战争时画出区域是否得双方交战国之同意?(五)1.此次宣布行军区域事前与各交战国有何接洽?是否曾得其同意?2.各交战国是否有遵守行军区域界限之责任?(六)德国以中国画出行军区域为允许日本攻击青岛之左证,应当如何驳覆?(七)行军区域界线四面至何处为限?(八)行军区域西界当时与日本接洽以何处何地为限?是否经日本认可?(九)行军区域于法理上之性质?(十)日本在行军区域内种种设施是否应认为违犯中立?(十一)中国应在何时取消行军区域?是否须待至日德战争状态告终之后?(十二)中国取消行军区域是否应得双方交战国之同意?(十三)日本不承认中国取消行军区域之照会有何理由?

四、胶济铁路及矿务问题(一)胶济铁路是否为中德合办公司?(二)胶济铁路公司有中国资本若干?(三)胶济铁路是否为德商私产?与德国政府有何关系?(四)胶济铁路警权是否全归中国?(五)胶济铁路在德英日未交战以前曾否违犯中立?(六)胶济铁路在中立国境内者,中立国应否有完全保护之责?(七)胶济铁路章程第十七款之解释?(八)胶济铁路董事会有无华人参与?(九)胶济铁路是否能看成青岛租借地之延长,此次战争日军有无占据该路之必要?(十)胶济铁路损失赔偿问题是否应由日本负其完全责任?(十一)德人如将胶济铁路让与日本,中国是否可以承认?(十二)日人占据胶济铁路与占据东清铁路其情形有无异同?(十三)中国在德州拦阻该路材料火车五十五辆有何理由?(十四)日军占领胶济铁路后所有该路机关车之零件均为德人工程司卸去,藏于德华银行,日军欲用武力搜查德华银行,经济南将军巡按使要出,交日军收回,该路工程司将机关车零件交济南将军巡按使时,属交与中立国则可,若中立国转交与德国之敌国则不可,并取有将军巡按使之证据,将来对于德国之商务是否应由日本赔偿,抑应由中国赔偿?(十五)调查各矿之历史。(十六)日军占领潍县以西铁路矿务,是否违犯中立?(十七)日军占领铁路矿产应否归还中德商人?

五、侮辱中国主权问题(一)擅发军用手票。(二)建筑轻便铁路。(三)检查邮电。(四)安设电线及无线电。(五)擅自行使管辖。(六)占据龙口警局卸去中国国旗悬挂日旗。(七)侮辱官吏。

六、赔偿损失问题(一)官有财产之损失。(二)私有财产之损失。(三)伤害人民生命之抚恤。(四)奸淫妇女之抚恤。

丙、如不能加入大会应有何种对付

一、如何能间接发表中国之意见?

二、如何能阻止在会各国提议不利益中国之案?

三、会议中如有不利益中国之议决,中国应如何设法补救之?

7月3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六十八次会议,刘式训主席,先对顾维钧起草议题讨论增减修改,指派各员对各项问题分任研究,然后依议题顺序,讨论加入大会之方式,分联合其他中立国同时要求加入、请交战国中战胜之国介绍加入、请交战国中战败之国介绍加入等三种[29]方式。同日,外交部致函各驻外使节,称驻巴西刘公使留京继续筹备媾和会议事,现正讨论加入大会方法,并要求各使搜集维也纳、巴黎、柏林三会议,尤其是希腊参加柏林会议之外交文件,或可作为[30]筹备加入大会手续先例之参考。

暑期休会两个月后,保和会准备会于9月4日开第六十九次会议,因刘式训赴沪未回,顾维钧出使墨西哥(旋改使美国),由伍朝枢担任主席。王景岐交《欧战影响补救之意见书》,提及加入大会问题之中国派员与议进行方法,会议讨论与美国联合调停欧战之可能,以及中国联络日本加入大会问题。最后决定进行方法分四种:运动交[31]战国;联络中立国;联合调停国;外交上之调查。

9月18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七十次会议,伍朝枢主席,讨论王继曾提出的《胶济铁路交涉案》及《画出行军区域案》,依序讨论中、德、日三方面之理由,主要讨论德国在中国中立期间,利用胶州湾租借地捕获敌国商船,是否违反中国中立权,认为因租借地主权在出租国,事实主权在承租国,租借期内中国不能行使主权。最后主席指出:德国是否违反中国中立权,须视德国捕获敌国商船是否在中国领海三[32]海里以内为标准,先做调查工作。30日,严鹤龄撰《胶济铁路问题》,指出:胶济铁路系德国国有或私有?日本主张为国有,德国主张系私有,中国亦认为系私有。日军占据该路是否为军事所必要?日[33]本认为必要,德国反对,中国亦反对。

10月2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七十一次会议,讨论议案乙项第一节六条,决定由章祖申担任研究提出报告后讨论。行军区域问题,因[34]刘符诚尚未完成研究,遂讨论严鹤龄之报告。

10月16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七十二次会议,主席刘式训,讨论严鹤龄撰《胶济铁路问题》。伍朝枢认为胶济路可分租借地内、百里环界内、百里外行军区内、行军区外之铁路四段,其中前两段中国不负责任,第三段中国应否负责任,视乎“行用”二字之解释,应为行军用兵之地,则中国不负责任。问题在于中国能否有权划出行军区域?中立国有保护外人财产之义务,发出不负保护责任之照会,有无效力?德、奥即有不承认之照复。中立国划出行军区域似为国际习惯罕见之事,唯有中国在日俄战争之先例,而当时日俄两方均承认之。严鹤龄云:唯有抱定对于德国一方中国不负保护责任之宗旨。会议议决:只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此问题宜由外交上解决,法律解决中国理由非常困难。

10月23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七十三次会议,主席刘式训,继续讨论胶济铁路问题,认为第四段在行军区外之铁路,系完全中立地,法律上中国自应负完全责任;日本认为胶济路为租借地之延长,因此日军占领该路并未侵及中国领土,未侵犯中立。总之,中国对日理由充足,对德理由欠缺。会议决定分四段分别研拟担负责任办法。会后整理成《胶济铁路问题公决议案》,30日第七十四次会议,讨论修正该议案文字。

11月6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七十五次会议,主席刘式训,讨论确定《胶济铁路问公决议案》,内容如下:(一)在胶州租借地内一段之路,德国公司业已声明此次所有损失不向中国要索赔偿,此项应不生问题。(二)至胶澳环界内一段之路,系德国兵力防守所及之地,中国自不能担任责任。(三)战区以内一段之路,中国实不可抗力,不能担负责任。(四)在完全中立地潍县以西一段之路,中国对于铁路公司应负向日本要求赔偿之责任。

11月13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七十六次会议,主席刘式训,讨论《解决胶济铁路问题之方法》:

甲、以外交谈判解决之

一、日德何方面胜利于中国较有利益?

乙、以仲裁裁判解决之

一、胶济路能否视为胶澳租借地之延长?(日本一方面之理由)

二、胶济路应否认为包括青岛之营造物?(5月25日中日关于胶澳之换文)

三、日德双方对于胶济路之理由谁为充足?

四、完全中立地一方交战国与中立国共有之私产为他方交战国占据,中国能否以不可抗力解除责任?

首先讨论甲项,刘式训云:日本假攻击青岛之机会,竟在中国大行扩张其势力,殊非英国初料所及,若胶济铁路竟归日本,与英国未必无间接利害关系。惟战事结束以后,英国不可能在远东方面以实力强制日本,是以就大势观之,日本得胜利,于中国害多利少。关于乙项以法律仲裁解决之法,因施尔常刚交来说帖,会议决定油印分发后下次讨论。此次会议还讨论了《加入大会问题之分析》乙项第一款青[35]岛战事以前之各问题,及在大会上提议之案应先研究的各问题。

11月20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七十七次会议,主席刘式训,先后讨论施尔常说帖《解决胶济铁路问题之方法议案节要》和《加入大会问题之分析》乙项第二款青岛处置问题。会议认为,如战事终结后,德国将青岛完全归日本自由处分,而日本履行《民四条约》,自可作为解决。如日本处分之权稍不自由,下列问题之解决,由数方面观之,仍须详加讨论:(1)日本与德国哀的美敦书内所称交还青岛等语之解释;(2)中国应否向德国索还青岛;(3)德国如将青岛让与中国[36]是否可以收受。

11月27日,保和会准备会看第七十八次会议,讨论解决胶济路[37]问题方法之议案。12月4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七十九次会议,刘式训因事南旋,伍朝枢主席,讨论乙项第二款青岛处置问题第二条:中国应否向德国索还青岛,认为在未开战以前中国索还青岛甚有理由,战后索还德国当然不能承认。会议继续讨论第三条:德国如将青岛让与中国是否可以收受。伍朝枢称:当时命题之意,系在青岛战事以前中国守中立时,现在因《中日民四条约》签署,事变情迁,自与当时情形不同,现在情形或由德国将青岛让与日本,日本交还中国。[38]王继曾指出:租借胶澳条约上载明永远不许转租别国。

1916年1月15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八十次会议,伍朝枢主席,讨论乙项第二款青岛处置问题第四条:德国如将青岛让与日本,能否要求中国换一相当地方?第五条:日本如何将青岛交还中国,能否要求中国换一相当地方?第六条:日本如永久占领青岛中国应如何对付之?第七条:青岛如改为公共租界有何利弊?第八条:日本为军事占领。关于第四条,伍朝枢称,胶澳条约中德国应许永远不转租别国。[39]关于第八条,会议认为日本绝无理由。

1月22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八十一次会议,伍朝枢主席,讨论乙项第二款处置青岛问题第九条:中国应付英国答案。而后继续讨论乙项第三款行军区域问题,伍朝枢指出:中国地方官先有抗议,而后有划定行军区域。若仅以不得已三字为划出行军区域之理由,甚有危险。假使中立国畏交战国势强即可以不守中立,以此作为国际法上之先例,世界永无安宁之日矣。是以国际法规定严守中立之用意,盖亦因事实上保守世界和平之主义也。按诸法理中立国不应假道于人,交战国不能侵犯中立地。此次划出行军区域中国非常吃亏,不然将来中国可以转向英日要求赔偿破坏我国中立之损失。今我既划出军区,似[40]属允许其破坏我中立,中国将代英日两国负其责任矣。

1月29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八十二次会议,伍朝枢主席,讨论乙项第三款第三条:中国划出行军区域与日俄战争情形有无异同,认为日俄战争时我国划出战区实有充分理由,此次恐难援引。中国实因租借地关系,不得已划出战区以抱和平主义。交战国不能在中立国境[41]内交战,租借地主权实在出租国,不能为交战国领土。

2月12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八十三次会议,伍朝枢主席,讨论乙项第三款第四条:日俄战时划出区域是否得双方交战国同意?第五条:此次宣布行军区域事前与各交战国有何接洽?伍朝枢认为,中国此次划出战区无得双方交战国同意之必要,因若有一方不同意,则偏袒一方,而且取消时也要得双方同意。一个星期后,该会照例开会,讨论乙项第三款之第六、第七、第八条。

2月26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八十五次会议,伍朝枢主席,并就讨论乙项第三款第九条:“行军区域于法理上之性质”,指出,中国照会日使保护潍县至济南铁路,日使照复日军不过潍县以西,后又以胶济路为租借地之延长,出兵至济南,日军行为明显违反中立。

3月11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八十六次会议,伍朝枢主席,讨论乙项第三款第十条:日军在行军区域内种种设施是否应认为违犯中立?伍朝枢称,日军违犯中立,有确切不移之证,如日军在龙口等处占据中国邮局税局、损害中国人民生命财产、奸淫妇女、侮辱官吏种种之行为。不过对于安设军用铁路电线等事,能否认为违犯中立尚须研究。会议讨论后决议:答案分作三类,第一类为毫无疑义认定日军为违犯中立者,如日军在龙口占据邮局税局、杀害生命劫夺财产、奸淫妇女、侮辱官吏等事,法律上毫无疑义,所争议者仅事实上而已。第二类日军建设军用铁路电线等事,虽为军事所必需,然当时照会有限制,日军此种设施非破坏人民之财产即侵犯领土行政权,二者必居其一,不能不认为违犯中立,此为事实上无疑义而争议在法律上者。第三类日军在战区以外之种种不法行为。

3月18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八十七次会议,伍朝枢主席,讨论乙项第三款第十一条:中国应在何时取消行军区域,是否须待日德战事状态告终之后?第十二条:中国取消行军区域是否应得双方交战国之同意?第十三条:日本不能承认中国取消行军区域之照会有何理由?关于第十一条,会议决议:根据照会用语,青岛战事告终行军区域当然取消。

此时,研究甲项的黄荣良交来说帖,从反面立论中国加入大会问题:

中国加入大会,一方面须具有无可驳议之理由,一方面更须得交战国之承诺,此为在会诸君所公认,亦即加入大会问题甲项之子目也。特我国势力薄弱,各国向不以平等遇我,我国之所谓理由是否各国可以承诺,我国加入大会与双方交战国之利害是否一致,设一方交战国或双方交战国之一,以中国加入大会认为不利益之举动,而加反对,我国应如何对待?今对于以上各点姑拟数则,为甲项问题反面之研究,总期未雨绸缪集思广益,事前于各方面理由一一虑到,并非对于问题本义有所驳议也。

一、我国加入理由是否可得交战国之承诺(甲)处置青岛问题有关中国领土(一)青岛在被攻之先为德国租借地并非中国完全领土。(二)德日两国违犯中国中立,中国均未能实力禁止。(三)处置旅大先例,中国并未参与日俄和议。(乙)青岛之役侵犯我中立损及我生命财产赔偿之责应归谁负(一)德国并未使用行军区域,方且向我要求一切损失赔偿,自不负责。(二)日本五月七日最后通牒曾以我以各项赔偿加之日本为无理要求,此后再行提议亦未必有效。(三)日俄之役满洲境内中国官民财产损失不可胜计,并无赔偿先例。(丙)中国与东亚之平和有密切关系(一)中国既无维持东亚和平之能力,有无参与之资格。(二)前此列强关于中国之协商中国向未过问。

二、各交战国对于中国加入大会能否一致赞成之疑问(甲)中国加入大会于双方交战国有何利害关系。(乙)设交战国中之一国不愿中国加入大会有无牵动全局之影响。(丙)英德有无单独介绍中国加入大会之能力。

三、我国能否及时加入大会及在会发言有无效力之疑虑(甲)议和时期中国能否预先探悉,临时提议有无局促不及加入之弊。(乙)中国对于双方交战国既能不表示偏倚态度,中国在会有无孤立无助之弊。(丙)对于各国不利益中国之主张,中国既无实力,发言反抗有[42]无效力。

3月25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八十八次会议,讨论黄荣良说帖。伍朝枢云:此问题为最后之问题,亦对于事实上最有关系之题目,将来我国能否加入大会自属有各方面之关系,然亦未始不视乎本会对于此问题能研究得有充足之理由否。且自数月以来,本会所研究各问题,如不能加入大会,则前功尽弃。是此问题诚为各题之总关键,关系非常重要。黄君说帖,办法甚佳,系从反面立言,自居于反对中国加入大会地位,如能将其种种理由驳倒,极有加入之希望,如不能驳倒,此希望即减少矣。会议讨论后,伍朝枢指出,《山东条约》第一款谓将来日德协商如何之结果,中国政府概行承诺云云。既如此似中国将来在大会所能提出之问题已经解决,而无请求加入大会之必要。此理[43]由似宜细细研究,盖恐将来必有以此为难我者。

4月1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八十九次会议,伍朝枢主席,继续讨论黄荣良说帖,将原拟加入理由三款:一青岛问题,二赔偿问题,三东亚和平问题,加上租借地问题,并决议将会议之议决案编成议案[44]后再讨论,以免重复。

4月8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九十次会议,伍朝枢主席,讨论黄[45]说帖青岛处置问题,建议公推人选编辑议案。

4月22日,保和会准备会开第九十一次会议,伍朝枢主席云:自本会开会讨论关乎欧战发生后最近切之种种问题以来,业经年余之久,会议录已达数十次之多,本会议决各案散见于议事录,寻搜甚难,拟请一二会员编成简单议案,以加入大会为一总题目,择其最重要之理由,何者为主张理由,何者为反抗理由,分类编纂,以清眉目。会议公推朱寿彭及章祖申为起草委员,并继续讨论黄荣良说帖乙项中立[46]问题第一款。此后似因袁氏帝制失败,未再见有会议记录。

保和会准备会与国际法密切相关,原为讨论1907年第二次海牙保和会中国未签署及签署不全各公约,以及筹备第三次保和会,讨论预备提出会议议题而设。1914年欧战爆发,日军进攻胶州湾,衍生出许多国际法争议,北京政府为争取山东问题有较好解决之可能,决心参列战后和会。虽然因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中国被迫签署《中日民四条约》,在山东问题上居于被动地位,但是保和会准备会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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