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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7 04: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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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有奎,韦梅东

出版社:航空工业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审计实务

审计实务试读:

编者的话

审计实务是一门理论性和实用性都很强的课程,它的学习需要扎实的会计学知识和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作为基础。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不仅能够了解审计的的基本知识,还能掌握各类交易循环审计的实践过程。

本书主要介绍了与审计相关的知识,全书共分11章,具体内容包括审计概述,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审计目标与审计过程,审计方法、证据与工作底稿,审计风险评估及应对,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生产与存货循环审计,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利润审计,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货币资金审计。

本书设有引导案例、案例分析、资料链接、典型案例、名词解释等栏目,从而使本书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实用性。此外,我们在编写本书的过程中,力求做到行文流畅、语言简练、易教易学。

本书由薛有奎和韦梅东担任主编,孙玉芹、程光仪、王纪录、张洪涛、门延波、吴向峰、孙涛、郭红和刘京桦任副主编。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在此,我们向参考过的文献的作者表示诚挚的谢意。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书中疏漏与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配有精美的教学课件和课后习题答案,读者可到北京金企鹅文化发展中心网站(www.bjjqe.com)下载。编者2012年12月  第一章审计概论【引言】

审计是一个对数字进行再鉴定的行业,它是从会计中派生出来的。会计是用数字讲述企业的的经营故事,而审计是审查数字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挖掘数字背后的故事。【学习目标】

➢ 了解审计产生的原因

➢ 熟悉审计的定义、职能和特征

➢ 熟悉审计的基本分类和其他分类

➢ 了解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成引导案例

英国“南海公司事件”

英国南海公司始创建于1710年,主要从事海外贸易业务。公司成立10年经营业绩平平。1719年至1720年之间,公司趁股份投机热在英国方兴未艾之机,发行巨额股票,同时公司对外散布公司利好消息,以虚假的会计信息诱骗投资者上当,带动了公司股价一路扶摇直上,一场股票投机浪潮席卷全国。1720年6月英国议会为了制止国内“泡沫公司”的膨胀,通过了《泡沫公司取缔法》,一些公司被解散,投资者纷纷抛售手中股票。南海公司股价一路下滑,最终未能逃脱破产倒闭的厄运,使得股东和债权人损失惨重。

问题

什么是审计?如果当时有审计,审计能对案例中的事件起什么作用?第一节 审计的含义一、审计产生的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越做越大,企业管理越来越需要专门的技巧,所以企业的所有者开始聘请管理者来替他管理运营这家企业,但是,由于人类道德的不健全,管理者必然不会全心全意管理这家企业,而所有者也必然不完全相信这些管理者。因此,所有者会想到自己去定期检查管理者的工作。可是,一来自己并不一定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二来自己去检查,总是站在对自己有利的立场上看问题,管理者往往不服气。那么该怎么办呢?于是就出现了审计,就是请另外一批独立的、公正的、有能力的人来检查一下管理者的工作并报告检查结果。

总的来说,审计是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人类道德普遍不健全而产生的。当然,也正是由于审计的出现,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及企业的快速发展都成为了可能。二、审计的定义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活动中涉及到的关系人包括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

1.授权或委托人

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是指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人行使审计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例如,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宪法授权行使审计职责,其授权人就是国家;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所有者委托审计企业财务状况,其委托人就是企业所有者。

2.审计人

审计人是审计行为的执行者,指拥有并行使审计监督权力的机构和人员,如国家审计机关、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

3.被审计人

被审计人指审计行为的接受者,如国家法规所确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等。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

审计授权或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这三方的关系如图1-1所示。图1-1 审计活动中三方关系人的职责三、审计的职能

审计的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一般来讲,审计的职能包括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及经济鉴证。(一)经济监督

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经济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在正常的轨道上进行;监察和督促有关经济责任者是否忠实地履行经济责任;揭露违法违纪、稽查损失浪费、查明错误弊端、判断管理缺陷和追究经济责任等。(二)经济鉴证

经济鉴证是指审计人员通过检查和验证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记录,确定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公允、合法、合规,并出具书面证明。例如,会计师事务对企业的投入资本进行验资,对其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或对其合并、解散事项进行审核,然后出具验资报告、查账报告和清算报告等。(三)经济评价

经济评价包括评定和建议两个方面,具体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所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和判断,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总结经验,寻求改善管理、提高效率与效益的途径。例如,评定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被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各项资源的使用是否合理等。此外,审计人员还应根据评定结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四、审计的特征

审计的特征包括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一)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审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都要保持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仅是形式上的,也必须是实质上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计人员的审计结果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才能取信于社会。

审计独立性主要表现为组织上的独立、人员上的独立、经济上的独立与工作上的独立。其意义如下:

* 组织独立:审计组织是单独设置的专门机构,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委托方的干涉和管制。

* 人员独立:审计人员的指派和任命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委托方的限制,完全由独立的审计组织管理。审计人员要保持其独立性,要注意不能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不能与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伦理上的亲密关系。

* 经济独立: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要有法定的、专门的经济来源,不得受制于被审计单位,否则审计独立性是难以保证的。

* 工作独立: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等来执行审计业务,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结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权威性

审计权威性具体表现在:审计监督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审计人员依法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结论和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三)公正性

公正性是指审计人员站在第三者的立场进行客观的审查、公平合理的判断,最终得出公正的结论。【资料链接】关于审计独立性的思考

理想的审计应该是客户将会计报表及附注都准备好,然后审计师开始审计。也就是说,企业的责任是提供一份完整的会计报表,包括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做出的各种披露和注释,并且能提供有关的总账、明细账和其他会计记录;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根据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和会计记录来验证其正确性。进一步说,注册会计师一旦负有审计责任,就不应该再担当任何会计责任,否则,就成了自己检查自己了,这就可能出现“老鼠看仓,看个精光”的现象。

但是,现实中能按要求提供会计报表及附注的客户不是太多,所以审计师只好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自己先把会计报表及附注做完,再开始审计。当然,做报表的原料都是客户的。

那么,这算不算“自己审计自己的工作”,因而违反独立性原则呢?不同国家对此规定不同。美国的审计准则认为这样做是违反审计师独立性的,企业自己的会计人员应该将会计报表及附注做好。我国的审计准则可能是考虑到国内会计人员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就没有禁止这种做法。第二节 审计的种类一、审计的基本分类

审计的分类方式包括按执行主体分类和按审计内容分类两种。(一)按执行主体分类

按执行主体分类,审计可分为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

1.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主要是检查各级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通常来说,国家审计是强制审计,也是无偿审计。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主要包括国务院设置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审计厅和审计局。

2.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组织或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的审计,主要是检查各部门经营和管理情况。内部审计也可以说是组织或单位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制度,这种审计的目的在于帮助本单位健全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又叫独立审计,是指由政府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同时,注册会计师审也是一种受托审计,是由某一方,一般是企业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按照事先约定的步骤和目标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通常来说,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一种有偿审计。【提示】

如果不特别说明,本书所称的审计均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二)按审计内容分类

按审计内容分类,审计可分为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1.财政财务审计

财政财务审计包括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

财政审计包括财政预算审计(即对财政收入、财政资金分配进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即对财政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即由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进行审计)。

财务审计则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由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以会计报表为媒介集中反映的,因此,财务审计时常表现为对会计报表的审计。财务审计是国家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内容。

2.经济效益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状况进行审计,目的在于帮助被审计单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盈利能力,实现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审计是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二、审计的其他分类(一)按审计实施时间分类

按审计实施时间分类,审计可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1.事前审计

事前审计是指在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实际发生以前进行的审计,实质上是对计划、预算、预测和决策等进行审计。例如,国家审计机关对财政预算编制的合理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盈利预测进行审计;企业内部对生产决策的科学性及合同的完备性进行审计等。这种审计有较强的预防控制作用,主要运用于经济效益审计中。

2.事中审计

事中审计是指在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执行过程中进行的审计。例如,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费支出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这种审计对于促进被审计单位费用预算、消耗定额的执行,以及对工期较长的基建项目、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的合理性及效益型的考核,具有积极的意义。

3.事后审计

事后审计是指在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完成之后,对经济业务的结果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的特点是证据确凿、结论准确。事后审计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适用于大部分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部分内部审计。(二)按技术模式分类

按技术模式分类,审计可分为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它们分别代表着审计技术的不同发展阶段。

1.账项基础审计

账项基础审计是最传统的审计模式,具体方法是从审计期间会计事项所依据的相关会计原始凭证入手,追查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文件的形成和周转,验算其记账金额并核对账证、账账及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如果它们之间能够勾稽相符,就认为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名词解释】

勾稽关系是会计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常用的一个术语,是指某个会计报表和另一个会计报表之间,以及本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存在一种可检查验证的关系。例如,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固定资产净值要等于固定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折旧。

账项基础审计仅适用于经济业务不很复杂的小规模企业。因为随着舞弊行为的多样化,审计工作如果仅仅着眼于会计过程中的账证、账账、账表的“三相符”,在实践中就难以保证有效地查错防弊。同时,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融资、投资渠道和方式的多样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展,账项基础审计的局限性日益凸显。至20世纪初,这种模式已逐渐退出主导地位,而代之以制度基础审计模式。

2.制度基础审计

制度基础审计是指对与会计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进行审计,具体方法是: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之处,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之处,则可缩小其检查范围或简化其审计程序。

与账项基础审计相比,制度基础审计是建立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认识基础上的重点审查,其以大数定律和正态分布为基础的统计抽样也逐渐取代了单纯判断性和任意性的抽样,提高了审计效率。因此,制度基础审计模式从20世纪40年代起就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方式。

3.风险基础审计

事实上,即使是设计最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可能因为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控制失效,或是因环境改变而导致控制效果下降,无法自动地针对未来作出防范,甚至因员工的串通舞弊而形同虚设。基于这些内部控制制度漏洞的盛行,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应运而生。风险基础审计具体是指从被审单位的经营环境、财务状况及委托审计的动机等方面入手,利用审计风险模型规划审计工作,全面评估风险,力争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上。

与制度基础审计相比,风险基础审计不再依赖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与评价,而是始终保持一种合理的警觉去捕捉每一个潜在的风险点,实事求是地对公司管理层是否诚信、是否有舞弊造假的驱动等进行调查,从而将风险评估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三)按审计范围分类

按审计范围分类,审计可分为全部审计、部分审计和专项审计。

1.全部审计

全部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内的全部经营活动及其经济资料进行审计。其优点是审查详细彻底,缺点是工作量大,花费时间长。一般适用于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简单、会计资料较少或内部控制薄弱及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差的情况。

2.部分审计

部分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内的全部经营活动及其经济资料进行审计,如现金审计和销售业务审计等。其特点是花费时间短、费用少,便于帮助被审计单位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某一特定项目进行审计,与部分审计相比,专项审计范围更窄、工作量更小、花费时间更短。(四)按执行地点分类

按执行地点分类,审计可分为报送审计和就地审计。

1.报送审计

报送审计又称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将需要审查的全部资料送到审计机关所在地就地进行的审计。其优点是省时、省力;缺点是不易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实际问题,不便于用观察的方法或盘点的方法进一步审查取证,从而使审计的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

2.就地审计

就地审计又称现场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派出审计小组和专职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现场进行审计,以全面调查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这种审计主要适用于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三节 审计组织

审计组织是指有权利或有资格行使审计职能、开展审计工作的群体,主要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国家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机构设置

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设置的,共分审计署、审计厅和审计局三级。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审计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厅,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计审计局,审计厅和审计局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最高行政长官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二)审计人员

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包括领导人员和审计专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进行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人员,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免;国家审计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其聘用按照国家对公务员聘用的有关规定进行。

国家审计人员审计依据的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工作人员的职称有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和助理审计师。高级审计师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评定,审计师和助理审计师则采用考试的形式评定。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应支持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遵纪守法。【提示】

与其他审计人员相比,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可能是最像“经济警察”的一群人,前国家审计长李金华曾说过,“作为国家审计人员,我们的职责是做好老百姓和国家财产的‘看门狗’。”【资料链接】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4.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5.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6.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

7.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9.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10.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

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

根据《审计法》,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如下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监督审查权。

3.调查取证权。

4.行政强制权。

5.建议纠正权。

6.处理处罚权。二、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从事组织和办理审计业务的专门组织。我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机构设置

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国家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设置,既受审计署领导,又受本部门领导,这种情况主要见于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额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另一种是在部门内部最高领导人的领导下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对本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执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这种情况主要见于相关企业。

当然,很多不太大的企业并没有设内部审计这样一个部门,但这种检查功能其实一样存在,往往就由总经理自己,或者是经理办公室、企业管理部之类的部门来完成了。(二)审计人员

由于审计的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内部审计机构要配备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并要求专业知识结构合理。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额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所配备的干部和一般审计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与国家审计机关相同;相关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是本企业的员工,由本企业负责人领导。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也可以说,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注册会计师要想开展审计业务,必须加入或组织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然后以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承揽审计业务。这是社会审计组织的主要形式。(一)机构设置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机构设置主要包括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两种。这两种会计师事务所均具有不附属于任何机构、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特点,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且为社会公众所认可。

1.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合伙人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通俗一点儿说,就是几名注册会计师联合起来做生意,赚了钱大家分,赔了钱也大家担着。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一旦某位注册会计师出错,每名合伙人都要将自己的全部身家拿出来进行损失赔偿。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是:有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由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能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的资金。

2.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中,负有限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全部出资额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是:5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有10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有同定的办公场所;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审计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专业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的资格通过考试取得。1993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而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高等专科以上学历;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主营业务

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承办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1.审计业务

审计业务主要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资、办理企业变动产生的审计业务和办理其他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最主要的审计业务,也是国家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2)验资

验资是指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根据《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企业在设立审批时,必须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此外,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全部缴付出资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及其他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时,也要提交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变动产生的审计业务

办理企业变动产生的审计业务是指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企业在合并、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分别编制合并、分立会计报表以及清算会计报表。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编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是为了帮助会计报表使用人确立对这些报表的信赖程度,(4)办理其他审计业务

办理其他审计业务包括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验资报告与审计报告,均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2.审阅业务

审阅业务和审计业务都是对历史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只是相对而言,审阅业务的程序更简单、成本更低、保证程度也较弱。对于审阅野外,一般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简单结论即可。审阅业务常见于于中、小企业历史财务信息鉴证业务。

3.其他鉴证业务

我国其他鉴证业务主要针对历史财务信息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如内部控制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等。

4.相关服务

相关服务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以及会计服务。案例分析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经济监督活动。

案例中,南海公司以虚假的会计信息诱骗投资者上当,如果当时有审计,审计能起到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的作用,可以拆穿南海公司的阴谋,合理避免这种欺诈行为,从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的审计基础知识,主要包括审计的定义、职能、特征、种类和审计组织。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的职能包括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及经济鉴证。审计的特征包括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审计的基本分类包括两种,一是按审计活动执行主体的性质分类,审计可分为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二是按审计的基本内容分类,审计可分为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审计的其他分类包括按审计实施时间、按技术模式、按审计范围、按执行地点等分类。

审计组织主要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所三种。课后习题

一、选择题(不定项选择)

1.审计产生的原因是(  )。

A.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B.人类道德普遍不健全

C.企业所有者心胸狭窄 D.经济犯罪越来越多

2.审计的最基本职能是(  )。

A.经济监督 B.经济鉴证

C.经济评价 D.经济咨询

3.(  )是审计的执行者。

A.审计人 B.被审计人

C.授权或委托人 D.被审计单位

4.(  )主要检查各级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

A.国家审计 B.注册会计师审计

C.内部审计 D.独立审计

5.按审计范围不同,审计可分为(  )。

A.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

B.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

C.全部审计、部分审计、专项审计

D.报送审计、就地审计

二、名词解释

1.审计授权或委托人

2.经济效益审计

3.制度基础审计

4.验资

三、简答题

1.审计活动中涉及到的三方关系人是哪些?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2.审计的特征包括哪些?

3.按审计内容不同,审计可分为哪些?

4.会计师事务所的机构设置包括哪两种形式?

5.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包括哪些?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引言】

为了约束和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相关准则开展审计业务,而未按照相关准则开展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学习目标】

➢ 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定义

➢ 熟悉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准则

➢ 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 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引导案例

安然事件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

安然公司成立于1930年,曾是全球最大的天然气交易商和最大的电力交易商,其业务遍布世界。2000年,能源危机致使安然公司的利润下降,偏离了市场对其的预期。于是,安然公司通过空挂应收票据、高估资产和股东权益等手段操纵利润。2001年,安然公司受到调查,爆出了震惊世界的财务丑闻。

为安然提供审计服务的是当时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在审计中出现了下列问题:

① 安达信不仅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而且提供价格高昂的咨询服务,甚至帮助安然公司代理记账;

② 安然公司的许多高层管理人员都是安达信的前雇员,他们之间关系密切;

③ 安达信主审计师大卫·邓肯销毁了数以千计的关于安然公司的重要审计资料。

问题

案例中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犯了哪些错误,应承担什么责任?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一、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定义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标准。《中国注册会计执行准则》由中国会计师协会拟定,由财政部发布,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其体系如图2-1所示。图2-1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二、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鉴证业务的定义、鉴证对象、鉴证对象信息和鉴证业务种类等。(一)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人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提出结论,以增加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的信任程度。

从定义可以看出,鉴证业务涉及到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注册会计师是审计的执行者;责任方是指对鉴证对象或鉴证对象信息负责的组织或人员;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其中,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需要注意的是,预期使用者有时容易识别,有时较难识别,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鉴证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有特殊目的,预期使用者就很容易识别。例如,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企业提供一份与贷款项目相关的预测性财务信息鉴证报告,那么,银行就是该鉴证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第二,如果存在各种可能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时,预期使用者就很难识别。此时,预期使用者主要是指那些与鉴证对象有重要和共同利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例如,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预期使用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

总之,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识别预期使用者。(二)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

在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鉴证业务中,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鉴证对象,相应地,鉴证对象信息也具有多种不同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历史或预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当鉴证对象为非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企业的运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当鉴证对象为物理特征时(如设备的生产能力),鉴证对象信息是有关鉴证对象物理特征的说明文件;当鉴证对象为某种系统和过程时(如企业的内部控制或信息技术系统),鉴证对象信息是关于其有效性的认定;当鉴证对象为一种行为时(如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是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三)鉴证业务的种类

鉴证业务的分类方式包括按鉴证业务是否被审计单位认定分类和按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类两种。

1.按鉴证业务是否被审计单位认定分类

按是否被审计单位认定,鉴证业务可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1)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预期使用者也获取责任方认定形式的鉴证对象信息(鉴证结果)的业务。例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列报(即以数字的形式进行列示报告)而形成的财务报表即为责任方的认定,注册会计师针对该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使用者获取。(2)直接报告业务

直接报告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但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例如,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从管理层(责任方)获取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责任方认定),或虽然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该报告,但预期使用者无法获取该报告,注册会计师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该鉴证报告获取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

2.按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类

按保证程度不同,鉴证业务可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其中,有限保证的保证水平要低于合理保证。(1)合理保证

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力求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并以积极方式提出审计结论。财务报表审阅业务通常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提出的结论通常为“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公司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有限保证

有限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保证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并以消极方式提出审计结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通常属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提出的结论通常为“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示】《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共九章,包括:总则、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业务承接、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鉴证报告、附则。本章的讲述比较简略,有兴趣的读者可以上网查找详细的准则条例。三、业务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中表现出来的专业水平,其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水平、任务安排和项目管理等因素的影响。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是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业务质量水平的条例,其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等。(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切实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通常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只有一个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

2.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证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体指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应当通过示范、培训、监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等途径强调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保证只有满足必要条件,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这些条件包括: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能够胜任业务的能力和资源等。

4.人力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

5.业务执行

业务执行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委派注册会计师具体执行所承接的某项业务,包括编制和实施业务计划、形成和报告审计结果等。业务执行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关键点,过程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业务准则,合理开展监督、复核等活动来保证业务质量。

6.业务工作底稿

业务工作底稿是由注册会计师记录的、贯穿整个审计过程的工作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证注册会计师详细、完备地记录工作底稿,并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档案。

7.监控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度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监控程序主要表现为持续考察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提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共十一章,包括:总则、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记录、附则。本章的讲述比较简略,有兴趣的读者可以上网查找详细的准则条例。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在记录和传达时,应清楚地描述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拟实现的目标,包括指明每个人都负有各自的质量责任,并被期望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等。【资料链接】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构成如表2-1所示。表2-1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典型案例】

东辰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针对自身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下是其中部分内容,试着分析该质量控制制度的提法是否有不恰当的地方。

① 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客户的业务规模和范围,客户的组织形式……特制定本质量控制制度。

② 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③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分析:以上提法均有不恰当的地方,应该为:

① 综合考虑本所的业务规模和范围,本所的组织形式……特制定本质量控制制度。

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③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条例,规定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并能够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解决职业道德的问题。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基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内容很多,可以概括为以下基本原则,包括诚信、独立、客观、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等。(一)诚信

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二)独立

独立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指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受外来力量的控制和影响,只按照确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准则行事。

独立原则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两方面。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形式上的独立要求注册会计师避免出现重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这些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受到损害。(三)客观

客观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应因偏见、利益冲突以及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职业判断。如果某一情形或关系导致偏见或者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应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1.专业胜任能力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上,以适应当前实务、法律和技术的发展,确保客户或雇佣单位能够得到合格的专业服务。

为保证专业服务符合国内和国际规定,我国还针对专业胜任能力引入质量控制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自己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应有的关注

应有的关注是指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在其授权下工作的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督导。在适当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使客户、雇佣单位和专业服务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五)保密

保密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而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具体要求包括:除非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允许或要求,在未经适当且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会计师事务所和雇佣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披露由于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不得利用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而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在终止、变更与客户或雇佣单位的关系之后,注册会计师仍然应当对在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此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雇佣单位内部保密的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下级员工以及为其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遵循保密原则。(六)职业行为

职业行为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推介自身和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应对其能够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以及积累的经验进行夸大宣传或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贬低或比较。【资料链接】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颁布时间:1997-1-1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即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 附则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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