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8 01:36:34

点击下载

作者:圣才学习网

出版社:圣才教育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诉讼  分类    刑事诉讼 概念

刑事诉讼  特点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概念、内容   刑事诉讼法 广义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狭义: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部门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理论       刑事诉讼实务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

1.诉讼(1)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2)诉讼的分类

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2)刑事诉讼的特点

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⑤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诉讼结构)下进行的。

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最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2)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①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职责、权限,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程序和方法;

③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调查、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规则;

④规定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以及适用的对象、条件和程序;

⑤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程序和权利、义务;

⑥规定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任务、程序和进行的方法,以及适用的法律文书;

⑦规定监督、检查刑事诉讼活动是否正确、合法,以及纠正错误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等。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

①宪法;

②刑事诉讼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③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令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④国家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程序有关问题所作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人民院检察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令问题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

⑥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定;

⑦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为了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而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或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

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及其所作的解释;

⑨有关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2)刑事诉讼法是实现宪法保障人身自由功能的有效手段。(3)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决定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 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有着不同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国家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重要工具。刑法是实体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以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贯彻实施,它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按照怎样的步骤、原则和方法追究和惩罚犯罪。刑法是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内容和实体上的依据,刑事诉讼法是刑法正确实施的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1)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联系

三个诉讼法同是程序法,都是为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服务的。所以,三个诉讼法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例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等。(2)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①各自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性质不同: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②三大诉讼法的任务、目的的差异,使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例如;

a.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调解原则,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自诉案件才可以调解,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不适用调解;

b.在证据种类方面,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有当事人陈述,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c.在证明责任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原则上不负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要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方原则上要负举证责任;

d.主持诉讼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除了法院以外,还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主要是人民法院;

e.在诉讼程序上,刑事诉讼有侦查阶段,还有专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破产还债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特定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

f.在诉讼的结果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差别就更大了。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对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研究,要科学准确地释明法律条文的含义,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典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法典与其他有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以及研究制定的背景、依据、实践和存在的不足。

2.刑事诉讼理论

关于刑事诉讼原理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主体、目的、价值、结构、职能、法律关系、控告与辩护、法律监督、系统工程、证据理论,以及与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协调问题等等。

3.刑事诉讼实务

刑事诉讼法学属于应用学科,实践性很强。所以,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理论的同时,必须向实践学习。要深入研究司法机关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实际情况,要着眼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实施情况,要研究执法环境,注意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诉讼实务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1.2 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叫刑事诉讼?

答:(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2)刑事诉讼的特点

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⑤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日诉讼模式、诉讼结构)下进行的。

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最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哪些?

答: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又可称为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它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成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

这里一般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律渊源,包括:(1)宪法。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  制定的,宪法所规定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国家制度、原则,公民的权利、义务,都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依据,宪法中的许多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就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2)刑事诉讼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令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安全法》、《监狱法》、《律师法》等。(4)国家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程序有关问题所作的决定或补充规定。(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中法律、法令问题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6)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定(7)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为了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而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或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8)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及其所作的解释。(9)有关国际条约。凡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其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内容,均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应当得到遵守和执行。

3.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内容和对象是什么?

答: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不仅在于说明和解释有关刑事诉讼的各种法律规范,而且还在于探讨和揭示刑事诉讼现象的本质和规律以及外部联系,并以此指导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将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作为研究对象,是从广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来理解的。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刑事诉讼法》。另外,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命令、通知,以及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颁行的法规、条例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内容,都属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范围。(2)刑事诉讼理论

关于刑事诉讼原理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主体、目的、价值、结构、职能、法律关系、控告与辩护、法律监督、系统工程、证据理论,以及与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协调问题等等。(3)刑事诉讼实务

刑事诉讼法学属于应用学科,实践性很强。所以,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理论的同时,必须向实践学习。要深入研究司法机关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实际情况,要着眼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实施情况,要研究执法环境,注意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诉讼实务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上古的刑事诉讼立法

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中古的刑事诉讼立法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近现代刑事诉讼立法    国际社会制定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含义

内容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 

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北洋政府时期   国民党政府时期    建国初期的单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重点难点归纳】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1.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1)上古的刑事诉讼立法

古巴比伦王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尚无严格的区分,《汉穆拉比法典》是诸法合体的,它对控告、传唤证人、举证责任、法官责任、神明裁判等作出了规定。(2)中古的刑事诉讼立法

①现今可考的最初的罗马成文法典为《十二铜表法》。除《十二铜表法》外,罗马人还制定了《查士丁尼法典》;

②继罗马法之后,公元5世纪~9世纪的欧洲又形成了日尔曼法。属于日尔曼法的《萨克森法典》规定,法院从黎明到日落进行审判,日落后法院不能再行使权力;

③公元4世纪~15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规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借鉴了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成为欧洲中世纪的重要法律。教会法与罗马法、日尔曼法并称为欧洲三大法律传统;

④法国的司法审判先采用“神明裁判”与“司法决斗”,后采用形式证据制度,并实行纠问式诉讼和检察制度;

⑤德国(刑事司法历史)的早期沿袭日尔曼人的习惯,采取弹劾式诉讼。主要的法典有《萨克森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⑥俄国直接从部落习惯法转化为早期封建制法,主要的法典有《罗斯法典》,两部《律书》,《会典》以及《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⑦日本仿效中国隋唐法律制度进行本国法律的编纂,其第一部成文法《大宝律令》以唐朝《永徽律》为蓝本,同唐律一样,它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⑧英国法制独立发展,形成了不同于欧洲大陆的显著特色。(3)近现代刑事诉讼立法“自由”、“理性”和“良心”等思想直接影响到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各国民主革命胜利后颁布的法律,确认了这些刑事法律的原则。这些法律有宪章性的,如英国的《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美国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即《人权宣言》)及各国的宪法;有法典性及其他单行法律的,如各国的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

2.国际社会制定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1)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法律文件确认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准则。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际人权公约》。(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认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程序权利中涉及刑事司法的内容在整个公约中占有很大比重,这些内容构成了有关刑事司法的基本的国际准则。其确立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内容主要有:

①权利平等原则;②司法补救;③生命权的程序保障;④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⑤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⑥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⑦独立、公正审判;⑧辩护的权利;⑨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⑩无罪推定;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⑫刑事赔偿;⑬禁止双重危险;⑭罪刑法定原则。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中国古代的法典诸法合体,没有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也没有区分刑事法和民事法,都归结为刑事法。

①虞舜时代,《尚书》记载舜、禹时期有“皋陶”作为刑官,可见当时已有刑事诉讼。

②关于诉讼法规,周代有明确记载,周代实行两造审理、五听制度等诉讼制度,并采用人证、书证等证据种类。

③编纂成法典始于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将刑法铸在铁鼎上,史称铸刑书。战国时魏国的李悝编纂了《法经》,这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刑事法典。商鞅对李悝的《法经》加以完善形成《秦律》。

④唐朝制定的《唐律》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朝以隋代法律为蓝本,《永徽律》是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刑律。

⑤明律、清律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也设诉讼、捕亡、断狱诸篇,都是由唐律发展而来的。(2)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机构一般同时为行政机构。汉代到唐代,审级大体上可以分为3级。宋代以后直到清末,审级大体上分为4级。秦朝以后,中央集权制度确立起来,司法权最终皆由皇帝执掌,成为维护皇权至上的基本保证。(3)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①中国古代的司法没有设立专门的控诉机关,在起诉方式上也不像现代诉讼那样只有公诉和自诉两种,古代的起诉实际上是指司法机关开始审理案件的缘由或依据。

②古代的起诉方式以被害人告诉为主,还包括被害人或其亲属以外的一般人告诉、官吏举发、审判机关纠问等。

③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存在一定的审级,告诉必须依审级逐级进行,跨越审级直接向上级司法机构起诉称为“越诉”,越诉受到禁止。(4)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

①古代断案一般采用独任制,由承审官一人坐堂问案;对少数重大或者特殊案件实行会审制度。

②古代诉讼实行两造审理原则,两造审理是指审判在原告、被告都到场时进行的制度。在案件调查活动中还实行五听制度。五听是古代调查审核证据过程中,审判官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

③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于八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犯罪后须经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的制度。这一制度与法律平等适用的精神相违背,它所维护的是封建的特权等级。

④对于死刑案件设立了特别程序加以复核。对于死刑案件,实行由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核准的制度,隋唐时期还实行死刑执行前向皇帝报奏,皇帝作最后定夺的死刑复奏制度。(5)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的神判制度并不发达。在中国古代的诉讼活动中,对于证据,一般交由法官自由判断,虽然存在根据“众证定罪”(即有3人以上明证其事才能定罪)和“罪从供定”等机械的规定,但还构不成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种类主要有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检验结果等。

2.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1906年,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及相辅而行的《法院编制法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采行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近代精神的诉讼法典草案。1909年,重新编纂了《刑事诉讼律》。

3.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1912年2月7日孙中山在南京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认了三权分立的制度。南京临时政府还草拟了《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律师法草案》,规定慎选法官,建立律师制度、陪审制度和辩护制度,要求诉讼采取文明办法、尊重法律并公开进行。(2)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并规定了法官职务保障。(3)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国民党政府执政期间,立法院于1931年10月28日颁布了《法院组织法》,后来立法院又颁布了《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1934年这两部法律得到修正并于次年颁布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1)建国初期颁布的有关单行法规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制定颁布宪法的同时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逮捕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1979年6月,《刑事诉讼法草案》(修正二稿)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于1979年7月1日正式通过,同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增、删、改共计149条,其中增加66条,修改82条,删除l条。主要修改内容是:

①在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②改革完善辩护制度,赋予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以辩护人地位,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将法律援助制度延伸到侦查阶段;

③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④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⑤改革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⑥强化侦查措施,增加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

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进第二审程序,改革死刑复核程序;

⑧完善执行程序,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完善,创立社区矫正制度;

⑨增设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暴力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2 课后习题详解

1.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法律文件确认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准则。有的法律文件称其为“基本原则”或“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宗旨在于促使世界各国在行使刑事司法权中一方面保障有效地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另一方面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两权公约》确认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程序权利中涉及刑事司法的内容在整个公约中占有很大比重,这些内容构成了有关刑事司法的基本国际准则。《两权公约》确立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内容主要有:(1)权利平等原则(2)司法补救(3)生命权的程序保障(4)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5)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6)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7)独立、公正审判(8)辩护的权利(9)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10)无罪推定(1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12)刑事赔偿(13)禁止双重危险(14)罪刑法定原则。

2.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有什么特点?

答: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从夏商至于明清,内容丰富,精华与糟粕并存,反映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古代思想的影响,也体现了古代司法活动长期积累的经验,并反映了在司法活动中的专制集权制度的本质和特征。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有着鲜明的特点:(1)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中国古代的法制建立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礼教构成了国家的总的精神,儒家学说的主导地位促成了这一局面的形成。孔子重德治、礼教、人治而不重法治,主张德主刑辅,但孔子及后世儒家针对诉讼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对刑事诉讼产生了重大影响,诉讼法的一些内容和司法的一些实际事例直接反映了这种影响。(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在古代中国,君主拥有无限权力,这些权力被宣扬为神授和至高无上,司法权也是由君主掌握成为其独裁专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君主言出法随,可以运用自己掌握的生杀大权,将罪不该死的人逮捕治罪甚至处死,体现了专制制度的专横性、残酷性,也可以任意宽免罪犯、平反冤狱。(3)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中国古代没有形成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的局面。中央司法机关主要职责是办理狱讼案件,但需要绝对服从于君主的命令,并一般受制于冢宰、丞相、三省等中央行政中枢。地方司法机关则与行政机关往往为同一机关,司法官同为行政官。司法只不过被看做行政事务的一部分,这种君主专制制度下权力一体化的权力结构,有利于君主对司法权的控制,发挥着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功能。(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在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中,统治阶层拥有种种特权,法律面前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八议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等诉讼制度是这种不平等在诉讼中的典型表现。(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不分。中国古代法典,诸法合一,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分开,即使户婚纠纷也以刑罚为解决手段,因此严格地说,诸法合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在刑律中加以规定的,体现为对违反诉讼断狱的程序的刑罚处罚。(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具有法定性。中国古代没有设立专门的控诉机关,也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机关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没有专门的侦查机关,承审官常常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原告、被告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权利不足,被告人基本上没有诉讼权利,属于被追查、拷讯的对象。中国古代诉讼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则不能定案。为获取口供,立法者、司法者都视刑讯为必要的诉讼手段,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详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广泛适用,甚至成为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公平、正确处理,防止误判错杀,并平反冤案,通常都确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主要包括法官责任、会审制度、直诉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录囚制度等,这些制度不仅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发挥了有益的作用,至今仍然有着借鉴的意义。

3.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发展,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又被提上议事日程。2012年3月14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增、删、改共计149条,其中增加66条,修改82条,删除l条。主要修改内容是:

①在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②改革完善辩护制度,赋予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以辩护人地位,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将法律援助制度延伸到侦查阶段;③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④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⑤改革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⑥强化侦查措施,增加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进第二审程序,改革死刑复核程序;⑧完善执行程序,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完善,创立社区矫正制度;⑨增设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暴力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强化了对公权力的制约,提高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水平,针对冤假错案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如刑讯逼供)试图加以解决,使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向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 

刑事诉讼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统一    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 

刑事诉讼的价值   功用意义上的价值      刑事诉讼多元价值的平衡    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刑事诉讼的职能   诉讼职能的分离    基本职能和非基本职能      诉讼职能的界限及其意义   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诉讼模式的含义和各自特征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

混合式诉讼模式   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 

刑事诉讼的模式 诉讼模式理论 争斗模式和家庭模式  

对抗模式和非对抗模式

同位模式和阶层模式 

我国当代刑事诉讼模式   刑事诉讼结构的含义

刑事诉讼的结构   诉讼结构与诉讼功能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及其优化   诉讼主体的含义

刑事诉讼的主体  诉讼主体理论的实践意义  

诉讼主体的范围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