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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8 0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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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专业出版编委会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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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

案例导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试读:

出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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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的配套规定力求全面,但又突出重点,强调实用性,便于读者一目了然找到最相关的配套规定。

鉴于编者水平有限,错漏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我们会在修订再版中予以完善更正。编者2013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3.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4.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5.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目的的规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总的出发点。一般来说,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可以从道路交通是否安全和通畅便捷两个方面来衡量。保障交通安全的首要内容就是要保护人身安全,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当然,强调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不要效率。因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保证道路交通的通畅有序,提高通行效率也是道路交通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依法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维护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1]是立法机关制定本法的目的所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对人的效力上,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本条还规定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也应遵守本法规定,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设置、养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条规定,除中国公民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或者通行、乘车的,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通行或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活动,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特权。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依法批准使用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如确有必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享有特别通行权,但这种特别通行权应严格按照规定的[2]用途和条件使用。

【案例导读】 乡间小道驾车出事非交通事故

[3]——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刑初字第124号【案情】

2003年8月,曹某某驾驶大货车拉矿石行至卢氏县潘河乡山岔村圪塔水磨路段,由于车辆超载将路右侧路肩轧陷后翻车,造成搭乘该车的装卸工杨某某当场死亡,乘车的其他五人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曹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经济损失54646.80元,赔偿其他五名乘车人的经济损失30662.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管理道路的范围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曹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决曹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案发地点是乡间小道,并非本法所规定的道路,本案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曹某某驾车过程中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应适用《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即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曹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配套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工作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依法管理,二是方便群众。依法管理一方面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好管理工作,不得懈怠职责;另一方面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管理,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遵循的另一个原则是方便群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始终把方便群众的原则贯穿于整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去。当然,方便群众与严格执法并不矛盾,方便群众要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在依法管理中体

[4]现。【配套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职责的规定。这里的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也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本条第2款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可以分为近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远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安全管理人才培养和储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研[5]工作等。【配套规定】《宪法》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五条 【主管部门】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根据本条第1 款的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即公安部作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有对全国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包括县一级在内)的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大队、支队、总队。本条第2款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的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道路的主管机关。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车”的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公路运输企业主管部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也负有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管理职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负责管理部分[6]道路交通参与者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案例导读】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7]——王某某不服汤阴县公安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行初字第3号【案情】

2011年11月,汤阴县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称一辆拉货车肇事逃逸,交警大队赶到现场,通过调查取证,认定是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将刘某某轧成轻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交警大队以王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为由对其罚款1000元。王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之规定,被告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被告通过调查,多方收集证据及调取监控录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将刘某某轧成轻伤后逃逸,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王某某将刘某某轧成轻伤,不构成犯罪,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配套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条文理解】

本条是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进行广泛教育和宣传,培养和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主要的宣传教育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本条第3 款是单位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的规定,单位对自己所属人员的教育,可以分为单位对自己所属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对本单位其他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本条第4款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在内,这里的学校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大学以及各类学校。本条第5款是关于媒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义务的规定,新闻、出版等传播媒体应当通过制作、出版、播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节目,向道路交通安全活动参与者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8]规定。【配套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七条 【科学推广】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增加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的规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研究,包括对优化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的研究、对交通工具的研究、对管理方法的研究等几个方面。除了先进的管理方法以外,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还需要注意推广使[9]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

注 释

[1].参见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2].参见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3].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aper/detail/id/117957.shtml,2012年6月5日访问,有删减。

[4].参见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1页。

[5].参见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3页。

[6].参见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8页。

[7].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aper/detail/id/733875.shtml,2012年6月8日访问,有删减。

[8].参见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4页。

[9].参见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5页。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的规定。对于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实行临时通行牌证管理,临时机动车牌证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临时通行牌证只能用于机动车运输、移动等临时通行需要,不得代替机动车牌证。使用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取[1]得正式的机动车牌证。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2]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导读】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

[3]——赵某某与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1)沁民初字第100号【案情】

2010年8月,赵某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转弯行驶时未减速,与由西向东由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赵某某受伤、正三轮摩托车损坏。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科调查,因现场无证据,无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行车上路的驾驶资格,并且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右转弯行驶,张某某由西向东直行,赵某某应当减速慢行,但赵某某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张某某对赵某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张某某赔偿赵某某4988元。【分析】

张某某无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22条第1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右转弯应减速慢行,但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51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案例导读】 无证驾驶需承担责任

[4]——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61号【案情】

2010年3月,尚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林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冯某某以时速53.19km/h(该路段限速40km/h)的速度行驶,适遇前方何某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搭载案外人巫某某行驶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冯某某受重伤,林某某、何某某及巫某某三人擦伤。何某某一直没有去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处理。根据现场勘查等证据无法查清发生事故时自行车的行驶状况及碰撞时的具体方位,因而无法查清导致发生该起事故的原因。林某某陈述何某某系逆向行驶,但何某某没有到庭,交警部门对此亦未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过程无法查明,进入诉讼程序后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法院有理由认为其隐瞒了对其不利的陈述和情节。法院确定林某某及何某某的共同侵权行为致使冯某某人身权益受损,林某某和何某某各自分担50%的损失。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和直接原因,林某某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冯某某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何某某未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及未参加一审诉讼,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故的发生过程,认定何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并判令林某某与何某某作为共同侵权人对冯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认定和处理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由于各方对林某某和何某某各自分担50%的损失并无提出异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析】

林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42条第1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规定。虽然林某某并未收取冯某某乘车的费用,并不能免除林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对乘坐人员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何某某未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及未参加一审诉讼,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过程无法查明,法院有理由认为其隐瞒了对其不利的陈述和情节。各方对林某某和何某某各自分担50%的损失并无异议,故二审维持原判。【配套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九条 【申请登记证明及受理】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定,本条的机动车登记是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应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对机动车进行初次入籍登记,建立原始登记档案的一种活动,称为注册登记。本条中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依法能够用于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本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对自然人而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身份证件、公安机关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核发的居留证均是有效身份证明;对单位而言,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均是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证明机动车来源合法并已经办理了国家规定的必要手续的各种证明,对于购买的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机动车的销售发票,对于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裁判而转移所有权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和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通过行政渠道调拨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调拨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机动车整车生产企业对其出厂的机动车经检验合格收出具的证明文件。“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是指证明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进口管理各项规定的各种证明文件,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相应的免税凭证。除上述有关凭证外,本条第5项还规定了其他证明、凭证,是为了给将来国家增加证明或凭证留有余地,不过增加证明或凭证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本条第2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的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是机动车已经依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机动车号牌是标示机动车编号的证明,应悬挂于机动车前后;行驶证是证明准许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证件,应随车携带。本条第3款是关于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的规定,机动车辆号牌的发放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实施,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放机动车号牌,也不得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立法机关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和牌证发放、安全技术检验等工作在本法第121条作了特殊规定,本款所谓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指本法对第121条的规定。本条第4款是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规定并负责监制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的管理,是保证我国整个道路交通有序、[5]通畅的必要措施。【配套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十条 【安全技术检验】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登记时有关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规定。机动车登记制度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一项管理制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也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出厂、销售,也不得上道路行驶。本条除规定机动车在登记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外,也规定对某些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可以予以免检。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免予检验的机动车仅限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认证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2)必须是根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并批准投入生产[6]的车型;(3)必须是出厂时经检验合格并获得合格证的新车。【配套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车牌号的使用规定】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有关证件、号牌、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登记后,依法发放的用于识别机动车身份的带有编号的标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注意保持号牌清洁卫生,号码清晰可辨,号牌因故损坏的,应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更换,遮挡、毁损车辆号牌的行为都是一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机动车号牌只能用于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查验机动车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缴、扣留,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内。如果该机动车本身身份合法,机动车号牌属于机动车登记主管机关机关依法发放的,只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需要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即可,如果确有必要,也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予以扣留,而不是扣留或收缴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用于证明机动车身份,表示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的证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证明,保险标志是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参加[7]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标识。

【案例导读】 无牌照驾驶机动车需承担责任

[8]——李某某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民终字第337号【案情】

2009年7月,李某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因车速较快、未与前车保持足够距离,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相同方向行驶在前方的赵某某发生碰撞致伤。赵某某从电动车上摔下后,电动车也倒在了路中间。李某某起诉要求赵某某赔偿损失计17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驾驶的是无牌照机动车,而又无驾驶证在路上行驶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4款、第44条的规定,在同一道上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而李某某车速较快,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能紧急刹车,致使撞上了赵某某的电动车后,造成了自身的伤害。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析】

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11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规定,李某某车速较快,未与前车保持足够距离,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能紧急刹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44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李某某由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撞上了赵某某的电动车后致伤。赵某某并无过错,故法院对于李某某要求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配套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办理过户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对机动车实施登记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机动车转让行为属于依法应登记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机动车抵押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机动车的占有的情况下,将机动车作为债务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机动车作抵押的,应当到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机动车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如出现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机动车需要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等情况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因此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报废登记,机动车[9]登记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

【案例导读】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办理登记

[10]——魏某诉徐某某所有权确认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1)长法民初字第02895号【案情】

2010年6月,魏某以徐某某的名义购买吊车一辆。经与徐某某协商,将该车以徐某某的名义上户,魏某一直对该吊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魏某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一些问题,魏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为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吊车为魏某所有。判决生效后,徐某某拒不配合魏某办理登记等手续。魏某起诉要求徐某某协助其将吊车过户到魏某名下,并补办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完善该车相关证件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吊车已经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为魏某所有。魏某作为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其要求徐某某配合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第1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判决徐某某协助魏某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吊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过户转移登记等手续。【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第1项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本案中吊车已经由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为魏某所有。魏某作为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其要求徐某某配合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配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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