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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8 07: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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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读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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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全译本

什么是所有权全译本试读:

内容提要

如果我必须答复下列问题:什么是奴隶制?而我只用这就是谋杀一句话来回答,我的意思就会立刻被人所了解。用不着更多的论证来说明:剥夺一个人的思想、愿望和人格的权力是一种生杀之权;使一个人成为奴隶就等于是杀死他。那么,为什么对于这另一个问题:什么是所有权?我就不能同样用这就是盗窃①这句话来回答,而没有把握不被误解呢?

第一篇 论文

第一章 这本著作所采用的方法

——一次革命的想法

如果我必须答复下列问题:什么是奴隶制?而我只用这就是谋杀一句话来回答,我的意思就会立刻被人所了解。用不着更多的论证来说明:剥夺一个人的思想、愿望和人格的权力是一种生杀之权;使一个人成为奴隶就等于是杀死他。那么,为什么对于这另一个问题:什么是所有权?我就不能同样用这就是盗窃这句话来回答,而没有把握不被误解呢?虽然这第二个命题不过是上述第一个的转化。

我要着手讨论有关我们国家政权和我们制度的重要原则,即所有仅;在根据我的研究工作所得出的结论中,我是可能有错误的:我有这个权利;我愿意把我著作的最后思想放在前面作为开端:我有这个权利;我始终是在我的权利之中的。

有的作家宣称所有权是一种公权,它是从占用产生的并得到法律的核准;另外有些作家则主张它是一种自然权,它的根源是劳动:这些学说虽然看起来是完全相反的,却都得到了鼓励和赞许。我认为能够造成所有权的,既不是劳动,又不是占用,也不是法律;它是一个无因之果:我就应该受到责备吗?

多少的怨言都起来了!

所有权就是盗窃!这是1793年的口号!这是革命的信号!

读者,请您放心:我绝对不是一个挑拔离间分子,也不是叛乱的煽动者。我仅仅是把历史提前了几天:我暴露了一个真理,我们想设法去阻止它的出现是徒劳无功的;我写出了我们未来的宪法的前言。如果我们的偏见容许我们考虑这个真理,那么这个在您看来是冒渎神明的命题——所有权就是盗窃——就会被承认是保护我们不受雷击的避雷针;但是有多少有势力的方面、多少偏见在反抗它!唉!哲学是丝毫不能更改事件的进程的:命运将不受预言的影响而自行完成。而且,难道正义不应该实现吗?我们的教育不应该结束吗?

所有权就是盗窃!这是人类思想上多么大的转变啊!所有人和盗贼向是两个相反的用语,正像它们所指的那两种人是极不相容的那样;各种语言文字都规定这两个词的涵义是正相反的。所以,您有什么权力去攻击普遍一致的意见并证明人类是虚妄的呢?您是谁,竟敢这样来怀疑历代各民族的判断呢?

读者,我这卑微的个人地位于您何足轻重呢?我像您一样,生活在理智只受事实和证据的支配的时代里:我的名字,像您的名字一样,是真理的追求者:我的使命是写在法律上的这句话:你发言时不要含有仇恨,也不要害怕;把你所知道的说出来。我们这类人的事业是缔造科学的庙堂,这个科学包括人和自然。要知道,真理显现给所有的人;今天它显示给牛顿和帕斯卡,明天它会显示给山谷中的牧羊人,显示给车间中的伙伴。每个人都可以给这大厦加上一块砖石,并且在他的任务完成后,他就消逝了。永恒在我们之前,永恒在我们之后:在两个无限之间,个人的地位有什么重要,值得时代来了解他呢?

所以,读者,请您不必理会我的资格和我的性格。而请您只注意我的论证。我打算根据普遍一致的同意来纠正普遍的谬误;我是把人类的意见诉诸人类的信仰的。请您鼓起勇气跟着我走吧;如果您的意志是不受拘束的,您的良心是自由的,您的智慧能把两个命题结合起来并由此推断出第三个命题,那么我的意见就一定会变成您的意见。在开始时我就把我的最后一句话放在您的面前,那是我要预先通知您而不是藐视您;因为我确信,只要您阅读我所写的东西,您就必然会表示同意。我要讲起的事情非常简单,非常容易捉摸,因此您会觉得奇怪,为什么您以前竟没有觉察到,并且您会说:“我以前一点也没有考虑过这些事情。”有些人会让您看到一个天才,他夺取了自然的秘密,把它的高超的信息展现在您的面前;在这里,您只能找到一系列对于正义和公理的实验,一种衡量您的良心的验证方法。实验的过程将在您的眼前进行;并且要由您来衡量结果。

然而,我并不想建立体系:我要求特权的消灭、奴隶制的废止、权利的平等和法律主宰一切。正义,再没有别的东西,这就是我的论证的始末;我把治理世界的事务留给别人去做。

有一天,我曾问我自己:为什么社会上有这么多的痛苦和苦难呢?难道人类应该永远是不幸的吗?由于我不满意改革者的圆滑的解释——他们把一般灾难的责任,有的诿诸于政府的软弱无能,有的诿诸于阴谋和叛乱,有的则诿诸于无知和普遍的腐化——同时由于我对论坛上和报纸上的一些无止无休的争论感到厌倦,我就想亲自去探索这个问题。我征求过科学大师们的意见,我读过上百本哲学、法律学、政治经济学和历史的书籍:但愿上帝喜欢我生活在一个读了这么多的书竟然毫未得益的时代里!我曾不遗余力地求得一些正确的知识,同时比较了各派学说,答复了责难,不断地用论证构成方程式并加以分解。在最严谨的逻辑的天平上衡量成千条的推论。在这艰辛的工作中,我收集了许多有意义的事实,等我有空,我将立即把它们告诉我的朋友和公众。但我必须说明,首先我以为我们从来就没有懂得这些如此通俗和如此神圣的名词的意义:正义、公道自由;关于这些原理的每一项,我们的观念一向是极端模糊的;并且最后以为这种愚昧无知的情况就是置我们于死地的贫困和人类所遭受的一切灾难的唯一原因。

在这个奇怪的结果面前,我的内心曾经感到恐慌;我曾怀疑我的理智。什么!我说道,目所未睹的、耳所未闻的、悟力所未参透的东西,竞被你发现了!不幸的人啊,不要把你那有毛病的头脑中的幻觉当做科学的真理吧!难道你不知道(伟大的哲学家们曾经这样说过),在实用的道德学上,普遍的谬误就是矛盾吗?

因此,我便决定来检验我的论证。在进行这项新的工作以前,我力求对下列问题作出解答:在道德原理的适用上,人类居然这样长期地和普遍地发生错误,这是可能的吗?怎样和为什么会弄错的呢?人类的这个普遍的谬误怎样才能克服呢?

我的种种观察的结果是否正确,有赖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而这些问题是经不起长期的分析的。在这篇论文的第五章中,人们可以看到,在道德学方面,正如在其他各门学问方面一样,最严重的谬误是科学上的等级;甚至在司法工作中,犯错误是一种可以使人变得高贵的特仅;至于可以归功于我的哲学上的成就,那是极其渺小的。给事物确定名称是容易的,困难的是在它们出现以前就能加以辨识。当我表明一种思想一种弥漫于所有聪明人的心中的、如果我今天不把它提出来明天就会有另一个人加以宣告的思想——的最后阶段时,我除了比别人先发表以外是没有什么功劳可言的。对于一个最先看见日出的人,能给他表扬吗?

是的,所有的人都相信并且反复说,地位的平等是和权利的平等相同的;所有权和盗窃是同义词;在卓越的才能或卓越的服务的借口下所给与的、或者毋宁说是被霸占的社会上的一切优越地位。都是罪恶和强夺。所有的人,我说,在他们的内心里都可以证明这些真理,问题仅仅在于要使他们觉察到这一点。

在讨论具体内容以前,有必要稍稍提到我即将遵循的道路。当帕斯卡研究一个几何学上的问题时。他先给他自己创造一个解答的方法;要解决一个哲学上的问题,方法也同样是必要的。唉!从结果的重大性来说,难道哲学所讨论的问题,不比几何学上的问题重要得多吗?由此看来,为了得到解决,难道它们不更加迫切地要求一种深刻而严格的分析方法吗?

现代的心理学家说,从今以后,一个毫无疑问的事实是:心灵所感受到的每一种知觉,是由支配心灵的某些一般的规律决定的;这个知觉可以说是按照某些早已存在于我们悟性中的模式铸成的,并且这些模式就成为这个知觉的根本的条件。因此他们说,如果心灵没有先天的概念,它至少具有先天的形式。所以,例如,一切现象都必然是被我们设想为发生在时间和空间中的——这就迫使我们去推断这个现象所从而发生的原因;一切存在着的事物都含有实质、形态、数目、关系等等概念:总之,我们不能构成任何一种与理性的一般原理中某一原理不相关联的概念,离开这些原理,什么都是不存在的。

那些心理学家又说,悟性上的这些定理,就是基本模式,在学术上叫做范畴,我们所有的判断和概念必然是由这些模式形成的,而我们的感觉不过是起了说明这些模式的作用罢了。这些范畴最初就存在于心灵上这一事实,现在已经获得证明:它们只需要加以系统化和确定数目。亚里士多德计算它们有十个;康德把数目增加到十五个;古尚把它们编减为三个、两个、一个;这位教授的的无可争辩的光荣起因于这样的事实,即:如果他没有发现关于范畴的真实的理论,他至少比任何人都更懂得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要性:这是整个形而上学中最重要的、也许是唯一的问题。

我坦白地说,我不但不相信概念的先天性,而且也不相信我们悟性的形式或规律的先天性;我认为雷德和康德的形而上学比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距离真理更远。但是,因为我不想在这里深入讨论理性的问题(这是公众不感兴趣的需要长期研究的工作),所以我就通过假设把时间、空间、本质、原因这样一些最普遍、最必要的概念当作是原先就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中的,或者至少是直接从它的构成中产生的。

但是,有一个不大为哲学家所注意的同样真实的心理现象,这就是习惯,它像一种第二天性那样,能把属于范畴的新的形式固定在人们的心中:这些新的形式是从使我们获得深刻印象的表面现象产生的,并且常常因此而丧失了客观真实性,但它们对于我们的判断力所发生的先定的影响不下于原先就存在的范畴。因此我们在推理的时候所依据的,是我们理智的永恒的和绝对的规律,同时还有由不完全的观察提供给我们的通常是错误的次要的法则。这就是错误偏见所由产生的最丰富的泉源,并且也就是多种多样的谬误的永久而往往不能克服的原因。这些偏见在我们身上所造成的先人为主的作用十分强烈,甚至当我们在对一个我们思想上认为是错误的、我们理智所反对的、我们良心所谴责的原理进行斗争时,我们竟会不知不觉地去为这个原理作辩护,按照它去推理,在我们攻击它的时候遵从它。我们的思想好像是束缚在一个圈子里似的,环绕着它自己在旋转,直到一种能在我们身上产生新概念的新的观察使我们发见一个外在的原理为止,这个原理把我们从控制着我们想像力的错觉中解救出来。

所以,我们今天知道,由于一种其原因尚不可知的地球磁性吸力的定律,两个不受任何阻碍牵制的物体具有通过一种加速的推动力而互相结合起来的倾向:这种推动力就叫做万有引力。正是这种万有引力,它使失去支撑的物体跌落到地面上来,使它们具有重量,并把我们维系在我们所居住的地球之上。由于不知道这个原因,古人就无法相信在地球的相对地区存在着人。圣奥古斯丁模仿拉克坦歇斯说:“你们怎么会不知道,如果你们脚底下有人的话,他们的头就会朝下,他们就会落到天空中去?”这位希波的主教,因为在他看来地球是扁平的,便认为确是这样,因而他就推定,如果我们从不同地点用直线把天顶和天底联接起来,这些直线将是彼此平行的;并且他认为一切自上而下的运动都是按照这些直线的方向进行的。因此,他自然就不能不得出如下的结论:星星是像一些转动着的火把那样,维系在天空的弯顶上的;如果放任不管,它们就会像一阵火雨似的落到地面上来;地面是一张构成宇宙下部的广大无边的桌子,等等。如果当时有人问他土地本身是支撑在什么上面的,他就会回答说,他不知道,但是对于上帝来说,没有不可能的事。这就是圣奥古斯丁那时关于空间和运动的想法,也就是根据外表现象而得到的偏见使他产生的想法,并且这个偏见对于他来说已成为从事判断的一般而绝对的法则。至于物体为何下落,在他的思想上是罔无所知的;关于这一点,他除了能够说一个物体下落就是因为它下落之外,说不出别的话来。

对于我们来说,下落的概念是比较复杂的:除它所包含的空间和运动的一般概念以外,我们还如上那种引向或导向一个中心的概念,而后者则给我们以较高的原因概念。但是,虽然物理学在这方面已经充分地纠正了我们的判断,我们在习惯上却还保存着不少圣奥古斯丁关于这方面的偏见;当我们说一件东西已经落下的时候,我们还不是简单地和概括地想到发生了引力作用的效果,而专门地和特殊地想到那件东西是自上而下地趋向地面的,并且认为这种运动已经发生了。我们的智慧徒然受到启发;想像占着优势,我们的语言还始终是改不过来的。从天而降的说法并不比一步登天的说法更为真实;可是,只要人们仍旧使用语言,这种说法还会继续存在下去。

所有这些自上而下、从天而降、从天上掉下来等等说法,今后不再是危险的了,因为我们懂得怎样在实践上去纠正它们了:但是只要稍为想一想,就可以看到它们如何妨碍了科学的进步。如果就我们是否知道物体下落的真正原因以及我们关于空间的一般运动的概念是否正确,事实上对于统计学、机械学、水力学、弹道学的关系不大,那么当我们要解释宇宙的体系、潮汐的原因、地球的形状和它在天空中的位置时,情形就不同了。我们必须离开表面积象的圈子,才能了解这些事情。从古至今,曾经有过巧妙的机械师、极高明的建筑帅、能干的炮手;他们关于地球的圆形和万有引力所犯的错误并不妨碍他们技艺的发展;建筑物的坚固性和射击的准确性丝毫不因此而受到影响。但是,他们迟早要被迫设法解决一些现象,这些现象是那种假定从地面向上的一切垂直线都是平行的学说所无法解释的:所以,那个时候,在千百年来充斥于日常实践中的偏见和同肉眼所见的证据似乎相矛盾的前所未闻的思想之间,就必然开始发生斗争。

因此,一方面,不论是以孤立的事实或仅以表面现象为基础的最错误的判断,总包含一些真理,这些真理的范围不论大小,都有容许作某些推论的余地,如果越出这个范围,我们就陷于荒谬的境地了。例如,在圣奥古斯丁的看法中包含下列真理:物体是朝着地面落下的,它们是成直线落下的,太阳或地球在移动着,天空或地球在旋转着,等等。这些概括的事实始终是真实的;我们的科学对它们丝毫未曾有所增益。但是,在另一方面,既然有必要对一切事物作出解释,我们就不得不寻找内容愈来愈广泛的原理:所以我们必须首先放弃那种认为地球是扁平的见解,然后放弃那种认为地球是宇宙的静止的中心的学说等等。

如果我们现在从物理学的自然界转移到精神世界,我们就会发现自己仍然受制于只顾外表现象的同样的谬见,受制于习惯和自发性的同样的影响。但是,使我们这第二部分的知识体系显得突出的,一方面是我们的见解给我们带来的利或害,另一方面是我们在迴护那种使我们受苦的、杀害我们的偏见时所表现出来的固执性。

关于重量的原因和地球的形状,无论我们信奉怎样的理论,都无损于地球的实体;并且对我们来说,我们的社会经济并不因此而有所损益。可是我们道德上的规律都要在我们身上并通过我们发生作用:要知道,如果没有我们有意识的参预,因而除非是我们了解这些规律,它们是无法贯彻的。所以,如果我们的关于道德规律的科学是错误的话,那就显而易见,当我们想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我们却在做着对自己有害的事情;如果这门科学仅是不够完善,那么在某一个时期内,它还可从满足我们社会进步的需要,但是时间长了,它就会使我们误入歧途,最后把我们推到灾难的深渊中去。

所以,我们有必要运用我们最高超的学识;并且必须说明,这些知识从来没有缺乏过,这一点是我们的光荣。但因此也就在陈旧的偏见和新的观念之间开始了一种顽强的斗争。这是一些混乱和苦恼的日子!人们回想起过去在同样的信仰和同样的制度之下。大家好像都很幸福:怎么可以埋怨这些信仰、怎么可以摒弃这些制度呢?人们不愿承认这个幸福的时期恰恰就是被用来发展社会中所蕴藏着的邪恶的原理的;人们怨天尤人,谴责地球上有权势的人和自然界的力量。人不到他自己的头脑和心中去寻找邪恶的根源,反而责备他的老师、他的对手、他的邻居和他自己;所有的国家武装起来,互相厮杀和互相消灭,直到由于人口大量减少而重新获得平衡,以及从战士的骸骨中重新产生和平为止。人类多么厌恶去触犯祖先遗留下来的习惯,更改城市的始创者所规定的并经历代忠实的奉行者所证实了的法律。

狄特·李维曾经高呼说:你们应当反对一切改革(Nthilmotum ex antiquo probabile est)。对于人来说,当然最好是永远没有需要更改的东西:但是,如果人生下来是无知的,如果他的生存条件是逐步地实行自我教育,那他就必须因此而拒绝知识、放弃他的理智并听凭命运的摆布吗?完全的健康比复元期间的病体更好:难道这是使病人拒绝接受医治的理由吗?施洗的约翰和耶稣高呼过,改革!改革!五十年前我们祖先高呼过,改革!改革!并且我们还将长期高呼:改革!改革!

身为我们这个时代的苦难的见证人,我曾经想:在作为社会基础的那些原则中,有一个是社会所没有了解的,社会的愚昧已经毁坏了这个原则,因之它造成了一切恶果。这个原则是所有原则中最古老的;因为革命的特点是推翻时代最近的原则而尊崇历史最悠久的原则;可是这个折磨我们的祸害是存在于一切革命之前的,这个被我们的愚昧所毁损的原则得到尊敬并为一般人所奉行;因为如果它不为一般人所奉行的话,它就对谁也不会发生危害,就不会发生影响。

但是这个原则,其目的固然正确,却遭到了误解。这个原则和人类的历史一样久远,它究竟是什么原则呢?是否就是宗教呢?

所有的人都相信上帝:这个信条是属于他们的信仰,同时也是属于他们的理智的。对于人类来说,上帝像原因、本质、时间和空间这些绝对观念之对于我们的悟性一样,是一个原始存在的事实。一个必然的概念,一个必要的原则。上帝像太阳在物理学的一切论证产生以前就被感官的见证给我们证实的那样,是在思想上尚未有任何推理从前就被信仰给我们证实了的。我们凭观察和经验发现现象和规律;只有这种较深刻的意识才能给我们揭露事物的存在。人类相信上帝是存在的;但是,他们在相信上帝的时候,究竟相信的是什么呢?一句话,上帝是什么呢?

这个关于神的观念,即我们人类的这种与生俱来的原始的普遍的观念,其性质如何,人类的理智还没有能够加以明确。在我们认识自然和原因的过程中,每前进一步,上帝的观念就得到扩大并提高:我们的科学念进步,上帝就显得愈加伟大,愈加广阔。神人同形同性论和偶像崇拜必然构成了人类幼年时代内心的信仰,即幼年时代的神学和韵文。如果人们没有企图使这一谬误成为行为的准则,如果人们懂得尊重信仰自由,那么这只会是一种无害的谬误。但是人在按照他自己的形象造成了上帝之后,还想进一步把他据为己有,由于不以丑化全能之神为满足,他还把他当作自己世袭的产业、自己的财物、自己的物件来看待。被人用一些丑恶的形状来代表的上帝曾经到处成为人们和政府的财产。这就是道德被宗教所腐蚀的根源,也就是以宗教为口实的争执和神圣的战争的起源。徼天之幸,我们懂得让各人保持他自己的信仰;我们到宗教的范围以外去寻找道德律。为了对上帝的本质和属性、神学的教条、我们灵魂的命运作出决定,我们明智地等待科学来告诉我们,什么是我们应当放弃的,什么是我们应当相信的。上帝、灵魂、宗教是我们孜孜不倦的默想和我们最不幸的迷误的对象,是一些可怕的问题。人们始终在设法求得这些问题的解决,但始终没有完成:在这一切问题上,我们可能还会犯错误,但至少我们的错误是不至于有什么影响了。有了信仰的自由和宗教与政治的分离,宗教观念对于社会进步的影响就纯粹是消极的,没有一条法律、一种政治和民事制度是以宗教为基础的了。忽视宗教所强使人们承担的责任,能够助长一般的腐化现象,但这不是根本的原因,它不过是一种副作用或后果。就一切来说,特别是在我们所从事研究的问题中,这个观察结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人与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贫困、普遍的苦难、政府的窘迫的原因不能再认为与宗教有关了:必须追溯得更远,挖得更深。

但是在人的身上,这有什么比宗教感情更久远和更深刻的呢?

还有人的本身,这就是说,还有永久处于对立状态中的意志和良心、自由意志和法律。人和自己在进行着战争:那是为什么呢?

神学家们说:“人类在开始的时候犯了罪;我们的属类是由于上古时代一项邪恶的行为而变成有罪的。为了这个罪过,人类失去了神的恩宠;谬误和无知就成为它所应得的了。如果阅读历史,你们就会在许多国家的永久的苦难中普遍找到这种必然会产生邪恶的证据。人类现在受苦并将永远受苦;他们的毛病是遗传的,生来就有的。你们可以使用一些缓和的药剂,采用一些止痛剂;可是没有什么救药。”

这种议论也不仅仅是神学家所专有的,在唯物主义哲学家方面,在无限至善性的学说的拥护者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找到同等辞句所表达的上述的议论。德斯杜特·德·特拉西正式提倡说,贫困、犯罪、战争是我们社会状态的不可避免的条件,是必然会产生的邪恶,对此而起反感是愚蠢的。所以,不管你叫它是邪恶的必然性还是原始的罪恶,实质上这是相同的哲理。“人类的第一个犯了罪。”如果《圣经》的信徒忠实地加以解释,他们就会说:人最初就犯了罪,这就是说,犯了错误;因为犯罪、堕落、犯错误都是指同样的事情。“亚当的犯罪的后果是由他的种族遗传下来了;第一种后果就是愚昧无知。”的确,人类像个人一样,生来就是无知的;但是,在无数的问题上,甚至在属于道德和政治的问题上,人类的这种无知已经被消除了:谁说它不会完全消逝呢?人类不断地走向真理,光明总能战胜黑暗。所以,我们的毛病不是绝对不能治好的,神学家们的解释比不充分还糟得多;它是可笑的,因为它可以归结为这种没有意义的重复语:“人犯错误,因为他犯错误。”而真实的说法却应当是:“因为人想知道,所以他犯错误。”可是,如果人终于能够知道他所需要知道的一切,那就可以相信,他不会再犯错误,同时也不会再受苦了。

如果我们向那些宣传这条据说已经深入人心的规律的专家提出问题,我们立刻就可以看到,他们将对自己毫无所知的一件事情发生争执;关于一些最主要的问题,有多少作者,差不多就有多少种见解;关于最好的政治形式、权能的原则、公理的本质等问题,可以说找不到两个能够投合的见解;大家都在一个无边无际、深不可测的海上冒险航行,听凭他们个人的见解的指导,而各自谦逊地把这种指导当做真正的理性。在看到这些互相矛盾的混乱的见解时,我们说:“我们钻研的对象是规律,是社会原则的规定。而现在政治学家们、即社会科学家们并不互相了解;因此错误就在他们身上;并且,由于一切错误都是以一个实陈的事物为对象的,我们就必须翻阅他们的著作,去寻找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放进去的真理。”

那么,法学家和政论家所讨论的是什么呢?讨论的是正义、平等、自由、自然法、民法等等。但是,什么是正义?它的原则、特征、公式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专家们显然什么也说不出来了:因为,不然的话,他们的从一个明确的原则出发的科学就可以离开盖然性的领域,而一切的争论都会结束了。

什么是正义?神学家们回答说,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这是真实的,但我们并不比以前知道得更多。

暂学家们应该具有较高的学识;他们对于正义和非正义已经争论得不可开交!不幸的是,一经检验,他们的学问是空空如也,而且他们有些人就像只是“喔!——喔!”地向太阳祈祷的野蛮人一样——这是赞叹、爱慕和热情的呼声,但是野蛮人并不知道太阳和“喔!”这种叫喊在意义上是连不起来的!这恰好就是我们在正义问题上所看到的哲学家们的情况。他们说,正义是上天的女儿一种照耀着每一个降生到世界上来的人的光明,我们天性中的最美好的特性,使我们有别于禽兽并使我们和上帝相像的东西。以及成千种的其他类似的东西。我要问,这种虔诚的恳求式的祈祷等于什么呢?等于野蛮人的祈祷:喔!

所有人类智慧关于正义所作的最合理的解释包含在这句有名的格言中:应当对别人做你愿意别人对你做的事情:不要对别人做你不愿别人对你做的事情。但是这条实用上的道德律是非科学的;我有什么权利要求别人对我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呢?如果不同时把我的权利向我解释清楚,仅仅同我说我的义务和我的权利相等的话是毫无用处的。

让我们想法说得比较确切和比较具体些吧。

正义是位居中央的支配着一切社会的明星,是政治世界绕着它旋转的中枢,是一切事务的原则和标准。人与人之间的一切行动,无一不是以公理的名义发生的,无一不是依赖于正义的。正义决不是法律的产物;相反地,在人们容易发生接触的一切情况中,法律永远不过是正义的表示和应用。所以,如果我们对正义和公理所形成的概念不明确,如果这个概念是不完全的甚或是错误的,那么显而易见,我们在立法上的一切措施就会是有害的,我们的制度就会是有缺点的,我们的政治就会是谬误的:因而就会产生骚动和社会的混乱。

如果人们对于正义的概念和对于怎样应用它的见解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在各种不同的时期,这些见解已经有过一些修正,总之,如果在概念上已经有了进步,那么上述这个在我们理解上,并且作为一种必然的结果,在我们行为上曲解正义的假设,就会是一个证明了的事实。而这正是历史通过最鲜明的事例给我们证实了的。

一千八百年以前,在罗马皇帝的统治下,这个世界在奴隶制、迷信和荒淫中耗竭了。这一被长期的狂欢弄得如醉如狂的、好像发昏似的民族甚至忘记了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概念:战争和淫乐轮流地毁灭了这个民族的大部分;同时高利贷和工具(即奴隶)的劳动使他们丧失了谋生的手段,妨碍了他们的蕃衍。从这个庞大的腐化过程中,重新兴起来的是那种丑恶的野蛮主义,它像破坏一切的痳疯病似的在人口减少的各省中蔓延开来。有见识的人早就预见到帝国的灭亡,但想不出挽救的办法。的确,他们能想出什么来呢?如果要挽救这个衰老的社会,就必须改变那些为公众所重视和尊敬的对象,磨止那些被极为古老的正义概念所确定的权利;当时有人这样说:“罗马是由于它的政治和它的保护神而取得胜利的;因此要对信仰和公众思想作任何改革,乃是荒唐的想法和亵渎。罗马对于战败的民族是宽大的,它虽给他们拴上了锁链,却饶赦了他们的生命:奴隶是它财富的最丰饶的来源;如果解放那些民族,那就是否定它的权利和破坏它的财政。总之,浸沉在欢乐中的、剥夺全世界来供养自己的罗马不外是利用胜利和政权来维持的;它的奢侈和它的欢乐都是它征服别人的代价:它既不能放弃又不能好好地安排自己。”因此所有的理由都是在罗马这方面的。它的主张是被全世界的习惯和国际法证明为正当的。宗教上的偶像崇拜、国内的奴隶制度、私生活中的享乐主义构成了它的制度的基础;如果去触动它们,那就是去动摇社会的基石,按照现代的说法来讲,那就是去揭开革命的深渊。所以谁也没有想到这个念头;然而当时人类却在流血和奢侈中奄奄待毙。

突然,一个人出现了,自称是上帝的发言人。直到如今,人们还没有弄清楚他是谁,他是从哪里来的,他的那些观念是谁提示给他的。他曾到处宣告说:现有的社会就要结束了,世界就要经历一次新生了;传教士是阴险的人,律师是无知无识的人,哲学家是伪君子和说谎者;奴隶主和奴隶是平等的,高利贷和一切类似的东西是盗窃,财产所有人和游手好闲的人有一天将被烧毁,同时穷人和心地纯洁的人将找到安息之所。他还说了很多同样不同凡响的话。

这个人——上帝的发言人——被人告发并被逮捕,传教士和律师认为他是公敌,他们甚至能唆使人民起来要求处以死刑。但是这种使他们的罪行达到极点的依法执行的暗杀,并没有扼杀上帝发言人所传播的学说。在他死后,他的初期的信徒分散到各处去,宣扬他们称之为福音的道理,他们也培养了成百万的传教士,并且,当他们的任务似乎就要完成的时候,他们死在罗马司法机关的刀剑之下。这个顽强的宣传工作,一场刽子手和殉道者之间的战争,持续将近三百年,终于全世界的信仰发生了变化。偶像崇拜被摧毁了,奴隶制被废除了,严肃的风气代替了过去的放荡,对于财富的轻视有时甚至达到自甘赤贫的地步。社会由于否定了它自己的原则、推翻了它的宗教并侵犯了它的最神圣的权利而获救。在这次革命中,正义的观念傅播到至那时为止人们从来没有想到过的范围,并且永远不再退回到它的原来的限度。过去,正义只是为了奴隶主而存在的,从此它开始为了奴隶而存在了。

可是新的宗教那时还远没有收到它全部的效果。固然在公共道德方面得到了某种改善,压迫方面有了某种程度的减轻;但是,除此以外,撒在偶像崇拜者的心中的人类之子所播的种子只产生了一种几乎是诗意的神话和无数的分歧。人们不去关心上帝发言人所发挥的关于道德和政治的原则的实际结果,却从事考察他的出生、他的来历、他的为人和他的行动;人们讨论他的譬喻,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和他们所不懂的经文就产生了各种极为荒诞的意见。由于这些意见的冲突,就产生了神学,一门可以称之为无限荒谬的学问。

十二使徒时代以后,流传下来的基督教的真理并不多;那本由希腊人和罗马人注释的、象征化了的并载有異教徒的寓言的《福音》,已经十足成为矛盾的大杂脍了;直到今天为止,永不谬误的教会的统治只造成了一段漫长的黑暗时期。人们说,地狱之门不会总是有效的,上帝的发言人将要回来,总有一天人们将懂得真理和正义;但是到了那时,希腊和罗马的天主教主义就将完结;同样,在科学的光辉照耀下,反复无常的见解就会消失。

使徒们的后继人一心要加以摧毁的那些怪物恐慌了一个时期之后,由于愚蠢的宗教狂并且有时也由于传教士和神学家的有意纵容,它们又慢慢地重新出现了。尽管国王、贵族和教会共谋破坏,法国自治市镇的解放史经常地说明了在人民中间确立起来的正义和自由。在1789年,被等级所分裂的、穷困的和受压迫的法兰西民族在君主专制、封建主和议会的虐政以及传教士的不容異说的三重罗网之下从事挣扎。那时存在着国王的权利和传教士的权利,贵族的权利和平民的权利;存在着出身、省、自治市镇、行会的和职业团体的特权;而在这一切的背后是暴力、不道德和苦难。在一个时期内,人们曾谈论到改革;但那些表面上希望最切的人要求改革,只是为了想从中得利,而应该从改革中得到一切好处的人民却对它期望不大,并且不发一言。这些可怜的人民或者是由于猜疑,或者是由于不信任,或者是由于绝望,长期不敢要求得到他们自己的权利:似乎是奴役的习惯已经把中世纪时代那样引以自豪的老自治市镇的勇气夺走了。

终于出现了一本著作,它把整个问题归纳为下列两个命题:什么是第三等极?——什么也不是。它应该是什么?一切。有人以注解的方式接着说:国王是什么?——人民的公仆。

这好像是一个突如其来的启示:一幅宽阔无边的帷幕被撕破了,蒙在所有的人的眼睛上的一条厚的布带落下来了。人民开始推论起来:

如果国王是我们的公仆,他就应当向我们报告;

如果他应当向我们报告,他就可以受到监督;

如果他可以受到监督,他就负有责任:

如果他负有责任,他就可以受到处罚;

如果他可以被处罚,他就应当按照他的过错而受处罚:

如果他应当按照他的过错而受处罚,他就可以被处死刑。

在西哀耶斯的那本小册子发表的五年之后,第三等级就是一切了;国王、贵族、教会都已不存在了。

1793年,人民不满足于宪法上虚拟的国家元首的不可侵犯性,把路易十六送上了断头台;1830年,他们把查理十世从显尔堡赶出国去。如果在这两个事件上,人民在犯罪行为的衡量方面发生错误,那是一种事实上的错误;但是从公理上讲,使他们这样做的逻辑是无可责备的。人民在处罚他们的元首时,他们所做的,恰好就是七月王朝政府在斯特拉斯堡事变之后由于不愿将路易·波拿巴处死因而深受批评的事:人民打击到了真正的罪人。这是应用了普通法,亦即属于正义的庄严的判决。

产生1789年运动的思想是一种喜欢标新立异的思想;这就足以说明,用来代替旧社会秩序的那些新事物本身丝毫不是有组织的和经过思考的;这个从恼怒和怨恨中产生出来的秩序,不可能具有以观察和研究为根据的一种科学的效果;总之,它的基础不是由于对自然和社会的规律有何深刻的了解而产生出来的。所以,人民发现,在所谓新的制度中,那个共和国正在按照他们过去所反对的原则办事,并且受到他们过去打算消除的一切偏见的影响。人们以一种轻率的热忱自庆光荣的法兰西革命、1789年的更生、已经实施的重大改革以及制度的更改,真是异想天开!异想天开!

当我们对于自然界的、精神上的或社会上的任何问题的看法,由于经过新的观察而彻底改变时,我把这种思想上的运动叫做革命。如果那些看法仅仅有了发展或修改,那只是进步。所以,天动说是天文学上的一个进步,而哥白尼的地动说则完成了一次革命。同样,在1789年有了斗争和进步!但并未发生革命。我们研究一下当时试图实行的改革,就可证明这一点。

在长时期充当君主自私心的牺牲品以后,当人民宣告他们是国家的唯一的主人的时候,他们以为从此就永远得到解放。但是,君主政体是什么呢?主权属于一人。民主政体是什么呢?主权属于人民,或者说得更恰当些,属于全国人民中的大多数。但是在两者的任何一方面,这总是用人的主权来代替法律的主权,用意志的主权来代替理智的主权;总之,是用人的偏见来代替正义。当然,当一个民族从君主政治过渡到民主政治时,那是有了进步,因为在把国家的元首由一个变为许多时,可以使理智有较多的机会来代替意志;但实际上在政治方面并没有发生革命,因为原则仍然是相同的。今天我们可以证明,在最完善的民主制度下,人们可能仍然是不自由的。还不仅如此,变成国王的人民自己不能行使主权;他们不得不把这个主权委托储一些代理人:这就是那些要想得到人民的宠爱的人当心地、殷勤地反复说给他们听的话。这些代表可能是五个、十个、一百个、一千个,人数的多寡又有什么关系呢?代表采取什么名义又有多大出入呢?这永远是人的政治,意志和任性的统治。请问这种所谓革命究竟革掉了些什么呢?

而且,人们知道,这个主权是怎样被行使的;起初是由国民公会、后来是由督政府行使的,往后就被执政所独揽。至于那位强有力的、这样被人民所崇拜和惋惜的皇帝,他从来就绝对不愿从属于人民:但是他好像故意要藐视人民的主权似的,他竟敢要求人民投票选举他,也就是要求人民让位给他:也就是要求人民出让这个不能转让的主权;他竟如愿以偿。

但什么是主权呢?有人说,这就是立法权。这是另一个改头换面的专制主义的谬论。人民早已看见国王们以下列方式发布他们的敕令:因为这是我们乐意做的:人民也想尝一尝立法的乐趣。五十年以来,他们已产生了无数的法律,当然总是通过代表们制定的。这种游戏还决不会就此结束。

此外,主权的定义本身是从法律的定义而来的。人们说,法律是国家元首的意志的表示:所以,在君主制度下,法律就是国王意志的表示;在一个共和国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表示。除了意志在数字上的差别之外,那两种体系是完全相同的:在两方面,谬误是相等的,这就是说,当法律应该是一个事实的表现时,它却成为一种意志的表示。可是,人们确是追随了一些称职的向导人:人们曾把日内瓦的那位公民当作预言家,把那本《社会契约论》当作《可兰经》。

每走一步,成见和偏见就在新的立法者的笔下表现出来。人民曾经忍受过各种各样的排斥和特权;他们的代表就发表了下列声明:所有的人生来和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这是一个含糊而冗长的声明。人生来是平等的:是否就是说,他们具有同样的身材、同样的相貌、同样的禀赋、同样的德性呢?不是,因此所指的是公民权和政治上的平等。那么,只要说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就够了。

但什么叫做法律面前的平等呢?1790年的宪法、1793年的宪法、钦定的宪章、由人民同意接受的宪章都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它们却都以财富和等级上的不平等为前提,由于存在着这种不平等,所以权利上的平等连影子也找不到了。在这方面,可以说我们所有的宪法都忠实地表达了人民的意志:我就要对此提出证明。

过去,人民是受到排斥,不能担任交官和军官的:当下列这条响亮的条文被插入《人权宣言》的时候,人们认为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一切公民都可以平等地担任公职;各国自由的人民在他们选择官吏时,除了德性和才干之外是不承认有别的优先任用的理由的。”

当然,人民本来应当赞美这样的妙举;实际上他们却只是赞美了一件蠢事。什么!身为国家主人、立法者和改革者的人民,在公职中所注意到的只是报酬,说得更确切一些,只是一些收益!他们所以对公民的被任用权有所规定,那是因为他们把这些公职当做一种财源!因为如果其中毫无所得的话,这个预防措施有什么用处呢?人们根少会想到作出规定,不是天文学家或地理学家就不得充当领航员,也不会想到禁止一个有口吃毛病的人去上演悲剧和歌剧。在这里,人民依然是在效法那些国王:像他们那样,人民想把有利可图的职位给予自己的朋友和阿谀者;不幸的是,这个最后的特点补足了那个相似之处,人民并不掌握俸禄单:它是在人民的代理人和代表人手里。在另一方面,他们当心地不去违背他们宽厚的国家元首的意志。

在1814和1830年的宪章中保存下来的《人权宣言》的这条具有启发性的条文,是以几种公民权的不平等为前提的:这就是说,几种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等级的不平等,因为人们只是为了公职能带来名利才加以追求的:财富上的不平等,因为如果要求得到财富上的平等,那么公职就应该被看作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报酬:选拔上的不平等,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叫做才干和德性。在帝国时代,德性和才干只不过是军事上的勇敢和对皇帝的忠诚:当拿破仑建立他的贵族并设法使他们和旧的贵族结合起来时,就表明了这一点。如今,凡是缴纳税款达到二百法郎的人就是有德性的人;凡是能公然盗窃的人就是能干的人;从此,这就成为一些平凡的真理了。

最后,人民承认了所有权……上帝会宽恕他们的,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事。他们为了这个不幸的糊涂行为已经吃了五十年的苦。但是,据说人民的言语就是上帝的言语,人民的良知是不会错的,那么他们怎么会犯错误的呢?他们在寻求自由和平等的时候,怎么会重新堕落到特权和奴役中去的呢?始终是由于模仿旧制度的结果。

从前,贵族和教会只是在自愿资助和无偿赠与的名义下分担国家的费用的;它们的财产,即使是由于负债的缘故,也不得扣押:而平民在捐税和劳役的重压下,却不断地遭到折磨;折磨他们的有时是国王的收税人员,有时是封建主和教会的收税人员。受永管产业权支配的人既不能遗赠也不能继承财产;他们被当作牲畜一样看待,他们的劳役和子女根据附加权是属于主人所有的。人民要使所有的人都能同样获得所有人的地位;他们认为人人都应享受并随意支配他的财产、他的收入、他的劳动和勤勉的成果。所有权并不是人民发明出来的;但是,由于人民对于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贵族和傅教士享有的不同,人民就规定了这种权利的一致性。所有权的原有的那些讨厌的形式——劳役、永管产业权、行会行东的特权、公职的专属性——就消失了;享受财产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原则仍旧不变。在权利的支配上有了进步,但没有发生革命。

因此,这就是1789和1830年两次运动先后确立的现代社会的三个基本原则:1.人的意志的主权,如果把辞句加以缩减的话,那就是专制制度;2.财富和等级的不平等;3.凌驾于永远被人看作是元首、贵族和所有人的保护神的正义之上的所有权;而正义则是一切社会的一般的、原始的、绝对的定律。

我们必须弄清楚,专制、公民仅的不平等和所有仅这些概念是否与正义的原先的概念相调和,它们是不是从这个正义的概念演绎出来的、按照人与人之间的情况、地位和关系而有不同表现的一个必要的结论;或者更恰当地说,它们会不会是不同事物的混乱状态、一种不幸的联想所产生的不纯正的结果。既然正义主要是在政治中,在人们的身份中和在对物的占有中得到确定的,所以我们就必须按照普遍的意见和人类思想上的进步来判断,在什么条件下,政治是合乎正义的,公民的身份是合乎正义的,物的占有是合乎正义的;然后,在去掉一切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因素之后,其结果就会立刻告诉我们,什么样的政治是合法的,什么样的公民地位是合法的,什么样的关于物的占有行为是合法的;最后,归根到柢,也就会说明什么是正义。

人对人的权力是不是合乎正义的?

大家都回答说:“不是的;人的权力不过是法律的权力,后者应该就是正义和真理。”在政治上,个人的意志是无足轻重的。政治首先在于发现真理和正义,以便制定法律:第二在于监督这个法律的执行。目前,我暂时不去研究我们的立宪政洽的形式是否具备这些条件:例如,大臣们的意志是否会影响法律的宣告和解释;我们的议会议员在他们的辩论中是否打算靠论证而不是靠他们的多数来取得胜利:对我来说,只要我的关于良好政治的定义被认为是正确的,那也就够了。这种想法是正确的。但我们知道,对于东方的民族来说,没有再比他们的君主专制更合乎正义的了;在古人的心目中,在那时哲学家自己的见解中,奴隶制是合乎正义的;在中古时代,贵族、修道院院长和主教认为拥有农奴是合乎正义的;路易十四在说“朕即国家”这句话的时候,他以为这是真理;拿破仑认为不服从他的意志就是政治上的犯罪行为。所以,在历史上和政治上所应用的关于正义的概念不同于今天的概念:它曾不断地向前发展并且愈来愈精确,终于达到我们现在所见到的程度。但它是否已达到它的最后阶段了呢?我认为还没有:不过,由于它必须加以克服的最后的障碍是从我们保存下来的所有制产生的,所以,如果要结束政治上的改革和完成革命,我们应当加以攻击的就是这个制度。

政治上的和公民权的不平等是否合乎正义呢?

有些人说是合乎正义的:另外一些人说是不合乎正义的。对于前面的那些人,我将提醒他们,当人民废除了出身和等级的一切特权时,他们认为这是好的,也许这是因为他们由此而得到了利益;那么为什么他们不愿意使财富上的特权也像等级和种族的特权那样趋于消灭呢?他们会说,因为政治上的不平等是所有权的结果,而没有了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社会。因此,我们刚才所提出的问题就成为所有权的问题。对于后面的那些人,我只想提出这个意见:如果你们要享受政治上的平等,你们就应当废除所有权:不然的话,你们埋怨些什么呢?

所有权是否合乎正义呢?

大家都毫不犹豫地答复说:是的,所有权是合乎正义的。我说大家,是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凡是彻底了解这句话的意思的人都没有作否定的答复。要聪明地回答这样的问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唯有时间和经验才能提供解答。现在,这个解答已经得到了;就是要我们去加以体会。我试图作一些说明。

我们将按下列次序进行论证。

1.我们绝对不争论,我们对谁都不加驳斥,我们什么也不否认!我们承认一切为所有权辩护的理由是对的,我们仅仅去探讨所有权的原则,以便验证这个原则是否被所有权忠实地表达出来。的确,既然只有把所有权当作是合乎正义的,才能为它辩护,那么正义的观念或者至少是正义的意图就应该是一切为所有权作辩护的论证的必要基础;另一方面,既然只有时那些可以捉摸的东西才能行使所有权,那么,可以说是在暗中自行具体他的正义就必然会在一个纯粹代数的公式下表现出来。通过这个研究方法,我们立即可以看到,人们为了给所有权辩护而想像出来的一切理论,不管它们是怎样的理论,总是必然会推论到平等上去的,也就是说,必然会推论到对所有权的否定上去的。

这第一部分包括两章:一章论占用,即我们权利的基础;另一章论劳动和才干,它们被当作所有权和社会地位不平等的根源。

这两章的第一章将证明,占用权妨碍所有权:第二章将证明。

劳动权摧毁所有权。

11.既然所有权必然是在平等的绝对的理由之下才能设想的,我们就必须说明,虽然存在着这种逻辑上的必然性,为什么平等却是不存在的。这个新的研究工作也包括两章:在第一章中,当我们研究所有权本身的事实时,我们要探对这个事实是否真实,它是否存在,它是不是可能的:因为,如果两种相反的社会形式——平等和不平等——两者都是可能的话、那就会含有矛盾。在这个探讨中,我们发见了一件怪事,就是在实际上,所有权可能表现为一种偶然的事实,但是,作为制度和原则,它却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学说上的这个自明之理——有事实就有可能性,这个推论是正确的——(abactu ad posse valet consecutlo),在所有权上就不适用了。

最后,在末尾的一章中,我们借助于心理学并对人的本质进行彻底的了解,从而将展示正义的原则、它的公式和它的特征:我们将确切地说明社会的根本的规律;我们将解说所有权的根源、它产生的原因以及它长久存在和行将消灭的原因:我们将确定地证明它和盗窃的同一性:并且我们将指出这三种偏见——人的主权、地位的不平等、所有权——不过是三位一体的东西,它们彼此可以被等同看待,并且它们是可以互相转化的;然后,我们就不难通过矛盾的原理从中推论出政治和权利的基础。我们的研究工作就将到此为止,同时我们要保留那种在新的论文中继续加以讨论的权利。

我们所讨论的主题的重要性吸引了所有的思想家。“所有权,”艾奈肯先生说,“是创造并保持文明社会的原则……对于一些根本的理论,那些自称新颖的解说是不会过早地出现的,而所有权就是这类理论之一;因为我们永远不应当忘记的并且政论家和政治家必须深信不疑的是,决定人类制度的整个威权是从属于下面这个问题的:就是要弄清楚所有权究竟是社会秩序的原理还是它的结果,以及是否应当把它看做是原因或者结果。”

这些话是对所有抱着希望和信心的人的一种挑衅;虽然平等的运动是个光荣的运动,可是谁也没有接受过所有权辩护人所作的挑战,谁也没有觉得自己具有足够的勇气去应战。那种自以为了不起的法学上的虚假知识以及由所有权所造成的那些政治经济学上的荒谬的金科玉律在具有最勇敢的思想的人中造成了混乱;平等只是妄想!这是关心人民利益和自由的有力人物之间所承认的一个口号。有这么许多极端虚妄的学说和极端无谓的类推影响了一些虽然是优秀的、但不知不觉被大众的偏见所控制的思想象。其实平等是天天在发生着的,是像水一样流动着的(filquaIitas);自由的战士们,难道我们要在胜利的前夕离开我们的旗帜吗?

作为平等的保卫者,我既不怀恨又不恼怒,而是要以那种适合于一个哲学家的独立精神和那种适合于一个自由人的镇定和坚决的态度来发言。但愿在这次庄严的斗争中,我能把那深入到我内心的光明带到大家的心中去,并通过我的论证的成功能够说明,如果平等不能凭武力获胜,那就是因为它应该用言论来取得胜利!

第二章 被当作天然权利的所有权

——作为所有权的有效基础的占用和民法定义

罗马法明定所有权是在法律所许可的程度内对于物的使用权和滥用权(jus utendi et abutendi re su.Quatenus lurls ratiopatitur)。人们曾经试图给滥用一词辩解说,它所指的不是狂妄和不道德的滥用,而仅是绝对的支配权。这是为了要使所有权神圣化而想像出来的无谓的区别,这种区别对于它并未加以预防和压制的狂热的享受欲是不发生效力的。土地所有人可以决定让树上的果实烂掉,可以在他的田里撒上盐,可从把他的母牛放牧到沙地上去,可以把葡萄园变成荒地,还可以把他的菜园变成游猎的园林:这些事情是否构成滥用呢?在所有权问题上,使用和滥用必然是会互相混同的。

按照1793年宪法头一段中发表的《人权宣言》的说法,所有权是“享受和随意支配自己的财物、自己的收益、自己的劳动和勤勉的果实的权利。”《拿破俞法典》第544条说:“所有权是以最绝对的方式享受和支配物件的权利,但不得对物件采用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使用方法。”

这两个定义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定义:它们全都承认所有人对于物件有一种绝对的权利;至于《法典》所增加的限制——但不得对物件采用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使用方法——它的目的不是限制所有权,而是防止一个所有人的支配权去妨碍另一个所有人的支配权。这是确认那个原则,而不是加以限制。

所有权可以区别为:1.单纯的所有权,就是对一件东西的领主式的支配权,或者像人们所说的没有任何负担的所有权;2.占有。“占有。”杜兰东说,“是一种事实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现象。”杜利埃则说:“所有权是一种权利,一种法定的权力:占有是一个事实。”房屋承租人、土地租用人、无偿借用人、用益权人都是占有人;出租和出借的主人以及只有在用益权人死亡时才能享受的继承人都是所有人。如果我敢于采用这种比喻的话,那么情人就是占有人,丈夫就是所有人。

所有权的这个双重定义一方面是支配,一方面是占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要理解我们将来论述的内容,就有必要对这个定义作深入的了解。

从占有与所有权的区别中产生了两种权利:及物权(jus inre),根据这个权利,我可以要求归还我既得的财产,无论我发见它是在谁的手中;这有对财物请求权(jus ad rem),根据这个权利,我可以要求成为所有人。所以配偶之间对于人身的权利是及物权:而在未婚夫妇之间的权利还只能是对物请求权。在第一种场合。占有与所有权是结合在一起的;而第二种场合只含有没有任何负担的所有权。我以劳动者的资格,有权去占有自然界和我自己勤劳的产物,然而由于我的无产阶级的地位,我什么也享受不到,所从我要根据对物请求权要求恢复我的及物权。

及物权和对物请求权的这个区别,就是请求占有之诉和确认所有之诉的著名的划分的基础;这两种起诉权是法学上两个实有的范畴:在它们广大的适用范围内,它们涉及到整个的法律学。确认所有之诉是指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事项说的;请求占有之诉则指与占有有关的一切事项说的。在写作这篇反对所有权的论文的时候,我是对整个社会提起确认所有之诉的;我证明今天一无所有的人是和占有财产的人具有同样名义的所有人:但我并不由此推论说财产应归所有的人共享,而是要求彻底废除所有权,作为一项普遍安全的措施。如果我的起诉失败,那么我们无产阶级和我自己就只有自刎了:我们没有别的事情可以向各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要求的了:因为像《诉讼法法典》第26条以它的那种有力的笔调所规定的那样,原告在确认所有之诉中的请求被驳回后,不得再提起请求占有之诉。相反地,如果我的起诉得到胜利,我们就必须重新开始一个要求占有的诉讼行为,以便恢复我们已被所有权所剥夺的对于财富的享受权。我希望我们不致被迫趋于极端:但是这两种起诉是不能同时进行的,因为同样根据那本《诉讼法法典》来说,请求占有之诉和确认所有之诉永远不得同时提起。

在进入到问题的实质部分以前,在这里先提出几点初步的观察结果不是没有用处的。

第一节 作为天然权利的所有权

《人权宣言》把所有权列为人们的天然的和不困时效而消灭的权利之一,这类权利共有四种:自由权、平等权、所有权、安全权。1793年的立法者在列举这些项目时所采取的是什么方法呢?什么方法都没有。他们正像讨论主权和法律条文那样,以一种概括的看法并按照他们的见解提出了一些原则。一切都是他们胡乱地或匆忙地制订的。

假定我们可以相信社利埃所说的话:“绝对的权利可以归结为三种:安全权、自由权、所有权。”平等权被这位雷纳城的教授取消了:为什么呢?是不是因为自由权包含平等权,还是因为有所有权就不能有平等权呢?这位《民法释义》的作者对此只字不提:他甚至没有想到这里存在着须加讨论的问题。

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三种或四种权利互相比较一下,我们就可以看出,所有权和其他几种权利是毫不相像的;对于大部分的公民来说,它只是一种潜在的东西,好像是一种处于睡眠状态的、未经行使的权能:对于享有所有权的人来说,所有权是一种可以进行某种交易和改变的权利,这是与天然权利的观念相矛盾的:实际上,政府、法院和法律并不尊重它:最后,大家自发地和异口同声地认为它是虚妄的。

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我既不能出卖又不能出让我的自由:一切旨在出让或停止行使自由权的契约或条款是无效的;当奴隶一旦踏上自由的国土,他就立刻成为自由人。当社会逮捕一个坏人并剥夺他的自由时,这是正当防卫的问题:凡是以犯罪的行为彼坏社会契约的人都是公敌:在侵犯别人的自由时,他迫使被害人剥夺他的自由。自由是人的地位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自由,我们怎么能够完成人的行为呢?

同样,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既不能受限制,也不能有例外。所有的法国人都有平等地担任职位的资格:因此,面对着这种平等,在许多场合下是由抽签和资历来解决优先任用的问题的。最穷的公民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最有地位的人物,并从那里得到公正的裁判。如果百万富翁亚哈在拿伯的葡萄园里盖上一座别墅,法院有权根据情况命令那位富翁把别墅拆掉,虽然他已经花费了一笔巨款;命令他恢复葡萄园的原状并赔偿损失。法律要使合法地得到的财产不分价值,不管是谁,都得到尊重。

固然宪章要求人们具有财产上和资格上的某些条件,才能行使某些政治权利:但是所有的政论家都知道,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要建立一种特权,而是要得到一种保障。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一切公民都可以取得选举人的资格,并且全部有选举权的人都可以当被选举人;权利一经获得,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不分轩轾的:法律既不比较人,也不比较选票。我现在并不来考究这个制度是不是最好的:对我来说,只要在宪章的精神中和大家的心目中,法律面前的平等是绝对的,并且像自由那样,平等不能作为任何交易的对象,那也就够了。

关于安全的权利,情形也是如此。社会所答应给予它的成员的,不是不彻底的保障或虚伪的保卫:而是整个地对他们负责,如同他们对它负责那样。它并不对他们说:“如果不用我花费什么,我就给你们保障:如果我不必冒险,我就保护你们。”它是说:“我决定保卫你们不受任何人的侵害:我决定救护你们并给你们报仇,否则我就自行毁灭。”国家拿出它全部的力量来为每一个公民服务;把它们双方联系起来的义务是绝对的。

在所有权问题上,情形就多么不同!大家都羡慕所有权,却没有一个人是承认它的:法律、风俗、习惯、公众的或个人的良心,都在策划着它的死亡和崩溃。

政府必须维持它的军队、进行一些建筑工程、支付公务员的薪金;为了偿付这些费用,它就必须征收捐税。但愿大家都来负担这些费用,没有比这更好的了。但是为什么有钱的人要比穷人负担较多呢?据说,这是合乎正义的,因为他们有更多的财富。坦白地说,这样的正义不是我所能了解的。

为什么要缴纳捐税呢?为了要保证每一个人能够行使他的天然权利——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和所有权;为了要在国内维持秩序;为了要建设一些有关公共利益的和福利的事业。

可是,保卫富人的生命和自由,是不是比保卫穷人的生命和自由要花费更多呢?在外寇侵略、饥荒和疫病的时期,谁造成更多的困难呢?是那不必由国家帮助就能避开危险的豪富的所有人呢,还是那呆在挡不住任何灾难的茅屋中的农民呢?

予秩序以更大的威胁的,是善良的资产阶级分子呢,还是工匠和技工呢?事实是警察对几百个失业工人所费的力量,比用来应付二十万个选民的更大。

最后,对于国家的节日、清洁的街道、美丽的古迹……享受得较多的,是拥有巨额存款的存户呢,还是穷人呢?当然,对前者来说,他喜欢乡间的别墅,而不喜欢一切群众性的娱乐:当他需要娱乐时,他是不必等待五月柱的。

所以,比例税或者是对较大的纳税人的特权提供更多的保障,或者本身就是一个不公正的现象,两者必居其一。因为,如果所有权像1793年的宣言所宣布的那样,是一种天然的权利,那么根据这个权利而属于我的一切东西就应该和我的人身一样是神圣的:这是我的血,我的生命,我自己:谁触犯它,谁就等于是伤害我的眼珠。我的十万法郎的收入和女工每天的七十五生丁工资同样是不可侵犯的,我的公寓房间和她的阁楼同样是不可侵犯的。税额既不是按照体力、高矮,也不是按照才干分摊的:它就更不应该按照财产的多寡来分摊。

所以,如果国家向我征收得多一些,那就让它多偿还我一些,否则它就不必再来对我说什么权利平等了;因为,不然的话,社会的建立就不是为了保护所有权而是为了摧毁所有权了。国家通过比例税,变成匪帮的首领;它树立了有组织的劫掠的榜样;应当把它列为那些可恶的强盗、那些下流的匪徒之首而带到刑事法庭的被告席上去,而这些强盗匪徒正是它由于同行嫉妒而命令执行死刑的。

可是,有人说,法院和军队正就是为了对付这种匪徒而设立的:政府是一个公司,确切地说,不是一个保险公司,因为它是不保险的,而是一个报复和镇压的公司。这个公司课税所得的税金是按照财产的多寡而分派的,即按照每份财产使那些由政府出资雇来的复仇者和镇压者所费辛劳的多寡而分派的。

这决不是绝对的、不可出让的所有权。在这种制度下,穷人和富人互不信任,彼此斗争!他们为什么要互相斗争呢?为了财产;因此财产就必然伴有对财产的斗争!富人的自由和安全是不受穷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妨害的:相反地,它们互相巩固,互相支持:另一方面,富人的所有权却必须不断地采取防卫措施来对付穷人对于财产的本能上的爱好。多么矛盾啊!

在英国,存在着一种济贫税:有人要我去缴纳这种税。但是,在我那自然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所有权与一千万可怜虫的饥饿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呢?当宗教告诫我们要帮助我们的弟兄时,它规定的是一种慈善的戒律而不是一个立法的原则。慈善是基督教使我负担的一种道德义务,但不能为了任何人的利益而成为一种可以强加于我的政治负担,更不能把它当作一种求乞制度的根据。如果我乐意,如果我同情别人的痛苦,我就可以去施舍;那就是哲学家所谈起的而我对它信心不大的同情心:我不愿意人家来勉强我。不能强制任何人比下列格言所说的更公正:在不侵犯别人权利的限度内可以尽量享受自己的的权利,这是关于自由的一个真正的定义。要知道,我的财物是属于我的,谁也不能对它有丝毫的要求:我反对把神学上的第三种道德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在法国,大家都要求发行利率较低的新公债券去倒换利率百分之五的公债券;人们所要求的是完全牺牲一种财产。如果国家有急迫的需要,人们是有权这样做的:但是宪章所答应的公平的预付的补偿金在哪里呢?不但没有,甚至这种补偿金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补偿金等于所牺牲的财产,那么这种倒换措施就是无益的了。

在公债持有人的心目中,政府现在的处境就像加来城被爱德华三世包围起来时它的士绅认为它所处的情况一样。那个战胜的英国人答应保全居民,但他们必须把资产阶级中最有地位的人交出,由他随意处理。尤斯塔歇和另外几个人自我牺牲地献出了生命;在他们说来,这是高贵的行为:我们的那些大臣应孩把他们提出来给公债持有人作为榜样。但是那个城市有没有权利把他们交出去呢?肯定说是没有的。安全权是绝对的:国家不能要求任何人牺牲自己。对于这个原则,站在敌人射程之内的哨兵并不例外;一个公民在哪里站岗,国家就和他一起在哪里冒着危险:今天轮到一个人,明天就会轮到另一个人;当危险和忠诚是共同的时候,脱逃是极大的罪行。没有一个人有权逃避危险,没有一个人可以被当作替罪羊:该亚法的格言一个人为整个民族而死是正确的——是乱民和暴君的格言,他们是社会堕落的两个极端。

有人说,一切永久性的证券基本上是可以收回的。这个民法的原理应用于国家,对于那些希望回到劳动和财产的天然平等状态的人来说是有利的;但是,从所有人的立场和主张倒换公债的人的意见来看,这是宣告破产的论调。国家不仅是借债人,它是所有权的保证人和保护人;由于它能在可能范围内提供最可靠的安全,它可以保证那种最巩固的和最不可侵犯的收益权。那么,它怎么可以强制那些对它表示信任的债权人作出牺牲,并在以后对他们谈起公共秩序和财产的保障呢?如果这样做法,国家就不像是一个还债的债务人,而像是一个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这个公司把股东诱进骗局,违背它正式的诺言而强迫这些股东放弃他们资金的利息的百分之二十、三十或四十。

还不仅是这样。国家是在一条共同的法律之下通过结社行为而结合在一起的公民的一个大学校。这个结社行为保证所有的人能占有他们的财产;对于一个人所保证的是他的田地,对于另一个人是他的葡萄园,对于第三个人是他的地租,对于本来自己可以买进一些不动产而他却更乐于支援国库的公债持有人,则是他的公债。除非给与适当的补偿,国家不能要求公民牺牲一垅田地或一角葡萄园,它更无权降低地租的租率:它怎么有权减低公债的利息呢?如果要使这个减息的权力得以公正地存在,那就必须让公债持有人能够给他的资金另外找到一个同样有利的投资场所;但是,既然他不能走出那个国家,既然倒换公债的原因、即从较低的利息借得款项的权力纯由国家所掌握,那么这个公债持有人能到哪里去投资呢?所以一个以所有权原则为基础的政府如不得公债持有人的同意,就不能收回它的公债。在其他各种所有权受到尊重的情况下,存放给共和国的资金是无权加以触犯的财产;如果强制偿还,就公债持有人的关系来说,那就是撕毁社会契豹,就是把他们摒诸于法律保护之外。

关于倒换公债的一切争论可以归纳如下:

问:使持有一百法郎或一百法郎以下的公债券的四万五千户陷于贫困,是不是合乎正义?

答:当七、八百万的钠税人只须各缴纳三法郎的捐税时,却要强迫他们各缴纳五法郎,这是不是合乎正义?

首先,明显的是,答非所问:但是,为了使问题的症结表现得更加清楚,我们不妨把问题改变一下,当我们把一百个人交付给敌人就可以拯救十万人的时候,还让十万人去冒生命的危险是不是合乎正义?读者,请您决定吧!

所有这一切,是主张维持现状的人所完全懂得的。但是,倒换的措施迟早是要实现的,所有权是会受到侵犯的,因为不可能有别的办法;因为那个不是权利而被当作权利的所有权必然会通过权利而趋于消灭:因为事物的力量、良心守则、物理的和数学的必然性最后一定会把我们思想上的这个错觉摧毁掉。

我扼要地总括说一下。自由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因为它对于人正像不可知性之对于物质那样,是生存的必不可缺的(sinequa non)条件;平等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因为没有平等权就没有社会;安全权是个绝对的权利,因为在每个人的心目中,他的自由和他的生命是和别人的一样珍贵的:这三种权利是绝对的,这就是说,它们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因为在社会中,每个成员给出多少,就得到多少,以自由换自白,以平等换平等,从安全换安全,以肉体换肉体,以灵魂换灵魂,永远如此。

但是所有权,按照它语源上的意义和法学上的定义来说,是社会以外的一种权利:因为显然可以看出,如果每个人的财富是社会的财富,一切人的地位就会是平等的,因此说所有权是一个人可以随意支配社会财产的权利,那就不言而喻是矛盾的了。所以,如果我们为了自由、平等、安全而联合起来的括,我们为了财产就不是这样:所以,如果所有权是一种天然权利,那么这种天然权利就不是社会的,而是反社会的。所有权和社会是两件绝对不相容的事。团结两个所有人和把两块磁铁通过它们两个同性电极而接联起来是同样不可能的事。不是社会必须灭亡,就是它必须消灭所有权。

如果所有权是一种天然的、绝对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和不可出让的权利,那么为什么人们在一切时代中对它的起源会众说纷纭呢?因为这是它的与众不同的特征之一。一种天然权利的起源!我的老天爷!谁曾查究过自由、安全或平等的权利的起源呢?它们是由于我们生存这一事实而存在的:它们和我们一起出生、一起生存和一起死亡。的确,对于所有权来说,情况就大不相同。按照法律,所有权甚至是可以浪有所有人而存在的,像一个没有主体的官能那样。对于一个还没有受胎的人类生命,以及对于一个已经死去的八十来岁的老人,所有权都可以存在。然而,虽然它具有这些好像是从永恒和无限中得来的奇妙的特点,人们却从来就没有能够说出所有权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博学之士对于所有权的起源问题还在互相争论。只有在一点上,他们的意见好像是一致的:即所有权的确定性从属于它的来源的可靠性。但是这种意见的一致是对于他们全体的谴责。为什么他们在没有弄清起源问题以前就承认了这种权利呢?

某些人极不喜欢别人对历有权的所谓根据进行调查和对它的荒唐无稽的并且也许是可耻的历史进行研究。他们希望别人同意下列有关的意见,所有权是一种事实,它一向是存在的,将来也永远会存在下去。有一位学者蒲鲁东在他的《论用益权》中就是从这点出发的,他认为所有权的起源问题是一个迁腐的毫无用处的问题。我愿意相信他们的愿望是由一种值得称道的爱好和平的情感所引起的,如果我看到我的所有的同胞都能享有足够的财产,也许我会同意这种愿望,但是……不……我是不愿同意的。

人们认为可以当作所有权基础的根据有两个:占用和劳动。我将先后从它们的各个方面详细地加以研究,并且我要提醒读者,无论人们引据的是两者中的哪一个,我将从它那里得出无可置辩的证据,证明当所有权是合乎正义和可能的时候,它一定是以平等为必要条件的。

第二节 作为所有权的基础的占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参政院为了讨论《法典》而举行的会议上,对于所有权的起源和原则没有发生争议。在通过《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一切关于所有权和附加权的条文时,没有反对的意见,也没有修正。拿破仑在其他问题上使他的立法者吃了不少苦头,可是关于所有权,他什么也没有提起。对于这一点,我们不必感到惊奇:他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最自私和最固执的人;在他的心目中,像服从对于权力来说是各种义务中最神圣的那样,所有权应该是各种权利中最首要的。

占用权或先占人的权利是从对于一件东西的卖际的、有形的、有效的占有产生的权利。我占据着一块土地,在没有证明相反的情况以前,我就被认定为这块土地的所有人。人们觉察到,在开始的时候,这样的一种权利只有在彼此互惠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法学家们也表示同样的意见。

西塞罗把土地比作一个广大的戏院:正如在戏院中的那些公共的座位那样,谁占据的地位就被当作是他的(Quemadmodumtheatrum cum commune sit, recte tamen dici potest ejus esseeum locum quem quisque occuparit)。

关于所有权的起源,在古代留传给我们的一切言论中,这是最有哲学意义的一段话。

那个戏院,西塞罗说,是大家所公有的;但每个人在那里占据的座位则被称为他自己的:这显然就是说那个座位是被他所占有的座位而不是归他所有的座位。这个对比就消灭了所有权;而且它还意味着平等。在一个戏院中,我是否可以同时在正厅占据一个座位,再在包厢占据另一个座位,又在顶层楼座占据第三个座位呢?不能,除非我像奇里庸那样有三个身体或者像人们传说的魔术家阿波洛尼乌斯那样可从同时在三个地点出现。

按照西塞罗的说法,谁也无权得到超过他所需要的东西:这就是他那著名的定理的如实的解释:把属于各人的东西给与各人(suum quidque cujusque sit),这个定理后来被人应用得很不对头。其实,属于各人的东西并不是各人可以占有的东西,而是各人有权占有的东西。那么,什么是我们有权占有的呢?就是我们的劳动和消费所需要的东西;西塞罗就土地与戏院所作的对比证明了这一点。根据他的说法,各人占了一个座位以后,可以在他的位子上任意安排自己,如果他能够的话,他可以美化它、改善它,他是被许可这样做的:但是他的活动决不能越出那个把他和别人分隔开来的界限。西塞罗的学说可从直接推论到平等上去;因为占用既然是一种纯粹的容忍,如果容忍是相互的话(并且它也不能不是这样),占有物就会是相等的。

格老秀斯从历史观点去研究所有权的起源;但是首先,到自然界以外去找寻一种所谓天然权利的根源,这是什么样的推理方式呢?这十足是古人的方法:事实既然存在,它就是必要的,它就是合乎正义的,因而它的先例也是合乎正义的。可是,让我们来仔细研究一下。“在原始时期,所有的东西都是共有的和不分的;它们是全体的财产……”我们不必再往下抄了。格老秀斯告诉我们,这个原始共产社会是怎样由于野心和贪婪而瓦解的,在黄金时代之后,怎样接着就是堕落时代,等等。所以所有权最初是以战争和征服为基础,后来则以条约和契约为基础的。但是,或者这些条约和契约像原始共产制那样,把财富分成相等的份数(这是原始人类所熟悉的唯一的分配方法,也是他们关于正义所能想到的唯一的形式;那么起源问题就采取这样的形式:后来平等是怎样消失的呢?),或者这些条约和契约是强者用暴力强迫弱者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是无效的;后代的默诺并不能使它们生效,于是我们便经常生活在一种非正义的和欺诈的状态中。

我们永远不能想像,地位的平等起初既然存在过,后来又怎么不存在了。怎么会发生这种退化现象的呢?动物的本能,和族类的差别一样,是不会改变的;假定在人类社会中存在过一种原始的、天然的平等关系,那就是无形中承认现今的不平等是这个社会的本质的退化,这是所有权的辩护人所无法解释的。但是我却由此可以推断:如果造物主曾使原始的人类处于平等的地位,那就是他自己给与他们的一种指示,一种要他们在其他方面也去实现他的愿望的典型,正如他深植在他们心中的宗教感情已经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发展和显现出来一样。人只有一种坚定和不变的本性;他通过本能遵从它,他由于思考而离开它,又通过理智而回复到本性;谁敢说现在我们不正在回到它那里去呢?按照格老秀斯的说法,人已经放弃了平等,我却认为人将回到平等中去。他怎么会放弃平等呢?他为什么不会回到它那里去呢?这些问题我们以后还要加以研究。

茹弗洛阿先生所翻译的雷德的著作第6卷第363页上说:

所有权并不是天然的,而是获得的;它决不是从人的构造中产生出来的,而是从他的行为中产生出来的。法学家对它的起源所作的解释可只使一切具有正直意识的人感到满意。——土地是造物主的仁慈为了人们生活上的用途而给与他们的一种公共财物;但是分割这个财物和它的产物则是人的行为:每个人都从造物主得到一切必要的力量和一切必要的智慧去把一部分的土地据为私有而对其他人并无妨害。“古代的道德学家曾经正确地把一切人在土地尚未被占用并成为某一个人的财产以前对于土地产品的共有权,与人们在戏院中所享受的那种共有权作了对比;每个人在来到戏院时可以占据其中的一个空的座位,从而获得了一直把它保留到戏剧演毕时为止的权利,但是谁也没有权利去赶走已经坐好在那里的观众。——土地是一个广大的戏院,全能之神为了整个人类的娱乐和工作,以完美的明智和无限的仁慈对这个戏院作了安排。这里每一个人像观剧者一样,都可以在它那里找到安置自己的地位,并在那里像演员一样完成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但不得妨碍别人。”

由雷德的学说可以得出如下的经论:

1.要使每个人据为自有的部分不致妨害别人,这个部分就必须等于用财产总额除以参加分割的人数而得出的商数;

2.座位的数目既然应该永远与观众的人数相等,所以一个看客就不能占据两个座位,犹如一个演员不能同时扮演几个角色一样;

3.每当一个看客进出剧场时,所有的座位就相应地缩减或增加:因为,雷德说,所有权并不是天然的,而是获得的;因此,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因此,构成所有权的占有行为既然是一个偶然的事实,它就不能把它本身所没有的不变性赋与所有权。爱丁堡的那位教授在说下面这一段话时也好像曾经体会到这一点:“生存的权利包含着获取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权利,因此那个规定无辜者的生命应受尊重的正义的法则也同样要求别人不去夺取他的那些可以维特生命的资料:这两件事同样是神圣的……妨碍别人劳动,这就是对他做了一个非正义的行为,这个行为在本质上是和给他戴上刑具或把他关进监狱的行为相同的;后果是属于同一类的,并且会引起同样的反感。”

这样,那位苏格兰学派的领袖根本没有考虑才干或劳动上的不平等就先验地规定了劳动工具的平等,然后就按照“谁干得好谁就过得好”这句永恒的格言,让每个劳动者去安排他自己的生活。

哲学家雷德所缺乏的,不是对于原则的了解,而是追根究底地研究原则的勇气。如果生存权是平等的,那么劳动权就是平等的,因而占用权也就是平等的。如果一个岛上的居民以所有权为借口,用钩竿把一些掉在海里的企图爬到海岸上来的不幸遭难者赶下水去,他们会不会构成犯罪呢?仅仅想到这样的残暴行为就叫人噁心。然而所有人却像鲁宾孙在他的岛上那样,用长枪和枪弹驱逐那个被文明的浪潮推送到岸上来的、想在财产的岩石上面获得立足点的无产者。后者拼命地向财产所有人叫喊:“给我工作吧,不要驱逐我,我愿意以任何代价为您工作。”那个所有人则举起他的枪尖或他的枪口回答说,“我用不着你的劳力。”“至少您可以减低我住房的租金。”“我需要我的收入来维持生活。”“如果我没有工作,我怎能付钱给您呢?”“这是你的事情。”于是那个不幸的无产者就被急流冲走了;或者,如果他企图在财产的海岸上登陆,所有人就把枪口对他瞄准,将他杀死。

我们刚才倾听的是一位唯灵论者的言论,现在我们要请教一位唯物主义者,然后再请教一位折衷主义者;在绕完了哲学的圈子之后,我们再向法律请教。

按照德斯杜特·德·特拉西的说法,所有权是我们本性上的一种必需品。这种必需品引起一些不愉快的后果,除非是瞎子才会加以否认;但这些后果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祸害,这种祸害不足以证明那个原则是没有用处的:所以,如果因所有权产生弊端而对它忿然指责,那就和因为生命的结果必然是死亡而对生活抱怨一样,是极不合理的。他这个粗暴而无情的哲理至少会保证提出一种坦率的,严正的推理来;让我们看这个保证是否得到实现。“有人曾经庄严地倡议对所有权进行诉讼……好像在这个世界上应该有或者不应该有所有权是可以由我们来决定似的……听了某些哲学家和立法者的言论之后,好像觉得人们是在某一个确切的时刻,自发地、毫无理由地说出你的和我的这两个词来的;觉得他们本来是可以甚或应该不用这两个词的。但是你的和我的从来就不是由人制造出来的。”

你自己是个哲学家,你未免太现实主义了。你的和我的并不一定像我说你的哲学和我的平等时那样,是指那种同一的关系而说的:因为你的哲学是指从事思考的你而言:我的平等是指宣传平等的我而言。你的和我的在更多的场合下是指一种关系:你的家乡,你的教区,你的裁缝,你的挤奶妇;旅馆中我的房间,戏院中我的座位,国防军中我的连,我的营。在第一种意义下,有时人们可以说我的工作、我的技能,我的德性,却永远不能说我的伟大或我的尊严;而只有在第二种的意义下,才能说我的田地,我的房屋,我的葡萄园,我的资本,正像一个银行职员说我的金库一样。总之,你的和我的都是个人的、但是是平等的权利的符号和表示;在被应用于我们身外的事物时,它们指的是占有、职能、使用,而不是所有权。

如果我不引录一些最明显的原文来加以证明,人们就永远不会相信我们这位作者的整个理论是建立在可怜的、模棱两可的词义上的。“在一切公约缔定以前,人们不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处于纯粹敌对的状态中,而是处于一种不相往来的状态中。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知正义和非正义为何物;一个人的权利同另一个人的权利不发生关系。每个人有多少需要就有多少权利,并且都感到有责任利用一切方法去满足这些需要。”

我们姑且接受这个理论;它的真伪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因为德斯杜特·德·特拉西不能避开平等不谈。依据这个理论,人们在处于不相往来的状态期间,彼此并无任何应尽的义务;他们都有权利去满足他们的需要而不必考虑到别人的需要,因此,各人都有按照自己的体力和才能对大自然施展他的力量的权利。这在人与人之间就必然产生了财富上的最大不平等。所以,在这里,地位的不平等是不相往来的状态或野蛮状态所独有的特征:这恰好同卢梭的思想相反。我们再看下文:“只有在订定了一些默契的或正式的公约时,才开始对这些权利和这个义务规定了一些限制。仅仅在那个时候,才产生了正义和非正义,即产生了一个人的权利和另一个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直到那时为止,这些权利必然一直是平等的。”

我们应当这样理解他的话:权利曾经是平等的,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曾经有权去满足他自己的需要而不顾别人的需要。换句话说,所有的人都同样有互相侵害的权利;除了诈骗成暴力之外,不曾有过别的权利。他们不仅用战争和掠夺而且还用强取豪夺和据为私有的手段互相侵害。可是,为了消除这种使用暴力和诈骗的平等权,这个互相侵害的平等权,这个财富不平等和祸害的唯一根源,人们才开始订立一些默契的或正式的公约,并建立起一种平衡关系:因此这些公约和这个平衡关系的目标是保证全体都能平等地享受美好生活;根据反推的定律,如果不相往来的状态是不平等的根源,社会生活的结果就必然是平等。社会的平衡是强者和弱者的平等化;因为,只要他们之间还没有平等,他们就是互不相关的:他们决不能订立盟约,他们永远是敌对的。因此,如果地位不平等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祸害,那么不相往来的状态也是如此,因为社会生活和不平等是互相矛盾的;所以,如果说人类必然要营社会生活,那么他们必然也要平等:这个严格的结论是绝对站得住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自从建立了平衡之后,不平等的现象还不断地增加呢?正义的时代为什么永远就是不相往来的时代呢?德斯杜特·德·特拉西是怎样回答的呢?他说:“需要和资料、权利和义务是意志的产物。如果人什么也不要,这一切就全都没有了。但是,有一些需要和一些资料,有一些权利和一些义务,这就意味着拥有和占有某种东西。如果就财产的最广泛的意义来说,那就是说有很多种的财产,它们是属于我们的东西。”

这是一种说不过去的模棱两可的说法,即使为了概括起见也不允许有这种说法。

propriété一词有两个意义:1.它所指的是一件事物之所以是这件事物的特性,也就是这件事物所特有的、使它特别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属性。当我们说三角形的特性、数字的特性、磁石的特性等等,我们就是按这种意义来用的。2.它表明一个有智慧而自由的人对于一件东西的支配权;法学家所采用的就是这种意义。所以在铁获得了磁铁的特性这句话和我获得了这块磁铁的所有权这句话中的propriété一词所表达的概念是不同的。如果因为一个穷苦的人具有两条手臂和两条腿,就说他有财产;如果说他所遭受的饥饿和他能露天睡觉的本领都是他的财产,那就是玩弄字眼,嘲笑之外还加上了不人道。“所有权的观念只能建立在人格的观念上。一旦有了所有权的观念,这个观念就必然地、无可避免地、完全地产生出来了。一个人一旦认识了他自己,他的精神人格,他的享受、受苦和活动的能力,他必然也就懂得这个自己就是他可以使之活跃起来的身体、器官及其力量和机能等等的专属的所有人。既然存在着人造的和约定的财产,当然也有天然的和必需的财产:因为在艺术的创造中,无有不是从自然中得到它的根源的。”

我们应当叹赏哲学家们的真诚和理智。人具有一些特性;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词的第一种涵义来讲,具有一些宫能。他具有这些官能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词的第二种涵义来讲,具有对这些官能的支配权。因此就可以说:人具有成为财产所有人的特性的财产。如果我在这里只想到德斯杜特·德·特拉西的权威的话,我将对于举出这样一些愚蠢的话感到多么难以为情!但是,当形而上学和辩证法随着原始的观念和原始的语言产生出来时,整个人类都犯有这种幼稚的思想混乱的毛病。凡是人能称之为他自己的东西,在他的思想上都和他本人等同起来了;他把这个东西当做他的财产、他的财富、他自己的一部分、他身上的一个肢体、他精神上的一种能力。把对物品的占有看作是同自己身体上和思想上具有某种官能或优点一样;而所有权就是以这种虚妄的类推为根据的,就像德斯杜特·德·特拉西说得如此漂亮的“艺术创造摹仿自然”。

但是这位很精明的思想家怎么没有注意到人甚至不是他自己的官能的所有人呢?人具有一些力量、一些德性、一些才能;大自然赋予他这些东西,使他可以生存、求知和恋爱;他对它们并没有绝对的支配权,他只有使用权;并且他只能按照自然的法则去行使这种权利。如果他是他自己的官能的最高主宰,他就能使自己不会饿,也不会感到寒冷:他将能够毫无节制地吃东西并能在烈火中走动:他将能举起高山,一分钟走八百里地,不服药而只用他意志的力量就可以治好病,并且可以使自己长生不老。他可以说,“我要生产,”于是他的工作就应声完成了;他可以说:“我要知道,”于是他就知道了;“我爱,”于是他就享到爱情的幸福了。什么!人对自己本身尚且不能主宰,而他却自以为是不属于他的事物的主人!让他去利用自然界的财富吧,因为他只能在利用它们的条件下才能生存:但是他要丢掉以所有人自居的妄想,并且要记住这个所有人的名称只是一种譬喻罢了。

扼要地说:德斯杜特·德·特拉西在同一的用语下,把自然和艺术的外在的产物和人的能力或机能都叫做财产,使二者混淆起来了。他就是利用这种含糊的词义希望以一种无可动摇的方式来证实所有权的。但在所有这些财产中,有的是先天的,例如记忆力、想像力、气力和美貌;其他的则是后天的,例如田地、河流和森林。在原始时代或不相往来的时代,最能干和最强有力的人、即在先天本质方面具有最好禀赋的人有最多的机会去得到后天的财产专供自己享用。现在,就是为了预防这种侵占风及由此而来的战争,人们才发明了一种平衡(正义),才缔结了一些默契的或正式的公约,以便尽可能地用后天的财产上的平等来纠正先天本质上的不平等。只要分割是不平等的,参加分割的人就会一直是互相敌对的,而公约的目的就在于改变这种情况。因此一方面是不相往来、不平等、对立、战争、劫掠、屠杀,另一方面是社会生活、平等、友谊、和平和爱:让我们选择吧。

约瑟夫·杜当先生是一个物理学家、工程师,几何学家、一个很不高明的法学家而根本不是哲学家,他著了一本《政治经济学的哲学》。在这本著作中,他认为自己有责任为所有权进行辩护。他的形而上学好像是从德斯杜特·德·特拉西那里抄莫来的。他一开始就给所有权下了一个斯加纳列尔式的定义:“所有权是可以使一件东西归属于某一个人所独有的权利。”照字面来解释:所有权就是所有权。

他在书中对意志、自由、人格等问题纠缠不清地说了半天之后,就把财产分为天然的、无形的财产和天然的、有形的财产,这等于德斯杜特·德·特拉西所说的先天的特性和后天的财产:然后约瑟夫·杜当先生就推论出下列两个一般性的命题:1.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所有权是一种天然的和不能让与的权利;2.财产上的不平等是自然的必然结果;这两个命题可以变为另一个比较简单的命题,即:所有的人都有享受不平等财产的平等权利。

他责备德·西斯蒙第先生,因为后者曾经写道,除了法律和惯例外,土地所有权并无别的根据;他自己在提到人们对所有权的尊重时说:“他们的良知给他们揭示出社会和所有人之间所订立的原始契约的本质。”

他把所有权和占有、共有和平等、正义的事物和天然的事物、天然的事物和可能的事物等概念混淆在一起:有时他把这些不同的概念当作是相等的,有时他好像又加以区别,乱成一团,以致于批驳他倒比了解他容易得不知多少。起先,《政治经济学的哲学》的书名引起了我的注意,但在作者的那些费解的内容中,我却只得到一些庸俗的观点:所以我不拟再加论述。

古尚先生在他的《道德哲学》第15页中教导我们说,一切道德、一切法律、一切权利是连同下列的训诫一起交给我们的:自由的人始终是自由的!好极了!大师;如果我能做到的话,我要保持自由。他又接着说:“我们的原则是正确的;它是好的,它是合乎社会的。不要害怕把它推到极端。1.如果人身是神圣的,他的整个天性也就是神圣的;特别是他的内在的活动,他的情感,他的思想,他的意志的判断。因而就须尊重哲学、宗教、艺术、工业、商业以及自由的一切产物。我说的是尊重,并不仅仅是容忍;因为人们不是容忍权利,而是尊重权利的。”

我对这一套哲学完全拜服。

2.我的神圣的自由,在外界有所活动时,需要一个我们称之为身体的工具:所以身体就分享着自由的神圣性;所以它本身是不可侵犯的。这是个人自由原别的基础。

3.我的自由,在外界有所活动时,需要一个场地,或者一种物质,换句话说,需要一份财产或一伴东西。所以这件东西或财产自然也就分享着我的人身的不可侵犯性。例如,我占据了一个为我的自由向外发展所必需的和有用的工具;我说:既然这个物件不属于别人,它就是我的:因此,我对它的占有是合法的。所以,占有的合法性是以两个条件为依据的。首先,我只能在我是自由人的条件之下占有;如果你抑制自由的活动,你就是摧毁我的劳动的能力;可是,只有通过劳动,我才能够利用这个财产或物件,并且只有在我利用它的时候,我才占有它。所以自由活动是所有权的原则。但是这并不足以使占有合法化。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大家都能通过劳动而利用一项财产;这是不是说所有的人都有权享受一切财产呢?完全不是这样。要想合法地占有,我不但必须以自由人的资格从事劳动和生产,而且还必须首先占用那个财产。总之,如果劳动和生产是所有权的原则,那么首先的占用就是它的不可缺小的条件。“4.我合法地占有了;所以我就有权随意丢使用我的财产。我也有权把它送给别人。我也有权把它遗传下去;因为,既然一个自由的行为可以使我的赠与行为成为神圣的,所以在我死后,这个赠与行为仍然像我活着的时候一样是神圣的。”

总之,按照古尚先生的说法,要成为所有人,你就必须通过占用和劳动而取得占有:我再补充一句,还必须来得及时,因为如果先占者已占用了一切,新来的人还有什么可以占用的呢?他们虽然有着用以工作的工具,却没有施工的材料,怎么办?难道他们之间必须互相吞噬吗?这是谨慎的哲学家所料想不到的可怕的极端;因为伟大的天才总是不大理会小事的。

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古尚先生不承认占用或劳动能够独自产生所有权,他认为这是从两者的结合中产生出来的。这就是古尚先生所爱好的折衷主义的手法的一种:古尚先生比任何人都更加不应当采用这种手法。

他不是从分析、比较、淘汰和缩减的方法(在形形色色的思想和古怪的见解中去发现真理的唯一手段)入手,而是把所有的体系杂凑在一起,然后宣称每个体系既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并且说:那就是真理。

但是我曾声明在先,我将不予驳斥;相反地,我将从一切想像出来的有利于所有权的假设中找出那种不利于所有权的平等原则。我已经说过,我的整个的论证方法是这样:指出一切理论实质都无可避免地具有平等这个大前提;同时我希望有一天能够指出,所有权的原则正在捐害着经济学、法律学和政治学的原理,从而把它们引人歧途。

好吧!如果人的自由是神圣的,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它对于所有的人应该同样是神圣的;如果它为了能够在外界活动、即为了生活而需要一份财产,那么物品的这种私有化对于所有的人也同样是必要的;如果我想使我的私有权受到尊重,那么我也就必须尊重别人的这种权利;因此,在无限的范围内,一个人的私有化的权力只受他本身的限制,而在有限的范围内,这个同样的权力却将按照人数和他们所占用的空间之间的数学关系而受到限制,这些,依照古尚先生的观点来说,不都是正确的吗?因此,是不是由此可以推论,一个人不能阻止与他同时代的另一个人去把相等于他自己的东西据为私有,他更不能剥夺将来的人去行使这个权能,因为个人固然会死亡,全体却是继续存在下去的,并且永恒的规律是不能由一种对于它们的现象的局部观察来决定的呢?最后,人们不就可以由此得出下列的结论:每逢出生一个享有自由的人,别人就必须挤得更紧一些,并且,按照义务的相互性来说,如果这个新来的人后来被指定为继承人,那么继承权就不能使他享有兼有权而只能给他选择权呢?

我在上面分析古尚先生的思想时,甚至连他的语调也照样采用了;我因此感到羞惭。难道我们要用这样华丽的文字和这样动听的话语来说明这样一些简单的事情么?人为了生活,需要劳动;因此他需要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这个从事生产的需要造成他的生产权利。这个权利是由他的同类给他保证的;他对他们也负有同样的保证责任。举例说,如果在一处像法国这样大的、空无居民的土地上安置十万个人,每个人就享有十万分之一的土地权。如果占有者的人数增加,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因而就要相应地减少,所以如果居民的人数增高到三千四百万,那么每个人的权利就将是三千四百万分之一。现在,如果你把警察系统和政府、劳动、交换、继承等等作这样的安排,使劳动工具能够永远由所有的人平分,并且使每个人都自由,那么这将是一个完善的社会。

在所有权的全部辩护人中,古尚先生是把所有权的基础阐述得最好的。和经济学家们相反,他主张除非事先存在着占用,劳动是不能产生所有权的,并且和法学家们相反,他主张民法可以确定并实行一种天然的权利,但是它不能创造这种权利。事实上,如果说,“仅仅由于财产的存在,所有权就已经得到说明;民法的作用纯粹是宣告性的”,这是不够的。说这种话,就等于承认无法答复那些对事实本身的合法性表示怀疑的人们。每一种权利必须由它本身或者某一种先已存在的权利来证明它是合法的;所有权并不例外。由于这个缘故,古尚先生力求把人格的神圣以及意志赖以同化一件东西的行为作为所有权的根据。古尚先生的一个门徒说过:“物品一旦被人所接触,就从他那里得到一种使它们转化并赋以人性的特征。”我坦白地说,在我这方面,我根本不相信这种魔术,并且我以为没有再比人的意志更不神圣的了。这个学说尽管从心理学和法学来看都是脆弱的,却比那些以劳动或法权作为所有仅的根据的学说较有哲理和较为深刻。现在,我们已经看到我们所谈起的那个学说会得出什么结论,——结论就是平等,在它全部的辞句中,它都涉及到平等。

但是,也许哲学凡事总是从高处着眼,所以不大切合实际;也许从思辨的极高峰来看,这位形而上学的理论家觉得人太渺小,辨别不出他们之间的差别;最后,也许地位平等是这样的一些原则之一,这些原则作为一般的通则是真实的和高超的,但是如果要把它们严格地应用到生活习惯和社会事务中去,那就会是可笑的,甚至是危险的。无疑地,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效法道德学家和法学家的明智的保留态度;他们警告我们不要把任何事物推向极端,劝告我们要小心翼翼地对待任何的定义;因为据他们说,如果从揭露定义的灾难性的后果入手,没有一条定义是不能根本推翻的(Om-nis definitio in jure civili periculosa est:parum est enim ut nonsubvertipossit)。地位平等,在所有人听来,这是一个可怕的教条,在穷人的病榻边是一个令人得到安慰的真理,在解剖学家的解剖刀之下是一个可怖的事实;搬到政治、民法和工业的范围内,地位平等只是一种欺人的不可能的事、一块真正的诱饵、一句恶魔的谎话。

我决不想使读者大吃一惊;我像厌恶死亡一样厌恶那种在他的言行中使用一套诡计的人。从这本著作的头一页起,我就很清楚地和很坚决地表明了我的态度,使大家都能知道我的思想和希望的倾向;他们会天公地道地说,实在不容易找到比我的态度更直爽大胆的。因此,我胆敢说,不久我们就可以看到,为哲学家所十分钦佩的这种保留态度——就是道德学和政治学的教授们所竭力劝告采取的这种适可而止的精神——将只能被看做是一种没有原则的科学所具有的可耻的特征,只能看作是这种科学受到驳斥的明证。在法制和道德学方面,正如在几何学上一样。定理是绝对的,定义是无疑的:如果一项原则的各种结论是按逻辑推断出来的,它们就都是可以接受的。可悲的骄傲!对于我们的本性,我们一点也不了解:我们却把我们的谬误全归罪于本性,并且我们憨性大发,居然高呼说:“真理就在于怀疑,最好的定义就是什么也不要加以确定。”总有一天,我们会知道法学上的这种可怜的不确定性究竟是从它的对象身上来的,还是从我们的偏见中来的;我们还会知道,在解释社会现象时,是否也像哥白尼当他从反面攻击托勒密的体系时所做的那样,应当更换我们的假设。

但是,如果我现在立刻来指出我们上面所说的那种法学也在不断地引据平等来证实所有权是止当的,人们会说些什么呢?会提出什么论证来反驳呢?

第三节 作为对所有权的承认和它的基础的民法

包梯埃好像认为所有权完全和王权一样是神授的权利:他把它的根源一直追溯到上帝本身(Ab jove prlnclplum)。他就是这样谈起的:“上帝对宇宙和一切包含在宇宙中的事物具有最高支配权(Domini est terra ei p1enitudo ejus orbis terrarum et universiqui habitant in eo)。为了人类,他创造了世界和世界所包含的一切生物,并给与人类对这些生物一种从属于他们的支配权,‘你派世人管理你双手所造的东西,使万物都伏在他们的脚下。’《诗篇》的作者这样说。上帝创造世界完毕后,在把它交给人类时向我们最初的祖先说了这几句话:‘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了地,’等等。”

在这个庄严的开端之后,谁能不相信人类是像一个大家庭那样,在一个尊严的父亲保护之下,过着友爱团结的生活呢?可是,老天爷!多少兄弟在互相敌对啊!有多少不慈的父亲和多少挥霍浪费的子女啊!

上帝把世界给予人类:为什么我什么也没有得到呢?他使万物都伏在我的脚下,而我连睡觉的地位都没有!他通过他的解释者包梯埃的器官给我们说:你们要生养众多。啊,博学的包梯埃!您认为做和说一样容易;但是您必须给鸟一些青苔,好让它去做窠。“在人类蕃殖起来以后,人们就在他们之间分配土地和地面上大部分的东西;从那时起,分给每个人的东西就专门属于他的了:这就是所有权的起源。”

还是晴您谈谈占有权吧。人们曾经生活在一种共产主义的社会中;这种共产主义究竟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关系不大。那时没有所有权,甚至也没有私人占有。由于占有的产生和发展慢慢地迫使人们从事劳动以增加生活必需品,人们就正式地或默认地(这与本题无关)协议规定,唯有劳动者才是他的劳动成果的所有人;这就是说,人们只是宣布了这样一个事实,以后任何人不劳动就不能生活。因此,必然的结果是,要想在生活必需品上得到平等,就必须提供相等的劳动;并且,要求得劳动相等,就必须有相等的劳动工具。凡是不劳动而凭暴力或策略攫取别人的生活必需品的人就破坏了平等,他就自居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无论是谁,如果借口比较勤劳而霸占了生产手段,也是摧毁了平等。在那时,平等既然是权利的表现,凡是侵犯平等的人就是非正义的。

因此,劳动产生了私人占有,即及物权。可是这个权利透用在什么东西上呢?显然是生产品而不是土地。阿拉伯人始终对此抱着这样的见解;并且根据凯撒和塔西伦的报告,古代的日耳曼人也是这样来体会的。“阿拉伯人”,西斯蒙第先生说,“承认各人对他自己所豢养的牲畜的所有权,他们对于耕种一块土地的人可以取得收获物这一点,也无異议;但是他们不明白为什么另一个人、即和他同等的人就不能轮流地去耕种那块土地。在他们看来,先占人的权利所造成的不平等不是以任何正义的原则为基础的:而当所有的土地落入某些居民的手中时,这些居民就取得了对那些土地的独占权,这种独占权是有利于他们而不利于他们所不愿向其屈服的本国其余的居民的……”

在别的地方,人们已经分享了土地。我承认在劳动者之间因此产生了一种比较巩固的组织,并且这种固定而长期的分配方法可以提供更多的便利,但是这种分配怎么会在大家原先享有不能出让的占有权的物品上面给每个人造成一种可以移转的所有权呢?就法学的用语来说,从占有人变为所有人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这个变化无形中承认了在原始时代的审判中可以同时进行请求占有和确认所有权;而那些分享土地的人相互之间的租让行为,就等于是把天然的权利进行交易。原始时代的农民,同时也就是原始时代的立法者,不像我们的法学家那样的博学,这点我是同意的;并且,如果他们真是那样博学的话,他们也不会做得更坏:所以他们当时没有预料到私人占有转变为绝对所有权的后果。但是,为什么那些后来规定及物仅和对物请求权的区别的人没有把它应用到所有权原则的本身中去呢?

让我提醒法学家注意一下他们自己的原理吧。

所有权的原因,即使是有的话,也只能是一个(Dominium nonpotest nisi ex una causa contingere)。我可以用几种不同的名义实行占有;我只能根据一个名义而成为所有人(Non, ui eX pl-uribus causis idem nobis deberi potest, ita ex pluribus causisidem potest nostrum esse)。那块我已开垦并耕种的、我已在上面盖了房屋的、养活着我自己、我的家属和我的牲口的土地,我可以这样地加以占有:1.以先占人的名义;2.以劳动者的名义;3.根据在分割时把这块土地分配给我的社会契约。但是所有这些名义的任何一种都没有给我所有权。因为,如果我企图以占用为依据,社会就可从对我说:“我在你从前就占用了它”;如果我提出我的劳动作为有利于我的根据,那么社会就会说:“只有在这个条件之下,你才能占有”;如果我提起契约,社会就会反驳说:“这些契约所确切规定的,只是用益权人的资格。”可是,所有人所能举出来的,就只是这样的一些根据;他们从来没有能够找出别的根据来。事实上,每一种仅利——这是包梯埃这样说的——都可以在享有权利的人身上得到一个产生它的原因;但是,在这个有生有死的人身上,在这个会像影子那样消逝的大地之子的身上,就身外之物来说,只存在着一些占有的根据,而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的根据。所以,既然产生权利的原因并不存在,社会怎么会去承认一种于它本身有害的仅利呢?社会在许可占有时,怎么会赋与所有权呢?法律怎么会核准这种权力的滥用呢?

德国人昂西雍对此作了答复:“某些哲学家主张,人在把他的力量施加于一件自然物(例如一块地、一棵树)的时候,只能在他对这物体所作出的改变上,在他给与这个物体的形状上,而不是在物体的本身上获得一种权利。这是多么无谓的区别!如果形状能够和物体分离开来,也许还可以有怀疑的余地:但是由于这种情况几乎总是不可能的,所以把人的力量施加于可见世界的各个部分的行为就是所有权的根据,即财物的最初的起源。”

这是多么无谓的借口!如果形状不能和物体分开,所有权也不能和占有分开,那就必须均分占有:无论如何,社会总还保留着对所有权规定一些条件的权利。我假定一块被私有的土地能够产生总额为一万法郎的收益;并且这块土地是不能分割的(很少有这种情况)。我还假定,按照经济上的计算,每个家庭每年消费的平均额是三千法郎;这块土地的占有人应当负责以善良家长的态度加以经营,他应当缴纳给社会一笔等于一万法郎的款项,其中除去经营的一切费用和维持家庭所需的三千法郎。这笔上缴的款项并不是地租,这是一种补偿。

那么,如果有一个司法裁判机关作出下列的判决,那成了什么样子呢?

既然劳动把一伴东西的形状改变得如此厉害,以致除非把物体毁掉就无法把形状和原物分开,所以必须或者剥夺社会或者使劳动者丧失他的劳动果实。

既然在其他一切场合,对于原材料的所有权能使人获得在除去成本后所剩下的增加到物体上去的附属物;而在这个场合,对于附属物的所有权却应该使人获得对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因此,靠劳动而取得财产的那个权利,决不能对个别的人行使;它只能对社会发生效力。”

这就是法学家推论所有权时所用的固定方式。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确定人们的相互之间的权利,即确定各人对每一个人和各人对全体的权利;好像比例式可以不必有四项就能构成似的,法学家总是不注意最后的一项。只要人和人相对抗,财产就成为财产的杭衡力,并且这两种力量相互之间就能建立起平衡来;等到人处于孤立状态,即当他和他自己所代表的社会相对抗时,法学就立刻不能发生作用了:西密斯的天平上就失去了一个称盘。

请您听听雷纳城的那位教授、博学的社利埃的话吧:

由于占用而获得的这种优先权怎么能够变成固定和永久的所有权的呢,为什么这个所有权在先占人停止占有之后仍旧继续存在,并且人们可只要求收回呢?“农业是人类蕃殖的一个自然的结果,而农业反过来又有利于人口的增长并使人们有必要建立一种永久性的所有权;因为如果一个人没有把握得到收获,他怎肯辛苦地去耕耘和播种呢?”

如果要安定种田人的心,那么保证他对于收获物享有占有权就够了:我们甚至可以答应,在他自己继续从事耕种的期间,维持他对土地的占用权。这就是他有权希冀的全部内容,这就是文明进步所需求的一切。但是所有权啊所有权!既然一个人既不占用又不耕种土地,谁有权力让他享有这种收回土地的权利呢?谁可以要求享有这种权利呢?

如果要取得永久的所有权,仅仅耕种是不够的;必须要有一些具体的法令和执行这些法令的官吏;总之,要有文明的国家。“人类的蕃殖曾使农业成为必要;有必要保证耕种者得到他的劳动果实这一点,使人们感到必须建立一种永久的所有权并制订保障这种所有权的法律。所以我们应当把文明国家的确立归功于所有权。”

是的,说到我们的文明国家,像您所创造的那样,它最初是专制政治,后来是君主制,后来是贵族特权制,如今是民主制,但始终是暴政。

如果当初没有所有权这一纽带,就永远也不可能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有益控制;如果当初没有永久性的所有权,地面可能继续是一片广阔的森林。所以我们应当同意那些最审慎的作者的说法,即:如果说暂时性的所有权或由占用所产生的优先权在建成文明社会以前就已存在,那么像我们今天所知道的那种永久性的所有权却是民法的产物。民法规定了以下的原则:所有权一旦获得之后,除非由于所有人的个人自愿行为,永远不会丧失,并且甚至在所有人失去了对物的占有或持有之后而该物处于第三者的手中时,所有权仍然可以得到保持。“所以所有权和占有在原始时代是混淆在一起的;通过民法,它们才变成彼此不同的和独立的两件事;按照法律的用语来说,两者毫无共同之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所有权方面发生了多么奇妙的变化,民法使自然受到了多么大的改变。”

因此,在确立所有权的时候,法律并不是一种心理事实的表现、一项自然法的发展、一种道德原理的应用。它已经逾越了它的职权范围而真正地创造了一种权利。它使一个抽象观念、一个譬喻、一种虚拟现实化了;并且在这样做的时候,不去预料可能发生的情况,没有注意流弊,没有考虑它所做的是好事还是坏事。它保障了自私心;它赞成了荒谬的主张;它接受了邪恶的愿望,好像它有权去填满一个无底洞和把地狱充实起来似的!盲目的法律,愚人的法律,不能称为法律的法律:争吵、说谎和流血的语言。这种法律像社会的守护神似的,始终在被重新采用、恢复名誉、改头换面和加强起来:它扰乱各民族的良心,迷糊法学大师们的思想,造成各国的一切疑难。它正就是基督教义所谴责的,但也正是被基督教的无知的教士们看作是神一样的。这些传教士对于自然和人缺乏研究的兴趣,正和他们没有能力阅读他们的经文一样。

但是,法律在创造所有权的时候是以什么为指导的呢?是受什么原则支配的呢?它的标准是什么呢?

万万料想不到:这就是平等。

农业曾经是土地占有的基础,是所有权的起因。如果不在同时保证农民能得到生产工具,那么保证他得到他的劳动果实这句话就毫无意义。为了保护弱者不受强有力者的侵犯,为了消灭掠夺和欺诈,人们觉得有必要在占有人与占有人之间确立一些永久性的分界线、一些不能逾越的障碍。人口一年年的增多,农民的贪欲一年年的增长:人们就认为最好是树立起一些使野心不能逾越的界线,从而可以把野心控制住。这样,由于需要得到为维持公共安全和每个人的安乐所必要的平等,土地就被私有化了。当然,这种分割从未有过地理上的平均;许多权利,有些是以自然为根据的,但解释不当而应用得更不恰当,例如继承、赠与、交易等等便是,其他一些权利,像出身和地位的特权,是一些愚蠢和暴力的不正当的产物,它们都起了防止绝对平等的作用。但是,原则仍旧不变:平等曾经认可了占有,平等又认可了所有权。

既然每年必须给农民一块可供播种的田地,对于当时的野蛮人来说,与其每年发生争吵和打架,与其把他们的房屋、家具和家属不断地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还有什么办法比把一份固定而不得出让的产业指派给每一个人来得更方便和更简易呢?

既然必须使远出作战的人在征战结束归来时不致由于为祖国服务而变得一无所有,并且必须使他能够恢复他的产业;所以习惯上就规定了:所有权仅凭意图(nudo animo)就可只得到确保;它只有在所有人表示同意和自愿放弃时才会丧失。

既然必须使分割时的平等能够一代一代地保持下去,免得每逢一家有人死亡的时候就须重新把土地分配一次,所以由子女和亲属按照血缘和亲戚的等级来继承他们的先人就显得是合乎自然和正义的了。因此起初只产主了仅仅承认一个继承人的封建的和家长制的习惯,后来则由于应用了和平等原则完全相反的办法,承认所有的子女都能分享父亲的遗产,而永远废止了长子继承的特权,一直到我们最近仍是如此。

但是在这些属于本能性的组织的粗野发端和真正的社会科学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呢?这些从来不知道统计、估价或政治经济学为何物的人怎么会把一些立法原则留传给我们呢?“法律,”一位现代的法学家说,“是社会的一种需要的表示、一种事实的宣告:它不是立法者制订的,而是由他陈述的。”这个定义并不正确。法律是一种借以满足社会需要的方法;它不是由人民来表决的,不是由立法者表达出来的:它是由学者发见并规定下来的。但是法律,正如孔德先生专门用了半本书来解说的那样,最初不过是一种需要的表示和满足这个需要的方法的指示:直到如今,它依然仅仅是如此。法学家们由于抱着机械的忠诚,充满着顽固的精神,敌视一切哲学,一味喜欢咬文嚼字,所以总是把那些仅仅是善良的但缺乏远见的人们的轻率的愿望当作科学的最后结论。

土地所有权的过去的奠基人没有预料到,这种能够保留一个人的产业的永久的绝对权,这种在他们看来既是大家都能享受的因而也就是公允的权利,包含着转让、出卖、赠与、取得和抛弃等等的权利:因而这种权利恰恰有助于摧毁平等,而他们当初却正是为了保持平等才确立这种权利的。即使他们曾经预料到这一点,他们也毫不在意;眼前的需要占据了他们的全部注意力,并且像在类似情况下常常发生的那样,缺点起初并不太大,而且是难以觉察到的。

这些天真的立法者没有预料到,如果所有权仅凭意图就可以得到保持,那它还带有出租、租佃、在借贷时收取息金、靠交易获利、授与年金以及对于一块有意保留但并未耕作的田地征收租税等等的权利。

我国法学界的这些前辈没有预料到,如果继承权决不是自然所给与的保持财富平等的方法,那么各个家庭很快就会变成具有最大灾难性的排斥作用的牺牲者;并且,社会由于受到它的一个最神圣的原则的沉重打击,将因豪富和穷困日趋极端化而自取灭亡。

他们没有预料到……但是难道我有必要再多说么?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现在也不是去批评全部法典的时候。

所以,对我们来说,研究古老民族的所有权的历史只是一种增加学识和满足好奇心的工作。事实不能产生权利,这是法学上的一个法则;要知道所有权也不能离开这个法则;所以普通承认所有权的事实并不能使所有权合法化。像对气象变化的原因和天体运动犯过错误那样,人类对社会的构成、权利的性质和正义的应用也曾经犯有错误;因此不能把他们的旧的见解当作信条。印度人被划分为四个等级;尼罗河和恒河两岸的土地以前是根据血统和地位分派的;希腊人和罗马人曾把财产放在天神的保护之下,在他们之中,划界和丈量的工作是和宗教仪式一起举行的;这一切对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特权形式的多样性不能使非正义成为正义;对于主神朱匹忒的信奉并不能作为反对公民平等的证据,同样,关于浪漫的维纳斯的那些宗教剧也丝毫不能证明夫妇之间可以不守贞操。

作为支持所有权的证据,人类的权力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必然从属于平等的权利是和它的原则相违背的:许可所有权的宗教裁断是无效的,因为教士向来总是为君主服务的,天神说的话总是符合政客的愿望的。据说所有权给了社会一些利益,但这并不能减轻所有权的罪过,因为这些利益实在是由平等占有的原则产生的。

因此,在阐明以上各点以后,下列关于所有仅的热情的赞歌又有什么价值呢?“所有权的制定是人类最重要的一种制度……”是的,像君主政体是人类最光彩的制度一样。“地球上人类昌盛的首要原因。”因为人类从为正义是他们的原则。“所有权成为他们的志愿的正当目标、他们的生存的希望、他们的家属的庇护物,总之,它成为家庭、城市和政治国家的基石。”所有这一切纯粹是由生产产生的。“永恒的原则。”所有权像一切否定那样是永恒的。“它是属于一切社会制度和公民制度的。”由于这个缘故,一切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制度和法律都将消亡。“这是一种和自由同样可贵的恩物。”对于发了财的所有人才会是这样。“的确,它是可供居住的地区所以被开垦的原因。”如果农民不再是佃户,难道田地就会耕耘得更坏些么?“它是劳动的道德和保证。”在所有权的制度下,劳动不是一个条件,而是一种特权。“它是正义的应用。”如果没有财富上的平等,正义是什么呢?是一具使用假法码的天平而已。“完全是合乎道德的。”挨饿的肚子是不知道什么叫道德的。整个的公共秩序。当然,那就是确保所有权。“都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

所有权确是一切现存事物的基石,但它又是一切应该存在的事物的绊脚石。

以下是我的摘要和总结:

占用不但可以导致平等;它还可以防止所有权。因为,既然每一个人只要生存就有权占用,并且为了要生活,就不能没有经营和劳动的手段;另一方面,既然占用者的人数不断地因出生和死亡而发生变动,因而每个劳动者所能要求的物质的定量也随着占有者的人数多寡而有所不同,因此占用总是由人口来决定的;最后,既然在法律上占有永远不能保持不变,在事实上它就不可能变为所有权。

所以一切占用人必然是占有人或用益权人,而这种职能就使他不能成为所有人。要知道,用益权人的权利是这样一种权利:对于托付给他的东西,他要负责:他应当以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按照保全并发展那件东西的目的而加以使用;他不得自作主张来改变它、减损它或使它变质:他不能分割用益权,使另一个人从事劳动而由他自己来收取利益:总之,用益权人是处于社会监督之下,服从劳动的条件和平等的法则的。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的定义因此就被推翻了;定义中所说的使用权和滥用权是从暴力中产生出来的不道德的行为,是民法加以批准的一种最荒谬的主张。人从社会的手中得到他的用益权,只有社会可以永久地占有:个人会死亡,社会是永远不灭的。

当我讨论这样简单的真理时,我的内心感到多么痛切的厌恶!

难道我们今天对它们还有怀疑吗?难道为了它们的胜利,必须再度武装起来吗?并且,如果没有理智,单靠暴力能够把这些真理引到我们的法律中去吗?

占用权对于一切人是平等的。

占用的尺度既然不是由意志而是由空间和人数的可变的条件来决定的,因此所有权就不能形成。

这个说法是任何法典所没有规定过的,也不是任何宪法所能采纳的!这些是民法和国际法所拒绝采纳的原理!

但是我听到了拥护另一种体系的人们的主张:“劳动!这是所有权的基础!”

读者,请您不要受骗吧。所有权的这种新的根据比先前的根据更坏,我现在就要不揣冒昧地指出一些比您至今所看到的更为明显的事情和驳斥更加不合乎正义的主张。

第三章 劳动是所有权的动因

现代的法学家因为受到了经济学家的影响,差不多都放弃了太不可靠的原始占用学说而专门采用那种认为劳动产生所有权的学说了。他们在这方面自欺欺人并以循环论法从事推理。古尚先生说,为了劳动,就必须占用。因此,我接着说,占用权是一律平等的,要想劳动就必须服从平等。卢梭曾经高呼说,“富人们尽管说,‘这道墙是我修建的,这块土地是凭我的劳动得来的。’人们可以反问:‘请问,你占地的界限是谁指定的呢?我们并没有强使你劳动,你凭什么要我们来负担你劳动的报酬呢?’”所有的诡辩在这个论证面前都被粉碎了。

但是拥护劳动来源说的人没有觉察到他们的体系是和《民法法典》根本矛盾的,这部《法典》的全部条文和规定都假定所有权是以原始占用的事实为根据的。如果劳动通过它所产生的私有化作用而单独产生所有权,《民法法典》就是在说谎,宪章就成为一种妄语,我们整个的社会体系就成了一种侵犯权利的行为,我们在进行本章和下一章的讨论时将得出这个结论;在这两章中,我们将就劳动权和私人占有这一事实本身一并加以讨论。我们将在那里同时看到,一方面我们的立法是自相矛盾的;另一方面,我们的新法学是既和它本身的原则又和我们的立法相反的。

我已经说过,以劳动作为所有仅的基础的学说和把占用作为它的基础的学说一样,无形中都包含着财富上的平等;读者一定迫不及待地要知道我将怎样从才能上和禀赋上的不平等中推断出这个平等的定律:他等一会就将得到满足了。但我应当先让读者注意一下争论中的这个显著的特征,即以劳动代替占用作为所有权的原则,并且我应当迅速地看一看某些偏见;这些偏见是惯常被所有人所主张的,并且是被规定在立法中的,但却被劳动学说彻底推翻了。

读者,您有没有旁听过对被告的讯问?您有没有注意到他的狡辩,绕弯子、遁辞、指东说西和支吾其辞?他被驳倒,他的一切陈述都被推翻,他像一只野兽那样被那丝毫不肯放松的法官追逐着,他被一个接一个的假设网罗住;他肯定、抵赖、否认、自相矛盾;他用尽了雄辫术的一切策略,他比那个发明了三段论法的七十二种方式的人要更加诡谲和更加巧妙一千倍。所有人在被要求为他的权利辩护时,他就有这样的表现。起首,他拒绝答复,他叫嚷,他威胁,他藐视;后来,在被迫进行辩论时,他就用狡辩把自己武装起来,在他的四周安排了强大无比的炮兵阵地,交叉地开火,轮流地和同时地把占用、占有、时效、契约、有史以来的习惯和普遍的承认摆出来进行反抗。在这个阵地上失败以后,所有人像一只受伤的野猪一样,对他的追逐者反扑过来。他激昂慷慨地叫喊着说:“我做的事情还不仅是占用,我已经进行过劳动、生产、改进、改造和创造。这所房屋,这些田地、这些树木都是我双手的成绩;我把这些荆棘变成一个葡萄园,把这个矮树丛变成一棵无花果树;今天我收获我的辛勤劳动的果实。我已用我的汗水弄肥了这块土地,我曾把工钱支付给我的工人,他们如果得不到我所给他们的工作。早就饿死了。既然谁也没有分担我的劳苦和开支,因此谁也没有权利来分享我的利益。”

所有人呀,你曾经劳动过!那么你为什么又提起原始占用呢?

什么!是不是你对于你的权利没有信心?还是你企图欺骗人们并迷惑司法机关呢?因此,赶快提出你的答辩理由来吧,因为这将是最后的判决,并且你知道这是一个将原产退还的问题。

你曾经劳动过!但是在你的义务所促使你做的劳动和把公物私有化的行为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呢?难道你不懂得土地支配权和对空气与阳光的支配权一样,是不能因时效而归消灭的吗?

你曾经劳动过!你从来没有使别人劳动过吗?那么,他们在为你劳动的时候,怎么就会丧失掉你在不为他们劳动的情况下获得的东西呢?

你曾经劳动过!很好;但是让我看看你劳动的产物。我们来核算、衡量和大量一下。这个判决将成为对伯沙撒的判决;因为我可以对着天平、称杆和曲尺发誓,如果你曾经不论以何种方式把别人的劳动据为己有,你必须把最后的一分钱都退出来。

这样,占用的原则就被放弃了;人们已经不再说:土地归先占人所有。被迫退进第一道防线中去的所有权,抛弃了它的旧的说法;自感羞愧的正义取消了她的理论,而悲哀则拉下她的面幕来遮盖她那羞得发红的面颊。社会哲学上的这个进步不过是从昨天才开始的:根除一句谎话要经过五十个世纪!在这一段可悲的时期,有多少霸占的行为得到了批准;有多少侵略的行动被人视为荣耀:有多少次征战受到了庆祝!财富剥夺了离乡背井的人的权利,骗逐了穷人,排斥了挨饥受饿的人们,它干得那么干脆和大胆!在各国之间,有多少嫉妒、多少战争、多少煽动、多少屠杀!但从今以后,由于时代不同和受时代精神的影响,我们必须承认,土地并不是竟走的奖品;除非存在着其他的阻碍,大家在这个世界上都有他们的地位。每个人都可以把他的山羊系在篱笆上,把他的母牛赶到牧场上去,播种一角土地,并在自己的炉灶上烤他的面包。

但是不然,每个人都不能做这些事情。我听到各方面都在呼喊:“光荣属于劳动和勤勉!各尽所能,按劳取值!”但是我看到四分之三的人类重新又遭到掠夺,因为某些人的劳动成为其余的人的劳动的灾难。“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艾奈肯先生高呼说,“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只有在法律保护之下,它在今天和将来才能为人们所享受。它的根源是自然法;它的权力是从民法得来的;而成文法是从劳动和保障这两个观念的结合中产生出来的……”

啊!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如果成为所有人的权利不是由单纯的占用得来的,那么添附杖、继承权、赠与权等等应如何解释呢?如果你们的关于成年、监护的解除、监护、禁治产等等的法律不是已成为劳动者的人取得或丧失占用权、即所有权的种种条件,那么这些法律是什么呢?

由于此刻我还不能就《法典》进行详尽的讨论,我只能去考查三种通常被用来为财产辩护的论证:1.私有化,或通过占有而形成所有权,2.人们的承认;3.时效。然后我将进一步探讨劳动对劳动者的相应的地位和所有权发生什么影响。

第一节 土地是不能被私有的

“可以耕种的土地似乎应该被当作天然的财富,因为它们不是人类所创造的,而是大自然无偿地赠送给人的;但由于这种财富不是像空气和水那样流动的、由于一块田地是一个固定的、有限度的空间,而这个空间可以在某些人排斥了所有其他的人之后归他们所私有,同时其他的人对于这个据为私有的行为又已表示同意,那么土地虽然以前是天然的和无偿的礼物,现在却已变成社会的财富,我们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加以使用(萨伊:《政治经济学》)。”

在这一章开始的时候,我曾说过,经济学家们在法学和哲学问题上是最低劣的权威,我这样说难道错了么?这里就是这一类学者的泰斗,他清楚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大自然的供给物,上帝所创造的财富,怎么能变成私有财产呢?并且他就用这样粗率的、模棱两可的语句对此作了答复,以致我们不知道这位作者究竟是缺少判断力,还是缺少诚意。请问,土地所具有的那种不变的和稳固的性质与私有化的权利又有什么关系呢?我可以懂得,一种像土地那样有限度的和不动的东西比水或阳光提供更多的被私有化的机会;对土地行使支配权比对大气容易;但问题并不在于容易或不容易,而萨伊却把可能性当作是权利了。我们并不追问为什么土地比海水和空气更多地被据为私有;我们要知道的是,人根据什么权利把他所没有创造的而是大自然无偿地赠与他的财富据为私有。

所以萨伊并没有解决他自己提出来的问题。但是即使他已经解决了,即使他给我们的显然缺乏逻辑性的解释是令人满意的,我们还同以前那样不知道谁有权利对于土地的使用、即对于这种不是人所造成的财富的使用要求付给代价。土地的田租应该付给谁呢?当然应当付给创造土地的人。谁曾经创造了土地呢?上帝。在这种情形下,土地所有人呀,请你走开吧!

但是土地的创造者并不出卖土地,他是把它送人的,并且他在赠送时并不考虑受赠人的身份问题。那么为什么他有些孩子被认为是嫡子,其他的孩子却被当作私生子看待呢?如果份地的平均分派是由原始的权利而来的,那么怎么后来又会有一项权利规定地位的不平等呢?

萨伊使我们领会到,如果空气和水不具有不固定的性质,它们早就被私有化了。让我顺便指出,这不完全是假设,这是合乎实际的。空气和水也往往被私有化了,我不是说人们只要办得到就往往这样做,而是说人们在被许可这样做的时候就往往这样做了。

葡萄牙人在发现了经好望角到印度去的航线之后,主张唯有他们拥有这条航线的所有权;荷兰人不愿意承认这个权利,便去向格老秀斯请教;后者为了证明海洋不应据为私有,特地写了一本《海洋自由论》。

渔猎权过去一向是专属于封建主和土地所有人的:现在它由政府或自治市镇租给缴纳枪枝执照捐和渔场捐的纳税人。但愿人们对渔猎有所规定,没有再比这样做更好的了:但如果用拍卖的方式来分派的话,那就会造成水上和空中的专利权。

护照是什么?这是关于旅客身份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介绍,一张保障旅客及其财产的安全的凭证。税收机关具有那种糟蹋最好的事物的倾向,它使护照变成进行谍报工作和征收税款的工具。这岂不就是出卖行路权和通行权吗?

最后,没有得到土地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在座落于另一个人的庭园里的井中汲水,因为如果没有相反的他人占有,那么根据添附权,那个水源就属于土地占有人所有:如果不缴纳租税,也不得在他的房屋里度过一天;未经土地所有人同意,也不得去看他的庭院、花园或果园;也不得违反主人的意愿而在一个猎园或圈起来的土地上散步:可是法律许可每个人把自己关闭起来,把自己圈起来。所有这些禁例都是一些不仅是对于土地而且也是对于空中和水上的绝对的权利限制。只要我们属于无产阶级,所有权就把我们全都从土地上、水上、空中和火中驱逐出来(Terra.et aqua, etaere, et igne interdicti sumus)。

如果不把四行中的其他三种据为私有,那么人们就不能把最稳定的一种据为私有;因为按照法国法和罗马法,地面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的财产所有权——谁的土地直到天空都是谁的(Cujus est solum, ejus est usque ad ccolum)。要知道,如果水、空气和火的使用排斥所有权,土地的使用也就起这样的作用。孔德先生在他的《论财产》第五章中好像已经提出过这一连串的推理。“一个人吸不到空气,只要隔几分钟就会死亡,而部分的缺乏空气会使他感到剧烈的痛苦;食物的部分或全部的缺乏也会对他产生类似的结果,虽然没有那么快!完全缺乏衣服和住所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至少在某些地带是如此……所以为了维持生命,人有必要不断地把各种不同的东西据为私有。但是这些东西的数量不是比例相等的。有些东西,像星星发出的光大气层的空气、海洋中的水等等,其数量之大使得人佣看不出有任何显著的增加或减少;每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尽量取用,而丝毫不会妨碍别人的享受,也不致于对别人发生丝毫的损害。这一类的东西可以说是人类共有的财产;在这方面,每个人应负的唯一义务就是丝毫不要去妨碍别人的享用。”

让我们来补充一下孔德先生的论证。如果禁止一个人在大道上通行、在田野中休息、在洞穴中躲避风雨、点火、拾取野生果实、采取药草并在一个陶器里加以煮熟,这个人是活不下去的。所以土地——像水、空气和阳光一样——是一种首要的必需品,每个人只要不妨害别人的享用就应该可以自由地加以利用。那么为什么要把土地私有化呢?孔德先生的答复是奇怪的。萨伊主张,这是因为它不是不稳定的;孔德先生则肯定说,这是因为它不是无限的。土地在数量上是有限的;所以,按照孔德先生的说法,它是应该被私有的。相反地,他似乎应该说:所以它是不应该被据为私有的。因为,不论任何人占用的空气或阳光数量多大,谁也不致因此遭受损害;因为其余的部分总是够所有的人使用的。至于土地,那就不同了。谁要或者谁能够占有多少阳光。多少吹过去的风和多少海上的波涛,我可以允许他去占有多少,并且可以原谅他的恶劣的意图。但是,如果一个活着的人主张把他的土地占有权改变为所有权,我就要对他宣战并进行殊死的斗争。

孔德先生的论证和他的论题是反对的。“在那些为我们的生存所必需的东西中,”他说,“有些东西数量很多,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其他的东西数量较少,只能满足某一数字的人们的需要。前者被称做共有的,后者被称做私有的。”

这样的推理不是严格地合乎逻辑的。水空气和阳光之所以成为公有的东西,并不是因为它们是用之不尽的,而是因为它们是不可缺少的,并且不能缺少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大自然在创造它们的时候好像使它们的数量几乎达到无限,以便使它们不能作为任何私有化的对象。土地同样是我们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东西,因而它是公有的,因而它是不能被私有化的;但在四行中,土地的数量比其他几项的数量要少得多,所以它的使用应该受到节制,这并不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所有的人的利益和安全。总之,权利的平等是被需要的平等所证明的;可是,如果一种物品的数量有限,那就只能通过占有的平等来实现权利的平等。孔德先生的那些理论在实质上就是一种土地改革法。

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观察这个所有权的问题,如果我们深入研究,我们都会归结到平等。关于那些可能或者不可能被私有化的东西的区别,我不想再多说了;在这方面,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是在竞赛他们的愚蠢。《民法法典》给所有权下了定义,但对于什么东西是可以或不可以据为私有,却只字未提:并且当它提到那些可以进行交易的物品时,它就始终没有加以确定也没有加以解释。可是这一方面并不缺乏启示。像下列这些话都是浅显的格言:皇帝可以支配所有的人,个人只能支配他自己的财产。皇帝可以支配一切东西,个人只是一家之主(Ad reges potestas omnium pertinet, adsingulos proprietas.0mnia rex imperio possidet, singula domi-nio)。社会的主权与个人的所有权是对立的!人们不就可以说这是一种平等的预言、一种共和主义的天启吗?甚至存在着无数的前例:从前,教会的财物王室的土地、贵族的封地是不得出让的,是不因时效而消灭的。如果制宪议会不废除这种特权,反而把它扩展到每一个公民身上,如果这个议会宣告劳动权和自由权一样,是永远不能丧失的话,那么在那个时候,革命就已经成功了,我们现在就能专心从事于其他方面的改进工作了。

第二节 普遍的承认不能证明所有权是合乎正义的

在上述萨伊的引文中,人们不能清楚地看出这位作者究竟要使所有权决定于土地的稳定的性质,还是决定于他认为所有的人都已承认这种私有化的事实。他的话既可以作这样的解释,也可以作那样的解释,甚至同时可以作两种的解释;所以人们可以认为作者所要说的是,所有权最初是从意志的行使而产生的,土地的稳定性使这种意志可以应用于土地方面,而从此以后,普遍的承认就核准了这种应用。

不论怎样解释,难道人们通过他们相互的承认就可以使所有权合法化吗?我否认这一点。这样的一种契约,那怕它的起草人是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和卢棱,那怕它上面有全人类的签字,从正义的观点来看是当然无效的,而缔结这个契约的行为是非法的。正如不能放弃自由权那样,人也不能放弃劳动权。要知道,承认土地所有权就是放弃劳动权,因为这就等于放弃劳动的工具,这就是买卖一种天然的权利,也就是抛弃做人的资格。

但是我就算承认人们以之为资本的那种默示的或正式的承认行为确实存在过;其结果又会怎样呢?显然,那些抛弃行为是相互的:如果得不到一种作为代价的等值权利,人们是不肯抛弃一个权利的。所以我们又回到平等上来了,平等是一切私有化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在用普遍承认、即平等来证明所有权是正当的之后,我们又不得不用所有权来证明不平等是正当的。我们将永远跳不出这个进退两难的处境。的确,如果按照社会契约来说,所有权是从平等为条件的,那么到了不再有平等存在的时候,契约就告破裂,一切所有权就都成为霸占了。因此,用这个所谓普遍的承认来说明所有权,是什么也说明不了的。

第三节 所有权永远不能因时效而取得

所有权曾经是世间祸害的根源,是人类从出生起就被束缚在身上的这条犯罪的和苦难的长锁链的第一环。关于时效的谎话是为了阻止人类走向真理和为了维持对错误的偶像崇拜而散布在思想上的致命的魔咒,是对良心的死刑的判决。《法典》所规定的时效是:“一种因时间的推移而取得权利或免除义务的方法。”在把这个定义应用到思想或信仰上去的时候,我们可以用时效这个词来说明这种留恋古老迷信的经常不断的偏爱,不论迷信的对象是什么:这往往是一种猛烈而不顾死活的对抗,人们在各个时代都是以这种对抗来接受新的见解的,它也能使一个有智慧的人成为殉道者。一种原理、一种发明、一种高尚的思想在其出现于世界上的时候,都碰到过一道好比是所有古老成见结成的阴谋集团那样的巨大壁垒。用时效来对抗理智,用时效来对抗事实,用时效来对抗一切前所未闻的真理,这就是维持现状哲学的梗概和历代保守分子的象征。

当福音的改革向全世界提出来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替暴行、放荡和自私作辩护;当伽利略,笛卡儿、帕斯卡和他们的门徒改造哲学和自然科学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袒护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当我们1789年的祖先要求自由和平等的时候,就有人以时效来袒护暴政和特权。“过去一向有过所有人,将来也永远不会没有。”社会不平等的辩护人就是想用这种莫测高深的话语、穷途末路的自私心理的最后挣扎来回答他们的敌人的攻击的,他们无疑地认为思想意识也像所有权那样会发生时效作用。

今天我们由于科学的胜利进军而得到了启发;在最光荣的成就的教导下去怀疑我们自己的见解,我们以赞许和高兴的心情欢迎大自然的观察家,他经过成千次的试验并根据最深刻的分析去探求一个新的原理,一个到现在还没有被发见的规律。在这方面,我们不会因为有人借口从前的人都比我们能干,并借口这些人既没有注意到相同的现象,也没有掌握相同的类比法,就拒绝任何观念和任何事实。为什么我们对于政治学问题和哲学问题不保持同样的态度呢?为什么要有这种肯定从前已经发展过的一切意见的可笑的癖好呢?要知道这就意味着我们对于智慧上和道德上的事理都是无所不知的了。为什么普天之下没有新的东西这句谚语好像专门是给形而上学的研究工作准备着的呢?

这是——必须说出这一点——因为我们在研究哲学的时候,与其说是从事观察和采用方法,还不如说是使用我们的想像力;这是因为空想和意愿普遍地用来代替论证和事实作为判断的根据,所以直到如今,不可能辨别出谁是哲学家和谁是江湖派以及谁是学者和谁是骗子。自从所罗门和毕达哥拉斯以来,人们曾竭尽想像的能事来猜测社会的和心理的规律各种体系都被提出来了。从这个角度来看,也许说一切都已说过了是正确的,但是说一切还有待证明,也不见得不正确。在政治学上(仅以这一门哲学为例),每个人都凭自己的热情和利害关系来决定自己的态度;思想屈服于意志所强制它接受的事物之下;因此没有一点科学的气味,甚至也没有一丝一毫的确实性。这样,普遍的无知产生了普遍的暴政:如果说思想自自己载明在宪章之中,那么思想的奴役就在多数人应占优势的名义下被宪章规定下来了。

为了把我自己限制在《法典》所说的民事的时效问题的范围以内,我不打算来讨论所有人所提出的这种陈腐的反对意见。讨论起来太烦琐和冗长了。谁都知道有些权利是不能因时效而消灭的至于那些可以因时间的推移而获得的东西,谁都知道时效要求具备某些条件,缺少其中的一项就会使它无效。例如,所有人的占有固然是文明的、公然的和不间断的,但它的确缺少正当的名义;因为它所能提出的仅有的两项名义——占用和劳动——能适用于原告的所有人,同样也能适用于被告的所有人。而且,甚至这种占有也是缺少善意的,因为它是以一个法律上的错误作为根据的,而按照保路斯的说法,法律上的错误阻止了时效的成立(Nunquam in usucapionibus uris error-Possessori prodest)。这里,法律上的错误在于:或者是那个持有人从所有权的名义从事占有,而他却只应以用益权的名义从事占有:或者是他所买的东西是谁也无权出让和出卖的。

说明为什么时效不能被援用作为有利于所有权的主张的另一个理由(这个理由是从法学上最精密的理论中引申出来的)是:不动产的占有权是一个普及权的一部分,这种普及仅即使在人类最悲惨的时代也从来没有全部丧失过:只要无产者证明他们始终行使着这种权利的某一部分,他们就可以恢复充分行使这种权利的权力。例如,一个具有那种可以占有、赠与、互易、出借、出租出卖、改变或毁弃一件物品的普及权的人,依靠那唯一的出借行为,就可以保有这个权利的全部,即使他除了这个出借行为之外,从来没有用别的方式表示过他的所有权。同样,我们将会看到,财物的平等、权利的平等、自由、意志、人格等等乃是同一概念——自保权和发展权——的这么许多等同的用语;总之,就是生存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在人类还没有全部从地球上消灭以前,是没有什么时效可言的。

最后,关于完成时效所必需的时间问题,如果我们证明一般的所有权并不仅因经过了十年二十年一百年、一千年、十万年的占有就能取得,那是多余的;并且,只要世界上还有一个能够理解并能反对所有权的人存在,这个权利的取得时效就永远不会完成。因为法学原理和理性原则是与意外的和偶然的事实不同的。一个人的占有可以对另一个人的占有发生时效作用但是,正如占有人不能因时效而失去自己的占有一样,理智也永远具有自行修正和改革的权能。过去的错误不能使理智在将来仍犯错误。理智始终是同样的永恒的力量。财产制度是愚昧的理智的产物,它可以由较为明智的理智所废除。因此,所有权不能因时效而成立。这是十分肯定和真实的,所以那个法律上的错误不能使时效成立的原则恰好就是建立在这些根据之上的。

但是,如果我关于时效问题仅仅限于向读者作以上的陈述,那我就没有忠实地遵守我自己所定的方法,读者也就有权指责我是江湖派和说谎者。我曾经首先指出土地的私有化是不合法的,如果认为它是合法的话,那它就决不能同时产的均等分开:其次,我曾证明普遍的承认丝毫不能给所有权作有利的证明,并且,如果这个承认能够证明什么的话,那它也只是证明必须要有财产的平等。我还得说明的是,如果时效是可以被接受的,它也预先要假定财产是平等的。

这个说明既不冗长,又不困难。我只需使读者注意为什么要采用时效制度的缘由就够了。“时效”,杜诺说。“似乎是自然的公平观念所不取的,按照这种观念,不应当违背一个人自己的本意并在他不知不觉的状况下剥夺他的财物,也不许一个人损人利己。但是,如果时效制度不存在的话,那就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个诚实的取得人在长期占有之后,随时会遭到剥夺而且,即使这个取得人的财物的确是他从真正的物主那里得来的,或者他已经通过合法的手续解除了一切义务。那么他在失去他的权利以后,也随时有被剥夺或再度承担义务的危险。所以公共利益要求规定一个期限,期满之后,任何人不得侵犯实际占有人的权利,也不得再对放弃已久而不行使的权利有所要求……所以民法在规定时效的时候目的只在于使自然法臻于完善,并对国际公法有所补充、并且,由于时效是以永远应比个人利益优先考虑的公共利益为基础的(Bono publicousucaplo introducta est),所以为它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应当得到赞许。”

杜利埃在其《民法论》中说:“为了使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不致过久地迁延不决,从而妨害公共利益,扰乱家庭的安宁和社会事务的稳定起见,法律规定了一个期间,超过了这个期间,法律就拒绝受理恢复财产所有权的请求,并通过使占有和所有权结合起来的办法,把占有那种由来已久的特权归还给它。”

卡西奥道尔在谈到所有权时说,在诉论狂的暴风雨中,在贪欲的汹涌的浪潮中,所有仅是唯一可靠的港口(Hic unus interhumanas Procellas Portus, quem si homines fervida voluntateprterierint;in undosis semper jurgiis errabunt)。

所以,按照这些作家的说法,时效是保持公共秩序的手段,在某些场合是恢复取得所有权的原始方式的措施,是民法上的一种拟制这个拟制的全部力量是从解决争端的必要性中产生的,不然的话,这些争端就无法解决。因为,如格老秀斯所说,在本质上,时间是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一切事物都是在时间中发生的,但没有一伴是由时间造成的;所以,时效或由于时间的推移而取得权利,是一种相因成习地采用的法律上的拟制。

但一切所有权必然是从时效,或者是从罗马人所说的那种长期占用开始的;也就是说,是从持续的占有开始的。所以我首先要问,占有怎能由于时间的推移变成所有权呢?你可以随意假定占有期间多么长久;你可以几年和几百年地继续占有,但你永远不能使那本身什么也创造不出来的、什么也改变不了的、什么也更换不了的时间把一个用益权人变为一个所有人。至于民法承认一个多年保持其地位的诚实的占有人可以有权不被一个突如其来的人所剥夺,它这样做也只是证实了一个已经受到尊重的权利:这样采用的时效制度也只能说明占用人可从保持二十、三十或一百年以前就开始的那种占有。但是,当法律宣称时间的推移可以把占有人变成所有人的时候,它就认为一种权利可以没有产生的原因而被创造出来,它毫无理由地改变了对象的性质;它用立法手续把一个不容立法的问题规定了下来;它越出了它的职权范围。公共秩序和个人的安全所要求的只是保障占有。为什么法律却创造了所有权呢?时效曾经是一种对于未来的保证;为什么法律把它变成一个特权的问题呢?

因此时效的根源和所有权本身的根源是相同的;既然所有权只能在严格的平等条件下得到合法化,时效也不过是为了确保这种宝贵的平等而必须采用的成千种形式的另一种。这并不是无谓的归纳,并不是牵强附会的推断。一切法典的条文都可以证明这一点。

的确,如果所有的民族由于一种正义的和自保的本能都已承认了时效的效用和必要性,如果它们的宗旨是借此保护占有人的利益,那么它们能对那种因外出经商、战争或被俘而不通音讯的远离家庭和祖国的无法执行任何占有行为的公民不如照顾吗?不能。所以,在把时效引用到法律上去的候候,人们就承认所有权可以仅凭意愿(nudo animO)而得到确保。可是,如果所有权仅凭意愿就能得到确保,如果它只能由于所有人的自愿行为才能丧失,时效有什么用呢?既然所有人只要表示有此意愿就可确保他的所有权,那么对于因时效而消灭的所有权,法律怎么就敢推定所有人是有过抛弃它的意愿呢?什么样的时间推移能承认这种推测呢?法律根据什么权力用剥夺他的财物的方法来处罚所有人的不在场呢?啊,刚才我们已经看到时效和所有权是同一的东西,而现在我们又发见它们是互相破坏的!

格老秀斯觉察到了这个矛盾,他对此所作的解答是这样的奇特,所以值得把它摘录下来:“哪里会有这样一种缺乏基督教徒精神的人,”他说,“他为了一点无关紧要的东西,就愿意永久成为一个侵占性的占有人呢?如果他执意不放弃他的权利,这种情况是必然会发生的。”(Bene sperandum de hominibus, ac proptereanon putandum eos hoc esse animo ut, rei caducae causa, homi一nem alterum velint in perpetuo peccato versari, quod evitari s-pe non poterit sine tali derelictione.)天哪!我就是这样的人。哪怕会有一百万个所有人在最后的审判以前要在地狱中受炮烙之刑,我还是要责备他们从人间的财物中抢去了我的那一份。对于这个有力的理由,格老秀斯回答说:与其进行诉讼、扰乱各民族的和平和煽起内战,还不如放弃一个发生争执的权利。只要我得到赔偿,我可以接受这个论证,如果人们愿意的话。但是,如果人们拒绝给我赔偿,那么富人的宁静和安全与我这样的无产者又有什么相干呢?我对公共秩序也像对所有人的安全那样毫不关心。我要求过劳动者的生活,否则我宁愿战斗到死。

不管我们走向哪一方面,我们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时效是所有权的一个对立面;或者毋宁说,时效和所有权是同一原理的两种形式,但这两种形式是用来互相纠正的;新的或旧的法学主张要把这两者调和起来,这是一个不小的谬误。的确,如果在所有权的规定中,我们只能看到一种要保障每个人都有一份土地和劳动权利的愿望在虚有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中,只能看到一种对于外出的人、孤儿以及所有不知道或不能保护自身权利的人们的保护;在时效制度中只能看到一种或者是为了驳斥那些不正当的请求和侵占行为或者是为了解决那些因占有者的更替而引起的争论的办法:那么,在人类正义的这些各种不同的形态中,我们就会察觉到人们为了援助社会本能而作出的自发的努力我们将在这种对于一切权利的保护中看到平等的思想感情和趋向平均化的恒常的倾向。并且,在更深入地观察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在那种对于这些原理的夸张中证实我们的学说。因为,如果地位的平等和普遍的结合没有早日得到实现,那是由于在一个时期中,立法者和法官的愚蠢使人民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同时也由于在原始社会时期,虽然曾经闪耀过真理的光芒,社会领袖们的初期思考却只能产生黑暗。

在原始契约成立之后,在表明人们的原始需要的法律和制度最初订定之后,立法者的责任是改正立法的错误;补充不够全面的部分;用较好的定义使那些似乎有矛盾的问题趋于协调。可是他们没有这样做,却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字义上,满足于注解者和学究的低贱工作。由于他们把那时人们必然有缺点和错误的想法当作是永恒的和毫无疑问的真理的不易之论,他们就被舆论所左右并受制于对教条的崇拜。总是按照神学家的榜样,从下列原则入手:凡是在各个时代到处被普遍承认的东西,就一定是真实的;好像一种普遍的但自发的意见所证明的,不是一个概括的表面现象,而是别的东西似的。让我们不要误解:各民族的意见可以用来证实对于一个事实的察觉、对于一条规律的模糊的感觉;但它却丝毫不能使我们对于事实和规律有所认识。人类的一致同意是自然的一种迹象。而并非像西塞罗所说的那样,是自然的一条规律。真理隐藏在迹象之下,对于这个真理,通过信仰是可以相信的,但只有经过思考才能加以认识。人类的思想在一切有关物理现象和天才创造方面经常得到的进步都向来是这样的:至于良心上的事实和我们行为上的法则,又怎么会有所不同呢?

第四节 劳动

——劳动没有使自然财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

我们将通过政治经济学和法学的定理、亦即通过所有权所能提出的一切似乎比较合理的反驳来证明:

1.劳动没有使自然财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

2.即使我们承认劳动具有这种能力,但是不论哪一类劳动,不论产品多么稀少,也不论劳动者的能力多么不平衡,人们都将被引导到财产的均等。

3.在正义上,劳动是摧毁所有权的。

依照我们的反对者的榜样,并且为了不致在我们论述的过程中留下一些疑难问题没有解决,让我们尽量清楚地来讨论这个问题。

孔德先生的《财产论》说:“法国作为一个国家,拥有属于它自己的领土。”

法国作为一个单一体,占有它所开发的一片领域;它并不是这个领域的所有人。关于这一点,国家与国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是相同的;它们是有共用权的人和劳动者;把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这是语言上的一种滥用。使用权和滥用权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国家;将来总有一天,为了制止一个国家滥用土地而发动的战争要被看成是一种神圣的战争。

因此,企图解释财产是怎样形成的并首先就主张国家是所有人的孔德先生,掉到那种把未决问题作为论据的错误中去了;从这个时候起,他的整个论证已告崩溃。

如果读者认为否认国家具有领土所有权是把逻辑推得太远,那么我只要提醒你们一下,宗主权的种种主张、进贡、国王的特权、劳役制、人力和金钱的摊派、物资的供应等等历来都是从虚拟的国家所有权中产生出来的,因而也就产生了抗税、叛乱、战争和人口减少的现象。“在这个疆域中,存在着一些没有变成私人财产的广阔的土地。这些土地一般是森林,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而获得收益的政府把这些收益用在或应当用在公益方面。”

应当用这个短语就得很好;这可以免得说谎。“该把这些土地出卖……”

为什么要出卖?谁有权出卖?即使国家是所有人,这一代人可以剥夺下一代人的财产吗?国家是以用益权的名义占有的;政府进行管理、监督和保护;如果它还可以租让土地的话,它也只能租让使用权;它既无权出卖,也无权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去。既然没有所有人的资格,它怎能移转所有权呢?“如果一个勤劳的人买进了一份土地,例如一片广阔的沼泽地,这就并不是霸占,因为公众通过他们的政府收到了这块土地全部的价值,在成交之后公众的财富仍然和从前一样多。”

多么可笑!什么!因为一个挥霍的、轻率的或不称职的官吏出卖了国家的财物,而我身为国家的被监护人,在参政院里既没有咨询的发言权又没有表决权,对于这个买卖无法提出反对意见,因而它就算是有效的和合法的了!人民的监护人把人民的产业消耗净尽,而人民却一点追究的权利都没有。您说,我曾经通过政府的手收到售货收入中属于我的那一份:但是,首先我是不愿意出卖的,就算我愿意的话,我也不能这样做,我没有出卖的权利。并且事后我一点也看不出这个买卖对我有什么好处。我的监护人发给了几个兵士一些衣服,修理了一座古堡,为了夸耀自己而修建了一个费用昂贵但毫无价值的纪念碑;后来他们又放过一次焰火并在庆祝会上树立了一根悬挂奖品的旗杆,和我所受到的损失相比,这又算得了什么呢?

买得土地的人埋上了界石,把土地圈了起来,并且说:“这是我的;各人管各人的事,各人为自己打算。”因此,这里就有一块从今以后谁也无权插足的土地,只有这块土地的所有人和他的朋友们是例外。这块土地除了土地所有人和他的僕役之外谁都不能加以利用。如果这样的买卖增多起来,那么人民——他们既不能够又不愿意出卖,并且也没有得到售货收入——不久就将连休息或躲避风雨或从事耕耘的地方都没有了。他们将饿死在土地所有人的门口,饿死在这块曾经是他们的产业的边上;那个看着他们气绝的土地所有人会说:懒汉和无赖都是这样死亡的!

为了使我们能够同意土地所有人的霸占行为,孔德先生假惺惺地说,土地在出卖的时候是没有什么价值的。“必须注意不要夸大这些霸占行为的重要性:人们应当从这些被占用的土地所养活的人数和向他们提供的生活资料方面来衡量这些霸占行为。例如,如果这块现值一千法郎的土地在开始被霸占时只值五生丁的话,那么我们实际损失的就显然只有五生丁的价值。一块四平方公里的土地过去是养不活一个困苦万分的野蛮人的:今天它却可以提供一千个人的生活资料。这块土地的千分之九百九十九是占有人的合法财产:霸占去的仅是现值的千分之一。”

一个乡下人在忏悔时坦白承认他曾毁掉了一张证明他欠三百法郎债款的字据。听他忏悔的神甫说:“你必须偿还这三百法郎。”“不,”那个乡下人回答说,“我愿意偿还那张字据的纸张费两个里亚尔。”

孔德先生的逻辑很显像这个乡下人的善良的信念。土地不仅具有全部的和现实的价值,而且还具有一种潜在的价值、即将来的价值;这个价值依靠我们的能力来使它发挥作用,并在我们的工作中加以使用。撕毁一张汇票、一张付款单、一张领取年金的单据,就纸张来说,你撕毁的东西简直没有什么价值;但是和这张纸一起,你消灭了你的权利,并且,在丧失你的权利的同时,你也就剥夺了你自己的那项财物。你可以毁坏那块土地,或者——这对于你是一样的——你可以出卖它:你不仅是出让一次、两次或几次的收获,而是消灭你和你的子孙可从从那土地上得到的全部产品。

当孔德先生这位所有权的拥护者和劳动的歌颂者假定政府出让土地时,我们不要以为他作出这个假定是没有缘故的和无所调的;他这样做是有必要的。由于他反对占用的学说,而且他又知道,如果没有事先的占用许可,劳动是不能造成权利的,所以他不得不把这种许可和政府的权力联系起来,这就意味着所有权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换句话说,是以普遍的同意为基础的。这个理论我们上面已经讨论过了。

先把所有权说成是劳动的产物,然后又说要给劳动一块地盘以便操作,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这简直是在制造一个循环论法。我们在下面立刻会看到这个说法的矛盾。“一块特定的土地只能生产出供一个人一天的消费量,如果占有人用他的劳动设法使它能够生产两天的消费量,那么他就把它的价值提高了一倍。这个新的价值是他的成就、他的创造;它不是从任何人那里抢来的:这是他的财产。”

我同意那个占有人可以得到双倍收获作为他的辛苦和努力的酬报;但他对于土地却不能得到任何权利。让劳动者享有他的劳动果实,这我是同意的;但是我却不了解为什么产品的所有权可以带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一个渔夫在海边的同一处所,能够比他的同伴捕得较多的鱼,难道他的这种本领就可以使他成为那片渔场的所有人吗?曾否有人把一个猎人的熟练的技能当作是一片森林的所有权的根据呢?这个对比是完全合适的;勤劳的农民可以在丰富和优质的收获物中得到他的努力的酬报;如果他对土地有所改善的话,他就可以取得一种作为占有人的优先权;但他在任何情况下永远不能以他的耕种技巧作为根据,取得他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权。

要把占有变为所有权,除劳动以外还需要某种东西;如果没有这种东西,当一个人不再是劳动者的时候,他就立刻不再是所有人了。可是按照法律,造成所有权的,就是那种久远的、没有争执的占有,换句话说,就是时效。劳动不过是赖以表明占用的可以觉察到的迹象。实际的行为。所以,如果那个农民在他停止劳动和生产之后仍然是所有人:如果他的占有最初是租让给他的,后来是被容忍的,终于成为不能出让的,那是由于民法的认可并根据占用的原则而发生的。这一点千真万确,以致没有一张卖契、没有一张租佃或租赁契约、没有一张领取年金的单据不是以此为前提的。我只举出其中的一个例子。

一项不动产的价值是怎样估定的呢?根据它的收益。如果一块土地可以产生一千法郎的利益,那么按照百分之五来计算,这块土地就值二万法郎,按照百分之四来计算,那就是二万五千法郎,依此类推:换句话说,这就意味着,在二十或二十五年之后,购买人已经可以把他所付的价款全部收回。所以,如果经过了一定期间之后,一项不动产的代价既然得到全部偿还,为什么那个购买人还仍旧是所有人呢?这就是根据占用权,如果没有这种权利的话,一切买卖都将是一种可以赎回的买卖行为了。

所以,劳动造成私有的学说是和《法典》相矛盾的;当那些拥护这个学说的人用它来解释法律时,他们就自相矛盾了。“如果人们能使一块原先什么也不生产的土地或者一块甚至像某些沼泽地那样的瘠地变为肥沃的土地,他们就因此不折不扣地创造了所有权。”

夸大一种说法和玩弄模棱两可的辞句好像有意使人受骗似的,这有什么好处呢?他们不折不扣地创造了所有权。你的意思是说,他们创造了一种以前并不存在的生产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只有在从物质为基础的条件下才能被创造出来。土地的实质依然不变;发生变化的仅是它的性质和后天的变异。人创造了一切,除物质本身以外的一切。我认为,这种物质人们在不断劳动的条件下仅能占有和使用,同时对他所生产出来的东西暂时取得了所有权。

所以,这里头一点已经得到解决:即使许可取得产品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也并不附带生产工具的所有权;据我看来,这一点不再需要更多的说明了。军人占有着他的武器,泥水匠占有着他所负责保管的建筑材料,渔夫占用着水面,猎人占用着田野和森林,农民占有着土地,在他们之间,情形是等同的:他们都可以说是他们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所有人;但没有一个人可以成为生产工具的所有人。对产品的权利是专属权,就是及物权;对工具的权利则是普通权,就是对物请求权。

第五节 劳动导致所有权的平等

即使我们承认劳动可以产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为什么这个原则不是普遍的呢?为什么享受这条所谓定律的利益的,仅限于极少数人,而对广大的劳动者则响以闭门羹呢?有一位哲学家主张一切动物起先都像菌那样是从阳光晒热的土地中生长出来的:有人问他为什么现在土地就不能产生性质相同的东西呢?他答复说,因为土地老了,它已失去它受胎的能力了。过去这样多产的劳动难道也同样变成不能生育了吗?为什么现今的佃户就不能再用劳动来取得这块从前靠土地所有人的劳动取得的土地呢?

有人说,这是因为它已经被私有了。这不是一种答复。例如一块地产是以每公顷收取五十蒲式耳粮食的租价出租的;佃农的技能和劳动把这个产量提高了一倍:这个增加额是由佃农创造的。假定土地所有人由于一种少见的温情,不用增加田租的办法去攫夺这部分产品,而让农民享受他的劳动果实:即使这样,也并不就完全符合正义。佃农在改良土壤的时候,已给地产创造了一个新的价值,所以他就有权得到这笔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块土地原值十万法郎;如果通过佃农的劳动它的价值已经涨到十五万法郎,那么生产出这项额外价值的佃农就是这块土地的三分之一的合法所有人。孔德不能批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这就是他所说的:“使土地变得更加富绕的人们对人类的贡献并不少于创造新的土地面积的人。”

那么,为什么这个法则不能像对于开荒的人那样适用于改良土壤的人呢?由于前者的劳动,土地的价值是一,由于后者的劳动,它就增值为二;就他们两方面来说,创造的价值是相等的。为什么不给他们两者以平等的所有权呢?我看不出对这个问题可以提出任何站得住脚的反驳,除非重新乞援于先占权。“但是,”有人会说,“即使接受您的要求,也不会使财产的分割次数有很大的增多。土地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它的价值:在两次或三次垦殖之后,它很快就达到它的最高限度的丰产额。农艺所增加的东西,与其说来自农民的技巧,还不如说来自科学的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因此,如果在一大堆的所有人之中再加上几个劳动者,也不能构成反对所有权的理由”。

如果我们努力的结果,仅是在几百万个所有人中再如上几百个劳动者,从而扩大土地的特权和实业的垄断,那么这个争议的收获就实在太微薄了。但这未免是误解了我们的真意,并且证明他们缺乏智慧和逻辑性。

如果增加一件东西的价值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所有权,那么维持这个价值的人也应该得到同样的权利。什么叫做维持?就是不断的增加,就是不断的创造。什么叫做耕耘?就是使土地产生它每年的价值:就是通过每年更新的创造,使一块土地的价值不致降低或消失。所以,就算所有权是合理的和正当的,就算地租是公允的和合乎正义的,我也要说耕种者享有同开荒者和改良土壤者一样的权利,应该取得所有权;当一个佃农每次偿付地租时,他就在受托照管的田地上得到一部分的所有权,这部分所有权的分数的分母等于所付地租的份额。如果你不承认这一点,你就会陷于武断和专横,你就是承认阶级特权,你就是赞成奴隶制度。

凡是劳动的人都可以成为所有人:这个事实是从政治经济学和法学的公认的原理中必然推论出来的。当我说所有人时,我不是像我们那些假仁假义的经济学家那样,只是指他对他所得的津贴、薪金、报酬有所有权;我指的是他对他所创造的价值有所有权,而现在却只有雇主可从从这个价值中得到利益。

由于这一切都牵涉到工资和产品分配的学说,同时由于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从理论上加以明确,我要求在这里多加说明;这种阐述对于主题是不会没有用处的。许多人提出让工人分享产品和利润;但是在他们的心目中,这种分享纯粹是慈善性的;他们从未说明,也许连想都没有想到,这是劳动所固有的一种天然的、必要的权利,是和生产者的职能分不开的,即使这个生产者是个最低级的小工也是如此。

这里是我的建议:劳动者即使在领到了工资以后,对他所生产出来的产物还是保有一种天然的所有权。

我继续引证孔德先生的言论:“雇用一些工人来弄于水草地、拔去地上的树木和小树丛;总之,就是清理土地。他们增高了它的价值,他们使财产的数量加大;他们获得食物和工资,作为他们所增加的价值的报酬,所以这个价值就成为资本家的财产。”

这个代价是不够的:工人们的劳动已经创造了一种价值;因而这种价值是他们的财产。但是他们既没有出卖这种价值,又没有加以交换:并且您,资本家,您也没有花什么力气来挣得这种价值。如果您由于您所供给的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而得到一部分的权利。那自然是非常合乎正义的:您对生产作了贡献,您就应当得到一部分的享受。但是您的权利不能取消工人们的权利;虽然您不愿意,这些工人在生产工作中仍然不失为您的同事。您为什么要讲起工资呢?您用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钱,仅足以和工人们放弃给您的永远占有的几年中的所得相抵。工费是劳动者维持每天生活和补充精力所必需的费用;而您把它当作是一项出让所生产出来的价值的代价,那就错了。工人什么也没有出卖:他既不知道她的权利,又不知道他所让给您的权利的范围,也不懂得您所谓和他订立的契约的意义。在他这方面,完全是无知:在您那方面,即使不说是盗窃和诈欺的话,也至少是错误和乘人不备。

让我们用另外一个例子来把这一切说得更加清楚,使它的道理更为明显。

谁都知道把一块未经开垦的土地变为可以耕种的和能生产的土地是多么困难的事。这些困难是这样的巨大,以致独自进行开荒的人差不多总是在使土地能够给他生产出极微薄的生活必需品之前就死亡了。为此就必须有结集起来和配合起来的社会力量以及工业上的一切资源。在这一点上,孔德先生引证了很多确凿的事实,可是没有想到他是在收集一些反对他自己的体系的证据。

假定有一队由二十或三十户人家组成的移民的队伍在一个荒村中进行开垦;荒村中的本地人是经过协商后撤离的:村中遍地都是野草和树木。每户人家拥有一笔不大的但是足够的资金,总之就像一个开荒者所能选择的那样的资本:牲畜、种子、耕具、一些现款和口粮。在把土地分割之后,各人找到对他最合适的地点定居下来,着手开垦分给他的那份土地。但是,经过了几个星期的空前的疲劳、想像不到的辛苦、费用浩繁而且几乎是毫无结果的劳动之后,我们的这些人开始抱怨他们的职业了:他们感到情况艰难;他们咒骂自己的不幸的生活。

忽然,其中有一个最会动脑筋的人宰了一口猪,把一部分肉腌存起来;他决定牺牲他所余的粮食,跑去找他的那些苦难的同伴。“朋友们,”他以最和善的口气对他们说,“你们花费了这样多的辛劳才完成这样少的工作,并且日子过得很痛苦!半个月的工夫已经使你们陷于绝境!让我们来签订一项使你们大家都可以得到好处的契约吧;我供给你们口粮和酒:你们每天都可以得到这么多:我们将在一起劳动,哎哟,朋友们,我们将感到幸福和满足!”

可以想像,一些已经破产的人还会拒绝这样的说辞吗?那些最感到饥饿的人就跟着这位奸诈的邀请人走了。他们就开始工作;集体生活的乐趣、竞赛、欢乐、互相使精力提高了一倍,工作明显地向前进展,他们在歌唱和欢笑声中驯服着大自然。过了不久,土地大起变化;垦熟的土地只等着下种了。这个做好之后,土地所有人就付钱给他的工人,后者道谢而去,并且惋惜和他一起度过的那些幸福的日子一晃就过去了。

别人学他的样,总能获得同样的成就。后来,那些人就定居下来,其余的人都分散了:每个人都回去做自己的开荒工作。可是在开荒的时候,必须活下去;他们在给邻居垦荒期间没有给自己垦荒:在播种和收获上,已经丧失了一年的时间。他们在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别人的时候,心里认为这样做一定是上算的,因为他们可以节省自己的粮食;并且在较好的生活中,还可以赚更多的钱。多么错误的打算!这是给别人创造了生产的手段,丝毫没有给自己创造什么,开垦的困难还是一样;衣服都彼旧了,粮食吃完了,不久钱袋也空了,袋中的钱都跑到那个他们为之做工的人的手里去了,并且只有他能够供给他们所缺乏的粮食,因为只有他能进行生产。后来,当可怜的开荒者已经罗掘俱空的时候,那个拥有粮食的人(像寓言中的狼似的,老远就嗅到了它的牺牲品)又出现了;对这个人他答应重新雇他去做工,对另一个人他建议用好价钱买进他那块不生产的土地,在买进这块土地以后,他却什么也不干,并且将永远什么也不干,这就是说,他为他自己的利益使一个人去耕种原来属于另一个人的土地;事情做得非常顺利,因此二十年之后,在那三十个原来在财富上是平等的人当中,有五个或六个已经变成全村土地的所有人,其他那些人的财产都在慈善的名义下被剥夺掉了。

我有幸生在这个祟尚资产阶级道德的时代,这个时代的道德观念十分低落,如果有不少正人君子式的所有人向我质问这一切究竟有什么违反正义和公道的地方,我也一点不会觉得惊奇,卑鄙龌龊的灵魂!行尸走肉的家伙!如果现行的这种盗窃在你们看来还不算明显的说,那么怎样才能希望说服你们呢?一个人利用甜言蜜语,找到了损人利己的秘诀;然后,一旦利用了共同的努力而致富之后,他就拒绝按照他自己所规定的同样条件使那些为他发财的人过美好的生活:而你们还问在这样的一种行为中有什么诈欺的地方!他说他已经清偿了他的工人,什么也不欠他们的了,又说他对自己的事还忙不过来,用不着去帮助别人。在这些借口之下。他拒绝像别人帮他起家那样去援助别人成家立业。当这些可怜的劳动者孤立无援,无可奈何,而不得不出卖他们的产业的时候,他这个没有良心的所有人,这个奸诈的暴发户,却准备好去促成他们的倾家荡产。而你们却以为这是合乎正义的!当心,在你们惊愕的眼光中,我看到比那因愚昧无知而产生的惊诧要明显得多的良心的不安。

有人说,资本家已偿付了工人的劳动日;但为了确切起见,应该说资本家每天雇用了多少工人,就偿付了多少个劳动日,这与上面的说法就决不是一回事了。因为,对于劳动者因团结协调和群策群力而产生的庞大的力量,资本家并没有给予任何报酬。两百个卫兵在几小时之内把吕克索尔的方尖石塔竖到它的基石上;假如只是一个人,让他做上二百天,他能办得到吗?可是,在资本家的帐上,工资的总数没有什么不同。是啊,把一片荒地变为可以耕种的农田,盖造一所房屋,开办一个工厂,——所有这些等于是竖起好些方石尖塔,移动好几座山。一笔最小的产业,一项最微不足道的事业,一个极筒陋的工厂的开工,都需要种类繁多的劳动和技巧的协作,所以一个人是无论如何办不了的。令人惊奇的是,经济学家们从来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因此,我们不妨把资本家的收入和他的付款对照一下。

资本家必须给与劳动者一笔使他在工作期间能够维持生活的工资,因为如果他不消费,他就不能进行生产。无论是谁,只要雇用一个人,就必须维持他的生活或者给予等值的工资。在一切生产过程中,这是首先要做的事情。我姑且承认在这方面资本家已经尽了他的责任。

除了他当前的生活必需品之外,劳动者必须能够在他的生产品中保证得到他将来的生活必需品:不然的话,生产泉源将告枯竭,他的生产能力也将化为乌有;换句话说,应当使要完成的劳动永远从已经完成的劳动中再生出来:这就是再生产的普遍规律。因此,有土地的农民:1.从他的收成中不但得到他自己和他家属的生活资料,而且还得到维持和改良资本、豢养牲畜的手段,总之,就是得到再劳动和永远再生产的手段;2.在生产工具的所有权中,得到耕种和劳动的永久的基础。

出卖劳动力的人的耕种的基础是什么呢?那就是所有人可能对他有所需要,以及毫无根据地假定所有人愿意雇佣他从事劳动。像过去平民对于土地的占有是由封建主的慷慨和厚道所决定的那样,今天的工人的工作同样是由雇主和所有人的厚道和需要来决定的: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不定占有。但是这种不定的地位是不合乎正义的,因为在这交易中包含着不平等。劳动者的工费很少超过他日常的消费量,并且不能保证他第二天的工资,与此同时,资本家将来的独立和安全却能在劳动者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上得到保证。

可是,这种再生产的酵母——这种生命的永恒的萌芽,这种生产资金和生产手段的准备——构成资本家对生产者欠下的从未偿还的债务;正是这种诈厢性的抵赖行为,造成劳动者的赤贫、有闲者的奢侈和地位的不平等。人们很妥当地所说的人剥削人,主要就是指这一点。

总之不外三个办法:或者劳动者除工资以外,也得分享他和他的雇主一起生产出来的产品;或者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一种等值的劳务:或者雇主必须保证永远雇佣劳动者。分享产品、互相服务或提供永远有工作可做的保证,——在这三个办法中,资本家必须选择一种。然而,显然他无法满足这些条件中的第二、第三两项,他既不能为那些曾经直接或间接对他的事业有所贡献的成千的工人服务,又不能使他们全体都永远有工作可做,所以剩下来的就只有分割财产这一办法。但是,如果把财产分割了,那么一切地位都将趋于平等;将来就既不会有大资本家,也不会有大的所有人。

因此,当孔德先生在继续论述他的假设,指出他的资本家陆续取得他的雇员的劳动产品的时候,他就愈来愈深地陷入可悲的谬论的泥坑;由于他的论据没有更改,我们的答复当然仍旧一样。“其他的工人被雇用来建筑房屋:有的在石矿中采石,有的运输石料,有的加以凿磨,有的把它安放起来。每个工人在经过他的双手的物料上增添了一定的价值,这个价值是他的劳动的产物,也就是他的财产。他刚创造了这个价值,随手就把它卖给资本的所有人,后者用食物或工资作为代价把这个价值买下来。”

分而治之(Divide et 1mpera):把他们分隔开来。你就能够控制他们;把他们分隔开来,你就能够发财致富;把他们分隔开来,你就能够欺骗他们,既可以把他们弄得晕头转向,又可以嘲弄正义。如果把劳动者互相分隔开来,那么付给每个人的每天的工资可能还会超过他所生产出来的价值;但是问题不在这里。一千个人工作二十天的一股力量是按照单独一个人工作五十五年的同样的工资标准来支付的:但这一千个人的力量在二十天之内已经完成了一个人即使劳动百万个世纪也无法完成的工作。这样的交易是不是公允呢?我再说一遍,这是不公允的。虽然您已经偿付了所有的个别的劳动力,但是您没有偿付集体的劳动力。因此,始终存在着一个您所没有获得的而您却在非法地享受着集体所有仅。

即使二十天的工资足以使这部分的群众能够在二十天中吃饱、住好、穿暖,如果这部分群众随时生产、随时把他们的生产品放弃给那不久就要解雇他们的所有人,那么在期间届满、工作停止后,这部分群众怎么办呢?依靠劳动者的协助而得到巩固地位的所有人过着安定的生活,不必再担心缺乏劳动和粮食,而工人却只有把希望寄托在这同一的所有人的慈悲心上,因为他已经把他的自由都出卖和放弃给这个所有人了。所以,如果那个满足于舒适的生活和权利的所有人拒绝雇用那个工人,这个工人将怎样生活呢?他耕耘好了一块肥沃的土地而不能在那里播种;他盖造了一座舒适和美观的房屋而不能住在里面;他生产了一切而丝毫得不到享受。

通过劳动,我们走向平等;每前进一步,就使我们和它更接近一些;如果劳动者的体力、勤勉和技巧是相等的话,那么显然他们的财产也就应该是相等的。事实上,如果真像人们所主张并经我们认可的那样,劳动者是他所创造的价值的所有人,那么结果就会是:

1.劳动者应该获得财产,而不是游手好闲的所有人

2.一切生产过程既然一定是集体的,工人应当有权按照他的劳动的比例分享产品和盈利。

3.一切积累起来的资本既然是社会的财产,谁也不能把它当作他的专属财产。

这些推论是驳不倒的;仅仅是这些推论就足以推翻我们整个的经济制度,改变我们的规章和法律。为什么主张这个原理的人如今又拒绝遵从它了呢?为什么像萨伊、孔德、艾奈肯这样一些人在说明所有权来自劳动之后,接着又想法要靠占用和时效来使它固定下来呢?

但是,让这些诡辩家去发表他们那些矛盾的和盲目的言论吧;人民的良知会对他们的模棱两可的言辞,作出公平的判断的。我们应当赶快启发人民,给他们指明正确的道路。平等就将来到;我们和它之间已经只隔开一个短短的距离,明天,这个距离就可一跃而过。

第六节 社会上的一切工资都是平等的

当圣西门主义者、傅立叶主义者以及一般说来所有今天从事研究社会经济和改革的人都在他们的旗帜上写着:“按才分配,按才配工。”(圣西门)“按照各人的资本、劳动和才能进行分配。”(傅立叶)的标语时,他们的意思是说——虽然他们没有用这么许多话讲出来——由劳动和勤奋得来的大自然的产物是一种赠给各种杰出的和优秀的人才的奖品、锦标和桂冠;他们把地球当做一个广大的决斗场。在这个决斗场中,的确已经不是用长枪和刀剑的刺击、武力和奸诈来夺取奖品,而是用获得的财富、知识、才能,甚至用德性本身来夺取的了。总之,他们认为,并且大家也和他们一起认为。

最高的报酬应该给与才能最大的人,如果我们用那至少具有说得干脆这一优点的买卖人的口气来说,那就是工薪应当和才能及其成绩相称。

这两位自称为改革家的门徒们不能否认这不是他们的想法,因为,如果他们否认的话,那就会和他们的正式解释发生矛盾,并破坏他们的体系的统一性。而且,他们这样的否认也大可不必害怕。这两派都自夸能按照大自然的类同情况把地位不平等作为一个原则规定下来;他们说当初大自然本身就是想造成才能的不平等的。他们引以自豪的只是一件事,即他们的政治制度尽善尽美,能使社会的不平等永远和天然的不平等相符合。他们不耐烦再去研究地位——我指的是工薪——的不平等是否可能,正如他们不耐烦再去确定衡量才能的尺度一样。“按才分配,按才配工。”“按照各人的资本、劳动和才能进行分配。”

自从圣西门和傅立叶去世以后,在他们人数众多的门徒之中,谁也没有打算用科学方法向公众说明上述的这个伟大的主义;我愿意以一百对一来打赌,任何一个傅立叶主义者连想都没有想到这个重叠式的警句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按才分配,按才配工。”“按照各人的资本、劳动和才能进行分配。”

这个命题,就他们所说的那种明显的、通俗的意义(in sensu-obvio)来理解,是错误的、荒谬的、非正义的、矛盾的、与自由相敌对的、提倡暴政的、反社会的,并且是在所有权偏见的绝对影响下不幸地想像出来的。

首先应当把资本从应当得到酬报的因素中删去。我读过几本傅立叶主义者的小册子,据我所知,他们否认占用权,并且除劳动以外不承认所有权有任何基础。他们既然从相类的前提出发,如果他们曾经对这个问题进行推理的话,他们就应该懂得,资本只能根据占用权来给它的所有人产生收益,因而这种生产是不合法的。的确,如果劳动是所有权的唯一基础,那么只要另外有人在利用我的田地并支付给我地租,我就不再是这块田地的所有人了。这是我们已经无可怀疑地证明了的。要知道,这对于所有的资本都是一样的;所以,把资本投进一个企业,根据法律的决定,就是拿这笔资本去换取等值的产品。我不再进行这种现在是无益的讨论了,因为我打算在下一章里详尽地讨论一下用资本从事生产的问题。

所以,资本是可以交换的,但它不可能是收入的来源。

剩下来的是劳动和技能;或者像圣西门所说的那样,是成绩和才能。我将对它们一一加以研究。

工薪应不应该取决于劳动?换句话说,多劳多得是否合乎正义?我请求读者密切注意这一点。

为了一下子解决问题,我们只要提出下列问题就够了:劳动是一种条件还是一种斗争?据我看来,答案是没有疑问的。

上帝对人说:“你应当以你自己的血汗得到你的食粮,”——这就是说,你应当自己生产你的食粮:你应当抱着或多或少的愉快心情,按照你如何去安排和配合你的努力的本领而从事劳动。上帝没有说:“你应当到你的邻居那里去争得你的粮食”;而是说:“你应当和你的邻居并肩地从事劳动,你们两个人应当和睦地住在一起。”让我们来阐明这条定律的意义,因为它那极端简单的表达方式可能引起误解。

在劳动中,必须注意并区别两件事:协作和可以利用的材料。

只要劳动者联合起来,他们就是平等的;如果一个人所得的报酬比另一个人多,就会引起矛盾。因为,既然只能用一个劳动者的产品来偿付另一个劳动者的产品,如果两个人的产量不相等的话,那么较多的产品与较少的产品之间的余数或差额,就不归社会所得:因而它既然不被交换,也就不会妨碍工资的平等。当然,结果将产生一种有利于生产力较强的劳动者的天然的不平等,但因为谁也没有由于他的体力和生产能力而受到损害,所以不会产生社会的不平等。总之,社会进行交换的只是一切相等的产品,这就是说,社会只能对于为它提供的劳动给与酬报;因而它就可以平等地酬偿所有的劳动者:至于在它范围之外所生产出来的东西,就像劳动者之间的口音和头发颜色的差别那样,那是与社会无关的。

我好像自己就在这里规定不平等的原则似的:完全不是这样。在一块特定的正在开发的土地上,劳动者的人数愈多和让每个人做的工作愈少。那么给社会所能提供的劳动的总量——即可以进行交换的劳动——就愈大,因此当协作的范围逐渐扩大时,天然的不平等就逐渐消除,给社会所生产的可供消费的价值的数量就有所增加。所以,在社会中能带来劳动上的不平等的唯一因素,就是占用权——所有权。

现在,假定按照耕耘、翻地、收割等等来估计,这种社会性的劳动量每天是二十平方米,并假定完成这个任务所必需的平均时间是七小时:一个劳动者在六小时之内就完成了,另一个则要八小时才能完成;大多数的人要化费七小时:但无论哪个劳动者在这上面花费了多少时间,只要他能提供所要求的生产额,他就有权得到相等的工资。

那个能在六小时内完成任务的劳动者,是否可以其较强的体力和活动能力为理由,去霸占能力较差的劳动者的任务,从而夺去他的工作和食粮呢?谁敢支持这样的主张呢?那个比别人完工得较早的人可以随意休息,或者为了保养他的体力和锻炼他的思想,以及为了生活上的愉快,可以从事有益的体育和操作。在不妨害任何人的条件下,他是可以这样做的:但他必须限于做那种单纯影响他个人的工作。精力、天才、勤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个人的优点是自然所造成的事实,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个人所造成的事实,社会给予他们应得的尊重;但是社会给予他们的工资,是根据他们的生产而不是根据他们的能力来衡量的。要知道,各人的产品是受全体的权利的限制的。

如果土地的面积是无限的,可供利用的材料的数量是取之不尽的,甚至在这个时候我们也不能接受按劳分配这个原则。为什么呢?我再重复说一遍,那是因为无论组成社会的人数有多少。社会由于只能用他们自己的产品来支付他们的工资,因而不得不给予所有的人以相同的工资。可是,在我们刚才所举出的假设中,既然无法禁止那些具有强大力量的人利用他们的一切优点,所以就在社会平等之内,又将出现天然的不平等的那些流弊。但是,就地球上的居民的生产力和他们的蕃殖力来说,土地是极有限的,此外,由于产品的种类繁多和高度的分工,所须完成的社会性的任务是轻而易举的。因此,由于可能生产的产品是有限的,而这些产品又是容易生产的,绝对平等的定律就发生作用了。

是的,生活是一种斗争。但这绝对不是人与人的斗争,而是人与大自然的斗争;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参加进去。如果在斗争中强者前来援助弱者,他们的美意是值得称赞和爱慕的;但是应该让别人自由地接受他们的援助而不应该用武力和有代价地强制别人接受。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前程,既不会太长,也不会太艰难;凡是完成了他的事业的人最后都能得到酬报;首先达到终点是没有必要的。

在印刷业中,劳动者通常都是按件计工的,排字工人按照每排出一千个铅字得到多少工资计算,印刷工人则按照每印出一千页计算。在那里,像在别处一样,也可以看到才能和技巧的不平等。在不怕有停工的日子、即不怕有失业和缺乏印刷和排版的工作的时候,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挥他的劳动热情,尽力施展他的才能;那时,多劳者多得,少劳者少得。但当业务清淡时,排字工人和印刷工人就平分他们的工作;如果有不把自己的工作分给别人的就被看作是盗贼和叛徒一样,为人所不齿。

在这些印刷工人的行动中,存在着一种不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能及到的哲学。如果我们的立法者早把存在于印刷业中的公平分配原则规定到他们的法典中去,如果他们早就注意到人民群众的本能——不是为了卑躬屈膝的模仿,而是要改革它们并使它们普遍化——自由和平等早就可以建立在一个不可摧毁的基础上了。同时,我们也不会对于所有权和社会地位差别的必要性发生争论了。

人们曾经计算过,如果按照法国具有劳动力的人数来分派工作的话,每人每天平均工作的时间不会超过五小时。如果是这样,我们怎么敢谈到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呢?造成不平等的是罗贝尔·马盖尔的那种劳动。

所以,被解释为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以两个明显的错误为基础的:一个是经济学方面的错误,即在社会的劳动中,任务必然是不相等的;第二个是物理学方面的错误,即能够生产出来的物品的数量是无限的。

人们会说:“但是,如果有一些人只肯完成他们任务的一半呢?”……这不是很为难吗?也许他们只要一半的工资就满意了。按照他们提供的劳动来给予酬报,他们有什么可以抱怨的呢?并且他们对别人有什么损害呢?根据这个意义来说,应用按才配工这一原则是合乎正义的;这就是平等的定律。

此外,可以在这里提出许多涉及工业的章则和组织的困难问题。对于这一切,我将用一句话来答复,那就是这些问题都应该按照平等的原则加以解决。有人也许会说,“有的工作如果让它拖延下去的话,就不免要妨害生产。难道社会应该由于少数人的懈怠而遭到捐害么?难道由于尊重劳动权,社会就不敢自己动手来保证得到他们所不肯给它生产的产品吗?在这种情况下,工资将属于谁呢?”

将属于社会;社会将被准许由它自己,或者通过它的代表,去完成那个搁置起来的工作,但是永远要使一般的平等不受侵犯,同时只有懒汉才应该由于懒惰而受到惩罚。此外,虽然社会不能对拖延工作的人采取过分严峻的处理办法,它却有权为了它自己的生存而去防止由此造成的流弊。

人们接着又会说:在所有的工业部门,必须要有领导人、教师、监察员等等。这些人是否也要参加一般的工作呢?——不,因为他们的任务是领导、教育和监督。但是他们必须由劳动者自己在他们之中选举出来并须具备充当被选举人的条件。一切公职,不论是行政方面的或是教学方面的,都是这样的情形。

所以,一般的规章的第一条将是:

可供利用的物资的数量的有限性,证明有必要根据劳动者的人数来分派工作。所有的人都具有完成一种社会任务、即相等的任务的能力,同时除以另一个人生产的产品来偿付一个劳动者的劳动之外,没有其他的可能性,所以工资平等是合乎正义的。

第七节 才能的不平等是财富平等的必要条件

有人反对,并且这种反对意见构成圣西门的那个原则的第二部分和傅立叶的那个原则的第三部分:“一切要完成的工作并不都是同样简单的:其中有些要求技能上和智慧上的高度水平,这种高度水平就是工作代价的基础。艺术家学者、诗人、政治家之所以受到尊重,只是由于他们的卓越性;这个卓越性摧毁了他们与其他的人们之间的一切等同性;在这些科学和天才的卓越的人才面前,平等定律就消失了。要知道,如果平等不是绝对的话,就没有平等。上自诗人下至小说家;上自雕刻家下至石匠;上自建筑师下至泥水匠:上自化学家下至炊事员,等等。才能是按照等级、属类和种类加以分类和再分类的。才干的两个极端是由一些中间性的才干联系起来的。人类就是由一种广大的阶次构成的;在这个阶次中,各人通过与他人的对比而得到相应的评价,并且以大家对他的产品所公认的价值得到他的劳动代价。”

这个反对平等的理论历来就好像是难以抗拒的:这是经济学家们以及平等的保卫者们的绊脚石。它使前者铸成大错,使后者说出一些贫乏到不可置信的言论。巴贝夫要求严厉取缔一切优越性,甚至要把它当作社会的祸害来追究;为了要奠定他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基础,他把所有的公民都抑低到最低微的人的高度。我们看见过一些无知的折衷主义者反对学识的不平等,并且如果有人还会起来反对德性的不平等,我是一点也不会感到惊奇的。亚里士多德遭到放逐,苏格拉底被迫服毒,埃巴米侬达斯受到审判,他们都是由于在智慧和德性上高人一等而受到一些荒唐和愚蠢的煽动家的迫害的。只要财富的不平等使那些受到财主欺骗和压迫的群众在思想上产生对新兴暴君的恐惧,类似的疯狂举动还是会发生的。

没有再比钻牛角尖更荒谬的了,并且往往没有再比真实情况本身看起来更加不像真实情况了。另一方面,卢梭说过,“要想能够一下子看清楚我们每天都见到的事物,必须有很广博的哲学”,达朗贝尔也说过,“人们对于那种似乎到处都出现在他们面前的真象很少加以注意,除非有人特别提醒他们”。我从经济学家的老前辈萨伊那里借用了这两句引语;他本来应当从这两句话里得到教益的,但他这个嘲笑瞎子的人自己也戴着一副眼镜;注意他的人自己也是近视的。

真是怪事!使思想象们如此感到惊恐的并不是反对平等的论据,而是平等所依存的条件本身!

天然的不平等是财富平等的条件!何等谎谬的论调!为了不让人家以为我有所误解,我重复说明我的论断:才能的不平等是财富平等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社会中,必须把职务和关系这两件事区别开来。

1.职务所有的劳动者都应该有能力去完成他所负担的工作,或者让我说得通俗一些,所有的劳动者都应该懂得本行的业务。当工人有足够的能力去完成他的工作时,那就是在这个职工和职务之间存在着对称性。

在人类社会中,职务并不都是相类的:所以必须要有不同的才能。而且,某些职务要求较高的智慧和较高的才能;所以就存在着一些具有优越的智慧和才干的人。既然有需要完成的工作,就必然有完成工作的人:有需要则有思维,有思维就会有生产者。我们所能知道的,只是我们官能的刺激作用使我们想望的东西,只是我们智慧的范围之内的东西;我们的欲望所急切要求的,只是我们能想到的东西:并且我们想得愈好,我们就愈加有能力去生产。

由此可见,既然职务是由需要产生的,需要是由欲念产生的,欲念是由自发的知觉和想像力产生的,那么智慧既能想像,也就能从事生产;因而没有一种要完成的工作是工人的能力所不能胜任的。总之,如果有了职务而需要有完成这种职务的人,那就是因为能完成职务的人早已先于职务而存在。

现在,让我们赞叹大自然的安排吧。关于它所给我们的、不是孤立的个人凭自身的力量所能满足的各种各样的需要,大自然已经把那种个人所不能得到的力量赋予了集体。这就产生分工的原则,一种以职业的特点为基础的原则。

某些需要的满足要求人们进行不断的创造工作,可是其他的需要却只要通过一个人的劳动就能使千百万人在千万年里得到满足。例如,衣食的需要要求不断的再生产;而有关宇宙体系的知识却可以由两三个具有特殊禀赋的人永久地获得。江河的滔滔不绝的流水维持着我们的商业,推动我们的机器;但是位于空间中央的太阳则单独地照耀着全世界。大自然可以像创造农夫和牧人那样,创造许多柏拉图和维琪尔,许多牛顿和居维埃,但是它觉得这样做不妥当,它有意使天才的稀有性相当于他的作品的长期性,并在具有才能的人数和他们每个人的才能的充分性之间维持着平衡。

我不打算在这里研究某一个人和另一个人在才干和知识上的距离是否是由我们这种可悲的文明造成的,我也不想研究今天人们所谓才干上的不平等能不能在一些较为幸福的条件下变成仅仅是才干的多样性。我就问题的最坏的方面来看,并且,为了免得人家责备我支吾搪塞和有意想避困难,我承认人们所要说的一切才干上的不平等。某些爱好平均论的哲学家认为所有人的智慧都是相等的,它们之间的分歧只是教育的结果。我坦白地说,我决不赞同这种学说;即使这种学说是正确的,它也会导致一种与这些哲学家所主张的议论完全相反的结果。因为,如果才能是相等的,那么不论它们力量的大小如何,由于不能强制任何人去做特定的工作,那些被认为最粗鄙、最低贱或太艰苦的职务就应该得到最高的报酬。这种情况既不符合平等,也同按才配工的原则相矛盾。反之,如果我能假定社会是这样:在这个社会中,每种技能在数目上是和社会的需要相称的,并且这个社会只要求每个生产者拿出他的特殊的职务需要他生产的东西;那么一方面既可尊重各种职务之间的级位关系,一方面我也可以由此得出财富平等的结论。

这是我的第二个论点。

11.关系在讨论劳动的因素时,我曾说明为什么在同类生产任务中,既然所有的人都具有完成一种社会任务的能力,各人体力不均就不能被用来作为任何不平等待遇的理由。但是,我们可以很公正地指出,某些人的能力的确完全不能担任某些劳务,因此,如果人类的劳力突然完全用来生产一种产品,就立刻会出现许多无能者,因而也就会发生最大程度的社会不平等。但是不必等我指出,大家都可以看到实业的多样性不致使有些人成为魔物:这个道理十分明显,所以我不在这里多作论述。我们只须证明,各种职务彼此是平等的,犹如做同样工作的劳动者是互相平等的一样。

你们会不会感到惊奇,因为我拒绝把地位的尊荣、权力和财富的特殊待遇给予有天才、有学识和勇敢的人,总之,给予所有那些被大家所敛佩的卓越人物?并不是我要拒绝,这是经济、这是正义、这是自由,它们不许可这样做。自由!我第一次在这个问题上提起它的名称,但愿它站起来为它自己辩护并获得胜利。

一切以交换产品或劳务为目的的交易,都可以叫做商业行为。

谁说起商业,总是说等值的交换;因为,如果价值不相等,同时受到损害的一方觉察到这一点的话,他就不会同意交换,也就不会有商业行为。

商业只能在自由人与自由人之间进行。固然到处都可能存在着那种用暴力或诈欺来进行的交易,但这绝对不能说是商业。

所谓自由人,是指那些能够利用他们的理智和官能的人,他们既不为情欲所蒙蔽,又不因恐惧而被迫行动或不敢有所作为,也不致受到错误的意见的欺骗。

所以,在一切交易中,存在着一种道义上的义务,即订约的任何一方都绝对不能损人利己;这就是说,如果要使商业行为成为合理的和诚实的行为,就必须避免一切不平等:这是商业的第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是,它应该是自愿的,这就是说,双方是在自由的和完全自觉的状态下达成协议的。

所以我把商业或交易界说为一个社会行为。

那个为了一把刀而出卖他的女人、为了几小块玻璃而出卖他的子女、为了一瓶烧酒而出卖自己的黑人是不自由的。同他订约的这个人口贩子不是他的朋友,而是他的敌人。

那个为了得到一小块面包而烤出一大堆面包、为了可以住在马房里而去建筑一座宫殿、为了能穿上破衣烂衫而去织造最名贵的布匹、为了自己省掉一切而生产一切的文明世界中的工人,是不自由的。工人为雇主劳动,但雇主并不因为他们相互之间交换着工资和劳务而成为工人的朋友,他是工人的敌人。

那个不是出于热爱而是出于恐惧去为祖国服务的士兵是不自由的;他的同伴和长官、上面的大臣或军法机构,都是他的敌人。

租赁土地的农民,借进资本的生产者,缴纳通行税、关税、执照捐、牌照捐、人头税或财产税等等的纳税人以及投票通过这些捐税的议员,他们既不了解他们的行为的意义又不懂得自由的精神。他们的敌人是土地所有人、资本家、政府。

如果你们给人们以自由,启发他们的思想,使他们能够懂得作们所订立的契约的意义,那么你们就会看到最完善的平等精神将在他们的交易行为中占据首要地位,而不必考虑才能和智慧的优越性;你们也就会承认,在商业事务上,也就是说在社会的范围内,优越一词是毫无意义的。

假如荷马给我朗诵他的诗篇,我将聆听这位旷世的天才,和他相比,我是一个无知的牧人、低微的农夫,是微不足道的。事实上,如果拿作品和作品相比较,在他的《伊里亚特》篇的面前,我的那些乾酪和豆荚又算得了什么呢?但是,如果荷马要想把我所有的一切当作他的那部无可比拟的史诗的代价而全部拿走,并且想要使我成为他的奴隶的话,我就宁愿放弃欣赏他的诗歌,向他谢绝。我可从不要他的《伊里亚特》而等待《埃泥易德》,如果有必要这样等待的话;荷马却不能一天没有我的产品。所以让他接受我给他的菲薄的礼物,然后再让他的诗篇教育我、鼓励我、安慰我吧。

什么!您倒说得好!一位歌唱人类和天神的诗人,竟给他这样的地位?想想您的那种施舍以及由此而来的屈辱和痛苦吧!多么野蛮的慷慨啊!我请您不要激动。财产使一个诗人成为一个克利苏斯或一个乞丐!只有平等才能使他得到荣誉和赞赏。问题在哪里呢?在于规定诗人的权利和欣赏者的义务。现在,请您注意这一点,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这是很关重要的:双方面都应该是自由的,一方面是出卖的自由,另一方面是购买的自由。肯定这一点以后,他们各自的主张就丝毫不能算数了,他们的一方对于他的诗篇、另一方对于他的施赠的估计不论是否公允、都不会影响契约的条件。我们不应该再在才能的重要性方面而应该在生产品的重要性方面去找到我们仲裁的理由。

要使歌颂阿契里斯的诗人得到他应得的报酬,他首先必须使自己受人欢迎:这点办到之后,他的诗篇和一笔酬劳的交换既然一个自由的契约行为,就应该同时是一个合乎正义的行为,这就是说,诗人的酬劳应该等于他的作品。可是,这个作品的价值如何呢?

首先,让我们假定这篇《伊里亚特》——这篇应当得到公允报酬的杰作——的价值实际上是无限的,至高无上的。再假定可以自由作主的公众拒绝收买这篇杰作,那么显而易见,这个不能换钱的诗篇的内在价值固然并不因而减低;但是它的交换价值或者它的生产效用就会等于零,就会化为乌有。既然一切权利和一切自由都应当平等地受到尊重,我们就应当在一方面是无限、另一方面是零之间,在与这两者的距离都相等的地方,去寻求应付的工资额;换句话说,要加以确定的不是出卖品的内在价值而是相对价值。问题开始简单化了:现在这个相对价值是多少?一个像《伊里亚特》这样的诗篇的作者应当得到什么样的报酬?

在确定了它的定义之后,政治经济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这个问题;可是它不但没有把这个问题加以解决,而且还声明说它是无法解决的。按照经济学家的意见,物品的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是不能绝对地加以确定的;这个价值必然发生变动。“一件东西的价值”萨伊说,“是一个具体的数量,但它只能在一个特定的时刻是具体的。这个价值在本质上永远是可变的,即从一点变到另一点。任何东西都不能绝对地确定它,因为这个价值是以无时无刻不在变动着的需要和生产手段为基础的。这些变化使经济学的现象趋于复杂,往往使它们变得很难加以观察和解决。对于这种情况,我不知道有什么补救的办法;改变事物的本质不是我们的能力所能做到的。”

在别的地方,萨伊说过并且反复说,价值既然以效用为基础,而效用则完全从属于我们的需要、我们一时的好恶和时尚等等,所以价值像人的意见一样是可以变动的。可是政治经济学既然是价值以及它们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科学,如果交换价值不能绝对地加以确定的话,那么政治经济学怎么可能存在呢?它怎么会成为一种科学呢?两个经济学者怎能不相对而讪笑呢?他们怎么敢去辱骂形而上学家和心理学家呢?什么!笛卡儿这个傻子认为哲学需要有一个使这门科学的大厦得以建立起来的不可动摇的基础——某种不动摇的东西,(aliquid inconcussum)并且他曾老老实实地去找寻这个东西!在他之后,经济学方面的那位赫米斯,即专门用了半部书来阐明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科学这一严肃题目的巨匠萨伊,却有勇气肯定说这门科学不能确定它的研究对象,这就等于说这门科学是没有原理和没有根据的!所以,这位有名的萨伊就不知道一门科学的性质是什么,或者毋宁说是他对自己所论述的主题一无所知。

萨伊的这个榜样产生了它的后果。发展到现阶段的政洽经济学像是哲学上的本体论:在论述因果时,它什么也不懂,什么也不如说明,什么结论也不做。被人尊称为经济规律的概念不过是一些平凡的通则;经济学家们用好听的语调和术语把这些通则装扮起来以后,以为就可以使它们具有深奥的面貌。至于经济学家们试图就社会问题作出的解决办法,我们只能说,虽然他们的煞费苦心的著作里偶尔也出现一点常识的闪光,但他们立刻又堕入谬论中去了。政治经济学像一片浓雾似的笼罩在法国的上空已经有二十五年了,它阻碍着思想的前进并压制着自由。

工业上每一种创造有没有一种可用金钱得来的、绝对的、不变的,因而是合法的和真实的价值呢?——是有的。

人的每一种产品是否可以和人的其他某一种产品交换呢?——也是可以的。

一双鞋子值多少颗钉子呢?

如果我们能够解决这个吓人的问题,我们就掌握到了人类已经找寻了六千年的社会制度的关键。在这个问题面前,经济学家变得迷糊了并且退却了;既不能读又不能写的乡下人却毫无难色地作出了答复:把做鞋子所用去的时间和费用来制造钉子,能制造多少,鞋子就值多少钉子。

所以,一件东西的绝对价值就是它耗费的时间和费用。仅从沙地上拾起来的钻石值多少呢?——毫无价值;这不是人的生产品。当这块钻石经过琢磨并镶成饰物的时候,它值若干呢?——工人因此而花费的时间和费用。那么,为什么它卖得这样贵呢?——因为那些人是不自由的。社会必须调节最稀有的物品的交换和分配.像它对最通用的东西一样,使得每个人都可以分享一份。那么,什么叫做鉴定价值呢?——欺骗、侵权和盗窃。

按照这个原则,不难使大家的意见趋于一致。如果我们在无限价值和等于零的价值之间所要寻找的平均价值在每一件产品上由生产这件产品所花的时间和费用的总量表现出来,那么,作家写一首诗既然需要三十年的研究工夫和一万法郎的旅行、书籍等等的费用,就应该用一个普通劳动者的三十年的工资加上一万法郎的补偿费来收买这首诗。假定那个总数是五万法郎;如果购买这个杰作的社会拥有一百万人的话,那么我应该负担的那部分将是五生丁。

这就发生了几点应当注意的事项:

1.同样一种产品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地点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和费用可能或多或少地有所不同;从这一点来看,价值的确是一个可变的数量。但是这种变动并不是经济学家们所说的那种变动。他们在价值变动的原因中,是把生产方法、兴趣、一时的好恶、时尚、舆论混在一起的。总之,一件东西的真正价值虽然在它的货币表现上是可能发生变动的,但是在它的代数式的表现上是不变的。

2.每一件需用的产品应当不多不少地按照它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支付代价:每一件无人需要的产品,对于生产者来说是一种损失,一种商业上的负数价值。

3.对于估价原则的无知以及在很多情况下应用这个原则时所发生的困难,是商业欺骗的根源,也是财富不平等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4.为了酬劳某些工业,购买某些产品,就需要有一个社会能在规模上符合人才的稀少、产品的昂贵、艺术和科学的门类众多等情况。例如,倘使一个拥有五十个农民的社会可以维持一个小学教员,那么它就需要有一百个农民来养活一个鞋匠,一百五十个农民来养活一个铁匠,二百个农民来养活一个裁缝等等。如果农民的人数达到一千、一万、十万或更多的话,那么随着他们人数的增加,最迫切需要的工作人员的数额也就必须按比例地增多;所以最高级的职务只有在最强大的社会中才有存在的可能。才能的与众不同,就在于此;天才的性格,使这种性格能够得到繁荣昌盛的保证,只有在一个人口广大的国家中才能产生出来并得到发展。但是,为天才的生存所必需的这种生理上的条件,并不能增加它的社会权利:绝对不是那样,——天才的迟迟不能出现,证明了在经济和民事方面,最崇高的智慧必须受财产平等的支配:这个平等先于这种智慧而存在,并且后者是这个平等的最高成就。

对于我们的自尊心来说,这是不好受的,但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并且在这里,心理学是支持社会经济学的,它使我们懂得,在物质报酬与才干之间没有共同的衡量方法,在这方面,所有的生产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因而在他们之间的比较和一切财富上的不平等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一切由人的双手产生出来的东西,和造成这个产品所用的原料相比,其价值是不可估计的。在这点上,它们两者之间的距离和一双木展与一块胡桃木之间的距离以及斯谷巴的雕像与一块大理石之间的距离一样大。一个最简单的工匠的天才对于他所使用的材料所占的优势,同一位牛顿的思想对于惰性的天体所占的优势是相等的,这个思想能够计算出这些天体之间的距离、体积和运转。你们要求给予才干和天才相当的荣誉和报酬。如果你们给我确定一个伐木者的才干的价值,我就可从给你们确定像荷马那样伟大诗人才干的价值。如果有什么东西可以用来酬报智慧的话,那就是智慧本身。当属于不同性质的生产者相互表示钦佩和赞赏的时候,就是这种情形。但如果他们为了满足相互间的需要而想到要交换产品,那么这个交换就只能根据一种与重视才干和天才的精神无关的经济学的比率来进行,并且经济学上的定律并不是从不明确的和无法表白的赞赏心情中而是从借方和贷方之间的那种恰当的平衡中推算出来的,总之是从商业数学中推算出来的。

现在,为了使人们不致认为买卖的自由是工资平等的唯一基础,不致认为社会的防止才干的优越性的唯一办法在于某种与权利毫无共同之处的情力,我将说明为什么同样的工资可以酬偿所有的才能,为什么工资上的相当的差别是不合乎正义的。我将指出,才干有一种固有的义务,那就是必须服从社会的一般水平;并且我将说明天才的优越性正是财富平等的基础。刚才我所说的是赞成一切才能之间工资平等的消极理由,现在我要举出直接的和积极的理由。

首先让我们听听那位经济学家的言论:去听听他如何推理以及他如何自称明白事理,总会使我们感到兴趣。何况,如果没有他,没有他的那些有趣的谬见和出奇的论证,我们就什么也学习不到了。那位经济学家所十分厌恶的平等,却在政治经济学中完全得到证明。“当一个医生(原文是一个律师,这个例子不如医生好)的父母为他的教育花费了四万法郎的时候,这笔款项可以当作长期投在他身上的资金。从这时起,就可以认为这笔资金每年应当能够收回四千法郎的息金。如果这位医生一年挣三万法郎,那么剩余的二万六千法郎就是大自然赋与他本人的技能的收益。因此,如果我们假定利率为百分之十,这笔二万六千法郎的天然资本就等于二十六万法郎,同时他的父母在供给学费时所给他的资本是四万法郎。这两笔资本的总数就是他的财富”(萨伊:《实用政治经济学教程》)。

萨伊把那医生的财富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为了他的教育而支出的资金,另一部分是他本人的才能。这样分法是公道的:它是与事物的本质相符的;它是普遍地被承认的;它可以披用来作为确定能力不平等这一论证的重要前提。我毫无保留地认可这个大前提:让我们再看看结论吧。

1.萨伊把那笔四万法郎的教育费作为贷方。这笔钱是应该放在他的借方的。因为虽然这笔费用是用在他身上的,它却并不是他拿出来的。所以那位医生不但不能把这四万法郎作为私有,而且应该把它们加进他的产品的代价中去,并从他的收入中提出来偿还给合法的权利人。此外,我们应该注意到萨伊不但未说偿还,反而根据那种认为资本具有生产力的错误原理而谈到收入。为了培养一个有才干的人而支出的费用是这个有才干的人应负的债务。仅仅由于这个有才干的人的存在,他就是这笔为了造就他而用去的款项的债务人。这个道理是这样的真实,这样的简单明了,所以在一个家庭中,一个孩子的教育费用如果超过了他的弟兄们的教育费的一倍或两倍,他的弟兄在分遗产之前,就有权可以各从遣产总数中先提取一个相等的部分。当那遗产是在监护之下从那些未成年人的名义而被代管时,这样做是不会感到困难的。

2.我刚才所说的应由有才干的人负责偿还教育费用的话丝毫不会使这位经济学家感到为难。那个有才干的人在继承他家庭的遗产时,也就继承了他所负担的那笔四万法郎的债权,并且也就变为这笔款子的所有人。但这是抛弃才干权的问题,重新回到占用权的老问题上去;因此我们在第二章中提出的一切问题现在又出现了:什么是占用权?什么是遗产?继承权是一种可以同时兼承几笔遗产的权利,还是一种仅能选择一份遗产的权利?那位医生的父亲当初是怎样得到他的财富的?他的父亲是所有人,或者仅仅是用益权人?如果他是富有的,就须解说他的财产的来由;如果他是穷人,他怎么负担得起这样大的费用?如果他曾经得到一些援助,那么他有什么权利利用那种援助来反对他的恩人等等呢?

3.“剩下的二万六千法郎是大自然给与他本人的才干的收益”。(萨伊,前引书。)从这个前提出发,萨伊得出结论说,我们那位医生的才干相当于一笔二十六万法郎的资本。这位能干的数学家把一个结论当作一个原理了。不应该拿收入来估计才干;相反地,应当按照才干来衡量他的收入:因为那位医生虽然拥有他全部的才干,也可能发生一点收入也没有的情形:难道就应该下结论说这位医生的才干或财富的价值等于零吗?可是按照萨伊的推理,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而这种结论显然是荒谬的。

要知道,用金钱来估计任何一种才干是不可能的,因为才干和货币是两种无法互相衡量的东西。根据什么样的确实理由可以证明一个医生的收入一定要比一个农民多出一倍、两倍或一百倍呢?这是一个难解的困难,这种困难从来只是通过吝啬、穷困、压迫才得到解决的。我们不应该这样来确定才干权的价值。但是应当用什么方法来确定呢?

4.首先,我说那个医生不应受到比其他任何生产者较差的待遇,他不应处在别人的水平之下。我不打算多费唇舌来证明这一点。但是我补充说明,他也不能高于这个水平;因为他的才干是集体的财产,他没有偿付过这笔财产的代价,并且他永久是这笔财产的债务人。

正如每一种生产工具的创造是集体力量的成果一样,一个人的才干和学问也同样是全世界的智慧和一般知识的产物,而这种知识则是无数大师在无数低级事业的支援下慢慢地积累起来的。当那位医生已经对他的教师、书本、文凭和其他一切项目支付教育费用时,他并没有偿付他的才干的代价,正如资本家在把工资付给他的雇员时并没有偿付他的地产和别墅的代价一样。有才干的人在把他自身造就为一种有用的工具的过程中,也曾有所贡献:所以他是这个工具的共同占有人;他不是它的所有人。他本身同时是一个自由劳动者和一笔累积起来的社会资本,作为劳动者,他被分派去使用一种工具,去运用一部机器,这个工具和机器就是他自己的才能;但作为资本,它是不属于他自己的;他利用这个资本,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别人的利益。

既使有才干的人并没有觉得他自己的专长是为了培养他而作出的那些牺牲的报酬:人们仍然很容易找出理由来减低他的报酬而是把报酬提高到一般水平以上。所有的劳动者都受到教育,每一个劳动者都是有才干的人,一个有才能的人,就是说,都是一项集体的财产。但是造成这个财产所花费的代价却不是相等的。培养一个农民和一个工匠所必需的老师、时间和传统的记忆是不多的:产生才能时出力的多寡和社会孕育期间(如果我可以冒昧地用这个说法的话)的长短,是和才能的大小成正比的。医生、诗人、艺术家、学者生产得少,生产得慢,而农夫的生产物的偶然性却比较小得多,并且毋需这样长的时间。所以无论一个人具有哪种才能,一旦这个才能被培养出来了,它就不属于他自己的了。这个人就像一只巧妙的手所捏制的原料那样,他具有成功的禀赋,成全他的则是社会。如果罐子对制罐人说,“我是我,我什么也不欠你,”这样说对吗?

艺术家、学者和诗人认为,社会许可他们专心研究科学和艺术,他们就已得到公平的报酬:所以实际上他们进行劳动,不是为了他们自己,而是为了培养他们并使他们可以免除其他一切义务的社会。严格说来,社会可以无需乎散文和韵文、音乐和绘画,无需乎了解月亮和北极星是怎样转动的;但它一天也不能没有食粮和住所。

当然,人并不单靠粮食来维持生活;他还须按照福音书所说的,听上帝的话生活,这就是说,他必须乐善并作出善行,认识和赞叹美丽的东西,研究大自然的种种不平凡的事情。但如果要培养他的思想,他就必须先保养好自己的身体:后者这个义务是必要的,正如前者的义务是高尚的一样。如果使人感到幸福和教育人是光荣的,那么供人饮食也是光荣的。所以,当社会忠实于分工的原则,把一种艺术的或科学的工作委托给它的一个成员,因而使他放弃普通的劳动,社会就应该补偿他由于不能在实业方面进行生产而失去的一切,但是它所该欠他的仅限于此。如果他有更多的要求,社会就可以拒绝他的劳务,打击他的无权主张。这时,那个具有天才的人为了生活,不得不从事一种与他的本性格格不人的劳动,因此就会感觉到他的弱点,愿意过最讨厌的生活。

据说,有一位著名的歌唱家曾向俄国女皇叶卡特林娜二世要两万卢布,作为他的工作报酬。“这比我给我的那些元帅的钱还要多呀,”叶卡特琳娜说。“陛下,”对方回答说,“您就让您的那些元帅去演唱好了。”

如果比叶卡特琳娜较为坚强的法兰西对拉歇尔小姐说:“给您一百个路易,您去演戏,否则您就去纺棉花”:对杜普来先生说,“给您二千四百法郎,您去演唱,否则您就到葡萄园去工作”:你们以为那位悲剧女演员拉歇尔和歌唱家社普来肯放弃舞台生活吗?如果真的放弃的话,首先因此而后悔的是他们自己。

据说,拉歇尔小姐每年可以从法兰西歌剧院得到六万法郎:对于一个像她那样的人才来说,这是一笔微薄的薪俸。为什么不是十万法郎、二十万法郎呢?为什么不给她一笔皇室费呢?多么小气呀!难道我们真的要同拉歇尔小姐这样的艺术家讨价还价吗?

人们回答说,剧院经理除非赔钱就不能再多给了:这位年轻的女演员具有高度的才干是大家公认的,但是在规定薪金的时候,还须考虑到那个公司的收支帐目。

这一切都是公平的,但也证实了我上面所说的话,即一个艺术家的才干可能是无限的,但是他所要的金钱代价必然受以下两项的限制:一方面是对那给他报酬的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另一方面是这个社会的财源;换句话说,卖主的要求要由买主的权利来平衡。

据说,拉歇尔小姐可以给法国大戏院带来六万法郎以上的收入。我对此没有异议,但因此我却对大戏院有意见。大戏院的这笔钱是向谁去收取得来的?来自那些完全自由的好奇者。是的,但是这些好奇者花费在戏院里的钱都是从工人、租户、佃户以及支付利息并提供抵押品的借款人身上得来的,这些人是自由的吗?当他们的生产品的绝大部分被别人耗费在剧院里的时候,你们能向我保证他们的家庭不缺少什么吗?除非法国人民在仔细考虑过支付给所有艺术家、学者和公务员的薪金以后,已经清楚地表示了他们对于这个问题的愿望判断,否则拉歇尔小姐和她同类的艺术家所得的薪金只能是一种用暴力夺取的强迫的税收,用来奖励骄傲和维持放荡的生活。

我们所以在我们的买卖中受到欺骗,劳动者所以会去偿付有势力的权力机关和自私的有才干的人给好奇的有闲者发出的汇票,以及我们所以蒙受这些为舆论所鼓励并赞许的巨大不平等现象所造成的永久的耻辱,那是由于我们既不自由又认识不够的缘故。

作家、学者、艺术家、公务员的薪金,不论是通过谁的手付给他们的,总是由全体国民并只是由全体国民来负担的。那么国民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付给他们薪金呢?按照平等的标准。我在评定才干的价值时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下一章中,我将说明社会上的一切不平等都是不可能的,以证实这一点。

我们在上文已经作了什么说明呢?一些十分简单的道理,简单到不值得一提的道理:

像行路的人不能把他经过的道路据为私有那样,耕者同样不能把他播种的田地据为私有;

可是,如果一个劳动者由于他的勤奋,可以把他所利用的材料据为私有,那么所有利用材料的人就都能根据同样的权利成为所有人:

一切物质的或精神的资本既然都是集体的产物,因而也就是集体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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