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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8 16: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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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托马斯·皮凯蒂,赵永升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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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经济学(第七版)

不平等经济学(第七版)试读:

前言

不平等与再分配问题,历来是政治冲突的核心。若加以粗略划分,传统政坛的中心冲突,可以说就在于如下两种立场之间的对立。

一种是“右派的自由立场”,照此立场,只有依靠市场力量、个人主动性及提高生产力,才能真正做到长期提高收入和改善生活条件,尤其对那些底层居民而言。因此,政府再分配行为除了规模要适度之外,无论如何还应限定使用工具的范围,尽可能少地进行国家干预;可以使用富有美名的机制,如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1962)提出的征税与收入转移综合体系(“负所得税”)。

另一种是“左派的传统立场”,该立场从19世纪和工会实践中传承而来。照此立场的观点,底层居民的悲惨生活是由资本主义制度所造成的,只有进行社会斗争与政治斗争,才能减轻人民的痛苦。因而,政府再分配行为就应渗透到生产流程之中,一则为了推翻市场力量对利润的决定方式,避免利润被资本的持有者所占有;二则为了推翻雇员之间的不平等。为了达到税收转移的目的,政府并非只满足于让人缴税,而是采取诸如将生产资料国有化、规定强制性“薪酬网格”这样的措施。

这种“左右冲突”,首先体现为政府再分配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机会之间的不协调,这是因为对催生不平等的经济与社会机制进行了矛盾的分析,而未必是因为社会公正的矛盾原则。实际上,在社会公正的多个根本原则上存有一定的共识,即如果产生不平等的部分原因是个人不可控因素,如由家庭传承或赶上好运气获得初始财富而产生不平等,那么,相关的个人不应受到指责该对不平等负责。而此时正需要国家寻求尽可能有效的方法,旨在改善最底层居民(需要面对不可控因素、处境最为不利的居民)的命运。社会公正的现代理论已经以“最大化原则”的形式对这个概念加以表述。据此,一个公正社会应该通过社会制度将机会最大化并提供最低的生活条件。这个原则最早是瑟格克里斯托弗·科姆(Serge-Christophe Kolm,1971)和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72)正式提出的,当然,我们能在历史更为久远、或多或少加以明示的其他形式中找到该原则的雏形。例如,有一个传统概念,即平等的权利应该尽可能推而广之,并确保人人享有。这个概念在一定理论层面上已经被广为接受。真正的冲突经常在于使用何种方法,才能最为有效地实际改善最底层居民的生活,以及根据公正社会的诸多抽象原则,究竟应该给予所有人多大范围的权利。

只有对催生不平等的社会与经济机制加以仔细分析,才有可能认识到关于再分配的两种极端观点的“庐山真面目”,并有可能对创建一套更加公正、更加有效的再分配机制有所帮助。本书的宗旨在于将能够引领朝向该方向进步的至今的研究成果加以梳理和介绍。

在再分配的不同类型、再分配的不同工具之间存在冲突,而“左右冲突”的例子尤其体现了该种对立的重要性。是应该放任市场,让其价格体系自由运作,而只满足于通过税收和税收转移的手段实现再分配,还是应该试图从结构上改变市场力量产生不平等的方式?若用经济学家的语言来讲,这种对立符合“纯粹再分配”与“有效再分配”之别。前者适应的是按照帕累托理论市场平衡有效的情况,换言之,在重组生产与资源配置中,不可能所有人都是赢家;然而,若从纯粹社会公正角度考虑,则要求从获取财富最多的个人向获取财富最少的个人加以再分配。后者符合的情况是,市场的不完善性需要政府在生产流程中的直接介入,旨在提高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及其分配的公正性。

在当代政治的现实冲突中,“纯粹再分配”与“有效再分配”之间的对立,经常与另一种对立相混淆,即适度幅度再分配与更大幅度再分配之间的对立。然而,传统的“左右冲突”随着时间推移变得复杂化,例如,有些左派人士提倡给所有人发放“公民资格最低收入”,由税收收入承担,不直接对市场机制产生干扰,这与弗里德曼的“负所得税”只是幅度不同而已。通常而言,再分配的工具问题未必就要与再分配的幅度问题加以混淆。本书将尽力对这两个问题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一般来说,这两个问题所涵盖的考量因素及答案也是清晰有别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开篇时有必要先回顾当代不平等的几大数量级和历史演变特征,这将有利于识别不平等与再分配理论应考虑的主要事实(第1章)。接着的两章(第2章和第3章)介绍对产生不平等机制的各类分析,并强调不同理论之间思想冲突的政治利害关系,同时强调用于评定不同理论的诸多事实,无论是已观察到的,还是可观察到的事实。第2章首先侧重于资本与劳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19世纪以来的社会问题分析上打上了深深的烙印。第3章探讨劳动收入不平等本身。倘若之前劳动收入不平等一直不是核心问题的话,那么或许它会成为当代不平等的核心问题。一旦这些经验教训都完整了,就有可能重提并深化关键问题,即再分配的条件与工具问题(第4章)。本书尤其重视法国的不平等与再分配问题,即使可获得的相关信息与研究成果相对贫乏。令人奇怪的是,20世纪90年代在法国开展的公众辩论中,对失业、社会分化等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与不平等和再分配研究的贫乏性形成了鲜明对照。这就使得我们有时候只能满足于使用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相关研究成果,借此阐明、确认或反驳已有的诸多理论。第1章不平等的衡量及其演变

当代不平等可分为哪些数量级?不平等将某一个国家的穷人与富人区分开来,是否可以用一个收入差加以衡量,例如,从1到2、从1到10或从1到100?这些收入差,又如何与在时间和空间上观察到的不平等加以比较?这些收入差是否与1950年、1900年或者1800年的收入差相同?在失业上的不平等是否已经成为西方国家20世纪90年代最主要的不平等?收入的不同类型

究竟哪些是家庭收入的实际来源?表1-1将2000年居住在法国的大约2400万户家庭的收入按照类别加以分类:工资、“独立工作者”(农业生产者、商人、自由职业者等)的收入、退休金、其他转移性收入[家庭补贴、失业补贴、最低融入社会救济金(RMI)等],以及资本性收入(分红、利息、房租等)。表1-1 2000年法国家庭不同类型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注:1.“D1”代表最贫困的10%家庭,“D2”代表紧随其后的10%家庭,以此类推;“P95-P100”代表最富有的5%家庭,“P90-P95”代表紧随其后的5%家庭。工资平均占全部家庭总收入的58.8%。同时,工资平均占最贫困的10%家庭收入的17.9%,占紧随其后的10%家庭收入的30.0%,以及占最富有的5%家庭收入的63.6%。

2.独立工作者的收入包括农业收益、工业及商业收益,以及非商业收益。转移性收入包括家庭补贴、失业补贴、最低融入社会救济金(RMI)等。家庭所得资本性收入包括股票红利、利息和房租等。

3.所有收入均为缴纳社保费与普遍社会分摊金/社会债务偿还捐金(CSG/RDS)之后的纯收入。

资料来源:法国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2000年家庭预算调查》(上述计算由作者所作)。

我们从表1-1中读出了什么?首先,家庭总收入的58.8%是以工资的形式挣得的,如果加上由独立工作者收入组成的5.8%,就能达到总收入的将近2/3,我们称之为“经营性收入”;其次,社会性收入占了家庭总收入的30%,其中超过2/3来自退休金;最后,家庭资本性收入仅占总收入的不到5%。然而众所周知,在对收入的调查中资本性收入被家庭虚报。法国全国财务系统根据由企业提供的数据,以及银行系统根据分红与利息发放的信息,估算出资本性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的占比高达10%。无论如何,所有资料汇集起来得出的结论是,经营性收入至少比家庭所得的资本性收入高出6倍或7倍。这是所有西方国家收入分配上的一个通用特征。但是5%或10%这样的数据,低估了资本性收入对经济和社会的整体重要性,因为企业资本性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并没有被分配给拥有资本的家庭(参见本书第2章)。

根据人的穷富,不同收入类型对总收入的贡献自然也并不相同。若要区分不同的收入群,有必要使用十分位数的概念:分配的第1个十分位数,在表1-1中标为D1,该收入群里汇集的是收入最低的10%家庭;分配的第2个十分位数,在表1-1中标为D2,代表紧随其后的10%家庭;以此类推,直至第10个十分位数,表中标为D10,代表最富有的10%家庭。为了能使描述更加细致,我们还要借助于百分位数:第1个百分位数汇集的是最贫困的1%家庭,以此类推,直至第100个百分位数。P95-P100代表最富有的5%家庭,P90-P95代表紧随其后的5%家庭。

有了这些概念,就可以对人口子群加以定义,换言之,以2000年的法国为例,按照十分位数有2400000个家庭,按照百分位数有240000个家庭。这样,我们就可以计算平均收入。有了这些概念,就不会与划分两个收入群的收入限度概念加以混淆。收入限度将用字母P标记,例如,P10代表有10%的家庭位于收入的高限之下,P90代表有90%的家庭位于收入的高限之下,以此类推。在表1-1中,P90-P95代表收入位于第90个百分位数高限和第95个百分位数高限之间的所有家庭,即第10个十分位数的前一半;而P95-P100则代表第10个十分位数的后一半,即最富有的5个百分位数。

表1-1显示D1的家庭,主要是低收入的退休人员和失业者:他们领取的工资平均占其收入的不到18%,而其收入的大约80%均来自社会性收入。对最富有的5%家庭(P95-P100)而言,随着退休人员和失业者越来越少,其工资部分在总收入中的占比,先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上升,后略有下降;最富有的5%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尤其是非工资性经营性收入。此类非工资性经营性收入,具有介于劳动收入与资本性收入之间的中间特性,因为其一方面对农业生产者、医生、商人的工作支付报酬,另一方面对资本的出资者支付报酬。然而,工资性收入在极为富庶家庭的总收入中继续占绝大部分:无论采用何种估算方法,最富有的5%家庭所挣的工资远比他们的资本性收入多。所以,还要重新沿着收入阶梯往上爬,才能看到工资不再作为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Piketty,2001)。工资不平等

作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家庭收入最大来源,工资又是如何分布的呢?2000年在法国私有部门全职工作的雇员,大约有12700000人,表1-2描述的正是他们所得工资的不平等现象。表1-2 2000年法国工资的不平等现象

注:1.D1代表工资最低的10%雇员,D2代表紧随其后的10%雇员,以此类推。P10是划分D1和D2的收入限度,P50是划分D5和D6的收入限度,P90则是划分D9和D10的收入限度。工资最低的10%雇员,每月工资全都低于900欧元,平均为890欧元;而工资最高的10%雇员,每月工资全都高于2720欧元,平均工资为4030欧元。

2.对在法国私有部门全职工作的雇员而言,不含奖金的月工资,指的是缴纳社保费与普遍社会分摊金/社会债务偿还捐金(CSG/RDS)之后的纯收入。

资料来源:法国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社会数据年度申报(DADS),2002,10页。

其中工资最低的10%雇员,薪资标准全部在法国各业最低保障工资(SMIC)线上下,即对D1类而言,2000年的净工资平均为890欧元。中位数工资是1400欧元。中位数工资的定义是在其下面有50%的雇员的工资标准,标为P50。中位数工资高于工资的第5个十分位数,即1310欧元,因为第5个十分位数由位于P40与P50之间的雇员组成。中位数工资低于平均工资,2000年平均工资为1700欧元,中位数工资低于平均工资是由于工资分布的后一半总比前一半间隔大许多,以至于极高工资总是将平均工资往上拉高,高于中位数工资。另外,工资最高的10%雇员每月至少挣得2720欧元,其平均工资为4030欧元,相当于紧随其后的10%雇员平均工资(2340欧元)的将近两倍。

衡量工资不平等程度的一项实用指数,是P90与P10的比值,即第10个十分位数的下限与第1个十分位数的上限的比值。以2000年法国工资不平等为例,该指数P90/P10相当于2720/900,约等于3.0,这就意味着:要成为工资最高的10%雇员,所挣工资至少要达到工资最低的10%雇员所挣工资的3倍。此处,勿将该指数与D10和D1的比值相混淆,D10与D1的比值指第10个十分位数的平均工资与第1个十分位数的平均工资的比值,按照定义该比值总是比P90/P10的值更高,此处相当于4030/890,约等于4.5,这就意味着:在法国工资最高的10%雇员与工资最低的10%雇员相比,前者工资是后者工资的4.5倍。表1-2同时可用于计算在各类工资总额中,工资最高的10%雇员所挣工资的占比。由于D10的平均工资是总体平均工资的2.37倍(4030/1700=2.37),并且根据定义,D10指的是所有雇员中工资最高的10%的雇员,这就意味着他们挣得各类工资总额的23.7%。

其他指数也同样可以加以使用,旨在考虑分配的总体不平等,并不限于末端十分位数之间的差距,如基尼系数和泰尔指数(Morrisson,1996,pp.81-96)。然而十分位数间的指数,如P90/P10、D10/D1、P80/P20等,是最为简单和直观的。P90/P10指数素有美名,对诸多国家而言相对较为可信,因此在本章也经常会用到。

为了能对工资的不平等现象有更加完整的认识,同时还应该考虑公有部门的工资(国家、地方行政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法国,有4100000人在公有部门全职工作,他们的平均工资略微高于私有部门,并且公有部门的工资的离散度也明显更低,例如,1996年国家公职P90/P10的值为2.6[法国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1996d,p.55]。国际比较

P10与P90之间存在1~3倍之大的差距,是否这是所有国家工资不平等现象的典型代表?表1-3给出了1990年联合国经合组织(OCDE)14个成员国的P90/P10值。表1-3 联合国经合组织成员国工资的P90/P10

注:在德国,要成为工资最高的10%雇员,所挣工资必须是工资最低的10%雇员所挣工资的2.5倍。

资料来源:联合国经合组织(OCDE)。

根据联合国经合组织的数据,我们看到德国及北欧三国是一个特征,盎格鲁-撒克逊英美文化国家是另一个特征;法国的工资差距在1990年是3.1倍,处于中间位置,介于这两者之间。前者的差距一般为2.5倍,低的有挪威的2倍、瑞典的2.1倍和丹麦的2.2倍;而英美文化国家的P90/P10差距,可以高达英国的3.4倍、加拿大的4.4倍和美国的4.5倍。对所有涉及的国家,表1-3给出的数据都是针对全职雇员的。进一步细化颇为重要,因为如果将兼职雇员也考虑在内,如法国在2000年就有3100000名兼职雇员,会系统地推高P90/P10的差距。例如,使用联合国经合组织的数据,以美国为例,如果将所有的间断性或兼职工作的雇员都计算在内的话,1990年的P90/P10差距达到5.5倍;而如果只考虑全职工作的雇员的话,该差距仅为4.5倍(Katz et al.,1995,图1;Lefranc,1997,表1)。联合国经合组织对所有国家采用的都是全职工作雇员法(联合国经合组织,1993,p.173),因而,P90/P10差距在2~4.5倍区间内,这对发展层面极为相似的诸多国家而言,差距已是相当大。收入不平等

雇员之间的工资不平等,是如何以家庭之间收入不平等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呢?展示步骤有些复杂,因为需要同时增添独立工作者(2000年法国有300万独立工作者)的非工资性经营收入、社会性收入与转移、资本性收入,然后将雇员、非雇员及其子女加以匹配、组成家庭。表1-4介绍2000年的法国这些展示步骤的结果。表1-4 2000年法国家庭收入的不平等

注:1.参见表1-1和表1-2。最贫困的10%家庭每月收入低于790欧元,平均月收入540欧元;最富有的5%家庭月收入高于5100欧元,平均月收入7270欧元。

2.年收入除以12得出月收入,包含工资、独立工作者的收入、退休金、财产转移与收入。所有收入均为缴纳社保费与普遍社会分摊金/社会债务偿还捐金(CSG/RDS)之后的纯收入,但不扣除其他直接税[所得税(IR)、住宅税(TH)]。

资料来源:法国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2000年家庭预算调查》(上述计算由作者所作)。

法国家庭的平均月收入为2280欧元,其中10%的家庭月收入低于790欧元,而另外10%的家庭收入却高于4090欧元。换言之,收入P90/P10差距等于5.2倍,与工资P90/P10差距3.0倍形成对比。最富有的5%家庭,每月全都挣得5100欧元以上,月平均收入为7270欧元。

事实上,家庭之间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比雇员之间的工资不平等程度要高,这是一个极为普遍的规律。这种现象在2000年的法国,由于诸多家庭失业而尤为严重。解释此种现象的其他因素包括:

首先,非工资性经营收入,尤其是资本性收入,其分配要比工资分配更加不平等。典型的例子是,最富有的10%家庭资本性收入的份额大约占全部家庭的资本性收入的50%,这相当于由最富有的10%家庭所占有的全部财产份额;而工资最高的10%雇员工资占工资总额的份额,根据国家不同,为20%~30%(2000年法国为23.7%)。然而,资本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份额极小,这就是为何在2000年的法国,最富有的10%家庭所得收入的份额,占全部家庭的资本性收入的26%。另外,此类极其严重的财产不均程度要远胜过工资和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却鲜为人知。我们知道财产是由现在和过去的收入组成的,而财产的不平等,不仅由现在和过去收入的不平等加以解释,而且很大部分由不同的储蓄与积累行为加以解释。根据Lollivier与Verger(1996)的研究,在1992年的法国这部分的贡献为将近一半,而这些并不能由收入的不平等加以解释。这些与财产相关的特殊困难之处,能解释为何对不平等的衡量经常仅限于收入和工资的不平等范畴。

然而,收入不平等程度与工资不平等程度相比,前者总显得比后者明显更大,其主要原因包括:由于事实上绝大部分低收入家庭领取的退休金也低;经常低收入家庭里只有一个家庭成员,而高收入家庭一般是有配偶的家庭,通常领取两份工资,并有两个孩子要抚养。假如P90/P10差距的计算并非针对家庭收入,而是针对已按家庭规模加以调整的家庭收入,目的是衡量生活水平的不平等,而非调整之前收入的不平等,那么,根据法国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使用的调整比例尺或等量比例尺,我们可以得出P90/P10差距的值是4.3~4.4倍,而非5.2[法国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1996b,p.16]。如果我们对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的不平等感兴趣的话,还应该将所得税的作用考虑在内,表1-4中的数据没有将这一点考虑在内。如此这般,P90/P10差距将减少大约10%,由于收入为P90(每月4090欧元)的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平均大约是其收入的10%,而P10的家庭并不缴纳所得税[法国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1995,p.19;关于征税与转移的再分配效应,参见本书第4章]。这样我们就计算出,按家庭规模调整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P90/P10差距为3.5~4.0倍,略高于工资不平等的程度。国际比较

那么,如何将法国3.5~4.0倍的P90/P10差距与在其他国家观察到的相比较呢?不巧的是要在家庭收入上进行国际比较,要比在工资上进行比较困难许多,由于通常难以精确获取所有国家的同类收入数据。在一个旨在建立不同国家可比数据库的宏大计划《卢森堡收入研究》(Luxembourg Income Study,LIS)启动之后,应联合国经合组织(Atkinson et al.,1995)的要求,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关于收入不平等的国际研究报告。

表1-5中的P90/P10差距,指的是可支配收入差距,即将所有税收与转移都考虑在内,并按家庭规模加以调整。这是为何表1-5中给出的法国的P90/P10差距是3.5倍,而非表1-4里的5.2倍;另外,联合国经合组织使用的是1984年的税收原始数据,而非2000年的《家庭预算调查》的数据。我们又看到针对工资不平等的同样国际比较的例子:北欧国家(德国、比利时、瑞典和挪威)的工资差距为2.0~2.5倍,收入差距是2.5~3.0倍;而盎格鲁-撒克逊英美文化国家的工资差距是3.5~4.5倍,收入差距是4.0~5.5倍。美国再次破纪录,为5.9倍。法国呢,再次位居中间。表1-5 衡量联合国经合组织成员国收入的P90/P10

注:1.在瑞典,要成为最富有的10%,所挣收入必须是最贫困的10%所挣收入的2.7倍。

2.涉及可支配收入的P90/P10比率,针对按家庭规模加以调整的家庭可支配收入(Atkinson et al.,1995)。

3.表中数据年份——1984年(德国、法国),1985年(奥地利),1986年(美国、意大利、挪威、英国),1987年(加拿大、瑞典),1988年(比利时)。

资料来源:Atkinson,Rainwater,Smeeding:《卢森堡收入研究》,40页,1995。

若对发达国家之外的国家,想以现行不平等现象的几个可用指标加以比较,实为难事。而所有研究也表明了各国情况的极其多样性:南美国家的不平等程度比不平等程度最高的西方国家还要高;而大部分亚洲国家以及最欠发达的非洲国家,其收入不平等程度也都等于或还低于不平等程度最低的西方国家(Morrisson,1996,pp.145-172)。同样,对现行不平等现象的比较在社会主义国家也是难事,由于有为数众多的实物报酬,难以用货币方式加以量化。可用指标似乎显示,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收入差距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平均值极具可比性,并且一般要高于不平等程度最低的资本主义国家(ibid.,p.140)。时空不平等

最贫困的10%与最富有的10%,他们在同一时刻生活在同一个国家,在前者的高限与后者的低限之间,存有上文提及的1~3倍或1~4倍的工资或收入差距。如果将这些差距与1990年的西方人和1900年的西方人或和1990年的印度人之间的差距相比,是否可以忽略不计呢?表1-6显示的是从1870年到1994年期间,法国的一个工人与一个高级管理者的平均购买力,按1994年的不变法郎衡量,也就是说将生活成本的高低变化因素考虑在内。表1-6 1870-1994年法国购买力不平等的演变

注:以不同社会职业阶层的每月税后工资,按1994年法郎计算得出的购买力。

资料来源:关于1950年和1994年的数据,法国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社会数据年度申报(DADS);关于1870年和1910年的工人工资,《人》(L’homme)(1968,p.46);关于1910-1950年的衔接,工资从Kuczynski系列中计算得出,价格从SGF计算得出[法国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1994,p.142,152];工人与高级管理者之间的工资差距,1910年为3.9倍,1870年为4.6倍,从Morrisson(1991,p.154)的手工工人、技术工人和高级管理者之间的差距计算得出。

这些数据用起来,显然要谨慎,因为随着时间往前追溯,消费方式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哪怕是生活成本综合指数的概念也会遇到问题。但数量级还是显著的:在1870年到1994年期间,一个工人的购买力增加了大约7倍。在资本主义发展迅猛的19世纪,生活水平突飞猛进、令人瞩目,在所有的西方国家都是如此。例如,美国工人的小时工资在1870年到1990年期间增加了10倍,即每年平均大约增加2%(Duménil与Lévy,1996,第15章)。如果考虑年工作时间缩短的因素,这与法国的工资增加幅度大致吻合。

根据购买力平价的最佳可用估算(Drèze与Sen,1995,p.213),在1870年的西方人和1990年的西方人之间是1~10倍的差距,明显等量,甚至略微低于如下差距:1990年的一个中国人或一个印度人的平均收入,与1990年的一个西方人的平均收入之间的差距。在居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方面的差距,经常高出四五倍,实际上没有太多意义,由于其以西方货币的现行汇率加以表达,对购买力的实际差距衡量几无意义。在最富裕国家的平均生活水平与最贫困国家的平均生活水平之间1~10倍的差距,兴许更加接近现实。

简言之,在同一个国家里最富裕10%者和最贫困10%者之间的不平等,可用3~4倍的P90/P10差距加以衡量,这一差距在时间上比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末之间生活水平的不平等程度、在空间上比在富国与穷国之间的不平等程度,要低2~3倍。因此,这两种形式的不平等程度不具有可比性,即使一个比另一个毋庸置疑更高。不平等的历史演变

同一个国家的富人与穷人之间1~3倍的工资差距或1~4倍的收入差距,或者在富国与穷国之间1~10倍的差距,是要保持不变、加剧抑或缩小呢?

对马克思和19世纪的社会主义理论家而言,即使他们并未以该方式加以量化,他们得出的答案也几乎不再让人生疑:资本主义体制的必然结果,在于不断加大对立的两个阶级,即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不平等,无论是在工业化国家内部,还是在富国与穷国之间。此类预测很快遭到质疑,哪怕在社会主义潮流内部也受到质疑。无产阶级化的理论站不住脚,伯恩斯坦(Bernstein)在1890年如是写道:“相反人们观察到社会结构变得多样化,并且财富在社会越来越广泛的阶层之间得以普及。”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能真正衡量出西方国家自19世纪以来,工资和收入的不平等程度在缩小。而这发生在各种新的预测出炉之后,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库兹涅茨(Kuznets,1955)的预测:无论在何处,不平等在发展过程中,都呈倒U形;传统农业社会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之际,为不平等加剧的第一阶段,接着是不平等稳定的第二阶段,然后是不平等实质性缩小的阶段。不平等的程度,在19世纪先是加大,接着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缩小。英国的案例(Williamson,1985)和美国的案例(Williamson与Lindert,1980),被加以透彻研究。在美国,观察到的事实是,大约在1770年,最富裕10%者所拥有的财产占全部财产50%的份额;到19世纪末,该份额最大高达70%~80%;而到1970年,又回到了50%的份额,这正是典型的当代财产不平等现象。根据可获取的各类资料,可以认为在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存在类似的现象。

然而,对法国和美国的最新研究(Piketty,2001;Piketty与Saez,2003;Landais,2007)表明,在20世纪观察到的不平等程度大幅缩小的这种现象,在任何情况下都并非“自然”经济过程的结果。这种不平等的缩小,只涉及财产的不平等(工资梯级在长时期内并未出现下降的趋势),而不平等缩小主要是由于在1914-1945年,财产持有者所遭受的冲击(战争、通胀、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接着,财富和资本性收入的集中,再也未出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惊人的程度。对此最为可信的解释是20世纪推行的税收革命。累进所得税(设于1914年)与累进继承税(设于1901年),对重要财产的积累与重组所产生的影响,实际上起到了预防回归到19世纪食利社会的功效。当代社会已经变成管理者的社会,即财富分配顶层的控制者是那些主要靠劳动收入来生活的人,而不再是那些主要靠过去积累的资本性收入来生活的人。这种变化首先是历史环境和这些特殊机制所造就的。库兹涅茨曲线远非历史的终结,它是特定历史的产物,且可逆转。图1-1显示了法国1913-2005年收入最高的1%者占总收入的份额变化和工资最高的1%者占工资总额的份额的变化。图1-1 1913-2005年法国食利社会的终结与工资梯级的稳定性

资料来源:Piketty(2001),Landais(2007)。从历史定律到不确定性

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观察到,自20世纪70年代起,西方国家不平等程度又重新加大。这给倒U形曲线假设致命一击,该假设认为发展不可避免地与不平等连在一起。库兹涅茨曲线的这个反转,表明关于不平等演变的历史性定律已经终结,至少在一定时期内如此。这次反转同时推动了对复杂机制进行谦虚仔细的分析,复杂机制能让不平等程度在不同的时间点加大或缩小。

表1-7描述了自20世纪70年代起,西方国家工资不平等的演变历程。不平等程度仅在美国和英国真正加大了,在20世纪80年代期间,所有西方国家工资的不平等程度至少已停止缩小。这就将西方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区别开来,在欠发达国家没有观察到这个趋势(Davis,1992)。在美国,工资最低的10%者与工资最高的10%者之间的P90/P10差距,从1970年到1980年大约加大了20%,接着在1980年到1990年再次加大了大约20%。换言之,在这个时期,总体加大了50%。鉴于工资不平等程度的变形通常节奏缓慢,这就使得美国回到了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工资不平等水准(Goldin与Margo,1992)。该演变的必然后果,就是财产的不平等程度在1970年之前一直在缩小,现在又似乎重回上升曲线(Wolff,1992)。表1-7 自20世纪70年代起按P90/P10比率衡量的工资不平等程度

注:在美国,1970年要成为最富有的10%者,所挣收入必须是最贫困10%者所挣收入的3.2倍;而在1990年则必须是4.5倍。

资料来源:德国、意大利、日本、瑞典,参见联合国经合组织(OCDE)(1993,pp.170-173);法国,参见法国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1996a,p.48);美国、英国,参见Katz et al.(1995,fig.1)。

英国的情况极为不同,其工资的不平等程度在1970年极低,接近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的水准;之后在20世纪70年代最后几年略有加大,P90/P10差距在1980年与1990年期间增加了将近30%,以至于在20世纪90年代英国已与美国靠拢,成为世界上不平等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北欧国家的不平等程度还是保持先前的水准,P90/P10差距为2.0~2.5倍,但略呈上升趋势。法国的情况相当特殊,法国的工资不平等程度在1970年的西方世界是最高的,接着在20世纪70年代不平等程度很快下降,并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稳定下来,自1983-1984年以来,不平等程度有极其小幅的上升,在1984年P90/P10差距已经达到3.1倍,在1984-1995年又回升至3.2倍[法国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1996a,p.48]。在20世纪70年代,只有美国工资的分配不平等程度超过法国;而英国则要等到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才在不平等程度上超过法国一点儿(见表1-7)。意大利的初始不平等水准明显没那么高,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其工资不平等历史和法国历史颇为相似——在20世纪70年代及80年代初快速下降之后,P90/P10差距自1984年起开始上升(Erickson与Ichino,1995)。从工资到收入

再一次,收入不平等的演变要比工资不平等的演变更不好衡量。但是《卢森堡收入研究》的数据,可用来描述P90/P10指标演变的主线条,该指标针对按家庭规模加以调整的家庭可支配收入的不平等现象(Atkinson et al.,1995,p.47)。收入不平等程度加大的国家,同时也是工资不平等程度加大的国家:美国从1979年到1986年期间,P90/P10比率从4.9倍升到5.9倍,英国从3.5倍升到3.8倍。相反,北欧国家的不平等程度则温和上升:挪威从2.8倍升到2.9倍,瑞典从2.5倍升到2.7倍,正如其工资不平等程度走势的温和“抖动”一般。同样,法国收入的P90/P10差距在20世纪70年代大幅下降之后,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一直稳定在3.5倍。有可能考察到法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P90/P10差距呈略微上升趋势,即使其统计测量值在1996年尚与测量值的精确度颇为接近[法国全国统计及经济研究所(INSEE),1996b,pp.36-37]。因此,在所有西方国家,与前期相比的反转是毋庸置疑的了——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收入不平等程度到处都停止下降;正如工资不平等程度一般,在工资不平等程度呈上升趋势的国家,其收入不平等程度也明显上升。这样,库兹涅茨曲线着实“寿终正寝”了。

然而,也无须将收入不平等的整个演变,拉回到对工资不平等演变的简单机械翻译,哪怕后者毫无疑问是演变的主要力量(Gottschalk,1993)。例如,从1970年到1990年,美国家庭收入不平等加大的将近一半原因,源自在同一个家庭内各成员之间收入关联性的加大;换言之,高收入者越来越倾向于与高收入者结婚,而最贫困的家庭经常是单身女性,有多个孩子要抚养(Meyer,1995)。接着,尤其是在各西方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已经将其税收与转移制度以不同的方式朝着进步的方向推进。而美国和英国所采取的政策,则有加剧工资不平等程度的趋势。相反,其他国家则采取了对损失加以限制的政策。有一个令人吃惊的例子经常被提及,即美国和加拿大的比较:这两个国家无论是劳动力市场,还是工资不平等程度,均以相似的方式在演变,但是家庭收入P90/P10比率在加拿大稳定地保持在大约4倍,而美国则从4.9倍上升到5.9倍(Atkinson et al.,1995,p.47)。对此的解释是复杂的,但该现象大致可以由所采取税收政策和社会政策的不同加以诠释(Card与Freeman,1993)。就业不平等

从更广的方面来说,如果在法国这样一个国家,以其最贫困10%者与最富裕10%者之间近乎恒定的收入和工资差距,来概述法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不平等的演变,显然是错误的。在许多国家尤其在法国,如果家庭之间可支配收入差距能够相对稳定,那只是因为社会性转移已经对人数上升的失业者的经营性收入损失成功地加以大体补偿。如果没有这些转移(失业补贴、最低融入社会救济金等),收入不平等的演变就会和盎格鲁-撒克逊英美文化国家相同,尽管工资差距保持稳定——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法国在适龄工作者之间而非实际受雇佣的雇员之间,劳动收入不平等程度在大幅度地加剧,其加剧的节奏可与盎格鲁-撒克逊国家比拼(Bourguignon与Martinez,1996)。因此,无论是以就业不平等的形式还是以工资不平等的形式呈现出来,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劳动收入的实际不平等程度在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加大了。

那么,是否真的能够将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与其他国家如此清晰地区别开来呢?在前者,不平等加剧是以工资不平等程度上升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而在后者,不平等的加剧则是以就业不平等程度上升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官方数据会让人这么想,是由于官方数据显示,在1996年美国的失业率为5.6%,英国为7.5%,呈快速下降趋势;而德国为10.3%,意大利为12.1%,法国为12.2%[在大约2500万人口中(包含雇员、独立工作者和失业者)就有300万失业者][联合国经合组织(OCDE),1996,A24]。20世纪90年代末经济的快速增长促使所有国家的失业率都明显下降,但并未实质性地扭转国家之间的这些差距:在2000年美国的失业率为4%,法国为10%[联合国经合组织(OCDE),2000]。然而,由于工资的不平等程度并未上升很多,加上失业率也保持温和状态(瑞典在1996年为7.6%,在2000年为6%),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似乎避免了此类站队。

此类比较问题,是“失业”概念只衡量就业不足现象的一部分。例如,人们在美国观察到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最无技能的人有相当一部分从劳动力市场和官方就业人口中退出,而该演变与其他的人口子群相比,完全可由低工资引起的颓丧加以解释(Juhn et al.,1991;Topel,1993)。于是,大量的适龄工作者被排除在劳动力市场之外,未进入失业统计之内。该演变的一个极端表现,在于监狱在押人口的惊人增加。1995年美国监狱在押人数为1500000人,而该数字在1980年还只有500000人,2000年达到2400000人(Freeman,1996)。官方采取的解决失业措施遗忘了就业不足这一点,而这种遗忘远非奇闻轶事,因为仅1500000名在押人数一项,就占1995年美国就业总人口的1.5%;而1995年法国的60000名在押犯,占法国就业总人口不到0.3%。如果只是希望简单地通过工资不平等现象,来完全解释美国自1970年以来犯罪的演变情况,诚然是幼稚的,然而显而易见的是,第10个百分位数的工资已经跌了近50%,与第90个百分位数的跌幅相当,看来要当一名1995年美国的模范无产阶级要比1970年更难。

因此,这就引诱人们得出结论,认为真正的就业不足率,实际上在美国和在受失业影响的欧洲国家一样高。但这个结论却极为夸张,由于该隐藏式就业不足并非美国的独有现象,在欧洲同样以其他形式出现,尽管没那么让人咋舌,却也通常为数众多——正如事实显示,法国在1996年只有67%的适龄工作者被记算在就业人口中,美国超过77%,英国为75%,德国为68%,意大利为60%[联合国经合组织(OCDE),1996,A22]。劳动力市场参与率,由于其涉及诸多复杂现象,如妇女参与和提前退休,因而这个指标远非完美,但依然反映出一定的现实情况。例如,众所周知的,若要从失业人口数据中减少一个人的话,法国需要创造一个多通常近两个的就业机会,由于创造的部分就业机会实际上会被其他人所占据:这些人在就业人口中没有被计算,但如果恰当的就业机会出现,他们已准备好进入劳动力市场,他们被称为“兼职工作忍受者”,即部分时间工作且申报愿意多工作的大量雇员们,其人数在法国同样极大幅度地增加(CSERC,1996,p.50)。这些不确定性反映出,对当代的根本不平等现象,即就业不平等现象,我们正确衡量的能力尚为有限。第2章劳资不平等

自从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从卡尔·马克思(1818-1883年)的研究起,社会不平等与再分配问题,被作为资本与劳动之间、利润与工资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对立提出。因此,不平等被描述为双方的对立——拥有资本(生产资料)的一方,以及不拥有生产资料的另一方。前者收取资本性收入,后者只能满足于劳动收入。因此,不平等的根源,在于资本财产分布的不平等。这种根本性不平等的两个术语,一个是资本家,另一个是劳动者,被设计成均质的群体,两者完全对立,而劳动收入的不平等则被视为次要的。这种将不平等视为纯粹劳资不平等的观点,曾经并且还将继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再分配的思考和设计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包括迄今并未走到废除资本私有制的国家。

对劳资不平等给予格外关注,并不会让人觉得惊讶。实际上,资本所有者收取资本产生的部分正数收入这一简单事实,似乎也与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相悖,再分配的问题就立即提出来了——为何资本性收入只可由继承到资本的个人所拥有,而禁止由只继承到劳力的个人所拥有?根据在“前言”中介绍的纯粹再分配与有效再分配之间的区别,在各种市场无效性缺失的情况下,这就足以佐证将资本性收入朝向劳动收入的纯粹再分配。如何考虑适用于从资本朝向劳动的纯粹再分配的范围和工具?这种再分配和劳资之间收入分配的历史,又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呢?

然而,劳资再分配问题的提出,并非只是出于纯粹社会公正的考虑。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资本分配的不平等,是否不仅仅是不公正的,而且是无效的?因为该不平等现象随着时间推移会重复产生,并会限制最贫困者进行投资并赶上最富有者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究竟何种有效的再分配工具能够用来与不平等现象进行斗争呢?总收入中资本占比

提出的问题似乎简单:由于国民生产是从一定数量的资本(机器、设备等)和一定数量的劳动(劳动的小时数)中获得的,那么,在企业的总收入中,资本性收入的份额和劳动收入的份额又是如何确定的呢?前者指的是给企业和资本持有者的利润及利息,后者指的是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并且,政府再分配行为又能如何改变该份额的划分?该问题,尤其是资本和劳动的价格体系在该划分中的作用,源自尤为激烈的知识冲突和政治冲突,特别是在经济学家之间。劳资替代问题

首先,假设技术可以从资本和劳动的可支配数量中获得国民生产,该技术的特点是经济学家所称的固定系数——要生产1个单位的产品,需要使用正好1个单位的资本和n个单位的劳动。换言之,若要正好使用一台特定的机器,应正好需要n个劳动者,不多也不少。

按照上述假设条件,我们看到劳资之间的收入分布问题,在性质上属于纯粹的分配问题——这只涉及将生产出来的一个单位,在资本和劳动这两个生产要素之间,即在机器的所有者和n个劳动者之间加以分布,而这与生产流程本身无关。由于不管由企业为每个单位的资本和劳动所支付的价格是多少,生产一个单位的产品,无论如何都要使用1台机器和n个劳动者,因而从宏观经济层面而言,也就是说从经济的总体上来看,市场力量和价格体系在生产要素的使用选择上,没有任何的分配角色可以扮演。尤其是当雇佣总量是固定的时,收入完全由可支配资本库存,即由经济的生产能力所决定。在所有政府再分配行为都缺失的情况下,如劳资收入之间的实际分配,就取决于工会的协商能力、雇主占用大份额的能力,或者更广而言之,取决于在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现状。但此处的关键事实是支付给资本和劳动的价格,对生产层面和雇佣数量没有任何影响。劳资之间收入分配纯属分配冲突上的角力。

在这些情况下,是否了解劳动与资本之间再分配如何进行已无所谓,即不提再分配的工具问题。完全等量的是将收入朝向劳动再分配,同时提高企业发放给每个劳动者的工资,如提高最低法定工资或支持工会对更高工资的诉求;或者将收入朝向劳动再分配,同时提高对资本的税收,以资金支持对每个劳动者的税收转移(或者降低对劳动者的税收)。这两种再分配工具是完全等量的,一个是对由企业发放工资和利润的直接再分配,另一个是通过税收和转移的税收再分配。由于使用的资本和劳动的数量以及生产的总水准无论如何都是固定的,因而不会直接干预由企业实施的“初级分配”。

然而,出于对企业和资本所有者保持能力的担心,以及激励这两者进行投资和资本积累,进而提高未来经济生产的能力,这些可以限制对劳动者所期望的劳资再分配范围。但这种异议的实用范围将在后文论述,在总收入中降低资本份额占比的各种尝试,与依靠直接再分配或税收再分配如出一辙。既然劳资分配是一个纯粹的分配问题,那么,该分布如何进行就不重要了,重要的是结果。

劳资替代的概念

如果可能的话,使在生产流程中使用的资本和劳动的比例发生变化,得出的结论也将不同。假设现在为了使用1个单位的资本,并非必不可少地恰好有n个单位的劳动;并且,有些由机器完成的任务也可以由劳动者来完成,如果提高使用劳动单位的数量,人们总能做到生产稍微多一些。更广而言之,即使在一家特定的企业,针对特定的生产,不可能有效地使用超过n个劳动者,其他企业可能在经济的其他部门,就能使用非资本密集型和更加劳动密集型的技术。例如,与工业产业相比,服务产业通常使用更多的劳动和更少的资本,因而劳动的重要性也加大,以至于在总体经济层面,对一个特定的资本库存而言,雇佣总量增加了。因此,用劳动替代资本的可能性以及反之的可能性,并不限于一个纯粹的技术机会,而是同样进行衡量,尤其是对生产方式的结构转变以及社会总体消费的机会进行衡量。

倘若在资本和劳动之间存在此类替代,那么,与固定系数技术的情况相反的是,资本和劳动价格体系就可以扮演一个分配的重要角色,以决定在宏观经济层面待投入使用两个生产要素的数量。实际上,在市场经济领域,企业选择雇佣更多的劳动者,只要后者能给雇主带来超过雇佣成本的钱,只要劳动边际生产力高于劳动价格。劳动边际生产力,被定义为在使用一个额外劳动单位时所获得的额外生产,但资本数量保持不变;劳动价格的定义是,为使用一个额外的劳动者企业应该支付的成本(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奖金等)。

对资本也是如此,资本的价格由为使用一个单位额外的资本,企业应该支付的成本(以利息或分红的形式发放给持有人的报酬,高利贷以及资本维护费等)加以衡量。同样,如果与资本价格相比劳动价格更低的话,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企业比资本密集型产业的企业更容易发展,原因是如果价格更低,消费者对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需求就会增加,反之亦然。换言之,由市场经济所使用的资本和劳动数量,进而是生产层面和雇佣数量,将取决于资本和劳动的价格水准:价格起着“分配”作用而非只是“配给”作用。

劳资分配和由价格体系所扮演的角色,这种构想聚焦的是,对企业根据所处价格而使用的资本和劳动数量进行经常性调整的理念,进而尤其聚焦生产要素边际生产力的概念。这种构想在19世纪70年代,第一次由被称为“边际效用学家”的经济学家们明确加以引用,这与19世纪的古典经济学家,如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或卡尔·马克思(Karl Marx)的观点相反。古典经济学家只是在一个固定系数的技术范畴内暗示地加以论述,认为可支配资本库存完全确定生产能力和经济的雇佣水准,所以劳资分配就如同一个纯粹的配给冲突。在古典理论和边际理论之间关于劳资分配的这种相左,后来在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出现“两个剑桥之争”之时更为明显——一方是英国剑桥派经济学家,坚持的是劳资分配关键的配给方面以及协商能力的作用;另一方是麻省剑桥派经济学家,辩护的是劳资价格的分配角色,尤其是罗伯特·索罗(R.Solow)关于聚合生产函数的研究,堪称在整体经济层面上资本和劳动不同数量之间替代可能性的综合代表。“直接”再分配或“税收”再分配?

那么,在资本和劳动之间进行此类可替代性的再分配又有什么样的后果呢?如果尝试将资本性收入朝向劳动再分配,同时提高企业给每位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因而同时提高劳动价格,那么,这样就会导致企业和整体经济使用更少的劳动和更多的资本,以至于雇佣数量降低,并且,在总收入中劳动占比的提高与初始工资的提高相比,前者要比后者想象得少。根本事实是这并不会与税收再分配一起发生(参见上文):如果已经对企业的利润征税,或者对由企业发放给资本家家庭的资本性收入征税的话,就会有可能以税收转移的方式或以减税的方式,在对同一个劳动者提高工资的情况下对其加以资金支持,而无须提高由企业支付的劳动价格,也不会进而启动对劳动有害的劳资替代。

这两类再分配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对再分配的贡献在两种情况下并非使用同样的方法加以计算:直接再分配要求企业按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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