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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2 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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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加里.斯坦利.贝克尔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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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论

家庭论试读: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分科本)出版说明

我馆历来重视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1981年开始出版“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在积累单行本著作的基础上,分辑刊行,迄今为止,出版了十二辑,近五百种,是我国自有现代出版以来最重大的学术翻译出版工程。“丛书”所列选的著作,立场观点不囿于一派,学科领域不限于一门,是文明开启以来各个时代、不同民族精神的精华,代表着人类已经到达过的精神境界。在改革开放之初,这套丛书一直起着思想启蒙和升华的作用,三十年来,这套丛书为我国学术和思想文化建设所做的基础性、持久性贡献得到了广泛认可,集中体现了我馆“昌明教育,开启民智”这一百年使命的精髓。“丛书”出版之初,即以封底颜色为别,分为橙色、绿色、蓝色、黄色和赭色五类,对应收录哲学、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历史•地理和语言学等学科的著作。2009年,我馆以整体的形式出版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珍藏本)四百种,向共和国六十华诞献礼,以襄盛举。“珍藏本”出版后,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读书界希望我们再接再厉,以原有五类为基础,出版“分科本”,既便于专业学者研读查考,又利于广大读者系统学习。为此,我们在“珍藏本”的基础上,加上新出版的十一、十二辑和即将出版的第十三辑中的部分图书,计五百种,分科出版,以飨读者。

中华民族在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必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面向世界,以更加虚心的态度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的成果,研究和学习各国发展的有益经验。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任重道远。我们一定以更大的努力,进一步做好这套丛书的出版工作,以不负前贤,有益社会。商务印书馆编辑部2011年3月

译者的话

加里·斯坦利·贝克尔是当代西方最著名的经济学家之一,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贝克尔1930年12月生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先后获得过普林斯顿大学、芝加哥大学学士、硕 士和博士学位。27岁时出版了《差别待遇经济学》一书,向当时在经济思想领域内占统治地 位的凯恩斯主义提出挑战。30岁时成为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从1970年起,一直在芝加哥大学任教,并担任过该校经济学系主任。贝克尔先后获得过美国著名的克拉克奖、赛德曼奖、威廷斯基奖、麦瑞特奖。他现已退休,但仍担任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教授,并继续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探索。

贝克尔是美国芝加哥学派的主要代表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重要成员。在几十年的研究和 教学生涯中,他独树一帜发动了一场以其开创或研究的新家庭经济学、人力资本理论、犯罪 经济学等为主要内容的“贝克尔革命”,对整个西方经济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1992年瑞典 皇家科学院的授奖词指出:贝克尔“把微观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延伸到人类行为及其相互关系 ”,“不仅对经济学,而且也给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带来了较大影响。”法国经济学家帕勒日曾给贝克尔以高度的评价,他说 ,贝克尔在不满50岁时“已跻身于当代美国最著名的经济学家之列”,“是个极为多产的作 家,又具有非凡的概念化能力,因此成为经济理论新探讨的轴心人物,他作出的一系列答案 以全新的方式解释了当代的大部分问题。”贝克尔的“研究打破了以往被社会学家、心理学 家和人类学家视为禁区的领域”。贝克尔对“经济分析的最新重大贡献之 一”,是他“在家庭范畴全面应用了传统上只用于研究企业及消费者的分析框架”,从而“完成了一项革命性的突破”。

贝克尔是一个勤奋多产的经济学家,他先后发表、出版了一大批论文和著作,如《差别待遇 经济学》(1957年)、《生育率的经济分析》(1960年)、《非理性行为和经济理论》(1962年)、《人力资本》(1964年)、《时间配置论》(1965年)、《人力资本和个人收入分配》(1967 年)、《歧视经济学》(1971年)、《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1976年)、《家庭论》(1981年第 1版,1991年扩大版),等等。

家庭理论是贝克尔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家庭论》是他最重要的代表作。1981年,贝克尔把他长期以来关于家庭问题的研究整理出版成《家庭论》(第一版)一书。该书除了前言和导 论以外,共包括11章内容,约25万字。它从单个人的居民户分析开始,不仅研究了家庭内的劳动分工和一夫多妻制现象,而且还探讨了对孩子的需求、教育和动物群体的家庭等问题。

1981年版《家庭论》(第一版)出版以后,在西方乃至全世界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赞扬者称它为一本划时代的著作,批评者则认为其内容是浅显的。贝克尔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并根据 90年代家庭出现的种种新变化,于1991年出版了《家庭论》(扩大版)。《家庭论》(扩大版) 除了阐述和重新阐述了《家庭论》(第一版)的全部内容以外,又以四个附录的形式增加了约三分之一的文字,使其内容更加全面系统。

贝克尔认为,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最基本的一个细胞,尽管千百年来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家庭却依然保留了对全部制度的最大影响。在包括现代市场经济在内的一切社会里,家庭对一半或一半以上的经济活动都承担着责任。通过对家庭的分析,不仅可以窥见人类历史的许多方面,而且可以指导人们未来的行为。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也在或快或慢地变化着。尤其是最近30多年来,西方世界的家庭更是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变化,对其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这样,对家庭的讨 论也就成了90年代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许多人口学家、历史学家、人类学家、生物学家和心理学家等都从其专业的角度对家庭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然而,这些分析大都局限于“ 就事论事”,不能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教育学、人口学、生物学等不同学科领域中关 于家庭问题的研究有机地联系起来。

在贝克尔看来,要完成这一任务,不仅需要采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而且还不能“仅仅局限于研究家庭的物质生活内容”。他说:“我的构想则更为远大,我力图用研究人类物质行为的工具和理论框架去分析婚姻、生育、离婚、家庭内的劳动分工、威望和其他非物质行为” ,即“用一种新的理论框架去分析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

扩大版前言

第1页)。

贝克尔利用自己提出的方法,对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而独特的分析。他认为,家庭是由多个人组成的生产单位,不同成员的商品、时间、货币和技能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会产生联合效用,这些效用主要包括孩子、商品、技艺、健康、声望等家庭产出。家庭行为受货币和时间两个因素的限制,决策的代价要用时间和货币来衡量。当一个家庭的时间和货币为既定时,为了使家庭行为最大化,家庭成员就在户主的组织下,对有限的资源进行最合理的配置,进行家庭生产。正像企业一样,夫妻双方通过订立一份把他们长期结合在一起的契约 ,避免了支付交易费用,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彼此了解、相互信赖,这就大大减少了监督和管理费用。因此,家庭就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单位。

家庭之所以会亘古已有、绵延长存,其原因在于,家庭生产以明确、细致的分工协作为基础 ,最初的分工发生在已婚男女之间,妇女主要致力于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非市场活动;而男子则专心于狩猎、种田等市场活动。家庭成员之间的这种分工部分地取决于生理上的差异 ,但主要取决于经验和人力资本投资上的不同。这种差异的存在构成家庭产生的物质基础。男女彼此结合,扬长补短,能使家庭产出最大化。因此,一个完全家庭的效率要比不完全家庭的效率高。

人们为什么要结婚、离婚?怎样才能降低离婚率?贝克尔认为,人们结婚的目的在于想从婚姻中得到最大化的收入。如果婚姻收入超过单身的收入,那么,人们就会选择结婚;否则,就宁愿独身。

如同存在着商品市场一样,也存在着一个婚姻市场,它表明人类的婚姻具有高度的系统性和组织性。在一个有效率的、自由竞争的婚姻市场上,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最佳伴侣,因而能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比如,高质量的男子和高质量的女子结婚,低质量的男子和低质量的女子握手言欢。一些人宁愿和低质量的人白头偕老,是因为他们觉得高质量的婚姻成本太昂贵。在一夫多妻制的社会里,男性的婚配可能是一个低质量的女子,其平均质量低于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同样一个上等人的婚配,其获得的相对收益低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所以,一夫多妻制婚姻市场不断缩小。

能否及时、准确地掌握婚姻市场上的信息,是一个人能否从婚姻市场上获得最大化效用的本质所在,也是决定离婚与否的一个根源。尽管人们在婚前总是想千方百计地了解对方,但由于时间短缺、知识片面等原因,人们难以获得完全、准确的信息,因此,草率结婚就成了离婚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寻求新的伴侣需要投入时间、货币等资源,所以,大多数人尽管在婚姻市场上没有得到最大化的效用,但也不愿打破已存的家庭。如果一个人从新婚中得到的效用大于离婚的成本,那么,他就会选择离婚。

虽然家庭收入、父母的时间价值、孩子的质量、兄弟姐妹的数量和其他家庭变量都影响着对 孩子的需求,但生育率始终主要取决于经济因素:孩子是双亲拥有的“耐用消费品”。生育孩子与否以及生产数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比较成本。如果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成本 和收益分别小于不生育孩子的成本,那么,生产孩子就有利可图。如果一个孩子和两个孩子 获取的预期总收益一样多,那么,就会出现提高质量、减少数量,用质量代替数量的行为,这也是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出生率降低而对孩子投资增加的主要原因。

尽管很多经济学家总是怀疑家庭中利他主义的重要性,但是,贝克尔仍旧坚持认为,如同市场活动中普遍地存在利己主义一样,利他主义在家庭内是随处可见的。这是因为,在市场交换中,利他主义的效率较低;而在家庭生活中,利他主义的效率较高。利他主义可以提高家庭成员的产出水平,“保证了家庭成员能够抵御自然灾害和其他随之而来的不测事件”。此外,《家庭论》(扩大版)还论述了传统、古代、近代社会中的核心家庭及其血缘关系和非人类物种的家庭等一系列问题。

贝克尔认为,经济学是充分享受生活的艺术,经济学研究方法提供了应用于分析一切人类行为的结构。经济人能够解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在这种认识的驱使下,他始终用自己首先提出的经济学方法来探讨人类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不仅填补了对家庭进行系统的经济分析的空白,而且在犯罪、消费、教育、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都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见解。因此,贝克尔的思想不仅在方法和理论上有创新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上的应用价值。

比如,我们认为,贝氏理论对社会学方法的变革就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为从19世纪中叶前后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以来,西方社会学家及其理论观点可谓层出不穷、迥然各异,从孔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斯宾塞的社会有机论、韦伯的理解社会学,到20世纪以来美 国的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冲突理论和符号互动论等等,不一而足。但综观一百多年来社会学 发展的历史,我们又不难看出,这一时期的社会学家们基本上都是从社会有机、形式、团结 、结构、功能、冲突、交换、符号等角度来研究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而几乎没有人从“经济 ”的角度另辟蹊径。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学研究经过27年的“监禁、整顿”和10年的重建恢复之后,在80年代末迎来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可喜局面。但毋庸讳言,我们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引进”、“翻译”、“补课”,仍然未能打破“先天不足”的困扰而实现真正的“角色转换”。今天,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社会结构正在发生着全面而深刻的转轨变型,社会学研究方法和内容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在这种形势下,学习和借鉴贝克尔的“经济方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当然,贝克尔的理论和方法也有局限性,有人甚至认为他的“著作全部简易得很容易被人当作漫画讽刺的对象,因为为了得到有时不说是平庸的、也是浅显的内容,它们使用了相当复杂的工具”。也有人认为,其理论“实质上完全掩盖资本主义社会日益尖锐的矛盾和激烈争斗的现状”。“具有十分明显的辩护作用”,“歪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本质”。即使贝克尔本人也认为,关于家庭方面“研究的本质性进展正在进行,一些难题正在被克服。同时我也意识到写作中的一些疏忽和分析上的不完善”。

该译本根据哈佛大学1991年英文版翻译。

导论

的前半部分、第1—7章由王献生翻译,扩大版前言、导论的后半部分、第8—11章由王宇翻译。

原著中的参考书目索引较长,在国内图书馆中也难以查阅,为了节省篇幅,该译本未将其译出。

在该书的翻译和出版过程中,商务印书馆王湧泉、程秋珍、吴衡康同志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程秋珍同志十分认真地对全部译文进行了审核和修改。谨在此对他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译文中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E-mail:wangxs1203@sohu.com)王献生1996年10月扩大版前言

我在这本书中提出了一个研究关于家庭的经济学或理性选择的方法。不过,本书名并非特指家庭的经济方面,这是因为大多数非经济学家和经济学家总是喜欢把“经济学”仅仅局限于研究家庭的物质生活内容,即收入和支出类型。我的构想则更为远大,我力图用研究人类物质行为的工具和理论框架去分析婚姻、生育、离婚、家庭内的劳动分工、威望和其他非物质行为。也就是说,这本书包含着研究家庭的经济学方法,其意义不仅在于对家庭生活的物质方面的探讨,更重要的是用一种新的理论框架去分析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过去的二百年内,理性选择方法已经变得更加完善。它假设,短期内人们的偏好是不变的,每个个人使其效用最大化,不同个人之间的行为则由显性或隐性的市场来协调。我在早期的著作中就曾经提出,经济学方法不应当局限于针对物质产品、生活必需品或者有货币交易的市场。而且,从概念上看,主要决策和次要决策之间、“情感性”决策和其他决策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

为了得到对家庭的系统分析,本书首先需要作出以下假设:最大化行为、显性或隐性的市场均衡、稳定的偏好。在过去的20年中,我主要致力于如下方面的研究:对孩子和外出工作的时间分配、“一夫多妻”制社会和“一夫一妻”社会中的结婚和离婚问题、家庭中的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家庭中两代人之间沟通的可能性,以及家庭生活的其他方面。虽然这些研究并没有把家庭问题的所有方面都包括进来,但这些重要方面的系统而一致的解释则足以证明旧题目上也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虽然我的书不是为经济学“门外汉”所写的,但是,对于那些具有基本经济学常识的人来说大部分内容都是可以理解的。本书的第五、十、十一章和十一章的附录是最容易被接受和最具有欣赏价值的部分。其他各章也可以为有一定经济学分析技能的人提供一定的帮助。我希望读者不要为本书中的一些专业术语和专业分析方法所吓倒,因为这些都是提出和理解家庭的理性选择问题所必须使用的。有一些经济学家对理性选择分析方法仍然持怀疑态度,但是,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学家、考古学家、律师、生物学家、心理学家和历史学家正在使用理性选择方法或有关的方法来对家庭问题进行分析。我的文章就是想为这些跨学科的探讨交流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在这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一直感到十分愉快,因为它的主题是非常有意义的,而家庭组织及其行为对经济学来讲也是一个强有力的挑战。为了表明我的诚实,我必须向大家说明,这方面研究的本质性进展正在进行,一些难题正在被克服。同时我也意识到写作中的一些疏忽和分析上的不完善。我曾多次推迟1981年版的出版以试图来填补某些空缺和改进某些讨论。但这一版的出版我却不再要求推迟,因为我已经认识到了其他经济学家和非经济学家可以在家庭问题的研究方面做出更为杰出的贡献。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世界范围内家庭行为和结构的变化使该书的第一版受到了广泛的重视。该书被许多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人口学家和少数生物学家以及心理学家所评论并被译成许多种文字。再加上近年来我对家庭问题的继续而深入的研究,因此,我欣然接受了哈佛大学出版社对出版该书扩大版的请求。

致谢

在本书的准备和写作过程中我得到了许多方面的帮助。首先应该感谢芝加哥大学的同事和学生们所创造的积极的学术环境。经济学在芝加哥备受重视,在那里人们总是以一种探讨的方式对待别人的经济分析和经济思想,既没有对权威的过分依赖,也没有学科界限。参与应用经济学研讨组的几十位学生的论文使我受益匪浅,他们是:詹姆斯·亚当斯、华莱士·布莱克赫斯特、迈克尔·布里恩、特雷·迪、艾伦·弗雷登、M.戈梅斯、D.格罗斯、A.格罗斯巴德、N.哈库、B.约万诺维奇、M.基利、L.肯尼、A.基姆希、E.科格特、S.F.朗、D.列维、路易斯·洛凯、托马斯·麦克迪、I.马克希贾、G.马蒂内斯、H.奥费克、E.彼得斯、S.桑德斯、詹姆斯·史密斯、杰弗里·史密斯、罗伯特·塔穆拉、N.托姆斯、G.蒋、J.B.沃尔、W.韦塞尔斯、L.怀尔德、R.旺和M.泽尔德。

我为扩大版准备了一个新的引论,还把1981年版以后发表的四篇文章稍加修改后收录在内,其中一篇是与罗伯特·巴罗合写,一篇与凯文·M.墨菲合写,还有一篇与奈杰尔·托姆斯合写。

我深深地感谢罗伯特·迈克尔、里查德·波斯纳、舍温·罗森、T.W.舒尔茨和乔治·施蒂格勒对各章认真而有帮助的建议。斯图尔特·奥尔特曼、迈克尔·阿伦森、爱德华·班菲尔德、鲁文·布伦纳、阿瑟·戴蒙德、特德·弗雷克、戴维·弗里德曼、米尔顿·弗里德曼、W.富克斯、戴维·盖伦森、马修·戈德堡、阿瑟·戈德伯格、Z.格里利克斯、鲁本·格罗瑙、A.格罗斯巴德、桑福德·格罗斯曼、詹姆斯·赫克曼、戴维·赫什利弗、A.卡恩、L.基尼、E.兰德斯、理查德·莱亚德、H.格雷格·刘易斯、罗伯特·卢卡斯、雅各布·明塞尔、约翰·缪尔鲍尔、K.M.墨菲、S.佩尔兹曼、爱德华·普雷斯科特、S.普雷斯顿、M.里德、P.罗默、L.萨默斯、罗伯特·塔穆拉、N.托姆斯、Y.韦斯、罗伯特·威利斯、E.威尔逊、K.沃尔品提出了宝贵意见。维维安·惠勒是前后两版的有力助编,丹·格林韦巧妙地处理了所有图表,迈克尔·阿伦森是最富合作精神和最有鼓动能力的编辑。

我对家庭的研究得到了以下组织和机构的大力支持:芝加哥大学研究中心、全国幼儿健康和人类发展协会、全国科学基金会、林德和哈里·布雷德利基金会、斯隆基金会。后两者还帮助了我们的家庭研究室。国家经济研究局,特别是人类行为和社会组织经济分析中心为我们提供了多年的资金赞助、精神鼓励以及选择研究方向的自由。不过,本书中所表达的只是我个人的看法,不一定是赞助者的初衷。

最后,我真诚地感谢:盖尔·莫斯特勒在第一版的工作中主动热情、持久和杰出的合作;迈克尔·吉布斯对附录的有意义的研究;戴维·梅尔泽在索引、书目和其他方面的出色工作;默纳·希克的打字和其他秘书的繁杂工作;还有我的妻子吉蒂·娜莎特,我们之间的大量讨论,尤其是关于伊斯兰社会的家庭讨论,对我的写作是大有裨益的。导论

最近30年来的发展,使西方世界的家庭发生了根本变化,有些人甚至认为它已近乎解体。离婚率的迅速上升大大增加了女性户主居民户的数量,使单亲家庭中长大的孩子也急剧增多。已婚妇女劳动力参与率极大提高,有年幼孩子的母亲也不例外,这就减少了孩子和母亲的接触机会,也加剧了两性间在就业和婚姻上的冲突。出生率的迅速下降缩小了家庭规模,进而推动离婚率和已婚妇女劳动力参与率的上升;反过来,离婚和劳动力参与率的长升,又淡化了人们建立大家庭的欲望。不同代人之间的冲突日趋公开化,现在的父母不再像以前那样,对指导孩子的行为充满信心。

一些最重要的统计资料已为这些变化程度提供了数量上的证据。在美国,50年代初第一次结婚的妇女中,现在已离婚的不到15%,而80年代初第一次结婚的妇女中,约有60%的人最终可能会离婚(普雷斯顿,1975年;马丁和邦帕斯,1989年)。从17到19世纪,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平均家庭规模显然非常稳定,但自19世纪末以后,家庭缩小了1/3(拉斯莱特,1972年,表4.4)。在美国,由于离婚率上升和女性寿命较长,促使女性户主居民户占总居民户的比重,由1950年的15%上升到1987年的31%(美国人口普查局,1977年b,第41页;1989年,第46页)。在瑞典,75岁以下已婚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由1960年的39%上升到1984年的70%(瑞典国家中央统计局,1980年,1986年)。在美国,有6岁以下小孩的已婚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甚至也从1950年的12%迅速上升到1988年的57%(美国人口普查局,1977年b,第392页;1989年,第386页)。自1958年以来,由于出生率下降了40%以上,终于使美国1989年的人口再生产率低于其更替水平(美国人口普查局,1989年)。在日本,从1958到1987年,人口出生率也下降了50%以上(日本统计局,1989年,第53页)。

正是由于这些显著变化,所以,从黎民百姓到专家学者,都比以前更加关注家庭问题。对家庭衰落及其未来走向的讨论,成了90年代报刊杂志的热门话题。另一方面,人口学家和历史学家出版了大量苦心孤诣和饶有兴趣的论著,论述了几百年前乡村的家庭构成及其行为(亨利,1965年;拉斯莱特,1972年;拉杜里,1978年)。人类学家(古迪,1976年)、生物学家(特里弗斯,1974年;威尔逊,1975年)和心理学家(凯尼斯顿,1977年)对家庭问题也兴趣盎然。

在50年代以前,除了马尔萨斯主义的人口变化理论以外,经济学家们对家庭问题几乎都是熟视无睹,自那以后,他们才开始探讨配偶、孩子和其他家庭成员问题。雅各布·明塞尔(1962年;也可见朗在1958年的文章)雄辩地说,已婚妇女劳动力参与率不仅取决于她们的收益,而且也取决于其丈夫的收益、孩子的数量以及家庭其他特性。对生育率的现代经济分析开始取代马尔萨斯主义的分析。它表明,对孩子的需求取决于家庭收入、父母的时间价值(特别是母亲的时间价值),孩子的“质量”和其他家庭变量(贝克尔,1960年;伊斯特林,1968年)。人力资本研究则把私人教育支出视为父母对孩子生产率的投资(舒尔茨,1963年;贝克尔,1964年)。《家庭论》以上述有关家庭问题的研究为基础,提出了一种对家庭的经济分析。虽然我利用了自己以前的研究成果,但许多分析都具有独到之处。第二章分析男女两性和品质相同的个人之间的家庭分工。第三章把一夫多妻制的影响和对孩子的需求、男人之间的差别及其他变量融为一体。第九章分析非人类物种的交配及其后代的数量。第十一章则论述传统、古代、近代社会中的核心家庭、扩展家庭及其血缘关系问题。

其他章节的基本分析,在我以前出版的论著(有些是合著)中已有叙述,但此次对其讨论的内容又进行了重写。首次探讨的内容有:多配偶制的影响、稳定婚姻的“价格”、理性婚配选择偏好的差异(第四章);孩子数量和质量的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生育率长期变化和同一时点上不同群体间生育率差异的影响;兄弟姐妹的数量和其他家庭背景对生育率的影响(第六章);家庭中的利他主义、敬慕与市场上利己主义的比较(第八章);离婚的羞辱(第十章)。

虽然本书主要侧重于分析上的深化,但大多数章节也有经验材料:近期统计数据,特定乡村、城市和国家的历史研究;伊斯兰教、非洲和东方社会的情况;还有原始社会人类学中的人种史。和理论相比,这些材料很不系统,但其广泛性却正好表明我力求提出一种全面的分析。无论对于过去还是现在的家庭,原始还是近代的家庭,也无论是东方文化还是西方文化,这种分析至少有一部分都是适用的。

该导论把本书中的四个新附录和前几章的讨论结合起来,答复一些批评,评论有关家庭的一些基本问题。

第二章中建立的模型表明,即使夫妻品质相同,由于其中一人更专心于市场活动,另一人更擅长于家庭活动,所以,他们也能从市场和家庭活动的分工中获益。这种收益来源于特殊部门人力资本报酬的增长,而这种资本主要提高了市场和非市场部门的生产率。因此,即使男女之间的细微差别——这至少和妇女在生儿育女方面的部分优势密切相关——也将引起性别间的分工,这是因为妻子更擅长于家庭活动,而丈夫更擅长于其他工作。

如果人们认为某一部门(如家务活动)更令人讨厌、更无价值,或者离婚现象司空见惯,那么,婚姻中的专业化程度就不可能达到极点。

第二章清楚地表达了我对许多观点(见博塞鲁普1987年文章中的例子)的看法,即我只是依据生物学差异——在生儿育女方面,妇女天生就比男人具有更高的生产率——来解释家庭和其他活动的分工。这显然不是我的意旨,因为我一贯认为,职业妇女当然受到了歧视。虽然我坚信,生物学差异对于解释妇女为什么主要从事抚育工作十分重要,但我从分工的剖析中得出的结论却是:生物学差异或歧视不会引起男女活动的传统划分。

而且,正如我在1985年写的《人力资本、精力和性别分工》(已收入本书第二章附录)一文中所强调的那样,即使对妇女的市场歧视很少,或者男女之间的生物学差异微小,也能引起夫妻活动的巨大差别。因此,无需用严重的市场歧视或显著的生物学差异,来理解为什么过去男女两性间收入差别的悬殊。只要妇女局限于家庭活动,在人力资本市场上很少投资,并把主要精力放在家庭上,那么,就会产生收入差别悬殊的现象。

第二章的附录还认为,有效分工与“夫权”制度下妇女受丈夫和父母的剥削密切相连,它减少了妇女的福利及其对生活的驾驭能力。当包括男女分工在内的资源配置变得更有效,并能增加商品产量、提供更多的服务时,男子从剥削妇女中得到的收益就会增加。博塞鲁普等许多作者都未认识到对妇女的剥削,这种剥削主要是从性别分工效率中产生的一个特殊问题。

通过决策、环境和遗传组织,家庭将其文化、能力、教育、收益和资产传给年青一代。第七章是根据我和托姆斯1979年发表的论文写成的,它建立的捐赠和资产由父母流向孩子的模型,分析了不平等和世代变动性的决定因素。但是,该模型有严重的局限性,尤其是它假设父母会把财富和债务一同留给孩子,并把人力和非人力资本划入同源资产中。

1984年,我和托姆斯为一个会议撰写了一篇关于家庭兴衰的论文,但直到1986年才发表。该文提出了较为现实的假设,即,父母不会留下债务。文章还对人力资本和资产作了区分,它假设资产收益率由资产市场来确定。对孩子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则主要取决于其天赋“才能”,而这种收益率会随着对孩子投资的增加而(最终)下降。

这些假设产生了一系列比第七章(我把1986年的论文新增为该章的附录)的分析更丰富、更合理的含义,与第六章的分析也更相吻合。第六章区分了人力资本和资产,并假设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随着个人投资的增加而下降。

阿瑟·戈德伯格在1985年声称,第七章的分析与不公平和世代变动性的旧模型大同小异,该模型没有假设效用最大化和理性选择。我在《兴盛与衰落》一文中指出,其他模型还没有发现效用最大化和该模型中的其他许多作用。我在其他地方对他的反批评(参阅戈德伯格在1989年和贝克尔1989年的论文)作了系统的答复。

第七章和第八章附录的分析都假设父母是利他的:孩子的处境较好时,父母的效用就增加。利他主义的父母乐意担负对孩子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但其奉献受到下列认识的制约:对孩子支出越多,对自己的支出就越少。因此,当孩子人力资本均衡边际收益率超过父母拥有资产(的增长)率时,即使利他主义的父母也会对孩子投资不足。

当父母投资不足时,如果孩子向父母借款来筹措人力资本中福利最大化的投资,待孩子长大成人、父母年迈时再还给父母,那么,父母和孩子的境况都会更好。较贫穷的家庭从这种组合中得到的收益最多,因为和较富有的家庭相比,他们对孩子的投资可能更为不足。

第十一章的附录《国家与家庭》是我和凯文·M.墨菲合写的一篇论文,它分析了父母无力约束孩子还贷的各种后果。除了对孩子投资太少外,这些后果还包括贫穷之家养老储蓄不足,以及古老而困难的“理想”人口问题的异常方面。父母多生孩子,未出世的孩子显然不能保证对此的报答(见帕菲特1984年关于未出世孩子应得利益重要性的哲学讨论)。因此,即便多生孩子能使父母和孩子的处境都更好,父母也不会要多余的孩子。

请注意,只是在无遗产可留的贫穷之家,父母和多生孩子福利的改善才是可能的。有遗产的家庭不希望从孩子(包括多余的孩子)那里得到补偿,因为如果他们想得到补偿的话,他们只要少留遗产就可以了。

第十一章的附录还揭示,广泛涉足家庭的政府会发现,各地通过教育补助、社会保险项目、孩子补贴、调整结婚和离婚的法律以及其他途径,常常能帮助克服父母和子女间确立约束义务的困难。比如,把教育和社会保障结合起来,也许既能把对孩子的投资提高到更适当的水平,又能对那些用缴税来筹措投资的老人进行补偿。

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的附录论述了多代家庭体系中父母利他主义的后果。第五章的附录是我和罗伯特合写的一篇论文《生育率经济分析的重新表述》,它把对孩子的需求放到这个体系中去认识,在这里,父母根据遗产和对每个孩子的投资来选择孩子的数量。该分析把单代家庭不同世代之间的生育率(以及开放经济中不同群体的情况)和孩子的成本、收入、利率、利他主义的程度以及其他变量联系在一起。

这种对长期生育率动态分析的一个意义是:从长期来看(如果利率不提高),减少婴儿死亡的健康知识的增加,必然能降低出生率,但出生人数的减少是先快后慢,短期内甚至还会增加。

如果长期内人均消费增长率保持不变,那么,生育率显然就随着长期利率的变动而变动;相应地,在所谓的利率决定的生物学模型中就会出现相反的因果关系(萨缪尔森,1958年),在这个模型中,利率和出生率及其他决定人口增长率的变量相关。虽然我们的模型好像是第一次把生育率和利率联系起来,但小说中已经对这种关系有了认识。故事家在《福尔赛世家》中写道:“一名统计学学生已经注意到:出生率随着你手中货币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在19世纪初,祖父‘苏皮瑞尔·道斯蒂’·福尔赛得到10%的利率,因此,他有10个孩子。剔除其中4个未婚者,而且朱莉的丈夫塞普蒂默斯·斯莫尔又即将死去,那么,这10个孩子得到的平均利率是4%—5%。对他们来说,生育率也就相应地确定了。”

在我们的分析中,每个孩子的利己主义程度决定了他们在消费上的贴现率及其未来的孩子数目。随着孩子边际效用的减少,每个孩子的利他主义就随着孩子数量的增加而减少。因而,出生率的上升会提高对未来的贴现率,从而阻碍未来的消费。因此,长期利率的上升可能不会提高长期的人均消费增长率,因为较高的贴现率抵消了较高利率的影响。

第五章到第七章(包括第五章的附录)的分析,主要论述孩子数量和每个孩子质量的相互关系,认为孩子的质量可用孩子福利的不同替代值来衡量。一篇早期文章表明(贝克尔和刘易斯,1973年;也可见威利斯1973年的文章):孩子数量和质量相互影响,其部分原因在于,通过对孩子的总支出,他们日益进入父母的预算体系中。这种相互影响意味着,即使在孩子的数量和质量与父母效用函数关系不大时,他们与父母的决策也密切相关。

这些变量间的链环关系,也可以从它们进入父母效用函数的方式中找出。因为每个孩子利他主义的程度,从而与未来相关的权数,会随着孩子数量的增加而减少,所以生育率对未来贴现率的影响,是孩子数量和质量相互关系的另一个根源。

现在,很多社会学家、人口学家和经济学家都把孩子数量和质量的相互关系引入他们对生育率的分析之中(比如,可见布莱克1981年的文章,他早在1968年就批评生育率的经济分析)。一些人仍然怀疑对孩子质量的分析,其中,他们抱怨我把孩子质量的需求主要建立在生物学认识的基础之上。然而,我实际上明确反对生物学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是不适当的(见第五章前面部分和第九章的结束语)。

经济学家几乎从未探讨过,为什么消费者喜欢香蕉或其他商品,但却容易理解父母为什么对自己的孩子是利他主义的。我和巴罗在1989年指出,利他主义的父母既想建立较大的家庭,又想用同样的资源在每个孩子身上比利己的父母花费较多。我们的探讨回答了第八章中提出的问题,即关于利他主义的父母是否有较多的孩子以及在每个孩子身上是否花费较多。如果孩子从文化和生物学上“继承”了类似父母的特性,那么,具有较强利他主义的家庭在长期内就会相对较多。几千年来运行的这种选择机制,将使现代社会里对孩子的利他主义随处可见。

尽管很多经济学家为了给儿女馈赠和遗产而经常否定自己,但他们还是怀疑家庭中利他主义的重要性。而且,自圣经时代以来,父母之爱,尤其是母爱,一直被人们所颂扬。比如,1580年,一位伟大的法国随笔作家米契尔·德·蒙田就说道:“如果有任何真实的自然法则,……一旦他们注意到所有禽兽都会自我保护、避免遭到伤害以后,那么,父母关怀后代的现象就会出现。”

尽管大多数家庭中的利他主义都是重要的,但有一些父母仍然会虐待孩子,有些父母则想从孩子那里获得权力和金钱帮助。但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肯定会主要通过友爱和关照而区别于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的交往。

而且,利他主义极大地改变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第八章是根据我1974年(b)的分析成果写成的,它表明,如果父母是利他的并给孩子馈赠,那么,父母和孩子之间收入的微小再分配,也不会改变双方的消费或效用。巴罗于1974年在考察消费和公债的影响、社会保险和世代间政府的其他转移性支出时,也得出了这种“折中”的结论。他的分析是过去20年间公共财政问题上最重要、最有争议的分析之一。

这些折中的结论仅仅利用了利他主义对预算约束的影响(见图8.1)。利他主义也影响到动机和策略。“罗登·凯德定理”就是一个重要例证,它表明,如果满足一些条件,那么,即便孩子是利己的,利他主义的父母及其孩子也会使相同的效用函数最大化。其主要假设是:凡商品都能买卖(闲暇是不能买卖的一个例子);单一时期,父母向孩子提供馈赠;在双方参加的“游戏”中,孩子比父母先选择。

第八章中的一些评论认为,该定理的无根据的概括超出了刚才做出的假设的范围(尤其是见对逃学、躺在床上看书和其他行为的讨论)。但是,当某些物品不能买到时,或者,当消费超出一个时期的时候,这个定理也许就不能成立了(见第十一章的附录;布鲁斯和沃尔德曼,1986年;林德贝克和韦布尔,1988年;尤其是伯格斯特龙,1989年)。

然而,在我的论述中,最不能令人满意的方面不是没有正确运用“罗登·凯德定理”(无论这是多么的不幸),而是没有把“价值产品”的讨论和利他主义成功地结合起来。我所说的“价值产品”是指父母所关心的孩子的特殊品质和行为,即他们是否懒惰、在学校是否用功、是否经常去看望自己的父母、是否酗酒、婚姻是否美满以及对自己的兄弟姐妹是否友善。

当利他主义的父母为了孩子也需要“价值产品”时,父母和孩子之间产生相互影响,便不仅仅是因为孩子可以提高或降低自己和父母双方的效用,“罗登·凯德定理”考虑了这一结果。此外,孩子减少对“价值产品”的消费,会降低父母对孩子的利他主义程度,进而会减少他们对孩子的馈赠。例如,一个在学校不用功的孩子,就不能得到父母较多的馈赠,因为他的行为使父母难过。所以,一个理性的孩子总是要考虑父母对他学习努力程度的反应(或者说在父母看来他是如何努力学习的)。

为了分析这一互相影响,我们没有假设父母与孩子之间直接进行讨价还价,或者父母做出馈赠的预先承诺,而是假定首先由孩子选择他们的“价值产品”,然后父母再选择馈赠和自己的消费,最后孩子再选择他们的其他产品。“罗登·凯德定理”提出过一个类似的顺序。设孩子的效用函数U=U(x, x), 父母的效用函数V=V(x, x, U), 1232这里x 表示孩子的产品,对父母来说它是“价值产品”。孩子会选择2x 和x, 父母无法直接影响这一选择,但他们可以通过馈赠 (g) 来12间接影响它。在一个完全预期的均衡中,孩子U 的最大化取决于他们的资源,其资源等于I + g, I 代表孩子的收入。父母关于x 和g 的最CC3大化取决于他们的收入I 和孩子所给予的x 的选择。对父母来说,P2一阶条件是:

Vx=V=λp(I.1)33p3

λ=VdUdg=Vuλ=VuUp,(I.2)puc11

这里 λ 和 λ 分别是父母和孩子收入的边际效用,p 是x 的价pC33格。等式(I.2)左边的前两项构成g 的一阶条件,左边第三项表示dU/dg 等于孩子的边际效用,最后一项来源于这么一个事实,即对孩子来说,λ=U/p 是一个一阶条件。c11

孩子知道改变x 可能会影响父母的馈赠,因为x 也进入父母的22效用函数,对x 来讲,孩子的一阶条件是:2

U=λp-dgdx=λΠ.(I.3)2c22c2

dg/dx 项表明“价值产品”x 的增加可以改变父母的馈赠。如22果x 和父母的利他主义是“互补成分”——例如,假设V>0, 2u2V=0, 那么x 越大,父母的利他主义动机就越强,从而父母的馈赠B22也就越多。

当x 增加时(如果dg/dx>0), 如果g 也增加,那么x 的净价或222影子价格就会低于其市场价格(Π

父母的自动反应会使孩子增加x, 但其水平一般要低于父母直接2控制孩子的行为时所希望达到的水平。换句话说,当父母使效用达到最大值并控制了x, x, x 和总收入时,前面所说的孩子和父母的一阶123条件就不等于父母的一阶条件。为了说明这一点,假设U 仅仅对V 有微弱的影响,并假设x 和x 以固定的比例进入U,那么当由孩子自己12选择时,他们会按照这一比例消费x 和x; 但是,当由其父母选择时,12相对于x 来说,孩子几乎得不到x。21

伯格斯特龙(1989年)在其很出色的分析中就曾经提出,事实上,如果存在“可转移的”效用,孩子将选择与父母相同的结果,不过,可转移性会严格限定效用函数。在其他情况下,孩子也选择同样的结果,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对“罗登·凯德定理”的普遍适用性做出一个一般性的说明。“价值产品”和父母利他主义的互相影响,将引导孩子按照父母的愿望增加对这些产品的消费,即使孩子没有严格按照父母的意图行事。“价值产品”和利他主义之间关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有时“价值产品”有助于抵消利他主义对孩子刺激的消极作用。例如布鲁斯和沃尔德曼(1986年),贝克尔和墨菲(1988年),林德贝克和韦布尔(1988年)以及伯格斯特龙(1989年)所讨论的有关“浪子”的例子:即使没有父母的预先承诺,有利他主义父母的孩子也可能会把自己的财产很快挥霍一空,而又很少去工作。因为他们知道,当他们生活无着时,完全可以依赖其利他主义的父母度过困境。其实,对于浪费或懒惰的孩子,如果父母对他们能少一些利他主义,那么,就是“浪子”也可以通过努力工作、勤俭节约来获得较多的馈赠和遗产。从本质上说,正是挥霍对父母利他主义的消极影响力,约束了孩子的行为。

这一分析表明,与贫穷的父母相比,富有的父母对孩子的行为有更大的影响,因为富有的父母可以留下遗产(见第八章的评论)。1776年弗吉尼亚州关于废除财产限定继承权的法令就是根据这一影响制定的。它指出:限定继承权“损害了青年人的道德,使其脱离并不服从他们的父母”(赫尔宁,1809—1823年,转引自M.弗里德曼)。既然所有的父母通常都希望自己的孩子经常来看望自己,可是,为什么富有家庭的孩子比贫穷家庭的孩子能够更经常去看望他们的父母呢?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富有的父母通过对遗产权的控制,促使他们的孩子去讨好他们(见伯恩海姆等人的证据,1986年)。一个类似的理论解释了为什么离过婚的父亲对于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总是不那么积极,这是因为随着离婚的父亲与孩子联系的减少,他们对孩子的利他主义也在日益减少(韦斯和威利斯,1989年,给出了一个不同的解释)。

孩子的行为对利他主义的影响,解释了为什么利他主义的父母不会用较多的遗产来补偿他们的成就较小的孩子(门奇克在1980年提供了有关对孩子遗产均等的证据)。原因在于如果父母感到这些没有成就的孩子是懒惰的和奢侈的,那么,就不愿多给他们遗产。

假如父母的馈赠是预先承诺的,并且对其收入和财富来说不存在不确定性的话,那么,就不需要用“价值产品”来控制一个“浪子”的行为。但是,预先承诺也有它的问题,即它使父母失去了对影响孩子的外部性事件的反应灵活性。例如,为了实现预先承诺的馈赠,父母就不得不帮助那些遇到意外事故,或者患有日益严重的障碍性疾病的孩子。“价值产品”比具体承诺更有效,因为它们可以把外部性事件和孩子的选择区分开。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那些已为大家所知的、患有身体或精神障碍的孩子,很可能会比他们的兄弟姐妹得到更多的遗产和馈赠。虽然,我还没有得到向这些孩子转移财产的具体证据。

通过“价值产品”和利他主义之间的关系,可以把一些重要因素引入到孩子的行为当中。因为孩子可以用父母支付给其兄弟姐妹的份额来增加自己的馈赠和遗产,因而就可能产生一个向“兄弟姐妹乞讨”的计谋,结果可能是孩子们的相互串通,或者当孩子们为父母的恩惠进行竞争时,产生出更多的“价值产品”。

婚姻市场引起了不同核心家庭利他主义之间的联系。因为岳父母和其他亲属有助于他们子女和孙子女的共同消费,所以很大一部分家庭中的几代人可以通过姻亲联系起来(伯恩海姆和巴格韦尔,1988年)。可是不同家庭中利他主义之间相互影响的程度,可能会受到其他人无偿馈赠动机的严格限制。例如,父亲可能会担心一旦他给自己女儿的财产多了,他的亲家就将会减少他们给其儿子的财产(参看第八章中的评论,以及纳洛夫的深入讨论,1987年)。

无论是对父母还是对孩子来说,一个固定的总收入的再分配,不会改变任何一方的消费或效用。即使在下列情况下也是如此:(1)“价值产品”是重要的;(2)“罗登·凯德定理”失效;(3)亲属中的利他主义互相影响;(4)孩子的行为颇有策略性。这个命题中的一个证据能够简明揭示,如果父母愿意的话,他们可以通过给孩子较少的馈赠来获得这一再分配。既然父母选择了不少给孩子馈赠的行为,那么,他们一定宁愿选择最初的效用位置,而不愿选择收入再分配后其他一切可行的效用位置。

第三、第四章分析了不同收入、能力、受教育程度、年龄、家庭背景以及其他特征的男女为获得婚姻伴侣所进行的竞争。还考察了被允许的一夫多妻制中男女的特性,以评价谁可能获得更有吸引力的婚姻伴侣。这一分析没有假定夫妻双方必须平等地分享婚姻报酬,只考虑了竞争力量如何决定婚姻成果在夫妻之间的分配。

一些作者认为我过分强调了婚姻市场的竞争,而忽视了婚姻中的讨价还价和“权力”(见麦克尔罗伊和霍尼的例子,1981年,博塞鲁普,1987年)。其实,我确实考虑了离婚中的讨价还价问题;考虑了有关离婚的法律,从要求离婚的双方同意到单方同意的不同效应;考虑了夫妻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和由性别所引起的分工问题;也考虑了另外一些在婚姻中讨价还价和权力的实例。

我所强调的是,由于法律和习俗总是对丈夫有利,因而婚姻中的讨价还价大都发生在婚姻市场的隐性竞争中。例如,如果只允许男人提出离婚(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律就是这样),那么,婚前新娘和她的家庭就会要求新郎和他的家庭同意一项关于女方被抛弃时解决财产纠纷的协议,否则就不会嫁给他。伊斯兰国家确有婚姻契约,它详细地规定了离婚时丈夫应支付给妻子的款项。自从离婚在罗马共和国后期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以后,做父亲的一般就很少再给女儿准备丰厚的嫁妆了,“婚姻破裂的极大可能性,抑制了新娘带给丈夫丰厚嫁妆的行为,因为婚姻解体时,丈夫有留下一部分嫁妆的权利”(萨勒,即将出版)。如果离婚是不可能的,或者离婚须经夫妇双方同意才能生效,那么,妇女就可能会由于害怕丈夫的虐待而推迟婚期,直到她们对爱情和丈夫的品行有了更多的自信后再结婚。70年代以前美国的大部分情况就是这样。

在未来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如果婚姻有一种规定资源配置的约束性契约,那么,婚姻市场的竞争就有可能完全弥补夫妻间极为不平等的权利;如果婚姻契约没有法律约束,或者夫妻很少考虑其婚姻期间所存在的大量不确定性,那么,竞争的效力就会减弱。一项婚姻契约如何才能保护妻子免受精神和身体上的虐待呢?这些虐待往往发生在家庭之中,既不为外人所知,也没有留下疤痕。

我在第十章中的结论是,假若人们对自己配偶从离婚中所得到的收益的了解与对自己从离婚中所得到的收益的了解是同样多的话,那么,有关离婚的法律从双方同意到单方同意的变化,并不会引起离婚率的上升。彼得斯(1986年)提出,如果每个人都对自己能从离婚中所得到的收益有更多的了解的话,那么,法律规定的这一变化就会引起离婚率的上升。第十章中一些经验性材料和彼得斯的更详细的实证研究都没有发现有关离婚率的任何可以感觉到的影响。但是,随后的一些研究发现,有关允许单方面离婚的法律的变化,提高了离婚率(特别要见韦斯和威利斯,1989年;泽尔德,1989年)。但是,即使在这些研究中用法律的变化也仅仅只能解释70年代以后大量出现的离婚现象中的一小部分,那时美国各州单方离婚法刚刚开始实施。因此,无论人们是否能够接受这一研究成果,第十章关于离婚率的上升主要是由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所引起的结论仍然具有生命力。

第十一章是对所谓新制度学派的一个早期贡献(尽管没有使用该学派的语言)。根据这一方法,制度被认为是沿着理性人对变化了的环境作出合理反应的方向演进的。该章认为,与早期相比,20世纪的家庭组织更松散,作用更小。其根本原因在于20世纪的政府和市场机制已经发展到这种程度,即它们能够培训和教育年轻人,并且能够保护一些人免遭危险,这些人包括老人、病人、先天不足的人、长期失业者和其他遭受经济灾难的人。这些新制度淡化了过去依靠家庭来达到这一目的的价值观念。根据这一认识,在过去几十年中,由于妇女收入和就业机会的极大改善以及社会福利的迅速增加,家庭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着变化。

就强调福利国家这一问题来说,我一直受到一些人的批评。有人指责,美国对未婚母亲的福利支出打击了合法婚姻,鼓励了贫穷的妇女多生孩子。可是,评论家指出,美国七八十年代福利受益者数量的增加和未婚母亲生育率的上升不可能是实行福利制度的结果。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时期每个家庭的福利收入都有所下降。他们还指出(见维宁,1983年),同一州内福利支出的差异与不同州之间未婚母亲生育率的差异并没有多少联系。

然而,我关于婚姻市场的分析表明,保持独身的动机在于收入,而如果结婚的话,独身只与预期收入有关。在过去15年中,辍学的男高中生的实际工资率和研究生的最低四分位数都下降了25%以上(见朱恩,1989年),加上其他原因,这些年轻男人可能已经成为没有多少吸引力的婚姻伴侣(见威尔逊,1987年)。因此,即使每个家庭实际福利支出都下降了,但社会福利也有助于贫穷妇女保持独身生活或成为母亲(也可见伯恩斯塔姆和斯旺,1986年)。

第九章阐明了,尽管人类行为取决于文化和生物因素,在生物界里人类的学识和行为的其他方面也与其他生物完全不同,但是,用于研究人类家庭的最优化技术,同样有助于理解其他物种的家庭类型。本章分析了非人类物种的交配系统、其后代数量和质量的交换,这在生物学文献中叫作R-战略和r-战略。

同一种类的最优化模型也能够说明生物学文献中所论述的其他问题。例如,汉密尔顿(1964年)在一篇颇有影响的文章中提出,由于近亲中大部分基因是共同的,所以非人类物种中的利他主义在近亲中的表现比远亲更为显著。不过,正如孩子的基因全部来源于其父母二人一样,孙子女和曾孙子女的基因也全部来源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人,或者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八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通力合作,把时间和其他资源都用于孙子女,那么,与每对夫妇单独帮助孩子相比,他们联合起来共同帮助其孙子女就会有更强的动机。考虑到合作的可能性,应该对血亲选择模型进行修正。

当然,自愿程度有助于增加进行合作的亲属数量。但是,一个人不能简单地假定父母和其他亲属的合作关系,正如通常血亲选择模型所显示的那样,合作倾向也许是一个美好的生存价值的特征。

本书不打算论述家庭问题的所有方面,如果真是这样做的话,即使再写许多卷也是不够的。确切地说,本书只打算阐明一个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分析,从而为在不同的法律、环境和文化中领悟家庭的组织和结构,提供一个坚实的框架。一些学者接受了现代社会中家庭行为正走向理性化的前提,但是,问题在于,在不发达国家和宗教国家中,家庭决策是否也是有理性的。我不能证明理性无处不在,但是我可以提供一些宗教、贫穷或古代社会的例子。“爱尔兰家庭模型”是社会科学文献中的一个概念。其含义是男女晚婚,婚后妇女呆在家中照料一大群小孩,因为他们的宗教禁止节育。然而这一所谓的“爱尔兰家庭模型”已经不再适用于爱尔兰了!现在爱尔兰共和国的男女结婚比过去晚,生育率下降很快。尽管天主教教会继续反对避孕药具,但是爱尔兰的夫妇却普遍使用避孕套和采取其他节育措施(见肯尼迪分析,1988年)。

爱尔兰仍然存在着强大的宗教力量,其宪法甚至保护已婚妇女继续呆在家中照料家务的权利。可是,理性家庭对社会和经济巨大变化的反响之强烈,已经远远超过了教堂的布道和宪法的规定。受过良好培训的劳动力对经济发展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已经说服了爱尔兰的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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