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的处理方式(遗嘱继承应注意事项)(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2 11: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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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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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的处理方式(遗嘱继承应注意事项)

共同遗嘱的处理方式(遗嘱继承应注意事项)试读:

【解决路径】

1.有争议的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遗产分配问题。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有争议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既可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住所,是指:“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之定义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1.夫妻共立一份遗嘱时遗产的继承方法

【分析解答】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意思表示一致,共同订立遗嘱处分遗产的双方法律行为。“共同遗嘱”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共同遗嘱是一种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有着同一内容、同一目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共同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但与一般的双方法律行为不同,因为共同行为双方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共同遗嘱须共同遗嘱人有着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不能就遗嘱的内容达成一致同意的,共同遗嘱也就不能成立。

第二,共同遗嘱人对遗产的处分受他人意思表示的制约。因为尽管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有同一的目的,但毕竟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共同遗嘱。因此,在共同遗嘱中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意愿受他方意愿的制约。而且,在共同遗嘱中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往往具有关联性,一方的意思表示与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互为条件的。

第三,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同。因为共同遗嘱人一般不能同时死亡。而遗嘱是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共同遗嘱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遗嘱中涉及该遗嘱人遗产的内容也就应发生效力,而涉及未死亡的遗嘱人的遗嘱内容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共同遗嘱人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共同遗嘱才能全部生效。因此,对于共同遗嘱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各个遗嘱人死亡的时间来具体确定。共同遗嘱,特别是遗嘱人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的共同遗嘱,一般是在共同遗嘱人中的最后一个人死亡时才发生遗产的分割的,但生效的时间不以最后死亡的遗嘱人死亡的时间为准。

在实践中,经常有夫妻双方共同立遗嘱的情形,但两人共同在遗嘱上签字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份遗嘱就是共同遗嘱,应看其是否符合共同遗嘱的构成要件。同时,如果构成共同遗嘱,其效力的认定,应依照夫妻双方死亡的时间来确定,不能在一方已经死亡,另一方未死亡时就依照遗嘱处分未死亡一方的财产。

【基本案情】

何某的妻子李某在病重时,向丈夫提出要二人共同立遗嘱来处理他们的遗产。当时何某为了安慰妻子,同意了李某的要求,立下了“两人共同积累的10,000元存款,死后由已经出嫁的养女何甲继承”的遗嘱。两人均在遗嘱上签字盖章。李某将此事也告诉了何甲本人。李某死后,这10,000元的存折一直由何某保管。1996年10月,何甲趁何某不在家,进入何某的卧室,撬开皮箱,拿走了存折。何某回家后,发现箱子被撬坏、10,000元存折被盗。何某后来得知此事是何甲干的,就向何甲索还存折。何甲不肯归还存折,说:“遗嘱上写明这10,000元由我继承,养母生前也已经将此事告诉了我。”而何某却认为,这10,000元钱是他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自己有一半的所有权,并且说:“遗嘱上‘死后’两字,是指我和李某二人都死亡后,这10,000元存款才由何甲全部继承。现在李某虽死亡,但我尚未死,属于我的一半不能当作遗产继承。” 因此,何某只同意何甲继承属于李某的那部分遗产5000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何某和妻子李某所立的遗嘱,不能理解成共同遗嘱,只能按照一般遗嘱处理。李某的遗产5000元只能由何某继承,何某的财产5000元,只能等何某死后,才能另做遗产。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何某与李某预先设立的遗嘱是否是共同遗嘱及该遗嘱的生效时间。

本案中,何某与李某预先设立的遗嘱,从李某来讲,她把自己的遗产留给养女何甲,这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对何某来讲,李某在病重期间向何某提出欲立遗嘱,将二人共同积累的10,000元存款由何甲继承,何某当时是为了安慰李某,同意预立遗嘱只是临时应付,可见这份遗嘱的内容并非出自何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作为一份共同遗嘱来讲,主体条件不符合。再从遗嘱发生的法律效力来讲,遗嘱的内容非常含混不清,“死亡”是指一方死亡,还是指双方死亡,没有明确。按共同遗嘱的特征来讲,只有夫妻双方都死亡后,共同遗嘱才能生效,现在双方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还活着,那么共同遗嘱就不能生效。

因此,何某与李某共同积累的10,000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将何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10,000元分出一半,即5000元归何某所有,留下的5000元就是李某的遗产,这5000元按李某生前的遗赠,由养女何甲来继承。依照《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归何某所有的5000元,在何某仍在世时,养女何甲无权请求依照遗嘱来继承何某的5000元。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

共同遗嘱可以分为单纯的共同遗嘱、相互遗嘱和相关的遗嘱。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内容各自独立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文书上。各遗嘱人撤销其遗嘱不影响他人遗嘱的效力。相互遗嘱是指共同设立遗嘱的人在同一遗嘱中互相指定对方为遗产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也就是遗嘱的遗嘱人互以对方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相关的遗嘱是指遗嘱人互相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前提条件,一方指定其遗产为某人继承是以另一方的遗产也由该人继承为条件的。在一方撤销遗嘱时,另一方的指定也就当然失去效力。

【关联法条】

《继承法》第2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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