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2 06: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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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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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试读:

1. 离婚后发现的财产,可以要求再分割吗?

【分析解答】

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一般由双方自行查清财产,自行向法庭陈述并提供证据证明现实存在可供分割的财产。只有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实因客观因素无法取得的材料,或者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才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例如,向银行调取当事人存款明细信息、向证券公司调取当事人股票账户信息、到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查房产证。在此提醒读者,法院到银行或证券公司收集证据时,需要申请人提供被调查人的账户号码或存款银行的储蓄所或股票开户的证券公司,如果申请人什么信息都没有就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一般不会给调查,因为法院不可能到所有的银行或所有的证券公司查询被申请人的存款或证券信息。由此,当事人在离婚起诉前一定要收集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这样可以促使法院决定调查取证,也可以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免受损失。

离婚后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一般有三种:(1)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疏忽、忘记,离婚后又想起来的;(2)由于一方故意隐瞒部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又发现的;(3)由于财产被错误没收或者代管或者查封,离婚时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有关部门将该财产发还给一方的。对于疏忽、忘记导致遗漏的共同财产和有关部门又发还的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及立法精神,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再次分割;对于一方故意隐瞒共同财产的,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仍有财产未分割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需要注意的是程序问题,一方当事人需另行起诉,请求对没有处理的财产予以分割,并交纳诉讼费,法院将另案对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审理,而不是对原离婚案件重新审理。

离婚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即使双方离婚后,当事人也有权主张这部分财产的分割权。但是法律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方面,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部分财产的权利,或者对财产已经分割,事后觉得亏了,不合适了,再以不知道为由起诉的,其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要主张分割财产,应当在其发现后的两年之内提出。

【基本案情】

穆某(女)于2004年7月与丈夫宋某协议离婚,当时对各自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5月,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穆某2004年5月购买的一套价值36万元的商品房。宋某声称离婚时,穆某隐瞒了此房屋的信息,因此要求依法分割。穆某声称此房屋乃其母亲彭丽华所购买,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挂在自己名下的,自己并没有出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穆某声称此房屋并非自己所购买,但是却无法出具相关证据。因此判定此房屋属于穆某与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经过法院调解,穆某向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穆某辩称房屋为其母亲出资购买,只是为了办理贷款手续而用了自己的名义,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该说法不能成立,该房屋应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宋某在离婚后再次提出要求分割该房屋,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联法条】

《婚姻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

2.一方婚前房屋拆迁所得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分析解答】

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本案林某选择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内容构成。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从这两项补偿的性质上看,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主要是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其他费用具有补偿给家庭成员的性质。【基本案情】

林某(男)1998年1月继承母亲遗留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2001年4月,林某与萧某登记结婚,夫妻两人居住在此房屋中。2003年5月该房屋由于城市改建被拆迁,拆迁人直接交给林某56万元的拆迁款存款。2003年8月,林某从银行取出36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一套,自己为房屋产权人,其余20万元存款一直未动用。为了剩余20万元拆迁款项的使用和分配,夫妻之间争吵不断。2004年10月,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林某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依法分割该商品房和20万元拆迁款。林某称购买该商品房交纳的房款及20万元都是个人拆迁款,应属其个人财产,不能分割。萧某对林某称该商品房是用其婚前拆迁款购买的说法不予认可,坚持称是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

法院认为:林某与萧某结婚后,购置商品房一套,林某辩称该商品房交纳的款项是其用个人拆迁款购买的,但是,未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事实,虽然有一张存折可以反映林某取出了36万元,但证明不了该36万元取走后的用途就是支付了诉争商品房的房款。所以,该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本案诉争的20万元存款,从存款的时间上可以证明系林某拆迁补偿所得,萧某无权分割。法院判决:(1)房屋归被告林某所有,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林某给付原告萧某20万元补偿款;(2)拆迁款20万元归林某所有。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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