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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3 19: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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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玉军

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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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智育心理学

儿童智育心理学试读: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儿童心理健康日益受到大众的注意。独生子女、单亲儿童、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的出现,儿童不良心理行为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突出。现在儿童不良心理问题的发生率呈不断上升之势,应这种需求,旨在为社会培养一批高质量、高素质的儿童,成为具有健全人格、健康心理,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一代人才,我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科学的研究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写了本书,以传播家教理念、人生成功经验和特殊独到的教育技巧,旨在培育儿童健康心理,促进智育发展。

儿童教育,对社会乃至家庭以及学校非常重要,为了对儿童了解得更多一些,需要我们去承认、去尊重、去关注。为此《儿童智育心理学》来为大家解决当下之难。

书中内容融合可读性、科学性、实用性、服务性于一体,是广大儿童的良师益友,是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很有实用价值的参考书。

本书广泛借鉴和吸收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所采用的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在读完本书后能有所受益,同时也对本书给予支持的许多专家、同仁、在此表示真挚的感谢!

书中不当之处,希望读者批评指正。2017年7月第一章何谓儿童第一节何谓儿童

这听起来像是个愚蠢的问题,答案当然很明显。儿童经常被看作是较小和较弱版本的成人——更具依赖性,缺少知识、竞争力,没有完全社会化也不善于控制情绪。这样使用负面词语对儿童进行描述,使得人们只注意到儿童所缺乏的能力,而忽略了儿童所具有的成长的巨大潜力。当然,这种描述至少也提醒人们注意成人的责任,即以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来弥补儿童的不足,帮助儿童获得他们所缺少的能力并把这些特性变成自身的性格特点。

进一步说,描述儿童的性质事实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任务。困难之处在于我们无法给出客观的定义,每个人都曾经是儿童,因而任何关于儿童的判断必然反映出我们自身的某些特点。对一些人来说,那些童年的岁月变成了奇妙美丽的回忆。正如华兹华斯(Wordsworth)在《颂诗:不朽之光属少年》(Ode:Intimations of Immortality)中所写:

过去时光,小溪、草地和树丛,

大地每一样寻常风物。

在我眼中,

都有夺目的光辉射出,

瑰奇、绮丽、清新,恍然如梦。

对于另外一些不幸的人而言,童年唤起的是阴暗的记忆——虐待、拒绝和强烈的不幸福感,是灰暗的而非金色的美好时光。童年的概念就这样在纯粹个人的层面建立起来,即我们依据自己的经历来看待它,依据我们自己的观念来解释它。

在比较不同历史阶段童年的概念后,儿童概念的性质变得更加明显,即关于儿童的概念受到具体时间、具体地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因而,“何谓儿童”这一问题也就无法根据简单的某些特性来回答。它取决于儿童所处的特定社会的性质和社会观念体系,以及社会习俗。第二节历史视角

让我们来看看在西方社会,我们的祖先们是怎样看待儿童的。很显然,追溯的年代越久,信息就越少而且越不可靠,而历史学家也难以对所发现的资料的解释达成一致。尽管如此,还是存在某些明显的趋势:虽然我们缺少统计上的数据,但是我们能够大致看到过去人们是怎样对待儿童的,根据这些事实得出关于儿童的概念。一、作为微型大人的儿童

菲利普·埃里斯(Philippe Aribs)的著作《童年的世纪》(Centuries of Childhood,1962)是关于儿童历史的最详尽的考察,根据埃里斯的研究,儿童的概念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发明。

在中世纪,儿童这个概念并不存在,并非儿童被忽视、抛弃或鄙视。这里我们不能把儿童的概念和对儿童的感情混为一谈,前者对应的是特定的关于儿童的本质的认识,即区分儿童与成人甚至年轻人的那种本质。在中世纪,这种认识并不存在。

就是说,儿童曾经被看作是成人,当然是较小的成人,并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被同等对待。例如在中世纪的绘画中,儿童被描绘成缩小的成人,身体的大小是他们与成人唯一的区别。没有身体比例的改变,他们的衣服也只是成人衣服的缩小版。埃里斯还指出:

在(中世纪)语言中,儿童这个词语并没有我们今天所赋予它的意义,如今人们使用“儿童”的频率和使用“小伙子”的频率一样高。中世纪时代这种对儿童定义的缺失充斥在所有社会活动中:游戏、工艺、武器。在这一时期,每一幅描述群体生活的绘画中都可以看到或单一或成对的儿童搂挎在妇女的脖子上,或在街角撒尿,或在传统节日中扮演他们的角色,或在作坊中当学徒,或做骑士的随从,等等。

也就是说,儿童不仅仅被描述为看上去像成人,人们也期望他们参与同样的工作或游戏。年龄并没有今天这样的标记的作用:出生率和文献记载的缺乏可能造成这样的困难;在经济需求更为迫切的时代,人们更加重视儿童的力量和能力对于整个家庭的生存和生活质量的贡献。

在考察人们过去对儿童的态度时,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中世纪婴儿死亡率非常高,婴儿能活到1岁就是一种成就,在1~2岁的婴儿当中最多只有1/3能够活下来(McLaughlin,1974)。这种情形直到18世纪才略有改善,而到了20世纪初才有了实质性的改善。因而,儿童的死亡成为普遍发生的事件,它在对母亲们的心理造成严重破坏的同时也影响了她们对活着的孩子的态度。根据历史学家的考证,在这种情况下,母亲会通过冷淡地对待儿童来进行自我保护:在自己的孩子平安度过童年之前,母亲们不会过分喜爱他们。在我们的时代,母爱是儿童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中世纪时代的这种情形是难以想象的。虽然直接的证据很难得到,但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在家境尚好的家庭,孩子在婴儿阶段被送到乳母家,在儿童期阶段被送到家庭教师或手工艺人那里寄养,这是非常普遍的,并被人们所接受。但是,我们今天所重视的父母与儿童之间情绪的和身体上的亲密接触,在那个时代不被重视。

根据埃里斯的描述,直到17、18世纪关于儿童的普遍看法才出现改变。

有关儿童的描述中,儿童的穿着和相貌开始与成人区分开来,但这只限于男孩。

如埃里斯所述:“男孩是最早被区分出来的儿童”。总之,观念的改变是缓慢的,这可以从成人对于儿童的教育重视和需要儿童付出劳动之间的冲突中看出。

18世纪末的工业革命导致了对廉价劳动力的巨大需求,父母会依靠儿童为家里赚钱,雇主也会毫无顾忌地让6岁大的儿童到工厂干活,而且通常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时间超长。英国议会在19世纪通过的《工厂法》只是缓慢地促进了我们今天关于儿童的概念的形成。如1833年的《工厂法》规定,9到13岁的儿童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8小时,13~18岁的儿童每周工作不得超过68小时,留给儿童游戏和学习的时间仍然很少,但相对过去来讲已经进步了。即使这种进步也颇受雇主的反对。如一个矿主曾说:对于矿工的孩子来说,矿井里的实际教育要比读书写字有用(Kessen,1965)。童工问题至今仍存在于很多国家。当经济形势恶劣时,快乐自由启蒙的童年观念很难深入人心。二、作为弱者的儿童

童年的历史是一个噩梦,我们不过是刚刚醒来。越往古代看,人们对儿童的照顾越少,儿童越容易被杀死、遗弃、虐待、恐吓和受到性侵犯。

这是劳埃德·德莫斯(LloydDeMause)在他的《儿童的历史》(The History of Childhood)一书中的开场白,它总结了许多资料中的共同主题。在缺少统计记录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进行量化的比较,但是,看起来古代和中世纪对儿童的虐待的确远远超过今天。

儿童享有权益是近期的观点。比如在古罗马,儿童是父亲的合法财产;父亲对孩子的性命具有绝对控制权,如果父亲使用权力处死孩子,人们会认为这不关其他任何人的事。有关对儿童的责任方面国家与父母的界限分明:儿童属于他们的父亲,他们得到抚养、训练,甚至生死都完全由父亲决定。由于缺少外部约束,虐待儿童经常发生,特别是性虐待在古希腊和古罗马都很普遍,过去这些对儿童近乎野蛮的惩罚在今天看来是无法容忍的。在1世纪时,杀死婴儿的事件经常发生,很少受到管制,特别是那些新生儿、女婴和有先天生理缺陷的婴儿。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对孩子的感情在当时是不正常的,而与今天相比,过去对儿童的虐待程度及社会的容忍在今天人们的眼里显得不正常。但总的来说,过去的社会对待儿童过于残酷,例如18世纪德国的一位校长曾经公开夸耀他处罚学生的记录:911527次杖责,124000鞭打,13675次掌击,1115800记耳光(DeMause,1974)。过去的生存环境对于成人而言往往也是残酷的,并很少把儿童当作需要特殊保护的一类人,使他们远离生活的残酷。三、当今的儿童

有关儿童的文献说明了,儿童过去是作为成人的附属品存在,而非拥有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从社会和家庭的需要来考虑儿童,社会主导经济和道德标准决定了儿童将受到什么样的待遇,儿童自身的需求和特点很少被考虑。儿童自身的地位和成人对儿童地位的适应而非剥夺都是后来出现的观点。

就拿儿童权益来说,儿童拥有权利这一观念在上个世纪完全是天方夜谭。

儿童因成年人的需求而存在,当他们打破常态来满足自身的要求时,社会对他们几乎没有任何保护。儿童处于弱小无助的地位,应当予以保护而非剥削利用是近200年来才出现的观点,直到20世纪后半期才被普遍地作为国家立法和国际法中不可侵犯的原则。

我们选取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益宪章作为今天对儿童态度的例子。首先,这一宪章的意义在于它声明儿童拥有权利;其次,它列举出了这些权利;再有,它明确了政府强制实行这些保护原则的职责;最后,这一宪章的制定基于起草者头脑中有关儿童的明确的形象和地位。这一形象可以从联合国通过此宪章后召开的世界儿童最高级会议上的宣言中反映出来:

儿童是纯洁、弱小和有依赖性的,他们好奇、活泼、充满希望,他们的生活应当充满和平、游戏、学习和成长,他们的性格应当在和谐与合作的环境中养成,他们的生命应当在拓宽视野和增长经验的过程中成熟。四、联合国儿童权益宪章

以下儿童权利引自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益宪章:

1.儿童有生命权,应确保他们的生存和发展

2.儿童有姓名和国籍权,以及保留身份的权利,任何儿童与父母或父母的一方分开后都有与之保持个人关系的权利

3.任何有能力形成自己观点的儿童都有权利就涉及自身的事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儿童有言论自由

4.儿童有思想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儿童有结交社会自由

5.儿童有隐私权

6.儿童有权享有最高医疗保障

7.残疾儿童有权享有特殊照顾

8.儿童有权享有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生活标准

9.儿童有受教育权

10.儿童有权享有适合自己年龄的空闲时间、游戏和娱乐

11.儿童有权得到保护,不受经济剥削或从事有碍儿童发展的工作

这样的条款,尽管对一些人来说过于模糊且情绪化,但它们的优点在于确切地传达出对于儿童心理需求的认识,并且社会有责任去满足这些需求。甚至,它明确承认了儿童的需求与作为抚养者的成人的需求并不一致,儿童并非仅仅是成人的延伸,他们是独立存在的个体,并且拥有自己的权利。如联合国宪章进一步指出的:

在有关儿童的行为中,不论是公共或私人福利机构、法庭、行政机构或立法机构,儿童的利益都应当放在首位。

这一宣言所代表的仍然是理想大于现实,然而,与古代儿童作为父亲的财产,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的情形相比而言,社会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过去儿童被看作是为成人世界服务,如今成人对儿童负有责任。儿童作为独立但又有依赖性的个体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第三节文化的视角

我们对于儿童的不同认识还可以从对世界各地不同文化的比较中看出。可以说,世界变得越来越小,交通的便利和媒体的影响使得地球上最偏僻的角落也逐渐受到先进文化的影响。尽管如此,人类学研究发现,对于“何谓儿童”这一问题尚有很多不同的回答。通过跨文化的比较,我们了解到自己所熟知的环境中被认为是“正常”的现象,在其他的环境中却未必如此。每个社会都会以自己独特的价值体系来看待儿童。一、儿童养育方式的差异

让我们看一些例子来证明每个社会都有着各自“正确”的抚养儿童的方式。

1.观察一位西方母亲,她的孩子坐在她的膝上,你可以看到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密切。母亲通过拥抱、微笑、摇动、唱歌和谈话来努力培养一种充满感情的交流,并确保她是婴儿注意力的焦点。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卡鲁里(Kaluli)母亲和她们的孩子(Schieffelin和Ochs,1983)。卡鲁里人是居住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热带雨林中的一个小社会,母亲与孩子的交流方式很不一样。婴儿不是被当作一对一交流的伙伴,双方并不会长时间对视,相反,母亲抱着孩子时会让他面朝外以便孩子可以看到所处的社会群体中的其他成员,同时也能够被他人所看到。另外,母亲很少主动和她们的孩子谈话,多数时候是年龄大一些的孩子与婴儿说话,而母亲则大声地“代替”婴儿回答。这样从一开始婴儿就处在多方交流的过程中。这样养育婴儿的原因可以从卡鲁里人的日常生活安排中看出:社区由60~90个人组成,所有人一起住在没有任何墙隔开的大房间里,我们所熟知的母亲——婴儿的共同体和家庭在这里没有了它的意义,从很小开始人们就意识到社会群体作为一个整体的意义,因而也就有了母亲抱着孩子面朝外而不是朝向自己,也就没有了太多一对一的交流。

2.在肯尼亚的盖斯(Gusii)人当中,母亲对孩子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婴儿在一对一的交流中过于兴奋,也就是说,他们要使婴儿安静下来而不是兴奋。在他们那里面对面的交流同样很少,即使有也会是慢节奏非情绪化的开展。母亲对婴儿的注视和发出的响声经常不予理睬。在这里,重要的是怀抱婴儿这样身体的接触,甚至在婴儿睡着的时候也是如此。对啼哭的婴儿,母亲会拥抱摇动或喂奶给孩子,但这些仍然是为了避免孩子兴奋。同样的道理,盖斯人的母亲们的行为也是遵循着他们的文化规则:在婴儿还很小的时候,她们就需要回到田间劳作,这时婴儿将由大一点的孩子照看,这也就要求婴儿要保持足够安静以至于大孩子们有能力照顾他们。母亲们对待她们的孩子的方式体现了特定文化环境的要求。

3.在西方社会儿童的游戏被赋予很大的意义,母亲们经常会加入孩子们的游戏来促进儿童的认知能力和学习技能的发展。但低收入的墨西哥家庭中的母亲们可并非如此,他们认为游戏没什么意义,对于儿童发展也无任何作用。当他们被要求和自己的孩子玩耍时,她们会感到很怪异甚至觉得尴尬,在游戏中她们的作用也是明确的指导多于与孩子共同娱乐。根据她们的经济状况,这些母亲遵循的是一种“工作式”的生活:生活是严肃的,游戏是一种奢侈,孩子们越早认识到这点越好(Farver和Howes,1993)。

类似的跨文化比较还有很多,所有这些例子表明,我们应当小心避免只因我们自己有某种行为就认为它是普遍的或是人类天性的一部分。对我们而言,以上所引用的行为或许显得不正常。然而,放在他们各自的文化背景当中,他们都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因为他们都是适应特定社会环境的结果。文化差异而非文化缺陷是关键的主题,差异体现了不同的文化培养出具有不同能力的儿童。二、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倾向

尽管世界上的文化形式各异,我们仍有必要做出一个最基本的区分,即主要是个人主义的文化,还是集体主义的文化(Triandis,1995)。

1.个人主义文化指的是那些强调个人独立性的文化。在这些社会中,儿童从小就被教育要自立,在社会中要自信,并努力实现自我的目标。任何没有实现自立的个体都会被认为是其社会化的失败。

2.集体主义文化指的是那些强调相互依赖关系的文化。在这种社会中,儿童应当学会看重忠诚、信任、合作和社会意志高于个人目标。社会化的目的在于培养服从、尽义务和集体归属感。三、日本母亲与她们的孩子们

在传统的日本社会里,关于儿童的本质的普遍认识与西方截然不同。在西方,母亲们认为她们的任务是帮助有着高度依赖性的儿童在童年的成长过程中获得独立,因而从小就培养身体和心理独立的意识。她们会鼓励儿童自己探索新的领域,自信的儿童受到鼓励,而情感依赖强的儿童会让人皱眉头。相反,日本母亲认为儿童期发展的方向恰好相反,是从独立走向依赖的过程。也就是说,新生婴儿被看作是独立分离的存在,母亲要将他(她)培养成为依赖于社会其他成员而存在的一员,母亲的任务也就变成了使用各种教养手段,培养儿童尽可能地把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联系起来。

对日本母亲的描述揭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例如Bornstein,Tal和TamiS—LeMonda,1991;Shimizu和LeVine,2001)。具体地说,身体亲密接触的程度要比西方母亲与儿童的接触多得多。例如,儿童会与父母同睡,白天母亲也会和孩子保持身体的接触,这种关系持续整个学前期。正因如此,日本的家庭关系被西方人称为“肌肤”关系。儿童6~7岁以前被认为只具备有限的能力,只有过了这一年龄段,他们才会进入具有理解力的阶段。在儿童阶段早期,母亲对他们要求很少,而且通常会纵容和溺爱,总的来说表现出很强的母亲与孩子之间的感情联系。

对亲子游戏的观察,揭示了日本母亲培养儿童的社会关系的方法(Fernacd和Morikawa,1993)。西方母亲利用玩具来让儿童注意它们的特征和功能,从而鼓励儿童观察世界,日本母亲则会将自己置于游戏当中,并强调联系母亲和儿童的规则。拿汽车玩具来说,西方母亲会说:“这是汽车,看到了吗?喜欢吗?汽车有漂亮的轮子。”而日本母亲则会说:“过来,这是汽车,我把汽车给你,你再把它给我,谢谢。”对日本母亲而言,教孩子物体的名字和属性意义不大,重要的是教会他们礼貌用语的文化习俗,玩具只是使儿童进入更紧密连接儿童和母亲的社会仪式的方式。前者母亲的目的在于使儿童的注意力集中在玩具上,而后者母亲的目的在于使儿童的注意力集中在人际交流的方面。

如此不同的态度自然导致儿童性格发展的不同结果。举例来说,日本儿童最初会非常依赖父母,在与父母分离时情绪会很低落。另外,童年的经历似乎有着更长远的影响,这可以从人们一生都需要遵循群体的法则中看到,家庭内部产生的对亲密关系的需求在后来会进一步扩展到与伙伴和同事的关系当中。

这两者的区分并非绝对:任何一个都可能包含了另一个。然而,某些文化比其他文化更注重个人的独立性,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是主要例子。在许多亚洲国家或非洲的社会,最重要的是关系:群体优先于个体,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儿童的社会化,尤其体现了这一倾向。

若要举出可以说明这一区别的例子,我们可以来看看不同文化中的父母是怎样谈论他们的孩子的,譬如来自美国城市的父母和来自肯尼亚乡村的父母。美国的母亲被问及她们的孩子时,通常更倾向于谈论他们的认知能力:有悟性、聪明,有想象力等词汇会经常出现,另外描述儿童的独立和自立的表达也经常被使用,如“能够做出选择”“可以独自玩耍”,甚至“叛逆的”或“反抗的”这些也被认为是可取的,其他社会品质如“自信”或“乐于和他人相处”的词语也会时常出现。非洲母亲则更侧重于孩子的服从和对自己有帮助:“心肠好”“待人有礼”“让人放心”“诚实”等词最经常出现在她们对孩子的描述中。很显然,她们与美国母亲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她们关于儿童对环境的适应力的强调,体现了对于一致性和为共同需要服务的重视,而不是希望自己的孩子具有和他人竞争的特征。

这些差别放在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会更容易理解。在西方竞争环境中,“超过别人”是很重要的:从小儿童就被教育成把自己摆在和别人竞争的位置上并努力获得表扬和奖励。而在非洲的一个贫困乡村里,与他人合作则不可或缺:个人无法成就很多,重要的是为集体利益贡献的能力。这样的社会需求决定了父母对待子女的态度并进而影响到儿童的表现。两个社会中儿童从事各种活动的时间有着极大的差别。

在美国,父母认为游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是智力发展的准备;而做家务对年龄很小的儿童无疑是不合适的。在肯尼亚,游戏的减少和家务劳动的剧增表明父母对儿童学习责任感和集体活动的强调。因此并不奇怪,我们会发现在这两个社会中儿童习得的能力也不一样:美国儿童在语言应用和需要想象力的游戏中比肯尼亚儿童更出色,而肯尼亚儿童则能够在5岁时担起照顾婴儿的责任,在8岁时为整个家庭做晚饭。

当来自不同国家的儿童处在同样的幼儿园环境中时,文化的差异表现得非常明显。托宾(Tobin)、吴(Wu)和戴维森(Davidson)(1989)对于美国、日本和中国幼儿园的比较,清晰地揭示了这三种文化中的个体化——集体化倾向,其中美国和中国各处于一端。在中国的幼儿园中,儿童几乎所有的活动都是集体进行的,例如,游戏是学习与他人一起做事的机会,而不是像美国那样基本上被看作是个人的活动。集体主义是主要的特点,统一行动和个人服从集体是中国儿童从小就接受的教育。当美国的幼儿教师看到中国幼儿园的录像时,他们往往感叹中国幼儿园对于儿童独立性的忽视;同样的,当中国的幼儿教师看到美国幼儿园的情形时,他们会哀叹那里培养的是一种自私的行为方式,并会导致随之而来的孤独感。每一组教师都确信自己的方式是正确的。四、不同文化中的性格发展

文化习俗影响社会化的行为,社会化行为进而影响儿童的性格发展。每个社会都会在儿童成长过程中向他们传达它所重视的社会成员的特点:正如我们在美国和肯尼亚儿童的比较中看到的,两个社会所发展的不同能力,即认知能力和家庭义务,都是各自社会所要求的,因而也是各自社会中的父母试图培养的。

当我们观察和我们有着巨大反差的社会时,文化、社会化和性格形成之间的关系会变得异常明显。例如马格丽特·米德(Margret Mead)关于一个部落的描述,这个部落处于新几内亚东部,经常与临近部落发生战争,崇尚杀戮、食人、猎取人头。在这样的社会里,温和的表现无疑无法生存,进攻性最受重视,儿童从小就要学会表现得好斗和冷酷。儿童很少获得母爱,因为他们从小就生活在一个似乎是极度厌恶儿童的社会中。这种厌恶表现在各种抚养儿童的态度和行为中:包括迅速的哺乳方式,母亲对待孩子遇到的任何疾病或事故的反感,以及母亲拒绝儿童在感到不安时对她的依赖。所有亲情的表示都被压制,不友好的养育环境发展出适应社会生存方式的好战性格。

这或许是个极端,但是文化——教养行为——性格发展的联系可以在许多其他的跨文化比较中发现。就拿害羞来说,在某种程序上它是基因造成的,但是同时它也受抚养环境的影响。在西方,外向的性格基本被认为是一个优点,而害羞则被认为是社会交往能力差的表现,是不为人所称道的。极端地说,害羞是心理不正常的表现,而研究表明害羞的儿童更容易被同龄人排斥,更容易感到孤独、沮丧和自我评价低(K.Rubin,1998)。在东方国家,人们对待害羞的态度则完全不同:害羞更为人们所肯定,而过分自信的外向表现则被看作是具有攻击性的,儿童从小被教育要克制和沉默。父母和教师都会表扬和鼓励此类行为,他们认为害羞的儿童具有较好的社交能力,这与西方的观点完全不同。不仅如此,在东方国家,害羞的儿童也更容易被同龄人接受,因而也比外向的儿童更可能培养出良好的自我意识(Chen,Hastings,Rubin,Chen,Cen和Stewart,1998)。

可见,同样的性格特征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会有不同的含义。在东方,集体主义倾向大于个人主义倾向,要求儿童顺从长辈,害羞也就成为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的性格特征,因而受到鼓励,而在西方这一特征不符合崇尚自信独立的社会习俗。认识到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为何东方害羞的儿童要远远多于西方。第四节成年人对儿童的观念

即使在同一文化中人们对于儿童的认识也有差异。必须强调的一点是父母确实在思考怎样做父母:他们对于儿童的本性和父母在儿童成长中起的作用,有着某些先入为主的观点,通常是未成形的和没有明说的,这些观点因人而异。心理学家曾经完全从父母行为的角度研究父母——儿童之间的关系,现在人们认识到要想理解儿童的发展也必须要考虑父母的观念(Sigel和McGillicudd-DeLisi,2002)。一、观念体系的性质

任何对儿童负有责任的人都会有自己的一套先入为主的观点——一种决定他们理解儿童发展,以及他们相应行为的“朴素的心理学”。我们已经看到,这些观念有着特定的时间和文化背景的特点,但是在特定的时间和文化范围内,人们在诸多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认识。例如,人们对以下问题的回答。

1.为什么有些孩子会更聪明?

2.什么原因导致情绪失调?

3.儿童是生来害羞还是后天养成害羞的性格?

4.男孩和女孩的培养方式应当一样吗?

5.父母应该在儿童的学习中起作用吗?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揭示出父母对于儿童和他们的发展方式有着各种各样的看法,同时也揭示了他们的看法在一系列的问题上是一致的,即父母并非在新的基础上回答每一个问题,而是在一个一致的观念体系的基础上回答所有的问题。

人们设计出量表来对这些体系进行评估。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一个包含30个问题的量表,以下是问题之一。

问题:为什么儿童能够编故事?

1.幻想是儿童天性的一部分。

2.老师和家长鼓励培养儿童的想象力。

3.想象力在儿童的游戏和对物体的思考过程中得到发展。

第一个答案代表了对儿童成熟过程的重视:儿童必然会发展出这种能力,因为他们天性如此。第二个答案把责任放在成人身上:对待儿童的方式决定了儿童的发展。第三个答案强调儿童自身的作用:儿童对相关活动的参与导致新能力的出现。每个人选择的都是自己认为最有说服力的答案,又因为人们在选择不同问题的答案时的方式非常一致,可以大致了解每个人对儿童发展天性的设想。

对天生和教养作用的不同认识是观念体系变化的一种方式。处在一端的人们会一致地选择类似第一个答案的观点,他们认为儿童生来就会在不同的阶段发展出不同的特点,成人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微乎其微。因而,他们认为自己的作用在于为儿童创造出能够让儿童发展内在潜力的机会,除此之外,他们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积极的作用,并且在事情不能按预想发展时会显得毫无办法。在另一端的人们认为,儿童在最初的阶段只是等待成人雕塑成形的陶土,他们会选择上述第二个答案一类的观点,他们确信无论何种儿童的特征都是抚养方式和儿童经历的结果。因而在儿童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成功与失败,其原因都在于父母、老师、同伴和电视等外在因素。然而事实上,怀有任何一种上述极端想法的人相对来说是少数的,大多数人的观点处于中间位置,不管怎样,可以预见儿童抚养的方式会因父母的观念(如儿童发展取决于儿童内在基因还是外在因素)影响而不同。二、影响儿童发展的因素

观念体系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当中:它们是人们的心理建构,因而对儿童的影响不是直接的,而是影响人们对待儿童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种间接的影响通过抚养儿童的行为而起作用,抚养儿童的方式影响了儿童的行为,事实上是影响了儿童将会发展出来的观念系统。

让我们以父母离异对儿童的影响为例(Holloway和Machda,1992)。不同的儿童对这种经历有着截然不同的反应,尽管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这些差异,其中之一是抚养儿童的一方在离婚后为儿童所提供的环境,而此种环境则反映出父母对于自己控制局面的能力的认识。这正是这个研究所发现的。一些母亲认为孩子的表现完全是母亲的责任,母亲有责任保护儿童并引导他们走向成熟。这些观念会相应地在行为中表现出来:这些母亲确保儿童遵守家里的规矩,儿童的行为要有日常规范的约束。这样的母亲培养出来的儿童适应能力强:他们的心理和生理问题较少,自尊心强。另一类母亲认为自己对所处的环境无法控制,她们感到无助,觉得自己已成为局外人,因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孩子使他们免受父母离异的负面影响。她们的家里通常会很乱,日常生活没有章法,不难想象,她们的孩子很难适应父母离婚后的生活。母亲对于自己作为母亲的认识,会反映在她们对自己孩子的生活安排上,进而影响儿童应对生活中的种种事情的能力。

然而,图中所示的几个步骤之间的关系绝不简单。例如,人们关于童年的观念只是决定他们对儿童的行为方式的诸多因素之一:具体地说,任何时间做的决定同时正受到该情境下父母和儿童的作用,例如他们所面对的问题、儿童当时的行为、他人的在场,等等。当然,并不能仅仅因父母所表达的观念存在于他们培养儿童的行为之前,就能确定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图中这两者之间的箭头同样可以反过来画。然而,观念也可以反映某种主要的行为倾向这一事实本身就意味着这一观念比任何具体的行为对儿童的发展更具预测性。例如,如果父母相信激发儿童对于周围世界的好奇心主要是父母的责任,这种观念并不会在某个具体的行为中体现出来,而且在父母和儿童之间长时间的交流积累中逐渐体现出来。反之,如果父母相信儿童有着内在好奇心的驱动,或者诸如教师一类的人员才是激发儿童兴趣的合适人选,他们所持有的态度将会有完全不同的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也同样具有说服力。观念的影响正是在这个层面上起着作用。三、“何谓儿童”

这一问题显然没有一个简单明了的回答,我们对于儿童的观念取决于一系列历史、文化和个人因素的影响。从历史的发展看,有着从以成人为中心向以儿童为中心的渐变的发展。在古代,儿童被看作是成人的缩影,他们没有自己特有的需求和特征。很少有人认为儿童需要保护和特殊的对待。儿童被看作是成人的财产因而很容易受到虐待。儿童有被尊重的权利是近代才产生的,我们今天关于儿童的观点也就和过去有许多差异。

即使是在今天,当我们比较世界各地的不同文化传统时,也会发现各种不同的关于童年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的正常现象,在另一个社会中未必会被人们所接受,这些不同表现在与儿童交谈、游戏和拥抱儿童的方式等日常的行为中。每一个社会都会塑造出符合自身价值体系的儿童。

即使是在同一个社会内部,如西方社会,人们对儿童的观念也不同。大多数成年人都或多或少有着关于儿童天性的和父母在自己成长中的作用的观念体系,因此,有人会强调儿童自身潜力的影响,另一些人则会强调成年人抚养和教育的作用。观念影响着成年人对儿童的教养行为,而这种行为又决定了儿童的发展。第五节什么是儿童心理学一、性质和目的

儿童心理学是对儿童行为和发展的科学的研究。

注意,重点在“科学的”这个词上。因为这一点将儿童心理学和其他认识儿童的主观方法区分开来。心理学家力图要描述和解释儿童的行为及其变化方式。他们不依靠模糊的印象、猜测和躺椅上的理论推导。相反,他们靠的是谨慎、系统地收集第一手数据。尽管某些类型的研究也许需要在正规的实验室环境中进行,但是研究儿童却不必如此。在一些看起来很混乱的环境中(比如,操场、舞厅或餐桌上)就可以系统地采集数据。但是,不论在什么样的环境里,研究儿童心理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知识基地,深入了解儿童期的本质和个体儿童的独特个体差异。

这样,我们就可以回答三种类型的问题,就是何时、如何和为什么。

何时。这也许是最明显不过的问题了,因为这与不断变化过程中的儿童期发展特点有关,追踪一个孩子的发展变化是非常有趣的。发展的里程碑有许多种形式:有些是明显的,比如孩子开始学会走路、说话的年龄;有些却不那么明显,因为那些是更细微的发展,比如孩子会玩假装游戏的年龄、能够从别人的角度看问题的年龄、能够读写的年龄。在每一个例子里,目的都是要找出大多数孩子第一次表现出新能力的年龄段。然后根据这样一个规律,我们就可以检查每个孩子的发展过程。

如何。这一类问题不是关于时间的,而是和儿童行为的方式有关。学龄前儿童是如何形成小圈子的?小圈子是三两一群还是人数众多?圈子里是否总是相同的朋友?小圈子的成员是同性的还是异性的?另外一个例子,儿童是如何画人物像的?他们是如何从信手涂鸦发展到逼真再现的?“蝌蚪式人物”是这个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吗?他们是如何组织人物的空间布局的?

还可以举一个例子,儿童是如何评价各种不端行为的?他们具有某种发展到一定程度的道德观吗?如果有的话,是什么样的?他们能根据不端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做出细微的区别吗?他们能考虑到行为不端者的愿望吗?联系到上面三个例子,我们需要描述特定年龄的儿童在特定情景中是如何处理日常事务的,以及他们长大后是如何变化的。

为什么。描述儿童的行为当然不只是系统地描述,它还包括解释。为什么有一些儿童比其他的儿童发展得慢?为什么有些儿童在某方面的能力发展得很好,可在另一些方面却不行?为什么男孩比女孩在身体方面更具有攻击性?为什么有些儿童很逆反?为什么父母的惩罚与儿童的攻击性有关系?等等。这样的问题似乎可以不停地问下去,一方面是因为儿童发展的每一个方面都需要一个解释,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必须承认,我们对此的解释远没有描述更贴近事实。后者毕竟比前者容易很多,因此,我们对儿童行为方式的了解远远超过了我们对他们行为原因的了解。

从理论上讲,我们可以询问有关儿童发展的所有方面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心理学家在某个时期倾向于研究有限的几个问题。这其中有两个原因。

其一,社会压力会逼着心理学家去回答对当时的社会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比如,过去几十年来离婚数量的激增凸显了研究离婚对儿童影响的重要性。一个人可以在短期内预期到情绪的波动吗?这对学习和课堂活动有什么样的影响呢?长期的影响会在成年期时显现出来吗?比如,在婚姻中的情绪。因此,父母和专业人员,以及管理者的关注会使研究更加实用。这决定了研究的方向,迫使心理学家做某些类型的研究。其二,心理学家只研究特定的问题,是因为这些问题在某一时期有理论意义。也就是说,知识发展到了某一特定阶段,已有的进展预示了某些新的发展方向。因为推动知识本身的进步是很自然的想法,所以为了扩展知识的范围就需要做更多的研究。比如,有一项研究发现,害羞是一个小孩子特有的和成熟的特征。这个发现就可能导致提出更多问题。在什么时候可以发现害羞的迹象?它在婴儿期是一个稳定的特征了吗?遗传因素和它的发生有关系吗?早期强烈的害羞预示了以后的病态发展吗?所以,研究有其自身的动力,对知识的探求也是没有止境的。

但是,心理学家能够研究的问题也是有限定范围的。其一,有些问题需要的是价值判断,不是数据研究。父母有权利体罚自己的孩子吗?科学研究可以回答体罚对孩子造成了何种影响,但不能决定父母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利,或者孩子应该有什么权利。这些问题是要由社会决定的。另外一个限制是研究方法和工具的适用性。因为人类的行为太微妙了,没办法做合适的描述,就更别说测量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知识的进步取决于测量工具的发展。

所以,早期儿童心理学对智力的重视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认知测验(Cognitive tests)的广泛传播:社会和情绪方面的特征相对来说被忽视了,因为这些特点太易变了,无法客观研究。随着相关的工具越来越有效,这些特征直到最近才受到了应有的关注。二、研究方法

心理学家从三个方面获得他们的发现:观察、提问和实验。(一)观察

看上去是一个很容易使用的手段,但是事实上,想熟练地使用还需要大量的练习和精心的准备。观察什么,观察谁,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观察,使用哪些不同的观察手段,这些都需要选择。观察既可以是有人参与的,也可以是无人参与的;观察可以是连续的叙述,也可以局限在某些片断上;观察可以是时间取样(time sampling),也可以是事件取样(event sampling);观察可以集中在不同的行为类型上,也可以在一个类型上;观察可以是某一时间的一个对象,也可以是许多个体的交互行为。在一个人记录另外一个人时,完全的客观不是那么容易的。因此,几个观察者通常会相互检查信度。(二)提问

包括两种主要方法:访谈和问卷。在儿童身上使用这个方法有明显的局限性,但是如果它和自然观察法结合起来研究,我们甚至可以从学龄前儿童那里得到许多有用的信息。如果是对更大一点的孩子或者是对父母和老师提问,访谈和问卷可以有许多种形式:有结构的和非结构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预设问题的和开放的。不同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提问的目的,因为准确的提问方式和提问的环境也可能对收集到的信息造成极大的影响。(三)实验

把实验用在儿童身上,会让人联想到一些不愉快的、令人讨厌的想法。

事实上,它是指运用一些程序将儿童放在尽可能精确控制的标准化环境中。这样,研究者首先保证了所有参加研究的孩子都在相同的环境中。然后,研究者故意改变一些环境条件以观察儿童行为的变化。只有这样,才可能检验相关的假设和回答特定的问题。我举个例子:在一起玩耍的孩子比单独玩耍的孩子更容易学会解决问题吗?要想得到可信的证据,研究者要把一个年龄段的孩子随机分配到两个环境中:一种环境是孩子组成小组一起玩,另一种是大家各自玩。此外,在可能影响研究结果的其他方面(如智力和学习成绩)两组之间都要进行匹配。孩子要完成一项特别设计的任务,并且这个任务在实验前就被证明超出了所有孩子最初的能力。研究者要求这两组孩子试着去完成这项任务。除了一起玩的儿童人数不同以外,实验的所有条件都一样。实验过后会有一个测验(或者一系列测验)。研究者由此才能研究儿童与实验前的表现有何进步,一起玩是不是比单独玩有明显的进步。集体学习比单独学习的优势(至少是在这项实验的条件下的优势)才能被肯定。只有在这样严格控制的条件下取得数据,研究者才能肯定儿童表现上的差异是由于人数的不同导致的。实验的方法因此可以得出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这是其他方法无法达到的效果。三、横断研究和追踪研究

我们的问题也许是针对一个特定年龄段的儿童。比如,3岁的孩子会有害羞的体验吗?8岁的孩子可以理解抽象的科学定律吗?另外,我们的兴趣还在发展中的变化上: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对与家人分离的反应会有什么变化?与6岁的儿童相比,10岁儿童的自我概念更复杂吗?与发展有关的问题会涉及追踪某一特定的心理能力的起始、成熟和退化。这样,研究者可以确定这一能力是否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改变它的外在表现,它的发展过程是否受到同样因素的影响,性别等因素是否影响其他方面的发展特点,等等。因此,比较不同的年龄组是必需的。

有两种方法可以做这样的比较:采用横断研究和追踪研究。(一)横断研究

在横断研究设计中,对不同年龄组的孩子在同样的环境中用同样的方法评价。这种设计的好处是节省时间,因为不同的年龄组可以在同一段时间里研究。但是它的不足之处是,研究者无法完全确定不同组之间的差异是否仅仅是由年龄原因造成的。因为无论怎样努力消除社会环境、智力、健康等因素的影响,研究结果总会受到许多无法控制的个体差异和背景因素的影响。(二)追踪研究

在追踪研究设计中,儿童在各个年龄段都被追踪研究。这样,研究者就可以排除由于儿童个体差异所带来的误差,就可以确定不同年龄组之间的差异确实是由年龄导致的。这种设计的缺点是耗费时间太长:要研究的年龄段有多长,调查就要进行多久。在这期间被追踪者退出实验也是不可避免的。

毫无疑问,如果研究者想要对发展有所立论的话,追踪研究是最可取的。遗憾的是,由于持续的时间较长、花费很大,因此追踪研究远比横断研究少。我们对年龄带来的变化的认知主要来自横断研究,因此,在没有被追踪研究验证之前,我们需要对此保持一定的警惕。第六节我们为什么需要儿童心理学

我们会经常听到这样的批评:我们了解儿童,不需要这些所谓的科学也知道怎样抚养孩子。这些根植在人性之中的知识早在心理学出现之前就有了,否则人类根本无法生存。有时人们甚至会说,儿童心理学不过是用复杂的话说出人人都知道的、需要时就能运用的知识。

但是,先看看一些常见的关于抚养孩子的言论:“独生子是孤独的孩子。”“女孩比男孩更敏感。”“电视看得太多延缓智力发展。”“来自单亲家庭的儿童犯罪的概率大。”“从本性上说,做父亲的没有做母亲的合格。”“上班族母亲的孩子可能会适应性较差。”

许多人都把这些概论当作常识,因为它们太显而易见了,根本就不需要说明,更不要说证明了。可常识并不总是有效的,它可能来自有关人类行为知识的不可靠的部分,因此,系统地进行证明是必需的。让我们区分一下两种不同的获得儿童知识的方法:主观的和客观的。一、用主观方法回答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天都遇到儿童和他们即刻的需要和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我们不可避免地依赖个人的感情,使用“正确的”应对方法。这些感觉有多种来源:(一)最一般的就是直觉

知道怎样去安慰哭泣的孩子,怎样去逗乐郁闷的孩子,怎样去管教调皮的孩子。这些直觉可能是个体行为非常好的指南,帮助许多人成功地把孩子抚养成人,无须翻看有关的书籍。但是,即使在这个层面上也会有很多不确定的东西,你能经常看到父母写给妇女杂志的迷惑不解的问题,以及迫切渴望求助的信,或是“专家”在建议专栏的回答;那些流行的关于抚养和教育孩子的电视节目;政府建立旨在支持和改善养育行为的机构。更有甚者,这些未加分析的直觉大多来自人们根深蒂固的偏见和成见。比如,对同性恋家庭成功抚养孩子的能力的讨论更多的是关于个人性障碍的争论,而不是研究这样的抚养方式对孩子成长的影响。(二)另外一个来源是人们的个人经历

尤其是他们自己的童年经历。这种经验肯定会影响人们的判断,要么是以一种健康的方式,试图让下一代享受同样的益处;要么相反,尽力使孩子避免重蹈覆辙。首先,无论这种倾向看上去是如何的自然,这不是一个能够指导我们对孩子做出决定的可靠的方法。因为人们对过去的记忆总是有很强的个人色彩,这自然会影响我们的判断。另外,建立在个人经历上的判断很可能是个例外,因而它并不适用于其他的场合。认为“惩罚从来没有伤害到我”,进而以此做出教育孩子的指导性政策显然是不行的。这与决定如何训练其他孩子,即使是自己的孩子,关系甚微。我们不能够完全跳出自己的童年经历,也不能想当然地将它普遍化,认为其他人的童年也是如此。(三)第三个来源是专家的建议

这比其他两个来源更明显、更清晰。让我们举个本杰明·斯波克(Benjamin Spock)的例子。斯波克是最著名的儿童养育专家,他的《婴幼儿的照护》(BaAy and Child Care)是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在抚养儿童方面最具影响力的著作。书中提的很多建议当然是非常明智的、有益的,许多父母把它当作可依赖的资源。但是,如果仔细研究斯波克建议的依据,我们发现其中的大部分不过是个人的观点、猜测、传说和临床经验的混合。这也适用于其他的所谓专家。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必感到奇怪,专家对于抚养方式的认同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比如在20世纪30年代,专家强调严格性。这主要由于受儿科医生特鲁比·金(Truby King)的影响,他建议家长按时喂养,及早训练孩子使用厕所,不要回应婴儿的哭闹。二、孩子应该看多少电视

美国儿科学会(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是美国儿科医生的代表机构,拥有55000名成员。1999年,这个学会发表了一项关于电视对儿童影响的报告,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指导纲领。

1.2岁以下的儿童根本就不应该被允许看电视。相反,父母应该陪他们玩耍,因为这个年龄的孩子有社会交往的急切需要。如果不能满足这个需要,孩子健康的大脑生长会受损,从而延缓智力的发育。

2.2岁以上儿童看电视的时间要严格限制在每天2小时以内,要用计时器严格控制时间。电视这种带屏幕的东西不要放在孩子的卧室里。

毫无疑问,这个报告受到了媒体的极大关注,得到了不少评论。但是,没有人质问这个报告的科学依据是什么。这里所说的大脑受损的可靠性、可重复性和危险程度都没有被质疑。人们都有这样的假设:美国儿科学会的成员都是权威人士,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表态就应该被认真对待。他们的结论是怎样得来的无关紧要,人们也不会想到他们的数据可能受到了个人经验和偏见的误导。

公众对这个报告的反应也是重要的。伦敦的《泰晤士报》(1999年8月9号)刊登了两封读者来信,一封信完全同意报告中的建议。因为“所有的本能”告诉这位读者和她的丈夫,这是抚养孩子的正确方法。

可是,另一封信的作者对报告表示了蔑视,因为通过“我自己的常识”,她发现让她的孩子在2岁前看电视促进而非妨碍了孩子的发展。这两个母亲都深信自己的方法是“正确”的,因为她们各自的潜意识指导她们这样做。但是,她们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看来常识并不都那么一致。

当然,父母都会在看电视这样的问题上按自己的想法做决定,但是,他们也会从专家那里寻求指导,因此专家说话要有合理的依据,这也从旁印证了为什么媒体和父母需要问这样一个关键问题:“他们是怎么知道的?”三、用客观方法回答问题

儿童心理学研究的目的是运用科学的方法研究人的发展,并尽可能系统地回答有关儿童的行为及其变化方式的相关问题,尽量减少个人意见、猜测和纯理论推演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研究程序中设置了很多的保障措施,比如,要罗列出获得数据的所有细节,公布这些细节好让大家审查,将结果做统计分析以确定其可靠性,不依赖单一研究的结论,一定要坚持结果的可重复性。只有用这样的方式才能划分主观方法和客观方法之间的界限。

为了说明它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差别,让我们来看看母亲工作对儿童的影响这个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不仅可以帮助很多人做出自己的决定,而且能指导政府和其他决策机构制定劳动法规和育儿政策。心理学家是如何着手研究母亲工作对孩子的影响的?他们的方法与主观方法有什么区别?

要想得到有效的结论,心理学研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最主要的包括:(一)详细描述被试的情况

只有这样,人们才能知道研究结果适用于哪一类儿童和家庭。在不同的家庭环境中,母亲工作的意义会很不同。对贫穷家庭来说,经济的需要是最重要的,母亲不在家时很难安排好怎么照顾孩子。而对富裕的家庭而言,母亲之所以要工作是因为她们有事业心,她们不在家时可以请保姆来看护孩子。从其中一类家庭中得出的结论可能并不适用于另一类家庭。虽然研究的理想样本应该包括全部有代表性的被试,因而应该是大样本。但是,现实的困难通常使得研究局限在某个特定范围的、相对较少的被试上。所以,指明被试的特殊性很重要,只有这样人们才能知道某一研究的结果在多大范围内适用,以及与其他研究的差别在哪里。主观的方法从不考虑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总是倾向于将特定的结论普遍化。(二)建立在有效和可靠方法上的评价

有效性,即效度,是指一种测试手段在多大程度上准确测量出被测物的性质;可靠性,即信度,是指一种测量技术得出的结果在不同场合和不同实验中的可重复性。因此,要想让我们相信有关母亲对调节儿童情绪的影响的结论,这个结论不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模糊印象,那是主观方法,必须从有效可靠的测量方法中得出结论。(三)精确描述研究方法的各个方面

研究中的任何发现都会受到研究方法的影响。不同的方法不一定会得出相同的结论:要评价儿童的情绪调节能力,我们可以对孩子的母亲进行访谈,可以对孩子的看护人进行访谈,也可以让他们回答问卷,还可以直接观察孩子的活动,不同的方法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所得到的结果。因此,弄清楚所使用的特定方法是必需的。依赖灵感得出结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无法说出结论是怎样得到的。这就意味着两个意见截然相反的人由于不能检查对方的方法,所以根本就无法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因此除了一些武断的结论外,留不下什么有用的东西。(四)对照组的使用

发现百分之多少的上班族母亲的孩子情绪适应性较差,这个结果本身并没有任何意义。我们还需要知道母亲不工作的孩子适应性较差的数据情况,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基线水平。但是,这个对照组之所以有用,是因为它在可能影响到结果的各个方面都与上班族母亲的被试组完全一致,比如孩子的年龄、性别、家庭成分、家庭结构和关系、个性等各方面特征。只有这样比较才能得到有意义的、可以正确解释的结论。(五)警惕偏见

如果要比较上班族母亲的孩子和母亲不工作的孩子,收集数据的人应该不知道所观察对象属于哪一类的孩子。如果可能,他们也不应知道调查的研究假设和预期结果。在心理学研究中有许多方法可以用来防止偏见的产生,能够认识到偏见的影响可能是客观方法与主观方法最大的区别。

上述方法的使用可以保证心理学成为一种独特的研究儿童的方法。但是我们要承认,主观方法和客观方法之间的区别没有我们描述的那么大,为了说明问题我们故意夸大了它们之间的区别。无论做多大的努力,要想完全消除主观因素对研究的影响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许多影响是我们意识不到的。让我们举离婚对儿童的影响这个例子来说。早期的研究都是在离婚根本不被社会所认同的时期进行的,因此除了离婚对孩子有害这个结论外不会有别的。考虑到这样的社会氛围,研究者只考察孩子的病理性特征就不足为奇了。

研究者的问卷中只包括焦虑、攻击性和抑郁等症状的问题,正面影响可能完全没有考虑过。只有到了现在,当离婚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研究者才承认,无论有什么样的消极影响,但积极的后果(从紧张的关系中解放出来、更加独立、对压力更能容忍,等等)也可能会在孩子的身上找到,因而也应该列到问卷中。我们经常在无意识中就做了价值判断,因而会使用一些使结果看上去不很直白明了的测量工具,这会误导我们得到的数据。

还有一个注意事项:即使尽可能地消除了主观因素的影响,也不是所有的研究都是有价值的研究。不能仅仅因为它是发表的东西我们就一定要相信它:把研究者当作权威仅仅因为他是研究者,这会是另一种对专家的盲从。人们需要质问,研究是怎么展开的,能把从这组被试得到的结论推广到另外一些人身上吗?研究程序是否合适、可靠?有用来剔除其他解释的对照组吗?最重要的是,结论被其他的研究重复了吗?理想的状态是,一个研究无论看上去多不容易,在它没有被其他研究证实之前还是要心存质疑的。知识的进步,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的进步,需要比单一的、未经证实的研究更牢固的基础。

因此,儿童心理学的研究基础没有人们认为的那样坚实:不是每一个研究都设计和实施得很完善。尽管采用了控制措施,价值判断和个人设想有时会介入并干扰研究结果。我们不得不承认,主观方法和客观方法并不是完全分开的;相反,它们只是程度上的差别。但是,客观方法优于主观方法之处在于:前者至少认识到未经检验的假设的危险性,承认要尽可能防止这种危险以获得可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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