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6 23:37:08

点击下载

作者:编辑部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非法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纠纷)

非法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纠纷)试读:

非法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作者:编辑部排版:辛萌哒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非法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沈某诉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

【裁判要点】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明知借款人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的,依照《借贷案件意见》第11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之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0日,陆某某在黄金海岸休闲中心参与赌博,范某某、裘某某放款给陆某某赌博,从中“抽头”获利。陆某某赌输后,范某某、裘某某又继续放款给陆某某赌博,又输完后,王某某将准备好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给陆某某签字,借款5万元。该借款合同上出借人一栏空白,但担保人一栏写上王某某。2010年7月8日,王某某、范某某、裘某某因犯赌博罪分别被判刑。另查明,陆某某与王某某、沈某原来并不认识,但王某某与沈某是朋友关系。后沈某持上述借款合同、借款收据起诉,要求陆某某归还借款。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沈某明知王某某开设赌场,经营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正常的合法借贷,依法驳回沈某对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陆某某应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沈某主张向陆某某出借5万元款项,陆某某主张该5万元款项是其向案外人裘权伟所借。经查,一审期间公安机关对案外人杨斌、裘权伟、王某某以及本案当事人沈某、陆某某等的询问笔录,能够印证陆某某曾经向案外人裘权伟等借得高利贷,而后又在案外人王某某作担保的情况下向沈某借款5万元,并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及归还其赌博期间向裘权伟等所借高利贷等事实,故沈某与陆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陆某某应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涉及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效力问题。对效力问题,依据公安机关的上述询问笔录所印证的事实,综合陆某某与沈某素不相识、沈某明知王某某开设赌场经营非法活动而愿意在其担保下出借款项给并不认识且无正常职业的陆某某等因素、推定沈某明知陆某某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基本符合本案的事实,一审法院依照《借贷案件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之规定,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实体处理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非法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中的非法债务,主要包括因非法行为转化产生的借贷和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而借款形成的借贷。

关于非法借贷的范围目前尚无一致的认识。从广义上理解,高利借贷、虚假借贷甚至企业之间的借贷等都可以认为是非法借贷。前者如由于赌博、吸毒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后者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吸毒贩毒、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非法借贷中,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非法债务,赌债的产生可以是赌博过程中输家由于没有实际现金支付而向赢家以欠条方式确认的赌博债务,也可以是其他出借人如赌场中庄家或者专门放高利贷牟利的人向参与赌博的人员发放借款(或是代表一定数额金钱的筹码),借款人向他们出具借条而产生的赌博债务,本案的纠纷就属于后一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在后一种情形下,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是构成非法借贷的必要条件,如果借款人不能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明知自己从事非法活动的,则该借贷关系不构成非法借贷。

由于非法借贷的产生可能会涉及违法犯罪的嫌疑,往往有面临治安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因此没有出借人会主动承认不法的事实,他们会持有借条或欠条,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而隐藏于背后的真实关系却难以被查实。而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常常因为借贷关系简单明了而忽视对其合法性的审查,容易造成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即使借款人提出非法借贷的抗辩,也往往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特别是对出借人“明知”的心理状态很难举证证明。因此,法院应该加强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注意甄别和防范非法借贷。要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出借人的出借目的,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方法等方面全面审查核实证据,按照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对借条、欠条所表现的内容进行审查,合理分配证明责任。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协作,必要时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本案中,陆某某与沈某素不相识,沈某明和王某某却是朋友关系,沈某明知王某某开设赌场经营非法活动,而愿意在其担保下出借款项给并无正常职业的陆某某,无法对借款目的和用途作出合理解释且借款方法不合常理,结合公安机关对案外人裘权伟、王某某、杨斌以及本案当事人沈某、陆某某等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沈某明知陆某某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基本事实。《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作反面解释,则当然可以推出“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贷案件意见》第11条也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不管是由非法行为产生的“借贷债务”,还是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债务”,即使其采用“借条”、“欠条”等形式出现,亦不予保护。但如何认定此类“借贷关系”的性质和效力,实践中常常还是语焉不详或者是暂付阙如,如本案审理法院在分析借贷关系的效力时,只是认为此种借贷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为什么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并没有作进一步的阐释。下面就以本案的赌债为例,整理分析已有的三种不同观点,以供讨论。

1.认为赌债属于自然债务而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之债也称为不完全之债,是指不具有全部权能的债权。

传统上,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种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为债的请求力,保有力和强制执行力。法律债务作为一种完全之债,具有上述所有权能和效力,自然债务因其欠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力,故被称为不完全债务。有学者将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

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债权人所享有的是道德上的请求权,而无法通过诉讼对债权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给付义务,则法律也保护债权人对给付的保有权能,债务人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依此观点,本案中的沈某明知王某某开设赌场而提供借款,所产生的赌债属于自然债务,已支付的不予返还,未支付的不予保护。现沈某以存在借贷关系为由主张陆某某偿还借款的,因赌债不具有债权保护请求权或强制执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