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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7 00: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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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国睿

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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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辞典

教育政策辞典试读:

前言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决定性意义。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教育政策。按照这些大政方针的部署,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入推进,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效落实,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持续向好,教育现代化取得新进展,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梳理和解读这些教育政策,方便广大教育工作者特别是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把握、了解国家最新教育宏观政策,我们尝试编撰《教育政策辞典》。本辞典主要反映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新部署和新趋势、人民群众所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个别外国教育政策,重点选择编撰若干个词条。

为保证政策条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前瞻性,在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的指导下,课题组组织国内著名师范院校和教育研究机构中对某一领域的教育改革与教育政策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遴选词条。所选词条涉及“教育综合治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民族教育”、“德育与学生发展”、“体育”、“美育与艺术教育”、“教师与教师教育”、“教育信息化”、“教育督导、考试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国外教育改革”以及“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等16个核心领域。

词条释文坚持以文件为基本根据,以“以当前为主兼顾过往,国家为主兼顾地方”为基本原则,力求梳理系统全面、释义简明扼要,充分体现政策性、宏观性、趋势性的要求和简、实、新、准的特点。

辞典的编撰是一项艰苦而细致的工作,虽然编撰者全身心投入,但限于水平,在条目遴选、资料搜集、释文编撰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欢迎广大读者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我们今后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教育事业。《教育政策辞典》编委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凡例

一、本辞典选编的教育政策涉及16个领域,计500余条目。

二、为方便查阅,本辞典“目录”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同音字,按四声顺序排列;同音、同调字,按笔画排列,笔画少的在前,多的在后;笔画数相同的,按起笔顺序排列;起笔笔形相同的,按次笔笔顺排列;余类推。由阿拉伯数字和外文字母开头的条目,集中放于最后。卷末附“分类索引”,供读者查阅。

三、条目的归属涉及两个专题类别,以条目本身的特殊性归类,如“民族地区9+3免费职业教育”归为“民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

四、部分涉及国外教育改革的条目,标题附有外文名,涉及我国教育内容的条目,标题一般不附外文名。

五、需参见其他条目的,在其后加“(参见某条)”。参见条目一般不加释文,按其性质归属条目各类。

六、本辞典所用资料限于2017年1月前。

A

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 2009年5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2009年春季学期第二批进修班暨专题研讨班开学典礼的讲话中提出要认认真真读书,一是要爱读书,二是要读好书,三是要善读书。“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是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全社会发出的号召,对青少年的学习具有重要意义。青少年要爱读书。读好书就是要慎选优秀的作品来读,如古今中外优秀传统文化书籍等。善读书就是要有明确的目标、有不移的恒心,还要提高读书效率和质量,讲求读书方法和技巧,在爱读书、勤读书、读好书、善读书中提高思想水平、解决实际问题、实现自我超越。在“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精神的指引下,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开展全民阅读活动”。2014年以来,“倡导全民阅读”连续三年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推动全民阅读”,并将全民阅读工程列为“十三五”时期文化重大工程之一,将全民阅读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2016年我国首个国家级“全民阅读”规划《全民阅读“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简称《规划》)出台。《规划》专门设计了少年儿童阅读工程以大力促进青少年儿童阅读;部署了“书香中国”系列活动、主题读书活动、全民阅读优质内容建设工程、全民阅读“七进”工程、重点群体阅读促进工程、全民阅读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数字化阅读建设重点工程等项目。

爱国主义教育 为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振奋民族精神,凝聚全民族力量,1994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简称《纲要》)。《纲要》对实施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指出爱国主义教育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必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声誉、尊严、团结和利益,有利于促进祖国统一的事业。这一原则同时也是新时期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根据《纲要》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是要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把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引导和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进而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共同理想团结奋斗。爱国主义教育必须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坚持对外开放的原则;突出时代特征。在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方面,《纲要》强调爱国主义教育的素材非常广泛,要进行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中国国情、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教育。在教育对象和途径方面,《纲要》指出爱国主义教育是全民教育,重点是广大青少年;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重要场所,要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到幼儿园直至大学的教学、育人全过程中去,特别要发挥好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纲要》还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创造爱国主义教育的社会氛围、提倡礼仪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指示。为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2004年9月,中宣部、教育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 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中宣发〔2004〕22号)(简称《意见》)。《意见》在《纲要》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着力在征集保护文物、丰富教育内容,改进展示方式、增强教育效果,精心组织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内部管理、创造良好环境,树立服务意识、注重社会效益等五个方面下功夫;并部署制定完善门票优惠办法。为做好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工作,2009年4月,《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通知》(中青联发〔2009〕12号)(简称《通知》)指出,在广大青少年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最核心的是要引导他们把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根据《通知》精神,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需要着重把握六条原则:坚持分类引导,开展分层教育,积极引导青年进行正确的社会观察,体现时代特色,突出实践要求,努力吸引更多普通青少年直接参与。“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教育 “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又称“三爱”教育,与“三节”教育合称“三爱三节”教育。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各族少年儿童代表共庆六一国际儿童节时强调,“少年儿童从小就要立志向、有梦想,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长大后做对祖国建设有用的人才”。随后,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教育部决定从2013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简称“三爱”)教育,并印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教育的意见》(教党〔2013〕25号)(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充分认识开展“三爱”教育的重要意义,将“三爱”教育纳入课堂教学中,广泛组织“三爱”主题宣讲活动,以“三爱”教育引领校园文化建设,把“三爱”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活动中,将“三爱”教育与入学教育结合起来,并在不断优化教育评价标准中体现“三爱”教育的要求,同时,深入开展“三爱”教育专题研究,切实加强“三爱”教育组织领导,营造“三爱”教育的良好氛围。2014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要求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高校党组织要围绕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搞好服务,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搭建师生成长发展平台,引导广大师生讲理想跟党走、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了贯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入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的“三爱”教育,2014年3月以来,教育部相继印发《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系列活动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4〕19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六一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教党〔2014〕20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教党〔2014〕40号)等文件,要求将“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教育要求融入到相关学科日常教学活动中,深入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的“三爱”教育、民族团结的“三个认同”教育和节粮、节水、节电的“三节”教育,努力做到每一次活动不仅身心健康,而且陶冶情操;积极探索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努力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贡献。2015年9月,教育部、中央文明办联合印发《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5〕7号),随文下发《高校文明校园标准》、《中学文明校园标准》和《小学文明校园创建标准》,要求做好思想道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充分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从小立志向、有梦想,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参见“‘节粮、节水、节电’教育”)

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公共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等方面内容。为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2007年2月,《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国办发〔2007〕9号)(简称《公共安全教育纲要》)颁布,指出公共安全教育主要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网络、自然灾害等六个模块,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针对不同学段的公共教育内容,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做到分阶段、分模块循序渐进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强调学校要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针对单一主题或多个主题来设计教学活动。对无法在其他学科中渗透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可以利用地方课程的时间,采用多种形式,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公共安全知识和技能。为了贯彻安全教育的相关部署,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十七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教基一厅〔2012〕5号)(简称《安全教育日通知》),就有关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开展一次专门安全教育,让上下学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知识入脑入心。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和《消防法》有关要求,探索建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机制,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开展了首批全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申报工作。2012年11月,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公布首批全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名单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2〕64号)(简称《消防安全教育通知》),确定中国消防博物馆等100个单位为首批全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希望它们发挥示范性带头作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制定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方案和组织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好学生实践活动的接待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贴近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另外,为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简称《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安排,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国家安全教育。2016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6〕14号),强调要系统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战略思想,加大对《国家安全法》及《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让广大师生在教育活动中普遍掌握国家安全知识,提升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具体措施为:组织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国家安全教育教学,加大国家安全教育宣传力度。

B

班班通、堂堂用 “班班通、堂堂用”是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发展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让广大中小学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重要举措。推进“班班通、堂堂用”,要求以应用为先导推进现代远程教育,以农村为重点,完善现代远程教育的网络,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建立教育信息化可持续发展机制。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教技〔2012〕5号)确立基本建成人人可享有优质教育资源的信息化学习环境的发展目标。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工作部署,2014年11月,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有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教技〔2014〕6号),要求全面推进“优质资源班班通”,探索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开发、应用、服务机制,巩固深化“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成果,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建立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体系,加大“信息惠民工程”中优质教育信息惠民行动计划的实施力度。随后,国务院下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要求推进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2016年6月,《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教技〔2016〕2号)再次强调,全面推进“优质资源班班通”,基本建成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为学习者享有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也要求把在线教育普惠行动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明确提出:到2018年,“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取得显著进展;到2020年,基本建成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国、多级分布、互联互通的数字教育资源云服务体系。

办学自主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同时,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为了贯彻《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2012年6月,教育部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教发〔2012〕9号)(简称《规划》)。《规划》要求对各类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予以支持,提出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同时要求健全学校管理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公办学校财政拨款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为重点,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校制度。《规划》针对高校办学提出要探索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此后,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部署,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014〕2号),要求支持高校科学选拔学生,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支持高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支持高校自主选聘教职工,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支持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为提升创新能力创造条件;支持高校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支持高校扩大国际交流合作,提高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严格规范教育行政审批,规范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坚持放权监管同步,健全高校用好办学自主权监管体系,健全质量评估监测制度、完善依法监管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为落实关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教育部于2015年5月印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提出要依法明确和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自主权,更加注重以法治方式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在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进一步研究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自主权;通过政府简政放权,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定办学自主权;通过章程制定,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办学自主权的实施机制;通过完善法律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主席令第39号)中规定,高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主席令第40号)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本科教学评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简称《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改进高校教学评估。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切实推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于2011年10月印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简称《意见》),提出:开展教学评估的目的是促进高等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本科教学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需求的能力;促进政府对高等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促进社会参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评价、监督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本科教学评估的制度体系是指建立健全以学校自我评估为基础,以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评估、国际评估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为主要内容,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与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体系相适应的教学评估制度。其内容包括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学校自我评估、实现分类的院校评估、开展专业认证及评估和探索国际评估等。为保障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意见》要求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本科教学评估工作制度,建立与“管办评分离”相适应的评估工作组织体系;教育部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研究、政策咨询、指导检查、监督和仲裁等;加强评估工作管理,切实推进“阳光评估”。2013年12月,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决定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并随文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简称《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办法和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范围做了详细规定。文件指出,审核评估旨在推进人才培养多样化,强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要求在审核评估过程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严肃评估纪律,开展“阳光评估”,确保评估工作有序、规范、公平、公正。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落实其中关于“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的要求,强化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印发《关于“985工程”高校公布2010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司函〔2011〕137号),决定在“985工程”高校先行公布2010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在总结了39所高水平大学发布2010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工作基础上,教育部于2012年8月印发《关于继续试点部分高等学校编制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18号),决定“211工程”高校编制并发布2011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要求高度重视《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工作,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应围绕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关键要素,既要反映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共性,又能充分反映高等学校自身的特性,展现学校本科教学的新思想、新政策、新措施、新成果,其中包括本科教育基本情况、师资与教学条件、教学建设与改革、质量保障体系、学生学习效果、特色发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方面的重点内容。《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应客观反映学校实际情况,紧扣本科教学工作,分析教学基本状态,突出教学改革亮点、成就和经验,准确把握存在的问题,全面展示本科人才培养状况和教学质量,并在报告中体现《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支撑数据》。随后,教育部相继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2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3〕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3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4〕35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下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4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5〕40)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5—2016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75号),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根据各自地域、不同类型学校的办学特点,在充分分析和认真总结提炼的基础上,紧扣本科教学工作,分析教学基本状态,突出教学改革亮点、成就和经验,准确把握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撰写质量年度报告,全面展示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状况。

本科质量标准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落实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教育部于2013年7月启动“本科质量保证标准”(简称“标准”)研制工作。2014年4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北京组织召开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研制工作会议,对“标准”研制工作进行了阶段性总结,并于2014年5月下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研制工作会议纪要》(教高司函〔2014〕22号)。会议提出,研究制定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是教育部2014年的重点工作,这是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是科学理顺“管、办、评”三者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一项关系高等教育长远发展、关系高等教育改革全局的基础性工作。会议强调,“标准”编制过程中要明确“标准”的定位是本专业类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不能把目前已经开设专业的现状作为标准的底线;“标准”要力争成为专业准入标准、专业建设标准和专业评价标准,准入标准中应有一定的定量指标;“标准”应根据专业类建设现状、专业改革要求,以及国际通行标准确定课程体系,应在各专业类教指委内部达成共识,并征求高校、行业等各方的意见;同时,“标准”研制要尊重学科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要有广阔的视野,既与国际前沿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标准》包括质量目标、教学资源、教学过程、质量管理4个方面;每个方面各包括3个要素,总计12个要素,对每个要素都规定了基本要求。另外,在2016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年会暨高等教育国际论坛上,教育部相关负责人透露,我国将在2017年实施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国家标准,该标准将成为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

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明确提出了“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的任务。2010年9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实施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试点项目的指导意见》(教发厅〔2010〕7号),就试点目标任务、试点范围、适用对象和资金安排、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组织实施和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项目实施范围主要为中西部23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专项资金将主要支持整体新建,同时支持对学校现有校舍进行改扩建,以及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改扩建周转宿舍。自该项目实施以来,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十二五”期间,从“最边远、最艰苦、最困难、最急需”的地方做起,重点支持省内经济社会发展滞后、自然条件恶劣、地理交通不便的县,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布局合理、实用适用的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努力改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农村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稳定农村教师队伍,促进城乡教师交流,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造条件。2012年8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要求,同年12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要求中央安排基建投资,支持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

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 2002年1月,时任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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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d Left Behind Act,NCLB),勾画了21世纪初美国基础教育与改革的宏伟蓝图,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的责任意识。NCLB法案在教育内容上注重语言、数学等基础知识教学,强调关注美国传统历史教学;在教育形式上强调建立标准、实施规范的考试制度,强调秩序,鼓励优秀者脱颖而出等。NCLB法案的颁布是美国联邦政府以法律形式推动中小学教育改革的重大行动。该法案强调阅读领先,实施阅读优异法案(Reading Excellent Act)、家庭读写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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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ly Literacy Programs)、儿童早期阅读计划(Early Childhood Reading Initiative)以提高学生读写能力。帮助英语欠熟练的学生达到英语流利水平,实施优化双语教育计划,对低学业水平的各州采取制裁措施。改进数学和科学教学,加强学生科学素养。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制度改革。提高家长选择权和促进学校革新计划、校际竞争与政府支持并举。创建安全学校,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大力发展教育技术,提升教育质量。加大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权力,奖励与制裁并举,大力提高教育投资效益。提高学业标准,确定办学责任,缩小弱势群体儿童与主流社会儿童的学业差距。为少数民族族裔和服役军人家庭的孩子提供补偿性帮助等。C

产教融合发展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提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国务院2014年5月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简称《决定》),提出按照产教融合、特色办学的总体要求,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决定》要求职业院校突出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教育部相继印发《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要求坚持产教融合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为了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应用型技术型人才,2016年3月以来,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等文件,要求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文件提出大力培养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模式,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推动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式与生产实践对接,实行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简称《人才规划纲要》)提出要通过“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在高等学校培养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人才规划纲要》,大力吸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2011年12月,教育部下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教人〔2011〕10号)(简称《办法》),此前的《“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文件同时废止。《办法》包括总则、岗位职责、基本条件、聘任程序、支持方式、考核管理、附则等内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共同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为3年,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高等学校应为长江学者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重点支持由长江学者领衔的学术团队;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应聘中西部高校长江学者岗位;对中西部高校聘任的长江学者,实行倾斜政策;设立长江学者支持项目。高等学校对长江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期结束后,由高等学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每年对长江学者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年度向高等学校拨付奖金;对不合格者,停发奖金或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并视情况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高校人才制度,2013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厅〔2013〕7号)提出东部高校不得到中西部高校招聘长江学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在同一时间内应只有一个全职工作岗位,不得兼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等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管理措施。

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2010年11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简称《意见》)。《意见》要求采用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城乡教育一体化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部署,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2012年6月,教育部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教发〔2012〕9号),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发展机制,逐步统一城乡教育规划、建设标准、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和管理体制,探索城乡教育联动发展新模式,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城乡教育一体化的要求,要求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此后,为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乡村优质教育资源紧缺、城镇教育资源配置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大班额等问题,2016年7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要坚持“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公平共享;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为了完成这些目标,《意见》要求同步建设城镇学校,努力办好乡村教育,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完善职称评聘政策,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改革教育治理体系、控辍保学机制和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确保各项措施顺利实施,要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政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导检查,营造良好氛围。

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15年11月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按照“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总体要求,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求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资金落实,强化监督检查,推进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陆续出台,要求各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素质,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中“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的规定,并根据《全国部分省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座谈会纪要》(教体厅〔1997〕4号)精神,教育部于1997年11月下发《教育部关于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方案》规定,升学体育考试实施对象为所有参加升学(即升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考试的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工作在国家教委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制定统一的考试方案、计分标准、考试项目等,具体的考试则由区、县按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考试项目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评分标准的确定要体现“体育考试”是水平考试的性质。“体育考试”成绩必须计入各类升学的录取总分。同时,《方案》对收费办法、免考与缓考、考务工作安排、保障措施等作了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做好体育考试中安全防事故的有关工作,2005年3月,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2005〕2号)。2007年8月,教育部出台《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07〕31号),提出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目标是将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内容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和要求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激励和促进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作用;将初一、初二年级学生所测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和平时体育课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成绩,以此促进初中阶段学生都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2012年10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2〕53号),要求建立健全学校体育的监测评价机制,各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将测试结果纳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地要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将学生日常参加体育活动情况、体育运动能力以及体质健康状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2004年4月,教育部印发了《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厅〔2004〕2号),提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学业考试应在课程内容结束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业考试的命题应根据学科课程标准,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学业考试可采用纸笔测验、听力测试以及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要明确命题、审题和阅卷的程序和要求,逐步建立命题、审题和阅卷制度,加强命题、审题和阅卷人员的队伍建设。同时,学业考试的成绩应根据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合格标准,提供普通高中录取用的学业成绩应以等级的形式呈现,等级数和等级标准应由各地根据考试结果,并结合当地优质高中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初中就近免试入学 为振兴民族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要求进行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包括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和推进初中就近免试入学。为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小学升入初中制度,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治理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小升初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小升初学生登记、随机派位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要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制定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实施工作。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小升初工作机制。

创客教育 创客(Maker/Hacker)起源于美国,由克里斯·安德森在《创客:新工业革命》一书中提出,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努力把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人,是热衷于创意、设计、制造的个人设计制造群体。互联网时代使得人们的创新项目得到了及时的分享和交流,也鼓励和促进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创客的行列。创客空间应运而生,它是一个具有加工车间、工作室功能的开放的实验室,创客们可以在创客空间里共享资源和知识,来实现他们的想法。美国最早的创客空间——圣弗朗西斯科Noise space的创始人之一是“创客教父”米奇·奥特曼,他发明的一键式万能电视遥控器T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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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同步人脑波的Brain Machine等都获得了人们的欢迎,也使创客变为一种职业成为可能。开展创客教育,是指为解决中小学教育体制中创新能力培养的不足等问题而将创客理念引入中小学教育体系中,实施一系列关于创新动手技能训练的综合课程。2016年2月,中国电子学会现代教育技术分会创客教育专委会聚集了创客、创客教育界的20余位专家和实践者共同研讨出了创客教育的定义:创客教育是创客文化与教育的结合,是基于学生兴趣,以项目学习为方式,使用数字化工具,倡导造物,鼓励分享,培养跨学科解决问题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一种素质教育。创客教育的宗旨是要把教育的培养方案与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相匹配,把学生的应试能力逐渐转变为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创客教育可以弥补我国当前的教育模式的不足,为我国的教育革新提供方向。

创新创业教育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要求,2010年4月,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成立2010—2015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高函〔2010〕3号),决定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2010年5月,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提出要通过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系统,加强理论研究和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通过建设创业基地,制定相关认定办法,规范创业基地管理,将创业基地作为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和实践的平台;通过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的资金支持,对有创业条件的高校学生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信息服务等措施,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形成推进高校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工作合力。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规定: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建立开放式、立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为推动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创业教育工作,2012年8月,教育部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12〕4号)。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动员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同年5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开展创新创业教育要明确指导思想,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的基本原则,要求从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丰富和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加强创新创业实践、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强化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能力、完善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健全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等方面着手继续推进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同时,《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也要求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大力推进个性化培养,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国际视野、科学精神和创业意识、创造能力。另外,《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也对创新创业教育作了部署,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建设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和管理制度,引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活动和创业实践,强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创新创业导向,开展创新创业竞赛,营造创新创业校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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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 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目前,我国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方面已具备一定基础,但也存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不足、创新应用领域不广等问题,亟待解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加快建设数据强国,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简称《纲要》)。《纲要》论述了大数据发展的形势和重要意义;指出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成为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成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制定了未来5到10年大数据发展的主要目标,即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建立运行平稳、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新机制,构建以人为本、惠及全民的民生服务新体系,开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驱动新格局,培育高端智能、新兴繁荣的产业发展新生态。在此目标下,明确了“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培育新兴业态,助力经济转型;强化安全保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健康发展”三大主要任务,在三大主要任务下还分设了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发展新兴产业大数据、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等17个子任务,并详细提出了10个大数据发展专栏。为进一步推进大数据发展,各部门需完善组织实施机制,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市场发展机制,建立标准规范体系,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为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2004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落实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全面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党团、班级和社团等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为深入贯彻《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2005年4月,共青团中央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中青发〔2005〕16号),要求按照“统一思想,明确使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完善机制,着眼长远;把握规律,开拓创新”的实施要求,深化理论学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积极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关心和服务经济困难大学生,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强化网络思想教育功能,加强宣传和活动阵地建设,加强理论研究。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展及成效,2012年2月以来,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出台了《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教思政〔2012〕2号)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贯彻执行情况自测自评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函〔2013〕11号),要求对党委政府和高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估。同时,2016年12月7日,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主席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根本在于做人的工作,中心环节在于立德树人,核心在于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大学水平考试 大学水平考试(The College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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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mination Program,CLEP)是由美国大学委员会(The College Board)主办、教育测验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ETS)承办,在全美影响范围最大最广的以考试获得学分的大学水平考试制度,属国际级考试项目。美国的CLEP制度与我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很多相似的地方。CLEP制度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美国大学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展规划、设置考试课程。ETS提供考试指导资料、组织命题、实施考试、评阅试卷、报告分数。美国教育理事会(ACE)向各考点推荐可授予学位的合格成绩标准(及格线),供各普通高校在确定具体课合格分数时参与。CLEP的课程考试命题委员会由在普通大学里从事某门课程教学的教授组成,其考点由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主要是普通高校)组成。在美国,CLEP制度被认为是快捷有效地积累学分、取得学位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CLEP的考试主要由大学生、已经参加工作的成人(公司职员)和业余学习的学生构成。CLEP考试科目由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两部分组成,通常在一个专业领域方向上,设置一门公共课和若干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程的考试内容覆盖了普通高校里需要在一个学期学习完成的课程内容。为保证考生进行充分的学习,CLEP要求每位考生不能在6个月之内参加同一门课程的两次考试。

大学章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实施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试点,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2010年10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决定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2011年7月,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简称《办法》),其包括章程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方面内容。《办法》规定,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学校的登记名称、机构性质、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办学层次、主要学科门类和领导体制等方面的内容;并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教学活动、招生方案、学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等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同时,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规则;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章程的制定过程,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将章程草案等内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另外,《办法》对章程核准与监督也作了规定。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11〕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核准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2号)等文件。

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育部于2002年7月下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简称《规程》),提出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社团或者艺术活动小组,每个学生至少要参加一项艺术活动。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全国每三年举办一次中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国大学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学生艺术活动。根据《规程》的规定,2014年11月,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五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14〕6号),要求加强领导,提供保障;认真组织,注重实效;重视宣传,扩大影响;注重总结,促进发展。同时,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要求“继续深入开展艺术展演、高雅艺术进校园等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学生的艺术修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规程》,教育部于2016年8月下发《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五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16〕5号),要求展演活动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大学生艺术展演在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方面的独特作用。展演活动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先进文化导向、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活动原则;提出展演活动的项目分为四大类、三个阶段;规定了活动经费的解决办法。

档案袋评价 档案袋评价又称“学习档案评价”或“学生成长记录袋评价”,是以档案袋为依据而对评价对象进行的客观、综合的评价,是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西方“教育评价改革运动”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质性教育教学评价工具。档案袋是指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搜集起来的可以反映学生的努力情况、进步情况、学习成就等一系列学习作品的汇集,展示了学生在某一段时间内、某一领域内的技能的发展。在一般教学情境下,档案袋评价的使用目的主要分为总结性评价、形成性评价、诊断性评价、最高行为评价、典型行为或个人独特性评价。档案袋的评价有利于促进评价与教学的结合。档案袋内的作品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对课堂学习成果的评价。档案袋有利于全面深入地展示学生的学习能力。在没有压力和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学生可以利用各种资源和参考资料,与他人合作完成高质量的工作。档案袋能够促进学生的主动学习。

地方本科高校转型 2014年5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要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2015年3月,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简称转型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高校转型发展,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推动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同年10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要充分认识推动部分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坚持顶层设计、综合改革,需求导向、服务地方,试点先行、示范引领,省级统筹、协同推进的基本思路,落实转型发展的主要任务,明确类型定位和转型路径,加快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抓住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技术发展机遇,建立学校、地方、行业、企业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合作办学、合作治理机制和合作发展平台,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创新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改革,加强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促进与中职、专科层次高职的有机衔接,广泛开展面向一线技术技能人才的继续教育,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以应用为驱动的创新能力,完善校内评价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为了推进地方本科高校的转型,要求落实省级政府统筹责任,加快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加大对试点高校的政策支持,加大改革试点的经费支持;总结推广改革试点典型经验,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2016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和2016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

第四代教育评价 “第四代教育评价”是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教育评价理论。其创立者认为,教育评价已经经历了三种理论形态,在此之前的教育评价为“前三代教育评价”。第一代评价理论时间大致在1900—1930年,这一代评价理论的标志是“测量”理论的形成和测验技术的大量实际运用。第二代评价理论时间大致在1930—1940年前后,以泰勒的教育评价理论为标志,侧重对测验结果进行描述。第三代评价理论时间大致在1950—1970年,它以“价值判断”为评价特征。“第四代教育评价”建构了自己的理论框架。首先,它体现了共同建构和全面参与的评价思想:“第四代评价”理论把“评价”视为是所有参与评价活动的人们的共同建构过程,认为评价并不是外在于人的、纯客观的过程,而是评价者与评价对象双方交互作用、共同建构统一的过程。其次,它认为任何评价描述的并不是事物的真正的、客观的状态,而是参与评价的每个人或团体关于评价对象的一定阶段和层次上的主观认识,评价结果反映的事实是某种心理的“建构物”。最后,它认为评价与参与评价活动者的生理、心理以及社会和文化条件紧密相关,也就是说评价结果并不依赖于其与客观实际情况相符程度如何,而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有参与评价者的意见一致性程度如何。

电子学籍 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2013年8月,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同时,为适应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和教育管理信息化的需要,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治理能力,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教育部于2014年11月印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职成〔2014〕12号)(简称《注册办法》)。《注册办法》包括总则、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信息服务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注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含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学生系统)为每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电子档案和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一致。学生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实行国家宏观指导、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负责的管理制度。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要求,决定开展小学新生和中职新生电子学籍接续工作,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秋季小学新生和中职新生电子学籍接续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5〕43号),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学籍接续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学籍接续的主要任务,切实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顶岗实习 为提高教育质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提出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教育部部长周济作了《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的报告》(简称《报告》)。《报告》提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普遍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一年、高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半年的制度。为规范和推进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2012年11月,教育部制定《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规定》包括总则、组织与计划、过程管理、考核与奖惩、安全与保障等方面内容。《规定》指出,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稳定就业。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2016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具体包括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和安全职责等方面内容。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顶岗实习教学、管理和服务,2016年7月,教育部公布首批《职业学校专业(类)顶岗实习标准目录》(教职成厅函〔2016〕29号)(简称《顶岗实习标准》),规定首批目录涉及30个专业(类)的70个顶岗实习标准,强调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顶岗实习标准》是组织开展专业顶岗实习的教学基本文件,是明确实习目标与任务、内容与要求、考核与评价等的基本依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职业学校按照顶岗实习标准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独立学院 为更好地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2003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3〕8号)(已失效),对独立学院的举办原则、举办主体的条件、专业设置,独立学院的财产、财务管理以及变更和解散、撤消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指导。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8年2月,教育部出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简称《管理办法》),其中包括总则、设立、组织与活动、管理与监督、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的管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独立学院相关信息的发布、年度检查、表彰奖励、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职责。2015年11月,根据《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8号)对《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正。同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具体包括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等。为了贯彻《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2015年10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提出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各地要结合本地本科高校的改革意愿和办学基础,在充分评估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确定试点高校。试点高校应综合考虑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

督导评估制度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2003年1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主要从县级教育的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六个方面进行评估。督导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先由县级自评,再由地级市复查,然后通过省级督导评估,最后进行结果反馈。为进一步落实教育督导评价制度,2011年1月,教育部出台了《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1〕2号),提出督导评估主要围绕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政策建设与制度创新、经费投入、办学条件保障及发展水平与特色等方面内容进行。2012年9月,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提出对中小学学校章程与发展规划、资源的利用效率、教学质量、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同年12月,教育部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5号),提出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经费投入、学前教育资源、教师队伍建设、幼儿园“小学化”和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等方面内容。

督学责任区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教育部于2012年5月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义,按照“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推动工作”的原则设立督学责任区,责任区督学要按照“依法监督、正确指导、及时反馈、深入调研、合理建议”的工作方针,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随机督导工作。责任区督学在同级教育督导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中小学校督导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进行随访督导。同时加强对督学责任区的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校的督导工作,教育部2012年9月印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要求规范督导评估管理,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对责任区域的中小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工作,明确责任督学职责,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查和指导。2014年2月,为了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国教督办〔2014〕3号),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必要性,强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督学责任区的制度建设,合理规划本区域内督学责任区,合理配备督学,建立督学工作长效机制。

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督导体系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推动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意见》(国教督办〔2014〕3号)(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国家要建立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政体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督学体制、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测量体系,形成督政、督学、评价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意见》强调,在督政方面,要重点做好四项工作: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制度;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建立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督导制度;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工作,建立省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建立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督导制度。在督学方面,应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建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强学校视导队伍建设,建立学校视导员制度;积极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和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针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专项督导,促使问题有效解决,特别是破解义务教育择校难题、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评估监测方面,应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标准和工具,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和对地方政府发展教育事业情况监测制度;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开展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培育和扶持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加强教育质量监测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教育质量监测项目。同时,《教育部2015年工作要点》(教政法〔2015〕3号)再次强调要依法健全教育督导体系,加快形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E

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 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必须从儿童早期着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十年来,国家加快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儿童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监测与评估中,提出要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目的在于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国家和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地三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F

发展性评价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教育部印发了《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教技〔2012〕5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提出要加强发展性评价,探索建立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新模式;发挥评价促进学生成长、教师发展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为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教育部于2016年8月印发《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要求把握考核评价的基本原则,坚持发展性评价与奖惩性评价相结合,充分发挥发展性评价对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导向引领作用,合理发挥奖惩性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形成推动教师和学校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积极推进发展性评价改革,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支持高校普遍建立教师发展中心,完善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机制。支持高校开展教师发展性评价改革,加大对教师专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与经费投入。通过引领示范,以点带面,逐步全面推开发展性评价改革。

法治教育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提出的工作任务,落实依法治国的要求,2016年1月,教育部颁布《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要求全面加强学生法治教育,积极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着力提升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要求,全面落实加强法治教育的工作部署,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颁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教政法〔2016〕13号)(简称《大纲》)。《大纲》指出,要充分认识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开展法治教育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义务教育为本位,以贴近青少年实际、提高教育效果为目的,以构建系统完整的法治教育体系为途径,实现如下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遵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大纲》指出,青少年法治教育要以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律制度为核心,围绕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结合青少年与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关系,分阶段、系统安排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家庭关系、社会活动、公共生活、行政管理、司法制度、国家机构等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签署加入的重要国际公约的核心内容;按不同的层次和深度,将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等理念,宪法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权利救济等法律制度,与法律常识教育相结合,在不同学段的教学内容中统筹安排、层次递进。要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拓宽教育途径,创新教育方法,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同时,要加强组织与制度保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健全评价机制,完善教育教学资源保障和经费保障。同年9月,《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教政法〔2016〕16号)出台,提出要更加结合实际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从青少年抓起,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青少年从小树立宪法意识、国家意识和法治观念。《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也对开展法治教育作了部署。

翻转课堂 翻转课堂是指通过重新调整课堂内外的时间,将学习的决定权从教师转移给学生。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不再占用课堂的时间来讲授信息。课堂内的时间,学生更专注于主动的基于项目的学习。课后,学生自主规划学习内容、学习节奏、风格和呈现知识的方式,教师则采用讲授法和协作法来满足学生的需要和促成他们的个性化学习,其目标是为了让学生通过实践获得更真实的学习。学生可通过视频讲座、播客、电子书等数字资源在任何时候查阅材料,还能在网络上开展讨论。翻转课堂带来教学与学习模式的重大改变。2017年1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号)提出,全力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建设课程教学与应用服务有机结合的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和资源库,全面推进“优质资源班班通”,鼓励教师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教学水平、创新教学模式,利用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等多种方式用好优质数字资源。

泛在学习环境 泛在学习是指利用信息技术为学习者提供一个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使用手边可以取得的科技工具来进行学习活动的学习环境。泛在学习创造智能化的环境让学习者充分获取学习信息。在泛在学习环境中,学习者根据各自的需要在多样的空间以多样的方式进行学习,即所有的实际空间都成为学习的空间。2012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教育信息化是创造泛在学习环境的必由之路。教育信息化具有突破时空限制、快速复制传播的独特优势,可以创造无所不在的学习环境,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和个性化的学习支持,使所有学习者都能随时、随地、随需开展学习,为构建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学习型社会提供有力支撑。当前,多地已将泛在学习环境建设纳入到教育发展规划之中,如《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6〕554号)等。

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2016年1月,教育部印发《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要求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对校园欺凌、性侵犯学生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零容忍”机制,加强部门合作,会同政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为了加强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要求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指导和检查。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自查、督查和总结,形成报告并逐级上报。为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出台,要求通过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等途径,积极有效地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通过加强部门统筹协调,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等途径,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放管服”改革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有关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2015年5月,国务院批准《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国发〔2015〕29号),提出了深入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改革职能转变的要求:研究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创新管理和服务;落实好教科文卫体领域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教科文卫体领域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教科文卫体领域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分析研究确需保留的事项;应该取消或下放的事项,以此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清障搭台。同月,国务院召开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在会上作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讲话。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2016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简政放权,深化管办评分离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强化服务意识,让学校把更多的时间精力用在办学治校上。随后,教育部相继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厅〔2016〕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相关事项证明的公告》(教政法厅〔2016〕2号)等文件。根据文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的决定,取消若干证明,并做好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同时,加强对相关配套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依法行政。G

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指出要围绕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目标,以加强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其中就包括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包括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加强中西部地方高校优势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东部高校对口支援中西部高校计划,加大对中西部高校的扶持力度;支持建设一批高等学校产学研基地;实施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实施“211工程”并启动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继续实施“高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研究生教育创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和“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1988年3月,国务院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对其进行修订。《条例》包括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考试经费、奖励和处罚等方面内容。《条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等工作。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等工作。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同时,《条例》还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考试经费的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的部署,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决定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要求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高等教育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2007年1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决定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简称“质量工程”)。为了加强“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文件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007年以来,教育部和财政部相继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以此保障“质量工程”项目的实施。同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相关文件精神,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2011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简称《意见》),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本科教学工程”的重要意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实施“本科教学工程”,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形成一批引领改革的示范性专业;建成一批服务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艰苦行业发展需要的专业点;形成一批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支撑专业点;建立与国际实质等效的工程、医学等专业认证体系;形成一批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大学生实验实践教学平台;提高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现中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常态化、制度化。“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主要包括质量标准建设、专业综合改革、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与共享、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和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等方面内容。为了保障“本科教学工程”的顺利实施,要求规范建设资金使用与加强组织管理。根据《意见》的总体安排,教育部相继联合印发《教育部关于批准实施“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2012年建设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12〕2号)和《教育部关于批准实施“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2013年建设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13〕2号)等。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 为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文化的有机结合,大力提升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支撑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2012年3月,教育部、财政部出台《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简称《意见》),决定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意见》要求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需求,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与新机制,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氛围;建立一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域创新的战略融合,支撑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意见》将构建协同创新平台与模式、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与体制作为重点任务,并从组织管理、操作实施、支持方式三个方面对计划的管理实施进行了规定。同年5月,为落实《意见》的组织实施,教育部、财政部下发《“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7号)(简称《方案》),进一步细化了“2011计划”中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并将协同创新中心分为四种类型。《方案》要求“2011计划”的实施要坚持统筹部署、分层实施,分类发展、择优支持,广泛聚集、多元投入的原则。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成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由来自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的知名专家组成“2011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引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评审、监督机制。“2011计划”的实施分为培育组建、评审认定、绩效评价三个步骤。经批准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地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给予新的、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引导性或奖励性支持。牵头和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一旦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将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撤销“2011协同创新中心”。

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 为了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简称《教育规划纲要》)要求进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规划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考试改革方案,指导考试改革试点,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为了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科学发展,2012年3月,教育部制定《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要求改革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建立健全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录取机制。同时,教育部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教发〔2012〕9号),再次强调推进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行整体设计和评估论证,指导考试改革试点;要求开展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改革,实行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多种方式,有条件地区可对部分科目开展一年多次考试和社会化考试的试点,并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有机纳入高等学校招生选拔工作。

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主动适应时代特点及其对人才素质能力结构的要求,着力引导人才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创新人才的培养,使高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1999年2月,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要求在改革中始终坚持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自主权的三项原则,在高考科目设置改革方面,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行“3+X”科目设置方案,鼓励开展综合能力测试,以支持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引导中学生全面学习、掌握中学阶段相应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并形成较强的能力。在高考内容的改革方面,总体上将更加注重对考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命题范围遵循中学教学大纲,但不拘泥于教学大纲;试题设计增加应用性和能力型题目。在高考形式改革方面,在一次性全国统考暂时不变的情况下,积极探索一年两次考试的方案,在试点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再实施。在录取方式改革方面,重点实施计算机网上录取。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内容,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选拔制度改革。2008年1月,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规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和中学综合评价,推进综合改革,建立在国家统一考试录取基础上的全面、综合、多元化的考试评价制度和高等学校多样化的选拔录取制度。具体包括:建立和完善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评价制度,并逐步纳入高校招生选拔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统一考试内容改革;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选拔录取模式和方式改革。改革的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积极稳妥地实施高考改革,积极建设良好的高考改革环境。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提出要“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2014年9月,国务院就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下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提出要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改革监督管理机制,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同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改革实施。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2014年12月,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要求明确高校自主招生功能及定位,完善申请报名和审核程序,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形式,规范录取程序和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公示,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行为,自主招生考核要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此后,2015年与2016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均提到要“深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各省市也开始针对本地区情况出台相关政策,如上海市下发了《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4〕57号),浙江省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4〕37号),这些制度和措施有力保证了高校入学考试与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财政部于2013年12月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简称《制度》)。此前下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88〕教计字163号及〔98〕财预字第105号)失效。《制度》要求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在执行该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并对于高校会计要素、会计科目财务报表编报作出了规定,同时对会计科目的名称及其编号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等五大类作了说明,对会计条目的使用进行了界定。在会计报表格式和财务报表编制说明中对相关收支表应包含的项目和具体格式进行了说明。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2014年1月,财政部下发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简称《规定》),规定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起,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将原账目余额作为期初余额转入新账,按照新制度编制资产负债表,并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新制度还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以核算高等学校对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随文下发的《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对于财务报表新旧科目衔接作出了说明。《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 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高等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和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2014年7月,教育部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教育部令第37号)(简称《规程》)。《规程》要求高等学校应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和章程,并向社会公布理事会组成及其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可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可设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高等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理事会的主要作用为: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理事会主要职责为: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就学校发展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规程》指出,高等学校使用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名称建立的相关机构适用本规程。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适用《规程》,但可参照《规程》,适当扩大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接受计划 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发〔2004〕5号)的部署,为推进高等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2004年6月以来,教育部相继印发《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2004〕4号)和《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等文件,提出实施“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选派对象应是国内重点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的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设立“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资金”;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每年选拔1000名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参与科研工作,跟踪学术前沿。为进一步发展民族地区高等教育,2005年10月,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教民〔2005〕13号),要求通过“西部之光”、“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博士服务团”等项目向民族地区的倾斜,促进民族地区高校的学术交流和教师队伍建设。为了做好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教育部颁布《关于做好2006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06〕123号)、《关于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08〕2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2012年9月,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联合颁布《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要求:扩大国家公派留学“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包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选派规模,名额分配向中西部地区高校倾斜;各地各校要积极拓宽渠道,支持青年教师赴海外进修深造,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为做好2013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工作,2013年3月,教育部颁布《关于做好2013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18号),提出2013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计划资助1000名左右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重点支持地方高校。2016年4月,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6〕11号),要求做好国内访问学者的选派工作。

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为了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吸引、稳定和培养有志于高等教育事业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促使高校制定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提升学位层次和学术水平,2004年6月,教育部印发《“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教人〔2004〕4号)(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坚持学校主体原则、项目引导原则、全面提高素质原则、向中西部高等学校倾斜原则。《办法》规定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各高等学校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结构状况,将高等学校培养青年骨干教师的成绩和效果作为高等学校水平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追踪青年骨干教师的工作情况,并作为资助高等学校培养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高等学校要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努力提高教师整体学位层次,加大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力度,积极吸引出站人员充实教师队伍。教育部将实施“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职学位提升项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并继续实施“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资助项目”、“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并辅之以名师巡讲和精品课程推广使用,开展教师培训(讲习)班等多种措施推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为了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发〔2004〕5号),2004年10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决定实施“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简称《教育规划纲要》),2011年教育部制定了《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教人〔2011〕1号),提出通过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加大对青年学术英才的培养支持力度。为深入贯彻《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要求培养一批创新思维活跃、学术视野宽阔、发展潜力大的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2012年10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提出教育部将组织制订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和高等职业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并适时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为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高校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2014年6月,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号)(简称《基本标准》)。《基本标准》是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检查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基本标准》规定,体育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学校体育纳入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各项工作。统筹规划学校体育发展,把增强学生体质和促进学生健康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和重要工作内容。设置体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干部、教师和工作人员,同时加强体育工作管理。《基本标准》还对体育课程设置与实施、课外体育活动与竞赛、学生体质监测与评价,以及基础能力建设与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为了贯彻《基本标准》的要求,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实施情况专项调研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6〕11号),检查《基本标准》落实情况。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等学校信息,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2014年4月,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还就总则、公开的内容、公开的途径和要求、监督和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7月,教育部又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对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建立即时公开制度、完善年度报告制度、构建统一公开平台、加强公开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奖学金制度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开始实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简称《办法》),《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办法》规定了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程序,评审程序及公示要求,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办法。《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月,财政部、教育部出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也要求,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教育与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和监督等内容。《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以书面方式实名举报;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高等学校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对复核决定不服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高等学校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将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2014年1月,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简称《规程》)。《规程》包括总则、组成规则、职责权限和运行制度等内容。《规程》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通过学校章程。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任职及辞职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知悉或质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学术委员会要审议如下事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引进人选,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其他学术事务。

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5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职责、人员组成、任期等进行了规定。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正)》(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当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全面规划2011—2020年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2011年11月,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教社科〔2011〕3号)(简称《计划》)。《计划》规定未来十年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为建设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构建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提供有力支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计划》将建设重点放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广普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推向世界、哲学社会科学基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的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和表彰八个方面。《计划》由中央财政支持,也鼓励地方积极筹措经费。为了规范、繁荣计划的资金管理,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同成立繁荣计划管理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包括经费在内的管理体制,对于组织实施也进行了规定。

高等学校智库建设 为推进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高水平智力支持,2014年2月,教育部下发《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教社科〔2014〕1号)(简称《计划》)。《计划》将高校智库的功能定位为:为国家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针对重大问题提供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培养中国特色复合型智库人才,解答社会热点问题、引导社会舆论,开展人文交流、推动公共外交。要求建立以学者为核心、以机构建设为重点、以项目为抓手、以成果转化平台为基础的形式多样、结构合理的高校智库组织形式。《计划》要求智库要根据国家需要,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外交与国际问题、“一国两制”实践与推进祖国统一作为主攻方向;以2011协同创新中心和人文社科重点积极建设为抓手,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计划”为依托,通过社科专题数据库和实验室建设计划、高等学校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打造新型智库机构;借助高端智库人才计划、科研骨干研修跟踪培养计划和智库人才交流,着力打造高校智库队伍。《计划》要求从健全管理体制、政策支持、经费保证三个方面为智库的建设提供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提出深入实施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推动高校智力服务能力整体提升,深化高校智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计划以推动高校智库发展完善。

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有关要求,2015年10月,教育部下发了《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教职成〔2015〕9号)(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与举措、保障措施等内容。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要求坚持政府推动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坚持顶层设计与支持地方先行先试相结合、坚持扶优扶强与提升整体保障水平相结合、坚持教学改革与提升院校治理能力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力争通过三年建设,使高等职业教育整体实力显著增强,人才培养的结构更加合理、质量持续提高,服务“中国制造2025”的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显著提升,促使高等教育结构优化成效更加明显。《行动计划》要求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总量和覆盖面、增强院校办学活力、加强技术技能积累、完善质量保障机制、着力提升思想政治教育质量作为主要任务。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务院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度和标准,省级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保证任务落实,强化管理督查。

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着力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立交桥”,2013年4月,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要求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逐步与普通高校本科考试分离,重点探索“知识+技能”的考试评价办法,逐步形成省级政府为主统筹管理,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多元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中国特色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招生学校可依据考生相关文化成绩和技能成绩,建立以高考为基础的考试招生办法;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和现代学徒制试点学校等,可于高考前单独组织文化和技能考试,以改革单独考试招生办法;办学定位明确及招生管理规范的高等职业学校的社会急需的特色专业,可于高考前依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以探索综合评价招生办法;完善面向中职毕业生的技能考试招生办法;高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优化面向初中应届毕业生的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招生专业结构,合理安排招生计划以规范中高职贯通的招生办法;实施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办法,从而建立和完善多样化的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方式。各省(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要不断完善考试科目、内容、方式和录取办法,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的科学性;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公平公正;要全面深入宣传改革的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此外,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重点抓好中高职衔接、职普沟通、分类考试招生等制度建设,打通职业教育学生上升流动的通道。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2016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推行高职分类考试,进一步扩大录取比例。

高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 为提升职业教育发展保障水平,2014年5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简称《决定》),提出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决定》有关精神,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简称高职教育)改革发展,整体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经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职院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2014年10月,财政部、教育部下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要求认识到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高职教育财政投入,逐步健全多渠道筹措高职教育经费的机制。要求坚持明确责任、多元投入、促进改革、注重绩效的原则,通过明确生均拨款制度的实施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拨款标准,注重发挥导向作用,建立以地方为主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文件提出,从2014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以奖代补”机制,激励和引导各地建立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促进高职教育改革发展。各地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推进建立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要积极推动高职院校围绕发展现代高职教育转变办学理念,着力推进改革创新;要积极探索建立高职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机制,积极开展绩效评价;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切实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学生数等信息真实准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强化省级督促引导举办高职院校的市、县级政府,落实建立完善所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所需经费。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首先,改革考试科目设置。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其次,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高校要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研究提出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再次,开展改革试点,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省(市)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及时调整充实、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切实通过综合改革,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增加学生的选择性,分散学生的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2014年上海市、浙江省分别出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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