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8 17:42:58

点击下载

作者:杨树峰

出版社:重庆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版)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版)试读:

前言(第2版)

工程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工程交易阶段的重要工作是招标投标,这对工程建设投资和工程成本控制起着重要的作用。编者从高等职业教育理念和要求出发,按照学生零距离“上岗”,服务“就业”的要求,与企业合作开发编写了此教材。

本教材编写过程中,注重了以下4点:

1.注重时效性。本教材以最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标准为蓝本进行编写,如2012年新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

2.紧跟社会变革。随着数字技术、网络的推广应用,电子标书也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本教材拓展了电子标书的内容。很多地区采用控制价法进行招标价格控制,不再设置标底,本书也进行了介绍。

3.突出实用性。本教材由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企业人员参与编写,内容的选取从岗位需要出发,以现场建设工程实际案例为引导,并辅以大量习题,旨在强化学生对理论内容的掌握和应用。同时,内容的选择注重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施工员、监理员等岗位考试相结合,为学生今后参加资格考试及岗位考试奠定基础。

4.采用全新的案例教学和项目引导方式编写。以典型案例作为导例,导入新课,引发学生思考,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任务案例贯穿整个课堂教学,学生学习目的明确。

本书可按照48~64学时安排,推荐学时分配:模块1为8~12学时,模块2为24~30学时,模块3为16~22学时。教师可根据不同专业灵活安排学时,建议采取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模块1和模块3适合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模块2适合项目引导法进行教学。

本教材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杨树峰担任主编,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姜新春、蒋晓云担任主审。全书由杨树峰负责统稿,具体编写分工如下:建筑工程市场和模块1中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由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王晓青编写;《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杨高峰编写。模块2中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编制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印宝权、王小艳编写;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周恩海编写;电子标书编制系统及计算机评标系统简介、其他类型的招投标由杨树峰编写。模块3中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工程索赔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杨莉编写;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刘俊明编写;FIDIC施工合同条件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刘萍编写。广州市富信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欧居明(招投标),佛山顺水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白玉堂、吕长涛(合同管理),从化市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李华东(合同管理),广东省从化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刘广平(招投标),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顺义(合同管理)也参与了本书的编写。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编者2013年11月

引例

某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兴建,为此成立了建设单位(业主)。本项目的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纸(正在设计过程中)及有关资料尚未齐全。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对项目建设非常着急,决定召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技术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等责任人开会,研究如何加快进度使工程项目早日开工,早日投入使用。

参会人员提出各种不同的意见,现整理如下:

①现在施工图纸还没有出来,我们应抓紧时间选择施工单位(最好是指定一家),待图纸出来,我们就开工建设(大多数赞成)。

②不能操之过急,应按照建设程序抓紧办理报建手续,具备条件后再开工建设,这样才能水到渠成(少数赞成,大多数认为这样太保守,工程建设速度太慢)。

③有人提出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问题:

我国政府对建筑市场是如何进行管理的?(模块1中)

工程建设程序是什么?都有哪些要求?(模块1中)

什么样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模块1、模块2中)

招投标有哪些规定?(模块1、模块2中)

如何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模块2中)

投标应注意哪些问题?(模块2中)

如何签订合同?(模块3中)

合同实施过程中如何加强管理?(模块3中)

这些问题就是我们这门课程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学习,你将对上述意见有正确的判断。

本课程主要共分三大模块,即建设工程法规、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通过模块1(建设工程法规)的学习,使同学们掌握我国政府在宏观上通过建立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加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为同学们今后的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通过模块2(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学习,使同学们掌握现阶段我国招投标具体的操作过程,经过学生们仿真招投标模拟训练,达到与企业零距离上岗的要求。

通过模块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学习,使同学们掌握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最后终止整个过程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培养同学们按照合同要求或规定进行工程变更、索赔事件的处理能力,为今后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建筑工程市场

【教学目标及学习要点】能力目标知识目标学习要点1.能到建设工程交易1.熟悉建筑市场、主体1.建筑工程市场、市场中心办理相关建设事及资质管理主体及资质管理宜2.掌握建设工程交易中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2.能对建设主体的资心的设立、基本功能和设立、基本功能和运作质进行区分和管理运作3.建筑工程建设程序【任务情景】

某镇一中学新建教学楼工程,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建设。镇领导给中学校长去电话,要求把工程包给本镇没有施工资质证书的施工队进行施工。该校长考虑肥水不流外人田,农户的宅院大多是乡里乡亲们自己修建的,于是没有过多考虑,就答应了领导的要求。另外,为了节约资金,也没有办理报建、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就让施工队开始施工。

该县建设局获知此情况后,依法对该工程进行查处,责令工程立即停工,对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无证施工的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并对无证施工队伍予以取缔,要求学校重新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工作任务:

1.建设局做法是否正确?学校做法错在哪里?

2.我国对工程建设市场是如何进行有效管理的?

3.目前我国对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有哪些要求?【知识讲解】

1.建筑工程市场概念(1)含义

建筑工程市场是指以建筑产品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一般称为建设市场或建筑市场。(2)广义建筑市场

广义建筑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3)狭义建筑市场

狭义建筑市场仅仅是指有形建筑市场。

2.建筑市场主体

建筑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建筑生产交易的各方,包括业主、承包商、工程咨询机构。

1)业主(1)概念

业主是指既有某项工程建设需求,又有该项工程的建设资金和各种准建手续,在建筑市场中发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并最终取得建筑产品以达到其经营使用目的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2)形式

业主是企业或单位、联合投资董事会、各类开发公司。(3)主要职责

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与管理、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的施工与质量管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建设项目的统计及文档管理。

2)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装备、流动资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及一定数量的工人,取得建设行业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建筑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建筑施工企业。

承包商应具备的条件:

①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②拥有与其资质相适应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③有从事相应建筑活动所有的技术装备。

3)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设咨询证书和营业执照,能为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并获取相应费用的企业。

3.建筑工程市场客体

建筑市场的客体一般称为建筑产品,是建筑市场的交易对象,既包括有形建筑产品,也包括无形产品。

建筑产品的特点:

①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

②建筑产品的单件性。

③建筑产品的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对独立性。

④建筑生产的不可逆性。

⑤建筑产品的社会性。

⑥建筑产品的商品属性。

⑦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定性。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质量检验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程建设与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质量要求和方法。

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③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④工程建设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⑤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标准、规范、规程等。它一方面通过有关的标准规范为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需要遵循的技术要求和支持;另一方面,由于标准的法律属性和权威属性,保证从事工程建设的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去执行,同时也为保证工程质量打下基础。

4.建筑市场体系及管理体制

我国的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开放重点工作之一是改革经济体系,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为了建立健康稳定的建筑市场,我国政府吸收国外的经验,结合国情,从试行到推行,逐渐完善建筑市场,我国政府自1997年至今先后出台了《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过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及法规,规范了建筑市场。

5.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如下:

招投标为交易阶段的工作。

6.有形建筑市场

20世纪90年代以来,按照建设部和监察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各地相继建立起各级有形建筑市场。经过多年的运行,有形建筑市场作为建筑市场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新形式,在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方便市场主体等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

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管理形式,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总体尚不够发达和健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建筑市场中多方参与,大、中、小企业并存,市场透明度不高和信息交流不畅等现象依然存在,除个别实力较强的企业有可能建立自己稳定的生产网络外,大部分中小企业迫切需要寻找一种有效的载体作为其进行市场交易、获取信息的渠道和平台,迫切需要依靠一个合适的市场来寻找合作伙伴进行交易。同时,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建筑企业集团在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正在逐步进行转制,大量民营企业正在迅速发展,市场的分散程度很大。这样的企业结构强烈要求建立一种组织对这些企业的产品进行集散,对信息进行搜集和发布。而旧时的行业业态形式已无法适应现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单打独斗形式的企业经营模式不能完全适应今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建立一种有集约分散物流、人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功能,且与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特点以及人们的交易习惯相适应的生产形式,这种形式的最佳体现就是有形建筑市场。

1)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

有形建筑市场是服务性结构,不是政府管理部门,也不是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本身并不具备监督管理职能。但有形市场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机构,其设立需要得到政府或政府授权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非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随意成立。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建立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招投标制度服务,只可经批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工程交易行为不能在场外发生。

2)有形建筑市场的基本功能(1)信息服务功能

信息服务包括搜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法律法规、造价信息、建材价格、承包人信息、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士信息等。在交易中心大厅配有大型电子显示屏、计算机网络工作站,为发包、承包交易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

有形建筑市场一般要定期公布工程造价指数和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租赁费(过去定额站的工作)、工程咨询费以及各类工程指导价等,指导建设方、承包方和咨询单位进行投资控制和投标报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形建筑市场公布的价格指数仅是一种参考,投标最终报价需要依靠承包人根据本企业的经验或企业定额、企业机械装备和生产效率、管理能力和生产竞争需要来决定。(2)场所服务功能

对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我国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必须由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按照这个要求,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为工程承包交易双方包括建设工程的招标、评标、定标、合同谈判等提供设施和场所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信息发布大厅、洽谈室、开标室、会议室及相关设施以满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交易需要。同时,要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办理有关手续和依法监督招投标活动。(3)集中办公功能

由于众多建设项目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报建、招投标交易和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这样就要求政府主管部门进驻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职能机构就要进驻有形建筑市场。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相关管理部门集中办公,应公布各自的办事制度和程序,这样既能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有力监督,也方便当事人办事,有利于提高办公效率。一般要求实行“窗口化”服务,对办事人而言,达到“进一个门,办全部事”的目的。这种集中办公方式决定了有形建筑市场只能集中设立,而不可能像其他市场随意设立。按照我国的有关法规,每个城市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特大城市可增设若干个分中心,但分中心的3项基本功能必须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功能如图1所示。图1 建设工程交易功能示意图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作的一般程序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受理申报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报建、招标登记、承包人资质审查、合同登记、质量报监、施工许可证发放等。

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后,其一般运行程序如图2所示。图2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程序图【知识训练】

单项选择题

1.建筑市场是以建筑产品的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是建筑产品和有关服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这里的市场是指( )。

A.狭义的市场,只是指固定的交易场所B.广义的市场,指的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C.有形市场D.无形市场,即商品交易的实现过程

2.建筑市场不同于其他市场,这是因为建筑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筑市场定价方式的独特性是( )。

A.一手交钱,一手交货B.先成交,后生产C.对国有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与报价方式D.建筑市场定价风险较大

3.建设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各方,即( )、承包商和中介机构。

A.业主、建设单位B.设计单位、施工单位C.招投标代理D.工程咨询范围机构、物资供应机构和银行

4.建筑市场的进入是指各类项目的( )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并展开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过程。

A.业主、承包商、供应商B.业主、承包商、中介机构C.承包商、供应商、交易机构D.承包商、供应商、中介机构

5.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 )。

A.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B.进入无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C.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直接发包活动D.进入无形建筑市场进行直接发包活动

模块1 建设工程法规

任务1.1 建筑法

【教学目标及学习要点】能力目标知识目标学习要点1.了解《建筑法》关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人员从业资格的规定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能正确运用《建筑2.熟悉《建筑法》关于从业资格法》的有关规定解决建筑工程实施监理的有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建设实际问题关规定3.建筑工程监理3.掌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主要规定【任务情景1.1】

黑龙江省某小学由于学生数量增多,教室不够用,经市教育局批准,在现有4层教学楼的基础上接建5层,以满足教学需要,为了能满足当年使用的需要,在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先行施工,委托无拆装资质的无业人员拆卸旧木窗以换塑钢窗,造成窗间墙截面减少,新接楼层使荷载加大,导致楼体坍塌,造成16人死亡、6人受伤。

工作任务:

找出建设单位有哪些不妥行为?《建筑法》是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重要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共8章85条。它以规范我国建筑市场行为为起点,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主线,主要设置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件等内容。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知识讲解】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从业资格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有5类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一般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m2以下的建筑工程为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的现象,本条规定对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和索赔程序,则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④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⑤军用房屋建筑。由于此类工程涉及军事秘密,不宜过多公开信息,《建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军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制定。”(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图1.1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3)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4)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5)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6)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定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本法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

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其次,在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有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

2)从业资格

在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相关规定如下:(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相关知识(1)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1)表1.1企业类别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屋建筑工程: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特级(12类)筑工程的施工房屋建筑工程: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一级①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②高度240 m及以下的构筑物工程③建筑面积20万m2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房屋建筑工程: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二级①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 m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②高度120 m及以下的构筑物工程③建筑面积12万m2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三级①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 m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②高度70 m及以下的构筑物工程③建筑面积6万m2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地基与基础工程:可承担各类地基一级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可承担工程造价专业承包企业(60二级10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类)工程的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可承担工程造价三级3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钢筋作业:可承担各类工程钢筋绑扎、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一级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劳务分包企业(135倍钢筋作业:可承担各类工程钢筋绑类)扎、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二级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2)表1.2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资质不分等级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甲级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专业资质乙级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以下建设丙级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此外,各级工程监理企业都可以开展相应类别的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3)专业技术人员

在建设行业里,通常把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师称为专业技术人员。目前,我国已经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种类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法》关于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①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③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④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建筑法》关于发包的主要规定

①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③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④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⑤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⑥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⑦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建筑法》关于承包的主要规定

①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③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3.建筑工程监理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的范围。”

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对属于强制监理制度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对其他建筑工程,则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实行工程监理。

2)《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①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③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⑤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技能实训1.1】

某市政桥梁工程,业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场后,积极准备,为了赶工期,在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现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有误,于是上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由于施工单位人员及设备不足,自行决定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了一家分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了桥板坍塌事故,造成5名施工人员被掩埋,经抢救3人死亡,1人重伤,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经调查,该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业主要求总承包单位赔偿事故损失120万元,总承包单位拒赔,理由是该事故是由分包单位造成的,应要求分包单位赔偿事故损失120万元。【思考练习】

1.上述案件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2.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

3.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现场发生的工程事件?【知识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建筑工程开工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设计单位

2.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A.发包前B.立项批准前C.初步设计批准前D.开工前

3.《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

4.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不是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A.已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的B.建设资金已经落实C.已经确定施工企业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

A.10%B.20%C.30%D.50%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

A.10%B.20%C.30%D.50%

7.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内开工。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

8。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 )为限。

A.1次B.2次C.3次D.4次

9.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施工的,每次延期不超过( )。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10.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设计单位

11.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内,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12.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中止施工满( )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

1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应当报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设计单位

14.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

15.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 )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中国建筑协会

16.下列做法中( )不符合《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规定。

A.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B.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C.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D.发包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17.下列做法中( )符合《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规定。

A.某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B.某建筑施工企业以另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C.某建筑施工企业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D.某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个体户王某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8.甲、乙、丙3家承包单位,甲家的资质等级最高,乙次之,丙最低。当3家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时,应按( )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A.甲B.乙C.丙D.甲或乙

19.下列做法中( )符合《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规定。

A.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B.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C.某建筑施工企业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D.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20.有关总分包的责任承担叙述不正确的是( )。

A.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21.根据《建筑法》的规定,(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A.国务院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22.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A.施工单位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建设单位

2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 )。

A.建筑施工企业B.勘察单位C.设计单位D.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24.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执行监理任务。

A.偏向建设单位B.偏向施工单位C.客观、公正地D.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5.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A.可以B.经建设单位允许可以C.不得D.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可以

26.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

A.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B.由承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C.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损失D.由工程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1.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 )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E.建筑业协会

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下列选项中属于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选项有( )。

A.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D.已经确定施工企业E.建设资金正在筹措

3.下列选项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有( )。

A.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B.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C.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D.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E.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下列选项中,属于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 )。

A.施工单位B.勘察单位C.设计单位D.建设单位E.工程监理单位

5.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

A.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B.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C.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E.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一级资质

6.( )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A.大型B.大中型C.中小型D.结构复杂的E.结构特别的

7.下列做法中( )不符合《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规定。

A.发包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B.某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C.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D.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E.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任务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教学目标及学习要点】能力目标知识目标学习要点1.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行的时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间及适用范围基本制度能正确分析案例中违2.熟悉建设工程质量2.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管理其他基本制度制度理条例》的行为3.掌握《建设工程质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量管理条例》建设各方制度质量责任和义务及质量保修制度【任务情景1.2】

某建筑公司首次进入某省施工,为了“干一个工程,竖一块丰碑”,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项目经理李某决定暗自修改水泥混凝土的配合比,使得修改后的混凝土强度远高于原配合比的混凝土强度,项目经理部也愿意承担所增加的费用。

工作任务:

你认为这个决定可取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制定本条例。其内容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9章137条。【知识讲解】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从技术控制的角度,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原则或特定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建筑市场提供运行规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按其协调统一的范围及适应范围的不同分为4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就要处罚;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以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基础,编制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在内的15个部分的内容。《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落实。

2)建设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目前,绝大多数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特级、一级施工企业都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不仅强化了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而且提高了质量管理水平。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本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⑤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⑥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①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②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

③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制度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依法对采购行为进行招标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除被责令整改外,还应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7)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8)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这些货物。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对此做出了相应约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 h,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10)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②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1)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