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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4 22: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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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学琛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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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琛清史论文集

杨学琛清史论文集试读:

清代旗地的性质及其变化

旗地是清代满族特有的土地占有形式。对旗地的探讨,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满族的生产关系、阶级结构、阶级斗争及满族发展的特点。旗地的形成与变化过程,也说明了下列问题:它一方面反映出国家机器强力改变生产关系的作用,另一方面表明阶级斗争摧垮凭借暴力维持的落后剥削方式的巨大威力。

清代旗地的文件主要收藏在内务府档库中,内阁、军机处、宗人府的档库也收藏了一部分。清人的奏议、文集、方志、笔记中记述旗地的材料比较少,各朝大清会典、会典则例与事例,以及《皇朝文献通考》等官书也只简单记载了旗地的数目、分配和皇庄的组织情况。因而,关于旗地发展变化的具体情形便成为难以了解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专门论述旗地的文章还不多。这些论著对于旗地的研究提供了一些有意义的贡献,但是由于很少运用丰富的档案资料,作者对一些问题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他们或以皇庄(旗地的一部分)的情况来概论旗地的全貌,或以后期事实作为探讨清初旗地的重要根据。对旗地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还有待开展。今就初步搜集到的中央档案馆和东北档案馆两处所保存的有关旗地的档案,结合清实录、清会典等官书,进行初步整理,略述所见如下。一 清初旗地的性质

15~16世纪,居住在明代辽东边外的女真部落已发展到奴隶制阶段。1621年,他们进入明辽东地区(今辽沈地区)以后,迅速向封建制转化。1621年,努尔哈赤将所占据的辽沈地区大片土地授给满族人民,每丁给地六垧(每垧六亩),每三人中一人充兵,每牛录三百丁出谷二百石作为国课。同时,对汉族人民也授地六垧,并规定三丁合耕官田一垧(后改为三丁出谷二石)。这样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赋役制。1625年,又将辽沈地区大量汉人编入庄田,每庄男丁十三名,牛七头,耕地一百垧,二十垧供官,八十垧自食,建立了大批农奴制庄田,部分由贵族所有,部分赐予备御以上的八旗官员。

1644年,满族贵族勾结部分汉族地主,打败李自成部农民军,入都北京,建立起以满族贵族为首的清中央封建政权。满族贵族以八旗兵丁作为巩固统治、镇压人民的重要支柱。一方面为了长期保证兵源,另一方面为进一步扩大农奴制的剥削范围,他们大量圈占土地,逼民为奴,强制移植农奴制于关内。

掠夺土地是建立农奴制的重要条件。顺治元年(1644)十二月,世祖下谕,清查近京各州县无主荒田,“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1]人等”。四年正月,又令于近京府州县内,“不论有主无主地土”,[2]悉行圈占。到康熙八年(1669),先后三次大规模圈占畿辅土地,[3]共计十七万余顷,占当时全国耕地面积五百余万顷的三十分之一。

圈地是对汉族人民最野蛮的掠夺。畿辅许多州县田地被圈占殆尽,仅残留少数薄碱歉收旱涝无常的瘠土。如永清县原额地五千二百六十七顷,圈去四千四百六十七顷;固安县原额地四千零八十一顷,圈去[4][5]三千五百八十五顷;安州所剩四百余顷,俱系薄碱不堪之地;在霸州,高阜好地悉被圈占,遗下临河水地,“历年水涝,十无一收”[6]。田地被圈之民或补领“碱薄屯地”,或给以“原系免粮”之“老[7]荒和不毛之薄碱地”,年年歉收,包赔税粮。这样逼使原住地区汉[8]族人民“庐舍田园顿非其故”,被迫“离其田园,别其坟墓”,“妇[9]子流离,哭声满路”,大批地流亡逃移,在畿辅造成极大混乱。各地驻防旗人也同样进行圈占,但数量较少。

畿辅旗地、驻防旗地和盛京旗地共同构成了清代文件中所说的“八旗旗地”。

旗地除由皇帝任意挑选、设立皇庄外,是按八旗王公、官员等次和所属壮丁数目(即“计丁授田”),在王公、官员、兵丁人等之间进行分配的。王公各按爵秩给以庄地园地,又凭借所属壮丁数目,计丁授田。官员分给园地、壮丁地,兵丁则只分给壮丁地。结果,旗地主要集中在皇帝、王公、官员等旗人农奴主手中。

占夺土地后,满族贵族一方面大量迁徙关外旧有奴仆(称为“东人”或“盛京随来陈壮丁”)入关隶庄。所谓满族“百万之众入关”,即包括巨量这种奴仆在内。另一方面大批掠夺关内人口,迫使为奴,耕地纳租。这在中央档案馆收藏的《顺治题本》中有不少的记

[10]载。清廷制定了收买民人为奴的条例,以增加奴仆数量,还施行逼民“投充”的政策。顺治初年,摄政王多尔衮几次下令,许各旗收[11]投充“为役使之用”。世祖亲政以后,也宣布各旗可“收贫乏业者,[12]用以力农”。于是满族贵族肆无忌惮地大肆逼民投充。“距京三百里外,耕种满洲田地之处,庄头及奴仆人等,将各州县庄屯之人逼勒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搜索,务令投[13]充”。在满族贵族威胁下,畿辅民人或因田地被圈,无处栖身,或因苛派钱粮无法缴纳,或恐圈地,或惧清廷“分民屠民”,纷纷被逼

[14][15]投充,形成“汉人不论贫富,相率投充”的风潮。投充者有的携带土地,这些土地也构成了旗地的一部分。

在满族贵族推行的这一系列反动措施下,农奴制庄田在畿辅和东北大批地建立起来了。

从旗地的分配、土地所有者身份、庄田规模与经营方式看,旗地可分为皇庄、王庄、官员庄田、兵丁人等份地四个类型。根据习惯说法,官员庄田和兵丁人等份地通常称为旗地(或一般旗地),属于皇帝和王公的庄田,则称为“皇庄”“王庄”。本文也采取这种用法。以下先从皇庄说起。

皇庄也叫官庄,是清皇帝的私产。有缴纳“皇粮”专供皇室享用的内务府官庄,也有供给陵寝祀品、宫殿坛庙营缮费用的盛京所属户部、礼部、工部及三陵官庄。内务府官庄是皇庄的主要部分,由内务府会计司管理。主要有粮庄和银庄,分布于畿辅和奉天。从顺治元年(1644)圈地编庄到乾隆二十三年(1758),畿辅有粮庄三百二十二所,银庄一百三十二所,盛京粮庄八十四所,锦州粮庄二百一十一所,热河粮庄一百三十八所,另外还有棉锭庄、豆秸庄、稻庄、菜园、果[16]园、雀户等,总计官庄土地共达四万余顷。

皇庄上的壮丁有以下几个来源:(1)迁入关内的“盛京随来陈壮丁”,占畿辅粮庄壮丁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二。(2)投充壮丁,顺治时,畿辅投充民人达四千丁,银庄即系编制投充人建立的。(3)庄头[17]置买的“庄头户下壮丁”,占畿辅粮庄壮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三。(4)被发遣到庄田劳动生产的罪犯。

康熙二十四年(1685)以前,每庄设壮丁十名,选一人为庄头,领地七百二十亩至七百八十亩。壮丁繁衍则留于本庄,缺则补足。各庄给牛六至八头,量给房屋、器皿、田种、口粮及衣服,免第一年[18]钱粮。

顺治初,盛京官庄每庄有耕地一百二十日(一日六亩),纳粮三百六十仓石(亩折五斗)。各庄还要上缴大量的猪、鸭、鹅、蛋、草等物。顺治年间,畿辅头等粮庄纳谷草四千束,草一万束。按每束折[19]银一分计算,合银一百四十两,折粮二百八十仓石。

官庄杂泛差徭非常繁重。内务府经常命令盛京粮庄壮丁修治马圈,采集马料,喂养马群。并派“甲人”住庄,监视壮丁“妥加饲养”。[20]粮庄壮丁常被调往深山僻野采蜜伐木,捕捉水獭。列为畿辅粮庄正项负担的车马人夫征调也很惊人。仅“拉菜车”“拉粪车”“皇太子花园雇车夫、把师、牛钜、买秫秸”“送看守行宫太监车”“送太监和尚来回车”五项,即需口内粮庄每年纳银一万三千两,合粮二万六千[21]仓石。

壮丁是皇室的奴仆,世代充当,严禁逃亡与冒入民籍,不许应试[22]为官。皇庄严禁壮丁拖欠钱粮。少交者,“照章责打”。皇帝可以任意赏赐官僚以壮丁。内务府常调粮庄壮丁打牲,或逼令壮丁迁往另[23]地官庄。壮丁的婚姻也受到严格的限制。《顺治年间档》记载,盛京粮庄、棉锭庄的姑娘只能许配给粮庄、棉锭庄的壮丁,“不得私自给与另外的人,违者处罚”。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皇庄的壮丁一方面领种官地,有自己的独立经济,遭受沉重的租役剥削;另一方面,人身极不自由,牢固地依附于皇帝。这种野蛮的剥削方式,可以说是严格意义上的农奴制,也就是列宁所说的和奴隶制“没有什么区别”的农奴制。

庄头户下的壮丁,是庄头的奴仆,受到更加惨重的剥削。他们“衣食于主人”,无独立的经济,无完整的人格,在庄头役使之下进行[24]生产,辛勤劳动而“每不免于坐受饥寒之苦”。这还是奴隶制剥削方式的残余。

王庄是八旗王公贵族收取“王粮”的庄园,它们分布于畿辅和奉天。构成王庄土地的来源主要有二:(1)恩赐地。恩赐地又分为封地和圈地。封地是按王公等次分封的。亲王分给关内粮庄头十名,园[25]头一名,果豆庄头一名。郡王、贝勒等各减有差。圈地系拨给王公所属壮丁(每丁给地三十亩)的地亩。王公皆占有大量奴仆,分得大量圈地。顺治十七年(1660),清帝赐给平西王吴三桂二千壮丁地,[26]每丁五日(一日六亩)。平南王尚可喜在畿辅有壮丁地二千五百[27]二十五分,每分三十亩。(2)带地投充的土地,是入关初期各王公贵族逼勒民人投充进来的土地。顺治初年,把都鲁王(英禀王阿济格)在滦州、香河、宝坻、三河、玉田、丰润、乐亭及开平卫收投充[28]人六百七十八丁,带地一十四万二千二百九十一垧。在畿辅,八[29]旗宗室有庄园二千二百余所。

王庄经营方式与皇庄相似,也是设立庄头役使壮丁耕种。如《顺治年间档》记载,欧欧哈公主在盛京章库达有五个庄,耕牛由公主置办,第一年上半年量给种子、口粮、饲料。由正月十五日起至七月止,男丁妇女每月每口给粟一金斗,小孩减半。每庄耕田一百二十垧,每垧给种子二升。此外,还给以盐纸及小器具。壮丁种地当差,缴纳[30]“王粮”,稍有拖欠,即遭鞭打、锁禁,送官究办。这也是役使壮丁生产的农奴制剥削方式。

官员庄田系八旗官员和部分上层“旅兵”(领催、亲军)等旗人农奴主占有的土地。入关以前,八旗将领大量掠夺人口财物,当时已[31]有“将领从役最多,富家畜马最强,是以所得必多”的说法。入关以后,他们继续掠夺人口,勒民投充,扩大奴仆数量。按“计丁授[32]田”原则,“富厚有力之家,得田每至数百垧”。

官员庄田也是设立庄头拨丁耕种。奴仆(包括东人和投充人)是庄田的主要劳动人手。奴仆多系自备锄灶,“耕种收获,供送本[33]主”,纳租当差。据档案记载,清初东人奴仆多系自备农具,使用[34]家主供给的耕牛,全家老幼,在屯力作。奴仆领种家主土地,一般是缴纳定额租。如旗人农奴主绰儿吉交刘庄头领种的庄子,每年缴[35]银五百三十两。蓟州民王三捷于顺治三年(1646)带地三百五十[36]亩投充内院祁充格家,岁缴租银十二两。

奴仆除纳租“养主”外,还从事牧马、放牛、养羊、打草等各种[37]杂役。家主出征,携带奴仆充当“厮役”,牧放马匹,侍奉主人。[38]主人可以将奴仆出卖或赠送,也可以任意鞭打捶辱。所有奴仆妻女耳上皆穿六孔,以防潜逃。即使在灾荒岁月、颗粒不收的时候,奴[39]仆也不能逃避家主“督责”。在沉重的租役剥削和主人的“任情困辱”“非刑拷打”下,不少奴仆被“逼责过甚,难以存活”,自尽者[40]“甚多”。

但是,“奴仆”毕竟不是奴隶了。家主不能杀死奴仆。家主杀死奴仆除了要受责一百鞭外,还要被罚俸、降级或革职。顺治六年(1649),“牛录章京布达习礼坐非刑拷掠家仆,革世职,鞭一百,折[41]赎”。顺治七年(1650),“梅勒章京黑成功坐擅杀家人,革职,[42]不准世袭”。

八旗兵丁人等土地的经营方式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部分上层旗兵[43](领催、亲军、富裕马甲)占地较多,役使奴仆生产。一般旗兵没有奴仆,带同家属耕种土地,少数士兵有一二壮丁帮贴生产。入关前,[44]他们就是“整器械、治家业、课耕田地”,贫困不堪。入关以后,“计丁授田”,“满洲披甲人,或止父子,或止兄弟,或止一身,[45]得田不过数垧”。这是一般旗兵没有奴仆领到少量本身“份地”情形的写照。月饷不多,“兵马器械皆从此(份地)出”,贫穷的旗兵只能依靠自己同家属耕种土地维持生活。清政府也规定,“拨给甲兵[46]地亩,有告称不能耕种者,不准”。但清初连年出征,加之旱涝不常,“地瘠难耕”,严重影响到旗兵生产,土地“往往荒芜”,一遇灾荒,口粮不足,更加困敝。因此,顺治十一年(1654)规定四丁以[47]下之家,土地退回,量加钱粮月米。

由上所述,满族贵族入关以后在畿辅和东北扩大了农奴制剥削,建立起了大量农奴制庄田。但是,在具有长期封建租佃制传统的汉族地区,在整个旗地中完全排除封建租佃关系也是不可能的。

首先,旗地是依据奴仆数量按“计丁授田”的原则分配的,顺治初年,奴仆大量逃亡,有的旗人农奴主的奴仆逃亡殆尽(详后),遗下庄地势必招民佃种。同时,田地被圈之人(自耕农和佃农)无处安身,除逃亡、投充之外,便租种旗地。如史惇的《恸余杂记》载:“圈田所到,田主登时逐出……其佃户无生者,反依之以耕种焉。”

其次,一些分得少量圈地的旗人,或无奴仆不能立庄,或不能亲身下屯耕种而出租土地。档案记载,顺治三年正白旗旗人杨守才于任丘县“奉文圈占旗地一顷五亩”,招民人纪明野等佃种八十亩,“每[48]亩租银四分”。

再次,一些无赖奸民将别人土地并于自己名下带投于八旗有势之[49]家,仍由原有土地之人耕种,按亩向投充奸民纳租,转交旗人。这些情况尽管有所不同,但归根到底,都反映出一个问题,即封建租佃关系突破满族贵族强制推行的农奴制的枷锁,在旗地发生和发展起来。

综观上述,清初旗地的性质是相当复杂的,一般旗兵土地多系自己经营耕种,八旗官员和皇室王公庄田主要采用农奴制剥削方式,同时存在封建租佃关系和奴隶制残余。与入关以前比较,从地区和数量看,是农奴制经济的扩大,使农奴制成为清初旗地的主导形式。这是满族统治者强力维持入关前落后的剥削方式的结果。这对社会生产和满族的发展都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二 旗地由农奴制向封建租佃制的转化

满族贵族凭借暴力圈占土地,逼民为奴,强加农奴制于长期实行封建和租佃制的汉族地区,激起了满汉人民的强烈反抗,迫使统治者不得不放弃固有的农奴制剥削方式而代之以租佃关系。

清初旗地的设立,一开始就遭到反抗。畿辅田地被圈的人民“饥寒迫身”,或大规模向圈地官僚示威反抗(如民人于康熙初年反对苏[50]纳海等的圈地),或“煽惑讹言,相从为盗”。一些汉族地主,从生员、乡绅、州县官直到巡抚、总督、户部尚书,不断上章抗谏。但是满族贵族,包括掌握清廷实权的摄政王多尔衮、清世祖、辅政大臣鳌拜,并未因这些阻力而动摇。他们顽固地推行农奴制度,并制定维护农奴制度的三项政策:(1)严禁奴仆逃亡的“逃人法”;(2)禁民典买旗地;(3)圈占民田拨换荒芜庄地。[51]

顺治元年(1644),规定“窝逃者置之重刑”。三年,定“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佑九甲长乡约各[52][53]鞭一百,流徙边远”。六年,改为窝主“免死,流徙”。十一年,[54]以逃多获少,复定“隐匿逃人者正法,家产入官”。为了贯彻“逃人法”,又特设专理缉捕逃人事务的“督捕衙门”。顺治年间,追捕[55]逃人、惩治窝主,成为“清朝第一急务”。处罚极严,“株连太[56]多”,“使海内无贫富、无良贱、无官民、皆惴惴焉莫保其身家”。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仲明,也因隐匿逃人,刑部拟议削爵,罚银[57]五千两。

满族贵族严禁民人典买旗地,以保证旗人农奴主长期占有土地。康熙九年(1670),下令禁止旗地越旗交易。

同时,在农奴制枷锁下,奴仆或因剥削太重,无力整治水利,积贮肥料,搞好耕种,以致连年歉收,地力破坏;或者是大批逃亡,遗下庄地荒芜不耕。一般旗兵苦于征战,无暇耕种,份地多芜。因此,圈占的良田沃壤,多半弄得“年年存水,难以耕种”,“地土荒旷”,[58]“连年田禾不收”。为了强制维护农奴制,满族贵族不顾汉族人民的反对,进一步圈占民田,拨换荒芜庄地。康熙五年(1666),办理圈换庄地的大学士管户部尚书事苏纳海,直隶、山东、河南总督朱昌祚,巡抚王登联等以民人竭力反抗,奏请停圈,竟被辅政大臣鳌拜杀[59]害,硬行圈换庄地三十一万余垧。

满族贵族推行的这些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农奴制生产的范围,新建立了大批农奴制庄田。但是,在封建租佃制汪洋大海包围中,维持落后的生产关系,必然遭到人民的坚决斗争,日趋没落。

奴仆是坚决反对农奴制剥削的主力军。大批逃亡是奴仆斗争的主要方式。入关以前,奴仆即陆续逃走。入关以后,奴仆逃亡的行为骤增。现将所收有关奴仆逃亡的材料制成表1、表2如下。表1 奴仆逃亡情况表2 奴仆逃亡原因及情况续表续表

从表1、表2可以看出几个问题。第一,农奴制沉重的剥削,压得大多数奴仆缺食断炊,是造成奴仆大批逃亡的主要原因。此外,东人奴仆多系山东、山西、河北等地被俘民人,亲友之家就在附近州县,投充奴仆更系本地土著,奴仆逃走以后容易找到藏身之处,这也给奴仆逃亡提供了有利条件。清世祖说“十余年间……背逃甚众,隐匿滋多”,充分反映了奴仆坚决摆脱农奴制的枷锁拼死斗争的决心。尽管满族贵族制定了严苛的法令来禁止逃亡,但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二,隐匿逃人的窝主人数很多,成分复杂,方面很广。有汉民、满族、回民;有逃人亲友,也有“满洲家人”;有农民、手工业者、店家、运军、和尚、游民、乞丐,也有地主、生员、举人、进士、州县长吏、文武大臣。这表明“逃人法”遭到普遍反对。

第三,奴仆逃走后,主要出路是垦地、佃种、受雇、寄寓、流浪、卖身、“为盗”等,出路虽各不同,但都反映出一个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奴仆是“子女盈车,田器俱载”,驱牛驴荷锄灶而行,逃走后在匿住地区佃地耕种。这最明显地反映了封建租佃制对农奴制的胜利。

第四,奴仆大批地、不断地、多次地逃亡,致命地打击了农奴制剥削方式。清初,畿辅旗地计丁授田的奴仆约四十万丁。可是,表1中所列举的材料表明,顺治三年“逃人已几数万”,十一年“逃人多至数万”。这些记录虽嫌笼统,但是也可以说明奴仆逃亡的严重程度。这就必然减少庄田上的劳动力,部分旗人农奴主家业由是逐渐衰落。镶黄旗牛录章京儿格兔和达儿虎家在河间府北梁屯的二十六个奴仆,[60]带走老婆孩子二十四名,驱马牛驴二十六头,载田器而逃,遗下庄地不耕。这种现象不是个别的。因此,尽管清廷几次圈换庄地,但[61]庄地荒芜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同时,弥补奴仆逃亡的努力,收效越来越小。一则满族贵族是全国最高统治者,不便如入关以前那样大量掠夺人口;再则逼民投充遇到很大阻力,即使逼迫到手,他们仍会逃亡。这就迫使部分农奴主放弃农奴制剥削方式,招民佃种。一些家业衰落的旗人,则暗中典卖旗地与民人。这一情况,也使清廷逐渐减轻对“窝主”的处罚。如顺治十四年(1657)二月更定“窝主”免死刺字,家产、人口入官。此后,“逃人法”的贯彻大为放松。在奴仆大批逃亡、劳动力缺乏和汉族人民猛烈反抗圈地的影响下,康熙八年(1669)再次宣布永远停止圈地。这是满汉人民反对农奴制剥削、压缩农奴制范围的斗争的重大胜利。

与此同时,奴仆的分化日益发展。从身份来看,奴仆都是领种家主土地纳租当差的农奴,但从经济条件来看,他们原来就有所不同。带地投充人自备耕牛农具,纳租较轻,家主的控制比较松。东人奴仆[62]的耕牛农具,多系主人供给,剥削很重。至于耕种土地的肥瘠、劳动力的强弱、年成好坏等,更是因人因地而异。特别重要的是,奴仆一般缴纳定额租,条件较好的奴仆可以通过开垦荒地、搞好庄田、扩大副业等方式增加收入,除上缴既定租银外,逐渐积累起一定数量[63]的资财。这部分奴仆强烈地反对农奴制的束缚。他们主要采取了两种斗争方式,典买旗地和赎身为民。从康熙以来,奴仆典买旗地的行为十分频繁。据统计,仅作为八旗公产的“奴典旗地”(家主无力回赎的)即达五千八百九十七顷,约占畿辅一般旗地二十分之一。[64]

奴仆典买旗地积累资财的情况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典买土地的奴仆实际上成为大小土地所有者,有的成了自耕小农,有的上升为地主。他们要求摆脱奴仆地位,赎身为民,以保护已有的资产,进一步发展个人财富。家主典卖土地后,无法继续维持农奴制庄田,也希望索取奴仆身价,释放家奴,这也就从另一方面为奴仆赎身提供了有[65]利条件。这就是造成康熙以来纷纷出现的奴仆赎身事件的物质基础。

奴仆争取人身自由要求赎身为民的斗争不断高涨,迫使清廷逐渐放松奴仆赎身的限制。康熙十七年、二十一年、五十三年,清政府三[66]次制定法令,允许部分奴仆赎身开户和出旗为民。满汉人民反对农奴制的斗争取得又一次重要成果。

综观上述,一方面大多数奴仆贫困不堪,无法度日,被迫大批逃亡和自尽;另一方面部分奴仆积累起相当数量的资财,纷纷赎身,或[67]者“公然自称旗人”,冒充“正身”以摆脱农奴地位。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农奴制剥削方式的基础,迫使旗人农奴主招民佃种或典卖旗地。

在奴仆斗争的打击下,封建租佃关系迅速发展起来。顺治到康熙初年,旗地中虽有封建租佃关系存在,但比重不大,农奴制生产关系居主导地位。所以在世祖、圣祖诏谕及臣僚奏疏中,对旗地的一般提法是设立庄头拨丁耕种当差。康熙四年(1665)圣祖提出的“满洲籍家仆资生”,最典型地反映了清廷对旗地经营方式和满族阶级关系的看法。由于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康熙中年以后,满族贵族逐渐知道并被迫承认旗地经营方式发生的变化,对旗地的提法也就改变了。《总管内务府会计晓谕众庄头档》的记载,可以作为一个典型例证。康熙四十九年(1700),口内粮庄庄头奏请减少皇粮。康熙五十年,清廷令查粮庄所在的三十七州县,“旗人之地租与民种者,每亩取租若干”,作为参考。内务府调查后向上报告:唯正黄旗昌平州太子村一处,涿州苇它村一处,正红旗定兴县长安村一处,最好之地每亩三钱,二钱八分。除此以外,其余之地俱每亩征银二钱五分以下一分以上不等,“执其中而约略计算,每亩该银一钱二分五厘”,少于粮庄租额。皇庄负担得以稍减,可见,清廷已知道旗地中租佃关系的普遍,并以旗地租银的多少作为调整皇庄租额的依据。此后,旗地经营方式[68]便以“资佃耕种,收取租息”代替了“满洲籍家仆资生”。

奴仆斗争还促进了旗地典卖与民的情况。奴仆的大批逃亡,影响到庄地荒芜,租粮拖欠,部分旗人家主收入减少。旗人农奴主长期定居城市,鲜衣美食,奢侈腐化,入不敷出,就只得典卖人口庄地。[69]也有奴仆盗典主地,如岳乾佐领下雅斯哈的家奴杨坤“偷卖”主[70]地三十亩。这些典卖与民的旗地摆脱了农奴制经营方式。同时,领得份地耕种的旗兵,由于战争频繁,“器械朽坏”,“马匹倒毙”,费用增多,所分圈地欠缺劳力,旱涝不常,时至“颗粒无收”,大多[71]数贫困不堪,被迫典卖份地。因此,尽管清廷一直严禁旗地典卖[72]与民,并不能起什么作用。顺治初年,已有典当旗地行为。到了康熙年间,更形成旗地大量典卖与民人的高潮:[73]“民典旗地之事,自康熙二三十年之间即有此风。”“户部谨奏……近年以来,(追赎康熙年间典卖旗地的)案牍日多,构讼不息,臣等伏思,康熙年间典卖房地,至今多则八九十年,[74]少亦三四十年。”“撤回旗地……其在康熙三十九年清撤以前交易者,民人纳粮当差既久,此在应撤之内,应追给半价,亦应免治罪者。其在康熙三十九[75]年清撤以后交易者……应治罪。”

由上所述,到康熙年间,奴仆的逃亡、赎身、发展自己独立经济,从根本上冲击了农奴制的剥削方式,推动了封建租佃关系迅速发展,促使旗地大量典卖与民(也包括旗人农奴主腐化破产,旗兵丧失土地等因素)。这表明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20年代,封建租佃关系已代替农奴制成为旗地主要生产关系,这表明满族社会发展水平的一大变化,满族农奴主大多转化为封建地主,农奴多为佃农代替。生产方式的这一变化,从根本上决定了满族贵族对旗地政策的变化。从此他们转而采取维护旗人地主利益、巩固封建租佃关系的政策,同时,仍适当照顾部分未转变的旗人农奴主的利益。这主要表现在清廷从雍正元年到乾隆九年制定的几项法令。第一,清廷放宽了奴仆赎身的限制和减轻奴仆逃亡的处罚。雍正二年六月,清廷修改了“逃人法”。新条例规定:逃人在该地居住超过一年的,窝主及十家长、邻居“俱照不应重律,责三十板完结”。不及一年,“俱各免议”。超过二年,“仍照从前定例治罪”(即窝主免死充军,家产、人口入官)。如所居之家“不知情者”,亦免议。逃亡的单丁男妇,“年过六十,或原废疾[76]者,即未及六十,而伊家主愿令为僧道者,俱免照逃人例治罪”。处罚大为减轻。雍正三年二月议准:已经出旗的奴仆,除“钻谋”赎身等必须勒令归旗为奴外,若果系数辈出力之人,伊主念其勤劳,情愿听其赎身为民,本旗户部有档案可稽,州县地方有籍可据,仍归民[77]籍,旧主子孙不得借端控告。

第二,清廷制定了新的取赎民典旗地法。在封建租佃关系普遍存在、农奴制剥削无法维持和几十万户典地民人的反抗下,乾隆五年(1740),清廷重新制定了取赎民典旗地法。规定:“地方官于赎地之时,将见在佃户(即典地民人)及见出之租数造册备案。嗣后,无论何人承买,仍令原佃承种,其租银照旧。如庄头土豪无故增租夺佃者[78]罪之。”这一规定是满族贵族对汉族人民又一次大规模的掠夺,抢去了数十万户典地民人占有的数百万亩土地。但是,“原佃承种”的规定,使数十万户民人变为佃农,不再立庄拨农奴耕种。这也意味着数百万亩旗地纳入了封建租佃制范围,最终巩固了封建租佃制在旗地的主导地位。

第三,改变了官庄制度。由于官庄壮丁的逃亡、欠租和盗典官地,[79]严重地打击了农奴制官庄,迫使皇室考虑对策。官庄庄头私典官[80]地与招民佃种行为的迅速增多,又促使许多壮丁无地可耕。曾经是官庄钱粮差役主要负担者的壮丁,大批脱离了农业生产,不仅不能为皇室提供大量的剥削收入,反而成为官庄的无益“拖累”。以乾隆初年口内粮庄为例,口内有庄头五百一十八名。据四百六十余名庄头的报告,他们所辖壮丁共一万六千八百余名口,而庄头“驱使年久有[81]益农务”的壮丁仅二百九十余名口,不到壮丁总数的百分之二。这集中反映了农奴制为主导的官庄已走入穷途绝境,不能继续维持。因此,乾隆九年(1744),清廷做出了改变官庄制度的规定。

乾隆九年(1744),内务府以壮丁“妄生事端”,庄头名下壮丁过多实属“无益”为理由,奏准:口内,盛京、热河、山海关外等地内务府所属官生,除庄头亲生子弟及缘罪发遣壮丁毋庸置疑外,其余盛京随来并自置、投充及无罪拨遣的壮丁内,鳏寡老幼残疾及少数“有益农务”壮丁仍令庄头“留养”,其余壮丁交地方官“载入民籍,听其各谋生计”。据此,口内四百六十余名粮庄庄头向会计司呈报,留下九百余名壮丁;应拨出为民的有盛京随来陈壮丁一万零三百余名口,投充壮丁两千零三十余名口,庄头自置壮丁三千六百余名口,共一万六千余名口。盛京、热河、山海关外等地官庄亦放出大批壮丁为

[82]民。这样,大批处于农奴、奴仆地位的壮丁摆脱了农奴制枷锁,[83]“成为良民”。他们或购买土地、赴边开垦成为自耕小农,或租旗地耕种。从此,官庄主要是由庄头招民佃种,役使壮丁耕地的农奴制剥削方式只占很小的比重了。

王庄的变化又迟于皇庄。乾隆中年以后至嘉庆年间,封建租佃关系也成为王庄主要经营方式。旗民佃户或直接向王府佃种,或向庄头和壮丁典地租地。例如,英公府在奉天法库县的庄地,“嘉庆八年间,因充差壮丁潜逃者颇多,以致差银无着,故将养丁之地起租,以抵差[84]银之收入”。嘉庆七年(1812)以前,因旗民佃户抗不交租事件较多,内务府特别制定了处理办法,规定,“如遇旗民佃户抗租不交者,俱行该旗民地方官催追。其欠户应得罪名,该地方官自行科拟”。[85]

总括上述,入关之初,满族贵族凭借暴力,强制改变生产关系,硬将落后的农奴制强施于长期实行封建租佃制的汉族地区,把社会拉向后退,严重地危害了生产发展,加重了对满汉人民的剥削,阻碍了满族前进。但是,历史的车轮是不可阻挡的,生产关系的变化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满汉人民长期坚持斗争,终于摧垮了农奴制剥削方式。康熙末年(17世纪末至18世纪20年代),封建租佃制发展为一般旗地中的主导形式;乾隆初年(18世纪中期),在官庄上,地主经济占了上风;稍后,王庄也起了变化,满族社会发展水平已前进到接近当地汉族水平。这是满汉人民斗争所取得的巨大胜利,应该充分肯定这一变化的重要意义。三 十八世纪中叶以后的旗地

随着旗地和皇庄、王庄的主导剥削关系先后由农奴制转变为封建租佃制,满族的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内容起了很大的变化。佃户成为反抗封建剥削的主要成员,以旗民佃户为主的抗租霸地斗争上升为主要斗争形式,奴仆争取自由和民人典买旗地的斗争也继续发展。

在延续下来的农奴制庄田里,奴仆争取人身自由、反抗封建剥削、夺取土地的斗争日益高涨。这主要表现在奴仆抗租霸地、典买旗地、设法赎身三个方面。让我们先看典买旗地和赎身两方面的情况。

从档案中可以看出,乾隆年间奴仆典买旗地的行为相当普遍。[86]这些奴仆典买土地后,或者是自己耕种,或者是转租与民。他们强烈反对农奴制的束缚,要求赎身为民。同时,部分旗人家主日益衰[87]落,出卖庄地和奴仆,或者叫奴仆“备价赎身”。因此,随着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清廷进一步放松奴仆赎身的限制。乾隆三年(1738)和乾隆二十一年(1756),清政府两次制定允许部分奴仆赎[88]身、开户和出旗为民的法令。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又颁布了八旗户下家人赎身例,大量释放奴仆出旗为民。条例规定:不论远年旧仆及近岁契买奴仆,如实系本主念其数辈出力,情愿放出为民,[89]或本主不能养赡,愿令赎身为民的,令“地方官收入民籍”。此后,奴仆数量大大减少。这是奴仆长期争取人身自由斗争的重大胜利。

与此同时,以旗民佃户为主的抗租霸地斗争,迅速地开展起来,成为其后斗争的主要形式。

随着封建租佃制发展为旗地的主导剥削关系和满族分化的加剧,大批下层的正身旗人贫困不堪,纷纷租种旗地,成为佃农。旗下人(壮丁、奴仆)也相继佃种旗地。旗民佃户共同生产,相邻居住,遭受同一地主的剥削,促进了满汉人民相互学习、彼此支援的友谊,也为满汉人民联合起来,开展“抗租霸地”斗争准备了条件。

与农奴制剥削形式相较,封建租佃关系是前进了一步。但是,皇室、王公贵族和一般旗人地主贪得无厌,日益加重对旗民佃户的剥削,豪猾庄头和收租的家奴又从中敲诈。乾隆初年,增租夺佃、撤佃自种、预征租银的恶习相当普遍。乾隆四年(1739),直隶总督孙嘉淦总论旗地租佃剥削的情形时指出,佃户除缴纳正项租银外,还身受四害:(1)佃户苦心经营,田甫成熟,地棍即“添租挖种”。(2)庄头预征租银,额外科索,稍不如意,即“夺地另佃”。(3)另佃必添租,“租银既重,逋负必多”,佃户常被迫“弃地而逃”。(4)地主派家奴下屯收租,随手花去,反捏控佃户抗租不纳。四者集中为额外科索佃[90]户,强行增租夺佃。

旗人地主的巧计盘剥,增租夺佃,庄头人等额外科索,加重了对旗民佃户的剥削,形成“民人苦于另佃,求种地而不得”的局面,佃户不能比较稳定地耕种土地,从而严重地危害了生产的发展。广大佃户忍无可忍,奋起反抗。这是明末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反对封建剥削、要求土地的佃农抗租霸地斗争的继续发展。兹选档案及其他文件中所见事例如表3所示。表3 旗民佃户“抗租霸地”简况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

从表3可以看出几个问题。第一,发生斗争的地区相当广泛,事件连绵不断。在畿辅和东北许多州县,抗租霸地斗争迅速地开展起来。从近京州县的文安、滦州直到古北口外丰宁县和盛京的辽阳、铁岭,以至京师的大兴县、通州,相继发生了抗租霸地斗争,有的州县连续发生过几次。这反映了抗租霸地斗争是广大旗民佃户的普遍斗争形式。

第二,就斗争参加者来看,成员十分广泛,业主身份不同。有满族佃户,也有汉族佃户。佃户又有不同情况,有租种较多土地的生员,也有佃种皇室王公庄田的旗下家人、闲散、壮丁和汉族农民。但租种少量土地的满汉佃农构成斗争的主要成员。他们在向共同的剥削者——皇室、王公贵族和一般旗人地主进行斗争中,经常是联合在一起的。

第三,方式多种多样,斗争不断发展。在斗争中,旗民佃户或借灾逼主减租,或抗不交纳,或“恃强霸占”土地,这反映了佃农反抗封建剥削与夺取土地的要求,表明斗争正在不断发展。与此相应,斗争规模逐渐扩大,出现了“群相结党”,“鸣钟聚会,抗不交租,逐回差役”的事件,有的进而构成武装起义,直接反对封建国家。这就将佃农抗租霸地斗争推进到新的高峰。

旗民佃户和奴仆的抗租霸地斗争,取得了辉煌战果,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首先,在广大佃户斗争的压力下,清廷制定了承认旗地佃户永佃权的法令,禁止增租夺佃。乾隆五年(1740),回赎民典旗地法规定不管何人承买回赎民典旗地,皆由原种地之人承种输租,不许庄头土豪增租夺佃。此后,这个规定推广到适用于整个旗地租佃关系范围。乾隆五十四年(1789),和珅当权,一度废除此法。但在旗地佃户猛烈斗争,甚至“流而为匪”的压力下,嘉庆六年(1801)重新恢复。此后一再申禁。虽然这是从保证地租出发,欠租即可另佃,不少旗人地主也常违禁夺地,但这毕竟是中国历史上承认佃户拥有一定程度的永佃权的法令,对限制地主增加租银、稳定佃户对土地的使用权,都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应当充分评估它的意义。

其次,壮丁对领种土地的使用权更加稳定了。皇庄、王庄的壮丁对领种的庄地,可以自种,也可以出租,甚至可以典与民人。辽宁图书馆藏《京都惠郡王府五城骑缝底簿》关于道光二年壮丁承领庄地的记载,可以作为一个例证。表4列举了四个王庄壮丁领地的处理情况。表4 王庄壮丁领地处理情况

五城骑缝底簿是王府向壮丁、佃户收取王粮的凭据,既然簿上如此记载,可见惠郡王府已经认可壮丁典当主地的事实。

辽宁图书馆藏肃亲王府壮丁何龄典当庄地的契约也可作为参考。原文如下:

立押租人何龄因乏手不足,今将本身村南地四段九日格道,情愿出租与刘世泰名下耕种,言明押租钱一千九百七十一吊正,每年十月初一日交现租钱三十六吊正。其钱笔下交完,并不短少。二家情愿,各无反悔,恐后无凭,立字存照。中见人姜富、屈著、何颜、何樑

再次,好些佃户和奴仆通过斗争,在相当长时间内,减少了甚至摆脱了封建地租剥削,掌握部分土地。如雍正时佃户籍“主死户绝”无人收租,隐占土地。奴仆刘起端等“迷失”主地八百多亩,三十余年不纳地租,计租钱一万余吊,“霸地”不退、抗不纳租的行为相当普遍。

复次,打击了地主威风,削弱了地主对佃户的人身奴役和支配权力。从发现的档案中,地主对佃户的剥削项目主要是按亩征银,很少有其他力役差派的规定。中央档案馆保存了一些旗地租佃的契约,可以列举一件作为参考:具结人都虞司厢(镶)黄旗雀户头目王存仁为认佃事

小的认领差地内有坐落邢格庄北差地八十四亩,今当案情愿将孔祺作为小的佃户,按亩给小的租子京钱五百文,每年共交租京钱四十二吊,以备交纳钱粮。自此具结以后,更无反悔,所结是实。

再此后,孔祺按年交租,如无短少,小的断不敢争论。倘再有与伊争控之处,小的情甘认罪是实。雀户头目王存仁

这张文契除记载了租钱数目外,没有其他力役剥削项目,而且明白规定佃户交租后,雀户头目“不敢争论”与“反悔”,反映了佃户对出租者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是比较薄弱的。这是佃农反对人身奴役、减少封建剥削斗争的重要成果。

最后,加强了满汉人民友谊,推动了满族社会迅速发展前进。17世纪末至18世纪20年代,封建租佃制刚代替农奴制,成为旗地的主导剥削形式,不到20年,以旗民佃户为主的抗租霸地斗争就蓬蓬勃勃地迅速开展起来。这一事实表明,在汉族人民反对封建租佃制剥削方式的斗争影响之下,满族人民向束缚生产力与满族发展的封建租佃制剥削关系猛烈斗争,从而在生产关系和阶级斗争这两个主要方面,满族的水平接近于当地汉族水平。同时,在实际生活中,满汉人民相邻居住,一起生产,遭受共同性质的剥削,佃种同一地主土地,并联合起来向共同的剥削者进行斗争,从而严重地打击了满族贵族推行的民族歧视、民族隔阂政策。这也就大大促进了满汉人民互相学习、彼此支持的战斗友谊,为进一步共同反抗封建地主阶级和外国资本主义侵略者的斗争准备了条件。

旗民佃户和奴仆抗租霸地斗争的高涨,还推动了民人典买旗地行为的发展。不少佃民突破禁令,典买佃种之地,不许原主取赎。壮丁、奴仆也纷纷“盗典”旗地。这就是造成乾隆以后旗地仍不断典卖与民的重要因素。同时,旗人内部的分化继续发展,贫困旗人不断卖地。无地少地的民人则采用各种形式典买旗地耕种。因此,尽管清廷四次大规模回赎旗地(乾隆十年至十二年为初次,十三年至十五年为二次,十六年至十八年为三次,十九年至二十五年为四次),多次清查申禁,不许民人典买,但都无济于事,不得不改变禁令。咸丰二年(1852),户部以畿辅旗地“除王公庄田而外,尚未典卖与民者盖亦鲜矣”的理由,奏准允许“旗民交产”,并制定十六项章程作为处理原则。其目的是,在不能制止旗地典卖与民的情况下,令其“报税升科”以增加赋税收入。从此,旗地的特殊性质日渐消失了。这是满汉人民长期斗争的重要胜利。

总括上述,旗地的形成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是满族贵族通过国家机器强力扩大和维护农奴制的过程,是满汉人民不断猛烈斗争摧垮过时的生产关系的过程,也是满族迅速发展,由农奴制前进到封建租佃制的过程。它表明,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机器可以对生产关系的改变起相当大的作用:它能强制移植落后的生产关系于先进地区,扩大其范围,延长其寿命。但是,归根到底,政治权力终究要屈服于经济发展的要求,阶级斗争的强大威力必然摧垮落后的农奴制,使封建租佃制上升为主导形式,为经济发展开辟道路。这个事例充分证实了恩格斯指出的,文明较低的民族进入和长期居住在文明较高的民族地区后,在绝大多数的场合上“不得不”和那个民族的“较高的经济情况[91]相适应”的规律的正确性。

本文的写成,感谢傅乐焕先生的指导和杨向奎先生与王毓铨先生的帮助;中央档案馆和东北档案利用组的同志们大力协助。特此志谢。1963年5月,北京(本文原载《历史研究》1963年第3期)

[1] 《清世祖实录》卷十二。

[2] 《清世祖实录》卷三十。

[3] 《清圣祖实录》卷二十。

[4] 《顺治题本》(残本)。

[5] 户部尚书巴哈纳:《为大明地土事》,《顺治题本》。

[6] 顺天巡按宝蔚:《为水患淹没禾稼等事》,《顺治题本》。

[7] 顺天巡按曹叶卜:《为呈明圈地情由请减钱粮事》,《顺治题本》。

[8] 《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五。

[9] 卫周胤:《请陈治平三大要》,《皇清奏议》卷二。

[10] 兵部督捕左侍郎吴达礼:《为隐匿人犯请旨交与刑部事》,刑部尚书图海:《为隐匿人犯请旨交与刑部事》,《顺治题本》。

[11] 《清世祖实录》卷十五;刘余祐:《请革投充疏》,《皇清奏议》卷五。

[12] 《清世祖实录》卷五十九。

[13] 《清世祖实录》卷十五。

[14] 《顺治题本》(残本);《清世祖实录》卷十五。

[15] 《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一。

[16] 乾隆《大清会典》卷八十七;光绪《大清会典》卷九十四。

[17] 乾隆十年《内务府会计司三旗银两庄头处呈稿》。

[18] 《皇朝文献通考》卷五;《顺治年间档》;雍正《大清会典》卷二百二十八。

[19] 雍正《大清会典》卷二百二十八。

[20] 《顺治年间档》。

[21] 《内务府会计司晓谕众庄头档》。

[22] 《顺治年间档》。

[23] 《顺治年间档》。

[24] 乾隆十年《内务府会计司三旗银两庄头处呈稿》。

[25] 雍正《大清会典》卷二百三十八。

[26] 《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五。

[27] 《户部地亩档》。

[28] 《顺治题本》(残本)。

[29] 《皇朝文献通考》卷五。

[30] 东北档案馆5059号档。

[31] 《清太宗实录》卷三十六。

[32] 《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七。

[33] 《皇清奏议》卷八,李裀:《安插流移疏》;又卷十,王益明:《请定辽阳规制疏》。

[34] 刑部尚书刘昌:《题为审明奸民诱窝逃入情由》;刑部尚书图海:《题为隐匿人犯请旨交与刑部事》;兵部督捕左侍部吴达礼:《题为窝隐人犯请旨交与刑部事》,《顺治题本》。

[35] 《顺治题本》(残本)。

[36] 刑部尚书蓝拜:《题为送审投充人王三捷越告事》,《顺治题本》。

[37] 刑部尚书巴哈纳:《题为拏拿获强贼事》;《题为杀死人命事》,《顺治题本》。

[38] 林起龙:《更定八旗兵制疏》,《皇清奏仪》卷八;《清世祖实录》卷八十。

[39] 林起龙:《更定八旗兵制疏》,《皇清奏议》卷八。

[40] 《清圣祖实录》卷三十。

[41]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四。

[42]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七。

[43] 林起龙:《更定八旗兵制疏》,《皇清奏议》卷八。

[44] 《清太宗实录》卷十。

[45] 《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七。

[46] 《八旗通志初集》卷十八;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九。

[47] 《清世祖实录》卷八十;《皇朝文献通考》卷五。

[48] 乾隆五年《内务府来文》。

[49] 《顺治题本》(残本)。

[50] 《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一。

[51] 《清世祖实录》卷八。

[52] 《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七。

[53]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三。

[54] 《清世祖实录》卷八十六。

[55] 刑部尚书刘昌:《题为审明奸民诱窝逃人情由》,《顺治题本》。

[56] 《清世祖实录》卷八十八。

[57]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七。

[58] 户部尚书噶达洪:《题为退出地土事》;户部尚书车克:《题为八固山禀称地内存水难以耕种事》,《顺治题本》。

[59] 《清圣祖实录》卷二十。

[60] 刑部尚书刘昌:《题为审明奸民诱窝逃人情由》,《顺治题本》。

[61] 户部尚书噶达洪:《题为退出地土事》,《顺治题本》;《清圣祖实录》卷十一、二十四。

[62] 刑部尚书图海:《题为隐匿人犯请旨交与刑部事》,《顺治题本》。

[63] 东北档案馆嘉庆元年档109号载:正白旗石色克图“家下仆人”黄添福等于康熙年间自力开垦红册地二百二十八日。

[64] 乾隆八年、十四年、二十三年《内务府来文》;东北档案馆嘉庆元年档1001号;《旗地则例》卷二。

[65] 乾隆二十一年《说堂稿》载:闲散宗室常登遣人告诉“金龙等八户家奴备价赎身”。

[66] 雍正《大清会典》卷三十,《编审八旗社丁》。

[67] 《旗地则例》卷二。

[68] 《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七十二;《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五,孙嘉淦:《八旗公产疏》。

[69] 《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一十二;乾隆二十年、二十二年《内务府来文》。

[70] 乾隆二十年二月《内务府来文》。

[71] 《清圣祖实录》卷七十四,卷一百四十九。

[72] 乾隆五年《内务府来文》。

[73] 《皇清奏议》卷四十五,赫泰:《筹八旗恒产疏》。

[74] 乾隆二十二年《内务府来文》。

[75] 《畿辅官兵庄田》,《光绪大清会典》卷一百五十九;《皇朝文献通考》卷五。

[76] 《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一。

[77] 雍正《大清会典》卷三十。

[78] 《皇朝文献通考》卷五。

[79] 乾隆七年《内务府来文》。

[80] 乾隆八年《内务府来文》。

[81] 乾隆十年《内务府会计司三旗银两庄头处呈稿》。

[82] 乾隆十年《内务府会计司三旗银两庄头处呈稿》。

[8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五。

[84] 辽宁图书馆光绪三十四年《奉天法库县南坐落上屯等村地册》。

[85] 嘉庆七年七月5059号档。

[86] 乾隆四年、九年、十二年、十八年《内务府来文》均载奴仆典买旗地的情况。

[87] 乾隆二十一年宗人府《说堂稿》。

[88]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九十二。

[89] 《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

[90] 孙嘉淦:《八旗公产疏》,《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五。

[91]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第189页。

关于清代皇庄的几个问题

封建制度的基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近几年来,我国史学界对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提出了很多重大理论问题,涉及的方面相当广泛,意见的分歧也很显著。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是许多同志集中讨论的主题。辩论的中心问题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是土地国有制,还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探讨这一题目时,皇庄的性质是引起争论的一个焦点。某些同志以历朝皇庄作为论证土地国有制的重要根据,另外一些同志则将它纳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范围。但皆系简略叙述,未做详细分析。

中国封建时代土地所有权的属性和特点,是讨论中涉及的另一重要理论问题。有的文章作者提出,马克思关于司法权、行政权和军事上、诉讼上的裁决权是封建时代土地所有权属性的论断,及其对“主人权力和土地占有制底连生”的精辟分析,只适用于西方,不适用于中国。该文主张,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没有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是中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两大特点。因此该文说:“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就不能直接表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属性。无宁说,这些权力[1]是从地权上游离出来了。”

封建庄园制度是很多同志激烈争论的又一个理论问题。一些同志认为,封建庄园制曾经在几百年内是中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态,皇庄便是一种封建庄园。有的同志则主张,从两汉至唐宋,皆无统一的庄园经济制度,也不能根据明清时代的皇庄、寺庄等庄和园,就断定当时有庄园制,不能形成完整的庄园经济体系是中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特点。

正确阐述这些问题,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中国是一个广土众民的大国,封建制度延续了三千年左右,各个朝代各个地区的条件不尽相同,情况相当复杂,发展变化也不一致,为概括论述整个封建时代的土地所有制布下了很多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指示,深刻钻研特定时期的一种土地制度,联系全局,引出结论,是探索上述重大理论问题的一个途径。

清朝的皇帝拥有大量庄园,通常被称为皇庄或官庄。它包括内务府官庄,盛京户部、礼部、工部以及三陵所属官庄,等等。皇庄是旗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经济、军事诸方面发生过显著的影响。它既是唐宋以来皇室庄园的继续和发展,又承袭了入关前后金国汗的庄园的某些特点。对清代皇庄的考察,可以为中国封建时代皇室庄园的研究和上述理论问题的探讨,提供一个典型事例,以利于进一步开展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讨论;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深入分析旗地的性质和影响,有助于对清代土地占有关系和满族历史的了解。本文拟对清代皇庄的建立、规模、性质、特点、影响及其发展、变化等问题加以探索。一 皇庄的建立、发展和规模

清代的皇庄渊源于入关前清太祖努尔哈赤和清太宗皇太极占有的庄田。17世纪前期,满族贵族多次发动对明战争,掠人口,抢财帛,夺牛马,占地置庄。天命三年(1618)四月,努尔哈赤率军攻下抚顺,俘获人畜三十万,与诸贝勒共分。稍后,进占清河、铁岭、[2]开原等地,掠财畜,立庄拨丁耕种。天命六年(1621),后金军陷辽阳、沈阳,攻取城镇七十余,尽据辽河以东之地。是年二月,在法[3]纳哈路“置八贝勒之庄地”。九月,又于牛庄、海州以东,鞍山以[4]西,“各贝勒设置三个拖克索(即庄田)”。天命十年(1625)十月,努尔哈赤下令,将辽沈地区汉人尽数编入庄屯,“皆令造汗及贝勒之庄。一庄十三男,七牛”,耕地百垧(一垧六亩),二十垧供官,八[5]十垧自食。农奴制庄田大量增加。天命十一年(1626)九月,四贝勒皇太极即汗位,继续扩大庄田。天聪八年(1634)进占察哈尔,[6]空其地为牧场,放养汗及诸贝勒的马牛羊驼。天聪、崇德年间(1627~1643),清军悉据山海关以东全部地区,并于1636、1639、1643年三次大举入关,陷城百余,俘获人畜数百万,汗的庄田继续扩大。庄田的大批建立,提供了巨额银谷器物,对皇室生活用品及后金军粮的供应起了重大作用。

1644年满族贵族勾结部分汉族地主,打败李自成部农民军,入都北京,建立起以满族贵族为首的清政权,世祖福临便从一个偏僻边区的小国君汗一跃而为统治全中国的皇帝。清帝如同以往各朝专制皇帝一样,既是一个大土地所有者,入关前已经建立了大批庄田;同时又是封建国家的唯一代表,他和国家是同义语。所谓“朕即国家”,“以其言为天下法”,“前主所是书为律,后主所是著为令”等,都表明皇帝拥有独揽一切的无限专制的权力。他是主宰全国的帝君,有权任意支配国有土地。他可以把官田、荒地置于国家的直接支配下,或赏赐臣僚,或招民开垦官荒永执为业,当然更可以从中攫取大量土地作为自己的私产,同样也可以运用暴力掠夺民田,设置庄园。这就为大规模地扩大皇庄奠定了物质基础。正如恩格斯分析法兰克王国的皇室土地来源与分配时所指出,王权“把旧日的民田变成王室领地”,把“罗马的国有土地也并入自己领地”,并没收“造反者的土地”,[7]然后,国王不断赠地给人。清朝的皇帝,为了榨取财富,保证内府消费物料和饲马豆草的供应,巩固“发祥圣地”——盛京,分赐王公贵族庄田,应付各种急需,也凭借全国最高统治者的资格,运用其至高无上的权力,命令各级官员,调拨官田,占夺民地,垦拓官荒,动支国库钱粮以作置庄费用,逼民投充,佥发罪犯和入官奴仆,充当官庄壮丁,扩大农奴的剥削范围。皇室庄园急剧增加。

圈占民田,调拨官地,是皇帝扩大庄地增置庄园的主要来源。顺治年间到康熙初年,清廷在畿辅三次大规模圈夺民田,调用屯地、官产,籍没故明勋贵田土,设立皇庄,分赐王公、官员皮田,拨给八旗兵丁份地,总称为“畿辅旗地”。皇帝挑选上地,设立大批粮庄,佥拨“包衣”(即奴仆,亦称壮丁)隶庄生产,每庄耕地七百八十亩。各内管领下,置菜园六十,瓜园三十,每园五丁,给地十二顷。近畿民人投充入旗,承领官地,编为银庄,亦称纳银庄头。不立庄的,每丁给地四十二亩,名叫“绳地人”。又于顺天、保定、河间、永平等府所属州县,设三旗果园一百三十六园,拨旧丁(即带入关内的包衣)七百零五名,经管当差,给养赡家口地二百七十一顷。同时,在畿辅划设御马厂,于奉天、吉林、黑龙江、热河等处,大规模地圈定[8]山场、牧场,安置果园、粮庄、棉庄。

康熙八年(1669),虽因汉族人民猛烈反抗,而降旨永停圈地,但皇室在关外仍然继续占夺民田。清初关内人民或因田土被圈,或被佥发,离乡别井,前往奉天垦荒,“就食求生”。当时,“四无居人,一片荒野,民等结草为庐”,披荆斩棘,“以几多血汗”,垦熟田地数十万亩。康熙十至三十年间(1671~1691),陆续被清帝圈占,编设[9]粮庄八十四所。

康熙八年以后,皇室多次调拨官地,增置庄园。康熙九年,于南苑置四庄,每庄给地十八顷。二十四年,在直隶新建大批粮庄,每庄十丁,耕地十八顷。二十六年,增粮庄壮丁为十五名,菜园十名。三十四年,在归化城添设粮庄十三所,每庄给地十八顷。雍乾以后继续拨地立庄。乾隆十一年(1746),以畿辅八旗公产地内未经承买及存退余绝地五千余顷,设立粮庄,整庄照例给地十八顷,半庄九顷。二十五年,以近京州县入官地一千五百九十九顷,置整庄二十三所,半庄七十三所。道光二十八年(1848),以直隶存退地三千七百余顷,[10]编粮庄一百七十五所。

佥民拨丁,拓荒边区,开垦“余地”,是康熙中年以后皇室扩大庄地的重要方式。康熙二十六年,清廷以奉天旷土甚多,令府尹“广置官庄,多买牛种,所收米谷,依时丰歉,照例输纳,设立官仓收[11]储”。继后续垦定制,设立庄头,编为盛京户部、礼部、工部官庄,供应三陵祭品和宫殿坛庙营缮费用。康熙三十年,圣祖以“边外积谷,甚属紧要”,命内务府预备籽粒、耒耜、耕牛,委官监管,派各庄壮[12]丁垦种席喇穆伦与达尔河地方。康熙四十五年(1706),在打牲乌拉地方,拣选蜜户,安置粮庄五所,每庄壮丁十四名,给以牛具,令其开垦。康熙五十七年(1718),于驻马口外弥陀山建粮庄十五所,各庄给荒地十八顷,责庄头垦种。豪猾庄头或者是役使壮丁竭力刨垦官荒,或捏称垦置,侵占官地,攘夺民田,名为“滋生”,庄地数目远溢原额。内务府査出,作为“余地”,编立皇庄,或令纳租。雍正七年(1729),热河内务府属官庄丈出余地二十方亩,增置粮庄五十三所。乾隆三十二年(1767),锦州和盛京内务府官庄丈出余地三万余垧,每垧纳银三钱六分。乾隆五十六年(1791),在锦州立庄五十[13]六所,开垦大凌河牧场地三十余万亩。

逼民带地投充,是皇室扩大庄园的另一重要方式。顺治年间,皇室和八旗王公贵族官员肆无忌惮地胁民为奴,“将各州县庄屯之人逼[14]勒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为了顺利地兼并土地,皇室既施以暴力勒民入旗,又采用少征皇粮的方式诱民带地投充(详后)。因此,许多自耕农民或恐地被圈占,或因苛派钱粮无法上纳,[15]被逼随带田土投充内府。部分农民不愿入旗,将地附于他人名下带投。一些地主希图保全赀产,投靠新主,倚仗皇威,为非作恶,也携地来投。豪猾奸民乘机占夺民业,将他人田土捏称己产,带投入旗,[16]以致形成“汉人不论贫富,相率投充”。皇室由是收有大批投充地,编庄立园,设立特种役户。顺治初年,近京百姓带地来投,各按地亩设庄,编为纳银庄头。未立庄的二百八十五户,称“带地投充人”,各带地亩多寡不一,计地三千三百顷。另有蜜户三十六,苇户七,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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