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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6 23: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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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军 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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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速查手册

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速查手册试读:

前言

建筑规范、法规对从事建筑工作的相关人员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并贯穿了建筑工程中从设计到施工的全过程。因此掌握并熟练运用规范、法规对建筑工作人员是非常有必要的。

建筑工程设计中需要查阅大量的规范,在面对各种繁杂的规范、法规条文时,建筑设计人员会感到茫然,常会为查找相关的设计依据而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在这些繁杂的规范、法规中,有一些是必须要遵守的强制性条文,因此,有必要将常用的建筑设计规范、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系统的归纳和分类,以便读者使用。

强制性条文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从技术上确保了建设工程质量,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规范建筑市场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关于强制性条文、条文说明及强制性条文中的“注”说明如下。(1)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才能被列为强制性条文。(2)强制性条文应是整条或整款。整条或整款中不得同时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规定。(3)强制性条文中引用其他标准,仅表示在执行该强制性条文时,必须同时执行被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4)如果非强制性条文引用了强制性条文,则被引用条文内容仍为强制性。如果强制性条文引用了其他标准,则按照该强制性条文的适用范围进行执行时,该内容为强制性,必须同时执行被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但是,强制性条文不得引用本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避免将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内容一并强制。(5)强制性条文中“注”的内容与正文有同等效力,如果“注”的内容不具有规定性,则列在条文说明中。(6)强制性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书对现行最新的170余种建筑设计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了分类整理和重新编排,将建筑设计中国家强制要求执行的强制性条文汇集在一起,便于设计、施工和监理人员快速查询和使用。本书主要包括总体设计、抗震设计、防火设计、防水设计、结构设计、建筑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设计等内容。本书在编写过程中,编者力求全面、准确地引用有关建筑规范、法规,但由于条件所限,难免存在疏漏不当之处,因此,本书不能替代相关规范和标准,编者在引用时需核对相关标准和规范原文。

本书由王军主编。具体编写分工如下:王军(第一章第一~三节)、孙银青(第一章第四节)、胡大柱(第二章)、叶萍(第三章第一节和第二节)、蔡志宏(第三章第三节和第四节)、李小丽(第三章第五节和第六节)、刘彦萍(第三章第七节和第八节)、张志贵(第三章第九节)、黄肖(第四章)、肖冠军(第五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刘杰(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四节)、李四磊(第五章第五节和第六节)、李广(第五章第七~九节)、于兆山(第六章第一节)、邓毅丰(第六章第二节)、邓丽娜(第六章第三节)、杨柳(第六章第四节)、穆佳宏(第七章第一节)、张蕾(第七章第二节)。

由于编者时间和精力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 者2014年4月第一章 总体设计第一节 基本规定

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第二节 室内环境一、室内采光设计

见《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4.0.1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4.0.2 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

4.0.4 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450lx。

4.0.6 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

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4.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表4.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主要房间平均照度(lx)二、室内隔声设计

见《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条文说明

住宅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是对住宅楼内、外噪声源在住宅卧室、起居室(厅)产生的噪声的总体控制要求。本规范对住宅户内其它房间的允许噪声级暂不作规定。

住宅的室内允许噪声级按安静程度划分为两个档次的标准,以适应不同标准的建筑。其中4.1.1条的标准是所有住宅都要达到的最低要求标准,4.1.2条是住宅噪声控制的高要求标准,供高标准住宅设计使用。

住宅室内噪声的测量条件和测量方法见本规范附录A。

修编的主要依据:参考了国内外对住宅噪声反应的调研成果以及相关噪声标准指南,并考虑与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协调性和标准的可操作性。

为了确定住宅的允许噪声级,曾在北京、上海、南京、重庆等地进行过大量测量调查。从北京120个住户的测量调查资料看,当室内昼间噪声级在45dB(A)以下时,有95%以上的住户觉得可以接受。其它地区的调查结论也基本接近。另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近年承担的噪声委托检测工作的统计资料,住宅室内夜间噪声在40dB(A)左右时,住户的意见比较大,普遍反映噪声影响睡眠休息。

世界卫生组织(WHO)通过专家组对噪声与烦恼程度、语言交流、信息提取、睡眠干扰等关系的调查以及对噪声传递的研究,该组织发表了噪声限值指南。1999年版的环境噪声指南中有关住宅室内噪声的指导限值见表1。表1 WHO对住宅室内噪声的推荐值

日本集合住宅居室噪声标准设为三级,昼间指标值分别为35dB(A)、40dB(A)和45dB(A),夜间指标值比昼间低10dB。

英国标准BS8233中的住宅室内噪声设计指南值为:起居室,30dB(A)~40dB(A);卧室,夜间:30dB(A)~35dB(A)。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种类型,分别规定了各类区域的室外环境噪声限值,见表2。表2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大量的实测调查表明,住宅在开窗的情况下,噪声由室外到室内有10dB左右的衰减量。对于处于0类和1类区域中的住宅,若环境噪声达标,住宅室内噪声级在开窗时也能满足4.1.1条要求。但是,当住宅处于其它类区域时,尽管环境噪声达到GB 3096标准,在开窗时室内噪声级也未必能满足4.1.1条的要求,尤其是交通干线两侧的住宅“开窗”状态下难以满足4.1.1条的噪声级要求。

室内噪声不仅和住宅建筑所处的声功能区、周围噪声源的情况有关,而且和建筑物本身的隔声设计密切相关。目前对交通干线两侧的住宅所采取的简单有效的防噪措施是安装隔声窗,保证在关窗状态下室内安静。

因此,根据我国住宅外部环境噪声的实际状况,结合我国的技术经济条件,本规范规定了住宅在关窗状态下的室内允许噪声级。

本次修订将住宅允许噪声级由原规范(GBJ 118—88)的三级标准调整为两级,相应指标数值也作了调整。本规范与原规范住宅允许噪声级对照表见表3。表3 本规范与原规范住宅允许噪声级对照表

4.2.1 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 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条文说明

对分户墙、分户楼板及相邻两户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作规定,旨在控制邻居之间诸如说话声、电视音响声等噪声的干扰,以及保障居家生活中声音的私密性。

对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作规定,旨在防止住宅楼内其他用途空间内(如上层电梯机房、下层车库、商住楼的底商等)的噪声扰民。

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评价量采用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C),其指标值是构件的实验室测量值,w供设计师隔声设计选材使用。相邻两户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采用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D+C),其指标值是现场测量值,是住宅建成后实际要达到的值。nT,w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采用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C)及计权标wtr准化声压级差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D+C)。前nT,wtr者是实验室测量值,供设计选材用;后者是现场测量值,是住宅建成后实际要达到的值。

测量方法见GB/T 19889.3、GB/T 19889.4和GB/T 19889.14,评价方法见GB/T 50121。

对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要求也适用于分隔住宅楼内居住空间与套外楼梯、门厅、走廊等的墙体或楼板。

4.2.1和4.2.2条是所有住宅都应该达到的空气声隔声的最低要求标准;4.2.3和4.2.4条是供性能要求较高的住宅设计使用的高要求标准。

本规范卧室、起居室(厅)分户墙、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的最低要求与原规范(GBJ 118—88)相比,大约提高了5dB~7dB。

修编的主要依据:

1.根据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与主观感觉的关系,考虑满足基本的安静和私密要求。国内城市住宅现场隔声测量调查表明,当住宅分户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值(D+C)在40dB~45dB时,nT,w隔壁的大声讲话时常能被听到,大约有1/3的居住者对隔声不满意;当分户构件的指标值(D+C)在45dB~50dB时,隔壁的大声讲nT,w话一般听不到,播放音乐音量大时能听到,大约有1/5的居住者对隔声不满意;当分户构件的指标值(D+C)大于50dB后,隔壁的nT,w音乐声(钢琴声除外)、叫喊声一般听不到,有90%以上的居住者对隔声效果认可。

2.参考国内外住宅隔声相关标准。例如,英国标准:DnT,w+C43dB~45dB、澳大利亚标准:D+C45dB、美国标准:trnT,wtrSTC45(现场测量,相当于D45dB)。我国已有城市在住宅设计nT,w地方标准中将住宅分户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最低要求指标规定为45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的空气声隔声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7.1.3条要求相当,计权隔声量达到55dB的钢筋混凝土楼板的C值一般在-4dB左右。tr

3.根据国内墙体材料、楼板构造的隔声性能测量与调查资料、结合我国经济和建筑技术水平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

4.2.2 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 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5的规定:表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条文说明

对住宅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作规定,旨在控制室外环境噪声对居室的干扰。

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采用实验室测量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C),测量方法见GB/T 8485wtr和GB/T 19889.3。

本条规定的外窗的隔声要求是基于在住宅室外环境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条件下,使室内噪声符合4.1.1条的规定。如果环境噪声超标或住宅位于交通干道两侧,则需控制窗墙面积比,或按4.3.2条,依室外噪声状况进行专门的隔声设计。

见《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

3.1.7 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3.3.2 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产生机械噪声。当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三、室内热工设计

见《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级水平。

2 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θ≤T·max  (5.1.1)i·maxe

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表6.1.2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Δω)(%)四、室内照明设计

见《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2011年版)(GB 50226—2007)

8.3.2 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5)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

8.3.4 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

2 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

见《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07)

4.2.7 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条文说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规定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多功能室内体育馆人工照明指南》(GAISF)规定在主电源停电或紧急情况时,看台上应急照明应至少保持在25lx的水平照度。体育场馆,特别是大型体育场馆,体量大、人数多,在紧急情况下保证所有人员在短时间内安全撤离现场尤为重要。

4.2.8 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5lx。条文说明

根据体育场馆的特点,供人员疏散的应急照明的照度应相应提高。经过对15个体育馆和15个体育场的应急照明实测调查表明,通道和出入口疏散照明的平均照度值接近30lx,最小照度均不小于1lx,最小照度大于5lx的体育场馆占总数的70%(见表21,表22)。说明规定的这一照度值对多数体育场馆都比较合适,而且出口及其通道的照射面积并非很大,达到规定照度值并不困难。五、室内污染控制

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6.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际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332m,且小于30000Bq/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s)2且小于0.1Bq/(m·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330000Bq/m,且小于50000Bq/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220.1Bq/(m·s)且小于0.3Bq/(m·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250000Bq/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4.3.4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见《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表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第三节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一、住宅专门设计

见《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条文说明

住宅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限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本条要求将这些基本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与其他套型共用或合用。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条文说明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才能保证住户正常饮食功能要求。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3积热负荷指标超过0.207kW/m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一个3双眼灶的热负荷约为8~9kW,厨房体积小于39m时,体积热负荷就33超过0.207kW/m。一般住宅厨房的体积均达不到39m(约大于216m),因此均必须设置排油烟机等机械排气装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条文说明

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因此,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这种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条文说明

卧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位2.40m的国家很多,如: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2.40m是可行的。

另外,据对空气洁净度测试的有关资料分析,不同层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内空气中的CO的浓度值没有明显变化。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只有控制在2.10m或以上,才能保证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当低于2.40m、高于2.10m的梁和吊柜等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超过房间面积的1/3时,会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因此要求这种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条文说明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各种活动空间的设计受到普遍欢迎。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居住者在坡屋顶内空间活动时动作相对收敛,所谓“身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因此,室内净高要求略低于普通房间的净高要求。但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仍然应有一定的高度要求,特别是需要直立活动的部位,如果净高低于2.10m的空间超过一半时,使用困难。

坡屋顶内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同于房间地板面积。在执行本规范第5.2.1条和5.2.2条关于卧室、起居室(厅)的最低使用面积规定时,需要根据本规范第4.0.3条第5款“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的规定,保证卧室、起居室(厅)的最小使用面积标准符合要求。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条文说明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的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条文说明

阳台栏杆的防护高度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确定的,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阳台(包括封闭阳台)栏杆或栏板的构造一般与窗台不同,且人站在阳台前比站在窗前有更加靠近悬崖的眩晕感,如图1所示,人体距离建筑外边沿的距离b明显小于a,其重心稳定性和心理安全要求更高。所以本条规定阳台栏杆的净高不应按窗台高度设计。图1 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要求不同

此外,强调封闭阳台栏杆的高度不同于窗台高度的另一理由是本规范相关条文一致性的需要。封闭阳台也是阳台,本规范在“面积计算”、“采光、通风窗地比指标要求”、“隔声要求”、“节能要求”、“日照间距”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不同于对窗户的规定的。

本次修编还对原规范中关于建筑层数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使之与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相一致,在本条文中不再出现“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等词。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条文说明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规定当窗台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如果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条文说明

公共部分的楼梯间、电梯厅等处是交通和疏散的重要通道,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原规范只在“套内空间”规定了本条文,执行中发现有理解为住宅共用部分的窗台栏杆高度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情况,本条特别提出共用部分的窗台栏杆也应执行本规范。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条文说明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条文说明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因此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根据国家标准《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资料,换算成男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穿鞋后的重心高度为1006.80mm+20mm=1026.80mm,因此对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确定为1.05m。对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由于人们登高和临空俯视时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而产生不安全感,适当提高栏杆高度将会增加人们心理的安全感,故比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要求提高了0.05m,即不应低于1.10m。对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栏杆间距等设计要求与本规范5.6.2条的规定一致。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2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2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条文说明

6.2.1~6.2.3根据不同的建筑层数,对安全出口设置数量做出的相关规定,兼顾了住宅建筑安全性和经济性的要求。关于剪刀梯作为疏散口的设计要求,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的规定。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条文说明

在同一建筑中,若两个楼梯出口之间距离太近,会导致疏散人流不均而产生局部拥挤,还可能因出口同时被烟堵住,使人员不能脱离危险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建筑安全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并保持一定距离。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条文说明

若门的开启方向与疏散人流的方向不一致,当遇有紧急情况时,不易推开,会导致出口堵塞,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条文说明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这里需要说明,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00m的原因是:①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1.10m,一般采用2.70m或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楼梯面2积较大。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00m左右使用面积,但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它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1999年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m”。但其他的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仍为1.10m。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条文说明

踏步宽度不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时,坡度为33.94°,这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条文说明

楼梯井宽度过大,儿童往往会在楼梯扶手上做滑梯游戏,容易产生坠落事故,因此规定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条文说明

电梯是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置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置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置电梯。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1987年,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应该对老年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为此,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本次修订特别对三种工程设计中没有严格执行设置电梯规定的情况进一步明确限定。其理由是:

1 如底层为层高4.50m的商店或其它用房,以2.80m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标高)+4.50m(底层用房层高)+0.30m(室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此时以16m作为是否设置电梯的限值。

2 当设置一个架空层时,如六层住宅采用2.70m层高,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70m×5)=15.80m<16m,可以不设置电梯。如六层住宅采用2.80m层高并架空层时,若不采取一定措施则不能控制在16m的规定范围内,即2.20m(架空层)+0.10m(室内外高差)+(2.80m×5)=16.30m>16m。本规范对有架空层或储存空间的住宅严格规定,不设置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3 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布置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设置户内楼梯者),跃层部分的入口处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若超过16m。实践证明,顶层住户的一次室内登高超出了规定的范围,所以必须设置电梯。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外,原规范允许山地、台地住宅的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入口,如果该入口具有消防通道作用时,其层数由该中间层起计算。由于这种情况正在逐步减少,同时涉及如何设消防通道和消防电梯等问题。由防火规范统一规定,本规范不再放宽条件。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条文说明

本条对电梯在住宅单元平面布局中的位置,提出了相关的限定条件。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共振和撞击声对住户干扰很大,尤其对最需要安静的卧室的干扰就更大。

原规范要求“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本次修编考虑到我国中小套型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小套型住宅单元平面设计时,满足这一要求确有一定困难。特别是,在做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组合时,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的情况很多。考虑到“兼起居的卧室”实际上有部分起居空间,可以尽量在起居空间部分相邻电梯,并采取双层分户墙或同等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因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本条适当放宽了特定条件。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条文说明

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物品下坠伤人,要求设在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条文说明

本条系根据行业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12第5.2.1条制定,列出了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该标准对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电梯轿厢。由于该规定对住宅强制执行存在现实问题,本条未将电梯轿厢列入强制条款。对六层及六层以下设置电梯的住宅,也不列为强制执行无障碍设计的对象。此外原来规定的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无障碍住房,由于本规范仅针对住宅单体建筑设计,故不要求对每栋住宅都做障碍住房设计。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表6.6.2 坡道的坡度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条文说明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入口设置台阶时,必须按照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条文说明

为保证轮椅使用者与正常人流能同时进行并避免交叉干扰,提出本规定。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条文说明

本条列出了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的最小净宽限值。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条文说明

目前全国有些地区的住宅信报箱发展滞后,安装率低,使得人们的基本通信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在第二章第十条对信报箱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同年,建设部发布建标[2009]88号文,开始组织《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该规范已经批准发布,编号为GB 50631—2010。本规范编制组与《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协调后,新增了本节内容。信报箱作为住宅的必备设施,其设置应满足每套住宅均有信报箱的基本要求。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条文说明

住宅建筑中的地下室由于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故规定住宅建筑中的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但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若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防护措施,可布置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条文说明

地下车库在通风、采光方面条件差,且集中存放的汽车中储存有大量汽油,本身易燃、易爆,故规定要设置防火门。且汽车库中存在的汽车尾气等有害气体可能超标,如果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自然通风,将严重污染住宅室内环境,必须加以限制。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条文说明

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主体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所以,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要严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根据防护要求,还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住宅建筑中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加以限制。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条文说明

要求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是为了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在一起时产生的人流交叉干扰的矛盾,使住宅的防火和安全疏散有了确实保障。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条文说明

日照对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都非常重要,但是住宅的日照又受地理位置、朝向、外部遮挡等许多外部条件的限制,很不容易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尤其是在冬季,太阳的高度角较小,在楼与楼之间的间距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难以满足要求。由于住宅日照受外界条件和住宅单体设计两个方面的影响,本条规定是在住宅单体设计环节为有利于日照而要求达到的基本物质条件,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必须满足。事实上,除了外界严重遮挡的情况外,只要不将一套住宅的居住空间都朝北布置,就应能满足这条要求。

本条文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没有规定室内在某特定日子里一定要达到的理论日照时数,这是因为本规范主要针对住宅单体设计时的定性分析提出要求,而日照的时数、强度、角度、质量等量化指标受室外环境影响更大,因此,住宅的日照设计,应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其他相关规范、标准提出的具体指标规定。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条文说明

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是居住者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同时,厨房具有天然采光条件可保证基本的炊事操作的照明需求,也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因此条文对三类空间是否有天然采光提出了相应要求。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条文说明

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是居住者的基本需求。通过对夏热冬暖地区典型城市的气象数据进行分析,从5月到10月,有的地区室外平均温度不高于28℃的天数占每月总天数高达60%~70%,最热月也能达到10%左右,对应时间段的室外风速大多能达到1.5m/s左右。当室外温度不高于28℃时,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能保证室内人员的热舒适性,减少房间空调设备的运行时间,节约能源,同时也可以有效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助于健康。因此,本条文对卧室和起居室(厅)作了相关规定。

由于厨房具有自然通风条件可以保证炊事人员基本操作时和炊事用可燃气体泄漏时所需的通风换气。根据居住实态调查结果分析,90%以上的住户仅在炒菜时启动排油烟机,其它作业如煮饭、烧水等基本靠自然通风,因此,条文对厨房作了相关规定。

7.2.5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条文说明

本条文规定的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是在关窗条件下测量的指标,包括了对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的在昼间和夜间的要求。

住宅应给居住者提供一个安静的室内生活环境,但是在现代城镇中,尤其是大中城市中,大部分住宅的室外环境均比较嘈杂,特别是邻近主要街道的住宅,交通噪声的影响较为严重。同时住宅的内部各种设备机房动力设备的振动会传递到住宅房间,动力设备振动所产生的低频噪声也会传递到住宅房间,这都会严重影响居住质量。特别是动力设备的振动产生的低频噪声往往难以完全消除。因此,住宅设计时,不仅针对室外环境噪声要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防噪声措施,而且卧室、起居室(厅)也要布置在远离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如水泵房、冷热机房等)的位置,且作到结构相互独立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C)应大于45dB;w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51dB。tr条文说明

为便于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相应的构造、部品、产品和做法,条文中规定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是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C),该指标是实验室测量的空气声隔声w性能。条文中规定的分隔住宅和非住宅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是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C),该指标也是wtr实验室测量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条文说明

防止渗漏是住宅建筑屋面、外墙、外窗的基本要求。为防止渗漏,在设计、施工、使用阶段均应采取相应措施。住宅防水不仅仅地下室要采取措施,地上也要采取措施,原规范仅在共用部分对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有防水要求,不够全面。此次规范修编与《住宅建筑规范》协调,加入了相关规定。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条文说明

住宅室内表面(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长时间的结露会滋生霉菌,对居住者的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室内表面出现结露最直接的原因是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另外,表面空气的不流通也助长了结露现象的发生。因此,住宅设计时,要核算室内表面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是否高于露点温度,并尽量避免通风死角。但是,要杜绝内表面的结露现象有时非常困难。例如,在我国南方的雨季,空气非常潮湿,空气所含的水蒸气接近饱和,除非紧闭门窗,空气经除湿后再送入室内,否则短时间的结露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本条规定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即在正常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8.1.1 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 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8.1.7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条文说明

公共的管道和设备、部件如设置在住宅套内,不仅占用套内空间的面积、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住户装修时往往将管道等加以隐蔽,给维修和管理带来不便,且经常发生无法进入户内进行维护的实例,因此本条规定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

雨水立管指建筑物屋面等公共部位的雨水排水管,不包括仅为各户敞开式阳台服务的各层共用雨水立管。屋面雨水管如设置在室内(包括封闭阳台和卫生间或厨房的管井内),使公共共用管道占据了某些住户的室内空间,下雨时还有噪声扰民等问题,因此规定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但考虑到为减少首层地面下的水平雨水管坡度占据的空间,往往需要在靠建筑物外墙就近排出室外,且敞开式阳台已经不属于室内,对住户影响不大,因此将设置在此处的屋面公共雨水立管排除在规定之外。当阳台设置屋面雨水管时,还应注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单独设置,不能与阳台雨水管合用。

当给水、生活热水采用远传水表或IC水表时,立管设置在套内卫生间或厨房,但立管检修阀一般设置在共用部分(例如管道层的横管上),而不设置在套内立管的部分。

采暖(空调)系统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设置举例如下:环路检修阀门设置在套外公共部分;立管检修阀设置在设备层或管沟内;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采暖系统,与共用立管相连接的各分户系统的入口装置(检修调节阀、过滤器、热量表等)设置在公共管井内。

配电干线、弱电干线(管)和接线盒设置在电气管井中便于维护和检修。当管线较少或没有条件设置电气管井时,宜将电气立管和设备设置在共用部分的墙体上,确有困难时,可在住宅的分户墙内设置电气暗管和暗箱,但箱体的门或接线盒应设置在共用部分的空间内。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不得设置在套内,除考虑维修和管理因素外,还考虑了安全问题。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条文说明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源,无论来自市政管网还是自备水源井,生食品的洗涤、烹饪,盥洗、淋浴、衣物的洗涤以及家具的擦洗用水水质都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规定。当采用二次供水设施来保证住宅正常供水时,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要求与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相同。管道直饮水水质要符合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规定。生活杂用水指用于便器冲洗、绿化浇洒、室内车库地面和室外地面冲洗的水,可使用建筑中水或市政再生水,其水质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相关规定。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条文说明

在工程实践中,尤其是二次装修的住宅工程,经常忽略洗盆等卫生器具存水弯的设置。实际上,在设计中即便采用无水封的直通地漏(包括密封型地漏)时,也需在下部设置存水弯。本条针对此问题强调了存水弯的设置,并针对污水管内臭味外溢的常见现象,强调无论是有水封的地漏,还是管道设置的存水弯,都要保证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禁止与中水管连接。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条文说明

本条引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直接电热采暖,与采用以电为动力的热泵采暖,以及利用电网低谷时段的电能蓄热、在电网高峰或平峰时段采暖有较大区别。

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热效率较低,不符合节能原则。火力发电不仅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产生大量温室气体(CO),对保护地球、抑制全球气候变暖不利,因2此它并不是清洁能源。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采暖能耗占有较高比例。因此,应严格限制应用直接电热进行集中采暖的方式。但并不限制居住者在户内自行配置电热采暖设备,也不限制卫生间等设置“浴霸”等非主体的临时电采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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