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1 01: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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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书编写组

出版社:企业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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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

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试读:

前言

征纳双方一边要征,一边要纳,征的一方务求聚财为国,纳的一方总想减少支出。于是,一方面是企业家们忙着组织参加各种讲座研讨会共同探讨合理避税问题,另外一方面是税务部门想尽办法防止企业进行避税。从表面上看征税与纳税似乎成了对立的两方,他们像是在进行一场永久的、高智力的博弈。可是在我们看来,这两方面是矛盾的,同时也是统一的。

合理避税与反避税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企业的经营者通过仔细研究反避税的相关内容,从而理清了今后税制发展和完善的方向,从而积累更多的合理避税经验;而税务工作者通过研究合理避税的相关技术,将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中的漏洞,并思考中国今后税制的完善方向,从而更好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在《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一书中,我们也是始终将避税和反避税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介绍的:笔者参考了国内外研究该领域的大部分书籍,介绍和研究了避税与反避税的内容、方法、技巧,其中包括与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的避税与反避税方法和技巧、企业各个运作环节中的避税与反避税方法、国际常见及流行的先进的避税与反避税方法。

由于税收政策处于不断的完善和修订中,有些税法内容已经发生了变更,为了与时俱进,我们在延续原书思路的基础上对《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一书进行了修订:在合理避税上基本上将不适用我国税法或者从目前看已经不算避税的内容删减,防止给阅读者留下这样的印象——某某方法是合理避税的,运用时吃了亏,碰了钉子。在反避税上,我国的税法中对相应的内容也进行了界定,分散在具体的条文中。此外,修订版最大的亮点是精选了大量的合理避税案例和反避税案例,使读者在理论学习的同时能有一个更直观的认识,从而在轻松掌握各种有效的合理避税技巧和方法的同时,明确各种避税的误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书对于企业会计人员、税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合理避税,检查和监督非法避税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我们希望企业经营者通过本书的学习可以了解合理避税的途径,间接增加企业的效益;也希望税务工作者通过阅读本书,了解反避税的基本常识和方法,便于今后更好地工作。

希望广大读者在实践中真正将合理避税与反避税看作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从避税和反避税两个角度来进行税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才能使纳税风险和税收成本最小化。编 者第一章纳税新概念——合理避税1.1 合理避税帮你节省纳税

从纳税人的角度讲,不仅需要避税,更需要的是合理避税。当你亲自经营一家企业时,你会面对各种各样的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当你听到这些税收名词时,你可能会感觉头脑发胀,根本考虑不到如何使税收成本最低的问题。但是,这又恰恰是纳税人应该考虑的问题。事实上,现在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已经开始学习如何合理避税以降低自己的纳税成本。“合理避税”作为一个新名词,呈现在我们的眼前。从纳税人的角度讲,不仅需要避税,更需要的是合理避税。1.1.1 合理避税的定义

那么,什么是合理避税呢?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在符合税法,至少是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的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合理避税是法律允许的,对于合理避税征管机关只能采取查找和填补税法漏洞、加强征管等反避税措施。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合理避税是应该提倡的。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合理避税是应该提倡的。

税收政策中存在的漏洞,大体上可分为三种:(1)按税法原理应该征税的行为,但是税法没有规定征税,现实中也没有征税;(2)税法规定应该征的税,但由于实际中难以操作而没有征的税;(3)税法规定的比较模糊,使人们能产生歧义,从而可以产生不同的纳税选择。

随着对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对征收的加强管理,这种利用税收政策漏洞进行合理避税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对纳税者来说要想合理避税首先应更加透彻地了解研究税法,才有可能找出其中的漏洞并加以利用,但不可能每一个纳税人都能非常透彻地了解研究税法,这做起来也不现实,因此还需纳税人不断的丰富自己其他方面的税收知识,从而为自己带来更多的收益。1.1.2 合理避税的分类

合理避税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分类。

1.从法律的角度分类

从法律的角度分,避税行为分为顺法意识避税和逆法意识避税两种。(1)顺法意识的避税活动及其产生的结果与税法的意识相一致,它不会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也不会影响或削弱税收的职能作用,例如纳税人利用税收的起征点避税。顺法意识的避税活动及其产生的结果与税法的意识相一致,它不会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也不会影响或削弱税收的职能作用,例如纳税人利用税收的起征点避税。(2)逆法意识的避税是与税法的意识相违背的,它是利用税法的不足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但它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

避税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其既得利益的手段。合理避税是法律所允许的,因为合理避税并没有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它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同时国家针对避税活动所暴露出的税法的漏洞、不合理的地方,采取修正、调整措施,有利于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

2.按避税涉及的税境分类分为国内避税和国际避税两种。(1)国内避税是纳税人利用国内税法所提供的条件、可能存在的税法的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进行的避税。(2)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具备了涉外因素,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产生关系,就构成了国际避税。国际避税是在不同税境(国境)下的避税,主要是利用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的差异(如税收管辖权、税率等)。

3.按避税针对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分类可分为利用选择性条款避税、利用伸缩性条款避税、利用不明确条款避税、利用矛盾性条款避税等四种。(1)利用选择性条款避税是针对税法中某一项目、某一条款并列规定的内容,纳税人从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和方法,例如存货计价方法、折旧方法等。(2)利用伸缩性条款避税是针对税法中有些条款在执行中有弹性,纳税人可以按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执行。(3)利用不明确条款避税是针对税法中过于抽象或过于简化的条款,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理解,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去执行。(4)利用矛盾性条款避税是针对税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内容,纳税人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去决策。

合理避税行为既可以给纳税人带来直接利益,也可以使之获得资金营运上的好处,如延缓纳税的期限就等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暂时性的避税利益也可能转化为永久性利益,如国家在该期间修改了税法,并对已实现的暂时性避税利益不再追溯。因此,企业要根据各种条件,随时注意各种情况的变化,运用可能运用的一切避税形式来寻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1.1.3 合理避税的原则

1.合法原则

进行合理避税的前提是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利用税法及相关法律中可能存在的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进行避税。

2.保护性原则

对纳税人来讲,对不同的税种及税率的货物要按不同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例如切记要妥善保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增值税是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的。

3.时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来讲,时效性原则大致体现在收入时间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时间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和抵扣时间的确认、销售与销项税额时间的确认、出口退税申报时间的确认、减免税期限的确认等。

4.整体综合性原则

对纳税人来讲,在进行合理避税时不要只盯一种税负是减少或是增加,应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要进行整体的税收筹划,综合衡量,以达到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的目的。对纳税人来讲,在进行合理避税时不要只盯一种税负是减少或是增加,应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要进行整体的税收筹划,综合衡量,以达到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的目的。1.1.4 合理避税的目标

1.合理避税的两个层面

合理避税可以在两个层面上进行:(1)日常经营流程中合理避税

在企业目前既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条件下,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通过对收入、资产、费用等的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方法的选择,通过对投资和融资方式的筹划,实现减轻税负、提高盈利水平的目标。(2)利用税收优惠进行合理避税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增加企业营运资金和实现资本扩张的目的。

合理避税的目标,概言之,就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其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涉税零风险,即实现“经济纳税”。

2.合理避税的具体目标

为实现合理避税的基本目标,可以将合理避税的目标细化,具体可分为:(1)恰当履行纳税义务

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是合理避税的基础目标,旨在规避纳税风险、规避任何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2)纳税成本最低化

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会发生相应的纳税成本。纳税成本包括直接纳税成本和间接纳税成本。税收直接成本可以统计为人力、物力、财力之和,而间接成本既与征税成本和税制有关,也与纳税人心理相关。税收负担越公平,纳税人的心理就越平衡;税收负担若在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之内,其心理压力就小。(3)实现涉税零风险

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纳税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一定的筹划安排,使纳税人处于一种涉税零风险状态,也是合理避税应达到的目标之一。(4)税收负担最低化

它是一种积极的、进攻型的合理避税目标。现代合理避税应该服从、服务于现代企业的财务目标,从这个角度上说,税收负担最低化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关于企业财务目标,目前主要有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每股盈利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等观点。企业财务目标之所以有多种表述,是因为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侧重点不同,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或站的角度不同。从合理避税的角度来看,税收负担最低化是实现税后利润(财富、价值)最大化的基础和前提。图1-1 企业多重财务目标图

因此我们不仅强调避税,更强调在履行纳税义务、降低涉税风险及纳税成本、减少税收负担的基础上开展合理的避税,这也是现代企业经营的总体要求。1.2 合理避税不是偷、骗、抗、欠税

一直以来很多人会有这样的认识,以为避税无非就是少交税,能不交就不交,只要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就是避税,还有人干脆将避税等同于偷税或骗税,实际上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合理避税作为纳税人合理、合法地优化税收的活动,与偷税、骗税、抗税和欠税有着本质的区别。1.2.1 偷税

偷税是违法的,税收违法行为中偷税的影响很坏、现象最多。由于税收是对纳税人利益的剥夺,尽量少缴或不缴税是纳税人的朴素愿望,因此,偷税就成了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使在发达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比较完善,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较高的情况下,偷税也是屡禁不止的痼疾。

1.什么是偷税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行为主体实施了偷税行为。偷税行为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进行偷税:

①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例如A公司为了应付税务检查,将原有账簿通过挖补、涂改方式修改,就属于这一类型。

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例如B公司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就属于此类型。

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2.偷税的法律处罚(1)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最高刑期为7年有期徒刑。

应当注意的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和实际偷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都达到刑法则定的标准,才构成偷税罪。应当注意的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和实际偷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都达到刑法则定的标准,才构成偷税罪。(2)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不同的税种,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依法上缴税务机关。如果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实际上是截留国家税款的行为,对这类行为,税务机关要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据刑法,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前述偷税的处罚规定处罚。(3)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其中未经处理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是指按照行为人历次偷税的数额累计相加。只要多次犯有偷税行为,不管每次的数额多少,只要累计达到了法定起刑数额标准,即应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2.2 骗税

骗税主要针对出口退税而言。

我国实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是一项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参与国际竞争,拓宽国际市场,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政策。但是,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不仅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税收征管法》第66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是故意而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申请退税,必须提供海关盖有“验讫章”的产品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和银行的出口结汇单。税务机关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单据,依法对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而假报出口是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了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而伪造上述有关单据、凭证等假报出口的行为。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所有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的欺骗手段。对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要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同时,可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04条的规定,对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分为三档刑:第一档刑是数额较大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二档刑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还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按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这一款所规定的犯罪主体仅限于纳税人。

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一种国际通行的政策,通过出口退税,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但是对违反国家法律,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取消其出口退税的资格,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使其在经济上受损失,从而起到制裁的作用。1.2.3 抗税

抗税是所有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中手段最恶劣、情节最严重、影响最坏的行为,是一种明目张胆地对抗国家法律的行为,它不仅严重妨碍了国家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而且给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特别是那些以暴力方法对税务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抗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只是国家税收,而且指向税务人员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权权利。《税收征管法》第67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征为:①当事人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征税公务的税务人员;②采取阻碍的方式,通常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税务人员放弃执行公务;③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因此,构成抗税行为的关键特征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暴力和威胁,抗税行为成立与否并不决定于抗拒缴纳税款的数额大小。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不管税款多少,都可构成抗税。构成抗税行为的关键特征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暴力和威胁,抗税行为成立与否并不决定于抗拒缴纳税款的数额大小。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不管税款多少,都可构成抗税。

拒不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当缴税而公然拒不缴税的行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行为人对税务人员采用暴力方法,包括殴打、推搡、伤害、强行禁闭以及为阻碍征税而砸毁税务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聚众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方法;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采用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如扬言以拼命的威胁方法拒缴税款,或以对税务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安全采取伤害、破坏相要挟,使其放弃执行自己的征税公务,达到拒缴税款的目的。《刑法》中把抗税罪的手段界定在“暴力、威胁方法”的范围内,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一般抗税行为与抗税罪的界限在于情节的轻重,主要有以下两点:(1)暴力程度、后果以及威胁的内容;(2)拒缴税款数额和抗税次数。

前者是主要的,如果抗税数额较小,而且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方法,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只有一般威胁词语,则属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但是,如果抗税数额虽小,但明显是使用暴力的,如超出一般的阻拦而对正在执法的税务人员实施殴打的,就应当按抗税罪论处。因此,抗税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是否采用暴力而不是拒缴税款的数量。1.2.4 欠税

税法中的“欠税”概念,是指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行为。这里的纳税期限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纳税期限。欠缴税款既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又占用了国家税款,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因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解缴。在现实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①非故意的。有的是不知道应该纳税,有的是知道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缴纳或者解缴。②故意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出于一定的目的占用税款,不按期缴纳或者解缴。对这两种情况,不论是否是故意的,税务机关都要责令其限期缴纳,如果过期仍不缴纳,也没有提出申请,或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没有批准,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上述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避免其无偿占用国家税款。

对欠税要负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有多处规定:

①第65条对逃避追缴欠税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刑法也对其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延缓征收税款要负法律责任,如第8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明确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如《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逃税这类行为的特点是:纳税人有能力缴纳欠缴的税款但谎称无力给付,而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加以逃避。尽管这类行为的发生是以欠缴税款为前提,但其与欠税的不同在于,欠税是无力缴纳,而逃避追缴欠税是有缴款能力而不缴纳。区别两者的关键是: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而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税行为人则未采取上述手段。两者主观方面也不完全相同,即逃避追缴欠税具有逃避纳税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欠税行为一般只是暂时拖欠税款,而无逃避纳税的故意。尽管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与偷税都是在暗中进行的,但偷税隐瞒的是计税依据(即税基),而逃避追缴欠税隐瞒的是缴款能力。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要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滞纳金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2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计征,并可以对妨碍追缴欠税的纳税人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在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缴的税款外,对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对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可处以所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1.3 合理避税是纳税人的正当权利

正确地理解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合理避税的内涵。在西方有一句话“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同公民的义务”;还有一句话“我是纳税人!……”充分体现纳税也是一种权利的保证。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由于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以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的较多,因而,一讲纳税人总是讲其义务。其实,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特别是2001年新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请复议权、请求赔偿权等权利,从而更好地维护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下面将会较为详细地归纳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1.3.1 纳税人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之一,也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之一。目前纳税人大都知道自己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是普遍不太了解自己作为一个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其实,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我国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都规定了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并告知纳税人如何享有这些权利。例如:在要求税务机关改进服务与加强管理方面,规定税务机关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进行保密;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等。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之一,也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之一。

具体而言,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税法权

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要进行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要申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表及办理纳税或扣缴事宜,只有对当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了解了,才可能指导行动,提高国家税务工作的整体效率。同时,税务机关也有义务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

2.请求保密权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免税权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这是国家法定权力机关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优惠、照顾和减免税额的权力。减税是指部分减征一定纳税额;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征。税收减免一般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法定减免是税法中明确列举的减免税。特定减免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情况专案规定的减免税。临时性减免主要是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减免税,如灾情减免。可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请减免税权就可以在遇到特殊困难或其他法定情况时,少缴或免缴税款。

但是,要注意的是,减免税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有效。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统计报告。

4.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如果不服的,可以陈述自己的理由,必要时可以申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税务行政复议指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行政决定时,可以向该程序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对有争议的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指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务检查、税款征收等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制度。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9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这个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造成自己损失时请求赔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控告权、检举权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揭发违法失职与犯罪行为,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在税收征纳中也是如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行为违法违纪时,可以大胆地进行控告、检举,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税务机关进行监督,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事、为政清廉、服务于民,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保证。

除此以外,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3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这是更为广义的检举权。检举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检举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纳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等,而且还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行为、这就使得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成为公民的一种权利,更是公民的一种义务。

6.延期申报权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均应按期缴纳税款。但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授权的县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为了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社会监督,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税收征务管理法》第8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工作进一步专业化,使税收征收管理的部分工作社会化,从而有效地减少差错和漏洞,提高办税的质量和效率,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保证国家税收收入。通过税务代理活动,一方面加强了社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监督,另一方面又加强了社会对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既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7.申请退税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将不应征收但已征收的税款退还给自己。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就规定了两种退税的情况:其一,由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主动办理多纳税款的退库手续,不能抵顶下期应纳税款;其二,由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查,查实后应立即退还。这样就与规定的少征税款的追征期限一致,体现了社会主义税收管理的公平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还规定:“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不论是税务机关的原因,纳税人自身的原因,还是双方共同的原因,对多征税款部分均须依本条规定办理。

8.会计核算方法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规定自行选择会计核算方法,但《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选择好自己的会计核算方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选择好的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若变动会计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9.拒绝检查权《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1.3.2 纳税人的义务

作为纳税人不仅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纳税人的义务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必须作出的行为或不得作出的行为。

1.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除了以上四类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进行税务登记外,其他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2.按税收征管法的要求管理账簿、凭证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刷;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刷。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刷发票。(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申报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履行的告知义务,这是法定手续,有助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源情况。不论纳税人有否应纳税项目都应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是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纳税申报义务的实质。

4.按期缴纳税款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第32条义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值得注意的是,滞纳金比率由原来的日千分之二改为日万分之五,这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目前的纳税意识及其实际承受能力,也有利于国家培植税源增加财政收入。滞纳金比率由原来的日千分之二改为日万分之五,这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目前的纳税意识及其实际承受能力,也有利于国家培植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5.接受、协助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和审核,是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和保证环节。国家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以及查核存款财产权,同时鉴于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具有特殊地位,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以保证税务机关税务检查权的行使。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综合以上纳税义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应以法律规定为前提。我国《宪法》第56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图1-2 纳税人权利义务图

因此,纳税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合理避税的前提,纳税人享有的权利是合理避税的保证。第二章合理避税,我们需要哪些准备2.1 这些素质必不可少

当你了解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清楚什么是合理避税后,当然希望能够通过一定的努力进行合理避税,以减轻自己的纳税成本。但是,想要进行合理避税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纳税人事先必须做好一定的准备,具备一定的素质,在通晓税法的基础上运用好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合理避税。

那么,纳税人需要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呢?2.1.1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合理避税筹划的本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避税筹划;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税负转嫁;采用归整纳税人账目的方法,实现涉税零风险。

纳税人只有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国家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企业的筹划方案才没有风险。合格的纳税人总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才能获得企业利益的最大化。2.1.2 具有丰富的税收专业知识

合理避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来支持。扎实的理论知识要求纳税人除了对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知识相当精通外,还应该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求纳税人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涉税环节、筹划意图,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筹划方案。2.1.3 全面了解税收法律、法规

我国的税法在立法体制上有多个层次,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又有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税收规章,如实施细则、通知、办法等。既然合理避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筹资、经营方式,因此,对于与投资、筹资、经营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了解,就成了合理避税筹划的基础性环节。2.1.4 纳税人应该具有很强的沟通能力

一个优秀的纳税人,不仅能够通过所掌握的理论知识,通过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设计出成功的筹划方案,而且还应该是一个有效的沟通者。

沟通能力具体表现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与企业领导人的沟通两个方面。纳税人提供的筹划方案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批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其筹划的目的。纳税人如何将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通过自己的沟通技巧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就要求纳税人具有良好的口才,能根据税务机关对筹划方案提出的各种问题,以极其简洁的语言说明其筹划思路、步骤和操作方法,作出有理有据的解释,从而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2.1.5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纳税人的精神面貌,它反映了纳税人的品德和气质,集中体现了纳税人的形象。纳税人的职业道德具体体现在正确地处理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相互关系上。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有些企业的领导会在一些涉税事项、涉税环节上有意突破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要求将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从而影响了筹划的合法性。面对这种情况,办税人员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态度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放弃原则,更不能受利益的驱动而主动进行违反税法、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办税人员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态度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放弃原则,更不能受利益的驱动而主动进行违反税法、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2.1.6 注意筹划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性是指在做具体的筹划时,要针对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不同的地区、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规模,国家对其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因此,在具体的筹划过程中,所形成的思路、看问题的角度以及采用的筹划方式都会不尽相同。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指纳税人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做出的筹划方案应该切实可行。2.2 避税的意识要常常有

很多企业的经营者仅仅把纳税作为一种义务,认为该交税就交税,在企业的经营环节中不过多的考虑税收问题,在企业战略、公司形式、生产经营中没有考虑税收,不知不觉中吃了亏自己还不知道。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可以合理避税的地方自己也没有注意。这主要是由于纳税人缺乏避税的意识,因此培养避税意识成为纳税人进行合理避税准备的第一步。

合理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在考虑如何减轻自身税负、获取经济利益时首先应该想到的方法。我们认为,纳税人应该具备的合理避税筹划意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2.1 价格筹划意识

我们知道,销售额=产品单价×产品数量,产品单价即价格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筹划元素,价格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计税基础。所谓价格筹划意识,就是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运用转让定价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转让定价是合理避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特别是对于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生产产品的品种和数量都较多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一个微小价格的变动,都会引起企业利润很大的变动。转让定价虽然被列为税务局重点稽查的对象,但由于转让定价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隐蔽性,特别是在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方面,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因此,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应该而且必须具备的筹划意识之一。2.2.2 税收优惠筹划意识

所谓优惠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识。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对于纳税人来说,应该积极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运用税收优惠进行合理避税筹划,其成本是最小的,收益也是最大的。这种筹划既不会成为税务机关的稽查对象,又符合国家意图,还可以减轻自身税负,一举三得。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运用税收优惠进行合理避税筹划,其成本是最小的,收益也是最大的。2.2.3 漏洞筹划意识

所谓漏洞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找出税收中的漏洞并利用之的合理避税筹划意识。一个国家的税制,不管其如何先进、如何完善,总可以找出其中的漏洞。如税收立法上的漏洞、税收征管上的漏洞等。由于找出税收中的漏洞需要比较强的专业能力,所以在利用漏洞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时,应该有两个分析权衡的过程。其一是成本——收益分析;其二是风险——收益分析。2.2.4 法规空白筹划意识

所谓法规空白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空白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税法空白是指依据税法总纲应该有而实际上没有的税法内容,其产生的原因是因为立法者的失误或技术研究水平不够。例如电子商务现在正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兴起,而前两年有关这方面的税收法律却由于技术原因没有制定。因此,很多纳税人就利用国家税收立法在这方面的空白进行合理避税筹划。和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筹划一样,在利用税法空白进行筹划时,也要有两个分析权衡的过程。2.2.5 规避筹划意识

所谓规避筹划意识,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具有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的意识。

临界点可分为税基临界点和优惠临界点两大类。例如,土地增值税中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利用20%这一临界点,将增值额控制在19%左右,从而规避应纳税额。再比如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资薪金收入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也可以通过临界点进行合理避税,这些知识在今后的内容中都会进行详细的介绍。2.3 寻找最佳的避税切入点

企业的合理避税行为应是贯穿企业经营始终的一个问题。纳税人只有在详细了解各项法规后才能从总体上进行有效的策划。关于分税种介绍避税方法我们会在以后的章节中详细介绍,这里主要告诉经营者,如何在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寻找出切入点。2.3.1 从税基入手合理避税

税基是计税的基础,如“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分析税基就可以有效的避税。

1.以收入为切入点

销售收人是企业利润表中的重要项目,它不仅影响企业利润的形成,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而且它还是计算确定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关键因素。下面介绍收入筹划的具体方法:(1)销售方式及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①企业销售方式的筹划。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的销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些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的大小和时间是不同的,承担的税负也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降低企业当期销售额,减少应纳税额。

②企业结算方式的筹划。

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如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收入确认时间的控制与选择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收入的取得密切相关,通过合理的方法,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间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3)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

根据企业不同的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

①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因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报缴所得税,故可获得延缓纳税之利益,不过最后一年的税负要重一些;

②如果企业每年均无亏损,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该方法可享受延缓纳税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

③企业若有前五年待弥补亏损,且开工前就已存在,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可以均衡各年税负。【案例2-1】

基本情况

某市大型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七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8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30元的现金。该商场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额为1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格为60元,进项税额为60×17%=10.2(元)。消费者同样购买100元的商品,对于该商场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呢?

筹划分析

方案一,打折销售。

商品七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增值税:70×17%-10.2=1.7(元)

城建税:1.7×7%=0.12(元)

教育费附加:1.7×3%=0.05(元)

合计应纳税:1.7+0.12+0.05=1.87(元)

方案二,赠送商品。

销售商品增值税:100×17%-10.2=6.8(元)

赠送3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

30×17%-18×17%=2.04(元)

合计增值税:6.8+2.04=8.84(元)

城建税:8.84×7%=0.62(元)

教育费附加:8.84×3%=0.27(元)

合计应纳税:8.84+0.62+0.27=9.73(元)

方案三,返还现金。

销售100元的商品增值税为6.8元。

城建税:6.8×7%=0.48(元)

教育费附加:6.8×3%=0.2(元)

合计应纳税:6.8+0.48+0.2=7.48(元)

筹划结果

很明显,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企业上缴的各种税金最少,后两种方案次之。因此该商场一般情况下采用第一种方案,可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2.成本费用筹划

利润或者收益=收入-成本费用,成本高低变化自然会影响税基。因此,成本费用也是很好的切入点。企业的成本费用有很多种,熟悉资产负债表的人都知道,除了直接经营成本还有各种管理费用等期间成本。这也是我们的切入点。

下面以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动对成本的影响进行分析:

我们都知道: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由上述公式得知,本期期末存货的多计,必然会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大本期收益。此外,本期期末存货的多计,又会增加下期期初存货成本,从而使下期的销货成本提高,降低下一期的收益。

会计制度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又有多种,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利润和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而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可选择使其税负较轻的一种方法。对企业来说,其可选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个别认定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会计制度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又有多种,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利润和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而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可选择使其税负较轻的一种方法。(1)当物价有上涨趋势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可将利润递延至次年,以延缓纳税时间;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出的存货价值最低,同样可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2)当企业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期末存货价值,以减少当期成本、费用的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当企业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的摊入成本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规避所得税。(3)存货计价方法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具体方法,可以通过利用市场价格水平变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处于变动状态之中,政府对商品市场价格的控制也总是有一定的限度,这就为企业利用价格变动使自己得到最大利益创造了条件。【案例2-2】

基本情况

A企业预计某材料购入和生产领用情况如表,假设该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折旧方法,实现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能超过10万元,在其他利润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该企业结转存货成本的方法进行税收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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